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利益相关者财务分层理论
一、财务分层理论的演变过程
(一)财务分层理论的二层次说阶段1988年郭复初教授发表了《社会主义财务的三个层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财务体系包括国家财务、部门财务和企业财务三个层次,首开财务分层理论的先河。虽然市场经济下部门财务已无存在的必要,但其提出的国家财务和企业财务是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雏形,是财务分层理论的起源。之后于胜道教授于1995年明确提出所有者财务理论,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两权分离的实际,将财务分成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同时,他还重点阐明了所有者财务存在的意义以及所有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区别。此后,干胜道教授在随后的系列论文《试论创建所有者财务学》、《对所有者财务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和专著《所有者财务论》中形成了关于所有者财务的较为严密的理论体系,标志着财务分层理论的初步形成。
(二)财务分层理论的三层次说阶段1997年,汤谷良教授发表了《经营者财务论――兼论现代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架构》一文。该文吸收了西方财务理论中的相关内容,丰富了财务分层理论。至此,财务分层理论就发展到“三层次说阶段”――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汤谷良同时指出,在以上三个层次的财务管理中,经营者财务是最主要的。其理由是:“所有者财务在企业以法人形式存在以后主要是一种监控机制,而不是一种决策机制;财务经理的财务是注重日常财务管理,是经营者财务的操作性财务;经营者财务是企业财务的精髓。经营者具有财务自,有权独立进行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投资、使用、分配和偿还的自和财务预测、财务决策的自”。赵德武教授(1998年)提出了另一种“三层次说”,指出财务问题包括债权人财务、出资者财务和企业财务。伍中信教授(2005)赞成汤谷良教授关于财务分层理论的有关观点,并进行了一定的发展,以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为基础,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财权分割理论,以弥补财务分层理论的不足。
(三)财务分层理论的五层次说阶段李心合教授(2003年)指出财务体系应当包括五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外部利益相关者财务,包括出资者(或股东)财务、债权人财务和政府财务。出资者财务具体包括终极出资者财务和中间出资者财务;债权人财务主要指银行作为企业债权人的财务,其涉及的财务问题主要包括: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分析和资信评估制度、限制企业负债期限和债务资金的用途、抵押和担保制度、对企业及其经营者财务行为的约束制度、银行介入公司财务治理的制度以及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财务和解及清算重组制度等;政府财务指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公共财务规则”,以界定公司财务行为边界、方式和后果。第二层次为经营者财务(或受托管理人财务)。经营者财务内含董事会和总经理两个具体层次。经营者财务是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财务层次,其财务对象是公司的全部资产,目标是使其控制下的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并公平地协调各种财务利益关系。第三层次为职能部门财务(或财务经理的财务)。由于分权制的存在,企业内部下设很多职能部门,对应到财务方面则要设立财务部门。就职能部门财务而言,它是经营者财务的职能化和具体化,在性质上是从属于经营者财务的操作性财务。第四层次为分部财务。在一个实行授权制的层级制企业里,分部或责任中心实际上构成内部相对独立的理财层次,因为分部或责任中心一般都有其相对独立的财务活动,由此形成了财务的第四个层次。第五层次为员工财务。李心合教授认为,除了公司层面的财务决策控制权分享和收益分享制度外,财务公开制度、公司财务运作层面上的财务责任或责任会计管理制度以及在员工个人层面上的合理化建议制度等,都是员工参与公司财务治理与管理的重要机制和方式。因此,公司财务应当包括员工财务在内,员工财务同其他财务共同组成财务分层理论等方面。
二、财务分层理论的分歧
(一)二、三层次说的理论依据――委托理论在有关财务分层理论的研究中,二、三层次说和五层次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主要是根据经济学中的相关理论来发展财务学,主要代表人物为伍中信、干胜道、汤谷良等绝大多数学者。伍中信教授(2005年)运用经济学理论对财务分层理论的依据进行了深刻剖析,认为两权分离是财务分层理论的理论来源,而委托理论则是财务分层管理的理论基础,财务分层理论是完全可以置于委托这一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的。因为,企业的所有者是否将某些财权以及将哪些财权让渡给其他理财主体,归根结底是要将收益和成本进行比较和权衡。如果某一财务事项因委托而产生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则所有者会让渡该财务事项的处理权。由此就为财务分层理论的形成奠定了经济学基础。
(二)五层次说的理论依据――利益相关者财务与二、三层次说不同的是,五层次说的提出者李心合教授则考虑到了经济学和管理学的融合,并在二者的基础上开创性的提出了“利益相关者财务”作为财务分层理论的理论基础。具体来说,李心合教授提出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是吸取了共同所有权理论、托管责任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精华并结合财务学自身的特点而产生的。
(1)共同所有权理论。“共同所有权理论”最早是由弗里曼(Freeman)、多纳德逊(Donaldson)、布莱尔(Blair),米切尔(Mitchell)等为代表的学者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共同所有权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集合,而这组契约并不仅仅包括股东和经营者,还应包括债权人、员工、政府、社会公众、供应商和顾客等。影响企业治理的专业化投资中的任何一方,都要求参加企业分配,即股东获得红利和股息,债权人获得利息,经营者和员工获得工资和报酬,供应商与客户从与公司的交易中获得利益,政府从企业收税。
(2)托管责任理论。2001年,美国学者约翰・凯从托管而非所有权的角度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理论――“托管责任理论”。约翰,凯认为,所有权概念是不适用于公司的,没有谁能够拥有公司,公司应当是“有自己个性、特点和激情的机构”,是一种社会组织,拥有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是公司资产的受托管理人,而不是股东的人,“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是保持公司的资产,并公正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并为了促进公司利益的发展,有权在任何情况下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采取行动。”按照约翰,凯的托管责任理论的观点,公司受托管理人所关注的“是利害相关者群体――投资者、雇员、供应商、顾客和管理者等的广泛利益,而不是仅只关注其中某一类”。
(3)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管理学上,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SR)通常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
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该定义包括两项基本原则:利他主义原则和受托管理原则。公司社会责任一词内含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以及整体社会的利益,因此是对单纯的股东利益导向的公司财务模式的重大挑战。
