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试点城市公积金贷款
为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四川省攀枝花、成都、德阳、南充已纳入年公积金贷款试点城市,现将试点城市如何做好公积金贷款,根据《关于利用住房公情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等规定,分别从项目申报、项目检查材料准备、项目评审、项目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等方面进行分析,让其他纳入试点城市公积金贷款更加顺利推进。
一、试点项目贷款申报阶段
试点公积金贷款是指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一,对借款人的要求,借款人要求产权清晰,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借款人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或通过招标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试点项目贷款,借款人是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二,对借款项目要求,试点项目已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或当地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四证)或有权部门已出具相关许可承诺。试点项目选址合理,居民生活条件便利,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符合政策规定,规划设计符合法律法规和节能省地环保标准。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试点项目必须落实抵押物和拆迁补偿资金。同时要求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已明确项目贷款还款来源。
第三,确立项目后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报项目。借款人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试点公积金中心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试点贷款项目简介、借款人的性质、借款项目已具备的条件、借款额度、借款项目预计租金收入、销售收入、项目还款保障,同时要求对试点项目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出售或出租价格及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进行说明。
借款人申报项目的同时要提供项目的立项批复、项目四证,未取得相关证件的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承诺。
第四,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公积金中心对申请的项目进行核查,经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厅,试点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报。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试点项目进行抽查阶段
为保证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将组成调查组对试点城市进行抽查,为了顺利通过检查,试点城市应从以下几方面准备:一是检查拟申请贷款项目是否列入保障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是否纳入土地供应计划、项目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项目四证情况、同地段普通商品出售或出租价格、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情况、拟采取的抵押担保措施、是否明确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责任等。二是借款人是否属于政府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借款产权构成、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情况是否良好。三是再次明确抵押、担保措施及公积金贷款相关审批文件,对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贷款、办理贷款抵押的证明文件,市人民政府同意相关贷款的批复,市财政局对贷款偿还纳入年度预算的相关文件等。四是做好配合调查组到项目实地查看工作,准备建设项目相关资料、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对于项目四证未能取得的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承诺;如果相关证件正在受理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受理的证明。
三、试点项目贷款评审阶段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立项后,公积金中心委托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用于抵押担保的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公积金中心自行或委托银行出具抵押评审报告,确保足额抵押。
试点公积金中心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进行严格评审,评审内容应包括项目状况、投资估算、销售或租赁预测、偿贷能力分析等内容,对试点项目贷款进行评审,出具建设项目评审报告。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
试点公积金中心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办理项目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试点公积金中心要将建设项目评审报告、抵押评审报告书面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合同签订、贷款发放阶段
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建设项目贷款委托协议,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借款人签订建设项目贷款借款合同,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借款人签订建设项目资金封闭管理协议。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建设项目贷款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建项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足额抵押,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借款人的,试点项目的抵押率不高于80%。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建设项目相关资金实行全程封闭管理。借款人须在公积金中心确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项目贷款资金监管账户,项目贷款资金、项目销售收入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通过预算拨付用于归还贷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全部存入该账户。每个试点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监管账户。
公积金中心应在借款人项目资本金按计划到位,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根据风险状况、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资金计划,向受委托银行签发委托发放贷款通知;受委托银行确认项目贷款相关信息完整并在运行系统中反映后,才能将项目贷款资金划入相应的资金监管账户。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全过程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实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情况、挤占挪用和骗贷等违法违规苗头和行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情况等进行督察,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试点城市要确保项目申请、项目评审、资金发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确保试点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鼓励职工买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行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时,其不足部分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受市房委会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在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承办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的对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是我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职工。
