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产权;所有权;保护期限
早在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而后又在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已然引起了重视,近年来更是在国内外出现大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各种不同的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第一次明确规定是在《公约》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随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也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界定,结合了《公约》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范围在此基础上更加具体化,可以看出,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是具有浓厚的我国的民族性和地域性的传统文化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大量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我国成为《公约》缔约国后,为履行公约义务而颁布的第一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立法。该立法从基本原则到保护形式,比较完整地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具有重要的保护意义。
而在地方的法规条例也很具体详细,各省几乎都有本省的立法。例如2002年云南省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样出台较早的还有2002年颁布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还有江苏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保护条例。此外,不管是地方立法还是中央立法,都认识到了采取数字化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均开始立法规范这种保护措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在此文中只是就其中的两个方面进行简要分析。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另一个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也是一种新型手段,而经过数字化技术加工处理过后的作品的版权归属也是现阶段一个关注度很高的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是有共通性的。根据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表现为著作权、商标权和实用新型等权力。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包括民间文学艺术、传统识别性标识和传统科技三类。所以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则突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利保护。该法第5条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和传承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主要分为个人主体、群体主体和国家主体。而在具体的情况中,非常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开始发源者是无法确定的,当然一项民间文艺的表现形式也不可能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贡献,是长时期以来传承创新的结果,所以很少会有个人作为权利的归属主体,为了便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行使和管理,笔者比较赞同的一种模式是可以采取确立权利代管机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集中管理,这种权利代管机构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得到确立。②
其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成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例如,将剪纸手工艺人的剪纸过程录制下来,保存至数据库中,这是对于剪纸艺术的传承是非常好的一种手段,避免了以后剪纸艺术的失传和失真。但是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需要慎重考虑。根据《著作权法》的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仅仅享有权利,因为在后款又有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手工艺人的表演者权是受到的保护的,即应该纳入《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权的保护中,在此就不在赘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
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问题来说,笔者认为,这与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在这里依然可以分为三个所有权主体,即国家、集体和个人。
国家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特殊性,是学术界对其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方面,具有较强操作性、可行性、实践性的研究还较为少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要依赖于强有力地政府的支持。因此,有学者认为,浓厚的行政权力的介入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其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利。再者,法律中也有确立文化部门的行政管理地位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自治机关负有维权和提讼的保护原则。③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工作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保护,其实质是公权力的运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是可以作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的。
集体所有,这里的“集体”包括了民族和社群。虽然法律中明确了政府主导的保护非遗的原则,但是决不能否认传统社群的文化贡献,否认其创造的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时罔顾传统社群的利益,伤害传统社群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虽然上文有说到集体是可以作为非遗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人的,但是在所有权上实行却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真的按照集体所有人制度的话,且不说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来进行权利分配,单是出现利益纠纷的时候就很难解决。
个人所有。许多的民间传统技艺都是单传的,所以,将所有权归于个人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一个方案。个人所有权这一问题主要的焦点就在于非遗的传承人、持有人与使用非遗的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分配。因为保护非遗还是要注重“人文把握”,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鲜活性和文化生态平衡才是最根本的目的。
(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在保护期限上,国内的众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无期限的保护下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而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则没有期限限制。如果适用《著作权法》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一是著作权无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内容进行保护,即使是民俗表现方式,也未能保护其全部内容;二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过后,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作品,就表面来看大都会出现进入公有领域的尴尬进而产生消极影响。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群体通世代相传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智慧结晶。这一权利的掌握是由其群体范围内的所有人共同所有的。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明显的地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群体的生活习惯等特征密切相联的。但信息的公开和公有并不等于每一个群体的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也不是不特定的任何人都可随意享用的精神财富。④因此如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问题,以及保护期限能够延长到何种程度都需要仔细考虑。
上文也有说到录音录像制品的问题,同样,录音录像制品也面临着保护期限的限制。在首次制作完成50年后进入公共领域。就现在的情况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是不应该有时间限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的特性就是长期的不断地发展、传播、传承的过程中逐渐成熟完善的,如果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必然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一方面传承人或者外部第三人会在期限内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宣传以获得更多利益,从而导致最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往不好的方向发展,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一方面,不应当限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不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不断沉淀。⑤
相比较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这三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为相近,因此,可以利用地理标志的权利永久保护性这一特点来适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延至永久。不过地理标志有一个缺陷是它的亲农性,没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都包括进去。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单独开辟一条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单独做出规定,而无需借助其他权利保护的模式来适用。(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①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②程惠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N].经济观察报,2006-06-12.
③臧小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特点及立法建议[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该《草案》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转引自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④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
⑤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参考文献: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N].中户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138-145.
[2]裴张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9.28(4)
[3]冯晓青.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0.5(117)
[4]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
[5]任敦姬(DawnheeYim),白羲.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现存人类珍宝的保护:经验与挑战[J].百色学院学报,2013.26(1)
关键词:非遗传统村落传承生产性互存
一、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的基本内涵
(一)传统村落传承人的概念
传统村落传承人一般可以分为“一般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是整个传统村落传承人群体的总称。国家在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十分重视,近些年来通过立法,普查,申报审批等工作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这其中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也得到了有效的推进。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在不同地区也被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抢救型保护”和“生产性保护”。抢救型保护是一种比较传统的静态的温和的保护,层次比较低,局限于对一些濒临消失的传承人的保护,一般是提供经济上面的支持。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这种保护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对整个非遗保护的发展。
(二)生产性保护的模式
