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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例(12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3-03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篇1

作为“执政为民,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成果,局大幅度下放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权限,压缩了审批时间,简化了内部管理程序。为适应我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新形势,确保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得到落实,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局实行内部分类审批管理制度

一)将建设项目分四类进行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大小和区域环境敏感程度。

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第一类是指生态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或COD年排放量300吨及以上或SO2年排放量500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类是指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三类是指污染轻、生态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第四类是指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或有利于减轻环境影响,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二)实行审批级次责任人制度,按照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

送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二类项目由分管副局长审批;第三类项目经处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第一类项目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处长审批;第四类项目由经办人员或接件大厅直接办理。

三)未纳入《分类管理适用项目名录》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第三类项目进行管理。

二、适当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若其环境风险小、生态环境不敏感,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评价专题。

二)一般可以直接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情况复杂需编制环评大纲的由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商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利用经批准的规划(区域)环评的成果:

3年内项目环评可以直接引用其数据及评价结论。1.规划环评中已进行环境现状监测的如区域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点说明项目污染防治方案是否符合规划要求。2.规划环评已明确污染集中防治措施的项目环评可简化污染防治措施论证。

且园区仍有剩余总量指标的拟入园项目环评可简化总量控制论证,3.规划环评中已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工业园区。重点说明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园区总量控制要求。

重点征求可能受项目直接影响的公众的意见。4.对入园区项目环评可简化公众参与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

一)原则上须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组织的专家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二)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函审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原则上以专题会议形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

三)应提出评估报告。对一般报告表的技术审查,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含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估。要提出专家组意见或专家函审汇总意见。

四、规范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督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国家和市局审批项目的信息要及时报告我局。对环保设施未能同步建设的建项目,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制度(渝环发〔〕47号)对辖区内的全部建设项目要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加快环保设施建设进度;对项目已建成尚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验收;对未经验收擅自投运的及时予以查处。

二)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13号令)和我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必须在主体工程验收时经认真核实后同步验收。三)对环评批复中关于“以新带老”区域替代”总量控制等要求。

不得再批准其新扩改建项目环评。四)对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运或环保验收不合格的企业。

并作为环保验收审批的依据;对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五)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情况的应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和调查报告。并对结论负责。

五、建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备案内容及要求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4执行。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和高新区分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验收审批情况每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软盘方式报市环保局备案。

其环评审批文件和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文件应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二)区县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六、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一)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社会影响较大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除外)应当执行公示公告制度。

二)应向社会公示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或验收申请后。公示期间公众反映的意见作为环保审批的重要依据。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或验收审批后,环保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三)建设项目的公示和公告时间为5天。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环境保护公众信息显示屏上公布。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进行。

四)公示和公告的内容按《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公告格式》附件5实施。

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公众可在建设项目公示期间。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要求给予回复的环保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篇2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五条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引进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

第三章项目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参与初步选址。项目建议书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十六条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应分别在六十日、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

第十八条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

第四章项目建设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

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用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的设立报批文件,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及环保部门的意见。未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立开发区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阶段,开发区管理部门须按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

建设情况及环境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补充进行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调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成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地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开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设,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运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处以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上款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按其审批管理的权限执罚,罚款缴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7年3月19日公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的意义环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xx届五中全会会议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篇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全面推进生态**建设,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列入**市年度生态示范创建(包括生态县(市)创建、生态示范区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创建、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计划的县(市、区)、乡(镇)、行政村。

二、考核标准

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标准。

三、考核验收程序

(一)市政府每年以责任目标的形式,向各县(市、区)下达生态示范创建任务,各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任务落实单位,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列入**市省级以上创建名单的县(市)、乡(镇),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省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审核)。

(三)列入**市市级生态示范创建名单的村,经过创建,自查达到验收标准的,将申请验收报告、总结材料、技术报告报所在县(市)环保局,由县(市)环保局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市环保局进行正式验收。

四、奖励办法

(一)目标奖励

完成生态县(市)或部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目标,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每个奖励50万元,记重大业绩一次。

完成部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10万元;完成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6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完成部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过环境保护部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5万元;完成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省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总额3万元;完成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经**市环保局验收命名后,每个奖励1万元。逐级申报命名的,奖励金额补足总额。

