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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6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4-12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篇1

为确保北峰山联库专管供水工程方案的顺利实施,保障台城地区近、中期自来水水源供应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工程实施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市建设局作为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和监督北峰山联库专管供水工程方案的实施并抓紧推进;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是北峰山联库专管供水工程的投资者和建设者,要抓紧进行工程立项、勘测设计、招标投标、资金筹措和与水源地主管单位签订原水供水合同等工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市水利局、四九镇政府作为水源地的行政主管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水源供水方案及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签订的原水供水合同的具体约定,认真做好水源地的水源保护、水量调蓄和原水供应等工作。除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外,务必要保障台城地区自来水水源的正常供应。

二、加强水资源费价格管理

北峰山联库专管供水工程竣工并正式投入运行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取水应缴交的国家水资源费仍按现行标准(即每吨0.03元)执行。在塘田水库直接取水应缴交的水源费按现行塘田水库高渠供水水价标准(即每吨0.**元)执行。在四九镇政府管辖的水源地经发电后取水应缴交的水源费按现行在合水水闸取水水价标准(即每吨0.05元)执行。以上价格今后若需调整,由市物价局负责按法定程序办理;台城地区自来水价格的调整,由市物价局负责对工程造价及运行成本作出详尽、客观的调查核实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篇2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规范取水许可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许可的情形外,凡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其中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用水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外,在市区范围内取用主要供水水源地地表水和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接从水库、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于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增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用水和从污水处理厂取用再生水的企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期间,要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审查属高耗水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2.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管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在水库、河道、地下的所有取水口,均需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取水,按月统计报送取水量。其中,市水务集团所属的取水口、米山水库范围内所有的取水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按月统计取水量。水资源费的征缴严格按照《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规定执行;污水处理费、自来水公用事业附加,按照所在地有关规定,由公共供水企业收取并上缴财政部门。

3.地下水开采利用管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格限制新增地下水用户。原有用水户必须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取水许可,统一安装计量设施,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同时要逐步限制用水量,最终实现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原有取水许可证到期的,一般不再续办。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非农业地下水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管理,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公共供水管网铺设到达后,用水户要适时接入公共管网,并停用地下水。

4.地热水开采利用管理。开采利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及审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采矿权价款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按具有采矿权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价格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地热、矿泉水、砖瓦粘土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市区地热水开采利用单位和个人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1元提高到4元,另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2元,其他地方地热水开采利用单位和个人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5.矿泉水开采利用管理。开采利用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及审批,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计量设施。采矿权价款依据财综字文件规定,按具有采矿权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价格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市区矿泉水生产企业的污水处理费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水利局《关于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并相应理顺其它用水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他矿泉水生产企业的污水处理费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给予适当补偿。应当给予补偿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供水;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篇4

坚持以规划为龙头,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为重点,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加强农村规划建设指导。加快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进度,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严格执行《**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完成30个乡镇、300个建制村规划修编,逐步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垃圾整治专项规划,列入整治对象的村庄都应编制村庄整治行动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村容村貌整治有序开展。加强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平台规划建设项目的城乡衔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强化城镇对农村的辐射带动服务功能。推广农村住宅通用图,引导有建房任务的村镇和有建房意愿的村民集中建设,按规划和抗震防灾要求建房,全市培育建设新的住宅小区3个。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要求,规范村镇规划执法行为,加强组织协调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推进“家园清洁行动”深入开展。“家园清洁行动”是治理农村垃圾的专项行动。根据《**市村镇生活垃圾整治实施方案》,**年全市计划整治30个镇(乡)、100个建制村,农村垃圾处理率达50%。大力推广政和县石屯镇利用改进的焚烧炉焚烧垃圾的模式,组建专兼职相结合的垃圾清扫、运输和管理队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农村垃圾处理走上日常化和良性化运行轨道。指导建设农民最急需的道路、供水、排水等配套公用基础设施,有效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切实保护建设领域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市、县两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农民工联系会议制度,实施“阳光工程”,组织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加大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力度,引导农民工提高就业能力。健全劳动合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体系,改善作业条件,监督建筑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险,推行工伤保险。

二、加快设施建设,改善城乡发展环境

**年从拉开城市框架,拓展城市空间,加快城市化进程着手,抓紧实施一批完善城市功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进城乡建设的项目开发和建设工作。**中心城市主要是:

(一)抓好加快城市新区建设发展的项目。主要是“二桥三路”。“二桥”指建设跨江大桥,完成西城大桥建设;“三路”指全面完成朱熹路,开工建设成功路,续建东尤路。

(二)抓好一批完善城市功能的项目。一是市政建设。建设文化广场,铺设滨江中路人行道,抓好景观建筑LED夜景工程示范项目,增设朱熹路、东溪南路、兴达路路灯,改造滨江路、八一路、水东片等部分路段和前进巷的照明暗点。二是环卫建设。改造完善马站垃圾转运站,新建安丰转运站。三是园林绿化。完成火车站前公园改造,完善九峰山公园的五峰道路硬化和路灯设施,实施市区垂直绿化,举办市本级花展等。四是供排水建设。铺设新建水厂至官沙田、安丰水厂至大乘牛奶基地供水管网、西芹水厂五星桥至西芹小学,改造中山路、南纸供水管网,实施安丰水厂、新建水厂项目技改,完成江南片区输水线80%工程量。改造黄山岭排水系统,铺设高新园区、安丰工业片区排污管道,筹建江南新区高校园污水处理工程。

