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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例(3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4-29

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集团公司市区单位同时执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集团公司依照国家规定代为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作、财务和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集团公司规定,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审议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报集团公司研究;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监督计划执行;

(四)制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草案,报集团公司研究;

(六)听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和意见;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独立工矿区、驻外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市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集团公司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在机关职能部门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及统计、缴存、提取、使用等业务工作。

第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转移、运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审核后开设电子核算专户,并建立本单位计算机核算系统,按每一名职工核算其住房公积金的收、支、存业务。通过网络定期将住房公积金汇总报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传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建立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在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新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资金的转移和缴交。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第四章缴交比例、基数

第十五条由集团公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的比例。集团公司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调整缴交比例;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职工个人收入低于1000元/月,可申请降低本人的扣缴比例。对于不能同步调整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六条统一按照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但上下限执行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5000元的,单位和个人都按5000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677元的,单位缴交基数按677元/月,个人缴交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核定。每年7月1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标准。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单位和个人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应缴交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结算中心每月底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户。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不能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作为单位统筹资金强制划转。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一)连续两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1年,最低缴存比例为5%。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缓缴申请:

(一)连续4年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调整缴交比例和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因单位逾期或资金结算中心划转不及时的将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按照徐矿司[2004]171号文件执行。

第五章提取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

第二十六条矿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退休(职)凭本人、退休(职)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2、调离徐矿集团或者出境定居的,凭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出的工作调动介绍信、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3、购买住房的:

(1)购买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2)购买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经产权管理部门鉴定的《房屋买卖契约》、办理产权交易的有效付款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销合同、有效付款凭证;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4、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许可证。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通过转帐方式转移资金,但不得提取现金。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8、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身份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条提取时间

1、职工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的,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付款凭证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时,通过转帐方式将公积金转到还贷款帐户内清缴。

4、集资建房提取公积金的,自集资建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凭有效凭证一年内提取。

5、退休(职)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调离集团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可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个人持本办法规定的证件,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申请填制《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章,由公积金管理员提交相关证件,报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2、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单据,填制统一格式的公积金支取凭证(一式二联),支取人到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领取。月终财务部门将已支付的公积金支取凭证附页交公积金管理办公室进行核对登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将未付出数据报送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备检查;

3、对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填写《集团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财务印鉴章,到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划款手续。对于累计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凭集团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支取金额,予以转账结

算,作为公积金缴交额的抵交数。

第二十九条其他:

1、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在本人或被担保人尚未还清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续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积金。

3、集团公司市区各单位职工公积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证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的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购买国债净值占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例不超过20%,每年购买国债金额不超过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30%。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购买国债按2003年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建设职工廉租房的补充资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全年预算,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三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集团公司市区单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徐州市区域内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四)有购买住房的首付款证明;

(五)同意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

(六)有保险公司提供担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7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

(二)购买经济实用住房、集资建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三)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龄在15年以下50平方米以上的非顶层,最高贷款比例为评估价的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总费用的5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万元;

(五)购买公有住房房款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下不予贷款。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工作年限确定。男性借款人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还款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岁。借款人二次购买住房且按期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

行。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单位出据的工资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地产权证及评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须提供城镇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持规定的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书;借款人按要求如实填表、盖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单位要如实提供本人的工资收入证明;

(二)借款人持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审查核定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资格、资信等情况,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当场办结。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后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借款人可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到保险公司办理担保手续;借款人持以上相关资料,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抵押登记和房屋他项权证;

(四)借款人将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资料,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将款项划转至售房人的帐户;购二手房贷款的,由银行转发给借款人;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本息结算书,到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贷款担保

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须以担保公司认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必须遵守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借款人违反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抵押、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十条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可选择的还款的方式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两种办法;

(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受委托银行每月按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采取直接以现金、支票、储蓄卡等方式到受托银行规定的营业柜还款。

(四)借款人用自筹资金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应当提前向中心和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第四十一条违约及抵押物的处分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保险公司)公司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九)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经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第四十二条受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

