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长角度来看,教育的目的是让孩子成才,这种观念是着眼于未来的,其是以家长的社会经验与生活观念作为标准的。核心是:确保孩子,少走弯路来获得成功,用命令、压制的办法,来处理孩子与家长观念中存在的冲突。让孩子虽然有自己的想法,却由于需要恪守许多规范,而不得不按照家长要求,被保护的生活,服从是对孩子教育的准则,价值在自己设定的程序中,长大成为家长所期望的人。
当然,在孩子弱小的时候需要家长营造出安全的环境,其作用是不可磨灭的,但是这样的观念会建立在一个孩子独立性永远是零的前提下。但是在孩子看来,自己每天都会变得成熟,变得能够逐渐承担一些责任,独立完成一些事情,而家长却对此表现出不信任的态度。家长提供适当保护,可以让孩子健康成长,免受外来侵袭,是孩子成长所必需的环境,如果保护没有根据孩子的身心成长发展变化做调整,那么保护本身就对孩子有益的个性成了限制,那么势必会对孩子成长造成伤害。
过度保护会削弱孩子的责任感,有许多孩子最初对过度保护会感到反感,但是习惯这种保护后感觉事情由父母办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样也养成孩子过分依赖的性格,丧失了未来作为人的责任感。
过度保护会影响孩子独立人格的发展,时时依赖家长,孩子也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靠自己的思考做出选择,最终实现自己意愿时,也就难以谈独立性,更谈不上独立人格发展,影响孩子创新能力发展,在家长保护下,孩子从小就失去独立行事的机会与权利,而创新与应变的能力,恰恰来自于大量实践。当我们孩子失去做事的机会,不但没有创新能力,还会使原有能力退化。
也许是太爱儿女了,父母在对子女教育的时候总是倾向于为其提供无微不至的保护,这种保护既体现在物质层面,又体现在精神层面。那么所谓的精神层面,是家长总是尝试根据自己对社会的理解,以自己的生活观念替儿女做出选择,当然出发点是好的,也包含很多宝贵经验,但是往往忽视一点:孩子的成长过程,同时也是他们独立的过程。独立主要体现在精神层面,当孩子开始长大时,就已经自己独立思考过程,大到对社会,对人生,小到对自己的喜好,每天要做的事,他们更倾向于自己做主。家长认为孩子的许多行为都是幼稚的甚至愚蠢的。这样孩子自我认知无法平衡会导致双方都出现矛盾,结果往往是倍感痛苦。
家长过于保护即拉长,也就打压个人独立性发展。家长对行为难以认同,甚至强行打压,家长本应该给予孩子的心灵关怀逐渐散落流失。孩子总觉得权限受到限制或者说得不到父母理解,而父母则感叹孩子过于复杂,过于任性,孩子不懂家长的苦心,备感家庭关系难。
那么在这样过度保护下家长往往无视孩子的个人志趣,这种思维也会彻底将孩子与家长对立。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家庭保护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是国家、社会与家庭的共同义务。当下,造成未成年人权利侵害的几大类棘手问题尚未解决,又有错综复杂的新情况接踵而来,这使传统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所重视的“规范-制度”略显无力。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显然不可能面面俱到、事事入微,因此家庭保护就立足于补足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国家层面的缺陷。
一、未成年人权利的家庭保护解读
未来社会能够企及的高度有赖于未成年人最终具备何种生存和发展的素质。家庭作为人成长的摇篮和社会化的首属群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这是由家庭对人特有的功能决定的。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家庭保护。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开始了最初的情感交流、人际往来、语言学习、智力开发并在潜移默化中将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内化,形成了个人独有的做人做事的格调。因此家庭在青少年的成长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权利家庭保护缺失的原因
(一)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忽视
与遗弃不同,对未成年人的忽视并非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故意而为,但在客观上同样造成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在家庭中,自己独自活动或者因好奇心驱使,无意识自身会受到伤害而接触导致的伤害比例很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防范”课题组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5000余名学生中,曾经在家中“玩耍中受伤”、“被刀或玻璃等划伤”、“摔伤”的比例均高达50%以上。对于年幼无知、防范意识和自理能力都较差的未成年人来说,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不了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家庭环境,对其照顾不周或缺少必要的教育,未成年人有可能随时发生意外。
(二)亲职教育的缺失
近年来,全社会逐渐深刻认识到家庭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方面举足轻重的地位,开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强化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强调“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在这里不得不提到“亲职教育”一词,亲职教育是指引父母“如何扮演角色,调整亲子关系,认真教育子女成器成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是我国仅有的对亲职教育的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父母对子女有“生杀予夺”大权的传统观念使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的内容“无用武之地”,由此可见,这些父母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层面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三、未成年人权利家庭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审视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状况,突出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具体表现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越位”与“缺位”两种极端倾向。具体分析如下: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越位”
