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能源政策;新能源;开发;作用
0引言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气候问题日益突出,世界能源供需格局时刻发生着变化。世界各国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也开始调整各自的能源政策,将新能源发展纳入到国家的发展战略之中。能源作为支撑现代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物质保障,是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改革开放以来,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始终坚持把能源发展战略置于国家发展战略的关键位置,将能源战略作为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能源消费也不断增长变化,带来了环境与气候变化的巨大压力,能源问题也随之日益凸显,能源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问题,我国也面临着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严峻挑战。面对严峻的能源形势,我国要抓紧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能源政策,支持、促进其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新能源的高效合理的开发利用。
1其他国家有效的能源政策及对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作用
1.1美国能源政策及对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作用21世纪以来,美国在能源战略方面先后出台了多项能源政策。美国目前主要能源政策有:第一,鼓励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比如推广使用小排量汽车、新能源汽车,以减少能源的消费量;第二,鼓励新能源、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要加强对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强调充分利用本土能源,有效减少对外依赖程度;第三,政府要加大对新能源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对于相应的组织机构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促进新型能源技术的研发,达到有效减少能源使用成本的作用。
1.2日本新能源政策及对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作用在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日本在其政府的支持下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比如及时跟踪全球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动态,以太阳能发电为例,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太阳能发电成本大幅下降,太阳能发电量居全球第二;日本政府还积极鼓励开辟石油、天然气进口的新渠道,加强与世界新能源大国的发展关系,积极参与全球能源合作。另外,日本在开发和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太阳能发电技术、生物乙醇制造技术已经居于世界领先水平。日本的能源政策不仅大大提高了能源开发利用的效率,还满足了其自身经济增长需要。
2我国能源发展及能源政策的建议及对策
2.1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能源战略21世纪以来,中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能源消耗不断增高,阻碍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现。然而,由于中国的能源储备并不充裕,再加上能源的高消耗,这就对国家新能源战略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过去的几十年当中,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技术手段使得我国的工业生产耗能高、产值低,造成了严重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在新时期,中国必须抓住时机,积极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改变旧的能源结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能源新战略,这是我国实现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最重要的是转变传统的落后的社会生产方式,以节能减排为目标,提高能源利用率。同时还要重视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强调能源安全,增加新能源在整个能源产业中的比重,最终实现中国能源战略的转型。
2.2在中美合作中寻求突破随着国际形势的转变,中美合作愈加频繁,我国可以利用这一契机,在中美合作中寻求能源政策的突破。但是,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由于历史因素等多方面的原因,虽然自奥巴马总统上台后,中美双方多次实现了战略层面的对话,但是中美双方互信基础还依然比较薄弱。但是,总的来说,近年来中美双方经济合作形势逐渐好转,中国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时机,积极引进美国在清洁能源领域有的新技术和新设备,改良自身的技术和设备,并通过研究分析不断探求和开发适合我国的新能源技术,提高清洁能源建造项目的国产化率。我国必须加强对新能源技术研发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减少技术引进,进而提高我国在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国际竞争力。
2.3完善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了提高我国能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新能源的高效开发利用,必须不断完善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首先,扩大新能源税收政策的覆盖面积。新能源政策应该贯穿产业发展的投资、研发、成果转化、产品生产及销售在内的全过程当中,要针对不同环节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其次,制定合理的正向激励与反向限制相结合的新能源税收政策。比如利用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部分税额的减免,制定生态环境税,以此来减少能源的消耗等。目前,我国在反向限制方面的能源政策还有所缺失,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完善这两方面的政策建设,才能实现新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4鼓励能源科技创新新能源产业对技术要求极高,因此,在国际市场上要想在新能源方面取得竞争优势,就必须加强对新能源技术的研发,防止被国际新能源市场淘汰。因此,对于我国能源产业发展现状来说,在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竞争力还相对较小,对于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创新还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想去甚远。因此,我国一定要抓住历史机遇,加大对新能源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的利用,并充分利用清洁能源进行新兴能源技术装备和产品的自主研发,提高新能源技术创新能力,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新能源技术研发体系,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能源经济,从而提高我国在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竞争力。
3小结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我国要想充分高效的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必须联系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结合国外先进的能源政策实施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政策,从而促进新能源的合理高效的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1]钱春华.奥巴马政府新能源政策的国际政治效能探析[D].吉林大学,2011.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节约能源技术创新体系
一、企业技术创新与节约能源的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在粗放式增长方式下,能源消费也以翻番的速度增长,能源短缺、环境压力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提出了挑战。为此,中央提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思路。企业作为社会的微观经济主体,必须负担起节约能源的社会责任。从企业自身看,通过企业技术创新,节约能源应是企业的内在发展要求。
1.节约能源应是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之一
目前,我国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单位产品能耗远高于世界先进平均水平,煤、电、水等大量能源浪费严重。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应成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之一。世界知名汽车制造商克莱斯勒集团,通过启动新能源与新动力技术创新战略,开发出高效率的汽油发动机、高级柴油发动机和利用生物燃料、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能源的汽车动力系统等,掀起燃油动力革命。我国著名的企业五粮液集团采用蒸馏一次水补充及二次恒温控制技术改造、激光全息防伪生产线进水全封闭循环新技术等先进的节能新技术,实现年废水循环利用量700多万吨,各类资源的“三废”综合回收利用产品销售收入高达1.6亿元。该集团董事长王国春认为:“三废是放错位置的资源”。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基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五粮液集团主动进行技术创新,把节约能源作为技术创新的目的。
2.节约能源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
企业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作为个体的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时也主要是从利润角度考虑。企业要实现最大利润,首要的办法是降低成本,而通过技术创新,企业一方面可以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单位产品能耗,从而降低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合理使用,把废能转换成企业可用的能源,可以产生可观的利润。一位企业家就曾说过,企业的生命力在于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的生命力在于资源节约、环保与高效。