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计收罚息或计收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后,不足偿还贷款本息和罚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和连带保证责任单位(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置工作,及时分析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原因,确认贷款的风险度。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算机系统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按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统一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各单位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计算机系统服务器与公网联接的设备需设立防火墙、服务器、网关等防护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攻击。

(三)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要严守数据机密,除向指定部门提供规定数据外,未经领导批准,不能向外提供数据文件,不能泄露个人的账号、密码,不允许外来人员操作电脑。系统的个人密码要注意保密,并要定期修改,防止被他人盗用。

(四)信息管理员应制定系统备份策略,指定专人及时进行多种方式的数据备份,备份的数据应异地存放,妥善保管。计算机信息管理人员对单位专用数据和软件,不得私自带出单位,不得拷贝给他人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为任何人查调内部资料及数据。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据的查询系统,供职工查询。

第四十六条报表管理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有关数据报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应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报表数据核对一致,分析说明要祥实,报送的报表要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上报。

第四十七条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报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执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上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财务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当年住房公积金的缴交、运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向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版权所有

(三)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当加强对集团公司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通报。

第五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社会审计和集团公司审计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单位住房公积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各单位应按企业企务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集团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年6月30日结息后的一月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打印并发放到职工手中,经核对有异议的应在2个月内本人向本单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导小组重新复核。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九章处罚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集团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而又不履行相关手续的,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强制划款。集团公司定期通报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公司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不能及时按规定报送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的;

(四)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五十六条单位违反本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集团公司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管办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以及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用住房公积金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职工的权益,集团公司依据责任追究办法执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贷款管理质量,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本市区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申请由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经市政府批准并与“中心”签订承办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计划

第五条“中心”根据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量加来年公积金归集量编制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使用计划在元月30日前由资金管理科编制,经“中心”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贷款计划的编制,按上年末公积金总额与当年预测新增额之和的80%控制贷款发放的额度。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是有本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本市区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封存。

二、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资金的30%以上,并投入使用(可以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抵充)。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提供房产抵押,同意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等手续。

五、没有尚未还清的借款及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六、同意用家庭成员或亲友住房公积金质押。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贷款额度按“可贷款额度”、最高限额及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个人贷款不超过购建修住房资金的70%。

二、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三、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25万元:单方实行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15万元。

四、用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不超过当前住房公积金质押额。

五、购买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适当放宽贷款额。

六、贷款的比例和最高额度随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贷款期限: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大修住房贷款不超过1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离退休时期。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利率的调整随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有关“职工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操作调整为次年一月,每年只调整一次。

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经“中心”确认符合公积金贷款范围和条件的发给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经办银行活期存折(工资存折)账号及其复印件;

二、购买住房者,提供购房合同及其它能够证明售房方同意将住房出售给借款人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建造住房者,提供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国土使用证及各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程估价文件或预算;

四、大修房者,提供房地产权证,大修预算,房屋质量鉴定证明;

五、提供借款人及配偶月工资收入证明或其它能证明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

六、已交购房款发票(收据);

七、有效抵押证件:《房地产权证》。

第十一条贷款调查

一、“中心”将借款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申请表内容逐项审查。

二、“中心”将确定的贷款对象的材料送承办公积金银行进行资信审查。

三、银行与“中心”联合对借款人资信情况及抵押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承办银行向“中心”复函,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及资信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

贷款根据承办银行审查意见、“中心”业务人员、业务科室意见,由贷款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中心”主任签批。

第十三条签订借款合同

银行凭“中心”发出的贷款委托书,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公证等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抵押、保险和公证

承办银行负责办理贷款有效抵押手续和房屋保险、公证等手续,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十五条贷款拨付

一、贷款手续办好后,银行凭“中心”开出的银行支票在“中心”的公积金存款帐户将委托贷款划入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二、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用转账方式转到与借款人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个人贷款本息由借款人按等额本息还款法或递减还款法方式按月偿还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贷款偿还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依据贷款委托扣款协议书,每月定期在借款人提供的存款帐户上扣还本息。经贷款人同意,可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本息。

第十八条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由其房产继承人或受赠人履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贷款本金余额及还清日止的利息。