(二)特色奖励

鉴于生态示范创建的示范性和先进性,为鼓励探索和创新,设立特色奖励,每年在全市范围内挑选2个在生态示范创建中对环境改善、污染治理、生态建设方面具有推广、示范、借鉴意义的生态工程予以褒奖。特色奖励最高金额为5万元,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先进性评价,视其科学性和推广性价值予以一定奖励。

(三)先进个人奖励新晨

对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县(市、区)、乡(镇)、村领导及环保相关人员。奖励名额为全市每年10名,奖励金额为每人20**元。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环保预算,目标奖励和特色奖励资金应用于受奖励单位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处罚办法

对逾期未完成生态示范创建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在全市通报批评,并依据所签定的责任目标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1.生态县建设考核指标

2.生态示范区建设考核指标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篇4

环境影响评价以建设项目的环境监测分析数据为基础,只有运用有效的环境监测手段,根据建设项目拟建地具体的环境情况做出合理的调查和分析,才有可能获得第一手真实的建设项目周围环境质量情况基础数据,才能够对其做出较为正确的、客观的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是对建设项目中污染因素的基本特点、浓度、污染等级、分布概况等做出监测和分析,进一步评估和预计这些污染因素的变化趋势,最终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数据和依据。有了建设项目周围环境因素的监测数据,再根据项目自身气象和水文等资料,构建、验证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预测模型,形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为建设项目的布局和环境监测计划提供重要依据。环境监测分析数据最终体现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成为该项目制定环境保护措施的主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地方环境管理部门核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依据。通过制定合理的环境监测计划,并将其在建设项目中得到执行,就可以实现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有效预防,进一步改善环境保护措施,成为环境质量控制和保护的有效预警手段。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实施环境监测,可以确定建设项目周围环境质量是否达到了地方环境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同时,也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质量指标作出进一步验证,可以体现出环境评价单位的技术水平。

2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中,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因素的干扰和限制,会出现环境监测频率低、监测点位覆盖面不足等问题,就会导致所收集到的环境监测数据没有代表性和准确性,这样一来,部分环境监测数据的结果就不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的实际情况。由于时间、精力和经费的限制,环境评价单位往往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部分监测内容进行压缩或省略,有时候为了追赶项目进度,环境监测单位对于部分环境监测指标和数据的分析未严格遵循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如对于固体废物或土壤监测分析的正常操作应当是让其在自然状况下风干或晾干,再磨碎处理,但操作人员为了节约时间而采用了烘干的方式,这样的检测结果就很可能不准确。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指标的监测方面,可能受到设备、技术及数据统计方法等的局限和不足,致使该监测工作仍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实际的运用价值,这造成了很多建设项目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只是为了走形式而设置,根本就不去进行监测。

3完善环境监测工作的几点建议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篇5

环境监理是伴随着工程监理和环境保护而产生的一项全新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环保行为以及责、权、利进行协调与约束,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最终达到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三种效益的统一。

1.环境监理的作用

由于环境监理的独特性,使得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1)能及时发现工程实施过程出现的环境问题并立即采取措施,从而达到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2)环境监理作为经济独立的一方参与与工程有关的重大环境问题的决策,能实现决策的公正性,有助于工程环境保护的实施效果;

(3)环境监理大量而细致的工作成果促进了环保工作的规范化,实现了环境的污染防治和区域生态的保护,使我国重大工程在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保证了环境效益不受损害。

2.加强环境监理的措施

2.1施工准备阶段

(1)关注施工方案。参与检查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如有违背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优化设计和改善设计工作。

(2)关注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审查施工策划设计单位在施工文件中是否采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设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在设备选型方面考虑了环境保护要求;施工方案是否经过专业评审,是否存在浪费资源能源、产生环境污染因素,是否考虑了减少污染、预防污染的替代措施方案,是否考虑了当地周围环境和敏感保护目标。

2.2项目施工期

2.2.1建立监理工作制度

(1)工作记录制度。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作情况做出监理工作记录(文字和图象),重点描述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巡视检查情况,对于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监理工程师对问题的处理意见等均做记录。

