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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例(12篇)

发布人:网友 发布时间:2024-01-28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1篇1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是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保险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即纯商业化运营——靠市场自发调节来维护的农业保险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农业保险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以寻求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一、问卷调查情况

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位于安徽省西南部,与湖北省黄梅县及江西省九江市接壤,总人口约1500人,计400余户。全村耕地面积约2000余亩,土地肥沃,属亚热带湿润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250天,每年平均温度16.6℃,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棉花、油菜、芝麻、大豆、玉米、花生等多种经济作物。村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棉花,年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在中部几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选取该村开展此次农业保险调查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此次调查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76份。关于农民对保险的了解和购买情况的调查结果如下。

被调查的农民90%知道或听说过保险,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占30%,认为有必要购买保险的占40%,只有15%的农民能看懂保险条款。60%的农户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真正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户只占20%,加上民政部门购买的养老保险也只有30%,其中为农产品、农具投保的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80%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这说明该村村民的保险意识很弱,而且保险负担较重。在问及“您的庄稼或者家禽遭到损害时,你会”的问题时,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10%的农民回答“靠国家救济或集体承担”,靠亲朋好友的为10%。

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该村购买普通商业保险的人很少,购买农业保险的则为0%。这说明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该村村民心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非常淡薄。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

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由于参加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预防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保险人却难以了解。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土地的产出能力和风险状况等信息比保险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们实际风险水平的费率,从而导致保险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标的物中,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发生。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标的具有生命性且标的价值会随着生长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农业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实际保险损失率过高,在按照损失率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当保险费率高到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市场失灵就会发生。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按9亿农民计算人均不到1元,而养殖业保费赔付率竟达232.2%。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逆向选择的结果相吻合,即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导致农险市场萎缩。2、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则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相反,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

3、农业风险区域性强。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这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须由政府来提供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既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场的灵活性,并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1、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作为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政府首先要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责任和利益,避免各级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随意性。其次,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保险机构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对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应为60%~100%,因为这类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创汇能力强、投入成本高。对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为40%~60%,对此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补贴少了农业保险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补贴过多则涉及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等问题。房屋、机械及个人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应发挥“以险养险”的功效,其补贴值为40%以下。此外,应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与地方政府共同筹集设立地方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2、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民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把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补贴,使其获得必要利润,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供给曲线下移,供求曲线就会相交。“以险养险”特许农业保险人经营一定范围的农村险,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

3、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额经营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更是回天无力,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难以发展。再保险的形式多样,国家

政策农业保险公司应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而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可以从县、市及区域性的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之间分保。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之一,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失灵恰恰反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潜力,只要政府部门大力扶持和保险公司坚持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就可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

【参考文献】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篇2

关键词:养老保障;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4-0104-02

联合国规定,如果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7%,或60岁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就意味着该国进入了老年社会,成为老年型国家。《中国老龄产业发展报告(2014)》指出,自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到2013年,中国老年人口数量已达2.02亿,人口老龄化水平达14.9%;老年人口在2053年将达到峰值4.87亿左右。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合理可行的养老保障体系,现已成为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现状

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主导并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以及农民养老保险);第二个层次是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企业年金;第三个层次是靠个人资金力量养老(包括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理财等手段积累的资金)。这三个层次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管理水平不高,使得前两个层次的绩效并不很高。

二、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与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制度之间有矛盾

根据国际经验,支撑一个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三个条件: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富有效率的税收体系以及有效且安全的基金管理和治理结构。从我国的情况看,养老体系面临人口老龄化的冲击,现收现付体系入不敷出,个人账户持续空转,养老体系存在巨量的隐性负债。仅就个人账户规模看,2008―2012年,“空账”由1.4万亿元升至2.2万亿元,4年增加8000亿元。与此同时,按照既定政策目标,第一层次覆盖面仍将持续扩大,与之相伴的就是政府长期承诺的迅速扩大,这些承诺的最终承担者仍然将是国家财政,这无疑进一步加大了财政压力。二是人口迅速老龄化。受生育政策和生育意愿的影响,我国总和生育率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6.11持续下降至目前的1.64左右,且已持续多年低于2.1的生育更替水平。同期,人口预期寿命已从44.6岁延长至74.8岁,共延长30.2岁;老年抚养比从7.4%迅速升至11.9%。也就是说,现在退休的人多,独生子女这代人上班了,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人少,如果考虑我国未来经济潜在增长率的减速趋势,改革的确刻不容缓。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水平不高造成覆盖面低

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的缺陷,扩面工作收到了制约。社保基金由于挪用、违规投资运营等形式出现的基金漏损现象非常严重。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阻碍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城镇向农村延伸。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在各种体制单位之间和各个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人员流动性大,造成这些企业无法参保,甚至造成大量已经参保的在外务工人员停止缴费,要求退保,被迫弃保。

在我国,由于农村向城市流动的人口多为年轻人,因此加重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00年,按照常住人口普查,乡村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人口比例达到8.1%,已经高于镇(6.0%)和城市(6.7%),现在过去14年了,这个问题更加严重。

(三)多种原因造成企业年金发展缓慢

近年来,人们普遍期望企业年金能够快速发展,特别是金融(包括保险公司)机构,但是这需要有几个条件:一是需要专业的展业推进人才;二是众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三是国家在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论是企业自己运作还是交给专业的金融机构操运,都需要科学的精算、高水平的资金管理以及决策层的共识。近年来,很多大型国营企业效益不好,连连亏损,连员工日常开支都困难,这种锦上添花的事情根本排不上日程。富裕企业的员工,本来在职收入就高,再加上企业年金计划,退休时可以增加一部分收入,已经在客观上扩大了行业间、企业间、城乡间的收入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再给予年金计划税收优惠,无疑是不公平的,也怕因此减少了财政收入。从制度角度讲,企业年金保险难以强制执行,仍属于自愿操作阶段,很难普及。

三、构建商业保险参与下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社会养老体系的完善,需要全局性、长远性的规划,是各个环节联动的系统工程。构建并完善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旨在兼顾再分配、保险和促进资本积累等多重目标。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发展速度较快,尤其是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障对象,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或年老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可见,商业保险业务与社会保险有很多交叉业务,养老保险也在其中。

(一)商业保险对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作用

2014年8月13日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指出,保险公司要“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明确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定位和作用。商业保险公司在多年经营过程中,在精算方面、资金运用、客户管理等方面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和管理方法,储备了大量人才,建立了众多的服务网点,完全可以为帮助社会保险的运作提供各方面资源。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等形式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共同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障体系。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可以参照商业养老保险,将现收现付制全部或部分改成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积累制,使资金更合理地保值增值,有效使用。

(二)商业保险对企业年金保险的作用

多数企业不具备经营运作企业年金的硬件和软件,而年金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中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专门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其丰富多样的年金保险产品和专业人才,一定可以满足不同企业对企业年金保险的需求。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要支持保险公司办理“税收递延年金保险”,还要根据地域差异和不同年金产品等具体情况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办理年金保险业务,分担社会责任,提高社会效益。遍布全国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强大的电脑技术支持,将为养老金的异地转移、内容变更提供便捷的服务。高效的专业服务将有效扩大保险服务面,争取将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三)商业保险对个人养老力量的作用

个人力量养老,是靠个人进行储蓄、理财、投资等资产管理方式积累养老费用。在这些方式中,购买商业人寿保险无疑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大量的人寿保险产品都具有养老功能。商业保险公司,尤其是养老保险公司都设计有各种养老保险产品,即使是其他类型的保险产品,当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时,也可以转换成某种年金领取方式,增加养老金保障。而定期的生死两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都具有保障老年生活的作用,使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保证老年人的生命尊严,提高老年生活质量。

商业的养老保险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缴费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量身订制保障计划,体现个人公平原则,满足众多客户的不同需求。人寿保险金现在可以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将来可以规避巨额遗产税;保险金也可以不必清偿债务,是最安全的传承财产。

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需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方努力,才能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在这三个支柱中,都可以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进行产品研发、保费收缴、资金的保值增值、养老金的支付和保全服务。保险公司的专业化服务,一定能够满足社会各阶层人士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提高公共产品服务效率,体现国家对民生的关怀,从而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6-384.

