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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污染的治理(6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4-03

河流污染的治理篇1

(一)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近、中期总体上以氮、磷、COD和石油类为重点,局部海域还应考虑其它污染物(如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有机锡化合物等)。

(二)重点控制区域

海域:*、*、*湾以及6个沿海城市市区的毗邻海域和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港口和交通密集水道的特殊水域。

陆域:*、*、*、*、*、*、*等7个城市辖区。

河口:黄河、小清河、虞河、母猪河、大沽河、付疃河等河口。

(三)重点解决的环境问题

以改善近岸海域的环境质量和促进沿海生态良性循环为重要内容,控制住山东省近岸海域富营养化、有机污染和石油类污染的发展趋势。

二、强化法治管理,从严掌握,控制污染

沿海地区污染控制要求高于其他地区。

三、结合流域规划,区域统一管理

应和小清河、母猪河、大沽河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衔接,在此基础上,提出氮、磷的污染防治要求。

四、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并重

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并重,是近期工作的重点。

五、实施总量控制,保障环境功能区达标

提出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指标和按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达标要求。

六、加强重大污染事故和灾害(溢油、赤潮)的防治工作

七、加大环境监测力度,做好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综合调查和重点例行监测工作

八、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科学合理的近岸养殖

九、高起点、高目标、分阶段滚动实施,连续监控行动效果,不断补充完善行动计划。

第二节总体设计

根据碧海行动计划指导思想要求,首先要治理陆源污染源;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港口流动污染源废水接收处理措施和其它污水处理设施;建立海上溢油应急反应体系;调整城市布局和经济结构,发展清洁生产;建设一批生态恢复工程,全面推广生态技术,加快生态农业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总体设计的基本考虑:

一、海域污染控制层次

环境功能区:按控制断面、控制点控制

保护层次:水质(基本要求)

底质(基本要求)

生物(目标要求)

生态(目标要求)

污染问题:有机污染(优先)

富营养化(重点)

石油污染(重点)

二、污染源控制层次

(一)污染源的目标总量控制

(二)传统的消除污染源方式

关、停经济效益差、污染重的企业;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船舶及其相关作业超标排污;

(三)传统削减污染源方式

增加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流动污染源接收处理设施;

(四)先进的消除、削减污染源方式

推广清洁生产、生态农业、污水资源化、固体废物资源化等措施。

三、环境改善、生态恢复层次

实施各项海上、海岸带和陆上的生态恢复工程,进行生态恢复:

(一)陆海兼顾,全面控制

1、环境功能区的保护目标

2、重点控制污染物

3、重点保护水域

4、重点治理水域

5、总量控制体系

6、重点区域治理工程

(二)区域统一管理和综合整治

沿海各市、地县统一行动,综合整治。

1、生活污水的控制: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提高处理程度,沿海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有脱氮、磷设施。

2、工业污染源控制:采取措施,调整工业布局和经济结构,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推广清洁生产工艺。

3、海上流动污染源控制:加强监督管理,建设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逐步实现船舶油类污染物零排放。

4、养殖排污控制:应尽快确定沿岸的养殖容量,制定养殖废水排放标准,同时开展生态养殖的研究及推广。

5、陆地面源控制:控制战略应该与绿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结合,重视化肥的合理施用和农村有机废弃物的资源化。

6、污水资源利用:鼓励达标污水深度处理后回用,污水资源化;结合海岸绿色工程、海岸带的海水种植工程,可节约淡水,并减少入海的氮磷总量。

第三节行动时期和基准年

一、行动时期

(一)近期:2001年~2005年

(二)中期:2006年~2010年

(三)远期:2011年~2015年

二、行动计划基准年

为与“十五”环保计划的基准年一致,行动计划的基准年取1998年。

三、1999-2000年全省工业污染源治理情况和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

根据“一控双达标”的要求,1999年至2000年,全省沿海市地共治理工业污染源206个,削减COD112904吨;建设污水处理厂10座,削减COD54650吨,削减总氮4212吨,削减总磷367吨。

第四节行动目标

一、近期目标(2001年~2005年)

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岸边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减缓。开展生态农业建设,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减少农业生产中的有毒有害废物流入海域;海上船舶和石油平台污染源全部实现达标排放;沿海主要城市地表水按功能区达标,沿海地区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健全海上溢油事故应急体系和化学品、危险品应急体系,建立船舶垃圾回收处理运行机制。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及赤潮防止、预测预报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基本建成。

二、中期目标(2006年~2010年)

沿岸海域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得到改善。沿海城市地表水按功能区全部达标,河流入海口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逐步实施主要污染物入海总量的容量总量控制;近岸海域水质确保稳定达到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建成一批保护海洋环境的生态示范区和自然保护区。

三、远期目标(2011年~2015年)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明显好转。COD、氮、磷、石油类等控制指标全面达到海洋环境容量控制要求;全面完成近岸海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推广各种类型的生态示范区,海洋生态实现良性循环。

第五节重点污染控制区、控制单元、控制断面的区划

山东省辖渤海、黄海海域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对山东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资源的持续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需要控制通过不同途径进入山东省沿海海域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污染控制的层次为:

①山东省需控制由省界外进入的污染物,主要是跨省的河流携带进入山东省行政辖区的污染物;

②在山东省陆域辖区内,需控制主要河流流域的污染;

③在山东海岸带范围内,需控制由陆域进入海洋的陆源污染物,包括入海河口、混排口、市政下水口、直排口、海岸带非点源和滩涂养殖排放的污染物;

