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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6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3-05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态势分析应对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的横纵矩阵发展而产生的,它的产生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震荡,随着技术的发展、观念的转变,这种冲击和震荡将不断加强。如今,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技术都得到了快速发展,大数据成为“潮流”,在这样的驱使下,互联网金融又出现了诸多的新态势,金融改革和创新又进入另一个新层面,若是不把握住这些态势,将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科学的调控。笔者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互联网金融B势的应对之策,具体如下。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分析

1.行业格局激荡

互联网金融虽然产生及发展时间并不算太长,但是因为利益的富集,其发展十分迅速,看上去行业前景一片“大好”。但是,溯及根本,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尚未统一,监管力度也不甚理想,在准入退出管理、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消费者利益保护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漏洞和问题,无良平台跑路现象屡见不止。长此以往,信息不对称现象将更为明显,信任危机将持续发酵,造成行业的恐慌。而与此同时,那些优质借贷群体、需求群体的需求则无法得到满足,P2P网络借贷的作用和效率将大大降低,此外,部分平台自融自用、违规拆标等行为也是数见不鲜,这肯定不是我们所期望的,但是这种态势是必然的。这种局面一旦出现,行业内部必然陷入格局激荡发展阶段,虽然伴随监管部门的整顿会有所缓解,但是总的来看,仍然是大浪淘沙、优胜劣汰的乱局。

2.法律体系完善

从我国漫长的立法周期、复杂的立法程序来看,短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是不现实的,但是立法、法律完善的步伐却是不会停的,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宏观背景、微观需求是政府以及监管部门不得不得面对的。自2010年以来,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立法不在少数,诸如第三方支付法规、中筹融资法规、互联网保险法规等。如果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单轨”来看,法律的外部影响效用却是有限,但这主要是因为经验缺乏、互联网金融发展过快、行政滞后等原因;而从法律建立、法律完善、法律监管这一“轨道”来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建立、发挥效用却是不慢。两者相看,从中长期态势来看,法律体系的完善将滞后于互联网金融问题、风险,但是法律体系完善速度随着经验增长、专业人员增多、资源的汇集将不断加快。

3.支付系统变革

随着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两者在技术层面的融合将更为深入,合作范围也将更为广泛,这势必会对金融交易产生微妙的影响。届时,移动支付将与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的融合过程加迅速加快,个人、企业大小额支付将可以在可以依托移动互联完成,替代现金、支票等银行结算支付。央行的《2015年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的相关数据就显露出这一态势,“全国银行机构共处理电子支付业务271.38亿笔,金额553.07万亿元”,从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电子支付业务数量很大,且移动支付业务增长也很快,显然这将对支付系统的变革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4.金融服务拓展

互联网金融汇集了大量的新技术,诸如云计算、搜索引擎、大数据、移动互联技术等,当技术汇集、综合到一定程度,互联网金融的角色也将更为多元、综合。一旦其在金融行业的综合性、成长性达到一定阶段,就会突破专业化和分工的界限,拓展金融服务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提供更为丰富、高效、多元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态势的应对之策

1.建立适应性监管体系

要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发展,建立适应性监管体系势在必行,具体来说,要做到如下几点:其一,做好准入、退出管理。为了整治行业乱局,当局应该严格准入退出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退出都应该有法可依,严格制定准入标准,规范退出机制;金融机构不能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其二,实现全面监管。在监管上应该力争“全面”,实施一体化、穿透式监管。

2.加强监管技术支持

为了更好地防控风险,应该做好金融科技方面的科研工作,建立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只有建立了该系统,才能更好地进行网上巡查、数据分析、监管控制,及时发现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及时采取对策,确保投资者安全。

三、总结

互联网金融乘时展之势,汇大量新技术,与传统金融排斥、融合共济,理清其发展态势,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控制,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态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应对对策,希望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罗锦莉.重构互联网金融银行决战新思路[J].金融科技时代,2015(05):41-42.

[2]张惠.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态势与商业银行应对策略研究[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4(03):155.

