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调查对象抽取
安徽省某高职院校医学专业大二学生521人,共发放问卷521份,当场收回,回收率100%,有效问卷515份,其中女生455份,男生60份,有效率98.85%。
1.2调查方法和质量控制参考有关资料
设计大学生乙型病毒性肝炎认知状况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被调查者一般情况、乙型病毒性肝炎一般知识、乙型病毒性肝炎的传播途径、预防乙型病毒性肝炎的有效方法、是否有治愈乙肝的特效药、乙型病毒性肝炎常用的治疗方法、乙型病毒性肝炎职业暴露、乙型病毒性肝炎认知态度以及乙型病毒性肝炎知识来源及需求等方面。对调查员进行统一培训,说明填表要求和注意事项,采取不记名问卷方式,并当场收回。
1.3数据整理与统计分析
核查数据资料,编号后统一输入Excel表格,进行相关百分率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乙型病毒性肝炎一般知识了解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高职医学专业学生对乙型病毒性肝炎基本知识认知水平较高,但知识掌握不均衡,对深层次的知识认知度不够。
2.2乙型病毒性肝炎传播途径的认识
在乙型病毒性肝炎的传播途径上,血液传播及与乙肝病人共用注射器、剃须刀、拔牙器械等的正确知晓率比较高,分别是99.03%和97.67%,但在性接触传播途径上,有47.18%的学生不清楚与乙肝病人发生性接触可以传染。而对母婴传播途径方面的认知不全面,如80.00%的学生认为感染乙肝病毒的孕妇可将病毒传给胎儿,但同时21.75%的学生认为感染乙型肝炎病毒的母亲哺乳不会将病毒传染给婴儿。在非传播途径的认知上,知晓率最高的握手和拥抱,但仍有39.61%的学生认为蚊虫叮咬可引起传播,46.02%的学生认为共用餐具、同池游泳可引起传播,14.95%的学生认为飞沫尘埃会引起乙肝传播,可见在非乙肝传播途径上,学生知识掌握不细致、不全面。
2.3乙型病毒性肝炎职业暴露了解状况
调查对象中仅10.87%的学生表示知道乙型病毒性肝炎职业暴露,64.66%的学生对职业暴露的预防措施完全不知道,88.35%的学生表示对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处理完全不知道。
2.4乙型病毒性肝炎的态度认知状况
调查者中80.57%的学生表示当得知同学是乙型病毒性肝炎感染者不会影响两人之间的交往,91.65%表示不应该歧视乙肝病人,84.27%学生表示能接受和乙型病毒性肝炎感染者一起学习或工作,但是34.13%的学生介意与乙肝携带者共同进餐。20.19%的学生表示会回避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人或其家人,47.77%的学生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可以从事幼儿教育、服务行业。而且在调查中显示有超过一半的学生选择了隐瞒乙肝感染者的事实。
3讨论
3.1高职医学专业学生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知识掌握不均衡
需要加强。调查结果表明,高职医学专业学生学生对乙型病毒性肝炎认知状况掌握不均衡。医学专业学生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的非传播途径认识存在误区,对易感人群的认识不够全面等。94.76%的学生表示知道乙肝是由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的,此调查结果与周绍英在宁波大学学生乙型病毒性肝炎知信行的调查结果相似。78.06%学生不能明确说出乙型病毒性肝炎的易感人群有哪些,有26.80%的学生不认为慢性乙肝可以发展为肝硬化、肝癌,此次调查显示医学学生对病毒性肝炎知识掌握不牢固。医学专业学生作为周围人群防治肝炎知识的传播者和咨询者,在未来工作中可能参与到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的第一线,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相关知识应有全面的掌握。同时高职学生相对于本科生,知识素养、专业水平及理解、接受能力等相对较弱,更需加强对乙型病毒性肝炎健康教育。
3.2高职医学专业学生对肝炎传播途径认识
本次调查中,大部分学生对乙肝常见的传播途径,被乙肝病毒污染的血制品与病人共用注射器、牙具剃须刀等具有较高的认识,达到97.67%,说明学生对血液传播有较高认识。但是对于体液传播途径认识度不高,本次调查的大学生年龄多在19—21岁之间,大学生恋爱已是常见现象,我国乙型病毒性肝炎疫情中,性传播尤其是年轻人中的性传播正成为一种途径,而调查中47.18%的学生表示不清楚存在感染乙型病毒性肝炎的危险性。调查中,部分学生不清楚母-婴传播途径,分别有20.00%学生不清楚感染乙肝的孕妇可将病毒传给胎儿,21.75%的学生不知道感染乙肝的母亲哺乳可将病毒传递给婴儿,此结果与对山西某高校大学生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的调查分析一致。对于在非传播途径中的蚊虫叮咬、与乙肝病人共用餐具游泳知等知晓率低,说明大学生对乙肝的传播途径知识掌握不明确。
3.3乙型病毒性肝炎职业暴露了解情况
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临床诊疗、护理及科学实验等职业活动过程中被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有害因素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况。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的各个环节都面临着被病毒侵袭的危险,但调查结果显示,37.50%学生对职业暴露了解一些,51.65%的学生完全不了解职业暴露的情况,而对于乙肝职业暴露的预防措施和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处理,更是知之甚少。因此对高职医学专业学生来说,乙型病毒性肝炎职业暴露的知识亟待加强。
3.4高职医学专业学生
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群体的态度和行为有待转变高职医学专业学生作为医疗资源的后备军,将在临床一线参与乙型病毒性肝炎患者治疗,因此良好、积极的态度不仅可以直接帮助乙肝感染病人,消除他们内心的敏感及自卑,还可以促进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人的理解和关心。调查对象普遍能够接受和乙型病毒性肝炎感染者工作,91.65%学生表示不会歧视乙肝病人且80.97%的学生表示当得知同学是乙肝的情况下不会影响两人之间的交往,但对于共同进餐等行为,却有34.13%的学生介意与乙肝携带者共同进餐,此结果与济南高校学生乙肝认识水平与态度调查一致。
3.5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健康教育
[关键词]隐性知识;中医;知识创新
[中图分类号]R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7210(2013)01(a)-0118-03
