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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例(12篇)

发布人:网络 发布时间:2024-03-28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篇1

关键词:信阳;植物检疫;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S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8-0024-1

1农业植物检疫现状

1.1瓜果、商品粮、药材等调运带证率低

信阳市目前在水稻种子、小麦种子、油菜种子、紫云英种子、蔬菜种子等开展了经常性检疫,瓜果类、商品粮、药材大量农产品的产地、调运检疫很少、很难开展。

从事瓜果、药材的个体经营者和单位对植物检疫部门不理解和不了解,一些人认为开展植物检疫没有必要,开展植物检疫就是为了多收费。一些人认为这些产品不归植保植检站检疫和管理,这些不理解和不了解严重阻碍了植物检疫工作的全面开展。

1.2植物检疫把关难

多年来,植物检疫工作的关口,主要依靠铁路、公路、邮政、民航等部门的协作来开展调运检疫把关。而现在一些单位只注重自己的经济利益,忽略了植物检疫工作,往往以减轻货主负担为由,把关不严,致使检疫关口出现漏洞。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而这些快递公司在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时则往往不要植物检疫证书,就给客户运输,给植物检疫工作带来了新的漏洞。

2植物检疫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2.1加大

2.1.1加大宣传植物检疫工作是构建我市农业生产安全的第一道堤坝,很多人对外来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存在侥幸思想,部分农民群众对防疫意思淡薄,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流行、危害认识不清,防治和清除技术掌握不够,在危害性疫情没有带来实际危害之前,往往不容易引起大家对疫情危害性的重视。我们要在全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一是利用会议、技术培训、送科技下乡、印发宣传资料等对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农户开展宣传。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全社会进行宣传。三是利用网络平台对外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慢慢知道植物检疫法规,了解植物检疫法规,逐步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植物检疫工作的地位性和重要性,为植物检疫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1.2加大对检疫人员队伍管理力度严把专职检疫员进入关,严把专职检疫员的考核关,严把专职检疫员人才流失关,稳定一支强有力的检疫队伍。

2.1.3加大对检疫人员的培训在当今知识经济的时代,作为一名合格的植物检疫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加快知识更新,适应新情况,新事件。不定期针对不同层次的检疫人员开展不同层次的检疫培训,对新发生的检疫对象可以开展现场培训学习讨论,使检疫人员不断提高检疫水平,掌握新的检疫知识,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同时,检疫人员要学习好外语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达到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目的。

2.1.4加大疫情普查及时发现,及时制定检疫计划和防治扑灭计划,及时防治扑灭,将疫情消灭在萌芽阶段。2010年全年病虫草害发生概况。受病虫源基数、气候、作物布局等综合因素的影响,2010年我市主要农作物病虫草害中等发生,累计发生面积3598.1万亩次。其中,冬春连寒致使我市小麦苗情普遍较差,抗病能力明显下降、生育期推迟。受降水偏多、日照偏少、气温偏低的异常气候条件影响,今年我市小麦病虫草害的发生特点是前轻后重、病害重于虫害、发生期推迟、危害时间延长。全市小麦病虫草害总体中度发生,赤霉病、纹枯病等病害偏重发生,虫害轻发生。据统计,2010年全市小麦病虫草害发生面积1365.5万亩次,防治1504.1万亩次,防治率达110.2%。其中病害发生790.2万亩次,防治1026万亩次;虫害发生292.3万亩次,防治233.1万亩次;草害发生283万亩次,防治245万亩次。

2.1.5加大检疫平台建设力度为更好地开展检疫监管工作,加快完善计算机网络建设,市站和各县区相继安装了计算机网络管理平台,由专人管理,运行基本良好。市站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业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实行一站式办理。除个别县外我市所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均在平台上打印,并由专职检疫员亲笔签名,检疫管理进一步规范。

2.1.6加大绿色防控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是贯彻“绿色植保”理念的重要举措。我市各级农业植保部门统一思想认识,将绿色防控工作列入植保工作重点,并将其作为病虫防控的重要内容来抓。

2.2两严

2.2.1产地检疫要严产地检疫是控制本地检疫对象不向外传播的重要一关,也是调运检疫的依据。需要对我市所有涉及产地检疫的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力求全面摸清情况,为以后的检疫工作取得主动权,做到工作心中有数,工作有针对性,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对发现存在检疫对象的繁育基地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封锁和消灭。疫情未被消灭之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出封锁区,检疫对象消灭以后,经植物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2.2.2调运检疫要严随着我市农业的不断发展,市场的需求不段增加,如果不严把这一关,非常容易导致疫情传入我市,对我市的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对来自发生疫情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必须进行复检。

2.3处理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篇2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比较分析

1.UPOV公约

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标志着植物品种保护法律制度与专利制度并存且自成体系。当时公约的第2条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而事实上,多数成员国均选择给予植物品种权保护。1961年UPOV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该品种用于繁殖的部分,其他部分则不在保护之列。这一制度设计显然是针对生物技术的特殊性而降低了权利人的垄断水平。但是随着生物专利的日渐为世瞩目,学界普遍认为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成为过时的障碍物,进而要求用专利法取代该专门法的保护,强化培育者的权利。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91年UPOV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条款供成员国选择适用,从而加大了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力度。该公约第14条第3款规定,如果成员国认为有必要,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展至生殖物质以外部分,任何从受保护的品种获得的产品未经权利人同意,均不得进入生产流通,衍生品种的市场化也在受限之列。这显然明确许可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保护,从而放弃了1978年UPOV禁止双重保护的立场。同时规定因公共利益、农民特权而对培育者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但须给予权利人适当的回报。

2.美国

美国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特殊制度主要包括四点:一是实质性审查制度。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条件是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要求有关机构必须通过书面材料对该植物新品种特性进行审查,但不进行田间实地考察,并且权利人申请保护制度不同审查宽严程度不同。二是植物专利保护制度。,植物专利要求品种应具有新颖性、识别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且只能给无性繁殖的变种以保护。《专利法》第101条不排除对种子、植物、植物组织培养物的保护。三是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制度。根据《植物新品种法》规定,以有性繁殖方法培育的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自然生长的植物和其他的植物品种,由美国农业部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查并颁发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四是植物普通专利保护制度。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外,美国还授予某些植物普通专利。20世纪80年代初Diamondv.Chakrabarty案,使美国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首开植物品种获得普通专利保护先河。

3.欧洲

欧洲国家大多是UPOV的成员,最初大多对物品种提供特别法保护。当然,依据UPOV赋予其的选择权,它们也可以对之提供专利保护。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成员国批准了欧洲专利公约(EPC),该公约明确地将动植物品种和主要利用生物方式繁殖的动植物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于是,在这些国家,动植物只能受到特殊的保护,不再受专利法的保护。该公约排除植物新品种的主要理由是避免对植物品种提供专利法和特别法的双重保护,其潜台词是不受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将可以受专利法保护。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

1999年4月23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为第39个成员,同时启动实施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0年来,在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激励育种创新、提升种子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加快建立具有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适应发展需要的组织体系。二是全面夯实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支撑体系,提升了品种权审批授权能力。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1个测试中心和14个测试分中心,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组建了审查和测试专业人才队伍,组织研制完成了玉米、水稻等10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公布了7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受保护的农业植物达到74个属或种。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增加,年申请量由10年前的115件攀升到2008年的868件,自2004年以来一直位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4。三是大力推进品种权交易服务,加速了品种权转化应用。四是努力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调动了社会资源投入育种创新的积极性。五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推进了植物新品种领域的互利互赢。

三、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足

1.立法层次低,不能适应入世后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条例》在规范属性上属于行政法规,而农业部根据《条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则属于部门规章。我国已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现正面临着是否加入1991年文本的重要抉择,以行政法规方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实属不妥。

2.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方面,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规定政策性、原则性强,规范性、可操作性弱,不能起到很好的惩罚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很严重。许多农业行政部门存在执法人员缺位、执法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3.保护水平不够高,不利于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我国加入的是《UPOV公约》1978年文本,在保护育种者权益方面,《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有些接近于《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规定,但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第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小,保护期限短。第二,《条例》与专利法、商标法一样,没有规定继承权,也没有授予品种权人的进口权,缺乏海关中止放行制度。第三,我国《条例》没有限制农民特权,难免会授人以柄。

总之,《条例》与《UPOV公约》相关规定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保护范围、保护领域、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的引用及其商业化的规定、农民特权等方面。

四、完善我国植物品种保护立法的措施

1.认真研究对我国有利的国际规则,用足用好选择性条款,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品种保护法

我国农业底子比较薄,农业科技水平不高,生产尚未实现规模化,现代化和机械化的耕种方式也远未普及。在此情况下,植物育种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植物育种人)要求增加外国投资的需求和消费者对农产品的选择权,必须放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加以考虑。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上占绝对优势,因而极力推行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TRIPS/UPOV模式。同时,UPOV公约1991年文本加大了对育种者的保护力度,限制农民特权。这符合拥有先进生物育种技术的发达国家的利益,但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因此,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基本上采用采用1991年公约文本,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采用采用UPOV公约1978年文本。当前,国际上要求我国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的压力越来越大。我们认为,中国即使将来加入UPOV1991年文本,也要借鉴别国的经验,深入研究公约内容,准确理解和把握公约的每一个条文,用足用好选择性条款。例如,在农民特权的问题上,要充分利用UPOV公约选择性限制的规定,在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保护农民利益和民族产业的发展,既有适当的激励机制来鼓励植物品种的研究与开发,又不损害本国的福利目标,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品种保护法。切忌盲目听从少数发达国家的摆布,而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本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置之度外。

2.大胆创新立法,平衡各方利益,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当看到,作为一国农业科技领域的重要法律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仅要有利于激发育种者的科研积极性,更要为本国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法律保障,尤其是本国的优势农作物品种。因此,我们还要解放思想,积极进行立法创新。一是借鉴其他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的经验,丰富农民权利的内容,对育种人权利和农民权利进行平等保护,对社区利益和植物多样性保护进行综合考虑,平衡好各方利益。二是在立法中注意体现特色,突出优势,对具有我国特色的一些植物品种,如茶叶、水稻等作物进行倾斜保护,将一些重要的中草药品种列入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以保护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中药文化传统,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避免由于过度保护对国家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3.建立新品种保护补偿基金激励机制,促进新品种申请数量的增长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育种科研和种子经营环节的长期脱节,打破现有育种体制,解决育种经费不足、投资单一化以及育种者的科研成果得不到回报等问题,唯有对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由于育种经费的不足,往往一个新品种育成审定后,几乎没有经费再申请品种保护,加之育种者对申请保护品种的信心不足、认识不够等诸多因素,基本上是无偿提供给社会利用。笔者建议由财政从种子专项经费中,设立新品种保护专项补偿基金,对申请品种权保护的新品种给予一定的费用补偿,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通过5~10年的品种权保护经费的扶持,使育种者从中获得利益回报,逐步建立育种者对新品种保护申请的信心,提高植物新品种申请数量。这对促进我国育种事业投入的多元化,减轻政府的投入压力和育种者对新品种保护的积极性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使育种人品种权保护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在当前品种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的情况下,以及中国市场的开放要求下,《条例》以及UPOV1978年文本已不能满足我国育种业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全面维护品种权人的品种权。因此,有必要修改条例,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立法层次,为人民法院以及省级农业行政部门解决品种权侵权纠纷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杨德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12).79

[2]李家坤程希: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分析[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60

[3]李秀丽:印度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研究.2009,(5).143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1篇3

关键词:农业种植技术;农业机械化生产;问题及措施

引言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在农业种植技术的发展还是在机械化生产的推广方面,都由于起步时间较晚而存在着诸多不足,在将机械化理论向实际应用进行转化时,同样存在着一定的制约,基于此,保证农业种植技术得到推广的关键,是对农业机械化进行科学、合理的应用,换言之,实现机械化生产的前提,是结合实际情况,完成农业种植技术的选用工作,二者既相互影响,又相互促进。

1农业种植技术及农业机械化生产存在的问题

1.1小农种植局限性明显

众所周知,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大农场或种植园模式对农业进行发展不同的是,在我国,作为推动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而存在的模式为小农模式,该模式的特点如下:农民整体素质偏低;机械设备成本过高,导致“大材小用”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受自身能力及水平制约,农民对农业机械知识往往知之甚少,由此而引发的问题即为养护不到位,人为因素极易给设备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这对于机械化生产的落实而言,是十分不利的。

1.2区域差别较大

由于我国的国土面积较大,不同地区间的差异往往十分明显,也正是因为如此,才导致不同地区适宜种植的农作物种类存在差别,适用的农业种植技术自然有所不同,在不适合大规模种植的地区开展机械化操作,不仅会导致资源浪费,还会给环境带来不必要的污染[1]。例如,南方和北方地区适合种植农作物的时节不同,南方多为三季稻,北方则以一季稻为主。

1.3人才储备稍显不足

作为文明古国,观念保守的情况在我国的农村地区较为常见,保守的农业观念,不仅会影响农民对新知识的接收,还会给农业种植技术、机械化生产的完善与发展带来制约。除此之外,从教育的角度来看,政府将目光过多的放在经济总量的方面,教育的重心集中在工科领域,种种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代大学生逐渐丧失了对农业教育的兴趣,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自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农业种植技术及农业机械化生产的有关研究

