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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主管年中总结范例(3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4-29

商场主管年中总结范文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市场与投资处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状入手,从市场规模、券种结构、交易主体和债券发行定价机制四个方面分析其发展特点,在此基础上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间债券市场;现状;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084-02

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债券市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未来我国将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例。”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形成了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为主,商业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为辅的市场格局。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作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和核心,存量规模约占市场总量的90%。根据中债数据,截至2014年5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量为25.21万亿元,在市场总量中占比93.60%,远高于交易所市场(3.74%)和柜台债券市场(1.81%)。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

1997年,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人民银行对我国国债市场进行了全面清理,将商业银行为主的机构从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完全撤出,将托管的国债全部转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并于当年6月6日正式组建成立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属于场外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双边报价,进行一对一的询价交易,自主完成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府支持机构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债和国际机构债等。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借鉴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经验,成立之初即采用了场外市场和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模式,市场由此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到2001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发行量、交易量与托管量均已超过交易所市场。2007年9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合格机构交易产品由原先的行政审批制,改为协会注册、备案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了债券市场产品创新的市场化程度,标志着银行间债券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历经17年的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发行规模、参与主体和基础性产品结构等量的积累,对央行货币政策传导、国家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辅助作用不断提升。

(一)市场规模显著增长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总体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与成立初期相比较,债券余额、年发行量和发行支数、托管量均显著增加。截至2013年末,银行间市场债券余额27.85万亿元,同比增幅达到13.03%,较1997年末增加27.02万亿元;在中央结算公司债券托管量24.29万亿,同比增幅8.01%,较1997年末增加23.87万亿;在上清所债券托管量2.69万亿,同比增幅57.62%。2013年,银行间市场债券总发行量为6.76万亿元,同比增幅4.11%,较1997年增加6.38万亿元;共计发行债券2950支,同比增幅16.00%,较1997年增加2930支。

数据显示,1997-2000年间债券年发行量波动较大,自2001年起,银行间债券市场进入规模快速扩张时期,年发行量保持不低于30%的增幅,年末债券余额及托管量同比增幅稳居高位。2008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当年债券发行量明显减少,此后,我国货币政策先适度宽松,继而又转向稳健,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应进入稳步增长阶段,年末债券余额及托管量的同比增幅总体保持在10%左右。

(二)券种结构日益丰富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经历17年的发展,债券品种不断丰富,从最初的国债、政策银行债等少数券种发展到央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二十余个交易品种。截至2013年末,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且在存续期内的信用债数量累计5543支,在银行间市场存续期债券总支数中占比89.04%;票面总额9.98万亿元,在银行间市场存续期债券余额中占比35.84%。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频出。2010年集合票据问世,2011年超短期融资券和定向工具获准发行,2012年资产证券化产品在沉寂四年后正式重启,2013年永续债、并购债等满足发行主体特定需求的券种也逐步推出。信用债产品创新对丰富银行间市场券种结构有重要影响。

(三)交易主体大幅增加

成立之初,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仅为16家商业银行。截至2013年末,投资者已达上万家,机构类型和数量均较成立之初大幅增加。

制度变革是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参与度提升的重要力量。2002年,我国允许非金融机构法人通过债券结算方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允许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以备案形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2005年,泛亚基金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成为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首家境外机构投资者;2010年,我国正式批准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

(四)债券发行定价机制不断创新

经过较长时期的摸索,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定价机制已经较为完善。从发行机制来看,银行间市场债券的发行主要采用招标发行和簿记建档两种方式。招标的基本方式为国际比较通行的美国式招标和荷兰式招标,我国在1999年引入荷兰式招标,并于2004年推出混合式招标。混合式招标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设计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它结合了美国式招标和荷兰式招标的特点。目前,国债、政策银行债、部分央企债券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信用债发行以簿记建档方式为主。