3.企业技术创新是节约能源的决定性因素
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核心的,而企业是社会的微观主体,具有社会性,因此,企业技术创新注定要为节约能源,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承担责任,企业技术创新已经和必定是节约能源的决定性因素。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企业以科技创新导入能源利用与再生,高新科技产业增长占全美经济增长的85%以上,开辟了新的增长方式,节约了能源。而传统产业中的机械制造、化学与造纸以及日用消费品工业等,通过技术创新,对节约能源所发挥的作用也非常明显。我们也应确立技术创新导入能源节约、开发与利用战略,使有限的能源发挥出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4.企业技术创新是节约能源的途径和保障
节约能源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将企业技术创新导入节能领域,是解决能源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节约能源的保障。英国BRONZEOAK公司与印尼RNI公司合作,利用印尼甘蔗、棕榈等自然资源,共同开发生物乙醇等新型能源,建立生物资源发电厂,打造了自然资源的循环再利用制造体系。江苏金东纸业公司将企业80%以上的技术改造资金投入到节能减排技术开发新领域,建成白水全封闭循环利用系统,使企业白水循环使用率高达96%;实现了冷凝水全部回收利用,使吨纸耗水从原来的120吨迅速下降到8吨。
二、节约能源视角下企业技术创新的障碍
1.企业围绕节约能源的技术创新水平低
近来,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虽有了较大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节约能源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节约能源角度看,目前工艺创新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围绕节约能源、降低成本的工艺创新过少,导致企业能源消耗居高不下,经济效益低。产品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开发各种能节约原材料和能源的产品的创新能力低,而且,我国企业的产品创新还是以模仿、改进和换代为主,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创新。
2.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科研院所,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应该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日本的科研开发体系就是以企业为主体,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辅助形成的。再如美国,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在科研开发方面愿意投入巨资。通用汽车公司每年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大约占其销售额的3%,它还建立了巨大的技术中心,设研究实验室及工程部、设计部、制造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由于计划经济残余思想的影响,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还不够明确,直接导致了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意识不强,认为技术创新应该是研究院所的事情,与企业无关;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在研究开发、技术创新上不愿进行投资,由此制约了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更无从谈围绕节约能源进行技术创新。
3.企业围绕节约能源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
虽然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可以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但是以这样的方式增加利润毕竟要经过比较长的一个周期才能实现,而且,企业为此进行技术创新所需投资成本较高,需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与此同时,一方面是大量新能源的发展和使用,购买新能源的成本甚至比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能源的成本更低,另一方面是企业在粗放式经营中并没有因企业的过度消费能源而直接付出相应成本。因此现实中企业围绕节约能源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
4.企业围绕节约能源进行技术创新的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还缺乏能源危机感,缺少节约能源的社会责任感,不能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企业的技术创新,围绕节约能源进行技术创新的意识不强,对符合节约能源要求的技术创新关注也较少。一些企业即使考虑进行技术创新,也只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而没有从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角度考虑,甚至把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立起来。因此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一些急功近利的办法,走粗放式的老路子,以能源消耗过度为代价,从长远看,这不仅对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而且制约了人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企业围绕节约能源进行技术创新的政策组织保障不强
既然企业自身围绕节约能源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政府就应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为企业技术创新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并通过政策、法规、制度等引导企业、规范企业、约束企业。在西方国家,政府纷纷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措施,促进企业开发新技术,采用新材料,改进新设计,加速企业发展向节能环保方向转变。美国的新能源政策要求大力开发节能技术,积极寻求可替代资源,大力倡导全社会节能。比如将汽车节能技术设置硬性指标,规定2007年生产的汽车的燃放必须从每加仑行车20.7英里提高到22.2英里。英国政府大幅度降低对资源消耗高的纺织、钢铁、机械等传统产业的补贴,扶持发展能源消耗少、资源产出率高的高新技术产业。欧盟鼓励企业到发展中国家投资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绿色能源产业,新生能源可获得相应排放额度的补偿。而目前我国虽然也有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但总体看来,针对性较差,可操作性不强,效果不明显。
三、从节约能源视角构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1.树立节约能源的技术创新观
在增长优先的发展观指导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目的也仅仅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润,技术创新过程中忽视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技术创新缺少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要使企业和社会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使技术创新获得新的生命力,必须在企业树立节约能源的技术创新观,把节约能源的观念和思想深入到企业内部,成为企业文化和发展战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种技术创新观顺应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充分考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它指导下的企业技术创新是可持续的,是符合人类社会长远利益的。
2.明确界定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缺位,直接、严重制约着企业自主技术创新进程,影响企业的节能减排。因此,首先要从思想上确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意识;其次,可以考虑在政策方面硬性规定不同规模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占的比重;再次,国家应该采取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从而保证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3.加大围绕节约能源的企业技术创新政策保障和支持
借鉴西方经验,充分利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把节能环保型经济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向节约能源方向转变。(1)从产业政策上对那些高能耗的落后产能企业予以淘汰,扶持能耗少的高新技术企业。(2)制定有利于节能技术创新项目的信贷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节能技术创新项目提供贷款,对高能耗企业则限制信贷支持。(3)制定有利于节能技术创新项目的税收政策,对围绕节约能源进行技术创新的企业给予相应的免税、奖励、补贴等优惠,扩大对高能耗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和降低退税率的范围。(4)建立技术扶持体系,优先考虑将节能技术创新项目列入重点工程,直接投入资金,组织有关企业、科研院所等联合攻关。(5)增加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政府引导类科技计划的投入,给企业节能技术创新项目更多支持。
4.围绕节约能源组建企业技术创新联盟
节约能源可以通过对能源的反复循环利用来实现,而能源的反复循环利用不是单个企业和产业能够完成的,它要求企业组建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围绕节约能源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例如,一个企业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方面的技术创新成果可以让别的企业享用,企业的废弃物甚至也可以成为别的企业的能源。如此循环利用,互帮互助,共同促进整个社会节能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促进能源节约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围绕节约能源,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
