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轮降费率,将为企业带来多少“降成本”利好?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能为企业减轻一些负担。假设某企业工资总额1亿,一个点社保费就可省100万以上;若企业工资总额100亿元,则可节省―个亿以上。
先降低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率
专家:这“三险”结余较多、规模较小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我国城镇职工法定社会保险为五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人社部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五项费率合计为39.25%,总体偏高。为此,“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更早之前,在去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要求下调社保费率,涉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上海、广东、天津、甘肃、江西、北京等多个省市相继出台文件下调降低社保费率,也都主要集中在工伤、失业、生育“三险”。北京、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至2%调整为0.2%至1.9%。天津还提出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上海宣布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从1.5%下调到1%。
为什么降低的是失业、工伤、生育这“三险”的费率?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向记者一语道破:“这是根据中央部署,为企业‘降成本’采取的实质性举措。基于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比较好,目前普遍收大于支、结余较多,具备降费的空间和条件,先从这‘三险’降起,最便于实施和见效,还不会影响保险基金正常运行。”
以北京市为例,2015年北京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显示,去年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超收8.5亿元,工伤保险基金超收3.5亿元,生育保险基金超收2.9亿元,“因此适度下调这几个险种的缴费费率,尽管会导致收入减少,但可调剂往年结余;加上这几个基金总量规模较小,即便出现收支缺口要填补压力也不大。”苏海南说。
个人待遇不会降低
大企业减负绝对额大
三项保险费率下调,人们最关心的是到手的钱是增加还是减少?个人待遇是否会降低?
据记者了解,此轮保险费率下调,多地下调的多为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费率基本没做调整。以上海为例,上海此次调整共涉及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但降低的只是单位缴费部分的费率。
但也有一些地方单位缴费费率和个人缴费费率均做了下调。比如,云南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从3%下调为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下调为1.4%,个人缴费费率从1%下调为0.6%。
以云南为例,假如一个月薪6000元的企业职工,此前按1%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月需缴纳60元,个人费率下调至0.6%后,每月只需缴纳36元,那么每年就能多拿到工资288元。下调社保费率对职工个人收入影响并不大。
苏海南向记者进一步解释,此政策的目标就是减企业负担,不减个人保险待遇。国家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和保U待遇分别规定了明确的标准,这次只下调缴费费率,并未也不会下调劳动者个人保险待遇标准。因此,劳动者个人的各项保险待遇不会受到费率调整影响。
那么,此次降低费率能为企业带来多大实质性利好7针对这个问题,大企业和小企业的回答截然不同。
“还没看到文件,还不知道如何执行新的保险费率办法。但是对我们这个只有100人的企业来说,这个只是皮毛。”北京某媒体财务主管刘欣还没有切身感受到减负对他们这样的小企业带来的好处。
她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他们单位所交失业险单位费率是1%,个人费率是0.2%;工伤险单位是0.3%(个人不交);生育险单位是0.8%(个人不交),加起来是2.1%。如果以一位员工月工资5000元为基数(乘以2.1%),单位给每位职工每月所交的保险是105元,一年合计需交1260元。以100人计,现在单位每年共交12.6万;如果执行新政策费率下调,比如单位所交的失业险从1%降到0.5%,工伤险从0.3%降到0.2%,生育险从0.8%降到0.5%,加起来共1.2%,还以一位员工月工资5000元为基数,单位给每人每月所交的保险是60元,―年合计是720元。税率调整后,每人每年少交540元,100人的企业,单位每年少交5.4万多元。
5.4万元的减负对小企业而言,数额确实不大,但是对一个几十万人的大企业,这个数字可了不得。如果按照上述每人每年少交540元计算,对一个10万人的大企业,可减负5400万;对一个20万人的大企业,可减负1.08亿,高达亿元以上。显然,社保费率下调后,对小企业来说,钱虽不多但也是利好,大企业受益最为明显。这个判断得到苏海南的认同,他向记者表示,“如果一个企业只有几百人,社保费率降低一两个点,人工成本总量没降多少。可是如果是一个几十万人的大企业,因为参保人数多,降低一两个点,降费的绝对数就不小。不论大小企业,从降费比例来说都是一样的,因而肯定对各类企业都是利好。”
小企业减负:还得拿养老、医疗开刀
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非国有中小企业的数量目前已经超过了12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几乎涵盖了生产、服务领域的各个行业。如何让这些中小企业也享受到降低社保费率的利好,刘欣说“还得拿养老、医疗开刀”。
其实,占据社保缴费“大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降费率在地方已经有所动作。人社部公布的数字显示,目前我国社保费率为39.25%,其中养老和医保占36%左右。而此次仅有上海、浙江杭州和福建厦门等地下调了养老和医保费率。
资料显示,上海宣布从今年1月1日起下调社保费率,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企业的单位缴费部分从21%下降到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从11%调整为10%。
据上海市财政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结余182亿元,累计结余达1111亿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217亿元,累计结余1093亿元。据此简单测算,以去年收入为基数,养老与医疗费率均降低1个百分点,两项基金仍能实现结余。
苏海南告诉记者,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结余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省份,因为这些省份人口流动大,农民工离开当地只带走了自己所交的部分,单位交的社保费都留在了当地,所以出现结余;然而,中西部一些省份的养老金出现亏空,尤其是去年我国部分省份养老保险出现当期收不抵支。“养老和医疗,目前总的来看,虽然全国收大于支,但毕竟有十几个省市出现了收不抵支。”
人社部近期也表示,曾经宽裕的医保基金,也有相当一部分省份出现了当期收不抵支的状况,基金“穿底”风险日益凸显,需要一定的费率支撑。
尽管国家要求整个社保费要适当下调,但鉴于各地的情况差别比较大,有的省份已经收不抵支了,需要靠财政补贴,一刀切显然不合时宜。
“已经入不敷出的省份肯定就没有下调养老和医疗社保费的空g。而有的省份,比如上海,本来征收的21%的养老费率就高于国家标准,所以降下来是很正常的,也是应该的。各地调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率,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刀切。”苏海南说。