[Keywords]Tacitknowledge;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Knowledgeinnovation中医知识创新是中医学术发展和创新的源动力。传统中医知识体系中涵盖大量的隐性知识,它的难以意会阻碍了中医知识的有效传承,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的转化效果密切关系到中医知识的传承与创新,隐性知识应该成为探索中医知识创新途径的主要研究对象。本文基于对隐性知识转化模式的研究,结合中医知识的特征,对中医知识创新的途径进行了研究。
1理论背景
1.1隐性知识
隐性知识(tacitknowledge)的研究起始于英籍物理化学家和哲学家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Polanyi,1891~1976年),1985年在其代表作《个人知识》中首次明确提出隐性知识的概念[1],认为隐性知识是只能意会而不能言传的、缄默的知识,它是与认知主体密不可分的高度个人化的知识。日本学者野中郁次郎和竹内弘高在波兰尼的基础上对隐性知识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提出隐性知识不仅是一种经验和技能,更存在于个人信念、价值观念中。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P.F.Durcker)将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作比较后认为,隐性知识是一种技能,而学习这种技能的唯一方法是反复地观察、领悟和练习[2]。由此可见隐性知识是以人为载体的,以个人或组织的经验、印象、技术诀窍、组织文化、风俗等为存在形式的,难以用语言、文字、图象等形式清楚表达从而形成传播和共享的知识。
1.2中医隐性知识的特点
在中医知识中,方剂的适应证、组成、用法、功用等,都是可以编码的知识,较容易用语言文字表达,从而达到传播的目的,属于“显性知识”。在显性知识背后隐藏着大量难以编码的“隐性知识”,例如方剂中剂量加减的变化,以及“异病同治”、“同病异治”、“三因制宜”等原则的具体应用以及中医理论体系中的藏象、经络、精气神以及中药的性气味理论是以宇宙创生的规律为核心构建起来,并对其加以阐释、模拟和利用的,都属于隐性知识。而对这种知识的认识能否融会贯通、准确把握,是中医药的诊疗过程能否产生切实疗效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中医隐性知识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内隐性中医隐性知识的内隐性是指中医隐性知识主要以专家的经验、感悟、技术、诀窍等形式存在于个体意识之中,这种难以通过语言、文字等形式清晰表达,这一特性阻碍了中医知识的转化和共享。
1.2.2路径依赖性中医隐性知识作为一种积累起来的经验性知识,是中医在学习、摸索和大量的诊疗等过程中,通过反复尝试摸索总结出来的具有规律性的行为倾向或习惯,而它的积累必须以先前积累的一定存量的隐性知识为基石,前期学习、临床实践的过程是形成“基石”的氛围,高度的个体化差异强化了路径依赖的特征。不易被语言表达的中医知识只能保留在个人的头脑中或者具体的临床实践中,必须不断地激活才能保持有效,否则容易遗失[3]。
1.2.3个体性中医隐性知识与认知者无法分离,是高度个性化的知识。它的传承以传承人为主要载体,以其相关著作为辅。传统的中医隐性知识主要依靠弟子的领会和感悟传承隐性知识,能够通过文字、书籍以显性知识的方式进行传播的内容相对较少。
1.2.4可转化性中医药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是一对相对的概念,两者既有明显的区別,又相互关联、相辅相成。两者并不是彼此分离的独立部分,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化。隐性知识产生的方式一种是通过自身直接获得,另一种是通过他人的隐性知识显性化后学习获得。
1.3知识创新
德鲁克首先从商业化的视角解读知识创新,认为知识创新是赋予知识资源以新的创造财富能力的行为”。1931年,美国学者艾米顿提出[4]:“知识创新是指为了企业的成功、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社会进步,创造、演化、交换和应用新思想,使其转变成市场化的产品和服务。”近几年我国强化建设国家创新体系,陆续启动知识创新工程等项目,促使国内学者对知识创新进行了大量研究。普遍认同知识创新是一个认知提升和经验积累的过程,可以通过实践获得新的认知和经验,再通过反复的观察、领悟和练习,从而系统化为某方面的新知识。
2中医知识创新
2.1中医知识创新的必要性
人类认识不断深化,经验不断积累,知识创新就在不断进行,从而推动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升。作为一门学科,离开了创新就意味着淘汰,因此,中医必须遵循科学发展的规律——不断地知识创新。回顾中医的发展史可以看出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中医的河间学派、易水学派、伤寒学派、温病学派等学派纷呈,无一不是中医知识创新的产物。知识创新是中医发展的内在需求。被尊为“医家之宗”的《黄帝内经》非常强调因时、因地、因人制宜[5]。
2.2基于隐性知识的中医知识创新
早在波兰尼之前我国就有意指隐性知识的古文著作。《周易·系辞上》云:“子曰,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引而伸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其中不仅明确指出知识中有部分无法以言语准确表达,更提出通过取象比类、触类旁通的形象思维方式、通过“立像尽意”的途径,来解读“圣人之意”。解读的过程还需要通过反复的观察、模仿、实践、体会等直观体验从而将“圣人之意”内化为自身知识技能,这是千百年传承过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认知策略,隐性知识知识管理理论将其上升到方法论的层次,成为研究中医知识传承与创新的方法论工具。
由于中医知识中蕴含了大量的隐性知识,是构成中医药知识的重要元素,因此隐性知识是中医传承的命脉,促进隐性知识转化是中医发展和创新的动力源泉。所以探索中医知识创新的途径应该以隐性知识为主要研究对象,加强对中医隐性知识的理解、学习和实践,才能奠定“大医”的基础,发扬光大中医药,从根本上解决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6]。
3创新途径探析