[2]孙绍林.30年后谁养你[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1-186.

[3]方明川.年金保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312.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篇3

关键词: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冲突;“长三角社保一体化”;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102-03

囿于城乡二元结构格局与属地化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局限,受利益与体制双重梗阻而“畸形”繁荣的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之间的冲突,给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带来了法制的羁绊,而创建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冲突协调机制则是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理性选择。当前,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程如火如荼,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长三角社保一体化”在两省一市的政府部门推动下也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长三角社保一体化”进程中所形成的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联动协调机制对于化解现阶段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冲突具有示范意义。在“十二五”规划“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思想指导下,以“长三角社保一体化”实践为研究标本,积极探索并创建协调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冲突长效机制,对于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一、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冲突的现状

属地化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仅具有其深刻的地方利益与体制因素,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鉴于此,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之间的“冲突”似乎具有了合理性与正当性。以长三角两省一市的社会保险立法为例,“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险体系内容存在差异,划分标准多元化。以养老保险为例,江苏省养老保险种类主要分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项主要内容;浙江省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标准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项内容;上海市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按户籍进行区分,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保)、农村养老保险(农保)、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镇保)、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其中,城保主要适用对象是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镇保适用于郊区用人单位及具有上海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农保适用于农村各类从业人员;综保则是适用于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

2.缴费比例因地区经济差异存在多个标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上海市也基本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修改了其养老保险的规章,基本规定与全国一致,但也存在一些特性。如: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22%,其中3%记入个人账户,19%纳入社会统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是本人缴费基数的11%。本市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本人和帮工缴费的比例为2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及其帮工的缴费比例为8%。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篇4

论文内容摘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备受各界关注,保险与社会保障有着密切的渊源,发挥商业人身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保险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积极实践的课题。本文结合山西省目前的发展现状,分析发展商业人身保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就促进两者相结合的途径及措施,以及如何共同发挥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减震器”作用做探讨。

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人身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窄,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相对越大;反之亦然。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范围越小,即使社会保障标准和待遇维持原有水平,用于社会保障的总费用就越少。而社会保障费用和工资均来源于消费基金,社会保障费用的减少意味着工资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人们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也相应增强。

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越不齐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对越大。因为在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险进行保障的就越多,参加保险的愿望和积极性就越高。同样,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项目越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是指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保障需求一定时,社会保障发展程度越低,对人身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二)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人身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许多国家都尝试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主要途径是在国家监督之下选择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基金经理人的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实践证明,由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营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效率比政府有较大幅度提高,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力量,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在补充性养老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国,职业年金计划最初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时,信托和银行等机构才开始参与。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业养老金制度运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的企业养老金业务主要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经营。

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是低水平的,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分析

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沿革和变化与全国大体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带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养老保险制度获得重大突破。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对非公企业参保作了有益探索,出台了“低门槛准入”,“低水平享受”的办法;在基金征缴方式上,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统筹上,坚持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多元、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台了《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后又进行修订,使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征缴率和人均月征缴额等几项主要指标均有所上升。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范围开始向城镇全体劳动者拓展,并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存在问题

目前,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国家财政支持,加上农民收入较低,参加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等问题,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对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不同居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城乡人口能否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取决于是否拥有城镇户口;城镇职工能否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企业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如在山西省内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属于垄断性或资源性行业。

保障资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部分企业存在拒缴、欠缴现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难度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资金到位率比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难以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承担了大量本应由市场来承担的职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运作,强制主办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效率不高,还存在资金混用等管理风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个人帐户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机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以及通过保险企业提供年金化领取方案;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与健康保险方面,由于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的选择空间,不同企业和个人差异化的保障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完善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措施

(一)具体途径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使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须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就具体途径而言,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现阶段居民养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经济基础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从山西省具体情况来看,社区养老事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非常有限,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从人口结构来看,山西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生产部门流动,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将更难满足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原有的养老保险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购买商业养老险逐渐成为实现家庭成员“老有所靠、老有所养、自主养老”的一种重要理财方式。山西省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发挥商业保险的网络机构和风险管理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术和资产管理服务,同时在企业年金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等领域有所作为,特别是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当前,山西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时机。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因此,山西保险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细化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战略、确定经营领域与服务种类、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来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二)具体措施

开发适销对路的商业人身保险险种,优化险种结构。人身保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根据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与差异,加快开发人身保险新险种的步伐,同时要努力调整优化险种结构,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建议加强以下方面险种的完善和开发:

完善具有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多数居民认为,如果投保寿险而在保险期内未出险,保费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还本,还能返还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较容易接受。当然这需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支持。

加强对医疗市场的开发。对大多数居民来说,就医看病所需要的开支还是比较高昂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会寻求医疗保险作为保障。目前,山西省医疗保险开发很不完善,尤其是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中基本都是空白,可小规模探索或试办。

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的终身险开发。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险的险种,而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

适度提高保险金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增强,居民愿意获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都大为提高和增加,保险公司应顺应形势,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如灾害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应适度增加,同时要拓宽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

适时调节经营战略,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国家实施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在对原来的乡镇保险办事处(站)和营业所进行改造与更新的基础上,采取新的营销体制,占领农村市场,赢得先机。山西省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全国的排名情况一直在中游徘徊,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各大寿险公司均忽视了农村这一块重要领地。在抓牢城市客源的同时,涉足广阔的农村客户,不但是省内寿险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更是人身保险市场完善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加大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力度,提高业务管理体系方面的创新力度。山西省地区的信息分布和传递极不平衡,信息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普通百姓,尤其是农村居民来说,仍属新鲜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创新适合山西省人身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也成为推动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山西保险业普遍存在重视开展业务而管理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客户服务工作不充分,在客户回访和续期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应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续期收费和客户回访制度,并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此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由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篇5

1保险人应是同舟共济的倡导者

1.1商业保险是保险分配关系实现的形式

马克思在论述生产关系时提到,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人类同自然界的关系包括两点:其一,改造自然物,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与再生产;其二,同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作斗争,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在物质资料再生产中,人们需要为了消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生老病死等,给经济生活造成的不安定因素,采取共同的行动,互相共济、共同分担经济损失,用集体的力量提升同自然界斗争的能力,来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以及经济生活的安定。这样就形成了人们之间特有的“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千家万户帮一家的经济合作关系,即保险分配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也能成为买卖对象,是因为它具有提供经济保障的功能,满足人们转嫁风险损失的需要。在保险商品市场上,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实现保险商品的交易。所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成为保险分配关系实现的一种形式,就是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1.2保险人应是消费者同舟共济的倡导人

保险人把保险作为经营的对象,应是互济互助、同舟共济的倡导者,为参与平均分担的所有成员提供专业化的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险服务。风险服务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与互动,风险服务的本质就是保险人通过和消费者信息的沟通、情感的传递,达到消费者对保险人的价值认同。保险人发挥对风险处理的专业能力,使消费者联合起来,组成应对风险的团体,以满足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

