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经营性质的特殊性,在现代复杂的信息社会中,房地产业面临着更多的风险。房地产信用风险和房地产市场风险是学术界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但操作风险却很少引起关注,房地产行业操作风险正在成为房地产业面临的重大威胁之一。房地产营运的主体以及参与者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政府、房地产中介、购房者等,他们的操作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所以房地产操作风险就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国内房地产业在房地产操作风险管理观念和风险管理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欠缺。首先对房地产操作风险认识不足,很多人将房地产操作风险理解为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政府、房地产中介在各自的房地产业务操作中的风险,或者误解为操作性风险,更有甚者称为房地产犯罪。其次国内房地产业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由于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政府、房地产中介职责分散,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不同的操作风险由不同的部门负责,缺少协调统一,致使各部门高层管理者无法清楚了解房地产业面临的操作风险整体状况,有些操作风险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
房地产行业操作风险大多内生于商业银行、开发商、政府、地产中介的业务活动,覆盖面大,不宜区分和界定,除具有地产风险的多源性、唯一性、隐蔽性、滞后性、风险控制牺牲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有特征:一是风险内生性。根据操作风险定义,由于程序、人员和系统都是重要组成部分,大多数操作风险存在于商业银行、开发商、政府、中介组织、购房者的管理活动中,可以说是一种内生于内部各层次范围内的系统性风险。二是风险诱因与风险损失的相关性难于判断。房地产操作风险与商业银行、开发商、政府、中介组织、购房者的整个体系有关,只要有各个机构和人员存在的地方都有可能发生,有时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改变,管理过程中的一点小疏忽就会将操作风险遗漏,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三是损失无限性。操作风险涉及商业银行、开发商、政府、中介组织、购房者各个层面,有时可能导致他们整体严重受损。四是损失数据不完整。操作风险的发生不会立即呈现,商业银行、开发商、政府、中介组织、购房者都具有回避已发生风险的动机,有时记录不及时或根本没有相关记录。五是计量的困难性。操作风险的评估除考虑直接损失,还需考虑经营中断、法律成本等间接的损失,有时还有无法计量的损失。六是风险不易分散。操作风险难于通过商业银行、开发商、政府、中介组织、购房者自身内部机构对冲和分散风险,因为它与不同的区域文化、素质不同的员工、特定的经营机构,甚至是信件收发人员都有关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二、海南省房地产行业操作风险历史回顾
1988年4月,国务院批准海南建省办特区。在新设省级经济特区优惠政策的吸引下,各地投资商都看好海南省。1992年我国改革开放的力度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在一夜之间成为投资者的乐园,各级部门甚至一些高校、研究所都在海南省设有办事处,投资商、投机者云集海南,房地产需求有了惊人的增长,从而形成了房地产的集中开发热潮。由于包括银行在内的机构参与,多方炒作。许多盲目的投资决策与非理性投资行为相互作用使海南省经济陷入恶性循环。1993年我国针对投资膨胀采取了紧缩银根的金融政策,金融机构的资金迅速退出海南省房地产,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急转直下,房地产泡沫开始破裂,严重影响了海南省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1]。
2010年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计划至2022年初步将海南建成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2010年新年伊始,随“国际旅游岛”登场,海南房地产市场迅速“井喷”,商品房成交量成倍放大、价格飙升。透过快速攀升的数据,可以看出海南省房地产市场出现的一些乱象苗头:开发商违规操作,职业炒家操控市场,购房者浮躁、恐慌、盲目跟风,部分媒体大肆炒作、片面报道,导致市场短期内出现供求失衡、房价大幅上涨的现象。面对形势,海南省政府及时干预市场,做出暂停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新的土地成片开发和大型主题旅游公园项目要待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后再行启动的决定,并宣布2010年将动工建设10.09万套保障性住房。一系列调控措施取得了立竿见影成效,民众恐慌性购房逐步消停,开发商采取暗中打折促销,炒家开始抛售囤积房源,引发房价下调,商品住房成交量开始下降,市场逐步回归理性。目前海南省商品房入住率过低,这既是对资源的浪费,最终还是需要当地居民、企业或政府来承接、管理,从这个角度分析,也说明海南房地产的供给在目前的消费水平上已足够多,并且房价与当地的收入水平相比显然较高。加上第一批炒房者已经获利撤出,一部分年轻的购买者可能因为房价陡升利益空间变小处于观望状态,从而抵消了一部分有意愿来海南省购房者的需求量。因此,海南省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加最快的阶段已过去,此后增长速度将减缓,房地产需求逐渐减少。同时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面临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是世界经济未来的走势还不明朗,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在短期内还难以有大的改观;二是开发商房价追涨会影响今后的市场成交量,进而影响到企业资金的回笼。由于房地产规模较大,投资期长,具有投资品和消费品双重属性,其风险变化就变得更加复杂,房地产市场营运主体即房地产开发商、银行、政府、房地产中介等的运营运作导致的操作风险以及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问题将逐渐暴露出来。
三、海南省房地产行业主要操作风险问题及原因
从海南省房地产历史可看出,海南省主要存在以下操作风险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商操作风险问题
