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以上两案审判结果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实践中的差异反映了立法和理论上的迷惘与对立。本文拟对输血感染疾病纠纷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性质、尤其对血液的法律属性,血站、医院与患者之间属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还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抑或两者竞合等问题作一初步探讨,欢迎法律界的同仁批评指正。
二、输血感染疾病法律性质的界定
任何一项涉讼纠纷,对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都是首先必须解决的。就程序而言,它涉及到原、被告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为法官最终对案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打下基础;就实体而言,关系到归责原则的确立和法律的适用,也即为判决定下基础。输血感染疾病所引起的纠纷自然也不例外。而且不同于目前法律依据明确、法律关系清晰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而言,恰恰在这一问题上,输血感染疾病案件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聚讼纷争,莫衷一是。(注:应该说明的是,由于到目前为止笔者所见讨论研究这方面问题而又公开载于报刊杂志的文章很少,因此,笔者引用的观点有些是学术交流会,内部文件或在相互探讨中提出来的,因此无法一一注明出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血液是否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规范的“产品”范围,亦即因输血感染疾病属于产品责任还是一般的侵权责任;第二、输血感染疾病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抑或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竞合;第三,此类纠纷是否属医疗事故范畴,应适用行政处理程序还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1、关于血液法律属性的界定美国是产品责任法最为发达的国家,但对产品的概念一直没有定论。司法实践中,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法院倾向于采用更为广泛、灵活的定义。在立法方面,美国商务部于1979年公布的供各州立法时参考的《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规定为“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体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份除外”。笔者以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是否属于产品除了物所蕴含的属性外,应以法律规定为基本依据。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的,则应从相关立法的基本精神结合物本身所蕴含的天然属性加以演绎、确定。正如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能否产生当事人希望产生或被法律强加的法律后果,除了行为本身性质外,还应由立法加以确定。前述美国的例子不能不说是一个启示。从此切入,血液只能认为是一种人身组织,而不能认为是产品,因而输血感染疾病产生的损害赔偿,也就不能以产品责任论处。
2、关于输血感染疾病的责任竞合: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问题
输血的前提在于受血者与医院之间已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受血者均是因某种疾病在医院就医时,由于疾病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治疗手段。因此,当输血感染疾病而诉至法院时,就存在着法院究竟以什么为根据来判定血站、医院承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同一个损害事实既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应依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提起诉讼;法院又应如何确定义务人责任的承担。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是民法学上著名的长期争论的问题。国外曾经有过法条竞合说和请求权竞合说及请求权规范竞争说等不同的观点。在有医疗服务合同存在的一般的医疗活动中,若医方造成患者不应有的人身损害时,其在构成违约的同时,也是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即构成侵权。这就是说,患者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具有了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两个请求权。对于医疗赔偿的请求权竞合问题,如同请求权竞合问题本身一样,理论界及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其中主要有法条竞合说和请求权竞合说两种观点。