保险人如何为消费者搭建共同应对风险的舞台,这应是商业保险经营的一大难题,制约着商业保险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保险人既要考虑保险这种商品的特性,又要考虑影响消费者消费保险的诸多因素。从保险商品的特性来说,保险既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商品,又是一种非渴求商品,很少有消费者主动来消费这种商品,人们在风险事故发生前总是存有侥幸心理。正因为保险商品的这一特性,使得保险必须靠推销才能实现交易活动。从影响消费者诸多影响因素来讲,既涉及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消费者的收入、消费者对处理风险手段的认识,又涉及对保险人的评价。特别是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人的评价,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选择保险这种处理风险的方式。因为保险商品还是一种异质性商品,保险服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具有异质性,即易变性,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不同,就会带来很大的差异。不同的保险人即使提供同样的保险产品,消费者的感受也会不同,甚至同一个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也不一定会一成不变,因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不同,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

因此,保险人的言行直接影响到消费者对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这些人的言行必须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才可能唤起消费者购买保险商品的欲望,实现消费者的要约行为。保险人的言行要得到消费者的认可,双方的价值观应有相同之处,因为价值观是决定人们行为的心理基础。通过人们的行为取向,以及对事物的评价、态度反映出来,它是驱使人们行为的内部动力。因此,我国的传统价值观将直接影响保险交易的实现。从我国的传统价值观“仁”的角度看,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倡导人们进行换位思考,关爱他人、扶持困难群体,体现仁爱之心。所以,保险人应该有一种慈悲、关爱的内在精神。因为从事保险事业,必须用慈悲关爱之心,去对待被保险人的风险、意外、不幸和灾难,让他们的身心得到安稳、安宁和安定。

2我国传统价值观的内容

儒家提出的“仁义礼智信”观念,凝聚了我国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智慧和经验,具有高度概括性,体现了我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仁”在儒家文化中处于核心位置,孔圣人将“仁”作为“五常”的核心和个人修养的至高境界。仁和爱是一体的,只有具备了仁慈的心境,才能够放开胸襟去爱人。因此,仁是社会人际关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会自然达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状态,社会将会和谐发展,人与人要和睦相处,互爱互助,患难与共。“义”即大义、正义、公平、公正、公道,“义”是循理,言谈举止要合情、合理、合法。我国传统价值观念中将义与仁并用,提出诸如“仁义道德”等思想,这是传统文化思想的精髓。“礼”是谦虚、恭敬,“礼”调整着人的各种行为,注重礼仪是我国这个“礼仪之邦”的传统美德。礼和仁互为表里,仁爱之心是礼的内涵,礼敬是仁爱的外在。“智”指智慧,而非知识技能,“智”表现为遵德守礼,法道自然,智而不迷。“信”是诚信,指对人对事要真诚守信,“信”是个人和社会的立身之本,兴业和治世之道。君子重信轻利,“一诺千金”和临危“拖”孤成为美谈。

3忽视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后果

保险的基本职能就是分散风险与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职能让人们在社会分工条件下,明确了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消费者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把生产与生活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难以应对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进行专业的处理。保险人通过科学专业的分散风险安排,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准确的经济补偿。科学、合理的经济补偿服务,是保险业的基本职责,也是保险业存在的价值。同时,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发挥,也体现了保险的公信力。

但在我国商品交易条件下,公平、公正的保险商品交易原则,又让人们在风险转移交易中,因保险商品交易的特殊性、保险人的行为,产生权益难以实现的顾虑。

3.1忽视消费者知情权的后果

保险产生的基础是因为有风险存在,消费者之所以选择保险,是因为自身暴露在某种风险之下,保险人应是应对风险的专业人士。在销售保险商品时,应对消费者进行风险诊断,再推荐合适的保险商品。如果保险销售人员不会对消费者的风险进行分析,把消费者误认为与自己同样的风险观念,保险人何谈风险处理的专业人士,在保险信息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又怎能买到适合自己消费的保险商品呢?

基于保险产品的设计比较复杂、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一份保险合同往往包含了大量专业术语,切实需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清楚的解释和说明。实际上,保险合同这一纸契约,已成为横亘在保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一道天然屏障。当保险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进行非实宣传、介绍时,会片面夸大产品的收益,诱导投保人购买不合适的保险产品。保险人的这种行为,既有不“智”的表现,又有不“仁”、不“义”、不“礼”、不“信”的嫌疑。

3.2忽视消费者求偿权的后果

与消费者索赔有关的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对保险信息优势的地位,转变了推销保险时表现的为消费者风险服务的姿态,高高在上,为了本公司或本人的任务指标,推三阻四,让消费者在受到经济损失的惨况下,在实现自己合理期待的过程中备受磨难,即使是自己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补偿,消费者也难体会到在索赔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更何况那些因保险签单引发的保险补偿预期而实际遭受拒赔的被保险人呢?这些人如何看待保险,如何评价保险从业人员,就可想而知了。

在利益或利润的驱动下,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通常会采取拖赔、惜赔等方式减少(降低)赔付责任,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险求偿权,也导致保险业的“理赔难”的现实。甚至有的保险人滥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对消费者的保险保障和保险价格等利益形成了侵犯。保险人这种做法,既是失“信”的行为,又让人产生不“仁”、不“义”、不“礼”、不“智”的联想。

上述问题使得保险行业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长此以往,消费者越发的不信任保险。如今,无论在保险行业做何工作,人们只要听说与保险有联系,多以“卖保险”的概之。可见,保险这种让人称道的分配制度,形成了如此局面,不得不让每一个关心保险的人深思。

4传统价值观对商业保险的保障作用

建立在“仁爱”基础上的五常和五伦等传统文化价值观念是中国人长治久安的基础,不论是对个人、行业,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借鉴作用。传统价值观对商业保险业中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作用体现在: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篇6

(一)风险分散管理的需要

有论者以为,社会保险已经将全社会的风险进行了聚集和分散,就不需要通过商业保险再保险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了,这种观点可待商榷。社会保险虽然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制分散风险,在理论上实现风险最大程度的分散,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社会这个概念本身就有小有大,社会保险作为一个由政府主导的社会政策,其所能实现的风险分散是很不确定的。举例来说,在一个30万人口的县内进行风险分散,如果遇到大规模的地方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巨灾事故,赔付很可能不是这个县所能承担的。因此,社会保险十分有必要引入再保险这种制度安排和技术手段来进一步分散风险。相比于社会保险一般仅仅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内部进行风险分散,再保险通过成熟的全球再保险市场可以将风险分散到全世界,真正实现最大程度的风险分散。而社会保险中存在的大额给付风险在风险矩阵图属于区域四,即单次损失期望较高,但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不高,是最为符合保险特征的风险标的,适合运用再保险手段予以管理。

(二)提升保障水平与控制制度成本的需要

近年来,社会保险制度的成本支出不断上升,参保人对保险的需求也与日俱增。而经办机构提高保障程度只有三种选择:一是提高保障程度的同时提高筹资比例,二是提高保障程度而维持筹资比例不变,三是将这部分超额责任分出。社会保险引入再保险实际上就描述了上述的第三种方案。这就是通过拿出现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办理再保险的方法,将原本社会保险不承保的大额给付风险纳入承保范畴,而参保人员不需要再额外缴纳保费。社会保险再保险能够以较低的成本由商业保险机构实现同等甚至超出政府经办所能达到的服务效果,如河南省洛阳市委托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代办洛阳市区域内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大病保险,据测算节约成本约800万元每年。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主要还集中在地、市、县这些较低的层级,社会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无法实现足够充分的风险分散,难以应对大额波动风险。以“新农合”为例,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全国3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天津无数据),资金使用率超过100%的共有10个,在90%-100%之间的有18个,在90%以下的只有6个,其中最高的上海资金使用率达到了105.7%。这说明有近三分之一的省份当期“新农合”基金是亏损的。此外,通过再保险方式还能起到间接提升统筹层次的作用,相当于原来是地方财政、中央财政兜底,现在又在财政介入之间加上了一层商业保险机构,甚至可以向全世界范围内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散。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中再保险方法的具体实践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领域引入再保险的实践主要集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的大病保险项目中,即是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的方式实现再保险安排。至2014年9月底,已有13家保险公司参与到27个省的大病保险项目中。

