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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的意义范例(12篇)

发布人:网络 发布时间:2024-03-05

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1篇1

关键词:战略;海洋新兴产业;海洋科技;自主创新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2)04-0062-05

自从总理2009年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后,作为其中之一的海洋经济发展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十一五”期间,我国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实现了飞跃式发展,在海洋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攀升,海洋新兴产业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恰逢“十二五规划”海洋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出台的良好机遇,顺应海洋科技以探讨我国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对于实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内涵

2010年9月8日,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和定义。《决定》明确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目前,海洋领域的学术界对于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尚且没有明确的定义。基于《决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我们可以定义为: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是指以海洋高技术发展为基础,以海洋技术成果产业化为核心内容,具有重大发展潜力和广阔市场需求,对相关海陆产业具有较大带动作用,可以有力增强国家海洋开发能力的海洋产业门类,以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配套设备和基础设施。

根据世界海洋科技发展趋势以及我国海洋产业发展现状,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信息服务业、海洋可再生能源电力业、海洋新材料业、海洋生物育种与健康养殖业、海洋高端船舶和工程装备制造业。

海洋生物医药和功能食品业是指以海洋生物资源为研发对象,以海洋生物技术为主导技术,以海洋药物为主导产品,包含其他相关功能制品的海洋生物医药新兴产业类群。

海水利用业包括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化学资源等。

海洋信息服务业是由海洋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形成的产业门类,它包括与海洋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利用、传播等有关的部门。

海洋可再生能源电力业是指在沿海地区利用风能、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温差能、海洋生物质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进行的电力生产活动。

海洋新材料可分为两类:一是取自海洋,利用海洋生物加工而成的材料,包括可降解纤维、医用胶黏剂等;二是应用于海洋,在海洋环境下使用的工程材料,包括防腐体系或涂料,防污体系或涂料,加固体系或胶黏剂,深海用固体浮力材料等。

海洋生物育种与健康养殖业是指综合利用现代育种技术、养殖技术和疾病防控技术,培育高产优质新品种,并实施健康、环保的养殖模式。

海洋高端船舶和工程装备制造业是人类进行海洋及海洋资源研究、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工具,包括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水下装备及配套作用工具。

二、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在海洋技术和市场需求的带动下,催生了一系列新的海洋产业,形成了一个不断增值扩大的海洋产业群。目前,我国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在海洋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升,产业发展态势良好。

(一)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规模不断扩大

“十一五”期间,我国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实现了飞跃式发展,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在海洋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攀升。2009年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增加值约为3,000亿元,占海洋生产总值的9%,对国内生产总值(GDP)的贡献0.9%,较2008年增速约为20%,远高于同期海洋经济(约11%)以及全国GDP(8.7%)的增长速度。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篇2

【关键词】“数字海洋”信息框架海洋管理“数字地球”

我国作为世界海洋大国,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为了更好的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就需要不断克服开发与综合管理中的困难。而“数字海洋”的引入就很好的实现了这一目标,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很好的解决了海洋问题,使得海洋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这对我国的海洋综合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数字海洋”及海洋权益

“数字海洋”是集成海量、多时相、多分辨率和多类型的海洋观测与监测数据、分析算法和数值模型,运用3S、虚拟现实、科学视算等技术手段,构建由海洋物理、化学、生物、地质等基础信息组成的虚拟视觉模型海洋系统。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将科研高精尖力量和大笔资金投入到“数字海洋”的建设中来,目的就是为了在海洋权益、海洋经济和海洋产业等竞争中更好的获取信息。

海洋权益是国家取得海洋领土的权利,以及由此获得的一些延伸或衍生的权利。它包括:海洋政治、海洋经济、海洋科学和海上安全等等。为了更好的捍卫中国的海洋领土,就需要通过引入“数字海洋”来对海上的违法活动和非法入侵情况进行实时监测,为我国海洋国土划界和海洋领土纠纷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2“数字海洋”信息框架总体设计与进展

中国“数字海洋”信息框架的总体目标可归纳为:

2.1平台

建立和完善海洋信息标准体系,整合和处理各种调查资料,建立数字海洋信息平台。

2.2原型

开展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建设“数字海洋”原型系统,实现海洋信息的动态可视化表达。

2.3系统

开发数字海洋综合管理系y、中国数字海洋公众版和其他特色服务系统。

中国“数字海洋”信息框架,采用三维球体模型表达方式。其建立了“数字海洋”标准规划体系,构建了分布式海洋数据中心和主题应用式海洋数据仓库。实现了海洋的自然环境,自然元素和海洋现象的交互式三维可视化表达和模拟。中国“数字海洋”信息框架总体结构如图1所示。

3“数字海洋”在海洋综合管理中的应用

近些年来,海洋生态环境被严重的破坏,保护海洋环境已经成为海洋管理的主要任务,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对海洋进行监测和保护,才能让海洋资源更加健康的发展下去。而“数字海洋”的引入就为海洋环境保护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海洋资源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从而有利于掌握海洋的环境状况,还可以运用海底传感器和海上浮漂对海洋自然灾害进行预测和监测,从而让我国的海洋环境管理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国家海洋信息中心针对海域使用、海洋权益、海岛管理、海洋经济、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上执法、极地大洋等8大领域建立了统一、开放的平台――“数字海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同时研发了用于普及海洋知识服务的中国数字海洋公众版系统。还有一些沿海省、市、自治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自身业务需求而开展的其他特色服务系统。

目前,由于陆地资源已经无法满足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海洋资源又十分丰富,许多国家将着眼于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但由于海洋资源规模比较大,范围广,所以跟陆地资源相比开发起来就相对困难,就需要通过“数字海洋”来尽可能的掌握海洋信息,才能够为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力的依据。比如:在渔业开发方面,可以通过掌握的海洋资源信息来反映渔业资源的分布情况,从而提高了渔业打捞和捕获的效率。而在海上天然气和石油的开发方面,由于海上环境恶劣,开发难度较大,所以就需要以“数字海洋”提供的信息为支撑,提高环境观测和检测资料的质量,才能让开发更加安全、顺利的进行。另外,在海洋巡航执法方面,也可对海洋资源的非法开采进行有效的监测,有利于为海洋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从而快速的取证和查处。由此可以看出“数字海洋”对海洋综合管理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4我国发展数字海洋的技术储备

近年来,我国对海洋科学信息技术方面的发开和应用非常重视,在海洋数据信息收集、通讯网络的建设、以及计算机管理硬件和软件方面,都下了很大的功夫。在信息资源获取方面,已经建立了上百个海洋预报和观测站,让海洋资源的收集和处理实现了自动化控制,从而对海洋资源的综合管理以及海上巡逻执法的依据来源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而且,中国“数字海洋”信息框架的成果已经部署和应用于国家和沿海省、市、自治区,对海洋管理和服务发挥了的重要作用。中国数字海洋公众版已经正式投入运行,可以为农业、交通、海军等各类行业提供海洋信息与数据资料共享服务。在数据共享与传输方面,我国已经具备通过网络环境来实现数据共享的条件。由于得到分组数据交换网、国家公用电话网、以及国家高速公路建设都为海洋数据提供了技术支持,海洋信息系统网络已经基本建成,更加全面的实现了海洋信息共享服务。

5结语

综上所述,“数字海洋”是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具体目标,是实现海洋资源综合管理、国家安全建设、海洋经济开发的必要条件。因此,在“数字海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中国信息产业和船舶装备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生产能力,使“数字海洋”工程成为中国海洋资源管理和发展的强大驱动力,这样才能让海洋管理更加科学和合理,也让海洋资源的利用能够最优化,从而让我国的海洋资源得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峰,金继业,石绥祥.我国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建设进展[J].海洋信息,2012(01):1-16.

[2]官玮玮.中国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综合管理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6(22):120-121.

[3]姜晓轶,石绥祥,胡恩和,李四海.我国数字海洋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03):14-17.

[4]李滨勇,王权明,索安宁,于淼.刍议我国新形势下的海洋综合管理[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08):9-14.

[5]茅克勤,车助镁.“数字海洋”浙江省节点成果与应用[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07):37-39.

作者简介

毕文璐(1984-),女,辽宁省辽阳市人。硕士学位。现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海洋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计算机技术应用。

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篇3

1405年,郑和率领船队开辟了古代海上丝绸之路航程最长的远洋航线,使中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海洋强国。此后陆权大国思想引发的是非之争,使中国开始了300多年的海禁,郑和所留下的遗产,在短短几百年时间里便消失殆尽。

21世纪被称为海洋世纪,加强海洋的开发、利用、安全,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长远发展,海洋经济也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的盛宴。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人均土地及各种自然资源匮乏的国家,海洋之于中国的意义,相比其他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成为海洋强国已是成为现代化强国及“中华民族复兴”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海洋是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首先,中国对资源需求依赖性日益增强,而海洋蕴含的资源超乎想象。

中国拥有一万八千多公里的海岸线和三百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海洋国土约占中国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作为一个能源消耗大国,尚未开发利用的海洋资源对中国发展意义重大。

在北京召开的中共十会议间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董事长王宜林透露了对南中国海资源的估计结果,称该区域可能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分别达到170亿吨和498万亿立方英尺。排除掉可能无法开发的一部分资源,南中国海的资源仍将使中国目前的油气探明储量增加一倍。另一个国际领土争议频频的海域东海,根据相关勘探数据显示,石油及天然气储量足以满足中国需求至少80年。联合国属下的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在1969年提出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海域的石油储量之大堪称“第二个中东”。

除了石油,日本前国土交通大臣扇千景曾说,这些海域中埋藏着足够日本消耗320年的锰、1300年的钴、100年的镍、100年的天然气,以及其他矿物和渔业资源。毫无疑问,中国在近海域资源的充分开发将可能令中国从一个依赖能源进口的国家转变为资源大国。

其次,国际海洋航行贸易是中国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的中国,其对外贸易90%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自2006年起,中国对外依存度就一直超过半数。相比之下,美国、日本、印度和巴西四国的外贸依存度在30%左右,法国、英国、意大利和俄罗斯等四国低于50%。中国远洋船队和海员队伍的规模为世界最大,每年航行于中国沿海的船舶达400多万艘次。相对于世界许多贸易大国来说,中国依赖海上贸易的程度更高。

最后,海洋经济是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增长点。

《2011年中国海洋经济统计公报》显示,2011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4.56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高达9.7%。海洋经济无疑已成为拉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国务院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表示,“十二五”时期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包括:海洋经济总体实力进一步提升,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2015年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海洋经济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新增涉海就业人员260万人。

在中国经济面临转型挑战、结构调整阶段的时候,潜力无限却仍未充分开发的海洋经济无疑将成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海洋经济”这个词汇成了中国的一个热词,在中国各个地区,海洋经济也成为了未来发展一个重要名词。

保护海洋权益是当务之急

不过,维持海洋领土已日益成为中国兴起的挑战。随着全球资源供应日渐紧张,资源消耗日益加大,资源丰富的中国临近海域也成为了国际领土争端最为激烈的地区。除渤海外,黄海、东海和南海都需要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邻国进行划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是从该国大陆架延伸200海里范围内,或两国之间正中线的范围内。中国大约有12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处于争议中。在东海海域,便是中国与日本如今的争论中心。