2.1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农业扶持政策

政府应当以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完成农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工作,在保证所制定政策科学性的基础上,引导并鼓励农业种植技术、机械化生产的发展,当然,作为肩负着统筹规划任务的政府部门,农业管理部门不仅需要保证所制定资源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还应当具备合理应用促农扶持资金的能力,无论是对农业种植技术还是对机械化生产而言,上文所提及的内容都具有推动发展的作用。除此之外,定期组织科研人员前往农村地区,开展以农业种植技术、机械化生产为主题的知识讲座,为农民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同样很有必要,实践结果表明,这样做能够帮助农民实现“农业致富”的目标;还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便利,使其在创新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相关技术所具有优势的目标,自然也就成为现实。

2.2逐步落实区域差异生产

将农业种植技术和机械化生产相结合的前提是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根据地区间的差异,确定需要应用的农业种植技术,从根本上杜绝“一概而论”的情况出现,这是因为实践结果表明,应用农业种植技术时不考虑地区差异,不仅会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浪费,还会制约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由此而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首先是农民收入受到不利影响,其次是基于农业经济所制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2]。基于此,“因地制宜”自然应当成为开展相关工作时需要遵循的首要原则,以所在地区的地形和气候为依据,完成对农业种植技术进行选择与应用的工作。例如,在我国的华北和东北地区,平坦、肥沃的平原十分常见,集中存在的耕地对经济、粮食作物的种植规模具有决定性作用,适合大型机械设备运行的地形,为农作物的大规模种植提供了便利。与之相对应的即为以山地和丘陵为主的南方地区,无论是山地还是丘陵,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地形不平坦,地势起伏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导致集中耕作的目标始终难以实现,农民应当根据这一情况,选择中小型机械设备作为农业种植所依托的主要力量。

2.3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加大扶持力度方面

政府应当以不同地区所表现出的农业形态为依据,调整惠农政策,通过重点扶持农业机械设备的方式,为相关机械设备所涉及应用范围的增加奠定良好基础。与此同时,需要政府完成的工作还包括增加农民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机会,较为常见的方法包括选派技术人员前往各个地区,将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法、维修方案以及保养措施向农民进行传授,并通过大力宣传对机械设备加以应用所具有积极作用的方式,转变农民的农业种植理念,使农民能够明确的认识到对农业的机械化生产而言,机械设备具有的重要意义。另外,对小型机械设备来说,加大补助力度同样很有必要,因为只有补助力度得到提升,机械设备的利用效率才能随之提升,为“机械化生产”这一最终目标的实现提供帮助。

2.4完善以市场监测网络为代表的保障措施

随着政府宣传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民投身到对当季农产品进行种植的过程中,与之相对应的问题就是市场状况难以达到预期,不仅政府公信力受到了损害,给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也是难以弥补的。解决上文所提及问题的关键,是完善包括市场监测网络在内的保障措施,通过对市场信息进行实时的方式,杜绝“闭门造车”的情况出现,能够与市场时刻相连的农产品,自然不会出现缺少市场的情况[3]。除此之外,资源整合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该项工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帮助农民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方面获取更加可观的利益,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落实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口号。

2.5加强人才培养力度

着重面向各大高校就读相关专业的人才开展教育和培养工作。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对农业种植技术、机械化生产所具有积极作用加以了解的渠道,引导并鼓励学生开展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实践活动,在系统认知相关知识与技术的基础上,通过亲身实践的方式,深化掌握程度。当然,在开展实践活动的同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以国内外现有的、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科研成果为依据,以我国经济状况、实际条件为参考,对个人的能力及专业水平进行提升,对推动我国农业的生产水平而言,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篇4

1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的现状

中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品种条例》),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并同时启动实施《品种条例》,至此,中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正式得到了保护。

截止2005年7月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2495件,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按省份划分,申请量名列前十名的依次为四川、山东、吉林、辽宁、河南、江苏、河北、北京、湖南、黑龙江等省市,共1758件,占申请总量的71%。从申请主体的性质来分析,以科研教学单位为主,为1452件,占申请总量的59%,其余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申请。2005年7月,中国首次向国外申请植物品种权(大豆新品种“中黄13”)。从申请的植物种类分析,品种权申请涉及的植物种类已达到31种,其中绝大多数为玉米、水稻、小麦,占申请总量的90%,其余为蔬菜、观赏植物和果树类申请,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农业以粮食为主,农作物育种紧紧围绕粮食作物开展的特点[1]。另据农业部对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调查统计,近年来累计推广面积达42666666.7hm2,增产粮食563.2亿kg,实施单位所得效益达19.7亿元,社会新增效益223.7亿元[2]。另据《光明日报》2005年7月13日报道,中国水稻所历时多年育成的超级稻“国稻6号”转让价已达到1000万元。

从以上数据,笔者可以读出下列4个方面的信息:一是申请数量能反映出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对新品种研究的激励效果大小;二是申请主体的构成能反映出科研机制是否合理,科研投入的主体是否符合规律;三是国外新品种在中国的申请数量和中国品种权主体在国外的申请数量能反映出种子产业国际贸易活动的水平。四是植物品种的科研成果在农业生产实践中的价值是否得到了发挥。从这4个角度出发,对中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的现状可以作以下概括:一是育种工作者运用品种权保护制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在不断提高,这一制度所发挥的激励农业科技创新的作用在日益增强;二是中国的农业科研体制通过改革不断趋向合理,种子企业和个人的研究投入比例在提高,公共投入(政府部门)投入在减少,有助于种子产业市场化的成熟发展。但目前仍是政府投入占主导;三是中国种子产业的国际贸易在增长,但是发展还很不够,需要大力促进。四是中国的农业科研正在克服与推广相脱节的体制弊端,植物品种保护的科研投入在推广中得到了回报。上述4个方面证明:品种权保护制度有效地调动了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通过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建立农业科技良性循环发展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2中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认识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更有助于建立保护-获益-创新-再保护-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机制。在评析中国品种权保护制度时,笔者将从立法方面、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司法审判3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2.1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1.1关于UPOV两个文本的对比与结论保护育种创新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1961年12月,欧美一些国家在巴黎签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中国于1999年3月正式加入该组织,成为该公约的第39个成员国。该公约共有3个文本:1961年文本,1978年文本,1991年文本。许多文章针对中国加入植物品种保护联盟(UPOV)1978文本而非1991文本提出质疑,认为在立法上中国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应缩小这种差距,采纳UPOV1991文本[3]。笔者认为:看待这种保护水平的差距应历史地考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建立的背景,而不应简单地去对比,进而得出结论。1991文本与1978文本相比的主要改进在于:

(1)保护对象由过去各国的自行确定扩充为所有植物种类;(2)保护期由过去的最少15年延长为最少20年;(3)保护条件上由区别性、一致性、稳定性改为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4)品种权的范围由过去的为商业营利目的而繁殖、销售被保护的同一植物品种扩大到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收获物及其加工产品、受保护品种的进出口及受保护品种的依赖性派生品种。

根据上述区别,笔者对两个文本对中国农业的直观表面影响定性分析如下(表1)。略

通过上表的浅显列述,笔者意在说明,两个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影响从不同的主体看,有积极也有消极方面。总体来说,91文本对育种者权利的保护更充分,但对农民权利的限制更大。对种子企业的影响,要视种子企业的角色而定,如果种子企业单纯从事生产和销售职能,则78文本对其更有利;但如果种子企业担当起新品种培育的角色并拥有自己的技术成果,则91文本对其保护更有利。

品种权保护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贸易是紧密挂钩的,决定植物品种保护水平高低的应是在一国在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中所处的地位。植物品种立法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去制定。从中国的国情来看,在中国植物品种保护的初级阶段,育种者多数为专业的科研机构、并且数量有限,中国在国际竞争中并不具有技术优势。谁拥有的技术多,谁将从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中获得更大利益;反之,谁的先进品种技术少,谁将在贸易中付出更大的对价。因此从维护企业利益和农民利益的角度而言,中国采用1978UOPV文本是适宜的。

当然也应当注意到:从国际上来看,UPOV1991年文本已逐渐成为发展潮流,该文本在1998年即其实施的第一年,UPOV59个成员国中仅有5个国家实施该文本,但到2005年7月,已发展到34个国家适用该文本。国际上对中国的品种权申请量快速增长的状况已广泛关注,并极力推动中国适用该公约1991年文本。因此,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中国拥有的植物品种数量逐渐增多,适用1991文本则是大势所趋。

2.1.2在品种权的国际保护公约方面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争取更大的维护本国利益由于WTO的约束力,1995年以后的第三世界国家陆续有19个国家加入UPOV,其他一些国家如印度正在申请加入或虽尚未表态加入,但也都进入立法阶段,并已向UPOV咨询所提出草案,以确定是否符合UPOV公约。不过第三世界国家历来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持反对态度。主要原因在于第三世界国家认为:UPOV的品种权保护系统无法保障农民或原住居民的传统知识。按UPOV公约关于受保护品种的对象,强调其新颖性与稳定性,地方品种由农民选种而逐渐形成,且这种品系通常不具有稳定性,也无所谓的新颖性[4]。

因此这些国家倾向于自行订立适于国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方法。但对其所订法律内容中包含着一些公约所没有的或者明显不符合公约的条款,如权利所得的公平均享机制、无稳定性地方品种仍可申请、权利保护年限很短等内容,其效力则遭到质疑。巴西提出建议,要求在申请植物品种权利保护时,申请人须附上育种材料的来历,获得该材料所用到的传统知识、向政府或传统社区请求允许公平分享利益协定的证明。

欧盟不赞成在TRIPS的框架内直接采纳上述部分建议,但也认为应该寻求其他多边协商,来达到资源丰富国家的要求。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全球25个植物最丰富的国家中,中国继巴西、哥伦比亚之后位居第三;中国的淡水植物物种数占世界的50%以上;种子植物有3万多种,居世界第三;被子植物、裸子植物、苔藓和蕨类植物分别覆盖了世界上75%、67%、70%和80%的种类。中国的栽培植物也非常丰富,据资料介绍,国家作物种质库保存的粟和黍稷分别为25000和7200份、玉米品种16000份、4万个地方水稻品种(不含野生品种)、2万多个地方大豆品种(不含野生品种)、11835份果树种质资源[5]。中国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国情有许多相似之处,也有较多的共同利益。如何应对国外科技发达国家对中国各种农业基因资源进行的掠夺,是立法上迫切需要探讨和完善的问题,因此中国应加强与第三世界的合作。

孟山都案件曾引起国内广泛关注,该案的起因即是孟山都公司的“生命圈地运动”。美国的孟山都(Monsanto)公司从中国上海地区的野生大都品种中找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有密切关系的分子标记(marker),然后向101个国家提出了共有64项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包括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的基因有密切关系的标记、所有含有这些标记的大豆及其后代、检测生产具有高产性状的栽培大豆的育种方法以及凡被植入这些标记的所有转基因植物,其中包括大麦、花椰菜、卷心菜、柑橘属果树、棉、大蒜、燕麦、洋葱、亚麻、豌豆、花生、高粱、甜菜、甘蔗、马铃薯、米、番茄、玉米、苹果、葡萄、香蕉..。孟山都公司如果获得上述专利,将对所有的高产大豆品种拥有垄断权,掌握中国的这一野生大豆资源的控制权。结果将是:“种中国豆,侵美国权!”。[6]这一案例正反映出中国与第三世界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需要在应对科技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而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保护的扩张行为,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模式上以及品种权取得的条件及权利内容方面,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考虑到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均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保护制度强化其既得利益。

2.2品种权保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受到中国科研体制的制约,应继续加大科研体制改革的力度在科研体制中,过去经费由国家无偿供给,长期以来形成“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由此导致育种专家们对育成的品种缺乏推广积极性和有效手段。国营种子公司无偿地使用科研部门育成的新品种,因此对新品种的选育过程漠不关心。这种研究与推广分离的状况严重制约了知识产权对持续创新的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消除制约科技进步和创新的体制障碍,有效整合全社会科技资源,推动经济与科技的紧密结合。

近年来许多科研型单位和育种家也认识到上述弊端需要改革。改革的方向就是要让科研院所进入市场,并且在实践中已摸索出下列几种改革模式:一是科研单位从事种子开发;二是种子公司办科研;三是种子公司与育种单位协作;四是种子公司之间的联营。总之,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就是要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知识创新体系。通过上述改革模式的探索,植物新品种开发投资回收机制与环境正在逐渐形成。

目前,中国农业植物育种业的投资渠道正在由政府投资为主向企业、个人自筹投资为主的方向发展。

从发达国家品种权主体所占比例看,种子公司占第一位,其次是个人,而政府投资处于两者之后。笔者认为,上述4种模式中,第二、三种模式更值得推广,这两种模式都有助于将科研与种子生产实践的需要紧密结合,克服旧体制二者相脱节的弊端。据有关专家对83位玉米育种专家调查,有56位科研人员表示愿意到种子公司工作,占调查人数的69%[7]。

2.3植物品种侵权案件司法审判中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实施,品种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成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新的增长点。有的地方法院,品种权案件数量已超过其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实践中下列问题较为突出:(1)

关于证据保全问题。由于种子是比较特殊的物证,在侵权案件中又多有涉及。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种子的保全程序如何操作才能保证其合法有效。(2)关于品种权保护的范围问题。判定侵权的首要前提是准确界定受保护的品种权的范围,专利权在侵权判断时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为标准,那么品种权是否可以公告所载明的植物整体特性为其法定保护范围呢?是否经鉴定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所反映的特性一致即可认定为侵权?这是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也更多地需要技术专家从科学的角度提出主张。(3)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方式和鉴定的标准等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植物品种的鉴定尚无明确规定,通常采用的鉴定方式是采用DNA指纹技术、酯酶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进行鉴定,这种方式虽然快捷,但是当事人对其准确性持有异议。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测试与鉴定的方法通常采用外观形态特征描述法,但这种方法也存在许多问题。