保险合并利于社保费率继续降低
“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内容提要:农业保险需要政策扶持已经成为共识,一般认为农业的高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因素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本文没有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而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应当使商业保险公司成为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主角。本文引用大量事实印证这一观点,同时运用数理方法证明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集合来承担农业风险。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政策性保险
一、引言
自从农业保险于1982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以来,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历了一段时期的较快发展,但在过去的10多年里,与蓬勃发展的城市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日渐萎缩。到2003年末,农业保险赔款额仅占农业自然灾害总损失的0.16%,占总补偿额的5%。我国基本上还是依靠政府救济与灾害扶持对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补偿率也仅占总损失额的2%~6%之间。这种现状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极不相称,农民承担农业生产中的绝大部分风险,阻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业投入的增长。农业保险发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长久来看,多模式运作的农业保险模式必然统一为一种最优的模式。本文的研究带有一定的预见性,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成为主要的农业险保险人,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需要对农业保险提供政策与财税上的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市场有效的运行,不至于使财政背负沉重负担。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现状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险保险人与农险投保人作为农业保险的供求双方,在农业保险市场中是最为主要的两个主体。
1.农业险保险人。农险保险人的角色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担当,也可以由政府来担任。在我国,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农险业务起,一直由商业保险公司充当农险的保险人。在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险业务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过较快增长,但随着保险公司运作市场化程度加深,近些年来,农险业务量不断萎缩(见表1)。与此同时,农险的种类也在不断减少,从最初的60多种下降到如今的30多种。农业保险不振的—原因,一方面是农业风险本身带有的高风险、难精算、难定损特性,使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涉水。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制度上的原因,无论是从政策还是从立法方面,都没有给农业险以最为有效的支持。基于以上原因,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我国农业险市场出现供给不足的状况。
2.农业险投保人。构成农险投保人的主体是农民。作为农险的需求方,其行为直接对农险市场的均衡产生影响。农民的保险行为与预期紧密相关,农险中的一个典型的情况是,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灾害很少发生,当年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额就会大幅下降。预期不合理直接导致的结果有两个,一个是富有弹性的需求曲线,另一个是严重的逆向选择。当对农险的需求富有弹性时,费率的增加将在更大程度上抑制需求,从而强化农险市场的萎缩过程。而如果只有高出一般风险的农民有购买农险的愿望,而大多数人因为侥幸心理不购买保单时,农险市场的萎缩会加剧。我国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往往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而对未来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并时常抱有侥幸心理,加之社会上对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认识偏差和不理解,使得农民的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参加保险的主动性。而且农民收入偏低,不能承受较高的保费。
三、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人主体的可能性与潜在问题
保险最主要的功能是风险集合,风险集合的作用是将大量风险单位组合在一起,形成保险基金,使参与集合的个体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并在出险后得到补偿。一旦损失规模大到使所有保险基金耗尽,风险集合就不能再发挥作用,这种情况被称为“崩溃(ruin)”。有效的风险集合要拥有足够的保险基金来尽量减少崩溃发生的概率,为应对崩溃而多出的那部分基金被称为缓冲基金(bufferfund),带有缓冲基金的风险集合方法也被称为“安全第一标准”(roy,1952)。农业保险能否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主体得以实施,关键看其风险集合是否有效,然而由于农业风险事故往往不是独立的,有很强的伴生性,加之农业风险单位很大,在一个风险单位内,承保的农产越多,面积越大,风险反而越集中,风险损失会越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就越大。在这样的条件下,用传统的精算方法计算会使为建立缓冲基金而收取的附加保费相当高,从而得出农业保险具有商业上的不可行性这一结论。这里我们尝试采用“空间过程统计学”(spatialstatisties)的方法来从理论上分析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险保险人的可能性提供依据。
通过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上看,如果能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上的优势扩大参保面,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风险集合将有可能是有效的,其价格最终也会降到投保人可以支付的水平。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农业险,将直接面对以下几个问题:
