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贸易措施保护环境是近年来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的一个新问题。本文分五章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第一章是导论,其内容分为五节。第一节讨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指出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类活动必须尊重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要尊重自然而不能奴役自然,实现人类与环境的“和解”,否则就会出现环境问题,受到自然的“惩罚”。第二节讨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指出环境与贸易的关系包括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两个方面。通常而言,贸易不是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当存在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时,贸易会加剧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分为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当政府干预能够纠正市场失灵时,贸易对环境有正面影响;反之,则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环境保护不仅会给国际贸易的产品结构造成冲击,而且也对国际贸易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环境保护之所以会对自由贸易体制产生冲击,主要是许多环境保护政策运用贸易限制手段来达成其目的,造成非关税贸易壁垒。第三节讨论环境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指出自由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政策并不实质性冲突。这两种政策之间的冲突是结果上的冲突而不是目的上的冲突。第四节介绍了GATT/WTO对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关切。第五节概要介绍了环境贸易措施的概念和种类。环境贸易措施(EnvironmentalTradeMeasure)是指,为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和具有潜在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所谓环境目标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包括食品和产品的安全)以及可再生自然资源的养护和保护。按照环境贸易措施的法律根据,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多边环境贸易措施。依据其表现形式,环境贸易措施可以分为环境标准、环境税、贸易限制和贸易制裁四种。第二章分四节探讨GATT/WTO框架内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和协定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在回顾从GATT到WTO的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指出GATT/WTO法律体制是一套以促进贸易自由化为主兼顾其他非经济价值目标的多元价值体系。如对于公共道德、健康措施、国防安全等政策性目的,亦会设有例外规定,使得财富目的能与这些非经济价值目的并存。由于环境保护这项非经济价值,并未在GATT/WTO体制中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或贸易报复行为,常常被控有违反GATT/WTO法律制度。第二节讨论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及一般例外条款的含义及其与环境贸易措施的关系。非歧视待遇原则运作的核心是,“相同产品”在GATT任一缔约方的市场上必须享有相同的待遇。因此如何认定相同产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在GATT条文中并没有给“相同产品”下定义。根据现行学说,相同产品是根据其关税分类、物理特征和最终用途来确定的。因此,GATT义务中的“相同产品”的判断标准与关税分类相关联,它主要根据产品的内在特性进行。生产制造方法不反映在产品的内在特性中。这就是说,以不同的生产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只需具备相同的内在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环境标准分为产品标准和生产过程标准。前者直接规范特定市场上销售的货物本身的特性,如物理特征、化学成分等;而后者并不规范产品本身的特性,它规范的是产品制造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等。一般来说,产品的生产过程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环境特性,因而,如果产品本身的特性相同,即使其生产过程标准不同,仍应视为相同产品。如果以生产过程不同,而对产品本身特性相同的产品采取不同的待遇,就会违背GATT的非歧视待遇义务。GATT虽然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实行约束,但并不禁止缔约方为抵消其他缔约方因实施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不正当竞争利益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也不禁止缔约方为保护本国环境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其他国内税费。但为环境保护目的而其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得高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征收的税费。严格禁止数量限制的结果,使得缔约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数量限制措施也受到限制。一国基于环境保护而禁止某些产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GATT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规定,否则就会违反其承担的GATT义务。从这一点来看,GATT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似乎不利于环境保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实施数量限制不仅不会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反而会因实施数量限制而导致的贸易扭曲进一步恶化原有的环境问题。虽然第20条并未提及“环境”一词,但是,在许多环境贸易争端案中,由于当事国都援引该条(b)项和(g)项为其环境贸易措施辩护,因此,一般认为这两个条款与环境保护有关。根据第20条序言的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环境贸易措施不得在条件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除此之外,缔约方根据(b)项所采取的措施应是与GATT抵触最少的措施;根据(g)项所采取的措施不具有域外效力。第三节阐述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指出协议通过许多方式补充和完善GATT,但最重要的补充要算对国内措施纪律的补充。在GATT之下,阻止进口的国内健康标准仅仅受国民待遇原则的限制。只要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国内产品,无论国内标准多么不合理,都无关紧要。而不管非歧视的国内措施是否会影响贸易,协议则将它们置于其监督之下。由于协议有着比GATT更严格的纪律,在涉及协议的贸易争端中就不能再援引GATT第20条(b)项作为抗辩的根据。第四节探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指出WTO并不要求成员拥有技术规章,协议旨在保证强制性的技术规章和自愿性标准以及产品检验和证明不至于造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亦即技术规章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实现一合法目标所必要的程度。所谓必要性是指,合法目标无法以其他具有较小贸易限制效果的措施达成;而且,除非采取所拟定的措施,否则会有无法达成合法目标的风险。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有关因素,尤其是可以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工艺技术或所涉及的产品的最终用途。第三章分三节探讨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在WTO法律体制中的地位。第一节阐述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指出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主要有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第二节是对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法律问题的具体论述,指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国内的环境问题,即不具有跨界外溢效果的环境问题,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该国采取何种环境政策予以处理,他国无权干涉。换句话说,环境政策的选择反映了一国对环境品质及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一国有权决定是否牺牲部分国民所得来换取高环境标准,或是牺牲环境品质以追求经济增长。因此,目前GATT/WTO法律体制,对各国的国内环境政策基本上不加干预。所以,不论是国内生产造成的污染或是对国内产品及进口产品的消费所采取的环保措施,WTO并未予以限制,换言之,各国均可权衡其所得及环境品质而决定其国内环境政策选择的优先顺序。保护国内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又可分为保护国内生命健康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和保护国内自然资源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就前者来说,只要国内税和管理规章只要符合不歧视原则,就算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由于这一限制,有时缔约方会滥用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但不合理的产品标准,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为了解决上述贸易壁垒问题,GATT/WTO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缔约方所采取的产品标准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得构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就后者来说,一国为保护本国自然资源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可能被指控为保护本国产业的做法,并违反GATT第11条禁止数量限制的规定。虽然GATT第20条(g)项为缔约方养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措施规定了例外,但是,该款要求有关措施必须同时限制本国生产及消费。因此,一国限制自然资源出口的措施很难援引该款得以合法化。第三节具体论述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涉及的法律问题,指出由于其存在种种缺陷,国际社会不赞成采取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保护全球公共环境。第四章分七节对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一节概要介绍了多边环境贸易措施的种类以及包含环境贸易措施的多边环境条约。第二节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巴塞尔公约为例探讨多边环境条约中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指出前者规定的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制度与WTO法律体制基本一致,而后者的进出口许可制度则多与WTO体制抵触。第三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配额和数量限制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四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允许缔约国采取更为严厉的国内措施制裁违法行为这一制度,指出其与WTO体制不相抵触。第五节讨论多边环境公约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贸易的限制制度,虽然这一措施有利于鼓励更多的国家签署和履行多边环境公约,有助于确保多边环境公约的有效实施,并最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但由于这一规定构成对非缔约国的歧视,与WTO体制冲突。第六节探讨多边环境公约中的技术与财政援助制度,指出这些技术转让和资金援助条款可能不会与GATT冲突,但它们也会引起一些问题。第七节探讨了协调多边环境协定与WTO体制的各种可能的途径,指出在WTO体制范围内采取行动将是解决多边环境公约与WTO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第五章分五节环境贸易措施与国际竞争的关系。第一节概要介绍了环境标准的不同对产品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不公平竞争对投资转移和环境政策的影响。第二节探讨环境倾销与反倾销的问题,指出环保人士所谓的环境倾销并不符合WTO反倾销法的要件。即使一国环境标准过于宽松,使得该国生产者得以享受环境成本外部化的利益,该产品的进口国亦无法依据WTO反倾销法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第三节探讨环境补贴与反补贴税是否可以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而引起的竞争问题,指出一国政府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环境标准,致使该国产业负担较低的环境成本,而享有价格竞争优势,该国政府的这种不作为不构成WTO反补贴法中的补贴。因此,从现行国际贸易体制来讲,对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其因低环境标准而获得的竞争优势,是行不通的。为弥补本国产品因实施高环境标准而遭受的竞争劣势,而给本国企业的环境投资给予以补贴,由于会影响国内产品的价格,具有扭曲贸易的效果,因此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之下,并不属于不可起诉的补贴。如果受环境补贴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造成相关产业的损害,则该国可以对其征收反补贴税。如果将为弥补竞争劣势而给予的环境补贴定性为不可起诉的补贴,则与环保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第四节探讨边境税调节制度在用于解决因环境标准差异所导致的国际竞争问题时存在的问题,指出传统的边境税调节规则仅仅适用于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间接税,并不一定完全适合于为环境保护等特殊政策目标而不是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征收的环境税。最后第六节指出实施生态标志制度和协调各国的环境标准是解决不公平竞争问题的理想途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王天红
关键词:金融危机;贸易保护;反倾销;区域次区域;国际贸易合作;贸易联盟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69—04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大经济体都在从金融、贸易等各个方面采取措施避免危机的复杂化、长期化,力图促使经济复苏。但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某些国家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双反争端此起彼伏,我国的出口贸易增长减缓。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出口贸易中的不利因素及解决出路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研究。
我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更多受到的是外国反倾销的贸易保护影响,特别是一些国家在反倾销程序中,将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采取了不公正措施,严重制约了我国对外贸易以及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在对外关系中加快了与周边国家的合作速度,建立了区域次区域合作的法律制度,这对我国扩大国际贸易市场,转移贸易方向,减少或消除外国反倾销的贸易障碍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我国区域次区域合作的法律制度的大框架下,实质内容有限,一般原则多,致使区域次区域合作关系的法律制度可操作性较弱,无法完全弥补世贸组织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不足,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发展。本文主要针对世贸组织反倾销法律制度对我国贸易活动的消极影响,以及我国实施的区域次区域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加以探讨。
一、世贸组织反倾销制度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消极影响
世贸组织作为世界最普遍的国际贸易组织制定了普遍适用的反倾销法律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的有关原则,以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我国作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应该受其约束。但是,由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的承诺,致使一些进口国为实施贸易保护,在与我国的贸易活动中频繁设置贸易障碍,我国经济发展因此受到很大影响。
我国频繁遭遇外国的反倾销始于中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以后。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其法律制度约束机制下,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的状况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反而成为各国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逐年攀升,反倾销调查涉及的产品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加入对我国采取反倾销调查的行列,使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遇到严重阻碍。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份额严重萎缩,有的甚至退出市场,中国企业遭受的损失巨大,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国外反倾销给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这一状况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速度。
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反倾销主要是利用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世贸组织反倾销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对倾销产品价格的确定方面。世贸组织协定将倾销规定为不公平贸易行为,其主要判断标准是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产品正常价值。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正常价值,该出口即被视为倾销。[1]根据《反倾销协定》规定,进口方在确认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时居于主动地位,任意性较大,[2]进口方的这种任意权使得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制度无法从根本上保证贸易的公平性。
我国频繁遭遇外国的反倾销调查,常常被给与不公平的“替代国”待遇,起因于我国被作为非市场经济对待的政策。根据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制度,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可以采取替代国的价格标准来判断其正常价值,替代国由进口国自行选择。一些国家利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3]在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出于贸易保护需要,往往会选择超出我国实际发展水平的国家作为替代国,限制我国产品出口,也是我国与其它国家发生贸易冲突的主要根源。
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体制,世贸组织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中也没有规定统一的确认原则。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同国家认定标准不同。在非市场经济地位与市场经济地位的界定方面,进口国可以根据本国的需要进行判断,形成很大的随意性。