(2)报告制度。编制的环境监理报告包括环境监理月报、季度报告及监理总结报告,报送业主、承包商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函件来往制度。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首先口头通知施工方改正,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对已确认的环境问题,在征得业主的同意下,应通过下发问题通知单,通知承包商需要采取的纠正或处理措施。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某些方面的规定或要求,一定要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同样,承包商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它方面的问题,也要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4)工程例会制度。业主定期组织各施工单位、各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召开工程例会,就上一阶段的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小结,所有的问题进行通报,安排解决上阶段的遗留问题,同时安排下一步的工作。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都可在例会上提出来,能解决的问题当场解决,需要外协的问题安排专人负责,尽快解决,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定期面对面交流情况,工作效率高,透明度好。

2.2.2早期介入

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和教训,工程环境监理在项目招投标期间就应该提前介入,在制定标书文件时就应将有关环境保护条款纳入。否则,环境监理的约束力及法律效率就会降低,环境监理工作也将难以正常开展。只有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施工方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再加上业主对环境监理工作的大力支持,并给予一定的授权,环境监理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监理人员在环境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施工方提出的要求,才能得到解决、落实。

2.2.3关注工程建设内容与项目环评报告中的规定是否相符

密切关注工程建设内容与项目环评报告中拟建的建设内容是否相同,有哪些变更之处。在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中应及时发现工程实际建设内容与项目环评报告中的建设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了解变更原因,分析变更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的变化,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及环境管理部门。

2.2.4密切关注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步建设

在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中应密切关注环保工程的建设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如果滞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滞后原因,向建设单位宣传环保“三同时”制度,让建设单位充分认识到环保工程滞后对企业竣工验收的影响及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提高建设单位对环保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使环保工程能够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在环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密切关注环保设施的类型、规格、设计处理规模及处理效果是否与环评报告中的要求相符合,如有不相符的地方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变更原因,分析变更后的处理规模及处理效果能否达到环保要求,若达不到环保要求,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敦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建设环境保护工程。

2.2.5密切关注隐蔽工程的施工监理

企业的排水工程一般均为隐蔽工程,监理人员应做到熟悉项目隐蔽工程的布设情况,对所有的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检查,留下影像资料,认真记录,便于监测、验收和环保管理部门掌握,防止企业偷设排污口。

2.2.6密切关注施工期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后果

避免野蛮施工、防止环境污染是施工期环境监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施工期,环境监理人员必须确保每天在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发现野蛮施工及环境污染现象应及时制止,向施工人员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通报建设单位加强管理,避免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2.2.7环评确定的环保投资是否得到了保证和落实

在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中应随时掌握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并与环评确定的环保投资相比较,如果差别较大,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原因,督促建设单位,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投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工程质量。

2.3项目试生产期间

(1)密切关注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是否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2)密切关注有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有没有发生因环境污染或扰民造成的群众上访告状事件。

(3)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应出具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参加验收。即工程环境监理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理工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环保验收的通过与否。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篇6

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奠定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际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及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上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篇7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县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县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县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县域的重点区域、重点湖库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

(三)督检查全县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全县境内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城乡之间的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县域重点流域、湖库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保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县域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编制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县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县域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六)负责全县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七)审批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承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二、机构设置

(一)领导职责分工

局长:主持全局行政工作:1、领导、协调、检查、指导全局的各项工作;2、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领导并负责全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及地方性环境法规的制定工作;4、负责监督财务收支;5、负责局机关人事工作、纪检工作、干部考核、干部管理和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6、其他

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3、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4、经常同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和工作;5、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

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业务工作:1、分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县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承办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4、承办环境污染调查处理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5、承办指导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对环保设施进行监督管理;6、其他

(二)温宿县环保局内设环境监察大队、行政办

1、环境监察大队:

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及县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承办环境污染调查处理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承办指导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对环保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2、行政办:

主要职责:综合管理局机关综合性事务,处理各类文件等工作。三、办理事项

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审批;

2、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3、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权限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

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行政许可证的许可;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五、申办对象:单位和个人

六、办理条件

(一)1、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2、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3、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要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所在地环保部门预审;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确认,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4、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资料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经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预审后;小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后,方可审批。