1.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由于人们根据自己对未来损益的期望投保,因此在保险市场中总是只有风险较高的人购买保险,这使得保险费率无法真实地反映风险在不同标的间的分布情况。这就是逆向选择问题,该问题在农业保险的商业化模式中将十分显著。农业生产者对产量及收入的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保险费率的确定往往是基于一定地理范围内的历史平均值,这样的话,只有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农民才会购买保险,而低风险的农民因为过高的保费而不愿参保。表2为1999—2002的农业险保险金额、保费收入与赔付情况,经过计算,我们发现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市场上逆向选择产生的结果相吻合,其结果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引起农险市场萎缩。
降低逆向选择的最佳办法就是扩大承保面。如果政府不打算使用强制所有农户参加保险的办法,就应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营销方面的优势,使更多农业生产者加入到农险保障体系中来。政府的补贴也可以起到降低逆向选择的作用。综上所述,利用商业保险的营销方法辅之以国家补贴会大大减少农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农业保险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由参保率与农业投入的数据的对比很好地表现出来,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充分,难以得到这方面的数据。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证实了参保率与农业投入确实存在一定负相关性(goodwin,1996;b.k,v.h。smith,2003)。解决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最主要的方法是加强监督,与公共保险机构相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保险公司更有可能去履行监督职责。还有一个方法是合理设计保险合同,以减少由保险合同的规制诱发的道德风险。例如在免赔额设定上,过高的免赔额可能诱发投保农民在保险标的发生没有达到这一额度的损失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以此向保险公司求得赔偿。
2.农业保险的费率精算中遇到的问题。造成农业损失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每年农业产量的波动不但取决于气候因素,甚至包含一些人为因素,保险费率精算的准确性会因此大打折扣。事实上,像我国这样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多变的国家,农业保险开办范围越窄,对农业保险的损失情况的统计数据就会越缺乏,保险费率也就越缺少精算数据基础,最终使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停滞不前。
在我们所倡导的“政府支持下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险”的模式下,由谁来确定保险费率是一个关键问题。如前所述,农业损失的发生因时不同,因地而异,我国又是一个地理条件复杂的国家,如果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费率,很难充分反映各地区的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与保险方案设计。对于承保农业险的原保险公司来说,合理安排再保险方案来分摊风险是十分重要的。而风险分摊比例的确定是再保险方案中的关键环节。以美国农业保险模式为例,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通过标准再保险协议(standadreinsuranceagreement)分摊风险。在协议下,保险公司通过在相互独立的基金间进行选择决定风险自留与分出的比例,按照风险分担的比例,保费收入也在保险公司与政府间进行分摊。
为了应对农业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费率精算困难等问题,在农业保险方案上产生了许多创新。目前在这方面的进展主要在两个领域,它们分别是:区域保险(areayieldinsurance)与天气指数保险(weatherbasedinsurance)。在这两种方案中,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的依据不是个人的损失情况,而是与地区总体的损失情况及天气变化情况挂钩。在这样的方案下,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会得到缓解,同时保险人的监督管理成本与理赔的费用也大大降低。它们的缺点是在减小保险公司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基差风险”,即一旦投保农民的个人损失与指数化的标准不一致,其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尽管如此,上述两种方案作为个人保险的低成本替代品,对我国发展农业保险有特殊的价值。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方案的创新,不但可以扩大参保率,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可以大大减轻开展农业保险计划为国家带来的负担。
四、讨论与结论
农业保险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成本特性的行业。这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各国的农业保险中的一切险费率最低也在2%左右,高的达到15%—20%,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农民对保险的购买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也受到农业本身预期收益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不高的约束,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很低。如果按私人物品在竞争性市场上进行交易,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曲线不可能相交(见图1)。
在图1中,需求曲线是d,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二者在正常情况下难以相交。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平行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oq1。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费,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与供给曲线会相交于b点,成交数量为oq2。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给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占保费总额的1/3且支付全部管理费,但自愿投保的农场不到1/2。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干预还存在着如下的理由:首先,保险的收益具有外在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民在购买农作物保险后,由于增加了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降低了价格,供给曲线下移,但对全社会来说,社会福利即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总是增加的。其次,农业保险产品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搭便车”现象。单从购买保险享有保障上来看,农业保险的消费是排他的。但保险公司在为投保农户进行防灾防损服务时,是无法排除不买保险农户受益的。