④对于山东近岸海域,需控制养殖、船舶等流动污染源、石油平台、倾废等带来的污染。

在上述污染控制的层次上,为了更有效的维持和保护山东省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突出重点,提出了重点污染控制区、控制单元、控制断面的思路,并进行具体区划。

一、重点污染控制区

根据在山东省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海域污染负荷和环境质量现状、以及在山东省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性,确定*、*和*湾为山东省重点污染控制区。

二、重点污染控制单元

重点污染控制单元分为二类。一类是城市市区毗邻海域,主要控制城市市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的排放;一类是主要入海河流河口海域,重点控制流域的城镇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田化肥等非点源携带进入河流的污染物。

(一)城市市区毗邻海域

主要控制以下临海城市市区污染物排放:

*、*、*、*、*、*、*7市地,

*、*、*、*4个城市市区毗邻海域为重点污染控制单元,

(二)主要入海河流河口海域

重点控制进入下述河流的污染物:

小清河、徒骇河、马颊河、虞河、母猪河、大沽河、付疃河,

上述7条主要入海河流河口海域为重点污染控制单元

三、污染控制断面

对于入海河流或混排口,需设置污染控制断面,主要监控污染物通量、变化趋势和检验行动效果。

设置污染控制断面的点源包括主要入海河流和主要污染源中的河口和混排口。断面设置应和地面水环境监测网和污染源调查相衔接。

需设置污染控制断面的主要入海河流或混排口:

*:徒骇河、潮河、马颊河;

*:黄河;

*:小清河、虞河、白浪河;

*:小鱼鸟河、胶莱河;

*:母猪河;

*:大沽河、海泊河;

*:付疃河;

大致需设20个控制断面。

四、污染控制点

为了监控不同时段行动计划的效果,需要在山东省近岸海域布设若干环境质量控制点。控制点设置原则:

(一)污染控制单元

5个城市市区毗邻海域,每个海域设2个环境质量控制点。

7条主要入海河流,每个入海河口海域设置1个控制点。

共17个控制点。

(二)主要污染源

累加污染负荷比>85%的主要污染源,每个主要污染源入海口附近海域设置1个控制点(如和主要入海河流相重时,只保留1个控制点)。

*:徒骇河、潮河、马颊河;

*:黄河;

*:小清河、虞河、白浪河;

*:小鱼鸟河、套子湾污水处理厂;

*:母猪河;

*:大沽河、海泊河、市政管道、*碱业股份有限公司;

*:付疃河。

除主要入海河流外,共10个控制点。

(三)一类环境功能区

山东海域共有一类环境功能区3个。主要是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共设3个控制点,监控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共设30个环境质量控制点。

为了控制山东海域的环境污染,不断监控不同时期行动计划的效果,推动山东碧海行动的实施,共提出了3个污染控制区、11个污染控制单元、约20个控制断面和30个环境质量控制点。

第六节指标体系

建立山东碧海行动计划的指标体系,并提出2005年、2010年不同时段在基准年水平上的指标要求。

一、污染物排放量指标

(一)城市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率、达标排放率;氮、磷、COD、石油类的总量控制指标;

(二)由于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入海河口氮、磷、COD、石油类4种污染物的削减量;

(三)由于沿海防护林带及面源污染的综合整治,面源重点控制污染物的削减量;

(四)由于推行生态农业生态养殖,面源污染物的削减量;

(五)由于加强防污及建立应急措施,运输船舶及相关作业、渔船、石油平台等入海油类削减量。

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指标

(一)水质

按环境功能区四类水质控制目标,分别给出分类水质的达标率;

按海水水质标准,分别给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水质的比例。

(二)底质

底质污染及二次污染指标体系(标准待定)。

(三)生态系

生态系统动态变化的评估指标(标准待定)。

三、生态环境整治指标

(一)海岸带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的应建数和建成率

(二)生态县(市)示范工程的应建数和建成率

河流污染的治理篇2

我国河流污染问题严重,已深深影响到人身健康和经济发展,治污迫在眉睫。本文将综述国内外河流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的最新研究进展,并对各种技术的特点及其对不同类型河流的适用性进行了分析,从众多污染治理技术原理中,归纳总结了物理、化学及生物/生态三大类技术,并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特点和优劣性。

关键词:河流污染;治理技术分类;物理技术;化学类技术;生物/生态技术

Abstract:Thispapersumupthelatestprogressofthedomesticandinternationalriverpollutioncontrolandecologicalrestorationtechnology,andanalyzesavarietyoftechnicalcharacteristicsandtheapplicabilityofdifferenttypesrivers,tosummarizedphysical,chemicalandbiological/ecologicalthreemaintypesoftechnologiesanddescribedtheirowncharacteristicsand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fromanumberofpollutioncontroltechnologyprinciples.Keywords:riverpollution;controltechnology;physicsandtechnology;chemicalclasstechnology;biological/ecological

中图分类号:X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A

前言

河流为城镇提供了饮用水源和农业灌溉用水,对城镇的社会形态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作为城镇赖以生存的河流,却成为城镇的排污管道,遭到日益严重的污染,危及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环境。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扩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对河流的水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河流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问题摆在各级政府和专业技术人员面前。

河流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种类繁多,但从技术原理上看,可分为物理、化学和生物/生态技术三大类。

1物理技术

物理方法往往治标不治本,污染物只是得到了转移而并没有消除.