从国际关系实践看,对一国经济体制性质的判断,除经济因素外,还会受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影响。例如我国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时起,就进行了一系列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早已按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机制在运营,已经有许多国家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4]但是,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依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仍然采取替代国政策。俄罗斯的改革开放始于1992年,而美国欧盟2002年6月就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9·11事件后,俄罗斯在反对恐怖主义方面与美国进行了实质性配合、,2002年签署的“北约—俄罗斯伙伴关系协议”,使俄罗斯享有北约事务发言权,美俄形成了新战略关系,[5]同时也影响了美国对俄罗斯的认可。
为进一步发展并扩大我国对外贸易关系,我国与周边国家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法律制度,建立了区域次区域的合作关系,这对我国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障碍,改变我国频繁遭遇反倾销的被动局面非常有益,也是我国适用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补充。
现在有6种不同的电子商务媒体: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帐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但是互联网处于支配地位,在国际服务传输方面其它手段无法与之比拟。从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及国内经济政策方面,这样的媒介提出了与其它媒介不同的问题。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规范互联网上的贸易,税收如何,以何种方式在相同产品方面对本国供应者以优惠,这些问题取决于WTO成员是否同意采用规则。WTO指出了这种可能性,原则上,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贸易将视为产品、服务或其它事务。什么样的产品特点将决定这种贸易是受GATT规则、GATS或者两者综合或其它新协议的影响?现在,对于在互联网上定货及支付,但交货仍是传统方式的产品视为货物贸易,运用GATT规则。当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则产生归类问题,产品在互联网上交货时,是否可以以服务对待还是被视为货物贸易。
一种极端的情况是,将所有在互联网上的传输产品视为货物,应用GATT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对传输不征收关税,现在就是这样,等同于WTO成员承诺对互联网交易完全实行自由贸易。这是因为国民待遇是WTO的一般原则。在国民待遇原则下,成员方在国内税收上,将放弃对互联网进口的歧视。此外,不征收关税将使互联网进口关税为零。现在,没有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建议。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及以后所做的承诺,是建立在假定大多数的这些交易是服务,而不是产品贸易的基础上。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同时放弃GATT和GATS,采纳新的互联网贸易规则。但是没有人赞同这样的观点,为电子商务建立新的规则没有实际意义。互联网服务,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电话线路传输流动早就受GATS及基本电讯协定的管理。所有经互联网的电子传输,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上都有其对应物,所以GATT及GATS中亦均有必要的规章措施。
实际上可以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互联网贸易,或将GATT应用于有相对应实物的贸易,而将GATS应用于所有的其它电子贸易。为了平衡,将所有的电子传输定义为服务的意义将更大。问题是当电子传输跨越两国边界时,一般不存在相应的实物贸易,但是如通过电子传输的书或光盘等最终形成商品时,这样不能否认跨界传输没有实际的实物。在多数情况下,电子传输下的商品不能转变成实物贸易,例如,收货者可以将书存为数字形式,在屏幕上阅读,音乐在计算机上播放就属于这种情况。
即使如此,这依然不能成为建议将所有的电子贸易归类为服务贸易的理由。从这一点上看,需要制定一个全面性的定义,其优势在于可以使产生争端的可能降到最低,这种争端可能产生于一些国家将某些传输定义为无形贸易,而有些国家归类于服务。在一种综合性的定义下,在关于互联网贸易的争端上,工作小组将不得不首先决定争端的目标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否运用GATT或GATS规则来估价争端。采用全面性的定义将自动解决这一问题。
全面性的定义要首先考虑关税,关税可以应用于以实物进口的产品,但对电子传输的产品则不能。只要电子传输的成本低于实物交付,关税对后者不构成问题。电子传输比实物交付的成本低得多,这种变化相当于一国的贸易条件的改善,进而改善福利。但是对于许多国家来说,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这是不可能的。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不能接触互联网。
如果电子商务归类于货物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有意义的,但现状及美国建议将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则存在疑问。目前,对电子提供的外国服务关税唯一可行的改变办法是,对其征收相对于国内提供的相同服务较高的税收。只要一国尚未承诺对外国服务以国民待遇,则对外国提供的服务征以较高税收是可以的。现在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建议持久下去,不能避免一国对进口服务征收的增值税,或税收水平高于国内提供的服务。只有成员方承诺给予进口服务以国民待遇后,才不会出现歧视待遇。但是这样的话,现行的不征收关税以及美国的建议不会产生其它影响。在这两种情况下,禁止征收关税都是没有意义的。
在效率上,GATT和GATS不同在于,前者不允许使用配额,而后者则可以。如果成员方对电子贸易产品运用GATS规则,一国将限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CD的数量,如何限制现在不太清楚。但是假若这样做,贸易将转为以实物形式,这是一种次优的交付方式。如果这种方式变得可行,其结果将次于在GATT规则下的结果。
模式1抑或模式2
GATS是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透明及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展贸易。GATS纳入WTO几年来,其服务分类的规则不足以处理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的发展。在电子服务的归类上存在模糊地带,并且各成员在电子服务所做的市场准入承诺上也存在模糊之处,实际上很难确定这些市场准入承诺是针对电子服务的。
GATS第一条的分析框架允许成员根据服务交付的4种方式来确定市场准入承诺。即:1、模式1(跨境消费);2、模式2(国外消费);3、模式3(商业存在);4、模式4(自然人的流动)。从GATS的分类角度,有必要决定这样的电子服务交付是跨国界的(模式1)或国外消费(模式2),或不在GATS现有分类中的其它模式。归类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对服务提供者保证何种程度的市场准入水平。因此,互联网不仅使模式1和模式2的区分越来越重要,同时也提出了电子服务是否在GATS框架内的问题。
1998年5月25日,WTO建立了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来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相关问题。似乎存在一个一致,GATS涵盖了可能是与新的电子商务相关。但未列入现有承诺计划中的电子服务。但是在哪种模式中包含电子服务则不那么一致。将通常的模式1和模式2运用于电子服务时存在困难,是因为电子服务更多的是跨国界交易,更像是国外消费式的交易。
现行的市场准入承诺水平说明,在许多服务类别中,大多数国家同意不对模式2限制(即在模式2中不作承诺),保留对模式1限制的权利(模式1中所列的非约束)。在这样的承诺水平下,电子服务的模式2归类意味着许多WTO成员将发现不会对电子服务加以市场准入的限制。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服务通过电子交付,成员将发现市场准入的承诺超出了原来承诺的范围。虽然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市场准入扩展是一个好的进展,并且与在GATS第19条规定的自由化谈判一致,但是电子商务的自由化待遇将会出现问题,原因有两个:
第一,这将改变各成员方在乌拉圭回合随后准入谈判中的承诺。这些承诺至少在理论上是一种优势互补的结果,即一方用在市场准入上的承诺以交换其它方利益。将电子服务纳入模式2中,相当于在不进一步谈判的情况下改变各成员方之间已经达成的交易。这似乎与GATS要求成功谈判的原则相悖,即“为了在互利的基础上提高所有参加者的利益,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如果各成员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而做出新的市场准入承诺,这样的减让将带来一些成员方相似的承诺,这些成员方因为现有的承诺而不必提供新的市场准入,或这些成员方认为从电子商务的自由化中得到的利益不成比例。
模式2的电子服务归类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在模式2下,国家不做出承诺,因为相信自己没有能力控制国外交付及消费服务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规范的情况下,所有在模式2下做出承诺的成员方将在电子服务方面做出承诺,这一点是不明确的。所以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2将导致GATS承诺的重新谈判。
第二,如果将电子服务归类于模式1,服务方面电子贸易的潜在利益可能消失,因为这些服务可能被另一种模式所代替,在这种模式下,成员方比在模式2下所做的“非”承诺较少。在模式回下缺乏非承诺意味着WTO成员将有能力对电子服务设置障碍。因此,电子服务提供者发现不能进入市场,消费者得不到电子服务。
在GATS对电子服务的归类问题上,不但要为电子服务留出发展的空间,而且不能改变现有的对GATS的承诺以及不修改GATS协议,这一两难问题是无法解决的。
能否永久免税
目前,WTO成员同意电子传输产品暂时免税,但有的国家建议使免税持久下去具有法律效力。
WTO的决定有两个要素,第一是只包括电子传输;由电子手段定货,而通过正常渠道进口产品不包括在内。尽管所有类型的产品可以在电子网络上刊登广告和购买,但是电子交付的产品是有限的。只有最终产品是数字化的信息,方可以通过电子化,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传输。许多服务可以以这种方式提供。一些信息及娱乐产品,如书籍、软件、音像制品,体现了数字化信息的特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此类传送方式不征收关税,而对其它的则征收关税实际等同于优惠贸易协定。在这样的规定下,存在着正的贸易创造及负的贸易转移。当免税劣于征税,但这样做只是为了避税时,则产生贸易转移。尽管电子交付是最有效的交付手段,但在有些情况下则并非如此。例如,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从互联网上下载电影或音乐的成本很高,高于以实物形式得到的成本。进口国家贸易转移的福利成本相当于放弃关税收入,这也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关注的。但是现在难以预测出对现在免税的产品征税将得到的收入是多少,估计将实物贸易变成电子渠道导致的收入结果的变化将很小。
第二是仅包括关税,没有提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如果同意将所有电子交付的产品看作是货物,则没有什么问题,在这方面GATT禁止其它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大量的电子交付产品,实际的或潜在的,无疑是服务贸易,由GATS管辖。GATS协定允许国家来决定是否承诺市场准入,即不施加配额和国民待遇。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对电子商务可行的许多服务部门未做出承诺。在这些部门,决定给予免税待遇实际上也无效,因为各国仍然采用歧视性的内部税收,或更糟的是,可能使用配额。
建议免税的原理在于,对于种类有限的电子传输的媒体产品,可保证以后的贸易不受限制,只要同意这样的产品应视为商品。建议的弱点是未考虑服务的贸易制度,服务主要是通过电子传输的产品。
保证电子商务免税的最好途径是,在GATS下的市场准入(排除数量限制)及国民待遇(排除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税收)上谈判一个充分自由的承诺。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现在距离这一目标有多远?实际上通过电子传输的服务才是主要关注之处,如商业,娱乐和金融服务。当分析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承诺时,集中于跨境供给(模式1),尽管与模型2也有关系。在分析对不同部门供给模型的承诺水平时,可以区分三个等级的自由化承诺;一是保证非限制性准入的充分承诺;二是部分承诺,即准入是有条件的,限制性的;三是针对相应模式的非限制性准入,即无承诺,对市场准入不做保证。
面临的重要任务
WTO面临着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可以生存和发展的可预测的环境,并使这一新的国际贸易形式的发展不仅给所有国家的消费者带来利益,并且有利于各成员和世界经济的增长。
WTO在电子商务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但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WTO的制度结构(GATT及GATS)以及各成员形成了挑战。WTO传统的原则,如非歧视、透明、中性及市场开放仍然有效,应该被应用于电子商务。如果在GATT、GATS、TRIPS和其它WTO协议中的自由化承诺得到遵守,就不需要新的规则。总体上看,WTO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WTO在处理电子商务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WTO需要将电子商务融入现行的有关协议中,要求有关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目前,除延续电子商务暂时免税以外,近来WTO在电子商务方面没有什么起色,第四次部长会议宣言只是提到继续这方面的研究,具体工作要到第五次部长会议去解决。
【关键词】REACH法规技术性贸易壁垒解决措施
我国早就成为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这代表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将会全方位展开,这一方面使宝贵的机遇,又是非常重大的一种挑战。我国近年来差不多有60%的出口企业在国外技术性壁垒方面受挫,对我国出口总额影响比例差不多达到了25%。文章首先分析了贸易技术壁垒,根据全球发达国家的贸易技术壁垒表现形式、种类、范围、特点与发展方向等,结合我国出口企业利益由于在技术贸易壁垒方面遭遇的损失与表现形式、原因等认真展开分析,提出在对技术贸易壁垒攻克方面依然有诸多问题存在,并提出应对策略。
一、我国出口贸易所受技术贸易壁垒现状
表1中国出口贸易受技术贸易壁垒影响的直接损失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徐元.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造成的损失,2012年。
从表1中可以看出,中国近几年来在国际贸易中遭遇到了高贸易壁垒引起了巨大的损失。表中数据很直接的反应了中国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遭受到的各发达国家高标准的技术贸易壁垒,由于缺乏有效的办法克服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也从侧面显现出了中国在现下国际经济形势如此恶劣的环境中举步维艰的局面。
我国的几个主要出口领域:医保、轻工业、纺织、机电、化工和食品、农产品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影响。
外国对华商品出口贸易壁垒的严格化,使得中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十分困难.尤其是在农产品出口贸易上,要求十分严格。虽说我国科技水平不断发展,但是与国外严格的技术服务标准看来,还是偏低,加上与贸易国利益等方面的冲突,也是的我国医保、纺织、机电、化工行业的受损程度也是呈上升趋势。以上数据都表明了一个问题,我国在国际出口贸易中还是遭受着不同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相关出口产业带来了许多不利影响。
二、我国屡遭技术贸易壁垒的原因
(一)外国想减缓我国贸易发展速度
国家统计局曾经给出了这样的数据,结合具体数据可知我国进出口贸易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的势头,在世界范围内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排名一直在向前进步。我国贸易发展迅猛势必会造成别的国家的抵制与不满。发达国家从密度与力度上加强对我国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大力限制,以保护地国内市场。
(二)国外的自我贸易保护,限制我国出口
近几年,虽说各国经济发展呈现良好的态势,但是世界经济总体还是相对不景气,主要表现在发达国家上升空间缩小,经济增长乏力。从而使得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蔓延。由于各国的国家发展状况和面临的国际形势不同,对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也称《TBT协议》)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并且由于各国贸易保护的影响,技术贸易壁垒成为各国限制贸易的主要手段。
(三)发达国家对技术的高标准、严要求
欧盟、美国、日本是我国最大的三个贸易伙伴。到了现在,我国同这三个国家的贸易额增长速度十分迅速,但是,这三大贸易伙伴又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源地。欧盟国家、美国、日本都是属于经济发展十分快速的发达国家,所以制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很高,这些高标准的技术贸易壁垒有被WTO所接受。根据《中国出口技术性贸易年度报告(2012)》,技术性对我国企业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三的是欧盟、美国、日本。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一)出口企业应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的出口产品在质量、规格、包装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在国际市场上还缺乏综合竞争力,许多出口产品靠的是降低价格来形成价格优势来占领市场。但是企业如果只是考虑经济效益而破坏了环境和社会效益,不仅会遭遇到更过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且在国内市场也不能长久的生存下去。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企业跨越技术贸易壁垒的有力武器。当然,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政府的引导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对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加强发挥
行业协会由大量的企业会员构成,这些企业对行业特点非常了解,和政府之间联系密切,在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过程中,能够对大量必要但是政府与企业无法直接承担的事务承担,起本身所具有的独特作用非常关键。在对外事务中,美国的行业协会显现出了非常突出的作用,对此我们应当积极借鉴。《欧盟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作为欧盟改革蓝图,在2001年的获得公布后,美国商会依自身在欧盟的分部,发挥世界范围内的分支机构的作用,在欧盟内绕REACH草案举办了十多场评论会与对话会,对欧盟委员会参会、很多国家的代表进行邀请。这个商会的主要负责人说,商会负责会议筹备、会以起草以及美方官员的发言稿,美方政府派遣人员到世界各国负责会议主持,对行业的游说工作提供大力支持。虽然难以制止REACH法规的制定与出台,但对它的制定过程进行干涉,对法规内容予以影响,成效特别显著,对新法实施时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延缓的作用。
(三)对预警机制加强建立与健全,达到防患未然
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鲜明的多变性与复杂性的特点,单个企业要想对技术壁垒实现全面掌握并出台有效的应对措施具有很高的难度,政府部门应当专门建设成立TBT信息中心,对国内外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法规标准能够及时传递,出台专项的措施应对我国出口影响比较显著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采取各种有效的途径将这些应对措施向先关企业传递。
技术贸易壁垒主要以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标准为基本内容,目前已经成为全球很多国家对贸易利益调整的主要手段。受科技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影响,每个国家的技术贸易壁垒采取的形式存在差异,对国际贸易带来了实质性的约束,并对各国与地区之间贸易与投资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影响与限制。这就导致贸易冲突频繁发生。技术性贸易壁垒在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正攀岩这举足轻重的关键角色,与一般的贸易措施比较,其作用与影响要显著很多,技术贸易壁垒好比是“双刃剑”,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也会带来负面效应,所以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我国更要不断地为克服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孙敬水.《技术贸易壁垒的经济分析》[J].中国物资出版社,2011年1月.