由此可知,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更多地趋向公共品。这种产品的性质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农业险的表现也可以感觉到。所以,作为准公共品的农业保险,仅靠市场经营是行不通的,农业保险的经济学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也就是必须采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政府经营方式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并使之目标服务于政府给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
(一)小微企业缴费单位的特殊性
低成本、低价格是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较大份额和企业利润的主要手段,获得低成本的主要原因在于较低的劳动力成本,而小微企业参保后人工成本上升,则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工资是有刚性的且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小微企业的工资也无法再降。因此社保费用不得不由小微企业全部承担,导致成本上升,从而影响小微企业的竞争优势。此外,小微企业一般成立时间较短,且家族企业居多,没有专业经理人,雇主很难看到社会保险的长远利益。根据“经济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小微企业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有天然的不配合、不积极。即使迫于社会保障部门稽查压力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也会少报、瞒报员工人数,甚至在企业员工工资总额上做文章,达到少交社会保险费用的目的。小微企业存在转业、歇业灵活的特点,不少小微企业以停工、歇业为由来逃避社会保障部门的年检,社保局对此也束手无策。
(二)小微企业参保对象的特殊性
小微企业发展具有不稳定性,造成职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企业人力资源重使用、轻培养。同时,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破产倒闭现象司空见惯,造成小微企业职工归属感差,一些人会根据企业情况随时选择离职。此外,小微企业已成为吸收农民工就业的主要经济实体,农民工工作习惯具有农业季候性特征,闲时进城务工,忙时回家务农,一家企业几进几出。这对社会保险经办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也很难摸清小微企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数目。由于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和不确定的工作状态,参加社会保险对于小微企业的雇主和员工成为共同的负担,企业在没有强制要求下不会缴纳社会保险来增加经营成本;而对于没打算长期服务于一家企业的员工来说,介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繁琐,更愿意选择尽可能获得现金收入而非参加社会保险,雇佣双方在以工资增加代替参加社会保险方面更容易达成一致。小微企业员工构成复杂,用工制度不规范。小微企业雇佣大量农民工,有部分国有企业改革下岗职工,部分失业、病退、停薪留职及退休返聘人员,还有部分小微企业聘请了许多兼职人员。这样复杂的人员结构给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甄别带来了一定难度,小微企业雇主也因如此复杂的职员构成可以选择性地为部分员工象征性缴纳保险费。同时,小微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到劳动部门备案及签订权利义务不对等用工合同的情况。用工不规范的小微企业,会逃避来自劳动监察部门强制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也为小微企业减缴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用预留了空间,职工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或签署不平等劳动协议,自然会失去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保障。此外,小微企业员工缺乏风险意识,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对其风险补偿的重要性,其对眼前考虑较多,也成为企业不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理由。在没有为员工办理任何保险项目的企业中,“企业员工不愿参加社会保险”成为主要原因。小微企业员工自己不愿参加社会保险,自然也不会监督雇主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于是造成参保主体缺失、小微企业参保率低的现状。
二、社会保险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偏差
(一)社会保险供给价格与小微企业缴费能力的失衡
价格是影响供求平衡的最主要元素,只有社会保险价格在小微企业的承受范围内,小微企业才能形成购买力。社会保险费用是企业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同时也来源于利润的再分配。所以,社会提供社保费用的能力受到劳动力成本与企业利润水平的共同制约。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单最优搭配研究”课题组对不同类型的企业保险缴费能力进行了测算(见表1)。表1显示,在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私营企业劳动者报酬占企业增加值比重最大为52%,企业利润占企业增加值最低为16%;社保缴费占企业增加值比重最高为12%。私营企业的社保费占企业利润的63%,高居各类型企业榜首。利润率不同导致企业的社会保险的缴费能力也各有差异,私营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力为19%,是各类型企业中缴费能力最低的。但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的缴费率还不到1/3③,社会保险费用超过了小微企业的缴费能力的上限。小微企业作为私营企业的主力军,承担着社会保险缴费带来的巨大压力。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得出,我国小微企业以劳动密集型居多,按照工资同一比例上缴社保费用,小微企业负担的社保费用绝对值自然会高。而且,我国小微企业利润水平较低,其社会保险的缴费能力也相应比较低。其他类型的企业,如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其缴费比重比起其利润来讲,负担并不重。因为特殊的企业利润水平及劳动资本构成,使看似相同的缴费率却给小微企业带来了不同其他类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负担。显然社会保险供给价格使小微企业难以接受,不能形成有效需求。
(二)社会保险供给项目与小微企业需求的差异
除了由价格决定需求量大小外,商品本身对需求者的满足程度也对需求量大小起重要作用,满足程度大的商品需求量自然越大。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项目,采取五个险种同时参保、同时缴费的原则,这样也就忽视了企业员工的自主选择权。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缴费也缺乏缓坡过渡,成本徒然上升。根据调查,小微企业最需要的是养老保险,认同率高达80.7%,其次是工伤保险,为74%,医疗保险为66%,只有23.8%的企业认为失业保险是需要参加的,对于生育保险的回应更是寥寥无几。就2012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统计公报显示,目前我国参保人数最多的是城镇医疗保险26486万人,其次是养老保险22981万人。小微企业真正关心的工伤保险,却与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相差不多。社会保险项目参保人数与项目认同度之间存在差距,说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供给项目与小微企业需求存在失衡情况,当前“五险合一”的制度推行方式忽略了企业对不同保险项目的主观需要。从国际经验看,保险项目供给不是齐头并进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选择将规模较小和非营利机构暂不纳入失业保险项目。从我国现阶段小微企业发展状况看,在保险项目的设置上应考虑其实际的特殊需要,降低参保门槛,逐步丰富小微企业参保项目。
