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提倡已经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第二十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查验受术者的生育服务登记信息或者生育证。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下列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第二十三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第二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各级财政核拨的计划生育事业费按比例分担;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二十七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或者单位;
(二)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长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的技术人员;
(四)在节育技术、避孕药具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生殖保健技术的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条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怀孕后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优生优育指导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为育龄人员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档案,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禁止个人和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严格遵守手术常规,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手术的有效。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谎报婴儿死亡的;
(三)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第三十九条对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公民,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节育手术费用自理。
(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在推荐和介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被推荐人或者候选人如果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如实介绍,不得隐瞒。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欺骗、隐瞒、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所取得的计划生育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四条社会抚养费、罚没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一、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以国家、省、临汾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与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条块结合、共同管理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应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月30日前应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三)群众参与原则
村、社区、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专业市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教育和引导流动人口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四)定点服务原则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按照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定点服务约要求.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共同管理,综合服务。
(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协助党委、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计划,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3、组织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工作,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动态,按时完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上报任务。
(二)有关部门职责: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关部门,包括公安、工商、劳动就业、卫生、房管、市场管理、教育、城建等部门,要将流人口计划生育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共同履行好以T职责:
1、核查婚育证明。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
许可证等证照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等服务时,应将核查其现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作为一项审核内容;对持有未经查验婚育证明者,应告知其到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
2、通报情况。
各有关部门在每月30日前,应将成年流动人口基本情况通报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通知催办。
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告知其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下达催办通知书。
(三)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收集、整理计生、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分辖区及时反馈到各村、社区。
4、汇总所辖区各村、社区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将变动情况和服务情况.及时上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5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相互沟通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村、社区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是掌握和反债流动人口服务需求信息及落实情况的源头部门,其职责是:
1、在登记流动人口本人身份、家庭及随从少之员情况的同时,做好成年流动人口的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2、对照核实乡、办事处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
3、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宣传咨询和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等服务。
4、为流动人口出具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的情况证明。