城镇化加快,传统村落“空心化”越来越严重,原始的“抢救型”保护已经不再适合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生产性保护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生产性保护模式并不是指把传统村落产业化,变成物质产品,或者只考虑经济效益,而是一种对现有的传统村落进行可持续性的,可传承发扬的文化活动。这种模式下的保护,有利于解决当下越来越多传统村落传承人边缘化,消失化的状况。一方面生产性保护模式它在理念上和成果可预见性上得到了专家和社会的认可,另外一方面也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比如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就有规定:“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在非遗传承人受到巨大冲击的不利形式下,这种保护模式可以弥补过去保护模式带来的问题。
二、对贵州非遗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贵州非遗保护和全国其他各地的非遗保护一样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在贵州的省级非遗保护发展规划中可看出,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在得到不断的重视和提高,表示在未来几年贵州的非遗保护活动会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是在保护过程中,尤其是在古村落的保护中存在着这三点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专业队伍建设缺乏
贵州在非遗保护中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在法律健全上,在制度规范上缺乏有效的指导。贵州是个非遗大省,而且由于贵州少数民族聚居,传统村落较多,管理规范上更加的复杂和困难,所以这就需要强大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当下,贵州非遗保护中的有关部门和人民首先是观念上没有很重视,而且普遍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的情况使得对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保护没有及时,在时效性和有效性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其次,缺乏专业的非遗保护队伍,尤其是贵州县级以下的地方,恰恰也是与传统村落最接近的地方,这些地方的有关部门管理秩序紊乱,部门之间缺乏有力的协调协作,也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人员不足,人员不稳定,人员专业能力,管理能力差等问题比较严重。这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二)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合力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相关部门之间,部门和社会之间应该要鼎力合作,才能让整个贵州地区在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上加以重视。对民众而言,即使自身作为传承人,也不清楚传承人的含义,不知道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更不知道要如何去保护传统村落,以传承人的身份将传统村落的文化l扬与继承。但是贵州现今的相关部门并没有把这种知识,意识传播到群众中去,从省到市到各县、区,抢救保护工作往往只是停留在一些学者专家身上。要知道,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文化传承仅仅靠政府,靠专业人士是不够的,必须要政府和社会,社会和个人配合起来。
(三)保护人和传承人之间界限模糊,职责不清
贵州非遗保护,就对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中,保护人和传承人之间的界限并不清晰,保护人是指对传统村落传承人进行保护的如政府部门,学术媒体界等,传承人是指对本地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进行传承的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能叠加或者混乱,有些保护人甚至会干涉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这很可能产生伪遗产。就拿贵州榕江县的大利侗寨为例,大利侗寨作为第一批国家审批的传统村落,生态文化保护良好,非常具有侗族特色。那么保护人应该是榕江县及其以下的相关部门,如文化局,媒体部门,保护人要做的工作主要是管理,制定规则制度,进行宣传报道等。而传承人则是这里的土著居民,他们世世代代在这里生活,有着鲜明的本地特色,对本村落的传统文化有着深刻的了解,他们需要做的就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在保护人的帮助下,进行文化生产活动,可以和市场相结合,进行保护性的创造并弘扬传承下去。
三、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互存关系及其重要意义
生产性保护在传统村落传承人保护中,是一种高级层次的,而且有成效的模式。两者存在着互存的关系。
(一)传统村落传承人是生产性保护的重要对象
实践和理论都表明,现阶段,生产性保护是保护传统村落传承人最有效的方式。传统村落传承人是传统村落传承的主体,要想传承传统村落的文化,就需要生产性保护的推动。生产性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政府主导,进行公益性质的开发保护。比如政府有关部门保护人可以在了解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基本情况下,为了开发传统村落的价值,更是为了保护传承人的利益,对传承人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精神上的支持,以避免传承人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或者认识不清而摒弃传承下来的传统技能和文化。第二,需要市场的指导。虽然生产性保护不等同于市场开发,但是在市场化的大环境下,传统文化也需要和市场相融合,比如再次以大利侗寨为例,传统村落中民俗文化丰富,如侗族的服饰,那就可以将侗族的服饰文化转变成可以发扬出去的服饰文化产品,也让来这里旅游的游客们感受到侗族服饰文化的魅力。第三,文化生态的主导,这方面需要媒体方面的保护人,在生产性保护中,媒体文化部门保护人需要保护的是传统村落传承人的观念,激发他们的自豪感,可以把开辟出文化示范区,不仅让传承人们觉得自豪,更愿意把传统文化传承下去,也给全国其他地区起到了提醒作用,对整体的非遗保护工作都有很大的帮助。
(二)传统村落传承人对生产性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传统村落继承人,是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他的职责重大,首先是他需要是传统村落的土著居民,对本村落的文化历史非常得了解,其次他需要有清晰的意识,即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必须要得到传承,不管世界,社会如何变化,我需要把本地区的优秀传统,民俗民风传承下去。在这种伟大的使命下,对于生产性保护起到了很好的带头和激励作用,传承人负责传承,生产性保护负责保护,各司其职,为本村落传统文化的传承,创造性发扬合力前进。两者的互存关系在新时代环境下必须存在,而且肯定会存在,这种互存关系一方面有利于传统村落传承人素养观念的改善,有利于对本村落文化的传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生产性保护这种模式越来越被全国各非遗地区采纳,引用,这对于非遗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对于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起到了非常有利的作用。
四、结语
非物质遗产中的传统村落是非遗的重要保护对象,这其中的民俗民风,生态文化等都对整个非遗研究有很大的贡献。传统村落传承人作为传承的主体,有荣誉,也有责任。生产性保护作为传统村落传承人的保护模式,更是至关重要,不仅承担着保护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人的重要职责,而且还要有开阔的视野,敏锐的洞察力,在对传统村落及其传承人的保护上,需要进行创造性的保护。本文以贵州非遗保护为例,在对传统村落传承人和生产性保护分别讨论的基础上,厘清了两者的关系,即互存P系,而且这种关系在市场经济体制,在城镇化不断加快的情况下将长期存在。如何处理好两者的互存关系,如何更好的保护贵州非遗保护中的传统村落传承人,如何进行生产性保护,这对于贵州各级部门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当然,这对于全国各项目的非遗工作也有着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唐芒果,孟涛.武术非物质遗产文化传承人生产性保护模式及其路径分析[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16(05)
[2]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235-246.
[3]谢中元.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新探析
[4]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3:235-24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矛盾;传承链条;传承机制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5)18-0287-01
历史变迁、社会发展不断加快,特别是突如其来的西方现代文化的渗透与影响,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土壤发生急剧变化,我国面临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传承中断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严重;鉴于此,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紧急启动了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起到一定挽救濒临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但是保护工作始终没有取得令人满意效果;笔者认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若干“矛盾”,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必要就其产生原因及对策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保护遇“生存环境恶化”矛盾,遗产消失进一步加速
伴随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生存土壤逐渐发生变化,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完全失去了原有生存土壤。如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生活环境、生活方式等的变化,再少有年轻人会主动去欣赏旧有的民风、民俗;特别是城市化、城镇化的影响,城市经济关系和生活理念快速传播、渗透,对我国传统社会文明、文化资源发展产生了严重冲击,导致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过程中发生扭曲、变异甚至消失。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外来文化渗透、破坏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影响也不容小视,特别是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凭借着其经济与技术优势,几近疯狂的掠夺、破坏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作为我国重要历史文化组成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破坏、流失严重;如大英博物馆保存着我国楼兰古城最完整的资料,日本有我国最完整的敦煌文书资料等,作为相关文化发源地的我国却成了短缺之国,无不令人痛心。
二、保护遇“政府认识错位”矛盾,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
地方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程度不够、认识错位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呈现出了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部分地区的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制定上高调“表演”,但在实际资金、税收等行动方面却“装聋作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严重不足,甚至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抢救工作都难以顺利开展。另一个极端是,地方政府过于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果搞成了“政绩工程”,轻内涵的建设,如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显示重视程度,显示保护的政绩,几乎把劲头都使到“申遗”上来,一旦申请成功得到了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后,则实质性的保护工作又“冷却”下来,或者大搞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建设,而不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接续等内涵建设,保护过程中的过于功利化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了博物馆里的“摆设”。
三、保护遇“传承链条中断”矛盾,失去保护与抢可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着眼点在于保证传承链条的完整性,有了完整的传承链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有了继续存在、发展的可能。可是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有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传承人年事已高去世或者后继乏人等原因,导致传承链接中断,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灭绝。其中,近六十年间我国戏曲中的传统剧种减少了三分之一以上;舞蹈类遗产在近二十年来消失了近三成,既使保存、流传下的剧种、舞蹈绝大多数也由于人员稀少等原因再也不能活跃于舞台上;少数民族语言、地方语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城市化大潮下传承中断、消失的更多,准确数量难以统计。我国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现状确实令人担忧,特别是很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链条中断正在大范围的扩散;正如我国著名学者冯骥才说的“民间文化的传承人每分钟都在逝去,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
四、保护遇“传承机制不完善”矛盾,存遗产系统消失风险
世间万物生存、生长都有其内在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是如此,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模较小导致的传承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难以自我“繁衍”下去,存在这种问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在少数,恐有系统消失的风险。因此,迫切需要各级政府、相关管理部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尝试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建立与完善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旨在保护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消失;如针对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培养一批传承人、传习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会在短期内逝去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为了有效建立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有必要尝试依托已有资源高质量的建设其传承载体,如在地方政府主导下,借助于一定民间力量来建设一批集展示、演出、培训、研究和交流于一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这样既可以有效丰富地方文化旅游资源,又能达到弘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群众文化保护与利用