一方面要加强能源循环使用技术的开发研究。尽可能选用能够回收利用的能源,提高能源回收率,进行能源综合利用和二次再生利用,创造能源循环利用的节能新技术。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如低物耗、能耗煤基液体燃料生产技术、生物质能转换技术等,发展尚未使用的能源来取代已经和将要耗竭的能源,尽可能从污染环境的能源转移到可再生利用的绿色能源。以节约能源作为企业技术创新的切入点,将技术创新导入节约能源、能源利用与再生等领域。
结束语
随着世界资源的不断开发,资源也开始不断匮乏,随之而来各国政府以及民众开始重视能源的节约,社会中的企业为了生存,也在不断节能创新节耗,促进企业的业绩,推动社会的节能创新潮流,一起寻找节能创新新的科学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邹凤岭:整体推进节能环保经济发展[J].粤港澳市场与价格,2007(7)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
Abstract:Duetothehugecapitalinvestment,theexploitationandresearchofthenewandrenewableenergyshoulddependontheinterventionofthegovernment.Nowadays,therearetwomainproblemsinthenewandrenewableenergylegislationinChina.Oneisthelackofgovernmentintervention,theotherisexcessivegovernmentintervention.TheperfectionofChina’slegislationofnewandrenewableenergyshouldstartwithlayout,financing,revenueandprices,sothatmoreeffectivesystemsupportcanbeprovided.
Keywords:newenergy;sustainableenergy;legislation
一、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现状
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从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地热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重新加强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支持。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立法加以保障和支持。2005年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创造了中国法律出台速度最快的纪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各级政府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给予了空前关注。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各类投资商、开发商和制造商纷纷涉足该领域,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入了加速发展期。2007年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新政策的出台,更是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到了光明的未来。总体而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二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三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该法律具有出台速度快、对产业支持率高、影响大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在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产业遭遇了细则出台速度过慢、细则难以实施等一系列困难。
二、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干预才可望得到推广。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不足,二是政府干预过度。
1.政府干预不足
①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政府干预不足。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政府是关键性的力量,所需的补贴、激励、税收、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可是,很多官员对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资源开采热情很高,对新能源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具体政策扶持。新能源品种很多,但国内很多单位和企业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自主研发上,而是走捷径模仿和抄袭,使我国新能源技术创新乏力,没有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这主要因为政府部门负责新能源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少,专业研发人才匮乏,技术设备落后。许多课题就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立几个项,写几篇论文就交账,研发的成果未能有效转化,产学研未能紧密结合。在技术开发上,国家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研发,作为市场的竞争主体——企业不太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看到其远景时,国家应从基础研发的角度加以扶持。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投入太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1]。在这方面我们起步已经很迟了,需要迎头赶上。日本从1978年开始就不间断地实施了规模庞大的“新阳光计划”,在政府领导下,采取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联合的方式,共同攻关,解决能源开发方面遇到的各种难题。政府每年要为该计划拨款570多亿日元,其中大部分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随着“新阳光计划”的实施,替代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取得明显成效,能源多元化初步形成,石油比重从1973年的77%降到51%,天然气比重由2%提高到13%,煤炭占17%,核能占13%,水能占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2]。日本能源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其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②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政府干预不足。
首先,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新能源最开始进入的时候,应该由政府加以扶持,然后逐步进入价格降低的过程,产生规模效应。可是,现实中有些政策的制定恐怕更强调其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而采取市场竞争的策略强调开发主体。例如,我国对风电采用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投标,从而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目前,我国的风能发电成本大致是每千瓦时0.5~0.6元,而前段时间某项目的竟标价居然报出0.39元。市场竞争导致价格越来越低,最后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萎缩了,谁都不愿意做了。从四期风电特许权招标的实践看,中标电价水平都使风电项目亏损[3]。上网电价不能使风电项目盈利,加上对电网企业的激励不足,导致电网企业在收购随机变化的风电同时,“风电越多越麻烦”。为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提供很多“附加服务”,而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很难鼓励电网企业接受风电的主动性,因此大规模发展风电必然受到制约。为什么德国太阳能发展很快?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和立法的有效激励。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第20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实现,电网企业、用户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谁都不愿意遵照此规定执行。
其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1997年全国人大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1996年国务院曾经批转《国家经贸委、计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人满意,在一些国家明确鼓励支持的技术和产业方向,某些利益集团的态度是有用的就执行,没用的就拒不执行,而行政部门也只能束手无策。例如北京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北京第一个采用沼气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市政工程,将污水处理中的淤泥进行发酵,生产沼气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于发酵系统保温升温。这一系统可以有效降低沼气中的甲烷和臭气污染,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但是沼气发电厂的并网工作长期无法“合法化”,遭遇到北京电力部门以安全等理由的“为难”,最后使得以后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无人再敢问津这一技术。北京周边有大量的垃圾填埋场,每年产生大量沼气,既污染环境,也不安全。很多企业曾考虑积极参与利用这些资源,但都在并网问题上无法“突破”而止步不前。连并网都难以落实,更何况向电网售电[4]。北京尚且如此,全国可见一斑。其实国家鼓励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是早已写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这些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中央直属企业的业务、人事是垂直领导,中央政府的主管机构和地方政府既管不了他们的业务工作,也决定不了人事任免,说了怕他们生气,告了怕没结果,只能委曲求全。《可再生能源法》与《节能法》等法律、法规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难题,就是缺乏行政执法主体。《环保法》、《水法》、《电力法》等都有自己的执法主体,所以法律执行相对顺利。但主管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却被一次次削减,执法系统无法完善,机构不健全,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开发工作被边缘化了。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力的执法主体,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没有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新能源的相关法律将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
