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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6篇)

发布人:网友 发布时间:2024-03-02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篇1

【关键词】: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优化设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TU3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房屋工程建设中房屋结构优化设计对于整个工程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为房屋建筑的目标就是用最少的资金达到提高整个工程结构的坚固性和可靠性,从而产生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造价和节省工程开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通过合理的建筑结构方案优化设计方法更佳合理进行工程资源配置,以期达到房屋建筑结构设计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性目标。在房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工作中,特别是常见的钢筋混凝土住宅结构体系进行优化时,要综合考虑从结构整体的布局以及具体构件两方面的因素,也是建筑结构优化设计的主要内容所在,因此,要达到结构优化设计的目标,对当前房屋建筑工程师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工程师不仅能够对建筑结构和构件受力的特征有充分的把握,还要能够根据构件设计的经验提出对房屋结构设计更加合理有效的优化设计方法。

一、房屋建筑结构优化设计的措施

1、加强剪力墙的设计

影响压弯构件的延性或屈服后变形能力的因素有:截面尺寸、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配筋、轴压比、箍筋量等,其主要因素是轴压比和配箍特征值。剪力墙墙肢的试验研究也表明,轴压比超过一定值,很难成为延性剪力墙。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区分底部加强部位和其他部位,除应满足受弯承载力要求外。底部加强部位的构造边缘构件采用箍筋,其他部位采用拉筋,其拉筋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向间距的2倍,转角处宜采用箍筋。当抗震墙的构造边缘构件的端柱承受集中荷载时,其端柱的纵向钢筋、箍筋直径和间距应满足柱的相应要求。

连梁是对剪力墙结构抗震性能影响比较大的构件,采用斜交叉配筋方式,可以大大改善连梁的延性。剪力墙是平面构件,在其自身平面内有较大的承载力和刚度,平面外的承载力和刚度小,结构设计时一般不考虑剪力墙平面外承载力和刚度。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结构,应力求使两个方向的刚度接近。

框架一剪力墙结构设计的关键是剪力墙的数量和布置。在一榀很长的框架中(为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该榀框架的两尽端,以避免在温度变化、结构涨缩时由于两端的约束作用而造成楼盖梁板开裂。剪力墙的间距不宜过大。

2、加强设计中建筑结构形式的选用

不同的建筑类别和功能要求决定了户型的选择,当前越来越多的房屋建筑为高层建筑结构,除了要合理选择结构抗侧力体系外,要特别重视建筑体形和结构总体布置。建筑体形是指建筑的平面和立面;结构总体布置是指结构构件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建筑体形和结构总体布置对结构的抗震性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1)加强结构抗震设计。结构抗震设计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地震特性、结构扭转等),进行精确的抗震计算是非常困难的。结构的抗震设计除了进行细致的计算外,要特别注重结构概念设计。概念设计是指在结构设计中,结构工程师运用“概念”进行分析,做出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概念设计,抗震房屋的建筑体形和结构总体布置应符合如下原则:采用规则结构,不采用严重不规则结构;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路径;具有必要的刚度和承载力,具备良好的弹塑性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不应导致结构倒塌,增加超静定结构的次数。满足抗震设计原则:即:“强节弱杆”、“强竖弱平”、“强剪弱弯”;置多道抗震防线,形成两道或多道的抗震防线,增强结构抗倒塌能力。第一道防线是地震时先屈服的结构单元和构件,应是延性大、耗能力好的结构单元或构件,如剪立墙结构的连梁等。第二道防线的结构单元也有足够的抗震能力,如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框架。

(2)加强底部框架剪力墙的设计。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为第一道防线的主要抗侧力构件。为了提高其变形和耗能能力,对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墙厚、墙体最小配筋率和端柱设计等做出了较严格的规定:剪力墙的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20,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不应小于层高的1/16。剪力墙的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端柱组成的边框。端柱截面宜与同层框架柱相同,并应符合有关框架构造配筋规定;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端柱和紧靠抗震墙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区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剪力墙的横向和竖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并应双排布置,拉筋间距不应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对框架及剪力墙的有关要求。

二、结构设计优化技术在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的应用

1、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的概念设计方法

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对于同一个建筑方案可以有不同的实现途径和结构设计;这是由于房屋建筑结构的参数、荷载、所用的建筑材料的不同和差异都会导致各项的取值不尽相同的,因此,对于房屋建筑结构设计的细节处理方法也不是唯一的,而是需要工程师们根据多年设计经验和实际操作理论和工程进展情况自行判断,计算机无法解决诸多不确定问题。工程师们的判断根据房屋结构设计规律的指导下进行主观的概念设计,而这种概念设计是工程师在多种备选方案中的必要的选择过程。

2、概念设计处理的实际建筑设计问题

概念设计帮助工程师使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不受来自自然和人为不确定因素影响和破坏,即使产生破坏概念设计也可将这种破坏程度降至到最低点。因此,概念设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要首先考虑如何使房屋建筑不受这些不确定的外力因素的影响作为设计的主要内容。而综合所有不确定的因素中,地震是最为常见的,因为一旦发生地震其由于没有活动规律其破坏力是极大的,所以在房屋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应该充分的考虑到地震的破坏作用,要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通常房屋高层建筑的外形分为板式和塔式两大类:板式建筑平面两个方向的尺寸相差较大,塔式建筑平面两个方向的尺寸接近。对抗震有利的建筑平面形状是简单、规则、对称、长宽比不大的平面。