5、每月向乡、办事处汇总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表。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办)、村(社区)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配好、配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员,收集汇总信息,开晨经常性的培训活动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部门在开展自身业务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掌握情况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乡、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及时反馈给村、社区。由村、社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各种信息统一汇总,并逐级上报给乡、街道办事处、市计划生育流动八口管理部门。
(三)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时,应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联合,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内容融入其中。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清理和治理活动,解决流动人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年的努力,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在思想认识还是管理技能都得到大幅提升,并逐步适应了自己的角色,肩负起领导的重托,为公司的正常运营贡献了自己的力量。现就我个人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2012年基本情况
(一)思想情况
通过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的指导,以及自己的自身感悟,各方面的认识水平均得到很大的提高。逐步将自己从财务工作主力的定位中脱离出来,开始主动思考企业规划、部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始主动学习、接纳、宣贯企业文化,基本实现了与公司领导层在思想认识上的高度统一,在工作中逐步担当起承上启下的中层角色,工作的局面正迅速打开。
(二)2012年的主要工作业绩
积极推进团队建设。按照公司的要求,为了实现“少数人影响多数人”的目的,公司成立伊始,我本人就响应公司的要求,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在领会公司文化精神内涵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忠诚、荣誉、责任、创新”为核心的部门文化理念,制定了财务人员行为准则,基本建立了以“职业规划、月度计划、周计划、日安排”为一体的员工日常管理体系,并通过制定工作日历,强化员工的时间管理,同时通过认真贯彻人力资源部下发的绩效管理制度,提升内部绩效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建立、健全制度管理体系。为了确保公司在整个运营过程中,始终做到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在企业成立之初,总会计师就安排我,组织计划财务部及时起草了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管理办法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为公司尽早具备基本办公条件提供了保障。为了进一步支持公司正常运转,我又组织计划财务部先后下发了合同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等12项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流程,基本搭建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框架,为公司开展各项财务工作提供了制度约束和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核算体系。公司成立以来,我本人与计划财务部全体同仁通过不懈的努力,及时完成了帐套建立、科目预制、报表设置、单据印刷,印章刻制等
理顺内部经济运行机制。公司的各项制度下发以来,为了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弥补制度管控的空白,按照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的要求,我组织计划财务部先后对六项可控费用的管理程序和零星劳务、零星采购的管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同时建立了例行财务稽核制度,通过持续的制度改进和强化制度的日常监管,不断提升财务管控能力,降低了企业运营风险。
全面启动预算管理工作。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重要而有效的基础管理手段,在提升企业资源分配水平,提升企业管控能力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2012年,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我组织计划财务部利用编制全面预算报告的过程,逐渐形成了具有天庆特色的预算编制方法,形成预算管理制度,理顺预算控制程序,为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强化内部学习,提升整体素质。针对计划财务部员工普遍年纪较轻,积累缺乏的现状,按照总会计师的要求,我组织计划财务部全体员工认真开展制度学习,业务学习、管理技能学习,并创造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员工素质得到快速提升,迅速达到了公司的基本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
工作效率仍有待提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下,由于时间管理不到位,工作方法陈旧,工作技能不足等原因,直接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做事拖拉严重,不能很好地满足工作需要。
领导管理手段仍不娴熟。由于我个人管理经验不足,管理手段比较凌乱,不成系统,不能很好
地调动员工积极性,科学地组织内部工作,对工作的整体开展有一定的制约因素。
工作预见性不强。负责人的主要工作应该是为企业发展指明方向,为员工成才指明目标、提供方法、给予支持,因我未能及时制定计划财务部的发展规划,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管理水平的提高,削弱了员工创业的激情和士气。
二、2011年的基本设想
(一)针对
2012年存在问题的改进方案
首先要强化时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将通过制定日工作安排意见等手段,降低无效工作的时间,减少上网时间,改进工作方法,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逐步整合管理手段,形成一套切合实际的管理方法。我将在学习其他企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形成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具有的可扩充性的内部管理方法,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坚持走动式管理,并多走出取经,以提高工作的预见性。管理不能闭门造车,无论内部管理,还是外部取经,都要到一线去,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基础的资料,才能发现问题的本质。因此,在2011年的工作中,我将确实贯彻走动式管理的方针,多走、多看、多想,在走动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工作的预见性。
(二)工作的整体构想
认真做好文化融合,内部管理,团队建设工作。我将继续按照公司文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创新、丰富部门内部文化内涵,按照员工行为准则的具体要求,严格要求,提高员工自身素质,提升部门形象,打造团队卓越执行力。
做好项目融资工作、服务项目建设。通过认真研究2011年的经济形势及信贷政策,我将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继续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同行保持密切沟通,通过不同的方式,采取不同的手段,全力保证项目建设的资金所需。