(二)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审请验收时,应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按规定格式编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4、环保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三)1、必须在准备排放十五日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放许可申请报告。2、环保部门收到报告后,组织人员到现场勘察周围环境状况并结合工艺流程和可能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进行综合论证后方可审批。

(四)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论证,并现场勘察。3、经营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领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4、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五)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许可

七、公开承诺

1、向社会公开各种环保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收费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2、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3、实行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内,报告表10工作日内,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4、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试生产验收时限,试生产审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三同时验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5、加强环保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实行首问责任跟踪制度。

6、改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机关作风,热情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凡来环保局办事的各界人士,符合政策规定的,当天能够办的事当天办,当天不能办的事讲明原因,约定时间办,决不推诿、拖延时间,对不符合政策的坚决不办,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

7、对环保系统内、吃拿卡要、欺诈勒索,不给好处不办事和违背政策办事等现象,欢迎社会各界群众踊跃举报。对群众的揭发和举报我们将组织人力进行检查,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监督规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坚决纠正,一律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2、对乱收费、乱罚款,以收代罚、越权执法所得的经济收入一律责令退回,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出具伪证,徇私枉法的人员一律要取消执法资格、清除出农业队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1篇8

资源、环境、生态危机凸显,如何建设美丽中国

总得票率:77.73%

紧迫程度3.62复杂程度3.43尖锐程度2.90关注程度3.42

(最高值为5,最低值为1)

入选理由:当前,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制约越来越凸显,另一方面环境污染严重,环境状况总体恶化趋势没有根本遏制,只有建设美丽中国,才能解决这些问题。建设美丽中国,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同时,生态文明本身也是中国发展的新机遇,有利于抢占以绿色经济为代表的新一轮国际竞争的制高点,赢得新的发展主动权。

十报告:“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建设美丽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称得上是部级的难题。十将“美丽中国”写入报告,表明我们党充分认识了资源、环境、生态的现实困境和深远意义。

挖掘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自然观,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挖掘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自然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领会和贯彻十精神,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一直重视广泛借鉴吸收世界人类文明成果,使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无论是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还是加强党的民主建设等,都是党充分借鉴了世界人类文明的成果进行的理论创新。

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要克服一些过去相对狭隘的思想观念。我不赞成把马克思主义区分为建设的马克思主义和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但必须承认的是,我们所处的时生了深刻变化,现在不是战争年代而是和平建设时期,经济全球化的基石在不断加强,这些年来我们根据时代条件变化挖掘出了马克思主义的许多题中应有之义。

比如我们现在强调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问题,马克思认为那些“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的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本身就是自然界”,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告诫我们:“我们必须时时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绝不像征服和统治异民族一样,决不能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存在于自然界的。”

马克思、恩格斯这样一种把自然、环境和生态摆在对人的优先地位的观点,深刻体现了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这一彻底的唯物主义观点,它充分说明了在人与自然、环境、生态的关系中,自然、环境对人具有客观性和先在性。罗马俱乐部把生态问题作为一个需要全人类广泛关注的问题提出来,是因为这是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问题。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有着全球化的、预见性的眼光。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历史观和环境哲学中,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随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全球已经进入一个“人们在肉体和精神上互相创造着”的时代,在全球关系日益紧密的今天,生态价值已经具有超国界性的特征,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面对自然界开始报复人类,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生态失衡、社会动乱,一次次敲响警钟。尽管他们坚持利己主义和大国优越感,一次次地把大量污染性的工业,甚至工业垃圾转移到不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保护自己国内环境的目的,不惜加剧全球环境污染,但很多有识之士已经对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提出了批判,民间环保组织、绿色运动蓬勃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构建生态文明,表明我们对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承担起了自己的历史责任

就一个社会的和谐来说,当然存在多种需要协调的关系,但归根到底,无非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就这两方面来说,人与自然、与环境、生态的和谐更具有根本性。它是整个社会各种因素协调的基础。