由于缺乏房地产发展的总体规划,一直以来对城市性质、功能等方面的定位比较模糊,功能分区不清楚,开发商对城市的未来发展缺乏有效想象空间,难以根据城市规划把握开发热点。在海南省房产商中,许多发展中的中小房地产商更多的是纯机会选择,而不是战略性的谋篇布局。同时在房地产热过程中的房地产开发商以银行借贷融资为主,自有资金很少,甚至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或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和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盲目圈地,占地为牢,土地闲置严重;捂盘惜售、炒地炒房,房价死扛、明降、暗降,高房价低成交乃至零成交已逐渐成为了一个常态;私自加建楼层、抢建、改建的现象十分严重,更有甚者把违章建筑当商品房对外销售;肆意占用公共空间,压缩休闲空间;豆腐渣工程,各种偷工减料、破墙漏水的质量问题,建筑质量存在问题违章建筑现象严重;沿海公共海域布满海景别墅和星级酒店,“私属化”现象严重,毫无节制的圈地破坏;优质海岸线基本被抢占一空,在一线海景填海造地,对海底环境及海底生物造成巨大破坏。总之城市土地开发具有随意性和低水平性,各种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既给海南省长远发展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又给开发企业带来其自身难以控制的操作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问题
这种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第一,贷前审查经办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审查流于形式,随意简化手续,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严,对明显存在疑点的资料不深入调查核实[2];第二,抵押物管理不规范,办理抵押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力,不按程序操作,或过分依赖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造成抵押品贬值或抵押无效;第三,个别基层行贷后管理混乱,个人贷款客户资料不够全面和连续,缺少相关的风险预警措施;最后就是内外勾结,一起金融舞弊。近几年海南省银行房地产金融大案要案的接连发生,从某一层面说明海南省银行对操作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3]。金融案件正在朝着高职务、高科技、高案值,发案数量基层多、内外勾结作案多、作案手法多的“三高三多”趋势发展,并呈现出“同类案件屡次发生”的特点。因此,银行加强操作风险防范仍是重中之重。
(三)海南省房产中介操作风险问题
海南省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房地产中介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中介准入门槛低。其次,行业监管存在漏洞。中介公司新老替换快,还有不少是无资格的“黑”中介,所以中介行业的直接主管部门难以掌握所有公司的资料,监管容易出现漏洞。再次,服务不到位,品牌意识较弱。中介公司规模总体偏小,多数是靠差价赚钱。那些规模和实力较强,能够引导市场发展的中介公司的品牌意识比较弱,经营缺乏长期发展的考虑。最后,人员素质及信誉偏低,从业人员多是没有房地产评估师和经纪人资格的,并不懂得房产的专业知识。小中介公司在相当程度上没有按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操作,这些问题从不同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
(四)海南省政府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房地产已成为海南省的支柱性产业。一方面海南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并促进房地产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还存在相关的政府部门和人员出现以下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第一,公权私用。主要在土地增值环节,税收环节,开发资金的获取环节,存在着官本位、情本位、钱本位甚至性本位的现象。第二,行政权越位。行政体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在再分配方面的权力减小了,但在财政的支配权、经济审批权、建设项目的决定权等方面仍没有完全隐退,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对市场推进的程度、地方资源的控制、地方市场规则的制定以及政府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是具有实际的决定权的,因此会发生为了保护和扶持与自己有共同利益的产业而滥用权力的情况。第三,征地补偿。以前各地利用《海南经济特区基础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的规定,投资公路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可以从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补偿政策,出现补偿政策过滥、补偿土地过多、地价过低、土地闲置过大等问题,同时关于补偿款的纷争也显得十分混乱,因补偿款发生暴利事件的事情时有发生。第四,税费不合理。海南现实行许多税费收取标准过于严格和不合理,如房地产企业要缴交的营业税、预征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达到总销售额的11%,其中预征土地增值税2%。预征土地增值税,迫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增加预算成本和流动资金,导致房价升高。第五,规划不合理。由于缺乏全省房地产发展的总体规划或因为城市规划经常变化,导致一些地产商以破坏式的方式乱开发或囤地不开发,从而导致土地浪费闲置现象严重。第六,监督管理不到位。海南省九十年代建设的商品房不能保值增值的原因,除了规划设计落后外,房屋质量差、管理不严是最大的缺陷。海南近年来建设的房屋规划、质量有很大提高,但还不完美,由于管理上不够严格,建筑设计部门设计降低标准,开发商有使用劣质材料,建筑商有偷工减料等行为,政府部门运作缺陷导致了一系列房地产操作风险,阻碍了海南省房地产和经济的发展。
(五)买房人操作风险问题
买房人容易犯的错误主要有:不关注国家政策,买涨不买跌,盲目跟风炒房;迷信权威专家;迷信媒体;有些人甚至不惜一切代价买房囤房,如此等等容易陷入操作风险。引起购房者疯狂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有如下几条:首先就目前而言,我国正处在快速工业化与加速城镇化时期,工业化用地与城镇化用地“需求”的不断膨胀,是造成地价与房价节节攀升的最直接原因。只要工业化不止、城镇化不歇,人们对房地产的投机需求就没有尽头,地价与房价就会不断上涨。其次随着中国入世带动经济发展,居民就业机会增多,收入增加,购房支付能力相应提高。但是商品房供应量却跟不上居民需求的脚步,导致出现好多人抢一套房子的局面。再次在中国,股市与房市均未开征资本所得税,这也是人们炒股、炒房行为疯狂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摸索和“修理”中,养老面临太多问题。中国股市投资风险太大,因此人们更偏好“买房储值”,当然,贪婪者更希望能够通过“炒房”获得暴利,现在已变成“买房养老”的时代。
