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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6篇)

发布人:转载 发布时间:2024-01-0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1

关键词:信息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6)11-0195-02

我国当前已经进入到信息化的大时代,在农业生产中产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些经营主体对于生产信息的获得和技术提升的要求,特别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对于市场信息及时、准确获得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当下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是用传统方式获取信息如报纸、广播、电话、电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市场信息的把握能力还是很低下,原因就是获取信息的手段非常落后,对于所掌握的信息分析能力不足。互联网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还不是主要手段。

虽然农村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得到了改善,信息资源被利用率得以提高,应用高科技的技术已经深入到农业的生产生活之中,但是农业的管理水平还还需要很大的提升,特别是建立多渠道的服务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农业信息被利用的能力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信息获取技术需要真正革新,搭建一个真正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信息化服务模式势在必行。

1涉及相关概念

1.1信息化定义

1.1.1一般性定义

日本是“信息化”一词最早发明的国家,该词被日本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来,并被传播到西方世界。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社会主要信息技术相关词汇为“信息化”和“信息社会”。然而对于信息化的发展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开始。对于“信息化”这一概念在中国政府和学术界用更长间进行辩论。其中有些人把信息化理解成为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现代化技术;另外一部分人把信息化理解成为,信息化是把从物质制造的社会转变成为以信息产业制造为主的社会过程。

我国第一次召开全国信息技术工作会议在1997年,对于信息化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信息化是应用智能工具进行应用,成为新兴生产力的代表,推动社会历史进程的前进。国家对于该产业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与布局,以此推动社会快速发展。

1.1.2通信经济学中的定义

所谓信息化是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从物质和倾心专注于经济结构为重心,转变到信息化下的经济结构重心。

信息化对于信息所应用高科技手段,使信息共享,应用人工智能等手段发挥物质社会的资源潜力,从而使个人行为、社会组织和决策趋于合理化了的状态下运行。

1.1.3农业领域对于信息化的定义

农业领域里的信息化定义,指农业生产活动基本资源和动力来源于信息的获得,信息技术发展对于农业产业处于基础性应用领域。从信息技术发展而来的信息服务产业成为农业结构中的基础产业,农业生产增长离不开信息所做的贡献。总之,农业信息化的概念是集成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光电技术、遥感技术和其他技术形成农业信息系统性的应用,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1.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一个规模比较大的、更好的条件技术装备和管理经营水平,劳动生产和资源利用和土地生产力都较高,以商业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企业组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包括: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经营型服务组织。

1.3信息化与新型农业主体之间的关系

信息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时有效载体,同时是获取经营信息所依托的工具。由于在新的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过程中离不开提取信息的及时、准确,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就可以使新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适当和及时的市场信息,引导经营主体对市场信息的准确把握。在农业的应用,如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农业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现场相同的信息可以从产前,产中,产后新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一套完整的信息化指导生产和销售渠道,信息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2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化服务模式的创新

以目前辽宁农业生产产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物联网和农业信息化现已成熟的技术,依托“12316金农热线”服务云平台,拟设计出基于物联网的农业信息传播服务模式,如上图1所示。

建立这样的信息化服务模式,其特点是通过传统传输网络与加入如GPS、传感器互联网等现代网络相结合实现充分互动,从而开放接口实现互联互通,依托信息化手段搭建信息服务模式,准确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需信息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到经营主体手中,使新型农业主体足不出户便可以辽解到对自己有益处的农业信息、价格行情、市场供需信息等。

该模式具体运行方式包括如下几点:一是利用物联网技术特别传感器技术对信息源的信息进行采集,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分类后存储在农业数据库中;二是通过农业专家系统,利用电信运营商提供网络电话12316服务平台,通过12316平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进行必要的指导,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品质;三是通过传统的信息渠道如电视、广播、互联网,还可以通过报刊、杂志等纸介质的渠道,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和经营中所出现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在12316热线电话中反映,并及时反馈和解答;四是通过MASS机发送报价和市场供求关系和其他类型的养殖的短信消息。该模型利用VPN技术、云计算、传感器和其他类型的技术,获取农业信息为农民建立新的途径,农业信息与技术服务之间的差距,为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息服务“最后一百米”的问题,做出新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化服务模式创新的对策建议