由于财务分层理论的提出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不同,导致了在财务分层上的重大区别。从财务分层理论的发展阶段而言,二层次说和三层次说基于委托理论,认为所谓的分层就应该是具有委托关系的分层,是具有产权关系的上下级之间的分层。其主要代表人物伍中信教授虽然也认识到了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但认为不应把除股东、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纳入到财务分层理论体系之中,并强调指出,其他利益相关者是财务主体之外的主体,所掌握的财权不属于分层的范畴,是一种平行的主体。同时,伍中信教授还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财权分割的概念,对财务分层理论进行了推进。而五层次说主要依据的是共同所有权理论、托管责任理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财务分层应当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经营者、财务经理、企业员工等主要利益相关者在内,这些利益相关者同股东和经营者一样,均从属于同一财务主体。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财务分层理论的客观要求
(一)和谐社会思想的引入在目前的财务学界,西方现代财务理论仍占据主流地位。西方现代财务理论由Markowitz的均值――方差投资组合理论、Miller&Modigliani的资本结构理论、Sharpe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Fmna的有效市场假说以及Black&Sc-holes的期权定价理论组成。其中1959年最早提出的均值――方差投资组合理论至今仍被奉为经典理论。但是,中国关于财务理论的研究却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建国初期,中国财务理论的研究主要是引进原苏联的财务管理理论。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将企业理财活动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就是从这一阶段开始,中国在吸收西方先进财务理论的基础上也提出了很多具有自身特色的财务理论,财务分层理论就是其中之一。在新的时期为了更深刻的体现中国特色,财务分层理论必须契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大的时代背景。和谐社会是指人与人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良性循环、持续繁荣的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的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如《尚书・尧典》提出“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周礼・春官》提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这些都体现出了古人对和谐的重视。而后来的《易传》和《中庸》对和谐思想的认识更深了一个层次。《易传》提出“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不违,后天而奉天时”。《中庸》提出:“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而儒家经典中的和谐思想也得到了后人的传承和发扬。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在阐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时,提出了实现社会更加和谐的要求。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确定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2005年2月,主席又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特色的财务分层理论的发展也必须契合大的时代背景,把和谐思想充分地纳入到企业微观层面。
(二)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引入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是1980年由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共同出版的文件《世界自然保护策略: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生存资源保护》中第一次出现的。该文件第一次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术语提出,指出:“可持续发展依赖于对地球的关心,除非地球上的土壤和生产力得到保护,否则人类的未来是危险的”。1987年2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日本东京召开第八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一份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即布伦特兰报告)。该报告首次给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国际社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这是第一份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全球行动计划,从政治平等、消除贫困、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生产和消费方式、科学立法、国际贸易、公众参与能力建设等方面详细地论述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活动和手段。这些决议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而中国政府更是积极响应,并率先于1994年3月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至此,可持续发展便成为了中国的一项发展战略。而可持续发展也从最早关注自然属性发展到关注其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这一点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因此,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思想引入财务分层理论中。
(三)我国财务分层理论的现实选择一“利益相关者财务”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抓好的一项重大任务,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和政策措施。那么,具体到财务学这一微观领域,应如何顺应时代潮流,在财务学领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服务,这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尝试把可持续发展思想引入到财务分层理论当中,尝试把宏观层面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微观层面的财务分层理论相结合,搭建起从宏观通往微观的桥梁。而20世纪90年代,中国财务学界的一批学者把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入到财务管理当中,掀起了“绿色财务”的研究热潮,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本文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能仅从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出发,必须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观,要求公司的经营者对公司的环境和所有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负责,而不仅是对股东(Shareholders)利益负责,以突出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在对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进行修正的基础上,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公司治理理论。该理论主张,企业应该由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消费者、政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企业治理权,企业经营的目的是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反映到财务分层理论上,应当以李心合教授构建的“利益相关者财务”为理论基础对财务分层理论作进一步的完善,以顺应当前大的时代背景。