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作的职工,具有有效居留身份,持有效身份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购买住房,并已签订购房合同;
3.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售房单位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售房单位负责将借款申请人所购房产的合同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送交银行抵押保管;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2.有关借款人经济收入的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
4.住房公积金专柜提供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的对帐单;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住房商业性贷款补足。
第九条贷款期限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根据个人贷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一致。
第十条贷款利率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贷款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程序
1.借款人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书,并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2.住房商业性贷款由受理银行审查同意,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借贷双方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等。所有手续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
3.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的合同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由贷款受理银行保管。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分为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人必须为同一银行,其发生日必须为同一天。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向贷款银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该组合贷款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由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所在银行调拨至贷款银行。住房公积金所在银行应在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划转至办理组合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银行应在每月收到贷款本息后,按约定时间,将其中应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帐户。
第十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签订后,贷款银行应当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贷款金额用转帐方式划转至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五章贷款抵押、保险及保证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抵押,并向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抵押所购住房必须在借贷前一次性办理抵押房产的保险,保险期不短于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抵押人在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时应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借款人没有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约定履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义务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或按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借款人承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房产保险的费用。
第六章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均还和月均(递减)偿还的方式,由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每月还本付息的数额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贷款期内,借款人因非正常原因停止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停缴的当月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部分改按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有权收取逾期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变买及追索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等措施。
1.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还本付息,经催收无效的;
3.借款人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书面同意,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赠与、改建或重复抵押造成银行抵押权丧失的;
4.借款人还款能力或保证人担保能力降低,从而影响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
5.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6.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或出现本条所列情况的;
7.借款人提供虚假手续造成贷款损失的,保证人要承担其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时,应采取转让、拍卖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如果要求解除或改变原合同内容,须书面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双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第一条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支持个人购、建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和《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指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购、建自住房的个人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本项贷款实行财产抵押和综合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在购、建自住房及大修理自住房时,可向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购、建自住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申请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西安市常住城镇户口的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存入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建个人全部产权自住新房并已交付购、建房总价款的30%以上;
(五)同意用本人所购的房产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