3.1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政府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者,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应充分尊重市场的选择,建立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收政策扶持。

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实体日常管理要对其基本信息核查、分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很好的环境,提供切实需要的市场服务信息。

政府应该研究规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要用市场准则进行判断,信息农业经营主体独立市场化经营,而政府对于发展模式进行监管,同时兼顾人才和技术上的服务,建立有利于新模式的发展环境。

3.2政府提供优惠的金融政策

政府对涉农金融政策制定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政策,同时政府要建立渠道,鼓励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新经营模式之中,谋求协同发展。

3.3提升农业信息化技术发展

农业信息化技术是新模式建立的基础,随着“互联网+”思想不断发展,信息化技术的研发是永无止境的,新模式的内部依托网络和信息化手段的相应技术的更新换代逐步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琳.青岛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战略联盟构建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40-44.

[2]张辉,孙素芬,谭翠萍.2004~2014年我国农业信息化发展及趋势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4,42(35):12582-12584.

[3]薛莉,徐婷.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群众,2015(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一种组织形态,又是农村先进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近年来,我站把培育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的重要举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截止2016年底,全县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380个,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00个,成员达12000余人,同时新组建了1个合作联社,在农业部门备案管理的有378个。按生产类型划分,养殖业有205户,种植业有300户,种养结合的有875户。其中,全县有1家专业合作社被认定为部级示范社,4家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39家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社,50家被认定为县级示范社;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有408个,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01个,在农业部门备案管理的有264个,从事种植业的有4个,种养结合的260个。其中,被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有123个,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6个。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壮大,带动和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从技能培训指导上入手,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立足提升传统农民意识、引入新型农民的发展思路,以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农民创业培训项目为载体,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为重点,加强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2015年,县上对省级示范社和部级示范社负责人在宜川进行了为期4天的技能及管理制度培训,并实地参观考察了当地新型农业的发展情况。2017年1月10日我站组织两家优秀合作社参加了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暨第七届陕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峰论坛,让合作社负责人对农业政策,农业发展方向有了认识,也对合作社自身发展有了一定的规划,这次学习为全县合作社发展拓宽了思路。我站截止到2016年底,共接待电话咨询280余次,到实地指导服务160余次。同时对神木县第一家合作联社“神木县憨后生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的组建进行了全程指导。

二是从土地流转上入手,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1〕18号)等相关文件,规范了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文本,促进耕地、闲置荒地等资源要素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2016年全县土地通过兑换、入股、转租等形式向合作农业、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等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93288.73亩。

三是从优化服务上入手,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我站每年实地考察核实一批经济效益好、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积极向省市级组织推荐申报示范社和示范农场,积极向省市级组织申报争取项目资金扶持,帮助解决在销售渠道、人员培训、内部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截止2016年年底,全县市级示范社达到39家,省级4家,部级1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家,省级16家。

四是从政策扶持上入手,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我站从资金投入、项目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方案。2016年县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奖补资金达100万元,极大地解决了经营主体在资金投入上的困难。同时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涉农项目资金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地建设;在基础设施、扶持奖励等环节给予各类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政策扶持,有效形成了各部门合力推进新型农业生产主体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依赖现象十分突出。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存在套取政府补助的心理,一部分是完全依赖政府投资进行经营生产,导致经营不规范,绝大多数合作社纯属空壳或个人行为;少部分家庭农场也生产规模小、效益不明显。

二是规模较小,带动性不强。虽然我县特色农产品种类多,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很多经营主体发展有面积无规模,有数量无效益,有特色无品牌,缺乏机械化生产和规模化作业,导致发展规模偏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很难形成农业产业规模,无法保持品质优势;其次,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不能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最后是由于它们多数停留在种植、养殖等一些低层次生产服务上,合作层次不高,在标准化生产、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等方面很少涉足,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和竞争力弱,很难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3

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主要特征

所谓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和组织。从我国情况看,改革开放前,就是;改革开放后,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多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并存,包括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所谓农业经营模式,一般是指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规定各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关系的权利束,以及反映农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形式,通过农业技术的改变实现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比例和组合方式。经营模式与经营主体密不可分,农业经营模式体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有机联系,不同的经营主体会变革孕育出不同的经营模式,需要根据国情和农情进行选择。