[2]杭争.《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国际贸易问题》,2012年,第2期:34―40.
加入WTO对于我国立法工作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鉴于WTO是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市场经济原则基础之上的国际协议,我国作为潜在的WTO成员就需要采取相应的立法行动使我国的经济与国际接轨。这就意味着WTO对我国立法工作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立法的数量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深层的宏观经济运行体制上。我国在1986年至今长达15年的复关/入世谈判过程中,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立法步骤,这些立法的相当部分直接或间接与GATT/WTO相关,为我国顺利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以及履行我国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所做出的承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立法也是我国履行WTO条约义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当事国在承诺参加国际协议后负有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责任。我国政府事实上正是按这一规则来办的。虽然我国到目前为止尚非WTO成员,也就是说原则上并不受WTO规则的约束,我国尚不享受WTO协议之下的权利,也不承担WTO规定的义务,但实际上我国的立法工作具有相当的前瞻性,我国的经济贸易立法充分体现了WTO的原则要求和我国的对外承诺,体现了我国政府加入WTO的决心和信心。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我国政府按照我国的对外承诺进一步深化了体制改革,加大了经贸立法的力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我国加入WTO的双边及多边谈判的最终完成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立法工作与入世谈判大体上是同步进行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扩大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提出“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发展开放型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国民素质提高”。我国还在很短的时间内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两次修改了宪法,增加了一些与对外开放直接相关的内容。1993年修订后的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次是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修订。
在经贸立法领域,入世谈判的影响更加明显。我国在经贸领域的立法充分体现了关贸总协定及世贸组织的原则要求。在对外贸易方面,我国制定了《对外贸易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无论是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领域都大大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我国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对进口商品关税作了大幅度的下调,并大大削减了非关税贸易措施。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更是直接受到国际谈判的影响,我国按对外承诺普遍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也积极推进了在金融、运输、保险、电信、咨询及商业等方面的对外开放,为我国履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投资方面,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改善投资环境,我国相继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并不断提高了对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在税收方面,我国取消了工商统一税,对外资实行统一的税制(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外资企业视其投资的具体情况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或定期减免待遇,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优惠的进出口关税待遇。从1997年开始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增强了外资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同时我国还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外资企业的结售汇及国际支付和转移提供了便利。外商投资的领域和投资的方式也有进一步的突破。国家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国家鼓励、限制及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目前外商投资的领域已扩大到许多新的产业,如金融业(我国自1996年即开展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工作)、国内商业(自1992年开始外资经批准可投资于国内商业零售业,1999年国务院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进一步允许外商经营商业批发业务)等等。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外商还可在我国设立投资性公司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相关投资业务。此外,从地域上看,我国已形成“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全方位多层次的利用外资格局。
入世对我国立法的影响并不局限于此。这种影响将会继续下去。加入WTO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任务将更为艰巨。
二、立法原则
加入WTO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WTO协议对我国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我国的经贸立法将更加直接地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如前所述,WTO国际义务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来履行的。因此,如何理顺立法环节的各种关系将成为我国政府面临的现实问题。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组织制定、修改有关经贸法律以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实际需要。我们认为,国内立法的总的精神应是积极稳妥地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立法规划上应分清轻重缓急,对于与条约义务明显不符的,应抓紧清理和修订;对于与条约义务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应予继续保留适用;对于条约未涉及或我国未承诺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暂缓立法。在具体操作上,以下几个原则问题值得注意:
(一)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
我国在立法实施WTO协议时应注意WTO所强调的权利义务总体平衡原则。WTO协议是由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的一揽子协议组成的法律文件。WTO赖以成立的关键在于成员间权利与义务的整体平衡。我国目前的经贸立法似大多侧重于我国的义务承担,而较少从我国的法定权利和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在对外贸易实践中应坚持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体现在立法实施上就是在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要着眼于我国入世的基本利益所在,充分顾及我国作为WTO成员尤其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所应享受的利益和权利,包括对国内产业实行合理保护的权利。目前应充分授权国务院制定贸易保护措施,根据WTO的有关规定精神,尽快制定适应入世后形势需要的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垄断法及保障措施法。
权利义务平衡原则是长期贸易实践经验的总结,在未来的多边贸易关系中将继续发挥其作用。WTO协议下的利益并不是自动发生的,而是有赖于成员的积极参与和努力。我国在加入WTO后,将需要积极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及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在承担国际义务的同时将需要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如何根据贸易实践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相关的法律政策将是我国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公平贸易与非歧视原则
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的是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实现贸易自由化。从上文介绍的情况来看,我国经贸立法整体上看体现了对外开放和贸易自由化的原则立场。但以往立法似未充分顾及市场主体尤其是国内企业的平等待遇,对相关措施的法律后果似缺乏综合考虑。加入WTO后,我国将需要在市场经济中全面引进非歧视待遇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要求对所有外国当事人一视同仁,意味着我国给予任何一个WTO成员的优惠和利益将自动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而且要求在外国当事人与本国国民之间实行相同待遇。就此而言,我国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一方面,鉴于WTO的普遍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我国在对某一或某些成员提供减让利益时有必要考虑到这种减让的实际法律后果及我国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我国应为国内企业与外国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为此,应取消一切形式的超国民待遇。这一点应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WTO规则具有比较明显的开放性特点。这就意味着国内立法方面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贸易实践瞬息万变的特点。加入WTO并不意味着要立即修改所有的法律,或者机械地对照WTO协议的条文进行国内立法。WTO协议内容实际上仍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国际双边及多边谈判的情况也经常有变化,闭门造车式的僵硬立法方式是不可取的。
(四)法律体系的有机协调问题
WTO协议没有也不可能要求成员另立一套法律体制和执法机制。国内立法对WTO协议的实施是在宪法的体制和范围内进行的。从法律的角度看,WTO协议在地位上是低于宪法的。因此,立法者在实施WTO协议时要顾及本国的宪法体制,要顾及法律法规与宪法之间、单行立法与现行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对此WTO本身亦有明确规定。我国加入WTO将需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和批准。但批准加入WTO议定书与在国内实施WTO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在批准加入WTO后,将需要制定大量的实施性立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我国承担的WTO义务是通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加以实施的(鉴于WTO涉及事项的广泛性,实施性立法不应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还应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执行实施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即是履行国际条约;二是执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WTO协议包括我国加入议定书,也不能擅自在适用国内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同时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实施国际条约的国内法律的解释权应集中行使,各部门、各地方执法机关无权自行对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的抵触问题作出解释。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要重视立法的质量。有关部门反映,观在法律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如外资法,法人制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对引进外资对经济安全的冲击和负面影响缺乏对策,对外资注册资金不到位,以合资或国际公司的名义搞诈骗问题、外资企业的退出程序问题以及在我国未设办事机构的外国法人在对华贸易中有犯罪行为的能否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等问题均未作出适当的调整和规范,影响到法院的准确执法。立法的滞后或盲目超前必然带来实际适用中的困难和频繁的修改(有的法律在制定后不久就被发现与现实脱节而需加修改或补充),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三、入世后司法解释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解释在我国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在法律解释方面,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声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中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在各种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及面较广、针对性较强、影响较大,且在效力上优于一般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日常大量发生的法律应用问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在加强和完善我国的法律解释工作及法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入世后司法解释工作将变得更为重要,面临的任务也将更为艰巨。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是由入世后的客观形势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适用的复杂性表明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立法急剧增加,立法内容也越来越趋于复杂,这些立法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在许多情况下有赖于司法解释。如我国新近制定的《担保法》、《合同法》的许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就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的。加入WTO后,问题变得更加复杂。鉴于WTO协议本身情况的复杂性以及我国为履行WTO义务而制定的实施性法律的复杂多样性,在法律适用方面许多问题并无现成答案,司法解释就不是减弱,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于涉及WTO的有关疑难问题,就需要及时主动地组织研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
其次,加强司法解释也是统一执法的需要。入世后我国需要加强统一执法机制,确保我国实施WTO国际义务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执行(见下文)。我国执法主体多种多样,各地方、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都有执法权。不同执法主体在实践中对立法的理解和适用难免发生偏差,如无统一的有效的执法机制,就难以保障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我国宪法性法律将司法解释权授予最高人民法院,使其司法解释在地位上高于行政解释及地方解释,这就为我国统一执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就WTO而言,这就意味着对于WTO协议及其实施性法律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作出司法解释,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
最后,从立法与审判工作的分工协作上看,也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入世后我国有关立法部门将面临繁重的立法任务,鉴于WTO的开放性和灵活多变的特点,立法部门可能需要根据客观形势和贸易谈判的具体情况采取经常性的立法行动。但对于法律法规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立法部门可能难以充分顾及,要求立法机关事事立法或解释也可能并不合适。相反,司法解释在这方面就有着独特的作用。司法部门对于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有助于问题得到解决,从而发挥对立法不足的补充作用,同时客观上也有助于减轻立法部门的工作压力,有助于配合立法部门积极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四、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的几个问题
入世后我国的司法解释也有一个“废旧立新”的问题。对现有司法解释有一个清理的过程,也就是说要结合我国实施WTO·协议的国内立法的具体情况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保留的保留。
目前比较紧要的是要对WTO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尽快明确民法通则关于法律适用的原则不适用于WTO协议,法院依法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但在裁判时不应直接引用WTO的规定。我们认为,国际条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分析。不同条约在国内的法律地位可能完全不同。根据上文的分析,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是有特定适用范围的,即仅适用于普通民事法律方面的国际协议,而并不能适用于WTO协议。司法解释要明确我国法院负有执行我国实施WTO协议的各项法律的职责,要充分尊重我国来之不易的立法成就,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不一致时,要尽量解释为一致。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进行的,各地法院不得擅自对国内法律与国际协议的抵触问题作出解释。
鉴于WTO协议的复杂性,入世后可能需要针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在个案的基础上作出司法解释。入世对司法解释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WTO协议涉及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许多问题并无现成答案,也并不是根据简单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就可以解决的(事实上传统部门法如民商事法、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原则和实践做法并不当然适用于WTO协议),而是需要深入认真的分析和研究。这就意味着在司法解释方面有关专门研究工作亟待加强。为提高司法解释对贸易实践的适应能力及司法解释的透明度,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有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司法及其他实践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司法实践的特点和客观需要。
