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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例(12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4-04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篇1

作者简介:石岳峰,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田温室气体排放。

基金项目:Climate,FoodandFarmingResearchNetwork(CLIFF)资助;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专项(编号:KYCX2011036)。

摘要

农田是CO2,CH4和N2O三种温室气体的重要排放源,在全球范围内农业生产活动贡献了约14%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58%的人为非CO2排放,不合理的农田管理措施强化了农田温室气体排放源特征,弱化了农田固碳作用。土壤碳库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最活跃的碳库之一,同时也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源/汇。研究表明通过采取合理的农田管理措施,既可起到增加土壤碳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又能提高土壤质量。农田土壤碳库除受温度、降水和植被类型的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施肥量、肥料类型、秸秆还田量、耕作措施和灌溉等农田管理措施的影响。本文通过总结保护性耕作/免耕,秸秆还田,氮肥管理,水分管理,农学及土地利用变化等农田管理措施,探寻增强农田土壤固碳作用,减少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的合理途径。农田碳库的稳定/增加,对于保证全球粮食安全与缓解气候变化趋势具有双重的积极意义。在我国许多有关土壤固碳与温室气体排放的研究尚不系统或仅限于短期研究,这也为正确评价各种固碳措施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增加了不确定性。

关键词农田生态系统;温室气体;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氮素管理;固碳

中图分类号S1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1-0043-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1.008

人类农业生产活动产生了大量的CO2,CH4和N2O等温室气体,全球范围内农业生产活动贡献了约14%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58%的人为非CO2排放(其中N2O占84%,CH4占47%)[1]。在许多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农业更成为温室气体的最大排放源,同时由于人口快速增长带来了粮食需求的大量增加,使得未来20年中农田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会有所增加[2]。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升高可能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已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

农业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的产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土壤中的有机质在不同的气候、植被及管理措施条件下,可分解为无机C和N。无机C在好氧条件下多以CO2的形式释放进入大气,在厌氧条件下则可生成CH4。铵态氮可在硝化细菌的作用下变成硝态氮,而硝态氮在反硝化细菌的作用下可转化成多种状态的氮氧化合物,N2O可在硝化/反硝化过程中产生。在气候、植被及农田管理措施等各因子的微小变化,都会改变CO2,CH4和N2O的产生及排放。

而通过增加农田生态系统中的碳库储量被视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农田土壤碳库除受温度、降水和植被类型的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施肥量、肥料类型、秸秆还田量、耕作措施和灌溉等农田管理措施的影响。通过增施有机肥、采用免耕/保护性耕作、增加秸秆还田量等措施,可以减少农田土壤CO2净排放量,同时起到稳定/增加土壤有机碳含量作用。农田碳库的稳定/增加,对于保证全球粮食安全与缓解气候变化趋势具有双重的积极意义[3]。中国农田管理措施对土壤固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壤碳的固定、累积与周转及其对气候变化的反馈机制,正确评估农田土壤碳固定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作用,加强农田碳汇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农田固碳

土壤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成分,它与大气以及陆地生物群落共同组成系统中碳的主要贮存库和交换库。土壤碳分为土壤有机碳(soilorganiccarbon,SOC)和土壤无机碳(soilinorganiccarbon,SIC)。SIC相对稳定,而SOC则时刻保持与大气的交换和平衡,因此对SOC的研究是土壤碳研究的主要方面。据估计,全球约有1.4×1012-1.5×1012t的碳是以有机质形式储存于土壤中,土壤贡献给大气的CO2量是化石燃料燃烧贡献量的10倍[4],因此SOC的微小变化都将会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土壤碳库与地上部植物之间有密切关系,SOC的固定、累积与分解过程影响着全球碳循环,外界环境的变化也强烈的影响着地上部植物的生长与土壤微生物对土壤累积碳的分解。

Lal认为SOC的增加可以起到改善土壤质量,增加土壤生产力,减少土壤流失风险,降低富营养化和水体污染危害的作用,且全球耕地总固碳潜力为0.75-1.0Pg•a-1,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剔除全球农业固碳1600-4300Mta-1(以CO2计),其中90%来自土壤固碳[5]。农田生态系统是受人类干扰最重的陆地生态系统,与自然土壤相比,农田土壤在全球碳库中最为活跃,其土壤碳水平直接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调控空间大,农田土壤碳含量管理及对温室气体影响机制正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农田管理措施是影响SOC固定、转化及释放的主要因素,同时还受土地利用方式、气候变化等多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对农田碳库的评价及调整措施需全面考虑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

2农田固碳措施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近年来,农田土壤固碳的研究已经成为全球变化研究的一大热点。大量研究表明,SOC储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采用保护性/免耕措施、推广秸秆还田、平衡施用氮肥、采用轮作制度和土地利用方式等,上述管理措施的差异导致农田土壤有机碳库的显著差别,并影响农田温室气体排放水平。

2.1保护性耕作/免耕措施

保护性耕作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尤其是防治土壤风蚀的新型耕作方式,在多个国家已经有广泛的研究和应用。中国开展的保护性耕作研究证明了其在北方地区的适用性[6],并且已进行了保护性耕作对温室效应影响的相关研究。统计表明2004年全球范围内免耕耕作的面积约为95Mha,占全球耕地面积的7%[7],并且这一面积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常规耕作措施会对土壤物理性状产生干扰,破坏团聚体对有机质的物理保护,影响土壤温度、透气性,增加土壤有效表面积并使土壤不断处于干湿、冻融交替状态,使得土壤团聚体更易被破坏,加速团聚体有机物的分解[8]。免耕/保护性耕作可以避免以上干扰,减少SOC的分解损失[9]。而频繁的耕作特别是采用犁耕会导致SOC的大量损失,CO2释放量增加,而免耕则能有效的控制SOC的损失,增加SOC的储量,降低CO2的释放量[10]。West和Post研究发现从传统耕作转变为免耕可以固定0.57±0.14MgCha-1yr-1[11]。但对于保护性耕作/免耕是否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效应尚不明确,这是由于一方面免耕对减少CO2排放是有利的,表现为免耕可以减少燃油消耗所引起的直接排放;另一方面,秸秆还田以后秸秆碳不会全部固定在土壤中,有一部分碳以气体的形式从农田释放入大气[12]。

免耕会导致表层土壤容重的增加,产生厌氧环境,减少SOC氧化分解的同时增加N2O排放[13];采用免耕后更高的土壤水分含量和土壤孔隙含水量(Waterfilledporespace,WFPS)能够刺激反硝化作用,增加N2O排放[14];同时免耕导致的N在表层土壤的累积也可能是造成N2O排放增加的原因之一,在欧洲推广免耕措施以后,土壤固碳环境效益将被增排的N2O抵消50%以上[15]。但也有新西兰的研究表明,常规耕作与免耕在N2O排放上无显著性差异[16],还有研究认为凿式犁耕作的农田N2O排放比免耕高,原因可能是免耕时间太短,对土壤物理、生物性状还未产生影响。耕作会破坏土壤原有结构,减少土壤对CH4的氧化程度[17]。也有研究表明,翻耕初期会增加土壤对CH4的排放,但经过一段时间(6-8h)后,CH4排放通量有所降低[18]。

总之,在增加土壤碳固定方面,保护性耕作和免耕的碳增汇潜力大于常规耕作;在净碳释放量方面,常规耕作更多起到CO2源的作用,而保护性耕作和免耕则起到CO2汇的作用;在碳减排方面,免耕和保护性耕作的减排潜力均大于常规耕作;由于N2O和CH4的排放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耕作措施对这两种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2秸秆管理措施

作物秸秆作为土壤有机质的底物,且作物秸秆返还量与SOC含量呈线性关系,因此作物秸秆是决定SOC含量的关键因子之一。秸秆还田有利于土壤碳汇的增加,同时避免秸秆焚烧过程中产生温室气体。因此,秸秆还田是一项重要而又可行的农田碳汇管理措施。秸秆还田以后,一部分残留于土壤中成为土壤有机质的来源,另一部分将会以CO2气体的形式散逸到大气中,因此,随着秸秆还田量的增加CO2排放也会增加。有研究表明,秸秆经过多年分解后只有3%碳真正残留在土壤中,其他97%都在分解过程中转化为CO2散逸到大气中[19]。秸秆还田会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而有机质是产生CH4的重要底物,因此秸秆还田会增加CH4的排放。综合考量,秸秆还田措施会引起CH4排放的增加,但直接减少了对CO2的排放,同时秸秆还田相对提高了土壤有机质含量,有利于土壤碳的增加,对作物增产具有积极作用。

秸秆还田措施对农业生态系统C、N循环的影响可表现为:一方面由于供N量的增加,可促进反硝化和N2O排放量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高C/N的秸秆进入农田后会进行N的生物固定,降低反硝化N损失;同时在秸秆分解过程中还可能产生化感物质,抑制反硝化[20]。我国采用秸秆还田农田土壤固碳现状为2389Tg•a-1,而通过提高秸秆还田量土壤可达的固碳潜力为4223Tg•a-1[3],与国外研究结果相比较,Vleeshouwers等研究认为,如果欧洲所有农田均采用秸秆还田措施,欧洲农田土壤的总固碳能力可达34Tg•a-1[21]。La1预测采用秸秆还田措施后全球农田土壤的总固碳能力可达200Tg•a-1[22]。随着农业的发展及长期以来氮肥的过量投入,氮肥损失也是日益严重,可通过秸秆还田措施与氮肥的配合施用降低氮肥的反硝化作用及N2O的排放。但秸秆还田后秸秆与土壤的相互作用异常复杂,因此需要进一步开展秸秆施入土壤后与土壤的相互作用机理及田间实验研究。

2.3氮肥管理措施

在农田生态系统中,土壤中的无机氮是提高作物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氮肥投入能够影响SOC含量,进而对农田碳循环和温室气体排放产生重要影响。长期施用有机肥能显著提高土壤活性有机碳的含量,有机肥配施无机肥可提高作物产量,而使用化学肥料能增加SOC的稳定性[23]。农业中氮肥的投入为微生物生长提供了丰富的氮源,增强了微生物活性,从而影响温室气体的排放。但也有研究在长期增施氮肥条件下能够降低土壤微生物的活性,从而减少CO2的排放[24]。有研究表明,CO2排放与土壤不同层次的SOC及全N含量呈正相关性,说明在环境因子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土壤SOC和全N含量直接或间接地决定CO2排放通量的变化[25]。对农业源温室气体源与汇的研究表明,减少氨肥、增施有机肥能够减少旱田CH4排放,而施用缓/控释氮肥和尿素复合肥能显著减少农田土壤NO2的排放[26]。但也有研究表明,无机氮肥施用可减少土壤CH4的排放量,而有机肥施用对原有机质含量低的土壤而言可大幅增加CH4的排放量[27]。长期定位施肥实验的结果表明,氮肥对土壤CH4氧化主要来源于铵态氮而不是硝态氮,因为氨对CH4氧化有竞争性抑制作用。此外,长期施用氮肥还改变了土壤微生物的区系及其活性,降低CH4的氧化速率,导致CH4净排放增加[28]。全球2005年生产的100MtN中仅有17%被作物吸收,而剩余部分则损失到环境中[29]。单位面积条件下,有机农田较常规农田有更少的N2O释放量,单位作物产量条件下,两种农田模式下N2O的释放量无显著性差异[23]。尿素硝化抑制剂的使用可以起到增加小麦产量,与尿素处理相比对全球增温势的影响降低8.9-19.5%,同时还可能起到减少N2O排放的目的[30]。合理的氮素管理措施有助于增加作物产量、作物生物量,同时配合秸秆还田等措施将会起到增加碳汇、减少CO2排放的作用。同时必须注意到施肥对农田碳汇的效应研究应建立在大量长期定位试验的基础上,对不同气候区采用不同的氮肥管理措施才能起到增加农田固碳目的。

2.4水分管理措施

土壤水分状况是农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或吸收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目前全球18%的耕地属水浇地,通过扩大水浇地面积,采取高效灌溉方法等措施可增加作物产量和秸秆还田量,从而起到增加土壤固碳目的[31]。水分传输过程中机械对燃料的消耗会带来CO2的释放,高的土壤含水量也会增加N2O的释放,从而抵消土壤固碳效益[32]。湿润地区的农田灌溉可以促进土壤碳固定,通过改善土壤通气性可以起到抑制N2O排放的目的[33]。土壤剖面的干湿交替过程已被证实可提高CO2释放的变幅,同时可增加土壤硝化作用和N2O的释放[34]。采用地下滴灌等农田管理措施,可影响土壤水分运移、碳氮循环及土壤CO2和N2O的释放速率,且与沟灌方式相比不能显著增加温室气体的排放[35]。

稻田土壤在耕作条件下是CH4释放的重要源头,但通过采取有效的稻田管理措施可以

减少水稻生长季的CH4释放。如在水稻生长季,通过实施一次或多次的排水烤田措施可有

效减少CH4释放,但这一措施所带来的环境效益可能会由于N2O释放的增加而部分抵消,

同时此措施也容易受到水分供应的限制,且CH4和N2O的全球增温势不同,烤田作为CH4

减排措施是否合理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定量实验来验证。在非水稻生长季,通过水分管理尤

其是保持土壤干燥、避免淹田等措施可减少CH4释放。

许多研究表明,N2O与土壤水分之间有存在正相关关系,N2O的释放随土壤湿度的增加而增加[36],并且在超过土壤充水孔隙度(WFPS)限值后,WFPS值为60%-75%时N2O释放量达到最高[37]。Bateman和Baggs研究表明,在WFPS为70%时N2O的释放主要通过反硝化作用进行,而在WFPS值为35%-60%时的硝化作用是产生N2O的重要途径[38]。由此可见,WFPS对N2O的产生释放影响机理前人研究结果并不一致,因此有必要继续对这一过程深入研究。

2.5农学措施

通过选择作物品种,实行作物轮作等农学措施可以起到增加粮食产量和SOC的作用。有机农业生产中常用地表覆盖,种植覆盖作物,豆科作物轮作等措施来增加SOC,但同时又会对CO2,N2O及CH4的释放产生影响,原因在于上述措施有助于增强微生物活性,进而影响温室气体产生与SOC形成/分解[39],从而增加了对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不确定性。种植豆科固氮植物可以减少外源N的投入,但其固定的N同样会起到增加N2O排放的作用。在两季作物之间通过种植生长期较短的绿被植物既可起到增加SOC,又可吸收上季作物未利用的氮,从而起到减少N2O排放的目的[40]。

在新西兰通过8年的实验结果表明,有机农场较常规农场有更高的SOC[41],在荷兰通过70年的管理得到了相一致的结论[42]。Lal通过对亚洲中部和非洲北部有机农场的研究表明,粪肥投入及豆科作物轮作等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起到增加SOC的目的[31]。种植越冬豆科覆盖作物可使相当数量的有机碳进入土壤,减少农田土壤CO2释放的比例[39],但是这部分环境效益会由于N2O的大量释放而部分抵消。氮含量丰富的豆科覆盖作物,可增加土壤中可利用的碳、氮含量,因此由微生物活动造成的CO2和N2O释放就不会因缺少反应底物而受限[43]。种植具有较高C:N比的非固氮覆盖作物燕麦或深根作物黑麦,会因为深根系统更有利于带走土壤中的残留氮,从而减弱覆盖作物对N2O产生的影响[44]。综上,通过合理选择作物品种,实施作物轮作可以起到增加土壤碳固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2.6土地利用变化措施