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在世界各地掀起了一股保护和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文化研究的热点。本文在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方面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群众文化之间的关系
群众文化是人民群众为满足精神生活需求,以自身活动为主体,以自我娱乐、自我教育为目的进行的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综合性、普及性、传承性的各类文化活动。[1]群众文化是我国主流文化中的具有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化形态,它具有主体的群众性、风格的通俗性、来源的基层性、效果的实用性、作用方式的渗透性等显著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是theCulturalIntangibleHeritage的翻译,对我国产生深远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起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所设立的项目“MasterpiecesoftheOralandIntangibleHeritageofHumanity”,译成中文则是“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杰作”。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中要特别强调的是“非物质”的涵义为“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
1、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互为基础、互相丰富
群众文化起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体现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它是我国各族人民在日常的生活生产中不断发现、创造、积累的文化艺术财富。那些动人的先民故事以及神秘的远古神话,手口相传,经过几代的积累,形成了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本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它是民族个性及民族审美习惯的显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技能。它的形式主要有: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这些都是群众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群众文化中。鲁迅先生曾经说:“我们的祖先的原始人,原是连话也不会说的,为了共同劳作,必须发表意见,才渐渐的练出复杂的声音来,假如那时大家抬木头,都觉得吃力了,却想不到发表,其中有一个叫道‘杭育杭育’,那么,这就是创作;大家也要佩服、应用的,这就等于出版;倘若用什么记号留存了下来,这就是文学;他当然也就是作家,也是文学家,是‘杭育杭育派’……到现在,到处还有民谣,山歌,渔歌等,这就是不识字的诗人的作品;也传述着童话和故事,这就是不识字的小说家的作品;他们,就都是不识字的作家。”[2]鲁迅先生这段话十分生动地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置根于群众文化之中的道理。应该说,不论何种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源于古代劳动人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它们或是劳动者协调动作、抒发心声、调剂精神、消除疲劳、提高效率的“工具”,或是劳动之余的自我娱乐。
2、群众文化的繁荣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
群众文化的生存、积累、发展、创新与繁荣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利用。群众文化要在群众中扎根,就必须具有鲜明的、喜闻乐见的民族文化的特色。当群众文化重视了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群众文化就繁荣;当脱离或摒弃了民族民间文艺遗产,群众文化就萧条就衰退。新时期的群众文化应当是在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人民群众不断增加新内容,创造新形式的大众文化。群众文化主要表现形式,大多取自传承已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把世世代代口传心授、熏陶习染、承传积淀下来活在当代的智慧结晶提炼出来,使之传承发展,发扬光大。例如民间秧歌、民间传说、民间戏曲、客家山歌等。
二、博罗非物质文化遗产状况及存在问题
博罗位于珠三角东北端,历史悠久,自秦时置县,距今已有2200多年历史,是岭南文明古县之一。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客家文化、南粤文化、医药文化、宗教文化和红色革命文化在此交相辉映,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拥有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罗县对全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普查、挖掘、申报,目前博罗县省级非物质文化质遗产项目有石湾镇端午龙舟习俗;市级非物质文化质遗产项目有福田舞春牛、龙华大鼓、罗浮春酒制作技艺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观音阁德源楼糖果、湖镇围点灯习俗、横河扎灯技艺等。
博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同程度地受到保护,受到外界关注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博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上还处于探索阶段,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宣传工作滞后,一些地方对保护工作认识还不到位,对保护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有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造成了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相关知识知道得不多,保护意识淡薄。
2、流失破坏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一些经济项目的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综合环境也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使得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破坏及流失。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一些地方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3、开发利用方面存在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导致了文化上的趋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外来文化的装饰替代了传统装饰,现代建筑替代了传统民居。民族民间的口头文学、史诗自然流失。
4、人员资金不足。基层保护机构非常薄弱,博罗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缺乏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和正常的进出机制,专业人员极其匮乏,且业务素质普遍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求。
5、体制机制尚不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抢救性的工作,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多、任务重。但目前博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还不够大,工作面较窄,效果不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参与,但目前却只有文化部门在唱“独角戏”,未能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以上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开展,影响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影响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现存的文化记忆以及区别于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独特的发展标识,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以及联系世界的纽带、是一个民族的根和魂。可喜的是,博罗各级政府、有识之士及民间群众已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既是宝贵的资源,同时又面临着严重的流失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利用:
1、开展文化资源普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遗”、保护。博罗积极配合惠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非遗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普查、挖掘申报工作。今后应当加大工作力度。组织文化工作者深入基层挖掘非物质文化资源,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整理和申报工作。
2、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对非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进行域名登记和商标注册保护。
3、将非物质文化纳入学校教育,运用学校教育手段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把非物质文化引入教学活动中,让学生从小就受到非物质文化的熏陶,在学会自己民族的传统技艺和潜移默化中融入自己的民族自豪感。
4、利用节庆搭台,充分展示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繁荣群众文化。民族传统节日是传承民族文化的载体,是塑造民族心理的平台。利用节日展示、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民族传统节日。同时,吸引了众多游客,有效推动博罗文化旅游的发展。
5、强化对外宣传,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一是创作原生态歌曲,拍摄电影、微电影等,弘扬传统文化;二是编辑书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用文字或图片的形式永远保存下来;三是利用各种传媒宣传传统文化,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文化遗产宣传。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对于可以实现产业化开发的非物质文化资源,要从全局出发,在了解市场信息和社会需求的前提下,着重把那些既能显示民族特色又有经济开发价值的资源,确定为非物质文化资源品牌经营的战略目标,并对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科学的品牌定位和经营创新,集中力量培育优势品牌,组建非物质文化支柱产业。在开发利用上要重申适度、合理原则,不能过多过滥,因此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分类开发,有序开发。
四、结语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依然艰巨繁重。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提高认识,加强引导,统筹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加强督导,加强队伍建设,培养文化传人,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开发与保护、市场机制与规划调控的关系,保护和利用好博罗非物质文化遗产,繁荣新时期群众文化。
参考文献:
[1]吴一平.群众文化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策略民间传统文化
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的国家。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的重要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forthesafeguardingof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①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参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标志着我国通过法律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了新的进步,有利地促进了我国各级政府及文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内容上规范了部级与国际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WWw.133229.Com在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总政策的制定,通过相应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作为主体,采用合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措施、技术或者行政措施,也包括必要的财政措施,通过诸多方式的措施不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立的目的还包括不断开展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国际合作和援助。通过国际合作不断交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信息与经验,通过共同的行动及统一的援助保护机制,不断促进国际上双边地区和国际各级等等诸多方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了从根本上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金保障机制,根据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规定,该项基金以信托基金的方式存在。