四、海南省房地产行业操作风险控制策略分析
面对房地产业操作风险发展的现状,海南省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对开发商、银行、中介机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风险管理控制,以促进海南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健、高效发展。
(一)加强政府部门操作风险规避
为了避免相关政府部门和人员的操作风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力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劣质材料进入市场、进入工地。第二,要通过税收、信贷、融资等渠道控制和稳定普通商品房的价格,改变房价猛涨的局面,增加中低位商品房的供给,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稳定房地产投资并尽力改变目前价格泡沫,推动房地产业平稳有序发展。第三,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引导各地因地制宜稳定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住房市场分类管理。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大力发展廉租房,制定政策鼓励扩大廉租房的供应范围,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要求,形成售租结合的住房保障体系。帮助进城农民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第四,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完善危机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市场秩序,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体系和有效的信息系统,加强房价控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等措施预防危机的发生,使危机的各种影响减至最小,为房地产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五,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对海南省主要城市进行重点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建设,详细规划一经形成不得随意变更。坚持用科学规划引导商品房开发,用科学规划规范商品房建设,制定防止出现积压商品房政策,极力培育高端市场、“精品”市场、品牌市场,优化投资环境,彻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第六,政府要给予旅游房地产发展的大力支持,组建与旅游房地产相关的信托、保险、金融等配套服务机构以分散旅游房地产的经营风险,提高旅游房地产市场的可信度、信誉度,同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旅游房地产发展的法治环境。第七,海南省应建立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及市场交易信息,成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集中办公,大幅度缩短办事时限,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营造“亲商、富商、安商”投资环境,大力降低开发商的“制度交易成本”。第八,应尽快建立房地产信用体系,以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监管和调控效率、防范金融风险。第九,在房地产开发建设方面,使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相协调,体现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新理念[4]。
(二)开发商需要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定位
根据海南城市规划把握开发热点,从机会主义导向转向战略驱动导向开发,对海南省房地产发展进行战略性谋篇布局,开发商必须自觉地进行战略管理,寻找并发现新的需求和新的市场领域。在房地产开发上,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合理布局,准确定位;对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进行相关市场调研和市场分析;将旅游房地产产品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文化、历史等因素相融合,运用到旅游房地产开发项目上,注重“借势”去发展旅游房地产,达到最大经济效益;不搞掠夺式开发,要注意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注重旅游景点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处理好旅游开发与经济利益、生态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旅游房地产项目要科学设计,精心策划,突出文化品位,注重旅游房地产产品的文化含金量。同时要突出旅游房地产的主题形象,努力挖掘内涵,避免项目雷同,强化品牌形象,运用商业和市场的运作方式将旅游房地产产品推向市场。在旅游房地产营销方面,要满足旅游房地产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广开营销渠道,加大营销宣传力度,促进销售,努力赢得回笼资金;不盲目圈地,不闲置土地,杜绝假按揭,提高建筑质量,不搞违规建筑和豆腐渣工程,同时配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适度降低房价,不搞虚假炒作。要想主导海南未来的楼市,海南省房地产商们还需加快自我升级的速度,制定防止出现积压商品房政策,极力培育高端市场、“精品”市场、品牌市场,优化投资环境,彻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转变及其商品房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状况,实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防止房地产操作风险。