(一)保险合同模式

保险合同模式以江苏太仓为代表,全称为《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大病住院医疗再保险》,自2011年正式启动。从保障对象上看,太仓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太仓已在2007年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为城乡居民医保)二者的参保人员一并纳入保障对象之中,而不仅仅是国家文件中涉及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从筹资额度上看,保费资金直接从医保基金中支出,并不需要参保人额外缴费,而额度的核定由政府确定。从赔款给付上看,年度免赔额1万元,而后采用累进的报销比例,其中最高的比例为82%,赔付金额上不封顶。从经营模式上看,由政府部门制定保险方案后对商业保险机构公开招标,保费固定,经营期限为3年,要求盈利率不得超过5%,承保公司与太仓医保中心联合办公,打通数据接口,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即可办理大病保险结算。

(二)委托代办模式

委托代办模式的主要代表是江苏江阴模式。江阴模式中政府将“新农合”的业务经办完全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并非仅拿出部分业务。在补充大病保险方面,江阴市并没有设计“官方”的大病保险,而是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商业性质的《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大病保险》,并将该补充保险的业务报销结算也接入到其经办的“新农合”系统中。洛阳市与之类似,也是由保险公司开发了自愿投保的补充保险产品,但在2013年转为与太仓模式、湛江模式相类似的政府购买“再保险”产品。这种模式实际上与我们讨论的社会保险再保险并不一致,而是纯粹的政府委托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为,在此我们不做过多讨论,但洛阳等地区的实践表明了该类模式在中央政策导向下存在转向“保险合同模式”的可能。

三、我国社会保险引入再保险的路径设计

(一)现有模式的深化———经办路径展望

我国社会保险再保险目前是在政府主导下作为医疗保险的补充而存在的。无论是“保险合同模式”还是“委托代办模式”,实际上都是由商业保险承担社会保险的超额责任,可以称之为“经办路径”,。这一模式虽然已有共识,但仍需深化。

1.深化保险公司参与度既然名之为“经办路径”,则深化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经营服务的程度是其应有之义。如前文所述的洛阳、江阴模式中,虽然保险公司没有承担风险责任,与再保险有所距离,但这种“委托代办模式”在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日常经营服务层面却是成果显著。比如洛阳模式中,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通过自身的分支机构、业务网点办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业务,更通过中国人寿系统内的其他异地公司实现了参保人员在长春、青岛、杭州等全国范围内十余个城市的异地就医结算。相比之下,“保险合同模式”中,保险公司对社会保险日常经营服务的参与度就显得比较低,其主要业务流程还要依托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需深化,可将“委托代办模式”和“保险合同模式”二者的优势结合起来,在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业务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引入再保险,提升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具体医疗保险而言,在基本医保基金的部分实行委托代办,保险公司不承担风险,政府部门按年度给付给保险公司管理费,同时监督考核其代表效率、效益等指标;在大病保险领域则实行政府购买,由医保基金部分结余作为保费支出,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同时结合湛江模式的经验,对一定比例内的盈亏由保险公司自付,超出这一比例之外的盈亏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模式下,一定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将基本医保基金和大病医保基金隔离管理,规范经营,避免出现基金跑冒滴漏的现象。

2.拓宽保险公司参与面在当前的实践中,社会保险中的再保险范围局限于医疗保险这样一个单一险种,而在实际经办时,可以考虑向工伤、生育保险拓展。它们与医疗保险承保风险类似,适合用再保险的方法分散风险、控制损失。将这两个险种纳入保险公司经办,不仅仅能够通过类似大病保险这种再保险的方式提高给付水平,同样能够通过扩大保险范围实现风险分担,降低成本费用。同时能够打破险种区隔,方便参保人办理业务。同时,还要在参与社会保险再保险的区域上进行拓展。而今,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再保险,多是直接由市、县一级地方政府出面进行招标、谈判等工作,如太仓、江阴均是县级市,湛江、洛阳则是地级市。实际上,这种碎片化造成的差异,不仅仅表现在基本医保上,同样表现在补充大病保险上。如洛阳模式中中国人寿洛阳分公司通过国寿系统开通了全国十余个城市的异地就医报销服务,但这是建立在洛阳国寿和这十余个城市的中国人寿分支机构一一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如果郑州市也要开通这些城市的异地报销,那郑州国寿也要和它们一一签订协议。而如果是中国人寿经营的商业保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虽然商业保险能够降低一定的交易成本,但受制于行政区域的限制,基金的监管依然要由地方政府进行,这决定了保险公司注定是呆着镣铐跳舞。“经办路径”在其中所能起到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

(二)退出经办领域———再保路径展望

如前文所述,医疗保险中的再保险的着眼点是提升参保者个体的保障水平,应对参保者个人面临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付风险,而不是医保基金所面临的总体支出风险。保险公司对这种业务的定位是团体保险,实际把大病保险当作直保团险来做。“再保路径”的核心则是关注并承担社会保险基金整体的风险,而不是参保人个体的风险。它的要点在以下两个方面。

1.再保险安排设计“再保路径”中,保险公司保障的是整个医疗保险基金赔付结构出现偏差的风险。当因为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而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急剧下降乃至出现缺口时,保险公司介入对基金进行一定的补偿。比如可以用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当一定时期内医疗保险赔付率超过某个比例,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款。这里要说明的是,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出现波动,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造成的,医院费用控制、基金运用监管、就医人数增加等多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基金的支出出现波动,而保险公司所保障的风险,一定要在合同中列明,当出现这种波动(可能是超过10%或20%)时,首先要做的是明确造成波动的原因是否是合同保障的风险因素。再比如可以观测某一参保人群的比例,如罕见病症、重大疾病发病人群占全部就医人数的比例异常上升,超过合同设置的限额后,则保险公司对医保基金予以一定的补偿。传统再保险模式的核心即赔付与风险事故挂钩,保险金的给付一定是因为所承保的风险事故发生带来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造成的。

2.拓展再保险保障范围在“再保路径”中,再保险保障的基金可以拓展到工伤、生育乃至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基金。如在失业保险基金方面,当因经济波动而导致失业人口超过一定比例,或失业保险金支出波动超过一定比例,则保险公司对失业保险金予以一定的补偿。另外,通过巨灾风险把再保险与社会救助基金保险相结合,用再保险保障巨灾导致社会救助基金支出的大幅增加,传统的巨灾保险是考虑直接补偿给受灾群体,被保险人自行安排资金用途,而通过再保险方式补偿社会救助基金,则可由专业组织统一规划安排灾后资金运用,更为科学和有效。

(三)两种路径比较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1篇7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和人口流动的愈发频繁,加之高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物价水平的飞涨,围绕着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巨大、制度碎片化和保障水平偏低及不公等问题在近几年引发出了群众的热论狂潮。被称作人民“养命钱”的养老保险资金的巨大缺口该如何填补?制度的碎片化如何整合?不公平的现象如何消除?应对这些问题,本文着眼于从历史的角度和现阶段的状况来分析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改革开放以后,经过不断的完善、改革和发展,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切实的保障了人民在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养老保险涉及几代人的利益,基金数额巨大,因此对于养老保险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改革工作艰难而漫长。