1.1调水

调水是通过水利设施(如闸门、泵站)的调控引入上游或附近的清洁水源来改善下游污染河道水质[1],其实质是由于清洁水的大幅增加使污染物得到稀释从而改善水质,但并未减少河道的污染物通量(总量)。对于上游或附近具有充足清洁水源、水利设施较完善的河网地区,该技术不失为一种投资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治理方法。

1.2曝气复氧

人工曝气复氧技术是根据受污染河流缺氧的特点,人工向水体中充入空气或氧气,加速水体复氧过程,以提高水体溶解氧水平,恢复和增强水体中好氧微生物活性,使水体中污染物得以净化,从而改善河流的水质。人工曝气通过物理吸附、生物吸收和生物降解等作用以及各类微生物和水生生物之间功能上的协同作用去除污染物,并形成食物链去除有机物。

应用形式主要有固定式充氧站和移动式充氧平台两种[2]。主要应用于过渡性措施使用和对付突发性河道污染使用。该技术由于设备简单、易于操作而被许多国家优先选用净化中小型河流。实例有英国泰晤士河,德国Emscher河,韩国釜山港湾,美国圣克鲁斯港,北京清河,上海上澳塘,上海苏州河等。

另外,有研究表明采用人工复氧技术并投加生物制剂及底质改良剂,放养水生动植物等集成技术治理河道,效果比单纯复氧更好。[3]

1.3底泥疏浚

底泥疏浚是解决河流内源污染的重要措施,其主要是通过底泥的疏挖去除底泥中所含的污染物,清除污染水体的内源,减少底泥污染物向水体的释放,主要适用于富营养化河流的治理。应用形式有放水作业和带水作业两种。[4]

底泥疏浚因能将污染底泥永久性去除,因而被较多用于湖泊和小型河流。然而,底泥疏浚技术并不一定能从根本上使水环境得到改善。此外,疏浚河道的缺点:一是工程量大,耗资巨大;二是疏浚河道工程的环境后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2化学类技术

2.1化学絮凝处理技术(CEPT)

化学絮凝处理技术(CEPT)是一种通过投加化学药剂(一般为混凝剂)去除水体污染物,改善水质的处理技术,较适用于污染严重、较为封闭的地表水体。且由于其除磷效果良好,特别是低泥磷的释放[5],有一定效果,也适用于富营养化河流。一般通过直接将药剂投加到水体中或者是将河水用泵提升至建于岸边的永久(或临时)构筑物中,再投加药剂进行河水的化学一级强化处理。

2.2化学除藻

化学除藻是控制藻类生长的快速有效的方法,在治理湖泊富营养化中已经有应用,也可以作为严重富营养化河流的应急除藻措施。但常用化学除藻剂会对鱼类、水草等生物产生危害甚至导致死亡,甚至具有致癌作用;化学除藻虽可使水质暂时得到改善,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湖泊富营养化问题[6],且会造成二次污染,一般不采用。

3生物/生态技术

3.1生物强化技术

生物强化技术,是直接向污染水体中接种外源的污染降解菌,利用其唤醒或激活水体中原本存在的、但被抑制而不能发挥其功效的微生物,并通过它们的迅速增殖,强有力地钳制有害微生物的生长和活动,从而消除水体有机污染及富营养化,消除水体的黑臭以及硝化底泥。目前国内外常用的有集中式生物系统、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及固定化微生物等技术[7]。

在营养化污染水体中,原位修复投菌技术逐渐受到关注[8,9]。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采用定期向水中投放光合细菌,由于光合细菌能利用光能和氧将微污染水或废水中的无机和有机碳源及其它营养物质转化为菌体,从而能起到净化水质的作用。

3.2生物促生技术

生物促生技术是通过向污染河流投放解毒剂、降解污染物的多种酶、有机酸、微量元素、常量元素、维生素等,以减轻环境中的毒性,对自然界中污染物降解土著微生物起到促生作用,为之创造一个能顺利完成其自然降解功能的环境,强化污染环境的自净能力,加速对有机污染物的分解。

3.3生物浮岛技术

生物浮岛技术[10]是利用生态工学原理,在受污染河道,用木头、泡沫等轻质材料搭建浮岛,以浮岛作为载体,在水面上种植植物,构成微生物、昆虫、鱼类、鸟类、植物等自然生物栖息地,形成生物链来帮助水体恢复,降解水体的COD、氮、磷的含量,主要适用于富营养化及有机污染的河流。除此之外,还具有为生物提供生息空间,改善景观以及消波护岸的功能。生物浮岛依据浮岛植物是否和水接触分为干式浮岛和湿式浮岛两种。生态浮岛可就地处理河流,工程量小,投资省;处理效果好,自然景观和谐;实现资源持续利用;使用寿命长,维护简单;避免重复污染,重复治理,实现一次投资长期受益。

3.4生物膜技术

生物膜法[11]是根据天然河床上附着的生物膜的净化及过滤作用,人工填充填料或载体,供细菌絮凝生长,形成生物膜。利用滤料和载体比表面积大,附着微生物种类多、数量大的特点,从而使河流的自净能力成倍增长。它非常适合于城市中小河流的直接净化。生物膜法具有较高的处理效率,对受有机物及氨氮轻度污染水体有明显的效果。有机负荷较高,接触停留时间短,减少占地面积,节省投资。

3.5稳定塘技术

稳定塘技术是利用天然水体的自净能力,将被污染的河水在一种类似于池塘的处理设备内经长时间缓慢流动和停留,通过生物的代谢活动降解有机污染物的修复技术,适用于富营养化河流。用于河水处理的稳定塘可以利用河边的洼地构建,对于中小河流,还可以直接在河道上筑坝拦水,这时的稳定塘称为河道滞留塘。一条河流可以构建一级或多级滞留塘。