如测试周期长,因环境条件影响测试结果不稳定、测试费用高、通用性差、测试效率低等。因此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4)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这里涉及到对于仅仅实施销售被控侵权品种的行为和提供委托者,是否也应追究赔偿责任。对此应结合民法有关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在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3植物品种保护与农民利益的问题

在品种权保护方面,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种子公司之间恶性竞争,出现盲目制种,导致种子质量下降,亲本不存,假劣种子扰乱市场等问题,直接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二是关于制止侵权行为与保护农民利益之间也还存在冲突。

实践中经常发生农民受委托繁殖侵权品种的行为,而委托人为逃避侵权法律责任,往往未与制种者签订书面合同,仅仅是回购侵权品种。在此情况下,农民表现为品种权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似应追究农民的责任。但是如此操作,农民在饱受“坑农害农”之苦的基础上又要面临一种新的“陷阱”。三是实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会增加农民的生产成本。

上述第一个问题的解决应着重在加强执法上下功夫,通过打击不法行为,既可维护品种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净化种子市场,维护农民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对于第二个问题,在法律内容的设计上,可将侵权认定与承担赔偿责任二者分开考虑,对农民承担的责任形式重在停止侵权,少承担赔偿责任。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篇5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生物基因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因此,要应对农业领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加强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

1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1.1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1989年国务院的《种子管理条例》把种子列入农业生物技术的保护对象。2000年《种子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我国种质资源保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随后农业部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章:《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这样,我国农作物种子保护形成了从种质资源培育、种植、生产到销售的完整的规范法律保护体系。1997年国务院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实施,使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了专门的法规依据。同时,为了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农业部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为了更好的对我国的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1999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对我国植物育种者的权益给予国际保护。

因此,目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新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间接保护由此种方法得到的植物新品种。

随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框架不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体系逐步健全,成立了各种工作机构,植物新品种保护环境不断完善,育种者申请品种权数量和品种权授权数量大幅度增长。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逐步扩大。

1.2地理标志和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条款,并且对地理标志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2000年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也有关于原产地的明确定义,可以通过强制性执行国家标准和注册登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方式对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和管理。这样,以《商标法》为主导地位,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为补充和辅助作用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规则》的制定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不少有益的经验。2005年实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同时,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国家保护,我国陆续参加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使用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1.3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

由于我国基因产品领域研究已经跟上了世界的先进水平,要鼓励国内科技人员和企业在该领域取得更多的技术成果,就必须对生物基因研究和微生物技术提供法律制度的保护。国务院在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的客体。随后农业部、卫生部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的办法、规定,加强对基因植物、基因生物安全的保护,逐步形成了对农业基因技术、微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及传统资源的利用等方面进行保护的比较初步的法律框架。

《专利法》第一次修订后,增加了对药品和农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可以授予专利的法律规定,表明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发明同样可以获得保护,这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使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了进一步扩大;化工部于1993年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以及《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此后我国还相继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并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的成员国,这进一步表明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

2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只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法律位阶低。在UPOV成员国中,除我国之外,均采用法律而非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植物品种权立法。而且,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纷纷修改本国植物品种权立法。如日本相继于2003年、2005年对其《种苗法》予以修订;新西兰在2005年8月公布新的《植物品种权法》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印度经过8年酝酿,于2001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农民权利法》。

第二,保护的植物品种有限。农业部和林业局根据国家所公布的受保护的植物范围审查和授予新品种权,并不断公布受保护的新增加的植物种类,但是,截至2005年5月,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公布的只有140个属和种,很大一部分的植物领域即使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也不能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得不到国家的有效保护。

第三,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后,执行的是1978年文本,只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保护。但没有规定是否对收获材料、由收获材料直接生产的产品、依赖性派生品种、与植物新品种没有明显区别的品种以及需要反复利用受保护品种进行繁育的品种进行保护,而在1991年文本下,对此予以保护。同时,1991年文本品种

权的内容扩张到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进出口、储存等流通环节。这样,我国品种权的范围和内容比较狭窄,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不利于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第四,我国植物新品种的申请和授权总量仍然偏低,呈现地域分布不均的状态。同时,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和利用程度仍然相对较低。农业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品种权意识淡薄的状况还未从根本上扭转,尊重他人的品种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还不够强。申请植物种类相对单一,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花卉、蔬菜和水果等的申请量较少等。对育种方法实施专利保护,但对由该方法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我国专利法却规定不能给予专利保护。

2.2地理标志和商标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从外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中移植过来的,采取的是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并行发生效力、商标局和质检总局管理的二元管理模式。在现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注册管理。这两个部门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甚至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地域范围的认定也不同,再加上行政机关先天具有权力的“扩张性”,在地理标志的管理权限上产生的争执和冲突给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两个部门行政审批原产地标志,所依据的法规不同且不完善,造成注册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突,使所有人权利发生冲突并使市场使用发生混乱。

现有的商标法模式和专门法模式不仅在立法中存在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权利存在冲突和矛盾:地理标志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后引发的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之间的冲突,获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产品在保护之间的重叠。地理标志被当做普通商标注册,剥夺了该地区内其他合法生产者的使用权。

此外,由于政府和其自身管理不到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一些地理标志区域内和区域外的生产者看到地理标志能够获得较高利润,大肆将特定区域外的非地理标志产品冒充地理产品销售。

2.3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有关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保护的办法和规定,但这些办法和规定效力层次比较低,也不系统,有些法规之间重复规定较多,甚至有些法规还有相互冲突现象。

第二,管理上存在着农业部、科技部和卫生部等多头管理现象,影响了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利于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

3健全和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3.1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提升为法律。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环境中,植物品种权尤显重要。因此,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势在必行。

第二,进一步扩大受保护的植物的种类和范围,并逐步扩大到对所有的植物的属和种进行保护,同时还应进一步丰富品种权的内容,给予育种者进出口的权利,并将许诺销售纳入品种权的范围。这既有利于我国的优良品种进入国际市场,也有利于引进国外的优良品种。

第三,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度规定。首先,建立先用权制度。先用权制度在美国、日本等国的植物品种权立法中均有规定,通过授予相同植物新品种申请在后的在先育种者以有限的权利,从而公平地维护他们的利益。其次,借鉴《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侵犯植物品种权诉讼的诉前临时措施,切实保障权利人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司法救济。

第四,把我国现行的农业和林业分开授予和管理植物新品种全权的方式统一到一个部门进行,避免对一个植物新品种的审查可能由于行政机关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另外,由于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费用高、程序复杂,建议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助,提高育种者申请品种专利权的积极性。同时,应加强品种权国外申请的力度,加强植物新品种的国外保护。

3.2地理标志和商标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解决商标和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问题。在目前应对现有法律、法规的保护进行整合,在制定专门法的条件具备之前,采用目前的两种保护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同时努力消除因法律、规章之间的冲突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立法部门应在条件具备时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如修改第10条,专门为含有地名的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作出例外规定;在商标法体系中确认地理标志权,或引入专门立法中确认的地理标志权,以解决整个商标法体系逻辑上的矛盾。待条件成熟后,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蓝本建立专门保护法。

目前,如何协调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和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商标法体系和专门法体系注册的制度不同,必须在两个体系中确认哪个体系的确权结果为先,一些国际组织在讨论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决议中提出“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TRIPs协议和欧共体2081/92号条例在其规定中均吸收了这一原则。

我国现在多头立法,同一术语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将管理权分散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使注册商标保护与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撞。所以,应尽快使各类法律在行政冲突这个问题上,明确主辅关系,统一双方的保护思路。

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重视在国内、国际层面的实施,积极参与到WTO“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争论”中,减少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地理标志被滥用的现象。

3.3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完善

第一,提高法规的效力层次,制定统一的、完整的、专门的《生物技术安全法》。明确生物技术安全立法的目的、原则,保障生物技术的健康发展,避免可能造成的风险,坚持协调、促进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建立基本的法律制度,包括农业生物技术安全,对农业生物技术进行规制;确立以国务院生物技术安全委员会为最高管理机关的生物技术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加强对生物基因和微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的研究和完善的力度,使其最大限度的与国际通行的规则相一致,防止生物基因抢注专利的现象发生。

第三,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设立科学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农村职业中学;种植类专业;课程设置;课程模式;技能训练

中图分类号:G6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7661(2015)12-032-01

课程的设置决定着教学内容,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学校就应该培养什么样的学生,课程就应合理有效的设置。而在现阶段,学生的知识结构与市场脱节了。

目前,我校种植类专业课程主要以学科课程为主,即按文化课、专业课和技能课三类课程构成,每类课程又分设若干门学科我国职业高中这种学科课程模式,基本上是照搬我国中专的课程模式,课程则源于50年代全面学习的前苏联课程模式。学科课程模式偏重于强调系统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的学习。这既有利于班组授课的形式、便于教与学,又符合循序渐进原则和人的认知规律,优点很多,特别适合目前甘肃省三校生高考的模式。我校现有的课程模式为:一年级主要开设文化课,语文、数学、英语开三年,二年级主要开设专业课,三年级则进入全面复习备考阶段。受甘肃省三校生高考的限制,每年3月底所有的课程必须结束,4月份相当一部分学生则要参加部分高校的单独招生考试,其余的则要参加5月份进行的甘肃省三校生高考统一考试。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地方老百姓总是希望自己孩子通过高考然后上大学,老百姓基本上不愿意接受孩子在高中阶段技能训练(他们认为那是民工干的事),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大学生”,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信心不足。多方面的影响迫使学校减弱了技能课程的教学,像普通高中一样大力加强理论课教学促进学生参加高考,完全满足了家长的让孩子“考取功名”的愿望。学生到三年级参加白银市举行的技能鉴定,拿到证书后就可以直接拿到三校生高考的120分的技能分。平时的技能课主要以兴趣小组的形式进行,学生自愿参加,按技能项目分类训练,然后选拔优秀的学生参加市、省以及部级的技能大赛,获奖后将在三校生高考中加分。高考落榜的学生学校安排就业。技能训练体力消耗大,而且很脏、很累!现在的学生大部分比较懒惰根本不愿意参加技能训练,老是不切实际的想着“座办公室,当白领”。农村职业学校实训场地不足,实训器材也不足,而且种植专业的实训需要大量的农田,我国的农田大都承包给农民,学校基本上没有农田,种植专业的实训还要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多年生植物的实训难度更大。尽管学校做了很大的努力建设了一些校外实训基地,但种植类专业的实训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文化课比重偏大,几乎就是“以普教的眼光看职教、以普教的模式办职教”。

但是,学科课程模式极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形成,专业教学不能很好地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特别不能满足不断涌现的新行业、新工种的社会需求。同时,职业高中学生受在校学习年限、新生入口知识水平的差异的限制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规范的涌现,学科课程模式更是不能适应。目前,我国技能型人才严重不足,种植类的技能型人才缺口更大。笔者所在的会宁县60万人口绝大多数是种植类的农民,这些农民文化水平太低,都是凭经验种地基本上不懂啥种植技术,更不知道如何研究农业技术,生产效率非常低,真的是“职业农民不职业”,因此也导致身为农民的家长不赞成学生选择种植类专业。西北地区的农民太穷了,西北地区的农业太落后了,祖祖辈辈的农民生活并不理想,农民都想让自己的孩子跳出农门。中国作为农业大国是不可能让大多数农民跳出农门的,要根本改变农民生活水平只有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一方面农民迫切需要掌握现代农业的种植、加工等实用技术,急需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文化素质,提高农产品质量的竞争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生产。

种植类专业的实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比如,实训小麦种植技术,从选种、播种到收割至少要四个月的时间,实训就要全程跟踪,中职学生三年组多能完整的实训两个生长周期。苹果树从育苗、栽培到结果大约要五年,中职学生在校三年,自己无法完整完成一个生长周期的实训。因此,学校就要做好长期的打算,每年都培育一些果树苗,每年都种植一些小树苗,这样几年后就可以形成良性循环,以后学生入学一年内就可以完成各个阶段的苹果树种植的实训,一年内就可以完成对苹果树的认知。实训中我们可以做一些错误的修剪、错误的农药比例、错误的农药喷洒时间、错误的种植间距等,以期和苹果树的正常生长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样要比深入农户的果园实训更系统化,农户的果树对学生实训来说还是有些参差不齐。

种植技术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植物的生长过程是无法模拟的,中职学生在校三年只能对植物的生长做一个基本的认知,特别是对多年生植物的认知更是肤浅。学生毕业回农村发展,我们仍然需要跟踪教学始终和学生保持联系。植物特别是多年生植物的生长受气候的影响较大,具体到农业生产中会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学生在校三年学的知识是无法应对的,这时我们就需要继续跟踪实训帮助学生继续提高种植技术,这样学生也能及时给老师反馈信息,让老师积累更多的经验提高老师的实训教学水平。植物生长的复杂性和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决定了种植类专业教学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作为种植类专业的学生参加农业生产后需要不断的接受实训,长期实训,甚至一辈子都要实训。作为种植类专业的教师同样需要长期的实训,不断的积累经验。