(三)加强银行的操作风险控制
由于银行业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人员失误、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因而具有较强的内生性,难以在事前充分预期。实践表明,相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更加难以事先计量和预测,这即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管理滞后性特征,也说明了建立良好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风险不可完全消除,但可以降低。笔者认为贷前审查经办人员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严格审核,对明显存在疑点的资料深入调查核实;办理抵押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按程序操作,规范管理抵押物;建立相关的风险预警措施,防止内外勾结、一起金融舞弊;海南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应对各种房地产金融创新手段和由此衍生出来的投资产品加强监管,重视各种金融机构可能会对市场造成的潜在风险,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海南省各家银行应及早建立房地产金融数据库,对发生的每一次风险事件进行监控和记录,并分析导致每次风险的因素和产生风险的环节点,度量这些因素对风险的具体影响,同时对风险的程度进行数量化的度量记录;按照不同的风险事件和其所发生的业务部门不断积累风险识别经验,进而提高对操作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四)避免中介服务所带来的操作风险
健全房地产中介行业法律法规,让海南省房地产中介机构走组织市场化、正规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资源共享化的现代管理模式,学习国内外一些先进管理模式,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管理,扩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遏制中介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忽视操作风险管理的短视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操作风险。海南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土地、工商、税务、公安、人事劳动保障、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让房地产中介适应时展,向国际管理靠拢,创一流品牌和建设更高的产业平台。同时加强房地产中介信用道德建设,教育是基础。广泛深入地开展信用道德教育,不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诚信氛围,引导中介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强化信用观念,形成一种诚信为本的良好气氛,使他们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断提高信用道德观念,将信用风险管理作为房地产中介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中介企业内部形成诚信为本的文化氛围,在企业外部树立诚信经营的企业形象,提高房地产中介经营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取得全社会信赖[5]。
(五)买房人规避操作风险之道
对于许多手头宽裕、有理财需要的人而言,房产投资是实现个人财产保值增值,获得良好收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一种花费大的投资行为,在进行房产投资之前必须认真研究,考虑多种因素,规避风险。首先研究宏观政策变化走向,积极关注国家宏观政策的变化,研究政策走向,适当收缩投资战线,集中资金于少量优质房产,这样虽说收益减少,但风险可有效降低。其次防范城市规划带来风险,注意媒体上有关城市建设方面的信息,登录当地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网站,了解城市规划动态,小心决策。同时,如果能多注意城市规划的方向,嗅出潜在的机会,不仅可以规避风险,还有可能大赚一笔。再次警惕房产商圈套,购买房产时尽量找那些诚实守信、有良好品牌形象的房产商。对于购买过程中的陷阱,房产投资者不妨借外脑,多咨询房产法律专业人士,必要时聘请专业法律人士陪同购买,识别合同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避免中了房产商的圈套。最后评估自身远期支付能力,不少房产投资者希望“以小博大”、“以房养房”。天有不测风云,如果还贷额占资产比重较大,将来一旦出现没有预料到的事情而发生还贷困难,房子则有被银行收走的风险。买房人必须慎重决策,把预期收入的估计建立在较切合实际的基础上,有偿付能力,以便从容还贷,规避房贷风险。最后就是买房人不要盲目跟风炒房,小心炒成房东;学会投资理财,敢于贷款买房;租房不如买房,但是在当前楼价非理性上涨情况下还是租房更划算;买房时自己审慎,不要迷信权威专家和迷信媒体等等,从而规避操作风险。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和房产企业发展,物业管理公司的在房屋开发建设和后期管理服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的角度,通过对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提出、意义、作用,以及几点思考等方面的论述,提出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以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开发的前期加以发挥专业优势,以提高物业的综合功能、质量、长效管理和物业的销售,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提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来讲“重规划设计,轻建后管理”、“重施工建设、轻物业配套”,以致于忽略了房屋建成交付使用后遗留的许多问题和矛盾。如管理用房不够用、停车位不够、空调位置未考虑、建筑物内的管线布置不利于日后的维修养护、保安防范中的技术设备缺少以及水、电、气、通讯、交通等配套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业主产生了很多缺陷,既使业主、使用人感到十分不便,增加物业管理工作的难度。甚至,给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缺撼。