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世界环境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其后1980年联合国制定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到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发表的《里约热内卢宣言》、《21世纪议程》等5个文件,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一切说明: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全球视野和世界主义的胸襟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置全球价值于不顾,眼睛只盯着本地区的发展,甚至向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机的生态霸权越来越遭到世界人民的谴责。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爱护地球这个我们共同的家园,越来越成为一个超越国界、超越种族、超越信仰的人类共同价值观。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经过了曲折发展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虽然消除了资本追求利润冲动下对自然的掠夺,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为了追赶发达国家,我国长期沿用的传统扩大外延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以资源换增长,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系统呈现出由结构性破坏向功能性紊乱演变的态势,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愈来愈面临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的制约,经济增长和生态环境之间已经出现“新结构危机”。因此,高度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环境和生态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问题,不仅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和基础,必须引起高度警觉和重视。

我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就制订和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提出中国特色的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1997年,可持续发展与科技兴国战略一起写进了党的十五大报告。党的十六大报告更是把科学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中指出了坚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十七大报告中提到:“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并强调要促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

科学发展观是面对现实挑战作出的理论选择,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处在大规模的经济恢复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之初,我们提出“发展是硬道理”,把生产力的增长放在第一位;可是到了今天,生态文明问题日益引发关注,这就为我们将其纳入我们的理论体系打下了基础。这不仅是对现实挑战的理论回答,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自然观的继承和发展。

十报告中强调:“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这充分表明我们对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承担起了自己的历史责任。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从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将原有工程中相同种类的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解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负责,具体委托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营农场总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的环境现状及发展规划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同时报给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审查确定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项目选址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

(二)污染比较严重的;

(三)生态改变比较明显的;

(四)机场、核设施等特殊项目;

(五)市政废水、废气、废渣集中处理工程。

排放的污染物,只对单一环境要素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可编制专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选址合理、投产后对环境影响不明显的建设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八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

第九条承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其评价业务范围,符合评价条件的,方可开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条环境影响报告中有关环境要素的基础数据及资料,由环境保护、水利、气象等部门按规定提供,数据不足时,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地补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环境影响报预审申请,并按预审意见行进补充和修改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后,应当分别在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又不作说明的,可视为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建设地点、防治措施发生较大改变时,建设单位应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环境影响报告,由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必须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规定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编制,经原审批环境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和减少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恢复因施工而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完成情况,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运转情况、治理效果、达到指标,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产或使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者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核评价业务范围,擅自进行评价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补办审核手续;对未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但评价活动超出规定范围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污染的,责令采取防护措施,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防治污染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全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二)项修改为:“未经审核评价业务范围,擅自进行评价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评价活动,补办审核手续;对未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但评价活动超出规定范围的,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1篇10

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了重要的议题,为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将于2013年7月15日——8月7日组织十六州、市进行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新闻会,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主任李茜主持。十六场新闻会分别以“幸福昆明”“魅力德宏”“妙曼普洱”“和谐楚雄”“宜居大理”“梦想红河”“神奇文山”“幸福玉溪”“活力曲靖”“神奇西双版纳”“好梦丽江”“生态怒江”“和谐迪庆”“绿色临沧”“奋进昭通”“休闲保山”为主题。各州市的党政一把手分别莅临现场,回答记者提问。本刊将持续关注十六场新闻会,本期对昆明、德宏、普洱、楚雄、大理、红河、文山、玉溪等八个州市进行综合报道,下期将对余下八个州市进行持续报导,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美丽云南,碧水蓝天,莺歌燕舞,凤翔九天。

2013年7月15日上午10时,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的“美丽云南·绿色家园”主题系列新闻会在昆明海埂会堂举行。自7月15日起,全省16个州市将分别介绍各自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采取的有力措施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客观地反映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回首党的十和云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报告及文件精神,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建设生态美丽云南,已经成为云南最大的省情。

“我们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保护生态,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中共十报告中这一充满激情和期待的号召,引起了人民大会堂内与会代表们雷鸣般的掌声,同时,也引起各级政府和全国人民的重视。

党的十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文明,并首次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总体布局的高度来论述。要实现真正的国富民强,必须守住“绿水青山”。那么,如何实现“美丽中国”?报告也给出了答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围绕建设“美丽中国”,4600多万云南人民将致力于建设最美丽的云南,而生态文明、环境治理首当其冲。云南有其得天独厚的天然和地理优势,云南以其蓝的天、净的水、绿的山、以其美丽的西双版纳、香格里拉、大理、丽江等而闻名于世。