江苏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经历了不同演变和发展过程。一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虽然也涌现出一些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甚至家庭农场,也有个别村依然实行集体经营的,但家庭经营一直是江苏农业生产的普遍主体。二是90年代开始的龙头企业的产业化经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与市场对接的问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的繁荣,还有效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但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两个不同利益主体,农民分享不到加工流通环节中的利润。政府一直试图调整利益分配格局,鼓励采取“订单农业”、“二次分配”、“入股分红”等办法弥补,但实际情况仍然不如人意。三是新世纪初开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经营。江苏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呈现出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势头,推动了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等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纵观世界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实行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公司化经营为辅的经营模式。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既适应传统农业的要求,又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是当今世界农业经营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从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主要呈现三种农业经营模式:一是以日、韩、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农协(会)系统社会化服务”模式。二是以欧美为代表的“规模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模式。三是遍布欧美的农业公司化模式。

经营方式的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我们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两个转变”方向和构建“四化”经营体系要求,针对不同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探索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而不是单一主体、单一模式一统天下,着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和江苏特点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模式

据农经年报统计,到2012年底,江苏全省纳入统计的17808个村(社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5104.1万亩,承包农户1288.4万户,户均3.9亩,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同时,全省累计流转土地面积2409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47.5%。这些数据表明:江苏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户,同时,规模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层出不穷。(1)专业大户,是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户。目前江苏专业大户数量为23.5万户(经营规模50~100亩),占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总数的81.5%。在当前经营规模下,专业大户偏向比较收益较高的园艺和养殖业。(2)家庭农场,是农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江苏家庭农场总数达3.4万家(经营规模100亩以上),经营土地363万亩,平均收入达到36万元,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共经营土地1308万亩,占全部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63.5%。家庭农场有望成为粮食规模生产主力军,全省粮食生产家庭农场5931家,数量是园艺业家庭农场的1.4倍,规模越大,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就越多。家庭农场平均规模比较适度,大、中、小规模呈橄榄型分布。全省家庭农场平均规模为107亩,种植业家庭农场户均规模208亩,主要集中在100~500亩之间,又以100~300亩为主,5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占农场总数的比例仅为6.8%。(3)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作业,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地经营,以及与农业有关的技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物业经营等服务。目前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6.14万户,实有成员人数955万户,入社农户数占全省农户总数的65.1%。(4)农业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号召力和示范引导作用,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企业。龙头企业通过自建基地、订单收购、委托生产、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为企业生产建立可靠原材料渠道。目前,全省龙头企业总数达5447家,其中1285个龙头企业与各类专业村建立了紧密的产业对接关系,主导产业从业农户达155万户,占专业村农户数三分之二以上。