知识创新最初出现于企业管理范畴,企业管理中根据获取知识的内部性和外部性,可以把知识创新的途径分为自主研发、引进模仿和合作研发三种现实途径模式[7]。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隐性知识还是显性知识,只有在组织中才能够实现知识的创新。组织知识动态创造的关键是通过个人和组织创造性的互动,从而使得拥有的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相互产生转化,达到循环动态创新的效果。有关知识创造过程的研究,最具影响力的当属野中和竹内提出的知识创造的SECI模型,其中指出知识创造有四种模式:①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社会化,socialization),这个过程可以发生在经验共享、见解讨论的过程中,某人的技能、信念等被他人共享并吸收,最典型的应用就是师徒制;②从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外在化,externalization),该过程中需要个体能够清晰地将隐性知识表达为显性知识;③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综合化,combination),在此过程中不连贯的显性知识有机结合形成显性的知识体系;④从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内化,internalization),通过这个过程,创新产生的显性知识被吸收,内化为个人的隐性知识。个人、群体和组织的中医知识,可以通过社会化、外在化、综合化、内在化的知识转换模式,在质量和数量上形成螺旋式提升[8],然后再进入下一轮的转化过程,这个过程动态呈现动态上升的趋势,最终从整体上达到中医知识创新的效果[9]。
野中在进行关于“创造知识的组织”的研究时,也明确指出知识创新是通过不同属性的知识(显性或隐性)和拥有不同知识内容的个人相互作用而产生。因此促进中医隐性知识的外化和显性知识的内化是达成中医知识创新的关键途径。结合中医隐性知识的特点,本文认为中医知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达到创新的目的。
3.1推行师传徒授机制
师传徒授是最古老、最典型,也是能最全面、最有效的共享专家隐性知识的方式。在师传徒授过程中,弟子通过学习、观察、模仿和亲身体验等方式,能够直观地体悟和理解中医知识的实际运用,从中获取隐性知识,更好地理解消化专家的知识和技能。
3.2建立创新学习型组织
知识的创新离不开组织,建立学习型组织,使医学生在特定学习环境中,通过参与活动、反思、提问、交流、协作等形式受到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培养。可通过学术辩论会、专题讨论会、专家咨询会、研讨式教学辩论会等,促进隐性知识的共享与转化,例如学术辩论会中每个参加的个体由于认知等各方面的差异会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与见解,通过辩论从而产生头脑风暴,碰撞出知识的火花。由此可见这种个体之间的差异是一种创造性的资源,这些充满异质性的个体通过彼此交流与沟通信息,发生碰撞,擦出火花,启迪思维,产生灵感,获得隐性知识和创新的欲望。
3.3开展临床实践
中医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脱离实践只能培养出掌握显性知识的中医人才,缺少名师指导和充足的实践时间,中医药方面的学生和工作者很难成长为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中医诊疗知识的中医学人才,必须通过自身加强临床实践的体悟、反复揣摩和训练等途径才能够加深个体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实践的过程除了能让个体通过对操作的直接观察学到难以言传的隐性知识,还能促进个体动手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4结语
综上所述,中医知识的创新可以通过促进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相互的转化而实现,隐性知识是中医传承的命脉,促进隐性知识转化能有效提升中医知识创新的成效。分析既往各种传承模式的优点,结合中医隐性知识的特点,引入知识管理理念,借助信息手段,建设和运行中医药知识管理体系,探索中医知识创新的途径,对中医学术的传承与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PolanyiM.Personalknowledge[M].London: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58:91-92.
[2]德鲁克.知识管理[M].杨开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86.
[3]BenezechD.Completionofknowledgecodification:anillustrationthroughtheISO9000standardsimplementationprocess[J].ResearchPolicy,2001,30:1395-1407.
[4]托马斯·M·科洛波洛斯,卡尔·弗雷保洛.知识管理[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32.
[5]童思雄.中医需要知识创新[J].医学与哲学,2001,22(1):60-61.
[6]杨志敏,老膺荣,范宇鹏,等.基于中医知识特点,引入知识管理,探索中医传承新模式[J].科技管理研究,2010,(16):161-163.
[7]李作学.隐性知识计量与管理[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58-61.
[8]胡延平,刘晓敏.基于SECI模型的知识创新过程的再认识[J].企业经济,2009,(3):4-6.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援助;法律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快,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也在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也越来越多。同时,随着人们的健康需求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医疗纠纷问题成为了新的社会话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针对医疗纠纷现实处理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现象,如患方以不懂法律、没钱打官司为理由,放弃法律途径,围堵医院大门、追打辱骂医务人员、占领医院建筑物破坏医院公共财物、占据医院门前公共道路堵塞交通、停尸医院、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等,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鉴于此,该文将通过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借助“法律援助”这一司法制度,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健全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传等措施,努力让患方维权回归理性、回归法律。