再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环境不完善,无序竞争加剧成本,好的项目难推广。相关的行业法规和质量标准也很缺乏,政府部门对新能源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由于没有规范市场和监管,各种打着新能源旗号的项目、产品到处推销,严重影响高、精、尖项目的推广应用。
2.政府干预过度
政府干预过度主要体现在目前混乱的能源管理体制上。
传统能源体制所产生的能源生产和管理的弊端,也给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带来负面影响。条块分割的能源管理体制混乱,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多头管理、不合法的垄断经营等屡见不鲜。经贸委、发改委、政府能源办等机构繁多,但是谁负什么责?怎么分工协调?别说百姓不懂、企业不清楚,就连这些部门自己也弄不明白。我国曾在1988年设立过能源部,但在1993被撤销,恢复国家煤炭部、电力部,对能源的管理由集中管理改为分散管理,能源管理的职能被拆分和弱化。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国家发改委下设能源局。国家发改委下属的能源局是一个局级单位,只有几十名工作人员,他们直接面向企业,每年要负责全国上万个能源项目的制定实施,无论是权力还是人力都不可能在国务院各委部之间以及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之间发挥有效的管理和协调作用,而且还有政企不分之嫌。近年来大型国有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接连不断,也与缺乏部级综合能源监管部门有关。正是发改委能源局的“力不从心”,直接导致了政府在能源领域的多头管理。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能源行业的相关职责分散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电监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这种过于分散的能源管理模式突出的问题是管理分散,职能划分不清,特别是缺少战略管理,难以适应能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能源自身发展的规律。多头管理的结果是政出多门,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政出多门的结果往往是政府的干预过度。以光伏发电上网价格为例,据笔者调查所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公司的电价目前采取的是一事一议的方式,需要江苏省物价局出台专门的个案审批意见,同时需要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签署购电合同,在没有颁布可行的光伏并网实施办法之前,光伏并网的项目实施往往需要江苏省政府多次出面召集相关部门和涉及单位召开协调会来解决。
在政府干预不足和政府干预过度的两面夹攻下,结果是一方面能源供应紧张,价格猛涨,大喊赶快发展新能源产业;另一方面新能源开发利用陷入重重壁垒,难成气候以发挥支撑产业发展的作用,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陷入“重围”,举步维艰。
三、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完善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公益事业。目前大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处于发展的初期,产业规模小而获益能力低,尚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必须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保护。我国应根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规划目标、技术类型和特点、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分门别类地研究和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力的支持。
1.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和开发
政府应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优先发展项目,加强科研示范和产业化的衔接,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中央及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把技术上基本成熟的产品尽快定型,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生产。应增加财政资助和投资力度,要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增加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的财政投资,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加速产品工艺技术的突破和系统开发的过程。
2.完善能源管理体制
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如设立新能源部),这有助于我国能源结构的合理布局,也能够有效防止几大垄断性能源公司的恶性竞争和相互打压,缓解能源管理上的政出多门。新能源部与以前的煤炭、石油、电力等行业不同,也与原来的能源部有所区别,应当是一个政企分开的、精干的、从事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的综合性政府部门,它不直接管理能源企业的生产。其主要职责应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政策,对能源的生产和消费状况进行监管和指导,指导全国能源安全生产,组织能源安全和能源有效利用方面的科学研究等。就国外实践来看,不仅像美国、俄罗斯这样的能源大国设有国家能源部,就连韩国、意大利等能源小国也都有能源部来统一管理全国的能源。虽然设立能源部看似与我国精简政府机构的方向是相悖的,但是能源的持续安全供应和能源结构调整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事关国家整体利益。
3.提供优惠的融资政策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银行要加大信贷规模,制定比常规能源发展更具体的优惠投资政策,加大产业化建设和服务体系的信贷规模,提供长期的低利率贷款。由于市场对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战略意义仍然认识不足,市场风险大,开发周期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往往没有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的固定融资渠道,所以政府提供优惠的融资政策尤为必要。考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周期较长,应将有关项目的还贷期限适当延长,真正起到贷款扶持的作用。
除了优惠的贷款外,还可以考虑专项基金的扶持,例如可以设立太阳能产业专项基金。太阳能尤其是光伏发电需要的投资很大,而从事这一产业的主要力量是民营企业,资金问题是制约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除采取必要的信贷优惠政策外,还应设立太阳能产业投资基金。目前设立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已趋于成熟,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合伙企业法》已经开始施行,建议有关部门着手推动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基金。
4.改革政府采购制度
应建立绿色采购制度,该项制度通过政府或企业的绿色采购清单引导和培育新能源产品市场,提高其市场竞争力。采用新能源的产品有可能导致成本上升,在缺少严格监管和违法成本低的条件下,会降低节能或环境友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政府采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障碍。这一精神应该在《政府采购法》中有强制性的规定。
5.改革价格立法
应改革资源定价制度,对新能源再生资源给予必要的经济激励。以往推行新资源之所以困难,同资源产权和定价制度不合理有直接关系,化石资源低价使降低物耗和采用可再生资源缺少必要的经济激励。因此,在资源价格体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推行节约型经济困难很大。所以应将环境成本内在化,将环境外部成本纳入价格体系。目前,我国化石资源价格或产品价格中没有包含资源开发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本,如西电东送工程中,由于西南和西北地区煤炭的含硫量较高,燃煤发电排放二氧化硫对当地及区域环境造成污染,但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中,还没有将脱硫成本完全纳入电价,特别是老电厂,这样既不利于污染防治,也难以显示地区发展的公平性。因此,必须通过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调整,将环境外部性成本纳入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因此,要全面提高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必须要求《价格法》进行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并辅以综合性配套措施,特别是要优先制定发展战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才有望取得预期的效果。
6.调整财税立法
财税政策可以通过公共物品的直接投资、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收费等灵活手段起到优化结构、提高新资源使用的使用比例、补偿外部不经济、增强研发创新能力等作用。强制性手段和经济激励政策相互配合,往往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提高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政策手段。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强了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比如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后,风力发电在内蒙古、青海、新疆等地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继续给予税收优惠。该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考虑到新能源开发的风险较大,财税立法还可以考虑允许从事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
7.确立强制配额制度
根据欧洲一些国家的经验,对电网有绿色电力配额的要求,将极大地调动电网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积极性,这种制度又称“绿电配额”。此制度值得借鉴,例如,我国可以从法律上规定电力公司每年必须建设和采购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定详细的数量并规定比例。通过强制配额制度,可以逐步调整、完善我国的能源结构,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1]赵玉文.太阳能利用的发展概况和未来趋势[J].中国电力,2003(9):63-69.