一、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简述以及现状

我国的养老保险起始于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条例》的出台,实行的是“国家统筹”模式,但对象仅限于部分城镇企业的劳动者;1996年我国开始经历长达10年的时期,此时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企业开始自己保自己,养老保险费率由本单位经济状况及退休人数决定,出现了各企业费率不一和发不出养老金的现象;20世纪80年代后,各地开始重建养老保险基金,出现了“地方保险”,使养老保险重新发挥互助共济功能;1973年,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养老保险在统筹范围内实行个人账户与共济基金的新模式。1997年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走“统帐结合”的道路,开始做实个人账户。2005年继续进行了养老保险进行完善与改革,养老资金发放水平与工作年限开始挂钩。2009年,国务院又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养老保险覆盖面由此延伸到农村。

至今,我国的养老保险已形成针对不同群体实施不同保险制度,具体分为四类群体: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保险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补贴;二是城镇职工,实行的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基金由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承担;三是城镇居民,实行的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个人缴费为100至1000十个档次;四是农民,实行的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来源于个人缴费、集体资助和国家补助,个人的缴费档次为100至500五个档次。对于后三类的缴费,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未满15年的必须缴满15年,城镇居民和农民达到退休年龄以上直接享受统筹账户的资金而无需缴费。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1.巨额空账。2011年我国的城镇基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就已突破了2万亿,到2012年底空账规模达2.6万亿,巨大的账目亏空引发了人们对养老问题的恐慌。巨额的空账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历史的原因,1993年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过去个人账户里没有积累但需支付养老金;1997年以来实行“混账管理”的财务制度,挪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来解决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长期的透支个人账户来填补社会统筹资金的缺口,个人账户亏空。二是人口老龄化加重,实行计划生育导致人口急剧缩减,就存在一个在职职工要供养2至3个老人;三是社保资金投资运营效率低,而资金的管理又存在监管不力的现象,频繁出现养老保险金被挪用。

2.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制度呈现碎片化。首先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一、空账的存在导致我国的养老保险现阶段只实现了省级统筹,异地转移困难,各种制度相互独立、封闭运行。其次建国初期以国企和公职人员为主要对象建立起来的针对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在扩大对象的同时形成了“双轨制”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用缴费就可以享受比城镇职工更好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不满;最后,建国以后我国实行二元化户籍制度,养老保险也相应的形成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现推行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缩小城市农村间的差异产生了矛盾。

3.养老保险的形式单一,养老的任务基本落在政府身上。由于养老保险的建立是借鉴了苏联的“国家统筹”模式,由此我国的养老保险主要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在我国并未得到大规模的开展。由于举办养老保险存在风险大及利润不高的现象,养老保险方面的商业保险也极度缺乏,特别是对高龄老人的养老保险,因此爆发出子女想为父母尽孝购买养老保险而无处可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加大了国家财政的压力。

4.待遇水平差别过大,引发社会的不公。待遇水平的差异表现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差异、城镇居民与农民的差距、区域之间的差异、不同企业、职位的职工之间的差异。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差异问题最为突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后所能领取的养老金仅为退休前工资的50%左右,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无需缴纳保险金却能拿到退休前工资的70%至80%,去年我国的事业单位均养老金是企业职工的1.8倍,机关单位均养老金更是企业职工的2.1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不满,“双轨制”的并轨迫在眉睫。

三、改革养老保险的建议

1.增收节支弥补养老保险账户亏空。在增收方面,一是要在财政上增大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而是考虑划拨适度规模的国营企业的利润资金来弥补空账,三是将养老保险资金投入到收益率高、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化运营中去。在减支方面,首先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减少在资金管理上的成本,杜绝资金的挪用现象;其次是延迟退休年龄,逐步向国际标准的65岁靠拢,但要策划出解决由此造成的就业更加严峻的问题。

2.优化顶层设计,整合制度碎片化。加快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尽快建成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度,设计出在各地区、各险种之间的转移支付方案。

3.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增强家庭养老、个人储蓄养老的意识。以社保局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倡导企业举办年金制度,鼓励发展商业保险,特别是要在政策上和财政上扶持针对高龄老人的商业保险。宣传传统的“孝”文化,提高子女对父母履行养老的义务的意识。加强个人的储蓄意识,以房养老就

是一个极好的选择。

4.减小给付水平的差异。随着社会贫富化差异的拉大,我们要设好基本养老保险的上限以及下限,使给付水平的差异在人们所能接受的范围内。适度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减小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给付水平的差异。随着城镇化的推进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应逐步提高农村的养老保险的待遇,缩小城镇与农村的差异。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道路漫长而艰难,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出台已经为我们的改革工作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中的“双轨制”,完善居民保险与职工保险的衔接方案,并鼓励发展补偿性养老保险。我国的改革已经全面进入了深水区,在这股热潮之下,养老保险改革者块难啃的“骨头”定能被我们啃下。(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参考文献:

[1]侯文若.社会保险(第二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篇8

关键词:商业人身保险社会保障险种结构经营战略

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人身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窄,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相对越大;反之亦然。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范围越小,即使社会保障标准和待遇维持原有水平,用于社会保障的总费用就越少。而社会保障费用和工资均来源于消费基金,社会保障费用的减少意味着工资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人们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也相应增强。

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越不齐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对越大。因为在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险进行保障的就越多,参加保险的愿望和积极性就越高。同样,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项目越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是指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保障需求一定时,社会保障发展程度越低,对人身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二)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人身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许多国家都尝试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主要途径是在国家监督之下选择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投资管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基金经理人的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实践证明,由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营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效率比政府有较大幅度提高,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力量,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在数理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在补充性养老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国,职业年金计划最初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时,信托和银行等机构才开始参与。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业养老金制度运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的企业养老金业务主要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经营。

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是低水平的,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现状分析

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沿革和变化与全国大体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弱有所助,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带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养老保险制度获得重大突破。在参保范围和对象上对非公企业参保作了有益探索,出台了“低门槛准入”,“低水平享受”的办法;在基金征缴方式上,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在统筹上,坚持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建立多元、稳定的基金筹措机制;积极探索农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对策。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台了《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后又进行修订,使失业保险的覆盖率、征缴率和人均月征缴额等几项主要指标均有所上升。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覆盖范围开始向城镇全体劳动者拓展,并在农村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存在问题

目前,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运转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具体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国家财政支持,加上农民收入较低,参加社会保障观念落后,意识淡薄等问题,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相对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

不同居民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异。城乡人口能否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取决于是否拥有城镇户口;城镇职工能否享受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企业性质和所从事的行业,如在山西省内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属于垄断性或资源性行业。

保障资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覆盖后,部分企业存在拒缴、欠缴现象;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难度加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资金到位率比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不高,难以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政府承担了大量本应由市场来承担的职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运作,强制主办补充医疗保险,不仅效率不高,还存在资金混用等管理风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个人帐户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机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服务,以及通过保险企业提供年金化领取方案;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与健康保险方面,由于缺乏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了企业和个人的选择空间,不同企业和个人差异化的保障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

完善山西省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及措施

(一)具体途径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要使社会保障和人身保险既相互配合又充分发挥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须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点。就具体途径而言,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现阶段居民养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主要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因经济基础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从山西省具体情况来看,社区养老事业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发展非常有限,家庭养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从人口结构来看,山西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战略的实施,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向城市和非农业生产部门流动,加快了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四二一”型家庭结构的大量涌现,将更难满足老年人的供养需求。原有的养老保险不能适应发展的需求,购买商业养老险逐渐成为实现家庭成员“老有所靠、老有所养、自主养老”的一种重要理财方式。山西省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发挥商业保险的网络机构和风险管理优势,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术和资产管理服务,同时在企业年金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等领域有所作为,特别是为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群体提供养老保险服务和相关咨询服务。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当前,山西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发展的良好时机。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例如: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系,争取减免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所得税,进一步鼓励和吸纳更多的居民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同时,明确商业健康保险地位,准确界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界限,规范市场经营环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因此,山西保险业要抓住这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努力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细化市场,研究制定发展战略、确定经营领域与服务种类、设计合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加快健康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来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二)具体措施