当下,农业职业教育仿佛步入了一个怪圈,一方面政府加大了对农业职业教育和助学补贴的力度,而培养的人并不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并没有实际有效的出路。另一方面,农业专业对社会和百姓的吸引力依然微弱,而现代高效农业生产与管理以及新农村建设对新型农业人才求贤如渴。因此,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种植专业应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德育、智育、体育等全面发展的种植和经营管理人才。

参考文献:

[1]中职专业课程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彭川,江苏教育,2011年Z3期

[2]浅谈中职专业课程改革,中国科教创新导刊,赵秀梅,2011年24期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1篇7

【关键词】水稻种植机械化现状推广

一、前言

农业机械化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与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农业机械化已成为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对作为我国主要粮食作物的水稻而言,实现其机械化操作更是当务之急。相对于水稻收获等其它环节,水稻种植机械化是重点,也是难点。因此,如何有效地促进水稻种植实现机械化,成为当前农业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分析水稻种植机械化的优势,并总结我国当前在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推广与应用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探究加强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有效对策,以切实提高我国水稻种植的经济效益。

二、水稻种植机械化及其推广现状

水稻种植机械化,主要是指通过利用机械化操作以实现水稻的种植栽培。因此,水稻种植栽培技术是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核心。事实证明,水稻种植机械化对提高水稻的生产效率、提高水稻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自解放后,我国便开始对水稻种植机械化进行投入研究。随着技术的不断完善与农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稻种植对机械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由此,水稻种植机械化逐渐地得到了推广和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然而,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的水稻种植机械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同时,我国水稻种植机械化在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存在的滞后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是对水稻种植机械化栽培技术的研究与投入不足。相对于其它的民用机械,水稻种植机械具有的特殊性使其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的费用更高,而资本投入的不足则制约了新技术的开发与利用,旧的机械与技术无法满足水稻种植的发展需求,降低了种植机械化的经济效益,从而影响了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推广。其次,水稻种植机械化技术的研究缺乏针对性。我国水稻种植的各个区域特点差别较大。而水稻种植机械的研究与生产则往往不能结合我国各地区的区域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影响了水稻种植机械化的实际应用。此外,水稻种植农艺与机械方式的结合程度不够。由于水稻生产农艺的不稳定性,使水稻种植机械化很难适应农艺的要求。[1]水稻种植农艺与机械方式的结合程度不够,则导致水稻种植机械化方式难以推广。再次,经济发展水平低、水稻种植结构不合理、水稻生产规模不大、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推广力度不高,缺乏有效的农业机械化政策等等,都是制约水稻种植机械化推广和应用的重要因素。

三、如何加强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推广

鉴于水稻种植机械化对提高水稻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笔者认为,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充分发展水稻种植机械化的重要性,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以加强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推广。

1.要提高对水稻种植机械化的重视程度,加强推广力度

我国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地认识到推广应用水稻种植机械化的重要性,认识到水稻种植机械化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还要面向农业现代化,创新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推广机制,通过综合运用政策手段与市场手段,加强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推广力度。总之,要从思想上、政策上为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推广与应用提供有力的保障。

2.加大种植机械的投资力度与技术研究力度,创新科技

首先,政府要不断地完善财政机制,通过投资、补贴、引导信贷等方式解决我国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机器与技术的开发资金。加大对水稻种植机械与技术的研发力度,还应当建立在我国的国情与特点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还要与时俱进、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与技术,,力求实现技术的创新与突破,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稻机械化道路,使机械化水平得到更进一步的提高。

3.加强水稻种植机械方式与传统农艺的结合

要促进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推广,加强其种植机械方式与传统农艺的结合是极为关键的。倘若水稻种植机械方式不适应于水稻种植农艺,则会限制水稻种植机械方式的实现,从而大大降低了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效率。对此,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将水稻种植机械方式与农艺相结合,有效提高机械化程度。这就要求在现有农艺的基础上,进行对农机的设计与制造。尽可能提高机械的实际操作性与使用效能,以充分发挥机械良好的性能。总之,要不断地改进农艺以适应机械的发展,也要根据农艺来进行机械的设计,使机械更好地服务于农艺[2]。

4.提高水稻种植机械化的适用性

我国的水稻种植范围很大,而各个地区的自然、气候条件各有不同。因此,在推广水稻种植机械化时应当尽可能根据各地区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当的水稻种植机械化模式,提高其适用性。即要求针对不同的地域自然特点与经济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制定不同的水稻种植机械化发展策略,根据发展方向确定适当的水稻种植机械化模式。一方面,在选择机型时,应当根据地区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的机器。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地区的自然条件与需要采用适当的水稻种植机械化方式。钵体苗种植机械化、水稻直播机械化与水稻插秧机械化是我国当前水稻种植机械化的主要发展方向[3]。对此,各地区应当根据一定的地域特点,结合各种机械化方式的优势、缺点,进行合理的选择应用。唯有如此,水稻种植机械的机器与技术才能够更符合地区特点的发展要求,才能切实提高水稻种植机械与技术的适用程度。

四、结语

由此可见,水稻种植的机械化对提高水稻生产效率、提高水稻种植生产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农业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必须本着持之以恒的精神,脚踏实地开展工作,争取促进水稻种植机械化的推广,使当前的水稻种植机械化得到突破性的进展。

参考文献:

[1]胡殿宽,段秀丽,王欣,郭长明.机械化抗旱播种技术[J].农村牧区机械化.2010(06).

[2]高银桥.大力推进黄冈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的探讨[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5).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篇8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1-0023-02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行以来,在宽松、和谐的大环境下,各地合作社以雨后春笋般涌现,且发展态势良好。云南省新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进入快车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着经营管理不善、经济实力弱等诸多问题。带着这些问题,结合新平县古城街道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做浅显分析。

一、古城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云南省新平县古城街道于2011年3月30日成立,位于新平县城西南部,辖锦秀、古城、纳溪、昌源、他拉五个社区53个居民小组75个自然村,面e145.8平方公里,总户数7048户,总人口19543人。2015年农民居民可支配收入11288元,人均占有耕地0.79亩,人均产粮288公斤[1]。古城街道辖区内现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个,其按行业划分,有4个种植业、1个养殖业、2个服务业,主要经营内容为蔬菜种植、畜禽养殖、林果种植和农产品产销,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1.树立了发展壮大产业的意识。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成立,特别是古城、他拉一线群众逐步形成了他拉社区以主产品种洋芋为主、古城社区以主产品种蔬菜为主来发展壮大产业的意识。经过几年的发展,古城社区树立了以发展蔬菜、他拉社区树立了以烟后蔬菜为主的产业发展思路,通过专业合作社多年的带动,古城蔬菜和他拉洋芋在省内外市场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2.树立了市场风险意识。辖区内的7个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的带动、组织下,市场风险意识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如,他拉社区的蔬菜和古城社区的生姜在合作社的组织下,在市场大潮的冲击下,在历年波动起幅较大的不稳定状态下,逐步走向了今天的可预见的市场竞争中,从而使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在市场的变化不定中能得到最大的保护,进一步树立了合作社的市场风险意识。

3.树立了发展产业要依托合作社的意识。从合作社成立最初至今,历经八年。八年中,合作社成员带动非成员2517户,主要集中于古城、纳溪、他拉一线。最典型的古城社区属城郊结合部社区,从一个以种植蔬菜为主、零星种植生姜的社区发展成为家家种蔬菜、户户种生姜的社区,从最初的小打小闹形成了今天的产业规模,农户参加科技培训,引进新品种试验示范都依托各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有规模、有市、有竞争力的产品时都离不开各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在其中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在街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的提质升档中,合作社起到了推进器的作用。

4.拓宽了农民增收的路子。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发动,扩大了种植规模,切实增加了农民收入。以古城社区为例,古城社区属于典型的以农业为主的社区,2007年在未大规模种植蔬菜、生姜前,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06元;2008年6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种植规模后,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362元,增长了156元,增幅5%;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2106元,比2007年增加8900元,增长277%。在2015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农户仅从种植蔬菜一项,人均获得的收入就是2829元。

5.拓宽了培养农村人才的渠道。各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产品的同时,注重培养各类实用人才。2013年,经新平县农村实用人才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古城街道高级农村种植能手4人,养殖能手5人,加工能手1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1人;中级农村种植能手11人,养殖能手14人,加工能手8人;初级农村种植能手25人,养殖能手27人,加工能手10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1人,农村经纪人1人。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合作社成员或是被合作社带动起来的农户。

二、古城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发动不全面,认识不到位。目前,群众对合作社的参与和认可程度有限,广大农民对合作社不了解,不清楚,在社区层面宣传发动不全面,干部群众对合作社缺乏了解,对合作社的作用更是缺乏足够认识,导致合作社发展速度较缓慢,社员少,行业单一,规模偏小;加之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合作社在带动农民致富方面的作用还不突出,导致社区干部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主动性不高,农民参与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不够。

2.经营管理不规范,带动能力有待于提高。虽然全部合作社都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也建立和完善了组织机构,但成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管理意识淡薄,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发挥作用,经营管理不规范。合作社业务内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初级农产品的购销上,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少,有自主品牌的少,产品附加值低,难以实现带动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大幅增收的目标。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主要是初级农产品,缺乏产品精深加工,无法提升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难以将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导致产品附加值低。除古城生姜、他拉蔬菜外,其他专业合作社未结合产业特色形成品牌效应,产品附加值低。目前,7个合作社中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仅1个,其他合作社没有申办专利、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7个合作社中,有种植业的、养殖业的、产销结合的,在日常经营中,各合作社之间无有效合作,各自为阵,各行其是,没有找到跨产业合作社的合作点,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力,合作社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有限。

3.合作社人才匮乏,勇闯市场的勇气和胆识不足。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爱奉献的优秀带头人很少,农产品经纪人缺乏,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因素,在面对产品和市供求对矛盾时,主动去分析、把握、适应市场的积极性不高,开拓市场的勇气和胆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4.经济实力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部分对合作社的项目支持、资金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性)、税收优惠等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合作社成立后发展困难,尤其贷款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因无资金支持无法进行扩大生产,有的专业合作社在建社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工商登记后,就基本没有开展过业务活动,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背离了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衷,从而导致对社员的凝聚力、号召力不强。各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现在各级部门对其没有制定后续发展的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全县还没有出台规范的扶持政策,当各合作社遇到自我无能力消解的资金困难和市场风险时,往往求助无门,合作社进一步发展没有保障。

三、加快古城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合作社法宣传日、平时宣传等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扩大覆盖面,增强针对性,加强与成功的合作社进行沟通交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服务管理水平,不断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合作社中来。

2.加大市场知识的培训。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当地政府指导力度,举办好培训班,每年有组织地对合作社负责人、乡村能人、纪人进行创办、运营、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培训,培育一批具有现代农业理念的肯吃苦、埋头干、会经营的合作社带头人。对能明显发挥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和农村能人作用,有一定销售渠道、有一定生产加工技术、一定市场拓展能力的经纪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合作社的要从县级层面给予奖励[2]。不断鼓励合作社申报市级、省级、部级专业合作示范,通过培育典型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3.进一步规范发展。建议成立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自己的组织[3]。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无公害、绿色食品认证,争创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托云南泰润食品有限公司、华兴食品有限公司、何礼酱菜厂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在省、市、县外,从县级层面加大推介、招商的力度,让更多外面的企业与县内的各专业合作社合作,拓宽县内专业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4.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建议县级抓紧出台鼓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加大与农业、工商、税务、金融、供销等部门的沟通合作,争取各项惠农政策,切实解决农民想办合作社但又办不好合作社的阻碍,切实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设立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对那些群众认可、市场前景好、产业发展潜力大,但发展中遇到资金困难的合作社给予资金上的扶持。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行以来,在宽松、和谐的大环境下,各地合作社以雨后春笋般涌现,且发展态势良好。云南省新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进入快车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着经营管理不善、经济实力弱等诸多问题。带着这些问题,结合新平县古城街道实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对策做浅显分析。

一、古城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云南省新平县古城街道于2011年3月30日成立,位于新平县城西南部,辖锦秀、古城、纳溪、昌源、他拉五个社区53个居民小组75个自然村,面积145.8平方公里,总户数7048户,总人口19543人。2015年农民居民可支配收入11288元,人均占有耕地0.79亩,人均产粮288公斤[1]。古城街道辖区内现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7个,其按行业划分,有4个种植业、1个养殖业、2个服务业,主要经营内容为蔬菜种植、畜禽养殖、林果种植和农产品产销,有效促进了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1.树立了发展壮大产业的意识。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成立,特别是古城、他拉一线群众逐步形成了他拉社区以主产品种洋芋为主、古城社区以主产品种蔬菜为主来发展壮大产业的意识。经过几年的发展,古城社区树立了以发展蔬菜、他拉社区树立了以烟后蔬菜为主的产业发展思路,通过专业合作社多年的带动,古城蔬菜和他拉洋芋在省内外市场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2.树立了市场风险意识。辖区内的7个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合作社的带动、组织下,市场风险意识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如,他拉社区的蔬菜和古城社区的生姜在合作社的组织下,在市场大潮的冲击下,在历年波动起幅较大的不稳定状态下,逐步走向了今天的可预见的市场竞争中,从而使合作社成员的利益在市场的变化不定中能得到最大的保护,进一步树立了合作社的市场风险意识。

3.树立了发展产业要依托合作社的意识。从合作社成立最初至今,历经八年。八年中,合作社成员带动非成员2517户,主要集中于古城、纳溪、他拉一线。最典型的古城社区属城郊结合部社区,从一个以种植蔬菜为主、零星种植生姜的社区发展成为家家种蔬菜、户户种生姜的社区,从最初的小打小闹形成了今天的产业规模,农户参加科技培训,引进新品种试验示范都依托各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有规模、有市、有竞争力的产品时都离不开各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在其中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在街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的提质升档中,合作社起到了推进器的作用。