(六)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有关规定,并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七条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三)购自住新房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及交款凭证;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
(四)西安市房改委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贷款额度=贷款人夫妇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之和×3%×12(月)×贷款年限
(二)可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应付购房款的70%。
第九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持住房公积金交存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填写《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银行对《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核定贷款额度,并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借款人将《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送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审,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审批准后,借款人还应办理财产抵押合同登记及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借款人持借款合同、《他项权利证》或《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以及保险证明,到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并开立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第十五条贷款本息采用按月等额均还法偿还,由借款人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到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上,并委托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直接在帐户中扣收,也可直接到借款银行交付现金。按月还本付息的数额须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归还贷款采用先付息,后还本,按月均等额还款的方法。
cc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AB(1+B)/(1+B)-1
其中:A:贷款本金;B:贷款月利率;C:贷款期限,按月计算第十六条借款人需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每月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且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开始,按实际逾期时间加罚利息(包括三个月逾期时间在内),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违约金。
第十七条贷款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因贷款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银行须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其房产继承人或受益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拒不履行贷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申请处置抵押物。
第六章贷款的抵押
第十九条借款人须以所购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和质押物。
第二十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二十天内持住房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或《他项权利证》。用预售住房合同抵押的,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承诺,保证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并将该证交由贷款银行占管。
第二十一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当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之日终止。抵押期间,抵押人(借款人)不得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指房产)作任何有损贷款银行利益的作为。用有价证券作抵押的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第二十二条有价证券抵押的数额应与贷款金额及应付利息之和相当,但可随贷款的归还,定期取出与归还贷款相当的有价证券。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申请处置抵押物: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连续2个月停止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而无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处置抵押物所获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贷款抵押物的保险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参加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的,未按合同规定还款,一至三个月的由银行发出催交通知书;超过三个月,由银行于第四个月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继续催交三个月,若仍未偿还逾期部分贷款本息的,由保险公司即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条款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抵押贷款额度不足,公积金缴存能做辅助证明
市民李女士是一家私企的老板,在丰台区买了套两居室。今年国庆节儿子结婚以后,她打算给儿子买辆车,因此准备用自己名下的房产申请抵押贷款。她在咨询了几家银行后得知,由于自己名下的房产房龄较老,贷款额度无法满足需求,部分银行需要她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根据缴存的额度来辅助证明她的信用资质。
专家解析
在抵押贷款额度不足的情况下,部分银行还需要借款人开具公积金缴存的证明,将公积金缴存的额度作为辅助证明材料,以此解决房龄较老或抵押成数不够的难题,满足借款人在贷款额度上的需要。
公积金缴存年限确定无抵押贷款额度,解决入股资金难题
韩先生是一家信托公司的经理,月收入2万元,已经连续缴存了8年公积金。近期他打算入股朋友新开的一家房产公司,前后需要100万元左右的资金,因此他想用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然而各家银行对抵押经营贷款的审核都比较严格,银行信贷人员建议韩先生通过无抵押贷款的形式解决资金问题,而且能通过公积金缴存的年限来确定具体贷款的额度。
专家解析
针对这一难题,银行推出了一项新的贷款产品,将公积金年限与无抵押贷款的额度直接挂钩,可以通过公积金的缴存年限申请无抵押贷款,降低无抵押贷款的门槛。而在贷款额度方面,一般银行对无抵押贷款都有不同的标准,对借款人的个人资质要求也比较高,然而用公积金缴存与无抵押贷款相结合,让无抵押贷款的申请的方式更加灵活,也为需要短期融资的借款人拓宽了无抵押贷款申请的渠道。
通过连续缴存年限可以推算出无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例如公积金连续缴存1~3年,申请的最高额度为月收入的12倍;连续缴存3~5年,最高额度为月收入的36倍;连续缴存5~10年,最高额度为月收入60倍;而连续缴存10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到的最高无抵押额度为月收入的96倍。公积金缴存年限确定无抵押贷款额度的方式见附表。
新政共10条,内容涵盖土地供应、公积金贷款范围、二手房贷款年限、购房户籍制度等,其中不少提法有了很大突破。
全国公积金都能在杭州买房了
郑小姐计算过,如果贷款100万元,按照公积金与商业贷款7∶3混合,照比同样20年的纯商业贷款,要少还15万元。可是,丈夫原来单位在江苏,在那里缴纳的公积金在杭州能用吗?
新政: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对在杭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杭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
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杭州范围内的自住房屋,都是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郑小姐的先生自然在可申请范围内。郑小姐说,这样可省了不少钱,毕竟如果仅用她个人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只能申请50万元。