(三)社会保险信息供给与小微企业信息需求不对称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扶持;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上看,农业保险既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又带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若交易双方成本利益出现失衡就有可能导致交易效率的损失,因而为了促进农业保险在经济市场中的稳定发展,政府应该从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方面对其进行扶持,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一)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农业保险发展出现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发展的供需双方出现矛盾,导致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保护作用削弱。供需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的价格高。保险价格主要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构成,其中纯费率是保险人能够支付的索赔成本,是保险价格的主要部分。首先,由于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损失赔偿,而农业生产损失往往来自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大规模破坏,如旱灾、洪灾、地震等,这些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较大,所造成的损失规模较大,因而使得农业保险损失率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支付的索赔金额数目较大,使得保险商和投保人双方出现成本利益失衡。其次,农村地区由于其环境较差、设备落后,对保险的管理难度较大,使得保险商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加上投保人在地域上较为分散而业务量又大,保险公司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维持业务。这些因素迫使保险商提高保险价格,以维持保险公司的经营。但是,高价格的保险也使得农民对投保的需求降低,从而造成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二是农民收入低,对保险需求不高。虽然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取得了巨大发展,但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还很落后,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平均收入水平还很低,尤其在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农民根本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而东部发达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相对较小,这就使得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造成农业保险在市场中出现失灵现象。三是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有的投保人缴纳低保险费后从事高风险农业生产,又或是故意制造损失事故来骗取保费,导致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升高,甚至出现保险公司赔付不起的情况,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下降,使市场中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下降。基于以上三点,保险双方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导致农业保险在市场中发展不顺,需要政府给予扶持。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造成农业保险无法形成稳定市场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保险本身的正外部性。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社会和他人产生的非市场化影响,而正外部性则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在不投入代价的情况下受益。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农民购买保险后,由于保险所具有的保障作用,使得农产品的供给增多,价格下降。而消费品价格下降,在市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剩余就会增多,而生产者剩余可能增多,也可能减小,即消费者剩余总是正的,而生产者剩余则有可能是正可能是负。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社会剩余增量总是正的,这就使得农产品消费者受益增多,而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则没有受益或受益减小。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后,不仅作为保险消费者的农民受益,而且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受益,且从长远来看,农民从农业保险的经济受益要小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这就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严重下降,在没有政府扶持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无法产生有效的市场需求。因此,农业保险产品既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具有其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公共物品属性,而作为农业保险中公共的部分则应由政府来负担相应的代价,对农民在保险中损失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使农民在保险中的受益与社会利益相等,这样才能产生有效的市场需求,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
二、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带有的正外部性,其所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投保方还是保险商都无法对其进行收费,因而必须有政府提供第三方的支持,以弥补在农业保险投入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效益外溢。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经济扶持