[2]佚名.中日能源合作能够“互利双赢”[EB/OL].[2007-05-01].http:///2007/110306/c000044754.shtml.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能源开发;法制建设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续发展:中国能源发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83个国家的政府首脑签署了五个实现和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文件,其中《21世纪议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行动纲领。但是,《21世纪议程》并未直接对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确的义务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环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纪议程》第7.5段建议“在人类居住的地方促进可持续性能源和交通系统”。)。为了弥补这种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在南非约翰内斯堡通过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实施计划》(又称《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规定了《21世纪议程》遗漏的能源建议,将能源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国同意采取联合行动“以充分增进人们获得可靠廉价能源服务的机会以及实现在2015年前使贫困人口减少一半的目标”。为此,各国一致赞同以下六项优先性建议:①“加强使用可靠、廉价、经济上可行、社会上可接受且无害环境的能源服务和资源”。这就要求加速研究氢燃料电池技术,广泛使用风能和太阳能,或在山区建设适宜的小水电设施。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各国必须“加强地区和国家合作,包括通过能力建设、财政和技术援助支持各国的努力”。②“进一步使用现代生物技术”。此项目承认将现存的农业或林业废料用做能源财富的机会,使生物质利用商业化,并在农村地区加以使用。③“支持转向使用较洁净的液态和气态燃料,这种使用被视为更加无害环境,社会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较高”。④“为了实现第一个建议目标,制定国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帮助创造能源部门所需的经济、社会和体制条件”。⑤“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以便实现上述目标并再次“特别注意农村和偏远地区”。⑥“加紧协助和促使贫穷人口获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统”(注:《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第8(a)(b)(c)(d)(e)(f)段,参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页。)。《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及《约翰内斯堡实施计划》为世界各国的能源发展及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经济目标;应该实行能源与环境、生态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政策;应该利用经济和技术资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等)。
1994年我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对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确定了总的指导思想、发展模式和具体行动纲领。但是,《中国21世纪议程》只是规定对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在税收、信贷和价格方面给予优惠(注:《中国21世纪议程》在2.16段(d)项规定:对环境污染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在税收、信贷和价格等方面给以必要的优惠。),这种规定未能全面和明确地确立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然而,这种不明晰的状态很快就得到了矫正,中国的能源发展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这主要基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背景和可持续发展的要义:一是中国经济自2003年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周期以来,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颈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下,能源紧张的局面稍微得以缓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国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10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达到3.5亿吨,其中50%左右需要进口。到2022年,中国石油需求量预计将为5亿吨,其中60%需要进口。未来中国石油对海外资源的过度依赖和国际市场极大的不可预测性,将给中国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三是可持续发展对能源的要求。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条件。如果其发展是以消耗浪费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实际上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发展,这种发展是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既不是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也不是单指生态继续,而是指以经济—社会—自然为中心的复合系统,是使人类在不超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资源永续利用和提高生活质量”[1]。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会破坏环境和生态甚至威胁人类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可持续的能源支持系统和对环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了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方向,着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结构、强化能源储备,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以达到为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服务的目的。“能源战略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支持和保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能源消费需求;二是能源的生产、消费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三是提高能源供给的安全性。”[2]基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期间应“贯彻落实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的能源战略,努力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体系,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可见,“十一五”期间能源将依循可持续发展理念而发展,并且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设方面,其总体安排是: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此种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必须要有法制的支撑和法律的规制。因此,与之相适应的能源法制亦应“与时俱进”。
但是,与能源相关的法律如《节能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间制定并实施的,由于当时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体制和机制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在法的规范和制度上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现阶段,能源法制建设应符合能源、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尽管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理念,但是由于过于原则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体适用性。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时在抓紧《石油天然气法》、《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研究起草的前期准备,正在修订《煤炭法》、《电力法》、《节能法》和《节能用电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将有助于全面推进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
二、利弊共存:能源开发利用的客观现实
能源可按相对比较的方法来分类:①一次能源与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规能源与新能源;④燃料能源与非燃料能源;⑤清洁能源与非清洁能源[3]2-3。人们常常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这是因为它是能源领域的新技术,“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个完整的含义,在英文中缩写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被看作常规能源,而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氢能等则为新能源,其中太阳能、风能、现代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为可再生能源,氢能是一种二次能源,其他则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文明的进步实则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现代社会,为了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不重视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寻。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会将是无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开发利用尽管可以为人们带来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造成诸多弊端尤其是对环境的损害。事实上,任何一种能源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都会对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恶化等。
