关键词:人文历史;历史建筑;保护理念
引言
保护历史性的建筑物和场地就是保护功功空间的特征,大多数公共空间有私人拥有的房产组成或者充满了私人房产。作为政策,历史建筑保护的目标是保护从公共观察点看到的建筑外观和公共课达到的场地,而更为准确地说,历史建筑的保护除了建筑的外表和周边建筑环境外,还包括内部空间的修缮,这是对于他整体性保护的原则。同时,从古建筑保护专业的角度看,古建筑保护必须坚持在保护文化和建筑资源以及公共空间特征的同时,要保护私人房产的权利.规章政策必须清楚地规定古建筑保护的范围。历史建筑保护并不意味着像保护博物馆一样保护建筑,应当在发现场所中对房主有意义的东西并保持原样,重建一个场所的意义和灵魂。那么,保护好了一个城市的历史建筑与公共建筑的特征,城市.城镇和乡村的自然和社会结构也会被保存下来,从而为城市建筑提供了可靠的平台来维持丰富意义的建筑环境。建筑和场地的形式.建筑和场地组织成整体环境的技巧.历史场所内所有建筑和场所的共同意义.以及公平和正确的文化资源保护政策的建立都是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建筑形式
一个建筑给人们以美或不美的感受,在人们心理上、情绪上产生某种反应,存在着某种规律。建筑形式美法则就表述了这种规律。建筑物是由各种构成要素如墙、门、窗、台基、屋顶等组成的。这些构成要素具有一定的形状、大小、色彩和质感,而形状及其大小又可抽象为点、线、面、体及其度量,建筑形式美法则就表述了这些点、线、面、体以及色彩和质感的普遍组合规律。主要体现在:建筑体形的几何关系;主和从;对比和微差;均衡和稳定;韵律和节奏;比例和尺度。把重点放在建筑形式,而不是在建筑风格之上,对完整地理解历史建筑保护是很重要的方向。建筑的外部构建形式可以从组成建筑的基本元素来看,了解建筑构成需要理解基础的几何学.结构以及历史建筑和场地装饰。建筑和场地的几何学是指尺度.比例.体块组合和空间构造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很多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在现有的建筑上添加构建或者在现有的历史环境中构造新建筑这样的情景。不管现存环境是单个建筑还是建筑群,评估新建筑和现有环境的协调性都需要观察新建筑的建筑构成和现有建筑的相应建筑基本元素。
二、建造工艺
建造的工艺是将建筑元素连接在一块的方法。如柱子怎么样与基础相连,拱怎么样嵌进墙里并形成洞口,老虎窗的细部构成是怎么样呈现的。这些将决定一栋建筑与周围环境融合的程度,决定一栋建筑怎样与周围的风景.相邻的人行道.街道城道路相关联.组装材料的工艺和建造公共空间的工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为人知的艺术,尤其在建造住宅建筑和远离城市中心进行新的开发建设时,我们应提高认识现有的材料和工艺特色,从而在能领会历史建筑建造的公共环境特色以及历史意义。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工业化的革命,新兴的技术、新的材料、新的工艺不断涌现诞生,给古典建筑带来了许多有利条件,也向继承与发展古典建筑提出了新问题。我们要认真地保护我国历史遗产,学习和吸收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验,结合国情,在保护文物古迹及继承祖国古典艺术传统的同时,不断探索,应用新生的技术和资源,创造出新型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新型建筑。具有历史与文化意义的建筑,不但具有悠久的历史,而且以它独特的风格和传统,永葆强大的艺术生命力。它是先人聪明才智的结晶,是宝贵的物质和精神文明财富。
三、建筑存在意义
从历史态度和审美的视角来阐述建筑和场地的必要性,都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对几个问题提出异议,首先是以时间为基础的价值尺度,这个看法认为任何超过一定时间的东西都有咯是价值;第二个是基于外表的价值尺度,这个看法认为过去流行的建筑风格都应该保存下来;第三个看法认为是基于建筑本身的价值。这个看法认为一切旧的都是好的,一切好的都不就的好。这几个看法都过于极端。把历史与建筑保护联系起来就是讲述建筑物和场地的社会和建筑的故事,而这个故事怎么讲,从什么角度讲,是非常关键的,尤其在多元文化的深灰环境中。例如,对于审美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对传达和解释建筑物和场地的建筑特色,建筑色彩.空间构成和装饰的审美都是不同的。除此之外,当前的省会结构关系也和以前不同。在这样的背景下,怎么解释历史建筑的主要结构和附属结构变得非常重要。保护需要一个附属结构,如马车房,车房是附属于主体结构的,所以要从马车夫的角度和主体结构的角度讲述马车的故事,并不是没有方法可循的。在多文化环境下确定公共空间的历史价值和特征取决于对保护标准和规范的一致认同和普遍认识的基础之上。历史建筑保护,作为政策,限制历史建筑的可以在保留建筑面貌与特征的同时,保证市民的个人权利,在不改变建筑的使用功能的同时,保护建筑外形和内部构造。
结语:
由于认识到新城市化运动的规划技术在经济和环境的影响下,人们用传统近现代主义的方法建造新的建筑和城市。在努力描绘想象中的环境时却破坏了历史时代和场所,这是因为建筑风格与环境被破坏了,建筑物与场所的名字经常和他们本身没有一点自然和社会关系。承认现有的历史建筑的存在才能重建有意义的建筑环境与文化环境。历史建筑保护是对场所、建筑物、社区和居民生活故事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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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夏热冬冷;围护结构;节能技术;办公建筑
中图分类号:TU1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066-02
1建筑节能
近年来能源短缺问题受到了普遍关注。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它是个能耗大国,且办公数量最多,办公建筑是公共建筑中的能耗大户,由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可知建筑业能耗所占比例也在逐年增大,因此建筑节能水平的改善更显得尤其重要。我国夏热冬冷地区属于非集中供热区域,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该地区的建筑节能设计目标主要是解决建筑保温的问题,适当的考虑隔热。该地区建筑节能的各个环节都还非常薄弱的。因此,办公建筑的各项节能工作在该地区进一步展开显得尤其重要。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我国夏热冬冷地区办公建筑的能源消耗,根据分析结果更加明确的对办公建筑的围护结构(建筑物外墙、屋顶、外门窗等等)提出建筑节能的设计措施,从而作为节能设计的参考。
2现有公共建筑在夏热冬冷地区的能源消耗现状
根据李建等对安徽省城镇2006年现有民用建筑能耗的调查和李永存等2008年对浙江省现有公共建筑能耗调查结果表明夏热冬冷地区现有的大型公共建筑能耗过高已经成为一个事实,而导致现有公共建筑高能源消耗的最根本原因就是该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措施没有落实到位。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指出:公共建筑的节能任务主要由建筑围护结构、空调设备和照明设备等三个方面的节能来承担。由于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建筑围护结构在夏热冬冷地区对建筑能源消耗的影响,因此只讨论通过建筑围护结构的光线辐射、热交换和空气交换对建筑的空调和采暖能耗的影响因素。
在我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的总得热和总失热分别由以下几部分构成,见表1。由此可知为了使室温保持稳定就必须要维持建筑物总得热和总失热的平衡。即:冬季建筑物必须获取热量;夏季恰好相反,且室内空调制冷量应等于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的热量与透过门窗缝隙空气渗透得热量之和。
3夏热冬冷地区现有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技术对建筑能源消耗的影响
夏热冬冷地区由于涉及四个自身因素(夏季隔热、冬季保温和过渡季节的除湿及自然通风),该地区的建筑热过程区别于寒冷的北部地区以及热带地区。因此在该地区进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的时候要参照其气候特点,考虑自然通风条件下建筑热湿过程的双向传递和冬夏季不同方向的热传递。
3.1夏热冬冷地区外墙的节能技术措施及其对办公建筑能耗的影响
寒冷地区建筑物的保温性能主要是由外墙的热特性以及围护结构内外表面与室内外空气的换热状况决定的,从而表明提高外墙保温性能的主要措施就是减小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建筑节能的关键部位是建筑外墙由于它负责建筑立面上的能量存储和传递。外墙主要是在保温和隔热性能两方面实现建筑节能,墙体保温一般有内外保温和墙体保温三种形式,墙体隔热能力的提高一般是通过采用各种保温材料来增强墙体热阻实现的。以上所说,办公建筑外墙节能技术的运用可以大大降低外界气温对室内热环境的影响,进而达到降低建筑能源消耗的目的。在今后的办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中,还要继续改进外墙保温和隔热的节能技术。
3.2夏热冬冷地区屋面的节能技术措施及其对办公建筑能耗的影响
建筑物上部与外界在屋面处直接接触,故屋面的保温隔热对办公建筑的节能也有重大意义。屋面的节能可以通过设置封闭的空气层和隔气层来实现,使用聚苯板、水泥聚苯板等保温材料。屋面的外表面使用各种保温材料做成保温屋面,使用的保温材料如聚苯板、玻璃棉板等。由于屋面保温层负荷的影响,对于实体材料层的保温隔热屋面不能够选择密度太大的材料。夏热冬冷地区建筑屋顶的奇特构造及其保温隔热材料的性质决定了它节能技术的丰富性。该地区屋面主要有倒置式、蓄水、通风以及种植四种构造形式。这四种屋面通过自身的优势来达到办公建筑节能的目的。例如,倒置式屋面通过重新设置保温层与防水层的位置,使其节能效果高与传统屋面;蓄水屋面通过在屋面贮存水层,在夏季利用水的蒸发吸热阻止屋面的热传导达到隔热目的,实现建筑节能;通风屋面是一种新型的屋面节能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的夏热冬冷地区;种植屋面利用屋顶花园的形成,达到更好的节能和生态效应。
综上所述,建筑的屋面节能主要有弱化屋面太阳辐射吸收性能和在屋面结构中设置保温层两种节能技术措施。
3.3夏热冬冷地区门窗的节能技术措施及其对办公建筑能耗的影响
门窗的热损失在办公建筑围护结构中占很大一部分。由于相对较差的门窗保温隔热性能,冬季散热相当严重,而夏季在缺乏辅助遮阳措施时也会有大量的太阳辐射进入室内。因此,相对于墙体门窗的传热损失更大,且影响室内热环境。办公建筑的门窗节能措施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实施:①调整建筑门窗热、光环境,加强门窗保温隔热性能从而降低其能源消耗。②严格按照规定控制门窗比例,节能设计标准中给出了节能建筑设计中建筑窗墙面积的科学标准,即朝向为北的墙体窗墙面积比为0.25,朝向为东、西的墙体窗墙面积比为0.3,朝向为南的墙体窗墙面积比为0.35。③门窗的玻璃选材,积极采用中空、充气、低辐射玻璃,不管建筑门窗的形式是什么,其安装材料都一定要选择玻璃,且玻璃要占窗户总面积的80%或以上。④降低门窗渗透,增强外窗的气密性能够显著降低空气的渗透。
4结语
办公建筑的围护结构是一个坚实的屏障对于应对恶劣的室外环境以及创造舒适的室内环境,故而对于办公建筑围护结构自身能效的提高对于实现建筑节能的意义非凡。因此,分析和研究办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技术对其能耗影响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和建筑节能设计经济、社会效益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针对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环境现状,分析了围护结构影响建筑能耗的各种因素。结合办公建筑的能耗特点,对其围护结构进行合理的节能设计,从而构建一个舒适的办公环境同时达到实现节能减排降和低能耗的目的,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节能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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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
在我国,迄今为止,目前关于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是2007年刚通过的物权法。使我国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上有了明确规定,对我国物权法体系的完善和房地产产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1专有所有权的概念
专有所有权,又称“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②。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权利,专有权是一种所有权,区分所有人有权对专有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可以出租,也可以抵押或转让等。专有权是共有权和成员权的前提,假设一个区分所有人对区分建筑物没有享有专有权的话,那么他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也只是一句空话。专有部分的范围界定了区分所有人所有权的权利界限,关于专有所有权的性质,通常认为这是一种空间所有权,我国台湾黄越钦认为,专有所有权并非对一有体物享有所有权,而是对由各种建筑材料所组成的空间享有的管理支配权,是一种空间权③。因此,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应当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独立性。
构造上的独立性,主要指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应与其他专有部分或者
共有部分相分隔起来,形成一个独立的空间,也就是物理上的独立性。其主要体现的是通过对专有部分空间范围的确定来实现区分所有人权利的明确性,各专有部分都能独立存在,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第二、使用上的独立性,也就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各区分所有部分能够被
单独的使用,无须借助其他部分的帮助即可实现其作用,一栋建筑物的区分部分必须具有与一般建筑物同样的独立经济效用,能够满足区分所有人社会经济生活需要的功能。
虽然专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占有主要作用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但它也只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部分,必须与共有权部分结合起来行使,倘若只有专有所有权而没有共有权,那这栋建筑物也就不能算是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就根本不会发生了。单独所有权不能脱离共有所有权部分转让或是设立负担,两者同时存在,转移时同时转移。由于专有所有权的特殊性,加上一栋建筑物可以分为多个专有部分,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按份共有形式。
1.2共有所有权的概念