一种观点是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因此,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海区中应归中国管辖的为54万平方公里,但是日本提出的观点是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按中间线划分海域,中日之间最宽间隔为360海里。按日本的观点,日本与中国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

很明显,中日两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概念采用不同标准。在黄海,中国与韩国和朝鲜也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在南海,中国也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邻国有着关于南沙群岛的领土纠纷。

远洋贸易、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经济活动都需要一支强有力的海上保护力量。而中国海洋军事力量的兴起必然带来前所未有的地区性及全球性地缘政治的转变,同时也对中华民族提出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全球挑战。

种种因素都表明,中国建设海洋强国对国家、民族未来的发展意义重大。这也是美国著名海军史学家和战略思想家阿尔弗雷德·赛耶·马汉(AlfredThayerMahan)的海权思想的一种现代的延续,马汉的海上力量的观点着眼于确保贸易、政治和军事进入至关重要的区域。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建立以一个贸易创造财富,财富收入为海军提供经费以及海军保护贸易发展的良性循环。

高调宣示“海洋强国”面临诸多挑战

西方军事专家认为中国宣示成为海洋强国是深受马汉思想的影响,美国海洋战事主任美国海军战争学院的教授罗伯特·鲁贝尔(RobertC.Rubel)近日发表文章指出中国现时境遇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兴起时境遇如出一辙。当时美国总统罗斯福宣布接受马汉学说,放弃坚守美洲“孤立主义”。许多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宣布建设海洋强国,也是摒弃实行了多年的“韬光养晦”外交政策。

从海洋大国变成海洋强国,不仅是对历史缅怀或是认同,也是中国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从经济实力、科技水平,或是国家、民族的决心上,中国具备了许多条件。不过我们必须看到中国面临的许多挑战。

建设海洋强国的措辞无疑加剧了中国邻国以及美国对于中国将如何处理多起领土纠纷的担忧。军备的扩充也将面临更大的国际压力。十政治报告正式向世界宣示中国将要发展成为海洋强国的誓言已经引起国际社会、政商学界的广泛争议,成为近日国际政治论坛的又一争论议题。

中国的海洋宣言发生在中国领土争端不断升级、白热化的阶段,军事上的对峙有擦枪走火、战争一触即发的态势。同时美国总统奥巴马第二任任期开始,高调强化他“重返亚太”以及发出21世纪是美国“太平洋世纪”的宣示。

中国南海领土纷争问题也存在随时爆发冲突的可能性。所以,中国的发展战略已经牵动亚太地缘政治,甚至全球地缘政治变局。

必须加强的海上力量

中国要成为海洋强国,其核心问题是建立一支能够保护领海及远洋护航的海空军力量。中国军事现代化在近十年已有本质上的突破。特别是与远洋作战相关的远洋海军舰队,已经拥有了第一艘航空母舰、空中预警机、空中加油机。中国海军也远航各大洋,出访各国,护航远洋运输,打击海盗。

世界各国有欢迎中国参与维护海洋安全的声音,也有对中国远洋力量发展的担忧,也有加强应对中国兴起,遏制中国发展的行动。

悉尼大学中国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克里布朗指出中国旨在成为一个海上力量是非常重要的,鉴于中国对于能源的极度需求,其战略旨在尽量少地与美国及其他国家产生冲突。鉴于现在中国在全球权力利益,期待中国不这样做将是不现实的。但避免冲突的情况是很重要的。

澳大利亚前国防部官员、现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休·怀特指出,中日之间的冲突将有可能导致2013年美日联合对华作战。怀特在《悉尼先驱晨报》上撰文指出,世人正在见证历史上导致战争的一些条件——尽管这种冲突对任何一方都不利。他表示,这场战争的实质就是中国使美国在太平洋的利益受到挑战。

奥巴马所提出的“重返亚太”战略就是对中国日渐发展的国力的反映。怀特表示,中国宣示也是一种试探西方态度的方法。而这种针锋相对的方式必然会引起一方开火。

悉尼大学国际安全研究中心教授约翰·李在文章中表达了这样一种看法,“与几乎所有的亚洲大国的人共享了海上边界的中国,任何显著增加其海军的能力都会从根本上影响所有其他国家的利益。几个世纪以来,中国一直作为一个陆地大国,从陆地大国到海洋大国的转变在本质上令所有亚洲国家感到不安,特别是这种转变增强了中国对待领土纠纷问题上的自信”。

美国的海权战略以强大的、执行攻势战略的海空力量为基础,同时拥有着遍及世界各海洋战略要地的海空军基地,稳固地建立起覆盖全球的海洋霸权。西太平洋是美国海洋霸权的重心之地。自冷战之初,美国即已开始经营这一地区。

多年来,美国通过它在关岛、冲绳等地的驻军,与日本结成的军事同盟关系,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开展的军事交流与合作项目,与印度和澳大利亚达成的相关海洋战略合作意向,建立起了一个足以掌控西太平洋地区的地缘战略架构。

当前对中国而言,成为海洋强国的挑战是如何处理好与当今世界唯一超级大国及世界性海洋霸权美国的政治外交及军事关系。奥巴马总统的“重返亚洲”战略不言是否针对中国,但五角大楼在这一战略之下的一个很具体的战略部署就是在2022年之前把美国在全球的海军力量及军舰的百分之六十都部署在中国的出海口——西太平洋。约翰·李称中国海军实力的提升事实上是旨在抵消美国海军力量,这将意味着尽管有着经济相互依赖性的两国战略竞争将不可避免。

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篇4

关键词:海洋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海洋法

海洋资源法不是指某项海洋法律,而是指由许多有关海洋资源的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有机组成的系统,即指海洋资源法体系。这是广义的海洋资源法概念,本文就是从这个角度对海洋资源法予以研究。关于海洋资源法体系的组成或结构,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本文尝试从海洋资源法的法律法规体系层面对其进行阐述,并进一步探讨海洋资源法的重要作用及地位。

一、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这是从制定法的角度对海洋资源法体系下定义。某个海洋资源法律或法规,可以包含很多不同的海洋资源法律规范;一个海洋资源法律规范也可以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中。

(一)我国现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看,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以下七个层次构成:

1、宪法。宪法主要规定国家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包括海洋资源)的基本职责(即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政策以及单位和公民在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海洋资源法体系的宪法基础。

2、海洋资源法律。海洋资源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上没有以直接保护海洋资源为名义的法律,但是很多资源方面的法律都涉及到海洋资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海洋资源行政法规。海洋资源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

4、地方海洋资源法规。地方海洋资源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的地方法规,如《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青岛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定》、《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等。

5、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行政规章,如《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等。

6、地方海洋资源行政规章。地方海洋资源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地方行政规章,如《天津市海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河北省近岸海域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等。

7、其他海洋资源规范性文件。其他海洋资源规范性文件,是指出上述6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不足及其完善

虽然从立法体制来看我国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从宪法到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分七个层次体系相对完备,但是整个体系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1、海洋资源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具有较强综合性的海洋资源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至今,是各种海洋法规大发展,并形成国际海洋环境法和国内海洋环境法体系的时期,联合国三次海洋法会议(1958年、1960年和1973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会议(197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1992年)等国际会议的召开对此做出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也得到了大发展。但是,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不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是占主导地位的,海洋资源法发展相对滞后,其直接原因是为了解决因海洋污染(特别是海洋石油污染)而导致的严重的海洋环境危机。就我国来看,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是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行比较全面的法律调整的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但我国尚没有制定一部直接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的法律,更没有综合性的海洋资源保护法律。而综合性海洋资源保护法,是从全局出发,对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在整个海洋资源法体系中处于必不可少的中心地位。

作为海洋资源法的研究单位和学者,我们应当积极推动我国海洋资源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各自研究领域深入研究并针对实际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和法律草案,依据立法程序报送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尽快颁布各单行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各单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进一步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当呼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海洋资源保护进行充分调研、协调海洋资源保护职能部门、整合各单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海洋资源保护法》,从而完善我国海洋资源法体系。

2、各单行资源法律将海洋资源“画地为牢”,对海洋资源的保护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针对性。海洋资源内容丰富,范围涵盖海底矿产资源、海岸带资源、海洋能源、海水及海水化学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等,但各类海洋资源之间因其海洋属性而具有紧密的关联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综合性海洋资源保护法律,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只能由各单行资源法律来完成。我国现行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单行资源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上四部法律都不是直接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渔业法》把淡水渔业和海洋渔业统一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只有少数条文简单涉及养殖水面和渔业生产,并且大部分都是原则性规定;《矿产资源法》第2条、第16条谈到了海洋矿产资源,也都是原则性规定。显然,单行资源法律难以把海洋资源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规划和考虑,各资源法律之间也缺乏沟通协调,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明确而且严重不足,没有得到应有的特别关注。

在《海洋资源保护法》出台之前,我们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积极协调各单行资源法律的关系,充分发挥每一单行资源法律的最大效用以弥补其不足,并建议立法机关制定海洋资源法的协调机制。对于有关海洋资源保护的法律冲突,根据《立法法》寻求有权机关作出法律解释;对于海洋资源保护不够明确的规定,可以根据立法精神作出扩大解释;对于没有涉及到的有关海洋资源保护问题,根据与其最为接近的相关海洋资源法予以解决。

1、海洋资源法“法出多门”,海洋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交叉和空白,有待进一步改进。由于海洋资源的多样性和不同海洋资源本身的特殊属性,不同类型的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往往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也就相应地由该部门负责起草或制定。按照这种模式制定并颁行的各类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往往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但其缺点在于不能够从宏观上和整体上考虑到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海洋资源的保护问题,各单行海洋资源法之间缺乏协调,毕竟同一海洋空间中存在着丰富的海洋资源而且彼此共同构成了海洋生态环境,比如不能为了开发利用海底矿产资源而牺牲海洋生物资源。同时,我国海洋资源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有待进一步改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等机构都有一定的职权管理相应的海洋资源。由于相关职能部门过多、法条规定过于笼统以及以上法律对各部门之间的分工相对于种类复杂的海洋资源尚不够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海洋资源大家都来管而另一些海洋资源往往无人问津的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有权机关进行海洋资源法律法规的专项审查:重新规划海洋资源立法体制,规范授权立法,杜绝部门立法的弊端;制定急需的海洋资源法律法规,废除不合时宜的法规;颁布司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解决法律交叉与空白。同时,建议国务院重新审视海洋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对涉及海洋资源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并建立规范和固定的协调机制,而且鉴于各类海洋资源的关联性应当明确海洋资源保护的牵头主管或协调部门。

2、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发展不平衡,对某些海洋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存在法律空白。我国海洋资源丰富,但是人们开发利用各种海洋资源的程度不同。海洋渔业作为传统产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海洋矿产资源的开发仅仅限于石油资源,还没有对大洋锰结核、海底磷矿等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在海水和海水化学资源发面,海水淡化技术还不够成熟成本较高,海水化学元素提取已经有了技术基础,海盐业已经形成规模;我国海洋能源发展在总体上还处在初级阶段,技术上和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我国港口资源丰富,并有大批优良深水港,基本上得到了较好开发利用,但是突出问题是分布不均匀。与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的情况相类似,我国各类海洋资源法相应地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传统海洋资源和已经得到充分开发的海洋资源的立法比较充分健全,在海洋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海洋渔业资源的规定占到了一半以上,海洋石油资源的法律保护也相对完善;而对于一些处于起步阶段的海洋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尚未开发的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则非常薄弱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比如我国尚未有调整海洋能源开发活动的法律法规。随着科技的进步,我们能够预见不久的将来人类对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将进入纵深阶段,特别是对现在尚未充分开发的海底矿产资源和海洋能源等海洋资源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

