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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例(3篇)

发布人:网友 发布时间:2024-02-05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文篇1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在政府主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国情省情的全科医生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年,在我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突出整体设计,坚持分步实施,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着眼长远目标,兼顾当前需要,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突出培养质量,注重服务能力,统一全科医生的培养和管理。健全激励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1培养模式。实行“5+3”培养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取“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具体依照国家规定。

2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具体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

3执业准入条件。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具体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

4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的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培训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规范化培养期间原则上不得向个人收取培训(学)费。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执行。

5大学基础教育。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增加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公共卫生工作等内容。

6研究生教育。从年起,逐步扩大全科方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并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进行培养。

7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继续医学教育。做好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并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与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挂钩。

(二)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1转岗培训。选拔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1—2年全科医学转岗培训。转岗培训合格者,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2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对年入学的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毕业后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1—2年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可注册为全科医师。

3偏远农村定向培训。对到偏远农村地区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但要严格控制比例。

4提升学历层次。基层在岗医生通过成人高等教育和在职研究生教育,符合注册条件的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5城乡帮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

(三)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分级诊疗模式。

1鼓励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多点注册执业。鼓励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2推行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

3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

4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全科医生服务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定期公布,并与劳动报酬挂钩。

(四)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1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2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

3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签约服务及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等获得报酬。具体激励和考核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同时要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补贴政策。

4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必须有合理数量的全科医生岗位。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工作。鼓励各地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和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双向流动机制由相关部门专门制定。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年10月—年12月。

1完善政策,制定办法。年底前,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等部门组织修订完善现行法规政策,制定出台相关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审定。

2开展试点,逐步推广。选择宝鸡市作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试点单位,于年初正式启动。宝鸡市政府和省卫生厅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3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选择我省现有五所高等医学院校作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作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具体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继续实施“万名医师培训计划”,转岗培训全科医生。

5启动“千名待业医学生规范化培训计划”。从年起,通过制定特殊用人政策,每年从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或大专毕业生中公开招聘200—400人,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2—3年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到年前力争为偏远艰苦地区定向培养约1000—2000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牵头制定。

6完成阶段目标任务。到年,每个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第二阶段:年1月—年12月。

1延续第一阶段启动的工作。

2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年对宝鸡市开展全科医生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逐步在全省推广。

3推进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力争到年底前在全省形成一定数量规模的全科医生队伍和基本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初步建立起首诊在基层和双向转诊服务模式。

第三阶段:年—年。

继续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体系,全面实现总体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工作由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卫生厅牵头负责,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中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责任,设定专人负责。

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调研论证、积极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省医改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地实施情况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

(二)完善政策法规。各相关厅局要加强制度研究,注重政策衔接,形成口径一致、便于操作的全科医生制度政策体系。

执业医师培训总结范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心医院科研教育部,辽宁盘锦124010

[摘要]面对紧张的医疗环境,不断激化的医患矛盾,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势在必行,作为改革重要任务之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不断深入地思考,深化对规范化培训的全面认识,并充分地结合工作实践,总结而得几点心得体会。

[

关键词]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认识;心得体会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654(2014)11(b)-0061-02

[作者简介]李丽(1972-),女,辽宁盘锦,科研教育部部长,本科,医学卫生管理。

1实践中深入认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我们想要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更加准确、深入的认识,首先需要清楚的了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历史进程。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向前发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意义和地位也在发生着不同的程度的改变,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医疗卫生改革的作用也发生着历史性的转变。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社会需求都深刻地影响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必然影响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进程。回顾历史的发展,正视现今的发展现状,使我们能更加明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意义。

1.1实践中的发展、探索

①自1921年北京协和医学院实行24h候住院医师负责制和总住院医师负责制度开始,到1998年卫生部颁发《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管理办法(试行)》,我国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始进入系统、正规的发展时期。

②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强化继续医学教育”,至此,“住院医师培训”成为“新医改”的重要内容,也成为国家制度的一项明确、关键的制度。

③2014年1月1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各省(区、市)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2年,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要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2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历了长久的发展和探索,培养了大批医术精湛的医学人才,推动了医疗事业的不断进步,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在实践进程中暴露以下几点问题。

(1)管理、考核体系不完备

在长期从事的医学管理工作中,发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考核体系存在着亟待完善的问题。

①管理方面:医院对于参加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的管理上存在着人为干预的现象,结果直接导致住院医师不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例如:“有些科室领导因缺少人手,擅自改换医生的轮转时间,使得在其他各个科室的轮转时间大幅度的缩减。”这种科室自行决定的培训现象,使得规范化培训流于虚设的形式,也成为培训管理完善的重要障碍。

②考核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完善的考核标准,各个省市、地区的医疗水平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就必然导致规范化培训没有统一、普遍适用的标准。各个医疗单位按照自身的水平和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在实践中是否适用、可行,值得商榷。同时在考核标准的落实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落实不彻底、徇私包庇的现象,这都导致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结果良莠不齐。

