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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伤害(6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4-03

网络暴力的伤害篇1

在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下,网络也迅速普及起来。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可以自由发表言论的场所,在网络空间里人们畅所欲言,自由讨论公共事务、民主参与社会管理,自由表达的网络俨然成了一个新闻、观点和民声的集散地。尤其在近几年,网络的影响更见壮大,很多网络事件成为人们争相讨论的焦点话题,其影响力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网络的影响无孔不入。但实践证明,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利弊共存:一方面,网络的广阔的言论空间和更多的言论自由推进了社会民主化的进程,满足了人们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需要;另一方面,谣言、情绪型舆论的滋生和泛滥、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等各种负面影响使得网络成了一个喧嚣无序、杂乱无章的“菜市场式”的空间[1]。近来,网络暴力事件由于暴力倾向显着,总是频频掀起巨浪狂潮,引得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广受关注,这成为网络传播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虽然网络暴力有种种弊病,可由于种种原因,网络暴力的势头竟然从未消减。人们由刚开始在论坛里互相谩骂,到名人博客上的群起而“骂”之,再到着名的铜须门事件、虐猫女事件的万夫所指。从谩骂,到人身攻击,再到揭露隐私,甚至直接在现实世界中进行攻击,网络暴力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似乎什么话题也能引来关注,什么事件都能引发愤怒。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必要的分析。

目前,对于网络暴力学术上还没有统一的界定,百度百科是这么界定网络暴力的: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本文参考各方面资料,重新界定网络暴力的内涵:在狂热、非理性的情绪支配下,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网络事件发表网络言论。这些言论超越了正常的理性范围,也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仅在虚拟空间上对当事人给予道德的审判和批判,而且也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它往往是匿名的、群体性的攻击行为,虽然攻击者的身份是虚拟的,但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伤害却是真实的。

举一例说明。2008年5月14日,也就是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第三天,不知谁人在网上了一个“铁公鸡”榜单,抨击一些跨国公司吝于向灾区捐款。后来范围进一步拓展,一些国内知名企业和明星也被列入了被抨击者的名单,给很多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伤害。其实,在捐款问题上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论是受爱国感的驱使和还是受民族凝聚力的号召,在获知信息并不充分的前提下,贸然对事件做出判断是有失理性的。

网络暴力除了语言暴力以外,还表现出了行为上的暴力。在网络中,人们往往无视法律责任的存在,事先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就随意在网上公布属于当事人隐私的信息,造成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侵犯。有的网络事件还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网络暴力中这种暴戾的心态和行为方式是与文明社会直接相违背的。韩国女星崔真实的自杀,还有一宗宗网络暴力造成的当事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事实无不证明了网络暴力的恶劣性。

二、网络暴力的传播特点

传播角色假借正义之名生活中,同样是你帮助别人打架了,但如果你揍的是坏人,这就叫见义勇为;如果你揍的是好人,那就叫聚众闹事。网络中,人们的逻辑方式仍然一样。网络上讨伐一个罪魁还需要什么证据?由于网络暴力事件的被讨伐者的行为大多数是违法的或者悖逆公德的,就使得讨伐者的形象无形之间显得理直气壮,而且正义感十足。纵然你骂了人,由于被骂者是该骂的,也就减轻了对骂人者的责任的追究和对其骂人行为的批判。这也正是网络暴力中有那么多的人争相参与其中的原因。人民网调查:“人们如何看待网络暴力?”被调查者中94.9%的人回答出于义愤,只有5.1%的人回答纯粹出于好玩。看来大多数人们当初参与进来的初衷也确实是正义的,也就是说人们当初是在正义感的驱使下参与进来的,后来的网络暴力的发展趋势也是他们自己所始料不及的。

传播活动自发形成

网络暴力事件由于其内在的无成本自我扩散机制,从一产生便成无条件发展之势。纵观网络暴力事件的始终,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无论是首次传播,还是二次传播或多次传播都是网民的自发使然。无论是出于道德使命感还是情绪宣泄需要,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都是在自发状态下进行的,纵使存在一些背后别有用心的事件操控者的主观行为,也是在不被发现的隐性状态下进行的,大多数参与者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被操控性,所以说网络暴力传播活动基本上都是自发的,至少是在参与者自认为自发状态下进行的。传播内容的社会敏感性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话题是敏感的,一提起就能引起轩然大波。纵观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内容往往就是这样的一些话题:虐待、第三者、极度自私等等,不是违法的,就是悖逆公德的,或者是人们的情感较难接受的。这些话题都是社会极为敏感的话题,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些现象尚且嗤之以鼻,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就更难怪要群起声讨了。人民网“公众如何看待网络暴力?”的调查显示:对于“铜须门”或者“虐猫事件”这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网络事件,82%的网民表示要严厉声讨,认为需要冷静思考的人不到20%,而静观其变的人更少得可怜。可见,这些话题的极度敏感性。

信息结构的开放性

在网上,谁都有说话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你注册了一个论坛,就有在这个论坛里说话的权利和自由。在整个网络暴力的传播过程中,只要你的言论于论坛无害,一般版主就不会删除你的发言。你可以补充任何信息,只要它是真实的,甚至只要是网民希望真实的,都可以造成新一轮的传播活动。总之,网络暴力的传播处于一个极度开放的传播结构中,这就为传播影响的不可控制性埋下了伏笔。谁都可以发言的情况下,因为不能保证发言的公正和客观,就不能保证传播影响总是积极的,也才导致走向了网络暴力的歪路。