对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燃烧、耗用等,都会给环境带来损害。煤的开采会污染水质,其燃烧会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在石油的开发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会导致地面沉降;采炼中“放天灯”燃烧的废气会带来一定的环境影响;在储运中的燃爆与泄漏可引起严重的环境污染;燃烧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与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气中的NOx几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为污染源所产生的。NOx污染主要来源于生产、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电力、化学、国防等工业以及锅炉和内燃机等设备所排放气体中的有毒物质之一。),还有使用与传输中甲烷的损失与泄漏,其中还有一些氡随之进入室内。水力发电尽管属于一种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发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气候等)、生物(野生动植物)、水体的物理化学性质、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化。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质燃料在较差的炉灶中燃烧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烟及有机化合物;风力发电是发展最快的能源来源之一,但风力发电中使用旋转的涡轮会杀死候鸟和本地鸟类;太阳能是一种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阳能电池在制造中会产生一些有害物质;在地热利用中,温泉水中会溶有石头中的有害物质,地热发电目前效率不高而且仅限于一些特殊地点,其使用也会带出地下有害物质;而核能虽然具有比较清洁、产生温室气体数量少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比较小等优点,但却存在核辐射的潜在风险以及对核废料处理的担忧。高技术能源的研究及生产会有助于气候环境的改良,但由于技术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对20亿左右至今仍无法获得可以负担得起现代能源的人们帮助甚微,相反,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式会要求一种经济上可行、满足需要、自力更生和无害环境的能源(注:有关能源的利弊两面,可以参见王革华等编著的《能源与可持续发展》,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页;[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鲁克、[美]理查德·L·奥汀格主编的《能源法与可持续发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礼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页。)。
可见,能源的开发利用,总会存在正面和负面两个向度的影响。如何才能使能源的开发利用趋利避害,无疑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术层面上进行技术升级,使其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能源,并同时避免或减少不利影响的发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层面上强化管理质量,提高开发利用质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当而可能产生的危害。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环境、服务于可持续发展,同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开发利用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和损害。因此,兴利除弊、趋利避害,必须要有因势利导、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与兴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切合我国现实的能源法制系统。换言之,我们只有建立了先进、完备的能源法制系统,才可能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解决能源发展的现实问题,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能源现实及其未来发展走向的考量,我们应将能源法制作为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而不能仅从立法层面来寻求问题的解决。因此,我国当前的能源法制建设,除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创制与修订外,还应综合考虑整个能源法律系统的完善以及与相关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衔接,并应考虑能源法的贯彻实施、人们的能源法制观念以及能源法制价值导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专就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则确立、促进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制保障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1.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
能源的发展必须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人们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可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上的原则。在笔者看来,可持续发展不应仅仅作为能源发展的一项伦理原则,也不应只作为能源国际合作的一项原则,而应该作为一国国内能源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得到确立。这是因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解释法律、运用法律和发展法律的基调,是所有国家的关键性标准[5]。这一基准对于能源法制亦同样适用,因而,有关能源的法制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确立其为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如果只是作为一项伦理原则或国际法原则而不能作为国内能源法的一项法律原则得到确立的话,那么,可持续发展就只能是一种“软约束”,缺乏法律的强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观念的支撑,可持续发展就会呈现出一种“脆弱的可持续性”,最终就会演变为不可持续发展。为保障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让政府和相关企业一起遵循,就必须将可持续发展从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
可持续能源的伦理原则有三个:一是生态可持续性原则(或称种际正义原则)。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二是社会及经济平等原则(或称代内正义原则)。个人可以在平等基础上按适当的标准获取能源,并应允许其满足能源需要。三是对后代负责的原则(或称代际正义原则)。人们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5]。为避免这三项原则仅局限于一种道义或停留在纸面,就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通过法律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从而使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适用性。通过这些具体化的规定,诸如:能源的开发利用应与环境保护相结合,能源的使用应友好于环境;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使用能源,减少浪费;应积极提倡、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建立若干激励机制;应提高公众对能源问题的认识和参与程度;应设置能源安全和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责任机制,等等,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伦理原则向法制原则的嬗变。
2.能源法制保障架构
为保障能源的稳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系统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为实现“十一五”时期我国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应在如下几个方面建立有效的趋利避害机制:
①在能源结构方面,应实行能源多元化机制。基于中国能源储备状况和资源禀赋、现有产业与技术基础,中国能源应建立能源结构调整法制,在法制的层面上落实结构调整的方向、步骤和时段,明确各种能源开采使用的数量与程度,特别是应明确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从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术方面,应建立技术创新和保护机制。能源的发展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是关键。因而,在技术法制方面,应充分支持先进技术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在这方面,我国技术法制的完善还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诸如技术研发优先领域的确定、技术强制标准的制定、技术研发的资助与奖励、技术成果的转化与采购、技术成果的保护、技术开发的合作与商业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应建立能源安全与风险防范机制。能源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供给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给安全方面,尽管是在国家战略高度加以考虑,但尚停留在政策层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设几乎处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种稳定的法律机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给面临的不稳定性和消除不可预期的风险。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给,法制应倡行:第一,节能,大力发展节能产品,降低能耗;第二,储能,实行能源储备制度;第三,开能,即开发替代能源,加强新能源技术开发,以替代传统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则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立各类主体的安全义务,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等多种途径,防范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预方面,应建立政府适当作为机制。由于能源不仅仅是一个使个人获益的私物,它还同时涉及公众事务,而且还与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义(或称非干预主义),就可能产生“公共地悲剧”,能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成本和环境成本将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进行过多干预,则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发展就会失去动力,就会扭曲能源市场,同样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须建立一种适当干预的机制,政府应在适当的领域以适当的方式干预能源产业和市场,诸如采取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指导、政府补贴、税收激励、优先采购等措施。
⑤在市场调节方面,应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机制。能源开发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预,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并最终应依靠市场。在有序竞争的作用下,市场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资源。在市场机制方面,国家应通过法制,明晰能源产品的产权、确立公平的交易机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开发推广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无法与常规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因而为了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场的举措,如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限制交易许可制等。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349.