土地利用变化与土地管理措施均能影响土壤CO2,CH4和N2O的释放。将农田转变成典型的自然植被,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措施之一[31]。这一土地覆盖类型的变化会导致土壤碳固定的增加,如将耕地转变为草地后会由于减少了对土壤的扰动及土壤有机碳的损失,使得土壤碳固定的自然增加。同时由于草地仅需较低的N投入,从而减少了N2O的排放,提高对CH4的氧化。将旱田转变为水田会导致土壤碳的快速累积,由于水田的厌氧条件使得这一转变增加了CH4的释放[45]。由于通过土地利用类型方式的转变来减少农田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以牺牲粮食产量为代价。因此,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如中国这样的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只有在充分保障粮食安全等前提条件下这一措施才是可考虑的选择。

3结语与展望

农田管理中存在显著增加土壤固碳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遇,但现实中却存在很多障碍性因素需要克服。研究表明,目前农田温室气体的实际减排水平远低于对应管理方式下的技术潜力,而两者间的差异是由于气候-非气候政策、体制、社会、教育及经济等方面执行上的限制造成。作为技术措施的保护性耕作/免耕,秸秆还田,氮肥投入,水分管理,农学措施和土地利用类型转变是影响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方面。常规耕作增加了燃料消耗引起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及土壤闭蓄的CO2释放,而免耕、保护性耕作稳定/增加了SOC,表现为CO2的汇;传统秸秆处理是将秸秆移出/就地焚烧处理,焚烧产生的CO2占中国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3.8%,而秸秆还田直接减少了CO2排放增加了碳汇;氮肥投入会通过对作物产量、微生物活性的作用来影响土壤固碳机制,过量施氮直接增加NO2的排放,针对特定气候区和种植模式采取适当的氮素管理措施可以起到增加土壤碳固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旱田采用高效灌溉措施,控制合理WFPS不仅能提高作物产量,还可增加土壤碳固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间套作农学措施、种植豆科固氮作物以及深根作物可以起到增加SOC的目的,减少农田土壤CO2释放的比例;将农田转变为自然植被覆盖,可增加土壤碳的固定,但此措施的实施应充分考虑由于农田面积减少而造成粮食产量下降、粮食涨价等一系列问题。

在我国许多有关土壤固碳与温室气体排放的研究尚不系统或仅限于短期研究,因此为正确评价各种管理措施下的农田固碳作用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增加了不确定性。本文结果认为,保护性耕作/免耕,秸秆还田,合理的水、氮、农学等管理措施均有利于增加土壤碳汇,减少农田CO2排放,但对各因素协同条件下的碳汇及温室气体排放效应尚需进一步研究。在未来农田管理中,应合理利用管理者对农田环境影响的权利,避免由于过度干扰/管理造成的灾难性后果;结合农田碳库特点,集成各种农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保护性方案;努力发展替代性能源遏制农田管理对化石燃料的过度依赖,从而充分发掘农田所具有的增加固碳和温室气体减排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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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LinnDM,DoranJW.EffectofWaterfilledPoreSpaceonCarbonDioxideandNitrousOxideProductioninTilledandNonTilledSoils[J].SoilScienceSocietyofAmericaJournal,1984,48:1267-1272.

[38]BatemanEJ,BaggsEM.ContributionsofNitrificationandDenitrificationtoNitrousOxideEmissionsfromSoilsatDifferentWaterfilledPoreSpace[J].BiologyFertilityofSoils,2005,41:379-388.

[39]JareckiM,LalR.CropManagementforSoilCarbonSequestrationCriticalReviewsinPlantSciences[J]PlantSciences,2003,22:471-502.

[40]FreibauerA,RounsevellM,SmithP,etal.CarbonSequestrationintheAgriculturalSoilsofEurope[J].Geoderma,2004,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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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SainjuUM,SchombergHH,SinghBP,etal.CoverCropEffectonSoilCarbonFractionsunderConservationTillageCotton[J].SoilTillageResearch,2007,96:205-218.

[44]McCrackenDV,SmithMS,GroveJH,etal.NitrateLeachingasInfluencedbyCoverCroppingandNitrogenSource[J].SoilScienceSocietyofAmericaJournal,1994,58:1476-1483.

[45]Paustian,K.etal.AgriculturalMitigationofGreenhouseGases:ScienceandPolicyOptions[R].CouncilonAgriculturalScienceandTechnologyReport,2004.120.

AdvanceinEvaluationtheEffectofCarbonSequestrationStrategieson

GreenhouseGasesMitigationinAgriculture

SHIYuefeng1WUWenliang1MENGFanqiao1WANGDapeng1ZHANGZhihua2

(1.CollegeofResourcesandEnvironmentalSciences,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Beijing100193,China;

2.CollegeofResourcesScience&Technology,BeijingN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

Abstract

Agriculturalfieldisanimportantsourceforthreeprimarygreenhousegases(GHGs),includingCO2,CH4andN2O.UnreasonableagriculturalmanagementsincreaseGHGsanddecreasetheeffectofsoilcarbonsequestration.Agriculturalactivitiesgeneratethelargestshare,58%oftheworld’santhropogenicnoncarbondioxide(nonCO2)emission,andmakeuproughly14%ofallanthropogenicGHGemissions.Andsoilcarbonpoolisthemostactivecarbonpoolsinecosystems.Inaddition,soilcarbonpoolcouldbeasourceorsinkofGHGs.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篇2

航空碳税;美欧航空碳关税案;应对策略。

引言

2008年11月,因为欧盟议会通过的一项指令(2008/101/EC),自此开始几乎所有的国际航空企业都必须为自己的碳排放行为而向欧盟航空管理部门缴纳航空税。美联航等机构于2009年12月16日将有关于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争端诉诸司法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判定欧盟航空碳税指令违反相关国际公约。[1]

2011年7月5日,该碳税一案将由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着手审理。自此,引人注目的欧美航空碳税第一案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

2011年12月21日,国际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判决认为:现存国际法无法判定欧盟碳税指令法律上是否是违反国际法,不存在影响2008/101/EC指令效力的法律因素。该项判决宣示了美方的败诉。欧盟航空碳税案是一次重要的法律对决,但是其结果不得不令国际社会失望。

从美欧航空碳税案看欧盟航空碳税的违法性

美国针对欧盟航空碳税指令提起的诉讼最终以欧洲法院判决美方败诉而尘埃落定,欧洲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中排斥对其不利的部分(如《京都议定书》中在减排义务方面的规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的减排数量即责任是“共同但有区别”的)。审理过程表明该案的判决存在明显的纰漏,笔者认为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一)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悖

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7项的规定①不难看出国际减排义务原则是一种“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京都议定书》也根据该原则采取了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对于减少碳排放,发达国家的义务是强制的,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的义务是非强制的。[2]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了“芝加哥公约”

公约中的无歧视条款表明,欧盟征收全程航空碳排放税的新法规,明显有悖常理,违反了国家平等原则。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未经他国同意将发生于非欧盟国际领空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纳入其法律管辖范围之内,这明显违反了国家平等原则,侵犯了其他国家的,违反芝加哥公约的有关规定,于法无据。[3]

(三)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与WTO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不符

欧盟把几乎所有的国家航空公司强制的划入征收航空碳税的征收范围,无区别的规定了相同的交税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航空运输业发展的合理需要视而不见;发展中国家因为欧盟制定的关于碳排放量的统计方法(以历史排放数量为基数)而承担的减排义务反而比发达国家更重。据此,欧盟私自生效的航空碳税新法规看起来合法,然而其合法性基础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措施

(一)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

美方于欧盟法院提起的质疑欧盟ETS指令合法性诉讼已败诉,而外交磋商是中国与欧盟各国签订的有关协定中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我国航空企业可以考虑将争端交予多边法律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芝加哥公约》第18章的“争端和违约”中第84条叙述中表明“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缔约国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在协商得不到解决的前提下,任何与争议有关的一国都可以向理事会申诉并由理事会进行裁决”。[1]因此,根据公约,我国可以向ICAO理事会申请裁决。

(二)构建与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首先,对于欧盟实行的航空碳税指令,我们必须将航空碳税归入环境税的范畴。[4]碳税制度的建立并不是采取相同的措施对欧盟等进行反击,这只是促进各国间平等竞争的一种手段。

笔者认为,政府应必须吸取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先进经验和参照其成功的运营模式,同时打造碳交易市场的样板。

其次,我国应针对航空公司建立独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这样欧盟的航空公司就必须在中国购买排放权,现实情况是,目前在中国购买碳排放权的欧洲企业已经有许多了。

(三)国内航空企业应革新相关制度和技术

日前,中航协已经就欧盟碳税指令发表声明,声明指出,如果欧盟不停止实行该项碳税指令,那么中航协将会为维护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国际利益而建议中央政府采取应对措施。

首先,要坚持“三不”对策,即不遵守欧盟单方的航空碳税指令;不向欧盟轮值主席国提交监测计划;不就优惠条件与欧盟谈判。其次,我国航空企业应该加快对航空业节能减排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努力做到低碳飞行和低碳管理,塑造低碳形象,提升国际航运市场竞争力。[5]

结语

美国就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合法性提起了诉讼,可是结果很令人遗憾,该案的判决结果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公正之处,很明显欧洲法院在为航空碳税的实行扫清障碍。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同时也是碳排放大国,一方面必须呼吁国际社会加强抵制欧盟单边行动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应提前做好准备,努力建设并完善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以应对西方大国的“碳”挑战。

注释:

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有关表述如下:“任何国家都应……。由于导致环境问题的原因是不同的,所以,虽然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相同的但是也是应该有区别的。发达国家不管是从历史原因还是现实原因(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原因),都应该在保护环境方面履行最主要的义务”。

参考文献:

[1]王慧.航空碳关税第一案的是与非[J].环境经济,2012,(05).

[2]沈木珠.多边法律体制下碳关税的合法性新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05).

[3]王伟,刘海裕,汪筱苏.论欧盟征收航空碳排放税的不合法性[J].法制博览,2012,(04).

[4]胡晓红.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1.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欧盟航空碳税中欧旅游贸易

一、旅游业的碳排放

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的贡献和影响已被大量科学研究所证实。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的报告,由工业化驱动,自19世纪末以来,全球平均地面温度上升了0.3—0.6℃。按目前趋势,再过50—100年,全球平均气温将升高2—3℃。从上世纪90年代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再到近年来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德班会议,20年来,低碳化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和潮流。在世界各国和各行业,节能减排也正从“议程”逐渐被推进到“日程”。

旅游业具有较大的节能减排空间和潜力,已经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据世界旅游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三家机构2007年报告显示,整个旅游行业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5%,其中长途旅游飞行因燃油所排放的温室气体“贡献”占全球总量的3%;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2035年前旅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以每年2.5%的速率递增,届时可能增长1.5倍。

二、如何看待欧盟碳税

正是着眼于航空业的节能减排,2008年11月19日,欧盟通过法案决定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欧盟规定,飞经欧盟的航空公司可免费获得的碳排放量比例为82%,其余排放量中的15%将由航空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取,剩余的3%的排放量将被分配给高速成长中的航空公司以及行业后来者。如按照规定,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在欧洲机场起降的航班,都必须为超过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支付费用。据有关行业协会估算,到2022年,各航空公司可能要因欧盟实施上述法案支付200亿欧元(约合260亿美元),而往返于欧洲及美国间的单张机票价格可能增加50—90美元。如果没有买足配额,航空公司就要为每吨的额外排放支付罚款,违规严重者也有可能导致停航或扣押飞机。

在节能减碳领域,通常认为有两种较有效的措施。一种是根据化石燃料燃烧后排放碳量的多少来征收税费的“碳税”;另一种是对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从实质上,这个被俗称为“航空碳税”的制度安排,其实是一种对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措施。之所以被媒体解读为“航空碳税”,从一个角度折射出其不合理之处。

第一,这是欧盟单边对全球各国航空公司征收的费用。众所周知,税是一国政府为其国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向本国企业和居民征收的费用,和为节能减排的碳税类似,资源环境税在世界各国已有无数先例,但都是各国为保护其自然环境的一种施政措施。而且,除碳税外,对碳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措施,也是需要多方共同形成减排总量目标和交易市场。而欧盟ETS的出台,则完全是其单边做主的行为,以“欧盟碳税”为名解读,无疑是对欧盟“碳霸权”的一种谴责。第二,对欧盟碳税“坐地抢钱”的质疑。虽然欧盟以对抗全球气候变暖为名实施ETS,但无疑将从15%的碳排放配额拍卖中获益。虽然从目前估算看,每年10多亿美元的拍卖收益对欧盟经济并无实质性影响,但无疑给人落下坐地收钱、以为缓解欧债危机的口实。第三,谋求经济和话语权。欧盟现在通过这种制度是在贸易方面加大新的制衡手段,加大欧盟在航空器制造、清洁能源等方面的绿色技术出口能力,并在低碳经济标准建设和推广上取得先机。第四,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众所周知,目前全球气候的变暖和碳排放量的增加是西方发达国家近两百年工业化进程和现代社会发展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才刚刚开始并且也有追求同样生活品质的权利。欧盟“一刀切”甚至偏袒自身利益的单边行为,忽略了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时间,不符合《气候变化框架协议》和《京都议定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理念。

三、各国对欧盟碳税的反应

欧盟ETS一旦在航空领域实施,一方面,将转嫁从而增加航空旅客的飞行费用,另一方面,无异于在航空业甚或跨境服务贸易领域设置了碳关税壁垒,从而引发新的贸易战。

事实上,中国、美国、俄罗斯及印度等多个国家均表示,欧盟向所有在欧盟境内起降的飞机强行征收碳税的政策既不公正,也不合法。到目前为止,中国和印度的多家航空公司都未向欧盟提交碳排放数据,而今也已经超过了欧盟今年6月15日必须提交相关数据的截止日期。包括中国在内,一些国家正着手研究,如果欧盟一旦强制推行其碳排放交易体系,将相应推出系列反制措施。

在欧债危机黑云下,如果因强制实施ETS引发贸易战,对欧盟而言无疑是因小失大。或许是迫于压力,欧盟方面也曾表示,如果各国在创建全球排放控制体系上较快取得进展,欧盟或将暂停实施排放交易体系的部分内容。

四、对中欧旅游贸易的影响

首先,从市场发展看,欧盟地区和中国旅游业都将因此受到一定的损失。在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同时受人民币升值影响,近年来中国游客赴欧增长较快。近五年来,中国大陆赴欧游客增速保持在8.6%左右,即使在金融危机爆发的2008和2009年,大陆游客赴欧洲旅游人数也保持基本稳定。2011年,中国大陆赴欧游客已达282.4万人次,比2010年增长20.9%(见表1)。当然,欧盟在航空领域实施ETS,对于中国旅游业也将带来不利影响。据中国旅游统计年鉴,近年来,欧洲游客占中国入境市场保持在20%多,除2010年在上海世博会刺激下欧洲赴大陆游客较上年有所增长外,受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影响,近年欧洲赴大陆旅游人数同比都是急剧下降。在欧洲经济不景气的前景中,额外的飞行费用无疑将普遍降低欧洲游客的出境旅游意愿,这对中国入境市场也将是不利因素。

其次,对旅游消费者而言,欧盟地区和中国游客的福利都将受到损失。实际上,选择欧盟地区作为目的地的中国游客尤其是大陆游客经济收入一般较高,对于额外增加的约几十美元的飞行费用,其承受能力并不会低于欧盟地区赴中国的游客。尤其是当前欧债危机加剧,欧盟国家公共福利紧缩,居民收入减少甚至失业率不断攀升,因航空ETS的实施,将会使欧盟地区居民的旅游福利锐减。