任务驱动法财务管理实训存在问题
一、任务驱动法与财务管理实训
1.任务驱动法的含义
任务驱动法是一种建立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基础上的教学法,它是指在学习信息技术的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紧紧围绕一个共同的任务活动中心,在强烈的问题动机的驱动下,通过对学习资源的积极主动应用,进行自主探索和互动协作的学习,并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引导学生产生一种学习实践活动。任务驱动法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以任务为主线、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它的实施过程一般包括:提出任务、分析任务、解决问题、总结评价四个环节。
2.财务管理实训课程的主要内容
《财务管理实训》课程是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在修完相关的专业课程以后,结合市场对财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基本素质要求而开设的一门开放式课程。它由财务管理基础操作技能、创建企业、企业纳税筹划、企业筹资、企业财务分析、企业全面预算等几个主要模块构成。它是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更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基础平台。
3.任务驱动法对财务管理实训课程的作用
将任务驱动法运用于财务管理实训教学过程中,学生被分成若干个学习小组,教师给出实训的资料及任务,学生进行激烈的讨论并最终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在所学与所用之间建立了一个近乎零距离的通道,把学生从单纯的学习者转变为实践的参与者,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动力,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此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可以达到一上岗便能立即投入实际工作中的水平,不但为企业提供了丰富的人才储备,更为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节约了成本。
二、任务驱动法在财务管理实训课程中的具体运用
1.提出任务
在实训课程中,设计精巧的任务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求知欲望,在融洽与和谐的情境中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对于任务的最终完成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分析任务
在学生明确了本次实训的任务后,就辅助于案例的直观性将任务层层分解,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特殊到一般的角度来分解任务,将学生每4~6人分为一组,让学生分组对案例进行讨论,如在财务分析实训的教学过程中,首先应向学生布置“通过什么渠道了解某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否合理”这一任务,接下来将任务层层分解,首先通过学生的互动、讨论和教师作必要的提示,使学生得出应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来了解该公司的财务状况,随即准备某一著名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布置第二个任务:了解该公司财务现状。学生通过讨论、互动,会得到企业的财务现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得到体现,即资金的来源、资金的运用是否合理。接下来提出第三个任务:应如何衡量资金的来源、资金的运用是否合理。这样通过层层分解的形式就将任务细化到学生可以解决的程度。
3.解决问题
学生经过任务分析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此时的学生对学习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他们急于向同学发表自己的见解。这时,可由各小组整理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每小组推选出一名同学做代表发言,教师组织学生一起参与讨论。这样,学生的观点和方法得到交流。同时,将别人的观点对照自己的观点进行审视,找出自己存在的问题,最终在教师的指导下正确完成任务。如在财务分析实训的教学过程中,任务分解之后,学生通过回顾财务会计和经济法的内容,指出企业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所有者投资和债权人投资,公司制企业的资本是采用了资本保全制度,只有负债需要定期偿还,衡量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以及时偿还债务及资本成本最低为标准,并提出通过何种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的任务。
4.总结评价
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既是总结与提高的重要阶段,又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自信心与成就感的绝好时机。当学生以个人成果的形式完成某项任务时,已经建立了自己的认知结构,但还不完善,这时教师需要通过对其学习成果及时做出反馈和评价。在评价时,不仅要指出学生的优点,也要看到学生的弱点,这样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笔者的做法是,每组学生每完成一个任务,都必须交流展示,大家讨论评点,及时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做出反馈,通过一个个任务的解决,最终提高学生的决策分析能力。
三、运用任务驱动法应该注意的问题
1.教师应该注意的问题
(1)注意任务的难易程度
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在设计任务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现有的理论知识、认知能力等特点。任务设计必须符合学生的特点,必须能够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求知欲望。这就要求教师课前认真备课,精心设计每一个任务。
(2)注意把握教学进度
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课堂更为开放,课堂气氛更加活跃,分组时要根据学生的特长与能力强弱搭配。另外,教师要把握好“放”和“收”的尺度、时间,要求每项任务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注意教师角色的转变
采用任务驱动法教学,教师要实现从讲授者向引导者转变,学生始终处于整个学习过程的中心,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在学生遇到问题时,为学生牵线搭桥;在学生不够主动时,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去积极探究;在学生完成任务时,及时做好总结评价工作。
2.学生应该注意的问题
(1)学生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在财务管理实训的教学过程中,学生要带着要解决的问题做好课前准备,认真看书,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只有掌握了财务管理及其相关课程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才能具备进一步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学生要具备分析问题的能力
财务管理实训是一门实践性课程,这就要求学生要具有主动参与的意识和自学能力,在掌握案例的各种细节与数据之后,学生应从决策者的角度观察思考,列出自己归纳出来的关键问题,并选择相应的分析方法,形成自己认可的方案。