主张法条竞合说者认为,当事人双方既然成立了特别的合同关系,那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既形成了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排除侵权责任的适用,而仅适用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因输血感染疾病提起的损害赔偿应选择适用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法条竞合学说原为刑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对于同一犯罪事实具备数个规范之要件,该数规范间具有阶位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一种规范”(注: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其理论基础在于一个犯罪行为只能给予一种刑事处罚。现代民法以规范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保护消费者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和声势浩大的法律运动,在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应该以更全面、更有利的保护方法给受害者以救济。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依据也在于此。以上学说均主张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依有利于己的规范主张权利。在输血感染疾病损害赔偿案件中,所染疾病对受血者的损害均较严重,以侵权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
第二、虽然可以认为在医疗损害赔偿关系包括输血感染疾病中,医院与患者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存在,但从我国的现状看,大多数患者还不具有明确的医疗合同的意识,有关履约行为的规定往往不够具体明确,当医院发生瑕疵履行给患者造成损害时,患者对其权利损害程度往往并不明了。依据医疗合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往往很难追究医疗单位的责任,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医院为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很有可能预先约定免责条款,这种免责条款在合同中往往有效。而若按侵权责任原则,可依在一般情况下对医方的医疗过失事先免责无效的原则追求医方责任。
第三、输血感染疾病诉讼受血者除了向医院主张权利外,更多的是向血站主张损害赔偿,如果该医院与患者(受血者)尚有医疗服务合同存在,血站与受血者之间显然无任何合同关系。应该认为,在输、受血之间其主体双方是医院与受血者。因此,受血者不能依合同关系要求血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一个民事诉讼中,只能有一个诉因、一个案由。不能设想受血者既可以依合同为基础对医院主张合同责任,又以侵权为基础,对血站主张侵权责任,作为受血者,合乎逻辑的权利只能建立在侵权责任基础之上。
三、输血感染疾病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
在因输血感染疾病诉请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往往以原告的诉请属于医疗事故范围,法院不应直接受理相抗辩。法院内部也有观点认为此类纠纷仅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纳入行政解决的途径。
对于输血感染疾病否属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处理范畴,受害者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以损害赔偿案件作出认定并裁决,涉及到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及与输血感染疾病的联系与区别。上述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上的分歧,反映了我国医疗制度性质认识上的不同。法律界认为,近几年我国医疗制度的福利性质正在淡化,营利的性质在不断强化。用传统的观念认识医疗事故的概念,是不恰当的。最根本的是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宽窄,直接关系到全体公民的健康、生命权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的大问题,绝不能因医疗制度带有福利性质而使受医疗差错损害健康的患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因而,过窄界定医疗事故概念的做法是不适当的。卫生部1988年5月10日《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对此已有所反映。该《说明》载明:“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以定为医疗事故。”《办法》中未写此类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是为了减少矛盾,而在事故的分类标准中把这种情况划为事故。显然,《说明》将一些医疗差错纳入医疗事故范畴,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应当承认,它是对《办法》的完善和进步。
对于医疗事故的涉纠纷的处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几个司法解释,对有关输血感染疾病等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问题明确了以下几点:
第一,医疗事故纠纷,既有属于侵权民事案件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也有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争议和对医疗事故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争议。对于这些不同的争议,不能都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第二,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国家在县、地、省三级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其中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终局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按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直至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终局鉴定结论。