多年的探索总结,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真正意义上的早期介入是从项目前期的规划设计开始到物业接管验收为止的的全过程,良好的物业管理并不是简单的售后服务,而是贯穿于物业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及使用的整个过程之中。
物业管理的早期介人,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在验收接管投入正式运行、使用的物业之前,随同项目开发就参与物业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建成后的物业能满足业主或使用人的需求。向前延伸对物业的使用、保养、维修、经营和提供服务,使物业发挥最佳效应,以最大限度的满足业主和使用人的需要的一种管理形式。
二、物业管理旱期介入的意义
(一)实现“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一体化”全过程管理,节约了物业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
项目设计阶段介入,发挥专业优势,提出全局性、功能性建设意见,使项目设计最优化。设计人员不是专业的物业管理者,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往往只从设计技术角度考虑问题,其在制定设计方案时,不可能全面考虑后期的物业管理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或者很少从业主长期使用和后续物业管理正常运行的角度考虑问题,造成物业建成后管理上的漏洞和功能布局上的缺陷,从完善物业设计细节、更好搞好物业经营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并对项目进行补充和完善。
在工程监理阶段,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进行监控,奠定了物业“硬”基础。由于物业项目建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就要天天和此物业打交道,并要面对所管物业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它比工程监理的要求更严格,工作更细致、更周密,。这一阶段是整个项目的关键时期,开发商的主要精力更多放在工程进度、资金筹措和促销推广上。所以,尽管建设项目都有监理公司监理,但监理公司与开发商往往只注重结构安全等大的质量问题,对物业使用过程中经常会碰到的渗漏、裂缝以及一些细微的质量问题却经常忽视,
在接管验收阶段,注重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有的开发、设计单位在物业配套机电设备的选购、施工中往往留下华而不实或考虑不周之处,造成可维护性不足,特别是在接管验收阶段,开发商往往只注重物业整体的交付使用,而很少考虑到物业公司接管后细微全面的需要,给物业建成后的使用维护带来诸多不便,也对物业管理单位顺利、及时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务带来影响。
所以,有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介入后,发展商可以得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紧密配合,使其专心开发、建设,监理的项目专业监督和物业的提前介入,相互配合,专业技能互补,最大限度的将得到问题解决。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的总体规划布局、结构和管线布胃、设备设施基本做到心中有数,对物业可能出现的隐患了如指掌,发现的问题在施工安装方尚未退场之前即己解诀,节省了费用,也大大缩短物业开发、经营和使用之间的过渡期,实现了设计、施工和和物业管理一体化全寿命优化管理,使项目在建设完工前得以解决和完善,在大了节约了物业的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
(二)促进“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共有资源的整合”,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为了应对20世纪70年代经济紧缩的经济环境,处于供给方的企业重新考察了它们提供给客户的产品,为了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差异性和实际价值,许多企业通过在产品中融入服务要素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所以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本质上需要对同一个物业能体现出内在的价值及其附加值,从尊重业主、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来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1、优势互补,促进房屋销售和物业管理,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房地产开发的正确营销采取市场营销导向。并随着房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创新销售在市场中才是不败的唯一法则。据房产开发行业评估,物业管理因素可以占到楼宇价格的20%-30%。在无锡滨湖新城开发的万科魅力之城,由于无锡人对万科房产公司及万科物业管理公司品牌的认。所以,在第一、二期的房屋销售实现了良好的销售业绩。同样,无锡的“嘉德时代”,引进的深圳的“中海物业管理公司”品牌,在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的很短时间内,实现了本地区同业最好的销售业绩。所以,如果能让著名品牌的物业管理公司早期介入,将会极大地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物业的销售。可见,物业管理早期介入对开发商所开发物业的完善和促销起着很大的作用。同时,通过早期物物业介入,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做好物业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再一方面,基本理顺了同水电、煤气、通讯、治安、维修、绿化等各部门间的关系,建立顺畅的服务渠道为后期管理工作作好了充分准备。
2、建立“专业化、人本化“形象,提升公司品牌,进而达到双赢
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从其趋势来看,品牌的出现是必然的。其中,优质的售后服务和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品牌的重要构成要素。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社会里,服务已经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著名的IBM公司就把“IBM就是服务”奉为企业理念。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物业在消费领域的延伸,与房产开发公司的物业质量有重要的关系。塑造房地产公司的形象,物业管理不可忽视。