最后,欧盟单个区域的碳管制很有可能会造成全球旅客特别是中国旅客不再将欧盟作为中转地,而选择别的第三方地进行中转。

五、展望与建议

长期来看,建立一个各国共商的全球性航空碳排放体系,无疑是优于欧盟单边行动的制度安排。欧盟航空与国际运输政策司官员也曾表示,欧盟愿意采取一个全球的解决方案来解决航空碳排放的问题。据报道,由国际民航组织牵头,正在酝酿制定针对航空碳排放的全球性的市场化解决方案,计划在明年下半年召开的国际航空协会全体大会上露面。

对于中国而言,一方面应该积极参与相关方案的制订,尤其是应和发展中国家一起,在方案制订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特点、体现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呼吁发达国家在相关方面的技术转移,包括改进航空器提升燃油效率、改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采用生物燃油和清洁能源等,同时增加自身技术投资,形成一定的技术贮备,才能在应对未来低碳经济的浪潮中掌握主动权。

参考文献:

①石培华,冯凌,吴普.旅游业节能减排与低碳发展——政策技术体系与实践工作指南[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10

②UNWTO/UNEP/WMO.ClimatChan-

geandTourism:RespondingtoGlobaChallenges[R].UNWTO/UNEP/WMO,2007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

欧盟的碳算盘

2008年11月份,欧盟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动议在欧洲议会立为法律,它要求飞经欧洲的国际航班执行欧盟排放配额,并为超出配额的排放支付税费。从今年1月1日起,欧盟正式将国际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ETS),要求有航线飞经欧盟领域的所有航空公司提交碳排放数据,并适用欧盟规定的排放配额,超额部分需要航空公司购买。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都被纳入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欧盟这一规定得到执行,到2022年全球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将增加至少200亿美元。这将对全球航空业造成很大影响。为此,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29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反对欧盟强征碳税的联合宣言。11月12日,欧盟建议在2013年秋季之前,暂停实施欧盟单方面采取的征收碳排放税的措施。国际航协理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汤彦麟称,欧盟宣布暂停实施对非欧盟国家起降航班征收碳排放税,表明其认可国际民航组织在全球统一碳排放解决方案上所取得的进展。

英国讨收买路钱

在欧盟坚决向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后,各国航企以及行业协会正采用多种方式“抗税”。但是,欧盟成员国开始纷纷表态力挺航空碳税。其中,英国议员就明确警告,对于“不交买路钱”的航企,英国将采取制裁措施。据了解,1月26日英国议会公布了一份报告称,英国议员已对抗税态度颇为强硬的美航空公司发出警告,如果美国不遵守欧盟的碳排放税新规,美国航企将在欧盟境内面临禁飞。该特别委员会主席还称,美国需要意识到,如果想要与欧盟这个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进行业务往来,就必须严肃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目前的暂停征收,并不意味着英国、德国等欧盟国家未来不会继续推进这项税收的征收。

中国反制裁

对于欧盟征航空碳税,中国态度强硬并进行了有力的回击。今年3月,空客宣布,来自中国内地航空公司的35架A330客机订单已被推迟,中国香港航空的10架A380客机订单也被阻止,这些订单的总标价为120亿美元。“欧盟暂停碳排放收费的决定是理智的选择。”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副秘书长柴海波表示,这意味着欧盟开始接受从单边主义行为向支持多边谈判、全球框架转变。由于近年来中国航空企业处于国际航线密集拓展期,飞往欧洲的航班大幅增加,如果航空碳税征收将对前者形成较大的成本压力。碳排放交易体系对航空公司的影响非常大,据估计从2012年到2022年增加的总成本预计达到179亿元。对此,一位民航业的专家称,未来争论的关键点可能是谁将掌握碳排放交易方案主动权,包括碳交易的地点、免费额度标准等,这些都是中方应该提前准备和研究的。对中国航空业而言,一方面,要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促进多边解决方案的形成;另一方面,也要为未来的低碳减排做好准备。1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暂缓征收航空碳排放税。尽管如此分析人士仍警告,今后的国际贸易保护很可能就打着低碳发展的旗号。而欧盟征收碳税暂缓,无疑给了其他国家再次发难的机会。

欧盟的碳算盘

2008年11月份,欧盟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动议在欧洲议会立为法律,它要求飞经欧洲的国际航班执行欧盟排放配额,并为超出配额的排放支付税费。从今年1月1日起,欧盟正式将国际航空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ETS),要求有航线飞经欧盟领域的所有航空公司提交碳排放数据,并适用欧盟规定的排放配额,超额部分需要航空公司购买。全球2000多家航空公司都被纳入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果欧盟这一规定得到执行,到2022年全球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将增加至少200亿美元。这将对全球航空业造成很大影响。为此,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29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反对欧盟强征碳税的联合宣言。11月12日,欧盟建议在2013年秋季之前,暂停实施欧盟单方面采取的征收碳排放税的措施。国际航协理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汤彦麟称,欧盟宣布暂停实施对非欧盟国家起降航班征收碳排放税,表明其认可国际民航组织在全球统一碳排放解决方案上所取得的进展。

英国讨收买路钱

在欧盟坚决向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后,各国航企以及行业协会正采用多种方式“抗税”。但是,欧盟成员国开始纷纷表态力挺航空碳税。其中,英国议员就明确警告,对于“不交买路钱”的航企,英国将采取制裁措施。据了解,1月26日英国议会公布了一份报告称,英国议员已对抗税态度颇为强硬的美航空公司发出警告,如果美国不遵守欧盟的碳排放税新规,美国航企将在欧盟境内面临禁飞。该特别委员会主席还称,美国需要意识到,如果想要与欧盟这个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进行业务往来,就必须严肃对待气候变化问题。目前的暂停征收,并不意味着英国、德国等欧盟国家未来不会继续推进这项税收的征收。

中国反制裁

对于欧盟征航空碳税,中国态度强硬并进行了有力的回击。今年3月,空客宣布,来自中国内地航空公司的35架A330客机订单已被推迟,中国香港航空的10架A380客机订单也被阻止,这些订单的总标价为120亿美元。“欧盟暂停碳排放收费的决定是理智的选择。”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副秘书长柴海波表示,这意味着欧盟开始接受从单边主义行为向支持多边谈判、全球框架转变。由于近年来中国航空企业处于国际航线密集拓展期,飞往欧洲的航班大幅增加,如果航空碳税征收将对前者形成较大的成本压力。碳排放交易体系对航空公司的影响非常大,据估计从2012年到2022年增加的总成本预计达到179亿元。对此,一位民航业的专家称,未来争论的关键点可能是谁将掌握碳排放交易方案主动权,包括碳交易的地点、免费额度标准等,这些都是中方应该提前准备和研究的。对中国航空业而言,一方面,要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促进多边解决方案的形成;另一方面,也要为未来的低碳减排做好准备。

俄罗斯曾牵头报复

对于欧盟暂缓征收航空碳税,意味着以俄罗斯为首的反碳税力量取得阶段性胜利。今年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欧盟航空碳税特别会议称,以俄罗斯为首的30多个国家考虑,对欧盟针对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税采取报复措施。俄罗斯方面打算禁止其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的碳交易。据俄交通部副部长奥库洛夫透露,在参会的32个国家中,有29国家已签字,旨在抗议欧盟的航空碳税。“我们计划让欧盟的航空碳税要么被彻底取消,要么被推迟执行。”奥库洛夫说。

美国强势回击

据悉,不久前针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一项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政府保护美国航空公司免向欧盟缴纳碳排放税。该项法案赋予美国运输部长以决定权,如果欧盟方面强制向美国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美国政府将支持后者抵制。对于美国政府以立法形式抵制欧盟征收碳税,路透社评论认为,该法案保护了美国航空公司的利益。据统计,美国航空如果向欧盟缴纳碳税,未来8年增加的开支将超31亿美元。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一项法案,允许美国航空公司不必遵守欧盟碳排放规定。有美国国会议员表示,美国航空公司和乘客不必通过“非法税收”帮助欧洲降低债务负担,相反这些资金能够用于刺激美国就业和经济增长。

印度含蓄威胁

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印度反对欧盟单方面向其航空公司征收碳税的方案,可能会演变成一场全面的贸易战。印度内阁正在讨论反制欧盟碳税的提议,该提议包括减少双方航班数目等。印度甚至含蓄地威胁,若欧盟对印度航空公司实施制裁,他们可能禁止欧盟航空公司飞越印度领空。

俄罗斯曾牵头报复

对于欧盟暂缓征收航空碳税,意味着以俄罗斯为首的反碳税力量取得阶段性胜利。今年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欧盟航空碳税特别会议称,以俄罗斯为首的30多个国家考虑,对欧盟针对外国航空公司征收碳税采取报复措施。俄罗斯方面打算禁止其国内航空公司参与欧盟的碳交易。据俄交通部副部长奥库洛夫透露,在参会的32个国家中,有29国家已签字,旨在抗议欧盟的航空碳税。“我们计划让欧盟的航空碳税要么被彻底取消,要么被推迟执行。”奥库洛夫说。

美国强势回击

据悉,不久前针对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一项法案,该法案要求美国政府保护美国航空公司免向欧盟缴纳碳排放税。该项法案赋予美国运输部长以决定权,如果欧盟方面强制向美国航空公司征收碳排放税,美国政府将支持后者抵制。对于美国政府以立法形式抵制欧盟征收碳税,路透社评论认为,该法案保护了美国航空公司的利益。据统计,美国航空如果向欧盟缴纳碳税,未来8年增加的开支将超31亿美元。美国参议院投票通过一项法案,允许美国航空公司不必遵守欧盟碳排放规定。有美国国会议员表示,美国航空公司和乘客不必通过“非法税收”帮助欧洲降低债务负担,相反这些资金能够用于刺激美国就业和经济增长。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1篇5

关键词:节能减排;高能耗企业;演化博弈;复制动态模型

中图分类号:F06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2)04-0075-08

一、引言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经济繁荣和“世界工厂”地位的确立,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对能源和资源的旺盛需求。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以及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调整,能源约束已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增长的瓶颈。中国人均能源资源探明量仅是135吨标准煤,为世界人均量的51%,其中,煤、石油和天然气分别为世界人均的70%、11%和4%。虽然我国水能资源蕴藏量世界第一,但是人均水能资源量却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探明化石能源可采储量的保证程度大约是:煤炭80年、石油15年、天然气30年,分别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和1/2

[1]。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加快完成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需要未来能源需求总量的进一步增长;同时,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技术装备水平低和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导致单位GDP能耗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均高于主要能源消费国家平均水平。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国际能源署预测,到2030年中国CO2排放量将占世界的29.2%[2]。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迅速上升以及由此带来的碳排放量快速上升,引起了世界的严重关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许多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我国采取减少CO2排放的措施并实行碳减排承诺,我国政府也郑重提出碳排放的减排目标: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40%―45%,同时提出通过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行动,力争到2022年实现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

根据遏制全球气候变化的谨慎原则与预防原则,发达国家较早地展开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科学研究,主要包括减排技术模型,经济理论模型和政策评价模型。第一,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模型采取从底向上法(Bottom-up)的建模思路,又称为工程―经济模型,主要包括动态优化模型、系统仿真模型和综合评估模型。其中,Mirzaesmaeeli等构建了具有CO2排放约束的发电厂的多阶段混合整数规划模型[3];Hickman等建立了伦敦市交通运输碳排放的模拟模型,分析了12种潜在的交通运输减排政策的实施效果[4];师华定等基于GIS技术对低碳经济模型进行可视化,分析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时间过程和空间格局[5]。第二,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经济理论模型采取从顶向下法(Top-down)的建模思路,从总体经济变量(或碳排放量)对部门的影响出发,较好地描述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相互作用,但对能源生产、利用技术等方面的描述比较抽象,主要包括投入产出模型、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和宏观经济计量模型等。其中,Sánchez-Chóliz和Duarte运用投入产出模型分析了西班牙进出口贸易中隐含的CO2排放量[6];Wei等将能源投入产出模型与情景分析技术相结合,并运用简化后的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MRIO),对2022年我国总体和经济区的能源需求和CO2排放进行预测[7]。第三,古典经济政策评价的丁伯根―泰勒方法是在线性经济系统约束下,分析如何达到政策制定者设定目标值的可控性问题,即将一组相互独立的政策工具变量作为解释变量,碳排放等政策目标作为外生变量,建立起经济计量模型,具体包括模拟仿真法、工具―目标法和社会福利函数法等。卢卡斯基于理性预期理论对丁伯根―泰勒经济政策评价方法提出批评,认为丁伯根―泰勒方法中不同经济主体行为与政策变量之间独立性假设不符合现实,企业和消费者等私人部门的经济行为随着政策的调整而发生改变。因此,应该考虑不同主体间策略互动的博弈问题[8],并分析经济政策达到均衡的一般条件。

作为分析不同经济主体在碳排放问题上的冲突与合作问题的合适分析工具,国际上博弈论广泛应用在环境保护、气候谈判、低碳经济等方面研究文献中。其中,Fankhauser和Kverndokk运用互惠外部性博弈模型,分析了世界五个集团的CO2减排的合作问题[9]。Forgó等运用完美信息下的扩展式博弈模型,研究了欧盟和非欧盟国家在京都议定书协议下的温室气体减排谈判问题[10]。Jaehn和Letmathe构建了发电厂与碳购买者之间的合作博弈模型,解释了欧盟碳交易机制下出现碳价暴跌现象[11]。Ciscar和Soria首次采用序贯(扩展式)博弈模型,描述和分析了后京都谈判的动态性[12]。Peck和Tijsberg采用同时决策非合作博弈模型,研究了减排成本、收益和国际合作的可能性[13]。国内学者袁静研究气候变化问题的外交博弈[14];郁琳琳和唐为中采用四种博弈模型,分析了国际气候谈判进程[15];刘德海通过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我国出口品面临碳关税等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双重机制作用[16];张岚运用重复博弈促进厂商合作,克服汽车行业发展低碳经济不稳定性[17]。肖兴志通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与矿工的博弈分析,论述了我国煤矿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18]。综上所述,现有关于低碳减排问题的国内外博弈理论研究文献中,基本上针对发达国家集团和发展中国家集团,国内出口商和国外本土企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企业,高能耗企业和低碳节能型高新技术企业,高能耗企业与消费者等相互冲突的利益主体,在传统博弈的研究框架下(包括互惠博弈模型、扩展式动态博弈模型、合作博弈模型、重复博弈模型、Bertrand动态博弈模型等),研究国际减排气候谈判、碳税政策、碳交易机制等低碳减排问题。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重点是国内高能耗的重化工产业集群。为了分析我国高能耗企业集群,如何在低碳减排政策的引导下实施低碳生产的企业群体决策行为,需要突破传统博弈“完全理性”决策的分析框架,转而在演化博弈理论框架下,重点研究低碳技术的市场扩散过程、高能耗企业集群的低碳决策模仿行为、激励性和惩罚性低碳政策对减排行为的演化影响等问题。但是,现有国内文献对此研究尚很少见。