对终局的鉴定结论,不能再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按照现行法律,法院无权否定医疗事故技术监督委员会所做的鉴定结论,因而,当事人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对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但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的,由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赔偿经济损失,因而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是侵权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受理以后,应妆将医疗事故这鉴定结论作为事实看待,如原告否认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依职权,申请或聘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重新鉴定,依据重新鉴定的结论,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第四,对于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决定是卫生行政机关对于医疗事故作行政处理的结论,是具体行政行为。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医疗单位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当事人不服的,构成行政争议,应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英特尔澳大利亚/新西兰健康与生命科学总监GeorgeMargelis表示,在互联网医疗环境下产生了新的服务模式和诊疗模式,一切的变化和发展都有赖于各方,包括政府、医疗机构、健康服务提供商和患者之间的合作,而这一切之中最重要的核心其实并未改变―医生和患者永远是诊疗服务最重要的核心。
面对各种产业和资本涌向医疗市场,有人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有多少巨额融资,大多数尝试并未触及医疗的核心。同样,也有人看好“互联网+”的冲击效果。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巡视员廖新波曾表示,在他眼中“互联网+”不止是概念,更是对观念的冲击,是国家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要求。现在数据开放阻力很大,当“增量”不断增加时,“存量”也被迫释放;当重度垂直不断挖掘时,带来的就是医疗流程和其他领域的革命。
基于此前与阿里健康、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包括英特尔公司的不同合作项目,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徐春华从另一角度提出了医疗4.0的概念。20多年前,从科室引入信息化开始,在医疗和信息化的整合进入所谓2.0的阶段,因为在IT行业里很多2.0都是起步阶段,即成熟的模型都是从二级起步的。3.0则是所谓全院信息化以至医院在区域信息化环境中互联的一种形式。关于医疗4.0的概念,他认为实际上IT和业务的整合很难再像前两个阶段一样清晰,是双方彼此的新阶段。比如,医生自由职业就需要一个平台,但这个平台不仅仅是软件,它带来的是一系列能够支撑这个医生自由职业的服务。
而山东蓝创移动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张礼杰则认为,在整个医疗服务里,更需要把医患关系转变成客户关系管理。现在医院本身医疗规模就大,医护人员数量不足,把所有的精力用在硬性治疗上已然力不从心。其次是专业性不够,医院的信息化建设缺失闭环,虽有诸多HIS、LIS信息化的基础设施,但如果只服务于医护人员,而患者却不能参与,是没有价值的。
关键词:高职康复治疗技术;教学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R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4-0070-01
现就高职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教学大纲、教材和实验指导的建设、教学方法、实践性教学环节和l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等方面的教学改革进行初步探讨,旨在提高本专业的教学质量,从而培养高素质的康复治疗技术人才。
一、我国康复治疗师专业教育现状
近10年来,我国的康复医学教育得到空前发展,层次涉及研究生、本科、高职、中专教育,近几年尤以高职高专层次的学历教育发展更为迅猛,但在本层次学历教育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选用、师资条件缺乏规范的标准等,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因此有必要对高职院校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的教学模式进行探讨。
二、我院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教学模式建立的基本思路
1.正确定位培养目标
康复治疗师是在康复或康复相关机构工作,为患者进行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康复治疗师的主要职责是在综合的康复治疗中为患者进行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康复工程、心理治疗等,促进其康复。康复治疗师属医学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不属医学范畴。根据卫生部科教司制定的康复治疗技术人才准入标准等确定如下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一定的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医学知识,扎实的康复医学基础理论,熟练的现代康复和传统康复治疗操作技能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能在各级各类康复医疗机构和保健机构从事康复治疗工作的高等应用型康复治疗技术人才。
2.课程设置