开发适销对路的商业人身保险险种,优化险种结构。人身保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根据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与差异,加快开发人身保险新险种的步伐,同时要努力调整优化险种结构,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建议加强以下方面险种的完善和开发:

完善具有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多数居民认为,如果投保寿险而在保险期内未出险,保费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还本,还能返还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较容易接受。当然这需要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的支持。

加强对医疗市场的开发。对大多数居民来说,就医看病所需要的开支还是比较高昂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会寻求医疗保险作为保障。目前,山西省医疗保险开发很不完善,尤其是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中基本都是空白,可小规模探索或试办。

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的终身险开发。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险的险种,而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

适度提高保险金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增强,居民愿意获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都大为提高和增加,保险公司应顺应形势,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如灾害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应适度增加,同时要拓宽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

适时调节经营战略,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国家实施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为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地区业务,在对原来的乡镇保险办事处(站)和营业所进行改造与更新的基础上,采取新的营销体制,占领农村市场,赢得先机。山西省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全国的排名情况一直在中游徘徊,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各大寿险公司均忽视了农村这一块重要领地。在抓牢城市客源的同时,涉足广阔的农村客户,不但是省内寿险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更是人身保险市场完善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加大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力度,提高业务管理体系方面的创新力度。山西省地区的信息分布和传递极不平衡,信息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普通百姓,尤其是农村居民来说,仍属新鲜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创新适合山西省人身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也成为推动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山西保险业普遍存在重视开展业务而管理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客户服务工作不充分,在客户回访和续期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应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续期收费和客户回访制度,并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此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由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关键词]养老金;行业;双轨制;商业保险

一、引言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发展迅速。到21世纪30年代我国将进入老龄化的高峰期,这个现象并持续近40年时间。据测算,到2050年,中国职工的抚养比例,从目前的3个职工养一个退休人员,将变成1.5个职工养一个退休人员。养老金制度问题是社会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经济及世界文明发展,我们应该在制度改革上充分重视。

二、文献回顾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文件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这意味着在我国实行了20年的养老金“双轨制”的结束,5000万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员工需要与企业退休人员统一缴纳养老金。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即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历年来关于养老保险改革的理论分析研究不少,其中,董慧丽(2005)通过对国内外养老保险发展不同阶段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的演变来阐明:我国经济转型期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多元化的必然性;陈佳(2009)运用经济学理论模型对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养老模式进行分析,提出了适合职业年金发展的投资策略;宋金玲(2013)通过历年改革发展及现行制度模式对比分析,认为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应该是统一的,并且要建立可行性的职业年金制度;张馨元(2014)采用综合归纳法等分析不同行业的养老金缴纳和体制不能脱离物质生产劳动及其生产率而独立运行,不同行业的养老金缴纳和支付体制“并轨”是科技发展所趋。从研究结果看,养老保险并轨制改革在我国开始实施时间不长,养老保险双轨制遗留下来的各种弊端和诸多难题还存在不少,改革带来的很多遗留亟待解决,例如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新模式,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大部分仍然要依靠政府财政,政府也面临沉重的负担等,研究并轨制改革对不同行业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三、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行业分配差异的现状

随着改革发展的开放,养老保险“双轨制”的弊端越来越明显,它的不合理性问题突出,如行业分配差距大、地区保障差异大、商业保障发展速度不快等,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公平与和谐。

(一)行业分配在地区保障水平差异较大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初期,因各地区的历史发展沿革差异及经济发展速度存在差距等,实行的是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时间推移就使得各地养老保险制度的差距较大,所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相当部分省区基金还处于市(县)级统筹层次,因此即使在同一省内部养老金待遇不同的现象,给实行全国统筹客观上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待遇差异很容易引起不同地区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攀比心理,引起利益摩擦,不利于社会和谐,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如2008年,北京、上海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人均1669元/年、1248元/年,而江西、海南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则为856元/年和838元/年,如表1所示。

(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金双轨制近年涨幅差距大

2005年以来,我国在缩短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员工上做了很多改革,使得每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得到提高,但仍未能改变因养老保障在行业上的差距问题,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涨幅率比企业养老保险要高,据数据显示,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替代率则高达90%左右,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目前替代率仅为40%左右,两者相差2倍多。导致接近9成的民众对双轨制下企业养老金的幅度和上调速度不满,尤其是对退休员工养老金“双轨制”带来的公平及合理等问题,企业员工的待遇远不及事业单位及公务员。因此,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员的工资表应该公开,同时,加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涨幅率,彻底取消养老金“双轨制”成为大势所趋。

(三)多元化商保发展速度缓慢

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合适的养老金替代率是保障提高统筹层次的一个重要工具,如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会加重财政负担,这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不符,而过低的养老金替代率又不能足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因此发展多元化商业养老保险是保证养老金待遇的一个重要选择,它也能缓解当前我国在养老基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基本养老金待遇较高地区的参保人,即使基本养老金待遇降低了,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而使得养老金总量保持不变,甚至有所提升,但是目前中国商业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商业保险发展缓慢,当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以下方面的制约:一是社会和个人的商业保险意识相对淡薄,还不能成为一种主流意识;二是金融政策对商业保险产品创新的制约;三是缺少税收优惠政策。

四、优化养老保险在行业分配的建议

养老保险制度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双轨制”退休养老金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是相符合的,但同时它也带来了诸多的问题。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时间去探索,不能简单地由双轨制改革为单轨制,本文认为,应该在借鉴国外成功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以下两点进行改革优化。

(一)建立完善统一的并轨制养制度

近几年来,国家连年增加养老金,给企业退休职工带来一定心理安抚,但仍不能消除养老金差距,这使得企业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及社会效率低下等现实问题。应该如何进行调整利益,成为了改革的核心内容,一方面,政府本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公务员养老理应带头改;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数共有5000万人,公务员为700多万,其他4200多万人为教师、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及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在这个比例当中,公务员占不到20%。为达到公平和谐,事业单位在养老金改革面前,应当积极坚持社保改革的前进方向,从而建立合法合理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统一实行并轨制的养老制度。因此,养老金双轨制改革需要国家从全民开始做好统筹。

(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

2015年初,国务院对改革养老保险双轨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视同仁,实行个人、单位、国家共同缴费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破除双轨制,对制度进行并轨。本文认为,商业保险作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要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它可以提供丰富多彩的养老保险产品。而在当前我国财政能力有限的条件下,由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保险低保障、广覆盖,也仅用于能够满足参保人最基本的养老要求,不能满足社会多样化和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要求。因此,发展多元化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弥补因改革后产生的问题。目前我国发展商业保险有以下几种:一是鼓励保险公司研究开发指数联合型产品和变额给付型产品,以及为家庭成员同时提供保障的联合生存和最后生存年金产品;二是对于参加商业保险部分保费,应该税前列支;三是制定政策强制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体系。综上所述,实行完善的并轨制养老保险制度,使得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员工的退休养老金制度统一,同时,实行多层次的养老制度共同发展,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能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也是实现消除社会隔阂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苏宗敏,王涛.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配改革探析[J].区域金融研究,2015,(5).

[2]李凯.基于行业视角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D].辽宁:辽宁大学2013.

[3]伊志宏,张慧莲.养老金投资与资本市场———国际经验及中国的选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董慧丽.我国经济转型期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元化选择[D].湖北:华中科技大学,2005.

