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安全风险;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前言
货币资金作为一种支付流通手段,具有相当强大的流动性和适用性,是各种费用支付运转的基础保障,也是企业发展经营的强大财力支撑。但是由于货币资本的流动性和不可验证性使其很容易导致多种风险的产生,同时也是企业内部腐败最容易产生的关键环节。当前,我国企事业单位在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上十分有限,甚至是微弱、疲软的,普遍面临着资金安全系数低、安全风险大等问题。企事业单位内部资金被挪用、贪污和诈骗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集体利益。因此,加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范货币资金风险,确保企事业单位资本的安全透明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货币资金内控的弊端
货币资金是指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以及现金和存款等资本[1],具有流动性强,风险高等特点,是保证企事业单位正常经济活动开展的重要因素。在日常的经济运营中,由于货币资金的特殊性,很容易出现丢失、被挪用和贪污的风险,这些都会给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的损失,严重危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利益。因此,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能够有效的保证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性,防治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企事业内部的健康平滑升级。但是,就目前的发展来看,我国企事业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笔者就此进行分析:
首先,就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环境来讲,该因素是企业建立和实施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基础性问题,影响着企业战略决策制定与目标的实现以及内部控制能否有效的实施。但是,当前我国企事业单位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环境上普遍存在着管理者内部控制决策不合理、执业人员非专业化以及内部审计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
作为企业战略决策首脑的管理者,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目前,很多企事业管理者不重视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不能充分的认识货币资金内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导致内部控制在货币资金面前疲软,无法有效的发挥防控机制,防止资金货币风险的发生。作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执行者,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专业素养较低,不能协同工作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运作。内部控制是一个多环节操作的过程,需要各部门的协同配合,更需要专业素质较高的操作人员进行合理化配置,任何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控制失效,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财务队伍建设不健全,人员综合职业素养不高,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另外,由于企事业单位“免疫系统”―审计机构的监督约束力不强,导致外部监督机制疲软,是内部控制很难发挥有效作用。
二、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要点分析
做好对货币资本支出和流动的调控工作,有效的控制不法资金的支出与流动,保证资金的合理合法性,实现企业的长足性发展。及时整合企事业单位的资金收益明细,避免资金被挪用、假账漏帐等不良现象的发生[2]。
做好对于现金流转调盘存的把控,由于现金流动性特别强,它是企事业单位最难把控的一部分货币资金,因此,企业要对现金的存放流动额度做好明确的规定和说明的同时,安排利益第三方人员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不断的完善现金监盘和盘点制度,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健康流转。
明确会计责任,做好会计的监控工作,虽然出纳负责银行与企事业单位的对账,但是会计应承担相当一部分的对账责任,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控力度,明确会计的权责范围[3],防治贪污舞弊现象的发生,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查明银行存取款及余额的调节表,及时发现问题进行适时的调控。
及时对货币资金的直接接触人员进行监查,客观调查监督,采取科学合理的有效措施,进行及时的督促和整治,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能力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和综合职业素质,及时调整岗位机制,保证货币资金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
三、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机制的对策
第一,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得到相关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只有提高企事业单位领导的货币资金风险防控意识,才能够将内部控制纳入到企事业单位战略决策之中,才能够有效的落实相关制度标准,健全体制结构,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4]。
第二,保证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有效健康运转的前提是要有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及其成员的职权和责任范畴,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实时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适时制定出整改方案和实施相关策略方法,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发挥。与此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力度,使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与控制监督部门形成合力有效地对企业整体进行防控,形成强大的内部“毒素”“过滤系统”,保证组织内部的健康运转,加强组织内部的“抵抗力”提高企事业业单位的生命力与竞争力。
第三,建立专业性强、职业素养高的货币资金内控人员队伍,保证内部控制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引进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同时,加强内部员工的职业培训,从而保证内控工作的质量。
四、结语
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货币风险是企事业单位生存发展的关键环节。一个有效的充满活力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成功的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合法性,有效的防控货币资金风险,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欣.加强货币资金内控防范资金安全风险[J].农村财务会计,2014,06:32-36.