针对目前情况,我们也要未雨绸缪地开始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设计并且积极参与国际法制度的设计,跟上海洋资源开发尤其是国际公有海洋资源开发的步伐。法律研究和立法规划都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作为研究单位和学者,我们应当始终关注海洋资源法的前沿问题特别是国际海洋资源开发领域的热点问题和法律焦点,并且开展针对性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国内海洋资源法发展;立法部门也应当对海洋资源立法进行长远规划,既要完善当前海洋资源法的空白和不足,还要对尚未完全有效开发的海洋资源的立法进行研究并且紧跟国际海洋资源保护的步伐在国内开展配套法制建设。

3、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环境保护相脱节,缺乏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观念。从整体上看,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两个概念,不仅各自包含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有着不同角度、不同范围的解释,而且相互交叉并被经常混用,很难将两者截然分开。海洋资源概念强调使用价值、可开发利用性,资源是财源;海洋环境的概念强调整体性、生态联系性,环境是基础。而实际上,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的具体内容又都是海洋自然要素和空间。但是,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资源法体制在这方面却有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虽然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只是在第3章“海洋生态保护”中对海洋资源保护作了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其余各章均是规定海洋环境的法律保护,还没有采取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的观念;在海洋行政管理方面,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管理更是分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学界,也有人主张环境与资源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具体为环境法和资源法)。

因此,我们必须以整体的“海洋环境资源”观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进行统筹考虑,建立统一的观念,在海洋资源法研究过程中,与海洋环境的保护研究相结合,探讨海洋资源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关联性并且积极将两者有机融合;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有机协调海洋资源保护与海洋环境保护,合理配置法律资源,实现海洋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和海洋环境保护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二、海洋资源法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人们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断言:21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1989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作出决议,敦促世界各国把海洋的开发利用列入国家的发展战略。1992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财富。8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发海洋的活动日益高涨。世界海洋开发总产值已经从1980年的2400亿美元发展到1990年的6700亿美元,1998年达到10000亿美元。占地球面积70.8%的海洋蕴藏着丰富的资源,是地球上尚未充分开发利用的最大资源宝库,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海洋资源对于各国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1世纪的政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纯”政治,而是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强大的经济实力紧密结合为基础的政治,也是强烈的权益意识与超前的战略思想相结合的政治。各国为了占领未来国际政治的制高点,无不在千方百计加强综合国力。而维护和发展本国的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及在21世纪的国际政治舞台上领时代风骚的重要战略决策和形象显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海洋事业的兴起,人们开发、利用和消耗海洋资源的规模越来越大,海洋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日益严重并日益区域化和全球化,这引起了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变革,国际海洋环境资源法和国内海洋资源法开始受到关注并快速发展。在海洋资源日渐受到各国重视的同时,作为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海洋资源法也迅速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并且随着人们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步伐的加速而会进一步发展完善,其重要性在作为“海洋世纪”的21世纪会更加凸现。具体说来,海洋资源法是国家进行海洋资源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海洋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它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它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资源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它是提高公民海洋资源法制观念、促进公民参与海洋资源管理的好教材;它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海洋关系、维护我国海洋资源权益的重要工具。

三、海洋资源法在环境资源法体系和海洋法体系中的地位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环境资源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伴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严重而发展起来,海洋环境资源法也不例外。海洋资源法和海洋环境法共同构成了海洋环境资源法,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是,海洋资源法的发展相对落后于海洋环境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解决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的迫切情况所决定的。从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纵观环境资源法学的教材,在“环境污染防止法”一编均单独设有“海洋环境污染防止法”一章,而在“自然资源保护法”一编却找不到“海洋资源保护法”一章,即便是肖乾刚先生和肖国兴先生分别主编的两本《自然资源法》专著中也没有关于海洋资源保护法的专门论述,蔡守秋先生和何卫东先生合著有《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总论》但还是主要侧重于海洋环境保护法,并没有特别关注海洋资源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海洋资源法发展的滞后性。目前来看,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通常分为土地资源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森林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还包括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而海洋资源则化整为零分别纳入以上各自然资源法律部门予以保护,诸如海洋石油资源归入矿产资源保护法、海洋渔业资源归入渔业资源保护法。

但是,海洋资源内涵丰富,情况复杂,有些海洋资源则很难严格“对号入座”,比如海洋能源和海水化学资源都很难说属于以上哪个分类范围。海洋资源不同于陆地资源而有自己的特性,具体说来:(一)海洋资源的公有性。目前,国家管辖海域内的自然资源通常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公有性的一个方面;海洋资源公有性的另一个方面则体现为国际性,国际水域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这在国际海洋法中有明确规定。因此,近年来大规模的海洋调查、勘探和开发,经常采取国际合作的形式,甚至通过国际海洋开发组织来进行。(二)海洋资源的生态性和整体性。整个海洋就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尽管海洋资源种类繁多,但各种海洋资源都是以大海为依托,以海水为介质发生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具有整体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盲目填海造田会破坏海岸带资源进而影响当地海洋生物资源。(三)海洋资源以海水为介质。海水具有流动性,部分海洋资源也随之流动而使人们很难对其进行明确而有效的占有和划分;海水作为一种介质具有三维的特性,海洋资源分布由此也具有三维特性呈立体状分布于海洋地理范围内,往往可以由不同的部门同时利用,这也使人们建造固定设施非常困难。(四)海洋资源所处环境具有复杂性。海洋中诸自然条件对人类活动的影响比陆地要大,各种生产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仍然受到这些环境因素的制约和支配,例如风浪、盐分的腐蚀以及海洋自然灾害等因素是海洋开发不仅艰巨性大、技术和成本要求高,而且风险也高。由于海洋资源本身的复杂性——涉及各种错综复杂的行政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区域关系和生态关系,在海洋资源法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也必须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研究海洋物理、海洋化学、海洋生态、海洋地理、海洋管理等学科,根据不同海洋资源的特性采取相应的调整方法——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各种方法以及技术性、宣传教育等各种法律措施,特别是要把整个海洋资源放在海洋生态系统中从整体上进行协调的、系统性、科学技术性的法律调整,兼顾不同种类的海洋资源并且切实保护海洋环境。

鉴于以上海洋资源的特殊属性,海洋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都有别于传统的陆上资源保护法。因而,海洋资源法必须在自然资源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而独立于其他的资源保护法,把海洋资源作为一个整体予以保护而不能割裂开来。尽管海洋资源法发展滞后、自身体系尚有待完善、还没有被学界完全认同,但是海洋资源法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一个分支法律部门已经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通过其特有的方式发挥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作用,并且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法在立法领域和学界都会越发受到重视,在环境资源法体系中的地位会逐渐巩固。

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海洋资源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作为环境资源法的一个分支法律部门,海洋资源法具有环境法的基本属性,同时与其它法律部门也存在联系。海洋资源法以海洋资源为保护对象,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海洋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海洋资源法与海洋法存在着密切联系。

“海洋法,顾名思义,是指在国际上形成的有关海洋的各种法规的总和。换言之,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各国在各种不同海域中从事航行、资源开发、科学研究并对海洋进行保护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这是国内学者对海洋法的通常认识,也就是说国内学者一般是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并将其归为国际法的一部分。本文所讲的海洋法,是从制定法的角度着眼,即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其虽然是国内法但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目前,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一)领海制度,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二)海湾、海峡制度,如《老铁山水道航行规定》;(三)港口管理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四)船舶管理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五)水产资源保护及渔业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六)海洋环境保护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七)海上交通安全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八)海底石油资源开发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但是,以上概括未必全面,随着海洋法的发展新的法律制度也会应运而生。

显然,从制定法的角度划分,我国海洋法律制度包括海洋资源法,即海洋资源法也是海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我国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和海洋法律制度存在交叉,也就是海洋环境法和海洋资源法,这是由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本身的海洋属性决定的。但是,从学科划分的角度来看,海洋法往往被置于国际法之下,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予以研究,侧重于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的权益,对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进行独立研究;海洋资源法也就被纳入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在自然资源法框架内开展研究。有学者主张,重新整合海洋法,把有关海洋政治、海洋经济、海洋环境资源、海洋区域、海洋军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统一纳入到海洋法领域,使其发展成为法学二级学科。按照这种说法,不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学科层面,海洋资源法都可以认为是环境资源法和海洋法的交叉。对此,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学界的考证。就目前情况而言,一方面,海洋资源具有明显的生态属性,海洋资源法具有环境资源法所特有的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等基本属性;另一方面,海洋法现阶段的重心仍在于各种海洋区域法律地位及国家权益。因而,我们主张,在制度体系划分上,海洋资源法更应当以环境资源法律制度为依托,从环境资源法的视角来审视海洋资源法,同时也要与海洋法律制度保持沟通和交流。但是,不管体系上如何划分,海洋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部门,首先应该给予其充分的发展空间,在发展的过程中进行完善并积极保持同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到最大化,迎接21世纪人们开发海洋的热潮。

参考文献:

《海洋资源开发与管理》陈学雷编著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出版社1996年版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概述》杨国华胡雪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规汇编》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

《当代海洋环境资源法》蔡守秋何卫东著煤炭工业出版社2001版

《环境法学》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版

《环境资源法》吕忠梅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环境资源法教程》蔡守秋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环境资源法学》蔡守秋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版

《自然资源法》肖乾刚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篇5

关键词:海洋污染伦理对策研究

一、海洋污染的涵义

众所周知,海洋是地球中最大的水体,它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占地球水体的97%。这表明,海洋面积广阔,储水量大。这意味着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上最稳定的。但是随着人类进入工业时代和全世界工业的飞速发展,作为蕴藏着丰富资源的宝库的海洋成为人类发展的载体。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海上运输等使得海洋受到污染。

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下属的政府兼海洋学委员会把海洋污染明确定义为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或者其他各种合法活动,损害海洋的正常使用价值和降低海洋环境的质量等有害影响。

二、海洋污染的种类和特点

(一)海洋污染的种类

海洋污染的种类繁多,主要有四种:营养盐污染、有机污染、油类污染和重金属污染。

(二)海洋污染的特点

由海洋污染的种类我们可以看出,海洋污染有其独特的特点。首先,由于海水循环等因素,使得海洋污染的污染源多;其次,由于食物链和生物的富集使得海洋污染的持续行特别强;再次,海洋面积辽阔、水体巨大使海洋污染繁殖起来特别困难;最后,全球海洋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流动的海水很难控制,使得海洋污染范围广。

三、海洋污染引发的伦理问题思考

所谓伦理,按照字面意思可以解释为:“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则是道理、规则的意思。因此,当谈到伦理就会很自然的跟道德联系在一起。但是,现在我们谈及的海洋伦理就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了,而是以海洋作为介质,把伦理以波动能量一样传递给了大自然,包括动物和植物等。所以,海洋污染所引发的海洋伦理问题就是用道德来衡量人与人、人与动物、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对立统一的。