[3]艾亚.传统金融机构怎样看待互联网金融[J].国际融资,2014(03):128-129.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挑战

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的金融活动便是互联网金融,这是以传统金融为基础,将科学技术进行引用所触发的金融创新,通过互联网进行资金融通以及金融活动,产生的创新性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盛行让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压缩了,传统金融在客户和资源的转移后,意识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威胁与挑战。

1.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内涵

1.1传统金融定义

墓阋迳辖玻传统金融具体是指货币的兑换结算、货币的发行保管以及贵金属的买卖等一系列的资金活动。在某种时候,我们可以将其视作是资金的融通。传统金融是经济发展的命脉,也是维护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重要脉络。

1.2互联网金融概述

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它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和操作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进行金融活动,我们可以将其看做是互联网技术在传统金融中的应用,是所有在互联网背景下进行的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是时代的标记,也是最为浓墨重彩的一笔,它大大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让金融活动更为便捷高效,也更加注重使用者的感受,是金融领域一次重大的革命。互联网金融是由传统金融机构例如网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例如现行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渠道两个部分组成的。互联网金融是一次伟大的创新,它更为人性化也更为高效,还创造出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推动了经济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

2.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2.1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

作为一种技术的进步表现,和科技智慧的体现,互联网金融不管是从服务原理还是服务渠道以及服务广度,都与传统金融有着巨大的差别。在渠道方面,前者利用信息网络来进行客户服务,而后者是以实体柜台为依托,互联网金融不需要进行场地的建设和大量人力的投入,是一种服务模式的创新。它利用信息技术可以让客户更为方便的进行业务的办理,只需要通过网络动动手指就能完成操作,相比传统金融更加的便利,既节约了时间又节约了人力,更提高了效率,比传统金融更适合现阶段的社会节奏。

2.2管理方式的创新

根据不完全统计,之所以互联网金融会在短期内迅速占领市场,其根源在于互联网金融的高效便捷。正像支付宝一样,早前在日本还因为它的快捷支付功能让外国人视为“黑科技”,我们不难看出,在“科技改变生活”这一口号中,互联网金融切实掌握了其精髓,真正做到了快捷高效,以人为本。也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应用,管理方式也得到了创新,不再是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而是进行大数据处理,即用网络进行管制管理。管理方式更加的精确化以及高效化,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

2.3经营环境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是以信息网络为操作平台的,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影响,而传统金融则不同,不仅需要进行场地建设以及大量的人力支出,还受到时间的限制,若是不在工作时间范围内,就无法进行业务的办理,这让其不管是在时间上还是在地域上都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互联网金融只要通过特定的软件和编程便可以控制金融活动的进行,包括货币交易以及其他方买卖。另外这种交易是在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下进行的,不仅能为客户提供数据指导还能够利用这些信息来进行金融行为的引导。正是由于这种新的经营环境,更加科学透明的经营环境,不仅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服务,还进行了产品的创新和业务的扩张。

3.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挑战

3.1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界限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金融行业的界限划分得十分明确。一直以来,中国金融体系的资金主要由银行体系进行配置,所以只有银行才能完成存款的吸收,以至于整个金融行业被银行垄断。但是,现如今,伴随着支付宝、微信、众筹等一系列的第三方支付以及其他金融模式的推出,打破了这一局限,将信息技术应用到了传统金融行业中,迫使传统金融进行开放,这些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仅让银行的传统业务受到影响,存款减少、贷款减少,直接导致了银行的利润空间被压缩,并且让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纸质货币。互联网金融不仅大大削减了中间程序所带来的资源浪费,也大大地提高了使用者的使用观感。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扩张,已经逐渐的对传统金融的核心业务发起了冲击,给传统业务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压力,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3.2改变了传统企业资金供求模式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与发展,我国一些企业资金开始以需求为中心,摆脱了传统资金供给的发展模式,与此同时,也在改变着我国传统企业的借贷方式以及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随着QQ群、微信群以及微博等新载体的出现,很多网络用户借助此类新载体完成理财任务,而且需要我们明确的一点是这些新载体的出现逐步摆脱了传统金融中中介的束缚,使得广大用户无需出门,借助互联网就可方便地实现交易过程。