三、总结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层建筑的发展,在其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建筑结构设计人员通过自身经验进行自主创新,要不断通过正确的概念方法进行房屋建筑结构的优化设计。

【参考文献】:

[1]史曼柏.住宅建筑结构优化设计的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9,(21):36-36.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篇2

关键词: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优化利用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1-0141-02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科学利用、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问题。因此,土地利用规划对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土地利用规划在国家调控和指导土地利用,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中发挥着核心和主导作用。

1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理论

土地利用规划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土地利用规划下了多种定义。一般而言,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

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土地利用规划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从规划与经济发展计划的关系看,它们是一种逐步融合的过程,随着计划对社会经济活动调节能力的逐步弱化,规划将日益成为各级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直接手段,要完成这个任务需要具有新的内涵的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是促进城乡建设合理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城市如何有序合理地建设,规划很重要。土地利用规划可以通过对土地的合理布局,使各种资源的配置与流动更为顺畅,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可见搞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研究是当前规划战线一个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龙头”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依据。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土地利用制度是实行无偿、无限期、无流动使用的制度,形成了无偿调拨土地的计划管理体制,使土地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而导致了城市土地滥用、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以及土地资源严重浪费等问题,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城市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供应机制发生本质性的变化,但仍有一些根本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就需要政府以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对市场依法管理。

2城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规模的扩展,城市用地急剧扩张。城市平面过度扩张直接导致两个不良后果:①大量耕地被占用,使人地矛盾更加突出。②忽视了旧城区的改造开发,存量土地难以盘活。因此,实现城市土地利用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还应处理好“三个关系”。

正确处理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允许土地使用权在市场上自由流通,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对土地经营具有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确定土地的性质规模。不同性质的用地,其单位面积所发挥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而投资效益是决定土地价格的关键因素之一。②确定开发的用地规模。规划既对城市总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又对不同用途的地块确定合理的规模,使城市用地结构保持合理的比例。因此,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确定供地规模,在保证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有利于城市土地价值的充分发挥,促进城市土地使用的可持续发展。

处理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化的关系。根据有关专家预测,如果2022年我国人口总量控制在14亿左右,城市化水平保持在55%,届时将有约8亿人居住在城市。今后20年将增加城市人口约3亿人,平均每年新增城市人口在1000万人以上。大量新增城市人口扩大了城市总体规模,导致了城市住宅用地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的增加。因此,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在当前城市化进程中显得格外重要,只有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满足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才能使中国的城市化快速健康地发展。

处理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建设的关系。从城市建设实践来说,先进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发展的“硬件”,这些系统是一个统一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完善良好的基础设施在发挥城市整体效能和综合效益以及城市长远经济发展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时,一定要将基础设施用地作为重要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应把当前需要与长期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合理选址并确定适当规模,既要避免刚建成的设施因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需要而被过早淘汰,又要防止设施过于超前而造成闲置浪费现象,以达到较高的经济效益。

3实现城市土地优化利用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

严格统一规划,合理用地。占用耕地指标要严格与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相一致,坚守18亿亩红线不动摇,只能节约不能突破。因此,各项非农业用地计划要认真制定、严格执行。土地开发计划要抓好落实保证实现。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要成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长期坚持,任何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符合本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取得农用地占用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立项。除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外,一般建设项目都应在规划建设区内选址安排,对国家重点工程和安居解困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划程序定额审批。对闲置土地要动用经济调节和法律强制等措施。

善于经营城市土地资产。城市土地是一座巨大的社会资产,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篇3