2013年1月4日,云南省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牢牢把握“永续发展”这一文明理念,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再次清晰呈现“美丽云南”的具象愿景。

省委、省政府作出“生态是云南最大的省情、最突出的优势,是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希望”的判断,推进科学发展、绿色发展的务实之举在云岭大地全面实践。七彩云南行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公园建设等等,一系列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良性运转的行动成为重要力量。

2013年6月26日,省委书记秦光荣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决定(送审稿)》。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篇11

序号

法条

版本2016年7月修改版本

法条

版本2018年12月修改版本(现行版本)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解读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解读

1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取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仅保留审批权。

2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不合规的类别,以及降级或吊销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处罚,同时明确了罚款金额。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处罚力度加大,涉及处罚智能部门及人员增多,将对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环评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3

第十七条第二款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进一步方管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加大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质量考核力度加强。

4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

5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6

第十八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7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生态环境建设报告范文

一、生态文明建设在党的执政战略中的理念定位

(一)报告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目标:“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实现“天蓝、地绿、水净”关乎到中华民族复兴大业,关乎到“全球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党的执政战略中的理念定位:“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

(二)报告制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报告指出:“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发展方向上坚持“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报告从“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做了战略部署,是新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纲领。全方位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报告指出:“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三)十八大报告强调了全民“合理消费”的理念。在十七届五中全会报告中已经提出:“要合理引导消费行为,发展节能环保型消费品,倡导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模式”。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如何实现“合理消费”?一是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二是增加政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和社会事业比重,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良好的居民消费预期。三是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发展新型消费业态,拓展新兴服务消费,完善鼓励消费的政策,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二、生态文明建设在党的执政战略中的策略定位

报告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建设生态文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在一起,构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的布局。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这样的高度,在我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反映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的创新成果,这标志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建设即将迎来一个质的飞跃。十八大报告在整理这一战略思路时,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新境界。从党的十七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到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五位一体”新布局,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从而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从更高、更权威的层面上确定了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便更加明确地由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位一体发展到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位一体”。在十七大上,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说明,在描述今后几年的工作任务时,实际上已经赋予了生态文明与其它文明同等的地位。2008年1月29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贯彻落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必须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2008年9月19日,他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我们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加快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2008年12月15日,《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他提出“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更好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应对来自国际环境的各种风险和挑战,迫切需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2009年9月29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他强调在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问题上,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显著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显著加快民族地区保障和改善民生进程,全面推进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中“五位一体”的格局已经形成,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文明体系。中国面临创造生态文明的良好机遇,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中华民族崛起和繁荣的重要途径,而且是为人类做出新贡献的重要途径。通过人民创造性的生态实践,通过价值观的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中华民族将积极建设生态文明,为人类做出新贡献。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报告中,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题,指出:“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逐步提出,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从改革开放初期强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到现在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我们党不断总结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深化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丰富治国理政实践,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宣示了中国迈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征程。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不但会使全国的经济、社会、环境、民生面貌焕然一新,而且将对世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有利于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在实践和认识上不断深化的重要成果。

三、生态文明建设在党的执政战略中的政策定位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经历了一个从萌芽认识到成为国家意志的认识过程,生态文明建设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经历了一个从简单的环境污染治理到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和全方位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在此过程中,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也日益完善,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十八大报告对以往的生态文明政策作出了新的总结和要求,即执政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四项新政策。

(一)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一是关于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十七届五中全会报告中提出了:“按照全国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形成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对人口密集、开发强度偏高、资源环境负荷过重的部分城市化地区要优化开发”。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给自然留下更多修复空间,给农业留下更多良田,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二是关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十七届五中全会报告中对“主体功能区战略”提出了设想:“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构筑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逐步实现不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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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科学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十八大报告对此战略从更加高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提出具体的要求,即“三个格局”:“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报告要求:“加快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推动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三是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报告指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二)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

一是强调利用和管理资源。报告指出:“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二是强调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报告指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三是强调水源的使用和管理。报告指出:“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四是用两个“严”字强调有限土地的使用。报告指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五是矿产方面。报告指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六是再次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报告指出:要“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三)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

一是生态修复工程。报告指出:“要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二是“加快水利建设,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三是“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四是“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同国际社会一道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四)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