成立初期,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单一的一对一询价交易制度。询价交易制度是场外市场的典型特征。但是,在这种交易制度下,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较差。2001年,人民银行规定经批准的商业银行可以开展银行间债券的双边报价业务,并批准九家银行成为我国首批双边报价商。2005年,人民银行正式将“双边报价商”改为“做市商”。2007年,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做市商制度是指做市商不断向市场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市场中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做市商以其自有债券与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流动性,并通过买卖的价差实现一定利润。截至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共有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内的25家做市商。

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以做市为核心,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机制,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市场流动性是指债券资产在无太大损失下能够迅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流动性的评价因素主要包括交易规模、交易成本和交易及时性等。流动性是衡量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指标,其具体体现形式为在繁荣的市场中债券交易更加活跃。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的增长带动市场交易总量持续快速扩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换手率指标差距仍然明显,市场活跃度有待提高。市场活跃度的提高有赖于债券市场做市商做市能力的改进。目前,国内的做市商业务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之间,向非金融机构、零售市场延伸较少,且没有发掘出真实的需求,市场层次不明显。

以做市为核心,打造分层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既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防范灰色交易、利益输送等道德风险,也有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今年六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交易中心为尝试做市机构开通双边报价和请求回复权限,尝试做市机构根据自身做市能力和特点,选择对政府债券、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和非政府信用债券进行综合做市或专项做市,债券市场做市商分层机制初步建立。未来随着做市商制度进一步成熟,不具有做市商资格的其他小型机构必须向做市机构询价、开展交易,现有“一对一询价”为主的交易机制将会改变。做市商的分层会带动投资者自然分层,进而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层机制形成,提高市场的价格发现能力和成熟度。但是,在目前债券市场多头共管、分割较为严重的局面下,做市商制度和市场分层机制的发展需要不同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

(二)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增强市场的透明度。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指债券发行人为保障投资人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重大经营事项、财务变化等信息向社会公告,以便使投资人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债券存续期内的持续信息公开。

目前,我国统一的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体系尚未建立,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各不相同,存在较明显的差异;债券发行人披露重要信息的动力不足,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引导规范和奖惩机制有待完善。

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应由各家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债券信息披露标准化体系,从数量、内容和格式等方面对债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统一规定。投资人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因此,投资人的“用脚投票”行为是增强企业信息披露意识的主要途径。此外,在目前市场化发展初期,监管部门需要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完善考评制度、加大奖惩力度等制度建设,引导和激发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三)加强市场管理,完善风险监控机制,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的安全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由于缺乏统一的债券托管结算体系,债券分散保管于各类机构,难以有效管理,我国出现了严重的债券市场金融风险。在此背景下,1996年成立了中央结算公司,开始履行债券的统一登记托管职能,初步解决了管理的有效性问题。但是,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管理仍然任重道远。

为了引导银行间债券市场稳定发展,应进一步借鉴国际标准和国际经验,坚持采纳国际结算标准,促进债券市场与国际接轨。近年来中央托管结算机构的相关国际标准不断发展,从1989年三十人小组的九条建议,到2001年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证监会组织的《证券结算系统推荐标准》,再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基本原则》,从安全和效率角度出发,对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完善结算服务、防范市场风险具有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谢多.中国债券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中国金融.2013年第7期.

[2]祝献忠.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商业银行.金融市场研究.2012年第12期.

[3]周小川.推进中国债务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金融市场研究.2010年第12期.

商场主管年中总结范文

关键词:合同合同结构合同管理设计施工总包、分包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概况

杭州城西银泰城,地处杭州丰潭路东侧,萍水街南侧。总建筑面积39.5万m2。其中地下三层,建筑面积14.8万m2;地上有6个塔楼(14~22层)和3个商业裙房区域(4~7层)组成,建筑面积24.7万m2。

地下三层共埋深16.5米,主要功能包括地下一层商业步行街、自行车库、卸货区、机动车停车库及人防工程等。本工程桩采用钻孔灌注桩,基坑围护结构采用双排大直径钻孔灌注桩(排桩)+两道钢筋砼内支撑,排桩间设止水帷幕(高压旋喷桩),主被动区加固区域为三排高压旋喷桩。塔楼主要采用筒体结构,个别楼采用钢筋混凝土核心筒+钢结构组成。功能主要是商业住宅、写字楼、星级酒店等。