提前偿还部份贷款的,根据借款人要求调整还款期限或每月还款额的意见,由受托银行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或每月还款额)。按提前还款当日的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和贷款本金余额重新计算出剩余期限内的每月还款额,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第二十条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如逾期,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银行应代“中心”采用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抵押物,并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未征得中心及贷款银行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和改建的。

三、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四、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五、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第七章贷款抵押

第二十一条自住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以购买、建造、大修的自住住房作为偿还贷款的抵押物。设定抵押物时,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住房的现值,购买住房以购房合同订明的住房总价或评估价为依据;建造住房以预算为依据;大修自住住房以原住房价值的残值加大修费用为依据。

三、以共同共有的住房设定抵押权的,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为全体共有人。

四、借贷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在抵押房屋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和申领他项权证手续,他项权证由贷款银行收押。

五、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抵押人)无权出租、变卖和馈赠。

六、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中心及贷款银行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核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七、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办理了他项产权证的则自然归属抵押权人,抵押物当事人也可与抵押权人协商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等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付处理抵押物的直接费用;

2、支付与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偿还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违约金及赔偿金;

4、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如有不足则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二条授权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用他人住房作为抵押物时,须有产权人身份证明及同意将住房转给借款人作为抵押物的书面意见。

二、原产权人须亲自到银行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三、其它事项按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定期存单或其他有价证券作质押物的,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抵押权益自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借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之日止。

第二十五条抵押关系解除后,贷款银行向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八章房屋保险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按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和险种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金额:投保金额需足以偿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造成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公积金贷款金额计算办法范文

2014年以来,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力地推动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累计归集134.88亿元,累计发放贷款71.33亿元,累计上缴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6亿元。全市37万多名职工,56890户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圆了住房梦。

一、依托平台,强力造势,把做好宣传作为第一“抓手”

20年来,该中心重视宣传,赢得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发展局面。今年以来,他们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为契机,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和住房公积金网站等载体,以专栏、专刊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其主要做法:

一是通过报纸宣传。在《张家口日报》城建栏目开辟专栏,定期刊登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和相关知识,今年以来已经刊登19篇。4月24日《张家口日报》第四版以整版篇幅介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成果。

二是通过电视宣传。市电视台《民生630》栏目播出了两期专题采访,着重报道了县级财政供养人员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公积金联名卡使用情况。

三是深入单位宣传。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深入张家口煤机厂、张家口供电公司、张家口卷烟厂和宣化钢铁公司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

四是举办活动宣传。在3月份,举办了住房公积金宣传周活动,中心在帝达广场开展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发放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资料2000份。各管理部、营业部也分别以不同形式进行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强化归集,着力扩面,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第一责任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是改善城镇职工的住房条件,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为此,中心除了对应建未建的单位实施执法检查、促进建制外,还出台了非公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办法,涵盖了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个体工商户。

多年来,中心始终把归集扩面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一条主线,依法依规做好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

一是查找“空白地”。通过多种渠道,对未建制单位进行摸底建档,组织有关力量重点执法,制定非公企业缴存办法。今年1-4月份,全市新增建制单位39个,新增缴存职工4379人,新增缴存金额96.5万元。

二是缩小“高低差”。对8个财政供养人员缴存比例未达标的县进行督导,27600多人提高了缴存比例,年增加缴存额8500多万元。

三是防止“走小路”。针对一些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直接发到个人手中的问题,中心派专人进行执法检查,并立即下发了整改通知书。

四是打破“两重天”。对同一个单位内部不同编制的人员缴存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督促单位为未建制人员予以缴存。

五是杜绝“内循环”。一些单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在单位帐户上,进行内部循环,违反了《条例》规定。中心上半年重点对4个农村信用联社进行了执法,600余人建立了住房公积制度。

六是接续“断裂点”。对停缴、断缴、欠缴单位进行全面严格执法,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在今年1-4月份,全市35个单位补缴公积金329万元。