物业管理早期介入,表明房地产开发商不仅仅以利润为导向,而且也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考虑物业开发的社会效益。现在,一些精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已经把良好的物业管理作为推销房屋等不动产商品的王牌,把它当作卖点之一。同时,越来越多的房地产投资者和消费者,也把物业管理水平的高低、效果的优劣,作为进行投资和消费决策的主要参考因素。因此开发公司重视物业管理的建设,注重品牌战略,就是“以人为本“,将会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物业管理旱期介入的作用
(一)完善物业使用功能
当今,人们对物业的品位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使得房地产开发商,除了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还应考虑到物业的使用功能布局的合理、建筑的造型、建材的选用、室外的环境、生活的便利、安全和舒适等。物业管理公司因为在长期的实际管理中直接与房屋的业主和使用人接触,了解他们的需要,根据自己的丰富管理经验,就房型的设计、供电供水、污水处理、电信。道路、绿化、管线走向服务配套设施及平面布局等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代表业主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所管物业进行审视,及时纠正设计中的不足,使功能完善。
无锡就有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成功案例:1998年投入使用的某大厦(恒通),其绝大部分设计工作在1991年内完成的,若全部按照设计图纸建设,则会与后期使用和经营管理的要求产生距离、作为早期介入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积极组织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对大厦各类设备如电梯、电气、停车场等管理系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井参与设备、材料的选型及供应商的考察选用,亲临有关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大厦设计细节、更好搞好大厦经营的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井对项目进行补充和完善、这些项目同开发商和业主方沟通后,最终做出了更加合理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得到了业主认同。
(二)确保物业建设质量
尽管监理制早已推行,但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有丰富的房屋维修养护和管理经验,并作为潜在业主的物业验收接管,他们在物业管理方面、使用方面拥有第一手资料,对于物业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所暴露出的各种工程质量问题非常熟悉,他们在物业的建设过程中参与监理,可以加强房屋建造质量管理,弥补可能出现的质量隐患。特别是隐蔽工程和重点部位,能予以加强监管,在施工单位自我质量管理、专业工程监理公司监督质量管理、开发企业检查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管理单位的参与质量管理,可以强化房屋建造中的生产技术的监控,确保物业建造质量。
(三)奠定了物业长效管理基础
由于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开发的早期介人,为物业的验收接管打下基础,并为日后的养护、维修带来便利。在物业管理的前期工作中,物业管理企业就策划管理该物业的方案,草拟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安排好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聘用,上岗培训等工作,以便物业移交后能有序的工作,实现建房、用房、管房的有机结合。同时,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可以同环保、水电、煤气、通讯、治安、绿化等有关部门建立关系,理顺服务渠道,便于以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安全工作在物业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业主购房意向的重要因素,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声誉。
(四)促进物业的销售
人们消费理念的变化,在置业时,除了注重房屋的价格、质量。环境等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起其售后服务即物业管理。消费者要求物管企业提供全面、满意、舒心的服务,物管企业的服务水平决定了消费者购买房屋这种特殊商品的信心和欲望。所以,一些精明的房地产开发商,已经把良好的物业管理作为推销房屋商品和招来顾客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几点思考
(一)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的普及还有一定的难度
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已经实施,但早期介入概念远未能普及。首先,主要阻力未来自相当部分的开发商,目前还难以理解和接受物业管理早期介入,除了对物业早期介入的作用认识不清的原因,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不愿意承担早期介入的费用。其次:阻力还来自施工单位和物业公司自身,因为前者认为物业公司早期介入行使职能是在挑刺增加工作量。而后者认为早期介入的投资风险较高,并巳有的开发商并不愿意补偿这些费用。
(二)早期介入与监理职能的冲突
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尽管是从物业管理的角度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的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项目建成后会给使用带来不便,一方面使施工方反感,另一方面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就容易相互推卸责任,反而造成项目产品质量难以提高。为此,早期介入的职能定位还应重新定位。
(三)早期介入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变更,易引发矛盾