经济扶持是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最直接手段,政府可以采取的经济扶持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经济补贴。经济补贴的对象不仅包括保险商,而且还包括农民投保方。政府在给予农民适当的经济补贴后,农民支付的保险费用会降低,投保需求会增加,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需求。各地政府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地的农业风险情况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民的投保热情,增加投保需求。且政府对农民的保费补贴能够填补农民在投保过程中经济利益外溢的部分,增加农民经济受益,使农民受益与社会受益相等,从而削弱了农业保险消费方面的正外部性。再者,政府在给予保险商适当的经营补贴并给予管理费用等经济支持后,保险商自身的经营成本降低,农业保险供给增多,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供给。我国政府一般是以管理费用的形式对保险商进行补贴,刺激保险商增加农业保险业务,增加保险供给。政府对保险商的经济补贴也能够弥补在保险过程中成本费用外溢的部分,降低保险商的成本投入,从而为健康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做准备。
经济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政府根据农业保险的不同险种来为农民提供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刺激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投保需求。二是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商适当的费用补贴,降低其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增加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再保险,保障农业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为农业保险发展保驾护航。具体的经济补贴政策则要根据各地发展情况来确定,其经济补贴的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业保护政策进行调整,减少对农产品的出口和价格补贴,增加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二是将政府财政用于农业灾害救济和补偿的节省部分投入到可积累的保险金中,既保障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又实现了救灾资金的滚动利用。三是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控制行政经费的支出,将多余的支出部分用于农业保险发展支持。
2.经济扶持的另一种方式是税收优待。税收优待是通过给予农业保险经营方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给予保险经营方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通过免征其营业税,减少保险商的税收成本来实现,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在特殊时段内适当减免经营方的所得税或其他税种来实现。另外,税收优待不仅仅是给予保险经营方,而且还可以给予投保方。对投保方投入保险部分的个人收入可以给予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激发农民投保的热情。
(二)法律法规扶持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是保证农业保险稳定发展的前提,只有让农业保险做到有法可依,农业保险才能实现依法经营。用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性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基金管理、经营范围及费率、赔付标准等方面进行界定,能够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规范化,避免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过程中因缺少法律法规限制而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法律扶持方面,2013年3月我国开始施行最新的《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发展农业保险、发挥农业保险机制、分散转移农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国家扶持农业保险措施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措施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条例》共分为总则和五章内容,分别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合同签订、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使农业保险发展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行政扶持
政府给予农业保险发展的行政扶持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成立专门的保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发展进行管理并附有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等职能,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二是各级政府机构应高度重视各地农业保险发展,针对各地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实施相应领导并负有对农业保险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的责任,促进本地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针对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及在经济市场中出现的供需失衡问题,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扶持,从经济、行政、法规等多个方面进行。同时,又要注意实施保险补贴的效率,从各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入手,制定适合本地区农业发展的保险补贴政策,使农业保险能够真正为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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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通过缴费和支付两个环节对劳动供给和劳动需求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劳动就业和经济增长。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与劳动力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仍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如劳动就业人口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高,保障的整体水平较为低下。这些不足之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劳动人口的就业形势的发展,社会保障的缺失也带来了不少社会性矛盾。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调节劳动力市场的功能,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我们必须针对社会保障政策本身进行细致的研究,探索并制订出有效的促进劳动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
一、社会保障对劳动就业的影响