[5]宋金玲.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研究———基于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D].云南:云南大学,2013.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篇10

论文摘要:当前商业健康保险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成为大家解决医疗费用问题的最佳选择。但是,我国保险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品种单一,缺乏专业的经营机构和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必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人生一世,最宝贵的是生命,但没有健康,其他的又何从谈起呢?健康保险在中国该如何发展,成为每个人思考的问题。笔者针对当前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发展健康险的一些建议。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保费收人以超过30%的速度增长。与此相反,商业健康保险业从建国到医疗体制改革之前,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医疗改革之后,才开始缓慢发展,但总体水平远远落后于广大群众的需求。总的来说,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健康保险品种单一,覆盖面窄

2003年7月18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草拟)的讨论稿中写到: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或给付的一种保险。这在中国是首次对健康保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文件中还写到:健康保险具体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而失能收人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几乎还是空白。

2.没有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界定健康保险业务的性质。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健康保险业务只能由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健康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差异。但是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我国《保险法》仍将健康保险归为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业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在法律上仍不适用于健康保险业务,但实际上,健康保险区别于寿险,它比寿险更复杂,在理赔、定价、受益等方面要考虑的因素较多,而在某些方面却与财产保险有相似之处。

其次,从国内经营情况看,目前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大都是经营寿险业务的公司,由于对健康保险在风险本质、精算方法、管理技术、服务内容等方面与寿险业务的差异性认识不足,从而在经营行为上表现出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险需求缺乏认真研究,不下功夫开发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技术,不注重建立健康保险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而是沿用寿险的经营模式和方法在经营健康保险,在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方面更是缺乏创新。从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上看,寿险与健康保险不能或很少混业经营,有的国家将健康保险划为保险业的第三产业,在经营中与寿险和财险都区别开来,在精算上要考虑健康保险的长期和短期收益、稳定及波动程度,还有设计的复杂程度。因此,健康保险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独特领域,应有专门的健康保险公司来独立经营。

3.缺乏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公费医疗、劳保制度的存在,病人看病,家属、医生搭车,国家买单的思想普遍存在,而且根深蒂固,被保险人很难被带进商业保险的消费中来。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拥有共同利益的行为主体,使得保险机构的费用控制很是被动。在健康保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往往比保险人更加全面,患有疾病的人比健康的人更加容易购买健康保险,这样就会产生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在核保时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也经常在健康保险中出现,尤其是在重大疾病保险中,更有甚者,被保险人与医生串通一气共同来欺骗保险公司以诈取巨额保险金。同时由于缺乏对疾病的专业知识和医疗技术壁垒的存在,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医生,往往做出更合乎自身利益的选择,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这样肯定会导致不必要的高额检查项目、大处方的出现,而且,由于医疗服务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发展历史,医疗服务提供者在机构和技术上的发展相对于商业保险来讲远远超前,医院有对医疗消费抉择的垄断权,而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很难介入到医疗服务当中,对医疗费用加以监督和限制。

4.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医疗保障中的地位不明确,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风险防范意识和健康保障意识还不强。

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社会保障重要组成部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核算等经营过程中缺乏以应有的法律规章进行自我保护和规范,有些人可能认为商业健康保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扩展过程中,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和把握尺度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差异,这种不统一为经营健康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困难。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如法律环境、政策环境、政府职能的转换、医疗体制、医药销售分配、价格体制等等,都对健康保险的发展构成了干扰。

二、对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建议

1.明确健康保险地位,提高社会公众对健康保险的认识

首先,从法律上界定健康保险的概念,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界限,认识商业健康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从财政上争取健康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其次,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风险防范意识,用典型事例和客观的数字来进一步说明论证商业健康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研究市场需求,加大创新力度,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

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发展需要不断有新的险种来满足市场需求,各保险公司应在遵循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律基础上,以准确的市场定位确定经营领域,同时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管理水平,积极拓展健康保险新的业务领域,逐步完善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积极进行产品品种、经营模式、业务管理水平的创新,相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具体来讲,在险种开发方面进行市场细分,提供与不同消费群体的健康保障需求相适应的产品,重点突出险种的保障功能,并积极引导消费者在购买健康保险产品时应着眼于其保障功能。总的原则是:对于低收人、无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宽范围、低保障的险种;对于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群,提供低价格、窄范围、高保障的险种;对于较富裕的年轻群体,提供价格与保障程度比例适中、保障期长、保障范围有针对性的险种;对于高收入的中年群体提供高价位、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对产品推出的顺序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在推出健康险种的前期阶段,风险控制技术和经验数据的积累尚有一个过程,在无成熟模式可借鉴的前提下,应优先推出风险较易控制的险种,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短期健康险、定额给付型险种等业务为突破口,并可辅之以具有附加值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项目,如开发医疗保险救助卡等,减少一些诸如门诊医疗保险等费用报销型险种的开发和推广。当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时,再逐步扩大责任范围,增加费用报销型险种的供给和提高赔付限额等。待时机成熟后,再适时推出一些老人护理保险、长期住院保险等新型险种。

3.构建科学的专业健康保险经营体系,走专业化经营之路

保险业界应当首先从观念上转变对健康保险的认识,明确健康保险的特殊性,从而才能确保健康保险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其次,要设置专业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尽快设立一批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部,同时还要完善各类中介管理主体以确保与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合作,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经营体系;最后,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上,要完善专业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精算体系,注重积累精算数据,加强精算评估,科学厘定产品费率,防范产品开发风险,建立专门的核保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核赔管理制度,加快研发和推广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管理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培养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开发建立健康保险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制度

在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中,风险控制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风险管控水平严重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因此在大力推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的同时,一定要加强风险控制,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首先,要推进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战略利益联盟,积极探索医保合作的途径,争取建立起一个政府、保险公司、医院、保户四赢的医保合作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在实务中采取各种途径,如可以对医院实行公开竞标来选择合作的定点医院,可以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的医疗活动进行抽查等等,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监督医疗服务活动。

其次,一定要严把承保关,根据不同健康保险产品的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体检,防止逆选择风险的发生,通过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及对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患者实施有力监督。同时对一些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还要注意调整费率。

第三,在健康保险产品设计时,注意引用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技术。如在条款设计中恰当地应用除外责任,规定合理的免赔额、自负比例和支付限额等。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篇11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费率厘定风险控制专业化经营

中国保监会在2000年颁发的42号文件中对商业健康保险作了这样的陈述: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是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的健康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专家预测,我国健康险2004到2008年间的市场规模约为1500亿元到3000亿元,而2003年健康险的保费收入不到300亿元,发展空间之大令人吃惊。如何探索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成为众多保险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国内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试办商业健康保险业务,1996年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推出为契机,健康险业务全面展开,各公司在原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出住院津贴保险、住院费用保险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等一系列健康险产品。据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已从1997年的13.6亿元增长到2002年的104.1亿元(见表1)。诱人的数字背后,却是一个效益不容乐观的市场。目前,各家公司健康险的平均赔付率都较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超过100%。