(一)海洋伦理内部的对立

大多数的学者认为,海洋伦理就是一种生态伦理。而生态伦理的提出正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给人们以道德的约束。由此可见,海洋伦理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这样一种目的而存在的。那为什么还会出现“内部对立性”呢?我这里所说的对立不是海洋伦理与生态伦理的对立,而是作为生态伦理的一个子集的海洋伦理与生态伦理一样,存在着内部不同观点学派的对立。即认为只有人类才是自然界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的“人类中心主义”和认为自然存在和人一样也有其自身存在价值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这两种海洋伦理思想之间的对立。但是这两者的关系仍然是类似于我们所说的“人民内部矛盾”而非“敌我矛盾”,因为这两种同属于生态伦理观点,而且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所以生态伦理应该是海洋伦理的一个重要内涵。

但现在我们不应该把精力放在讨论是“人类”重要还是“自然存在物”重要;是“人类中心主义”正确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正确,我们应该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把矛头对外,那就是反对一切破坏生态,污染海洋的行为,我们应该持有一种保护和敬畏的心态来保护全球生态,所以我们在保护海洋和生态的同时,更应该把海洋作为一个生态体加以尊重和爱护。

(二)海洋伦理外部的统一

读到外部统一也许会使人们产生疑惑,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内部统一才是关键,这里为什么会出现外部统一呢?海洋伦理的外部统一其实只是想表现出海洋伦理的另一种性质,那就是公共性,笔者认为“公共性”的主要表现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有价值并可提供价值标准。第二,是公众共同所有。而海洋伦理正能体现出海洋的“公共性”并为海洋决策提供价值标准来体现其本身的价值。

四、解决方法与对策

作为一个以农业和工业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在针对海洋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法和对策上主要有以下三点

1.优化产业结构;

2.相应的技术控制;

3.推广环境责任伦理,提高人民环保意识;

小结

海洋具有获得人类道德关心的资格,人们也有关心海洋的义务。走出人类中心主义,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契机下改变传统评价事物的立场和观点,运用新的价值尺度来认识、评价人类的行为,培养海洋责任伦理意识,重建和谐宁静的海洋环境,这一切都有待于我们大家一起的努力。

参考文献:

[1]史鄂侯主编.《大海的警告》【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9

[2]史兆光主编.《航海伦理学》【M】.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

[3]郑敬高主编.《海洋行政管理》【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4]傅华主编.《生态伦理学探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5]田秀云,白臣著.《当代社会责任伦理》【M】.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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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海权论;科技;发展;演变;信息化时代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4-9479.2012.03.001

海权论自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与大国兴衰联系在一起。海权论的鼻祖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在其传世之作《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的序言中就指出:“海权的历史,虽然不全是,但主要是记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斗争”[1]。国家间斗争的成败直接影响当事国的兴衰,甚至是存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海权的历史也是一部大国兴衰史。马汉进一步说明:“海上力量的历史,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军事史。在其广阔的画卷中蕴涵着使得一个濒临于海洋或借助于海洋的民族成为伟大民族的秘密和根据”[2]。当前中国面临的最大战略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和平发展,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关于中国海权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回答:什么是海权?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海权?中国如何运用海权?

1海权的概念界定

海权一向是个模糊的,没有明确定义的概念。美国学者埃瑞克·格罗夫甚至认为:“海权对不同的人意味着不同的事情”[3]。马汉认为,海权是海军运用的结果,是海军战略的产物,不同的海军战略决定着海军的特征。强大的海军必须与正确的海军战略相配合才能够最终实现海权[4]。也有学者认为马汉在其著作中并未明确界定过海权的内涵,他是用各种形式的历史范例和评论来揭示海权的实质。一般认为,马汉所说的海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狭义上的海权,就是指通过各种优势力量来实现对海洋的控制;另一种是广义上的海权,它既包括那些以武力方式统治海洋的海上军事力量,也包括那些与维持国家的经济繁荣密切相关的其他海洋要素[5]。

国内学界对海权概念的解释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丛胜利和李秀娟认为,海权是一个国家诸项海洋权益的总和。它包括,国家对一定海洋空间、海洋通道、海洋资源的领有权、使用权和管辖权,开展海上生产、海上贸易、海上交通活动和海上军事活动的自由权[6]。刘中民认为,现代意义的海权概念简单地说就是国家的海洋综合国力,是衡量国家海洋实力和能力的重要指标[7]。刘宝银从概念内涵出发,把海权分为狭义海权和广义海权,狭义海权是指对国家领海及其上部大气层空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具有实际管辖和自卫的能力。广义海权是指国家除对本国领海具有实际管辖与控制能力外,并具有对一定的公海、国际海底区域自由航行、开发利用的能力和权利[8]。章示平从功能角度出发,将海权分为军事海权和综合性海权。他认为军事海权是指交战一方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定海洋区域的控制权。综合性海权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海洋区域的活动自由权[9]。陆儒德认为海权是指一个国家具有的控制、开发和管理海洋的一切现有的和潜在的能力和力量的总和[10]。张文木认为海权是指国家“海洋权利”(SeaRight)与“海上力量”(SeaPower)的统一,是国家概念的自然延伸[11]。倪乐雄则认为,海权的概念是国内外学术界长期约定俗成的,通常意义上是指一个国家运用军事力量对海洋的控制能力,这种能力的直接体现者就是海军[12]。史滇生认为,海洋权益是国家对一定海洋空间、海洋通道、海洋资源的领有权、使用权和管辖权,开展海上生产、海上贸易、海上交通运输和海上军事活动的自由权。这些权益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海权[13]。巩建华认为,海权指一个国家对本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实际管辖能力、控制能力和防御自卫能力,以及在特定海域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权利[14]。

综上所述,海权是一种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以大战略为出发点,以战争、法律、谈判或合作为手段,以海上实力为基础,以控制海洋为目的的一种带有综合国力性质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得失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特别是一个大国的兴衰。作为一个成长中的大国,中国必须获得这种能力,即海权。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经说过,“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每个国家有其自身的情况,发展海权不能机械地照搬统一模式。举例来说,马汉海权论指导美国发展了一支举世无双的强大海军,并使美国走出美洲,最终在全世界建立起霸权。德国、日本以及后来的苏联接受了马汉的海权论观点①,也发展出强大的海军,然而这三个国家却并未因此实现其夺取霸权的国家战略目标,反而使自己的国家要么蒙受战败之祸,要么沦为他国的附庸,甚至是分崩离析,不再作为一个国际关系行为体在国际体系中存在。其中原因,发人深思。

2关于中国海权建设的思考

中国虽然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间内并非是一个主要的海权大国,但是海洋对中国来说意义重大。马汉曾指出,“对中国以及其它拥有海岸线的国家来说,海洋是发展商业的最有效的媒介——物资交换使国家通过对外接触获得更新,从而保持、促进它们的勃勃生机”[15]。

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

一、前言

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显示,2l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海洋资源对维持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和地区正采取各种方式,制定海洋发展战略,高度重视海洋经济。

大陆对海洋的开发,正处于进行海洋战略顶层设计,改变“一度滞后”局面的关键时期。中共十报告强调,“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对两岸发展海洋经济合作的前景极其必要性,可从3个层次进行论证:

一是从全球看,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显示,21世纪前30年中,世界经济的增长,将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亚洲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这一进程中,由于陆地再生资源越来越少,海洋资源的占有,陆上经济和海上经济的平衡增长,对发展中经济体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愈来愈重要。在这个意义上,两岸濒临太平洋,同为发展中经济体,两岸共同参与方兴未艾的海洋经济合作,对世界经济和亚洲经济影响重大。两岸海洋经济合作局面所产生的全球和地区作用,对两岸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对亚洲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二是从亚太地区看,当前东亚海上权益纷争不断。南海问题、东海问题、问题的后面,其实质是海洋资源重新划分的问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上东亚地区历史形成的,缺少多边协议约束力的现状,与两岸经贸关系密切相关的亚太经济合作模式,将更具有区域发展的争议性。如美国“跨太平洋经济合作伙伴协议”(TPP)的提出,以及台湾当局表态希望10年之内参加TPP,这与大陆推进的东盟10+1和中日韩10+3进程,在区域层面构成冲突。

虽然目前欧盟模式受到挑战,但在亚太地区形成一个经济新区块的进程并未停止。两岸海洋经济合作,可以体现出两岸关系在共同拥有的海洋资源上,所具有的国际性和开放性,这将促使两岸民众更加关注东亚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与决策。因此,形成一种两岸共享海洋资源,实现两岸海洋资源最优配置愿望的主张,在区域层面,具有经济和战略意义。

三是从两岸看,海洋经济合作涉及区域经济发展,直接影响两岸民众的生活。《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早收清单”顺利推进,两岸签署了讨论已久的《投资保障协议》和《海关合作协议》。《海关合作协议》内容包括规范两岸海关合作与相关的产品交易和通关环节,但对于海洋经济相关的产业合作,以及与海关相关联的配套机制和涉海区域合作等并未提及。因此,海洋合作可以成为充实两岸之间经济合作范围的重要举措。此外,海洋经济合作作为一个实践的平台,对于增强两岸政治互信,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也具有非常突出的特殊意义。

上述表明,两岸之间讨论海洋经济合作,具有广泛和深刻的地缘经济含义,也有增加政治互信的含义。两岸经贸关系的合作层次,将因增加了海洋合作这一重要内容而得到提升。自两岸加入WTO以来,两岸已经错过了一些机会。如2004年前后,在“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协定”(CEPA)签订和台湾提出建立两岸共同市场设想后,两岸学界曾经热议过关于南中国海与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关系的问题。珠三角和长三角等沿海地区,具备发展两岸海洋经济合作的充分条件。可在上海,福州与台湾之间,先行先试。

二、两岸海洋经济合作的理论基础与必要性

1、两岸海洋经济合作的理论探索。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仍然为国际主流趋势的判断下,从区域经济学制度主义所主张的成本效益(cost-benefit)理论看,经济危机后的全球化特征,就是更加开放的区域主义背景下,对全球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从陆地、海洋到太空。发展海洋经济,就是以陆上地域为基点,以海域为对象,进行经济开发。如海洋空间、资源空间、市场空间、信息空间等,其核心是有效利用海洋资源和对海洋资源进行重新配置。随着陆上资源的日渐匮乏,随着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能力的提升,人类在深化海洋意识的同时,出现世界各国对海洋资源争夺加剧的现象。如日本由于较早萌生海洋意识,一直对东海海域采取各种“圈地”行动,导致中国传统领土的岛屿,成为中日的“必争之地”。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及菲律宾也在蚕食中国南海岛屿及其海域。目前南海中的53个岛礁,42个被其他国家占领。数百年来从未提出对黄岩岛要求的菲律宾,现在也提出“”主张。

中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7500多个岛屿,岛屿岸线16000公里,以及387万平方公里的领海及专属经济区,这是两岸中国人的共同资产。在维权议题上,两岸存在共识。从区域经济学制度主义所主张的成本效益(cost-benefit)理论出发,共同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海洋权益,能够反映“台湾人在内的所有中国人的愿望”。