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能力为本位,以应用为主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在注重学生专业技术能力培养的同时注重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把这种理念渗透于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实践中。我们在课程设置时,参照了国际PT教育体系及国内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的课程设置(本科),同时结合高职的办学特点,与省内康复专家共同探讨,对现阶段的课程设置取得了较为一致的共识。具体做法为:首先根据培养目标确定核心能力,即具备康复功能评定及康复治疗能力;围绕核心能力确定核心课程,即康复医学概论、康复评定学、康复治疗技术、中国传统康复疗法、临床康复学、康复护理学、医学心理学、疾病学概要、中医学概论;依据核心课程搭建本专业的课程结构,即基本素质课、基本能力课、职业能力课。课程安排为:第一年开设的主要为基本素质课、基本能力课,同时开设康复医学概论,让学生学一些专业知识;第二年开设的课程主要为职业能力课;第三年为临床实习,让学生接触真实的工作环境,从中习得实践经验,提高综合职业能力,毕业后可直接进入工作状态。
3.教学内容
我们的课程设置虽与国际玎教育体系及其它院校的康复治疗技术专业的课程设置有所不同,但教学内容涵盖了PT、OT、ST应掌握的内容(以Pr为主)。其中康复医学概论包括了运动学、残疾学、人体发育学的基本知识,中枢神经及周围神经功能损伤后恢复的理论,肌骨损伤后功能恢复的理论,挛缩的形成及其功能恢复的理论,长期制动的不良反应及康复理论,康复医学的工作内容及康复方式等内容;康复评定学包括了肌力、关节活动度、反射发育、痉挛及肌张力、步态、认知、日常生活活动、生活质量等评定;运动疗法介绍了关节活动度的维持与改善训练、关节松动技术、增强肌力和耐力的训练、平衡能力训练、摆放及身体移动训练、牵引、神经生理学技术等内容;物理因子疗法介绍了电、光、声、磁、热等常规理疗方法;作业疗法侧重于作业治疗的基本技术,日常生活活动度的训练及环境改造等内容;传统康复疗法侧重于传统康复技术应用;临床康复学以临床疾病的功能障碍为主线,培养综合运用所学康复治疗技术的能力,对患者进行有效的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学在学习一般康复护理学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有关康复护理的技术及临床疾病的康复护理。
4.教学方法
在高职教学工作中,能力本位是教学工作的出发点,能力培养是教学工作的核心内容。
理论数学中采用的方法(1)在绪论教学中,讲清课程的地位及课程的框架,让学生明确学习方向。(2)减少纯理论教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虽然高职教学中注重实践教学,但理论教学也不可忽略。理论可用于指导实践。在教学中本着理论以“够用为度”的思想,不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完整性,减少纯理论的教学。在理论的讲授过程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学完理论后,可用此理论解释康复训练中的实际问题。例如,在讲完对称性颈紧张反射后,让学生解释为什么偏瘫患者仰卧位时枕头不宜过高,这样学生就能通过实际例子将对称性颈紧张反射记住,同时又能学会用理论来分析、解决问题。(3)将仅通过文字描述难以理解的康复训练内容,配以图、表制作成多媒体课件。增强学生对所学内容的理解及记忆,从而提高学习效率。
实践教学中采用的方法(1)认识学习-实践-再认识。以运动疗法的实践课为例,在实践课开始前先让学生观看运动疗法的教学录像,让学生对运动疗法有一种感性认知,然后再具体进行各项技术的实践,实践后再一次观看教学录像,观看时教师加以适当的讲解、提问。这种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2)注重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实践课上,开始时教师先示范,学生练习,渐渐地,教师不做示范,要求学生2人1组,看书上的文字描述或图,自己把动作做出来,教师根据巡视时发现的问题作总结示范,学生再自我检验、练习。通过这种模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考核制度专业课的考核成绩为理论考核成绩+实践课平时考核成绩+实践课期末考核成绩。其中理论考核占60%,实践课平时考核占10%,实践课期末考核占30%。高职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因此我们也十分重视实践考核。实践课平时考核的方式为:阶段性复习考核、随堂抽查考核、创新能力考核。实践课期末考核的方式为:抽题考核。实验课上所学的内容都在考核范围内,学生随机抽题,按照抽到的题进行操作。
“解剖麻雀可以透视问题本质”,带着以上问题,本刊特别采访了北京协和医院信息中心的李包罗主任、中国人民总医院计算机室的薛万国主任和北京万杰医院信息中心的陈春松主任。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相信我们从中可以对医疗信息化的现状和需求有所了解。
记者:目前医院的医疗信息化情况如何?
突破管理走向临床
李包罗主任:
到2004年,我们医院的信息化建设已经突破管理走向了临床,实施了病房医生工作站。
这里我解释一下,就学院派来讲,HIS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包括管理、临床以及其他各个领域的信息化;可是目前的现状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信息化水平还不高,大部分的医院做信息化还只停留在医院管理的层面,所以提到HIS往往单纯指管理方面的信息化。
再来说病房医生工作站。在美国,只有20%的医院实施了病房医生工作站,这在国内更是走在了前沿。该工作站是医生获取数字化信息的窗口,医嘱录入、收费、护士临床服务等也是基于该系统,相当于一个病人数据中心。
基本环节都已经覆盖了信息化
薛万国主任:
目前为止,医院的基本环节都已经实现了信息化。举个例子,对于一个住院病人来说,从登记、诊断、检查、入院、治疗到收费都可以进行数字化处理了。在门诊部分,目前是有一部分实现了挂号和收费的数字化。之所以没有完全数字化,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这对医院的信息化建设的确不利,因为信息化是一个整体概念,是一环套一环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断层,势必会对相关其他环节造成影响。
信息化曾走了弯路
陈春松主任:
坦白来讲,我们在医疗信息化这块是走了弯路的。实际上我们在1999年就开始做信息化,上了HIS系统,但是当时医院缺乏技术人员,没有专门的人来维护,再加上厂商那块后来又转行做其他的,服务没跟上,所以信息化的程度并不高;今年4月份我们又重新做了HIS系统,自运行以来,效果很好。
我看,厂商的服务和医院的人才对医疗信息化实施的影响是很大的。
记者:医疗信息化给医院带来了哪些改变和好处?