3.6人工湿地技术

人工湿地系统利用土壤填料,植物及粘附在它们上的微生物的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通过过滤、吸附、沉淀、絮凝、离子交换、植物吸收和微生物分解等多种途径实现对污水的高效净化[12]。从20世纪80年代起,人工湿地在河流污染治理的作用逐渐受到重视,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

人工湿地的分类:按植物的存在形态分为挺水植物,沉水植物和浮水植物[11,20];按系统布水方式的不同分为表面流人工湿地(surfaceflowwetlands,SFW)、水平潜流人工湿地(HorizonialSubsurfaceFlowConstructedWetland,简称HSF)和垂直潜流人工湿地(VertiealSubsurfaceFlowConstructedWetland,简称VSF)。[13]

3.7土地处理技术

土地处理技术是指利用土壤-微生物-植物系统的陆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控机制和对污染物的综合净化功能来净化被污染的河水,使河水水质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同时通过营养物质和水分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促进绿色植物生长并使其增产实现污染河水的资源化和无害化。根据水力负荷、污水路径、布水方式、土壤-植物系统结构以及再生水收集方法,土地处理系统可分为慢速和快速渗滤、地表漫流、地下渗滤等主要类型。

3.8多自然河流构建技术

多自然河流构建是要保持、重现及创造河流原有的、多姿多彩的自然风情,使河流充满自然气息。包括生态河床的构建以及生态护岸的建设。

3.8.1生态河床的构建

构建手段主要有:恢复蛇形河槽;利用植石和浮石带法设置深沟和浅滩;在河床比降较大的地方,设置人工落差;设置粗柴捆床等。

3.8.2生态护岸的构建

生态护岸是结合治水工程与生态环境保护而兴起的一种新型护岸技术,在水陆生态系统之间跨起了一道桥梁,对两者的物流、能流、生物流发挥着廊道、过滤器和天然屏障的功能。在治理水土污染、控制水土流失、加固堤岸、增加动植物种类、提高生态系统生产力、调节微气候和美化环境方面都有着巨大作用。生态护岸的特点是进一步加固堤防,滞洪补枯;修复水域生态系统;为城市景观添光增色。

发展趋势

截污是从根本上解决河湖污染的关键,只有污染源从源头上得到控制,才能真正使河湖水质状况得到改善,故此有关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提高河湖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

在治理技术上,生物处理技术因其净化费用低,环境影响小,污染物降解效果好,在污水处理中倍受青睐。高效、无二次污染的生物处理技术及产品的开发研究,尤其是对具有特殊分解能力的菌种的培养筛选也将成为河流湖泊防治技术的发展趋势。向水体中投加具有特殊分解能力的菌种,将水体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分解为无毒无害的物质,加速毒性物质的分解转化,不仅可提高对河流湖泊的净化效率,还可实现对河流湖泊的生态修复。

另外,随着河流湖泊水体富营养化问题的日趋严重,以脱氮除磷为主要目标的植物修复技术将成为河流湖泊污染治理的热点,尤其在城市内河污染水体的治理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在城市内河水体中种植水生植物,一方面可以通过植物发达的根系有效地吸收,达到减轻和遏制水体富营养化的趋势,另一方面,通过水生植物的种植和培养,还可以起到美化改善城市景观的作用。[14]

我国的河流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起步晚,在制定适合我国河流污染特点的技术路线时,可以参考外国的治理经验,同时考虑治理技术的有效性、长效性、经济性和生态相容性。根据不同河流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治理技术并加以组合使用,使各种技术之间合理组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越性。

[1]章营军,孙从军.浅谈污染河道水体治理.造船工业建设,2001

[2]孙从军,张明旭.河道曝气技术在河流污染治理中的应用.环境保护,2001

[3]苏冬艳,崔俊华,晁聪,张建辉,王培宁污染河流治理与修复技术现状及展望河北工程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

[4]魏高峰.江河湖库污染内源治理中的环保疏浚.浙江水利科技,2002

[5]何淑英,李继香,徐亚同污染河流的治理技术研究进展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

[6]李静会,高伟,张衡等除藻剂应急治理玄武湖蓝藻水华实验研究环境污染与防治,2007

[7]徐海娟,冯本秀河流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技术研究进展广东化工2008

[8]GROMMENR,HAUTEGHEMIV,WAMBEKEMV,etal.Animprovednitrify-ingenrichmenttoremoveammoniumandnitritefromfreshwateraquariasystemsAquaculture,2002

[9]VEZZULLIL,PRUZZOC,FABIANOM.Responseofthebacterialcommunitytoinsitubioremediationoforganic-richsedimentsMarinepollutionbulletin,2004

[10]介绍日本的湿地净化技术-人工浮岛2005

[11]田伟君,翟金波.生物膜技术在污染河道治理中的应用.环境保护,2003

[12]El-Khateeb,M.A.,etal.,Useofwetlandsaspost-treatmentofanaerobicallytreatedeffluent.Desalination,2009

[13]R.Haberl,R.P.a.H.M.,ConstructedwetlandsinEurope.WaterScienceandTechnology1995

[14]董晓丹,周琪,周晓东我国河流湖泊污染的防治技术及发展趋势地质与资源2004

河流污染的治理篇3

摘要基流匮乏的严重污染城市黑臭河流治理是世界性难题。以郑州市贾鲁河为实例,针对城市黑臭河流天然径流少、河道补给水多为生活及工业废水、河流生态功能基本丧失等污染特征,本文提出了基于废水资源化再生利用与水质目标管理结合的基流匮乏型城市黑臭河流的“三级循环、三级控制、三级标准”治理模式;针对水体黑臭问题成因,研发经济有效的污染控制与治理新技术,实现流域排污总量与环境容量的科学衔接,为解决同类型河流水资源短缺与水质目标的达成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治理模式与途径,并对我国今届黑臭河流治理提供了建议。