[2]阙光辉.全景中国——中国能源:可持续战略[M].北京:外文出版社,2007:16.
[3]王革华.能源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关键词:核心竞争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人力资源是企业改革创新与提升生命力的重要资源,其开发利用一直是企业主管关注关心的重要课题。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企业更加感受到人力资源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对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也做了很多工作。但是效果还不是很理想,影响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成为一个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要求企业所有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以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为中心[1]。因此,从核心竞争力视域来探讨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价值。
1核心竞争力提升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性
核心竞争力是一个内涵丰富内容多样的概念系统,是一个企业发展的核心因素,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需要开发利用企业的诸多资源;人力资源是一个企业的重要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核心因素[2]。因此,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统一于企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之中,两者具有诸多的关联性。
1.1核心竞争力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内涵、内容与价值
1.1.1核心竞争力的内涵、内容与价值核心竞争力是竞争力系统的核心部分,主要是指向关乎发展、生存的核心要素的发展情况。从内容视角来讲,横向上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包括提升的理念、方式、内容、平台与保障考核督导等要素;纵向上企业核心竞争力包括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理念、制度与行动。这些都表明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需要做很多工作,也需要采取很多举措。1.1.2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内涵、内容与价值人力资源是企业资源系统的重要构成部分,开发利用包括人力资源的选聘、培训、晋升、利用、考核、督导等要素。从横向来看,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包括理念、制度与行动;从纵向来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是由人力资源开发的理念、内容与项目、方式与平台、保障与督导、主体素质等等要素构成。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对一个企业来说,具有多个层面的价值。第一,推动企业各个部门的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第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第三,有利于企业员工的专业成长与职业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员工对企业命运共同体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提升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创新性。第四,有利于提升企业服务社会的能力,提升企业的社会认可度。
1.2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逻辑关联
(1)两者具有理念、内容与方式层面的相通性。从理念层面来说,协作一体化、科学化、专业化、人本化、系统化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需要坚持的理念,也是企业开发利用需要坚持的理念。从内容层面来说,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需要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进行企业管理层面的改革创新,需要进行企业技术层面的更新换代;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也涉及到企业管理层面与技术层面的创新,还涉及到企业人才市场的开拓。从方式层面来看,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需要采用传统方式的改革创新,也需要利用网络手段来推进;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一样需要传统与现代的方式来推进。因此,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在理念层面、内容层面与方式层面具有诸多的相通性。(2)两者具有工具与目的上的相关性。一方面,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价值诉求与新视角。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具有诸多的价值诉求与视角参考,比如市场需求的变化、企业员工职业成长与认同归属问题、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等,都是企业人力开发利用需要参考的因素。其中,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价值诉求与采用的好视角,需要认真落实与贯彻。另一方面,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与手段。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涉及到企业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资源的管理与开发利用,涉及到市场的分析与拓展,涉及到企业各种资源的整合,其中人力资源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关键因素,是提升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与手段,需要好好重视与落实。
2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及其影响
环视我国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从开发利用的理念到开发利用的项目,从开发利用的方式到开发利用的保障考核督导,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不是很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升[3]。
2.1开发利用的理念层面问题,影响了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人本化理念坚持不足。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很多企业没有根据每一个员工群体的特点、需要、诉求、发展情况来开展人力资源的建设。二是科学化理念坚持不足。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很多企业没有利用企业发展的规律、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律来推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三是专业化理念坚持不足。从专业视角来看,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很多企业没有对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专业技术等的培训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四是协作协同的理念坚持不足。这方面主要表现在很多企业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时没有将企业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生产部、销售部门等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功能发挥出来,没有形成一种协同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机制与局面。
2.2开发利用的项目层面问题,影响了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视域拓展与内涵基础
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本应该是丰富多彩的,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往往注重对企业员工进行开发,对企业主管的开发利用显得不足;往往注重从技术层面与工作技能层面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忽视了企业员工思想政治素质的教育、培训与替身,忽视了对企业员工的企业命运共同体的认同归属感的提升。
2.3开发利用的方式层面问题,影响了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多样化发展
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多种多样,传统与现代应该融合互动。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时没有利用制度化的手段来进行,依然存在家族式的用人方式;往往从注重职业能力提升的视角来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从道德提升的层面来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显得不足。与此同时,习惯于通过开会等当面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没有通过各种实践活动的方式来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网络手段采用也凸显不够,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信息化水平不高。
2.4开发利用的保障与考核督导层面问题,影响了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力推动与驱动
人力资源开发利用需要诸多的保障条件,也需要一定的考核督导。但是目前很多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制度保障供给不足,对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效能以及整个过程的考核督导机制不健全,致使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把控与引领驱动不足。
3基于核心竞争力视域的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对策
针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结合核心竞争力与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逻辑关联,我国企业界应该主动适应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要求,将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置于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视域下[4],从理念、内容、方式与条件保障、考核督导层面上建构起适应企业竞争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3.1契合核心竞争力提升的要求,健全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理念世界
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理念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先导,因此在核心竞争力视角下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理念构建要求,树立与贯彻人本化、专业化、科学化、系统化、协同一体化的理念,全力推动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运行。
3.2主动回应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各个场域,不断拓展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场域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空间,在核心竞争力视角下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构建要求,利用生产场域、销售场域、技术研究场域、管理场域,不断拓展企业所有员工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
3.3充分利用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平台与方式,不断创新改革
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形式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式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手段,因此在核心竞争力视角下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好好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对人力资源开发利用形式选择的要求,制度化、人性化、网络化等方式应该整合一起进行发力。
3.4以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为目标,努力夯实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利用的保障条件与考核督导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保障与考核督导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保证与供给,因此在核心竞争力视角下进行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好好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保障供给与考核督导的要求,全力夯实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经济保障、环境保障,健全覆盖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总之,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企业、社会与企业员工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从不同视角、不同背景去探索与创新。核心竞争力的建设就为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很好的契机、思路与走向。目前重要的是,我国企业应该将自身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置于核心竞争力提升的视角来思考与运行,注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理念、内容与平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与不断完善,力求建构起适应核心竞争力建设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效有效机制。
参考文献
[1]龙国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探讨——基于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分析视角[J].市场论坛,2015(03).