围绕地区农业产业特色和经营主体特点,各地顺势而为、因地制宜,在生产组织形式、土地经营形式、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引导形成多种有效的经营模式,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昆山种植大户及农地入股经营模式。全市成立119家农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18.4万亩,占承包地面积90%,政府对流转入股的土地给予较高的财政补贴,一般每亩每年400元左右。土地股份合作并不直接经营,而是承包给大户种植,全市有农业种养大户2200多户,种粮大户经营规模平均为138亩。(2)太仓合作农场集体经营模式。由村集体牵头成立合作农场100家,总经营面积18万亩,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1472人,扣除道路、沟渠、绿化等面积后,人均管理土地近100亩,按每亩管理费275元计算,人均2.7万元,以资金形式入社的一般给10%的保底分红,村级集体在农场的合作经营中增收6000多万元,村均增收60万元。(3)泗洪县石集土地规模流转整理经营模式。石集乡对农村土地进行全面平整,有组织地进行村庄整体搬迁复垦,整理6.6万亩耕地,将沟、渠、路、电等配套设施全部建设到位,流转给8家农业公司耕种,土地流转价格每年每亩850元左右,其中规模最大的一家公司流转2万亩生产优质稻米。同时,各村牵头成立农机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促进劳动力就业和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4)扬州市江都区宜陵整村流转经营模式。在试点基础上以村为单位,由村干部牵头,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全镇16个村土地流转全部到位,总流转面积25263亩,占耕地总面积84.2%。各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出租,承租人获得几十亩至几百亩不等,最多的一家农机合作社租种1450亩。承租人基本是本镇大户、生产合作社,也有少数外省农民,90%的承租方仍从事粮食生产。农户土地流转价格按照每亩每年500斤稻子、50斤麦子标准与实物挂钩,外加政策性补贴,一般每亩收益近900元。(5)高邮市界首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成立水稻生产服务合作社,推行“服务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服务模式,实行统一供种、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管理、统一植保服务。经过8年运作,合作社会员已增加1400多名,“五统一”服务覆盖面积达到2.04万亩,占全镇水稻种植面积的60%,累计节省高强度劳动日90多万个,节约水稻生产成本8000多万元,水稻增产400万公斤,同时也让8000多名外出农民安心进城务工。(6)睢宁农村土地托管模式。成立各类农田托管服务组织近千家,托管面积达到40万亩。以综合性的粮食生产合作社或单一的农机、植保合作社为主体,在农户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由村组统一组织,农户代表与合作组织就服务具体议定内容与价格,政府管理部门参与制定服务标准,合作组织就某一生产环节或全过程开展统一的规范化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托管模式。以水稻的全托管为例,合作社统一采购优良品种、集中商品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收获销售,使农户每亩水稻平均增产200斤,节支100元,增效400元以上。(7)农业园区平台经营模式。目前江苏已有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93个,实现了农业县(市、区)全覆盖。有的是政府主导型,如昆山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的是企业运作型,如通州景瑞公司投资建设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有的是农民合作型,如东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8)畜禽养殖公司主导经营模式。畜禽养殖方式向适度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方向转变,主要模式是规模养殖场独立经营;有的是规模养殖场合作经营;有的是“公司+农户”合作经营,如太仓温氏集团和常州立华公司;有的是全产业链经营,如中粮集团在东台等地设立公司。

江苏今后应大力培育以家庭经营为主的适度规模的经营主体,积极扶持各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经营主体的规模绝不是越大越好,在大部分地区推进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也不是越快越好。在创新经营模式上要因地制宜地形成统分结合的多种形式,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农民职业化、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社会化。要培育职业农民。按照市场经济劳动分工原理,逐步让广大农民解放出来,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培育职业农民,引导普通农户扩大规模,逐步转变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或专业服务组织等,并鼓励职业农民创业,领办合作社和发展农产品流通加工,创品牌,拓市场,拉长产业链条,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者职业化。

针对当前江苏多数农村农业经营仍然是细碎弱小、分散的小农户生产为主的现状,要把推进多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重点。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化,既要避免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农民规模过小对农协(会)的过度依赖,又要避免土地过度兼并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挤占。“适度”的基本要求,是要让从事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收入达到或超过城镇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以粮食为例,适度规模的下限是专业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与本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相当时的规模,上限是不突破专业农户最大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时的规模,最优规模是专业农户家庭经营收入与外出务工收入相当时的规模。据理论测算,以粮食生产为例,江苏家庭经营最佳规模为120亩。预计到2015年,伴随着城镇化的进程,全省农村劳动力人数约为324万人,耕地面积约为6900万亩。按照这一模型测算,如果全省全部耕地实行规模经营,仅需要农村劳动力142万人(57万户),需要转移劳动力182万人左右;如果全省65%的耕地实行规模经营,需要92万人(37万户),其余35%的耕地仍维持小户经营,需要劳动力219万人,这样农业生产吸纳了超过300万人的农村劳动力。到2022年,如果80%的耕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115万人(46万户)劳动力从事规模经营,125万人劳动力继续小户经营余下的20%耕地,农业劳动力合计240万人左右。可见,农业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在大部分地区推进土地集中型规模经营的速度也不是越快越好。到2015年实现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耕地比重达到65%,到2022年达到80%,比较符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符合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

要大力提倡三种适度规模经营形式。适应江苏各地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推进的不同程度,主要是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际情况,鼓励形成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齐头并进的态势,允许各地探索各种新模式,衡量的标准就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当前,要特别注意避免一些苗头性的问题,比如要求经营规模越大越好、下指标搞行政命令推进土地集中、盲目引进工商企业大面积圈占农地等。关键是要结合实际,发展适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规模经营方式。要寻求统分结合的最佳结合点。实行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有机结合,就是要因地制宜地形成“适度规模家庭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合理组合。家庭经营必须要适度扩大生产规模,加快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的转变,逐步提高专业化、集约化水平。社会化服务涵义广泛,包括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村供销和信用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当然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本身也是经营主体,社会化统一服务要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化程度。