共有所有权,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也称“共有部分持分权”或“持分共有所有权部分”④。与一般所有权相比,区分共有所有权的所有人在身份上具有复合性,即他们既是共有所有权人又是专有所有权人。而一般的共有所有权人身份则是单一的。从种类上相比,区分共有所有权人的分类更多一些,如法定共有权、约定共有权,全体共有权、部分共有权等,而一般共有权则仅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最后,区分所有共有权的标的物不能分割,与专有权成员权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共有所有权的标的物则可以请求分割。所以,区分所有共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共有所有权。
1.3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概念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以一栋建筑物为基础。各区分所有人在实行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为实现其目的,会借用共用部分,各区分所有人在行使专有权利时,不得妨碍其他区分所有人对自身专有权的行使,而且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各区分所有人形成了类似共同体的关系,为维持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相互间共同事务的管理与共用部分的使用收益的管理,就构成了一种由各区分所有人所组成的团体。借助这个团体的力量来管理相关事务,各区分所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于是成员权就应运而生。
成员权主要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价值
2.1确认房屋产权,维护业利
随着现代住房的不断商品化,越来越多的居民都成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通过对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可以明确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并在此产生的共同关系。对国家来说,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可以有效加强对区分建筑物的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作用,对区分所有权人来说,则可以明确其在区分建筑物中的各种权利。当住宅成为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时,明确其权利归属是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获得安全保障的必要条件,也是买卖、租赁或抵押住宅,以充分发挥住宅的经济效用的必要法律条件。另外,专用部分和共用部分的划分是合理确定住宅所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住宅所有人在使用、维修和管理建筑物共用部分的一切法律关系,都要基于这种划分来确定。
2.2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现实社会中,往往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目光都把广告宣传做得很足,但真正的情况却与广告上相距很大,欺骗了消费者,在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后,消费者可以明确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确定专有部分跟共有部分,对物业公司也可由业主们共同决定,消费者可以按现行法律进行建筑面积登记,物业管理费也可以按建筑面积交,至于房屋绿地缩水,消费者可以跟开发商在合同里里约定。若是违约需承担责任,那么就可以把面积计算的问题透明化,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树立开发商的诚信形象,促进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我国用法律规定划分住宅建筑物的专用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统一标准,是促进房屋销售透明度的必要措施。
2.3对立法的指导意义
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最初规定,是建设部1989年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又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对于共有部分的维护、使用,以及造成损害的责任等都规定得较为具体。然而,仍难以完全解决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管理问题。但这些都属于部门规章或条例,缺乏权威性法律,2007年10月的《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问题,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物权法上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细节上做的还不够,还须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对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进一步研究,相信对以后更进一步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有更好的指导意义。
3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3.1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
我国新近颁布的《物权法》第六章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跟其他国家不一样,我国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上加了“业主的”三个字,在我国实际情况中,通常将商品房的所有权人称为业主,业主的房屋统称为物业,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都有阐述,所以这一添加是立法者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做出的,但该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首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民法的一种基本制度,添加了“业主的”之后意思将会变得不严谨,而且它过于繁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身的意义将变得不明确,不符合法律概念明确性、简洁性的要求。其次,“业主”又称产业所有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变成“产业所有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里,除了区分所有建筑物准有部分的所有权人外,还有区分所有人将专有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状况,此时房屋的使用人称为“专有部分占有人”⑤,而专有部分占有人并不是所有权人,因此不能称为业主,可见,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前面添加“业主的”三字是不符合区分所有权基本法理的,它不能囊括专有部分所有权人以外的非专有部分所有人的情况。
3.2制定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必要性
从我国《物权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立法模式是属于“民法模式”的,主要指在民法典中设专章或专节规定若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条款,并以此调整区分所有建筑物法律关系。但这种模式有显著的缺陷,首先,规范的细致性不够,难以详尽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相关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一种复合形态的不动产所有权,其内容也远比一般的不动产所有权复杂,而我国的《物权法》以一章十三条的规定来描述显然是不够的。其次,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现代民法的不动产所有权之一,在具有“物法性”要素的同时更具有“人法性”的要素,主要是成员权,这些大量的管理规约有一定的公法性、强制性的性质,将如此多的公法性规范融入到民法中,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性质。所以,这是基于此,采取民法模式主要是弊大于利的,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采取了将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单独立法的模式,也是代表着今后区分所有权立法的基本趋势。所以,建议我国也要紧跟时代潮流,加快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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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管体系能效公示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0)02-122-01
1背景
2005年建设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监管工作。
2007年1月5日,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关于加强大型公篆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公建管理的具体要求。其中第十六条要求要“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该条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管理。
2007年6月初国务院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建设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的要求。既建立一套以“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额加价”等内容的监管体系。
2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含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用能定额和超额加价”等内容。
2.1能耗统计
政府制定各项建筑节能监管措施和经济激励政策必须依赖能耗统计数据,这是政府掌握建筑是否节能的基础技术。
我国建筑节能的能耗统计,是由政府主导、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执行的对所有建筑节能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长期收集与存储的工作。建筑能耗统计是指对建筑的供暖供热、空调、照明系统和主要的用能设备的能耗统计。
建筑能耗统计是能源审计的基础,是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依据所在。同时,能耗统计也为国家制定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2.2能源审计
建筑能源审计是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倡导的由政府推动节能活动的一种管理方法。建筑能源审计,是由专职能源审计机构或具备资格的能源审计人员受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的授权,对用能单位的部分或全部能耗活动进行检查、诊断、审核,对能源利用的合理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方案,增强政府对用能活动的监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的经济效益。
建筑能源审计是控制公共建筑高能耗的一个关键环节,能源审计是制定和实施下一步节能技术方案的技术支撑,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筹集节能资金资格的信贷保证。能源审计的重要目标就是审查能源的开支情况,通过能源的开支情况,找出能源浪费与节省之处。分析能耗浪费与节省之处的建筑设备,对能耗过高的这部分设备进行整改,同时对其他的节能项目进行调控,对节省能源的设备也进行分析,为其他节能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2.3用能定额
用能定额是根据当时、当地的建筑年代、建筑类型、建筑能耗水平进行综合分析,考虑当地的气候特点、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等社会自然因素,确定建筑在合理地使用能源的条件下,预先规定消耗单位合格建筑部品的能源数量之标准,它反映一定时期的社会能耗水平的高低。
对于每一个建筑部品及设备,都要测算出用能量。对于用能的单价,是根据前期的能源市场价格制定出来的预算价格。
根据每一个建筑部品及设备的能耗用量,制定出每一个建筑部品及设备的用能合价,按照不同类别,汇总成册。
用能定额工作是对能源审计的升华,由于用能定额的标杆作用,使得用能定额具有技术标准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地位的确定,又使用能定额具有独立性。
2.4超额加价
2010年我国电价实行划线定价制度,利用87度电这个标准,实施价格杠杆,减少电力浪费。同样,在建筑节能市场上,若采用价格杠杆原理,对建筑能耗采用划线定价,高出这个标准的能耗进行累进加价,提高能耗的成本,以便促使高耗能建筑主动加强节能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由此可知,超额加价是由政府主导,在用能定额的基础上,对建筑用能水平进行估算,以确定一个合理的用能水平,通过对建筑能耗超过合理用能水平部分执行累进加价,对高耗能行为进行负的经济激励,来控制建筑能耗浪费。
2.5能效公示
能效公示,是由政府主导,利用政府权力,定期在权威的媒体上将建筑的建筑能效信息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政府通过透明的传媒,对建筑能效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更加清晰、方便的了解建筑能耗成本,让公众自觉地进行建筑能耗比较。公众通过寻找建筑能耗高低的原因,可以有效采取节能改造手段,降低建筑运营成本。这对政府而言,可以有效地防止公众信息寻租,减少建筑节能领域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可能。对社会和公众而言,增强了建筑节能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引导公众用能消费观念的转变,传播建筑节能信息和技术手段,促使建筑节能成为一种全社会行为,同时也使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变成全社会共同监管。
3意义
通过以上等制度的运用,我国建筑运行阶段节能管理将会有大的发展意义。