按规定,物业公司的选用本应由业主委员会决定。而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中,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选聘。这就是目前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因为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提前介入,并没有得到业主的同意,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业主的权益,很容易使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三者之间产生纠纷,不利于后期物业管理。而业主在组建新的业主管委会后,就会要求业主管委会另聘物管公司,易产生矛盾。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为房屋租赁。
将房屋有偿借给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管理经费、组织与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承租人信息登记、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税收征管、工商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租赁管理中应当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保卫组织、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
第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还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出租人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对租赁房屋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或者出租人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所列义务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十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应当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每半个月将通过本机构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报送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情况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的有关资料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抄告市公安机关,由市公安机关在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
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和有关资料,应当保持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共享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10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承租人信息登记,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在办理房屋租赁变更、注销登记备案手续后10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承租人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居所的,应当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应当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资料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持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资料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属育龄人口的非本市户籍承租人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三)属于违法建筑的;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房屋,影响使用安全的;
(五)不符合房屋消防安全标准的;
(六)被依法查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
(二)发现租赁房屋内或者承租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向育龄承租人出租房屋时应当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承租人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协助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承租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五)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实填写承租人信息登记表;
(二)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三)发现租赁房屋内或者同住人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育龄承租人应当接受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租赁房屋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屋租赁情况的检查。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工作,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将通过其中介服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承租人信息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出租。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填写承租人信息登记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