三、完善住房政策,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年全市计划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5亿元以上,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与宏观经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主要措施是:

(一)继续贯彻落实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市房地产管理信息网”,加强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引导,配合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调控房地产投资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合理的住房消费,切实稳定住房价格。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新开工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所占面积比重要求达到70%以上,并加大推进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力度,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鼓励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培育县域城镇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

(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中心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将按商品住宅开发量的10%稳妥地组织建设,启动江南新区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并在今后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安排8%~10%住宅面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年开发量约为4万平方米。**城区计划通过经济适用房改建、与商品房联建、开发新建等方式加大廉租住房供应量,**年计划完成100套5000平方米廉租房的建设任务,同时开展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建档工作,规范住房保障体系的管理。各县(市)要加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启动建设工作,并通过对现有政府直管公房进行清理改造,提供廉租住房房源,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坚持“总量控制,发展优先”原则,减少中心城区旧房拆迁,严格控制城市中心区房地产开发,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到新区开发建设。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管理,推进县(市)加快实现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实时备案,查处未经预售许可擅自出售的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研究制定《**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认真贯彻《**省物业管理条例》,坚持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方向,鼓励公平竞争,建立健全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收费机制,引导和监督各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和在物业企业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活动,抓好诚信企业的评选和示范窗口的建设。

四、立足和谐发展,转变城镇建设发展模式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动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模式的转变。

(一)加强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各县(市)加快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确立科学、成熟的污水、垃圾处理工艺,努力推介,广泛招商,尽快确定投资主体和营运商。4个县级市开工建设垃圾处理厂,邵武、建瓯、建阳三个市要加快污水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年内动工建设污水处理厂。5个县城完成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前期工作,并着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筹建。完成县城污水处理费开征,探索垃圾处理费征收载体,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率。保护好饮用水源,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快供水管网和“一户一表”改造,保证供水安全。

(二)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制定《加快公交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确立公共交通在城镇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加大城市交通节约资源力度,推行城市公交在城市规划区的辐射和运营,逐步建立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便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年**中心城市要加大中心区与江南新区、西区等公交运输网络建设,开展城市公交向乡镇延伸的课题调研,逐步覆盖到“一城四片”规划区。淘汰一批耗油大,污染重的公交车辆,更新环保型新车,逐步建立公交IC卡收费系统,并根据公交专项规划,着手开始3个转乘站项目的征地工作。对城市公交企业实行严格、规范的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加强城市交通网络和公共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研究探索建设智能交通系统。

(三)引导建设节能和科技创新。严格执行《**省“十一五”重点节能工程行动方案》和建筑节能的专业标准,完善节能地方标准,强化建筑节能各环节的监管。积极筹备参与“海峡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博览会”,以建筑节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及资源化技术领域为重点,做好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示范,限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推动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抓好LED照明示范工程建设,逐步对城市路灯、夜景工程进行节能改造。完善鼓励科技创新政策,坚持市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引导建设类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四)保护好生态环境和风景名胜资源。认真筹备,积极参与,组织好在厦门举办的第六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布展工作。指导、督促县(市)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一步搞好园林城市、园林小区和园林单位创建活动,力争**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建阳市做好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准备工作。积极协助浦城县做好浮盖山申报省级风景名胜区工作,推荐**市兴田镇城村申报全国历史文化名村。

五、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坚持以市场化推进改革,以科技进步带动建设行业发展,为创新型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一)健全完善城建监管信息系统功能。组织相关单位对城市部件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归类,运用地理编码技术,创建城市部件数据库;建设“12319”城建服务网站,为市民提供城建方面的政策咨询,反映问题的网上意见箱;扩大与城市供排水、路灯等自动化监管、公交车辆GPS定位等智能化系统的接口,逐步建设成为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方位的智能化系统。依托城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城市管理的机制创新和体制改革,健全各单位工作评价体系,提高公交、燃气、环卫、自来水等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二)实施以环卫为重点的公用事业机制改革。**年进一步抓好**城市环卫机制改革试点,全面实施环卫长效管理制度,推进道路清扫作业、垃圾收集、垃圾运输等环节改革,加大城市保洁力度。以燃气、自来水、污水、公交行业为重点,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抓紧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管机制。通过有偿竞买的办法,出让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等,充分利用城市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

(三)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城乡建筑安全、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理清安全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严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管,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下降。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村镇工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继续规范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及时准确材料价格信息,实施“两场联动”,加强标后监管,规范企业特别是挂牌的区外企业行为。

(四)推进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争取全面完成市本级集体建筑、市政企业改制工作,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大力度扶持防腐保温、造纸机电设备安装和铝材生产等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发展前景较好的专业企业,使这些企业做大做强,拓展省外市场。力争年末全市建筑业产值达25亿元,比增9.65%,市本级达12.35亿元,比增10%。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改进建筑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稳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大力发展和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

六、加强政风建设,营造建设系统和谐发展氛围

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责任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抓好建设系统效能、行风、廉政等各项政风建设。

(一)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建设领域规章制度,**年组织起草《**市供水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强批后监管,逐步建立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评价制度。严格建筑、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研究建立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的制度,丰富公开的内容,畅通公开的渠道,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充分利用城建监管信息系统的内外评价体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服务手段,扩大服务范围,提升为市民服务和工业项目服务的水平。