3.1促进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可有效地对能源消耗数据采集并进行监测通过综合统计、分析诊断等,实现科学的用能管理建立能源监测中心可通过数据采集和监控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分析对各建筑的各种能耗数据进行监测和管理,对建筑运行的优化管理,提高建筑运行水平,节约建筑的运行成本,降低社会的能源浪费,有很大的促进能力。
3.2形成建筑节能长效机制
当前,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的建筑节能管理,都十分关注民用建筑的节能,并把建筑节能提到战略高度。建筑节能监管体系研究有利于把在建设节能性建筑过程中政府、企业、业主三方很好的联系起来,把节能机制更好的完善,为我国的建筑节能形成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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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法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又是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中的一类,是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其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有无尤为重要,本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和自身体会对无效的合同做一简要分析。
《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按照此法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共五种,分别是:第一种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实际上就是挂靠;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第五种情形转包。
第一种,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所以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建筑施工市场中,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争取提高资质等级,提升自己的建筑施工能力,经常要求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的工程,以充实其业绩,提升其提高资质等级申请获得审批的可能性。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不论其目的如何,都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这是我们常说的挂靠行为。《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同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践中,有一些企业由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又想从事建筑活动明所以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在小型企业中尤为常见,由于它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建设能力较弱,故而无法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故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规避了行政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那么如何认定挂靠呢?比如有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等。
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的建设工施工合同无效,这体现在《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的。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两个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关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二、被告入住时曾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某某公寓公共契约”,原告无权以这份契约为据,因这是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原告无权引用为诉讼依据。
三、被告只有权要求原告修复渗漏,并赔偿原告损失,但不同意恢复原状,原告也无权要求恢复原状。
该案一波三折,一审判决被告修复,不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要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时隔二年,原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上诉,又被驳回。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被告改变房屋用途且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洁具装在没有防水处理的卧室内,而被告称已做了严格的防水施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经过三次审理,法院态度发生了截然相反的变化,从不支持到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诉请。
本案法院对这个问题处理的很巧妙也很令人遗憾,法院以被告在卧室里装配卫生洁具没有证据证明已做了充分的防水处理为由,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即拆除新装设备,而回避了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这本是一个在法院实务中对此项法律制度进行司法探索的机遇,可惜法院没有深入研究就嘎然而止,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角度分析本案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十分必要。
一、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状。
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建筑物一般为单层楼房,归一个主体所单独拥有,所以罗马法中规定“建筑物之所有权属建筑物所附土地所有人。”建筑物的物权主体单一而且清晰,但随着人类人口增多、居住问题的产生及建筑技术的发展,在同一块土地上建造多层或高层建筑已司空见惯,在一幢楼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制度。
这项物权法上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发展,相应地在法律上亦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原因是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采用房屋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主体单一,没有区分所有权制度生存的土壤。目前我国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关的法规是在住房制度改革后出现的,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是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最早两个法规,随后又出现了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逐渐开始完善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上的规定。但仍没有明确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概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权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是一项三权为主的复合权利。(《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仅划分为二项,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位所有权)
1、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中的专有所有权:
专有所有权是区分所有权的两个基本灵魂之一,即专有性灵魂,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A.其权利内容为:
(1)对专有部分的为客体而成立的单独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性、永久性、排他性,所有权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2)相邻使用权,区分所有权人为保护自己所有部分有时不得不使用上下左右相邻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天花板漏水,必须从楼上着手修理,楼上区分所有权人必须容忍楼下区分所有权人利用自己的专有部分,无正当理由拒绝楼上所有权人则可能构成侵权(本案被告亦辩称,当原告告知被告自己的房屋顶楼板由于被告装修出现渗水时,被告曾主动要求到原告家中去修复,但由于原告执意不让被告进入其房间而不能修理,责任不在被告。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相邻使用权的规定,原告理应让被告进入其房间修复)。
B.其义务内容为:
(1)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区分所有权人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可认为是违反了共同利益是很抽象的概念,一般要结合具体个案。依当地社会一般观念加以区分。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认为是对共同利益的损害:对建筑物不当毁损,如在装修中比较常见的打掉承重墙的行为;未按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予以使用,如居住用房用来开餐馆等;(2)维持建筑物存在的义务;(3)不得随意变更通过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管等(4)应独自出资修理其专有部分;(5)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及所在地之善良风俗习惯。
2、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部分持分权
是区分所有权制度中两个灵魂中的另一灵魂,即共同性灵魂,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建筑物之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如现在的生活小区,对区内停车所收费用享有的收益权等,其义务为按共用部分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分担共同费用、维持与保有共用部分等义务;
3、区分所有权人之成员权
系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之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利为表决权、参与制定规约权、选举及解免管理者权、请求召集集会、请求正当管理公共关系之事务权、请求收取共用部分应得之利益权、请求停止违同利益之行为(甚至可请求拍卖违反义务者的专有所有权,解除共同关系)等权利;其义务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决议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之义务、接受管理者管理之义务等。
结合本案,被告专有权行使问题:正如被告所称,被告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使用权,可以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专有部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这是被告方的权利,但另一方面,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享有专有所有权的同时,他还负担有义务,即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及所在地之善良风俗习惯。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即在中国现今历史条件下,何为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何为善良风俗习惯?这正是本案法院所面临的机遇,若能在该案中对这些问题作比较正面的回答,在中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上将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判例和突破。
日本一般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下列情形属违同利益的行为:
(1)将专有部分供居住或所定用途之外使用;(2)搬入重物、肮脏恶臭物、危险物等;(3)带有噪声、振动或其他令人厌恶的使用行为;(4)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基本结构与外观;(5)饲养有危害或干扰他人的动物;(6)体育用品或较重物品之任意投掷;(7)共用部分之不法占有或任意堆放物品;(8)新设、附加或变更电气、煤气、给排水等设施,使容量受到影响;(9)私自设置专用庭院、阳台或停车场等构造物;(10)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本案被告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并加装了卫浴设施,如果楼面防水层做得很好的话,即不存在法院认为的在没有防水处理的房间不得装备有防水要求的卫浴设备,剩下的问题是:
1、将卧室改为卫生间是否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原告是欲借已有的法规规定来达到其另一个真正所想解决的问题,不能容忍被告的卫生间在自己头上,这令原告在中国传统观念上难以接受。被告辩称将卧室改为卫生间仍是居住使用性质,没有改变住宅用途,这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致,所谓改变用途一般当指居住改为营业或其它非居住用途。仅仅是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很难构成改变住宅的本来用途。
2、原告认为在楼下卧室之上安装厕所设施是否有违社会公德的问题?