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存在的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所具有的现实条件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方面的要求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拟从不同角度对该公约在我国适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方面亟待加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用来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规定的基本法律。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多见的是对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正是从这个层面来说,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中我国应承担必要的国际义务,应尽快将公约所规定的相关机制通过国内法的方式来实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需要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已经进入了快速消失的关键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来进行传播。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诸多因素的不断变化,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区域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由于受各种经济利益或者不同动机的驱使,我国的某些地方区域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错误意识及做法。举例来说,有的行政区域热衷于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同时获得一定的资金支持。而有的行政区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破坏性的开发。这些因素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我国国内法之间的衔接存在问题。从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操作来看,对我国而言,该公约的适用需要通过将公约的大多数规范转化为国内法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当该公约被我国的国内法所接纳后,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从公约的适用来说,与我国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及社会现状之间衔接需要一定方式的转化与并入才能真正实现其应有的规范效果。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制定与执行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策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环境的完善。从确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来说,除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国内法的基础外,还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确立适合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律环境。法执行力度的强弱,对法律的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从我国非物质遗产的保护来说,除了要有立法上支持以外,还需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等诸多方面的保护力度。对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离不开政府、组织及个人等多种主体的支持。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新闻媒体等,应不断强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教育与宣传手段。需要不断普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诸多科学常识,也要普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常识。只有这样,才能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也只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进一步促进公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贯彻到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只有这样才能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基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机制。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确立适合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法律制度的完善。
首先,从法律的层面出发,通过法律手段确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具体包括规划制度、普查制度、名录制度、传承机制及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密切联系的制度。具体的保护制度指的是我国的中央及地方区域人民政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其必要的工作日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同时还要以区域为单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在普查及保护规划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录制度。通过名录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代表制度,即对列入名录的项目要进行有规划的保护,包括资金援助或者相应的传承支持。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如上文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必须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目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管理效果,举例来说,我国公布与实施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与义务等诸多方面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其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来看,要想从根本上确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还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确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密切的工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除此以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救济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或者手段,对我国具有一定历史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与资料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有效救济。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出发,对民族文化遗产与文化生态区域列入到相关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名录,从而对其实施必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救济制度。
综上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诸多主体的配合。需要不断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以有效促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发展编辑
注释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和范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据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至少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通过该民族成员的语言、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特有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认识,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具有活遗产性。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而且更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活遗产”。第三,具有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口头性和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突出表现。前者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后者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而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其内核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也包括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认识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旅游本真
一、引入问题
站在旅游者立场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少了相对于物质类文化遗产的那种实体性,但却增加了可交流的互动性;况且,旅游的异地性与遗产的久远性,确保了我们并不因为互动而失去应有的敬畏。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多重要概念,这些概念不仅能提高人们的认识,而且可以让认识形成某种模式;如果这种模式与保护目的捆绑起来,必将促使舶来的遗产保护意识在我国逐渐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研究:概念、分类、保护、利用》一文(下文简称《非物质》),研究内容全面、有体系和充满新意,已显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若干概念之端倪。本文再以“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为前提,讨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问题。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路径
1、既有概念:不明确
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既有的定义中,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成概念外,对内容的描述基本采取列举和圈定范畴的方法。从有关文献中,除不可触摸性外,我们很难再找到相关概念;至于“突出的普遍价值”、“稀缺性”、“本真性”等说法,其适合于包括自然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遗产。概念不明确,严重影响到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2、今后概念:确定逻辑起点、寻找源头、给出认识脉络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概念,但有些概念一经出现将拥有长久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一种“今后概念”。“今后概念”如果成立,就要溯本求源,这种研究不同于诸如“黄河源头在哪里”那种老问题的深究,而是为了让新概念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获得强劲的发展动力,溯本求源研究是一种铺垫性努力。
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第17届大会(1972年11月16日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做逻辑起点。其实,逻辑起点并不等于源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文件中将无形文化财单独列类。《非物质》一文的研究表明了这样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隐喻了逻辑起点,与源头呈分离状;那种分离,既是时间上的分离,也是空间与认定主体的分离。而确定逻辑起点是为了较快地进入研究主领域,也是为了获得起步的动力。
《非物质》一文给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事件发生的时间表:1950年、1962年日本与韩国分别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设“非物质遗产”管理部门,1989年颁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颁布《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1年首次公布了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2003年又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定办法》)等。这些表明,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存在着认识过程的脉络。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先在的,但对其重要性及性质的认识却是分步呈现脉络的。
3、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
所谓“自然与文化遗产”,站在旅游者立场上并在泛指情况下,一般而言,是先看到高山大川而后才有人文活动的。其实,关于遗产的正规文件是将文化置于自然之前,也就是说,站在遗产保护立场上人们是从文化切入问题的,要保护有价值的历史遗存。随着认识的深入,有了自然遗产、双遗产概念。既便是如此,人们还是格外重视文化遗产,或许是与自然创造相比,人们对祖先的创造有更深刻的崇敬之情。正因如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才刻意强调,任何一个国家在申报世界遗产时,限报的两个项目中,至少要有一项是自然遗产。