我国政府推行低碳经济转型过程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处于工业化中后期阶段,众多高能耗的重化工企业如何在自主技术创新基础上实现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的同步进行,直到最终实现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的“脱钩”。由于碳排放量的难以测量、难以计算、难以核实,高能耗企业对于适合于自身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生产工艺能耗特点的具体低碳政策并不是非常清楚,该企业只能通过市场经营活动中逐渐地认识并发现低碳经济带来的市场机会,也就是说,企业可以通过观察其它同类企业采取各种节能减排途径获得的市场绩效,来验证各种节能减排决策的好坏。该企业经营行为即为典型的模仿、观察和学习过程。对此企业决策方式,Nelson和Winter给出了企业决策搜索模型的理论解释[19]。在迅速推进的信息技术革命,以及日益苛刻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能耗压力下,企业要想赢得长久的市场竞争优势,最核心的竞争能力是技术创新和组织的学习能力。Nelson和Winter认为,真实的企业决策过程并不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最大化和均衡假设,而是根据企业惯例行为和搜寻的学习原则[19],从而开创了演化经济学的新研究范式。近十多年来,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演化博弈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博弈理论学者的关注,并尝试性应用在农村劳动力转移、产业集群兴起、群体性突发事件、供应链管理等各种社会经济现实问题的分析中。演化博弈理论突破了传统博弈理论的完全理性假设,在个体参与者仅具有“有限理性”的假设下,企业集群中不同的经济个体行为相互作用产生了一个动态的学习过程,经过长期的演化后最终收敛于Nash均衡的过程。本文根据高能耗企业的减排决策行为具有模仿、观察和学习过程,建立了低碳政策下高能耗企业减排行为的演化博弈模型进行研究。

二、高能耗企业集群的学习行为和要素博弈

政府部门在推行节能减排的低碳政策时面临着两种政策选择:第一类提供低碳补贴(记为S)等激励性政策。例如,政府提供无息、低息贷款、技术扶持、产品优先采购、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采用低碳生产工艺和先进技术。但是,如果政府只采用激励政策,企业缺少实施低碳发展模式的动力或动力不足,可能导致仅有少数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影响我国政府实施低碳经济转型的发展目标。第二类是针对高能耗企业征收碳税(记为T)等惩罚性政策。例如,我国政府已经推出和正在酝酿推出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征收碳税等税收政策,增加企业资源、能源利用、CO2和其它各种污染排放的成本,促使企业积极进行设备改造、工艺更新发展低碳经济。政府推行的低碳减排政策越严格,企业生产高能耗产品的成本越高,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效益就越好。但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利润来源于廉价劳动力和资源的低价利用,如果政府贸然推出苛刻的减排政策,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可能会选择倒闭或转行,造成社会失业人数的增加,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这两类低碳政策应该加以组合运用,从而收到较好的减排效果。

考虑政府部门直接作为低碳经济的实施者时,政府与高能耗企业的要素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在建设低碳经济的社会经济系统中,参与者分别为政府部门i和高能耗企业j。政府部门面临着采取提供低碳补贴S或者征收碳税T两种策略Si={S,T},而高能耗企业可以采取积极减排A或消极减排P两种策略,Sj={A,P}。作为双方的“共同知识”都拥有对博弈的基本结构和博弈规则(决定了与不同行动策略相对应的收益)的完全信息。

假设高能耗企业每减少单位碳排放量,给社会带来的福利(包括延缓全球气候变化、节约能源消耗、有助于实现中国碳排放量控制目标的承诺等)记为r,但是需要高能耗企业付出减排成本为c。如果政府部门采取提供低碳补贴S的政策时,由于碳排放量的难以测量、难以核算等特点,需要政府部门认真审核高能耗企业提供的节能减排报告,确认企业的减排量并据此提供补贴,该核算

成本与减排量无关,记为C。如果政府部门确认高能耗企业进行了节能减排工作,提供给每单位减排量的补贴额为s。显然,只有当补贴额s大于减排成本c时,企业才有激励进行减排,即s>c。当且仅当政府采取提供节能减排的政策补贴策略S时,高能耗企业才有动机进行积极的节能减排A,此时企业的减排量为单位减排量的k倍。企业积极推行节能减排工作大幅度减少碳排放量,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较大的福利,即扣除政府财政补贴支出和审核成本后的政府效用大于零,(k-1)r-ks-C>0。

当政府部门采取征收碳税的惩罚性政策T时,原先积极进行减排的高能耗企业仅能完成最低要求的单位减排量。而采取被动减排策略P的高能耗企业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仍然进行一段高能耗生产后,被政府部门强制性征收碳税(甚至个别地区出现针对高能耗企业的“拉闸限电”),被迫采取节能减排策略;另一种可能是高能耗企业择机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经常是随着政府部门环保政策的收紧而开动节能减排装置,否则平时闲置。上述两种节能减排行为的可能性均记为p。一旦政府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减排工作,其可能性为(1-p),将征收碳税t。由于碳排放行为的难以监测,因此高能耗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概率p较小。同时,由于目前国内大多数高能耗企业缺乏节能减排的自主核心技术,其减排成本c大于征收碳税t,c>t。

求解上述要素博弈的纳什均衡,其包含两个纯策略纳什均衡,即(企业积极减排策略A,政府提供补贴策略S)和(企业被动减排策略P,政府征收碳税策略T),以及一个混合策略。

三、高能耗企业集群的一般化复制动态模型和均衡分析

演化博弈的分析范式是假设社会经济系统中存在着许多参与者(可以分为同类群体和不同类群体),通过随机抽样选出的参与者(代表某一特定的群体)进行预先规定好的要素博弈,获得相应收益。根据惯的假设,参与者群体通过选取要素博弈的不同策略,形成了选取不同策略的比例分布。少部分参与者的策略产生突变(试错法);大部分参与者根据不同的学习规则进行模仿,其中最有效率的参与者经选择过程得以大量复制。在动态模仿过程中,上述比例分布是不断变化的。根据不同的理性水平,分为不同的动态演化过程。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演化动态过程是Taylor和Jonker,Weibull提出的复制动态模型[20-21]。

假定在动态博弈中,每一个参与者只代表某一特定的同类群体,其长期坚持采用某种纯策略si,采用某种策略的群体比例θi的增长率dθi/dt是此策略效用u(si)与群体平均效用差的严格增函数。其决策的根据是基于群体的平均效用水平,反映了以适应性为基础的遗传传导机制[21]:

dθi/dt=θiπtsi-∑iθiπtsi(1)

其中,dθi/dt为高能耗企业采取某一种节能减排策略i∈{A,P}的群体比例增长率;θi为高能耗企业采取某一种节能减排策略的群体比例;πi为高能耗企业采取某一种节能减排策略i的收益。

分析演化博弈的选择动态应用于社会经济问题时,考虑到不同策略存在着相应行动被观察到的可能性差异,一些策略可能更难于被观察,因此也更难于学习。由此,Sethi提出了一般化复制动态模型[22]:

dθi/dt=θiλi∑jBi(θ)(πi-πj)θj-∑j∈Bi(θ)λj(πj-πi)θj(2)

其中,λi表示如果采取策略i的经济主体被选中,与该策略相关的行动和收益被观察到的可能性,λi∈\[0,1\],取值越小表明学习障碍越大。Bi(θ)={i∈I|πj(θ)>πi(θ)}表示当社会群体采取各种策略的比例分布为θ(t)时,策略空间中那些收益高于策略i的所有其它策略的集合。

代入表1中政府与高能耗企业低碳政策的要素博弈收益,化简得:

dθi/dt=λiθiπtsi-∑iθiπtsi(3)

上式退化为包含了学习障碍λi的复制动态模型(1)。

对于政府与高能耗企业低碳政策的演化博弈,非对称的纯策略纳什均衡(企业积极减排策略A,政府提供补贴策略S)和(企业被动减排策略P,政府征收碳税策略T)处于稳定状态,因此讨论混合策略纳什均衡(θi*,θj*)的稳定性。其中,θi*为政府部门i采取提供低碳补贴策略S的混合均衡比例,θj*为高能耗企业j采取积极减排策略A的混合均衡比例。

假设高能耗企业j采取积极减排策略A的比例为θj,政府部门i中采取提供低碳补贴策略S的比例θi,则政府部门i中采取提供低碳补贴策略S的收益:

uiS=θjkr-ks-C+1-θj-C=θjkr-ks-C(4)

政府部门i中采取征收碳税策略T的收益:

ui(T)=θjr+(1-θj)(pr+t-pt)(5)

高能耗企业j采取积极减排策略A的收益:

ujA=θiks-kc+1-θi-c(6)

高能耗企业j采取被动减排策略P的收益:

ujP=1-θi-pc-t+pt(7)

模型达到混合策略均衡时,uj(A)=uj(P),政府部门i中采取提供低碳补贴策略S的比例θi*为:

θi=c-pc-t+ptks-kc+c-pc-t+pt(8)

ui(S)=ui(T),高能耗企业j采取积极减排策略A的比例θj*为:

θj=C+pr+t-ptkr-ks-r+pr+t-pt(9)

当政府与高能耗企业作为不同类群体进行低碳政策博弈时,一般化复制动态模型(3)式为:

dθi/dt=λθiuiS-θiuiS+1-θiuiT=λθi1-θiuiS-uiT

dθj/dt=λθjujA-θjujA+1-θjujP=λθj1-θjujA-ujP(10)

根据稳定性判据的Lyapunov第一法,方程式(10)的雅可比矩阵为:

J=dθi/dtθidθi/dtθjdθj/dtθidθj/dtθjθi=θiθj=θj(11)

其中,矩阵的迹记为T,行列式的值记为D,

T=dθi/dtθi+dθj/dtθjθi=θiθj=θj

=λ(1-2θi)[ui(S)-ui(T)]+λ(1-2θj)

[uj(A)-uj(P)]θi=θiθj=θj(12)

将(4)―(7)式代入(12)式,计算可得:T=0。

由于T=0,因此对于不同类群体的演化博弈模仿者动态模型,混合策略纳什均衡(θi*,θj*)不可能处于渐进稳定状态。

D=dθi/dtθidθj/dtθj-dθi/dtθjdθj/dtθiθi=θiθj=θj

=-λθi1-θikr-ks-r+pr+t-ptλθj1-θjks-kc+c-pc-t+ptθi=θiθj=θj

由于D<0,因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θi*,θj*)为不稳定的鞍点,其二维空间中演化相图见图1所示,其中A点作为不稳定鞍点的混合策略均衡点(θi*,θj*),即虽然混合策略(θi*,θj*)是政府部门与高能耗企业要素博弈模型的纳什均衡,但是在群体动态演化过程中,该均衡点是不稳定的;D点为稳定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政府部门采取征收碳税策略T,高能耗企业采取被动减排策略P),即θi=0,θj=0;E点为稳定的纯策略纳什均衡(政府部门采取提供补贴策略S,高能耗企业采取积极减排策略A),即θi=1,θj=1;B点和C点均为政府部门与高能耗企业低碳政策演化博弈的一个初始状态。

综上所述,由于高能耗企业在决定是否进行减排时,通过观察其它同类企业采取各种节能减排途径获得的市场绩效来验证各种节能减排决策的好坏,因此企业决策行为具有模仿、观察和学习过程。在高能耗企业与政府部门低碳政策的演化博弈中,要素博弈具有非对称的纯策略纳什均衡(企业积极减排策略A,政府提供补贴策略S)和(企业被动减排策略P,政府征收碳税策略T),以及一个混合策略纳什均衡(θi*,θj*)。在高能耗企业集群的模仿学习过程中,两个非对称的纯策略纳什均衡均处于稳定状态,而混合策略纳什均衡(θi*,θj*)为不稳定的鞍点。因此,高能耗企业与政府部门作为不同类群体的演化博弈动态稳定均衡结果将是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提供激励性减排补贴下,高能耗企业积极进行减排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征收碳税等惩罚性政策下,高能耗企业被动进行减排的模式。

四、政府部门选择不同低碳减排模式的影响因素

第一,高能耗企业与政府部门围绕低碳政策进行博弈的初始状态。不同于主流经济学强调资源要素的最优配置,演化博弈理论更加突出了制度(体现为博弈规则)和时间在系统演化过程中的重要性。如果社会经济系统已经形成了以提供低碳补贴为主的减排模式,即初始状态位于相图1中左下方DCAB,那么该系统未来演化的稳定均衡状态更多的将延续这种低碳补贴模式。如果社会经济系统已经形成了以征收碳税为主的减排模式,即初始状态位于相图1中右上方ECAB,那么该系统未来演化的稳定均衡状态将是征收碳税模式。否则,社会经济系统从一个稳定的吸引域跃迁到另一个稳定吸引域,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具体来说,要想实现低碳减排模式的转换,不仅政府部门面临着政策调整带来的政策不可预测性和政府声誉的损失,而且高能耗企业原先适应某一种减排模式的生产技术模式也将面临着被迫转换、甚至废弃的高昂成本。

我国政府提出2022年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的自主减排目标,有关低碳政策实施的难点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成本分担和利益博弈。当前我国实施节能减排等低碳政策缺乏统一管理和综合决策协调机制,能源行业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由于地方政府发展利益驱动和监测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等跨部门和地区政策的实施面临着较大的障碍。本文提出了提供低碳补贴的激励性减排模式和征收碳税的惩罚性减排模式,从更广泛意义上讲,其可以概括为当前我国“官员晋升的政治锦标赛”和“压力型体制”两种政策执行模式[23-24]。在“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推行节能降耗和关停小火电等节能减排政策模式上,具有明显的“压力型体制”特点。其具体体现为“层级加压+重点主抓”的体制架构、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过程、党的核心决策层在节能减排上的巨大决心等[23]。

尽管“十一五”期间减排目标单位GDP能耗下降20%(实际下降19.1%)基本达到,但是政策实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甚至出现了个别省份拉闸限电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努力改变这种行政指令的减排政策实施方式,而是更多地依靠市场调节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会经济系统历史发展的惯性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的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模式仍将是“压力型体制”主导,而不会发生根本性的“跃迁”。其中,征收惩罚性的碳税是一种重要的减排政策手段。据有关消息,我国可能在2013年开始征收环境税,而碳税也正在积极酝酿中[25]。

第二,减排技术和相应政策措施的成本。其决定了混合策略均衡点A的位置,进一步决定了演化相图1中不同低碳模式的影响区域大小。根据混合策略均衡公式(8)和(9),A点坐标的影响因素为(ks-kc)、(-pc-(1-p)t)、减排单位成本c、(kr-ks-r)、(pr+(1-p)t)和审核成本C。根据混合策略均衡公式(8)、(9)和表1要素博弈收益矩阵可知:

(1)企业减排的积极性k变化:当且仅当政府采取提供节能减排的政策补贴策略S时,高能耗企业才有动机进行积极的节能减排A,此时企业的减排量为单位减排量的k倍。企业减排的积极性k越大,企业减排补贴获得净剩余(s-c)越大,θi越小,A点越靠近坐标原点D,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区域DBAC越小,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提供低碳补贴的减排模式。

(2)征收碳税模式下企业损失(-pc-(1-p)t)越小,θi越大,A点越靠近初始状态E,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的区域DBAC越大,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征收碳税的减排模式。

(3)高能耗企业每单位减排量的减排成本c越大,θi越大,A点越靠近初始状态E,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的区域DBAC越大,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征收碳税的减排模式。

(4)提供减排补贴模式下政府部门的相对收益(kr-ks-r)越大,θj越小,A点越靠近坐标原点D,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的区域DBAC越小,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提供低碳补贴的减排模式。

(5)征收碳税模式下政府部门的收益(pr+(1-p)t)越大,θj越大,A点越靠近初始状态E,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的区域DBAC越大,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征收碳税的减排模式。