关键词城市河流;黑臭水体:贾鲁河;治理模式;污染控制

工业企业、城市生活等点源导致河流水体普遍受到耗氧有机物和NH。-N的污染,河流黑臭成为中国河流水环境的首要问题。黑臭河流是河水中污染物厌氧分解释放的“表象”与“味道”,由于水体流动性差、水体缺氧乃至厌氧条件下污染物转化并产生NH3-N、H2S、挥发性有机酸等恶臭物质以及铁、锰硫化物等黑色物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黑臭河流评价体系。根据国家重大水专项相关研究成果,建议其阈值为:DO(溶解氧)1毫克/升、臭阈值100、透明度25厘米、色度20,当其中任意一个指标值超过阈值时,则可判定其为黑臭水体。生态基流是维持河流生态系统运转的基本流量,因河道筑坝、渠道化、硬质化,极端降水事件增多,导致坝下长期无水、河道不能蓄水、河道长期干旱,这些河流为基流匮乏河流,它们主要承接污水处理厂废水、农田尾水与农村生活污水。由于其易污染、水体流动性弱、环境容量小、自净能力差等特点,很容易导致水体溶解氧的大量消耗,造成了水体缺氧而呈黑臭状态。近几十年来,黑臭水体的范围和程度不断加剧,在全国大部分城市河段中,流经繁华区域的水体绝大部分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各大流域的二级与三级支流的黑臭问题更加突出,且劣化程度逐年提高,已成为我国许多大、中城市共同存在的污染问题,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城市形象和生态环境。

2015年4月,国务院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对黑臭水体的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到2022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目前国内外黑臭河流的治理模式,多采用直接治理技术,主要针对河流本身的问题,采取物理法、化学法、生物一生态或新组合工艺等进行治理。国内外对黑臭河流的治理研究已有了一定的成效,并且建立了相关的水质指数关系式以及预测模型等基础理论研究。

根据国家重大水专项“十一五”淮河项目研究成果,本文以淮河流域的郑州重污染城市河流——贾鲁河为例,探讨基流匮乏型城市黑臭河流治理模式及其主要技术方法。

贾鲁河水体污染状况

淮河是国家“九五”开始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之首,曾因水污染事故频发而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2014年国家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数据表明,淮河干流水质全年都在Ⅳ类以上,但以黑臭河流为主的劣V类水体超过23%。以河南省为例,60条河流中,除5条断流外,其余55条有34条河流已经丧失了城市一般景观功能,已经成为或即将成为“黑臭”河流,位于淮河上游基流匮乏的二级支流贾鲁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

贾鲁河全长246千米,流域面积5896平方千米,占淮河流域的1/49,而污染负荷却占1/9,是淮河流域面积最大、污染最重的河流之一,素有“欲治淮河,必先治贾鲁河”之说。受自然因素所限,贾鲁河天然径流缺乏,多年平均径流量4.518亿立方米,多年平均流速14.6立方米/秒,年最大径流量15.72亿立方米,年最小径流量1.512亿立方米,河道补给水基本为郑州、开封及下辖区县排放的污水,占河流总水量的80%;2007年污水处理率仅67.5%,废水回用率不足5%,自净能力差,大多数控制断面水质为劣V类,无法达到水功能区划和河流生态所要求的水质标准;2008年贾鲁河陈桥断面的COD为75.4毫克/升,NH3-N为30.0毫克/升,水生态系统完全崩溃,是名副其实的“黑臭河流”,成为制约淮河流域水质整体改善的重大瓶颈。

贾鲁河的“三级循环、三级控制、三级标准”治理模式

贾鲁河流域一方面集中反映了淮河污染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作为淮河上游最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2005年以来,其水污染控制工作得到了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的高度重视,通过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要求,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等措施,使贾鲁河流域水质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依然不能满足《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Ⅳ类水体要求。在现有废水处理工艺技术水平下,流域内城市污水和工业企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也很难保障贾鲁河水质达标。

国家水专项“十一五”课题“贾鲁河流域废水处理与回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提出了基于废水资源化再生利用与水质目标管理结合的基流匮乏型重污染河流治理的“三级循环、三级控制、三级标准”模式(图1),该模式通过工业与工业园区废水处理与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形成点源一区域一流域的“三级控制”;并以“行业间接排放标准、区域排污标准、流域排污标准”的“三级标准”为管控手段,使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逐级净化处理与资源化能源化利用;通过构建“工业园区(企业)内部废水循环利用一区域污水再生利用一流域水资源生态利用”的水资源“三级循环”再生利用技术体系,实现废水资源最大限度的再生利用,维持了河流的基本生态流量,保障河流水体达到水生态功能区划的水质目标,实现流域环境容量与排污总量的科学衔接。

基流匮乏型黑臭河流治理的主要技术方法

基流匮乏型重污染黑臭河流治理是世界性难题,技术减排仍是黑臭河流治理的重要手段。针对贾鲁河流域污染的特点,以“点一线一面一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支撑“三级控制”的典型行业水污染控制、城市混合污水深度处理和尾水生态净化处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体系,覆盖了流域典型行业、城镇生活和区域尾水等主要污染源的控源减排。