恶劣影响的虚拟促成

在虚拟的网络自由世界里,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并拥有同等的受到尊重的机会,这种特征使网络成为人们灵魂最自由的地方。网络还由于天然的虚拟性,而使得很多在现实中不好做的事情,或者不好说的话在网络上便可以旁若无人地做,肆无忌惮地说。在这种虚拟环境下,因为多了虚拟性的保护,人们往往容易产生“这里很安全”的意识,又因为少了很多现实世界的惩罚机制,在网络的顾忌就显得纯属多虑。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根本就用不着深思熟虑、谨慎再三,完全实现了“思想有多远,路就能走多远”的愿望,以至于有学者称网络为“历史上最接近真正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东西”。在网络虚拟世界里,不管现实生活中网民有多大的物质重压与精神压抑,都可以自由而肆无忌惮地在这里宣泄,还有可能由此引发大众对同一焦点事件的集体泄愤。与此同时,网络虚拟性也使得有效的监督机制变得力不从心,再加上在虚拟环境下,网民的诚信意识及道德意识极容易走向缺失,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一些无从证实的传闻、流言、诽谤、谎言等各种不健康信息在网络里却可以大行其道。

传播效果容易失控

现在看来,网络暴力似乎总有失控的趋势,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这是怎么回事呢?大多数网络暴力看起来似乎总发端于对不合情理现象的讨伐,这本身无可非议,但由于总是在狂热、非理性的支配下,再加上网络传播结构的开放性和流言传播的易失实性,使得网络暴力很容易出现差错或被人利用,使无辜的当事人蒙冤。网络暴力的背后是以讹传讹在作祟,这些虚假或片面消息的扩散传播,影响受众在不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非理性举动。导致结果是,无论被讨伐人如何道歉都不足以缓解网络暴力的事态发展,连事件的发起者站出来要求人们取消打击行为,也都不得要领,最终走向了暴力的极端而无法收拾。“铜须门事件”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当事人即使在道歉后也不能摆脱困境,事件的发起者声明事件原委“纯属杜撰”,要求网民取消进一步的行动,也不能缓解事态发展。

三、网络暴力中的网民情绪

协同过滤与群体极化

网络暴力之所以最终走向了暴力,有一种关键的力量在起作用,那就是仇恨。仇恨总是产生于一定的情绪中,“群体极化”恰恰可以加强人们的某种情绪,网络暴力始发于某种不满的情绪,不满的情绪得以加强的后果就是走向仇恨。看了网络暴力中暴力引发的情绪因素———仇恨,我们再来看一看群体极化。所谓的“群体极化”现象是指群体成员中原已存在某种倾向性,通过群体的作用而得到加强,使原来的观点和态度打破原来的群体平均水平,加强到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现象。这里的交流不再是不同意见的往来,而成为了共振式的“回音”。该理论假设:群体的讨论可以使群体中多数人同意的意见得到加强,使原来同意这一意见的人更相信意见的正确性;而原先群体反对的意见,经讨论后,反对的程度也更强。在这种正确的更加坚信正确,错误的更加盲目极端的极化过程中,就不自然会抹杀中间过渡阶段的客观和公正,致使出现两个极端。群体极化具有两方面的力量:一方面,它能使各不相同的群体意见归于一致,这样可以增强群体内聚力;另一方面,它能极化已有的观点和判断,使它呈压倒性气势优势。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如果增强网络暴力正义群体的群体内聚力,无疑会使得盲目团结的力量更加壮大,如果是使错误的判断和决定更趋极端,便会使错误更加错误,照此看来,无论哪一种都是有害的。那么,在群体极化理论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那么容易走向偏差。

网络暴力的伤害篇2

网络暴力的内涵及其分类

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认为:当互联网、手机或其他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试图伤害或干扰其他个人的文件或图片时,这样的行为就可被视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显然有别于传统暴力,传统暴力更多的是来自身体与语言方面,其次才是心理;而网络暴力具有匿名性、持久性等特点,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危害。网络暴力的传播内容往往表现为发送残忍的、邪恶的或带攻击性的信息,创建含有嘲笑他人的故事、漫画、图片和笑话的网站或网页等。综观各国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按照不同的出发点,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从行为者主体出发,将网络暴力分为技术类暴力和语言类暴力两大类。

一是技术类暴力。是指在发起者和当事人双方的网络操作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发起者通过技术手段将自己的意愿强行施加到当事人身上。比如在浏览网页时会经常出现莫名其妙的顽固广告弹出窗口,甚至在不经意间出现多个广告窗口,无法关闭也无法阻止,严重影响了浏览体验,使人防不胜防。但由于这种网络暴力主要是用于网站推广和广告播放,并没有体现出有针对性的攻击行为,所以这类网络暴力事件的影响并不十分严重,关注度也比较低。

二是语言类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中通过侮辱、诋毁和嘲笑等等带有明显恶意的语言侵犯他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从而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压抑。典型的如曾轰动网络号称“史上最毒后妈”的网络事件。