从经济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对于居民储蓄、劳动就业、资本市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影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我国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这种压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需求不足,二是失业人员增加。社会保障如何在刺激消费和扩大就业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是社会保障理论探索和实践面临的重大课题。依据劳动经济学理论,劳动需求曲线是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劳动需求量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劳动需求量与工资增长率呈现负相关关系,工资水平上升,劳动需求减少,反之劳动需求则增加;其二,在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劳动需求曲线向右移动,劳动需求增加;劳动需求曲线向左移动,劳动需求减少。社会保障政策的推出,会同时引起劳动需求量在劳动需求曲线上的变化和劳动需求曲线位移产生的变化。具体来讲,社会保障从社保基金筹集和待遇给付两个方面对劳动需求产生影响。
1、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影响劳动需求
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保基金的数量,取决于社会保险征缴基数和社会保险税费比率。一般来说,社保基金是以劳动者的工资为征缴基数的。因此,从对劳动需求影响的角度看,社保基金的征缴使得企业相应增加了劳动成本。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实施,对劳动需求具有负面影响,即会减少市场劳动需求量,影响就业。社会保险征收税费,相当于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从市场劳动供给角度看,工资的降低,会产生挤出劳动的效应,一般会使劳动者减少劳动供给。同时,社会保险征税费征收也常常会导致正规部门的劳动力流向非正规部门,这里面有企业减少成本的需要,也有劳动者增加实际收入的需要。
2、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对劳动供给的影响
如前所述,社会保障支付的对象是退休、失业、患病、生育等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虽然与劳动期间的工资水平有很大关联,但毕竟属于非劳动收入。根据劳动经济学原理,非劳动收入的增加,会产生收入效应,从而减少劳动供给。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政策对劳动就业方面存在的不利因素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难以有效地适应就业形势的变化。社会保障政策与促进就业不相一致的弊端也暴露出来。
1、社会保障固定缴费制削弱了社会保险调节劳动供求的功能
社会保险税费比率,按照其是否变动,有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两种。前者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费率保持不变,后者是根据影响费率因素的变化对费率进行调整。我国现行社会保险项目中,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且在同一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实行浮动费率,其余险种实行固定费率。这种费率制度,在两个方面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不相适应:一是固定费率与经济周期变化不相适应;二是缴费按月进行,预缴和补缴的机制还不健全,与经济周期的变化不相适应。这两个不适应,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调节劳动供求的功能,不仅使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的作用得不到完全发挥,反而在经济衰退期间会制约劳动力的需求,减少劳动就业。
2、失业保险给付项目结构不合理
为了应对失业,世界各国都在实施劳动力市场政策,这种政策被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推荐、公益性岗位创建、促进劳动力流动等政策,消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失业保险制度和提前退休制度等。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一方面是能对失业后的生活有所保障,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则是要把主要的人力、物力和运作重心转向再就业,更加注重促进再就业的工作。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虽然条件规定了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政策优惠,但条例的基本特征是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且具体办法和实施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由于用于再就业支出的比例受到限制,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越来越多,不仅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还形成了资源的浪费。
3、现行退休制度存在一定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固定年龄退休制度。在经济繁荣时期,这样的退休制度不能有效增加劳动就业的供给量,经济衰退时,退休制度也起不到减少劳动供给的作用。
三、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及税务总局于2009年联合发出通知,出台了“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等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以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变化。但这毕竟是一种应急性的措施。依据劳动经济学理论,通过实施积极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扩大劳动就业的长效机制,才是治本之策。为此我们作如下探讨:
1、实施社会保险弹性费率
这是指在一个与经济周期相一致的长期均衡费率的前提下,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险费率要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而变化,适应经济周期的变动。具体而言,就是在需求过剩、供给不足的经济发展阶段,适当提高社会保险费率;而在需求不足、供给过剩的经济发展阶段,适当降低费率,包括个人缴费费率和企业缴费费率。企业费率的降低,有助于增加企业劳动需求,创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降低失业率,促进社会稳定。个人缴费的降低,有助于增加个人收入,促进居民消费,从而拉动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根据劳动经济
专业理论,在经济衰退时期,要特别关注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产品资本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和企业,通过预缴、补缴、缓缴等机制,稳定它们的劳动需求,以降低社会失业总量
2、通过社会保障政策倾斜,有效增强失业保险的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功能
