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家总局和省、市、市三级政府关于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为指导,依据国家总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23号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7号令)和职业病防治规划,大力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及“一报两检”工作落实,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制度,加强监察执法,开展有效监管,力求实现“一个落实”(落实职业健康“两个”主体责任)、“三个强化”(强化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深化执法监督)、“一个深化”(深化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一个推进”(推进职业健康标准化建设)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管“两个”主体责任。
1、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
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要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列入全年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规划,确保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防治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安办要按照23号令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八个落实”:
(1)、落实职业健康专(兼)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明确职责。
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以文件的形式,确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细化管理责任。
(2)、落实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是抓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基础,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23号令、《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的13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在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过程中,要把企业内部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车间、班组,并要签订相应的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书。
(3)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安办在年基础上,加大职业危害较重(机械加工、汽修、加油站、建筑以及使用高毒物品)的中小企业的申报力度。继续搞好培训,让未申报单位的管理人员尽快掌握网上申报方法;要严格申报程序,确保申报质量。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27号令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77号)文件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已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无生产工艺和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工体检、检测数据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应申报资料。
(4)落实“两检”工作。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是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经常性工作,各企业要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场所检测工作的通知》(安监【】93号)文件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抓实此项工作。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及时掌握本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对已出现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作出调整,并要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场所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定检测和做好日常检测,并做好记录,将检测结果以告知牌、告知卡形式进行公示和告知;检测报告要报我镇安监部门备案,各村、社区要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动态。凡是职业危害超标的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治理。
(5)落实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工健康的重要历史记录,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职工建立健全独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镇安办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知道和检查力度,确保监护档案符合国家规范。
(6)落实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健康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把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建好培训档案。
(7)落实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告知。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23号令的规定,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要制作用于公布职业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的告知牌,并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张挂。
(8)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各环节的监管;要针对不同的职业危害因素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穿戴。
(二)强化职业健康“三同时”的监管。
按照中编办、省编办及市编委职能调整的要求,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管职能已经划归安监部门,并且总局正在制定“三同时”审查办法。年12月,市局转发了《市安监督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200号)的通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职业健康“三同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年,我镇职业健康“三同时”作为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要工作,力争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职业危害。安办认真督促本辖区内企业,按照规定,凡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且要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要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预评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要报送我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验收,未进行审查验收的企业不得投入生产。
(三)逐步推进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是全面改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环境的有效途径,要通过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会诊”,找准治理方向,达到从根本上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的目的。按照总局23号令的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的评价,这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年,我镇所有水泥制造、冶金、皮革、化工、非煤矿山、印刷、机械加工行业,必须完成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新、改、扩项目除外)。完成时间:非煤矿山、印刷行业在7月30日前完成;水泥、冶金、皮革行业在8月30日前完成;化工行业在9月30日前完成;机械行业在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现状评价报告都要报我镇安监部门备案。
(四)、强化职业健康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年,我镇安办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分阶段、分行业结合各项工作,把冶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材、化工、木质家具制造、皮革、印刷、机械加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尤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履行情况、制度建设、作业场所警示标识(标志)、告知牌、个人防护用品、监护档案、“一报两检”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准生产,对企业存在职业危害隐患或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限定整改时间;对短时间无法整改完毕的事项,要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我镇安监办备案;对拒不执行规定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处罚。
(五)、强化职业健康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要抓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年,国家将颁布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局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为此,各企业要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列为重要的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结合实际,借助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二是继续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市安监局将继续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未进行培训的分批次进行培训,凡是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人员未进行培训的的必须参加职业健康培训。
(六)深化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镇安办要针对本地实际,确定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持续深入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对年个别未完成专项治理的企业要跟踪到位,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力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要以专项治理为抓手,全面推进本地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做到“三个突出”:一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治理;二是突出改善工程防护设施。督促企业在工程防护设施上有投入,采用先进工艺和设施,从本质上提升防护水平;三是突出检查企业自查自改情况。