总之,任务驱动法是在财务管理实训课程教学改革中摸索出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无论对学生还是对教师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都有一个适应过程,实施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赵伟,吴智勇,财务管理模拟实训教程[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
[2]宋粉鲜.目标任务驱动法在管理会计课程教学中的应用[J].新西部,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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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财务总监
1前言
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而聚合,决策经营结构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二级单位经理---经营班子---,因而,尽管管理的层次多、幅度大,但内部的治理机制是比较明晰的。
我国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之前,已开始在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及电子行业进行企业集团试点,但真正推行还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而且从推行效果来看,处于沿海发达省市要好于内部省市,一些新兴行业、规模中小的企业集团要普遍好于上述行业中成立较早的企业集团。这主要是那些较早成立的以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而改组的企业企业集团一开始就有非经济因素的行业垄断性,存在浓重的行政色彩和产权不清原因,这说明,我国的企业集团发展,仍处于探索过程中。
按照《公司法》,企业集团是一非法人机构,其依托一般是一个或几个集团公司的联合,在我国,绝大部分是一个集团公司,而且这种集团公司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滚爬壮大,形成一种以产权为纽带,以母公司为核心,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这种组织体系,在避免行政捏合的同时,形成富有特色的决策经营系统和比较明晰的内部控制治理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系指组织规划和管理而采用的所有协调方法和措施,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二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作为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其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又可按系统的层次性划分为对母公司和对子公司,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实际上以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表现出来。
集团公司如何开展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从目前的企业集团运营实践看,方式有所不一,如财务总监派出、财务主管派出和轮岗、成立内部审计、稽查部门等等,可以说,
模式多种多样。其中财务总监派出的管理机制更是有待探索。
适值《会计法》正式实施之际,集团公司要推行在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制度,具体需要构筑一个怎么样的财务总监管理体制?增加财务总监后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体制做何改变,为了弄清楚这一点,必须首先对目前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进行分析。
2
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模式
在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组织体系,集团公司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即如下模式:
集团公司是以母子公司型式存在的,下面多个子公司的财务各自独立设帐核算和管理,一般来说,母公司财务部门的担子更重,除负责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外。还要负责对所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监控。集团公司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财务部经理
(财务主管)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图1: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目前,作为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工作主要落在财务部负责人(财务主管)这一层,而问题也就出现在这一层次上,现分析如下:
2.1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保障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与85年版和93年修改版相比,在八个方面作了更大的修改,其中之一,便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具体体现在第1章总则和第6章法律责任中。可见《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规定是明确的,这反映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和约束。因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由于单位负责人并不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他的这部分责任只能通过内部委托授权关系,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和落实,正因为这样,单位负责人必须强化这种责任下放的委托授权的接受对象。
2.2总会计师并不承担具体的会计监督工作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新《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可见委托授权对象,对于设置了总会计师的企业,可以把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委托授权给总会计师,对于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这种委托对象只能是下一层次的财务部门或相应机构了。
但总会计师也不从事具体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第5条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可见,作为总会计师,所承担的是更加重要的参谋职能,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而且这方面的工作也主要是起组织和领导的职能作用,总会计师的职责在《总会计师条例》第7、8、9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7条中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1)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本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8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9条规定:“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总体的任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现在,大多数的集团公司都制定有《总会计师领导责任规定》或《总会计师工作规定》等,是按照上述条例细化制定的,从对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来看,具体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不是由总会计师承担,而是由有其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开展。所以,如果单位负责人把这一权利责任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仍要向下委托。