两岸已经实现了“三通”,签署了ECFA。从自由贸易区的开放理论看,这表明两岸经贸合作进入新的发展机遇期。未来东海与南海巨大的海洋资源,可以成为支持两岸经济发展的材料基地,研发基地和后援基地,以及对外开放的平台。两岸开展海洋合作,既是全球化与亚太地区经济合作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需要。

2、两岸开展海洋经济合作的必要性。两岸开展海洋合作,既有两岸经贸关系长期合作的客观经济基础,也具有两岸共建美好家园的广阔发展前景。

首先是两岸区域战略布局的需要。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21世纪前30年,是亚太地区经济发展和变革力量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接受这一观点,从两岸角度看,随着世界经济中心向东亚转移,一方面是东亚国际经济的运行将催生新一轮地区性经济整合,赋予国际分工以新的内容。另一方面是东亚新兴经济体都面临资源瓶颈,开发新兴海洋事业,有可能成为东亚地区重大的经济转折点。长期以来东亚地区经济与政治分离的历史状态,也有可能在这次变化中获得新的调整机会。这对处于分离状态下的两岸,以海洋合作为媒介,奠定未来两岸在区域战略布局方面合作的基础,尤其重要。实际上,两岸先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两岸在区域战略布局方面进行合作的问题就已经出现。2003年10月,中国大陆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成为“条约”的区域外加盟国后,与周边地区的经济合作,就得到了加强。

其次是发展区域联系的需要。从ECFA签署后两岸开放领域不断扩大,合作关系不断深入的两岸经贸格局看,两岸以海域为对象,以海上通路为动脉,进行海洋经济合作,可增强两岸对区域内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自由贸易区理论,两岸实现“三通”,签署ECFA之后,两岸以经贸关系为纽带进行区域经济协作的趋势,将日益增强。虽然目前建立“两岸自由贸易区”、“南中国海自由贸易区”和“两岸共同市场”等主张,还不能实现,但两岸生产要素的进一步自由流动,包括台湾对大陆资本的逐步开放,两岸交流交往的增加,是必然趋势。从区域主义的成本效益(cost-benefit)理论看,其中一个趋势,就是两岸涉海区域联系的加强。例如,在如何维护作为中国传统水域——东海与南海所蕴涵的丰富的矿产、石油、油气等各种资源方面,从珠三角到海峡西岸经济区,从长三角到环渤海经济区的众多部门与企业,都有重大的经济利益。两岸海洋合作,可推动当地海洋产业的兴起,与台湾产业对手,形成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态势。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发展也表明,区域经济联系可以使两岸的资源配置更加广泛,更加合理。而海洋资源,包括南海和东海的海上交通资源,无疑是最重要的资源管理。

第三是深化ECFA的需要。目前,两岸处于实现海洋经济合作和海洋资源共享的有利时期。讨论两岸海洋经济合作,就是讨论两岸如何以更加开放的方式,讨论如何形成ECFA框架下两岸的新型经济协作关系。迈出这一步,将给两岸经贸关系带来新的动力。

两岸产业合作处于从农业、石化、电子信息产业,向以服务业为主的方向发展。目前区域外大国如美国,仍在继续主导东亚地区一体化进程的政治与经济格局,美国与日本也是该区域内的海洋强国。但从东亚经济体的发展前景看,由于新兴经济体巨大的群体发展效应(如中国和印度),以及大陆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巨大内需的支撑作用,两岸经济合作的区域含义将越来越突出。在ECFA深化阶段纳入两岸海洋经济合作的内容,两岸不仅可讨论是否开启更大自由贸易区的问题,还可就如渔权,海洋石油开采,海洋生物制药,近海旅游等资源的对外开放,ECFA的发展趋势,ECFA与区域外的关系等,进行讨论。

对海洋经济合作在台湾尚属敏感议题,目前台湾尚无正式表态,但问题上,台湾领导人的讲话就耐人寻味。在接受香港《亚洲周刊》专访时,表示,4年前台湾就在附近海域进行了多次护渔行动。台湾有13次与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对峙情形。接着,又强调:这“不是只纯粹保护我们的渔民,更重要的是,必须保护我们渔民长年来在当地捕鱼的权利。”从字面分析,台湾方面仅提及渔权,说明两岸在区域层次共同维护海洋权益,还受到一定制约,经贸关系还受到两岸政治关系的影响。但讲话从区域层面,强调了台湾在水域的权益,这也是肯定水域的权益,包括两岸共同利益在内。

三、两岸海洋经济合作的可能性、策略与路径

如前所述,两岸进行海洋经济合作,应以区域主义的成本效益(cost-benefit)和自由贸易区建立作为理论支撑,即两岸海洋经济合作就是探索两岸海洋资源的配置。这就涉及到定位、策略的实施与路径的选择。

在定位上,目前大陆和台湾经济仍然以出口为导向,台湾对出口的依赖,相对更深。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两岸经贸关系已经受到冲击,表现为外来直接投资的减少和来自欧美的订单减少。台湾还面临代工模式无法转型升级,经济不景气的巨大压力。因此,两岸海洋合作的定位,首先是参与全球和区域资源的重新整合,合作的方式应以企业为主体,即按照市场规律,重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重视降低成本。

策略上,应考虑两岸如何以最低成本,实现参与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和推进两岸海洋经济合作的双目标。两岸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为两岸民众谋福利,两岸进行海洋经济合作是为实现两岸共同发展。具体而言,两岸在把握海洋合作的机遇方面,要看到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趋势出现变化,看到更加开放的区域主义提供两岸参与全球和地区资源,包括海洋资源重新整合的可能,并将此目标确定为两岸共同努力的方向。

在路径选择方面,台湾四面环海,拥有的海洋资源有渔业、矿物、能源、食物、海洋生物、旅游业等。已经发展的与海洋经济相关的产业包括造船与航运、渔业与水产养殖、石油化工、海洋科技、海下探测、海洋能源技术等。大陆方面,也有广泛的海洋资源,除与台湾重叠的部分外,还包括海上石油开采与大型深海机械等产业群。其中,海上石油开采与大型深海机械方面的合作,在过去已经有一些基础,可以成为优先考虑的路径选择。

此外,两岸均拥有众多衔接东北亚与东南亚,适合自由贸易区发展,能够进行陆海空港联营的深水港与港口群。大陆一些产业群与滨海之间也已经形成互动发展,如江苏的昆山,天津的滨海新区,广东的东莞、深圳等。这为两岸通过海洋合作,参与新的资源配置,发挥两岸港湾优势,缩短全球与地区的物流链,提升海洋产业竞争力,提供了基本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两岸关系的发展阶段,海洋合作可以成为充实两岸经济合作范围,促进两岸政治互信的重要举措。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经签署的条件下,两岸就海洋经济合作与两岸建立“完整的海洋产业供应链”的设想进行讨论,具有突出的意义。在2008年提出的“台湾海洋发展战略”中,就意识到海洋经济将“成为两岸经济发展重要战略新空间”的可能性。台湾“行政院海洋事务推动委员会”则将台湾海洋政策目标制定为:健全经营环境,发展海洋产业,强调“以应对国际化,自由化的新思维,调整产业结构,谋求民众最大利益”。

总之,两岸海洋合作的定位,要把握好尺度。例如,如何处理好两岸在区域层次的经济关系,如何减少不必要的政治摩擦,又能够适应两岸周边安全环境。这些因素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深入探讨两岸海洋合作的理论,路径与实践的重要性。

四、两岸海洋科技与海洋产业合作

1、海洋科研与涉海产业合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陆海洋经济以每年两位数的年率快速增长。进入21世纪,大陆“十二五规划”单列一章,要求推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强调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其中又以加强海洋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技术研发,提高海洋科技水平,增强海洋开发利用能力为重点。大陆在十报告中,再一次论述了发展海洋经济的规划。发展海洋经济,不仅可以为两岸经贸合作提供新的增长点,而且可以为两岸经贸关系的深入发展,提供又一个重要平台。

两岸在海洋经济合作方面,一是加强高科技领域的合作,二是重视具体产业领域合作。高科技领域合作方面,可以在两岸科技成果交流研讨会等模式的基础上,充分消化过去取得的数百项交流成果,从中筛选出与海洋合作相关的科研项目(如大陆中海油与台湾“中油”曾经进行的合作项目,又比如原上海水产学院,现在的上海海洋大学与台湾合作的虾苗培养项目等),进行提升,通过加强科技合作研究,扩大合作的范围。在具体推进的产业合作方面,港口建设、空港联运、造船业(货物运输与观光游艇)、国际航线与海上航行安全、海洋能源探勘、海洋生物制药、海洋休闲产业、海上农业、深海机械等,都具有合作优势,都可以成为探讨发展的领域。

2、开发两岸物流航运业的合作。两岸应重视物流航运业方面的合作。这是基于两岸已经实现“三通”,交通运输成本已经大大降低。此外,在ECFA后续阶段,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将成为重点推进的内容,两岸资本和货物的互动也将更加密切。目前两岸在路上和空中的运输基本能够满足现状需求,而海上运输却相对滞后。两岸在物流航运业方面进行合作,除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外(如台湾“海上走廊”的区位优势,大陆沿海城市的岸线优势和港口群优势),更重要的是通过物流航运业方面的合作,促进两岸海洋运输业的整体竞争力。这将为海洋能源等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为形成两岸较为完整的海洋产业合作体系,奠定基础。

3、两岸“海洋城市”的设想。从前景看,海洋产业发展将成为两岸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两岸海洋经济合作,也面临缺乏战略共识,海洋产业领域面临发展成本高昂和两岸各自的法规障碍等瓶颈(如台湾对“安全”的考虑)。对此,两岸主管部门除了考虑提高政策优惠,清理制度障碍外,大陆方面可以对那些有条件致力于海洋产业发展,有良好规划能力,具备执行两岸海洋经济合作实践方案的沿海大城市,如位于大陆海岸线中部,具备海上辐射能力的上海,地处海峡西岸,面临南海,与台湾高雄遥遥相望的福建省会福州,居于渤海湾前门户的直辖市天津等,对这些具有海洋区位优势的城市,如果被评为“两岸海洋城”,就可得到行政部门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被选城市则要提供在当地和两岸之间可持续运作的海洋经济合作发展计划,例如提出有意推动的海洋经济合作的细分产业。这一设想的目的是体现本文主张的区域主义成本效益(cost-benefit)理论,在实践上通过城市试点,逐渐突破目前海洋产业价格高昂,两岸海洋合作存在法律障碍的瓶颈。如上海已经形成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业、海洋油气、海洋生物医药、沿海旅游业、海洋渔业等较为完整的海洋产业结构,上海海洋经济的增长速度,也超过全市GDP增长的平均水平。

台湾处于长江流域与珠江流域两大经济圈的中间,两岸“海洋城市”的设想,也能反映台湾的利益。

五、结语

从海洋经济合作的发展前景看,两岸进行海洋合作具有重要的区域含义,例如在东海、南海问题上,可提高两岸对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影响力。此外,海洋经济合作也使两岸在FTA和TPP问题上,在应对区域外因素如美国和日本方面,有了更多的战略空间。