(七)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准备工作。
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是新纳入政府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目前,国家安监总局正在加紧制定具体的许可办法,安办要认真做好发放许可证的准备工作,发放对象主要是针对使用高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为此,安办要认真对照《高毒物品目录》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梳理和排查,以确保许可证的顺利实施。
(八)推进职业健康标准化体系建设。
年,市安监局将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标准化建设,现正在组织相关专家、工程防护人员等进行调研,并着手制定职业健康标准化暂行标准,确定一到两个具有代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先期试点,进而形成全市职业健康标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全面推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及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镇长为副组长,安监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的核心工作抓好抓实。安监办的工作人员主动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监管素质和执法能力。
关键词:电子制造业;职业健康;安全
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迅速发展,从业人员罹患职业病的事件时有发生,据卫生部2010年的统计,在全国范围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了两亿,其中有不少是来自电子制造业,最近,苹果公司的供应商苏州联建公司137名员工发生正己烷中毒所引发的“苹果毒”事件成为媒体的焦点。以深圳市为例,2003年~2008年间,深圳市职业病发病393例,其中有机溶剂中毒180例,超过总数的一半。而去年就发现有机溶剂中毒的数量则占到统计数据的70%以上。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健教科科长石新山在活动现场介绍,近10年来,该院接诊有机溶剂中毒300例,其中有6成患者是从事手机制造行业,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提高职业健康与安全措施,如何保证电子制造业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已经成为刻不容缓额问题。
1电子制造业职业健康与安全存在的问题
1.1用人单位健康检查不到位
不少电子制造企业的负责人对于现场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比较重视,而对于职业卫生则选择漠然的态度,很多时候没有按照监护周期检查或者仅仅做一些常规的普通健康检查,忽视了岗前、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此外,电子制造企业员工的流动性比较大,如果加大上岗前的体检率,不但增加了经济负担,也不利于管理。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即使有的时候检查出了职业病,也采取隐瞒的做法。
1.2从业人员意识不够
大多数电子制造业一线员工,在职业病检查时经常抱着应付的态度,他们在此时最关注的不是自己是否患病,而是患病了就要下岗之类的,缺乏相应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时候,体检者觉得体检项目过多,甚至产生了自行删掉部分体检项目的情况。
1.3职业机构不够专业
现在的职业机构很多基本上是仅仅进行简单的健康检查,缺乏针对性的职业病危害体检,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在很多时候职业健康体检仅仅是走过场。部分开设职业病健康体检的机构在进行所谓的体检时,并不去现场进行调查,而仅仅询问一下工人,了解一下工人的工作环境,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单的判别,对将来的职业病诊断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
此外,部分机构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缺乏高层次的专业人员,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电子制造业从业者的危害程度缺乏评价,很难为用人单位管理层提供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力依据,更加难以适应目前日益发展的现代职业健康事业。
1.4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
从当前情况看,《安全生产法》没有对职业健康工作做出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部门,安全监管系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执法从法律体系上还须进一步理顺;部分现行职业卫生标准或陈旧过时、或不切实际,实践中难以操作,一些急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还没有制定出来。
2电子制造业职业健康与安全对策分析
2.1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加强电子制造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因为电子制造业中很多的职业病是可以防,但是难以治愈的,只有企业特别是领导人有了职业病防治的意识,企业在防治职业病危害的各项工作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开展。电子制造业的管理人员都需要有明确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切实抓好职业卫生工作,在工厂配备专职的职业健康安全人员,对于职业健康检查一定要好好落实。对于一些部门为了短期的利益而牺牲员工健康的行为一定要坚决的抵制。此外,要使领导和员工都意识到职业危害是一个缓慢积累的过程,一定要克服之前的那种重“工伤”而轻“软伤害”(职业病)的旧的思想观念。一定要把员工的健康生命作为第一要务。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与职业卫生培训是增强用人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者的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使领导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用人单位积极主动提供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设施,改善职工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健康。
2.2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培训
督促用人企业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报告的定期上报制度,对电子制造业作业场所中存在的化学因素、粉尘污染和其他的可能会给从业人员造成危害的,企业要至少进行4次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督促用人单位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督促用人单位应按照卫生部颁发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政府职能部门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进行有效的宣传贯彻,在广大的电子制造业员工中大力宣传、普及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加大对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力度,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使之懂得进行定期职业健康监护体检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且在上岗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高该人群的预防职业病危害的知识水平。并且定期对该类企业的员工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并对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2.3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专业水准
通过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建立一套全新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从而实现职业健康监护安全工作的信息化,加强职业体检机构内涵建设,提高体检质量和水平,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为更好的进行结果分析、质量调控、科研等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从而为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制定防治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其次,还有尽快的建立起一套覆盖面比较广的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网络直报,规范、合法地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加强监督指导,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的质量,确保职业健康监护目的的实现。
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紧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以职业健康建设年为主线,按照“夯实基础、完善机制、稳步推进”的工作要求,重点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和分类管理”两个制度,探索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监管模式,逐步提高职业病危害综合监管能力。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
(一)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情况进行调度和总结,研究解决申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定期检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二)督促指导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控制度。依法开展职业危害检测,年底前重点行业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60%。加强监管与引导,督促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检测、评价工作,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同时向劳动者公布。
(三)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识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年底前重点行业职业危害告知率达到60%。
二、积极探索,研究实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新模式
(一)探索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防治意识,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有效缓解及控制职业病高发势头,根据市局工作部署,逐步开展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试点工作。
(二)开展职业健康管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各街道安监办(中队),根据辖区内企业职业危害特点,在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分别推荐并培育职业健康管理标准化企业,全区共培育标准化企业20家(街道及各4家),其中重点培育职业健康管理示范企业5家(街道及各1家),确立全区职业健康管理标杆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现“达标一家、带动一批”的效果,推动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示范企业培育推荐名单请与3月31日前报区安监局。