[2]郭红梅.加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防范资金安全风险[J].中国外资,2012,16:170.
一、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特重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确保各类事故及死亡人数低于区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
二、考核单位
社区、社区、锦园社区、前场社区、锦鹤社区、三秀社区、日东社区、康城社区,共八个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控制目标。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街道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完善考核制度,狠抓控制目标落实,确保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在区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之内。
(二)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街道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街道各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强化协调监督;其他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狠抓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机关单位、部门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违法非法行为查处,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基层基础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到位。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提出由来已久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提出由来已久,从上世纪五十年代起,我国就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1954年11月,在劳动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的劳动保护座谈会上就明确提出各级企业领导人必须贯彻“管生产的管安全”原则,并开始在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963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197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对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重大事故,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况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1975年4月7日国务院批转《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要求“迅速改变安全工作无人责任现象,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必须执行”。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迅速把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起来。要做到职责明确,赏罚分明”。1986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厂长(或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1988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领导一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1997年10年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首次专门、全面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问题作出规定,强调“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务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行政正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地位及作用。2004年1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从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006年3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并指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在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途径。要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可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随着安全生产问题的日益突出而引起重视的,也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强化而逐步健全与完善的,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对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平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内部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制度,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核心与灵魂。其内涵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的一项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以制度的力量来保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这从两个层面可以看出,从制度的层面看,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工作制度,它所发挥的作用也不是单一和具体的,而是一项基本的制度,处于整个安全生产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的“母制度”和“总制度”,决定并影响着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围绕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总体目标与总体要求来设计,并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从工作的层面看,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复杂纷繁,在没有任何压力与责任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从事安全生产有关各项具体的工作的部门、单位甚至个人会自动将工作做到位,而安全生产责任制则从总体上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甚至个人在安全生产上必须履行的职责与必须承担的责任,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最为基本和最为有效的“规矩”。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到位的一种运行机制。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制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一是责任的设定,就是根据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权限,分别确定他们各自必须承担的责任。这是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各要素保持和谐匹配的一种状态,而实现和维持这一状态的过程则极为复杂并有大量的参与者、相关者,他们其中一个极为细微的不安全行为都
可能破坏这种状态并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以约束他们的行为,确保其行为的规范;第二是责任的分解。从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来看,安全生产责任表现为一种整体的责任,即维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是一个地方、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但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显然又不仅仅局限于维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一个部门,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第三是责任的传导。安全生产的责任传导表现为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决策及措施能在各级及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得到认同、得到重视、得到贯彻、得到落实,各相关的主体确实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当作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工作加以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部署、决策及措施能产生应有的效应。第四是责任的检查。检查是确保责任制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手段,没有进行必要检查的责任制是形式主义的责任制,是毫无约束力的责任制,在责任制的落实过程中,通过必要的检查,可以及时发现责任制在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督促有关主体依照责任制的内容要求履行自己必须履行的职责,做好自己该做好的工作。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一个保证体系。目前,有关方面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认识与理解还在在简单化、形式化的问题,不少地方、部门和企业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仅仅理解为政府与政府的有关部门、政府与企业、或政府与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从所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以为签订了责任书或责任状就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结果是将建立责任制变为签订责任书或下达责任状的一个仪式或一场会议中的一项议程,这种以责任书或责任状代替责任制的做法完全违背或偏离了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难以真正落实到位甚至流于形式的一个深层原因之一。系统论的观点认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通常要包括三个特征,一是一个系统通常要包含两个以上的要素(或子系统),二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必须要有一定的相互联系,三是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供求关系产生特定或相应的功能。同样,安全生产责任制也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从其内部各有关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看,它应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二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特征
