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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保护意义的认识范例(3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3-25

对动物保护意义的认识范文篇1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关。物权法的制定,不仅是一个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识的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不仅是近年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为什么说制定物权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物权”,这个法律术语听起来有些陌生,但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斗,平是非,稳秩序。

所谓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简单地说,也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拥有的权利。

物权法就是确认物、利用物、保护物的法律,它与规范专利等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法、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的债权法,一同构成了国家基本的财产法律制度。

对物权进行专门的立法,是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般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成文法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编,都规定了完备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实行市场取向的改革,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与完善。而物权法正是通过确认市场主体的所有权,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对于从民法角度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物权法通过明确物的归属,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市场交易的实质,就是两个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明确了物的归属,也就明确了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就为合法、平等、有序、规范地进行市场交易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其次,物权法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对物权的保护,发挥物尽其用的作用。物的占有是静止的,而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可以让物发挥最大的效用,从而促进市场繁荣,经济发展。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正是保障资金、土地等物尽其用的基本规范。此外,也要看到,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存在着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需要政府的职能真正转换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上来,需要用物权法等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因此可以说,由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度共同构成的物权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良好运行和完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自起草以来,社会热议不断,各种不同的观点相互交织。比如,有人就认为物权法是在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是在搞私有化。对此该怎么看呢?

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并非是针对私有财产的特殊保护,而是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各种所有制经济地位作用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蓬勃发展,我们逐渐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能搞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支持、鼓励各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又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通过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我们逐步消除了所有制结构不合理所造成的羁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使得各种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出来,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

十五大的上述论断已经载入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物权法第三条重申了宪法的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此基础上,物权法根据宪法的精神,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细化了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坚持与维护。

根据平等保护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给予同样的法律地位,赋予同样的法律效力,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同样救济。这有利于各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那种认为“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就是向保护私有财产倾斜的观点,恰恰混淆了不同所有制在现实中的作用与其法律地位的区别。我们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说明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并不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主要的法律地位,其他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它们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同时,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也并不意味着物权法削弱了对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的保护。过去我们常听说一句话,“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这句俗语反映的就是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物权法明确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体和内容,并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情况,强调了特别的保护,保障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有助于它们在市场中通过平等竞争实现进一步发展。当然,物权法不是单纯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法律,不能将防止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所有任务都让它来承担,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将国有资产法等相关立法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也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根据宪法对私有财产的范围和归属作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范围,体现了对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的坚持,对于加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鼓励其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为什么说物权法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法律?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广大人民群众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创造激情,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也使自己的生活越来越富裕。创造财富是辛劳的,但如果没有明确有效的法律来规范、保护,守住财富也并非易事。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物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他们的切身利益。

首先,物权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进行了确认,并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排他的权利。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物可以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所有侵犯人民群众所有权的行为都违反了物权法,责任人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其他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警察可以在车站、广场、公路、街道巡逻检查,但不能随便进入居民住家,如果要进入,必须得到房主的许可或者持有搜查证,否则就是违法的。

其次,物权法特别强调对人民群众物权的保护,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无救济就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精髓所在。物权法完善了权利保护的手段,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物权归属或内容有争议的可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加强了对农村土地相关权利的保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还确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制度以及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等等。物权法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物权法还明确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指出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征收补偿不到位、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进一步鼓励人们去创造更多的财富。有了物权法这一整套对人们合法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法律,人民群众就如同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势必会产生更加强烈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从总体上看,物权法几乎对人们在民事生活中涉及动产和不动产关系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利、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自身劳动积极性的进一步发挥,有助于他们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

如何贯彻实施好物权法?

2007年3月23日,物权法审议通过之后仅一个星期,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了第四十次集体学习,内容就是关于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总书记在这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认真学习全面实施物权法,开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局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大意义,认真实施好物权法。这次集体学习物权法,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对这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学习、贯彻实施好物权法指明了方向。

首先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推行法治,观念先行。要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物权法的认识,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为实施物权法营造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

其次要加强物权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制定和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入宣传物权法的立法主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为实施物权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利用实施物权法的有利时机,在全社会广泛倡导全体公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意识。