在认识的延伸过程中,人们又发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是由于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才让人们将既有的“文化遗产”再赋予“物质”概念。这种反刍再概念形式也可见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那种情形。这表明,先有的概念往往是不准确的。但在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时,就先大致圈定一个范围;那种圈定就有直感成分,或者先以具像性的第一直感加上适度理性外延做定位(如“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足之处留待后续解决。这种现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是十分突出的,先抢救文化遗产,学术性补救往往靠反刍再概念等方式来解决。《非物质》一文给出的分阶段的“世界遗产分类表”显示了这种认识过程。
这种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的认识路径也可见于关于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与现代遗产的认识。遗产概念的逻辑必然是指向历史遗存,这是初始的形式内涵,“突出的普遍价值”被认为是遗产的本质,由此推演出现代遗产概念,扩大遗产的常规所指。正因为“现代遗产”的出现,才可能将此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各种存在反刍定义为“历史(性)遗产”。
4、实在解:遗产传承人、小物(件)性、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名称是intangible,翻译成“不可触摸”、“非物质”或是诸如日韩的“无形(文化财)”等,似乎这类存在都远不如物质实体好把握,但这是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的结果。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日韩也施行了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制度;表演艺术也有各种道具、服装,传统手工艺也必然有作品来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那是一种小物(件)性;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内给出了文化空间概念。传承人、小物(件)性与文化空间概念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化了;由于与人的关联更加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虽然是后出现的,但目前似乎要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受到重视,不能否定,这是人性关怀理念在起作用。
遗产领域内存在着一些看似矛盾的认识,但都能够找到实体或实在解,这一点不同于旅游研究中不同见解导致的争论。这里的矛盾是可以统一的,而且一定要有实体或实在解,因为保护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没有实体就不能着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一系列关于遗产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矛盾,但权威性压制了不利于加快保护速度的纯学术争论。
5、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诸多性质,哪些是基本的,哪些是独有的,哪些又是权变的(并非全体拥有的属性),其实存在着遗产“性质空间”的命题。在惯常环境下,社会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稀缺性、濒危性、突出的普遍价值等),在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比较中又发现了独有性质(不可触摸性),在特定环境下则会发现权变属性(政治性),如韩国“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代表作时,我们则普遍认为“端午节”被抢注了。
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这样的认识过程,不仅可以使知识体系化,而且那种脉络化过程更有利于发现新的性质。无论是坚持既有性质还是发现新性质,其目的都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因此并非都要等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日韩先于联合国几十年就提出保护“无形文化财”就是一个例子。
6、混成分类
学术与实用哪个重要,科学发展观回答了这个问题。如同上文讨论的实在解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有很多无视学术的瑕疵,混成分类就是一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种类型,其中的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音乐、传统知识技艺、礼仪与节庆活动等五项都是强调人的活动特征;而文化空间显然强调的是规模场所,两个不完全一致的视角构成了一个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许多性质,这些性质不能用物理指标来度量,各自侧重点又不同,无法用通常的分类方法。对于只能定性认识的对象,用传统的二分法或三分法显然不如“一事一议”更有利于保护。按照民间的主要特征混成分类法,从保护的角度看,强于简单综合分类和复杂性学术分类;因为前者种类过少而不具体,后者虽然科学但影响社会的认知规模。
研究中,我们习惯于在质上做深入,由宏观走向微观;当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居民人数有较大规模和居住很集中时,我们的研究视角就从微观走向了宏观。质和量的视角变化,促成了“文化空间”概念的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可以统一,形式上却难以统一;分类只能从形式人手,抓住各类形式特征而不在乎内容重叠,这样的“宁重(叠)勿缺”的做法要比“宁缺勿乱”的做法保护效果要好。
三、本真保护:由原始本真、经诸阶段真实、到唯旅游本真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保护本真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保护的应该是原始本真,基本措施是直接保护本物,内容是建立保护规约、组建保护机构、设立保护基金和实施保护工程等。本真也是莫衷一是的概念,原因在于本物有破损,环境有变化,旅游业有创造,因此就有了什么才是本真的疑问。本真性研究牵制了研究者大量的精力。搞清什么是本真,才可以保护本真。
2、四种本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
旅游研究中关于本真性的研究可以分为四种观点:第一是客观主义本真(客体本真),第二是结构主义本真(基于客体的主体搭建),第三是存在主义本真,第四则为后现代主义本真。
第一种本真是常规和基础的认识,持此观点者居多且观点基本一致:对既有的不做改动;第二种观点是宽容的,允许人们有各自的理解和各自有理的行为,旅游经营者可以从中找到支持,但社会不一定理解;第三种观点有些不负责任:存在就是合理的与真实的;第四种是超本真的真实,理解起来更为困难。四种观点各执一端。《非物质》一文明确地给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本真性的描述:最早状态、所有时期的正当贡献、不改变布局和装饰、保护周围环境等。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就是指保护性的本真,否定了先搞清本真然后加以保护的论断。这样的分析表明,性质认识与目的检验须交互进行,常规旅游研究与遗产保护工作有明显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是上述四种观点的综合,由于落在了实在解上,因而并没有产生综合即不知所云的现象。学术观点往往是对某种因素进行放大后得出的,放大后才有特色,有特色才形成观点。学术观点与实际应用还存有差距。
3、唯旅游本真
“唯旅游本真”是本文作者创造的词汇,兼顾了旅游利用的保护、积极的保护等观点。“唯旅游本真”是指唯有旅游创造的有助于保护遗产的情形,简单的例子就是外国人看京剧。有了旅游才有外国人涌人,外国人看京剧并没有改变京剧,却让京剧的影响扩大了,促使我们精心呵护这一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国人看京剧是一种新成存在,是同时关于“京剧”与“外国人”两个既有概念的新成本真,这样的认识有利于京剧的保护。新成即“本”也为“真”,旅游创造了新本真,而且是有助于保护的本真。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这一基本方针指引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适度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独特的人文旅游资源,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有机融合,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产业发展的双赢,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两个基本途径
当今世界已进入遗产旅游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方旅游业的“金字招牌”。许多地方为了产生品牌效应,增强吸引力,促进旅游发展,都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以及包装,以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双赢的格局。
(一)科学有序筛选遗产项目进行开发。要根据旅游区的实际,对所在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进行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地域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数据,也为旅游开发和利用提供基本素材。在此基础上,筛选一些对游客具有旅游吸引力、市场前景好并容易转化成旅游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选择的开发。同时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研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开发规划,以避免盲目开发,重复开发。
(二)结合遗产特点选取合适的开发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众色彩、浓郁的乡土气息、高度的活动性而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要从游客的旅游需要出发,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现存状态,构建不同的旅游开发模式。一是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村)。非物质文化根植于民间,要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村),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安全屏障,将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之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以原汁原味的、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旅游者以强大的吸引力,增加乡村旅游的内容和深度。二是搞好节庆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通常以节庆活动、庙会等为表现形式。而节庆活动能在短时间内会聚较大的客源流、信息流、商品流等,产业联动效应大,因此要把那些具有观赏性、体验性的项目挑选出来,通过节庆活动的方式,吸引游客参与,形成相得益彰的效果。对那些有一定市场前景、流传深远、文化内涵深厚、适宜舞台化表演的遗产项目,可舞台演出的形式加于演绎,让游客近距离接触。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要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是其原真性。在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要把握好一个“度”,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趋利弊害,将保护与开发融为一体。
(一)坚持相互统一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之间具有双向互动关系,要坚持二者的统一协调,不能盲目的将开发置于保护的对立面上,单纯为了保护而禁止开发,或为了开发而拒绝保护。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旅游产业发展的目标不尽相同,但他们两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却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脱离旅游产业单独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能抛弃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独探讨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坚持适度开发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动的、发展的,它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行为方式。在开发中要坚持可持续性原则,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旅游开发中,要防止过度商业化、低级趣味化和庸俗化。要对旅游开发的适宜性做科学评价,选择合适的开发模式,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产业同步发展的目的。
一、云南少数民族档案遗产所面临的严峻现状
云南少数民族档案遗产是指建国前各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土官、绅民等在其社会历史发展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画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录。少数民族档案遗产种类繁多,从档案实体的构成来看可分为少数民族物质档案遗产,也就是建国前少数民族直接形成的载录在纸质、石质、木质、金属器皿和感光材料等载体上的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各种文字、图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主要有少数民族文字档案遗产、少数民族汉文档案遗产和少数民族图像档案遗产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档案遗产,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中产生形成的,为喇嘛、和尚、巫师、长老、工匠、医师和民间歌手等所掌握和传承下来的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少数民族口述档案遗产和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相关民族礼仪、节庆活动以及传统手工艺技能等多种类型。云南现存少数民族档案遗产形势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大量档案遗产散存民间。云南现存少数民族档案遗产除为各类文化机构所收藏外,尚有大量珍贵文献散存民间。以纸质古彝文档案为例,据初步调查,云南省楚雄州散存民间的有1000册,仅武定县就640册,双柏县240册;红河州有1800多册,其中红河县896册,弥勒县565册,石屏县313册;玉溪地区有1000册,其中新平县120册,元江县100册;昭通地区亦有1000册,如昭通市郊彝族普朝榜家中就有30册,镇雄县有300册,彝良县有70册;此外曲靖地区和宁蒗小凉山彝族地区散存民间的各类彝文档案也各有1000册以上。这些散存民间的少数民族纸质档案遗产,大多年代久远,保管条件恶劣,发霉、受潮、粘连、虫蛀和结砖破碎现象极为普遍。更为严重的是数以千计的少数民族石刻档案遗产裸存野外,风化、毁坏现象普遍,许多珍贵的摩崖、碑刻档案遗产都已损毁无存。