物权法是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直接相关的规范体系。但是,传统物权法并未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融入其概念以及制度之中,这样才导致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当代,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环境资源的可持续供应,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法律制度的物权法如果不对可持续发展作出必要的反应,并对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保护作出制度性安排,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会因无法落实而大打折扣。在此意义上,物权法的生态化是环境资源的民法保护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所谓物权法生态化是指整合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并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物的概念之中的过程。它包括物的概念拓展、新的物权制度的建立以及已有物权制度的更新等内容。物权法的生态化是建立在物权社会化基础之上的。一、物权社会化近代民法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为内容的私法自治原则,并将所有权绝对自由作为其首要原则加以确认。所有权绝对曾有过历史的贡献,不容置疑。然而,所有权绝对原则的承认与尊重毕竟是以个人利己主义的创造精神和自然法理论为前提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理论指导下的财产制度的各种弊端不断暴露出来:第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以直接任意地支配而且可以凭借其财产上的优势对他人间接的发挥其威力,从而形成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第二,所有权既然是一种绝对的,不含任何义务的权利,其行使与否均由所有人任意决定,很容易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三,所有权绝对原则以利己主义为核心,利己主义的创造精神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但一切均由个人意志决定,则容易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因此,强调所有权绝对原则既不利于他人的利益,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种情况下,产生了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德国学者耶林首先提出了“社会性的所有权”的主张,他指出:“法律家及外行人均会认为,所有权的本质及所有权者对于物之无限制的支配力,若对之加以限制,则会与所有权的本质无法两立。然斯乃根本错误的观念,所有人不仅是为自己的利益,同时还适合社会的利益,行使权利方能达成所有权之本分。惟有在这种范围内,社会对于个人不予干预。若对于广阔的原野因所有人之怠慢不予开垦地把它放置,能够结谷的场所让之生产茂密的杂草,或为享乐而用之为狩猎之地时,社会对此怎能安闲视之。因此,可耕作使用而不为耕作时,社会须使更有益于土地之利用者来代替之。所有权,它的理念与社会之理想冲突时,到底还是不能够让它存在的。”这里对于绝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的思想已非常明确。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使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在立法中首次得以体现。瑞士民法典也规定:权利人应以诚实和信用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及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显然滥用的,不受法律保护。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多次修定正是基于对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折中,力求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平衡的结果。物权的社会化直接导致了法律对所有权由绝对保护转变为相对保护。所有权人无论在享有的权利上、还是权利的行使上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也使得所有权由绝对自由发展为禁止权利滥用。1.对所有权的直接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各个方面:在法律调整上,不再仅仅只是民法典及单行民事法等私法规范涉及所有权的内容,而是在宪法及行政法等公法的规范中也直接对所有权的限制作出规定。如日本宪法规定对所有权可由法律进行限制,所有权伴有义务、所有权的行使须符合公共利益等;在民法上也以财产利用为中心替代了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确认土地所有权不及于与权利人毫无利益的高度和深度,确认了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在规范类型上,普遍设置了所有权的义务性规范,立法加强了各类义务规定以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如容忍他人合法侵害的义务,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不作为义务以及某些作为义务等等。在权利的范围上,对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目的等进行了全方位限制。在利益保护上,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第三人利益而限制所有权。所有权只有在法定范围内才可以存在。这些限制已充分显示出现代立法不再将所有权视为个人绝对意志自由的领域。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的发展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当然也是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2.对所有权的间接限制对所有权的间接限制集中表现为他物权优位化。传统民法中的他物权本身是对所有权限制的体现。但在传统民法中,他物权始终是作为所有权的附属性权利而存在,立法及其保护的重点在于保障所有人的占有和处分权,将物的利用或收益权能放在次要的地位,在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关系上强调所有权优位,法律偏重于所有人利益。20世纪以来,生产的社会化所要求的资源配置的社会化要求强化物的利用功能,在法律上为促进物的充分利用必须将立法重心转移到利用和收益权能。在保证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受侵犯这一基本原则下,为平衡资源的私人占有和资源配置的社会化之间的关系,他物权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日益加强,他物权的利益更受到法律的重视,出现了他物权优位与所有权虚化的倾向,物权法也由“以所有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为中心。”这种以利用为中心的民法新观念主要有如下表现:第一,现代各国物权法均以促进土地的利用,充分发挥物的效益为最高指导原则,如所有人若不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可以依法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第二,物权法从着眼于维护静态的所有关系,逐步向注重调整动态的利用关系发展,对物的现实利用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如在不动产物权法中,土地利用人不论是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还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其使用和收益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全面保护。所有人仅凭观念上的所有权收取租金,原来那种绝对强大的支配权因此退让。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人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和巩固,在土地利用和土地所有发生冲突时,法律将优先保护利用人的利益。第三,权利人可依法设定他项权利,充分利用其所有的资源。物权法这种“从所有到利用”的发展趋势,应该说是为环境资源的物权性内容的构筑提供了理论基础。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复兴在古罗马就有这样的法谚语,行使自己权利不得有害于他人,即权利行使原则。另外,还有权利滥用禁止的概念,即存有加害于他人目的的权利行使被看作是违法的,不被承认为正当行为。“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其所包含的“不以损害他人财产之方式使用你自己的财产”、“不允许没有补偿的损害行为”等观念对于环境保护都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这些体现古代道德的法律原则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体现功利主义思想的“效用比较”原则。所谓效用比较是一种判断或衡量价值的方法,它要求将污染者带来污染的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用或价值同污染受害者(包括社会)所受损害的社会效用或价值作比较。如果比较的结果表明带来污染的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用超过了受害者的受损害的社会效用,那么,该生产活动就被看作合理的和合法的行为,不得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公害责任要成立,被告的行为应该是不合理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如果符合其他更重要的利益,而且行为是合理的,那么,公害责任将不成立。比如,化工厂排出废气,影响了当地居民的健康,如果这个化工厂是本地经济的主要支柱,而且工厂对废气进行了合理的处理,如降低废气的污染程度等,那么,该厂就不能被下令停止生产。”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允许企业把工业污染转嫁给社会。它为各工业化国家牺牲环境发展经济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这种典型的功利主义的法律观是排他的、为市场经济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辩护的理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开始意识到要消除环境危机就必须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改变现代工业把损害环境资源所造成的沉重负担转嫁给社会的状况,使污染者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为此,必须改变“效用比较原则。”人们发现,古代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是可以适应当代社会对付环境危机需要的。“同19世纪的冷酷态度相比,这个古老的习惯法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作者著)显得高尚和人道。效用比较原则……允许工业利用者将其污染代价外部化。这种法律原则对活跃的财产利用者开发能够防止这种副作用的技术提供不了任何经济刺激。……它是一种不顾公众的愿望,迫使公众投资于工业发展的不正当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一项重要的民事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又回到了其应有的位置。