对动物保护意义的认识范文

摘要:《列子》蕴含着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其环境伦理思想包括反对人类中心主义;保护自然,使人和自然和谐相处;认识到人类活动会对自然界产生不良影响,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从而利用自然为人类造福的思想。对《列子》环境伦理思想的探讨,对于我们今天如何看待环境问题,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和利用观,启发人们对保护环境的方法论的思考,有着现实的意义。关键词:《列子》环境伦理现实意义

《列子》是道家的经典著作,古时庄列并称,可见列子在道家中的显赫地位。《列子》成书时代尚有争议。主要有两大派别,一派认为《列子》是战国时期列子及其后学所著,另一派则认为其是魏晋时期的人假托列子之名所作,目的是为了反对当时儒家思想。宋代的大学问家朱熹认为此书是伪作,目前后一种说法占优。[1]笔者认为,《列子》是否为伪书并不影响本文对《列子》蕴含的环境伦理思想的探讨。如果主要精力放在对该书是否为伪作,而放弃对其思想内容的研究,未尝不是一件憾事。一、《列子》中环境伦理思想的认识论基础《列子》作为道家的经典著作,其思想遵循了道家传统的自然主义世界观的立场和方法。在老子那里,人与自然构成了一个系统,这一系统与道并行,所谓“道大,地大,天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老子-25章》既然人是从天地万物中产生的,因此,人生之道在于顺应天地万物的自然规律,即“顺之以天理,应之以自然”《庄子-天运》。在《老子》那里,“致虚极,守静笃”《老子-16章》不失为对待自然万物的积极的人生态度,在《庄子》那里,则强调“无为而尊”《庄子-在宥》。《列子》深谙道家的这一基本立场,他提出的对待万物操持个人行为的方法和态度是贵“虚”。据《列子-天瑞》记载,有人对列子说:“您为什么要以虚为贵呢?”列子回答:“既是虚,就无所谓贵贱。”并说:“要排除人为的名义,莫如保持清静,莫如保持虚默。恪守清静虚默,就掌握了道的所在;追求得失予取,就丧失了事物的本性。待事物的本性破毁以后,再来舞弄仁义的说教,是不能使之复元的。”[2]可见《列子》的贵“虚”论体现了它以万物为本体和万物平等的认识,这或许是对庄周“以道论之,物无贵贱”《庄子-秋水》的阐发;在这种认识下,才可以谈所谓人面对万物的立场和态度。有人把《列子》之“虚”归结为无人为之“自然”,无差别之“一齐”,甚是。所谓的贵虚,其目的就是驱除内心的杂念,甚至一切人为的有可能伤真害性的观念,忘怀而静守本心,以期保存人的清静自然之本性。[3]杨伯峻认为《列子》贵虚的思想和庄子所说相合。认为是列子心情上摆脱了人世的贵贱、名利种种羁绊,任其自然,把客观存在的看作一种不存在,因之一切无所作为。[4]高晨阳注释的《冲虚经》认为虚即是道,表示冲虚自然,不执不为之义,它既是本体,即万物存在的根据,又是养生治身所当奉行的根本原则;并认为其根本的精神,就是要消除各种执着,上达虚无之境,实现心灵的自由和完善生命的存在,它大体包括以道为本、齐物为一、体道求真、无心之境、安命处顺几个方面的内容。[5]总之,《列子》中体现的虚的思想是一种主张顺应自然,清静无为的思想。这是探讨《列子》中蕴含的环境伦理思想的认识论基础。二、《列子》环境伦理思想的几个主要内容《列子》中的环境伦理思想十分丰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列子·说符》篇曰:齐田氏祖于庭,食客千人。中坐有献鱼雁者。田氏视之,乃叹曰:“天之于民厚矣!殖五谷,生鱼鸟以为之用。”众客和之如响。鲍氏之子年十二,预于次,进曰:“不如君言。天地万物与我并生,类也。类无贵贱,徒以小大智力而相制,迭相食,非相为而生之。人取可食者食之,岂天本为人生之?且蚊蚋噆肤,虎狼食肉,非天本为蚊蚋生人、虎狼生肉者哉?”《列子》在这里借用一个十二岁的小孩之口道出了“天地与我并存,类也。”并主张“类无贵贱”的思想,强烈地驳斥了田氏的“天之于民厚矣”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年方十二岁的鲍氏之子能在众客和之如响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独立见解,实在是难能可贵的。