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医、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实行专业化管理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益融合,税收国际化问题日益凸显,做好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意义重大。非居民税收管理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经济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防止出现因非居民税收规模相对较小而不重视甚至忽视管理的现象,切实把非居民税收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非居民税收管理对象为外国居民,税源跨国(境)流动性大、隐蔽性强,需要依据国内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判定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管理政策性、时效性和专业性较强。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化工作机制,把非居民纳入日常税收管理并作为分类管理的一个类别,规范和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把握非居民税源流动规律,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足够的专业人才,及时防范非居民税源流失风险。
二、突出重点。加大税收管理力度
2008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税务总局建立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颁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办法,出台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并明确了有关政策,各地应认真抓好上述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2009年是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独立申报和汇算清缴制度的第一年。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常规性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落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有效手段,且关系到纳税评估、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此,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文件精神,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纳税服务,指导一线税收管理人员和辅导纳税人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防范欠税,不断提高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各地应抓好该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要在全面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以重点建设项目为重点,突出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力争使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税收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追缴漏税。尤’其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以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为抓手,以税务变更登记为控制点,防范税收流失。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要求,抓好对所管辖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源泉扣缴工作。
(四)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时把好税务证明出具关,控管非居民税收收入流失,同时要方便支付人付汇。
(五)抓好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工作。各地应建立非居民税收收入预测分析机制,季度终了后7日内向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人情况分析表》(见附件),分析收入增减原因,把握非居民税收收入变化规律。
(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各地应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源泉扣缴及汇算清缴工作,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及获取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等工作。
(七)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税收管辖权及纳税义务判定特别是常设机构确定上的一致性,联合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联合开展税务审计,提高非居民税收管理效率;各地应加强跨区域间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协调配合力度,共同做好汇总申报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强化异地追缴税款的协助意识和工作力度,防范非居民利用地域差异逃避纳税义务;加强与非居民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相关部门的配合,拓宽非居民涉税信息的获取渠道,主动寻找非居民税源。
(八)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2009年,税务总局把非居民企业纳入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抓好非居民企业税收检查,查处偷逃骗税行为。
三、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非居民税收管理的调研力度,注意掌握纳税人的反映和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把非居民税收管理中的成功经验、主要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提供素材。
四、强化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针对非居民税收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各地税务部门要按照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培养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库;要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注重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在实践中锻炼和培养人才,培养造就一支与非居民税收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税务人才队伍。
一、推行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税收征管网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税收征管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的相对落后,社会涉税信息流通不畅,对部分行业、部分税种尤其是一些地方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中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以及税收征管不到位的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和压力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综合治税网络,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并将各乡(镇)、村税源经济发展,特别是纳税户的税收收入增长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全力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委托代征代收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切实规范自身和地方各部门及市场主办单位的收费行为,不得擅自作出税收优惠的违法承诺,杜绝税法意识不强,变通税收政策,擅自减免税等问题的发生。
要支持税务部门做好纳税信用评定工作,对纳税信誉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偷税行为或欠税比较严重的纳税人要采取“亮黄牌”的方式予以警告,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倡导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
各级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税收的,要充分征求财税部门的意见,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相违背。要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税收收入增长,增加我县财政收入。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发改、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卫生、科技、教育、商务、司法、水务、建设、交通、国土、公安(交管)、农业(农机)、房管、文体、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电力,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定期向财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以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加强征管。
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要求见附件;涉税信息传递至*。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特殊行业税源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中占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财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特殊行业税源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收,否则委托方不予支付有关款项。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预售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4、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三)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当前,要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2、加强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认定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其它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机关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行为及其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
(六)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并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
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八)加大力度清理欠税