3.3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新渠道

在国内,大型企业的数量是有限的,我国经济的大多组成是由中小企业构建的。而在传统金融中,中小企业的贷款是非常繁琐和不利的,受中小企业的组织规模和其他因素影响,以及传统金融机构客户定位的原因,中小企业的融资一般都比较艰难。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中小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改变,它为这些贷款困难的公司提供资金渠道和支持,用P2P模式来弥补传统金融的覆盖不足问题,让民间资本得到较好的利用,最大程度地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

3.4对传统银行业务产生冲击

当前的银行制度是非常繁琐的,银行业务办理必须依照银行的规章来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情况出现。为了避免违规操作带来的风险,使得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经过多个流程和多个部门,这就让银行的办事效率大打折扣,不仅没有做到人性化服务,还浪费了客户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这种僵化的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面前更是明显,这导致大量的银行客户转移到了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崛起,银行不得不对自身进行转型,将互联网金融进行引入和合作,让自身适应现有的金融环境,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篇3

第一,金融科技不是昙花一现,正在步入理性繁荣时期。

金融科技到底覆盖哪些范畴,会是昙花一现的浪潮,还是长期持续的变革?换个角度看,金融科技与几十年来的金融机构信息化、电子化、数字化有哪些关联?与几十年来普通商业机构全力切入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的工作又有哪些区别,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当下金融科技的范围囊括了支付清算、电子货币、网络借贷、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智能投顾、智能合同等领域,正在对银行、保险和证券领域的核心业务产生巨大影响,判断正在摆脱野蛮生长,进入理性繁荣时期。

理性展望金融科技的价值,在于解决以下三个问题:金融业务创新、交易安全高效,技术与智能融合。简要回顾金融科技的过往,可以更清晰的看出这种趋势:

早期1.0阶段主要是IT加金融,实现金融业务电子化和自动化,商业银行的信贷、清算及综合业务系统就是典型代表。

2.0阶段重点是电子金融渠道的变革,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呼叫中心、自动设备、移动终端渠道汇聚大量用户和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拓展。

3.0阶段是技术引领,许多科技企业开始进入金融市场,借助网络、机器、数据、用户信息、交易行为提供创新的金融服务。

4.0阶段即是金融机构和科技机构加速融合,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形式主要以数字化形式提供,大量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侧重与金融服务结合,包括人工智能、VR、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更多的用于金融交易和产品之中,这一趋势应该会持续未来相当长的时间。

详细考察中国的金融科技活动,主要集中在三大类机构,包括传统金融企业、新兴科技(互联网)公司、支持服务(通信、基础设施、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主要的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销售(基金、保险),消费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征信与数据服务等七类,未来一段时期这些业态将不断创新,日益繁荣。

其次,金融科技专注服务于新实体经济,要特别重视创新,推动人工智能。

金融科技成为热点,与当下中国企业和居民金融资产积累较多、互联网盛行、金融交易日趋活跃的社会经济环境相关,也与中国努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化以及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新实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相关。毫无疑问,金融科技提供了一种平等、独特的新型供给。

在较长时期内,我国金融业态较为单一,金融机构几家独大,金融供给严重不足,一直以来在传统范畴内谈创新,没有大的进展。直到互联网、移动技术普及,市场上开始出现了大量的创新业态,比如第三方支付、线上理财、互联网保险、众筹等等,真正服务了更多层次的金融需求,对传统金融似乎有了颠覆的可能,与新实体企业的结合更为紧密。

从现在看,中国是金融科技的受惠者,是全球金融交易最活跃、支付最便利、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国度之一。比较而言,在整体金融最发达的美国,线下金融体系比较发达,金融科技的角色被定义为覆盖传统体系的遗漏客户和市场缝隙。

在中国市场上传统的金融供给本身就不足,金融科技的发展可以填补这个空白,并且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形成高速扩展,吸纳科技人才和创新技术,具备了占领先机的可能性,为普惠金融和共享金融提供了最好的解决方案。