4.拓宽了农民增收的路子。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发动,扩大了种植规模,切实增加了农民收入。以古城社区为例,古城社区属于典型的以农业为主的社区,2007年在未大规模种植蔬菜、生姜前,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206元;2008年6月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种植规模后,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362元,增长了156元,增幅5%;201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2106元,比2007年增加8900元,增长277%。在2015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农户仅从种植蔬菜一项,人均获得的收入就是2829元。

5.拓宽了培养农村人才的渠道。各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产品的同时,注重培养各类实用人才。2013年,经新平县农村实用人才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古城街道高级农村种植能手4人,养殖能手5人,加工能手1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1人;中级农村种植能手11人,养殖能手14人,加工能手8人;初级农村种植能手25人,养殖能手27人,加工能手10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1人,农村经纪人1人。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合作社成员或是被合作社带动起来的农户。

二、古城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发动不全面,认识不到位。目前,群众对合作社的参与和认可程度有限,广大农民对合作社不了解,不清楚,在社区层面宣传发动不全面,干部群众对合作社缺乏了解,对合作社的作用更是缺乏足够认识,导致合作社发展速度较缓慢,社员少,行业单一,规模偏小;加之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合作社在带动农民致富方面的作用还不突出,导致社区干部扶持合作社发展的主动性不高,农民参与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不够。

2.经营管理不规范,带动能力有待于提高。虽然全部合作社都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也建立和完善了组织机构,但成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管理意识淡薄,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在日常管理中不能发挥作用,经营管理不规范。合作社业务内容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初级农产品的购销上,实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少,有自主品牌的少,产品附加值低,难以实现带动农民抵御市场风险、大幅增收的目标。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主要是初级农产品,缺乏产品精深加工,无法提升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难以将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导致产品附加值低。除古城生姜、他拉蔬菜外,其他专业合作社未结合产业特色形成品牌效应,产品附加值低。目前,7个合作社中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仅1个,其他合作社没有申办专利、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7个合作社中,有种植业的、养殖业的、产销结合的,在日常经营中,各合作社之间无有效合作,各自为阵,各行其是,没有找到跨产业合作社的合作点,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力,合作社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有限。

3.合作社人才T乏,勇闯市场的勇气和胆识不足。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爱奉献的优秀带头人很少,农产品经纪人缺乏,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因素,在面对产品和市供求对矛盾时,主动去分析、把握、适应市场的积极性不高,开拓市场的勇气和胆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4.经济实力弱,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部分对合作社的项目支持、资金支持、金融支持(政策性)、税收优惠等政策难以落实到位,合作社成立后发展困难,尤其贷款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户因无资金支持无法进行扩大生产,有的专业合作社在建社初期,由于资金缺乏,工商登记后,就基本没有开展过业务活动,专业合作社名存实亡,背离了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衷,从而导致对社员的凝聚力、号召力不强。各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现在各级部门对其没有制定后续发展的强有力的扶持措施,全县还没有出台规范的扶持政策,当各合作社遇到自我无能力消解的资金困难和市场风险时,往往求助无门,合作社进一步发展没有保障。

三、加快古城街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合作社法宣传日、平时宣传等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扩大覆盖面,增强针对性,加强与成功的合作社进行沟通交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的服务管理水平,不断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合作社中来。

2.加大市场知识的培训。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当地政府指导力度,举办好培训班,每年有组织地对合作社负责人、乡村能人、经纪人进行创办、运营、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培训,培育一批具有现代农业理念的肯吃苦、埋头干、会经营的合作社带头人。对能明显发挥农村经纪人、种养大户和农村能人作用,有一定销售渠道、有一定生产加工技术、一定市场拓展能力的经纪人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合作社的要从县级层面给予奖励[2]。不断鼓励合作社申报市级、省级、部级专业合作示范,通过培育典型增强示范带动作用。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篇9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种植险的重要意义

1.发展农业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农业是受自然制约因素较多的高风险产业,建设现代农业更需要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作后盾。现代农业主要是在农业领域推广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逐步使农业从全自然农业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提高人类规避和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不论是在农业土壤改良,良种研究、农业科技运用等方面,还是在发展农业环保、生态农业等方面,还必须依靠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障与支持。

2.发展农业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保障。通过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发展农业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质群体,弱质群体更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与发展。在农民农业生产如种养殖业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经济损失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规避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确保农民收入实现和收入增加。

4.发展农业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实现我国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农村是关键,国家在实现农村小康社会中除加大国家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科研,农村小城镇建设及农村医疗、养老保险等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外,农业保险将在实现我国农村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中发挥十分积极的重要作用。

二、政策性农业种植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保险意识不强。一是认识不到位。大多数农户对农业保险感到生疏,对种植业保险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旱灾的认识层面上,因而不能自觉地通过保险来防范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二是存在侥幸心理。部分农户认为当地的地理条件比较优越,旱灾的风险不大,买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不高,认为交了保费如果没有灾害发生,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使农民不愿意参保。三是农民收入不高。目前,我国部分农民收入还比较低,大多是一家一户的零散经营模式,年收入仅用于生产、生活及教育子女等方面开支,没有资金用于种植业保险方面的开支,加之农民投保难度大。

2.农业保险机构难度加大。一是成本大。农业保险应该是针对某一行业,在大范围内长期开展,针对一家一户的农业保险是没有出路的。但从目前看,我国农业多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模式,农户土地比较分散,开展业务不便,让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千家万户,势必造成成本加大。二是查勘难。农业灾害发生后,受灾害程度大小、受灾面积、灾害发生次数等因素影响,保险公司查勘难度加大,由于没有较专业的仲裁部门,在查勘和理赔上保险公司和农户很难达成一致,往往是农户要求较高,保险公司堪赔定损低,容易产生纠纷。三是赔率高。农业灾害危害面广,成灾率高,一旦成灾,风险损失率提高,农业保险机构赔付率加大,无法获得经济效益,经营积极性下降。

3.缺乏政府必要的支持和立法保障。一是对投农户支持力度不足。二是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工作的随意性很大,农民对农业生产保险认识上有误区,影响了农民参保积极性。三是政府的财力有限,只能采取其他的一些政策来扶持农业保险,无力向农业保险提供特殊的资助和补贴。

三、对完善农业种植险机制的几点建议

1.强化农业保险立法,有效规范农业保险发展。法制建设是农业保险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制定了农业保险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才能依法经营。因此,应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构建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的性质、经营原则、组织形式、承保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明确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及各级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将整个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农业保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2.强化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把推广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当成“三下乡”等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泛宣传,大力营造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氛围,让农民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义和意义,了解农险的基本知识和参加农险必要性。让农民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保险机构经营,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产业在生产过程中因遭受特定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由国家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的保险活动,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保险、理解保险,自觉地通过保险来防范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

3.强化政府支持力度,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一是积极利用财政政策,加大政府补贴的力度,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保费补贴,降低农户保费比例,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及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将农业保险补贴列入中央财政预算,通过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打击,让更多的农户从中受益。二是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农业、财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统筹规划,统一协调规避农业风险,增强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转变服务方向,进一步提升服务“三农”水平,保障农业保险健康稳定发展,保证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和实施。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篇10

一、引言

1.背景

在发展中国家,农业十分重要,称其为食物、收入、就业甚至往往是外汇的来源并不夸张。高产和持续增长的农业,同国民良好的健康状况一样,对于实现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非常关键。世界贫困人口的大约四分之三生活和工作在农村地区[1]。经济学家和决策者除了对农业在维持收入和就业方面的直接作用,还对农业,特别是农业科技进步在刺激整体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讨论。提高农业的生产率能直接提高依赖于农业的大多数贫穷人口的收入和就业水平。对生活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贫穷人口来说,还有助于(相对或绝对地)降低食品价格。

由于农业为发展中的城市和工业区提供了食物、劳动力和财政来源,因此在历史上农业被视为维持收入持续增长的基础,当然对于这一观点是存在争议的。在食品价格不提高,并且对于工业增长和减少贫穷没有妨碍作用的情况下,实现这种转变通常取决于生产率的提高。发达国家认为,农业技术和设施的进步有助于工业革命。

在发展中国家中,技术进步传统上是通过田间实验、选择和使用传统的当地作物品种(landrace)[2]来实现的。后来主要是通过对具有所需优点的植株进行杂交而有目的地繁育新品种作物来实现。在过去的三十年,在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cgiar)的组织下,此类研究主要由国家研究机构依靠国际研究机构网的资助在公共部门内进行。正是这个国际研究机构网以高产的半矮生稻和小麦品种为基础领导了20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尽管对这种技术产生的环境和销售影响有批评,但由于其对营养、就业和收入具有有利影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能保证合理灌溉的地区,因此该技术仍得到广泛的信任,此后,为了将这些技术拓展到新的作物以及雨灌和旱地地区,尝试了其他育种计划,但鲜有成功。

最近,在农业的技术和研究结构方面出现了重大的变化。首先,在最近的二十年,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的出现,已大大地提高了在农业研究中取得成就的可能性(例如,将新的基因性状引入植物中)。其次,尽管近年来至少是通过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在公共研究中的公共投资已趋于停滞,但私人企业的投资在迅速上升[3]。市场力量对增加研究经费的投资方向和目的的导向作用增强。

2.农业中的知识产权

在历史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主要应用于各种机械发明或艺术创作。将知识产权赋予生物是最近在发达国家兴起的。无性繁殖植物到1930年才首先在美国给予专利保护。植物品种的保护(或植物育种者权利)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在20世纪后半叶才变得普遍。因此,植物保护制度发源于这个期间在发达国家占优势的经济体制和农业环境。这种保护制度反映了私人育种者对保护其知识产权日益增长的关注。长久以来,农民一直是将往年的作物种子重新栽培、交换或出售,这意味着育种者难以通过重复出售种子来补偿其在改良品种中所作的投资。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利通常会限制农民销售成熟的种子(有时是重复使用),因此增加了对育种者种子的市场需求。即使是在发达国家,虽然对许多作物来说,每年购买种子已成惯例,但重复使用种子的现象仍很普遍。在发展中国家,大多数农民重复使用种子,并通过非正式方式与邻居交换或销售种子。因此,在绝大多数国家,每年都购买新种子是比较罕见的。

随着trips协议的通过,发展中国家被迫通过专利或其他方式对植物品种进行保护,而未仔细考虑过这种保护是否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有益的或其是否会影响粮食的保障。如同药品一样,关键问题是:相对于发展中国家和贫穷人口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能够以及如何帮助促进研究和革新。我们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保护如何影响农民获取种子以及其他所需农业投入的成本和途径。

如果植物品种保护的目的是为鼓励育种者,那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怎样认识和保持农民参与植物基因资源的保存和开发的贡献。在引入正规育种程序之前,品种和栽培的改进一直依赖于农民的选择和实验。此后正规的育种程序利用这些品种和知识开发出具有较高产量或具有某些理想性状的改进品种。问题是农民对于保存和革新的贡献是否应当保护或奖励。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包含的原则(在下一章讨论),新的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条约(itpgr)寻求制定便于获取植物基因资源的规则和建立公平和公正的利益共享机制。

在本章中,我们提出下列问题:

l在发展中国家,对植物和基因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产生农民所需的技术吗?

l知识产权保护会影响农民使用其所需技术吗?

l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获取和利益共享原则如何发挥积极作用?