五、关于法律法规的统一适用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WTO规范的是国家一级的整体贸易行为,并没有也无必要直接规范成员域内的地方政治实体的贸易措施,地方政策和措施的后果是由中央政府对外承担的。中国加入WTO后,我国政府负有履行相关国际义务的责任。这意味着我国中央政府须保证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中央政府统一对外,地方须协助中央政府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各地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搞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在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从立法环节看,法出多门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症结所在。这个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立法法》通过实施后,情况可能有所好转。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主要表现在各地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严重。这些做法严重影响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影响到我国入世后实施WTO的国内法律法规的统一适用。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从司法方面看,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国家要严格控制地方立法,贸易立法权要由中央集中统一行使。要明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各种规范性文件必须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各部委的规章保持一致,尤其是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擅自设定审批、许可、收费、强制措施等,不能擅自规定超国民待遇或次国民待遇。
第二,尽快明确WTO事项立法权限在中央一级,地方部门只能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不能直接依据WTO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从法律渊源上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适用。(这一点也说明我国必须采纳WTO非直接适用办法。)
第三,进一步理清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明确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加大司法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力度,促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第四,改进和加强涉外案件的审判工作,增强涉外审判力量。建立和完善大案要案监控和报告制度。
第五,加大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强化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全国执法统一。
一、绿色壁垒的真实内涵(一)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定义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烦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绿色壁垒是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目的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是进口国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需措施。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符合国内外的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与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进口国的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也不会构成阻碍与扭曲。(二)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区别绿色壁垒常常与正常的环保措施交织在一起,因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区分:(1)合法性。正常的环保措施符合国际上合法、有效的环保标准的要求;而绿色壁垒超出或违反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标准。(2)合理性。正常的环保措施满足保护环境的必要标准,实施的费用经济,技术简单,操作性强;而绿色壁垒的标准过于严苛,超出必要限度,实施费用昂贵、程序烦琐、技术复杂,很难达到要求。(3)非歧视性。正常的环保措施对国内外商品平等对待;而绿色壁垒对外国商品实行歧视。(4)目的性。正常的环保措施是为了实现保护环境等目标;而绿色壁垒是为了阻挡外国产品进人本国市场。所以从这几点来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正当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就是恶意的、不正当的。二、WTO法中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规定(一)《关贸总协定1994》(以下简称GATrl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该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该限制贸易的措施应“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则构成绿色贸易壁垒。(二)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TBT协议其序言开宗明义地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SPS协议也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使人畜免受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命生物体的影响,并保护人类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疫的危害等,只要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成员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SPS协议则更进一步。除此以外,其第5条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三)《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一般例外”中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该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以及规定了可以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予专利权,并可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应用。三、WTO法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界定的法律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有些国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对本国产品实行宽容的政策,对他国产品采用严厉的绿色标准,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美委汽油案”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受理的一起环保标准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例。美国环保署于1994年对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环保标准。规定汽油中的硫、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水平;美国国内生产的汽油可以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该规定生效的日期立即达标,否则禁止进口。委内瑞拉作为向美国出口汽油最多的国家,向WTO提起了上诉。专家组认为,尽管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标准,但对进口商品的有关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美国对进口汽油环境标准要求超过本国汽油,限制了外国汽油的进口,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上诉机构也认同此观点,认为环保例外措施必须在不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事实、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才可应用。(二)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维护自由贸易正常进行的原则,其目的是对来自任何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均给予同等的待遇。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即1996年美国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的“海虾与海龟案”就体现了环保政策与最惠国待遇的冲突。为了保护濒危物种海龟,美国要求在海龟栖息地作业的捕虾拖网船必须使用美国科学家发明的“海龟驱赶装置”(TurtleExcluderDe-vice,简称TED),以便使海龟逃离捕虾拖网。美国以上述四国围捕海虾未使用海龟驱赶装置违反了《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海虾。印度等国认为,仅因生产或加工方法的不同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并且美国在实施609条款过程中,对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以更优惠的待遇,使它们享有比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更为宽裕的过渡期(前者有3年过渡期,后者仅有4个月),以及给予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资金、技术上的援助,而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国并没有享受此待遇。这显然构成了对WTO不同成员之间的歧视,也背离了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三)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F1994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规定,一般被称为“环保例外条款”。有些文章认为这两个条款正是绿色壁垒存在的法律依据,其实这种说法是对这两个条款的误解。正如在“美委汽油案”中上诉机构所言,对条约的所有条文应作整体解释,对GATT1994第20条的b款和g款的理解应和第20条引言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这两个条款并不是所谓的授权条款,其目的并非授予各国设置“绿色壁垒”的权利,而是承认各国有设置正常的环保标准、采取正常的环保措施的权利,但是该权利还要受第20条引言中的“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制约。正如上诉机构在美国“海虾和海龟案”的报告中的明确论述:“引言所使用的语言很清楚地表明GATT1994第20条的各项例外是一种‘有限的和有条件的例外’(alimitedandconditionalexcep-tion)。”那么如果环保例外措施构成“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则该环保措施将构成绿色贸易壁垒,成为WTO法所不允许的行为。相应地,判断与甄别一环保措施是正常的环保措施还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标准就是,该措施是否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是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以及何谓“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1994没有给出明确清楚的衡量标准;像“必需的措施”这样的关键词,其内涵和外延也未得到明确的界定。但从“海虾和海龟案”这个最近的与绿色壁垒有关的案例来看,在实践中,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似乎能够弥补这些法律条款的先天不足。1997年,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四国联合指控美国以《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海虾进口违反了WTO的有关规定。美国则援引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作为其施行609条款的主要依据。上诉机构通过下列两项分析说明美国在实施609条款的过程中构成了“武断的歧视”:(1)美国通过609条款要求条件各异的海虾出口国一律采取同美国一致的捕捞方法,而不问这种复杂的捕捞方法在这些出口国的适用性。(2)有关政府机构在进口许可证的认证过程中,无论是接受或是拒绝许可,均未出示书面的、经过论证的正式决定,也未个别通知出口国,并且没有为被拒绝的出口国提供辩解、寻求法律救济的正式途径。这种认证过程是不正式的和随便的,其结果可能导致对出口国权利的侵犯。(四)对发展中国家应给予差别和优惠待遇在GATT1994第37条第1款,发达国家承诺,对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目前或潜在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不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该条当然包含发达国家应不建立新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但该条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原则,不具操作性,且只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尽可能地实施上述措施。TBT协议与SPS协议中赋予了发展中国家以优惠待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制定技术、实施技术法规和标准等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可以不采用不适合其发展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它们自己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二是SPS协议要求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援助以便加强其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保护;三是发展中国家有权利延缓实施该协议的缓冲期。这种缓冲期给发展中国家必要的时间去采纳国际标准或者是在科学的原则下去建立自己的SPS法规框架,在缓冲期内采取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SPS措施不受WTO规则的制约,SPS委员会可应要求给予更长的时间。TBT协议第12条3款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在制订和实施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的特殊需要,以确保这些技术规章、标准等不会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出口制造不必要的障碍。TBT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要求各成员在接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请求时,应就其技术规章的制订、设立国家标准化机构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机构等事项提出建议,并给予技术援助。协议还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它们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情况采用某些技术规章、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便保持与它们的发展需要相一致的当地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经发展中国家请求,对其应承担的协议义务可在限定时间内给予整体或部分免除。所以,如果发达国家未在设置正常的环保标准或采取正常的绿色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上的优惠或差别待遇,则发达国家的行为也构成绿色壁垒。四、WTO法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贸易与环境问题并未被列入谈判的议题。因此,整体说来,对与贸易有关的环保问题的规定在现阶段的WTO法篇幅很少,而已有的“环保例外条款”也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对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的绿色贸易壁垒构成强有力的有效约束与遏制。(一)GATT1994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GATT1994第20条规定的“环保例外权”,强调了各成员方的权利享有,但对于行使此权利缺乏明确有效的约束性规范;同时,规范内容本身过于抽象,关键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对于何为“情况相同”,什么样的差别待遇是“武断的”、“不合理的”,以及何谓“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GATT1994没有给出明确清楚的衡量标准,结果给条款留有极大的解释空间,使得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非常大的弹性,结果很容易被滥用,这就使得一些绿色壁垒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环保例外条款为贸易保护主义者设置绿色壁垒提供了法律依据。(二)SPS协议与TBT协议对绿色壁垒规制的缺陷SPS协议规定,缔约方可以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有其科学的依据。即国际标准、准则对各国并不具有强制、统一的约束力,各国可以自行制定和维持比有关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建议更高水平的SPS措施,虽然协议又要求措施要有“科学依据”,但所谓的“科学依据”实际上是很抽象、极具争议性的字眼,最终的结果将是使一些国家能轻易地制定与实施高于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的措施,并使这些措施成为阻碍正常贸易的绿色壁垒。同样TBT协议也允许成员国在制定环境技术标准时,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可实行自愿标准,尽管也有“只要其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这一合理目标所必需的程度”这样的限制,但和SPS协议一样,这样的措辞抽象、极具争议性,极易成为设置绿色壁垒国的法律依据。TBT协议第2条第二款规定:“若不存在有关的国际标准……适当提前一个阶段,在一出版物上刊登有关他们拟提出的特定技术法规的通知,使其他成员方的有关各方熟悉这些技术法规……对其他成员方应一视同仁地给予一段合理的时间,便于他们提出书面意见,在接到请求时,应讨论这些意见,并考虑这些书面意见和讨论结果。”这实际上模糊了各国技术的制定约束。如果一国本着限制进口的思维去制定技术性规定,那么它只需要提前按规则办,就可在不违反TBT协议的状况下,制定一个实际上是绿色壁垒的技术法规,达到保护本国贸易的效果。总之,两协议更多地强调各成员在采用自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以及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实现各自认为合适的保护水平等方面的权利;相反,对这些法规、标准或措施可能造成的不良贸易影响却缺乏硬性的明确的规定或制约,这必然会为一些国家设置绿色壁垒留下可乘之机
国际贸易的相关论文范文一:茶企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法律防范措施
摘要:随着人们对健康养生理念日益重视,如今人们的饮茶需求得到进一步开发。当前茶叶进出口已经成为很多茶叶企业经营贸易过程中的常态化内容。但对部分中小新兴茶叶企业来说,茶叶国际贸易是其经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因此在整个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危机并未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所以积极完善合作细节问题,体系化梳理合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和危机,对茶叶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和价值。本文拟从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入手,从而探索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合同法律风险及相关防控思路。
关键词: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合同风险;法律防控
随着当前国际贸易环境竞争压力日益加大,如今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机制,因此其在合同洽谈、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多个环节中,往往存在对合作的主要细节把控不到位,合同内容体系不够严谨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造成相关法律纠纷等相关事件的产生。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构建全面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而做好风险把控工作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要求,这一内容就包括合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开展状况分析