1、主体的明确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体是明确的,主要包括三个,即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而这三个大的主体又包含的若干个相关、具体的主体。具体是:(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主要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上的总体责任。所以《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也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所应履行的职责,对所辖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也将行政村、居委会等自治组织作为一个领导责任主体,实现了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及有关职能的向基层的延伸,形成了一个较为健全的安全生产工作网络,这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及特点的要求。(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各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是在自己监管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履行和落实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并对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内容的强制性。内容的强制性就在于将政府、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不同层次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具体化、明确化,并以一定的形式加以确认,这种责任一旦确认后,对于有关的主体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通常,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的强制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对于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加以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二是来源于与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相关岗位的限定或规定,也就是工作岗位的权利与责任具有对称性,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相称,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也不管是领导或是从业人员,都必须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或岗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这是因为安全并是不一项可以分离的独立工作,它融合、依存于整个社会、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所从事的社会经济、生产经营及个人的具体作业过程之中,只有当所有的主体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的要求做好自己该做的,安全才有保证。三是来源于某种工作或某项活动的收益与风险所存在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要获得一定的收益,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风险的形式既表现为各种主体必须承担的各种责任,也表现为为控制这种风险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必须开展的工作和所必须支付的代价,这在生产经营单位表现得尤为明显。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要求,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促使其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我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冶金、建材、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九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自身安全生产现状,依照有关程序,按照评审细则,经专家组评审分为A、B、C、D四个级别,建立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评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本市冶金、机械等九行业的分级评审、验收、总结、公示等工作。市政府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六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主体责任实际落实情况,制定分级评审百分制考评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审定级,根据评定结果将生产经营单位分为A、B、C、D四个安全状况等级,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A级单位(自主管理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优良,列入自主管理级别,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除例行检查等工作之外,应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等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凡是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近期未发生亡人事故的,可经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由市专家组复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直接进入该级别);
B级单位(一般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列入一般监管级别,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指出发现问题,对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完毕,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80-89分;
C级单位(重点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列入重点监管级别,需局部限期进行停产停业整改,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治理,对该类单位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如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则降为D级。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审得分在60-79分;
D级单位(强力监管型):
该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极差,存在多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经停产停业限期治理仍对本单位及周边的人员和财产构成重大威胁。由辖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勒令其停产停业或予以关闭取缔,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评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管理和事故控制管理综合评定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
第七条为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有关专家,分成若干行业评审小组,依据分级评审细则,统一对本市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级评审工作。
第八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属(含省属)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审组织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管辖区内市属(含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级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由市、县两级分别存档,作为对生产经营单位分级管理、重点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分级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并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束确认无误后,将正式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对评审定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评审结果。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条分级评审工作实行周期复评制度。按照市、县两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分类评审复评工作。A级单位每4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D级单位每年组织对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复评中出现级别变化的,相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二条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令限期整改仍未彻底治理的,级别下降一级;