1.期望导向有误问题。“中国梦”彰显的是国家情怀和发展蓝图,家庭的“育儿梦”则是父母寄予下一代的厚望。我国的家庭蔓延着一种群体性焦虑。尤其是在城市家庭中,父母总怕自己的孩子落在人后,输在所谓的“起跑线上”,开始不断地将起跑线前移,除去胎教、3岁前的智力开发不说,3岁的孩子就已经开始上各种培训班。这种操之过急、过于恐慌、揠苗助长的家庭教育实质上是一种背负着分数竞争、名校崇拜、满足父母攀比、虚荣心理的反教育现象;此外,父母的期望与孩子的特点和需求大相径庭的情形也很普遍,如花重金择校,进“尖子班”,该做法忽略孩子自身的学习能力水平,会使孩子失去学习的信心甚至发展为厌学,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家庭暴力问题。2013年初,15岁的初中女孩因不学习看视频遭父亲训斥,挨父亲巴掌后报警称其父对其使用家庭暴力,民警和家人劝说无果,女孩坚持“让爸爸坐牢”引热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很显然,父亲的这一巴掌并未上升到“家庭暴力”的高度,但是我们身边家庭暴力却是现实存在的。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中表明,家庭暴力是少年儿童遇到最多的伤害,在被调查的3508份学生问卷中,分别有59%的孩子在家中挨打,其中3.5%的孩子经常挨打,56.5%的孩子偶尔挨打;有84%的孩子在家里挨过骂。少年儿童在遭受家庭暴力后,9.2%的孩子产生过死的念头,18.1%的孩子想离家出走,8.4%恨不得与父母拼了,还有6%的孩子想长大后找父母算账,只有28.5%的孩子对此持无所谓的态度。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反抗愿望极其强烈,甚至存在自毁的想法来报复施暴者,这种情况令人警醒。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缺位”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是当前家庭“缺位”的最主要的表现,以“空巢家庭”、“单亲家庭”“临时家庭”为例解析:
1.空巢家庭监护职责的缺失。空巢家庭原是社会学者在研究“家庭生命周期”时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指无子女或虽有子女,但子女长大成人后离开老人生活,剩下老人独守“空巢”。在本文中的空巢家庭是指在家庭中,由于父母外出谋生或其他原因,未成年人和老人一起居住的现象。这种现象以“留守儿童”以及服刑人员子女所生活的家庭尤为典型。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不是生育而主要是教育和保护,特别是小学和初中这个年龄段的子女更需要父母的关爱。亲情的缺失导致孩子缺少安全感、模仿对象、积极的情感互动以及心理支持和道德规范等从而使其留下心理隐患问题、对社会缺乏正确认知、容易出现人格异化等连锁问题。
2.单亲家庭监护职责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基于此,我国的共同监护对以父母责任为出发点,由于父母共同监护责任的缺失,单亲家庭的孩子因为长期只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在一起,容易产生性格的极端或偏离,单亲一方很难尽到双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3.临时家庭监护职责的缺失。临时家庭是指生活漂泊不定,男女双方都对未来缺乏信心,在不急着谈婚论嫁的基础上,与他人恋爱甚至同居,怀孕之后要么奉子成婚,更多的是选择放弃。临时家庭直接引发“未婚妈妈”这一现象,成为“弃婴问题”的代名词。近来,我国仿效发达国家建立“婴儿安全岛”以保障低龄未成年人的生命权。然而,今年年初,广州“婴儿安全岛”因超负荷在试点期间被迫叫停。如此一来,低龄未成年人的权利由谁来保障依然是社会值得深思的问题。
四、对未成年人权利家庭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建立未成年人家庭权利侵害的司法救济体系
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在建立司法救济体系过程中不可或缺。目前,我国少年司法依附成人模式,并未形成独立的体系。个人认为,我们可以在相对成熟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刑法》中将未成年人保护这一部分区别开来,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调查、起诉、审理等章节查漏补缺,在《刑法》中增设新的以保护未成年人为目的的罪名等。与此同时,可以考虑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作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补充,着力制定单独的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少年法庭法等。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是要让要让立法执法一体化、无缝化。不得不说我国在这条道路上任重而道远。
(二)创新国家干预保护形式
未成年人不仅受家庭关系中监护人与子女间的“私法保护”,同时也受国家关系中国家与公民间的“公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我国对家庭教育有所重视。少年强则国强,家庭保护理念和方法的学习应当成为国民的终身教育,国家有必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社会组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如强化对监护人的管理和培训、实施家庭教育培训工程、搭建互助平台并建立家庭互助组织、加大物质投入有效提供相应硬件设施等等。此外,中央政府可将此类问题的践行情况进行项目化分类,引进考核机制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以便敦促其主动承担相应职责。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公正法治、平安和谐的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来说意义重大。
(三)切实提高家庭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