事实上,我国在茶叶国际贸易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作为世界上最早种植茶叶且种植面积最大的茶叶的原产地国家,在世界上茶叶贸易交易中,无论是交易价格,还是茶叶类型,我国茶叶企业都具有一定话语权。一直以来,我国在世界茶叶贸易交易中都极具竞争优势,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就必须对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状况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了解其具体状况,结合相关贸易类型,从而为有效分析其潜在风险提供基础和帮助。
1.1我国茶叶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基本状况分析
一直以来,我国茶叶企业在世界茶叶贸易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然而21世纪以来,随着其他茶叶生产国家不断发展,我国茶叶出口总量和总额受到影响,在茶叶贸易总量和增长速度上出现明显下滑,我国茶叶贸易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受其他产茶国家冲击进一步加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日趋成熟,如今我们在确保现有市场份额基础上,以茶叶品质提升为突破口,有效提升茶叶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水平含量,从而提升我国茶叶企业在国家贸易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从国际茶叶贸易市场情况看,目前肯尼亚、斯里兰卡等新型茶叶国家更具优势。
1.2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的特点分析
茶叶国际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较大份额,在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茶叶国际贸易的竞争力薄弱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下滑,其他茶叶产业国对我国茶叶生产冲击力进一步加大。其次,我国茶叶产业科技含量低,生产落后问题进一步突出。再者,目前我国多数茶叶企业缺乏先进、完善的经营思路,其整体产品体系建设缺乏创新力和多元化,茶叶贸易缺乏持久张力。
1.3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及发展机遇分析
我国茶叶企业国际贸易中也存在一些优势:首先,当前世界茶叶贸易的产品类型格局中,主要有绿茶、红茶,虽然在红茶贸易上优势不足,但在绿茶国际贸易中,我国有一批具有丰富品质、成熟品牌体系的绿茶企业。正是基于这一优势,目前在国际绿茶市场中,我国有着极强的价格制定权和话语权。此外,我国浓厚的茶文化,也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茶叶贸易市场中的独有竞争力,而茶文化在与茶叶贸易紧密结合的过程,也充分展示出了我国茶文化强大的输出实力和内涵价值。目前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有所弱化,在全球市场融合、发展程度不断提升的今天,我国茶叶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大受影响。然而机遇历来都是与挑战并存的,因此我国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竞争力水平提升也处在一定机遇期。随着茶叶生产水平日益提高,国家相关政策的倾斜和扶持、人们品茶需求量进一步扩大等等一系列积极因素都为茶叶产业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而我国有着茶叶生长的良好基础,因此只要我们注重提升茶叶产品品质,丰富发展茶叶产品结构体系,就一定能为整个茶叶产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提升提供重要基础。随着国际茶叶贸易市场开放程度日益提高,当前只要我们能抓住重大发展机遇期,就一定能为我国茶叶贸易竞争力提升寻求到机遇。
2茶叶企业国际贸易各个环节中的合同风险表现
在茶叶国际贸易中,中国的茶叶企业往往占有一席之地。而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通常需要签订相关合同。通过合同签订,从而对买卖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有效约定,也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有效的法律约束。茶叶企业在茶叶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提前预定产品,这与茶叶企业多为产品导向型企业有很大关系,因此茶叶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需要签订相关法律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就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包括在商务洽谈过程中应该注重的风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以及合同履约执行过程中潜在的风险等等。
2.1洽谈合同过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作的基础是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点,通过双方利益置换,从而达到双方利益共赢。因此在合作初期,双方需要反复洽谈、磋商相关合作意见和信息,而这些洽谈的内容就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有效参考,或者成为合同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合作双方最终所签订的合同是其整个洽谈过程中所形成的意见之和。事实上,在双方合作洽谈过程中,很少有一次洽谈就达成最终合作意向的,都需要双方进行不断磋商,最终就合作事项达成一致看法,而在沟通过程中,就会通过一系列沟通方式进行交流和磋商,最终双方交换意见完成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对双方合作的信函和邮件等内容,进行妥善保存。要及时对双方沟通信息进行更新和研究,确保双方合作洽谈内容能达到一致。茶叶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旦与买方或者卖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就需要进一步洽谈具体合作细节,而在这一过程中,茶叶企业必须慎重沟通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和具体条款,并且给与对方准确答复。此外,针对双方意见沟通信息也要进行有效保存。同时,在与对方洽谈贸易过程中,针对涉及双方合作利益的问题,必须据实回答,不能夸大,从而影响双方后期实质性合作。比如买方提出某一茶叶的购买需求,茶叶企业必须从自身生产实力出发,不能盲目答应,既要合作诚信,同时也要合理、有效保护自身利益。
2.2签订合作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在合作双方达成一致合作意向后,双方需要结合合作基础文本,拟定具体的合作合同细则,并签订具体的合作合同。而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内容进行认真审理,不能出现疏忽。事实上,很多合同的违约问题,都是由于细节把控不到位所造成的,所以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必须对合同的细节和重要条款进行有效把控。在这一环节,需要充分注重三个方面的规范化,一是对相关合同术语的规范化应用。事实上,在国际贸易合作开展过程中,往往有一些专业术语,而这些专业术语都有着相应内涵,想要有效规避其风险,就必须对风险内容进行深度把控。其次是在付款方式的选择。在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普遍使用的是直接汇款和信用证等方式,因此,茶叶企业必须对自身付款方式进行有效了解,从而避免因付款问题造成合同合作风险。最后,是出现问题之后,解决双方争议方式的具体选择。无论是仲裁,还是提请诉讼,都尽量选择合作双方容易执行,且能够对我国茶叶企业起到有效保护作用的方法。
2.3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控思路
合同完成商谈和签订后,最重要的过程是合同履约。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茶叶企业应该注重对合同履约条件的把控,同时针对双方合作进程的具体实施情况予以及时更新。在这一过程中,主要把握两大细节,一是对双方具体合作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对照,并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执行。比如在合同中,会对双方货物交付时间和相关进度予以约定,而茶叶企业就要结合这一要求,按照约定严格执行。此外,在货款的收取上,也要及时予以跟进,当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其他因素影响时,要及时上报双方管理层,从而继续决定合同执行情况。此外,是在茶叶交付和货款收取过程中,要及时予以检查,并及时给与对方反馈,一旦出现任何问题,都要及时与对方沟通,验证。
3结语
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一体化程度不断提升,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活动当中。而我国是茶叶的发源地,同时也有着最体系化的茶叶生产技术和最丰富的茶叶生产经验,我国茶叶出口贸易历史已逾千年,因此在整个茶叶国际贸易体系中,我国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到今天,我国在国际绿茶市场上也占据着重要位置,其对国际绿茶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话语权。结合长期以来的国际茶叶贸易实践活动来看,茶叶企业要想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就需要其在贸易活动过程中,注重对合同签订时的内容和与合同相关的各个细节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把控,从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范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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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相关论文范文二:国际贸易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探讨
摘要:利用信息不对称理论,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方面分析国际贸易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及表现,提出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以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斯坦福大学的迈克尔斯彭斯(MichaelSpence)、加利福尼亚大学的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Akerlof)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三位经济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他们在信息不对称市场分析方面做出了探索性研究,提出信息不对称理论,并在2001年因此研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期间,这一新的理论一直没有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引人到市场经济的相关领域,才使得信息不对称理论的价值逐渐凸显出来,目前该理论已经成为信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信息不对称理论主要研究信息在相关交易过程中因信息的不对称性分布而对交易行为和市场效率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其基础是人们信息获取能力的不对称性,从而导致某些信息参与人拥有另一些信息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这是信息的基本特征。产生于人类社会实践并在社会中交流传递的的信息的不均衡,我们称其为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于国际贸易而言,传统贸易理论说明了企业走向市场的根本动因,从企业的视角来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的根本动力,企业面向国际贸易市场,在充满各种风险的国际市场,企业通常把防范风险放在第一位,把营利放在第二位,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通常对国际贸易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在充满风险的市场环境中不能轻信客户。另一方面,相对经验成熟的企业虽然对贸易市场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也采用了一些避免风险的工具和手段,但在开拓新兴市场时也会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贸易机会信息不充分、贸易合同执行不力等造成的利益流失,如果市场间没有时间和距离等限制市场机会的壁垒,那么国际贸易量将急剧增加。
二、信息不对称状况产生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生成普遍非均衡性。从本质来看,任何信息都产生于一个局部的个体,因此信息不对称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事物是运动的,信息会随时反映事物的运动及其伴随的一系列属性。在该新信息通过一定的渠道传输给信宿之前,该信息相较于其他信息就有了一定的优越性,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信息不对称性。由于新信息的产生是不停歇的,即是信息对称性的产生是不停歇的,具有普遍性。
2.信息的海量增长导致了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在当前社会信息化进程中,社会信息量,特别是科学知识类信息呈爆炸式增长。英国科学家詹姆斯马丁曾预言:人类的科学知识在19世纪是50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中期是10年增长一倍,70年代5年增长一倍,80年代有专家估计每3年增加一倍,到了90年代,全世界每年大约有300万~400万篇科技论文问世。在这样一个信息量爆炸的时代,任何的个体或几个都无法并且务必要获取全部完整的信息。随着时间的推进,不同个体或机构上信息的占有量量差距会不断加大,信息偏态分布在整个社会呈现加速扩张态势。
3.信息占有方的垄断优势。在市场交易情况中,交易者占有越多的信息越处于有利的地位。因此,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信息占有方往往采用隐藏信息或向市场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使交易对方无法及时获得交易所需的相关信息。在现实中,往往存在消费者或消息弱势方在交易达成之后才掌握全部真实信息的状况。
4.信息获取的成本扩大了信息不对称的马太效应。马太效应,即:富者拥有的信息越来越丰富,而贫者拥有的信息越来越贫瘠。要了解某一方面的信息必然需要成本,这就要求人力、物力、财力等经济资源的投入。这就形成了针对市场环境下部分交易者的信息对称屏障,信息交易成本过高造成了交易一方的绝对劣势。
三、国际贸易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1.国际贸易中的事前信息不对称。相关贸易信息掌握的不对称引发完成交易前产生逆向选择,也就是使掌握信息相对较多的一方利用另一方对信息的无知来获得额外利益。国际贸易中的多边或双边贸易由于受到自然资源、地理位置、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国际贸易市场的统一存在很大的障碍。国际贸易中的逆向选择问题通常表现为:一是利用厂商对海外市场不熟悉。不了解贸易对方信用状况,伪造单据,发生国际贸易合同的逆向选择;二是国际贸易欺诈犯罪分子以各种虚拟公司名义进行欺诈,产生利用贸易所在国管理漏洞的逆向选择;三是在一国或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时的逆向选择,以不可抗拒的巨变为理由,贸易国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
2.国际贸易中的事后信息不对称。事后信息不对称状况引发完成交易后发生道德风险。就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受损的一方又无法加以确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的双方处在不同的信息储备中,在交易发生前相互没有关联,缺乏互相公开的收益和成本,使得贸易双方之间建立的互信机制很交易就被打破。在完成交易后买卖双方都易出现道德风险问题。买方收到货物后在不完全承担利益风险时,会采取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自私行为,例如谎报收货情况,暂不付款或恶意退货,使卖方利益受损。卖方由于在信息占有上处于优势,在完成合同后,可能发生以次充好,给卖方质量较低的同类商品代替原来买方所看到的商品。总之,买卖双方占有信息的不对称是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
四、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对策
信息不对称直接导致了国际贸易中各种问题的出现,但这种状况并不是不可逆转的。要彻底减少国际贸易中的相关风险,就必须尽力实现贸易信息的对称化。使国际贸易交易双方在获得成本最小化的信息,即做到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1.强化信息传递技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信息披露。这对于增强商务信息透明度、提高贸易信息传播效率及弱化信息不对称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从技术层面上讲,首先,利用防火墙加强访问控制。通过建立网络通信过滤原理来鉴别、控制访问,有效的提高国际贸易过程的安全性。其次,可采取实施数据加密技术。其作为防止国际贸易信息系统信息失真的基本控制技术,提高了国际贸易信息的安全性。第三,完善身份识别系统,控制访客访问,防止不择手段窃取商业信息机密。通常有数字证书、签名等身份识别技术。
2.信用量化与公开。信用量化是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对信用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设计,提供一个简单的、直观的用于判断对方信用状况的标准。信用的公开和量化为相关信用的快速识别和判定提供了科学的条件,从而弱化交易风险,顺应了国际贸易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
3.完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商业信用是建立在产业价值链上的信用借贷,我们只有深入了解价值链,才能真正筛选出优秀的项目和企业,从而进行安稳的贸易和投资。现在许多国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信息的可量化和公开透明为企业信用的识别和判断提供了便利。标准的信用管理评价体系,可以对交易前期的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中期的债权保障和后期的账款管理与追收进行系统的管理,从而科学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中信息的对称,把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也顺应了现代贸易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
4.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从业人员素质对于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来说至关重要。提高国际贸易从业者的信息意识、服务水平是消除国际贸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主要对策。国际贸易活动程序复杂,技术性强,应该强调对工作的操作规范,同时加强外贸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只有从业者精通订货、单证、运翰、付款等贸易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内容和程序,熟练掌握从各种信息源检索、评价和使用信息的能力,才可能有效避开诸如距离和时间等限制市场机会的壁垒,从可控人力资源方面预防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产生。5.健全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降到最低。伴随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海外投资、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应用等国际经济活动日益增加,跨国合同诈编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国际上,应缔结双边、多边条约,促进国际贸易遵循统一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国内,借鉴其他国家控制贸易欺诈的立法经验和已取得的成果,在贸易立法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运用事前控制、事中阻止、事后惩戒等手段,加强了防范和治理国际贸易风险的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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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艳鸣,刘金玲,金婷,谷曼.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成因分析[J].情报杂志,2007(04):92-93.