(6)提供减排补贴模式下政府部门的审核成本C越大,θj越大,A点越靠近初始状态E,征收碳税减排模式出现的区域DBAC越大,系统越倾向于收敛到征收碳税的减排模式。

第三,社会舆论导向、政府低碳宣传和国际碳排放面临的减排压力等。其影响到高能耗企业观察学习其它企业减排行为的可能性λ。变量λ取决于某种策略本身固有的特性参数(如高能耗企业所处的地域、文化环境;减排措施的生产技术特征等)和政府部门推行低碳政策过程中的宣传措施。发展低碳经济、建立绿色生活方式,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一些问卷调查显示,48%的被调查者对低碳经济略知一二,46%的被调查者对低碳经济不了解或极少了解[26]。为此,政府部门需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普及及舆论监督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全民参与节能减排。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影像等各种媒介,普及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相关知识,鼓励人们将低碳生活方式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点滴之中,引导人们更多地选择低碳消费方式,共同保护地球这个我们唯一的家园。各级政府应利用各种方式宣传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利害关系,经常向社会通报减排进展、成效与不足,同时要组织媒体配合政府号令及时进行相关报道和揭露。开通低碳经济网络专线,搭建老百姓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发挥人民群众建设“低碳经济”“低碳社会”中的主人翁作用。

五、结论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资源、能源高消耗和环境重污染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我国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增强国内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缓解气候谈判中所面临的国际压力的需要。要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重化工业的发展就需要有更大的能源消耗来作支撑,而能源的高消耗又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我国需要在工业化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之间进行平衡,寻求低碳发展道路。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途径是提高能效、发展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并考虑建立发展“低碳经济”的长效政策机制。具体的低碳政策措施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惩罚性政策。例如,政府推出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征收碳税等,增加企业资源、能源利用,CO2和其它各种污染排放的成本,促使企业积极进行设备改造、工艺更新发展低碳经济;第二类是激励性政策。例如,政府提供无息、低息贷款、技术扶持、产品优先采购、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采用低碳生产工艺和先进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等关键性作用。企业采取低碳发展模式的关键因素和动力机制,在于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的政策导向、激励措施和企业市场盈利两者之间的平衡。

本文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建立了政府部门和高能耗企业之间低碳政策的演化博弈模型。通过理论模型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着两种减排模式:一种是政府提供激励性减排补贴下,高能耗企业积极进行减排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征收碳税等惩罚性政策下,高能耗企业被动进行减排的模式。最终社会经济系统的低碳模式收敛于哪一种状态,主要取决于历史惯例采取的减排模式;而减排技术和相应政策措施的成本,以及政府部门的低碳宣传和社会舆论导向等因素,将影响到不同减排模式的作用范围。在“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推行节能降耗和关停小火电等节能减排政策模式上,具有明显的“压力型体制”特点。由于社会经济系统历史发展的惯性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模式仍将是“压力型体制”主导,但是应将从行政命令手段转向更多的依靠征收碳税等市场调节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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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1-10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篇6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2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三、碳关税之争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征收碳关税很难在WTO多边贸易框架下找到合法依据。从理论上讲,作为WTO成员我国可以借助WTO相关规制,向试图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提出抗辩,甚至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WTO多边贸易机制对有关环境问题处理上显得极为乏力,况且,WTO争端解决机构还没有审理过类似案件,没有先例可循。而且耗时通常很长。所以,从长远看,作为碳排放量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认真分析碳关税背后的原因,不仅重视推动出口贸易,还应该把贸易和环保统筹考虑。通过采取节能减排等措施。确实在减排方面发挥一个负责任大国应有作用。

[1]/blog/static/117765692009615101951859/?hasChannelAdminPriv=true访问日期:2009-10-7.

[2]/world/2009-07/08/content_11672554.htm:2009-9-6日.

[3]《WTO快讯》第181期(2009-11-17至2009-12-4日).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篇7

[关键词]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战略措施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0)06-0013-06

引言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从科学研究问题延伸成国际事务问题。从总量上,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发达国家要求中国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面临着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的巨大压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在此背景下,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

为实现我国碳总量控制的目标,各行各业都要根据各自二氧化碳排放现状及潜力,制定切实措施,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旅游业是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是低耗能、低污染产业,在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和产业替代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设计一套完整的中国旅游业减排的政策框架,并提出具体的战略措施,有助于推动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和我国降碳目标的实现。

一、旅游业对气候变化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存在潜在的关键性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指出,旅游业是资源消耗低的战略性产业。这里的“资源消耗低”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旅游业作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不仅是现代服务业的龙头,而且是传统产业的重要替代产业之一,是节能减排、建设“两型社会”、落实“调结构”和“促转变”战略的重要方面;另一方面,旅游业能源消耗低、污染少。我国能源消费的部门结构以工业为主,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比例始终稳定在70%左右。统计年鉴中能源消耗统计项没有设置旅游业或服务业的能源消费。旅游交通和旅游住宿业是旅游业主要的能源消耗部门,两项能耗共占旅游业总能耗97%以上。对照统计年鉴中的统计项,即旅游业的能耗主要散落在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项中。而这两项能源消耗总比例仅为5.29%,显然这个总和是远大于旅游业能源消耗的,也就是说,旅游业能源消耗占总能源消耗比例很低。目前,我国工业企业仍是环境污染主要源头,约占总污染比重的70%;农业污染占到总污染的近1/3。相比工业和农业,包含旅游在内的服务业几乎无污染。因此,从旅游业自身的产业特征来看,旅游业是降低节能减排的优势产业,也是当前最适合于发展低碳经济的领域。

在低碳经济发展潮流兴起的背景下,旅游业应该成为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然而,由于受旅游业是低耗能、低污染产业惯性思维的影响,旅游业被认为和减排没太大关系,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中没有旅游主管部门。但事实上,旅游业也排放了一定量的二氧化碳。据世界旅游组织最新研究显示,旅游业对全球温室气候排放负有5%的责任,除去飞行,贡献值为3%;2005年,来自旅游交通和住宿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分别为1192Mt(10度吨)和284Mt;2035年以前,来自旅游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以2.5%的年均速度增长,至2035年,旅游业、交通及住宿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分别达到2436Mt和728Mt。

为此,我们要深刻认识旅游业在气候变化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认识到尽管旅游业是低耗能、低污染产业,但同时也排放了相当量的二氧化碳。有效减少旅游业的二氧化碳排放,有助于我国碳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旅游业是应对气候变化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领域之一,对气候变化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存在潜在的关键性作用。

二、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设计面临的问题

减排政策框架是要制定减排目标并设计减排措施,解决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旅游业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对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及总量不明确、排放的途径不清晰、减排的目标不全面等。

(一)排放现状不清,总量不明

熟识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及总量,是设计减排政策内容最基本的条件。然而,由于气候变化与旅游业发展之间存在时间尺度上的不匹配,导致无论旅游学界、气候学界还是产业界对二者相互关系的关注都十分有限。另一方面,气候变化和旅游业是两个非常复杂的开放系统,两者都存在很强的不确定性,相互作用机制复杂,国内外现有的研究对二者的相互关系认识都不深刻。从全球来看,我国旅游总产值在GDP中的比例仅占4%强,历史文化、观光旅游占主导地位,受气候变化影响相对较小,因此,国内对二者关系的关注和研究相当薄弱。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旅游业对气候变化的负反馈作用到底有多大,二氧化碳排放量到底是多少,至今仍是空白。总体来看,中国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现状不清,排放总量不明。

(二)排放途径不详,抓手不实

要弄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现状及总量,就必须厘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这样才能找准有实效的工作抓手,制定有针对性的减排措施。旅游业是一个产业关联度很高的产业,与旅游业相关的产业如民航、公路等交通部门,餐饮、住宿、娱乐、通讯、零售业等,均与碳消耗联系在一起排放温室气体,有的甚至是高耗能产业。旅游的主体是旅游者,随着大众、散客旅游时代来临,旅游活动的方式更加多元、灵活,二氧化碳排放的途径更加多元。复杂的产业体系、多元的排放途径,使得弄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准确计算排放总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到目前为止,除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外,其他国家在此领域的研究也十分薄弱。在排放途径不详尽的前提下,确立卓有实效的工作抓手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减排目标不全,安排不周

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现状及总量不明,就很难制定全面、具体的减排目标,只能是泛泛地提一些目标,或者仅就某几个行业领域提些具体指标。这样可能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仅有的、就某几个行业领域的减排安排,对旅游业减排潜力的影响及完成总目标的作用有多大?会不会出现真正需要大力减排的领域却没有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以酒店和景区为例,往往高星级的酒店和景区因资金雄厚,理念先进,对技术的运用程度较深,其减排潜力及净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比那些星级低的酒店、景区要低得多。二是就某几个行业领域的减排安排,会不会在限制了某个行业发展的同时打击了其他行业,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并且旅游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链条上的每一个产业相互衔接,一旦某个行业的发展受到影响,会迅速波及整个产业。如果是这样,那么政策的安排就显得不够周全。

三、政策框架设计

按照公共政策学理论,完整的政策过程包括:政策问题提出、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各项环节能否正常运转直接决定了政策目标能否有效实现。而优良的政策设计则是一项政策的良好开端,甚至有人认为,制定出优良的政策就等于政策成功了一半。本文对于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设计就是本着这一初衷进行的。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的政策框架设计只作为概念模型。

(一)总体目标

中国旅游业减排的总体目标就是根据自身现状,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切实制定相关措施,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国家实现碳控制总量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提升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利用旅游业是窗口行业的优势,推动我国低碳教育,传播低碳理念,向世界有效展示我国在低碳行动方面的努力和成效。

(二)原则

1差异性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大,区域资源特点、环境承载容量、经济水平、技术水平不同,对二氧化碳的净化与吸收能力不尽相同,各地旅游产业发展的现实差距也是存在的。旅游业减排政策的出台不仅必须与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相适应,与产业、行业的现实相适应,而且政策的制定必须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达到推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否则就是一种极为不经济的行为,所酿成的损失与浪费既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因此,需要打破传统政策框架,设计更为科学和贴近区域和产业实际的减排政策,而且需要设定一条最能够适应当地及产业实情,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当地特色资源、环境的发展路径,从而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推动经济进步。

2综合协调原则

合理的减排政策,需要符合全面、协调的原则,既要强调以减排二氧化碳为核心,同时也需要全面、系统、综合地考虑人才、资源、环境、经济结构等要素,将减排的要求渗透到产业政策、财税政策、投资政策、人才政策、环境政策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减排政策系统化和诸要素的一体化。另外,减排政策要处理好旅游业和上下游产业的关系,门槛高了,会影响相关产业发展,进而影响到整个旅游产业发展;门槛低了,则无法实现减排目标。

3灵活性原则

为保障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旅游业减排政策的深度要适宜。因为减排的总体目标是一个中长期规划,尽管政策在出台之前经过了多方反复论证,但仍存在一些难以预知的因素,政策定得太死不利于根据不同阶段的重点进行适度调整。因此,在制定政策的源头,既要重点突出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核心的理念,同时要注意政策内容的灵活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并且执行力度和深度需切合实际。

(三)设计重点

中国旅游业减排政策框架设计的目的,就是要明确中国旅游业减排具体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结合我国的国情,考虑我国旅游业现状,在政策框架设计方面除常规的必须符合元政策的规范及法规体系的要求,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争取纳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框架体系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框架体系是指导全局的总原则,是各行各业制定减排政策框架的重要标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框架体系明确提出了实现减排目标的政策、资金、技术保障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旅游业减排政策纳入国家政策框架体系,才可以分享国家资源,更好地利用财税政策,运用部门协调机制、减排技术和专项资金等,解决旅游业一己之力难以突破的瓶颈,从而更好地实现减排目标。

2制订中长期规划

明确旅游业在未来5年或5年以上的减排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国家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将总体目标和任务逐年、逐行业分解,逐年落实、评估,并对下一年工作安排进行相应调整与细化。

3摸清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途径、现状及潜力

熟识自身的状况是政策内容设计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旅游业需要厘清二氧化碳排放途径,做好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真实数据的统计与整理,并且数据要及时更新,以供参考。基于排放数据,旅游业可在全国开展一次全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审查工作,对于确定是高排放的行业,准确做出评估,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严重的甚至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4分区域、分领域制定政策及实施力度

从全球看,旅游业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来自旅游交通、住宿业、相关旅游活动及旅游装备制造业。由于我国尚未系统地进行此类研究,因而无法准确判定旅游业排放量较大的行业或领域。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同区域,其资源特点、环境承载容量、经济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对污染物的净化与吸收能力不同;不同领域,产业组织水平不同,其排放途径、排放方式、对减排技术运用的深浅程度千差万别。因此,在政策设计时,要区别对待,分区域、分领域制定政策及实施力度。5引入调整机制

按照公共政策学者林德布洛姆的渐进主义观点,可以将决策(包括政策)看作前后衔接的不间断过程。同理性决策模式相比,渐进决策模式具有更强的现实性。

由于各种资源的局限,任何政策制定者制定出的政策都不可能是最优的,都需要不断调整,以使其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样,按照旅游业减排的政策框架设计出来的政策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进行不断调整与改进,因此,具备有效的评价与调整机制之于旅游业减排的政策框架有效性应该是一个必要的保障。

四、中国旅游业减排的战略措施

旅游业减排需要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企业、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四位一体”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要通过规划、法规、政策等的制定和实施,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及价格机制,为发展低碳旅游创造有利的宏观环境和内在机制;旅游企业应从运营模式及技术创新等方面提高企业减排水平;旅游经营者应从管理角度提升效能,开发低碳旅游模式及低碳旅游线路;旅游者则以实际行动实践低碳旅游,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一)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政策推动和引导

发展低碳旅游,必须依靠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推动。

1统筹协调,创新推动

低碳旅游是个整体的经济,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统筹协调。

首先,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完整的低碳旅游行动方案和行动计划,确定旅游业降碳和节能减排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并对重点行业降碳和节能减排做出具体安排。

其次,要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对启动、实施、宣传教育及成果推广应用等具体行动做出计划。

最后,要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一个创新合作平台。建设低碳旅游国家工程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基地,重点研究建筑节能、酒店节水、新能源利用、低碳交通工具研发及控污减排等关键技术,为低碳旅游提供技术支撑;建立节能减排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和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与成果转化体系;建立合作平台,特别是国际合作平台,共享先进的技术和低碳管理模式。

2规范引导,做好试点

低碳旅游需要政府和主管部门在政策、规范上予以引导和支持。

首先,政府要运用财税政策、经济杠杆和行政管理等手段,加大调控力度,激励企业发展低碳旅游,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共财政预算中要单独安排旅游业节能减排资金,对低碳旅游示范城市和绿色环保旅游企业试点要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引导社会投资和民间资本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考核体系。

其次,制定标准,规范发展。尽管低碳旅游已在旅游业的各个方面初见端倪,如自费北极低碳旅行团、绿色酒店、景区内的低碳交通,上海、保定等低碳概念城市等,但总体而言,仍处于小众化和非系统化状态,因此,亟待制定《低碳旅游标准》来引导并实现体系化。由国家旅游局牵头,组织国内外节能减排、气候变化、旅游等方面专家及旅游企业、民间绿色组织人士,研究、起草行业标准,择期试行,待成熟后申报国家标准。

最后,组织实施示范项目,做好试点推广工作。低碳旅游推广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旅游客源市场、旅游目的地吸引物、旅游企业、旅游支撑和保障等多方面的内容,难度较大。可遴选重点景区、酒店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分别遴选旅游城市(如深圳)、旅游小镇(如乌镇)、旅游景区(如九寨沟)等,从不同层面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和模式进行推广。