社会公德这是一个相当难定义的概念,是一个多以个案来确定的范畴。被告人认为,这仅是原告自己的落后的观念,不能对此进行保护,以提倡新型的社会观念,而且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错层复式结构房在市场上受到普遍认同,错层房上下功能错位排列也没有引起什么观念上的障碍,也可推导出原告的观念不是社会普遍所持的观念,法律上没有保护之必要。被告人的观点不能不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可惜没有得到审判机关的正面回应。本应由审判机关回答的问题审判机关绕了过去。
本案另一个问题是原告能否依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约来作为诉讼依据,根据区分所有权人的有成员权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迎刃而解,被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义务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决议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之义务、接受管理者管理之义务等,原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享受权利之一为请求停止违同利益之行为,故原告当然有权以被告违反管理规约之规定而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此等行为,被告的关于这一方面的答辩是不能成立的。新晨
若仅依相邻关系,只有与被告有建筑物相邻的住户才有权向被告提出纠正要求,而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仅相邻者可以而且只要是本建筑物内形成了相互关系,有成员权的住户均有权提出此等要求,可以突破民法相邻关系的局限性,以方便区分所有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不动产相邻权所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综上所述,暂且不论本案结果如何,可以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正日益与我们联系紧密,加强对此项法律制度研究的现实意义也日益突出,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理当积极回应法律和社会的要求,在实务中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作出律师的贡献。
本文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方案》;
关键词:公共建筑;环境;色彩语言;表达
城市是有许多因素构成并承载复杂功能的载体。数十亿计的人们在城市里劳动、生活、快乐、悲伤。过着日出而做、日落而归的城市生活,城市的建筑、交通、文化等都深深地影响着城市人的生活状态。工业革命以来有很多美学评论家批评城市的色彩组成,称之为“水泥森林”,这是因为许多建筑设计师不注意建筑色彩语言的运用和表达,一些建筑直接体现出水泥原始的灰色效果,而另一些建筑则随着时间的剥蚀也露出其本来的面目。大片灰色的建筑对人们的视觉和心理都产生沉重的压力,而对于建筑形态来说,色彩又是一个能够强烈而迅速被人感知的因素,它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建筑设计中色彩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建筑设计最终展示的元素之一,可以创建情调和气氛,是一种最实际的装饰因素。因此建筑的色彩运用直接影响了整个城市大景观的色彩组成。在现在强调以人为本、追求和谐社会的中国,城市色彩日益受到重视。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城市色彩方面的研究和使用和以此形成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色彩运用规定,中国很多城市的规划建设部门已经着手在这方面的研究。如今,色彩使用在整个建筑设计和城市规划设计中地位越来越高。鉴于建筑色彩对和谐的城市景观形成有巨大的的作用,我们有必要重视建筑色彩语言的合理表达。当然我们在探讨公共建筑环境的色彩语言表达之前,必须了解什么是城市色彩。
1城市色彩语言的语义及意象的表达
1.1色彩
色彩是一种视觉元素,是视觉感官所能感知到的最敏感的要素,它给人的感觉往往是先声夺人的,如果色彩协调优美,就会给人以强烈的美感刺激,引起视觉的兴奋,进而影响心理感受。人们逐渐把色彩学运用到设计的各个领域,使它有针对性地服务于设计,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于是在城市建筑和城市大景观设计中也提出了城市色彩这样的概念。
1.2城市色彩
目前为止城市色彩并没有一个严谨而准确的定义。一般而言,城市环境中的色彩是指城市范围内通过人的视觉所反映出来的物质元素的色彩。它是一个广泛、综合的概念,分为人工装饰色彩和自然色彩两类。广义上讲,它涵盖了历史、气候、植被、建筑、产物、文化等诸多因素;狭义上则主要包括建筑的色彩、街道色彩、广场色彩、绿化景观色彩等。作为一个完整的色彩体系,它是美化与装饰城市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同时,它还可以显著地影响人们对于城市空间和形象的感知,体现城市的风格与特色。
1.3城市色彩意象的表达:
1.3.1城市色彩是城市历史和传统的载体。
城市建筑的色彩运用历史悠久,城市色彩本身就蕴含着城市的历史。有些色彩是城市政治或经济文化的反映,像北京皇城的金黄屋顶与民居的灰褐屋顶对比,便是中国封建社会皇权至上的写照:一些则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例如江南民居给人的印象就是粉墙黛瓦、小桥流水,这些符合美学规律的色彩搭配,既是民族审美趣味的结晶,也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传统。
1.3.2城市色彩的规划在形成城市文化和适宜的人居环境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色彩是形成城市整体美感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学的研究很早就注意到色彩对人的心理和情感的影响,欧洲很多小城往往给人以典雅、温馨、舒适,充满文化意蕴的感觉。而这,便与其城市环境色调规划控制直接相关:人们行走在这些城市的街道上,感受不到杂乱无章的刺眼色彩,更没有巨幅广告骚扰你的视线。简洁和谐的色彩,给人们以悦目的感觉,这本身便构成他们优雅文明生活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我们必须像控制噪声和空气污染一样,高度重视城市色彩问题,不断美化、优化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对城市的居民来说色彩在形成城市文化、凸现城市品位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城市色彩是非常重要和具有现实意义的。
1.3.3城市色彩有助于创建和谐的城市大景观。
城市规划和设计的目的是将城市建立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过度的色彩刺激容易造成人的审美疲劳,因为内耗大,城市色彩的整体印象反而会混沌不堪,只能带给人不安定不舒服的感觉,正如我们无法在嘈杂的环境中欣赏到美妙的音乐一样。城市色彩语言的表达,就是要以人为本,师法自然,传承文脉,通过对城市建筑和环境色彩的分析与比较,做到区域统一,从而创造出个性鲜明、和谐有序、让人心情舒畅的高品质人居环境。(图3)
1.3.4城市色彩的合理使用有助于消除或减少不合理的建筑规划和建筑带来的视觉冲突和无序的状态。
目前中国城市建设中最严重的问题是城市建筑规划失控。许多超大体量、超高层楼宇拔地而起,古典风格、伪古典风格与现代、后现代风格建筑并肩而立,都给城市风貌造成了致命的、难以弥补的破坏。今天我们已难以从体量、高度、风格上统一现有建筑了,所以,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使某些杂乱无章的建筑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在色彩方面获得某种统一性。因此,从城市色彩语言运用的角度寻找问题,采取必要措施,改变某些可以改变的城市色彩,规范新建筑的色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补因城市规划失控而被严重破坏的城市风貌。
2当前我国公共建筑环境色彩发展的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城市发展进入一个快车道,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为了满足人的需要,新的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大大小小的城市中拔地而起,无论沿海还是内地,基本建设都处在蓬勃发展之中,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工地,以往比较长时间的设计任务现在则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建筑设计正在以“短、快”的方式迅速改变着城市的形象和面貌,公共建筑也顺应着中国建筑热潮,各种商业街、写字楼、宾馆、饭店等服务设施和体育设施迅速增加,不断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但是随着公共建筑的增加,与众不同成为甲方的基本要求,城市的色彩越来越混乱,人在其中感觉到眼花缭乱,已不能满足人民对舒适生活品质的要求。
3当前公共建筑色彩运用的主要问题
3.1色彩选择主观化,与城市整体形象连接不强。
当前公共建筑中色彩运用的标新立异成为公共建筑设计思想的主流,过去与环境相协调的建筑颜色使用已经让位,甲方的个人意愿成为主流,设计者因为经济利益等因素过度迁就甲方意愿,结果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彼此模仿,争赶时髦,各种新材料、新涂料争奇斗艳,将许多城市涂成色彩斑斓的大花脸。一些商业建筑为了吸引顾客的注意,采用高纯度的色彩甚至采用金色等具有强烈刺激的色彩,由于不考虑色彩视觉污染对人们的生理、心理造成损害,结果形成大量的视觉污染,长期生活其中,久而久之人就会变得焦躁不安、易于疲劳,甚至引发神经衰弱、失眠及精神性疾病。20世纪90年代日本东京的商业采用过于醒目的霓虹灯招牌、广告牌充斥着市区内的大街小巷,使人眼花缭乱。四处行驶、色彩斑驳的出租车及杂乱的公寓门窗涂色,使许多市民头晕目眩、心绪烦躁,于是他们纷纷投诉,对杂乱的城市建筑色彩所造成的干扰表示强烈不满,后经城市色彩专家重新设计色彩,使之统一有序,才平息了市民的“色彩骚动”。
3.2色彩语言运用雷同,缺乏地域文化特色
城市的色彩是以城市的文化为背景所酝酿和发展的,色彩的运用应当考虑当地的文化背景。公共建筑由于受众面积大而更应当谨慎。由于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做支撑,更由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发明与普及,人们能够随心所欲地控制建筑及其他城市设施、设备的色彩了;而现代传媒及便捷的交通,又打破了文化屏障,人们可以彼此仿学,甚至形成所谓建筑的时髦趋势。公共建筑的色彩设计中这种趋势尤其强烈,写字楼采用相似的玻璃幕墙结构,商业街大同小异,到处是争奇斗艳的色彩,从南至北我们所看到的城市越来越有似曾相识的感觉,仅从建筑色彩看我们区别不出身在上海南京路还是北京的王府井,或是南京的新街口,城市的地域文化特色被抹去,留下的只是越来越相似的面孔。
4充分运用色彩设计规律,追求合理的公共建筑环境色彩语言的表达方式
4.1个性化、多样化的色彩语言表达
以往,不论是在论述建筑色彩的文章里,还是人们的传统观念里,均认为城市建筑色彩首先应该统一和谐,建筑师考虑建筑色彩配置方案时,往往更多要照顾到业主乃至大审美口味。而我以为,应该尊重传统,但是更要突破传统发展。现代城市特别是现代化大都市中的公共建筑,其建筑在造型和色彩上都应该体现出千变万化的风格及色彩倾向。马里奥·博塔设计的韩国首尔Kyobo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大楼就采用暖橘色外墙,达到了与周围的建筑色彩环境拉开距离,形成独树一帜的效果,整体建筑在城市中相当突出。同时通过对色彩纯度和彩度的控制以及玻璃内廊和中庭的调和,并不给人一种突兀的感觉。
以“鸟巢”为代表的北京2008年第29届奥运会主场馆的色彩设计同样充满了个性,透着红光的国家体育场(鸟巢)与泛着幽幽蓝色的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交相辉映,共同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北京奥林匹克公园的独特景观。