综观国内健康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产品差异小。尽管目前市场上商业健康险险种已超过300个,但整体上讲,产品差异性不大,主要是重大疾病定额给付保险、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性保险和住院津贴等几类,而高额医疗费用保险、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专项医疗服务等在国外很普遍的险种几乎是空白。显然,健康险经营的效益不佳使保险公司对开发新险种望而却步,而各家公司也未能在产品差异性上体现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健康险产品在费率厘定上缺乏科学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从精算角度来看,健康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疾病恢复率和医疗费用率,此外,不同地区的疾病发生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不同,一个地区的经验数据不一定适合另外一个地区。我国健康险全面开展只有不足10年时间,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不足,精算定价中的通常做法是借用外国的数据并加以修改,这样测试出来的费率必然存在较大的误差。再者,目前国外健康险多为短期品种,长期险种几乎全部采用不保证保险费的设计,而目前国内的同类产品基本上都保证续保且保证保险费。随着社会和医学的发展,疾病的种类和发生情况也会有所变化,目前保险公司这种不考虑健康险产品设计时长期风险的做法确实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薄弱。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健康险的风险控制能力十分薄弱,特别是难以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健康险不同于普通寿险,它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目前,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没有经济上的共担机制,无法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险公司难以介入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认定医疗服务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而医院由于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任意增加医疗费用、延长住院时间、虚报医疗费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增大。而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健康险核保核赔制度,难以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到底是由于专业化程度较低造成的。专业人才匮乏,产品开发技术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造成赔付率上升,盈利能力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健康险的积极性和信心。

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症下药,使商业健康保险突破瓶颈大力发展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界限

因为,一般来说,社会保险只负责基本的医疗保险,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非常有限,补充医疗保险应交给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和运作;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一直是经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主体机构,经验最丰富,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根据现行法规,社会保险部门、保险公司、行业内部等都可以经营健康险,多个部门同时经营,各自只注重自己的利益,容易政出多头,不利于管理,也不利于收集数据,不利于精算定价和产品研发等。

国家要给予商业健康保险更多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企业年金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都有了一些列支渠道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不足以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因为对经济效益较好,有能力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来说,允许的列支比例太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覆盖的人群,如城镇职工家属、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学生、农村人口等,没有规定明确的列支渠道,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公众个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没有给予税收减免。如果国家能给予上述优惠政策,必将迅速推动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

要在保险公司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在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这种双赢机制,会带来诸多有利条件。第一,有利于集合卫生部门、社保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同建立各类数据库,如投保人数据库、疾病数据库、医疗费用数据库、患者(或被保险人)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等。充分共享的数据信息,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服务,更重要的是,全面的信息和数据,便于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因为缺乏经验数据是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研发的重要因素之一;第二,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减少诸如客户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住院医疗费用单据作假等问题,还可以杜绝或减少医患合谋、医院单独作假“谋取”保险公司利益等行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较慢,除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外,也确实存在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的问题。目前我国居民储蓄存款高达11万亿元,其中相当大的比例是用来防病养老的,但一般公众都选择存银行,而不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公众保险意识很弱的一个明显表现,但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保险公司宣传不到位的问题。所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是目前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当务之急。

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

在团体健康险的展业中,过去有些寿险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竞争时,往往采用向投保单位领导层赠送高额保单、返还高比例手续费、赠送汽车等贵重物品等手段来抢业务,企业年金保险的竞争中,采取“零管理费”承保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自杀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搅乱了市场,而且也损害了保险公司的自身利益。只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才能维持商业健康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积极进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探索

健康保险与一般的寿险险种相比,至少有两点不同之处:一是经营健险技术含量高、管理要求高。比如健康保险的精算,除了要考虑死亡率、利息率和费用率三个因素外,还要考虑疾病发生率、伤残发生率、医疗价格、地区差异等。再如健康保险的管理不仅涉及到核保、核赔、财务、人事管理,还包括医务管理、健康管理等;二是健康保险覆盖面广,涉及人群多。所以,健康险领域对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要求是很高的,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的探索有:

目前各家公司应尽快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健康险事业部或建立专业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由于健康险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要对其进行专业化管理,即在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产品定价、利润核算、风险评估方法、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内容及方式以及与医院合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经营手段和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体系上,健康险事业部或子公司应有独立的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险种开发设计、费率厘定、条款拟定;业务管理部,负责核保理赔、保全等业务规则的制订、实施、检查以及与医院的合作和管理;有市场推动部,负责业务的市场推动、激励、销售的策划、人员的培训以及辅助销售渠道的开拓。这样,既有利于专业化管理,又可以共享资源,能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

随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不断成熟,应积极探索成立专业性健康保险公司的可能性。这种模式可以使公司将全部精力用于健康险业务的经营,在经营方式、风险控制方法、精算体系、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合作、经验数据的处理、产品设计与定价、产品营销等方面进行更加专业化的研究和尝试,推动健康险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进而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另外,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设立,将有效促进健康保险市场的竞争,刺激原有保险公司加快健康险体系的改造,也有利于与国际保险业接轨,提升我国健康保险行业的经营水平。因此,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独资成立、或与外资公司合资成立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这是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的捷径之一。

参考资料:

1.曾卓、李良军,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及分类研究,保险研究,2003

2.陈滔,中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和发展战略,财经科学,2003

3.姚壬元,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经营形式的探讨,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

4.王慧,浅谈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上海保险,2004

5.冯珂、黄林,国内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任重而道远,上海保险,2004

6.邱鹏,长期护理保险:我国健康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点,上海保险,2004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异同范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与不足

截止2014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8.4亿人,全国总体人群覆盖率达61%。全国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97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达到8.02亿,总参保人数总和超过13亿人,表明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每年保持快速增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受到人口多、基础差、城乡二元结构长期存在、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然相对滞后,保障体系建设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性有待提升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处于制度分设、管理分割的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缴费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同时,企事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金“双轨制”也有损社会公平。因此,不同群体的多种保险制度并存,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中的保障水平差异较大,导致社会保障体系有失公允,公平性有待提升。

(二)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性不强造成政府财政的潜在风险

财政部《关于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说明》显示,2014年基本养老支出为1.90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为1.87万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首次低于收入。而大多数地方养老金存在较大的缺口已经是由来已久的问题了,一些欠发达地区动用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等有结余的基金发放养老金已是公开的秘密。

(三)相关制度设计缺乏统筹性,尚未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统筹层次低,缺乏科学性。在养老保障方面,全国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员工缺乏补充养老保险,尚未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处于核心地位。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社会保险而言的,它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一)商业保险有助于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实现多支柱保障

社会保障部分主要由政府。商业保障能够缓解社会保障的压力并且不需要政府动用财政力量,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

(二)商业保险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提高保障水平

随着国民收入和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基本的社会保险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保障需求。商业保险可以细分保险市场,更全面的涵盖社会保障无法触及的领域,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灵活精准设计符合社会现象的新险种。

(三)商业保险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运行效率,加快社会保障建设

商业保险属于市场行为,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和长期的稳定性。在投保和支付等方面,不会受到投保人的地理身份等条件的限制,也就不存在复杂不易解决的人口流动矛盾。

三、我国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情况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商业保险开始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强调“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这标志着政府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日益高涨

有关这些领域的专业化保险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业务规模日益庞大。2014年,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1587亿元,同比增长41%。2000年至今,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年均增速超25%,目前,全国有100余家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产品2300多个。

四、完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将商业保险建设成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依旧任重而道远,全社会仍需通力合作,不断改革创新。

(一)明确商业保险的定位,正确认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具有盈利性质,所以需要坚持商业化经营原则。同时,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商业保险具有更高的经营效率、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

国外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需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政府、保险机构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吸取教训,同时立足我国特色,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大对产品、渠道、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创新,从而找到适合我国特色的,有效的保险与保障结合方式。

(三)加大保障产品创新力度,加强投资运营能力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农村失地人口,进城务工人口数量庞大,对农村的社会保障无论是广度还是力度都明显不足。商业保险有必要在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障上加大产品的创新力度,弥补社会保险投入的不足,为自己赢得市场。同时,随着国民收入的提升,中产阶级的队伍日益庞大,过去的养老、健康等保险已经不太能满足较高收入阶层的需求。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调动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