医疗信息化对医院的改变是多方面的
李包罗主任:医疗信息化对医院的改变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效果有四点:很显然的一点就是提高了医疗质量,其他的方面来说,就是提高了服务质量,减少了医疗事故,控制了医疗费用。这些都是很明显的。
最明显的一点是提高了工作效率
薛万国主任:说到改变那就太多了。最明显的一点是提高了工作效率。拿医嘱来说吧。以前医嘱是写在一个本子上的,一大早要做手术了,医生要互相等医嘱本下达医嘱。而现在就不同了,医嘱放在网上是共享的,多个医生可以同时下达,不会耽误手术时间。再比如,在检验科,能够实现对结果的自动采集,既快捷又减少了错误率,效果是很明显的。
医院的整体形象大幅度提升
陈春松主任:应该说好处很多,一是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数据的错误率大大降低。另外,很重要的是,信息化程度高了,医院的整体形象大幅度提升,老百姓更加认可,病人更加满意了。而且,我们的管理也因此更加成熟了,和世界的先进水平保持了同步。
记者:您认为医疗信息化的实施障碍是什么?
最大的阻碍是来自管理层面
李包罗主任:
在我看来,最大的阻碍是来自管理层面的。管理是个很宽泛的概念,不是说某个领导的问题。打个比方,医院原来的管理理念、体制乃至工作习惯等和现在医疗数字化的这一套都是有矛盾的。目前医院的作业模式还基本保持着传统的模式,管理上也多是因循守旧,致使信息化成果无法得到充分应用。只有流程再造和组织机构扁平化以后,医疗信息化才可能落到实处。
再就是费用问题,尤其是软件和服务方面的投入不够,这是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所有医院包括三甲以上医院都存在的问题。大医院有大医院的花销,信息化这块的资金总是个问题。
三是缺乏好的供应商和适用的医疗信息化产品。
再有一点就是技术力量不够,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管理和临床的人才。
软件和管理层面的问题最大
薛万国主任:
在我看来,资金的问题不是最主要的,当然很多中小型的地方医院这个问题也很主要。最大的问题,一是技术方面的,硬件来讲一般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出自软件,技术上相对先进、符合标准、适用性强的软件很缺,而这方面的需求是很大的;再一个就是管理层面的,像流程的配合、工作方式和观念等都存在一些问题,实际上就是旧有的体制和新系统之间的矛盾,而这就造成医疗信息化的应用没有落到实处。
当然还有人的问题,目前我们定期会有相应的培训。
最大的问题是标准不统一
陈春松主任:
我认为最大的问题是标准不统一,随着医疗信息产业的发展,标准化问题势必会越来越突出。目前各个公司做的HIS系统的标准都不一样,不同医院间的信息交换只是梦想。特别是医保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以后,一些医院由于信息系统与医保系统之间没有统一标准,在给医保部门提供数据时,不得不先将计算机中的数据打印出来,再人工录入到医保系统中去。目前北京市场的做法是将数据从HIS系统中导出来再由首信这个平台提供给市医保中心。
其次是人才问题,缺乏既懂医学又懂信息化的人才。我们原来走了弯路主要也是这个原因。
记者:医院未来的需求和发展目标是什么?