海洋经济合作是一个决定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长期有利因素。中国社科院在2010年发表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0年底,大陆人均GDP已接近4000美元。相对台湾的15000美元,大陆整体人均GDP还很落后,大陆经济水平发展与台湾相比也还有差距。但《蓝皮书》认为,再过10年,大陆沿海,包括长三角、珠三角和福建沿海,人均GDP可能实现追赶台湾的目标。因此,GDP增长方面存在的差距,决定两岸经济的互补性是长期的,也决定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还有巨大空间。例如十后,大陆以西部开发为主的城市化进程,将为台湾经济发展提供机遇。两岸海洋经济合作,正是建立在这样的互补性之上。

从海洋合作的角度探讨两岸经济的发展,也是对ECFA早期阶段两岸18项协议的重要补充。当前,世界经济下行,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处在把握机遇的关键时刻。两岸除了EC-FA外,还有1600亿美元的双边贸易和台商在大陆近1000亿美元的投资。现有的双边基础,使海洋经济合作可以成为深化两岸双边经贸关系的一个理想平台。

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篇8

这部著作没有简单地将海洋生物、海洋生态作为客体化的研究对象,而是看重一种人与海洋的“关系史”描述。这种关系就建立在主体(人)对客体(海洋)的“改造”之上。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大体经历了从畏惧到探索,从利用到征服的过程。在书中出现了两条极具“张力”的意义轴线:一面是技术进步、机械捕捞的工业文明,一面是物种消亡、资源殆尽的荒野之境。

某种意义上,海洋的文明史就是海洋开发的“现代性”历程,它完全是工业化机器生产在海洋领域的渗透。这种“文明史”之所以被作者认为是“自我毁灭”的,源于它建立在一种单向性的思维之上:简单、粗暴、直接。全书大多章节都有同样的论述:围绕扩大“渔获量”的中心目的,讨论了各种渔捞工具(渔船、渔具和仪器),渔捞技术的使用。无论时代怎么变易,渔场如何变换,人类在捕鱼的逻辑上却出奇一致――为了维持渔获量,不断改变“主要渔产”的品种,当一个物种锐减濒危时,迅速寻找下一个“替代物种”。从而,海洋生物无可避免地走向了“排队式”消亡。

作者的考察既是全景式的(地毯式巡礼了主要渔场、渔产和渔捞方式),又是微观的(利用各种小说、档案、法案的记录再现捕鱼、捕鲸的历史场景)。然而,它们都指向了海洋资源从无限丰沛到极速枯竭的“毁灭史”。这种衰竭的“加速度”从何而来?在我看来,是科技给人类的贪欲插上了翅膀。从原始鱼叉到围网,再到清盘式的大型拖网,捕捞方法愈加残暴;从沿海、近海再到远洋,从水表到深海,人类侵蚀资源的深广性叹为观止。这些都离不开工业革命、保鲜存储技术以及电子信息技术的推波助澜。

无论是全球命运共同体,还是绿色开放、包容共享的崭新理念都已成人类共识。但是,回望海洋文明的历史,就会发现历史的每个断裂细节,都潜藏了人类“自毁”的危险。我想,这也是作者写作此书的超越意义:处处都反省着人性的弱点,检视了海洋保护所面临的困境、逆流与历史创伤。事实上,我们并非不知自然的“教训”,只不过往往容易患上“历史失忆症”。每当科技有所突破,物种有所休复时,又会立刻重复着更大的压榨与伤害。

这也让我们反思:技术文明并不一定能换来生态文明。相反,当一种“技术理性”大行其道时,海洋资源只会沦为人类疯狂掳掠的“战利品”。换言之,与欲望和诱惑相比,人类常常愿意为了今天的“实利”,断送子孙的未来,甚至不惜为此自我欺瞒。在书中,你能看到历史上诸多法案背后的“”,在禁止拖网捕捞的问题上态度暧昧,摇摆不定。更有一批海洋学者公开宣扬:“海洋开发,取之不尽”。他们用增多的“渔获量”论证着海洋就像是耕地,越是深耕越有生产力的荒谬逻辑。实际上,资源再生的速率远远小于捕捞,我们不过是在利用技术“透支”着海洋的“元气”。

也许,在海洋生态的保护上,我们从不缺乏知识、政策和科技,缺乏的恰恰是情感、态度与价值。这部书的启示意义或许远比描绘海洋文明进程价值更大。因为,作者通过此书表述了一种“重建生态伦理”的价值追求。这种生态伦理始终在追问:我们是谁?依赖什么?为了什么?这种康德式的提问,时刻在强调人类面对海洋的姿态与不能僭越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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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至16世纪,发生了第一次海洋分割。进行这次分割的只有西班牙和葡萄牙两个国家。当时,西班牙和葡萄牙以武力征服建立各自的海外殖民地体系,其势力范围分别向欧洲之外的四大洲延伸,由此引发了激烈的海洋争夺。1493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颁布教谕,把全世界的海洋一分为二划分给西班牙和葡萄牙两个国家,也称为海洋“二分法”。1494年,西班牙和葡萄牙两国订立《托德西利亚斯条约》,明确以大西洋的子午线为分界线,以西归西班牙控制,以东归葡萄牙控制。麦哲伦发现太平洋后,两国又于1529年订立《萨拉戈萨条约》,再将太平洋一分为二,分由两国行使海洋权益。这种“二分法”,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以此表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世界霸主地位。这是一种笼统的分割,仅以教皇教谕、两国立约为据,既没有世界各国的参与和认可,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名义上海洋都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实际上对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而言,他们既无能力也不需要参与全球性的海洋争夺,连当时偌大的中国也是如此。

16至18世纪,发生了第二次海洋分割。经过一系列惨烈的战争,欧洲列强崛起,海上霸主不断更迭,西班牙和葡萄牙衰落下去,荷兰、英国顶了上来,法国、俄国等也加入激烈的争夺。第一次海洋分割名存实亡,新兴国家对海洋提出了强烈的需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发展,许多国家既要依靠近海保护自身安全,又要依靠远洋争夺海外利益。因此,这次海洋分割主要是围绕“领海”和“公海”的划分而进行的。英国公开主张,把海洋划分为分属沿海国家范围的“领海”,以及均无但可自由航行的“公海”,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如何划分“领海”与“公海”呢?一度莫衷一是。直到1782年,意大利学者加利尼亚提出了“大炮射程说”,就是以当时大炮的射程三海里确定领海的宽度,被世界多数国家接受,形成了“三海里规则”。以资本主义新兴国家为主进行的这次海洋分割,体现出人类社会与海洋的联系变得紧密,海洋对于国家安全与发展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生了第三次海洋分割。1945年初,美国在得克萨斯沿海发现石油,当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大陆架公告》,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稍后,美国国务院发表补充声明,对大陆架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说明,这样,美国就可以把大约240万平方公里海域中的海底资源控制在自已手中。接着,欧洲、拉美、亚洲许多国家先后发表了类似的公告和法令。1958年4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海洋法会议,签订了相关四个公约,从此,国际海洋法就有了大陆架制度,沿海国家不但拥有领海,还有了大陆架及毗连区。这次海洋分割,明显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尤其是海洋资源的重要性突出出来;同时,公海的范围进一步缩小,沿海国家的海洋权益进一步扩大。

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篇10

【关键词】海洋文化软实力产业转移

一、引言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从时代要求与战略全局出发,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2008年3月,书记到国家海洋局考察时表示:“广东是海洋大省,海岸线比较长,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广东一定要认真落实好国家海洋局对广东海洋工作的要求,努力争当全国海洋工作和海洋经济工作的排头兵,在全国带个好头”。这无疑是出自海洋文化意识的真知灼见,首次为“广东是海洋大省”作出了明确定位。2011年年初公布的国家、广东省两级“十二五”规划中,广州未来五年将以全面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以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和世界文化名城为战略重点。衡量世界文化名城的指标包括具备著名的文化机构、有国际影响力的媒体、办大型国际赛事的经验、世界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著名世界文化遗产、文化活动场所等。以这些指标衡量,广州有潜力跻身世界文化名城行列,但一定要突出特色,建议以海洋文化建设为突破口。

二、发展海洋文化对广州建设世界文化名城的意义

1、文化是提升广东软实力的首要构成要素

广东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发源地,今后如何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实力尤其令人关注。与中原相比,它没有五千年文化深厚积淀,也缺乏北方人的粗犷豪爽,但它得江南水乡之温柔,吸五岭逶迤之灵气,又是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同样哺育了悠久文化传统,其中尤以海洋文化为特色。自康梁变法到孙文天下为公,自北伐征戈到“深圳速度”,无不体现广东人勇为天下先的探索精神,那种舍我其谁的胆识早已响彻神州,令世人瞻目。广东文化具有吸纳外来文化兼容并存的传统,海外文化因侨乡假道前来,使岭南文化接受了海洋文化的滋润,成为中西文化交汇的结果,更具前瞻性、开拓性与创新活力。

2、海洋文化是现代化走向世界进程的重要媒介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梁桂全曾经指出:海洋文化就是开放的世界文化。人类文明的发展本身就包含着海洋文化的发展,海洋文化孕育了近现代化。海洋是世界各民族开放交融的舞台,使现代化成为世界文明进程:从文艺复兴、科学发现、启蒙运动到商业革命、工业革命、知识革命的崛起及其走向世界,无不与海洋有关。近现代文明发端于十四、十五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地中海、威尼斯,与近代资本主义的发生是相吻合的,而资本主义肇始于国际贸易领域,海洋成为近现代资本主义和现代化发展的摇篮。西方国家的原生现代化兴起,通过海洋由欧洲向全世界扩散。上世纪最后20年发生了知识革命,形成了经济全球化,知识文明也迅速依托于海洋向世界拓展。从整个世界文明地缘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当今现代化已经通过海洋从威尼斯回归到东方,从农业文明越过工业文明到知识文明,中国也借助海洋承接了现代化的进程,同时正在依托海洋走向世界。

3、海洋文化产业是广东产业转移的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制造业曾经辉煌一时,以其强劲的增长势头令世人瞩目。但近年来由于文化基础的薄弱,广东经济发展后劲明显滞后于长三角、环渤海湾地区的一些省份。当传统制造业走向巅峰之时,正是新兴产业孕育发展的绝好时机。广东应将其建设文化大省的口号落到实处,抓住历史的机遇,大力发展海洋文化产业。海洋文化在广东有数千年的历史,从远古“海上明月”的百越族时期到古代“海上敦煌”的海上丝绸之路时期,再到近代“海洋文明”的东西学互渐时期,无不显现出广东源远流长的海洋文明烙印。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再次掀起一股强劲的海洋文化浪潮。从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的特区浪潮到本世纪初开始的泛珠三角浪潮,再到如今的海洋大省浪潮,再次印证了广东海洋文化的精髓。

4、海洋文化能进一步提升广州的城市竞争力

广州从秦代设南海郡建番禺城,有2200多年建城史,一直是岭南历代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从唐宋始,广州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成了“万国衣冠,络绎不绝”世界闻名的岭南大都市。当时广州已发展成世界著名东方大港,并首设全国第一个管理对外贸易事务机构――市舶使,其全新的市舶管理制度与经营方式为后代沿用。明清时更是中国经济举足轻重的对外贸易中心,当时广州的对外贸易有“金山珠海,天子南库”之称。古海扬帆,古老的中华文明通过这条海路传播,经南海、印度洋、波斯湾到东非诸国,涉及一百四十个国家和地区,是16世纪前世界上最长的远洋航线,成为连接亚、欧、非洲的海上大动脉。