3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政府和旅游行业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旅游企业、旅游者,使他们充分认识到低碳旅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由中国旅游协会向全国旅游行业发出低碳旅游倡议书,鼓励旅游企业形成低碳联盟,推广、交流节能减排技术,并从旅游经营环节开始推行低碳旅游方式及低碳旅游线路,共同营造良好的低碳旅游氛围,迎接碳总量控制时代的到来。

向旅游者低碳旅游手册。收集、整理国内外低碳旅游小窍门和实用方法,按旅游六要素分门别类地总结,形成便于旅游者携带和操作的低碳旅游手册。如“食”,调整饮食结构、自备环保餐具、优先使用当地食材;“住”,不使用一次性洗漱用品;“行”,共乘交通工具、骑自行车或步行;“游”,自带垃圾袋,将自己产生的垃圾带回家;“购”,不买带塑料袋包装的旅游商品,优先购买有当地特色的纪念品;“娱”,选择喝茶、读书、观赏等低碳活动或种下一棵低碳纪念树。开发、推广和普及基于互联网的低碳旅游节能减排计算软件,让旅游者在每次旅游结束后,计算低碳旅游与一般旅游模式相比所减少的碳排放,从而提高旅游者降碳、节能减排的意识和能力,发掘旅游者降碳、节能减排的潜力和积极性。

(二)旅游企业:运营模式及技术创新

1提高运行效率

目前,中国旅游企业中类似电话沟通、手动记单等科技含量较低的业务仍普遍存在。旅游企业要转变管理和运营模式,采用信息化技术开发智能化管理,开发在线旅游、电子商务等,提高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2开发低碳旅游产品

旅游企业要大力设计、开发低碳旅游产品。如旅游“碳中和”产品,即旅游企业在出售旅游产品同时附加出售配套服务,要求游客付费用于环保、低碳项目建设;生态旅游、自行车、徒步旅游等产品;三大低碳旅游景区(云南香格里拉、东部大兴安岭、贡嘎山燕子沟)等低碳旅游线路产品。

3技术创新

技术转让、技术创新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非常关键的措施。旅游企业要注重减排技术的创新,加快研制更高燃效的旅游交通工具,使用清洁能源,采用低碳或零碳能源新技术代替高碳化能源,以及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酒店业也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降低能源消耗,争创绿色酒店,加强旅游企业减排技术改造等技术的创新。这些技术往往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需要通过转让机制和市场化运作实现转让。重要的是,旅游企业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技术创新,带动旅游产业升级转型,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减缓气候变化影响。

(三)旅游经营者:开发低碳旅游模式

旅游经营者转变现有旅游模式,鼓励旅游者以共乘方式出游,旅游景区内禁止外来车辆、景区私家车、公务车及出租车的进入,景区内设置环保旅游观光车、电瓶车、畜力车、人力车等少污染或无污染的交通工具以保护生态环境;对凡响应不使用一次性餐具、落实垃圾分类回收、不主动提供包装塑料袋的景区内的商家标示“低碳营业商店”;配置专职低碳导游;在景区设置“碳减量计数器”,计算游客所从事的活动与一般旅游模式相比所减少的二氧化碳等。旅游经营者可根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种植相应数量的树木作为“碳补偿”。

(四)旅游者:低碳旅游实践

1充分认识旅游者个体对减排的作用

研究表明,如果中国13亿人口积极参与节能减排36项日常生活行为,则年节能总量约为7700万吨标准煤,相应减排二氧化碳约2亿吨,可见个人生活点滴中的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尽管目前没有详细计算旅游者二氧化碳减排潜力,但参照以上研究,减排空间也是巨大的。因此,旅游者要充分认识到个体在对减排方面的巨大作用,并积极主动采取低碳旅游方式。

2积极主动实行低碳旅游

旅游者应扭转奢华浪费之风,在旅游过程中除积极采取节能减排36项日常生活行为外,还可以考虑一些其他的低碳旅游方式,在饮食上尽量选择以旅游目的地本地产的原材料为主;出行选择公共交通或使用清洁能源的汽车,如果开私家车,尽量降低空载率等。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

论文摘要:低碳经济对于传统法律体系的多个部门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基于国际经济利益争夺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国际贸易法受到的冲击尤为明显。在较为宏观地分析归纳了低碳经济时代下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影响和挑战的基础上,对碳关税和排放交易机制这两个热点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评述。最后,落脚于我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展望。

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黯然收场,全球都意识到,气候变化不仅仅是环境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际政治和法律层面,进而渗透到各国和全球的经济层面。气候变化催生了低碳经济概念。低碳经济,最早正式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其涵义: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通过相关技术革新手段,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的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并辐射到所有产业领域。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有望成为继信息技术革命后的又一场新的工业革命。目前,相当一部分国家已着力于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美国参议院在2007年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作为其未来经济发展的战略。从全球经济角度看,低碳经济就像多米诺骨牌,一触即发。它将推倒传统经济的各领域,导致全球经济重新洗牌,并向现有的法律、政策等制度层面提出挑战。

一、各国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的影响和挑战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对法律体系下的多个部门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环境法领域,低碳经济会导致环境法原则的转型和制度的发展。例如,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创造低碳补贴制度,等等。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权将更多介人民事领域,行政许可和排污权也将盛行。在国际法领域,低碳经济的影响则更加深远,因为气候变化的应对是跨国界并需要全球合作的。因此,传统的至高无上的原则领域受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制约。相应的,国际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争端解决法都将受到挑战和影响,尤其是国际贸易法。目前,各国正在和将要施行的单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内措施在多边的贸易环境下,必然产生摩擦和冲突,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多边贸易。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低碳经济背景下,各国采取的相应的国内措施对国际贸易法带来的影响和挑战。

1.以碳关税征收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

各国为将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为排放设置了相应的国内价格机制,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税和排放交易制度。这些政策会改变产品的相对价格,并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的公平与条件。因此,国外价格机制的实施与否和程度,将导致碳价格差别各异。理论上就出现了一种解决方案,即设置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边境调整措施来平衡和降低一国为达到低碳目的而增加的成本。例如,欧盟、美国以及其他经合组织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或碳税,被称之为“边境税调整”。在哥本哈根会议后,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国家(主要是经济正在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拟征碳关税的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署联合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则指出了实施边境措施的困难:第一,难以提供实施边境措施的明确理由,也就是说难以准确评估碳泄露和竞争力损失;第二,难以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施加在进口产品上。《报告》同时认为,关贸总协定和反补贴协定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边境税调整措施的使用,但其必须遵守WTO协议的核心贸易原则。

2.政府财政支持的经济激励手段

除了价格机制外,以政府财政支持来促进开发利用新的气候友好型技术(例如,碳捕捉与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是另外一种普遍运用的经济刺激手段,包括财政手段、价格支持措施和投资支持政策,等等。然而,从WTO的多边贸易体制看,这些政府的财政支持措施极有可能因为降低物品的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而构成补贴。从原则上讲,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这些措施都应该遵守WTO关于补贴的规则。

3.新技术标准手段

除经济激励手段外,另一种常用的环境和气候战略手段是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对于产品和产品的生产方法,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或自愿性标准,以达成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目的。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不断加大对强制性规范和自愿性标准措施的利用,通过推广使用能效高的设备和电子器材,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据估计,在过去的30年中,通过能效利用的提高,至少节约了50%的能源消耗量。据悉,能源利用率的提高还有着很大的潜力,例如在建筑、运输、农业等产业领域。但是,这些政策也应受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约束,以保证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二、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

前文已述,碳关税是边境调整措施之一,是对来自无实质性温室气体排放义务国家的产品加征进口关税,平衡国内因减排造成的成本增加,从而达到国际贸易的公平。碳关税问题是目前国际上争议很大的问题,也是发达国家正在极力鼓吹的缓解气候变化的有利手段。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基于其技术、经济领先的现状和利益需要,在该问题上的研究比较一致,并已经或正在被转化为政策和立法。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预测:如果欧盟全面实行碳关税,中国将面临平均26%的碳关税,因为中国的出口产品多为碳排放量较高的低端产品,从而导致出口量下滑21%。另一方面,欧盟则将在气候变化谈判、国际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动权。因此,碳关税设置的法律探讨对于指导我国未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WTO等国际组织的谈判、制定与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政策等具有重要意义。

1.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有关技术;而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支持下,采取措施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同时,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由此可见,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发展中国家不具有强制性的减排义务,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合理合法,并非所谓的“造成了国际贸易的不公平”。因此,发达国家设计的单方面碳关税设置,意在抵消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历史补偿和过渡期保护,是公然违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

2.碳关税与WTO规则

既然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那么该税的征收在WTO体系下是否于法有据?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的基本规则的。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GATT)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似乎为碳关税的征收留下了生存空间。例外条款制度是WTO的一大特色,据统计,相关例外条款的文字内容是WTO原则规定的两倍左右。这些例外条款作为调和世界各国贸易体制纷繁差异的剂,起到了吸引更多国家加人的积极作用,功效类似于在国际公约中频繁出现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b)和(g)两项能够为碳关税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即“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和“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笔者认为,他们直接作为法律依据还需经过论证,至少,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就还值得探讨。

3.碳关税征收的争端解决

美国限制进口泰国等国的海虾海龟案以及巴西限制进口欧盟的废旧轮胎案都是成功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经典案例,但还没有碳关税的案例发生和提交,因此,专家小组的最终裁判会走向何处还不得而知。GATT1947及到目前为止WTO体制内解决有关援引第二十条例外之争端的实践表明,第二十条的适用分为两步:首先,援引第二十条例外采取的措施应能在该有关分款下证明其合理性;其次,审查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第二十条总款的各项要求,从而防止滥用第二十条例外的行为发生。为防止对第二十条例外的滥用,有关解决争端专家小组在实践中进一步形成了援引第二十条例外而采取违反总协定义务的措施所应遵守的三条规则:①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旨在追求第二十条分款中所列目标;②所采取的措施只能在“最低限度内背离”总协定其他条款追求的目标;③因采取此等措施而造成的对总协定义务的背离程度应与采取此等措施追求的目标成比例。如果将来我国真的与发达国家产生了碳关税征收的纠纷,我们应该抓住两点:其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WTO规则体系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体系,碳关税的征收违背其中之一,即违背了应遵循的国际义务;其二,WTO一般例外条款作为碳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过于牵强。

三、碳排放交易机制

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自《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确立以来,已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在该机制下,首先确立排放削减目标,经分配或拍卖由削减目标所决定的排放量限额或排放权,并允许各排放源对排放限额进行相互交易,即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碳排放交易机制作为减排的有效手段,正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新起之秀,在未来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市场。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国和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EUETS在其实施的第一阶段(2005一2007年)虽然仅涉及二氧化碳,但已包括了27个成员国的10500项设施,几乎占欧盟碳排放量的45%。在实施的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及以后,它所调整的温室气体种类和产业部门类别将不断扩大。在EUETS下,各成员国以国家分配方案(NAP)确定本国的碳排放总量和分配给各个设施的排放权(EUA),如果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可以销售余额以获利;反之,它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许可额。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它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一个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并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的先驱组织和市场交易平台。EUETS和CCX在排放总量和灵活度、长期管制的确定性、透明度和执行保障等市场评价方面各有千秋。

尽管EUETS和CCX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政治背景,但一系列数据说明它们已经在创建有效的市场框架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成为了企业在新的碳市场条件下经营的实验基地。然而,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它们在有效减排、实现环境功能方面并无显著突破。碳市场繁荣的背后,《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是否能够实现还是一个未知数。就一个在环境领域发挥有效作用的排放交易市场而言,它应该激励企业改变生产模式,以清洁能源取代传统能源。由于上述的种种缺陷,EUETS和CCX在这一点上收效甚微。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各国政府应当设置充分的长期的排放限额,既能保证市场流通,又能刺激企业更多的技术创新。事实上,已有学者对《京都议定书》下的排放交易体制提出了反思。排放交易试图将市场自由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论嫁接在一块,却忽略了两者之间暗含的紧张关系:市场自由以短期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可持续发展以催生技术革新、为下代人谋利为目标。市场主体在作出技术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愿意考虑惠及竞争者和下一代,创造积极的溢出效应。因此,国际排放交易机制无助于可持续能源发展。如何协调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来完善现有的排放交易体制,值得进一步讨论。

四、思考与展望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篇9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步入绿色环保的低碳时代,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提出了“碳关税”的概念。本文认为碳关税措施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新兴的表现形式。碳关税对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既有正面的促进作用,又有负面的消极作用。我国应从国际与国内多个层面积极应对,一方面对自我进行合理的约束,另一方面要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予以坚决的回应和抵制。

关键词:低碳碳关税路径

低碳时代“碳关税”研究概述

(一)碳关税的概念及提出

碳关税是欧美发达国家设计的由其海关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或地区的高碳高耗能产品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起因源于美国拒绝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逃避其作为温室气体最大排放国应承担的减排义务。加之《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因此签署了该议定书的欧盟国家认为若只有其实行成本较高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欧盟各国国内的高碳产品竞争极为不利,因此多次提出对未履行《京都议定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而美国虽然在国际社会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但是在国内立法中却吸收了碳关税的概念,于2009年6月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对在2022年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将征收高额的边境调节税,其实质就是碳关税。

可见,虽然欧美各国对碳关税的理解有别,征收的碳关税的数额和名目也各不相同,各国征收碳关税的法律规制也千差万别,起始征收的时间也互不统一,但有两点是不可否认的:一是碳关税必须征收;二是碳关税可以避开国际贸易规则的硬性约束。这样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就可以打着“生态”经济的幌子,把大多数的环境成本施加于发展中国家。事实上,欧美碳关税的矛头就是针对碳排放限制较低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绝大部分为发展中国家。因此,碳关税一经提出,就遭到印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然而国际社会对此态度却模棱两可,WTO和联合国共同的一份报告曾指出:“只要起草得当,理论上可以使这样的税收符合WTO法律,但很难证明它们并非一个幌子,目的是对国际贸易进行非法限制”。WTO虽然也怀疑碳关税对贸易限制的非法性,但也为碳关税的合法存在留下了空间。

(二)碳关税的实质

通过碳关税的产生过程可知,碳关税目前属于个别国家的国内措施,并未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虽名为“关税”,但其表现形式不限于关税一种,还可以是国内税费、配额或者许可证等(李晓玲、陈雨松,2010)。碳关税表面冠以保护环境之名,实质却是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边境贸易限制措施,它是后金融危机时代出现的新型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集中体现。碳关税违反了国际社会的诸多原则和规则。

违反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二战以来国际经济新秩序得以建立和赖以发展的基石。公平意味着实质而非表面的平等。发达国家在过去几百年通过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获得了经济的飞速发展,污染环境的高耗能产业的时代已经过去,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才刚刚起步,高耗能产业仍占经济发展的大部分。发达国家此时要求以环保名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措施,对其本身没有重大影响但对发展中国家却是致命打击。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停滞对全球经济有害无利,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一种公平互利的国际交易原则,发达国家模糊这一国际原则,试图用环保的外衣达到其限制发展中国家的“碳关税战略”实属损人不利己的一种表现。