为护士配备PDA
李包罗主任:
对于我们医院来说,需求是多方面的,硬件和软件都有更新的必要。硬件方面主要是要解决安全的问题,可扩展性的问题,对IT技术的新硬/软平台(例如多层体系结构)的支持。软件方面,计划在未来3-5年实现门诊医生工作站、PACS和其它CIS应用。
另外,我们医院马上将着手做一个比较大的项目,为护士配备PDA,就好像你在现在的饭店看到的一样。比如,在平时的例行检查以后,像量体温等,护士查完后马上就可以输入系统了,提高临床服务质量。
发展目标总的来说就是信息化在国内达到领先水平,并和国际接轨,逐步迈向无胶片化、无纸化和无线移动的数字化医院。
建立电子化病历系统
薛万国主任:
如果说长远目标,就是实现所有医疗过程和科室的信息化,其核心内容是建立电子化病历系统。短期内的目标,一是建立一级科室的PACS系统,再一个就是要做临床信息化的深化工作。
开展远程会诊
陈春松主任:
我们医院的服务器和客户端都是2000年买的,目前面临更新的问题。软件方面是LIS(临床检测信息系统)和PACS系统(图象存取信息系统),计划在3-4年做成,目前还在规划阶段。
要强调的是,我们在淄博和青岛都有医院,将来还想实现北京和这两地的远程会诊。应该说,对于有分部的医院来说,实现远程会诊是一个很大的需求。实际上,如果不同的医疗机构之间都能开展远程会诊、实现网上办公,专家不出门就可以给病人作出准确的诊断。
发展目标就是全面实现信息化,包括管理信息化和临床信息化。
采访后记
在采访的医院中,有三甲的,也有二甲的,有国有的,也有民营的,共同的特点是医疗信息化的确给医院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是又都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突出的问题集中在标准、管理和人才方面,尤其是管理层面的问题,涉及体制、人的观念和习惯等,琐碎又复杂,恐怕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决,需要政府从政策方针上介入和引导,需要软件供应商降低使用门槛、加强产品服务,更需要医院方面转变观念、加强培训。从需求来看,目前软件方面的需求很大,不过让医院满意的产品却乏善可陈。而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对于厂商来说,软件市场还有很大的空间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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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协和医院建成于1921年,是美国洛克菲勒财团所属的中华医学基金会开办的私立北平协和医学院附属医院。它拥有优秀的医师和先进的设备,不仅解决了大量疑难重症,而且培养了大批精粹的医学人才,进行了高水平的医学科学研究。在现代中国医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享有较高的声誉。
如果借助RFID技术,将手术可能用到的器械都放在一个具有射频信号接收器的桌子上,每个手术器械的信息都显示到IT系统上。手术做完后,外科大夫只要看一下系统,就能确定所有手术器械是否已经归位,然后再缝合伤口。这样,把手术刀到遗留在肚子里的情况就不会再发生了。
即将进入发展快车道
以上描述的手术器械追踪解决方案只是移动医疗的一个应用场景。移动医疗解决方案可以帮助医院和医疗中心以更低的成本更有效地采集、管理信息,还有助于这些机构在特殊情况下挽救生命。据悉,目前移动医疗可以贯穿患者从急救到康复的整个过程,帮助医院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人为差错,提升护理质量,降低医疗成本。
然而,尽管看起来很美好,但事实上移动医疗在我国的推广情况并不尽如人意。摩托罗拉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系统)企业业务医疗行业经理陈阳介绍,CHIMA(中国医院协会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参与CHIMA调查的CIO中,只有7%~8%CIO所在的医院应用了移动医疗,超过20%的CIO表示有计划应用移动医疗。
陈阳认为,在没有电子病历的背景下,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这成为推动移动医疗的一大障碍。陈阳分析说,在中国,移动医疗最早是从移动护理开始做起的,用于病人体征信息的采集,如量体温、血压。这是因为护理是医院执行诊疗的最后一步,无需纠正,而之前的环节都有纠错机制。
但是陈阳认为,随着电子病历的大规模部署,移动医疗将得到大力推进。顺应这一趋势,摩托罗拉系统在移动终端、条码扫描器领域不断发力,以帮助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患者、药品、器材和电子病历的管理,优化医护人员调度,提升医疗护理移动性。
在这一背景下,摩托罗拉系统提出了无缝移动医疗的概念。陈阳解释说,所谓无缝医疗,就是借助摩托罗拉系统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将移动医疗的范围从医院的一个科室,扩展到全院,甚至医院以外。
在5月24-27日举办的2012中华医院信息网络大会暨第五届中美医院信息化论坛举办期间,摩托罗拉系统基于这一概念,搭建了下一代移动医疗互动展示厅,模拟患者从急救到康复的救治旅程,设置急救室、手术室、药房、病房、供应室、医疗废物处理点和IT数据监控中心七大场景,针对医疗系统各关键环节的需求,设计出一系列由其移动终端、条码扫描器与无线网络设备组成的移动医疗解决方案,包括急救应急通信解决方案、手术器械追踪解决方案、药房管理解决方案、移动护理解决方案、供应室管理解决方案、医疗废物处理解决方案以及IT中心解决方案。
强化生态链合作
陈阳指出:“为了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摩托罗拉系统的下一代企业移动解决方案能够切实帮助医疗机构提升运营效率和工作效率,显著改善患者诊疗体验,并确保医疗信息的安全。”
他认为,下一代移动医疗有两个关键的发展方向:其一,跨平台的统一管理;其二,跨平台的开发平台。为此,摩托罗拉系统推出了移动服务管理平台MSP和跨平台的移动开发平台RhoElements。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摩托罗拉系统将强化与包括HIS(医院信息系统)提供商和ISV在内的中国合作伙伴的合作,将摩托罗拉系统的先进技术和本土的实际需求紧密结合,推动移动医疗的发展。