2.重要档案遗产损毁、流失问题严重。据云南省建水、楚雄等民族研究所调查,在“”期间各县被烧掉的少数民族档案文献不计其数,而保存至今的各种档案遗产损毁现象仍然存在。如新平县平甸乡的一位毕摩存有60多部古彝文档案文献,在他去世时,其家人把这些古籍作为随葬品全部烧毁在坟旁。丽江白沙西园岩脚村旁的岩壁上曾留存有一方珍贵的纳西文《麦宗墨崖》,由于历史年代久远,麦宗墨迹早已风蚀无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内外对东巴文化、傣文化等研究热潮的兴起,许多外国人前来各民族地区旅游、考察,其中一些人不惜用重金购买散存于边远山村的档案文献。据了解,曾有瑶族的部分古籍被泰国人购买,而近年来东巴经典贩卖流失海外的也在1000册以上。
3.珍贵非物质档案遗产的消亡流失。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档案遗产主要由土司、毕摩、东巴、和尚、长老、工匠和民间艺人等所掌握使用,他们熟知本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生产生活状况,是本民族文化的掌握者与传播者。随着岁月的流逝,这些在世的老人越来越少。如在1983年丽江地区组织召开的东巴座谈会上,参会东1=,60位,至今,这些东巴大多数已去世。老东巴的去世不仅带走了丰富的纳西族历史文化,致使大量宝贵的非物质档案遗产无法传承下来。更为严重的是至今仍散存于民间或保管在各地档案馆、图书馆等部门的东巴古籍成为无人能读懂的“天书”。更为严峻的是无文字民族的非物质档案遗产的快速消失,如云南元阳县的哈尼族民间艺人杨批抖老人能诵唱数万行的古歌,另一马普成老人同样能够诵唱数部长诗,但都因年老体衰在几年前去世了。这些老人的辞世对民族历史文化的传承造成了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
二、云南少数民族档案遗产保护机制的建立
1.政策法规性的保护机制。在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早在2000年云南省就首次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从立法保护的高度对云南包括少数民族档案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进行抢救。2005年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提出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期规划与工作目标。此外,迪庆州制定的《建设迪庆香格里拉特色文化区的意见》,大理州制定的《大理民族文化大州实施意见》等文件都包括了少数民族档案遗产保护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的是云南省还出台了针对专门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条例,如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在民族档案遗产立法保护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2.多方协作性实践保护机制。云南省现存少数档案遗产数量极其丰富,据统计全省分布有少数民族文字档案文献有13万余册(卷),少数民族口述档案4万余种。1984年以来,云南省文化、民委和档案部门等共同协作,在全省范围内对少数民族档案遗产进行了普查、搜集和抢救保护工作。以纳西族东巴经为例,目前,省图书馆征集到600多册,省博物馆约有300册,省社科院东巴文化研究所有600余册,丽江县图书馆珍藏有7000册,中甸三坝乡文化站有600余册,维西县文化局有360册。各地政府还拨出专项经费对裸存野外的重要少数民族金石档案进行了迁移、修复和加盖防护建筑等保护措施。如大理州将散存各县的上百方白族历史碑刻迁移到州博物馆保存,丽江将珍贵的沐氏土司碑刻迁移至东巴文化研究所保存。此外,档案、民委等部门还进行了大量的少数民族口述档案遗产采录工作,现已录制完成l万余种。这些切实的保护措施对抢救云南少数民族档案遗产发挥了重大作用。
3.发掘、传承性保护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抢救和发掘利用珍贵的民族档案遗产,1984年云南省成立了“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形成近300人的民族古文献整理出版专业队伍。近20余年来,已抢救档案文献3万余册,出版彝族、傣族、纳西族、回族、哈尼族、白族、苗族、瑶族等民族古文献58部。所翻译出版的5000多万字的《纳西东巴古籍译注全集》荣获国家图书奖荣誉奖。1997年开始的《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编写工作正在进行,并已完成《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之《纳西族卷》、《白族卷》等。同时,投入1000万元的《彝族
毕摩经典译注》已经完成翻译,并已出版40卷,正在编辑的还有20卷。此外,云南省从2002年开始组织100余位专家编撰《云南民族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总目提要》,内容涵盖了云南26个民族长期流传于民间的两万余种口述档案遗产,这对保护与抢救无文字民族口述档案遗产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云南少数民族档案遗产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启示
(一)云南少数民族档案遗产保护机制构建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1.政策法规的完善性问题。云南省目前的法规主要有《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等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2007实施的《云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条对少数民族档案遗产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记述和反映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由于少数民族档案遗产价值珍贵,具有不可再生性、易损毁性和流失性,在管理与保护方面有其特殊性,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专门的管理规章,以规范少数民族档案遗产的抢救、管理与发掘利用工作。
2.多方协作的协调性问题。少数民族档案遗产隶属文化遗产的范畴,更兼有文物、古籍的多重性质,因此,在档案遗产的保护与抢救方面,文化、文物、民委部门,民族研究以及部分从事民族研究的专家、学者也参与了档案文献收集与保护工作,这对集中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保护与抢救少数民族档案遗产有重要意义,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也极为明显,如保管机构众多,保管条件简陋,归属权与保护责任不明确等。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将这些珍贵的少数民族档案遗产集中到保护条件较好的档案部门进行保管是云南省乃至全国少数民族档案遗产保护亟待解决的主要矛盾与重要问题。
3.少数民族档案遗产的持续性保护问题。目前,云南省在少数民族档案遗产的持续性保护与抢救方面还需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政策的持续性问题,少数民族档案遗产的保护与抢救是一项长期艰苦和细致的工作,需要进行长远的规划与政策保证;二是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保障问题。如目前每征集一册民族古档案文献要花费3000元,而组织翻译出版一部70多万字的珍贵档案文献至少要几年时间,花费几十万元。只有解决好持续性保护问题,才能使少数民族档案遗产保护工程得以长期进行。
(二)云南少数民族档案遗产保护机制构建带来的启示
1.要从抢救国家文化遗产的高度对数民族档案遗产进行保护。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加之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大量珍贵档案遗产已经损毁、流失与消亡。为此,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少数民族档案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其档案的保护对维护历史的真实与国家文化遗产的完整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对少数民族档案遗产的保护要有政策与法规保证并进行长期规划。少数民族档案遗产的保护抢救是一项长期的文化保护工程。为此,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是要将少数民族档案遗产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政策上予以保护;二是要建立完善的法规保障体系,从法规制度方面予以保护;三是要进行科学的研究论证,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与目标,从工作措施上予以保护。
3.对少数民族档案遗产的保护要动员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少数民族档案遗产的抢救是一项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保障。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集中力量保障这一文化保护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广泛吸纳民族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海外相关机构等各方面力量,共同保护与抢救这一珍贵的民族历史文化遗产。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科学开发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094-01
我国于2004年8月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近三年来国内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陆续成立。2007年5月,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的举办,更是极大的引起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在这不断升温的“非遗热”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更加令人担忧和困惑。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木文认为,尽管旅游是把“双刃”剑,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途径。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述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此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涵盖范围广、涉及面宽、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其核心内涵在于它的“非物质”性,但这并不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没有物质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是一个民族的真正身份符号,是一个民族灵魂深处的遗传基因。主要具有无形性、文化性、民族性、传承性、地域性和多样性等特征。
2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我们56个民族创造了许多无形的活态文化,这不仅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也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的基因。但随着个球化、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环境恶化等原因,大量的文化遗产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变异或者濒临消亡,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
目前,尽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在遗产保护方面做了较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保护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保护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科学的保护方法和管理机制;没有系统的保护体系;全民的保护意识比较低等。
3旅游与非物质遗产的关系
3.1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得以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关于旅游资源的概念有很多诠释,出现频率最高的是“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存在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直接用于资源目的的人工创造物”。旅游资源一般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中,各地独特的民族文化是主要的旅游吸引物。
3.2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之一
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是有目共睹的。只要在科学规划与严格管理下,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有效途径。首先,旅游能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环境和时代的变化,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逐渐失去功能而被搁置起来,或者在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变异甚至被替代,但随着民族旅游、文化旅游、遗产旅游的兴起,一些逐渐消失的传统文化被激话,出现了传统文化的复兴现象。其次,旅游能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过去,人们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现在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一张烫金的世界名片,因此,各地纷纷发掘和展示本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提升当地旅游的吸引力和文化内涵。这种举动本意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得到了政府、旅游企业以及更多的民众的认识、重视与保护。
3.3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
众所周知,旅游是一把“双刃剑”。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利也有弊。一方面,旅游开发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旅游是民族地区展示民族非物质文化的舞台。另一方面,由于开发不当,很多地方存在旅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影响。旅游的商业性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不可避免的存在商品化,而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引发了对文化遗产资源的过度开发。旅游带来的消极影响使保守派把旅游指责为破坏文化遗产的罪魁祸首,强烈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但是,静态的保存不等于保护,对“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封存不动的保护只会让其在无声无息中消亡。旅游开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环境的污染、文化的破坏等等,但并不能就此全盘否定旅游的作用。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这才是化解旅游与遗产保护之间矛盾的正确办法。