一、实施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现实意义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结算货币――美元和欧元汇率都经历了剧烈波动,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放缓对贸易融资产生了较大冲击。在美元和欧元汇率剧烈波动中,我国企业和贸易伙伴国企业普遍希望使用币值相对稳定的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从而规避使用美元和欧元结算的汇率风险。因此,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提升了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快了我国逐步走向金融强国的步伐。
首先,国际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何时见底尚未明朗。国际金融危机虽然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直接影响较为有限,但对实体经济的间接影响却不容小视。美元汇率的波动、欧元的贬值等因素已经明显地影响我国企业的出口,进而影响企业的投资,在目前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偏高的状况下,出口导向的经济发展必然受到较大的冲击。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实施,有利于贸易便利化,消除了企业所承受的外币汇率风险和为规避汇率风险所承担的衍生交易费用,从而有利于稳定贸易需求,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稳定增长。
其次,此次金融危机不但充分暴露了美国金融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而且美国经济的深度衰退也使全球投资者对美元的信心持续下降,美元霸权地位受到严重削弱。相反,中国经济在危机中依然保持较快的增长,人民币维持基本稳定,因而人民币的国家信用正在逐步加强,这为人民币的国际化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一国货币走向国际化首先取决于国际交易者对该国货币的信心与需求。此次试点对象包括东盟国家、我国港澳台地区和俄罗斯,这些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贸易往来在不断扩大,对人民币的接受程度日益提高。因此,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不仅顺应了市场的需求,而且扩大了人民币的周边及区域影响力,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
再次,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不仅有助于加快人民币支付清算体系建设,使上海有望成为人民币的国际清算中心,而且还有利于推动上海逐渐发展成为人民币金融产品的创新、交易和定价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这将会极大地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功能发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从而能更好地支持我国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
第四,扩大边境贸易进一步增强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互助关系,为边境的长期稳定繁荣奠定了基础。随着试点结算决定的,各金融机构纷纷采取各种措施与保障,加快跨境人民币结算的进度。比如,农行新疆兵团分行抓住有利时机,提出了设立人民币边贸结算账户的申请,得到了当地人民银行、外管局及中巴两国客商的广泛认同。该账户的成功设立,使中巴贸易中采取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成为了现实,人民币跨境结算既为企业提供了新的结算渠道,又为该行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实现了国家、银行、企业、个人互助双赢,为边境的长期稳定繁荣奠定了基础。
此外,从国家发展战略上讲,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还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从而有助于尽快改变目前我国的“贸易大国”与“金融小国”的失衡格局,为我国迈向“金融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人民银行先后与韩国央行、香港金管局、马来西亚央行、白俄罗斯央行、印度尼西亚央行、阿根廷中央银行签署了总计6500亿元人民币的六份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人民币结算也为互换协议搭建了一个做通贸易的平台,促进货币互换做实。机遇来临我们要牢牢抓住,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二、实施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面临的问题
虽然,国际金融危机为我国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创造了难得的机遇,但机遇中却孕育着诸多的挑战与风险。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不仅是一项金融创新业务,而且在目前人民币资本项下尚未实施自由兑换的条件下,面临着许多制度上和技术上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在货币政策方面。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会形成境外人民币债权。当这种债权达到一定的规模后,由于我国人民币被海外持有,在获得铸币收益的同时,如何科学地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需要考虑。因为这部分资金将更多地随着境内外、本外币两个市场的收益率变化而流动。
第二是在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方面。本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本币的境外债权债务。如我国企业进口外国货物并以人民币结算,其结果是我国企业需向外支付人民币,该笔人民币会通过银行行之间的清算划转到该笔进易的外国对手方即出口商的账户中,由此形成了该外国企业持有人民币的现象。该笔人民币将被作为对我国的债权存在,对我国来说则是一笔境外的人民币负债。由此而引申出来的问题是:这部分因跨境贸易结算而产生的人民币为经常项目交易所得,按我国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原则是可以兑换成自由外汇的,但如果当时不兑换则会成为境外人民币存款,其性质就会转变成资本及金融账户的交易。此时就会出现能否继续享受可随时兑换成自由外汇的便利还是必须纳入资本项目兑换管理?若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用于直接投资时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一样的优惠政策?直接投资后所得人民币可否兑换成自由外汇汇出?
第三是在外汇管理方面。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是以外汇的跨境收支为条件来设计的,许多监管工作是基于企业收支外汇并发生结售汇来开展的,如进出口核销制度是以企业出口贸易必须收到外汇、进口贸易必须支付外汇而设计的。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将会出现出口收汇收到的是人民币、进口付汇支付的也是人民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使当前的进出口核销制度出现操作性困难。因为,这里可能会存在人民币来源上的混淆,特别是出现多次转汇后支付渠道与国内支付渠道混淆时,如何界定资金是否来自境外的问题。与进
出口核销相关的还有出口退税的依据和凭证问题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
第四是在国内外清算渠道方面。当人民币与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一样,通过国际结算的主渠道(信用证、托收和汇款方式)进行结算时,对于银行的国际结算以及国内清算渠道都会有一定的要求。通过对结算流程的考察,发现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会涉及到:(1)网络问题,即涉及国际结算网络与国内清算网络。国内清算网络对于人民币的清算是不存在问题的,但会出现一个国内清算渠道承接人民币国际清算的业务量问题,如目前以纽约为中心的美元清算体系中,超过90%的清算量为美元的国际清算。(2)行账户问题。当参与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的银行主体范围扩大后,即会出现账户问题。这是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将关系到人民币国际结算能否按照监管当局的制度设计意愿开展的问题,也将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结算渠道安排和风险控制等问题。
此外,实施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试点还面临着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控制好金融风险的问题。
三、推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基本对策
我们既要抓住机遇,又要积极研究对策,认真应对挑战,加强风险管理。现阶段,可以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构建有效的海外人民币债权运作渠道。海外人民币债权运作渠道的安排关系到能否有效管理境外人民币市场及交易的问题,我国政府要在制度安排和监管设计上对此有充分的考虑。笔者建议在人民币走向区域化货币初期,应该适当抑制海外人民币市场的发展,以便为我国央行逐步熟练地掌控海外人民币市场和交易赢得时间。在起始阶段应当规定,对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后形成的海外人民币债权债务的处理上遵循以下原则:海外人民币资金可以按照规定的渠道使用和投资国内市场,可用于向中国进口的支付、对中国境内直接投资、就地兑换成其他货币以及委托存款银行开展代客理财业务投资中国境内金融资本市场。在初期可以通过以下安排来达到这一目的:(1)对于因国际结算而产生的人民币海外债权,我国必须承诺可以随时自由兑换。(2)在企业主体层面上,允许海外人民币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入我国:一是用于向我国进口的支付;二是委托该存款账户行开展人民币委托理财业务,投资国内的人民币资产或金融市场;三是可以向我国直接投资并享受外资投资同等待遇。(3)在银行主体层面上,允许银行以吸收的海外人民币存款办理当地企业与我国之间的贸易信贷融资业务即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业务;允许该行通过上存总行的方式投资境内人民币金融衍生产品。
二要调整跨境资金监管方式。将长期以来以外汇和外汇收支作为监管内容的管理框架转变为以跨境资金流动为监管内容的管理框架,从制度安排及监管设计上将人民币的跨境流动以及境外资产负债纳入监管监测体系并作为重要的监管内容。在银行监管层面上,应强化对法人的一体化管理,包括对中资银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管理和强化合并报表后的综合风险管理。从对人民币跨境流动以及国内金融市场的管理角度来看,要求央行密切关注进出口贸易中人民币的使用情况,加强与相关国家央行的配合和联系。与此同时,要研究如何与此相适应,进一步开放国内金融资本市场,加强对进入国内市场的各类主体的监管,而非当前单纯地对外汇资金的监管。
关键词: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业国际贸易发展问题研究意义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加工制造业开始的时间比较晚,但是随着我国政策改变以及支持力度增强和整个的国际大背景的变化,电子加工制造业在我国获得突飞猛进的大发展,并逐渐的步入国际市场,但是中国的电子加工制造业在国际贸易发展中仍旧着一些很严重的问题。
一、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业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问题
(一)品牌意识薄弱
目前在众多的电子产品中,都标有“中国制造”或者是“MadeinChina”,很少有“中国创造”或者“中国研发”这样的字眼,这说明中国的电子加工制造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缺乏品牌意识!中国的电子加工制造业仅仅是机械的生产而已,缺乏对品牌的打造,缺乏对高科技电子产品的研发。这就是中国制造业在国际贸易中缺乏核心竞争力,很难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立足。
(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法律意识
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不断的扩展,对于电子制造业来说,“技术壁垒”是我国在国际贸易发展中面临的一大问题。而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业企业往往缺乏这种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和方式。所以企业一方面要严格的要求自己,严格按照标准去制造电子产品,另一方面要了解WTO的最新规范和动态,善用规则保护自己,在应诉过程中,要获得协会、商会与政府的支持与帮助。
(三)对高科技电子产品的研究投入低,科技落后
很多的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业企业只注重短期的利益,往往忽视了本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企业内部科技水平低,导致了生产效率低下,耗能耗时,产品的成本高,电子产品的质量差,缺乏对新的电子产品的研发。所以要改善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业中所存在的这个问题,加大科技的投入,提高电子产品加工制造的质量、性能和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通过聘请高科技人员等方式开发新的电子产品,并打造自己的品牌,更好地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立足,促进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业的不断发展。
(四)中国的电子制造业企业分布零散,没有实现产业集聚
要想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好的发展,促进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产业的集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就比如美国的硅谷,是一个高新技术的集聚区,而中国的电子制造业却缺乏这种产业集聚,没有实现产业的集聚就无法形成规模化,无法更好的利用基础设施以及实现各电子加工制造企业直接合作与交流,无法更好地实现信息的共享、技术的创新,此外无法实现原材料等的集体供应,从而提高成本。所以一方面依靠国家的政策支持实现电子制造业的集聚,另一方面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各个生产要素的流通,使相关企业集聚,更好的提高中国电子产品加工制造的竞争力,促进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
二、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业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优势
(一)广阔的国内市场做保障
一方面,国内市场对于一个国家制造业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比如在经济危机的时期,我国受影响相对较小,这正是因为中国有一个广阔的消费市场,所以中国的电子加工制造业一旦在国际贸易发展中遇到瓶颈,那么中国的电子加工制造业可以依靠国内广阔的市场继续获得发展;另一方面正是因为中国内巨大的市场,才吸引很多的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进行投资,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
(二)政府政策的支持
制造业作为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制造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政府政策的支持一方面可以使中国的电子制造业可以在国内有一个很好的发展环境,也可能会获得财政、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另一方面,当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业企业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遇到一些不公正待遇时可以获得政府的帮助,通过更合法、更有效的方式去解决这些问题,维护正当利益。
(三)生产能力强,配套设施较为完善
中国的电子加工制造业企业一般是以小中型的为主,国际贸易以及国际市场的需求变化很大,这种小中型的企业可以比较容易改变生产的模式去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提高个人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获利空间。同时,通过多年的发展,配套设施已经比较完善,这会是国际贸易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优势。
三、结束语
通过对中国电子加工制造业在国际贸易发展中问题的研究,可以使我国电子加工制造业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不断的得到发展,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同时对国家整体的发展及在国际中的地位有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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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中小企业;机遇;挑战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6-0003-03