“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为任何权利的规定,原则上只在确定一种规范,而不是具体规定权利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内容,这就为权利人滥用权利留下了空隙,所以滥用权利的现象也就成为必然。在个人主义思潮之下,权利绝对自由行使,法律不得加以干涉。直到19世纪末,法律的中心观念由个人移向社会,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并同时兼顾整个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生存。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权利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从而使权利滥用在权利社会化思潮下成为所有权得以限制的一种表现。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如果不存在正当权利,而加害于他人,属于侵权行为。环境损害大多是基于正当权利的行使,如对自己所有权、利用权的行使等。民法的这种变化则恰恰为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物权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二、生态性物权物权的社会化运动导致了社会性物权的出现,即出现了“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摄入物权概念内容之中”的物权。但这种社会性物权所指的公法义务,在没有环境保护意识的条件下,仅指对社会的义务,并不包含对环境的义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社会性物权还不是生态性物权。但是,这种观念却为生态性物权的产生提供了基本思路。现代民法上所称之物,主要是指有经济价值的物。在物的范围中,有相当部分属于环境资源的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物权与环境权所指向的客体是同一的,但是,这个同一客体的形式与内容是根本不同的。作为环境权客体的环境资源以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为内容,物质形式只不过是它的价值载体;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环境资源以其物质形式为内容,其经济价值蕴涵于物质形式之中。物权法是关于物的经济价值的归属、利用所进行的权利配置,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功能,环境功能是没有纳入其视野的。但是,物权法所设定的各种权利使得人们在利用物的经济价值时必然会对其环境价值产生影响。现在,如果要将两种价值加以协调,并且将物的生态价值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就必须解决物本身所具有的双重功能、也就是其物质表现形式与生态价值内容的冲突。构建生态性物权,就是要解决这种利益冲突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相关问题。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总和,其物质性不容质疑。人们通常将对于人类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物质称之为资源。环境因其对人类的有用性而成为资源也是没有异义的。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环境的资源属性与人们传统观念所认识的资源属性的差异性或物质形态的双重性却很少为人们所认识。我认为,从对环境的资源属性全面把握的角度,深入剖析环境资源物质形态(在此我将其简称为物)的不同表现形式,是确认生态性物权的一个关键所在。第一,经济形态的物。通常,我们将对于人类经济发展有用的环境要素称为自然资源,其表现形式为资源性的物。在此,物是经济资源,我们对自然资源的理解具有经济学上的意义,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水流可以航行、矿藏可以开采加工……,并且这种意义上的资源还存在着稀缺性和多用性。正是由于资源在数量和品种上是有限的,资源在用途上是多方面的,才存在将有限资源如何在不同用途上进行最优分配的问题。如果资源不是有限的,人类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大自然任意索取,那么就不必研究配置资源问题,任何一种生产过程的投入需求都可以随意获得和得到完全满足。如果资源不具有多用性,每一种资源只能作为某一种生产过程的投入而不能同时作为其它生产过程的投入,那么也不会存在配置问题,因为这时由于资源用途上的单一性已经固定了资源的投入方向,配置的前提已不存在了。因此,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多用性产生了多种利益的冲突,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定分止争,这种“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的规则就是物权法。第二,生态形态的物。从生态学的角度,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与人类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构成共生共荣的生态系统,其表现形式为环境资源性的物,其价值表现为资源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而言的效用。在此,物是生态资源,我们对其理解具有生态学上的意义,森林、水流、矿藏都是生物圈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森林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改善局部气候;水流则为水生生物提供生境、参与生态系统的水循环;矿藏是生态系统中岩石圈的组成部分、也是物质和能量的储存库,它的存在对于生态平衡极为重要。作为生态性物的自然环境,具有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首先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人不能独占,也不能进行排他性消费;其次,环境资源系统是一个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复功能的结构系统,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这一系统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对来自外界比较小的冲击能够进行补偿和缓冲,从而维持其稳定性。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使得人们必须考虑它的生态属性,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使其得到保护,否则,人类的生存将受到直接威胁。这种以保护环境资源的整体性、自我调节性为目的的行为规则系统就是环境资源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源性物的双重形态导致了其对于人类的双重功能,并且其价值形态及其构成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民法上的物权与环境法上的环境权分别对资源性物的不同功能及其价值予以承认并提供了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其经济属性,环境法保护的是其生态属性。过去由于没有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以及保护的重要意义,物权法没有涉及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的问题,而是由后来建立的环境法弥补了这一不足。但是,环境资源的双重属性在理论上的分类可能成立,而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却是密不可分的,传统民法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形态而忽视其生态形态是造成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现在虽有专门的环境立法解决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保护问题,但它的目的实现,却必须有赖于两个前提:一是法律对环境资源双重形态的承认,二是对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协调机制。因此,仅有环境法的实施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环境法与民法的协调与沟通;也还必须有物权法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承认。目前,物权法社会化已为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承认建立了通道,并且在物权社会化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客观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但目前在立法上表现为限制所有权行使的消极承认。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承认的积极方式。三、环境物权的构建我在将物权法生态化定义为“整合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并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物的概念之中的过程”的时候,已经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只有能够纳入物的概念的环境利益才是物权法上的利益。因为,并非所有的环境资源或生态价值都可以纳入物权调整的范畴的。否则,根本就不会产生什么环境法。这里要讨论的是,何种物的生态功能可以纳入物权法的范畴,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物权。1.物权立体化:一种新的定义方法关于物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双重属性的认识,虽然不能直接为我们定义生态物权直接发生作用,但这种认识的意义却是重大的。它为物的定义方法的突破寻求了一种新的途径。法律上的概念定义是一种根据主体的价值判断,通过对被定义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描述而使之法定化的工作。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价值定义法,这种价值表现为被认识的对象对于人的主观需求满足程度,人类为了特定的目的而产生的需求是价值判断的标准,在所有的价值中,人的生存价值是最高的。物权法上的物被定义为有体物、特定物和可支配之物也是使用了这种方法。物权法上的物之所以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是因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必须符合主体的价值判断,并且能够满足主体的权利需求。因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假定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他行为的内在动力,而财富最大化是人类生存的最高目标。那么他获得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只有他能实际控制、支配、并能感知的物才能够为其占有、使用并进行交易,从而获取利益,满足他的生存需要。至于那些不能为其所支配、所控制的物是与他的利益无关的东西,不能实现人所需要的增加经济利益的特定目的,因而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这样,对物的价值判断标准只能是一个——能否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尽管每个人生存都实际需要空气、水等物质性的资源,但因为它们不能为某个人所独占、所支配,更不能为某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不能为某个人的生存增进福利,所以它们不能进入物权法的视野。但是,人的需求是会发生变化的,价值作为主观标准也是不能恒定的。