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法律援助关于法律援助(legalaid)的概念主要包括如下: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当事人确需律师的法律服务,却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由国家负责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承担诉讼费用以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公民予以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2医疗纠纷及其解决途径医疗纠纷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可以包括患者及其亲属在就诊过程中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矛盾而产生的所有分歧与争议,既包括对诊疗护理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也包括非诊疗护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双方包括患者及其亲属或单位,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此也可称作医患纠纷。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自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向法院提讼三种途径。具体如下:第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医患双方在自愿自行解决的情况下,可以就医疗纠纷争议进行协商解决。这一途径较为快速高效,程序相对简单,可以节省时间和医患双方的精力。第二,第三方调解。患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寻求第三方介入调解。第三方的中立性有利于较为快速地解决纠纷赔偿,同时,卫生行政机关以其自身的行政影响力有助于医患双方在一定程度上互为退让,从而促使纠纷的快速解决。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介入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后,如其中一方拒绝执行协议内容,另一方不能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第三,向法院提讼。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直接就赔偿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同时,患方如果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也可以提起卫生行政诉讼。此外,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医患纠纷处理的相关内容纳入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共计十一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医患双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综合以上可见,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的定义、解决途径及适用范围都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及规范,促使了患方“依法维权”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处理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依旧存在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非法律途径,“信闹不信法”,如患方围堵医院大门、追打辱骂医务人员、占领医院建筑物破坏医院公共财物、占据医院门前公共道路堵塞交通、停尸医院、拉横幅设灵堂烧纸钱……近几年,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几年,甚至出现了“职业医闹”这一畸形职业,“职业医闹”们的介入,导致医疗纠纷事态更加恶化,医院暴力愈演愈烈,医患纠纷的法治化处理似乎只是“水中月,镜中花”,看不到一丝亮光。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选择非法律途径的现象日益普遍,不仅扰乱医疗秩序,激化医患矛盾,给医疗机构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有患方受到不良示范造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错误观念,也有患方法律意识淡薄、遇到医疗纠纷无从下手的原因。笔者在实际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经常听闻患方这样的说法:“家庭贫困,没有钱打官司;我不懂法律方面的知识;不知道要怎样做才是合法的;谁告诉我法律程序怎么走;医院要赔偿我,不给我解决问题我喊亲戚来闹;医院和法院都是一家的,法院只会帮着医院说话”……同时,有学者研究也认为,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渠道不畅通、医患沟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民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法律知识缺乏,也是患方放弃法律途径而采取非法律途径维权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宣传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怎样让医疗纠纷处理回归正常的法律途径,这些将是下文所探讨的问题。
2现有医疗纠纷中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2.1对法律援助认识不够实践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患者不知道、不懂得运用这一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部分经济困难群众甚至不知道有法律援助这一制度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同时,社会各界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不支持、不配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靠主观臆断就坚持认为是医院失误所致,凭空提出巨额赔偿,且“信闹不信法”,企图通过的方式引起政府注意和重视,于是召集乡亲好友集聚与医院发生冲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个,但最根本的是相关的法律宣传不到位。2.2法律援助资源严重不足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快,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也在迅速膨胀。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低,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律援助的现实需求也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数量远远不足、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总体不高,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等等原因,共同造成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这一局面。