做好内部发展规划。为了进一步明确计划财务部工作方向,为员工提供明确的个人职业指引,我将与总会计师保持充分沟通,在内部发展设想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制定科学、可行的内部发展规划,以促进财务部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做好计划管理工作。计划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灵魂,是一切管理的基础,一项业务从计划开始得不到控制,那么在以后各个阶段的管控都是徒劳的。因此,我将组织计划财务部积极研究计划管理的方法,整合企业内部管理资源,将企业计划管理水平提升至一个新的高度。
继续做
好绩效管理、时间管理等工作。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认为绩效管理和时间管理是大有可为的,要想改变传统的管理方法,提升内部绩效,必须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因此,2011年,我将大力改革计划财务部内部绩效管理和时间管理,以提高在这两个方面的管理水平。
开展财务管理研究。2011年是企业的全面开展建设的一年,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将逐步进入生产经营期,按照打造一流企业的要求,计划财务部将尽早谋划,我将组织全体员工,按照职业规划,分块开展企业财务管理研究工作,为打造优秀企业早做准备。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我局始终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这项国策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分别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区人民政府签订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了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各科室、中心以及两个劳动保障服务站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副局长分管具体工作的管理模式。为了全面提高全局工作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多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战略的高度去审视,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使全局上下形成一股合力,脚踏实地做好计生综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按照我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各科室、中心的职能,将计生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科室、到中心、到责任人,将目标考核与年终奖惩挂钩。我们严格抓落实,要求将计生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认真、仔细地做好各类业务的计生查验和登记工作。在局务会和全局人员大会上进行专题研究,强调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各科室、中心经常性地开展自查。局计生领导小组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科室、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全面地督促检查,对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找出差距和失误,坚决予以改进和改正,督查和奖惩情况结果均以正式文件予以通报。实行规范化管理,硬条件做到硬,计生工作需要经费开支予以保证,软条件做到优,材料齐全完整美观。职介所是涉及计生工作较多的部门,我们更是勤于督促、反复检查,不允许有任何失误。
三、各负其责落实到位版权所有
--无锡市分行二四年上半年资金计划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随着粮食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和深入,“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问题已日趋突出,农发行的管理职能和业务范围也发生了变化,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在市分行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这个中心,适时调整工作思路,以总行的规范化管理考核为工作准则,以努力实现提高信贷资金运用效率和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为双重目标,调动资金计划条线在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资金计划工作的职能作用,使我行资金计划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2008年上半年资金计划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量化和细化考核评比办法
继全省分、支行长会议之后,市分行召开了2008年工作会议,把风险管理摆在了全行各项工作的首位,明确提出了年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绩效管理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凸现机关处室的指导职能和服务职能为宗旨,灵活务实地开展计划信贷管理工作。并且对照省行资金计划处的考核办法,对资金计划工作百分考核内容进行了量化和细化,从处室到基层行都相应建立了计划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在百分考核办法中,把资金计划工作细分为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现金及利率管理、统计管理、等级行管理、业务综合管理七大块,做到了岗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半年来的工作表明,年初制定的工作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方向明确,切合实际,对做好全市资金计划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二、加强资金营运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今年以来,我行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营运管理,信贷资金回笼后及时归还系统内借款,贷款回笼和借款下降基本保持一致。上半年每月信贷资金运用率均保持在99.5%以上,信贷资金保持较高的营运水平。
1、坚持资金头寸限额管理。今年以来我行计划部门进一步提高经营核算意识,严格对资金头寸的管理,在省行核定的资金头寸限额内按季核定基层行的资金头寸限额,并要求在保证正常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各行根据自身情况在限额内尽量压缩头寸占用,对不合理占用及时调整,保证了各行科学合理占用头寸资金,做到不闲置、不浪费。
2、完善资金调度管理。在资金调度环节上,市县明确专人负责资金调拨管理工作。在请调资金时,做到资金调拨与信贷计划的衔接,增强了资金与计划双重宏观调控作用,避免了资金供应脱节情况的发生。今年以来电子联行资金请调系统运行正常,我行继续坚持“小额度、勤调度”的资金调度原则,尤其是总行调整了资金请调时间以后,更加方便了基层行的资金使用,减少了资金请调时间,减少了资金头寸占用,今年上半年全行共请调资金87笔23350万元。同时我行严格按上级行的要求,规范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资金请调单》、《资金申请审批情况表》等,建立了《系统内资金往来台帐》,按月通过电子联行系统与总行对账,全年账务无差错,保证了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资料质量
(一)我行各级统计人员克服统计工作量比往年有大幅提增、统计报表上报时间节假日不顺延等实际情况,加班加点,任劳任怨,保质、保量、按时做好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上报了省分行与人民银行的各类统计报表,统计工作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为加强对现金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我行建立了现金投放、回笼月度分析报告制度,按月对辖内支行、部现金收支情况及其特点进行分析,并对造成当期现金投放(或回笼)的原因予以重点分析。