二、植物和知识产权保护

1.引言

根据trips协议,各国可以将植物和动物及其主要是生物学的生产方法(但不包括微生物)排除在专利保护主题之外。但成员国需要采取某种形式,如专利或专门制度,对植物品种给予保护。

trips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定义,如“植物品种”、“微生物”或“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的准确含义在法律上是很复杂的。但重要的是应当指出,trips并未提到来源于植物、人类或动物的基因是否可以获得专利。由trips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是:什么内容构成了有关遗传物质的发明。例如,对于从自然界中识别出来的遗传物质,是否可以因为将其分离和纯化与不能获得专利的发现有所区别而给予其专利?这是应当由国家法律来规定的情形。trips协议的唯一特殊要求是,对于除微生物以外的植物品种应当给予保护。

某些人士出于道德原因坚决反对给予生命体专利保护,他们认为私人占有从自然界产生的物质是错误的,并且对世界不同区域的文化价值是有害的。人类基因组序列也产生了特殊问题。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并将在第六章设计专利制度的部分中进一步讨论。关于授予dna专利权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在纳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的最近报告[4]中曾予以讨论。本文的任务是考虑给予植物品种专利保护在农业中的实践和经济后果,以及这种后果会怎样影响贫穷人口的生活和政策的走向。

对于植物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l采用美国式的、与常规(发明)专利不同的植物专利。

l允许对植物或其部分如细胞授予常规专利。

l象美国和少数几个国家(非欧盟国家)一样,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权。

l采用专门的植物品种保护形式(pvp),如植物育种者权利(如欧盟或美国)或其他类似形式。

l允许对dna序列、包括该基因的基因构成物、由该构成物转化形成的植物、该植物的种子和后代授予专利。

此外,专利被广泛用于保护在植物染色体组研究中所使用的技术[5]。

除了采用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形式,还可采用技术手段保护植物的知识产权。诸如市售杂种[6]玉米一类的作物,如果要保持杂种产量和活力就不能重复使用其种子。某些杂种的这种特性使其具有天然形式的保护,这样种子公司就能通过重复销售种子更迅速地获取其投资的回报。相反,其他类型的种子品种可以每年重复播种而产量不会降低,因此农民可以重复播种他们自己的种子而无需重复购买。绿色革命品种就是这种性质的,这是它们如此成功的一个原因。只是在最近才研制出杂种稻以及小麦。基因使用限制技术(简称为gurts)是用于描述控制基因在植物中作用的不同形式的一个术语。所谓的“终止基因”技术是众所周知的。该技术使种子不育,从而使其从生理上说不能生长第二代作物[7],但出于农业或商业上的原因,还可以控制其他特性。技术保护的效力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似,但可能更便宜,并且从自我执法的意义上来说无疑更有效。

2.研究和开发

与医学研究相比,农业研发活动更多地是由发展中国家承担的或者与之有关。例如据估计在1995年,尽管分布不均匀,发展中国家公共机构在农业研究上的总支出达到115亿美元(按1993年的国际货币单位计算),而与此相比发达国家的支出为102亿美元[8]。大多数研究在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技术比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中进行。此外,这些国家的研究支出在1976至1996年间每年增长5-7%,而在非洲则毫无增长[9]。相反,世界范围的私人研究支出总计115亿美元,其中仅有7亿美元来自于发展中国家。

这意味着全球农业研发投资的约三分之一花费在发展中国家,与估计最多5%的费用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健康研究形成显著对比。这里应指出三点。第一,全球的农业研发费用仅比健康研发估计费用的一半略多[10]。第二,公共机构的农业研发投资几乎是私营机构的两倍。而在医药领域,正如我们所知,私营机构的投资所占比例较大。第三,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研究方面提供了相对较好的服务,这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原因。

无论如何,目前的趋势仍值得关注。尽管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每年仅花费约3400万美元,但这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例如,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中心在绿色革命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现在充当世界最大的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基因资源收藏的管理者,该收藏是今后作物改良的主要来源。但由捐赠团体提供的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体系的资金自1990[11]年以来按实数计算已下降,这威胁到其研究成果和基因库的维持,或帮助发展中国家维持其本国收藏的能力。实际上国际粮农组织和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已经建立了一项基金专门用于确保全世界的这些遗传物质能得到适当的保存[12]。尽管来自援助捐赠团体的资金没有增长,但私营机构是农业研究与开发中的动态因素,不过其成果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与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直接相关。

3.植物品种保护的影响

在这一部分,我们要研究植物品种保护(pvp)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影响的证据,以及植物品种保护体系可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什么。

关于植物品种专利保护对研究的影响的绝大多数证据来自于发达国家,并且很少。在引入知识产权保护之前,私营机构的育种开始时集中在杂交品种,在美国尤其集中在玉米上,因为这些品种的固有性质是“技术保护”的一项要素。在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一项研究表明:尽管引入了植物品种保护对大豆可能还有小麦[13]有一定影响,但没有证据证明由于引入了植物品种保护,导致总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增加。小麦还占已颁发的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多数。还有证据显示植物品种保护被用于推出具有区别的新产品的市场战略,并且促成种子行业内发生大量公司兼并。但该证据没有决定意义,主要是因为难以将植物品种保护的作用与其他正在发生的变化相分离。即便是现在,研究杂交作物的经费占销售额的份额还是超过非杂交作物的,而非杂交作物才是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对象[14]。最近的一项研究发现,在美国对于小麦的植物品种保护没有促进私营机构在小麦育种方面的投资增加,但可能对公共机构的投资有促进作用。职务品种保护对产量的增加也没有帮助。但私有品种的小麦播种面积的份额显著增加了,这更加表明植物品种保护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市场手段[15]。

在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16]进行的一项重要研究发现,几乎没有证据显示由于植物品种保护导致农民可用的植物品种范围扩大或革新增加。使用外来遗传物质的机会增加了,但其使用有时受到限制,例如在出口方面。一般来讲,商人化农民和种子工业是主要的受益者。贫穷的农民不能直接从上述保护获益,却可能在将来因限制种子储存和交换而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trips协议,发展中国家可选择一种“有效的特殊”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重要的决策是确认一种适合其特定的农业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见专栏3.1)以欧洲和美国法规为基础,或许是发展中国家可以采纳的一种制度。这样选择的优点是它提供了一种现成的立法框架,但缺点在于它是按照发达国家的商业化农作制度量身度作的。因此对于在发展中国家采用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模式存在一些疑问,特别是考虑到提供各种植物品种保护形式的情况。

授予植物品种保护证书的门槛标准低于授予专利的标准。尽管要求被授予证书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和独创性,但并没有相当于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工业可应用性)的要求。因此,植物品种保护法允许育种者保护具有极相似特性的品种,这意味着该制度易于被推出只有微小差别的新产品和有意废弃旧产品的的商业因素,而不是农艺特性的真正改良所驱动[17]。发展中国家可以考虑抬高门槛,从而只保护对全社会有利的具有特殊特征(例如产量增加或具有特殊营养价值)的重大或重要革新。因此可以提高独创性的标准,而且出于农业政策的目的,还可以提高实用性标准。或者,各国可以决定对某些植物种类保持较低标准以便促进新生的本国育种工业获得植物品种保护,由此获取商业和出口利益。

还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体系对均一性(和稳定性)的要求排除了农民开发的地方品种获得保护的可能,因为这些品种在遗传上是比较异质的并且不太稳定。但这些特性使得这些品种适应性更强并且适合大多数贫穷农民生活的农业生态环境。因此应当允许发展中国家设计能够为满足环境要求的品种和贫穷农民依赖的作物提供保护的制度。但这种标准可能难以制定,并且这种制度运行的成本昂贵。各国政府可能会认为推广这样一种制度不会对其农作体系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另外还需关注的是均一性标准。尽管支持者主张植物品种保护通过刺激新品种的产生实际上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但其他人则认为对均一性的要求和对本质上相似的作物品种授予证书会增强作物的均一性,损失生物多样性。这种担忧思考问题的广度显然大于植物品种保护。许多国家在种子法中规定了严格的均一性要求,有些比植物品种保护规则还要严格。此外,绿色革命品种的成功使得相关品种具有更高的均一性,这种均一性导致作物抗疾病能力差,田间生物多样性降低,这也带来了同样的问题。随着育种活动逐渐变为主要由私营机构进行的活动,新品种大规模地取代了传统品种,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在田间或在“基因库”保存和维持遗传资源以备将来可能之需[18]。

此外可能还需要区分保护不同种类作物的标准。例如,具有重要的商业和出口机构的国家可能会对这些机构内的相关作物采取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标准以鼓励革新和商业化。但他们可能对农民种植的粮食作物采取另外的标准以保护其储存、买卖和交换种子的实践行为以及非正式的革新体系。例如,在肯尼亚,植物品种专有权似乎主要由外国的花卉和蔬菜出口商申请以支持其商业化和出口。这可能对肯尼亚出口工业和商业化农业生产的扩展,以及间接地对贫穷人口是有利的。植物品种保护使在肯尼亚使用新品种更便利(如果缺乏保护,就不会有这种便利),但看来似乎对刺激本地研究没起什么作用。该制度也似乎与肯尼亚的贫穷农民以及他们种植的作物没有直接的关系。

专栏3.1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upov)

国际上公认的关于植物品种保护的协议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缔结于1961年,此后经过三次修订。除南非以外,最早参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的发展中国家是乌拉圭和阿根廷(1994年),当时总共有26个成员。从1994年开始,又有24个发展中国家参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尽管trips仅规定应有特殊的制度,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已成为一种明显的选择,因为它提供了一种现成的解决方法以发展该法律。此外,在双边贸易协定的情况下,迫使各国参加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例如,最近达成的越南-美国贸易协定要求双方都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的成员,其中美国已经是成员了)。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的目的是按照统一的、明确规定的规则使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得到排他性的财产权,确保联盟的成员国承认其成就。

由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公约已经过多次修订(1978和1991),保护的范围和期限已经扩大了。在1991年公约中,最短保护期(分别从以前的15和20年)增加到20年(藤本植物和乔木是25年)。与专利不同,获得保护的标准不包含创造性。相反,为了获得授权,品种只需是有区别的、均一的和稳定的(简称为dus)以及新的(就在先商业化利用而言)。

1978年公约允许育种者使用受保护的品种作为新品种的来源,然后新品种本身可以被保护并且上市销售。1991法保留了育种者的例外,但育种者的权利延伸到“本质上来源于”被保护品种的品种,未经原品种持有人的许可,这些品种不能进入市场。

1978年公约保护育种者为销售而生产种子、许诺销售和销售种子的权利,因此默许农民重复种植和交换种子(尽管此权利并未明确指出)。1991年公约则对农民的权利有更多的限制。现在,育种者的权利除销售繁育或收获的种子以外,还延伸到生产或繁育(第14(1)条)。但通过一项非强制的农民例外使限制得以缓和,该例外允许“农民为繁育的目的在其自己的土地上使用收获的产品(他们通过在自己的土地上种植而获得的)、被保护的品种或[实质上派生的品种]”(第15(2)条)[19]。

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考虑将其植物品种保护法规建立在如何使其农业发展和粮食保障受益的现实评价的基础上,同时还要考虑农业在形成出口、外汇和就业方面的作用。尤其是需要考虑对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模式进行合理的修改以使其适应自己的情况[20]。许多国家已经通过或正在考虑包含上述因素的立法[21]。

特殊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农民例外的范围。与专利不同,植物品种保护法规通常允许例外,如1978年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允许农民无需经过权利持有人的许可,便可在自己的土地上重复使用收获的种子。在美国,这种例外扩大到允许为了种子的目的向其他农民有限地销售收获的作物。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农民非正式地交换和出售其种子。正如我们所注意到的,这在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农民之中仍是非常普遍的作法,甚至在发达国家也仍是常见的。这些销售和交换制度是一种重要机制,农民传统上据此选择和改善他们自己的品种,对这项权利的限制可能会阻碍此革新过程。尽管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91)同意各国允许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作为种子重复使用他们自己的作物,但不允许非正式的销售或交换。相反,trips仅仅要求应对植物品种有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未以任何方式对被保护品种的所有人的权利规定例外条款。

许多国家和组织在此方面进行了各种尝试。例如,oau(现在的非洲联盟)已提出示范法,推荐非洲国家在其立法中采纳。该示范法规定了储存、使用、繁育和加工农场保留的种子的权利,但未给予大规模销售这种种子的权利[22]。印度政府最近决定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已在其植物品种保护法规(2002)中加入了一项条款(第39(1)(iv)条),该款规定:

农民应被视为有权以此法生效之前其有权采用的同样的方式储存、使用、播种、补种、交换、共享或出售其农场生产的包括依据此法受保护的品种的种子:但是该农民无权出售依据此法受保护的品种的有品牌种子[23]。

依据植物品种保护规则,育种者享有的例外也不同于专利法,区别之处在于育种者可以不经授权而使用被保护的品种作为繁育另一品种的基础(新品种本身可获得保护)。因此植物品种保护提供的保护力度小于专利,虽然我们已经证明这对研究没有什么激励作用,但相应地对逐渐增加的后续革新的限制要少于专利。而且发展中国家能够完全自由地选择规定什么样的例外条款。从一个极端来说,植物品种保护可以作为一种高级的种子证书或标记,授予持有人以此标记销售种子的独占权。但只要没有借助此证书销售,就无权保护随后的种子使用或销售。此权利优于商标或种子证书,但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随后的收获物的重复使用。该制度可能是使植物品种保护制度适应贫穷农民需要的一种方式,但对育种者几乎没提供什么激励作用[24]。

4.专利的影响

目前只有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对植物品种本身给予专利保护,其中在美国授权数量最多。1930年的美国法引入了一种特殊种类的植物专利用于保护无性繁殖品种,现在在美国,植物品种也可以被授予标准的发明专利。专利通常赋予权利人通过限制农民销售或重复使用他们种植的种子或其他育种者为了进一步研究和育种的目的使用该种子(或有专利权的中间体技术)的权利,对专利品种的使用施加最有力的控制,在此意义上,专利是最强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专利法可以提供与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相似的例外条款。例如,欧盟生物技术指令不允许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权,同时规定了一项例外条款,使得有关关于遗传物质的专利不能妨碍农场的重复使用。此外还包含在某些情况下强制许可的条款,以使得育种者使用有专利权的遗传物质不会侵犯专利权[25]。

在美国,植物品种取得专利权是特别重要的,因为利用专利中适当的权利要求,专利品种的持有人可阻止他人为了育种的目的而使用该品种。这是与植物品种保护的显著区别。由于植物品种保护的标准比较低,因此与获得植物品种保护相比,证明一个新品种满足可取得专利的标准更困难并且更昂贵。通过要求保护基因、影响转化的媒介物或载体等常常可以获得范围宽泛得专利保护,这种专利可能覆盖了许多可能含有该基因的品种或作物。从实用目的来说,这种做法可能与整株植物取得专利权具有相同的效果,因为该专利通常会延伸到“其中含有该产品的所有物质”[26]。

无论取得专利权能产生什么激励,市场力量驱使私营机构进行直接的研究工作,因为其中有潜在的实质性回报。然而,与医药研究相比,各公司有可能被发展中国家广泛种植的作物所吸引。投资成本比医药研究低,而潜在的市场比较大。例如水稻,仅在印度的产值就超过了美国的玉米市场,这种作物的育种工作一直由本国或国际公共机构(主要是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掌握。现在私营机构对水稻研究越来越感兴趣。monsanto和syngenta公司一直致力于获取两种主要的水稻品种的稻基因组序列。美国每年颁发的与水稻相关的专利数已从1995年的不到100件上升到2000年的超过600件[27]。