3完善医疗纠纷领域法律援助的具体举措
3.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配套法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一定程度上算是“舶来品”,基本框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颁布以来,虽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进程,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不能承担其应发挥的基本法律保障效果,相关配套法律缺失,联动机制不足。因此,应由相关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明确各部门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及各自的任务,以及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及使用等问题。3.2健全法律援助的实施机制除了从立法层面完善与法律援助制度相关的配套法律外,还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实施机制,让政策更好更快“落地”。首先,应拓展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可以通过建立专业化的法律援助队伍,鼓励律师事务所每年承担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等形式。其次,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这是实施医疗纠纷法律援助的物质基础,也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可持续性的重要保证。可以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模式,有效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人员远远不足等问题;也可以尝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专款专用。3.3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政策宣传对于法律援助制度,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宣传工作的重点,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人心,渗透到社会各界各阶层,促使社会弱势群体树立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具体到医疗机构,针对到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可以通过整合医院网站、医院微信公众号、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宣传单页等传播媒介资源,告知其如果在该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纠纷,在无力进行法律途径时可寻求法律援助,以及寻求法律援助涉及的对象、流程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医闹的可能性,努力让患方维权回归理性、回归法律。另外,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通过口碑相传,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以案促宣,使社会大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谷力,付依楠.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J].医学与哲学,2006(4):75.
[2]林文学.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山永福,韦宁雅.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以广西玉林市为例[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32-35.
[4]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5]钟志豪,花基妹.关于医疗关系法律适用状况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5(6):268-269.
[6]张岩.有关医疗事故中的司法救助问题[J].卫生软科学,2013(5):280-282.
[7]郑林.法律援助:医患纠纷解决的合力方式[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9):55-56.
[8]赖志杰,张瑞,徐芳芳,等.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践考察与完善对策———基于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结合为例模式[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9):102-108.
[9]孙宗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问题的国际经验借鉴[J].人才资源开发,2014(8):66-67.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Z].2009-07-24.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Z].201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