(三)我行在统计管理上始终坚持按照国家统计法以及人民银行和农发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数据完全来源于各支行(部)会计部门的各项报表,坚持报真情、报真数,不擅自公开发表统计资料和泄露统计机密,在按时完成好省分行规定的各项统计资料的同时,认真地做好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
四、加强财补资金管理,做好监督拨付工作
今年以来我行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重点是加强与财政、粮食部门的联系,积极向政府、财政、粮食主管部门汇报粮食销售、保管情况,补贴资金能否及时拨付到位直接影响到我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自粮食市场放开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财政补贴已逐步减少,加上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给粮食企业经营和我行收息率的顺利完成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也严重影响到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在新形势下,我行年初对所辖支行、部的财政补贴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及时掌握各级粮棉油储备数量、库存值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对各项补贴的项目、金额、来源、时间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对已掌握的各项财政补贴政策和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认真实施规范化操作,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督促到位和监督拨补等管理工作,按时正确上报各类财政补贴报表及有关情况分析;认真及时登记各类财政补贴台帐,确保台帐间数据准确、衔接。
(二)积极加强宣传,密切与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争取理解和支持,为管理财政补贴资金营造了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各支行、部落实配备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兼职人员,积极主动督促同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弄清每一笔补贴资金的来龙去脉,及时将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反馈财政部门,督促下拨资金,避免了由于职责不清、信息不对称造成补贴资金滞留的情况,并与会计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柜面监督,共同做好了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和拨付手续的管理。
(三)经过我行与当地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及监测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至6月末,全市应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6243万元,实收各项财政补贴资金4857万元,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率77.8%。
五、监测和分析等级行管理指标,适时调整工作思路
2008年度等级行考核与以前年度相比有很大的调整,首先市行要求各支行认真领会等级行管理文件,掌握新的指标精神,并对考核指标提出反馈意见,分析各项指标完成的难易程度,指导全年工作。其次根据各行按月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市行对各行的失分项进行原因和对策分析,通过对经营指标的监测反映,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找出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方向,为领导的预测决策提供了保障,有效提高了各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大调查研究深度,做好业务经营分析,发挥业务综合职能
为了充分发挥资金计划业务部门的综合职能作用,我行十分注重提高业务经营分析水平,增强业务分析的实用性,做好领导的参谋助手。通过对所辖支行、部和粮食购销企业信贷资金运用、粮油物资运动、信贷资金活动的变化、信贷资产结构变化及存贷款异常变化等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动态情况,深入分析影响全行业务活动的各种因素,并且坚持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态相结合、近期分析与远期分析相结合、银行信贷业务活动分析与企业经营活动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紧紧抓住收购资金封闭管理重点和疑点,揭示规律,找出特点,反映问题,提出对策,增强了全行业务经营分析的前瞻性和指导性。
七、加强现金和利率检查,确保政策正确执行
(一)今年以来,我行按照有关现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及具体实施办法,继续抓好现金管理工作。一是做好现金计划管理,现金计划一经下达,认真组织执行,同时要做好与当地人行现金投放计划的衔接工作。二是做好大额现金支付的内部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大额现金支付三级审批制度。三是加强粮棉购销企业现金帐户管理,严格控制粮棉购销企业帐户现金的支取,合理核定企业淡旺季库存现金限额,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减少现金使用。各支行(部)在信贷监管中强化了现金管理,并不定期地进行现金专项检查。市分行也在利率检查的同时对各支行(部)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企业现金收支基本能按照管理要求执行。
(二)我行利用多种形式向购销企业宣传利率政策,明确公布人行规定的企业存款利率、正常贷款利率,按合同利率计息、按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以及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等政策,指导企业计算好利息收支帐;银行内部严格执行各项存贷款利率及收息政策,切实维护利率政策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利率的调控、激励和约束作用。在严格执行利率政策的同时,我行要求各支行(部)每季对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书面上报市分行。市分行也对各支行(部)全部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利率执行情况基本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八、认真做好夏季信贷资金需求预测,为经营决策服务。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保证粮油收购资金的供应,我行主动和粮食、农业等部门联系,搜集相关农业经济部门的信息资料,如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变化情况,粮棉油种植面积变化、产量变化,粮棉企业改革改制进程等。并深入企业,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量,为计划预测服务。通过对今年夏季粮油购销形势的分析,预计前期收购进度较慢,收购时间会拉长,可能会出现收粮困难的现象。随着粮食收购准入条件放开,粮食收购主体呈多元化,收购量势必降低。结合多方面因素考虑,预计全市将收购小麦约6200万公斤、收购油菜籽1945万公斤。
回顾2008年上半年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对照省分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新形势下,全市计划在岗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有待进一步充实,业务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所辖各支行、部每月(季)财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不甚理想,有待进一步加大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力度。