违反WTO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WTO的国民待遇要求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国的产品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的待遇,即内外平等;而最惠国待遇则要求一方已经或将要给予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优惠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的成员,即外外平等。而目前碳关税所依托的碳排放计算标准并未统一,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也大相径庭。除了计算方法的差异外,统计方式也存在差异。一国国内产品的碳排放通常是测算的实际碳排放量,而该国对其他国家产品的碳排放量通常是根据该国该类产品碳排放量总体水平的平均值,并非实际碳排放量。计算方法和统计方式的差异使得内外、外外的碳排放量结果必然存在差异,从而难免违反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碳关税对我国的影响

对于我国来说,碳关税的影响并非有害无利,其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一)积极影响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迅速崛起的一员,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理应承担很多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我国政府并没有回避。碳关税对我国来说,尽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甚至是对目前经济发展的一种阻碍,但从我国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疑是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一种外力驱动和鞭策。奥巴马游说国会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所强调的原因是“美国需要调整自身,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方向,这个新的发展方向就是低碳经济的发展,是新能源、智力电网和生物技术,这些产业成为美国新的产业选择和战略选择”(高静,2010)。其原因同样可以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的方向,尽管这是奥巴马表面的说辞,但从长远角度分析,以新能源为主导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及早顺应这一趋势,对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我国来说意义重大。

(二)消极影响

尽管从长远来看,碳关税对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积极的影响,但对经济发展尚未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的我国来说,碳关税的征收对我国近一个阶段的影响仍是消极者居多。

1.国际层面的影响。一是对出口贸易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严重的阻碍。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耗能产业仍占多数。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耗能产品有11%来自我国,其中混凝土占19%,钢铁占15%,纸品占12%(李伟、杨青,2010),而美国2009年通过的《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所要征收碳关税的产品正是针对钢铁、水泥、玻璃、纸浆、纸、化学制品、工业陶瓷等高耗能产品。可见美国在立法之初其实已经将我国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若碳关税开征,我国出口贸易势必受到严重影响。二是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影响。作为一种隐性的贸易壁垒,碳关税的开征势必激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矛盾。作为深受其害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必将会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比如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而这种方式旷日持久,耗费精力,同时胜负难料,很容易将我国的相关产业拖垮。而我国如若采取一些报复性的贸易壁垒措施,又势必使原本复杂的国际贸易秩序变得更加混乱,对我国相关产业的正常发展极为不利。

2.国内层面的影响。碳关税的征收,势必会造成我国国内钢铁、造纸等高耗能产业的成本上升,企业责任增加,同时,对上下游产业也会造成连锁反应。要么被淘汰,要么产业升级,若企业被淘汰会直接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而若产业升级,科技含量的提升也使得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也会间接造成部分劳动者失业,两方面都会对我国国内劳动力就业造成冲击,从而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措施

(一)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

1.开展“环境外交”积极推动国际气候与贸易谈判进程。一是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挑战,每个国家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的一部分原因也在于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确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在2009年12月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会议即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承诺的到2022年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的目标并未达到国际社会所希望的程度。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真正意识到低碳经济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作用,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提升经济发展中的科技含量,实现更多行业的技术创新,从而为制定符合国际社会认可的减排标准夯实基础。在今后的国际谈判中,我国应根据自身发展,制定合理的自愿减排标准,积极推动国际气候变化以及国际贸易领域的相关谈判进程。二是呼吁合理分配碳排放权。当然,在自我约束的同时,我国还应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携手应对发达国家不合理的碳排放份额的分配。发达国家也经历过高污染、高能耗的发展时期,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是理所应当。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呼吁坚持公平互利的原则,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为依据,督促发达国家为其已经造成的污染负责,为发展中国家赢得应得的碳排放份额,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合理分配碳排放权。三是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鉴于目前国际社会并未有统一的碳排放量参考标准,碳排放计算方法的不同会导致迥异的结果。因此,研究碳排放计算方法,积极参加相关国际谈判,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使国际标准充分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水平,是我国在国际气候问题上应始终努力的方向。

2.WTO框架下我国应对的措施。一是在WTO框架下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WTO对碳关税的态度模棱两可,对我国是一个不利的信号。一旦碳关税开征,由此会产生纠纷。若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O可以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引用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以碳关税是应对气候环境恶化所采取的措施为由,将其纳入环境例外条款。而碳关税的征收可能会违反WTO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此情况下,我国应充分利用WTO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抗辩,否定碳关税的合法性。

二是利用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采取应对性措施。由于WTO肯定了碳关税的合法性,所以发展中国家要想否定它是很困难的。此时,发展中国家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效仿发达国家提出的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碳关税”措施,提出自己的“类碳关税”应对措施。如可以对稀土等我国蕴含丰富但发达国家匮乏的用于武器制造的战略资源进行出口管制,同样可以以GATT第20条保护自然资源的例外为由采取征收出口关税、发放许可证等方式进行控制。当然,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是存在争议的,在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中,还是应积极地采取其他措施加以应对。

(二)国内层面的应对措施

发展低碳经济并增强出口企业竞争实力。国际层面的应对措施只是短期收效的路径,真正能够抵御碳关税不利影响的途径只能是走低碳经济发展之路,研发低碳技术,以绿色能源产业替代目前的高耗能产业。首先,政府制定低碳经济发展的规划,给予低碳技术研发更多的支持。其次,企业应把目光放长远,不贪图由高耗能产业带来的短期利益回报,应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绿色能源产业,真正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在低碳时代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实力。

建立自我约束的“碳税”制度。碳税是与碳关税不同的概念,它是一国以保护环境为由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费,属于国内环境税的一种。我国目前并未建立碳税制度,但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征,并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和推崇,它被认为是目前一国国内削减二氧化碳排放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建立碳税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国内税收的强制措施对高耗能产业进行约束,增加其生产成本,迫使其改善生产技术,真正实现低碳经济。另一方面,从国际税收层面来讲,我国在国内对相关企业征收碳税,就可以避免发达国家在相关产品进口时征收碳关税。因两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税收会构成国际双重征税,而国际双重征税早已通过各国签订的双边协定加以管制。因此,建立碳税制度,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对碳税进行立法约束,是应对发达国家碳关税的有力措施。

参考文献:

1.金融时报FT中文网.中美“碳关税”首次过招中国坚决说“不”[EB/OL].[2009-7-6].

2.李晓玲,陈雨松.“碳关税”与WTO规则相符性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10(3)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篇10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六重,不确定性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虽然世界上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但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已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的法案,拟从2022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进口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的不确定性,是指碳关税在合理性、合法性、征收标准、操作方法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一方面这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是复杂的,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二,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碳关税实行前所设计的目标、实施速度、预期效果与世界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利益集团博弈的影响。利益集团的博弈,更可能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影响进而改变碳关税”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进程与实际效果。

一、征收碳关税”是否合理的不确定性

碳关税”纷争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认为这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必需措施国际贸易论文,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WTO关于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虽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确设想: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该看到这一合理性而对‘碳关税’予以接纳”。但是,在国际分工的固有框架下,国家间碳关税的财富调节机制是将一部分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反馈、调节和补偿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不但在碳减排方面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援助,反而会因为碳关税的征收直接影响到出口部门的就业、收入等问题,从而违背了人类公平发展的基本准则,使得碳关税的合理性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争议。

二、征收碳关税”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都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小论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而碳关税是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美国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进口产品一律征收,无视附录1缔约方和非附录1缔约方国家的区分,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外,在WTO框架下,从GATT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来看,征收碳关税”也有违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再看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其中(b)款要求该措施可以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而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关税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条件,但问题在于碳关税也符合必需性”的措施吗?这一点现在无法证明,仍有其他合理可选择措施的存在。此外,碳关税是否适用第20条(g)款也存在争议。从以上分析可知,碳关税有不合法的理论依据,而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又有曾经著名的小虾——海龟案”,当环境和贸易冲突时,在WTO法律框架下以保护环境为由而胜诉的先例,理论与实践的反差导致了碳关税的合法性具有不确定性。

三、碳关税”征收标准及其是否一致的不确定性

虽然美国和欧盟都没出台具体的碳关税征收方案,但文献中提到的碳关税都是直接基于进口产品的所谓碳含量”或者内涵排放”的标准进行征收。内涵排放”是指产品自此上溯到各个生产阶段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如果碳关税的征税基础是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则影响内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等,此相关信息需要根据各国采取的减排政策措施,定量计算出国家间政策的具体差距,这都需要获得出口国政策的大量信息,这种信息还要细分到各行业、各产品,计算其内涵排放来确定税基,同样需要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大量信息,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大量合作。而出口国政府是否愿意配合具有不确定性,就是即使愿意配合,征收碳关税如此之高的信息要求能否真正做到也是未知之数。因此,征收标准的确定是个技术难题。最后即使碳关税合理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发达国家可能仍有权选择自己的征税标准,就像普惠制一样,可以任由发达国家自己制定不同的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待遇。碳关税征收标准的实施是否也会如此,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四、碳关税”操作方法的不确定性

如果碳关税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实际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去操作。不论怎样的标准,都需要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需要统计各国工业部门细分行业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所有数据,上文提到了这样高要求的数据几乎难以获得,而且如何计量和监测二氧化碳排放也需要标准和方法的统一。目前碳排放的计量方法日益多样化,国内外碳排放相关标准大致有ISO/EC207/SC7、IEC/TC111、GHGProtocol、黄金标准、PAS2050等等,这些标准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其核算的准确性、精确性和时效性,但是究竟选择哪种计量标准和方法能更准确地加以统计,且不会引起各国的争议国际贸易论文,仍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探索。

五、征收碳关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不确定性

作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减排计划的必要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由此看出,碳关税的目标是以征税为名达到保护气候安全之实。然而,在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实践中同时却会产生碳泄漏的问题,即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碳泄漏的产生主要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构成的经济传导作用,通过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三种渠道产生,进而增加了非减排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碳关税的实施有可能偏离最初的减排设想,不同程度的破坏了全球减排合作机制,造成碳关税目标与预期效果的偏离。

六、利益博弈影响碳关税”能否征收的不确定性

能否征收碳关税还取决于各种经济体之间的博弈,首先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博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代,虽然发展中国家产业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但这主要是源于国际产业转移及分工的结果。而且,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节能减排和开发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因此,发达国家欲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当然不会坐以待毙,相反会结成反碳关税同盟”,争取国际舆论,利用有关国际贸易准则,共同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的企图,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小论文。碳关税可以成为惩罚少数不履行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国家的措施,但不能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2010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夕,12月3日,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四国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东道主丹麦提出的要求2050年减少全球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草案。由此可见,新一轮博弈刚刚开始。其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内部,碳关税能否征收还取决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博弈。其内部分歧主要表现在:碳关税是否是牺牲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部分行业的一种做法,征收碳关税是否显然是安抚有关利益集团的一剂良药。因此,欧盟内部少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碳关税议题,而许多其他成员国却一直表示强烈反对。无独有偶,2009年6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对众议院法案获得通过的消息进行评论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他说:在当前整个世界经济仍深陷衰退之中而我们已经看到全球贸易大幅衰减之时,我想我们对于发出任何保护主义的信号都应该非常谨慎地考虑。”我想存在其他方式,最好有一个国际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碳关税能否最终实施仍具有不确定性。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世界经济长期来看会转向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稀缺资源的角逐也会促使经济走向低碳化发展的轨道。因此,碳关税只是贸易保护主义壁垒”的解释不应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沉迷的理由。碳关税将是大势所趋,尽管最终能否开征还具有不确定性,但中国外贸沿着低碳化道路发展的选择应是明确的,可持续发展的外贸战略仍是当前的最佳选择。为此,我们应改变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模式,调整贸易政策向竞争力导向转变;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并引导外资向第三产业倾斜;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淘汰部分落后产能;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努力开拓新兴市场,以绿色技术创新为核心,实施绿色贸易增长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参考文献:

①黄凌云,李星.美国拟征收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J].国际贸易问题,2010(11)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1篇11

关键词:转移排放碳泄漏内涵排放

气候变化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第五次评估报告中将人类对气候的影响由“很可能(>90%机会)”进一步提高到“非常可能(>95%机会)”。人类社会迫切需要采取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通过部署各行业关键减缓技术、采取政策和行政干预、改变发展道路等措施,防止全球气温变化上升至“危险的人为干扰水平”。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UN)、世界银行(WB)等组织机构先后了主题为发展、贸易及气候变化的相关报告,不难看出贸易与气候变化问题挂钩已成为全球的焦点问题。国际贸易和全球排放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是转移排放和碳泄漏,这两个概念是目前气候变化谈判中继历史责任后有关气候公平的新的重要问题,集中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公平与减排责任问题上的严重分歧。

一、转移排放和碳泄漏概念与实质

转移排放指的是出口产品的内涵排放与进口产品内涵排放之差,内涵排放则是指产品从原材料生产、加工、制造和运输全过程中消耗能源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是从生命周期的角度来测算产品的排放,主要是指国际贸易流中的隐含排放,它是国际产业分工和国际贸易在碳排放上的具体体现,其产生的原因则不仅包括各国气候政策差异,还包括各国生产要素价格、产业分工等一些与气候变化无关的其他重要因素。

碳泄漏是指实施国内减排政策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除以该国以外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碳泄漏问题常用泄漏率即非减排国家排放增加量与减排国家排放减少量的比值来描述。其内涵仅仅考察各国环境管制上的差别导致其国家排放量的减少,而该国以外排放量的增加,大多数研究从全球公共物品的角度出发,讨论减排政策的环境有效性问题。

转移排放是不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与碳泄漏提及的气候政策差异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仅仅是一种相关关系,而碳泄漏与气候政策差异则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必须将由于气候政策差异而产生的转移排放从诸多其他影响因素中分离出来,使得转移排放和碳泄漏是两个不同但是彼此有联系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有些学者将转移排放定义为弱泄漏,则是混淆了转移排放与“碳泄漏”问题的本质区别。

二、转移排放和碳泄漏的研究现状

根据测算2001年全球对外贸易中的隐含CO2排放超过5.3Gt,占比全球排放的21.5%,而2004年这一数据增加到了6.2GT,占比增加到了23%,因此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之间贸易产品导致的隐含碳排放也日益增加。目前研究结果显示,以西欧和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属于碳转移的净进口国,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发展中国家和以俄罗斯、中东为代表的能源输出国家为主要的净出口国。许多欧洲国家人均净进口CO2超过4吨,丹麦、挪威、奥地利、英国、法国、荷兰等欧洲主要国家都为碳转移的净进口国,英国和法国进口转移排放占其总生产排放的比重达到60%左右,荷兰消费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中有一半都是来自世界其他国家;而新兴工业化国家巴西、中国都是碳转移的净出口国。

国家间产品贸易流向的变化决定了内涵排放的流向,以全球钢铁贸易为例,全球钢铁消耗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占比约为6%,伴随着钢铁产品的贸易,内涵排放约占20%,其中70%发生在区域之间的贸易中。我国作为“世界工厂”有相当比重的能源用于生产出口产品,承担了大量的转移排放。根据清华大学测算,2005年、2007年我国出口内涵排放分别为14亿吨、16亿吨二氧化碳,扣除进口产品内涵排放,转移排放分别为8.7亿吨、8.9亿吨二氧化碳,分别占当年排放总量的16.5%、14.8%。

根据IPCC的定义,“碳泄漏”是指《京都议定书》附件I国家的减排将导致非附件I国家排放量增加,从而减少了附件I国家减排的环境有效性。实际上,现实中是否发生了严重的碳泄漏,仍只是一个难以证实的假说。现有研究表明,所谓碳泄漏更多受到非气候因素的影响,其中一部分是发达国家需求增长导致,而直接由气候变化政策导致的碳泄漏,经过模型分析发现并不明显,甚至可能被技术转移所抵消。而且现有模型对碳泄漏率的测算,依赖模型假设,结果差别很大。IPCC第三和第四次评估报告估计碳泄漏率在5%―20%,同时强调达到20%上限的可能性极小。