“北、上、广、深”原本是民间根据房价定义的一个概念,现在被区域经济研究者使用为区域经济领头羊的代名词。不过,这几年,由于广州发展速度相对“北、上、深”滞后,已有观点认为广州应被“剔出”四大核心城市。如何增强广州的竞争力,提升广州的城市形象,积极寻求海洋文化发展之路,打海洋牌,无疑是广州的一个重要筹码。

三、促进广州海洋文化发展的措施建议

广东建设海洋文化大省,广州建设世界文化名城,首先应重视海洋文化建设,努力将广州打造成海洋文化强市,更新观念,调整发展战略和措施,普及海洋知识,提高海洋意识,弘扬海洋文化精神;其次要培育海洋企业文化,做好海洋文化资源的调查与保护工作,加强海洋文化探索,开展丰富多彩的海洋文化活动,发展海洋文化产业。

1、升华广州市的海洋文化底蕴

有专家指出,趋同化如今已成为中国城市建设令人担忧的文化走向。千百年来风情各异的民族传统建筑不复存在,代之以风格雷同的“千面孔”:市中心造一步行街商业区,辅以金融街与文化走廊,广场上有喷泉与罗马柱,不伦不类雕塑,周围是玻璃幕的高楼大厦群,顶层上均有观光旋转餐厅,看上去全是“国际大都市”……广州要建设成为世界文化名城,不能只注重表象的东西,而要从深层次挖掘其核心的内涵,建议以海洋文化为特色,努力升华其海洋文化底蕴。成立海洋文化研究中心,引进世界著名的海洋大学或研究机构,培养高层次的涉海专门人才,举办各种层次的海洋文化论坛,加强对公众的海洋意识与海洋观念的教育,积极推动海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开发与建设。

2、大力发展海洋文化产业

广州地处珠江入海口,发展海洋文化产业的资源优势非常明显。可以从滨海旅游业、涉海休闲体育、涉海休闲渔业、涉海庆典会展业、涉海民俗文化等五大项目方面来发展。在滨海旅游业这个项目下又可分为海洋历史文化遗迹(黄埔古港、南海神庙、南沙天后宫、荔湾西来初地)、海滩海岛(大角山滨海公园)、渔港渔村(南沙十九涌、蒲洲渔港)、滨海休闲城市(南沙万顷沙、黄阁)四大类别。涉海休闲体育方面的资源主要有珠江赛龙舟、潜水、沙滩排球等;涉海休闲渔业资源有南沙珠江入海口休闲渔业、渔家乐(餐饮起居、服饰、婚丧嫁娶等);涉海庆典会展资源有开渔节、文化节、波罗庙庙会、广交会等;涉海民俗文化资源有岭南文化、妈祖文化、侨乡文化、海洋祭祀文化等。

由此可见,广州的海洋文化资源主要集中于南沙区。南沙不仅拥有大面积的农产品种植基地,而且有海域面积约220平方公里,海岸线约240公里,是广州重要的渔业产区。应将南沙新区打造成“内地连接港澳的商业服务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教育培训基地、临港产业配套服务合作区”。

3、重点打造海洋旅游文化品牌

(1)以黄埔南海神庙为中心向周边辐射,打造一条海洋文化旅游精品线路。这条海洋文化旅游精品线路的景点包括南海神庙―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黄埔港―黄埔军校。

南海神庙(波罗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的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始建于隋开皇十四年(公元594年),是我国现存最大、保存最完整的海神庙,宋元时羊城八景之“扶胥浴日”就在庙内。自2005年开办首届广州民俗文化节暨黄埔‘波罗诞’千年庙会至今,每年吸引数十万游客,成为珠三角地区最大的民间庙会。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是华南地区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航海高等院校,学校本部坐落在广州珠江之滨,毗邻著名的黄埔港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琶洲校区坐落于广州琶洲国际会展中心之东,紧邻“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黄埔古港。经过多年建设和发展的积淀,学校现已发展成为立足华南,面向全国,以工科为主,航海类专业为特色,经、管、文等学科兼容的高等院校。

华南第一大港―――广州港从古至今都是世界贸易大港,现为世界十大港口之一,中国第三大港。港口码头岸线长达十多公里,有46个万吨级泊位。高大的龙门吊车、大片的集装箱,成为广州商贸之都的重要象征。

1924年由孙中山先生创办的黄埔军校,是中国现代革命的策源地,也是国共合作的产物,这里产生了众多中国现代史上的著名领袖,是世界四大著名军校之一。主要景点包括军校大门、校本部、孙中山纪念碑、东征烈士墓园、北伐纪念碑等。

(2)建设南沙滨海休闲旅游区。具有南沙特色的滨海旅游景区包括天后宫、百万葵园、湿地游览区和十九涌渔人码头等。从目前来看,南沙距离滨海休闲旅游区和“滨海生态新城”还有一定的距离,建议结合南沙开发的总体规划,建设滨海休闲旅游度假长廊,开发旅游休闲项目,如开展珠江出海口体验渔民生活、沙滩及海上体育运动等。以广州南沙生态滨海国际旅游节为契机,南沙区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大旅游产业规划和建设的力度,把旅游产业作为该区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来发展。成立旅游工作领导机构,从机构上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加强旅游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扩大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取与国际水平接轨。

4、积极培育海洋文化消费市场

以滨海旅游为主导的海洋文化产业要做强做大,关键在于海洋文化消费市场的培育和完善。包括海洋休闲娱乐业、饮食业、服装、绘画、建筑等多种行业在内的消费市场有其巨大的发展空间,政府首先应建立和完善海洋文化产业专项政策体系,加强对海洋文化产业的扶持和引导;其次要推进海洋文化产业融资的多元化,鼓励、支持民间资本甚至外资的进入。进一步扩大对外宣传,尤其是对内陆省份消费者的宣传,如定期在内陆各省举办“海洋文化宣传周”、“海洋文化活动行”等活动,扩大广州市海洋文化的影响,进一步提高广州市作为海洋文化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有针对性地开辟消费需求领域,引导新的消费潮流,提升消费品位。发展海洋文化产业应不断适应消费结构的新变化和审美新需求,实现海洋文化活动的优化升级。

【参考文献】

[1]金鑫:文化产业振兴与广东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机遇探讨[J].广东农业科学,2010(3).

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1篇11

进入20世纪以来,全球化的生态危机日益严重,面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带来的生态恶化,人们开始重新反思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然肯定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优越性,但不再一味的强调其主宰地位,主张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承认其他物种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在人类与自然互相需求的角度上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观正是人类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这一环境伦理价值观指导下提出的解决当代生态困境的一种理念,其基本要义是“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既能满足当代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到20世纪90年代,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性共识,它要求渔业管理必须在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通过平衡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平等目标,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特别是渔民的支持和参与,来实现渔业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率最大化目的。

1.1基于权利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政府集权管理会带来效率损失,并不是解决海洋渔业资源“公地悲剧”的唯一办法。随着海洋渔业资源衰退,世界各国从19世纪末开始逐步引入产出控制措施,其理念是基于权利的渔业管理理念,主张依靠市场机制,通过权利的买卖来确定谁有权参与渔业、分配总可捕量(TAC),主要包括总可捕量(TAC)、个别渔获配额(IQ)、个别可转让渔获配额(ITQ)及渔船渔获量限制(VCQ)。实施个别可转让配额(ITQ)制度就被认为是确立个人财产权的第一步且是重要的一步,将有助于利用市场机制克服政府集权的渔业管理模式所遇到的问题。个别可转让配额的理论本质就是在政府管辖权范围内对海洋共有资源所实施的“私有化运动”。TAC制度是指在一定时期、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对特定的鱼类品种和资源设定所允许的捕捞努力量的最大值。ITQ是在TAC的基础之上,为避免渔业生产的过度投资和渔业资的过度捕捞,将渔业资源总可捕量(TAC)划分成若干个较小的捕捞配额分配给个别渔业生产单位,包括渔民、渔船、渔业公司等,渔业生产单位可在获得的捕捞配额内自由捕捞,并且这些配额可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买卖、交换与转让,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这种制度下,每个渔业生产单位获得了特定的渔获份额,而且只能在自己所获得的捕捞配额范围内进行捕捞,减少了渔民或渔业公司之间的捕捞竞争;这种制度还可以使配额拥有者自行决策捕捞多少与如何捕捞,他们把自己当做资源拥有者,会主动与渔业管理部门合作并同一些渔业违法行为作斗争,渔民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得到了激励;另外,由于配额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使配额转向生产效益好的渔民或渔业公司,从而有助于调整渔业生产结构。作为一种产出控制制度,ITQ制度在渔业发达国家也得到广泛应用。ITQ制度在许多国家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引发渔业生产单位的不正当经营,副渔获物的丢弃、谎报渔获量都将降低渔获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从而严重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养护效果;其次,可能会出现一些投机行为以及高效益的渔业生产单位大量购买捕捞配额,控制市场,形成行业垄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进而引发一些社会公平问题;再次,这一制度实施成本高,执行起来较复杂,并且主要适用于捕捞单一种类的鱼类,对多种鱼类的混栖性资源管理有相当难度。

1.2基于社区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无论是基于政府还是权利的方式来管理公共资源都无法阻止“公地悲剧”的广泛发生。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政府集中管理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私人管理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以社区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管理理念出现并发展起来。社区是一个社会功能相对完整,能够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的一种介于政府与家庭之间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往往有相似的价值观和生活习俗等,渔民社区组织也是如此。社区渔民作为渔业资源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在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与资源养护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是指,渔业资源的使用者积极主动参与渔业资源管理,同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渔业资源管理的权利与责任的一种渔业管理理念和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理念:首先,该理念主张政府把权力下放到社区和使用者团体,使其能获准参与渔业资源管理,渔民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资源管理与养护,有效弥补了政府资源管理的局限性,并且渔业资源使用者可参与当地渔业政策的制定,对政策制定过程比较了解,又能增强渔民对政策的认同感,这种赋权化的管理方式能节约渔业管理成本,调动渔民积极性,增强其为改进渔业资源系统这一共同利益而作出努力的责任感;其次,由于渔业资源使用者长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掌握了当地渔业资源比较全面和详细的信息资料,能给研究者带来启发并产生解决当地渔业资源管理问题切合实际的方法,社区成员共享信息、相互监督,社区的各种条件、技术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能增强社区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基于社区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及其衍生的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政府官僚机构不愿向当地社区转移资源的控制权,即使进行了权力的转移,社区公共机构也不一定拥有政治权威性、社会合法性、管制资源利用的行政水平和技术能力;其次,地方性社区具有在抵抗外部风险上的脆弱性(如投机性投资,渔业资源退化等)和较小社区所拥有的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如科学的研究、监督、服从及强制等);再次,渔民社区组织对产权制度和政府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组织的过度自治化及对组织内成员的行为产生的“软约束”,会削弱制度实施的综合效果。这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与研究,激发专家学者们不断进行理念创新与制度创新。