网络暴力的传播属性

自发性。人民网曾经做过“公众如何看待网络暴力”的调查,结果显示94.9%的被调查者是出于义愤,持娱乐态度的只占5.1%。由此可见,大多数网民的初衷也确实是为了维护正义,或在正义感的感召下自发地参与进来,但预想不到的是这种自以为善意的行为会逐渐演变为网络暴力。网民按照传统的或者默认的道德标准,在网络中自发地聚集在一起针对某一事件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虽然大多数网民的出发点是对社会现实中不完善之处心存不满,但由于对网络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无从了解,因此这种“正义”的行为结果经常会适得其反,演变为网络暴力事件。

“集体无意识”性。同上述行为的自发性不同,“集体无意识”性主要体现在网民的思维判断上。分析心理学创始人荣格认为“集体无意识”是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由遗传而积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心理学现象,其无处不在并时刻影响着网民对事件的判断。总有一部分网民在浏览网络贴子时,对其所描述的事件过程以及对人物的点评,不约而同地先尊崇发贴人的观点,在发贴人的影响和牵制下进行解读,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逐步丧失,因而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在这种状况下,很少有网民花时间和精力去考量事件的本来面目,却不假思索地投入到盲目结群的攻击队伍中。

社会敏感性。在日常生活当中,总有一些敏感性的话题一经提起就会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内容也与此类似。综观那些已经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大多脱离不了如虐待、极度自私等范畴,这些也许并不违法,但是人们的情感却难以接受。这种事件即使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尚且嗤之以鼻,更遑论在无拘无束的网络空间里。

失控性。网络暴力事件自发生伊始,在后续过程中总是会表现出失控状态后才慢慢最终平息,这种失控性对当事人会造成强烈的且持续性的身心伤害。攻击者在非理性情绪的驱使下,借助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使得当事人无处躲闪。网络暴力的背后是不断复制出来的“以讹传讹”,这种片面或者虚假消息的裂变式扩散,使得当事人即使不断地解释和不停地道歉也无济于事,也无法阻止网络暴力的发展态势甚至使之更加复杂化,攻击者可能认为这只是当事人在“作秀”,最终只能靠时间的流逝使事件慢慢淡出人们的视线。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法律意识薄弱。当前我国网民总体构成呈年龄持续下降的趋势,年轻群体逐渐占据主流,其中58.1%的网民年龄集中在30岁以下,且77.7%的网民文化程度在高中学历以下,呈现出结构年轻化和学历下移化的双重趋势。这些网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表面现象所左右,对是非曲直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无形中成为网络暴力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

英雄情结的存在。英雄情结是一种心理学术语,意指隐藏在一个人内心企望超出常人的强烈冲动。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处在茫茫人海之中,要在这样的社会集体当中得到他人关注和重视的机会较少,因此他们就试图通过网络来实现自己的英雄梦想。通过对某些网络事件“独到”的分析,并附以夸张的表达方式和激烈的言辞来表现“与众不同”的见解,以期获得网民们的认可,幻想自己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英雄。

网络暴力的治理

完善网络法律。1978年,斯坦福大学社会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做了一个实验,实验的内容是我们会在什么时候、何等推动力作用下才会参加暴力事件。实验结果表明有的人会在十个人乱砸东西后加入,而有的人却在六七十人都暴动了之后才会加入其中。为何不同的人实验结果不同,原因在于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衡量的尺子,尺子是否会倾斜则在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是否会受到惩罚。由此可见,网络法律的建设工作十分重要,而目前我国现有的同网络环境相关的法律只有三部,刑法中缺少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条款。因此,现今亟需制定一套成熟的、健全的网络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对网络开放性的法律管制,使网络传播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整治拟态的网络暴力游戏。拟态环境理论由美国新闻学者沃尔特・李普曼于19世纪20年代首次提出,他认为媒介拟态环境叙述的是一种不同于客观现实的媒介现实,且是一种修饰化之后的想象现实。而网络暴力游戏恰恰营造了这样一种拟态环境,宣扬用个人化的暴力手段去解决现实社会中不可能解决的问题。针对发生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桑迪胡克小学的“校园枪击惨案”,美国步枪协会在新闻会上明确指出暴力视频游戏是引发枪击案件的一个促进因素。其实,畅玩网络暴力游戏并不一定能理解什么是真正的正义,相反学到的可能只是其中的暴力行为。长此以往,网络暴力游戏通过对暴力的议程设置与对游玩者长期的潜移默化,通常会改变玩游戏者对待事情的平和心态并促使他们的行为暴力化。游戏开发商和服务提供商应该认识到网络暴力游戏不仅只是一种娱乐的手段和盈利的工具,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减少游戏中的暴力元素需要一个过程,但至少减少视觉和听觉的血腥暴力效果是可以马上解决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制定游戏分级制度,如韩国为所有游戏软件加上分级标识,帮助家长和社会阻止和控制未成年人可能接触到的不健康内容。