国际上绝大部分研究结果表明,产业竞争力与碳泄漏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只有极少生产部门由于自身生产工艺原因碳排放强度较高,可能受影响相对较明显。实证研究表明,碳密集型产业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规律,主要是受劳动力、技术、市场等因素驱动,各国的减排政策并不是产业转移的决定因素;许多发达国家通过碳税豁免或免费发放排放配额等措施,有效保护了参与国际贸易的碳密集型产业,避免了碳泄漏的发生。目前发达国家生产侧排放相对平稳或下降,而消费侧排放是增长的,为了满足发达国家国内消费需求,需要发展中国家生产更多产品,从而导致其排放增长。

三、结论

(一)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基于生产侧进行统计,一国消费的进口产品的内涵排放并不计入该国的排放总量

由于很多发达国家提出的国家减排、限排措施只计入了其本土的生产排放,而忽视了进出口贸易导致的转移排放,使得处于国际贸易产业链高端的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被低估,而处在国际贸易产业链低端的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被高估,导致生产侧碳排放权分配模式缺乏公平性。

如从消费侧核算,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排放总量将大幅增加。当前中美两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体相当,但若考虑转移排放,中国2005年基于消费的排放要比基于生产的低8亿吨左右,而美国2004年基于消费的排放要比基于生产的高7亿吨左右,两相比较,美国基于消费的排放要比中国高出15亿吨左右,约高出30%。

(二)处于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需要出口贸易拉动经济增长和缓解就业压力,而且国际产业分工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在今后一定时期内还将处于产业链低端并承担较多的转移排放

发展中国家需要依靠出口带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国际产业分工导致发展中国家以出口技术含量低、能耗污染高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为主,从而承担较高的转移排放。

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使得出口产品的排放强度更高于发达国家。2005年我国货物贸易出口额为进口额的1.2倍,而出口内涵排放则为进口内涵排放的2.6倍。对我国来说,转变出口产品结构,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提升产业结构向高端发展还需要较长时期的努力,预计我国还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承担较多的转移排放。

(三)一方面需要高度重视转移排放问题,另一方面转移排放也是经济规律决定的客观事实

随着国际贸易和分工日益发展与渗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是许多国家共同生产的结果,也就是说,在一个开放的经济系统中,出口贸易与进口贸易对国内经济都起作用的,而本国的出口贸易对其贸易伙伴国的经济也是起作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促成了国家之间的贸易发展,伴随着世界贸易的快速发展,预计全球各国之间贸易产品导致的排放还会持续增加。

(四)气候政策的差异导致碳泄漏仅仅是一种假说,碳泄漏概念被赋予较多的政治意义,意在为贸易保护措施制造口实

气候变化问题及其应对措施对经济贸易的影响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发达国家提出的碳泄漏的概念意在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等边界贸易调节措施,其实质还是从保护发达国家自身利益,实施贸易保护,同时也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减排的压力,这种单边贸易措施的实施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碳排放的解决措施范文篇12

一、欧美碳关税问题最新发展

(一)欧盟碳关税问题最新进展

1.提出碳关税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迫使美国在“减排”问题上与欧盟合作。碳关税概念最早是在2007年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当时主要是针对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在减排问题上与欧盟不合作的现实,提出欧盟成员应当基于减排承诺对来自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以便迫使美国在减排问题上与欧盟合作。奥巴马上台后,改变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碳关税”问题不再针对美国。

2.法国提出2010年1月1日起强制征收碳关税,被宪法委员会裁定违宪。2009年11月法国总统萨科奇提出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提议,在11月24日的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上遭到了欧盟的一致反对。但是法国仍然单方面提出,将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巨额碳关税。2009年12月30日,法国宪法委员会裁定征收碳关税违反宪法,拒绝征收碳关税。

3.欧盟2012年起在航空业领域推行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欧盟是世界上唯一实施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的经济体,在2008年7月作出规定,自2012年起所有起降于欧盟机场的飞机都要交纳温室气体排放费(实质上具有“碳关税”的功能)。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1月通过了2008/101/EC号指令,决定将航空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境内机场起飞或降落的航班,其全程排放二氧化碳都将纳入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以鼓励航空企业使用清洁燃料和节约燃料,保护大气环境。该政策一个核心概念是航空业排放配额,该配额将以2004-2006年的年均排放为历史参考水平,2012年航空业排放总配额为历史排放水平的97%;从2013年起,航空业排放总配额将为历史排放水平的95%,并逐渐减少。2012年和2013年,航空业排放总配额的85%将免费发放给航空公司;15%的配额将用于拍卖,配额的拍卖比例将逐渐上升,以促进航空企业强制性减排。对于单个航空企业而言,随着免费配额的逐渐减少,如果企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大幅减少碳排放,则需要购买碳排放配额,为企业带来额外碳成本。此外,欧盟又进一步规定,对拒不执行的航空公司将施以超出规定部分每吨100欧元的罚款以及欧盟境内禁飞的制裁。根据欧盟ETS(碳排放交易)体系相关文件,该项政策将涉及4000多家经营欧洲航线的航空公司;中国国营、私营及港澳共33家航空公司将被纳入其中。

(二)美国碳关税问题最新进展

1.美国能源部长提出对未实施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征收“碳关税”。2009年3月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提出要对来自我国和印度等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如果其他国家没有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措施,那么美国将征收碳关税,这有助于避免使美国制造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

2.美国众议院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启动“碳关税”立法。2009年6月27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提出,不减排国家的产品向美国出口时必须购买“国际储备配额”,实质就是从2022年起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自2012年起,美国将建立国内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贸易制度,并计划于2025年实施针对进口产品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许可计划。该法案还需要参议院通过,目前正处于国内利益协调阶段。

3.美国商务部有意回避“碳关税”,主推中美新能源合作。美国商务部对“碳关税”问题,没有发表实质性评论或看法。将其限定在技术层面,以需要参议院通过为由回避“碳关税”问题,与能源部一起,着力推进中美新能源合作。

二、对欧美碳关税及实施的初步评估

在碳关税问题上,欧盟与美国发挥着主导作用。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深厚的理论研究底蕴和强大的舆论引导力量,影响并决定着全球碳关税规则的制订和实施进程。

(一)欧盟以技术和标准为依托,以行业试点的方式强势推进

欧盟是“碳关税”概念的最早提出者,欧盟认为直接征收“碳关税”很难获得WTO和国际社会的认可,不利于欧盟的经贸发展和国际关系改善。所以,在实际推行中,欧盟将“碳关税”概念仅仅作为气候变化、国际贸易等议题的谈判筹码,利用“碳关税”发出威慑信号,迫使其他贸易伙伴在相关问题上采取合作态度。对于“碳关税”本身,欧盟不会在法律层面明确使用“碳关税”概念。欧盟采取的单边减排承诺,对欧盟本身的能源密集和出口导向产业部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而使用边境调节税措施可以抵消这种负面影响(bordertaxadjustments,BTA)。

欧盟关注的是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的推行、环保和节能标准的设立。通过强制推行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和成熟的环保技术标准等替代措施,在实质上起到“碳关税”的作用。2012年起所有起降于欧盟机场的飞机都要交纳温室气体排放费(税改费)。

欧盟执意推行航空业碳减排措施的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促进节能减排,减少航空业对气候的影响是其最基本的动因。二是加强在国际气候政策和市场机制的领导权和话语权。在航空业的试点,有可能为其将来在航运、钢铁、水泥等其他行业实施全球性行业减排方案铺路,以实现全球共同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目的。三是巩固和加强欧洲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的主导地位。以市场为基础的减排机制将带动欧盟一批新兴企业,以期在未来全球碳市场中抢占先机。比如碳检测、报告和核查业务、碳交易和碳金融业务。四是维护欧洲航空业竞争力。如果只有欧盟成员的航空企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而非欧盟的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减排负担,那么在竞争十分激烈的国际航空市场中,额外的碳成本将使欧盟航空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为抵消不利影响,欧盟将非欧盟航空公司也纳入交易体系。

(二)美国以“碳关税”立法推行“绿色新政”,开展新能源产业国际合作

2010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的核心是限制碳排放量,主要方式是采取碳排放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通过设定碳排放上限,对美国的发电厂、炼油厂、化学公司等能源消费密集型企业进行碳排放限量管理。

但是,该法案尚未得到参议院通过。国内区域和行业利益争论比较激烈。奥巴马为了推动法案在参议院通过,很可能会在法案中加上对贸易伙伴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征收“碳关税”的条款。这样一来就可以抵消该法案所带来的美国制造业成本上升问题,可以使得一部分参议员转变立场,以对贸易伙伴征收“碳关税”换取参议院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

“碳关税”是美国的一个威慑策略,是推行新能源技术、发展新能源产业的谈判工具。2009年7月中美开展新能源对话,协商将美国的新能源技术应用到我国广阔市场的合作问题。2010年6月美国与印度首次战略对话,建立美印新能源对话机制,就新能源问题进行合作。同时,美国与巴西也建立了类似的新能源对话机制。目的就是推行美国的新能源技术,以便推动美国的绿色制造业尤其是新能源产业发展。

(三)“碳关税”的实施将引起新的国际贸易摩擦和报复

碳关税措施面临来自国内政治、国际规则以及管理成本的压力,还有可能造成贸易报复。很多政治家和利益团体希望采取碳关税或者与其效果相当的工业品进口措施,但实际上很难实施。产品的碳排放量信息搜集和计算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贸易商品进行碳含量调查需要付出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在缺乏独立的评估专家团队的情况下,碳含量评估有可能被政府机构和利益团体所利用。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主要经济体达成一个评估碳含量的协议,将碳关税纳入到WTO进口限制规则中去,由WTO具体规范和执行碳含量评估。当前,发展中国家是“碳”净出口国,如果按照每吨“碳”征收50美元计算,将给发展中国家的碳密集出口行业带来很大的影响(相当于关税提高)。

“碳关税”将环境、气候变化议题与国际贸易问题纠结在一起,成为具有深远影响的战略问题。不过,“碳关税”的征收涉及到规则谈判、标准制度、碳强度量化、实施方案制定等诸多技术问题。而且,“碳关税”也是国际贸易、气候变化等诸多议题的谈判筹码,是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政策工具。可以说,“碳关税”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性问题。目前世界上对碳关税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只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

截至2012年2月,全球已有包括美国、中国、印度、加拿大、南非等43个经济体公开反对欧盟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运输部发表公报指出,无论是在司法层面还是在政治层面,美国都强烈反对欧盟将其政策强加于他国的做法。公报还指出,美国有多种可能采取反制措施,但并没有对此做详细说明。但同时也有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部分国家表示将把碳税转嫁给乘客。

从各国表态尤其是与欧盟有密切经贸往来的国家来看,欧盟航空碳税的实施前景不容乐观,面临被迫“叫停”或延缓执行的局面。各国可能联合起来,通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等国际组织加强与欧盟的政治谈判,拒绝或延缓该政策的实施,或者通过谈判修改部分政策内容,以争取更多的有利条件,例如实施期限推后,获得更多的免费碳排放配额,以优惠价格获取碳排放配额等。

三、我国应对欧美碳关税新措施的对策

在低碳全球化的趋势下,我国已积极开展各项节能减排工作,淘汰落后产能,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效率,开发节能技术等。我国也在考虑选择一些行业和省份试行征收碳税或进行碳交易的试点。因此,即便边界碳调整措施实施,我国产品的碳排放系数也会比现在大幅下降,受到的影响小于预期。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认清“碳关税”是欧美的谈判筹码、政策威慑和利益交换工具

欧盟和美国均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美国试图将该系统覆盖到国外生产者,要求对进入到美国的商品征收碳排放费。在附加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碳关税并不触犯WTO规则。不过,即便法律上允许征收碳关税,其所面临的政治方面的反对和约束也将是巨大的。所以,任何关于征收碳关税的方案都应该受到政治和法律的约束。在具体的政策设计时要考虑到这些问题。

2007年提出“碳关税”的目的就是为了威胁美国,要求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合作。后来,欧盟尤其是法国再次强调征收“碳关税”也是为了迫使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采取合作态度。美国提出征收“碳关税”是为了平衡国内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利益,以牺牲主要贸易伙伴的利益为交换条件,换得参议院通过《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以征收“碳关税”相威胁,要求我国、印度、巴西等新兴经济体与美国开展新能源合作。

一些国家在政治上认为,碳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便实现贸易领域的公平竞争。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关税措施有可能被国内利益集团所利用,推行贸易保护主义。在碳强度测量技术尚未完善的情况下,碳关税措施规定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应该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贸易之间取得一种平衡。贸易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之间可能是相互破坏的关系,也可能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全球在设计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时,能够遵循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基本原则,使其成为调节政策,而不是附加条件的贸易政策的话,那么二者之间将会是良性互动关系。也就是说气候变化政策的设计者应该遵循WTO基本规则。WTO规则本身也需要完善,以避免贸易体系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系统性失灵。

(二)我国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要有实质性的实施策略和时间表

气候变化议题久拖不决,出于解决国内政治困境和缓解利益集团压力的需要,对那些减排措施不到位的国家开征“碳关税”的“口头”威胁也有可能被美欧等国变相地实施,潜在风险不容忽视。ErwinL.Corong(2007)研究发现征收碳税(carbontax)能够抵消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关税收入损失。征收碳关税能够减少贫困,提高居民福利水平。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征收碳税是符合国家经济、环境和公平目标的明智选择。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污染税和清洁技术应用是解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的重要政策工具。对发达国家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征收碳税能够显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对经济增速的影响并不明显(并没有造成经济增速放缓)。不过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发展中经济体(例如马来西亚)而言,征收碳税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也使得经济和贸易增速放缓。

我国应该加强学理研究,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要有实质性的实施策略和时间表,以便在相关议题谈判和国际舆论争夺上获得战略主动。近期发改委已宣布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此次事件将进一步敦促我国加快培育、发展和完善自身的碳交易市场,以期在未来的全球碳交易体系中获得与自身地位相当的话语权与领导权。

(三)建立我国国内的碳排放交易系统,构建我国碳技术标准认证体系

美国采取的是碳排放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欧盟采取的是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系统。而我国国内的碳排放交易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碳交易所也是流于形式,缺少制度、机制支撑,很难在“碳关税”问题上获得主动。未来的发展趋势是,美欧不再直接谈及“碳关税”问题,会通过国内的减排技术标准认证体系限制高排放产品进入,即便产品进入到欧美市场,仍然需要接受其碳排放交易系统的约束,缴纳足够谈排放费用才可能销售。

根据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7)结果,发达国家进口货物的净碳含量大约占其总排放的15%,发展中国家出口货物的净碳含量大约占其总排放量的12%,我国的出口货物净碳含量大约占我国总排放量的24%。如果我国参与全球排放交易体系,那么发展中国家将从中获益,对发达国家几乎没有影响。如果我国不参与该交易体系,那么边境调节税措施将会被实施,发达经济体将会从中获益,而我国将损失很大。而边境碳调节措施对全球碳交易价格和全球排放的影响并不大。我国目前的环境税试点、碳交易体系构建、节能环保技术标准认证等方面的工作推进速度明显缓慢,无法适应复杂的国际形势。需要加快这方面的制度和规则制定,为相关议题谈判提供基础保证。

(四)在推进新能源国际合作的同时提防美欧的新能源技术垄断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