2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经过修正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坚持人类主体地位。虽然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表面看已开始重视保护自然环境,但这仍是人类为了长期向大自然索取资源而作出的选择,这种价值观主导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必然会存在前文所述的种种局限性。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越来越科学、全面,人类越来越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生态中心论起源于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主张把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生命系统,承认自然有其“内在价值”,其关注的则是生态系统本身的完整与和谐。它把生态系统当作一个整体,强调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以及由各物种组成的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这样,自然资源利用伦理观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伦理”转变,带来渔业资源管理理念的创新。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是基于科学的生态系统知识,强调人类行为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结合渔民知识、渔民权益、生态科学知识等因素进行综合治理。

2.1背景与内涵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随着生态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以及人类对自身与自然的关系的重新审视,在传统的环境管理中逐步引入了生态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大量研究著作问世,该理念开始在国外一些国家得到认可。直到20世纪90年代,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研究和应用成为新的热点。1992年,联合国召开环发首脑会议,对生态系统给予充分重视,自此,考虑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渔业国际文书陆续颁布,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开始采用生态系统方法来管理海洋渔业。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联合国粮农组织(2003)给出的定义是:为了平衡不同的社会目标,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通过考虑生态系统内生物的、非生物的以及人类的知识和不确定性,并同时考虑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在生态学范围内所采取的一种综合渔业管理方法。虽然学界关于该理念的定义不同,但大多是在生态系统理念基础上阐释,主张环境背景下的渔业资源管理。笔者认为,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是基于对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及其结构和功能可靠的科学知识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和生态过程了解基础之上,为恢复和维持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生产力,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技术等因素而采取的对人类的渔业活动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管理的概念为开展渔业管理提供了最佳视野,其目的在于维持生态系统健康的同时使其能够为人类提供可持续利用的产品和服务。

2.2优势与缺陷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有诸多优势:多层次的合作;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信息共享;科学和政策之间的弥合,克服单学科的局限性;基于共识的决策。该管理理念不仅重视海洋科学所提供的海洋物理、生物等知识在科学决策过程中作用,也同样重视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等社会因素的作用。该理念力求在掌握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各元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保持生态系统的活力与健康发展,并同时获得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但这种管理理念在具体的实践中并不理想,很大原因在于海洋渔业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社会、经济和体制给渔业管理、渔业资源以及水生环境自身带来许多复杂问题,如: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目标;渔民和捕捞船队多个捕捞单元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复杂的社会结构、社会文化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影响;经济体制结构、渔民和政策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冲突;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由于生态系统存在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容易降低外界因素对其有益的影响,降低管理效率。

3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启示

我国是世界渔业大国之一,渔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和近海资源过度开发,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创新海洋渔业管理体制迫在眉睫。前文论述的世界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的发展与演变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制度构建有着丰富的启示,具体如下。

3.1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海洋生态伦理价值观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此起彼伏的环保运动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仅仅从技术层面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问题,必须转变人类的价值观。海洋生态系统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海洋渔业管理方面,我们应该强调物种之间的相互依存,人类行为与海洋系统的相互影响,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海洋生态伦理价值观,加强对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的必要性认识,追求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新媒体等传播媒介,组织科普宣传,对渔民们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努力宣传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理论和制度。

3.2加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研究,先试点探索后推广实施目前,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开始应用生态系统方法来管理海洋渔业,中国仍采用传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在传统渔业管理措施中,海洋伏季休渔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在客观上属于生态系统方法的范畴,但是这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在加强生态系统渔业管理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根据我国近海渔业和远洋渔业现状加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试点,及时反馈,汲取经验,然后再根据各地实情组织推广实施。

3.3近海渔业发展社区管理,远洋渔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我国现行的海洋渔业管理体制主要由政府来制定政策,具有明显的“控制与命令”式特点。这种管理方式容易导致政府和渔民之间的二元博弈,渔民千方百计规避政府约束,增强捕捞强度,最终导致政府管理成本增加,离最初的目的相去甚远。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借鉴世界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实践经验,由单一政府管理转向政府、渔民、渔业合作组织、科学家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对近海渔业实施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管理的优势,改善渔民和政府的关系,使渔民有权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增强渔民的政策认同感;我国渔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还应当加强渔民和渔业研究专家之间的合作,提高渔民的劳动技能。对远洋渔业可大力发展渔业合作组织,分担政府职责,加强远洋渔业的行业协会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和渔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降低渔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通过以上渔业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创设新的管理模式。

3.4积极跟踪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前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研究的热点包括社区管理、共同管理、生态系统方法等。我国应加强对这些新的理念和方向的跟踪研究,把握发达国家和专家机构渔业管理研究的新动向,为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实践探索注入新的生机。另外,由于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研究相较于世界而言起步较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应当积极参加国际性会议和重大研究项目,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共同应对海洋渔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5完善相应的渔业法规,保障渔民权益目前关于渔业的相关规定,大部分是从农业的视角加以规定,缺乏特殊性。另外,关于渔业管理的法规意见制定年代久远,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管理需要。由于渔业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健全,渔业管理缺乏依据,渔民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应当适时修订《渔业法》,确立渔民的渔业权,使之更好地保障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这其中,要准确界定和区分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捕捞群体和以捕捞为谋生手段的传统渔民的身份,从立法上确立传统生计渔民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持有的捕捞许可证可以继承和流转。

4结语

海洋资源的意义范文篇12

我国海洋环境问题及指标体系研究进展

海洋经济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海洋空间为活动场所的经济活动;二是以海洋资源的利用为对象的经济活动。按照海洋与经济活动的关联程度不同,海洋经济可以分为三个层面:(1)狭义的海洋经济,是指包括开发和利用海洋的丰富资源、海洋的广袤水体以及海洋的广阔空间的经济活动的总称;(2)广义的海洋经济,是狭义海洋经济的延伸,指为开发和利用海洋而产生的相关产业;(3)泛义的海洋经济,不仅包括上述两个层面,还包括海岛陆域的经济活动(海岛经济)、海岸带的陆域经济活动和河海体系中的内河经济(沿海经济)。

(一)海洋环境问题

关于海洋环境问题的研究,我国经历了起步阶段、初步形成阶段和逐步完善阶段。

1.起步阶段。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也遭受到了严重破坏。一方面,陆地的农业和工业生产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尤其是工业废水的处理手段还非常欠缺,直接排放到海洋中,给海洋造成严重污染;另一方面,海水养殖、海洋石油开采等形成的污染,造成海水水质恶化,近海生物资源受到严重破坏。为此,海洋的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我国海洋管理部门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此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影响、海洋环境污染的来源和治理措施、海洋环境保护和评估、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如孟伟和张淑珍以水环境中的深圳湾为例,提出了开发海洋物理环境容量的意义,指出有机污染物(主要指COD)的物理环境容量主要受海域水动力条件的制约[2];倪轩认为,世界各国沿岸海域遭受日益严重的污染,最主要的原因是沿海工业和海洋事业的发展带来的海洋污染物的增多,这不仅使得海洋的自净能力几乎丧失,给海洋生物资源带来巨大灾难,而且更严重的是人类的健康也面临极大威胁[3]。

2.初步形成阶段。由于海洋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海洋环境的研究成果显着增多,主要的研究方向有:渔业环境污染治理和保护、海平面变化及影响、海洋灾害的危害和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对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研究成果包括:巴登在分析海洋领域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评述了海洋污染的现状和未来走势,运用生物地球化学行为和生态毒理学方法研究了海洋污染问题[4](P45-103);陈亚瞿认为,渔业的发展受到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污染物排放加剧的危害,造成很多江、河、湖、海的渔业水域遭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威胁[5];王伟洁和吴长江认为,山东省渔业资源丰富,品种繁多,但是由于污染源的大量增加,渔业发展的水域环境质量显着下降,渔业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渔业生产受到了挑战[6];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杜碧兰等提出了海平面上升的恶果,认为如果海平面上升30厘米,长江三角洲及江苏和浙江沿岸大概5万多平方公里土地将被淹没[7](P5-20);翁盛深以汕头作为研究对象,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大对海洋资源和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8]。

3.逐步完善阶段。21世纪以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受到了学者们的更广泛关注,主要的研究领域有: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海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对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特殊生物品种及区域的分类保护。主要研究成果有:王斌提出了我国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性,肯定了国家相关部门在管理国家海洋事务、监督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的重要工作[9];徐祥民和马英杰认为,海洋特殊区域是海洋环境和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渔业水域、重点海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海洋生态示范区等,并建立了一整套海洋特殊区域的保护体系,对特殊海域进行分类、集中整治和保护[10];韩永伟、高吉喜等以珠江三角洲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其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敏感性的过程中,提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改变珠江三角洲生态环境恶化现状、保护渔业资源和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的具体措施[11];高振会提出在未来的海洋经济发展中,海洋技术和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性[12];王美珍以环杭州湾为研究对象,认为环杭州湾产业带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影响非常大,应该抓住环杭州湾沿海经济发展的机遇,进行可持续的海洋经济发展[13]。

(二)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对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方面的定量分析成为了学术研究的热点。在这些研究中,主要采用的方法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评价,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陈可文在《中国海洋经济学》一书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括3个子系统:经济子系统、社会子系统和资源环境子系统。其中,关注海洋经济的资源环境的发展是该指标体系研究的重要内容,其资源环境系统包含的变量有:自然资源存量、海洋污染排放、海洋污染带来的损失、海洋灾害带来的损失等指标[14](P59-138)。张德贤等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中建立了海洋经济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包括5个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海洋资源子系统、海洋环境子系统、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子系统、社会发展子系统。其中,海洋资源与环境子系统主要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工业污水达标排放率、海洋污染面积比重、海岸倾倒数量等指标[15](P12-60)。韩增林和刘桂春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定量分析》中建立了海洋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分别为海洋资源承载能力、海洋资源发展能力、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以及智力支持系统。该指标体系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和层次分析法建立模型,共包括5个层次共48个指标。其中,海洋环境承载力和保护能力子系统包括的指标变量为:单位海域面积废水排放强度、单位海域面积固体废弃物倾倒强度、滨海海域的水质质量指数、赤潮发生的年频率、海域内年原油泄漏量、海洋环境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海洋水体环境质量标准、海洋水体污染物背景值、人均海洋环保费用、海域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例、入海废水排放达标率、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数目、省级以上海洋保护区数目等[16]。

冯晓波等在《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证研究》一文中建立的指标体系包含4个子系统:海洋产业发展能力、海洋科技综合能力、海洋资源利用能力和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该体系共包括4层16个指标,其中重点考虑了海洋环境承载力对海洋经济发展的制约,海洋环境承载保护能力包括的指标变量有:工业废水处理、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海洋自然保护区个数、滨海观测台站等指标[17]。狄乾斌和韩增林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探讨》一文中建立了包含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和社会发展子系统的指标体系。其中海洋资源环境子系统中包括资源总量、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三个方面;海洋经济子系统中包括经济增长和经济质量两个方面;社会发展子系统中包括人口增长、生活质量、科技潜力三个方面。该指标体系共包括28个指标[18]。从目前的研究情况看,关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而针对海洋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建立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有待深化。因此,本文将充分吸收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改进目前研究的不足,建立一套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希望通过该体系的设计,使该指标体系具有实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能够具体用于指导我国海洋经济的环境改善,用于政府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的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

我国海洋经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