1前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异常活跃的市场主体之一,它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经营方式灵活,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增加出口等方面均具有着既独特又关键的作用;同时,在改革开放程度的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我国必然会有数量巨大、规模不等、行业各异的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并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生力军。虽然在国际贸易中中小企业的知名度、资源支配能力以及核心竞争力等要弱于大型企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际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以及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中小企业必然能够在国际贸易舞台之上大放异彩。在人们的印象中,大型跨国企业才是国际贸易的主角,而整体实力要弱于大型跨国企业若干等级的中小企业不具备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与大型跨国企业一较高下的资格,但是基于网络通信技术的电子商务获得了迅猛发展,消费个性化的趋势也是越加明显,小批量、多种类的生产方式日渐流行,在以上这三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中小企业积极地参与到国际贸易的竞争当中,不仅增强了自己的经济实力,而且也实现了经济增长、解决了社会就业问题、增加了出口额。这些经验证明了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强大生命力和独特的竞争优势。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大力培植外贸型中小企业,需要分析和探讨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提出相关见解。
2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必要性分析
(1)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宽广和丰富的市场空间与市场资源。
在没有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前,国内市场的对外开放只能算是一种有限度的开放,国际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显然没有波及到国内的中小型企业。但是进入WTO之后,我国的国内市场便成为了一个真正开放的国际市场之一,不但有不少的大型跨国公司关注并开始进驻中国市场,数量众多的国外中小企业也对中国市场虎视眈眈,这无疑加剧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程度,更是增大了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压力。然而国内的中小企业也可以借助这个机会“走出去”,获得比中国市场更大的国际市场,同时也能够利用全球范围的资源来组织生产,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中小企业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需要培育自己的产业技术体系,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对于技术创新而言,资金扶持非常关键,所以需要采取各种综合措施来增强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资金扶持力度。
(2)能够为中小企业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借鉴。
世界市场中的竞争是异常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残酷的。参与国际贸易时,国内的中小企业必然要面对高强度的市场竞争压力,为了更好地生存下去,中小企业必须要对自己进行一系列的强化和改善,采用更加科学的管理模式,建立更加合理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通过这些措施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世界竞争力,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参与世界贸易给我国的中小企业带来的转变是异常显著的,例如,非常多的中小企业依靠承接加工任务逐渐站稳脚跟,但是这种过于重视培养加工能力而忽视创新能力、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的经营模式几乎让所有的中小企业均处在产品价值链的低端,导致我国不少中小企业进入了“干最多的活,挣最少的钱”的窘境。尤其是产品同质化趋势日趋严重的今天,我国的中小企业再采用以上经营模式绝非长久之计。实践证明,通过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眼界会更加开阔,会有更强的动力和充分的能力摆脱处在产品价值链低端的不利局面。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企业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显然能够帮助中小企业更快地获得国外客户的青睐。参与国际贸易活动让中小企业能够在与国际企业进行对比的过程发现自己更多的不足,并通过合理的借鉴和学习来完善自己的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
(3)能够为中小企业获得更大的生产规模与更高的产品质量提供机会。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建立一段时间,但是仍然处于不断趋向于成熟和完善的过程中,它不能够为我国的中小企业提供规范的市场环境,也让我国的中小企业形成了一些陋习,例如,不重视产品质量、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等。但是欧美发达国家有着数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历史,其国内的中小企业在诸多方面超过国内的中小企业。通过参与国际贸易,我国的中小企业获得了与这些国外企业和国外市场环境打交道的机会。国外厂商严格的质量要求会不断鞭策国内的中小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同时为了使产品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通常会依靠规模效应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因此,我国的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在取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充分提高了它们的质量意识和成本意识。总而言之,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为中小企业获得更大的生产规模与更高的产品质量提供了机会。
(4)能够为中小企业经营理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提供机会。
在国际贸易当中,我国的中小企业不可避免地要与国外的企业进行合作。这种跨国合作不仅有可能会为中小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更加会让中小企业深刻认识到贸易风险、贸易壁垒等国际贸易当中比较常见的问题。长时间的合作与交往让我国中小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思维方式产生重大的转变,例如,国外企业非常重视的效率观念、诚信观念、服务观念以及效益观念等,会让我国的中小企业逐渐成熟和稳重起来,同时也可以起到净化国内市场的作用。例如,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完善以及众多不良思想的影响,使得不少中小企业均缺乏“诚信为本”的理念,虽然可能会获得短期的利益,但是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同时,质量观念不强也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之一,没有可靠的质量,则我国的中小企业便根本不可能在国际市场当中生存下去。总体来看,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去,对于转变中小企业经营理念和思维方式而言非常重要。
3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机遇。
第一,巨大的市场和无限的商机。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升让我们进入了过剩经济时代,过剩的产能虽然为我们提供了异常丰富的物质财富,但是也在极大程度上加剧了市场的竞争程度。激烈的竞争让统一领域当中的中小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市场空隙越来越小,利用传统方式进行市场开发的难度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选择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以及营销创新等方式来开发新市场,优势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中小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国内同行的竞争,更加需要应对国外工行抢占市场,通过创新来提升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也成为中小企业面对国内外竞争的最佳选择之一。但是外贸经营权的开放无疑又给众多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市场空间和更多的商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越加明显,中国经济、中国市场和世界经济、世界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随着市场边界的日益模糊,中小企业除了继续巩固国内市场之外,也允许它们去开拓潜力更大的国际市场,获取更多更大的商机。从长远角度来看,企业融入到国际市场是大势所趋,中小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非常有必要实现市场的国际化,积极参与到国际竞争当中去。也只有如此,才能够让中小企业真正地争取到巨大的市场和无限的商机。
第二,能够更加直接地借鉴和学习国外同行的先进模式和经验。国内的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与国外同行进行竞争和合作的机会均会大幅度提升。直接的交流和沟通可以让国内中小企业更加生动地感觉国外企业的经营理念、行为方式、管理模式等,这些必然会给国内中小企业带来冲击,使其在竞争和合作中自觉地进行变革以便使其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不仅是经济贸易的过程,同时也是学习和提升自身实力的过程。例如,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中小企业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企业的先进技术、管理模式、企业战略、营销方式、市场拓展策略等。
第三,国际电子商务让企业获得新的获利模式。21世纪就是信息化时代,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通信技术获得了飞快发展,利用网络进行商业贸易的活动已经普遍化,并形成了一种新颖的贸易模式,即电子商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模式也具有非常之高的普及度,相对于传统的贸易方式,国际电子商务模式显然省略了更多的中间环节,降低了企业的额外开支。中小企业的规模通常比较小,生产和管理方式比较灵活,所生产的产品种类也比较多,但是通常处于产品价值链的低端,绝大多数的利润被多个中间商获取,因此,不但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更是降低了交易效率。较长的贸易周期对于追求资金周转速度的中小企业而言显然并不合算。因此,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非常关键,国际电子商务模式显然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通过国际电子商务模式,中小企业能够获得与国外企业和国外客户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由于没有省去中间环节,中小企业的产品获得了更大的价格优势,进而提升了企业产品的国外竞争力,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非常重要。同时,国际电子商务模式也让国外贸易的过程更加直接和稳定,也能够获得更高的企业利润,这些对于企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
第四,有利于与国外企业建设良好的长期贸易关系。我国在没有正式开放外贸经营权之前,中小企业如果想要进行国际贸易,则必须要和国内外的贸易公司合作并以其为中介,才能够从事国际贸易活动。因此,国内的中小企业为了争取到进行国际贸易的机会,往往展开了恶性竞争,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被破坏,使许多国外企业捞到了大笔好处。但是这一现状随着外贸经营权的正式下放得到了解决。中小企业之间不再需要利用恶性竞争来获取进行国际贸易的机会,良好的贸易秩序也随之建立。外贸经营权的正式下放让我国的中小企业能够自主进行外贸活动,国内的外贸结构也随之合理化,在此背景下,不少的国内中小企业与众多的国外企业建立了友好的长期合作关系,这有利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当中站稳脚跟。
(2)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挑战。
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管理理念守旧,管理模式落后。管理理念守旧、管理模式落后是目前限制我国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和扩大经营规模的重要因素之一,更是在参与国际贸易时的最大挑战之一。目前我国许多中小企业均是家族式企业,在管理理念上崇尚传统的个人集权与行政命令式的管理理念,既没有落实现代企业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也没有企业权力分配和监督的制衡,管理模式比较落后。这样的局面直接导致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时没有一定的战略规划,更加没有深刻认识到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激烈性和长期性,不仅仅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更加需要企业大量的智力投入。例如,在开发国际市场的潜在客户以及对国际市场进行调研方面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和富有策略性的营销方案(推广方案)等。管理理念守旧和管理模式落后直接形成了我国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被动应对的局面。
第二,未能深刻认识国际贸易的风险性,尤其是没有制定任何应对国际贸易风险的方案。由于过分高估国外贸易伙伴或者国外客户的诚信水平,我国不少中小企业在与国外贸易伙伴或者国外客户签订合同之前没有对他们的合法性、诚信等级深入的调查,使不少国外诈骗分子乘虚而入,最终蒙受了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就其原因,主要就是我国的中小企业没有树立国际贸易风险意识。除此之外,我国中小企业未能深刻认识国际贸易风险性的典型表现之一是在参与国际贸易之前没有认真研究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贸易法律,或者是没有聘请该方面的专门人才,一旦出现贸易纠纷或者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问题,缺乏必要的应对方案。
第三,我国中小企业外贸产品的附加值过低,并且产品结构缺乏变化性。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竞争力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的外贸产品的附加值过低,并且产品结构缺乏变化性。过于单一的产品类型会使自己的国际市场限制在某个特定的区域,一旦出现竞争者便会疲于应付;过低的产品附加值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最终使自己的产品沦为“鸡肋”。综合来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产品,主要集中于中低档服装以及纺织品等档次较低、附加值较低的产品类型上面。同时,这样的外贸产品结构也非常单一,在国际市场需求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今天,其产品竞争力日益受到人们的质疑。另外,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发挥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在产品的研发和创新方面显然落后于欧美国家的中小企业。这不仅让我国的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核心竞争力,继续徘徊在价值链的最低端,而且更加不能够树立起自己的品牌,获得品牌效应。
第四,我国中小企业未能对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提出及时的应对策略。由于信息获取的不平衡性以及对信息获取的轻视都让我国的中小企业在面对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时很难做出及时的正确的反应。这种反应的“延迟”不是导致我国的中小企业错失商机,就是蒙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4结语
国内的中小企业积极地参与到国际贸易的竞争当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际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以及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中小企业必然能够在国际贸易舞台之上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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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加工贸易;自主创新;贸易摩擦