二、合同结构概况及分析

在不同的合同模式下,项目参与方之间存在不同的合作方式。杭州城西银泰城与我公司签订施工阶段监理委托合同;与一家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总承包施工合同;与一家设计单位签订项目设计合同并在项目进展过程中不断的进行深化设计。城西银泰项目涉及的专业工程较多,有钢结构工程、预应力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精装修工程等,基本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的各个专业。为了更好的完成各个专业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主方以一家设计单位为总设计单位,分别委托不同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完成后交总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再由总承包单位统筹协调施工,以专业分包的形式分包给各个专业施工单位,并统一管理。

本工程合同体系总体上还是采用先设计再招标再施工的管理模式,又称为设计-招标-施工合同管理模式,与设计-建造合同、EPC合同、BOT合同不同,仍然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设计和施工总分包合同管理模式。

2.1主要优点

2.1.1长期和广泛采用,因而管理方法比较成熟,各参建方对合同风险、条款都比较清楚,对项目管理的程序也比较熟悉。

2.1.2业主对项目拥有较大的主动权,有利于项目的组织管理,业主可以自由选择设计单位,控制设计要求,确定详细的设计施工图;而承包单位仅仅负责“按图施工”。实际上是将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绝大部分风险由总承包单位来承担。

2.主要缺点

2.2.1由于设计与施工依次进行,只有当设计图纸全部完成后才能进行施工阶段的招标工作,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最大限度的时间搭接,从而造成项目建设周期较长,这与现代商业项目的运作要求快速交工,减少项目的资金成本,以便实现收益的要求相背离。

2.2.2由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不能自发的形成设计与施工之间的协调,必须借助业主的管理。加大了业主的管理协调工作量,同时也不利于快速处理现场施工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如果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发生工程变更在所难免,同时商业地产业主的管理链相对较长,而且管理效率不够稳定等因素,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使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陷入对立局面,对工程进度、成本带来负面影响。

三、项目进展

本工程于2010年8月18日开工,先进行围护桩后工程桩,再进行基坑支护,在2011年1月份开始土方开挖、地下室施工,在2012年5月±0.00全面完成时。各参建方合同控制措施相对较好,基本按合同预定目标有序进行。工程建设历时近1年半时间,还剩2年半时间需完成主体及装饰施工,其中合同工期目标的重要性开始逐渐上升。为了保证主体工程按期完成,总承包单位在主体阶段也主动采取了增加劳动力班组和周转材料等投入,最终主体结构于2012年12月底封顶。

为了保证商场的开业,后期一些装修、安装等专业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提前介入,尤其在项目装饰后期及临近开业前的两个月,一些商户的装修、安装单位纷纷进场,各个专业施工单位数量达到近300家。施工现场管理难度不断加大,原合同体系的优点已不再明显,而缺点则不断放大,同时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有些显得力不从心,工程进度面临的压力开始凸显并急剧成为主要矛盾;使得业主方、监理方的协调工作量增大。

在众多专业分包单位中,有总承包单位方的,也有业主独立发包的,还有业主指定材料供应商。同时由于项目构成的多样性以及各种设备设施系统专业化等特点,在装饰后期各分包单位急剧增加,总包单位的管理又跟不上现场节奏,出现了业主方不得不对一些直接指定的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原先采用的项目总承包模式逐渐演变成“施工总承包+业主方管理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体系出现了多头管理,总承包单位的主要管理角色不断被业主方弱化,且总承包单位对业主方的分包单位和供应商也疏于管理。

尽管有些业主方的分包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已纳入合同总包管理范畴,但总承包单位在合同条款方面往往有责无权。对于各分包单位上交的总包管理费用,由于总承包单位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临时设施等费用,已经开始出现倒挂现象;以及在收取分包单位施工水电费、分包履约保证金等费用方面也是阻力重重;特别在抢工期的情况下进行场地利用、材料水平垂直运输、交叉施工时,管理矛盾更是日趋尖锐激化。