家庭保护观念的正确转变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动力源泉,家庭保护包括两个方面:家庭指导教育和父母自身素质的提高。在家庭教育指导中,父母要着力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职责,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授之予鱼不如授之予渔”,有效避免惨剧发生就需要防范于未然,提升未成年人防范意识,有目的地引导或告诫未成年人远离不安全因素。家庭教育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父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一个明智的学习者。父母应通过提高个人适应社会变化能力和教育能力,不断的自我充实,与未成年人共同成长。随着新形势下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重视程度的增强,父母法律素养的具备与否尤其重要。父母要有法律意识,懂得如何拿起法律武器在法律框架内合理有效地解决问题。但就目前来看,全民法律素质的提升可以说是我国最大的一项民生工程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社会工作虐童儿童社会工作
一、虐童的成因
1.教育方法简单粗暴。200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中国全国妇联等机构联合进行的一次大规模调查显示,中国74.8%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遭受过家庭虐待。中国人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观念,很多人有“将孩子视为私有财产并可以任意处置”的传统思维。西安博爱儿童虐待预防救助中心一位来自美国的项目发展官员将这一现象称为“中国式虐待”。这种观念造就了家庭教育的误区,许多市民、家长甚至公安执法人员都认为:孩子是家长的私有财产,怎样对待孩子属于别人的家事,家长管教孩子天经地义。
2.儿童价值不被重视。除了将自己的孩子视为私有财产的传统观念,中国的家长还存在着“儿童无用论”的错误观念。他们认为孩子小,没有劳动能力,只是家庭的消费者,包括衣食住行、看病、上学等,都在消耗家庭的财产,却不能给家庭创造任何实际的财富。因此,他们不重视儿童,把儿童视为没有利用价值的“人”,因而随意辱骂,殴打孩子,并且认为这是合乎情理的事情。
3.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然而,现实中的虐待儿童案件属自诉案件,受虐儿童需到法院提讼控告父母犯罪,或者由其他近亲属代为告诉,法院才予受理。而在司法实践中,受能力、亲情等因素影响,儿童或其近亲属一般都不会到法院控告父母犯罪。这种事后惩罚不足直接导致很多受虐待儿童难以获得司法救济,其父母也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4.救助体系不够完善。保护未成年人不受家庭暴力伤害,除加大针对儿童保护的立法、让法律更有可操作性外,还应有相应社会福利、救助机构和民间公益组织加入。然而,儿童救助机构和公益组织却遭遇了种种困境。如:施虐家长非常抵触,街道办、妇联等部门也不太支持,因为若让救助机构和民间组织参与进来,会让人觉得他们工作没做好。因此,急需一个行政权力的专门机构介入到受虐儿童救助中协助各部门共同救助受虐儿童。
二、意见及建议
1.改变家长错误观念。通过潜移默化的宣传教育,让家长认识儿童的存在价值,改变“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传统观念,减少对儿童造成的生理和心理伤害。同时,还应改变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加强对儿童的关注,积极倡导并重视儿童的价值与地位。
2.建立儿童福利制度。儿童权益保护涉及很多部门,要建立一个整体的儿童福利制度。如“微博打拐”等。不应简单地将受拐卖或流浪儿童送回原家庭,因很多孩子都长期受虐待,送回后可能又是新一轮悲剧的重演。没有后续保护,重返是无济于事的。
3.健全儿童保护法制。一方面,应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成立专门的儿童保护监管部门,出台专门的儿童保障制度。只有当孩子手中握有强而有力的保护伞时,孩子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社会工作介入策略
1.整合儿童福利政策,建立儿童福利体系。中国的儿童福利政策与法规的分散是不争的事实。司法保护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其他任何形式保护都无法代替的,是儿童权利保护的核心,因此有必要整合现有的儿童福利政策,推出完整的儿童福利方案。同时,应破除原有儿童福利工作体系中的行政壁垒,加强政府、单位、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合作,构建儿童本位的福利体系。
2.促进民间机构发展,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民间团体在运作上灵活,在服务上多样,因此,政府在加大儿童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应积极调动民间资源,鼓励民间团体投入儿童福利事业。此外,儿童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在中国尚不成熟,应当对现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儿童社会工作理论与和实践专业培训,以便能够推动他们更有效地帮助儿童解决困难和问题,更有力地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3.提供多元儿童服务,加强家庭为本处遇。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儿童对于福利的诉求已经从过去的生存转向了发展,同时社会改革也给儿童社会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例如单亲家庭、重组家庭的儿童被继母殴打等,这就要求我们探索更为广泛的儿童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此外,家庭为本位的处遇方案目前在国际儿童社会工作领域得到大力推广。通过家庭维护方案和家庭完整方案进行的儿童保护措施,强调积极的家庭介入服务,以强化原生家庭的功能,进而取代消极性的机构安置服务。
参考文献:
[1]冯林.中国家长批判——家庭教育焦点问题访谈录[M].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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