到目前为止,大约80%的转基因作物的试验在发达国家进行,其种植了世界基因改良作物的四分之三。跨国公司的育种策略当然适合发达国家市场以及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例如巴西、阿根廷或中国)商业部门的需要。诸如除草剂耐性这样的遗传特征的研发方向主要由商业利益所决定、而不是由对发展中国家贫穷农民有益的性能决定。各公司正在推广基因改良品种,因为尽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基因改良品种都是有争议的,但某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可能对其有利(例如提供昆虫抗性的bt基因)[28]。bt棉花或bt玉米现在至少在5个发展中国家中种植,假设可以解决环境问题的话,其他国家可能也感兴趣。例如,印度最近批准了种植bt棉花。各公司还贡献出与发展中国家有关的技术(例如通过免费专利许可),包括与富含维生素a的水稻(金稻goldenrice)和木薯相关的技术。一些公司已出版了基于其染色体组研究的科学论文,但因未将原始数据存入公共数据库而引起争议。关于在公共数据库存放的协商因各公司希望限制获取具有最大潜在商业价值的数据部分而变得很复杂[29]。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私营机构开发的农业技术可能会过于考虑商业部门的利益。如果说用公共机构资金开发和应用的绿色革命不能有效地帮助生活在不同农业生态雨灌环境中的贫穷农民,那么由私营机构领导的生物技术相关研究显然更不可能了。因此,公共机构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尤其要关注上述地区的农民。1998年,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在上述研究上花费了250万美元,与之相比monsanto投资了12.6亿美元[30]。

除了对与贫穷农民相关研究的激励问题以外,有证据表明,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在全球种子和农业物资行业的重要兼并中产生了一定作用。兼并似乎受科学技术进步驱动,目的是纵向和横向整合以便通过更好地控制销售渠道包括辅助农业物资(如除草剂)的销售渠道,使研究投资的效能最大化。

各公司获得专利权以保护其研究投资和防止他人的侵犯。但同样其他公司的专利权也可以阻碍公司自己的研究。例如,bt技术有几百项重叠的专利权,至少四家公司获得了包括bt-转化的玉米的专利[31]。最近,syngenta在美国提起了两项针对其许多竞争者的诉讼,指控他们侵犯了与此技术相关的一些专利,而实际上牵涉的公司使用这些技术并且销售含这些技术的种子已经有若干年了[32]。交叉许可[33]或战略联盟也可作为克服专利冲突问题的一种机制[34],但公司兼并或收购可能是在特殊研究领域自由使用所需技术的最有效方式。不仅仅是最后一种方法,所有上述方法,都能减少竞争。随着大的跨国农业化学公司越来越多地控制核心专利技术,对后来者的革新形成了可怕的障碍[35]。在20世纪80年代,大学和公共机构拥有50%的涉及bt的美国专利。到1994年,独立的生物技术公司和个人拥有77%,但到1999年,六家大公司(随着农业巨头astrazeneca和novatis合并成syngenta就变成五家)拥有67%。此外,1999年这些公司的bt专利的75%是通过收购较小的生物和种子公司获得的,这证明了他们的控制越来越强大[36]。

在发展中国家,有证据显示同样的趋势,跨国公司在进行非常迅速地兼并和收购。例如在巴西,自1997年引入植物品种保护后(但大概也与预计许可种植基因改良作物有关),monsanto在1997和1999年间将其玉米种子市场的份额从0%增加到60%。它收购了当地建立的三家公司(作为一件国际交易,还包括收购cargill公司),而dow和agrevo(现在的aventis)也通过收购增加了他们的市场份额。只有一家巴西自己的公司保有5%的市场份额[37]。这种趋势在发展中国家中似乎很普遍[38]。

因此,这个领域的垄断速度产生了严重的竞争问题。如果技术的定价高出小农的购买力使之无法支付,或没有可替代的新技术,尤其是来自公共机构的新技术供选择,就会对粮食保障造成重大威胁。此外,垄断的增加,以及当公共机构和私营机构都取得植物技术的专利权时相冲突的专利权利主张都可能对研究有抑制作用。私营机构的应对措施是联合或收购,而公共机构的问题是怎样获得从事研究所需技术而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如果开发新技术他们可利用的条件。美国农业部最近发表的一份评论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还是阻碍研究仍不清楚[39]”。我们将在第六章中回到这个题目。

5.结论

因此发展中国家可能有三个选择以履行其根据trips协议保护植物品种的义务。他们可以采用下列各项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l基于1978或1991年公约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形式的法规(尽管这些发展中国家可能现在仅加入了1991公约);

l另一种形式的特殊制度,包括或不包括当地品种;

l植物品种专利。

我们关于专利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观点不仅适用于植物品种专利,而且适用于通常所说的植物和动物。目前似乎没有多少证据显示为生物技术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真的是为了大多数在此技术方面几乎没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我们建议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提供的可能性将上述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以外。即使在trips要求给予专利保护的方面,例如微生物,发展中国家仍有余地限制保护的范围。尤其是在还没有任何普遍认可的关于什么是“微生物“的定义时,发展中国家仍可自由采用一种限制物质保护范围的合理定义[40]。

发展中国家通常不必为植物和动物提供专利保护,这是trips协议第27.3(b)条允许的,因为这类专利可能对农民和研究人员使用种子构成限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应考虑对植物品种采取不同形式的特殊制度。

在符合trips的条件下,具有有限的技术能力的那些发展中国家应限制农业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申请,并且应对术语“微生物”采用限制性定义。

必须或者希望发展生物技术相关工业的国家可能希望在此领域提供某些类型的专利保护。如果这样做,应为植物育种和研究制定排他权的特殊例外条款。还应审查专利权延伸至专利发明的衍生物或复合产物的程度,并且为农民重复使用种子规定清楚的例外条款。

trips协议第27.3(b)条的复审也应保留各国不给植物和动物包括基因和基因改良的动植物授予专利权的权利,以及为保护适合各国农业体系的植物品种发展特殊制度的权利。上述制度应允许为了进一步研究和育种使用被保护的品种,并且至少应提供农民储存和重复种植种子的权利,包括可以非正式地销售和交换的权利。

因为种子工业的垄断越来越严重,公共机构及国际机构的农业研究应加强,并且应提供更多资金。应确保实现以下目的:研究是为适应贫穷农民的需要;能够获得公共机构的品种以与私营机构的品种竞争;保持世界植物基因资源遗产。此外,各国应考虑在此领域内利用竞争法应对私营机构的高度垄断。

三、获得植物基因资源和农民的权利

1.引言

如上所述,对未来农业研究很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保存野生的及国家和国际收藏的基因资源,以及保证研究者在承认发展中国家农民保存,改良和提供这些资源的贡献的同时能够获得这些资源。

保障植物基因资源的保存、使用和可获得性的国际行动的根据是1983年达成的关于植物基因资源的国际粮农组织协约。随后在国际粮农组织的讨论中出现了农民权利[41]的概念,其中承认在给予新植物品种的育种者知识产权权利与提供了上述品种主要来源的植物遗传资源的农民的权利之间存在不平衡。第二个关注问题是使植物遗传资源成为人类共同遗产与取得来源于此的品种的私人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协调性。

1989年,国际粮农组织同意通过将“由于农民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利用植物遗传资源,尤其是原产地/多样性核心的植物遗传资源方面所作贡献而产生的”农民的权利加入约定中以承认这些关系[42]。农民的权利通过一项用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基金实现,该基金会资助相关的活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随后国际粮农组织同意“植物育种者的权利,如根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提供的,与国际约定不矛盾”,这种用语反映出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约定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联盟间的潜在的一致性存在持续的矛盾心理。[43]

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通过之后,在此基础上开始着手把国际粮农组织协约转化成条约(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并于2001年获得通过[44]。植物基因资源国际公约具有为了公共利益促进对缔约国和国际收藏拥有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的特殊目的,并且承认这些遗传资源是作物遗传改良必不可少的原料,以及许多国家依赖来源于别处的遗传资源。这实际上代表了考虑到植物遗传资源的特性时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则的实施。现有的绝大多数品种,尤其是来源于政府育种计划的那些品种,含有来源于许多资源的遗传物质,通常是来源于基因库中的遗传物质,本身就可能有不同的起源。

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还承认农民在保存、改良和利用这些资源方面的贡献,并且这种贡献是农民权利的基础。该条约不以任何形式限制农民根据本国法律可能享有的储存、使用、交换和销售农场保留的种子的任何权利。该条约还阐明了农民有参与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做决定的权利,以及由这些资源的使用而获得的公平和公正的利益(见专栏3.2)。

2.农民的权利

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将农民的权利的实现方式完全留给各国政府来规定(9.2款)。因此实现具体的农民的权利不是trips协议条款所规定的那种强制履行的国际义务。

农民权利的合理性结合了关于公平与经济两方面的主张。植物育种者和整个世界都从农民承担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开发受益,但农民并未从他们贡献的经济价值中获得回报。农民的权利可视为对农民提供激励的一种方式以使其继续提供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维持的服务。如上所述,植物品种的保护含有鼓励均一性和减少多样性的内在倾向,而农民的传统实践是对这种倾向的必要制衡。应支持农民对于他们保存的经济价值的认识,而这种价值在市场体制中是不被承认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技术改革和植物育种者权利扩大的威胁。此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扩大确实带来了限制农民重复使用、交换和出售种子的权利的风险,而正是这些实践活动形成了他们在保存和开发方面的传统作用的基础。

农民的权利不是一种知识产权权利,但必须将其视为对由政府机构赋予育种者的植物品种保护或专利权利的重要制衡。然而,规定如何由国家实施这些权利是很复杂的,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中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文中讨论。该公约规定需建立一种集资机制,由捐款和一部分商业收入提供经费,以使所达成的保护那些“保存和持续利用粮食和农业需要的植物遗传资源”的农民的计划和项目能够实施[45]。

专栏3.2植物基因资源国际条约中的农民的权利(第9条)

9.1缔约国承认世界上所有地区,特别是在原产地和生物多样性核心区域的当地和本土社会和农民已经并且将继续为构成全世界粮食和农业生产的基础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

9.2缔约国同意实现农民权利的义务由本国政府负责,因为其涉及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根据其需要和优先次序,各个缔约国应根据本国法律合理地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农民的权利,包括:

(a)保护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

(b)公平参与分享由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c)在国家水平上参与决定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持续使用相关的事务的权利

9.3本条内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解释为限制农民根据本国法律和合理地储存、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场保留的种子/繁殖材料的任何权利。

3.多边体系(multilateralsystem)

根据该条约,各国同意为获取来自附件中所列作物名录的植物遗传资源提供便利,这对粮食保障是很重要的。通过签署该条约,各国政府同意在他们直接的控制下将上述资源放在“多边体系”中。各国政府还鼓励不在它们直接控制下的各研究机构也这样做。在国际农业研究咨询集团支持下,对发展中国家有利害关系的遗传物质的大量收藏是极其重要的,当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有许多在世界范围内很重要的国家收藏。

关于知识产权,该条约中可能有争议的部分是涉及从多边体系中获得的资源的保护。最终通过的条约规定:

受领人不应对从多边体系领受的内容要求任何可能限制方便地获取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或者其基因片断或构成部分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46]。

这种说法必然是一种外交上的折衷,反映了许多发展中国家希望避免因授予知识产权而施加的对获得遗传物质的限制的愿望,和一些发达国家希望根据本国现用标准允许授予遗传物质专利权的愿望。关键文字“以领受形式的物质”意指领受的物质不能被同样地授予专利权,但允许对该物质的修改获得专利(无论如何定义)。

该折衷的说法显然不包括授予从种子库获得的种子专利。但对于从该原料中分离出来的基因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专利是有争议的。在该条约的谈判过程中,一些国家主张此条款应理解为不包含上述专利。其他国家认为分离形式的基因(该基因的功能已经确定)与“领受形式的基因”不同,因此应该可以取得专利。所以,该说法提出了一个基本问题,即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说,什么是授予遗传物质专利的适当规则。这要围绕授予专利所需的创造性的性质、创造性地使用该物质的权利要求的性质和那些权利要求对于相当遗传物质的可能限制程度进行考虑。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第六章中进一步讨论。

该条约还制定了一项重要原则,即遗传物质的任何使用者应签署一份由该条约的执行机构设计的标准的遗传物质传递协议(mta)[47],该协议包含了条约中约定(12.3款)的获得遗传物质的条件并且规定通过根据该条约建立的基金对由该物质而产生的任何商业化收入进行利益共享。这大大地超出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基于多边而不是双边协定提出了利益共享的具体机制。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加速批准关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物质的国际粮农组织国际条约的进程,特别是应执行该条约涉及下列各项的条款:

l对在多边体系框架中以领受形式传递的任何物质不授予ipr保护。

l在国家水平上实现农民的权利,包括(a)保护与用于粮食和农业发植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b)公平参与分享由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的权利;(c)在国家水平上参与决定与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持续使用相关的事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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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fad(2001)“ruralpovertyreport2001-thechallengeofendingruralpoverty”,ifad,罗马,第14-15页,/poverty/

[2]见术语表.