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是《列子》其它环境伦理思想的一个基本前提。2.保护自然环境,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列子》中对保护自然,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主要表现在如下的文章中:《说符》篇中讲述了一个保护动物的故事:邯郸之民以正月之旦献鸠于简子,简子大悦,厚赏之。客问其故。简子曰:“正旦放生,示有恩也。”客曰:“民知君之欲放之,故竞而捕之,死者众矣。君如欲生之,不若禁民勿捕。捕而放之,恩过不相补矣。”简子曰:“然。”此外在《黄帝》篇中的好沤鸟者表达了作者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愿望:海上之人有好沤鸟者,每旦之海上,沤鸟之至者百住而不止。其父曰:“吾闻沤鸟皆从汝游,汝取来,吾玩之。”明日至海上,沤鸟舞而不下也。这不仅仅是一种带有谶纬式的结尾,实际上蕴涵着对人之利益之心的讽喻;所以《列子》说:“今吾心无逆顺者也,则鸟兽之视吾,犹其侪也。”《列子·黄帝》这些故事表达了人和自然界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人应该保护自然界中的动植物,应该对它们真诚相待,不要去破坏这种和谐的环境。《列子》在这里不仅表达了对自然进行保护的思想,而且也对保护的方法进行了探讨;《列子》认为“捕而放之”“不若禁民勿捕”。这是因为前者会导致“竞而捕之,死者众矣”的局面。要真正保护动物,“不若禁民勿捕”。这种“禁民勿捕”的思想,与我们现在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方法是一致的。3.认识到人类活动对自然界会产生影响,会破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黄帝》篇中讲到:“禽兽之智有自然与人童者,其齐欲摄生,亦不假智于人也:牝牡相偶,母子相亲;避平依险,违寒就温;居则有群,行则有列;小者居内,壮者居外;饮则相携,食则鸣群。太古之时,则与人同处,与人并行。帝王之时,始惊骇散乱矣。逮于末世,隐伏逃窜,以避患害。”在这一段文字中,《列子》十分详细地论述了原本与人和谐相处的禽兽,因为人的活动而使这种状态受到影响。从太古之时的“与人同处,与人并行”,到帝王之时的“见人而惊骇散乱”再到末世的“隐伏逃窜,以避患害”,说明人类文明的发展导致了人与动物和谐关系的破灭。表达了对人类文明进程中人对自然环境破坏的一种担忧,是对人类自身活动的一种反思。4.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从而利用自然为人类造福的思想《列子》中关于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为人类造福的思想是很丰富的。在《天瑞》篇中记述了盗亦有道的故事,其中国氏之所以大富,是因为其“闻天有时,地有利”,“盗天地之时利,云雨之滂润,山泽之产育,以生吾禾,殖吾稼,筑吾垣,建吾舍。陆盗禽兽,水盗鱼鳖。”在这个故事中的国氏之所以能致富,是因为其能够认识自然,利用自然。这也反映了我国古代人民能够认识自然规律来为人类服务的思想。此外在《黄帝》篇中的梁鸯训虎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而在《汤问》篇中的愚公移山故事中,反映了先民不对恶劣的自然环境低头,而是积极地改造这种恶劣的自然环境的观念。这中间的愚公已成为中华民族勤劳品质的一个象征。文末天神背走太行、王屋两座大山的结尾,极具浪漫的色彩。应该指出,改造自然的思想与《列子》一贯反对儒家的“与天地参”《国语?越语》的作为思想有矛盾之处。愚公移山故事中的愚公率子孙“荷担叩石垦壤”,一箕畚一箕畚地挖山运土,体现了道家弃绝佞技机巧的思想,这或许是《列子》所要体现的原意。换句话说,《列子》改造自然的思想与儒家改造自然的思想,至少在方法上,是有不同之处的。