[2]聂鑫.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过程中的人力资源开发研究[J].中国商贸,2011(11).
[3]叶兵兵.企业核心竞争力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基于三星的人力资源管理案例[J].网络财富,2008(08).
【关键词】物理课程资源;开发;利用
目前,在农村物理教学面临这样的问题,一是学生物理基础差,知识面窄,起点低,信息缺乏;二是学生学习没方向、学习习惯差、无动力,同时家庭教育几乎为零。同时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提出了明确的课程改革目标,其中提到了一些全新的改革理念:关注学生学习兴趣;强调主动学习;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课程资源的提出反映了课程改革对教育教学的新的理解和认识,对基础教育中的“基础”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使得人们对教育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迫使教育界必须采用新的符合时展要求的教育理念来指导教育教学。课程资源既是知识、信息和经验的载体,也是课程实施的媒介。因此课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是任何课程目标顺利达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经之路。
一、课程资源的特点及开发原则
课程资源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多样性、多质性、独特性、价值潜在性。多样性有:校内课程资源、校外课程资源、自然课程资源、社会课程资源、有文字资源、实物资源、活动资源、信息化资源、有显性资源和隐性资源等等;多质性表现为同一资源对于不同课程有不同的用途和价值,同一资源对于同一课程的不同教学内容,也有不同的用途和价值;任何可能的课程资源因地域、文化、学校以及师生各自的差异而各具特色,因而课程资源又有独特性的特点。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开发是利用的前提,利用是开发的目的,而开发的过程也包含着一定的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也会促进开发。所以,一切可能的课程资源都具有价值潜在性的特点。
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基本原则为:(1)开放性原则;(2)优先性原则;(3)经济性原则;(4)针对性原则;(5)个性原则。
二、课程资源开发的基本途径
(1)重视教科书等文字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教科书是最重要的文字教学资源。在课程实施中,不要受某一种教科书的束缚,可以参考、利用其它不同特色的教科书,有外语阅读能力的还可以借鉴和利用国外的教科书。
(2)积极开发和有效利用实验室的课程资源。实验是物理课程改革的重要环节,是落实物理课程目标、全面提高学生科学素养的重要途径。课程标准中的很多教学内容要求通过科学探究活动来学习,而科学探究活动的实施离不开必要的科学仪器,因此实验室的资源是物理课程中最重要的资源。
(3)加快多媒体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挂图、幻灯片、录像带、视听光盘、多媒体软件等都是常用的多媒体课程资源,这些资源有利于创设形象生动的物理情景,丰富物理教学的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4)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丰富了物理课程资源。网络资源的开发突破了传统课程的狭隘性,突破了时空的局限性,积极开发和利用网络课程资源是教育面向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5)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丰富了物理课程资源。网络资源的开发突破了传统课程的狭隘性,突破了时空的局限性,积极开发和利用网络课程资源是教育面向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6)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中的许多内容可以成为物理课程资源,对自然资源也应该认真加以开发和利用。
(7)努力发挥师生作用,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师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要努力发挥教师在仪器制作和实验创新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开发新的实验。
三、课程资源的利用
充分利用和开发课程资源是实现人的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一切为了每个学生的发展”是新课程的核心理念。合理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可以发展与培养学生多元化的能力。对学生来说,合理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意味着一种思想上的解放和一种学习方式的革新。物理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发散思维能力、综合探究能力、团结协作意识,以及创新精神。
培养学生间合作交往能力并增加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例如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课后交流,还可以利用身边的物品进行学习性物理实验。用日常器具做实验具有简便、直观、原理单一等优点。用日常器具进行教学实验探究活动,有利于让学生发现学习物理的趣味性,更有利于发展学生的实验技能。
合理开发和利用物理课程资源可以培养学生探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学习的能力。学生要学会留心观察周围的事物,把物理学科和生活联系在一起,在观察和思辨中不断探究科学的奥秘。教师在物理教学中应培养学生敢问、好问、善问的好习惯,放手让学生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学生自己一旦提出问题,一定会积极思维,自觉地去解决自己提出的问题,从而提高自身对现实生活的探究意识与能力。
在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教师是最重要的课程资源,是课程实施的基础条件性资源。传统的课程观念,认为教师是“真理的代言人”、“知识的传声筒”,往往忽视了教师是最具生命性和创造性的课程资源。现代物理教师的教育职能已不是简单地教授课本,这就要求物理教师具有善于发现、果断取舍和价值判断的能力。在资源遍地的时候,就要学会取舍,体现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优越性、优先性与适切性;在课程资源相对单调的时候,要努力让课程资源形成课程教育互联网,以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与全面发展的需要。所以提高教师开发和利用课程资源的能力,是有效实施课堂教学的保障,能把物理教育改革不断推向崭新的天地和更高的境界。
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一项极富创造性的工作,也是一项较为庞大的工程,需要广大教师的积极参与和探索。想方设法地加强对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不断演绎精彩的物理课堂,全面提升学生的物理素养。
作者简介:张祖刚(1961.5-),男,主要从事中学物理教学研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