(二)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继续贯彻《条例》,严格落实责任制,畅通渠道,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继续抓好物业管理、城镇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清理等行业稳定工作。对可能引发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排查,掌握情况,落实措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建设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城市地震、燃气、供水、防涝、建筑工程等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城市应对危机能力。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篇5

来,在市建设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局行政班子的具体帮助指导下,公司上下团结一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坚持把加快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坚持“优质、廉洁、团结、务实、创新、奉献”的企业精神;贯彻落实“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实施节流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源的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圆满的完成了各种工作及年初制定的各项目标责任制。现就城市供排水*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政治思想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我公司党总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十六”大精神,“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开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实践“云岭先锋”工程,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总支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党总支做了以下工作:

1、按照市委、市建设局党委的安排部署,在认真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开展创先争优的活动的同时,认真组织和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国企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着眼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深入挂钩帮扶村,结合当地环境条件,水利资源、产业结构、村情民情等,在遭遇几十年不遇的旱灾中,总公司在经济上给予了3万元支持,全体职工捐款5千余元,为当地群众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受到村干部及群众的好评。

3、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培训积极分子4名,近期发展党员8名,严格按照“十六字”方针,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以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党组织增添新鲜血液。

4、狠抓廉政建设,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省、市、建设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我司广大干部、职工自觉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公司领导与时俱进地抓好我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增强我司广大干部,特别是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廉政自律意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自觉性、深入开展“云岭先锋”工程,按建设珠江源大城市的工作目标和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供排水的实际,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清政廉洁,克已奉公,全公司在职职工233人没有一人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二、认真执行和圆满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1、根据目标责任制总供水量为2500万吨。截止*年10月31日,一水厂1132.89万吨,二水厂1188.64万吨,三水厂160万吨(隧洞接纳的优质地下水),总取水量为2481.53万吨。截止**年10月31日止,共生产优质水2390.76万吨,其中:一水厂供水1104.55万吨,二水厂供水1129.21万吨,三水厂供水157万吨。预计年底共生产优质水2600.00万吨,其中:一水厂供水1195万吨,二水厂供水1230万吨,三水厂供水175万吨,超目标责任制100万吨。水质四项综合合格率达99.85%,其中:一水厂为99.86%,二水厂为99.71%。设备完好率99%,安全生产、供水率达100%,调度指令执行率100%。

以上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均达到预定目标。

2、强化生产调度和安装维修的管理。根据出水厂水质标准、管网水压、水质和水源情况,按照服务用户,经济运行的原则,保持管网水压均衡,保证高片区连续停水不超过24小时,确保城市安全供水。截止目前已供水2600万吨,和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20万吨。随着城市供水范围的扩大,用户增多,供水管网老化,为保障安全供水,根据服务承诺,接到报漏电话及时(15分钟/公里)赶到现场进行抢修,把漏水损失降到最低。已抢修DNl00MM以上供水管道118处,578人次,DNl00MM以下供水管道253处,1080人次,清洗水表113只,183人次,换装水表326只,736人次,修理闸伐131只,352人次。

3、做好抄表、水表校验工作。水表是计量的唯一标准,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按月抄表,不估抄、错抄,抄表率和准确率达99%。水表检验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住宅用三表首次强制检定实施办法》,对需要安装的水表首次实行强行检定和使用水表周期检定,校表准确及时。已校表2334支,校各种口径的水表分别为:(1)校DNl5MM水表159支。(2)校DN20MM水表1047支。(3)校DN25MM水表664支。(4)校DN40MM水表39支。(5)校DN50MM水表80支。(6)校DNl5MM/M智能水表177只。(7)校DN20MM智能水表360支。

4、搞好行业用水管理,加强供水执法稽查。认真贯彻《**市计划用水指标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指标,正确区分五种

行业用水,加大城市供水法规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供水稽查效率,严格查处违章用水和行业违规用水行为。已查处违章用水12829.40元,超计划用水120万元。

5、抓好水费、排水费收缴工作,及时回收资金。水费售水总量2050万吨,销售收入3350万元,实收回水费3300万元,水费回收率达99%。排水费应收总量2050万吨,销售收入950万元,实收排水费928万元,排水费回收率达98%。

6、狠抓社会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实现了全年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1)、根据市建设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公司成立社会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及实施方案。把综治、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具体工作议事日程,做到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2)、总公司领导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订了综治责任书。单位内部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综合治理工作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及各类具体工作措施及重大事故处理预案。

(3)、根据市建设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我单位在总结近年“创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在巩固提高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防范措施,优化管理,因地制宜支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采取专项治理,依法治理的原则,整治薄弱环节,提高职工素质,扎扎实实的全面推进创安活动。

(4)、按市委普法办的要求对干部职工进行普法学习,公司干部职工参加法律及综治业务学习226人次。

(5)、各部门(公司)始终围绕“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这个原则开展工作,认真落实综治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具体划分到岗位。对各岗位人员严格要求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了事故的发生。通过以上工作的落实,实现了全年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三、工程计划投资建设情况

*年由市计委下达本年完成投资三千万的计划,以西片区为重点,投资二千万元。截止*年10月30日,实际完成投资952万元,西片区未投入。

(一)、管网建设完成情况。

1、已完成项目情况:

〈1〉、曲沾大道工程完成投资(经审计)224万元,安装球墨铸铁管DN300mm口径长3606m,DNl50mm口径长936m;安装钢管DN200mm口径,长120米;安装PE管PEl60mm口径,长1500m。