网络暴力的伤害篇3

摘要:高校“校园网络暴力”对大学生群体及高校本身的危害不一而足,如何有效预控校园网络暴力的产生、规避校园网络暴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各高校在新媒体时代下共同关注的话题。文章在分析有关网络暴力内涵的基础上,简要回顾校园网络暴力的现状,并对校园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进行剖析,认为当前高校应着力于提升大学生群体的新媒体素养,创新大学生课余活动内容,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监督机制,以达到消除“校园网络暴力”的目的。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校园网络暴力;负面影响;对策

现今,由于网络具有及时性、互动性、虚拟性强的特点,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个人意见的主要渠道。高校作为网络个人意见表达的滥觞地之一,其在校生是我国网民构成的主要群体,也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受害人群。网络暴力作为现实暴力在网络社会中的缩影,是一种极不理性的行为。在高校学生群体中,受价值观及私欲的影响,校园网络意见表达在发展中衍生出了广为诟病的校园网络暴力,其直接影响了在校大学生群体的心理健康,以及大学生群体价值观的形成,同时也是对网络文明的亵渎。因此,有关高校校园网络暴力问题的研究对于引导高校学生文明用网、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改善校园网络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暴力”的内涵

近几年来网络暴力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上演,作为一种虚拟世界的行为,其是一种受个人情绪左右的伪真相,是社会集体不理性情绪的宣泄,是不良网民暴戾心态的集体表露[1]。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无对网络暴力的明确定义,在学术界也是见仁见智,综合各方观点,一般将网络暴力的定义归纳为:网民通过不同网络载体(微博、博客等),针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某些网络事件,使用尖酸刻薄的言语,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在网上发表极具个人感彩的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图片等信息,通过网络虚拟世界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讨伐与攻击,恶意诋毁他人、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行为。此外,网络暴力很容易实现从虚拟世界向现实世界的过渡,并将网络虚拟暴力转化为对当事人的实际侵权、攻击行为,比如部分网民为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歪曲事实、主观臆造伤害当事人的言论,诽谤、玷污当事人。更有甚者,直接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等个人能信息公诸于世,在舆论的作用下逼迫当事人就范,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二、高校“校园网络暴力”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网民群体的规模相应的在不断地增长,据中国互联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年7月版),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较2012年底增加2656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4.1%。在网民群体规模高速增长的过程中,网络虚拟世界也给现实生活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首当其冲的便是网络暴力问题。在网络暴力问题方面,作为先进思想自由碰撞的阵地――高等院校也不能独善其身,也一直受“校园网络暴力”问题的困扰.据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2012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周平均上网时间为21.7小时,博客应用的普及率为82.4%,社交网站浏览应用的普及率为86.4%。正是由于网络在大学生群体中的普及及大学生群体的盲目冲动性,网络暴力拥有了孕育的温床。由于课程设置、时间安排等原因,大学生群体将大部分的时间寄托于网络的虚拟世界,网络已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一种新的生活习惯。

作为校园网络普及后的衍生物,校园网络暴力较社会网络暴力不同,其传播周期短,速度更快,也更容易激化。原因主要有:1.高校校园相对封闭,学生之间的信息传播更快、互动性更强,伪真相更易在学生群体之间传播;2.学生对相关事件具有无意识的盲目冲动,从众心理强,且对社会事件真伪的判断能力较弱;3.由于校园网络技术较社会发达,及高校学生本身对网络的应用能力强,高校学生要利用网络进行暴力言论传播途径更广,其实现的现实性更强。[2]此外,不少社交网站或者社交工具都是针对大学生开发的,其注册或者使用大都需要实名制,如人人网,学生只需根据相关搜索便能轻易的获取到他人的相关真实信息,这也为校园网络暴力变成现实暴力埋下了祸根。校园网络暴力对学生乃至学校的危害不一而足,急需各高校拥有相应的解决对策,方可对校园暴力事件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

三、高校“校园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已成为了莘莘学子们独立于现实社会的“新空间”,在网络民主的庇护下,新空间让他们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自由,他们可以在网络中不负责任地畅所欲言,充当网络愤青一族,哪怕是对一些事件做“伪道德”批判或者对某些人恶语相向也无关紧要。因此,如何正确引导大学生健康、文明用网,剖析校园网络暴力问题负面影响,对于高校学生教育有着重要的意义。就目前而言,高校校园网络暴力存在的负面影响主要如下:

首先,畸形的用网心理,不利于塑造正确的价值观。

网络是大学生群体了解社会现象,感知社会生活的重要渠道,面对思想“杂烩”的网络虚拟社会,心不正则行不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是其个人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如何正确的使用网络资源、辨析网络中的真伪与大学生个人价值观的塑造休戚相关。由于涉世较浅,个人三观有待完善,大学生个体很容易被不良社会思潮异化,最终误入歧途、塑造出错误的价值观。校园网络暴力作为大学生群体宣泄情绪的不理,其只是逞一时的口舌之快,并不是解决校园问题的有效方式,在此过程中大学生群体容易养成违背社会道德的不良(或者说是畸形)的用网习惯,表现为个体不尊重客观现实,利用网络的匿名特性将自身的不满情绪发泄在他人身上,企图通过污蔑、诽谤他人来达到自己的特殊目的。其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该行为下塑造出来的价值观自然是背离社会、为世人之所唾弃,于大学生个体而言自然是无任何益处。