三、依法行政,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开展重点行业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市安监局工作部署,将制鞋及皮革加工、木质家具及人造板两个行业纳入治理范围,进一步核实底数,建立整治台账。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彻底消除职业病隐患,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将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四、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为重点,深化职业健康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深化培训教育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对《职业病防治法》主要精神及重点内容进行宣贯。加强职业健康法规标准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监管部门及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二)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活动。在5月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6月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期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努力营造职业健康“政府大力倡导、全民广泛支持、职工自觉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时,要组织力量开展送法上门服务,切实使《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
五、有关要求
(一)各街道安监办(中队)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
解读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九条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进行的修订。
修订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客观上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将近年来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经验和做法转化为规章条文予以固定,从而更加规范全国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特别是2011年12月31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确立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预防环节依法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职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
重点内容
新《规定》在保留《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细化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责任,理清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法定职责、主要内容和相关措施。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规章制度建设、作业环境管理、劳动者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材料和设备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1完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与人员的设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建设。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需要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新增加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未按照新《规定》完善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建设的,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罚款,依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罚款上限由原来的2万元上调至10万元。
3加强用人单位作业环境管理。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除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外,还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此外,新《规定》将“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列入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基本要求之中。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完善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既可以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必要的依据,也方便了安全监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如下12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备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者文件。
5加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新《规定》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对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或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求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严格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同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若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7完善职业卫生警示告知制度。新《规定》规定用人单位除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外,还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在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8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规定》着重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若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新《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1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情况等。
2增加了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与管理,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的统计与分析等。
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完善。安全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4明确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提供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根据相关部门机构的申请,组织现场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资料: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在30日内对异议作出判定: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在30日内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问题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虽然没有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国办印发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三定”规定:煤矿安监局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据此,有关煤矿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责,新《规定》规定:煤矿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推动安全监管部门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之处。
一是规定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过于频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每年申报一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用人单位的申报,及时掌握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最新情况。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稳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等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每年一次申报只是申报原来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负担。
二是要求申报内容较多,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申报工作的开展。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过程中,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反映,原来的申报内容过于全面和细致,在目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受制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滞后,多数用人单位难以准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等,这也在客观上制约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开展。因此,应当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进行必要的简化,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回归《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规定用人单位仅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等主要内容,改变申报受制于检测和评价的状况,使申报工作服务于摸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底数即可。
主要修订内容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以下简称《申报办法》)与2009年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修改规章名称