典型行业水污染控制方面,研究并应用了基于两级分离内循环厌氧为核心的生物制药废水处理技术、生物制药废水双膜(UF+RO)深度处理分质回用技术、毒害污染物识别与处置技术、工业园区综合废水生物强化处理技术、工业园区污水厂生化尾水深度处理与回用技术、工业园区先进管理技术。采用基于两级分离内循环厌氧为核心的生物制药废水处理技术、生物制药废水双膜(UF+RO)深度处理分质回用技术,为高浓度生物发酵制药有机废水的能源化、资源化处理提供系统集成创新技术。针对一般性工业园区典型污控技术、工艺以及设施应用效果及运行管理现状,基于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特征因子达标排放和生态健康风险控制要求,通过“物化一生化一物化”技术集成优化,构建“生化预处理、生物强化处理、尾水深度净化”技术体系,显著提高了污水厂主体处理系统的纳污能力、抗冲击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增加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引入生物毒性评价标准,形成了以“接管企业间接排放标准、园区污水厂综合排放标准、工业卫生再生利用标准”为核心的长效管理和评估体系。

城市混合污水深度处理方面,研究并应用了混合型城市污水高效脱氮除磷集成技术和城市污水达Ⅳ类水质深度处理集成技术。针对贾鲁河流域生化尾水COD、TN、TP难以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采用“水解酸化+氧化沟十新型混凝过滤”深度净化技术集成以实现强化脱氮除磷,增强对工业废水复杂污染物的适应能力和抗冲击能力,保障出水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针对贾鲁河流域高质量再生水的要求,采用以新型磁性微球树脂为核心的脱色技术及强化混凝过滤为核心的除浊技术;通过对城市污水生化尾水进行树脂吸附处理,实现对尾水的高效脱色;通过强化混凝,可实现浊度的有效去除,通过调节混凝条件,满足不同浊度要求。经新型磁性微球树脂及强化混凝过滤的集成深度处理与回用技术处理后,出水主要指标不仅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要求,主要指标还满足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要求,拓展了再生水的应用范围。

尾水生态净化处理与修复方面,突破了高效稳定人工湿地技术、表流型和潜流型人工湿地处理系统的耦联技术、近自然河道污染生态削减技术、近自然人工滩地一土壤侧渗联合净化技术。基流匮乏型黑臭河流主要来水为经过深度处理的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COD和NH3-N的浓度远高于地表水V类水质、难以通过一般的地表生态净化处理手段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等特点,需要构建重污染河道水体净化的强化与修复技术。高效稳定人工湿地技术将铁屑与湿地基质(粉煤灰、炉渣、碎石)等常用人工湿地基质混合,形成内电解微循环,促进城市与工业尾水中难降解污染物降解、转化,使得COD、NH3-N去除率比对照高出30%以上,TP去除率高出20%以上。表流型和潜流型人工湿地处理系统的耦联技术将潜流型、表流型的人工湿地系统进行串、并联,运用间歇式进水的方式将两种类型人工湿地系统进行优化组合,发挥了单项技术的优势,实现了互补,达到提高COD、TN和TP综合去除的效果,也有效地减少湿地的堵塞。

“三三三”流域治污模式应用实例及实践成效

经过5年多的实践,在“三级控制”方面,通过上述关键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推广,建成了河南拓洋制药废水处理、五龙口混合型城市污水深度处理与回用、贾鲁河生态净化工程等5项示范工程。在“三级标准”应用方面,基于水质目标管理,建立了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小流域间接排放标准,并在贾鲁河、双洎河等子流域得到推广应用;制定了发酵、制药等流域重污染典型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并初步探索了基于河流生态健康保障的流域功能与生态健康标准。在“三级循环”应用方面,实现企业内部中水循环利用、区域尺度尾水综合利用,流域范围河道生态补给利用。

通过“三三三”模式的综合应用,在贾鲁河流域削减CODl.1万吨/年和NH3-N1000余吨/年,相关技术在流域内近20家企业得到推广应用,直接经济效益2500余万元/年;建成贾鲁河生态净化工程18.5千米,处理水量20万立方米/天,削减COD49%、NH3-N76%和TP36%,透明度增加85%,河流出现黄河鲤鱼等土著种,水生态质量显著好转。实现大王庄主控断面2014年COD23.37毫克/升和NH3-N2.05毫克/升,基本达到了“水清岸绿、鸟鸣鱼戏、人水和谐”的景观。2015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对贾鲁河的水质改善作了专题报道。“三三三”流域治污模式也从侧面被实践证明了是根治黑臭河流切实可行的系统治污模式。

基流匮乏型黑臭河流治理建议

加强河流黑臭评价标准研究

水体黑臭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水质评价,目前在国内外尚无确定性的专门评价方法和标准,直接影响到黑臭河流的治理工作。比对国际标准,现行的水质Ⅳ类、V类标准缺少透明度、嗅殊、叶绿素、特征污染物等评价指标。在水质常规指标中,DO作为单一临界指标法中使用的判别指标,是判别水体黑臭的关键指标。但由于导致水体发黑发臭的因素很多,其值受到河流地理位置、水文水利条件、周边物理环境以及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因此加强黑臭河流评价的综合指标体系研究,可为更科学的提出治理措施提供理论依据。

加强控源减排严格控制各种污染源

黑臭河道整治的关键是截污治污,否则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水质。解决水体黑臭、提高DO的主要技术途径包括河流水文条件改善、COD控制、NH3-N控制。其中NH3-N已成为各大流域主要耗氧污染物,是未来河流水质的重点控制指标。完善与推广基于流域水质目标管理的基流匮乏型重污染河流“三三三”治污模式,抓住城市生活污水、典型工业行业、农业面源污染等重点污染源,形成基流匮乏型黑臭河流“控源减排”成套技术。加强市政污水管网建设,尽可能地将污水纳管后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再排放,严格控制进入河道的各种污染源。