现在,由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人类对环境的认识逐步深化,终于意识到人类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单一价值目标的结果,会对人类自身的生存构成毁灭性打击。人类以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为生存最高价值的生活方式是自取灭亡。此时的人,已经不是“理性的经济人”了,而是“源于自然又依赖于自然的生态人”,在这样的假定下,人类的生存价值本身必然发生变化,现代人认为:人类的可持续生存是至高无上的,经济利益的追求必须服从于人类持续生存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依然可以采取价值定义的方法,改变物的属性,使之符合主体新的需求。但是,这种方法的使用将会造成极大的混乱:首先可能遇到的麻烦是,为了使人们明白你所使用的概念的真实含义,你必须向他人逐一解释什么是价值、新旧价值的区别以及你所采信的价值判断标准等,如果真的如此,定义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其次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改变物的价值判断标准,将使法律规范的适用发生困难,如前所言,过去物权法上的物的概念是建立在“经济人”假定的基础上,而现在对物的认识却建立在“生态人”的假定之上,而这两种前提是不能随意转换的,法律的适用如果失去了它的前提,后果不堪设想。更为严重的问题还有,物权法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况且物权法上的物除了资源性物之外还有其他形态的物,如果我们因为它的某些不足就任意改变它的价值判断标准,必将使它失去应有的功能,使本来已经由物权法规范的社会秩序被打破,非但不能解决物的双重功能问题,反而可能导致新的混乱。于是,有必要考虑新的定义方法,既然物是有价值的,而这种价值主要体现为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那么这种价值对物而言就是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根据我上面的分析,物对于人类而言主要有两种功能:即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功能来对其进行定义,即具有经济功能的物和具有生态功能的物。我将这种根据物的不同功能进行定义的方法称之为功能定义法。它作为客观定义的方法,不仅可以随着人们对物的功能认识的发展而扩展,而且可以使各种功能的价值形态并存,不同的功能是为了满足主体的不同价值需要,既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规定,也可以进行概念的整合。按照这个思路,物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这二种功能是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种价值之中的。现在,我们仍然假设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仍然是他的本性,他也仍然要以对物的实际占有、支配为取得利益的手段。但是,“理性”告诉他,如果对其占有、支配的物不加限制的使用,不仅他的利益会成为不利益,而且他的生存将直接受到威胁,或者说他将成为自己行为的受害者,此时,他必须将物的生态功能纳入考虑的范畴。只有这样,才能将生态的考虑纳入物的概念之中。真正完成将“公法支配与公法义务摄入物权概念内容之中”的工作。其实,这种定义方法在物权法中是早已存在了的。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空间权实际上就是在对物的功能定义基础上所产生的权利。而德国物权法上的有关“附属物权”的规定,就是将物的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进行整合后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的实证。越来越多的国家水权从土地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实际上也是这样一种方法运用的体现。2.环境资源的特定化功能定义法为我们立体的、多维的认识物的概念提供了方法论,也为我们将生态功能纳入物权视野提供了条件。现在的问题是哪些具有生态功能的物可以纳入物权法上的物的范畴。因为,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法上的物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按照德国民法的解释,它不仅是指有体物,而且是指“符合既能为人所感知又能为人所控制这两个条件的物。”有体的意思是指物有确定的形体,它既可能是固体的也可能是液体的,也有可能是气体的,但是无论为何种形态,它都必须符合为人控制的条件。根据物的这种可感知、可支配的要求,要将环境权上的客体纳入物的范畴还是存在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无主和无价的环境资源如何成为民法的客体?环境资源是一个无限广阔的概念,无论是其范围,还是其功能,到目前为止都还不能为人类所控制,更遑论为某个特定的人所控制。但是,不可控制的是环境资源的整体,对于它的局部范围和部分功能人是可以控制的。如前所述,环境资源具有形式和内容上的双重含义,对生态功能而言,生态功能是内容,物质形态是载体。而对经济功能而言,物质形态既是形式又是内容。现在的问题是无体的生态价值或功能能否纳入物的概念范畴。这取决于这种功能能否为人们所感知并通过某种手段使其具有独立性,成为可以特定化的物。首先,是其可感知性。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基本条件的总和,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具有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结构,如可更新性、可恢复性、可循环性等等,它通过生命系统的食物链和非生命系统的物质流组成了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生物圈,它的价值蕴涵于各种结构和功能之中,各种物质形态只不过是其载体,并非它的价值本身;但是,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又的确是可以感知的,清洁的空气、清洁的淡水、良好的气候、舒适的风景等等都是我们可以实际享受到的。其次,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可控制性。客观地说,具有整体性的生态功能的确是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人类只不过是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对它的了解少之又少。但是,人类对于环境资源的一些基本规律是已经获得了的认识,人类也有多种认识生态规律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看,生态资源无价是其无主的原因,只要能够确定其价格,就可以通过价格机制使其特定化从而在市场主体间进行配置。因此,要解决其可控制性问题,其简便易行的方法就是通过生态资源的价值化使之能够进入市场。从理论上讲,生态资源的价值化是可行的,如在日本,经济学家曾经采用替代方法将森林的涵养水源功能、防止土壤沙漠化功能、防止水土流失功能、供人休闲享受的保健休息功能、保护野生动物功能和提供氧气功能等分别进行了计算。国际上也还不少量化资源的生态价值的方法。这样,通过技术的方法将可以量化的生态功能纳入物的范畴也是可行的。3.环境物权的建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生态性物权实际上是通过功能定义法将物的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进行整合的新型物权,它的实质是在传统物权对物的经济功能加以界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物的生态功能的肯定,为了与一般物权相区别,我将其称之为环境物权。它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物权是一种“无体”物权或无形物权,即从物理学意义上讲,它是不具备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的。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表现为环境容量,它无实体形态。过去就是因为它们没有实体形态或没有独立的实体形态,才被排除于资源的范围之外,更被排除于法律上的“物”的范围之外。在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以后,我们便不难看到:环境资源不是已有体形式表现的经济价值,而是以无体形式表现为生态价值并为人类提供功能服务。并且这种生态价值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经济价值化,从而形成民法上的物权。(2)作为无体物权,环境物权的标的和表现形态不同于一般物权。它的标的不是实物形态,而是环境容量和自然景观等无体功能和价值。在具体的内容中,环境容量表现为接纳环境污染物的能力、环境自净能力,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或者是人们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境物权的客体类似于知识产权,必须以有体的环境资源作为载体。(3)环境物权具有从属性。环境物权的客体特征表明,它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于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或者说,离开了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环境物权无法独立存在,如土地的环境容量是与土地本身联系在一起的、水体的环境容量也是与水体密不可分的。但是这种联系或从属性并不能否定环境物权的存在,因为,环境容量是具有独立意义的:环境容量并不仅仅取决于它所依托的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更重要的是其中的生态因素。如同样数量的土地因为土壤组分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环境容量是十分正常的。因此,承认环境物权的从属性不是为了否认它的独立性,而是通过对这种属性的认识,使我们充分注意到在对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进行规范的同时,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破坏了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必然破坏它的生态功能。所以,在传统的有关资源性物权的立法中增加环境保护的生态性限制是必须的。从环境物权的特征可以得知,构建生态性物权制度必须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法律解释的方式和建立新的物权制度。其中,建立新的物权制度又包括规定新的环境使用权、生态性准物权或对传统的所有权施以生态限制。由此,可以得出对中国物权法生态化的几点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权利人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的原则规定,为法律解释留下空间。——增加有关法律解释的标准条款。如现在已公布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九条为[物权的解释],该条内容为:“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显然,这一解释标准中就没有包括物的生态功能。我认为,应该将此条款改为: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发挥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以为物权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发生冲突时,协调两者的关系留下弹性空间。——借鉴德国民法中的准物权或附属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直接规定环境用益权以及对所有权予以生态性限制,并为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协调留下空间。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篇4