三、《列子》环境伦理思想的现实意义《列子》的环境伦理思想是我国古代世界观的一种反映。它是古人自然观与人文观的有机统一体。它是构成我国传统文化精神的核心之一。[6]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不主张割裂人与自然的关系。《列子》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份,不可避免地带有我国传统文化的色彩,它的环境伦理思想集中地反映了它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积极探索。在人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在物质财富越来越丰富的今天,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对人类在发展过程中破坏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进行反思,对如何更好地保护自然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环境问题的解决,不仅要依靠先进的环境科学技术,更重要地在于一种环境伦理思想的建立。而对《列子》中的环境伦理思想的发掘,对于建立一种更切合现实需要的环境伦理思想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一般认为,环境伦理的提出是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并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得到很大的发展。但这并不是说在这之前,不存在环境伦理的思想资源。《列子》中表现出来的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自成体系,是我们的宝贵财产;在今天对其发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态伦理观《列子》中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对于今天的人们来说,无疑是十分正确的。人类在发展过程中,过多地强调对自然界的索取,满足自身的需要,而忽视对自然的保护,严重破坏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并且也遭到了自然的报复。马克思就曾明确地告诫过人类:“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能带来灾难。”[7]在今天,沙漠化,水质恶化,大气污染,物种灭绝速度加快等等,这一切都深刻地打上了人类活动的烙印,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是一种人类中心思想导致的恶果,如果这一思想得不到改变,那么,对自然界的保护将不会是彻底的。尽管学界对人类是否能够完全摆脱人类中心主义有不同看法,但是绝对的人类中心思想是不合时宜的。必须否定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使人类认识到自己只是自然中的普通一员,应该平等地对对待自然中的其它物种,并珍惜自然界中的一切,不利用人类的强势地位而不计后果地从自然界中索取;人类不仅要合理地利用自然,更重要的是成为自然的保护者。在当前情况下尤其要注意对自然的保护,反对万物皆备于我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2.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观和利用观《列子》主张对自然进行保护的思想要与其主张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改造自然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的思想联系起来。它所主张的保护自然并非是一种为保护而保护的思想,而是在保护的前提下对自然进行利用。这表现在其首先提出“万物与我类也,类无贵贱”而后认为万物之间“徒以小大智力而相制,迭相食,非相为而生之”。并不否认人可以对自然中的万物进行利用。同时认为万物之间应该是相互利用的。在今天看来,离开利用而空谈保护,这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做法。人类有时往往会走极端,有的过分强调利用,而不讲究保护,从而导致环境恶化。而有的则过分强调保护,反对人类对自然的利用,从而使保护失去实际意义。当然,着里边也有着防止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问题。《列子》把保护自然与利用自然结合起来,同时反对过于机巧,这是一种积极的环境保护观。与今天流行的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是十分吻合的。3.有利于启发人们对保护环境的方法论的思考《列子》主张的“捕而放之”“不若禁捕”的朴素的保护环境的方法论的思考,对于人们今天思考如何去保护自然有着现实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对于要保护生态环境是没有疑义的。但是在如何保护环境即保护方法上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一方面受到现实中的各种利益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人们对保护方法的认识有关。有了保护环境的理念是好事,但要实现真正地保护环境,还要有正确的保护方法。参考文献:[1]邹大海.先秦时期时空无限思想的若干研究[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0.1[2]严北溟、严捷.列子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23[3]李季林.列子“贵虚”的人生哲学[J].江淮论坛,2000(3)[4]杨伯峻.列子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79.前言.2[5]高晨阳.冲虚经注释[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前言7-14[6]高寿仙.星象-风水-运道[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5.260[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51.LieZi’senvironmentalethicalthoughtanditspracticalSignificanceAbstract:LieZiisofabundantenvironmentethicalthought.itsenvironmentalethicalthoughtincludesitsobjectiontoanthropocentrism,itsprotectionofnaturetogetharmoniousrelationshipbetweenhumanandnature;itsrecognitionofman’sactivitieswhichwilldoharmtonatureanddestroytheharmoniousrelationshipbetweenhumanandnature;itsmasterynaturelaw,remakingnatureandutilizationnaturetobenefitman.Itisofmuchpracticalsignificanceinhowtodealwiththeenvironmentquestion,tosetupacorrectideasofeco-ethics,protectionofenvironmentandutilizationnaturewiththeanalysisofitsenvironmentethicalthoughts.Keywords:LieZi,environmentalethics,practicalsignificance