(二)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连续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级别下降一级;
(四)应履行而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级别下降一级;
(五)1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下降二级;发生重大(含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降为D级。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应予降级情况的,由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因发生较大(含较大)及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降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的且满一年后,可向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恢复级别,所属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进行验收确认,并于7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分级评审工作的,所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责令其完成评审定级工作,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分级评审工作。
第四章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安全生产等级进行监督检查(明查暗访),频次如下:
A级单位:每年例行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隐患整改期限内应进行跟踪检查(暗访);隐患整改期完毕后,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C级单位:每年检查(暗访)不少于4次。
D级单位:每月检查(暗访)不少于1次,包括对有关职能部门对其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取缔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检查(暗访)纪录,并建立相应台账。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分类评审定级工作建立明查暗访等工作制度。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做为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其安全生产状况良好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支持其又好又快发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其进行限期治理整顿,直至关闭取缔。
第十九条依据本办法被评为A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有资格参加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并优先享受各级各类有关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为其优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手续,并在节能减排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鼓励;
(二)金融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鼓励银行、证券、融资、投资、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其优惠和扶持政策;
(三)电力部门应为其提供有效的电力保障措施;
(四)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关优惠政策;
(五)其他部门也要采取积极扶持政策和措施,帮助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被评为B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被评为C级(含C级)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级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条被评为D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取缔。下列有关职能部门(行业)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通知,采取有效手段,联合执法,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一)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通知相关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企业节能减排政策落实上,给予相应的限制措施;
(三)工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四)金融管理部门要责成各类银行、证券、融资、投资、基金、担保等金融机构,不予办理各类资金扶持手续;
(五)国税、地税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不同的税务政策;
(六)供电部门要依法依规停止供电,对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拆除供电设施;
(七)公安部门要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八)其他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其他行业的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施行。
钢铁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特点,决定了各二级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相互交叉的作业区域较多,这种情况下,单位之间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情况也比较容易发生,且其互相之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往往不清楚,也不够协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大。近几年,在三钢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检修技改项目的不断增多,生产节奏紧张快速的情形下,交叉作业之间暴露出来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确保交叉作业的安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是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面临的研究课题。
2001年10月,总经理提出“结合部安全管理”概念,并成立了结合部安全管理项目组。项目组把结合部定义为:公司结合部是各二级单位(处)生产经营活动相互交叉的作业点。
2结合部安全管理的实施
2.1结合部的识别与确定
这是实施结合部安全管理的基础。项目组从“结合部”概念出发,把安全管理范畴与公司二级分厂(处)之间生产活动相互交叉作业区域(点)的具体内容结合起来,对相互交叉的作业区域(点)危险程度和可能出现的伤害进行预测预知。通过对结合部生产、检修、技改的调查和分析,筛选并确定了27个相互交叉的作业区域(点)作为公司结合部安全管理的覆盖范围(A级结合部9个,B级结合部18个)。结合部安全管理覆盖面大,项目内容多,分为生产结合部、运输结合部、检修技改结合部三大类。2001年12月完成了“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结合部监控图”绘制工作。公司把这27个结合部作为安全管理监控重点。
2.2结合部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
如何对结合部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理顺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明确各单位的安全职责,确保交叉作业安全,这是结合部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
项目组首先是明确了每个结合部安全管理责任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并对结合部安全现状进行调查。在收集已往各类事故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现场的调查分析,组织现场操作人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调查分析会,找出结合部安全工作中带有关键性的薄弱环节,并采取相应针对性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并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起到强制执行的作用。即对每个结合部制定出相对应的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结合部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结合部相关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以制度的完善保证安全工作的有序交接。