关键词:土地整治;施工;管理

现场管理的工作对象是施工现场,在土地整治工程中项目的施工现场指的是土地整治工程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所占用的施工场地,包括需要整治的土地及附近经过批准能够占用的临时施工用地。

1土地整治的概念和类型

土地整治的概念是通过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变土地的生态环境,以建立新的有利于人类生产活动的生态系统平衡,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使土地资源能永续利用。土地整治是在一定地域上进行的,一般土地整治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1水土流失地的整治

由于水土流失会造成土壤肥力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干旱等自然灾害增加,以及造成水利设施淤积,江河淤塞,这不仅危害农业生产,降低工程效益,而且给厂矿建设、交通运输、城镇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必须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对水土流失加以整治,以控制水土流失现象的发生发展。水土流失的整治应针对产生水土流失的原因采取整治措施。水土流失的治理措施归结起来主要有3种类型,即耕作措施、林草措施和工程措施。

1.2盐碱地的整治

我国的盐碱地分布面积很广,全国约有盐碱地面积3亿亩,耕地中约有盐碱地1亿亩左右。盐碱地的整治可分为4个方面,即水利改良、农业技术改良、生物改良和化学改良等。

1.3风沙地的整治

综合治理中所涉及的风沙地,主要着眼于具有近期开发利用价值的风沙土地,即宜农、宜牧、宜林的原生沙荒地和沙漠化土地。土地沙漠化,导致生物产量和质量的急剧下降,土地生产潜力的衰退和可利用土地资源的减少。风沙地治理必须综合运用生物措施和农业技术措施。