〈2〉、交通路工程完成投资35.7万元(已评审),安装PE管PE325mm口径,长1109m。

〈3〉、内环东路工程完成投资28.9万元(已评审),安装PE管PE200mm口径长1056m。

〈4〉、完成管网初步设计项目投资102万元,经省发改委组织评审通过。

〈5〉、瑞和南路工程完成投资77万元(未审计),安装球墨铸铁管DN400mm口径,长1056米。

〈6〉、南片区横五路工程投资117万元(未审计),安装球墨铸铁管DN300mm口径,长2496米。

〈7〉、环南路工程投资163万元(未审计),安装球墨铸铁管DN600mm口径,长1473米,安装钢管DN200mm口径,长132m。

以上合计完成投资747.6万元。

2、本年开展的项目工作

〈1〉、南片区纵四路工程中标价327万元,安装球墨铸铁管DN600mm口径,长2373米,DN300mm口径,长306m。现受道路拆迁影响,停工已半年,已完成投资80万元。

〈2〉、麒麟北路(教场东路至建宁东路段)工程,中标价264万元,因要与绿化处对面小公园同步施工,现停工。

〈3〉、教场东路工程投资约45万元,安装PE管PE325mm口径,长700m左右,近日开始施工。

〈4〉、进行环南路后段与320国道管道工程的准备工作。

(二)、已完成设计项目情况:

1、已完成设计的项目有:南关十三村、阳光小区、瑞和新城、文昌路干休所、南苑村、水泥二厂生活区、水寨三、四、五组、水电十四局、交通集团、市中级人民法院、东关十村、人大(解家塘子)住宿区、东关三村及部份零散户。

2、正在进行的设计项目有:滇黔桂石油勘探处(南宁北路)、麒麟区供销社、**市电机厂。

(三)、一水厂扩建情况:

一水厂扩建本年完成投资为121万元,具体是:

〈1〉、土建工程收尾、厂区工艺管道安装、挡土墙施工投入资金36万元。

〈2〉、设备物资(无烟煤、石英砂、承托层、斜管等)采购金额28万元。

〈3〉、滤板制作安装、滤头安装、滤料投入投资21万元。

〈4〉、自用水泵房电气控制系统,投资约28万元,建设中。

四、公司体制改革

为了适应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推进供排水的市场化进程,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司结合城市供排水企业的特点进行体制改革。市政府召开第35次常务会,决定将供排水事业推向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使供排水公司的产权有限期地转让,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城市供排水总公司的国有资产向社会开放,通过股权合资或特许经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盘活公司资产存量,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成立了**市城市供排水总公司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工作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市供排水总公司,并授权市建设局、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代表政府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授权供排水总公司代表政府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通过广泛宣传,在网上招商信息后,先后有30余家国内外企业法人与我公司联系,其中13家到供排水公司考察洽谈,通过比较后选择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双方应合作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主要合作内容和模式概括起来为“股权合资、产权转让、特许经营”,即首先将**中心城区三个自来水厂、一个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的管网进行厂网分离,政府或城市供排水总公司控制经营管理城区配水管网,四个水厂(含自来水厂前管网)分离出来作为标的物与天津创业环保进行合作。由**供排水总公司、天津创业环保依照《公司法》共同设立合作公司经营管理分离出来的四个水厂(含自来水厂前管网),天津创业环保为控股方,股权设置为天津创业环保90%,供排水公司10%,合作公司在**注册,注册资本金为1.2亿元,双方以所持股权比认缴注册资金,并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作公司设立后,由我公司将四个水厂(含自来水厂前管网)一定期限内的产权转让给合作公司,并规定合作公司对所取得的四个水厂的产权设施只有占有、使用、收益权,没有产权设施的处置权。合作公司获得四个水厂(含自来水厂前管网)产权后,由市政府授予合作公司特许经营四个水厂(含自来水厂前管网)现有设施和将来扩建的权利,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到期时,由天津创业环保控股的合作公司再将四个水厂(含自来水厂前管网)无偿、无条件、不设置任何抵押、留置,且正常运行情况下移交给**市人民政府。

*年6月22日市中心城区供排水项目合作签字仪式在**举行,市建设局、市城市供排水总公司、天津创业环可股份有限公司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双赢”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股权合资、产权转让、特许经营”的合作模式,共同经营管理**中心城区一、二、三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这标志着我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改革迈出了新步伐,为全市乃至全省公共事业改革探索一条新出路。

五、城区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

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减少水资源浪费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及**城区城市供排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年3月17日经省物价部门批准,**城市自来水收费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由每平方米1.10元调为1.50元,污水处理价格0.4元;行政事业用水2.10,污水处理价格0.5元;工业生产用水由每立方米1.30元调为2.40元,污水处理价格0.6元;经营服务用水为每立方米3.00元,污水处理价格0.7元;特行用水为每立方米3.90元,污水处理价格0.8元。

总结成绩,寻找不足,新的一年里,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全司干部职工将齐心协力,克服困难,我们的工作目标及责任制具体是:

1、总公司全体人员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信心,充分发扬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优良传统,齐心协力,把企业改制和特许经营权转让工作全面深入的惯彻、执行好。

2、完成20*年生产、经营计划指标任务。

3、改造城市供水管网,合理配置水资源,根据新建片区的规模、性质、用水量及分布等,做出供水规划及管网布置,做好施工设计等准备工作,具体为:A、东片区投入900万元。B、南片区投入388万元。C、西片区投入500万元。D、中心城区投入400万元。以上合计投入2948万元。