管理规定有别与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重点突出工作时如何避免对方的伤害与自己不对他方人员造成伤害,确保交叉作业的安全。如运输车辆一般是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对具体在某个生产区域或某个路段需要停车。减速、响铃等未在安全操作规程中作出具体规定,而在炼钢渣场区域结合部就存在运输车与路上行人。炼钢渣场地面人员之间的矛盾,这时,针对渣场区域结合部,管理规定就根据作业场所的工作特点,规定了上下班时间段车辆停止清渣和运输工作;空车的停靠位置和重车的运出通道等相关的16条管理规定,明确了炼钢地面人员与汽运公司运输车辆的职责与工作要求,有效地避免由于相互的不配合或互不照应而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结合部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一项细致和系统的工作,项目组成员在各自的责任区内对进行了大量而认真的调查,听取各方的意见,于2002年1月~4月完成了“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结合部安全管理规定”的协调、起草和汇编工作,做到图、文、责三位一体,即有监控图、有管理规定要求、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3结合部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管理规定制走后,必须严格实施,才能起到安全保障作用。结合部安全管理规定出台后,首先是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让每位作业者明确在这个作业点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与执行。而安全管理干部同样需熟悉掌握规定和要求,以便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如何在实施中不出现偏差,如何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如何在实施中改进呢?这就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在管理规定中,每个结合部都明确了责任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指定负责人和公司安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这就增强了管理人员对该结合部安全管理的责任,并把结合部的安全管理列入他们的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把结合部作为重要内容,责任人也经常地深入结合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进行有效的协调,促使安全管理规定得以严格执行。同时加大对结合部安全管理的考核力度,对违反规定者给予重罚,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3结合部安全管理的深化
结合部安全管理的效果是明显的,通过规章制度的完善,通过现场的监督检查,使结合部相关单位各施其责,有序工作,各类险肇事故大大降低。为了巩固和深化结合部安全管理,2002年、2003年公司把结合部安全管理整治列入公司的五项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二级单位对公司确定的27个结合部作为安全管理监控重点,并应按制订的结合部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现场监控管理。同时要求各二级单位进一步深化结合部安全管理,从实际出发,辨识、明确车间与车间的安全管理结合部,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并认真实施。对结合部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通过近两年的实施,各二级单位也对本单位内部结合部的安全管理进行完善。如冶建公司的结合部安全管理制度中细化了跨车间作业的工作联系单制度、制定了管理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的管理规定;炼钢厂制定和完善操作牌与检修牌制度、25种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票制度等。
结合部安全管理是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动态管理过程。随着生产的变化,结合部的安全管理规定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随着技改项目的上马,新的结合部又随之产生,需及时制定新的结合部安全管理规定,做到有结合部就有安全管理规定,不留死角。
4结合部安全管理的外延
结合部安全管理是针对企业内部各单位间的交叉作业管理,而企业与外单位之间的交叉作业管理即外委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更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安全生产法》有明确的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对此公司早在1999年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在《关于加强外委施工队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制定了《外委项目签订安全协议规定》、《三钢外委施工队安全考核细则》,并实行外委施工队安全保证金抵押管理办法,有效地规范了外委队伍的安全生产行为,同时也保障了三钢生产单位与外委队伍的交叉作业安全。
今年春节前,我市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在政府监管层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教训惨痛。根据李鸿忠书记、市长的指示精神,市安委办专题下发了《关于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出了整体部署,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区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范围,在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提出“各区、各部门要将安全隐患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将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常抓不懈”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区政府关于试行“问题管理”模式工作方案和《盐田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单位在区安委会原来确定的21家责任单位的基础上扩大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区安委会成员中的市属驻盐单位。同时,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含市属驻盐单位)要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使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人、每个排查周期和每个查出的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主体,即“谁排查”的问题。
二、建立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工作格局,实现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盐田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决定实行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制度:
(一)职能范围项目化。
各部门、各单位依职能所承担的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除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排查范围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章建筑、无特种设备登记证的设备和出租屋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各辖区、部门和单位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通报批评和跟踪落实工作;同时承担对区级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防护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任务。
3.区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燃气经营和住宅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危险边坡和危险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
4.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临时摆卖、文化娱乐场所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证照经营活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有毒有害物品废弃处理和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5.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地下水使用,水厂、供水管网内消防水源,农药、兽药,森林火灾,渔业船舶和农用机械,海产养殖活动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6.区经贸局——负责本区各类商业会展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7.区人力局——负责对用工单位超强度劳动(超时加班)、非法使用童工、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安全事项等安全违法行为的排查。
8.区旅游局——负责对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度假村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9.区文化局——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文化公共服务场所、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所属单位及所管物业和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0.区教育局——负责对区教育局所管辖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安全隐患的排查;协助区安监部门对区内市管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11.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的排查。
12.区体育局——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场所、危险体育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13.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督、协调。
14.区工务局——负责对本局实施的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5.区城改办(重建局)——负责对区政府旧城旧村改造和重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6.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对所管物业、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7.区物管中心——负责对所经营管理的区政府及区直机关单位的物业及其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8.盐田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大型社会活动(300人以上)的安全秩序,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隐患,及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
19.盐田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0.盐田交警大队——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排查。