1.4沼泽地的整治

我国的沼泽化土地主要分布在东北的大小兴安岭山地和三江平原地区,其次是诺尔盖高原、青藏高原、新疆高山地区,其他地区只有零星分布。沼泽化土地的问题主要是水分过多,通气不良,土温低,植物养分不平衡,应采取工程措施与农业技术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

2土地整治施工的现场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的概念是以科学先进的管理组织、思想、手段和方法为基础,对施工活动所在现场中的生产要素(包括人力资源、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工艺方法、质量检测、建设资金、施工环境、能源供给、工程信息等)进行合理配置与优化,完成施工现场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低耗能,保证工程治疗且保持施工环境文明、安全。在现场管理工作中,对场地的合理使用和科学安排,确保施工与化境的协调统一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土地整治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具体任务包括:导向为市场需求,目标是生产出质量与数量能保证的土地整治产品,将施工项目生产计划规定中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包括产值、产量、工期、质量、成本、资金、安全和利润等施工经济与技术指标;保证施工生产组织与优化以客观规律为依据,完成生产要素配置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在施工过程中引入新技术与新工艺,通过合理化建议与技术革新,将施工中的浪费现象消除,保证工程的高效益与高效率;将人力资源的劳动组织进行优化配置,以民主管理与班组建设为重要方式,改善并提高施工中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思想素质;完善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强化施工任务清单、业务考核与物料限额领取等,减少物料的浪费和能源的消耗,将资金占用与生产储备合理优化,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完成生产成本的降低;进行专业管理的优化,完成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设备、财务管理、安全管理与计划调度的专业管理体系构建,确保这些管理系统能够协调作用,以综合管理的优势完成施工现场工作的有效控制;将施工现场进行标准化管理,保证现场工作能够根据标准完成,确保检查和考核以标准为依据;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的基础工作,保持物资、人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各部门信息流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异常情况的及时解决,保证施工现场可以控制与正常有序的状态;保持施工现场的环境,确保施工过程的文明与安全。

3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的原则

3.1进行动态管理

施工现场的情况是随工程进展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不可避免的经常要对现场平面布置进行调整,但必须在总平面图的控制下,严格按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调整。

3.2建立岗位责任制

按专业分工种实行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把施工现场管理的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有关专业和工种,是实行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的基本任务。例如,土方工程必须按指定地点堆土,谁挖谁负责;砌筑、抹灰用的砂浆搅拌机,水泥、砖、砂堆场和落地灰、余料的清理。由瓦工、抹灰工负责等。为了明确施工现场管理的责任,可以通过施工任务或承包合同落实到责任者。

3.3勤于检查,及时整改

对施工现场管理的检查要从工程的开工起,直到竣工交验为止。检查时问可以安排在月中、月旬和月末。也可按工程进度分,每个分部或分项工程完了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和各工种的施工任务书的结算结合起来,凡是责任区内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结算,责令限期整改。由于施工现场情况复杂,也可能出现三不管的死角,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一旦发现,要及时协调,重新落实,消灭死角。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篇5

关键词:马克思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所有权交易费用

一、产权在双方著作中的表述

(一)概念出现的形式

马克思虽然并未在其任何著作中对产权做出专门的问题研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的独立理论。一般的观点是他使用了其他与“产权”类似的概念范畴来表达产权的含义,这一含义即包含在所有制理论中,因此所有权与产权的含义是相近的,也可以说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就是其产权理论。

相比之下,西方产权学者对于产权的论述具有专门的系统著作,并已初步形成了一个理论框架,属于制度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产权理论的起源

马克思对产权的起源主要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阐述的。他认为,公有产权的产生是由原始共同体所处的自然条件决定的,其动力来源于人类生存的需要。而私有产权是在自然形成的公有产权的基础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制度的演变而逐步产生的。马克思认为私有产权不是永恒的,它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最终被消灭。

西方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主要是从资源稀缺和人口压力等外部条件来研究产权起源的。他们认为,产权就是私有产权,因此产权的起源也就是私有产权的起源,是在产权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经济活动中自然演变产生的。

(三)产权理论的定义

1.产权的分解——财产权利的分解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观点认为,完整的产权总是以复数形式出现的,它不是一种而是一组权利,其中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处理权等。从而确定产权的分解是产权理论分析的必要前提。

同样,马克思认为产权的分解即是财产权利的分解方式,即所有权概念是一个融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于一体,并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分解和分离的科学范畴。

比如马克思在论述地租时,提出了土地所有、占有和利用三个概念,并明确指出土地占有和所有是可以分离的,土地的占有者和利用者并不一定是土地的所有者,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土地所有者、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分工,这种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更加彻底。

此外,马克思在对生息资本和利息的论述中,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也发生了分离,在对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所具有的委托制的特点,指出股份公司制度中的所有权是所有、、管理三权分离的构造,包含了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思想。

综上所述,马克思并不是把私有制或公有制单纯看作是生产资料或产品的归属问题,而是从经济运行过程来考察,把它同企业和生产部门的支配权、交换权、分配权和经营管理权联系在一起,成为产权范围的问题。