4、一水厂扩建工程:A、完成厂区道路、照明系统、绿化工程,投资160万元。B、完成潇湘水库取水头部工程,投资500万元。

5、以上3、4项合计投入2948万元。但是,管网建设工程属城市道路的配套工程,若道路修建计划改变,管网投入相应改变。

6、继续改造城区老、旧、漏管线。

7、完成水质监测站进入省级监测网的申报工作。

8、根据**市人民政府曲政办发[*]227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完成城市供排水调价的实施工作。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篇6

关键词:管理机构改革

1.石家庄市城市概况

1.1石家庄市是河北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中心,地处京津要地,是中国环渤海及华北地区的重要工业基地和中心城市。全市辖6区、17县(市)总面积1.58万km2,总人口860万人,其中市区307km2,建成区105km2,市区人口154万人。

1.2石家庄市是我国距首都北京最近的一个省会城市,也是我国目前唯一的铁路和高速公路同为十字交汇的城市(铁路有京广、石德、石太,高速有京石、石安、石太、石港)。航空港已通达全国二十多个主要大中城市,并有定期香港、俄罗斯国际航班。石家庄市是全国交通枢纽城市,也是全国纺织、医药、化工、电子机械、建材工业的重要基地,1997年全市国民生产总值为780亿元人民币,财政收入54亿元人民币,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1100美元/年,在全国一类经济强市中排名第15位,GDP约占全省的1/5。石家庄市又是我国北方重要商贸中心和物资集散地,1997年底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38亿元,集贸市场成交额达403亿元,市区内电话装机容量超过60万门,万人占用量居全国前列。

1.3中国666个城市中有100多个严重缺水,其中特别严重缺水的有30多个城市,石家庄市是其中之一。城市年用水量3.8~4.0亿m3,每年地下水补给量为2.5亿m3,年地下水超采约1.4亿m3,地下水漏斗中心水位下降平均每年约2m,漏斗区达400余km2,依此推测,地下水可采量只可供15~20年,潜伏着严重用水危机。由市政府投资开辟了地表水源,日产规模30万m3的水厂1996年正式投产运营,打破了单一地下水源,对地下水的超采有所缓解。目前城市内有地下水源井802眼(厂矿638眼,市政供水164眼),总供水能力约80-90万m3/d,加上地表水,城市总供水能力为120万m3/d,其中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能力约60万m3/d,自备井约50万m3/d,郊区等10万m3/d。1996年全市供水量3.78亿m3,其中自来水公司供水约1.9亿m3,自备井约1.8m3。

1.4石家庄市每天排除生活和工业污水约90万m3,其中厂矿企业有十几座污水处理设施(制药、纺织等),有城市污水处理厂一座¾桥西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为16万m3,城市污水处理率约18%,现正立项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贷款额5000万美元)筹建一座日处理50万m3的污水处理厂,位置在城市东南郊,预计2001年底建成投产。目前项目正在积极筹建运作中。

2.水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2.1目前机构名称及职能

目前石家庄市从事水管理的有9个政府部门,职能处、室、站、公司有12个,详见图2-1。从该框图中可看出各机构均有水管理的内容,但各自侧重点不同,其机构形成有历史原因,也是以往社会发展的需要。

2.2机构形成的历史沿革

(1)建国前,中国是个小农经济为主的农业国家,历史上并无统一的全国水管理部门。1949年以后国家重视水利事业,由于治淮、治黄及治理海河等大型工程的需要以及对“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的认识,中央政府在建国初期成立了水利部,省成立了水利厅,地区成立了水利局,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大江、大河、湖泊、水库的治理,防汛以及农田水利建设、农田灌溉管理等,水利和农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般地方领导把水利部门划归在“农业口”。

(2)中国的城市供水、排水历史上一直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管理(建国前称卫生工程局、市政工程局,公用事业局等),建国后地方上称建设局、城建局或市政公用局,省称建设厅(或建委),国家称建设部或建工部,因此城市供水、排水历史上一直归建设部门来管理。

(3)建设部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地方建设局逐步分解为城建局、建工局、房管局、规划局、公用局、环境卫生局、园林局等,随着机构分设,也把管理权分解了出去,如规划局审批打井位,将原来城建局的职能划出带走,建委节水办审批企业用水等。

(4)由于建设部门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还承担了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等职能。

2.3社会发展需要

(1)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中国由于工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严重,因此在七十年代中期,国家、地方相继成立了环保部门,国家称总局,省、地方称环保局,负责水、大气、废渣、噪声的污染控制和监测,同时对企业的水污染排放实行达标排放,不达标罚款的政策。环保部门统一管理环境质量,行使政府环保职能。

(2)地质矿产部门过去主要任务是寻矿、探矿,八十年代后国家赋予了它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水被认为是天然资源之一,地矿部承担了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其下属水文地质部门除了勘探水资源,摸清地下水资源情况外,另外有部分管理职能,如参与规划合理的开采(基本做到采储均衡),对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办理采矿许可证等。

(3)进入八十年代后“节约用水”成为国内外十分关注的课题,地方政府为了突出抓好全民(包括工业和民用)的节水工作,在多个部门成立了“节约用水办公室”,分别制定用水标准,由不同部门收取水资源费。

(4)国家加强立法,制定了食品卫生法,明确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由卫生部门监控,因此地方卫生检疫部门直接参与管理供水的检测、抽查等工作。