在金融科技领域,未来几项新技术的发展很可能会爆发出巨大的商业价值。

一是区块链,降低了交易和信任风险,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运作成本,在征信、股票交易、P2P的跨界支付、汇算、结算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二是大数据数据挖掘,支付有金融和数据的双重属性,支付场景拥有的数据资源是进一步发展为信贷、征信等复杂金融业务的基石。社交媒体可以整合个人消费领域、安全领域的众多信息,直接转化为金融服务的提供平台。搜索引擎可以将用户流量引入到金融领域,未来可以方便地使用大数据开展智能分析。

三是人工智能,可能使得中低端的分析活动被大面积替换,在时间维度上预测,优化风险定价模型,减少情绪化干扰,优化博弈的策略。人工智能全维的应用到互联网金融及相关领域,它从金融及商业数据中大量提取有用信息,对信息加工判断后反馈给金融机构决策,实时反馈给用户选择,从而降低双方交易的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驱动金融产业的智能化发展。

第三,金融科技必须高度重视社会责任推动生态的进化和净化。

金融科技产业在发展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一是提供普惠金融服务,节约社会成本。金融科技为普惠金融提供了最高效的工具,带动了先进技术在金融业的创新应用,极大地节约社会成本,帮助全社会跨越数字鸿沟。从实践看,当前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金融科技创新企业,一旦构建起整个生态系统,在资本市场上就会获得较高估值,实际上是对其底层数据以及先进技术的认可。社会各界都应该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生态的进化。

二是拥抱监管、在发展中管控好风险。金融科技产业必须学习在监管中发展,管控好各类风险。只有清晰、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接受监管,才是行业的福音。打球,似乎是一时占了监管的便宜,长期看,没有规则和规矩,丛林法则下,今天的获胜者,今晚就会被更野蛮的对手颠覆。

当然,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结合我国金融科技的特点,起步较晚,供给不足,监管部门倾听产业界的真正发声,要注意配合产业契机,防止分业监管和跨界经营的制度性错厄,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净化。

今年是金融风险防范年,提醒所有的从业者、创新者和投资者重视风险。全社会必须通力合作,才能为金融科技发展营造好的环境。

一是加强立法和执法,近年来支付诈骗、理财黑平台大量出现,但违法成本极低,即有法律的原因,也有执法的力量缺乏。

二是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欺诈行为、失信人终身记录,重点跟踪关注。

三是加强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用户的辨别能力,在面对形形的金融科技产品服务时,最直接的防护就是用户安全意识的提高。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篇4

1.1成本低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进行资金交易的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对方的信息,根据彼此的利益需求,制定合适的交易定价、交易内容等,实现资金交易。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金融交易,可以节省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消费者直接通过网络平台了解金融产品,这有效地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促进了金融产品的销售。

1.2效率高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科学技术为支撑,可以为用户快速地进行金融产品计算、办理金融相关业务等,促使金融交易和金融业务快捷便利地进行。

1.3覆盖广当下网络技术的有效覆盖,促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在网络环境下顺利进行,用户可以不受地域、时间的约束,随时随地地进行金融产品查询、购买等行为,这充分说明互联网金融覆盖面较广。

1.险大之所以说互联网金融风险大,是因为当前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约束存在一定缺陷,因而网络诈骗、金融违约等问题层出不穷。另外,我国互联网的安全程度并不是非常高,容易遭到黑客、病毒的侵袭,使得互联网无法正常运作,这会给互联网金融的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

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金融风险

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扩大了金融业务范围,降低了金融成本,提高了金融业务办理速度,但它存在的金融风险同样不可忽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作依托,在开展和执行各项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各种技术的应用是非常关键的。保证各项技术的有效应用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有序、合理、快速地实施。然而在应用各种科学技术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一些技术问题,致使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受到影响。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技术风险有三方面。

2.1.1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与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是否合理、有效有很大关联。目前常见的系统性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

(1)加密技术不完善。依靠计算机系统,互联网金融业务才能顺利的开展和执行。但在应用计算机系统的过程中如若加密技术不完善,一旦黑客攻击或病毒侵袭,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金融信息将会被破坏或盗取,系统终端可能被攻击,致使互联网金融受到重创。

(2)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目前互联网采用的传输协议是TCP/IP协议族,此种协议最大特点就是信息沟通流畅,但存在的最大缺陷是安全程度低。这使得目前互联网金融安全防范效果不佳,信息传递、资金转移过程中容易被盗取。