三、拓展思路,稳妥施贷,把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第一任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就是使更多职工、更方便地通过贷款解决好住房问题。该中心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不断增加贷款品种,从当初的商品房、房改房贷款增加到“异地贷款”、“以贷还贷”、“二手房贷款”、“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购房”等多个品种。通过“以贷还贷”让当时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低利率政策,“异地贷款”圆满解决了该市7000多名铁路职工不能就地贷款问题。

中心每年根据管理和缴存职工的需要,从优化业务流程入手提高效率,诸如对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等办法进行及时修订,让更多的缴存职工提升购房支付能力。

在提供担保方面,该中心主要设置了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分别为:

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用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用所购房屋以外的自有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用他人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商业用房也可以作为抵押,但必须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质押。出质人与中心、委托银行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申请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保证。具备资质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全市现有3家担保公司可供选择;房地产开发商担保,经中心审核具备担保资格,且与中心签署担保协议方可担保。

借款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任意选择一种担保方式。

今年8月,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其中最大亮点:

一是贷款年限从过去的20年延长到现在的30年,临近退休职工贷款可顺延5年;贷款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目前40万元;对管理部、营业部贷款授权金额由6万元提高到30万元;刚参加工作且未婚职工贷款,增加1.5%的工资基数,并可以和其父母工资一起计算以满足其贷款额度需要。当前,张家口市房价均价4500元左右,一套80平方米的楼房总价在36万元以上,考虑到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具有实际的刚性购买需要,而这些人的经济实力不是很强,更需要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因此,对于未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提高了工资使用比例,增加了贷款额度。

二是简化了因死亡变更借款人的相关手续,同时在贷款利息上推行了合并计算公积金账户余额降低成本的政策。新规定中,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须到原办理贷款地营业部(管理部、办事处)提出变更借款人申请,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并提供:①借款人死亡证明文件;②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③变更后借款人身份证;④与死者关系证明文件;⑤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另一种情况是如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借款人死亡,配偶需提供:①借款人死亡证明文件;②配偶身份证;③结婚证;④借款合同、借款借据。

三是异地购房2日内完成调查。该市职工申请贷款,必须在缴存地申请,若在异部(处)购房的(指张家口地区范围内),通过中心网络平台、由缴存地营业部(管理部、办事处)向购房地营业部(管理部、办事处)发出《异地购房房源调查函》,购房地营业部(管理部、办事处)收到《异地购房房源调查函》2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异地购房房源调查函(回执)》反馈缴存地营业部(管理部、办事处)。缴存地营业部(管理部、办事处)按规定程序受理贷款申请。

四是降低了贷款担保成本。为减轻职工购房压力,降低职工贷款成本,新规定中将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在保证价值内,这就为购房职工节省了一笔开支。例如:一对夫妇拟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经测算能贷款38万元,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共有8万元,原规定中房屋抵押价值或担保价值为38万元;现新规定中,38万元减去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中的8万元=30万元,为现在的房屋抵押价值或担保价值。

四、多措并举,增收节支,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作为第一目标

该中心围绕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方面做了三篇文章。

一是算好一笔账,变托收为直收。按照归集额度5‰的手续费计算,每年要向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近千万元。为了降低归集成本,管理中心从2005年起,在全省率先变“委托银行归集为中心直接归集”,现可年节约归集费用1250万元,累计节约归集手续费5267万元。

二是开好一个会,变被动为主动。针对银行存款不断增加,在确保支取、贷款前提下,根据国家利率政策变化情况,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理财工作小组会,分析金融形势,抓住有利时机,统筹各管理部存款,在国家利率较高时,把活期存款转存为定期存款,增加3-5年定期存款比重。

三是管好一条线,变分散为集中。把分散在管理部的资金集中起来管理,根据各部门资金日需要量确定定额,通过网银结算平台这条线,每天及时自动补充和上划资金。仅仅经过两个月的试运行,就减少活期存款1.8亿元,年增加收入约800万元。

五、强化监督,确保安全,把抓好内部控制作为第一防线

中心坚持“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始终把住房公积金管理置于审计、财政、上级监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一是全方位审计,监督无死角。市审计部门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重点审计;市财政部门每年邀请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中心每季度组织审计科人员对管理部、营业部的业务办理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题审计。