九、下半年工作打算
二四年下半年我行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要积极适应当前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紧紧围绕年初制订的资金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积极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的综合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全行的各项业务工作服务。
(一)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加大资金计划工作考核力度,按季向所辖支行、部公布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促进全市资金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信贷投放预测机制。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预测年、季度企业购销量,编制年、季度粮棉购销计划;根据粮棉市场供需情况和预期购销价格测算,按照“以效定贷,以销定贷”的贷款原则预测信贷投放量,编制年、季度贷款投放计划。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粮棉市场变化趋势,及时修正年、季度粮棉购销计划和贷款投放计划,以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信贷投放预测机制。
××县工商局二四年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按照省、市、县部署,进一步推动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一手抓系统内育龄妇女管理,一手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确保了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一、系统内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组织领导:我单位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并配有专职计划生育干部1名。成立了计划生育协会,副局长××辉任会长,下设副会长、常务理事及成员。局党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计划生育工作专题会议,解决具体问题,并针对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方案。计划生育协会也建立了例会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设立了专门办公室,刻有专章,建立建全了育龄妇女档案,制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局党组与各基层单位层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奖惩措施,对计划生育管理出现差错的实行“一票否决制”。2、工作情况:加大计划生育支出,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学习材料、计划生育用品及支付查体费用、宣传费用和其他费用。计划生育设施齐全,对本单位的育龄妇女情况实行月报制度,每月上报××镇计生办,每季度孕情查体一次。举办人口学校2次,对200人次学习人员进行考试1次,对已婚男性进行计划生育调查一次。建立建全了干部职工计划生育档案,按时上报统计报表,无一差错。对育龄妇女信息清理核查一次,该落实节育措施的都已落实到位,并帮助南城社区对我单位南北两个家属院的育龄妇女情况进行了清理核查。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局认真贯彻上级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工商局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要求,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列为工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与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制定××县工商局关于认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副局长李辉担任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我局还专门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副局长××、企业注册局局长××任副组长、20个基层工商所所长和专职管理人员任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在企业注册局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并挑选政治素质强、业务过硬的同志具体负责,城区各工商所也明确了专职管理人员,为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我局同企业注册局和各工商所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书》,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方案,把这项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起各基层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一年来,各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各项制度和设施进步完善,登记簿、台帐、检查记录等一应俱全。今年以来,我局积极参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督导检查,主动配合××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开展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每10天向××镇反馈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0月份以来,我局先后两次抽调骨干力量70余人参加了××镇组织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检查,通过分组、分区、划片等方法,重点对城区个体工商户流动人口,特别是理发、饮食、服务等行业一户不漏地进行了清理检查,彻底清除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等以往的管理死角,查验率在95%以上。3、发挥职能,严格把关为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职责,今年以来我局多次要求各工商所对流动人口个私经营业户严格管理,明确提出,凡是流动人口申请注册登记,必须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暂住证及公安机关证明,手续不全的,工商所不得受理报批,也不得发放临时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局对以上手续作为登记注册的必备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从而确保了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到目前为止,我县共有流动人口经商人员670人,其中今年登记注册310户,查验人数658人,查验率达到了98%。我局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都录入专门台帐,纳入重点管理,并将《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及时反馈到计生管理部门。今年我局还加大了对计划生育药具和性保健品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审批营业执照,把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纳入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点,全年共组织两次集中检查,取缔非法经营8户,查处价值1万余元的假冒伪劣计生药具和性保健品,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我局将以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促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