对动物保护意义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非法狩猎罪

「正文

一、西部大开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全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为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这个目标将同争取和平和全世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这两个既定的基本目标共同和协调地实现。”(注:转引何强等。《环境学导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4页。)从此,“环境与发展”就成为时代的主题。

“环境”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指出: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54页。)这是以人类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在生态哲学中,环境是生命有机体(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外部世界,即生命有机体生存、繁衍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的综合体。(注:参见王进著。《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40-41页。)这是以一切生命有机体为中心事物作出的定义。鉴于生态哲学从世界观上讲,更能体现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并且其思维方式是以整个人类文明的持续发展作为追求的目标,对我们探讨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关系更具指导意义,因此,本文使用环境一词,均采后一含义。

西部大开发,是中央针对西部生态环境恶化、东部市场饱和、西部能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丰富而东部能源匮乏、西部的生态环境已严重制约着东部经济的发展、西部人口素质普遍低下又束缚着自身的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因此,大开发战略主要由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改善西部基础设施、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西部人口素质四个部分组成,策略行为包括保护自然林并扩大森林面积、退耕还林(草)以防止水土流失,以及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运输网的建设、通讯设施建设、西气(电)东输、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科技教育等。(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此《建议》对一年前所提出的开发西部的战略构想作了进一步阐述。)

西部生态环境恶化的突出表现之一,即野生动物种类的急剧减少。尽管个别种类受益于十年来有成效的保护,数量有所回升,如滇金丝猴和亚洲象。但减少是绝对的,回升却只是相对的。个别地区经过较长时期的保护,某些野生动物数量有所增加,但又马上采取捕杀措施,抑制其增加趋势。如重庆市巫山县野猪增多,市政府即批准捕杀10-20头。(注:参见2000年10月14日,《云南日报》。)

西部大开发,针对的是西部,但受益的是全国。开发的对象是中国西部,但目的是在焕发西部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生命力的同时,为东部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创造良好的资源环境,促进东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保护并改善西部生态环境,是整个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中之重,而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成为保护并改善西部生态环境的题中之义和必然选择。探讨西部大开发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也就具有全国性而不是区域性的意义。事实上,仅仅从生态系统物质、能量流动和交换实际状况来看,局部地区的野生动物保护,能促成其他地区野生动物种类的增加和数量的变化,例如,云南思茅地区二十年以前,就已见不到亚洲象的踪迹,重庆市早已没有野生华南虎的存在,但西双版纳州的环保,不仅使境外的亚洲象进入版纳,而且到达思茅;华南地区的环保,也使野生华南虎进入重庆地区;十多年前,昆明市民不知红嘴鸥为何物,而十多年来,湖滨河畔赏鸥喂鸥已成为春城的一道风景。

野生动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植物、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殖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而生态的平衡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生存权、发展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乃至国家主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这一点已被实践证明,我国野生动物的生存与保护,已成为环境保护中的一个严峻问题。以野生动物资源种类和数量拥有量独占鳌头而誉为动物王国的云南省以及作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主要生存区域的西部其他各省区,因受多民族杂居和历史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这一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更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注:参见曾粤兴。《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几点建议》,载《云南法学》,1992-2期。)

西部省区为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域,几乎各少数民族都有狩猎习俗,有的民族甚至以家中拥有的兽类颅骨的多少作为判断是否勇武、富有的标志。传统生活习俗养成了他们与野生动物为敌并随意加以捕杀的意识。同时,西部地区公民文化素质低下、科学知识贫乏,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近些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市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求量的增加和获利额的加大,滥捕滥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断升级蔓延,导致野生动物物种和数量总体上大幅度减少。同时,由于过度采伐、放牧、开荒、废气、污水等原因,西部地区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化、动物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既使一些野生动物死亡或迁徙,又使以食草动物为食源的食肉动物因饥饿而伤害人畜(某些凶悍的食草动物也会因饥饿或其他原因伤害人畜,如亚洲象、野猪等),在一定程度上激起公民实施报复性捕杀。在认识上,人们一讲环境保护,往往只注重对土壤、水等非生物以及森林、植被等生物的保护,而很少考虑野生动物保护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注:例如陈泉生所主持的国家“九五”社科基金课题。《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着重对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但对野生动物在其中的影响几乎未见提及。法律出版社,2000年。)国务院《关于中国环境与发展的决策》十个部分只有“积极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一句话和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注:转引自江伟钰、陈方林著。《资源环境法研究及应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61-268页。)长期从事环境法研究的陈泉生女士尖锐指出:“按照目前约每年灭绝一个物种的速度来看,不久的将来随着物种的日渐稀少,支撑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维持系统也将瓦解崩溃。