马克思对各种权利在所有制关系、方式和特征经整理可见表1所示。

2.一个补充:所有制和所有权

上文指出在马克思的《资本论》概念范畴中,与产权十分相近的概念就是财产所有权。这里我们有必要区分与之易混淆的所有制的概念。

尽管在对于财产的分析上,马克思指明财产具有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两种属性,但他指出财产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人对物的排它的占有关系。其与所有制的演变关系如表2所示。

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有制是一个事实,是一种经济存在,反映是人与人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而所有权则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法律范畴。因此,所有制的形式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随着所有制形式的变化,所有权关系也必然发生变化。

3.产权理论的基础和着眼点

西方的产权理论的着眼点是在对传统西方微观经济学的批判性考查中发展起来的。认为资本主义私有的还不够纯粹,主张通过调整和明确地界定产权,进一步完善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而马克思着眼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和矛盾,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固有矛盾,阻碍着工人阶级利益的实现,因此变革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马克思的观点彻底否定了西方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竞争性市场机制是自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完美无缺、天然合理的传统观点,因此他并不像西方的理论那样是出于完善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而是要资本主义制度。

4.产权的定义

马克思所描述的资本主义所有权是一种以私人间的排他性来界定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并在交易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财产权。

西方产权理论主要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中产权及其结构和安排对资源配置及使用效率的作用和影响。由于西方关于产权的定义大同小异,这里以诺思的定义为例:产权是个人对其所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的占有权利,占有是法律规则、组织形式、实施及行为规范的函数。可见,在西方产权理论中,法律形式具有决定性意义,产权首先是一个法权概念,意味着法权关系决定经济关系。

5.产权的社会关系界定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概念篇6

关键词:土地集约利用;城市化;耦合关系;空间聚类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6)23-6281-07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6.23.069

Abstract:Byusingthespeedevolutionmodelinphysics,thespace-timecouplingrelationshipbetweenlandintensiveutilizationandurbanizationwasanalysed.Andtherelationshipwasdividedintothecoordinateddevelopment,entropyincrease,degradationdisintegrationandanewcyclegeneration.Atthesametime,thecoordinateddevelopmentareawasfurthersubdividedfortheearlyrunningperiod,interimcoordinationperiodandlateantagonisticperiod.Finally,byusingARCGIS10.0softwaretocarryouttheregionalanalysisandspatialclusteringanalysis,JiangsuProvincewasaclusterdevelopment:theSouthofJiangsuregionwashighconcentration,thenorthernofJiangsuareawaslowconcentration.

Keywords:landintensiveutilization;urbanization;couplingrelationship;spatialclusteringanalysis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面积地区出现增划经济开发区,扩大城区面积,这种无序的扩张行为,导致城市土地粗放利用,严重威胁到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因此,第2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提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动土地利用方式根本转变。”

针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国外大体从以下三种角度研究:一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和城市划理论分析研究[1]。二是基于土地资源配置和规划的模式分析研究[2]。三是基于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角度分析研究[3]。而国内则大体从以下两个角度研究:一是通过学习国外土地利用理论研究国内土地集约利用[4,5]。二是通过建立评价指标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

一些学者基于城市化进程中不同阶段发展速度水平,分析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研究表明,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与城市化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实现城市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社会-经济-生态的效益最大化[6]。处于城市化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存在明显不同,从人力资本型集约到资本技术型集约,再到结构型集约,最后形成生态型集约[6]。最后,根据上述研究城市化发展阶段与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关系,制定出合适的土地政策,合理进行土地资源配置。不过,上述研究虽然创新点十足,但几乎都为定性分析,未引入定量模型研究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与区域城市化的时空耦合关系,更没有实证研究。

本研究引入物理学当中的速度耦合关系模型,定量分析土地集约利用与区域城市化的时空耦合关系,以2004、2007、2010年以及2013年江苏省13个地级市作为研究对象,构建土地集约利用与城市化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主成分计算综合因子得分,借助耦合模型,测算土地集约利用与城市发展的耦合度。并基于SPSS17.0和ArcGIS10.0对江苏省进行空间聚类分析。为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土地政策,优化城市格局提供科学依据。

1理论与基础

1.1土地集约利用与城市化的内涵

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是指以提高经济社会总体效益为目标,以现有平均先进生产技术和生活设施为标准在满足生产生活合理环境水平基础上,实现土地资源投入产出的最大化[7]。

城市化的概念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概念是人口城市化,即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转变为城市人口或农村地区转变为城市地区[8]。广义概念是除人口城市化以外,人们通常所说的土地城市化、生活方式的城市化等[9]。简言之,狭义与广义概念之间的关系以人口城市化为基石,城市化的广义概念都是从人口城市化延伸出来的,“人的城镇化”[9]也正验证了这一关系。

1.2土地集约利用与城市化耦合关系

城市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10],土地集约利用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为其提供物质基础和承载空间,土地集约利用与城市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11]。土地集约利用作为一个系统而言,具有动态性和相对性[12],受土地投入程度-土地利用程度-土地产出程度3个因素的制约。土地集约利用系统通过优化土地布局,增加土地存量,来实现城市化系统内人口-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相反,城市化是人类活动的过程导致的,所以空间集聚性是城市化的显著特性,空间集聚成为城市化形成的动力来源[13]。这种空间集聚是伴随着人力、资本以及土地的汇聚。汇聚程度越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越强,汇聚程度越低或分散,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越弱。因此,土地集约利用与城市化系统的耦合关系,将直接影响系统之间的协调发展,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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