为了有效避免合同管理风险,使整个项目管理系统始终处于良性、有序的状态,项目监理机构加强了对业主和对总承包、分包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首先充分明确到项目开业这一终结目标是不可调整,总承包单位和各个专业分包单位、供应商要从思想上和认识上和业主保持高度的统一,提出了建立“伙伴、共赢”的合作思路。毕竟业主有长期、连续的商业连锁建设工程需要开发建设,业主与各参建单位之间有了长期合作的基础和远景,不仅可以使业主避免了在选择参建单位方面的风险,而且可以降低相互之间的交易成本。同时一个负责的业主应公平合理的善待承包商,公平合理的分配合同各方的风险责任。一个苛刻的责权利关系严重不平衡的合同犹如一把双刃剑,不仅会损害承包商的利益,也会损害业主的利益,最终会损害项目的整体利益。

当今建筑市场还处于买方市场,在招标和签订合同阶段,业主一般处于绝对的优势;而承包商为了获得项目中标,往往削减报价,降低利润空间。针对承包商为了承接项目,而签订的一些“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进行业主、施工、监理等多方磋商。对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总包配合费用不足的现象予以测算,并召开各个层次的协调会议,最终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虽然在这些业主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业主方直接参与管理,但总包单位的总包管理绝对不能缺失。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工程,提出了业主、总包、分包必须签订三方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力、义务,同时在工程款支付时,明确支付流程,即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单位报审,由总包单位签字确认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审核确认后送业主方审定支付。即利用支付手段赋予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加强对专业分包的管理。将业主方的分包单位纳入总承包的施工总体部署范畴。

通过以上措施,也使业主方的工程管理部门与合约、财务等管理部门加强了协调与沟通,签证办理等程序相应比较顺畅,无形中加快了业主、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各参建单位的互动节奏。从而使这艘航母又开始正常运作。

四、建议

由于综合体项目工期要求特别紧,在施工过程中进场劳务及专业队伍众多,往往采用人海战术,最多时现场施工人员接近2000名;各个施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劳动力变动比较频繁,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工序采用非常规交叉、并排作业的现象,导致现场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等同步增加,加大了施工安全防护的难度,对工程带来安全隐患。由此更需要项目监理人员利用合同条款加强各参建单位的约束,加大对现场的协调控制力度。

在项目主体施工后期及装饰阶段,不断有深化设计单位开始介入,如钢结构、幕墙等深化设计。出现了深化设计方案论证及技术准备时间比较仓促,导致了图纸审核、供应不及时,无法使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图纸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和熟悉环节,有些时候出现了“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情况,给工程质量带来不利影响。而且在项目后期进场装修的各个小业主众多,装修过程不可避免的对先前施工成品产生破损。

透过杭州城西银泰商业综合体项目的监理工作,折射出现代商业综合体项目有:规模巨大、工程结构复杂、设备系统比较齐全、建设工期紧、分包单位众多等特点;再者商业综合体突破了传统建设项目相对单一的构建格局,集中了商业、酒店、写字楼、酒店式公寓、广场、景观等工程为一体。今后商业综合体将会不断涌现,项目配套专业越趋于综合,对项目的合同管理也将会要求更高。传统的总分包管理模式在实际运用中需要不断的运用动态控制原则进行改进、升级。

参考文献

商场主管年中总结范文篇3

关键词:中小银行;组织结构;交易费用理论

跨区域经营的中小银行①是指中小银行突破自身所处城市所辖行政区域的限制,实现跨行政区域的经营发展,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本省范围内不同城市间设立分支机构,另一种是跨省(区)、直辖市间的发展。2006年,监管部门《城商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中小银行跨区域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2009年监管部门调整了市场准入政策,放宽和简化机构设立。银监会也提出中小银行发展的四个方向,即成为全国性银行、区域性银行、社区银行以及专业化银行,这为有条件的中小银行提供了明确的发展路径。因此跨区域经营已经成为中小银行发展的主流模式。至2009年底,实现跨省经营和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城商行数量为42家,占城商行总数量的29%。其中,实现跨省经营的城商行数量为32家,占总数量的22%②。