盖里设计的毕尔巴鄂古根海姆博物馆奇异的造型、银光闪闪的钛合金蒙皮给人以另类的感觉,突出了博物馆的个性,建筑底座的灰黄色又与周围的建筑环境相协调,博物馆整体建筑也提升了整个地区环境的特色。
公共建筑室内的色彩语言可以更加灵活,更具有自己的特色。建筑装饰色彩的特性在于理想化,属于感性的范畴。当面对大面积建筑装饰设计时,如何处理色彩关系就成为对建筑设计师色彩构成学的考验。是英国一剧院的色彩设计,大面积的红、紫色内墙强烈地冲击人们的视觉,在这种紫色、红色的大环境中用暖色中偏冷的颜色柠檬黄的色调加以调和,配合淡绿色的灯光调和以及小面积的冷蓝色彩使之色彩关系正常化,符合了人们对内空间色彩的感官要求。
4.2创造与周边环境和谐整体的语境
和谐是色彩语言运用的核心原则,也是城市公共建筑色彩的核心原则。公共建筑色彩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人工色与自然色或与城市自然环境色彩的协调,二是指人工色与人工色或与城市建筑环境色彩之间的协调。
公共建筑色彩要与自然环境色彩相协调,在一座被绿色森林或蓝色海洋拥抱的城市中,其公共建筑色彩自然应区别于内陆城市。而绿色环绕的小城,建筑的色彩运用即便大胆一点,也不至于破坏城市色彩的和谐。欧洲的一些旅游小城,像萨尔斯堡的建筑色彩鲜亮,原因也在这里:小城外面环绕的往往就是大片绿色的河流山林,或者是皑皑白雪,这样,城内街景的暖红色调,便比较容易找到平衡。而海洋中的城市,如果色彩过于素淡,城市便会失去生机,在存在自然色的情况下,我们应尽量使其构成城市底色,使建筑的色彩服从自然色彩,这样有利于创造和谐稳定的城市总体色彩格局。塔里埃森建筑师事务所设计的林肯大楼和亚利桑那中央工程公司总部就是与环境协调的例证。亚利桑那中央工程公司总部位于亚利桑那西南部的沙漠地区,建筑物不是强加于沙漠上,而是融合与沙漠之中,色彩、肌理与沙漠相匹配,墙基四周的土堤将建筑与环境融为一体。
苏格兰议会大厦的建筑色彩同样是环境和谐的范例。不同明度的灰色表皮与周围建筑达到和谐共生,原色木棒的窗装饰又使整个建筑色彩活跃、有生机,是公共建筑色彩语言运用的极好范例。
公共建筑还要考虑与周围建筑色彩环境的协调关系,否则会影响建筑的整体效果乃至整个地区的景观环境效果。徐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大楼采用纯度较高的大面积红色外表皮,与周围大片的灰色建筑形成鲜明的反差,过于强烈而跳跃的色彩给人一种“俗”的感觉,如果较长时间面对建筑心中会相当烦躁甚至有一些恐怖,这就是色彩运用没有考虑到周围建筑色彩环境和人心理活动而造成建筑色彩运用的失败,这是值得我们认真分析和思考的问题。
4.3发掘具有地方特色的色彩语言
色彩是城市环境中最易为人认知的意象之一,它强烈地反映着城市的传统与文脉。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城市如米兰、威尼斯等都是有着清晰色彩定义模式的城市。中国的千年古都北京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色彩也被赋予了丰富的内涵:大量由传统的青灰色砖瓦砌筑的民居建筑衬托着故宫、天坛的金色琉璃瓦屋面与红墙,色彩的对比融合于大统一之中,寓意强烈的封建伦理与政治规范。这些天然的建筑材料,容易变化而成微妙的色调,增加了色彩的层次性,在城市历史的演进过程中铸就了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蕴。因而,在当代公共建筑的色彩规划和设计中,设计师应通过全面调查和收集当地的材枓和环境色彩样本,提取适合建筑所寻求的色彩元素,并将其与恰当的城市空间相结合,以表现一种具有强烈历史文化传承、具备自身个性和特征的建筑环境。例如扬州市一小商业街就采用青砖灰瓦与现代玻璃、钢结构相结合的具有传统特色建筑形式,青色墙面与玻璃的映衬,结合精心布置的水景,给人一种传统中蕴含着现代、极具江南地方特色的感觉。些许色彩鲜艳的商铺门头作点缀,又烘托出商业的气氛。
【关键词】公共建筑;设计;创新;时代性;风险性
所谓建筑设计创新是指建筑师在建筑设计过程中所进行的具有一定价值成果的首创性建筑设计活动。公共建筑则是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体育建筑、通信建筑、交通建筑等)。公共建筑设计的创新已经成为建筑领域重要的研究范围。我国在2011年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城市化进城的日益推进,大量的公共建筑拔地而起。公共建筑具有投资大、影响大的特点,或是标志性建筑,或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研究公共建筑设计的创新具有的意义。
一、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特点
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特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所具有的特征也有所不同。但是一般来说它应该具备时代性、首创性、风险性、地域性和标志性。
1.公共建筑设计创新首先要具备鲜明的时代性特点
时代的不同对公共建筑的功能要求也不同,因此公共建筑首先应该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目前处于数字建造时期。第三次工业革命产生的网络科技、电脑辅助制造、虚拟实境和互动科技等数字化的生产方式是影响建筑创新的关键技术。不仅如此,多项整合为混杂式设计和参数化设计对建筑的创新亦影响深远。数字建造时期的时代特征对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主要影响体现在:设计构思虚拟化、建筑形态数字化、建筑使用智能化。
2.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首创性与风险性特点
公共建筑的首创性包括两种形式:设计一种全新的公共建筑或者对已经的设计进行改良。创新往往与风险并存。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风险性包括技术性风险、经济性风险和文化性风险。技术性风险是指其他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建筑设计的成果需要相当的时间,新技术的应用必然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经济风险是指公共建筑具有投资高、周期长、设计难等特点,使得经济上具有不确定性。文化风险性是指公共建筑能否与大众的审美、文化相和谐,能否与当地的文化历史融合共赢。
3.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标志性和地域性特点
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标志性是指每一次公共建筑的创新过程代表着时代的潮流,其成果标志着公共建筑的发展里程。地域性是指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产生和发展不能脱离环境而独立存在,而是要受到时代背景、政治环境、地域文化、经济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不同城市、不同民族都会有不用的创新方法和创新成果。以上因素都使得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地域性特征。
当然公共建设设计创新除此之外还应具有价值性、相对性、时效性和系统性等特点。
二、公共建筑创新设计的关键
1.功能创新是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基础
功能的合理性是建筑最基本的内容。建筑功能创新是指人们在设计和使用建筑的过程中,为了使建筑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而应用新途径和新方法的活动及其结果。建筑设计的功能创新可以分为内部空间功能和外部环境功能。公共建筑内部空间的功能创新具体表现为:引导精神的意境空间,即建筑所要达到的美学效果和审美效果。吸引人流的行为空间,即从人的行为与空间的关手,通过研究使用者对空间的使用方式进行建筑空间的设计。现代公共建筑应功能的适应性和复合性,公共建筑的功能体现为一种多层次的动态开放系统。公共建筑设计的外部环境功能,体现为其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要承担起城市功能的义务,要展示整个城市的精神面貌、城市形象、历史和地域文化等。
2.形态创新是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外在表示形式
建筑形态包括建筑的形式和情态,建筑形态的设计创新包括界面形态创新、形体形态创新和空间形态创新。
(1)建筑界面是限定建筑空间的边界要素,是内外空间临界处的构件组合。建筑的外界面的形态往往影响到人们对建筑的第一感受,关系到建筑的整体形态,公共建筑的外界面形态目前主要有图像化、多层化、结构化、轻盈化的界面形态、每种形式有各有其优点。建筑要根据其功能的定位不同,来表现自己的独特艺术特征。
(2)形体形态创新。建筑形体指建筑的整体形状构成,是展现建筑艺术美感、实现创新的主要手段之一。建筑的形体形态主要包括大众化的形体形态(娱乐形体、融合形体、几何形体)和符号化的形体形态(类型符号、地域符号和历史符号)和数字化的形体形态(数字化为工具的形体、数字化为主体的形体)。各种形体形态亦有其优缺点。
(3)空间形态创新。主要是指多元化的空间要素和灵活化的空间形态。公共建筑的外部形态向多元、人性的方向发展,现代的建筑技术,已经可以使公共建筑的空间不在受到结构的束缚,而是全力表达空间所要表现的精神形式和空间形态。
3.技术创新是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保障
公共建筑设计的技术创新包括建筑结构的更新、生态技术要求和新老材料的开发,促使建筑师不断的进行建筑技术设计的创新。这些新结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在根本上解决的公共建筑设计中所面临的功能和形式问题。公共建筑设计技术创新包括三个方面结构技术创新、生态技术创新和材料技术创新。
综上所述,公共建筑的设计创新,并不是凭空的想象出来的,而是基于时代的大背景前提下,综合考虑地理、历史、人文都多方面的因为,并融入了最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公共建筑的设计创新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
参考文献
[1]章蓓蓓.成虎.毛龙泉.大型公共建筑全寿命周期设计体系研究.现代城市研究[J].2011(07)
[2]邵韦平.吴晶晶.从高效益角度看待当前我国公共建筑设计中的节约问题.建筑学报[J].2007(12)
[3]任怀新.杨维菊.大空间公共建筑生态化设计原则与设计策略研究.工业建筑[J].2012(02)
[4]董永禄.刘南山.对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理解.山西建筑[J].2009(05)
【摘要】公共建筑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建筑的设计创新是公共建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共建设的设计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它具有时代性、创新性与风险性、标志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公共建筑的创新设计的关键是要围绕功能设计创新、形态设计创新和技术设计创新等三个方面开展。
【关键词】公共建筑;设计;创新;时代性;风险性
所谓建筑设计创新是指建筑师在建筑设计过程中所进行的具有一定价值成果的首创性建筑设计活动。公共建筑则是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体育建筑、通信建筑、交通建筑等)。公共建筑设计的创新已经成为建筑领域重要的研究范围。我国在2011年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城市化进城的日益推进,大量的公共建筑拔地而起。公共建筑具有投资大、影响大的特点,或是标志性建筑,或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研究公共建筑设计的创新具有的意义。
一、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特点
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特征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所具有的特征也有所不同。但是一般来说它应该具备时代性、首创性、风险性、地域性和标志性。
1.公共建筑设计创新首先要具备鲜明的时代性特点
时代的不同对公共建筑的功能要求也不同,因此公共建筑首先应该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目前处于数字建造时期。第三次工业革命产生的网络科技、电脑辅助制造、虚拟实境和互动科技等数字化的生产方式是影响建筑创新的关键技术。不仅如此,多项整合为混杂式设计和参数化设计对建筑的创新亦影响深远。数字建造时期的时代特征对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主要影响体现在:设计构思虚拟化、建筑形态数字化、建筑使用智能化。