其次,容易引发学生集体的道德滑坡

较之于面对面拳脚相向的校园流血暴力冲突,校园网络暴力可谓伤人于无形,但也极为残酷。在网络虚拟社会中,身份的虚拟使得高校学生网民得以充分享受言论自由所带来的“”,加之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他们可以肆无忌惮的将自己丑陋展现出来,对于自己看不惯的行为或者仇视的对象进行歇斯底里式的攻击,以寻求自我的满足感。比如仅仅是因为成绩不如人,就污蔑别人抄袭等。然而,当此种行径引人深思的不仅仅是监管缺失的问题,还有道德层面的问题。社会之所可以有效运转,是因为有规矩的约束,而规矩得以得到认同则是道德层面的共识。校园网络暴力的产生使得部分学生邪念丛生,置道德于不顾,企图绑架他人的思想,利用他人的无知和从众心理,进而通过舆论对他人进行侮辱与攻击。当这种不良思想在学生群体中被默认或者接受,就会出现社会舆论导向不分明、个人私利凌驾去社会利益之上的现象,此时学生群体的整体道德水平就会下滑,社会文明就会失范。

最后,校园网络暴力是现实校园暴力的诱因。

无路如何,虚拟世界终究要回归现实,在虚拟世界中,学生群体的非理性心态被成倍放大、个人极端情绪高涨,当个体从虚拟现实脱离后,很容易将虚拟世界的狂热情绪引申到现实生活中,进而诱发现实暴力,并对当事人开展实际性的攻击报复。比如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并将其个人信息公诸于众,肆意侵犯他人隐私等。所以,校园网络暴力不仅仅是逞口舌之快,其背后还隐藏着很多隐性的危害,学生群体之间的网络骂战极易转化为现实的肉搏及其他伤害,是现实校园网络暴力的重要诱因,需要多加疏导。

四、改善校园网络环境,消除“校园网络暴力”的对策

如何正确引导大学生群体健康上网、文明用网,与高校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校园网络暴力面前,各高校要敢于直面问题,寻根下药、疏堵结合,方能标本兼治,帮助学生养成自觉文明上网、远离网络暴力、抵制其不良影响的好习惯,以及真正改善校园网络环境。[1]目前而言,各高校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开展大学生新媒体素养培训,提高学生群体的新媒体素质。

新媒体素养是新媒体时代对每个公民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加强媒体建设,开拓舆论引导新格局的重要环节。在新媒体面前,倘若大学生群体缺乏对新媒体的有效了解,很容易在新媒体面前迷失自我,进而影响到自身的学习。当前,我国高校在新媒体引导课程设置仍处于空白,无法与媒体技术的发展同步,学生不懂得如何在良莠不齐的新媒体生态环境中趋利避害。[2]因此,各高校应注意在学生课程中加设有关新媒体素养培训的课程,哪怕只是选修课或者讲座也行,比如开设新媒体技术培训课程、网络道德教育课程、网络行为教育课程等,帮助引导学生更好的掌握新媒体技术,正确合理的运用网络资源,以及养成良好的用网习惯,进而提升学生群体的新媒体素质。

其次,创新课余活动,开展多元化的大学生文体活动。

高校大学生较其他学习阶段的学生拥有更多可供自己支配的课余时间,在这些时间里面,由于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形式单一化,大多数学生已不再对学生活动感兴趣,更倾向于将自己的课余时间打发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因此,要解决大学生沉迷网络、迷恋网络世界的问题,各高校需要以社团组织、网络社区、宿舍单元为依托,创新大学生课余活动,改变以往年年同质的活动举办模式,开展更符合大学生群体实际需求的大学生文体活动,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真实世界的交际圈、培养良好的同学关系,逐渐消除他们对网络的过渡依赖心理。

最后,完善“校园网络暴力”监管机制。

校园网络暴力的孕育到产生要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在孕育阶段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引导并有效化解问题,那么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也许就不会产生。因此各高校在改善校园网络环境的过程中应注重有关校园网络暴力监管机制的建设,包括危机处理机制,加大校园网络监管人员及先进科技设备的投入,比如当某一帖子出现大量辱骂词语时可以预警的设备,完善网络监管中心建设,以及建立网络舆情跟踪小组,及时发现并帮助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对事件进行预控,进而有效阻止校园网络暴力事件的产生。(作者单位:福建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伤害篇4

【关键词】微博语言暴力人肉搜索

微博语言暴力,是网络自媒体时代,人们在微博这一平台上通过不合逻辑、不守法度的不公正的语言,对他人的人格、情感、自尊、心灵造成伤害的行为。它不仅不符合语言交际的原则和规范,也对微博的语言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最近一段时间,微博语言暴力现象已经从谩骂、“人肉搜索”发展到了“约架”;从虚拟的网络世界逐渐蔓延到了现实生活;从道德、伦理层面扩展到了法律层面。不管是孔庆东骂香港人还是纳税人,这些暴力的形式都只是谩骂,言语侮辱阶段。微博中的“人肉搜索”现象,以道德的名义对他人进行的恶意行为能否在法律中得到体现尚在讨论。而由微博语言暴力延伸到现实中的“约架”或是“现实追杀”则对人们的现实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影响,已经确实需要用法律手段来对这类现象进行约束。