总之,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加剧,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危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强大吸引力的旅游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全可以与旅游相结合,实现旅游与文化、文化与经济的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它是一个民族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体现着一个民族的的智慧和精神,它的保护利用是弘扬民族精神、构建核心价值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一、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产,又是一种新兴的、重要的旅游资源,对其保护和开发问题现已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走在前列有日本、韩国、法国等,主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挖掘整理、开发、弘扬、立法保护等[2-3]。2004年中国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200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十大热门词汇”之一,在中国知网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名进行搜索,仅2006年到2011年就有6025篇文章。通过对其整理、统计、分析,得出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借鉴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理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省市发展相结合的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关系的宏观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学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产业化个案研究等方面[4-7];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题名、“四川”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有26篇文章,主要集中在研究四川非遗的保护利用与地区发展相结合和开发方面[8-9];对乐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大多是对峨眉武术的单项研究[10-11],还没有学者对乐山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情况进行研究。
二、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分析
目前,乐山市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数据库和“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初步构成了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网络体系,为乐山市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奠定了基础。此外还专门成立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并借助民间文艺家协会等民间组织,对全市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大范围普查,初步建立文字资料和录像资料,还成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乐山非物质文化进行评定。据统计,乐山市已成功申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7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4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61项。现将市级、省级、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如表1。
三、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强
虽然社会各界对“申遗”的热情很高,各项保护举措开展得轰轰烈烈,但是从总体来看,乐山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先进的科学方法和成套的经验措施,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保护工作缺钱少人、传承缺乏良策、一些地方主动性和力度不够。虽然许多民间文化活动普通民众都有参与其中,但是他们大多数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哪些形式、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就谈不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了解。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正当的商品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乐山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当地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推上了舞台来迎合旅游的发展。有的地方为了接待旅游者,将其传统的民间习俗和节庆活动随时搬上舞台进行表演。而且有的活动为了迎合旅游者的观赏兴趣,活动的内容也往往被压缩、改编等等。更有甚者,为了满足旅游者对纪念品和传统手工艺品的需要,大量生产工艺品,很多粗制滥造的产品充斥于市,其中的传统的风格和制作技艺已经大打折扣,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乐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及弘扬。
资料来源:实地走访调查、收集整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逐渐消失
随着交通方式的不断进步,原来兴旺发达的船运逐渐衰败,机动船代替了木帆船,雷鸣般的汽笛声代替了船工的吟唱,铜河号子、边河号子和岷江号子这种带有原生态音乐表现形式的号子也失去了原有的生存环境,逐渐消失;这种号子是船工们在江河纵横、险滩众多等恶劣环境中劳作,为了便于统一负重前行的步调、节奏,由艄翁击鼓船工喊唱而形成的;随水势不同,即兴编唱,无固定的演唱模式,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作为一种古老的音乐,它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听觉上的享受,更大的意义还在于表现了当时纤夫工作和生活的一种积极状态,所以,它的保护和继承十分重要。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断代
由于生存环境越来越狭窄,乐山许多宝贵的民族民间文化因缺乏传承人正面临消失的困境。因坡、黄庭坚青睐,名扬天下的嘉州宋笔受到无数文人雅士的追捧。但乐山制笔厂在上世纪90年代就换了门楣,当初制作宋笔的匠人仅有4个还在坚守,而处于互联网时代、已经远离了毛笔的年轻人亦无人愿往。同样,四川三大年画之一的夹江年画也面临着诸多严峻问题:资料、画版损失严重,明清早期的年画早已失传;年画滞销,没有市场;老艺人相继去世,年轻一代无人能够真正涉足其间,画家纷纷改行;文化馆和夹江年画研究小组专项经费不足。这些问题不仅是夹江年画的尴尬,也同样是乐山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尴尬。
四、乐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当前世界遗产保护研究多集中于不可移动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对于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相对较弱。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人类的文化命脉,包含着人类的情感,蕴藏着人类文化的根源,保留着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以及各民族特有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对它的保护关系到国家和民族文化的发展。因而,如何有效地把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是亟待我们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保护体系,提高民众保护意识
乐山当地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完善保护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统一完善的保护体系。乐山各地方上要积极开展保护工作,增强地方主动性和保护力度。利用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民间艺术展览、展示以及比赛、交流、非物质文化进社区展演等群众文化活动,吸引更多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12],提高普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此外还要推介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日常生活,优化传承、发展的文化生存环境。通过持续有效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普通民众中形成共识,营造保护与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乐山是一个以旅游为特色的城市,借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将乐山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典之作展示在大众面前,还可在成都――乐山之间形成一条“非遗之旅”,将更多的乐山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在大众眼前,并在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实质的情况下,对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曲艺、手工技艺等进行旅游开发[13],让来乐山旅游的游客们不仅能看到大佛之雄奇,峨眉山之秀丽,还能体会到乐山非遗之精妙。有古代巴蜀文化“活化石”之称的乐山沐川草龙是是中华龙舞艺术的代表之一,草龙团队可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内在龙舞文化产业上运作得比较成功的范例,主动出击市场,将沐川草龙的品牌推向全国;同时可以制作一种小型的礼品草龙,作为乐山特色旅游产品投放市场销售。
(三)抢救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完善遗产种类
挖掘和清理文化资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14]。抢救珍贵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对乐山地区所有非物质文化进行挖掘、清理、收集、整理等一系列工作。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把岷江号子、夹江年画等景况不佳或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影像模式,利用现代传媒技术包装、传播,从而使它们得到保留和延续。
(四)培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构建多元的传承体系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就是保护传承人。因此,要以政府为主导,构建多元的传承体系:一是建立系统的管理乐山非遗的行政人员培训体系,由专家进行培训,并组织学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动向及成功的经验与方法,以及我国非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6];二是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和传承人,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开设专门的班级、画馆等组织,培养一批专业人才,如夹江金钱板班,吴泽全的蝶画馆,峨眉双福镇刘成华的堂灯队等;三是成立或扶持一些专门从事文化研究、保护的民间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可以起到专业技术指导、传承创新示范、社会监督保障等作用[17]。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远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需要乐山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切实做到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传承人应携手合作,共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EB/OL].省略.cn.
[2]青峥.外国“非遗”保护现状[J].科学之友,2010(01).
[3]周超.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制度比较研究[J].民族艺术,2009(2):12-20.
[4]孙国正.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化保护[J].求索,2009(10):52-54.
[5]程遂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国民休闲产品开发[J].旅游学刊,2010(5):11-13.
[6]吕俊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去主体化倾向及原因探析[J].民族艺术,2009-06-15(2):
6-11.
[7]王莉霞,陈荣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展[J].人文地理,2009(5):7-12.
[8]张弘.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开发[J].兰台世界,2010(2):38-39.
[9]俞晓萍.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及保护研究[J].特区经济,2010(1):198-200.
[10]宋天华,罗萍.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峨眉武术保护的若干思考[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5):95-97.
[11]辜伟.王亚慧.浅谈峨眉武术旅游开发[J].四川体育科学,2008(1):106-108.
[12]张春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01):
125-127.
[13]苑利,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与商业化经营[J].河南社会科学,2009-07,
17(4):20.
[14]李春雨,何芝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J].知识经济,2009(03):171.