届时,人类除了与之同归于尽,也许别无他择。“(注: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前言部分。)

不可否认,由于社会方方面面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实际上是对人类的保护这一终极意义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应有的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着法制疏漏多,执法不严格,司法处置力度不够等等问题,刑法仅仅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后备性法律,把野生动物保护的成功希望寄托在刑法上是不理智的,但刑罚手段的严厉性、暴力性的确有助于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取得成效。

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是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和前提之一如何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首先必须考虑立法的指导思想。

长期以来,纯保护主义受到政府的否定,(注:参见2000年10月14日,《云南日报》。)有限保护事实上成为立法的一项原则。因此,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既有区域上的设置,也有期限上的限制,还有保护对象的区分,如自然保护区的设立、禁猎区(期)的规定,保护等级的差别等。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生态平衡的规律,决定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的指导思想。生态平衡规律主要有:

1、相互依存与制约规律。在生态系统中,不仅同种生物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异种生物之间也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不同群落之间,生物与环境、人类之间都普遍存在着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生态系统成为环环相扣、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有机整体。过去,在保护与利用并举的原则下,环境保护事实上让位于环境利用,在西部大开发中,国家已明令禁止任何采伐天然林的行为发生,那么,根据相互依存与制约规律,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就相应应采取纯保护主义,或者说只宣强调“保护”,除科研、旅游、国际合作需要外,不宜再提倡对野生动物的直接“利用”。

2、物质循环与转化规律。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是生命运动的源泉。在开发自然的时候,必须注意提高能量流动的效率,同时,尽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换言之,应通过保护非生物环境促进野生动物保护。

3、物质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在生态系统中,生物与环境之间的输入与输出总体上是平衡的,若有某一方面的失衡可以通过其他方面进行补偿。生态平衡与稳定的标志之一是生物的多样性。因此,保护野生动物,保持生态平衡,就是指在开发利用西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保持西部地区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保持西部与东部地区生物与环境的协调,保持物种的多样性。换言之,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要限制人口的增长。

4、协同进化规律。生物适应环境,又改善环境,生物之间相生相克、此消彼长、共存共荣,是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协同进化。这一规律决定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在某些时候,应当顺应自然,不应人为地改变。保持物种的多样性必须研究生物链关系。事实上,人类有意无意地使生态系统中增减某一物种都可能对整个系统的平衡和协同进化造成影响。(注:参见王进著。《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关于生态问题的哲学》,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第160-164页。)例如,云南抚仙湖、洱海引进银鱼,却导致本地野生的抗浪鱼、金线鱼、弓鱼濒临灭绝。转贴于

在指导思想上,应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所倡导的是生态共同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它在主张自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排斥人类的利益,相反,人类处理好自身与环境的协调关系,则能进一步促进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环境和自然所固有的价值,并且应树立“生态利益优先”的思想,把人类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置身于符合全球环境和生态利益的要求下来考虑。(注:参见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22-328页。)

在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中,既要保障有益野生动物的生存,又要避免在消灭害虫方面束缚手脚;既要防止野生动物的生存与繁衍对人类的侵害,又要防止人类借口有这种侵害的发生而对野生动物放开杀戒。如果某一个地区、某一个物种繁衍过快而危及到其他物种和人类,既可考虑增加相克的物种以抑制该物种数量的增长,也可考虑向其他需要该物种的地区适当转移该物种,而不宜授权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机构随意颁发捕猎证加以捕杀。

其次,应找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显现的漏洞。我国西部乃至东部野生动物保护不力的原因之一,是支撑刑罚处置的法律法规本身存在诸多漏洞,因此,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应当弥补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

在刑法中,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法均采用空白罪状形式,这种罪状所参照的法规的立法质量,左右着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就相关狩猎法规而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着保护范围过窄、罪状限制过多、犯罪情节标准模糊等缺陷,而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既不属于法规范畴,又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根据《刑法》第340条和341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相关法规均未解释“情节严重”的含义,事实上,使该两罪的认定处于无法可依状态。从范围上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牛野生动物。这一界定,与前述生态规律存在冲突。具体来说,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是否意味着没有“生存权”?立法者是否考虑过:如果不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灭绝了,属于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还能生存吗,这样的立法是否有顾此失彼之虑?可见,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加以完善,其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非法狩猎罪的立法完善