2.1.2技术选择风险因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系统性的安全风险,所以选择适合的互联网金融技术来解决安全问题是系统维护者需要仔细考虑的,但互联网金融技术的选择也存在风险。如若互联网金融技术设计存在缺陷或操作不当,可能引发信息传输低效、技术运用效果不佳等问题,致使互联网安全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大的危害。

2.1.3技术支持风险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受技术限制或运用成本有限等因素的困扰,互联网金融所应用的技术不能够及时地更新或更换,这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在进行某些高端服务的过程中技术难以满足要求,如若强制应用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坏。所以,互联网技术支持不到位也会影响整个互联网金融的运行,容易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技术支持风险。

2.2业务风险

2.2.1操作风险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系统来看,互联网账户的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与客户的信息交流等与互联网安全操作有很大关联。如若互联网操作过程中交易主体出现操作错误,可能会导致业务风险产生。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操作要求、操作流程等方面不够了解,交易主体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操作失误,极大程度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给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2.2.2市场选择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如若出现市场选择风险,其来源主要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出现“柠檬市场”。所谓互联网业务信息不对称是指在虚拟的互联网环境下,金融业务主体为用户提供不准确、不恰当的信息,这使得市场选择欺骗性,可能使用户丢失资金,此种情况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产生的“柠檬市场”是指在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金融产品定价低、服务质量差的金融业务被广大用户所接受;而金融产品定价高、服务质量高的金融业务不被接受。这种不良的市场选择现象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良性发展,容易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市场选择风险。

2.2.3法律风险虽然我国出台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但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比较落后和模糊,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致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不良人员钻法律的空子,开展不正规的金融业务活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不断地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是降低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关键。

3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3.1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构建完善、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可以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的安全性,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构建,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3.1.1改善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为了保证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有效地实施,应当对计算机系统的防火墙、密银等安全防护功能进行强化,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避免其受到黑客或病毒的侵袭,以此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安全的环境中运行。

3.1.2加强数据管理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或数据不被盗取、破坏,以及丢失,应制定统一、合理、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按照此标准规范,选择适合的互联网金融技术,并且设计制订合理的技术应用方案,科学地运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加强互联网金融实施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降低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

3.2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监督、控制,最大限度地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实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当然,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有效应用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调整风险管理制度、约束风险管理、优化风险管理环境等,监督风险管理有效实施。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时,需要注意两方面:其一是加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内部控制,通过制定完善的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等来有效的控制互联网金融业务,促使金融业务有序、规范、合理地实施;其二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客观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估体系,通过信用评估体系对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确定个人或企业信用良好的情况下,允许双方进行互联网金融业务。

3.3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对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应当加强互联网金融法制体系建设,不断地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业务,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创造条件。对于互联网金融法制体系的建设,可以通过加大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力度,填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空白,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等,以此来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和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而努力。

4结语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规范

互联网金融监管指的是金融主管或监管执行机构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为推动经济发展等,按照金融法规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活动。但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背后,金融风险、监管问题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亟待探究的重要课题。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保证金融系统稳定

较欧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并不完善,除了近几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管理办法,众筹融资机构、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均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来约束其行为[1]。而监管法律的缺乏会放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只要遭遇风险,金融系统势必会承担消极影响。

因此,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法律。一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立法的完善,不仅要设计法律条文,还应以既有的法律为基础进一步健全监管细则,提高立法层级,促使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规范经营;二是众筹融资机构应完善立法,解决在股权众筹融资中有悖于现行《证券法》之处,并依据该思路适当修订《证券法》,增加有关众筹融资的法律条文;分别针对众筹融资的发行者、投资者、众筹平台三个层面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法律;三是独立针对P2P网络借贷机构立法,以加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通过相应法律条文的制定来约束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是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途径。一是政府监管机构务必要明确责任,尤其是当下实施金融监管最主要的部门更应细化监管责任,分别在证监会、银监会下专门设立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部门,主要负责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与稳定;二是积极建立行业协会,并制定自律原则。建立行业协会能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的规范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自律原则的制定能对监管机构的自律监管起到辅助作用,从而尽早在行业内部完善规范原则。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当下已经成立了行业协会,也就是由银行会批设、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支付清算协会,从而建立健全微观监管细节;三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社会监管体系。社会监管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包括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传媒等,社会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健全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外部监管,监管角度变得更加多面化,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也将更加完善[2]。与此同时,社会舆论可促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解决自身问题,为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保障。