总之,各种微博语言暴力现象形态各异,以影响效果来分类可以清晰地发现它们之间的差别,从另一个视角来分析这种网络现象。

一、虚拟网络中的极端言论

网络极端言论会编造或者曲解数据和事实,将现实问题夸大,以求达到危言耸听的效果,这对问题的解决毫无益处。网络舆论环境的复杂性给这一类的语言暴力现象提供了生存的空间。①制造极端言论的群体以网民为主,但是某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炒作学者”也在其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这是此类语言暴力现象较为独特的地方。

微博作为观点的集散地,网民显然可以公开地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但是,几乎所有的公共事件中都存在带有侮辱、谩骂性质的评论,这些情绪性的语言不仅存在于网络中也存在于现实中,极端言论是一种无所不在、最为常见的语言暴力形式。

微博给所有人制造了平等交流的机会,由于现实生活中某些知名学者、名人的影响力,其微博、言论也就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部分“风头学者”便利用了这样的影响力,制造极端性的言论刺激公众。②这类作者有相当的理论功底,他们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等问题有一定的认识,思想也比较成熟。较为典型的人物是北大中文系教授孔庆东。在2012年初的“香港地铁陆客吃东西被骂”事件中,孔庆东在微博中以评论、视频的形式语带侮辱地骂“香港人是狗”、“香港人就是洋奴,给英国爹做走狗做惯了”。而在2012年8月,孔庆东又调转矛头,指向了纳税人,炮轰国人“不交税就滚蛋”。这两个事件中,孔庆东不仅语出惊人更是脏话连篇。类似孔庆东这样的频频发出极端言论的学者往往容易受到媒体的青睐,而在制造这类“风头学者”上,媒体也可以说是“功不可没”。

极端言论作为微博语言暴力的形式之一,是最为常见也是危害性较小的一种语言暴力形式。网民对某一事件表达出的极端言论只能认为是网民观点的非理性表达。以粗鲁的口头语言形式表达不满的情绪在实际效果上并不能直接促进事件的发展。而“风头学者”们的极端言论则更多的是一种炒作和出位,有一种“醉翁之意不在酒”之意。

二、存在于道德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

网络中充斥着鱼龙混杂、形形的观点,但最终形成主流的往往是符合中国社会一般道德的观点。③这就是为什么“人肉搜索”会在网络中如此频繁地出现的原因。众多的网民们并不认为公开他人的隐私是有违法律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是其罪有应得。“人肉搜索”究竟是一种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目前还没有定论,但是不可否认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语言暴力形式。

网民通过网络搜索当事人的信息和隐私并将它们公布和传播,带动更多的人群对当事人进行围攻是“人肉搜索”的主要特征。“人肉搜索”早在2007年便存在于中国的网络,但在当时仍有一定的局限性。进入微博时代,个体接受的信息量增长,更多的私人信息也通过微博有意无意地暴露出来,这就给“人肉搜索”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在微博上,最为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就是人肉选美小姐事件。2012年7月,重庆某微博了一张“国际小姐重庆赛区季军”照片,在网络上被疯狂的转发和评论,其后更是引发了对三位获奖人的人肉搜索。而当事人三位获奖者的微博无疑给人肉者提供了便利。而在电影《搜索》中也存在类似的情节,虽然作为影视作品人物的命运和故事的发展带有一定的戏剧性,但是从主人公叶蓝秋最终的结局让我们也能察觉到人肉搜索的巨大破坏性。

当微博遭遇人肉搜索之后,造成的危害是相当大的。一方面,微博泄露了大量的当事人的信息,这极大地便利了人肉搜索的进行。另一方面,由于人肉搜索引发的群众不满情绪可以借由当事人的微博进行发泄。面对群起而攻之的舆论攻势,个人很难招架得住,尤其是对当事人的心理造成的伤害是毁灭性的。这与极端性的言论不同,网民发泄的对象变得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并且人肉搜索也关系到对当事人隐私的侵害,甚至是对其精神方面的伤害。人肉搜索已经超越了道德的范畴,是一种确实的暴力形式,是一个需要在法律层面讨论的问题。

三、现实暴力倾向

将现实中的暴力倾向归结为微博语言暴力的形式之一看上去也许不妥,但是这样的暴力形式的的确确是微博语言暴力从虚拟到现实的衍生物。无论是极端言论还是人肉搜索,它们始终没有摆脱虚拟的网络世界,微博语言暴力走向现实,典型的案例是“吴法天约架”事件。

2012年7月份,大学教授吴法天与记者周燕因在微博上意见不合,相约在朝阳公园打架,事后吴法天自称被围殴。当微博已经无法容忍网民的分歧时,语言暴力转变成了现实中的暴力,在现实中对当事人造成实际的威胁,这是微博语言暴力最为危险的一种形式。吴法天“约架案”并不是单个案例,类似的约架事件还有人大教授张鸣“约架”司马平邦,奇虎周鸿祎“约架”雷军。