21.盐田工商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肉菜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2.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负责对交通(港口)工程施工项目,驻盐运输企业,特别是拥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企业,以及盐田后方陆域仓储装卸、汽车维修和汽车零配件店等安全隐患的检查。
23.盐田质监分局——负责对全区有特种设备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
24.深圳盐田供电局——负责对区内电力设施、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电气设备及违法用电行为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5.沙头角、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负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6.东部华侨城、盐田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封闭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7.市属驻区及区直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8.其他区直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9.将经营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出租或发包的单位——负责对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
(二)排查对象清单化。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所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单位名册逐一列出清单,并报区安委办。清单共分三类:一是依职能承担的行业管理或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排查对象在50家以下的要逐一罗列;超过50家不便于逐一罗列的,各责任单位须规定本单位排查的内容及范围;二是负有人、财、物管理权的下属单位名单;三是承租或承包本单位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单位的名单。对所涉及种类的清单,各部门、各单位须于5月31日前报送区安委办。所须填报清单表格见附件1、2。
(三)辖区排查网格化。
按照条块结合的办法,区各职能部门列出各自所监管排查对象后,各街道办及社区工作站按管辖范围层层划分责任,实行辖区网格化监管,确保辖区隐患排查责任到组、到人。同时,各街道办除组织社区工作站实施网格化管理,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外,还需参照区职能部门的做法,列出自身日常排查隐患单位名单,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各部门、街道上报的排查单位清单,由区安委会发文确定后施行,今后根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此项制度将把我区绘制成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责任立体网格图,实现责任的无缝链接,明确排查责任和对象,即“谁查谁”的问题。
三、编制安全隐患分类排查表格,实现隐患排查内容规范化
为克服目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数字、无内容”的不足,根据市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实行分类排查的办法,对各类隐患排查的内容以表格形式表现,简单明了,方便使用。各责任部门须承担各自隐患排查规范表格的编制任务,非专业职能部门可主动会同区安监、消防、建设等专业部门共同编制。各编制责任单位如下:
消防火灾(含“六小”场所和出租屋)——盐田消防大队
道路交通——盐田交警大队
工业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危化品安全——区安监局
特种设备——盐田质监分局
建筑施工安全——区建设局
城镇燃气安全——区建设局
电力设施——盐田供电局
商贸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旅游安全——区旅游局
运输(汽修)企业安全——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
学校安全——区教育局
职业健康安全——区安监局
违法建筑安全——区综合执法局
无证照经营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事故多发企业——区安监局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盐田区XXX(类别)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参考样式)》(见附件3),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将在7月5日前完成汇审认定工作,统一编印实施。在规范排查内容正式出台实施前,各部门、各单位的排查工作按原来办法进行。
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加强隐患排查规范业务的培训,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同志都能熟练掌握相应类别隐患规范表格的使用。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内容,即“查什么”和“怎么查”的问题。
四、明确“查”与“处”的权限,实现安全隐患处置的程序化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安监、建设、综合执法、卫生、人力、公安、消防、交警、工商、交通、质监、供电等部门是各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监管部门,负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各街道办事处负有行使安监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权。其他各部门虽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但仍负有本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4)逐一建档,详细填写安全隐患的单位、排查时间、排查人、隐患地点和部位、隐患性质和种类、责令整改时限等内容,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5)责令整改;要落实专人进行跟踪督办,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复查意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6)记载整改完成情况;到期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移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7),移送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处理,同时填写《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见附件8)上报区安委办;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不得拒绝接收,有异议的须在接收后的5日内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领导提出,区领导在5日内未作出变更意见的,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须在接收后的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回复移送单位,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否则,区安委办将在15日结束后的3日内发出督办函,督办函同时抄送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部门的区领导。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属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未经消防审批及违法建筑等,一律先送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封或取缔处理,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制度主要落实对查出隐患的处理,即“查了怎么办”的问题。
五、实行“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双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凡没有涉及上述安全管理职能、无下属单位和无承租承包单位的区直部门(即协助管理类单位),不实行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其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随时发现随时报告的办法处理。其他涉及安全管理职能、或有下属单位、或有承包承租单位的部门,将继续坚持原区安委会确立的定期排查和“隐患零报告”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报告“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的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内容表格包括:《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和《盐田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4、8、9),即上报内容不仅要有“有无隐患”和“什么隐患”,还要有“排查了什么单位和内容”。所有须定期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均可上报“零隐患”,但不能上报“零排查”,隐患可以没有,工作不能为零。
区安委办将以此次隐患排查规范制度为框架,参照区政府“问题管理”系统,开发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该系统不仅能反映出排查工作全过程,还能有效分析出隐患本身的状况,同时实现网上报告、转办、督办、预警、通报、考核、监察功能,方便互通信息,减少推诿扯皮,利于落实责任追究。在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开发启用前,实行表格书面报告(适用表格见附表)。未按规定报告或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在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进行通报或再次督办时抄送区监察局备案;两次未按规定报告和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提请区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解决“不查不报怎么办”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