三、坚持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防范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的不断强化能有效防范其网络技术风险。一是积极开发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体系里,软硬件系统大多都源自国外,自主研发的金融设备严重缺乏,只有快速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技术,包括数据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才能使软硬件设施防御安全风险的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使国家金融保持安全性;二是加大在互联网金融软硬件设施方面的投入。在软件方面,应加大互联网金融网站访问的安全性,采取身份验证、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盗取信息;在硬件方面,应加大投入计算机物理设备安全性的力度,加强研发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开展各项业务;三是统一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金融业应使信息技术标准及规范与国际保持统一,提高互联网金融在其系统内部的协调性,从而加强监测、预防各种各样的技术性风险。

四、注重科学披露互联网金融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权益保护是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投资者缺乏互联网金融的专业知识,且识别和承担风险的能力都较低,但不定期审查、实时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机构是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涵盖开展业务、实施交易的全过程[3]。

一是监管机构应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机构强制提示风险、披露信息,并监督信息的真实性与风险程度,如果没有依据规定进行提示,就应警示、惩罚、公告;二是凭借权威信用评估机构的影响力,定期将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布出来,从而对其信用状况进行实时监督;对互联网金融的所有从业人员也应开展工作绩效及信用评价等工作,公开提供信贷业务的人的信息,避免发生不合理、不合法的互联网信用交易;三是监管部门应要求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均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并加强对相关数据的分析,从而使业务的管理与运营更加透明,促使投资者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信息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包括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等,从而基于行业自律加强信息披露。如此一来,金融监管部门就能帮助投资者科学评估互联网金融产品及风险,增强投资者信任互联网金融的程度,在两者之间形成良性的循环过程,确保互联网金融取得可持续发展。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并非只依赖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更重要的是将传统的金融服务与互联网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从监管法律、组织体系、信息技术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坚持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为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尹海员,王盼盼.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体系构建[J].财经科学,2015(09):12-24.

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众筹融资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6月,我国网民总人数已经达到6.68亿,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48.8%。在现代信息技术日益进步,互联网不断普及和传统金融服务难以满足人们需要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而且发展迅速――诸如结算支付领域的支付宝、财付通、手机银行、微信支付等;在电子商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P2P、B2B、C2C、B2C等模式;投融资领域的余额宝、人人贷、人人投等众筹融资(Crowdfunding)模式。互联网企业(包括电子商务企业、搜索引擎、新闻门户网站)和传统商业银行、券商等都纷纷加入到互联网金融的大军之中。自从1995年世界首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诞生以来,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飞速发展,2012年更是被许多人称之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末,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总交易规模已经接近6万亿元,同比增长近400%。而到2015年3月底,余额宝的市场规模也已经超过7千亿元,成为世界第二大货币基金。到2015年6月末,我国P2P网贷运营平台总数已经超过两千家,比2014年底增加近三成,累计成交额逾6800亿元。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兴起,符合时代潮流,它虽然难免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从业者构成冲击,但是符合熊彼特的“创造性破坏”――它能有效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惠及面,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等等,因而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特殊和更大的风险,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洗钱”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对信用风险具有“乘数效应”。而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方面还非常不成熟――对某些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度出现“自由放任”和“取缔关闭”的极端举措,非常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综上所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研究亟待深化和加强。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金融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另一方面,互联网具有传播扩散迅速、匿名性和虚拟性等特征,因此二者的结合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具有比传统金融模式更高的风险,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违法犯罪风险。