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面临着更激烈的市场竞争挑战,如何生存、发展、壮大是中小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而如何调整设计组织结构以保证发展又是所有中小银行必须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引入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针对中小银行跨区域发展过程中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分析比较主流的商业银行组织结构,最后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角度,提出适合中小银行跨区域发展的组织结构。

一、组织结构研究的新视角:交易费用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理论最早由coase(1937)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交易费用是指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它包括两个主要内容:发现贴现价格以获得精确的市场信息的成本,以及在市场交易中,交易人之间谈判、讨价还价和履行合同的成本。coase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条件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代替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因此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的显着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coase还进一步分析了市场与企业的边界问题,他认为企业的规模会扩张至企业的内部管理组织成本与外部交易成本的均衡点,即“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

williamson(1985)在coase的基础上,将交易费用理论进一步发展。他认为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以看作是一种交易,所有的交易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contract),并且人是有限理性③(boundedrationality)和机会主义④。一项交易由市场组织好还是由科层组织好,取决于交易的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的综合考虑。其他条件不变时,资产专用性⑤程度越高,市场节约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的优势就越不明显,因此交易就越适合由科层⑥来组织;反之则反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交易就适合由混合形式(hybrid)来组织。而科层能够取代市场,是因为其能有效降低交易费用。与市场制度相比,内部交易者通过机会主义倾向以牺牲企业的整体利益来满足私利的能力被削弱,机会主义的动机也因之削弱;与内部组织相关的各种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审核;内部组织拥有处理争端或纠纷的优势;内部组织还可以从各个方面减轻信息不对称的影响。williamson进一步在《市场与层级组织》一书中,将组织结构分为u型、m型和h型三大类,与u型结构相比,m型结构实施了更多的向下分权,与h型结构相比,m型结构实施了更多的中央调控,他认为从u型h型m型⑦的演变过程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组织变革。

二、中小银行的组织架构及其跨区域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银行组织结构变革实质上是针对业务模式转变的自我调整,美国银行业的组织结构变化代表了银行业的发展轨迹,主要分为四个阶段:最初银行业务相对单一,主要依靠存款推动,存款规模对于商业银行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而规模优势的效应使得银行不断扩大经营网络,最终对业务规模的追求使得总分行制出现;上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金融脱媒,以及不断推进利率市场化,银行的业务模式从以规模为中心转向以服务客户为中心,组织架构也由规模为导向的总分行制向以客户为中心的事业部制转变;客户金融需求的多样化引起金融需求的不断深化,从而使银行的产品开发和金融方案设计重要性突显,因此以产品为中心的事业部制出现;进入90年代以后,全球一体化使银行业务全球化,原有的客户事业部和产品事业部下管理半径太大导致管理效率低下,因此将地区事业部和客户产品事业部有机结合,矩阵式管理架构出现。

反观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大致遵循了上述的变化轨迹:总分行制事业部制矩阵式。我国商业银行普遍采用一般意义上的总分行制,目前只有民生银行采用完全意义上的事业部制架构,其余的商业银行只在部分新兴市场业务或产品领域,如信用卡、投资银行、私人银行等采用事业部制;真正意义上的矩阵式组织结构在国内商业银行还处于摸索阶段。

对于中小商业银行而言,普遍采用的是总分支行组织管理架构,只是在某些部门的设置上采用了事业部制,以及个别业务领域采用了矩阵式的管理手段。自从2005年上海银行设立异地分行以来,中小银行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已经成为一种主流发展模式,但是随着异地开设分支机构数量的增加以及管理半径的逐渐加大,使得总分行间的管理复杂性呈几何级数增长,众多中小商业银行实行总行集权的总分行管控模式,但随着业务不断发展以及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这一集权式的管控模式面临着如下挑战:

(一)统一评审机构导致风险认定存在歧议

许多中小银行只在总行层面设立独立的风险评审机构,实施项目集中评审制,异地分支机构的项目必须由这一评估机构统一处理。原本这一设计的目的在于对异地分支机构的有效风险控制,防止分支机构出现道德风险以及项目的逆向选择,但却无法保证远离企业所在地的评审机构对异地项目风险状况的准确掌握。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评估机构无法准确掌握异地分支机构的贷款项目风险,最终造成分支机构的项目难以通过,业务拓展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使得业务领域的开拓出现了逆向选择,即中小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远离该企业所在地的评估部门无法把握其风险,因此中小商业银行极力推行的中小企业业务无法顺利开展,分支机构更多地将目标锁定为大中型企业。因而,采用这一组织设计的中小银行跨区域经营中,经常出现分支机构与评审机构的矛盾,增加了内部交易费用;同时也使得银行的中小企业开发战略无法获得推行。

(二)集权式管理使得分支机构业务发展受阻

在跨区域经营中,由总行充当战略规划中心,对于分行的业务发展实施规划指导职能。国内的经济发展呈现出区域不平衡的特点,不同区域的经济特点不尽相同,对身处其中的商业银行产生必然的直接影响。总行出于统一考核、计划指标等因素,对所有的分支机构采用统一的业务发展规划,结果造成业务开展难度大、成本高,创造的效益不理想,员工积极性下降;另一方面,没有充分利用分行的信息优势,削弱了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的灵活适应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而分支机构提出针对当地市场特征的业务计划,又难以获得总行的认同,需要寻求各种内部沟通渠道加以解决,如有些中小银行的分支机构,会定期派项目负责人前往总部进行沟通,这事实上增加了银行总分行间的沟通成本;除此之外,由于实行集权式管理,当市场出现变动或机会时,分支机构需要向总行层层报批,难以及时做出反应,耽误了市场时机,使得效率下降。

(三)业务条线化管理造成条块分割、内耗严重

有些中小银行实行业务条线化管理,以加强总行对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控制,但是分支机构规模相对较小,在市场竞争中并不占优势,需要依靠整合分行的资源,才能具备与大型银行相抗衡的能力,这是当前中小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环境,是不可回避的劣势。若中小商业银行过于强化业务条线化管理职能,不仅会削弱分行资源整合的力度,导致目标模糊、条块分割、组织内耗严重,难以发挥后发优势,同时也不利于加大分行的市场开拓力度和银行战略目标的实现。

(四)难以满足多元化的客户要求

中小银行在未实施跨区域经营时,主要采用的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职能型架构,但不同行业客户或不同类型企业客户的需求也千变万化,难以用统一的标准予以满足,客户需求的综合化和多元化要求银行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化和差异化的服务,要求中小商业银行在跨区域中必须要转向“以客户为中心、内部分工专业化”的组织架构,以应对区域差别化带来的挑战。而中小银行的总部机构虽然初步建立市场营销管理体系,但对分行市场营销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支持力量仍然比较薄弱,对市场变化反应迟钝,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应对分行市场营销中出现的问题。

四、小结

当前中小商业银行跨区域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跨区域经营对于中小商业银行是一个新的课题:如何既保持对异地分支机构的有效管控,同时保证其快速发展壮大,又使得总分行机构间沟通顺畅、决策效率高,在这二者之间取得平衡,成为考验这些中小商业银行经营智慧的一个试金石。

注:

①本文中的中小银行是指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商业银行、合作社等以外的中资中小银行。

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

③所谓有限理性,是指“人们意图理性地行事,但是只能在有限程度上做到”(simon,1957)。

④所谓机会主义,是指用欺诈的手段来算计的行为(williamson,1985)。

⑤所谓资产专用性,是指一种专用性投资一旦做出,不能转为其他用途,除非付出生产性价值的损失,它包括地点专用、物质专用、人力专用、商标专用以及临时专用等(williamson,1991、1996)。

⑥williamson认为企业是依靠科层的权威来组织交易,“科层”比“企业”更恰当。

⑦u型是指:集权制的、职能部门化的或一元化的组织结构;h型是指:控股公司制的组织结构;m型是指:事业部制组织结构,它按照产品、品牌或地理区域设立各自半自主的经营部门(主要是利润中心),每个部门都独立经营自己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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