失业保险应具备三大功能: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这些功能是通过合理设置失业保险基金给付结构来实现的。根据国外先进的经验,失业保险基金中,生活保障基金与促进再就业基金的给付比例在4:6左右是适宜的。而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给付结构过多地偏重于保障功能,预防失业和促进再就业功能远没有实现。我们应该从人力资本投资的角度审视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比例,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帮助劳动者实现再就业,这才是失业保险的最理想效果。
3、实施弹性退休制度
退休制度是维护社会劳动力再生产、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社会制度。由于退休年龄直接涉及劳动力的供给,因此,它也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冲击,以及应对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国际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调整法定退休年龄的措施。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一直采用刚性退休制度,其间,虽然对个别特殊群体的退休年龄根据实际情况做了适当调整,但绝大部分行业的退休年龄没有调整。近年来,学术界一直在讨论延长劳动者退休年龄的问题,但鉴于目前劳动供给大于需求,就业矛盾突出,在政策层面得不到响应。我国应该抓住人口期望寿命延长的契机,建立弹性退休制度,可以参照现行退休制度的年龄作为弹性退休制度的年龄中值,规定3至5年的弹性区间,以便充分发挥退休制度调节劳动供求关系的功能。经济繁荣时期,鼓励延期退休,增加劳动供给;经济衰退时期,鼓励提前退休,减少劳动力供给,增加就业岗位,给社会上年轻人的就业创造更宽松的条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积极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就业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当前以及今后较长时期,在我国劳动供给量大于需求量,就业矛盾突出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保障政策本身进行细致的研究,探索并制订出更为有效的促进劳动就业的社会保障政策,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实现充分就业。
参考文献: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现正式实施
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正式拉开大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也开始正式施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简称: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将更加规范。同时,养老金入市步伐也有望加快,人社部表示正研究投资策略,确保今年顺利启动实施。
哪些地区能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21省份符合条件重庆等地已出台方案
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从20xx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xx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哪些省份符合条件?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在一季度新闻会上透露,目前各省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都是8%,单位缴费比例,上海是21%,山东和福建是18%,广东和浙江是14%,其他省份都是20%。按照要求,全国大部分省市是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条件的。
具体来说,有21个省市区,其中上海由21%降到20%,其余20个省市区是北京、天津、山西、内蒙、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新疆、甘肃和宁夏,符合降低费率的条件,可以由20%降低到19%。
记者注意到,目前,重庆等地已经出台具体方案。重庆决定从20xx年5月1日起两年内,阶段性降低养老、医疗、失业三险费率。其中,降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百分点,从20%降至19%;降低参保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百分点,从8%降至7.5%;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1个百分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各降低0.5个百分点,均由1%降至0.5%。
降低费率是否会影响职工社保待遇?
——各项社保待遇不会降低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否降低社会保险待遇?对此,官方屡次强调,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都不会因降低费率而降低。
在4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表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尤其是阶段性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前提就是要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这是一个前提条件,是要确保的。
李忠也强调,各地要采取措施,增强基金收支平衡能力,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基金征收与待遇发放两者并不直接挂钩。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并不影响养老金计发,个人待遇不会降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个人待遇与个人缴费基数和年限紧密联系。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意味着企业交的钱减少,这会影响养老基金的充足性,但不是说基金的钱少了就要降低个人待遇。而且,养老金待遇还要根据物价等情况逐年提高。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今起实施
——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将更加规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需要澄清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人们熟悉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并非同一个基金。如果说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那么社会保障基金就相当于“保命钱”的储备金。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于短期内暂不发生支出,更适宜开展中长期投资。
数据显示,截至20xx年12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已由设立时的200亿元发展到15085.92亿元。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加规范。
养老金入市步伐有望加快
——正研究投资策略确保今年顺利启动实施
养老金入市的步伐也有望加快。国务院20xx年8月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解除了“养老金不能投资股市”的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