1.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载体是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因此一切与互联网或信息技术有关的风险都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第一,我国在信息技术的核心知识产权方面相当落后,许多关键技术还严重依赖于欧美发达国家,自主知识产权占有比率较低,在系统设计上还存在不少漏洞,诸如开放式网络通讯系统、有缺陷的密钥管理技术和TCP/IP协议等等,都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构成潜在威胁。第二,互联网的通讯传播系统有可能受到突发性事故的影响和冲击,比如大地震对传输光缆的毁坏等。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数据依赖于“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平台,而这些网络平台比较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和“病毒”、“木马”的感染,一旦客户的关键信息,如交易账号和密码等被盗取或篡改,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2014年2月美国代表性众筹融资网站“Kickstarter”遭到黑客的攻击,许多客户的资料和交易信息被盗取和泄露,造成重大损失。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的数据,2014年2月我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终端多达220万个,信息系统安全漏洞数量近700个,网站被篡改的数量超过1.2万个。

2.操作风险。2003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操作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做法》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或者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操作失误或不当会带来风险,比如风险系统管理、互联网金融账户授权使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客户在信息沟通方面等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事物,它本身的操作涉及较高的技术含量,而且处于迅速更新变化当中,这些对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挑战。况且我国许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网民在信息技术和金融知识水平方面的方差很大,尤其是占网民总数27.9%的农村网民(人数达到1.86亿)处于相对闭塞、文化水平较低的状态,他们加入互联网金融大军所面临的风险可能更高,关于我国网民的学历结构详见图1。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和传统柜台式金融模式不一样,交易双方一般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对鱼龙混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信誉度的考察通常处于不充分的状态;同时互联网企业对其客户身份、信用程度的验证也存在漏洞,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很容易引发资金和信息泄露方面的风险。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9月的《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上半年我国有74.1%的网民遇到过安全事件,总人数高达4.38亿。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程序员在对高频交易进行市价委托时,由于订单执行系统发生故障,加上没能对可用资金额度进行妥善校验和控制,导致大规模异常订单的产生,给许多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操作性风险问题不容忽视。

3.市场风险。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不仅要面临传统金融业的各种市场风险,而且它所面临的潜在市场风险很可能会更大。传统金融行业已经经历了漫长的历史积淀,在规避市场风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与之相关的监管机构和制度也比较成熟。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的互联网金融,在规避市场风险方面的保障机制和措施还非常不成熟。比如,就传统金融业而言,对商业银行来讲,中央银行,尤其是银监会是其对口的监管部门,它们对于存款准备率、同业拆借利率、信用资质等各个方面都有相当严格的监管;对于证券行业和保险行业,则分别有证监会和保监会进行监管。

具有“长尾效应”的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从业人员覆盖面广,互联网金融企业种类繁多且不断变化,对于政府的监管而言构成了很大的挑战――从一开始的“完全放开”到后来的“直接叫停”,显然都是不合理的。就目前而言,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主要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这自然是值得肯定的,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对于传统金融模式而言,如果在同等条件下,互联网金融在资金的吸引力方面显然处于明显的劣势,这是由资本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相伴而生”规律所决定的。为了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出了“超常规”的资金回报率,而它们提取的风险保障金通常也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例如2012年“人人贷”网贷平台总成交额达3.54亿元,而风险保障金总额却仅为三百万元,杠杆率超高,其流动性风险不容小觑。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比如“股市大涨”、“房价大涨”等等,逐利的资本将会大规模地从互联网金融平台撤离,如果处置不当将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4.违法犯罪风险。由多方面的共同原因,互联网金融还存在很大的违法犯罪风险。互联网传播内容的监管本身就具有很大的技术难度,加之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巨大潜在牟利空间,对于从事违法犯罪的吸引力就更大了。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匿名性、隐蔽性、取证难、手机和电脑用户身份认证不严格等弱点容易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网络诈骗、各色钓鱼网站、洗黑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事件频繁发生,每个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手机或电脑用户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9月的《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在因网络支付发生安全事件的人群中,遇到假冒网站/诈骗网站的比例达到57.1%,遇到个人信息泄露的比例为39.3%,资金被盗被骗和账号密码被盗的比例达32.1%。