加工贸易分为进口、加工、出口三个步骤,出口加工贸易就是后面两头,省却进口的贸易方式的界定。所以对出口加工贸易的理解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加工,二是出口。加工是加工贸易的环节。所谓出口加工贸易就是东道国投入那些比较好的生产要素对进口投入要素进行加工生产然后出口到第三国的过程,它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分工。作为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实质是两头在外。无论是“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主要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外商提供或从国际市场购入,加工制成品应全部出口。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与出口加工贸易相关的政策,对加工所需要的原材料的进口以和成品的出口进行管理,这些政策往往多是鼓励性的,尤其是在出口这方面。之所以如此,在于加工贸易对本国的经济、外贸发展有着其他贸易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进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加工贸易的高速发展拉动了国内经济发展,然而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以中小企业为例:加工贸易技术水平低;加工贸易增值率低;对外贸易摩擦继续增加;出口压力增大。这些问题的逐渐积累与矛盾加深,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生存造成威胁。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国际市场的全球化重组过程中。中国的中小企业也积极加入了全球化潮流中,其参与的主要形式为出口加工,拉动了国内经济的发展。正所谓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小企业在迈向世界市场的进程中也遇到一定的挑战:出口产品技术水平低引发产品增值率低;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等贸易摩擦不断增多,给中小企业造成一定困扰;另外近年来,最为优势的劳动力资源也出现紧缺现象,给中小企业的出口造成不少的压力。
一、我国出口加工业现状
在发展一般贸易的基础上,我国积极实施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政策,使加工贸易实现了跨越性发展。从1979年到2003年,我国加工贸易年均增速达26.9%,比同期外贸平均增速高12个百分点。加工贸易的比重也不断提高,由1980年的4.38%上升到2003年的47.54%。加工贸易出口额2003年为2418.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5.17%。24年间加工贸易规模已成为我国主要的贸易方式,在我国对外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中小企业也已成为加工贸易的一股强动力,成为加工贸易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世界贸易不断朝全球化方向发展的今天,拥有高技术含量的新型产品必然会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角,提高一个国家的出口产品竞争力就必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在我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要战略,从而进一步调整了进出口商品结构,用高新技术产品来占领国际市场,带动中国经济腾飞。到2010年,我国商品进出口结构和效益进一步改善:出口商品科技含量和附加价值显著提高;服务贸易实现较快增长,重点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有明显增强;利用外资领域进一步扩大,项目技术水平和规模有新的提高,结构和区域分布趋于合理;对外投资稳步扩展,境外资源开发利用和加工贸易形成一定规模;经常项目收支实现大体平衡,国家外汇储备和主要外债指标保持在合理水平上;主要产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企业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将实现较快的技术进步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人民币汇率的稳定将获得更加坚实的基础,国家的综合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中小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问题及分析
1.加工贸易技术水平低,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
仅有的部分高技术产品(如机电产品出口的70%为加工贸易,电子产品出口的90%为加工贸易)的出口往往也存在着加工过程短,主要技术和工序在国外或被外商掌握等问题。据调查,约占电冰箱总成本40%的包括压缩机在内的主要部件都是进口的,激光打印机中的激光发生器等关键部件也都来自国外。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经济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2.加工贸易增值率低
作为加工贸易的中小企业只分享到微薄的劳务加工费用,几乎90%以上的附加值被处于价值链高端的品牌、设计、管理、营销、储运、保险等环节的外商所占有。而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我国低附加值产品独特性低,抗危机能力差,出口商品竞争力不强,关键时刻难以起到稳定出口的作用。
据统计,在来料加工中,我方仅能得到占出口总额7%~9%的工缴费收入,期于大量增值部分为外方所获得。如一个2美元的芭比娃娃玩具在美国卖到9.99美元,而作为加工制造方的中小企业所得加工费仅0.35美元。而进料加工由于原材料的采购和制成品的销售均为外方控制,价格由其操纵,外商利用转移价格和利润等手法,如引进设备低报价高、以次充好以及企业运营中非正常性亏损等,严重损害了中方利益。
3.对外贸易摩擦继续增加,贸易制裁严重
中国自1996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特别是近两年来,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几乎涉及所有出口产品类别。从1997年到2002年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产品发起500多起涉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影响我国出口170多亿美元。2003年对我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案件共50起,涉案金额18.5亿多美元。由于发达国家对中国产品实行非市场待遇,在未来15年来中国70%的产品容易遭受反倾销措施的攻击。如对化工行业的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针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展开的调查。
337调查多数涉及专利侵权,少数涉及注册商标、版权和集成电路布图侵权,极少数调查涉及商业外观或商业秘密。一旦被裁定侵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随即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进口该产品,使得被控企业甚至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产品无法进入美国。337调查案节奏快、费用高、难度大,一旦指控成立则制裁严厉,将使被诉国家、企业面临极为严峻的形势。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壁垒调查处负责人认为337调查将成为制约我对美出口的主要措施之一。
4.劳动力供给趋紧,中小企业发展呈现疲态,出口压力明显增大
劳动力需求增加,但多元分流加快。由于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促进劳动者流动的相关制度不断出台和完善,在企业对劳动力需求急增的前提下,劳动力的多元分流也逐渐加快。由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湾、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对劳动力需求急剧加大,在国家促进劳动力流动政策引导下,人们就业观念也随之产生了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劳动就业“孔雀东南飞”的局面,劳动者就业从先前的定向流动变为现在的多元流动。在这种劳动力多元分流格局的影响下,全国各地企业对劳动力竞争日益激烈,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招工优势逐渐丧失,近年出现了招工困难的局面。近年来东南沿海一些地区的工业企业面临劳动力短缺,即人们所说的“民工荒”问题。目前这一问题还没有缓解的迹象,反而有进一步加剧之势,由此更加凸显出中国经济必须转变增长方式的紧迫性。
三、对于中小企业的对策建议
1.自主创新
资料显示,美国20世纪80年代长达10年的经济持续高速发展,35%来自于新兴产业的发展,65%来自于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生产率的提高。近年来虽然我国企业的研发经费超过其营业额的10%,但众多中小企业因为实力弱、意识不到位,投入的研发经费少之又少。不重视自主创新的结果就是企业普遍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创新是企业进步的灵魂,是时代的最强音。
2、超前性
拿破仑曾说过:“我的军队所以长胜不败,就因为在与敌人抢占高点时,我们总是早到5分钟。”日本松下幸之助也常说:“在与竞争对手较量时,必须比他们先行一步”。我国民间也有“先发制人”、“捷足先登”等一些类似的话。创新不仅在血与火的战争中是克敌制胜的法宝,也是国与国之间竞争、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不可少的最佳的战略和策略选择。当今世界,谁在知识和科技创新方面占优势,谁就能在发展上掌握主动权。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要承担时代的不幸。
3、系统性
自主创新是个大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包括观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产品创新、营销创新、市场创新、服务创新、理论创新等,而在它们之间,又存在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其中,观念创新是先导,制度和体制创新是前提,技术创新是核心,产品创新是载体,管理创新是保证,营销创新是出路,文化和品牌创新是关键,效益创新是目的,彼此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技术创新,提高贸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新经济条件下,技术决定生产也决定贸易,发达国家正是通过在国际分工中垄断高端技术优势而拥有国际贸易的主导权。随着科技进步在国际分工中所起的作用日益扩大,高技术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竞争力的制高点,并带动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自主创新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最能充分体现出一个企业主观能动作用,体现出一个企业的精神。
4、动态性
自主创新也是一个滚动发展的过程。中国有一句非常朴实的话:“兵无常态,水无定形,守业必衰,创业有望。”所以创新永无休止符,不能一劳永逸,不能浅尝辄止。用有的企业家的话讲:“我们始终生活和工作在忧患之中”,“任何创造以及在竞争中的胜利,至多只能高兴5分钟!”因此,自主创新必须坚持不懈,常创常新。
为解决加工贸易技术水平低;加工贸易增值率低;对外贸易摩擦继续增加;出口压力增大等问题,中小企业应通过自主创新,并把握其超前性,系统性,动态性来增强企业活力;实现企业价值定位,提升企业价值链;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深入了解国际规则,加强信用来减少贸易摩擦,创建良好的贸易环境;构建企业用工的和谐环境为企业注入生产的原动力。由此使众多外贸出口型企业成为强大国际贸易实体,走出国际贸易分工中“微笑曲线”最低点。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原因;对策
在中国中小企业中,其融资困难问题成为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瓶颈问题。所以,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都进行了深入探究,而且又提出了大量对策。但是,由于世界经济环境逐渐趋于复杂化,从而使国际贸易融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看来,对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解决方案的制定是十分迫切的。
一、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分析
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偏大,这主要是因为跨国借款对借款本人来说,既需要承担信贷中的商业风险,又要承担借款者因企业经营不善,造成企业亏损而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此外,在结算中,其交易过程存在欺诈风险。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具有的挑战性是非常大的。
二、当前国内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基本现状
(1)高素质人才相对缺乏。国际贸易融资集多种学额为一体的金融贸易服务,涉及到的内容也较多,例如:贸易融资、风险评估以及信誉担保评估等。所以,要求在中小企业中,从业人员必须要丰富经验,而且还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当前,在国内中小企业中,从业人员关于福费廷、保理等专业知识并没有深入的了解与熟练的掌握,有些人根本没有受过专业的培训。(2)出口商品技术含量不高。在中小企业中,通常出口商品都为小商品,因此,其技术含量相对偏低,这同时又为导致国际贸易融资困难的一主要原因。再加上,小商品在国际市场中的价格相对偏低,而且不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因此,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遇到大量的问题与困难。(3)国际贸易融资信贷问题。现如今,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贸易融资手段与管理依然不是很完善,再加上,企业规模十分有限,从而使得银行不愿意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而且这也是银行出于对风险考虑的一个关键点。虽然银行信贷能够审批下来,然而,由于银行流程较多,从而耽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佳时机。除此之外,银行要逐一落实企业担保问题,因此,导致中小企业的国际融资难度较大。
三、造成国内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
(1)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不够完善。因国内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而且人员配置不够完善,尤其是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上,通常只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这样一来,导致企业财务记录不够完善,甚至造成企业财务信息混乱的局面产生。此外,国内大部门中小企业建立时间相对较短,特别是在融资上存在较大缺口,与此同时,还没有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机制,给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带来了可能,造成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十分困难。(2)国内外银行体系不统一。在我国,因中小企业能力相对有限,因此,对国外担保银行调查不够详细,特别是对金融知识的了解并不是十分的全面,因此,有可能在付款也或者是由于某种因素,需要进行索赔时,遇到各种困难。因此,由于国内外银行体系不相统一,也会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3)国内关于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法律不够完善。在我国中小企业中,国际贸易融资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例如:抵押、担保等,因此,在法律方面,要对上述行为加以界定。然而,因中国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起步相对交晚,因此,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法律结构远不如发达国家。
四、完善国内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模式的有效对策
(1)大量培养高素质国际贸易融资人员。近年来,因国际金融市场发生巨大的变化,因此,对从业人员业务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国内中小企业要大量培养国际贸易融资的人才。这些人才不仅要有较高业务能力与操作能力,而且更要掌握国际信贷结算和融资方面的知识,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的出现。只有在具备相对系统知识人才,才能使企业在国际融资市场中的产生风险的概率降低,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融资服务。(2)提高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与科技含量。对国内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在国际市场的贸易融资受到诸多阻碍,主要原因是受国内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信誉危机的影响。对中小企业来说,要合理调整企业的内部结构,加强对产品质量管理,从而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一些科技含量,从而提高产品附加值,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享有很高的声誉。(3)建立完善的国际贸易融资体系。在国家政策允许条件下,推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中小企业要及时转变观念,将自身企业朝着外向型企业快速发展,从而便于国际贸易融资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薛娟.浅谈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新模式[J].中国商贸.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