2.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首创性与风险性特点
公共建筑的首创性包括两种形式:设计一种全新的公共建筑或者对已经的设计进行改良。创新往往与风险并存。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风险性包括技术性风险、经济性风险和文化性风险。技术性风险是指其他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转化为建筑设计的成果需要相当的时间,新技术的应用必然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经济风险是指公共建筑具有投资高、周期长、设计难等特点,使得经济上具有不确定性。文化风险性是指公共建筑能否与大众的审美、文化相和谐,能否与当地的文化历史融合共赢。
3.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标志性和地域性特点
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标志性是指每一次公共建筑的创新过程代表着时代的潮流,其成果标志着公共建筑的发展里程。地域性是指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产生和发展不能脱离环境而独立存在,而是要受到时代背景、政治环境、地域文化、经济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不同城市、不同民族都会有不用的创新方法和创新成果。以上因素都使得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地域性特征。
当然公共建设设计创新除此之外还应具有价值性、相对性、时效性和系统性等特点。
二、公共建筑创新设计的关键
1.功能创新是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基础
功能的合理性是建筑最基本的内容。建筑功能创新是指人们在设计和使用建筑的过程中,为了使建筑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而应用新途径和新方法的活动及其结果。建筑设计的功能创新可以分为内部空间功能和外部环境功能。公共建筑内部空间的功能创新具体表现为:引导精神的意境空间,即建筑所要达到的美学效果和审美效果。吸引人流的行为空间,即从人的行为与空间的关手,通过研究使用者对空间的使用方式进行建筑空间的设计。现代公共建筑应功能的适应性和复合性,公共建筑的功能体现为一种多层次的动态开放系统。公共建筑设计的外部环境功能,体现为其受到经济因素的制约,要承担起城市功能的义务,要展示整个城市的精神面貌、城市形象、历史和地域文化等。
2.形态创新是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外在表示形式
建筑形态包括建筑的形式和情态,建筑形态的设计创新包括界面形态创新、形体形态创新和空间形态创新。
(1)建筑界面是限定建筑空间的边界要素,是内外空间临界处的构件组合。建筑的外界面的形态往往影响到人们对建筑的第一感受,关系到建筑的整体形态,公共建筑的外界面形态目前主要有图像化、多层化、结构化、轻盈化的界面形态、每种形式有各有其优点。建筑要根据其功能的定位不同,来表现自己的独特艺术特征。
(2)形体形态创新。建筑形体指建筑的整体形状构成,是展现建筑艺术美感、实现创新的主要手段之一。建筑的形体形态主要包括大众化的形体形态(娱乐形体、融合形体、几何形体)和符号化的形体形态(类型符号、地域符号和历史符号)和数字化的形体形态(数字化为工具的形体、数字化为主体的形体)。各种形体形态亦有其优缺点。
(3)空间形态创新。主要是指多元化的空间要素和灵活化的空间形态。公共建筑的外部形态向多元、人性的方向发展,现代的建筑技术,已经可以使公共建筑的空间不在受到结构的束缚,而是全力表达空间所要表现的精神形式和空间形态。
3.技术创新是公共建筑设计创新的保障
公共建筑设计的技术创新包括建筑结构的更新、生态技术要求和新老材料的开发,促使建筑师不断的进行建筑技术设计的创新。这些新结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在根本上解决的公共建筑设计中所面临的功能和形式问题。公共建筑设计技术创新包括三个方面结构技术创新、生态技术创新和材料技术创新。
综上所述,公共建筑的设计创新,并不是凭空的想象出来的,而是基于时代的大背景前提下,综合考虑地理、历史、人文都多方面的因为,并融入了最新的技术发展趋势。公共建筑的设计创新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
参考文献
[1]章蓓蓓.成虎.毛龙泉.大型公共建筑全寿命周期设计体系研究.现代城市研究[J].2011(07)
[2]邵韦平.吴晶晶.从高效益角度看待当前我国公共建筑设计中的节约问题.建筑学报[J].2007(12)
[3]任怀新.杨维菊.大空间公共建筑生态化设计原则与设计策略研究.工业建筑[J].2012(02)
在现代建筑的发展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潮流,在讨论建筑生产与审美接受中往往倾向于后者,在讨论建筑的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时偏重于精神功能,在讨论建筑的技术文明与人类文化对建筑的作用时更强调人类文化等,在城市建筑形态中这种倾向更是明显,这些现象和潮流反映出今天建筑活动对人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建筑形态的公共艺术化表达主要是把建筑形态的艺术表现作为公共艺术的一种形式,去寻求公共艺术与建筑形态融合的策略、方法和原则,并探究公共艺术如何使其象征语意、审美意识和文化精神,通过建筑形态的艺术化表达出来,从而使公众对城市空间形态产生更为深刻的审美感受和情感体验。
1.建筑与公共艺术的关系
1.1建筑艺术的公共性
建筑,作为功能的实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同时,建筑作为一门艺术,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公共性,是艺术介入生活的体现。生活的经历离不开建筑,建筑的审美是带“强制性”的,人们不可能对矗立在自己眼前的建筑视而不见。因为它是物质存在,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不管你自觉还是不自觉,有兴趣还是无兴趣,都会经常面临着各种类型、不同形式的建筑物,无论建筑材料是石块、砖瓦、混凝土或钢筋,这些建筑都会“逼迫”人们提出自己的审美评价。与其他艺术和工艺品相比,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建筑师们所采取的设计理念对我们的影响更为直接。所以建筑艺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艺术,它总是试图达到观赏性和实用性的完美结合。
建筑艺术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艺术,它按照美的规律,运用建筑艺术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是一门技术,但终究是一门艺术,它有着自己的历史责任,它承载着历史、文化、艺术,它寄寓了公众美好的记忆、理想、期望,它就是一种伟大的公共艺术。
1.2建筑的载体性
建筑艺术是指按照美的规律,运用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不仅要有实用功能,还要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还要讲究艺术性。比如,住宅建筑最基本的要求是舒适、亲切、顺眼;园林建筑讲究清新、自然、雅致;游乐场所的建筑则应轻快、活泼;而纪念性的建筑则应崇高、庄严。实用功能性与审美功能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达到和谐的统一。同时,建筑的审美功能和文化价值,往往可以借助于其它艺术门类或艺术表现形式给予加强,甚至还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回顾历史和传统,公共艺术的生存和发展从没有脱离与城市、建筑、环境的互动和融合,例如传统公共艺术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依托或是附着建筑内外空间的如壁画、雕塑、工艺美术品等装饰艺术。这些装饰艺术与建筑空间有机而系统的融合在一起,强化了建筑的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使整个建筑空间传达着特定的意义,实现了实用功能和精神表达的统一(图1)。看到狮身人面像,我们必然联想到金字塔和埃及文化;巴比伦伊什塔尔门则与华丽的釉面装饰相联系;兵马俑、石马石虎是秦汉陵墓建筑的艺术符号;哥特建筑样式同样笼罩在拱顶和玻璃镶嵌的精美装饰下。这些艺术形式附着于建筑实体或以独立的形式出现,与建筑形成有机的整体,并凸现出特有的艺术魅力,成为建筑历史的闪亮标志。
建筑艺术不仅是诸多艺术作品重要的物质载体,而且有实际的物化功能,时代的审美取向和艺术思潮在建筑艺术创作中也有多方面的体现,建筑以其特有的物质功能和艺术表现力,成为新时代有力的注脚,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代公共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积极地影响了当代公共艺术的创作,完善着公共艺术的审美意义。
1.3百分比艺术建筑
在公共艺术融入城市建筑空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欧美国家已有相当长时间的成熟运作,在发展公共艺术的宏观规划机制上摸索并建立了“百分比艺术建筑”的作法,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涵义是:用艺术来从事环境建设,使艺术与周围环境融合,因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公众艺术。“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作法是: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以有效的立法形式,规定在建设新建筑的时候,从公共工程建设总经费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为艺术基金,它仅限于用作公共艺术品建设与创作的开支。这种作法好处在于,依靠长期立法和政策的强制性保障,使公共艺术的建设实施资金有了非常稳定的保证,从而使得城市公共艺术顺利健康的发展。
法国早在年制定了“%”法律,并在年后普遍施行,美国的公共艺术就是在“百分比艺术计划”这一法律化形式的推动下逐步走向兴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要城市的建筑形式由以往注重立面建筑装饰的砖石低层建筑发展至国际风格的玻璃、钢结构的高层建筑,建筑往上发展的同时建筑间留出了大量公共空地,在政府“百分比艺术计划”的援助下,在州、市、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大批有代表性的公共艺术作品得以产生,创造出美国现代城市新景观。美国各大城市里费城最早将“百分比艺术计划”法律化,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更于年成立。在整个世纪年代里,由国家艺术基金会配合国家综合服务部开展公共艺术推广工作,在政府建设工程预算中拨出低额百份比用作公共艺术基金,通常是建筑预算的%,由此年代以后美国现代城市公共艺术如雨后春笋般成长。
“百分比艺术建筑”可以说明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和发展在具体推广实施过程中,是与建筑密切相连的,利用建筑工程的部分预算,通过政策和法律来保障公共艺术与城市建筑空间环境的融合。
.城市建筑公共艺术化的建筑形态选择
.纯几何体
勒&#;柯布西耶在《走向新建筑》中说:“所谓建筑就是集中在阳光下的三维形式的蕴蓄,是一出精美的、壮丽的舞台剧。我们可以在阳光下看见物体,明暗对比浮现出它们的形状。立方体、圆锥、球体、圆柱以及棱锥等都是原始形状,光使其形状突显出来。其形象是明确的、可触摸的,没有模糊之处。因此那都是‘完美的、最完美的形状’,无论谁都无疑会同意这个看法,既使是儿童、粗人与哲学家。这也是造型艺术的本质条件。”
建筑空间形态利用纯几何形体来艺术表达,就是要利用准确规范的几何形体,通过一定的数学法则,形成简洁纯净的建筑空间。几何形通常有正方形、菱形、长发形、圆形、扇形、三角形、五角形、六角形等等,几何体通过重复、连接、分散、加减、分割、聚合、切削等设计手法,进而组合衍生出更为复杂的建筑空间形态。纯几何体构建的“建筑化”的公共艺术空间的平面、立面的形态都很规则,并且强调形体大面积的视觉效果,不作过多的细部造型处理,主张体现材料本来的色彩、质感和肌理。
.雕塑体