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三款“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明确申报主体和受理申报的部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及《申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考虑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直负责煤矿的职业卫生工作,为了有利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开展,保证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连续性,《申报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察、管理工作。
改进申报内容和要求
一是简化申报内容,保留“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等主要内容。二是删除原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的内容,增加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的内容(第八条)。既与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保持一致,保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需要,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增加了举报的内容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社会监督,促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的修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应修订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明确了申报内容。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用人单位应通过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摘要】[目的]了解肥城市企业职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水平,以便今后更好地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方法]2012年10月,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用问卷对企业职工掌握职业病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调查分析。[结果]被调查职工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不同,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的调查对象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随着学历、年龄、工龄的升高,各类职业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呈上升趋势;被调查者获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途径不同,其中单位培训获得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比例最高,占71.79%。被调查者希望进一步了解的职业病相关知识内容不同,其中想了解“常见职业病、职业多发病的表现及防治知识”的最多,占调查者的82.80%。不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不同,单位组织培训对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掌握起着重要作用,应有针对性加强企业健康教育工作内容,提高职工健康知识水平和防护意识,减少职业损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结论]不同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率不同,单位组织培训对提高工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掌握起着重要作用,应有针对性加强企业健康教育工作内容,提高职工健康知识水平和防护意识,减少职业损害和职业病的发生。
【关键词】职业病知识知晓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起修订施行。为了解肥城市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卫生知识的知晓程度,以便今后更好的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肥城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科对全市3273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了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调查。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2012年10月,工作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矽尘、电焊烟尘、苯系物、噪声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职工。
1.2方法使用统一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一般状况(性别、年龄),职业病防治核心知识(职业病防治法律及法规有关内容、职业病防治知识获取的渠道及何种渠道最适合、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等内容)。
2结果
2.1总的调查情况
共发放调查表3500份,收回调查表3310份经分析整理剔除填写内容不全的调查表37份,有效调查表3273份,有效率93.5%。被调查对象的年龄平均在35岁,大专以上学历30.4%,高中及中专学历57.1%,初中及以下学历12.5%,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数:粉尘1295人,物理因素1223人,化学因素755人。
2.2不同年龄人群知晓情况调查≤35岁的1666人,>35岁的1607人。对各项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两组人群之间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
3.讨论
职业卫生知识的掌握水平受到年龄、文化程度和来源身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调查研究进行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文化程度、年龄、工龄和接害因素不同均与职业卫生知晓情况有关系;本调查结果显示高年龄段工人回答正确率高,与其受教育培训机会、经验积累多和个人防护意识增强有关。低文化程度制约着工人的知识接受程度,提示工龄短、文化程度低的劳动者应作为今后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重点使其掌握基本的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用工变化等新情况,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社会责任,重视工人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加强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管力度,同时加强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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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卫生、安监、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危害告知制度,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建立组织
镇成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副镇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卫生办。
三、工作重点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对全镇所有存在有毒化学品(包括剧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的化工、冶金、建材、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等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及毒源普查工作
按照《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的名录》、《植物毒素目录》、《动物毒素目录》及作业场所的有关情况,对全镇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普查,摸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底数及毒源分布情况,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毒源数据库。
(二)重点抓好源头管理
新、改、扩建及技术引进、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报告审查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规范、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设立与日常管理;
(2)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3)职业病危害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等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与教育;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
(8)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9)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消除;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12)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3)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14)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台帐资料。
(四)明确职责,全力搞好整治和普查工作
1、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粉尘、化学品毒性及其他作业场所危害鉴定工作;
(4)负责有毒化学品(包括剧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生产及使用企业的调查工作,完成动植物毒素中毒的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完成毒源数据库的建立。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照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调查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以及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会职责:
(1)依据《工会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环保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五、工作步骤
1、排查自查阶段
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整治普查工作的要求进行认真地排查自查,认真填写好《市生产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情况调查表》。
2、整改提高阶段
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整治情况及毒源普查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督促用人单位整改达标。
3、考核迎检阶段
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我镇专项整治达标及毒源普查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为此,要精心准备,切实做好迎检工作。
六、工作要求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企业和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此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