2.3
财务部门对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责的承担。
财务部门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这一职责,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章会计监督部分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可见财务控制、会计监督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理所当然。然而,问题是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仅仅是从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这一项工作,而且,即使是监督工作也存在监督别人和自我内部监督双重内容,况且,作为一个职能部门,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为主,且权力也有限,这往往会导致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再加上,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质量如何保障,如何衡量,谁去衡量呢?等等,新《会计法》的制订,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因为从大量出现的财务管理案件来看,正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所导致,因而新《会计法》对加强财务监督制度、法律责任的明确上,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
转贴于
2.4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另一条线,象集团公司这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第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具体集团公司本身系统的实际情况,会制定相应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从内部审计的职责来看,主要着眼整个集团公司的管理,其依据是集团公司的制度体系,比单纯的财务审计范围宽得多,但财务审计仍是其重点内容,内部审计部门也具有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是《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赋予的,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新《会计法》中第4章“会计监督”条款得以具体实施的一个保障。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使得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受到控制和监督。然而,前面讲过,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并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所以,如果要加强内审部这条线里这方面的职能,必须加强内审相应的人力资源的建设。这就是对应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出台的原因。
3新的财务监控机制设想
根据上面的分析,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机制可调整如下:
(1)各级财务部门首先必须作好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这项职能工作的权力,由新《会计法》这一法律赋予,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集团公司相应的财务具体规定明确。《会计法》明确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承担好这一职能,如果真的这一道防线能守好,那就十分完美,但现实总有不如意的地方,无法得到保障。
(2)增加独立工作机构,即由内部审计部承担独立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相应的相应的财务、审计规定明确。对财务部门的这一工作职能的履行以及由此引伸的企业财务运作进行控制和监督。
(3)总会计师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发挥参谋作用,提供专业建议和业务指导,同时行使总经理(直线主管)在财务管理方面授予的直线权力,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核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也即财务部门的业务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同样,内部审计部中有关财务控制及会计监督这方面的业务也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
(4)总经理把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权利责任(属于财务管理范围)分别授权委托给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由总会计师组织领导财务部实施,内审部经理组织相应岗位实施。
(5)为强化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由集团公司派出财务总监,编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岗位。
(6)财务总监组织行政管理属内审部,业务管理同时属内审部和总会计师,以总会计师为主,内审部协助。
(7)财务总监依据新《会计法》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接受总会计师及内审部赋予的职权,同时对对应的职责负责。
(8)财务总监日常工作汇报归口为总会计师和内审部,重大问题有直接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汇报的权利。
根据上面的分析,一般的模式要改变,新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如下图新模式。
4财务总监派出制度
从上面分析可知,如果是财务总监与财务管理二条线并行,就需要在加强原有会计部门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之外,还需要加强第二条线,这就必然导致财务总监的派出,在上面的组织体系下,财务总监与各层次的关系如何呢?分析如下:
4.1财务总监与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的形式以对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负责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后二者的职权直接来自总经理的授予。由于财务总监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有直接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和汇报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可直接过问财务总监的工作,从这点讲下派的财务总监也是总经理的助手,但除非特殊情况,根据分层管理原则,财务总监日常工作由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组织、领导。
4.2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
小企业情况下,总经理直接管理财务工作,但在大中型规模的情况下,总经理精力有限,遵照分权管理原则,总经理把财务管理的一部直线权力分权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助单位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本部财务主管