农民职业化、经营适度规模化、服务社会化,一方面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的长期发展过程,另一方面其具体形式随着地域特点、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而不同,在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上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样式。从当前江苏实践看,在苏南,各地城郊农村大都表现为土地全部流转,然后承包给大户经营,或者合作经营,如昆山、太仓、宜陵。而在苏中、苏北广大的农村,大都是在土地并不流转或不全部流转的基础上,形成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形式,如睢宁、界首,等等。

三、培育主体与创新模式的主要对策建议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四化”经营体系的关键,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是农业经营现代化的必然。积极推动农民的职业化、经营的适度规模化、服务的社会化,在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上,要切实培育好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在创新经营模式上,要因地制宜,在家庭经营为主的基础上,探索统分的最佳结合。充分发挥统一服务与分散经营两个积极性,探索统分结合的不同样式。

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创新农业经营模式的目的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和谐发展,关键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让农民享受改革创新的发展成果。要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明确政府扶持导向;要完善经营主体协作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合理流转。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与劳动力转移同步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向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和标准化水平。要加大流转补助力度;要健全流转服务体系;要完善流转管理制度;要探索农地制度改革。

加强对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产业化支持力度,在财政补贴、融资借贷、税费减免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要确保农业新增补贴向经营主体倾斜;要加大税收支持力度;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用地用电支持力度。

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服务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构建分工协作、运行高效的服务体系;要推广优质高效、轻简实用的农业技术和服务;要开展便捷高效、覆盖全程的指导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4

【关键词】双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

【中图分类号】S-3【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提出了要培育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融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传统的经营模式难以全面支撑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创新发展越来越快速地登上时代的舞台。总理明确提出了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即“双创”),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增强改革转型动力、释放分享经济红利。国家“十三五”规划指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持续、稳定地培育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要把握时代命脉、适应时代趋势,主动与创新驱动挂钩,根据“双创”战略进行重新审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形式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内部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一种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有集中的供地和机械化的农业生产设施。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要求逐步得到满足。

专业大户,是在种植或养殖规模上明显高于传统农户,而且拥有较高生产和经营能力的专业农户。一般而言,专业大户的集约化生产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生产稳定性等方面都稍弱于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由同类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所组成,且由经营者进行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这种模式有利于农村土地的资源整合与农业的产业化。

农业企业是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主,以生产、加工、销售为链条,工农贸易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农业企业在带动农村经济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严重、创业动力缺乏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存在的几大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能力总体不强。由于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内生于农村经济系统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因此存在较为深厚的小农经济烙印,对外界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为薄弱。在我国较多的农业经营主体中,虽然戴着“新型”的帽子,但是在生产操作、加工、经营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仍然延续了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途径,实际上并没有达到新型发展的要求。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差,对新技术仍然不敏感,无论是新型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还是营销技术等方面掌握远远不够,有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甚至对新技术产生了排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质化竞争严重。目前,我国各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模式上表现出大同小异的特征,同一区域内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竞争意识薄弱,而同质化竞争尤为激烈,这不仅降低了发展效率,也加大了行业融合发展难度。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互联网经营能力偏低,虽然互联网越来越深入到各行各业,但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互联网的认识并不到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没有有效利用互联网平台来进行营销和信息的共享。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创业动力不足。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主创业程度仍然不够。据不完全统计,除了农业龙头企业以外,我国有超过95%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实行家族式或者类似于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以“家长”经验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决策的重要关键。从目前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实际来看,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劳动、资金等资源过多地局限在生产环节,而对营销等环节投入较少。

政策扶助、融资问题、专业人才是影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几大主要因素

政府缺乏支持。目前大多数的支农政策局限在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和传统农业发展的支持上,真正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仍然较少。因为政府支持政策的不足,导致国内一些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难以申请到合理的贷款和政府的基金项目,从而限制了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

融资存在困难。目前,国内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融资难的问题,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信贷门槛高的挑战。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面临着融资难、农业保险难的问题,农民贷款虽然可以通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渠道获得资金,但是由于手续复杂、获得贷款的期限长,从而降低了农民贷款的积极性。