在罪状的设计与表述中,文字用量与修饰限制程度具有正比例关系,并同步决定着概念的内涵的丰富程度,反向决定着概念外延的范围大小。《刑法》第341条也如此。这是个具有典型的选择性要件的条文,对犯罪行为人非法狩猎的行为方式作了四项具有选择性的限制,并且将非法狩猎的对象限制为野生动物资源,这些限制,在笔者看来是不必要的。因为:

(一)“资源”一词,具有量的色彩,既容易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下不当抗辩的余地,又与“情节严重”具有语义上的重复关系;

(二)禁猎范围、禁猎期间的限制,既容易误导公民认为在此期间、区域外进行狩猎为法律、法规所允许,又与生态规律相冲突,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相违背。野生动物保护区的设置,实属迫不得已的应急之举,而禁猎期间的设置,目的是让野生动物安全繁殖。难道禁猎期一过,就允许公民捕杀吗?当然不是,既然如此,无论《刑法》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又何必规定禁猎期呢?

(三)这一罪状的设计,给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设置了障碍。有的学者认为,非法狩猎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而进行非法狩猎”(注:参王秀梅、杜澎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3页。)有的学者则将这种故意表述为“明知违反‘四禁’而故意进行狩猎”。(注:参张穹主编。《新刑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357页。)这两种主张,大同小异,都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在罪状设计中难见依据,而是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故意定义的演绎运用,从理论上讲并无不妥,然而,在实践中,要求犯罪之构成以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为必要,可能恰恰使依靠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在一些个案、并且是危害严重的个案上落空。比如,云南的一些少数民族,除对宗教信仰中作为神灵供奉的动物加以珍视外,代代相传的习惯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概念,由于久居深山,文化生活、信息传递十分落后,要求其对捕杀野生动物的违法性有认识,在他们看来正是天方夜谭。因此,笔者认为,宜将本罪的故意内容界定为: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杀。

(四)非法狩猎行为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同。从生态平衡的需要来看,人类适当捕捞、享用水产品,既是水产品相互平衡的需要,也是人类与环境相平衡的需要,但捕捞过度,则会破坏这种平衡,因此,对捕捞区域、期间、捕捞工具、方法作出限制,是完全必要的。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保护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立法上将非法狩猎行为因对象不同而规定为两个不同的罪名,除了使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显得稍多一点外,并无必要。

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改变非法狩猎罪的罪状模式,采用简单罪状。空白罪状的一大弊病在于使刑法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制裁总是受到行政法的制约,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后备法而不是其他法律的附属法,刑法应有自身的独立性,刑罚权发动的空间应更多地由刑法本身来占领。而采用简单罪状可以使刑法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作出直接规范。此简单罪状可具体表述为:明知是野生动物而非法捕杀的行为。

野生动物种类实在大多,如我国现有的陆生脊椎动物就超过2300种。(注:转引自中科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国情研究第二号报告:开源与节约》,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223页。)除兽类外,还有鸟类、昆虫类,其总数量更为惊人,显然不可能把一切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均作犯罪处置,因此,从情节上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只不过司法解释宜尽早说明“情节严重”的含义。

至于非法狩猎的含义,简单地说,即无合法依据或者未经许可而进行狩猎。但这一理解的确过于简单,笔者认为,俄罗斯总检察院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的有关解释颇有借鉴价值。他们对非法狩猎的解释是:“凡没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者违反专门的禁止性规定;或者从事狩猎的人员根本没有狩猎权(未满18岁、不是狩猎协会会员和不符合其他要求的人员)、虽取得许可证但并无必要根据;或者在非狩猎区、禁止狩猎的时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手段(例如杀伤动物用自动捕猎器和夹子,活套、网和其他大规模捕猎动物的工具,用陷阱、模拟野生动物和鸟类叫声的电子仪器等)从事狩猎的,均为非法狩猎。”(注:参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文》(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18页。)该解释采用实质主义而不是形式主义的原则,来判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