人们对于不同或者相反的意见越来越缺乏忍耐,微博语言暴力逐步转化成实体暴力,而实体暴力又衍生出更多的语言暴力,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很难想象,网络时代的人们会用一种最为原始、最为野蛮的形式来消除分歧,这与网络时代的意义背道而驰。微博语言暴力走向现实暴力实际上是一种“逆微博”现象,不同于微博极端言论和人肉搜索,它不仅是对不同观点表达的阻碍,更是对网络自由精神的背叛。个体在现实中受到的伤害已经不再反映此类语言暴力形式的影响程度,它更深刻地反映出网民对网络精神的误解。现实化的暴力倾向会对微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极端言论,人肉搜搜和现实暴力倾向是微博语言暴力几种较为典型的类型。用影响程度来划分微博语言暴力的类型并不一定全面,但是可以从中发现各类暴力形式的区别。用这样的方式来观察微博语言暴力,分析语言暴力,对于净化微博语言环境有很大帮助。

参考文献

①②③宫承波主编:《新媒体失范与规制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0:174、167

网络暴力的伤害篇5

社死是社会性死亡的意思,这个词的含义很简单,如某个人做了非常羞耻或者见不得人的事情被发现,然后被曝光出来,已经丢脸到没脸人见,则是所谓的社会性死亡。和另外一个网络语公开处刑的含义比较接近。

社会性死亡:

“社会性死亡”事件背后的推手就是赤裸裸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之所以属于暴力,是因为它是一把双刃剑,对人的伤害是无差别的。最初的受害者首当其冲,曾经的施暴者也同样难以幸免,他们身边的亲友也会被“连坐”“示众”。舆论批评的泛化,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会放大舆论的负面效应,进而撕裂社会。

(来源:文章屋网)

网络暴力的伤害篇6

【关键词】媒介暴力;媒介逼视;人肉搜索

日本电影《白雪公主杀人事件》是根据日本推理小说家凑佳苗的作品改编,电影讲述了“白雪公主香皂“公司的美貌职员三木典子离奇被害,郁不得志的电视台员工赤星雄志得到与死者共事的大学同学狩野里沙子的关于案情的小道消息,赤星雄志根据猜测以及采访死者的同事,断定凶手就是被害人死后失踪的同事城野美姬。揣测城野美姬是凶手的节目播出后,在网络上引起了空前热议,更加大了社会对杀人案件的高度关注,赤星雄志的工作受到重视与认可,但是城野美姬却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处,一时间杀人嫌疑的矛头全部指向她,城野美姬的个人情况、家庭背景、教育经历等个人隐私遭到“人肉搜索”全部曝光。被冤枉陷害的城野美姬在看到铺天盖地的不实报道与指责谩骂后精神崩溃,写下遗书道出事情经过后准备自杀。就在此时,电视上又报道了真正的凶手其实是死者同事狩野里沙子,一时间舆论的导向急转,城野美姬在关键时刻洗刷了冤屈,没有含冤而死,而报道失实的赤星雄志则自食恶果反被推上舆论风口。

电影反应的媒介暴力问题是全球范围的问题,电影中把所有人物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是一起杀人事件的报道,虽然电影的结尾处城野美姬并没有因流言而死,报道失实的赤星雄志也自食恶果,但不实报道带来的怀疑揣测、指责谩骂已经对城野美姬造成了莫大的伤害,随着社会对案件的高度化关注,由此造成的媒介逼视、人肉搜索,更是对其造成了第二次伤害。暴力化的媒介产生了媒介暴力,这种隐形的暴力,会悄无声息的对受害者乃至全社会产生负面效应,其危害性值得我们去关注、深思。

一、媒介暴力的含义

媒介暴力包含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指“内容暴力”,即指包括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网络游戏等在内的媒体含有或刊播暴力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另一种含义是指“媒体暴力”,它显著区别于第一种含义,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极易被人们忽视的隐性媒介暴力――“媒体行为本身的暴力”,即媒体利用议程设置和话语霸权造成的对某些个体或群体的损害。大众传媒利用“把关人”这一特殊地位实现了对话语权的控制,普通民众不通过大众传媒就很难找到表达观点的切口,这就逐渐形成了以传媒尤其是主流传媒对于话语的“极权主义”,在很多时候会体现为一种“多数人的暴政”。

文章着重研究第二种“媒介暴力”,据此我们可以将媒介暴力理解为,媒体报道及受媒体报道所影响的大众或网众对媒介报道的事件行为,包括媒介报道过程中对被报道对象的身份、家庭背景、工作情况等隐私的过度曝光,对事件的各种评论、深挖等行为,造成陈力丹教授所说的“媒介逼视”,侵害被报道对象的隐私,对被报道对象造成舆论压力等二次伤害。