[3]下一部分。

[4]见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2002)“theethicsofpatentingdna:adiscussionpaper”,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london,pp.21-23.,/filelibrary/pdf/theethicsofpatentingdna.pdf

[5]见术语表.

[6]见术语表.

[7]此技术还未在商业上实现.

[8]pardey,p.&beintema,m.,(2001)“slowmagic:agriculturalr&dacenturyaftermendel”,internationalfoodpolicyresearchinstitute,华盛顿,第10页,/pubs/fps/fps36.pdf.,应注意这些数字是以购买力平价汇率未基础的,作者认为这能更准确地反映相对量。按常规的美元计算,发达国家的份额高得多(69%,而不是44%,见第5页).

[9]pardey,p.&beintema,m.,(2001),第4页

[10]与健康相关的研究与开发的数据见commissiononmacroeconomicsandhealth(2001)“macroeconomicsandhealth:investinginhealthforeconomicdevelopment”,who,日内瓦,脚注103,第124页,www3.who.int/whosis/cmh/cmh_report/e/report.cfm?path=cmh,cmh_report&language=english

[11]pardey,p.&beintema,m.,(2001),第8页.

[12]geoffreyhawtin在worldfoodsummit上所作演说,2002年6月13日,/worldfoodsummit/top/detail.asp?event_id=12899

[13]butlerl.&marion,b.,(1985)“theimpactsofpatentprotectionontheusseedindustryandpublicplantbreeding”,foodsystemsresearchgroupmonograph16,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

[14]shoemaker,r.,etal(2001)“economicissuesinbiotechnology”,ersagricultureinformationbulletinno.,762,usda,华盛顿,第36页.

[15]alston,j.&venner,r.,(2000)“theeffectsoftheusplantvarietyprotectionactonwheatgeneticimprovement”,,eptddiscussionpaper第62期,国际粮食政策研究所,华盛顿,/docs/eptdp62.pdf

[16]vanwijk,j.&jaffe,w.,(1995)“impactofplantbreedersrightsindevelopingcountries”,inter-americaninstituteforcooperationonagriculture,sanjose,和amsterdam大学.

[17]rangnekar,d.,(2002)“accesstogeneticresources,gene-basedinventionsandagriculture”,cipr背景报告,3a,cipr,伦敦,第39页,

[18]louwaars,n.&marrewijk,g.,(1996),“seedsupplysystemsindevelopingcountries”,technicalcentreforagriculturalandruralcooperation,wageningen农业大学,wageningen,第99页.

[19]upov1978.,www.upov.int/eng/convntns/1978/pdf/act1978.pdf.,upov1991.,www.upov.int/eng/convntns/1991/pdf/act1991.pdf

[20]ipgri已出版了一份有用的文件,该文件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在采用特殊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ipgri(1999)“keyquestionsfordecisionmakers:protectionofplantvarietiesunderthewtotripsagreement”,ipgri,罗马,/publications/pubsurvey.asp?id_publication=41.,amoredetailedreviewwehavedrawnonhereisleskien,d.&flitner,m.,(1997)“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ndplantgeneticresources:optionsforasuigenerissystem”,issuesingeneticresourcesno.,6,ipgri,rome.,http///publications/pubfile.asp?id_pub=497

[21]见例如grain网站,/publications/nonupov-en.cfm

[22]“africanmodellegislationfortheprotectionoftherightsoflocalcommunities,farmersandbreedersandfortheregulationofaccesstobiologicalresources”,非洲联合组织,2000,第26条.,/publications/oau-model-law-en.cfm

[23]“protectionofplantvarietiesandfarmer’srightsact”,印度政府,2000年.,/brl/pvp-brl-en.cfm

[24]此观点出自leskien和flitner(1997).

[25]1998年7月6日欧洲国会和议会关于法律保护生物技术发明的directive98/44/ec,officialjournall213,1998年7月30日,第13-21页,(第11and12条).,europa.eu.int/smartapi/cgi/sga_doc?smartapi!celexapi!prod!celexnumdoc&lg=en&numdoc=31998l0044&model=guichett.,这些条款在英国于2002年开始实施,www.patent.gov.uk/about/ippd/notices/biotech.htm

[26]见directive98/44ec,第9条(以及第8条).

[27]barton,j.&berger,p.(2001)“patentingagriculture”,issuesinscienceandtechnology,2001年夏,第4页,www.nap.edu/issues/17.4/p_barton.htm

[28]在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1999)的,“geneticallymodifiedcrops:theethicalandsocialissues”,nuffieldcouncilonbioethics,伦敦,第4章中讨论了基因改良作物对发展中国家的可能利益和风险,/filelibrary/pdf/gmcrop.pdf

[29]见,例如,normile,d.,(2002)“syngentaagreestowiderrelease”,science,第296卷,第1785-1787页,/cgi/content/full/296/5574/1785b?ijkey=purgaggeb0z7.&keytype=ref&siteid=sci

[30]pardey,p.&beintema,m.,(2001),第19页。

[31]barton,j.&berger,p.(2001)第4页。

[32]/en/media/printer.asp?article_id=234

[33]见术语表

[34]见例如在2002年四月2号/3号的monsanto和dupont以及monsanto和ceres之间的两份协议。/monsanto/media/02/default.htm

[35]这六家大公司一般认为是astrazeneca、aventis、dow、dupont、monsanto和novartis,在2001年随着novartis和astrazeneca的合并成为五家。

[36]dejanvry,a.,graff,g.,sadoulet,e.&zilberman,d.,(2000)“technologicalchangeinagricultureandpovertyreduction”,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wdr关于贫穷和发展的概念报告2000/2001,第6-7页,/poverty/wdrpoverty/background/dejanvry.pdf

[37]wilkinson,j.&castelli,p.(2000)“theinternationalisationofbrazil’sseedindustry:biotechnology,patentsandbiodiversity”,actionaidbrazil,riodejaneiro,第49页,.br/e/pdf/seed.pdf

[38]byerlee,d.&fischer,k.,(2001)“accessingmodernscience:policyandoptionsforagriculturalbiotechnologyindevelopingcountries”,ipstrategytoday,第1期,第2页,/ip/ipst1hr.pdf

[39]shoemaker,r.,等(2001),第37页。

[40]基因不是微生物,并且根据狭义定义也不是细胞株,尽管例如英国专利法认为后者属于微生物。见ukpatentofficemanualofpatentpracticesection1.40,参阅adcock,m.&llewelyn,m.,(2000)“microorganisms,definitionsandoptionsundertrips”,不定期论文2,quno,日内瓦。

[41]见术语表.

[42]iupgr决议5/89.,/resources/library/iupgr91a.htm

[43]iupgr决议4/89

[44]itpgr正文,/ag/cgrfa/iu.htm

[45]itpgr第18.5条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

近年来,随着种植业结构调整以及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国内各地种植作物种类复杂多样,植物及植物产品流通量大面广渠道多,开展植物检疫工作出现了新的困难和挑战。为了适应新形势,我们必须及时改变以往常规的工作思路,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确保植物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大,群众意识淡薄、认识不足

植物检疫专业性、技术性强。社会相关群体对植物检疫认识、态度、防控力度上长久以来都有别于动物疫情,致使植物检疫得不到社会和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重视和支持,检疫意识自然淡化、淡薄,警惕性不高,导致管理难度加大,相对人的配合、执行力度差,许多防疫措施难于落实,疫情预防不力;据调查,99%的客商果农的态度是:以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单纯为了享受果品绿色通道“全省一证通”在陕西境内各公路收费站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他们在种苗繁育、农产品贸易过程中,遇到铁路、空运窗口必须索要《植物检疫证书》,才来办理检疫手续,主动参与接受检疫的意识淡薄,无证调运现象频频出现。

2.领导重视不足,各行业配合差,检疫执法难度大

由于植物检疫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没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在这一点上与动物检疫有着明显的差别,各级领导对此普遍重视不足,致使多年来市场检查和行政处罚是农业植物检疫的薄弱环节,人们把农业执法有别于公安、工商执法,接受检疫意识差,抵触情绪强烈,执法工作难度增加。

3.植物检疫中漏报漏检现象严重

随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检疫工作逐步向多种农作物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延伸,工作量逐年增大。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没得到及时补充,加之大部分群众对检疫工作的认识不足,没有自动报检的意识,漏检现象十分严重。繁育蔬菜种子、花卉、果树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基本不进行检疫申报,无证调运现象普遍存在。随着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进一步放开,上级各部门之间没有做到有效配合,对植物检疫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我县近期签证量骤然下降,4月份日平均签证10份,比往年同期下降90%以上;同时调入我县的瓜果、花卉、蔬菜等大量农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现象十分普遍,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也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提供了“绿色通道”。

4.检疫队伍人员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

植物检疫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执法工作,专职检疫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专业素养。近几年,由于我站人员调动频繁,新老交替较多,造成检疫队伍青黄不接,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非专业人员进入检疫队伍的较多,培训不足,个别人员对常规的农技知识掌握不够,加之知识老化,整体素质不高,势必导致业务工作中出现顾此失彼现象。

5.经费不足,制约检疫工作地顺利开展

植保植检工作纯属公益性事业,县财政预算未安排植检专项资金,检疫经费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非疫区项目配备的部分检测设备因缺乏必要的材料而未开展检测。这样如果出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就会造成防除工作难开展或进展慢,进而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与蔓延。同时也对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阻截带来了极大地困难,对我县的农业生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二、植物检疫工作思路与对策

1.加快立法,正确行使检疫机构的职权

建议国家以现有的《条例》为基础,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尽快颁布《植物检疫法》,对有害生物入侵的监测、预警、控制、防治技术的推广和果品调运检疫的行为规范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对其工作的正常开展予以有力保护,使植物检疫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行驶植物检疫机构的职权。把植物(动物)检疫证书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的一条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将为植物检疫工作带来新的生机。

2.加大产地检疫力度,确保果品生产安全

产地检疫是调运检疫的关键和基础,只有不断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力度,加大产地检疫投入,才能保障调运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对发现的植物检疫对象要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各级业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汇报程序和奖惩制度,做到外松内紧,既要保证信息畅通,又要预防相关信息外露。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一是稳定和充实检疫队伍。新录用人员要实行上岗培训,进行执法资格考核,其聘任、换岗和调离均须征得上级检疫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同时,在乡镇设立植物检疫报检员,负责当地种苗和农产品调入、调出的植物检疫、疫情普查和上报工作。二是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检疫员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疫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及考察活动,通过学习,使检疫人员了解和掌握现代化科学应用技术,并鼓励检疫人员对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学习研究和应用,全面提高检疫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4.加大经费投入,多方面争取项目

植物检疫是一项行政管理性和公益性事业,是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建议各级财政应把农业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常性的事业费投入。一要确保农业植物检疫人员的工资和福利,使植物检疫人员安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二要确保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经费,确保检疫有害生物疫情普查、疫情铲除、检疫技术研究、农业植物检疫执法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大力争取上级业务部门所需实施的项目,以此来改善办公条件,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实验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提高发现和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能力。

5.狠抓产地检疫、严把调运检疫、加强市场检疫

(1)狠抓产地检疫:认真开展县境内农作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的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收集经营方式、经营种类和单位性质等基础。按照相关农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农作物产地检疫规程在生产繁育积基地实施产地检疫,严格建立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繁育基地,抓好生产环节的基础管理,生产出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

对农业种植的认识范文篇12

Abstract:Readjustmentoftheplantingstructureofcropistheprincipalwayofagricultureproductionandefficiencyincrease.Thispapermakesabriefdiscussionofhowtoimprovethequalityofreadjustmentofthecropplantingstructure.

关键词: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提高质量

Keywords:cropplanting;readjustmentofstructure;qualityimprovement

中图分类号:S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8-0225-01

0引言

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是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农业商品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不断给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围绕“双增”的目标,调整和优化农业种植结构,使之取得良好的效果?本人结合亲身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1顺应民意,注重引导

国家规定,农民对土地有充分的生产和经营自。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特别是我们基层干部,必须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置于首位,紧紧围绕群众的意愿,组织和实施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经过多年实践,农民对“种什么”和“怎么种”,大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只要稍加引导,便会一呼即应,达成共识。但还有少数群众,由于对当前的市场经济形势和国家农业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不能正确认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的意义,在落实政府按照国家农业政策或大多数农户意见而规划时,态度消极,迟疑不决,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乡村干部切不可草率行事,急于求成,而要及时接触实际,摸清实情,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切实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一般而言,只要我们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讲清利弊,说透意义,终会令其茅塞顿开,转变态度,更新观念,心悦诚服地接受规划,并积极付诸实施。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干群之间发生冲突,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更能够将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作落到实处,达到增产增收的预期目的。

2科学决策,有的放矢

纵观近些年来各种农产品的市场行情,几乎一直都处于跌宕起伏、变幻无常的强烈竞争态势,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干群,始终要以科学的态度和市场的眼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什么来钱快就种什么,什么见效快就种什么来制定和落实农业种植结构调整规划,既有长远打算,又有近期目标。

通常情况下,无论各种农产品的市场行情如何变化,只要我们加以冷静分析,多方预测,就不难发现和把握其中的一些发展规律。为此,我们乡村干部要以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拓宽视野,提高自身工作的能力。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摸清本乡各村农业资源,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方收集筛选各种农产品信息,因地制宜,及时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种植结构,积极引进名、优、特、稀、新品种搞好试验示范,筛选出适合本地种植的优良品种逐步推广,才能减少或避免种植规划的盲目性,更加有效地把科学决策,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

3改进作风,优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