(5)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家制定了“水法”,明确水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地方的水利部门。为了加强水的管理,提出了“用水许可证制度”。由于机构改革未及时进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原有的管理体系发生了交叉和重叠。

2.4利益驱动与争权

(1)国家和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多种收费,如排污收费、超标排放收费、水资源费、排水有偿使用费、水资源保护费以及各种管理费,由于未实施“收支两条线”,谁收费谁方便,所以原本没有异议的事却产生了矛盾,如水利部门与城建部门为征收水资源费的范围发生争执,地矿部门与水利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证及征收河道采砂费出现争议等。

(2)改革年代精减机构是大趋势,但有些部门为了显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性”,凡已有的职责决不放松,可有可无的职责尽量拉过来,沾边的就不断延抻扩大,造成“你有我有全都有”,原本一两个部门管就可以的,现在牵连出八、九家。

转贴于3.现状机构的利与弊

3.1在一定时期的积极作用

分部门、分级管理也曾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是分工细,各司其职,人力充足。在节水、环保、水利建设等方面均为专业化管理,对环境、节水、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都曾取得较明显的成果,由于分工细,对环保、水资源开采、供水、排水、节水各项工作均有政府法规或行政规章,在一定时期,执法依据和执法力度相对增强。

3.2主要弊端

(1)未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未能从全局评价水资源量,筹划用水,难于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审批取水政出多门,曾造成失控,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

(2)部门多、管理权限分散,决策缺乏全局系统考虑,有时实施不同步,影响事业的正常发展。如地表水厂的原水水费、水资源费未纳入整个系统考虑;水库的检修与城市供水未能做好协调;污水处理后的再生水未能及时重复利用等。由于城建部门和水利部门是分管分设,缺乏通气和协调,因此不能统一管理工程,统一筹划经济效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3)不利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无论是水利供水还是城市供、排水都是作为福利事业由国家经营的,水行业长期亏本、负债经营、靠政府补贴,极大地增加了财政负担。供水、排水企业不是独立法人,行政干预很多,企业化名存实亡,造成供、排水事业连年亏损,政府补贴年年增加,已不堪重负。诸多行政部门把企业几乎禁锢在很小的天地里无法飞速发展,而政府诸多部门陷入了繁锁的事务性工作中无法摆脱,人员臃肿,事业发展受到影响。市场经济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政府应侧重宏观调控和立法,发挥全局性、政策性的指导作用。

(4)分工过细、机构重叠、人员过多,往往造成各部门相互掣肘,相互矛盾,甚至出现扯皮,一件事基层需要多次跑多个部门,极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影响了政府形象。如城市供水二次加压设备的安装,市政公用局和卫生局都下发文件宣称自己是主管部门,用户需跑两个部门甚至多部门才能得以批准,给用户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一些较大问题涉及到争水,往往需要由分管农业、工业、城建、文教卫生等方面三、四个市长出面协调。

(5)由于分散管理、多部门管理信息资料分散,缺乏沟通和交换,现有各部门管理手段落后,大部分靠原始手工操作,缺乏现代化水管理手段。只有实现集中统一管理才可以从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传输、优化选择,到方案制定都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通过微机和信息处理系统实现资料数字化、系统化,办公程序化、决策科学化和行政法制化。

(6)水利用低效,尽管石家庄市以往节水有一定成效,但潜力仍然很大,无论城市和农村节水都大有可为。由于城市与农村的水务分属两个部门管理,农村、城市都出现争水现象,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统一机构来全面规划地表水、地下水开发利用。城市和农村用水必须实行定额供水,以使节水全面取得实效,这才能有效缓解城市缺水状况。

3.3机构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

现状机构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起到积极作用,并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为水的管理向科学化迈进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生活用水量的增加,现行的管理机构已不适应水的管理,特别是在目前水资源短缺,而地下水、地面水又遭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如何使十分短缺的水资源,十分脆弱的水资源环境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水管理机构改革势在必行。为什么这样讲?石家庄的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可以充分说明机构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

(1)各水管理机构根据部门利益制定实施方案,不能实现科学管理水资源。

例如:石家庄市几十年来均依靠开采地下水来维持城市生产及生活用水,几十年来造成地下水超量开采,目前已累计超采15亿m3左右,强制性野蛮开采造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由早期的5~8米,下降到目前的40米左右,造成市区部分地区地下水干涸,地下水水质恶化。在这种严竣的情况下,石家庄市引地面水入市,投资6.2亿人民币建设地表水厂,日供水为30万m3,最高日可供水量为40万m3。地表水厂于96年7月向城市供水,地表水厂建成后从理论上讲,地面水、地下水联合调度,涵养地下水使超采地下水的局面得以控制,但从石家庄市水管理现状来看,水管理各部门从自身利益考虑,如供水公司是企业单位,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源水价格每立方米相差0.15元。如供水公司多供地面水,少采地下水,供水公司的企业效益受到损害,企业考虑企业的利益那就只有继续超采地下水,而地面水只能做为地下水的补充。地表水厂投产3年来,地表水的日供水量在冬季为10万立方米左右,夏季在20万立方米左右,地下水的年超采仍在1亿立方米左右。

(2)水资源多头管理、水价管理混乱,不利于科学管理水资源。

石家庄的地面水资源属省水利部门管理,源水价格的制定根据水利部门的情况制定,地下水资源属石家庄市职能部门管理,价格根据石家庄市的情况制定,水资源多家管理,多种水价,势必给企业带来了一个由经济比较而选择水源的问题,不能按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地面水、地下水资源。