二、媒介暴力产生的影响

(一)媒介暴力侵犯受害人隐私对其带来巨大伤害

媒介暴力造成的媒介逼视的主要方式是人肉搜索,这可以和社会学家戈夫曼的“拟剧理论”联系在一起。戈夫曼认为,人的活动分为“前台”和“后台”。媒介报道的事件发生在公共场合,因此属于“前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应当受到公众的谴责。但是在人肉搜索中,当媒体将原本属于“后台”的私人行为,例如生活工作的状况等展示给公众时,这种情境的打破就会使报道个体产生焦虑不安的心理体验。尤其是在网络传播中,媒体新情境可以轻易聚集起海量观众,并且具有“舞台化”效果。电影《白雪公主杀人事件》中被害人死后失踪的城野美姬被认为是杀死死者的嫌疑人,电视台将这种怀疑编录采访成节目播出,造成媒介逼视,继而掀起疯狂的网络“人肉搜索,将城野美姬原本属于“后台”的个人隐私全部暴露在公众之下,造成其精神崩溃想要自杀。这种关乎社会道德的议题很容易形成“得势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社会作为集体凌驾于个人之上,剥夺了阿伦特所谓的“私人拥有的可以藏身的地方”,这种对私人领域的过度侵犯会将被报道者卷入在正常情境中不应该承受的巨大压力之下。

(二)媒介暴力滥用权力,失去媒体公信力

媒介滥用权力跨过道德界限,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素材或依靠话语权滥用监督职能,将权利触角肆意地伸向私人领域,将个人隐私置于“探照灯”下,呈现出个人信息的公众化,从而达到消遣受众,争夺眼球的目的,不但对被报道者形成本不该有的舆论压力,更会对媒体的公信力产生巨大破坏。电影《白雪公主杀人事件》中,电视台两次针对城野美姬的节目报道均涉及其私生活,尤其以第二次节目报道为甚,节目组为站在舆论制高点,博取受众眼球,不惜挖掘其童年经历,对其贴上“不祥”、“诅咒”的标签哗众取宠。但当真相大白,一切水落石出之时,电视台虽向公众道歉,但电视台俨然已经丧失受众对其的信任,长此以往最终只能丧失权威、信誉和社会影响力,并最终失去存在的价值。

三、如何应对媒介暴力

(一)媒介从业者要当好“把关人”

假如电影中电视台职员赤星雄志没有听取大学同学狩野里沙子及死者一干同事的片面主观之词就断定城野美姬是杀人凶手,而是从正规司法机关处获取信息,不追求所谓的“独家新闻”、“内幕消息”,及时在二次报道中摆正舆论态度,那么就不会造成对城野美姬的伤害。赤星雄志报道失实没有肩负起“把关人”的责任,同时反映了其作为媒体人媒介素养的缺失。媒介从业者把握着媒介暴力的源头和渠道,他们的工作态度、专业修养、甚至自身道德水平,都直接影响着媒介暴力的社会控制。因此,大众媒介从业者自身职业道德、专业修养的提升至关重要,应严守媒介自身角色,既不缺席,也不越权。第一,媒介从业者不要被主观的新闻常识、泛滥的感情或道德正义所蒙蔽,而要学会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去看待问题。第二,媒介从业者不要滥用话语权利及其优势,对当事人的报道要守住最后的伦理底线,肩负起“把关人”、“引路人”的责任,不要忽略了媒介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第三,媒介从业者在对事件进行播报的时候,首先应该协调好新闻“真实性”与“时效性”之间的关系,不要盲目追求实效,而忽略了新闻本身深层次的真相。

(二)政府部门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控制网络

在媒介暴力的社会应对中,政府的行政部门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行政部门的措施也许不如立法部门那般立竿见影,但却可以在宏观角度上实现更全面更长远的监管。首先,建立一个自下而上的媒介素养教育体系,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媒介素养。媒介暴力是全球范围的问题,影片背景的日本社会是大众媒介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媒介素养教育已经形成了较成熟体系:日本媒介素养教育的着力点已经从以前的学校教育转为社会学习,并由此形成一张各社会主体相互协作的媒介素养社会协力网络。这个网络是由日本各级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学界、企业界等各个主体共同构筑的媒介素养教育与实践的“社会行动者网络”。

对日本已经形成的媒介素养教育体系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其或是以学校教育以及民间机构等为阵地,如果我们将日本的经验借鉴过来,自下而上建立一个独立的媒介素养教育体系,在学校教育中进行启蒙,继而利用民间机构进行普及,让人们对大众媒介的正确认知成为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媒介暴力的破坏力就会大幅减弱。其次,政府可以利用新闻规律的相关理论进行媒介监管。根据“二级传播”理论,在我们的社会当中活跃着一群可以被称为“舆论领袖”的人,他们积极地给予社会的其他分子以信息、建议。意见从媒介先到舆论领袖再到受众,舆论领袖在社会传播中起着显而易见的重要作用。政府可以在社会民众中亲自扶持部分舆论领袖,面对媒介暴力的扩散,尤其是在一些突发事件的传播中,能够迅速反应进行相应的舆论引导,积极引入主流话语,利用媒介暴力自身的流通渠道对其进行控制甚至消解。

参考文献

[1]兰刚.试析当前语境下的媒介冷暴力[J].消费导刊,2009(22).

[2]陈敏直,王晶.民生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冷暴力――从深圳宝安区入室案说起[J].新闻知识,2012(6).

[3]王亚鹏.新闻伦理与新闻伤害――以“深圳联防队员案”的报道为例[J].声屏世界,2013(9).

[4]米惠惠.从网络传播时代的媒介逼视看媒介伦理的建构――以“丁锦昊到此一游”事件为例[J].新闻世界,2014(4).

[5]邱广宏.对媒体暴力事件的反思[J].新闻研究导刊,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