二是多层次管理,监控无漏洞。第一,建立贷款审批授权管理机制,管理部、营业部贷款审批,超出授权范围内的贷款,报中心机关相关科室再审,经主管领导审批;第二,业务操作,网络管理,建立ISO9001标准化管理体系,将贷款、提取业务办理流程和审批条件等要素输入机算机管理系统,由计算机自动识别管理;第三,资金运行,集中管理,成立管理结算中心,资金调拨、资金存储、资金核算,由市中心集中办理,减少了沉淀资金,使资金效益达到最大化。

三是立体式防范,监管无盲区。第一,建立管运分离机制,将管理权与运营权相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责权明晰、职责明确的管理格局;第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权力运行监控机制,针对住房公积金办理过程中易出现的廉政风险,制定防控措施56条;第三,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在管理部和营业部设立会计主管岗位,会计主管由市管理中心经过相关程序考核研究任命,会计主管主要负责对管理部、营业部业务运作的直接监督。

六、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把防范资金运作风险作为第一重点

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是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中之重。该中心突出抓好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筑牢资金安全“防火墙”。他们制定了岗位责任制、部门工作职责,修订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封存、转移、查询、贷款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核算办法、报表办法、授权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办法、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等。

二是建立授权管理机制,念好资金安全“紧箍咒”。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派出机构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基本授权主要包括:为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为缴存职工开设账户;归集、记录、转移、封存住房公积金;受理贷款申请;提供政策咨询等。特别授权主要包括:在中心委托的银行开户、组织会计核算、编制管理部预决算等。

三是完善业务管理系统,构建资金安全“护城河”。从2005年起,委托金天鹏软件开发公司,研发了住房公积金归集系统、核算系统、业务系统,各信息化系统在中心机关、业务网点、承办银行使用。特别是2005年之后,在全市统一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系统,各家银行使用管理中心研发的程序,实现了政策、程序、结算、放贷、还贷的统一。

七、高端设计,打造亮点,把创新资金管理模式作为第一选项

该中心的主要做法:

一是建立一个机制,创建管运分离新模式。根据业务发展,建立管理和运营分离机制。2011年成立中心营业部,主要负责主城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和使用,机关业务科室不再办理具体业务,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营业部的成立,终结了中心既管理又运行的资金运营模式。为方便市区百姓办理公积金业务,2014年6月桥西营业部正式运营。

二是打造一个平台,创建资金管理新模式。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中心资金运行科,打造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给管理部(营业部)预留一个主账户,留存备用金用于日常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结算。管理部需要资金时,必须向中心申请,通过银行现金平台进行拨付。

三是设置一个岗位,创建监督管理新模式。2012年,根据监管需要,在管理部设立了会计主管岗位,会计主管由中心直接任命和管理,主要负责对管理部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会计主管岗位的设置,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监督由“远距离”遥控向“零距离”监督的转变。

八、改进作风,优化环境,把方便百姓办理业务作为第一要求

中心树立“以人为本、客户至上、品牌服务”的理念,创建服务平台,培树服务标兵,打造服务品牌,升级服务质量。

一是创优服务环境。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力度,设立桥西营业部,为主城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服务。改善管理部办公条件,构建标准化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为开展“一站式办公”奠定基础。

二是办好服务热线。为方便缴存职工咨询住房公积金政策,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开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24小时全天候为职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三是细化服务措施,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把服务措施细化到公积金业务办理全过程。简化退休职工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职工到退休年龄,凭本人退休证和单位开具的退休清户支取审批书即可办理提取手续;开办异地支取业务,让缴存地和工作地不在同区域的职工就近办理提取手续。

四是建立服务制度。建立了一次告知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工作制和综合柜员制,制定了全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推行延时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制度。中午、节假日在营业大厅留2名工作人员,开展延时服务和不间断服务。

五是打造服务品牌。把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作为服务群众品牌来打造,与市中行、工行、商行等委托行合作,研制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缴存职工持卡可以随时查询本人的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情况。全市共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12万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