缺乏专业人才。目前我国农村缺乏专业的技术人才,同时也缺乏优势资源来吸引专业人才。我国农民自身的知识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特别在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也较为欠缺。同时,农村地区也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每年引进的专业人才较少,农村大学毕业生能投身农村的比例也较小。专业技术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难题。

“双创”战略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建议

以“双创”战略为导向,根据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结合引出这些问题的内在原因,提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发展的对策建议。

健全政府的政策支持体系。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离不开我国政府的政策支持。首先,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力度。通过政策保障、财政支持,改善农田水利、农业机械、交通道路等条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其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合理引导农村的小农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土转移。最后,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应增加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特殊扶持政策。

完善金融信贷扶持体系。资金,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多维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应出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经济需求的信贷政策措施,支持条件满足的区域适当开展生产周转贷款、开发性项目贷款、生产设施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生活性贷款等多元贷款服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维贷款需求应及时作出回应。对于发展潜力好、信用高、经济辐射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开辟绿色贷款通道,并给予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

完善农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获得持续、稳定发展,专业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也是不可或缺的。按照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不但要引进人才,还要积极培育懂技术和懂经营,同时有文化的现代化农民。引进外部人才到农村工作,就必然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在人才薪资待遇、职称考评和相关福利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同时,还要积极组织各项农业技术培训,培育多维的专业技术人才,以适应多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安培华学院商学院;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注:本文系2014陕西省社科界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构建陕西省现代产业发展新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4C009)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5

本刊讯(记者文兴亮报道)近日,中国独家首届以促进家庭农场、现代农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核心内容的大型系列专业交流与会展活动――中国家庭农场及合作社发展大会暨中国家庭农场及农庄绿色产业展览会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盛大开幕!本刊常务副社长刘汉华应邀参加。

伴随着2015年中国政府宣布城市化水平达到56%的信息,大规模新兴中产阶级的涌现将在中国发生,未来10年将会有3-5亿中产阶级人群的出现,他们的消费意识和价值取向已经不能再简单地用高端客户、低端客户来区分和对待!面对这么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快速反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寻找全国的优质原产地农产品,帮助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问题,帮助消费者寻找健康高品质的绿色健康食品,解决供销之间的信任危机,实现推动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促进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业进步,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及远大博睿国际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积极联合各方力量共同举办中国家庭农场及合作社发展大会。

中国家庭农场及合作社发展大会发起人兼创始人陆红女士谈到,本次大会就是一个“所有人向所有人学习,每个人帮每个人成长”的跨界学习互动平台。平台跨界融合了农业产业政策的制定者、互联网精英、行业大咖、品牌达人、供应链打造者、金融大腕、专家学者、渠道商、微电商、大型食品加工企业等,目的就是赋予新农人和农企领导者更多的创新发展的能力!

据悉,农业部相关主管司局的领导、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副会长张元宗、中国国际商会会展部部长郭英会、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女经纪人分会会长牛丽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超级社区理念创始人于建嵘、联合国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组织副秘书长姚重璞、北京富硒农业科学研究院院长梁燕等众多嘉宾出席。大会从国家政策、创新技术、产品营销、品牌打造、投融资、行业发展等多个维度进行专题探讨,同时以对话的形式预测了2017年家庭农场、现代农庄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6

经营主体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准确判断各类经营主体的优劣利弊,正确引导扶持其健康发展,才能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重庆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尽快补上农业现代化这块短板,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使农村社会生产力得到更大解放。

一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长远来看,即使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仍有四亿多人在农村。重庆亦然,当城镇化率达到70%时,仍有1000多万农村人口。因此,农户始终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必须培养大批新型职业农民。要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引导个体工商户、农业科技人员、农村经纪人等从事农业开发。建设好农民“田间学校”,深入推进“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培训,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农民培训纳入职业教育范围,多措并举抓好教育培训。

二要培育新型专业大户。专业大户兼具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的优势,未来会成为我国粮食和大宗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要着力引导扶持。实行以奖代补,对经营耕地、养殖畜禽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予以奖励,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其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将专业大户纳入信用贷款支持范围,探索将农作物产品纳入抵押品范围。支持专业大户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补贴保费比例。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大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扶持联户经营,引导专业大户标准化、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其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