(3)多家管水,多家供水,供水质量缺乏规范化管理,供水安全得不到保障。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部门有供水公司,各工矿企业的自备井,农村以各村为单位的地下水井,城市供水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建设部制定了科学的管理操作规程及检验办法,供水检测指标根据重要程度有不同的检测频率及检测标准,供水公司按建设部的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检测设备及科技人员,每天对有关指标进行检测,如有超标立即停止向城市供水,供水安全有可靠的保障,而其它供水部门不能按建设部的要求进行科学管理,没有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及人员,有的单位水质长年不进行检测,即使有的单位检测后发现水质不合格也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继续向外供水,人民生活的生活质量得不到保证,据供水公司对石家庄市有些自备水源的水质检验,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4)水价构成不合理,污水处理费用不定,污水处理重视不够,有限的水资源遭到严重污染。

石家庄市的供水价格构成不合理,如供水公司的水价较低,而且供水价格长年不变,不能做到以水养水,水源的开发建设,污水处理导流的建设,基本上依靠政府投资建设,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污水处理跟不上水源开发建设,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污染。

综上所述,水管理的机构改革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紧迫的。

转贴于4.改革的实施方案建议

4.1减少层次和管理部门

(1)第一步为起步期。先将属于市建委系统的四个局(办)的机构规划局、节水办、市政公用局、环保局的部分职能合并,扩大节水办权限。规划部门不再审批打井井位,计委的宏观调控意见作为中长期规划,指导规划局进行全面规划,在两个政府部门制定规划的基础上,交给完全企业化管理的“市规划设计院”进行给排水专业的规划设计,市规划局及计委两个政府部门不再承担水管理职能。

(2)第二步为调整期,即调整水利部门职能期。国务院于1998年6月下达了国发办[98]87号文和[98]5号文,对于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¾-水利部的职责给予具体划定,并特别强调将原建设部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部承担。原地质矿产部承担的地下水管理职能交给水利部。国家改革已出台的规定,地方也应参照执行。

因此第一步应将市地矿局地下水管理与建设部门防洪和水资源管理职能划入水利部门。即取消地矿部的地下水管理职能;同时将节水办水资源管理纳入水利部门,将市政公用局的城市防洪纳入水利部门管理。这样就加强了水利部门的水资源管理权限,削弱或弱化了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能。

(3)第三步为运作期。需一个相对较长时间(5~10年)实现,由三个部门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节水管理的具体操作。

·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规划、调度和管理,实现水资源管理一体化。应承担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实施水量分配计划,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划,实施对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及对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水域纳污能力控制、监测,提出限制排污总重的意见,从而强化了水资源统一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要对国家大气、水源、废渣、生态等环境质量负总责。市政府的环保部门要对全市水污染问题及地下水环境问题全面负责,要对企业污水排放实施有效控制以保护水资源,要依据水利部门提出数据和意见实施水环境全面保护与管理。

这一步将形成“三龙治水”,共同管理,这期间三个主要部门要相互配合,名司其职,将水资源管好、用好,同时保证城市供水、排水设施进一步完善,水环境逐步得到改善。

(4)第四步为过渡期。应将“三龙治水”的建设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有关水的事务,包括政府制定水价政策(供水、污水处理、排水)与水有关的行业发展规划,政府监察(包括市域内水环境的监控、治理),统归一个新设的“水务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并由它进行宏观指导,体现政府职能。三部门间的矛盾统一由“管委会”协调解决。“管委会”只制定方针、政策和标准,具体操作暂由三个部门执行。这期间是个过渡期,约2~-3年。

(5)第五步把“水务管理委员会”建成一个政府管理实体¾“市政府水务管理办公室”或“市政府水务管理局”取代“三龙治水”,成为真正统一的水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类似法国的六个区域(流域)的“水务管理局”或英国伯明翰“水务管理办公室”。其他有关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水务”运转实施全由企业承担,政府不再直接干预。

其改革进程和框图如图4-1(图中虚线框内的部门存在,但不再赋予水管理职能)。

4.2配套的两项改革

(1)价格体系的理顺与水价逐步到位

目前我市供水水价与排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均偏低,各实体主要靠政府补贴运转,对事业发展不利,市政府计划用几年时间基本做到“水行业”自负盈亏,具体规划为:

·经过几年努力和两次调价,我市供水水价由原来平均0.47元/m3已平均上升平均为0.89元/m3,与运行成本0.90元/m3基本持平。政府计划以后每年进行微调,至本世纪末调到1.50元/m3,达到企业能自己对原贷款还本付息并有微利。另外也在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吸引外资,准备成立股份制企业,拟发行“冀水”股票,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

·污水处理费从1997年8月15日已面向市区全部用水户征收(省冀财综字第73号文)。收费标准为0.20元/m3,拟采用“小步快跑”形式每年上涨0.05元/m3,至此2001年桥东污水处理厂投产时可达0.40元/m3,基本上可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费,而且该政策继续延伸到2006年,收费标准达到0.65元/m3时,即可保证污水处理厂还本付息和折旧,实现自负盈亏。

·目前排水管道泵站收取排水有偿使用费标准为0.08¾0.10元/m3,该项收入与污水处理费可以合并使用,专项用于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的运转维护。