子公司财务主管
财务总监
母公司财务部
子公司财务部
现有的职权责任关系
增加的职权责任关系
重大问题职权责任关系
图2:改进的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子公司经营班子
(经营管理)
手,负全部财务工作参谋职能,并负直线权力下的相应职能;对于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权,总会计师拥有直线权力,即组织领导和指挥权,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将接受来自总会计师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权,同时对总会计师负职能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
4.3财务总监与内审部经理:
从新《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的规定来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既是会计工作的范畴,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这样规定,也许跟中国的国情有关,即内部审计仍以财务审计为主。
可见,财务总监有双重身份,既是会计工作者,也是内审工作者,或者说是从内部审计的角度从事会计工作,这与财会部门岗位主要从事会计核算工作是有根本区别的。正因为如此,财务总监的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干扰,其编制属于内部审计部,组织行政上接受内审部经理领导,其职能除从总会计师那里接受外,还要从内审部经理那里接受内部审计的职能。
4.4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的财务主管
为加强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现在的集团公司往往采取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和财务总监制度,这种制度在沿海特区中的大中型国企及三资企业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和有效。如,深圳市9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投资与财务的内部审计及监督的意见》中,所提出的财务监控方面的11条指导意见,就对财务主管下管一级与财务总监派出制度作了规定,这对目前集团公司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所谓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即指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进行直接管理,负责其选拔、委派、考核以及奖惩等方面事务,以保证集团公司财务监控的有效性。那么,下管一级的财务主管工作职能是什么呢?与财务总监的职能怎样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一般会制订有《财务主管轮岗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财务主管依据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开展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这就很明确地规范了财务主管的工作职能。我们再看看特区一些企业集团的做法,深圳免税集团95年颁布的《财务主管人员下管一级暂行规定》中主要内容是:
(1)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由集团公司委派,并实行定期轮换制;
(2)各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长行政上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由集团公司委派,其他财务人员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监督;
(3)下派的财务部长负责所在单位的全面财务工作,组织和领导财务部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如实反映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监督各项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集团公司每年对派出的财务部长考核一次,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免职;
(5)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由财务总监、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听取其财务执行情况(每季一次),同时提交书面财务报告。
可见通过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得到一定的强化和组织保证,但是财务部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上还要接受子公司生产经营班子领导,完全靠财务主管去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在客观上是一定困难的,原因是:
(1)财务部长要双向负责,一身二役不可得兼,既然身为二级企业经理的助手和参谋,那么地位上决定了不可能充当“监军”角色,难以向集团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利益。
(2)财务部长虽然也是属于总公司派出人员,但毕竟是二级企业的中层干部,从组织的结构与管理的角色来说,总公司很难对其进行过多的控制。
(3)虽然有的集团公司对财务部长的任免不必与所在的企业领导协商,完全可以直接委派、更换,但双向负责违背命令统一原则。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在利益分配,资源占用上毕竟时有矛盾,财务部长有可能处于要么坚持原则,与企业领导产生摩擦,要么丧失立场,做假报表、隐瞒亏损或利润,费用开支超标准入帐,乃至重大资金流动失控或资产流失的境地。
因而,集团公司在对二级企业的财务监控上既要为企业选派财务经理,更要向企业派驻“监军”,这就是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可见,财务主管和财务总监是两条线,由于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因而所在企业的财务主管所负责的工作自然也就在财务总监的监察范围内。财务总监有权了解财务主管主持的所有财务活动,而且后者还要定期向前者汇报。
4.5财务总监与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尽管属下派,但仍是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领导班子)的助手和参谋,从权力责任结构层级上讲是中层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的运作。是子公司运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负责人。但财务总监则不然,他不是子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而是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岗位工作职能,从管理层次上讲,相当于子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级别。正因为如此,工作有更大的超脱性,财务总监有权了解、审核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班子)有责任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职能工作的开展
5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
基于上面认识,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探讨如下:
先看看法律法规依据:
(1)新《会计法》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机关法律法规。新《会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已明确指出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