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从实际出发,通过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协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救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构建繁荣和谐进步作出贡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证制度的有关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工作理念。
二、基本原则
实行二次救助;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开、公平、公正和分层救助的原则。医疗救助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制度相衔接。
三、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户籍在本区范围内的城乡低保户。
(二)救助方式:
1救助对象统一纳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范围。其个人缴费局部,由区财政负担。
2基本医疗门诊救助。给每个救助对象发放50元的基本医疗救助卡。用完为止。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凭救助人员处方笺费用,每月5日前将结算单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每月20日前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3一般疾病住院和基本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患一般病种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和基本医疗特殊病种门诊所发生的费用。按30%规范予以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4000元。
4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按救助规范给予医疗救助。
1重大疾病病种:尿毒症、恶性肿瘤及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及并发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重性精神病、外伤性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红斑狼疮、脑性瘫痪。
2救助规范: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年月日至月日)按以下规范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救助: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救助规范:
救助455000元以下。%
救助505000元以上---10000元。%
救助5510000元以上---20000元。%
救助6020000元以上。%
年最高救助额为20000元。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救助规范:
救助355000元以下。%
救助405000元以上---10000元。%
救助4510000元以上---20000元。%
救助5020000元以上。%
年最高救助额为16000元。
农村低保对象救助规范参照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规范执行。
3救助对象患上述病种住院治疗的视情予以事前救助。
四、申请、审批顺序
(一)医疗救助的申请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填写《市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和《市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病史记录和医疗诊断书;
2本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另附门诊或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
3已参与城镇居民医疗平安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平安按规定领取(或已报销)弥补凭证。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包括户籍在本社区。按以下顺序进行初审:
1索取相关的证明资料;
2对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派出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3对初审合格的将全部证明资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并进行一榜公示;
4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接到全部证明资料之日起5日内。
(三)街道办事处(管理处)接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医疗救助资料后。
1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合格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对符合条件的将资料上报区民政局。将资料退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自接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上报资料之日起5日内。
可直接受理尚未成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新建小区的城乡低保人员提出的医疗救助申请。此外。
(四)区民政局接到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上报的申请享受医疗救助资料后。
1组织人员(区公医办、区低保局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入户抽查;
2对符合条件的反馈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本辖区内进行三榜公示3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
3社区、街道(管理处)对公示无异义的申请人告知区民政局料理批准手续。
4自接到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上报资料之日起8日内。
5认真填写区城乡低保人员医疗救助登记表。接受审计和监督。
(五)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资金。
五、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
1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由省、市、区三级财政负担。
2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
3医疗救助申请人持《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和户口本。
六、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1区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的协调及组织实施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承担料理救助、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等事项。
2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拨付。
3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安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和医疗救助之间在政策、工作上的衔接。
4区卫生局负责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降低医疗本钱,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5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审计。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乡困难居民的切身利益。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处)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搞好协调,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1各街道办事处(管理处)要把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好参谋,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切实实施好各项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推进工作。
3申请城乡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置。
4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审计工作。
八、其他事项
1常补”对象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证人员中家庭收入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的人员;非常补”对象指在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暂时低于最低保证规范的人员。
2对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突出对特困群体的救助;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救助对象为本市常住户口;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救助工作程序;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保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
第三章救助病种
第四条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型肝炎、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瘫痪、植物人、帕金森;
(十)高血压三期、糖尿病Ⅱ型、肺气肿;
(十一)经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二)生育、器官移植(肾移植术除外)、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三)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
(四)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第四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四种情况而定:
(一)家庭困难程度;
(二)患者是否家庭主要劳动力;
(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病种。
民政部门在实施救助时,可根据资金量给予适度救助,但救助的上限不超过8000元;如确需实施二次救助的,救助的上限不超过4000元。
第五章救助办法
第七条医疗救助资金可以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可以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加医疗保障,比照省财政人均补助3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可略低于对“三无”人员的补助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参保资金。
第八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第九条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条对患有重大突发性疾病急需治疗或正在治疗,无力支付治疗费用的特殊困难群众,可实施医前、医中救助。
第十一条对确属特殊困难的对象,可实施二次医疗救助。
第六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居民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可实施医前、医中救助。申请人在申请医前、医中救助时,须提供县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诊断书、县或县级以上医院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交费等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在调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安排联合审批。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对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联合审批小组由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民政、财政、卫生、劳动保障四部门有关股室负责人参加。对3000元以下的救助由联合审批小组确定;对3000元以上的救助和二次救助,联合审批小组拿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七章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省级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预算、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市财政每年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民政部门每年在福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资金,经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经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送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医疗救助金。
第十六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原则。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全部用于支出,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
第八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民政部门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