要加强税法宣传,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制度,依法加大清理欠税力度,重点清理新欠和缓缴税款,努力夯实税收基础。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助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控管,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车船使用者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同时,委托公安部门代征。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体育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可委托民政、文体部门代征。
(六)提供家庭装饰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代征。
(七)对农贸市场、农村等地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当地政府成立协护税组织代征税款。
(八)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支付本部门职工工资薪金所得时,必须按税法规定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门统一直接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由财政部门在支付所得时负责代扣代缴。县政府为表彰纳税功臣而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拨付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应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难度较大的,可由财政部门拨付一定资金,按照适当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额度由财政、税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商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工作的协调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检查综合措施落实情况。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长、国税局长、地税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公安、国土、建设、交通、审计、工商、物价、房管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股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及反馈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以便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
(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
(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调度。认真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到期的,要依法恢复征税。
(四)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大依法治税宣传力度,利用集市、庙会等场合,广播、电视、宣传车等设施,宣讲税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
(五)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偷逃税案件,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相关税务机关要认真查处。
(六)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务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七、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对象
主要是发改、工商、国税、地税、质监、民政、卫生、科技、教育、商务、司法、水务、建设、交通、国土、公安(交管)、农业(农机)、房管、文体、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电力,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等。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财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
(三)考核程序
每年2月份,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上一年度的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对提出的异议,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进行复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拟订奖惩计划,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确定年度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和不合格单位。
(一)流转税管理一、z强流转税税源分析。拓展目前使用的重点税源台帐,建立基础数据库,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定期进行流转税收入分析,预测税源变动趋势,对流转税管理效率与质量和税法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强化政策管理。
1、加强现有的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深化流转税管理。
2、完善减免税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减免规定,堵塞管理漏洞。
三、加强调研工作。做好增值税转型的调研和准备工作,积极应对流转税制改革。一要科学测算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按要求进行测算上报,为上级机关决策服务;二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收政策以及中部崛起税收鼓励政策的研究;三要清理、规范流转税优惠政策。
四、按照精细化的要求抓好日常管理。1、加强税源管理,重点是税源监控和对本地区重点税源的管理;2、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坚持“三约谈一核实”的要求,把好实地核查、领导审核关,同时做好一般纳税人核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将年审纳入到日常管理中来;3、巩固和提高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强化考核,以考核促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如有重大事件发生要向分局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及时书面报告情况,确保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质量在全市名列前矛。4、加强发票管理,在一般纳税人中大力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版普通发票使用,提高个体工商户发票使用率;五是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严格依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行为,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逐步完善“一窗式”管理模式。重点是做好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
五、推进流转税信息化建设。
1、做好建立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准备,根据分局实际向上级
提出流转税工作平台的各项需求的建议,确保明年九月份前完成;
2、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数据采集和传输质量;
3、积极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认真核实一般纳税人增值
税普通发票(不含商业零售)的用量,做好企业DOS版开票金税卡的更换工作;
4、协助技服单位搞好企业端开票系统升级培训工作;
5、做好前期准备,有计划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认证量在100份以上的一般纳税人中推行“网上认证”工作。
(二)所得税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主要包括政策、税源、征收、减免税和资料管理五方面的内容。
(1)在政策管理上,做好所得税政策宣传、政策执行落实、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三个环节的工作。
(2)在税源管理上搞好所得税税源册籍管理,抓好税源普查工作,掌握税源动态变化情况。
(3)在征收管理上,健全纳税申报、征收方式的确定到税款入库等一整套管理程序。
(4)在减免税管理上,做到“三个严格”,即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申报程序、严格按权限办理。
(5)完善资料管理。使资料管理贯穿于所得税规范管理的全过程,建立所得税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归档保管、反馈等制度。
三、根据税收管理精细化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所得税规范管理。建立税源登记制度,加强部门配合,主动取得工商、国税部门支持,定期核对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发现漏征漏管户应及时补办税务登记并纳入正常管理。并及时对企业的各项有效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归类,并将这些资料进行适当数据处理。
四、严格加强对纳税人的收入管理,监督企业如实反映收入,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入的实现;
五、加强预征管理,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预缴的期限和金额,并严格按确定的金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六、大力清理欠税,建立台账,逐户逐月落实收入进度和压欠情况
七、根据汇缴清缴改革要求,落实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缴工作,组织召开了一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安排布置二00五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财产损失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报批,对按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执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做到及时调查核实,严把政策关口,严格报批程序。
(三)征收管理版权所有
一、以提高征管“六率”为主要目标,围绕“征管六率”分析、查补征管漏洞,加强税源的有效控管,不断提高分局征管质量,认真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如实编报征管质量考核表。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交换与沟通,继续加大对辖区内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及时做好新办户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妥善地解决税收议,提高管辖争工作效率。
三、核实在册的税务登记户和注册登记户,及时发现和处理准备逃跑或已失踪纳税人,清理非正常户,追缴相关证件,并配合稽查部门追缴流失的税款。
四、认真做好个体税收的管理,积极探索科学的个体经营信息采集方式和公平、公正、先进的定税方法,完善电子定税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行业参数水平。
五、结合实际推行经济、灵活、便利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做好同城办税各环节的协调工作,认真落实好下岗再就业个体经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公正执法,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