事实上,2015年9月开始,浙江省已经规定,浙江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至于贷款,新政要求在杭银行机构优先满足居民家庭首套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对居民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人民银行、银监会允许的下限,并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鼓励给予个人住房贷款优惠贷款利率。
二手房贷款限制放宽到50年
另一个让郑小姐高兴的是贷款年限的放宽。
新政: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总和限制从40年放宽到50年,最低首付款比例降到20%。
郑小姐看中的这套房子是1996年的,中介说,按照相关规定,贷款的年限是40年减去房龄。也就是说,郑小姐只能申请贷款20年。
新政实施后,年限放宽到了50年,郑小姐能申请到最高30年的贷款,“100万元的贷款,贷20年和贷30年,每月还款额相差1000多元。”郑小姐说。
郑小姐是杭州户籍,其先生想落户可通过购房落户或夫妻投靠。那如果是买了临安、桐庐等地的房屋呢?新政也提到,如果在桐庐、临安、建德、淳安四县(市)购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取消90-140平方米以上征税档
新政另一个调整的部分是关于契税的。就在前几天,国家对契税、营业税进行了调整,此次杭州的新政完全是落实国家的规定。
新政: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照比调整之前,取消了144平方米的一个门槛。此前,90平方米以下普通房屋契税收取1%;90-144平方米,契税按照1.5%来收取;144平方米以上为3%。按照每平方米2万元来计算,如果购买150平方米的房屋,调整前契税为9万元,调整后契税则是45000元。
另外,新政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而此前,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契税不论多大,都按3%来收取。
新政在营业税方面也有调整: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公租房全面实施货币补贴制度
新政:市本级全面实施公租房货币补贴制度,暂停新选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暂停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受理。
这意味着杭州进行了16年之久的经适房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2015年5月,算是杭州公租房的一个分水岭,《关于大力推进住房货币化保障方式的指导意见》当月出台,其中就提出“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的标准,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积计算核定。针对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租金补贴机制”。
如此一来的好处是,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不一定要租住在政府兴建的公租房里,也可以拿着政府给的补贴,自己去别的地方租房。
此外,房子被征收,选择了货币补贴,政府还会帮你牵线搭桥购买合适的商品房作安置。
近年来杭州房产政策
2010年10月11日
不论户籍
限新购一套住房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杭州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并提出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2014年7月28日
萧山余杭解禁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宣布,从7月29日零时起,购买萧山区、余杭区住房不需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购买主城区140平方米及以上住房不需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2014年8月29日
全面放开限购
购买杭州主城区140平方米以下住房不再需要提供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限购全面解除。
2014年10月30日
放宽公积金
首套认定标准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还清房贷后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算首套,加大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2015年4月3日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
自2015年4月3日起,房款贷款申请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016年2月29日
公积金可异地贷款
那么,改善型购房人如何争取到优惠的利率,以降低贷款成本?公积金贷款是降低成本的一种途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典型案例】
从宝宝出生后,小郑就发现家中的空间越发局促了。小郑的房产购置于2006年,出于便利的考虑,小郑夫妇选择了一套离单位较近的小户型。不过,宝宝降临后,小郑觉得必须考虑改善住房条件了。
经过多次看房,小郑夫妇选择了一套地理位置较远的三房二厅,由于原来的小户型离市中心较近,售价也比较高,因此卖出再买入,中间需要补足100万元的差价。
为了降低贷款的利率成本,小郑最终确定了“纯公积金贷款+向父母借贷”的方式。在原有房产售出后,按照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申请政策和“认房不认贷”的判定标准,小郑的新购房计划可按照首次购房来看待,加上丈夫的单位为他缴纳了补充公积金,因此夫妇俩共同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的话,可以获得70万元的贷款额度。在6月份的贷款利率下调后,公积金贷款5年期以上的利率为4.7%。
而剩余的30万元,小郑向父母申请了“友情贷款”,约定5年后开始分批偿还。通过这种方式,小郑把贷款成本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成功地改善了居住条件。
【操作指南】
我们不难发现,在商业住房贷款利率政策趋于一致的情况下,个人希望改善住房条件,求助于公积金贷款是可取的途径。
公积金贷款只“认房”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中,主要采用的认定方式是通过与房地产中心的信息进行联网,了解到贷款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状况。在改善型需求中,如果贷款人先将原有的房产出售,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那么新的购房也可视为“首套房”,在操作的过程中,按照“首套房”的相关贷款政策来进行贷款。
对于“首套房”的可贷额度,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是一人参与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0万元;两人或以上共同参与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合计80万元。
如小郑夫妇的贷款方案中,两人共同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达60万元,小郑的先生拥有补充公积金,另外可获得10万元的贷款额度,合计最高可贷额度为70万元。
此外,在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认上,还需满足几个条件:
一是公积金账户余额需满足一定条件,最高贷款额度的确定上,住房公积金可贷部分为账户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可贷部分为账户余额的20倍。
二是不高于按房屋总价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在首套房的贷款比例上,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第三,还需要结合贷款人的收入与每月还款额来确定,每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公积金月缴存额工资基数的50%。
“纯公积金贷款”在先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商业银行对于首套房的标准所使用的是“认房又认贷”的方法,也就是说,不仅要考虑到贷款人及家庭名下的房产状况,也要考虑到申请住房贷款的历史记录。如果曾经使用过住房贷款,即使名下房产状况符合要求,也不得视为“首套房”。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小郑夫妇如果不使用“纯公积金贷款”而是申请“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的组合方案,就不能按照“首套房”的标准进行贷款申请,除首付比例要上升外,包括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均需要上浮至1.1倍,即7.48%和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