提高废水深度处理与回用

水的流动性差是基流匮乏型黑臭河流形成的关键原因。城市污水通过净化作为缺水城市水源补充是一个主流方向。基流匮乏型河流一方面受河流自然净化能力不足影响,另一方面农灌及河道补水需求旺盛也是造成其基流匮乏的原因。进一步提高废水处理深度、提高水的处理率与回用率、加强生态净化是解决基流匮乏型河流水资源短缺问题、实现污染减排与水质达标的必要措施。应该加强基流匮乏型河流“生态调水”和“尾水深度净化”,并以河流环境容量推算污染物受纳总量、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控制标准,利用再生水作为河道补水并构筑生态水系改善河流水文条件。

加强流域生态风险评价研究

基流匮乏型河流其生物毒性及安全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健康的生态系统是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在时间和空间上,能够维持它的组织结构和系统内部的调节。生态风险评价是评估由于一种或多种外界因素导致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不利生态影响的过程。城市工业混合尾水对斑马鱼有显著的内分泌干扰毒性和遗传毒性,经生态净化处理能有效削减水体中30%~40%的内分泌干扰毒性和40%~60%的遗传毒性。需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生态风险评价,同时加强生物修复技术使用的区域环境生态风险评估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研究。

强化水质目标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河流污染的治理篇4

一、治理目标

1、2014年底渭河流域水质控制目标

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段水质基本达到Ⅳ类(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实现水质基本变清。

2、2014年底在上游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胭脂河按照新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区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把项目准入、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

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淘汰工艺落后、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对没有能力进行污染治理、达标无望的排污企业要实施关闭;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审批印染、造纸、果汁等高耗水、高排污项目以及对水环境有较大污染的化工企业。鼓励经营状况不佳、治污难度大的重点排污企业实施关闭或转产。按照新颁布的《黄河流域(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

-2011)督促排污企业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2年6月前不达标的实施停产治理。年内完成省造纸厂关闭工作。

(二)抓好工业污染防治和管理

在不断加强污染源监管的同时,积极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督促华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开工建设污水升级改造工程,力争2012年8月底完成进行调试运行;对已完成污水升级改造工程的兴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深度处理、提标改造工程、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治理工程、市晁庄实业公司屠宰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工程,2012年6月30号完成验收;对新建、扩建涉水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确保我市工业企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不能按照《黄河流域(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挂牌督办。

(三)开始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

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5万吨,中水4万吨。2009年8月24日正式投运以来,运营良好。2011年对一期除磷、脱氮进行提标改造,已进入调试运行,2012年6月30日前通过竣工验收。为了解决我市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力争2012年4月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3年底主体工程完工,2013年底建成投运。加大污水管网和中水处理能力建设,开工建设8.7公里的城市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厂中水项目投入运行,提高污水收集率和中水利用率。

(四)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切实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加大配方施肥推广力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不合理施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完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村收集、镇(办)转运、县处理的方式,解决乡村垃圾污染问题;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模式,发挥发酵床养猪技术的示范作用,降低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单位能耗。实施农村沼气工程、有机肥加工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重点解决畜禽粪便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加大市星光良种猪繁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的营运管理,2012年6月完成项目验收;力争2013年5月开工建设市赵村桑园兴农奶牛养殖场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工程。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渭河治理综合决策机制

市政府设立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环保局、考核办、发改局、工发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农林局、水利局、国土局、商务办、电力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杨文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同时,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抓、部门协抓,共同推进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严格责任考核,认真实施渭河治理奖惩机制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将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进行层层分解,逐级落实,措施和项目负责到人。要加强目标责任考核,从2012年起,全市要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定量和定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渭河治理向纵深发展

市发改局要做好重大污染治理项目的立项和国债资金的申报推进工作;市工发局要做好重污染企业的淘汰关闭工作;市财政局要积极做好污染治理的资金保障;市监察局要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市考核办要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定量考核;市环保局是渭河污染治理的职能部门,要抓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和污染源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并做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要做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市水利局在重点做好渭河生态基流保障、水土保持控制河流输沙量和含沙量减少的同时,要严格控制入河口审批,按照三道控制线(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管理要求,健全渭河区界断面的水文监测管理体系,并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污染源监控机水质监测,共同做好渭河污染物总量考核及生态补偿工作;市农林局要抓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作,负责流域内植被恢复与保护;市工商局要及时吊销淘汰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取缔无照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企业。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形成政府主导、环保统筹、部门联动、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机制。

河流污染的治理篇5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工作重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小柳河污染,优化小柳河流入辽河水质,确保小柳河水质继续达标。

(二)工作目标

县境内省控的支流河排干渠全部达到V类水质标准。2010年底。

二、整治范围、存在问题和工作内容

(一)整治范围

辽河(县境内后改道双台子河)绕阳河、辽绕运河、旧绕阳河等河流在县境内无污水排入,县境内内河主要有辽河、绕阳河、辽绕运河、小柳河(小柳河支流河为胜利河、九股河、旧绕阳河)外辽河等较大的内河排干。其中。只有小柳河是县唯一纳污河,属辽河的支流河,为此次整治专项行动对象。

(二)存在问题

称王家泵站)2010年上半年各断面化学需氧量平均值分别为:小麦科入境断面为22.8mg/l满足V类水质要求;新开河桥断面为47.2mg/l富家桥断面为74.8mg/l满意足V类水质要求,县环保局监测站在小柳河设定三个监测断面:新开桥主控断面、富家桥对照断面、小麦科出境断面(即省环保厅控制断面。为劣V类水质,其主要原因:

堆积的COD物质很多,1.河床内淤泥堆积严重。小柳河主要纳污支流河有胜利河、九股河。胜利河是原博发造纸厂的主干排水渠。虽然原博发造纸厂已关闭,但小柳河多年淤积未做清理,所以COD指标仍居高不下;九股河也多年未清淤,工业废水和县城生活污水淤积严重。

生活废水和局部工业废水还未全部得到处置。2.县污水处置厂刚刚投运。

3.还存在少数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现象。

(三)工作内容

作为此次整治行动的重点对象。1.全面排查我县境内排入小柳河的污染源(企业污染源、乡村生活污水源)包括各入河污染源现状(排污口位置、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排污量及排污浓度)水质超标原因(突发性和规律性原因)将COD排放量占入河总量70%以上的污染源和超标排放含有特殊污染因子的污染源。

对长期超标的企业,2.加强排污监管。予以挂牌,限期治理,限期达标,临时不能摘牌的坚决予以关停,杜绝乱排乱放、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等问题;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一批生产工艺落后、资源消耗量大、污染物排放量高的落后生产企业;加强对污水处置厂的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

促进小柳河清淤工程。3.积极筹措资金。

三、工作方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7月15日前)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县小柳河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召开专门会议。全面完成此次整治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调查摸底(2010年7月16日—31日)

查清污染原因,摸清小柳河污染情况。建立污染源档案,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治方案,并将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8月1日—9月30日)

削减入河排污量,综合运用工程、结构和管理手段。落实好水污染治理任务细化和分解工作,建立责任、督办和检查联动机制,明确责任,互通信息,加强协调,突出重点,真查实纠,确保10月底小柳河基本实现消灭劣V类水质。

(四)考核备检阶段(2010年10月1日—10月31日)

做好备检工作。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污染源(含企业污染源、乡村生活污水源)责任单位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污、谁付费”原则,1.以辽河治理为工作中心。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到位。对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染源责任单位视情况坚决予以关停、停产、限期整改、取缔等。

尤其是不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2.县环保局安排专人对各污染源开展加密监测。污水处置工程已投入运行的企业要每天演讲污水处置设施运行情况。需强化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其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在建污水治理工程的企业进行检查督办,督促其尽快建成并投入运行。对没有环保设施的企业,强制其建设治污设施,力促其治污工程早日开工建设。凡已被下达关停通知的企业,要死看死守,防止死灰复燃。建立在线监测系统,从技术手段上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稳定达标。

确保稳定达标运行。3.做好对县污水处置厂运行监管。

改变原有水质状况。4.尽早完成小柳河河道清淤工程。

5.采取生物工程措施治理小柳河有机污染。小柳河支流胜利排干、九股河及小柳河局部水域种植水葫芦、绿萍等浮游植物。

河流污染的治理篇6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汾河流域的干流、支流、泉源、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沛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衣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汾河流域的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汾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汾河流域水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在汾河流域内,应当严格控制采矿,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汾河于流和支流的水量,维护生态环境用水,增强水环境自净能力。

第七条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规划中确定的项目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不同水域、河段的水环境质量要求和保护目标,制定汾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管理区划的要求。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汾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的完成情况和跨行政区域交界处河流断面水质状况,应当定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该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汾河流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

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每年向排污单位下达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必须按期达到排污总量削减的要求。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汾河流域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三条汾河流域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方式、去向和区域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无证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下达执行。

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治理任务,并报请下达期限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汾河干流的市级行政区域交界处,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汾河流域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一级支流的入河口,设置水污染物排放监控断面,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监督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六条汾河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或者地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项目和技术等方面,对宁武雷鸣寺至娄烦汾河水库的汾河流域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保证引黄水质安全。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汾河源头划定保护区范围,有计划地进行移民搬迁、封山育林育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禁止在汾河源头保护区范围内采伐林木、采矿、挖砂、采石。

第十九条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各3公里范围、三给村以下干流河岸两侧各2公里范自为重点排污控制区。

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禁止新建炼焦、冶炼、洗煤、选矿、造纸、化工、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搬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以上汾河干流和水体开发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二十条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流域,不得新增排污口或者扩大排污量;三给村以下干流、支流、湖泊和泉域重点保护区内新增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泉域管理机构同意,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

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一条汾河流域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并保证正常运行。在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时,应当配套建设市政污水排放管网和垃圾收集设施。

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鼓励垃圾分类处理,提高垃圾综合利用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在汾河流域内排放工业废水,应当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

第二十三条禁止向汾河流域干流、支流及河滩、岸坡、坑塘、溶洞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外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堆放其他污染物,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防渗漏、防流失、防扩散、防产生有害化学反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汾河流域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污染。

第二十五条在汾河流域农田灌溉水体中,禁止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禁止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禁止排放油类;禁止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田灌溉水质定期组织监测,并公布水质状况。

第二十七条在汾河流域内输送、存贮废水和污水的管道、沟渠、坑塘等,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禁止在汾河流域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

第二十八条在汾河流域内建设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九条向汾河流域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单位的名单。

第三十一条汾河流域内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和灾害的扩大。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或者损害的单位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水污染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害。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领排污许可证,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申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被要求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后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排污口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或者擅自拆除、改造、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坏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加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排污费直至改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汾河干流和一级支流排放医药、生物制品、化学试剂、农药、石油炼制、焦化和其他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物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浸泡、清洗、丢弃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与器具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排放油类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排放焦油渣、剧毒废液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未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组织实施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授意、放任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汾河流域其他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污控制区范围内,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的;

(三)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未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或者建成后未正常运行的;

(四)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关闭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失察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征收、使用排污费的;

(三)未及时报告、通报水污染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