安装相应的安全软件对于网络诈骗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2013年我国电脑网民安装安全软件的比率已经达到96.5%,然而智能手机安装安全软件的比率却还较低,只有70%。与欧美、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网民在从事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安全意识过低,详见图2。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在总体原则上需要做到既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又要确保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运行和创新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必须改革不合时宜的监管体系、制度,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搭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但是发展极其迅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明显的滞后,亟待完善。为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从业资格、准入门槛、权益,尤其是责任和义务(比如信息披露,客户的资金、信息安全保障)等进行规范和明确,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同时,必须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互联网金融本身还处在迅速发展变化过程之中,很多潜在特征,包括优势、缺陷或者漏洞还没有充分显露,不宜过早地出台操作性细则,而是应当分阶段、有步骤地予以推进。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应当“大胆假设、缜密论证”,首先可以出台一些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文件,例如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财政部等10个中央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不仅应当重视科学性和前瞻性,还应当充分重视借鉴该领域的国际经验。欧美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立法研究和改革,它们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已经相对成熟和完备。研究和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金融立法领域的经验,乃是明智之举。

2.搭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行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搭建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是规范互联网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传统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都是按照不同的行业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比如银监会对应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对应证券行业的监管,而保监会对应的则是保险行业的监管。然而,随着技术和成本控制因素的推动,以及金融市场商业模式的发展演变,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存在信贷、投融资、保险等多种金融产品“跨界”经营的现象。

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同时存在着多重监管和监管空白两种对立状态。对于“有利可图”的领域,各大监管主体存在重复监管和处罚的激励,从而造成“政出多门”的乱局;而对于某些“无利可图”的领域,各监管部门又有可能相互推诿,从而造成事实上的监管空白状态。因此,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传统分业监管模式进行改革,比方说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负责机构,或者在原有机构的基础上,以央行为主导,“三会”为骨干,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法制办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机构的协同参与下,搭建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在这个平台之下,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可以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安排和协调一致。

3.更新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它与现代信息技术高度融合,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科技含量较高并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对信息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占有比重,尤其是真实身份验证、信用验证具有更高的依赖性,从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方式和手段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

首先,我国应该加强确保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技术研发和投入,提高安全密钥和身份验证的可靠性,降低对国外的信息技术依赖。其次,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公民(尤其是网民)诚信档案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库,按照一定标准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程度进行评级和动态更新,对于涉嫌互联网金融诈骗的企业予以惩罚,对于互联网金融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的企业予以信用降级处理。再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建设和投入,聘用具备互联网金融犯罪侦查技术的科技人才,以及对相关领域现有在职人员进行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培训。最后,在互联网金融的金融风险方面,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保障资金、利率上下限(可以比较宽松)以及资质等做出规定,防范互联网金融企业因杠杆率过高或操作不当,而导致大规模资金链断裂的金融风险。

4.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所谓“春江水暖鸭先知”,科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离不开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参与。尽管行业自律组织不能从根本上取代正式的官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但是与政府机构的监管相比,它们具有独特和不可替代的优势。作为“局外人”的政府监管机构在信息搜集的速度和对行业动态的敏感度方面通常会存在较大程度的滞后,而行业自律组织由于身在其中,在这些方面具备比较优势。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比如,2013年8月,中国互联网大会之互联网金融中国峰会在北京召开,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简称IFC1000),并了纲领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2014年3月26日,一家互联网金融二级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在北京顺利诞生。同年4月,国务院批准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组建了互联网领域的一级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

我国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允许和鼓励新的,更加细分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鼓励已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发挥行业自律的功能。

5.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进入现代社会,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从来就不是完全独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而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而言,其国际化程度就更加深化了。要想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效率,就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

早在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就发表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2003年,该委员会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和监管》;2007年,该委员会又了《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都是互联网金融国际协作的倡导者和受益者。我国也应当顺应时代潮流和现实需要,加强同世界其他国家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领域的配合与协作。在有关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建设方面,争取主动权,提高发言权,确保本国的国家利益。

6.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最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需要广大民众,尤其是占全部人口半壁江山的网民们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网民众多,网民科学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的国家而言,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普及是很有必要的。

许多网民,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之所以屡屡遭受网络诈骗和信息泄露、篡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网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不够,网络安全知识还比较欠缺。宣传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网络诈骗和其他互联网金融案件发生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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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经济思想史的知识社会学研究”(项目号:14AZD109);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潜规则的经济学分析研究”(项目号:15CJL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