强调体积组合,块面凹凸与面积关系,特别注重光影对形体的调节效果。通常对形体进行加减处理,采用切角、削边、凹进、凸起等手法、使建筑形态在光与影、明与暗、虚与实的作用下显得新奇、独特,达到惊人的效果。
格拉茨现代美术馆(图)为英国建筑师彼得库克的作品,以蓝色的塑料玻璃拼贴而成,当地人亲切地称之为“友善的外星人”。这座坐落在格拉茨市中心的超现实主义建筑与红顶尖塔的古堡、钟楼所形成的强烈反差是格拉茨最经典的标志景观。格拉茨现代美术馆的整体形态是一种超现实的仿生式的雕塑体。格拉茨现代美术馆是彼得库克“生物存在式建筑”理念的体现和诠释,与周围传统建筑的视觉反差和突兀也使该馆被形容为“城市怪兽”、“外星人入侵”,而不规则的前卫造型又被人们称为是“有鳃的巨兽”、“巨型膀胱”、“毛毛虫”等。建筑分五部分:中间凸起的部分称为“Belly”(胃);屋顶貌似心脏血管的称为“Nozzles”(管口);屋顶的柱状物是可以眺望全城的休闲吧Sushi-Bar既“Needle”(针管);地面支撑部分称为“Pin”(栓脚);最后则是入口、售票处,只有这一部分是在年的老建筑基础上休整而来的,上面仍可看到当时精美的铸钢雕花。电梯美术馆地面展览厅共三层,主要展览空间在屋顶层,整个大厅为无柱型设计;大厅需要的自然光由屋顶探出的根Nozzles管口提供。大厅中有一个移动式斜坡道,参观者可以缓缓地被吸到“Belly”既“胃”部分的展厅,营造一种被艺术吞没的剧院效果,十分新颖独特。
.象征体
一、消防安全评估的作用和现状
消防安全评估传统称为火灾风险评估,在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并有利于加强完善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学科体系。通过消防安全评估不仅可以较为客观和准确地判断出火灾的危险程度,而且人们在此基础可以有效提出预防火灾、扑灭火灾的有效措施。消防安全评估通常的步骤如下:首先要对建筑物进行火灾风险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估算出火灾风险,并评价准备选择的风险抵御措施,最后通过估算的数据与收集到的实际数据进行准确地转化,就可以得到较为准确的定论了。近几年,我国的科研单位对地下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处于刚刚起步,但是由于地下公共建筑的消防开发持续增长,导致广大科研人员也要随之重视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安全评估的研究可以有效地提高这一特殊类型建筑的合理性,同时也可以在我国建立起更加规范的性能化的防火设计。
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通常是根据AHP理论来限制评价体系中各指标的权重,并采取消防安全评估方法对其进行评定,从而可以有效地建立完善好地下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另外还需要结合以往的消防安全评估实例,进行验证计算出该方法对指导地下公共建筑防火设计是否是切实可行的。针对近几年安全事故的致因理论,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主要是由管理失误引起的,管理失误有主要分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者中的又以人为因素为主。因此,在分析地下公共建筑火灾危险性的影响因素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状况以及建筑物本身安全防火状况。建筑物本身的状况需要结合地下公共建筑物发生火灾的实际情况,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建筑物自身是否具备防火的功能;相关设施自身所具备的扑灭火的能力;建筑在发生火灾后具备的在进行安全疏散时的能力。
三、消防安全等级划分方法
1.扣分制扣分制是衡量消防安全特征重要的程度,地下建筑物如果将消防方面的供水能力作为实例,并且某些地区消防方面的供水能力远远多于消防队原有供水水平。相反,如果某些地区消防供水能力少于消防队原有供水,仅仅根据供水特征不能完全的反映出实例的准确性,其本身的作用也就失去了。2.以逻辑分析法逻辑分析法是一种在运筹学原理的基础上的逻辑分析的演绎分析法,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事故树分析法,它是从发生事故开始一层一层的深入演绎,合理的利用布尔逻辑门将出现概率较大的事件组成一个逻辑系统和整体,在整个系统中事故之间是存在这联系,可以有效地揭示出基本事故之间的相互逻辑联系,并且可以快速准确地找出系统中失效的部分。
四、地下公共建筑层次分析综合评价法具体步骤
如果在每个指标层处于B到F的等级的情况下,此时地下公共建筑物可以采用专家打分的方式来确定总目标层和准则层的具体权重;如果指标层处于不同等级,确定各层次下权重改变之后的系数:确定在对该系统进行等级划分后的指标。这个过程可以通过使用计算机来模拟建筑物,然后确定其构造和安全疏散系统。采用计算机模拟确定建筑及其构造B和安全疏散系统。同时要确定两个准则层(包括建筑物本身以及它的构造、具体的电气设备、有关灭火的系统以及发生是事故后安全的疏散系统六个方面)各指标层的权重,另外如果指标层是处于不同等级的情况,此时权重系数也可以通过计算机来模拟确定。
五、结语
1.建筑与公共艺术的关系
1.1建筑艺术的公共性
建筑,作为功能的实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同时,建筑作为一门艺术,体现了一种独特的公共性,是艺术介入生活的体现。生活的经历离不开建筑,建筑的审美是带“强制性”的,人们不可能对矗立在自己眼前的建筑视而不见。因为它是物质存在,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不管你自觉还是不自觉,有兴趣还是无兴趣,都会经常面临着各种类型、不同形式的建筑物,无论建筑材料是石块、砖瓦、混凝土或钢筋,这些建筑都会“逼迫”人们提出自己的审美评价。与其他艺术和工艺品相比,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建筑师们所采取的设计理念对我们的影响更为直接。所以建筑艺术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艺术,它总是试图达到观赏性和实用性的完美结合。
建筑艺术是一种独特的公共艺术,它按照美的规律,运用建筑艺术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是一门技术,但终究是一门艺术,它有着自己的历史责任,它承载着历史、文化、艺术,它寄寓了公众美好的记忆、理想、期望,它就是一种伟大的公共艺术。
1.2建筑的载体性
建筑艺术是指按照美的规律,运用独特的艺术语言,使建筑形象具有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具有象征性和形式美,体现出民族性和时代感。建筑不仅要有实用功能,还要满足人们的审美需要,还要讲究艺术性。比如,住宅建筑最基本的要求是舒适、亲切、顺眼;园林建筑讲究清新、自然、雅致;游乐场所的建筑则应轻快、活泼;而纪念性的建筑则应崇高、庄严。实用功能性与审美功能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达到和谐的统一。同时,建筑的审美功能和文化价值,往往可以借助于其它艺术门类或艺术表现形式给予加强,甚至还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回顾历史和传统,公共艺术的生存和发展从没有脱离与城市、建筑、环境的互动和融合,例如传统公共艺术的重要形式之一就是依托或是附着建筑内外空间的如壁画、雕塑、工艺美术品等装饰艺术。这些装饰艺术与建筑空间有机而系统的融合在一起,强化了建筑的实用功能和审美意义,使整个建筑空间传达着特定的意义,实现了实用功能和精神表达的统一(图1)。看到狮身人面像,我们必然联想到金字塔和埃及文化;巴比伦伊什塔尔门则与华丽的釉面装饰相联系;兵马俑、石马石虎是秦汉陵墓建筑的艺术符号;哥特建筑样式同样笼罩在拱顶和玻璃镶嵌的精美装饰下。这些艺术形式附着于建筑实体或以独立的形式出现,与建筑形成有机的整体,并凸现出特有的艺术魅力,成为建筑历史的闪亮标志。
建筑艺术不仅是诸多艺术作品重要的物质载体,而且有实际的物化功能,时代的审美取向和艺术思潮在建筑艺术创作中也有多方面的体现,建筑以其特有的物质功能和艺术表现力,成为新时代有力的注脚,并逐渐发展成为当代公共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积极地影响了当代公共艺术的创作,完善着公共艺术的审美意义。
1.3百分比艺术建筑
在公共艺术融入城市建筑空间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欧美国家已有相当长时间的成熟运作,在发展公共艺术的宏观规划机制上摸索并建立了“百分比艺术建筑”的作法,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涵义是:用艺术来从事环境建设,使艺术与周围环境融合,因而形成一种新型的公众艺术。“百分比艺术建筑”的基本作法是: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以有效的立法形式,规定在建设新建筑的时候,从公共工程建设总经费中提出若干百分比作为艺术基金,它仅限于用作公共艺术品建设与创作的开支。这种作法好处在于,依靠长期立法和政策的强制性保障,使公共艺术的建设实施资金有了非常稳定的保证,从而使得城市公共艺术顺利健康的发展。
法国早在1951年制定了“1%”法律,并在1960年后普遍施行,美国的公共艺术就是在“百分比艺术计划”这一法律化形式的推动下逐步走向兴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要城市的建筑形式由以往注重立面建筑装饰的砖石低层建筑发展至国际风格的玻璃、钢结构的高层建筑,建筑往上发展的同时建筑间留出了大量公共空地,在政府“百分比艺术计划”的援助下,在州、市、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大批有代表性的公共艺术作品得以产生,创造出美国现代城市新景观。美国各大城市里费城最早将“百分比艺术计划”法律化,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更于1967年成立。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里,由国家艺术基金会配合国家综合服务部开展公共艺术推广工作,在政府建设工程预算中拨出低额百份比用作公共艺术基金,通常是建筑预算的1%,由此70年代以后美国现代城市公共艺术如雨后春笋般成长。
“百分比艺术建筑”可以说明城市公共艺术的建设和发展在具体推广实施过程中,是与建筑密切相连的,利用建筑工程的部分预算,通过政策和法律来保障公共艺术与城市建筑空间环境的融合。
2.城市建筑公共艺术化的建筑形态选择
2.1纯几何体
勒•柯布西耶在《走向新建筑》中说:“所谓建筑就是集中在阳光下的三维形式的蕴蓄,是一出精美的、壮丽的舞台剧。我们可以在阳光下看见物体,明暗对比浮现出它们的形状。立方体、圆锥、球体、圆柱以及棱锥等都是原始形状,光使其形状突显出来。其形象是明确的、可触摸的,没有模糊之处。因此那都是‘完美的、最完美的形状’,无论谁都无疑会同意这个看法,既使是儿童、粗人与哲学家。这也是造型艺术的本质条件。”
建筑空间形态利用纯几何形体来艺术表达,就是要利用准确规范的几何形体,通过一定的数学法则,形成简洁纯净的建筑空间。几何形通常有正方形、菱形、长发形、圆形、扇形、三角形、五角形、六角形等等,几何体通过重复、连接、分散、加减、分割、聚合、切削等设计手法,进而组合衍生出更为复杂的建筑空间形态。纯几何体构建的“建筑化”的公共艺术空间的平面、立面的形态都很规则,并且强调形体大面积的视觉效果,不作过多的细部造型处理,主张体现材料本来的色彩、质感和肌理。
2.2雕塑体
强调体积组合,块面凹凸与面积关系,特别注重光影对形体的调节效果。通常对形体进行加减处理,采用切角、削边、凹进、凸起等手法、使建筑形态在光与影、明与暗、虚与实的作用下显得新奇、独特,达到惊人的效果。
格拉茨现代美术馆(图2)为英国建筑师彼得库克的作品,以蓝色的塑料玻璃拼贴而成,当地人亲切地称之为“友善的外星人”。这座坐落在格拉茨市中心的超现实主义建筑与红顶尖塔的古堡、钟楼所形成的强烈反差是格拉茨最经典的标志景观。格拉茨现代美术馆的整体形态是一种超现实的仿生式的雕塑体。格拉茨现代美术馆是彼得库克“生物存在式建筑”理念的体现和诠释,与周围传统建筑的视觉反差和突兀也使该馆被形容为“城市怪兽”、“外星人入侵”,而不规则的前卫造型又被人们称为是“有鳃的巨兽”、“巨型膀胱”、“毛毛虫”等。建筑分五部分:中间凸起的部分称为“Belly”(胃);屋顶貌似心脏血管的称为“Nozzles”(管口);屋顶的柱状物是可以眺望全城的休闲吧Sushi-Bar既“Needle”(针管);地面支撑部分称为“Pin”(栓脚);最后则是入口、售票处,只有这一部分是在1842年的老建筑基础上休整而来的,上面仍可看到当时精美的铸钢雕花。电梯美术馆地面展览厅共三层,主要展览空间在屋顶层,整个大厅为无柱型设计;大厅需要的自然光由屋顶探出的15根Nozzles管口提供。大厅中有一个移动式斜坡道,参观者可以缓缓地被吸到“Belly”既“胃”部分的展厅,营造一种被艺术吞没的剧院效果,十分新颖独特。
2.3象征体
很多公共建筑的整体形态都具有一定的象征性,象征着某一种文化、某一种精神、某一种理想,并试图通过形态的象征意义引起公众的思考和共鸣。哲学家黑格尔把象征性艺术列为艺术的最初阶段,并认为建筑最符合象征性艺术原则。设计师也常常采用象征性手法来表现自己的思想感情。