(2)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缺乏

全国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各培训医院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师资力量的不足,医疗设备的落后,教学设备的缺乏,必然直接导致各地医院培训效果的差别,进而无法到达规范化培训的真正目标,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各地医疗水平的相差悬殊的难题。

(3)待遇保障、奖惩制度不完善

①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待遇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地解决,医院、科室的微薄补贴对于解决培训的医生经济负担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如何完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关键问题是关系培训效果的大事,也更是关系医院、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的大事。

②卫生部门、医院没有建立明确的奖励机制,带教老师缺乏认真带教的积极性和目标性,受培训医生也缺乏认真学习、力争上游的直接动力。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医院、教师和受训医生缺乏应有的惩戒,也必将导致规范化培训管理上的懈怠和疏忽。

1.3规范化培训的必要性

现今,我国医疗卫生服务处在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院医疗水平落后的尴尬局面。医疗水平的不平衡直接引起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问题,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生活的幸福感和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均衡各个地区间、各个医院间的医疗水平,提高全国医生的整体素质,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从根本上提高整体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关键。

全国医疗水平的整体发展和全体医生水平的提高恰恰有赖于国家统一标准的住院医师的规范化培训。只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全国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才能确保培养出更多高水准、高素质的优秀医师,也才能真正意义上均衡各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因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关系医疗事业、国家百姓的头等大事。

2实践、思考心得体会

2.1创建中国特色考核体系

我们应充分地认识现阶段规范化培训存在的问题,根据医疗水平不均衡、医疗环境紧张的现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总结、分析问题,提出一套符合我国特色的实行方案,创建各地区普遍适用的考核体系。

①由地方“各自为政”向全国“统一执行”转变

我国长期处于地方各自制定考核标准并自主执行的状况中,这使得各个地方的标准不同,重视程度不够,考核严谨真实度不能保证。如何解决这样的局面?这需要由国家制定、执行、监管到地方执行、监管的一整套考核体系。可以借鉴美国等国的先进模式,再结合我国特色,安排由国家、地方医院定期进行不同层次的考核,考核内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各个考核的真实有效性由国家卫生部分严格监管,全方位的确保考核的平等性、公正性。

②由重视“单一专科”考核向“全面培养”转变

在长期的医疗工作中,我们更加注重的是本专业临床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而往往忽视了其他相关专业的学习,也更加忽视了对伦理道德、人际沟通等能力的培养。在现今医疗纠纷频发的状况下,不得不让我们反思培训过程中的疏忽以及重点培养上的偏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所有规定科室的轮转放在同等地位,并且更加注重道德素质的考核,以此来培养出更多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的高素质医生。

2.2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管理制度

在各个医院培训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切实的按照国家要求来贯彻执行,也同时要注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①在领导层面上,要落实好管理制度,不断地的完善和改进管理制度,使得国家的制度更好的执行运用,也使其更加的贴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

②对于各个科室的教师,也应该将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公私分明,不因为碍于面子,讲究人情就放宽政策。

③对于接受培训的住院医师也应该在意识上、行动上积极的遵守管理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化培训,不能随意地更改或缩短培训流程。

2.3全方位做好物质、政策保障

①强化师资力量

提倡医生参加规范化的培训的同时,也应更加重视带教老师的统一规范化培训。鉴于各个培训定点医院资历、水平不同,师资力量也有较大差别,只是简单地执行管理制度、考核体系,远远不能到达规范化培训的真正目的。只有各个省市定期地举行带教老师的统一培训,才能不断地均衡教学水平,提高各地的培训效果。

②配备教学设备

医师的培养不单单需要理论知识的教授,更加需要临床技能的训练,这就需要医院提供更多的医用模型、实验标本等,以使得学生更好的操作实践,掌握过硬的临床技能。

③保障基本生活

国家、地方政府及各个医院应该协商给予接受培训的医师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得他们在生活上免除后顾之忧,也使他们能更加专心、投入的学习、训练。

④建立奖惩机制

要设立明确的奖惩机制,让各位带教老师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根据定期评比打分、问卷调查等方式来评估老师的带教情况,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对接受培训的医生,也应奖惩分明,可根据定期的考核成绩、老师同学的评价、患者的回馈综合评比,由国家、政府、医院发放不同层次、不同金额的奖学金,以此鼓励学生不断学习、进步。

3结语

综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于我国的医疗事业改革、医院的长远发展、医疗水平的整体提高及老百姓的医疗保障都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面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自上而下地积极改革调整,在实践中不断地思考、改进,努力打造完善、良好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为我国拥有更加健全、完善的医疗体系而奋斗。

[

参考文献]

[1]彭婉丽.新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住院医师培训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学术论文,2012.

[2]汪卓赟,王静,张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践及探索[J].现代医院管理,2014,12(1):40-42.

[3]高阳,孙馨,曾益新.建立中国医生的国家标准[J].中国卫生人才,2014(4):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