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条例》的颁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使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选择、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体现了民主作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与诉讼制度的接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福利性的医疗单位逐渐向营利性的实体转变,加上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误导,医患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纠纷处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成了一纸空文。为了妥善处理解决医疗纠纷,2002年月日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卫生部了相应的配套规章。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性质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我们可以这样介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鉴定结论的过程。本文所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医学会组织专家组依法(《条例》)进行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
《条例》明确了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为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行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申请不受理。第二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种,法院审理涉及医疗事故问题诉讼案件时,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移交委托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鉴定实行合议制度,过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论的人员资格、专业内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重新鉴定,符合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均可以进行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研究其鉴定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有一种意见认为,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这种观点是由原《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具隶属关系所得出的。目前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机构,是独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鉴定行为也就算不上具体行政行为。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1.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条例》规定医学会具有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和义务。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学会由于行政法规《条例》的授权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使医学会成为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合法性不容质疑。
鉴定的目的使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事故民事纠纷,在医患双方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侵权责任程度,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势必寻求公正的第三方(中介性组织)对此加以评判,以更好地进行协商处理。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法官对医学专业性问题难以评断,也需要借助一个有力的公正的鉴定。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医学会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这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的性质不同。医学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与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存在管理上、经济上、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利害关系,这也体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中介性。[5]
但是中华医学会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新修改通过的《中华医学会章程》增加了“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等,这种行业保护倾向明显的学会性组织,已不同于纯粹的学术团体,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纷争的一般场合,这种利益要求和倾向是合理的。但医患纠纷中,这种行业性的利益要求应当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约束。不仅因为医患纠纷的另一方是单独的社会个体,而且因为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对等,极易引发对患者合法权利的侵犯。
我们必须肯定医疗事故与否的判定只能由医疗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对病人的疾病进行诊疗的时医生,评判其诊疗过程是否造成人身损害,行为是否有过错,行为过错和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一系列的专业技术问题只能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学科学的特点,对疾病的诊治方式,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医学专业,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的方式进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鉴定之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