[15]巴桑吉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其对策[J].商业时代,2009(31):12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文化生态;活态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国家兴起,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我国于2004年加入此公约。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开始实施。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官员、学者纷纷为非遗保护献言献策,但在这种“非遗热”的背后,非遗传承人却成为讨论的缺席者。而他们却是活态精神文化遗产的重要承载者与传递者。最该有话语权的传承人的失语注定我们的各种讨论在一开始就存在致命的弱点,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对他们的社区母体或族群的民众具有现实意义,他们对非遗的生存前景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作用,没有他们参与并适时反馈信息,保护措施是否得力就无法及时得到检验。所以,调查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措施的认知,了解传承人的真实意愿和面对的现实问题,对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具有基础意义。
河北省拥有不少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4年启动实施“河北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6年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各地市县也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河北省同样缺少对非遗传承人的后续调查和跟踪研究。本文以河北省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的认知为视角,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再思考,希望能对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有所贡献。
一、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笔者对河北省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进行了调查,相关内容包括传承人对国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政策法规的认知、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入选名录后的传承情况、最佳保护方式和发展前景以及商业化等问题,综合分析有关调查结果,我们可以初步了解传承人对非遗法律保护工作的认知与诉求。
(一)关于“非遗”法律保护效果
传承人对相关保护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非遗”法律保护取得一定效果。他们普遍反映,被确定为“非遗”后,所传承的文化遗产知名度得到提升,媒体关注度增加,有媒体或机构、个人对其传承的“非遗”进行记录、拍照或录像,有的得到国际交流的机会,想拜师学习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资金支持,生存情况较被确定为“非遗”前有所改善。
“非遗”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美术、歌舞等属于民间文化表达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权法》中获得一定保护,还有一些传承人主动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也有一些传承人选择通过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已经投入市场竞争的“非遗”。一般来说,市场化程度越高的非遗项目,其传承人商标意识越强,生存能力也较强,反之则较弱。还有少数传承人使用专利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总体来看,传承人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弱,能主动为“非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传承人目前还是少数。
(二)“非遗”的演变、传承情况
许多传承人都认为,与传统相比,现在所传承的“非遗”已经有不少变化或内容减少较多;使用的场合也有很大变化,尤其是民间音乐舞蹈类,传统的使用场合多为民间节日、庙会、庆典、拜神祭祖等活动,不少与民间有联系,在形式的背后有丰富的文化意蕴,而现在的使用场合很有限,有的已转为商业演出。即使这样,传承依然很难。相比而言,传统技艺类的生存、传承情况较好,有的还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比如衡水老白干传统酿造技艺、安新芦苇画、曲阳石雕等。可见传承情况与“非遗”自身性质有很大关系。
(三)“商业化”问题
同样,因“非遗”自身性质的不同,传承人对商业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与民间、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的态度比较矛盾,他们了解商业化带来的好处,但也担心商业化会淡化、破坏所传承项目的文化底蕴与精神内涵,影响传承者的学习动机,不利于真正传承。更有一些传承人明确表示所传承项目完全不适合商业化,保护非遗不是为了牟利,而是为了传承、光大传统文化。而与民间、文化传统等关系不太密切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对商业化持欢迎态度,甚至主动寻找商业化机会,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传统技艺类。
(四)影响传承的因素
传承人对影响传承的因素认识较为一致:缺乏有效地传承机制,年轻人不愿意传承;人们已经改变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遗失去了生存环境;非遗缺乏创新,没有市场前景等,甚至传承区域群众对保护的认识问题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护方式
鼓励地方政府及民间团体举办文化活动为非遗项目搭建平台,加大宣传;保留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保护等都在传承人的选择之中,而让文化产品商品化也是一些传承人的考虑方向。安新芦苇画传承人杨丙军说,传承非遗文化,一方面要把传统技艺完整地保护下来,延续民族的血脉,另一方面还要紧跟时代步伐进行创新,在坚守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进行形式、载体的创新,使传统技艺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命力[1]。杨丙军公司良好的销售业绩就是对他这种做法的一种肯定。而井陉拉花传承人武新全曾经着力创新拉花艺术,但他越来越感觉到拉花必须回归原生态,因为很多创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韵味,已经变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论在什么时候做什么样的创新,古老的原生态的拉花艺术不能丢[2]。总之,让大家了解非遗,使用非遗,让非遗真正走进群众的生活,非遗才会有活力,才能传承下去。
(六)主要保护责任承担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传承人能用在传承、发展非遗项目上的时间较为有限(当然以此作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传承人除外),事实上,不少传承人只是出于责任才坚守至今。面对现实难题,传承人非常强调传承区域群体的传承责任,同时认为传承人、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力量也应该承担责任,有了政府的支持,传承人对传承前景还是乐观的。
二、关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遗保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从传承人认知的角度来看,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
(一)保护内容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难保护,问题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的“非物质性”,更在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与民间信仰、文化传统相关的精神内核。因而单纯技艺类的保护起来比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越困难,但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华所在。所以对于此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连同传承区域群体的文化认同、传承一同考虑,这样才不会得其“形”而遗其“神”。
(二)文化意义与经济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但在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人看重的实际是其经济效益,如果保护的出发点有问题却希冀得到好的结果无疑是自欺欺人。我们看到的“非遗异化”现象就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结果,我们必须摒弃那种以经济价值大小来衡量“非遗”是否值得保护的思维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遗当摇钱树的想法。
(三)原生态与创新问题
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来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对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原生态并不是排斥创新,而是排斥脱离所处环境、脱离传承区域文化认同、破坏非遗精髓的创新。相反,越是与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相适应的创新,越能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这种创新反过来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四)行政干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原本就是一项自上而下推动的工作,行政干预从保护工作一开始就存在。实际上行政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抢救、保存了那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唤起人们保护非遗的意识。但是过度干预,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规律的干预不是保护而是破坏。有些学者认为这样做的结果是让“民俗”成了“官俗”。笔者认为,从国际、国内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预是不可能的,对非遗保护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顺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给予良性干预,实现由濒临灭绝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传承群体认同的活态民俗的转化,最终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
(五)传承机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生存问题,还有传承问题,当前的难题是非遗后继乏人。非遗的传承不仅需要传承者,还需要有接受者,现在的年轻人原本对非遗就不感兴趣,再加上非遗的学习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学习之后的前景并没有什么吸引力,仅靠项目传承人个人的努力,许多项目难以实现顺利传承。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在加强对传承人保护力度的同时,加强对被传承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要关注被传承人的切身利益[3]。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提升传承群体的文化自觉,依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教育机构、传承区域群体、传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来传承。比如梅花拳的保护,广宗县政协协助政府采用民间传统形式向一些资深拳师授予“武术世家”的称号并赠送木刻门匾,还每年组织以梅花拳为主题的民间艺术节,让日渐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会关注。广宗县政府在农村小学体育课中专门增设了以了解梅花拳为主的课程。在县政协的积极推动下,广宗县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激发城镇、农村对梅花拳及其团队建设的重视和保护,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梅花拳焕发出新的活力[4]。这种群体认识的提高才是非遗传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议
首先,政府必须彻底摒弃功利主义思想,提高认识,从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角度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其次,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传承规律,注重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
国际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探讨一直强调“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对传统文化和民间传统保护的倡议”到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一直贯穿了这一原则,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仅仅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让它们在母体社区作为一种活体文化传承下去,留住我们多样的文化。“礼失求诸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自乡野,其保护也应该回到乡野。我们必须尊重传统知识来源群体或个人的文化习俗与意愿,尊重他们对非遗的一切自然权利,尊重其自然的传承特点和传承方式,尊重他们发展所传承项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励、引导,但不能代替传承区域群体作决定,当然更不能命令必须如何发展。
现在所看到的“非遗”只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至于将来发展成什么样,我们只能引导,无法决定。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注重对传承区域群体的培育,教育民众珍视当地文化传统,提高文化自觉意识和保护意识,营造适合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这样非遗才不会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个性,区别对待。非遗保护应把握个性,区别对待。对于适合商业化的,给予其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其做大做强;对于不适于商业化的,尽力打造展示的平台,加大宣传,在不破坏其自身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提供展示舞台,结合各地乡土教材建设,推动非遗进课堂,从娃娃抓起,解决后继乏人问题;增强传承人和传承区域群体传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励、帮助传承人著书立说,对濒危项目作好抢救式记录,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有文献上失传的遗憾。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们难以估量、无法弥补的损失,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从文化多样性的大视野上、从中华文化传承角度来理解非遗保护工作,培育文化生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课题组成员:董保莉,温芽清,王岩云)
参考文献:
[1]非遗博览会白洋淀芦苇画抢风头[N/OL].http://,2012-09-08.
[2]武新全.原生态的拉花不能丢[N/OL].http://.cn,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