·排水和污水处理也正在探讨吸引外资的方法,首先是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的贷款;为事业的发展也正在商谈采用BOT方式建污水处理设施,15~20年还本付息,然后外方把厂留下来归中方所有,该项目正和澳大利亚、加拿大、香港等厂商接触洽谈中。

(2)水行业逐步实现企业化

·我市供水公司自1940年成立以来形式上一直是企业,但由于价格不能理顺,企业长期政策性亏损,一直靠政府补贴维持,企业发展更是依赖政府投资,这样躺在政府的怀抱中,企业既无积极性也无上进心,更无挖潜增效的主动性,甚至想方设法多报亏损,争取政府多补贴,反映了当前某些经营者的不正当心态。只有价格理顺,采用股份制,成立董事会,真正的企业才会诞生。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是改革的必由之路。

·我市排水、污水处理行业一直是事业单位,靠政府经费支持运转,政府给钱多就多运转,给钱少则少运转,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必须成立排水、污水处理的企业实体。根据世界银行的要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市计委于1997年5月14日以计投(97)159号文批准成立“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管理,排水管网建设维护和管理,排水泵站建设、维护和管理。该公司已经工商局注册登记,发放了营业执照,有了筹建班子,预计需一个较短时间的筹备便可正式运营。

4.3拟实施工程项目

随着我市管理机构改革与调整,有些城市水工程也要相应实施。目前,已经实施和计划实施的主要项目有:

(1)引水入市环境工程

过去水利部门主要是面向农村和农业,现在逐步把水利重点和目光移向城市和工业,这有助于改善过去城市、农村水管理分设的状况,可以互通信息和情况,使水资源得以合理应用。在省、市领导的关注下,引岗、黄水库入市工程已于1997年开工建设,其主要功能有:

·雨污分流,将市内合流管道改建为雨污分流管道,将污水截流送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雨水进明渠、湖泊、公园,以充分利用天然降水。

·改善市区生态环境,开辟市人工河道,将水库的水定期向引水明渠补充,并在人工河道建橡胶坝拦截清水、保持一定水面,在明渠附近重点部位建20余处公园绿地,美化市区环境,增加人工景点,改善市区小气候和景观。

(2)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再生水回用

·引水入市明渠形成后,每年水库定时向明渠输水,但在非输水期明渠有干涸的可能。可以用处理后的再生水予以补充,初步设想是在污水处理厂设二次加压泵站和调节水塔,辅设几公里管道,连接用于市政、园林用水和明渠补水。

·石家庄西部鹿泉市地下水严重匮乏,农村机井出水量小,将污水处理后再生水用于西部灌溉是非常必要的。目前该方案已经做出“回用水研究报告”,处理后污水主要回用于高迁、永壁和寺家庄镇三个乡,总灌溉面积可达3~5万亩,对充分利用水资源,涵养西部地下水有较显著的环境、社会、经济效益,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3)配合我市水管理机构改革,需在石家庄市供水总公司建立城市水管理信息系统,测试和应用“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使其更加完善。

4.4改变收费办法和制度

(1)由目前的部门收费改为财政局所属收费局统一收费,收、支两条线,各部门的多种收费、管理费即刻停止。这样防止了部门利益驱动和争权,同时遏止了行业不正之风。

(2)将目前地方立法确定的多种名目的收费改为国家统一的税收,建立合理征税制,如建设税、水污染治理税、水资源及防洪税等统一纳入国家税收制度,可以防止地方上的“减、免”,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及违法行为的产生。

5.改革要实现的最终目的

5.1目的

在即将进入21世纪的关键时期,作为一个典型缺水的省会城市和改革示范市,必须及时谋划其可持续发展,率先贯彻中国21世纪议程。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实现资源、环境、人口和发展的协调。

石家庄市的突出特点是水资源十分匮乏,水资源供求矛盾日益尖锐,水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止,这就赋予了城市水管理十分艰巨的任务。“21世纪中国城市水管理”项目的开展和在我市的示范,给了我们一个难得的契机,项目研究和实践的重点之一就是城市水管理机构改革。

水管理机构涉及政府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其中政府机构改革是关键。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们的目标首先是克服目前政府水管理部门存在的弊端,合并职能部门,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能,建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管理机构,以推进城市水管理的全面开展。

做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正向市场经济过渡,要求政府机关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状态,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政府要强化宏观调控,制定政策和立法,合理分配使用水资源,制定发展规划,制定监控标准,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企业则应建成现代企业制度的水行业企业,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进入市场,从政府的“附属品”摆脱出来,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使其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而事业单位则成为政府的助手和耳目,为政府及时提出咨询,为企业提供服务,使政府能实现科学、民主决策,进行有效管理,使企业得到技术支持。事业单位要收取合理咨询研究费用,但主要不以盈利为目的,要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提出方案建议。

5.2框图示意

5.3机构改革实现后石家庄市水管理展望。

按机构改革实施报告实现后,石家庄市的水管理将走上科学管理的轨道。

(1)水资源可以联合科学调度、运行

机构改革后变多头管水为行政主管部门管水,对水资源优化调度,科学合理的调配石家庄市的地面水源、地下水资源,控制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局面,控制水资源污染的局面,使石家庄市的水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涵养和保护。

(2)合理制定供水价格,以水养水使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机构改革后变水源多种价格,供水多家管理为统一价格、独家管理,水价构成中既要考虑制水成本因素,又要考虑水资源保护因素,污水处理等因素,使水资源得到充分保护,供水部门有一定的利润以提高供水管理水平及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