例如在加泰隆尼亚阿格巴摩天楼(图3)的设计中,建筑师让•努维尔最终选择了一种“文化回音”的方式让阿格巴摩天楼融入了巴塞罗那的城市意象,这种方式不是对传统文化的克隆,也不是一种割裂,而是一种延续,实现了民族性和世界性,地域文化与“普世文明”的并存,阿格巴摩天楼象征着加泰隆尼亚传统文化的遥远回音。正如努维尔所说:“建筑不再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它是不断变化着的文脉连续系统中的一个事件,一个给建筑师带来额外责任的持久事件。”阿格巴摩天楼建筑整体形态为圆锥形、弹壳式的轮廓,耸立在城市的上空,向加泰隆尼亚人致敬,这种形态的精神来源为精神源泉蒙萨拉特山的奇石。在外墙处理上,阿格巴摩天楼外墙所用的波形铝板有红、橙、蓝等25种色彩,每块波形铝板均正方形,与同样大小的4400个方窗一起随机组合,这种排列方式像当地传统建筑中的马赛克拼图,和加泰隆尼亚的传统文化在精神上相通。作为高技派的建筑大师,在利用最先进的建造技术同时,建筑师让•努维尔善于利用建筑的立面来传送信息,设计营造富有气氛的“屏幕建筑”。这种建筑立面是结构、图案肌理、光线、内部空间和外部环境等多种影像映射的叠加。在摩天楼的设计中,马赛克式的内层表皮传递了加泰隆尼亚地域文化的回音,玻璃百叶的外层表皮通过对地面,周围环境的天空的折射,体现着巴塞罗那的城市意象和“水”主题。
3.城市建筑形态公共艺术化的价值意义
3.1城市印象和文化标识
一座城市的兴起和沧桑演变,无不铭记着它的住民们在悠长的岁月中,在共同的经验与交流中所达成共识的那些思想、习俗、情感,以及动人的事件和故事。也恰是这些,铸就了一座城市的“活的历史”文脉和精神气质,并且将通过一代一代的传承而长远地影响着一座城市。城市的这种文脉和气质,常常可以被一个初来乍到的“外地人”明澈的感受到,成为他对一座城市的识别和情感记忆的重要部分。具体的看,当人们来到一座从未涉足的,或早已司空见惯的城市,它的车站、机场、码头、主要街道、广场、核心建筑群、剧院、商场及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空间,必然是引起重点关注和形象记忆的中心。那些充满艺术气质且形态突出的地标建筑,以及附着在城市建筑环境中的各种装饰艺术等公共艺术品,比一般的公共建筑和纯功能性的公共设施更为直接和鲜明的展示了一座城市的公共形象和精神文化。例如我们一提到上海,脑海中就立刻呈现出一个兼容并包的大都市的形象,东方明珠、金贸大厦……
3.2艺术化空间的塑造
人们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建筑化”的城市公共艺术通过对空间环境的艺术化塑造,从而满足公众对空间的艺术化生活的需求。
在现代建筑的发展中,不难发现这样一种潮流,在讨论建筑生产与审美接受中往往倾向于后者,在讨论建筑的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时偏重于精神功能,在讨论建筑的技术文明与人类文化对建筑的作用时更强调人类文化等,在公共建筑空间中这种倾向更是明显,这些现象和潮流反映出今天建筑活动对人的生活需求――不仅包括物质方面的需求,更有情感、审美等精神方面的需求。实践中,建筑师为了追求作品“美”,也不惜弱化建筑的功能价值,而造成虚构的“艺术理想”。
一、原告要求被告将擅自变更用途的部位恢复原状,主张主体资格不当。被告购买的是全产权商品房,有自由支配、使用的权利,房屋性质为居住,将其中一间房改为卫生间,其性质仍是居住,没有改变房屋性质。
二、被告入住时曾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某某公寓公共契约”,原告无权以这份契约为据,因这是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原告无权引用为诉讼依据。
三、被告只有权要求原告修复渗漏,并赔偿原告损失,但不同意恢复原状,原告也无权要求恢复原状。
该案一波三折,一审判决被告修复,不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要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时隔二年,原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上诉,又被驳回。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被告改变房屋用途且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洁具装在没有防水处理的卧室内,而被告称已做了严格的防水施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经过三次审理,法院态度发生了截然相反的变化,从不支持到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诉请。
本案法院对这个问题处理的很巧妙也很令人遗憾,法院以被告在卧室里装配卫生洁具没有证据证明已做了充分的防水处理为由,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即拆除新装设备,而回避了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这本是一个在法院实务中对此项法律制度进行司法探索的机遇,可惜法院没有深入研究就嘎然而止,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角度分析本案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十分必要。
一、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状。
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建筑物一般为单层楼房,归一个主体所单独拥有,所以罗马法中规定“建筑物之所有权属建筑物所附土地所有人。”建筑物的物权主体单一而且清晰,但随着人类人口增多、居住问题的产生及建筑技术的发展,在同一块土地上建造多层或高层建筑已司空见惯,在一幢楼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制度。
这项物权法上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上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发展,相应地在法律上亦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原因是由于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采用房屋国家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主体单一,没有区分所有权制度生存的土壤。目前我国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相关的法规是在住房制度改革后出现的,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和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颁布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是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最早两个法规,随后又出现了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逐渐开始完善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上的规定。但仍没有明确提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概念,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权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持分权、因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之总称。是一项三权为主的复合权利。(《
遇,若能在该案中对这些问题作比较正面的回答,在中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上将是一个很有意义的判例和突破。
日本一般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下列情形属违反共同利益的行为:
(1)将专有部分供居住或所定用途之外使用;(2)搬入重物、肮脏恶臭物、危险物等;(3)带有噪声、振动或其他令人厌恶的使用行为;(4)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基本结构与外观;(5)饲养有危害或干扰他人的动物;(6)体育用品或较重物品之任意投掷;(7)共用部分之不法占有或任意堆放物品;(8)新设、附加或变更电气、煤气、给排水等设施,使容量受到影响;(9)私自设置专用庭院、阳台或停车场等构造物;(10)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本案被告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并加装了卫浴设施,如果楼面防水层做得很好的话,即不存在法院认为的在没有防水处理的房间不得装备有防水要求的卫浴设备,剩下的问题是:
1、将卧室改为卫生间是否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原告是欲借已有的法规规定来达到其另一个真正所想解决的问题,不能容忍被告的卫生间在自己头上,这令原告在中国传统观念上难以接受。被告辩称将卧室改为卫生间仍是居住使用性质,没有改变住宅用途,这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致,所谓改变用途一般当指居住改为营业或其它非居住用途。仅仅是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很难构成改变住宅的本来用途。
2、原告认为在楼下卧室之上安装厕所设施是否有违社会公德的问题?
社会公德这是一个相当难定义的概念,是一个多以个案来确定的范畴。被告人认为,这仅是原告自己的落后的观念,不能对此进行保护,以提倡新型的社会观念,而且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错层复式结构房在市场上受到普遍认同,错层房上下功能错位排列也没有引起什么观念上的障碍,也可推导出原告的观念不是社会普遍所持的观念,法律上没有保护之必要。被告人的观点不能不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可惜没有得到审判机关的正面回应。本应由审判机关回答的问题审判机关绕了过去。
本案另一个问题是原告能否依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约来作为诉讼依据,根据区分所有权人的有成员权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迎刃而解,被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义务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决议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之义务、接受管理者管理之义务等,原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享受权利之一为请求停止违反共同利益之行为,故原告当然有权以被告违反管理规约之规定而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此等行为,被告的关于这一方面的答辩是不能成立的。
若仅依相邻关系,只有与被告有建筑物相邻的住户才有权向被告提出纠正要求,而依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仅相邻者可以而且只要是本建筑物内形成了相互关系,有成员权的住户均有权提出此等要求,可以突破民法相邻关系的局限性,以方便区分所有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不动产相邻权所不能体现的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综上所述,暂且不论本案结果如何,可以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正日益与我们联系紧密,加强对此项法律制度研究的现实意义也日益突出,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理当积极回应法律和社会的要求,在实务中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为我国该项制度的完善作出律师的贡献。
本文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