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发24号文件以此语开篇,开启了全国上下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两个“五年”。
城市棚户区、农村危旧住房被推平,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拔地而起;“十一五”期间,中央累计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1336亿元,1500万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解决;《“十二五”规划纲要》更是明确提出,2011-2015年,全国将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确保20%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然而,就在不久前,国家审计署的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公告却显示:近百亿安居工程款遭到挪用或套现。
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的种种问题被摊到了明面上,网络舆论一时炸开了锅。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流向何处?保障性住房又到底保障了谁?
新乡棚户区改成了烂尾楼
抗美援朝老兵陈同锁不知道,他还能等待几个6年。
陈同锁的家,位于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荣校路中段荣军棉织厂家属院。由于年久失修,这片始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住宅楼群,早已破败不堪,部分墙体甚至出现了裂缝和倾斜。用当地居民的话说:“抬头可见日月,低头可见老鼠穴。”
几经呼吁奔走,2009年,新乡市政府将该家属院改造列入当地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范围。摘走项目的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基公司”)承诺,将建设6栋多层和6栋高层住宅,并在3年内完成改造项目。
然而,经过6年多的漫长等待,名为“鹭苑小区”的改造项目居然还未完工。根据开发商新基公司今年6月向涉事业主出具的一份承诺书,该改造项目至少还有6栋楼尚未竣工。而已经完工交付的房屋,也“根本达不到交房标准”,业主代表刘先生愤怒地告诉《经济》记者,已经建成的楼中,连最基础的下水管网都没有,小区到处都是垃圾。
而此时,年过九旬的陈同锁恍然发现,他昔日的老战友、老朋友们,已有十几人相继去世。他也不知道,自己还能不能住进新家。
开发商隐现“红顶”
记者在新基公司的官方网站上看到,该公司具有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允许承建25万平方米以下的地产开发项目),下设7家分公司,位于荣校路中段的新基鹭苑正是其第二分公司正在实施的项目。
新基公司在该项目说明中写道:“新基鹭苑项目位于荣校路中段,是新乡市特困户群体最多,拆迁难度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占地62.1亩,总建筑面积10.35万平方米,计划建成六栋高层和六栋多层,为近千户困难家庭实现安居梦想。”
“找政府找了无数遍。但是政府说,这个是企业的个人行为,我们也没有办法管。企业说是政府的补贴款没到位;政府却说已经给过了。两边互相推。我们老百姓实在是不知道找谁反映。”刘先生说,自从开发商出现拖延交房的情况后,他们曾多次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
他同时向记者透露:“开发商和牧野区政府的一把手是亲戚。”
记者查询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后发现: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售卖、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零售、园林绿化和装饰工程(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法定代表人罗全高。
而罗全高本人,同时也是河南省劳动模范、新乡市人大代表。2005年年初,罗全高及其团队受新乡市政府委托,承建了新乡当时规模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星湖花园,并因此项目于2006年、2007年和2008年连续获得新乡市建筑工程优质主体小区的荣誉称号。
可以肯定的是,新基公司确实承接了新乡市部分保障性住房项目,并因此颇受好评。
但在刘先生看来,最起码,政府对于此类拆迁安置有监督监管的责任。“他们做到了吗?”刘先生反问道。
实际上,地方政府对于鹭苑小区不可谓不关注。从公开的新闻报道看,2011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赵毅明处长率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检查组特意从郑州前往新乡,对新乡新基鹭苑、惠民馨苑两个棚户区改造建设工地进行了实地检查;而2014年4月,新乡市副市长刘森也曾带领市房管、住建、规划、土地等有关单位及各区负责人,前往新基鹭苑等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考察……
即便如此,新基鹭苑还是成为了工期拖延6年之久、迟迟未能竣工的“烂尾楼”。
相关领导接连落马
就在鹭苑小区业主们焦灼等待搬入新居的6年间,新乡市主抓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也即棚户区改造)的13位领导中,已有5人接受调查甚至入狱服刑。
2009年3月,原荣军棉织厂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向新乡市政府提交了一份反映家属院危旧住房现状及拆迁面临实际问题的书面材料,时任新乡市副市长的贾全明将其批转市房产管理局了解落实。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在反馈中写道:“原荣军棉织厂家属院职工反映的情况属实……该家属院与白鹭化纤集团包装制品厂(即原荣军棉织厂――记者注)厂区的土地已经挂牌出让,项目名称为鹭苑小区,具体由河南新基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家属院改造已列为我市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范围。鉴于上述情况,该家属院拆迁改造具体可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2008[2]号)执行。”
正是这份实施意见,将市区危旧住宅区拆迁改造工作划分为6个部分,并点明了各部分工作具体负责部门和13位负责人。
这13人中:市城乡规划局原副局长杨利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7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2011年);市卫滨区委原书记刘溢功受贿24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2年);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赵世军由于受贿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2年);市房产管理局原局长魏尚志收受贿赂、贪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遭到“”,并接受司法机关调查(2014年);市建设委员会调研员、推进危旧住宅区开发改造工作办公室主任窦敬,也于2015年8月被市纪委通报其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调查。
除了以上5人外,新乡市原副市长贾全明也因涉嫌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逮捕(2014年)。
新乡并非个例,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尽管我们无法断定,上述6人的落马与新基鹭苑项目有关,但这至少说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确实存在制度漏洞。
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陕西渭南、内蒙古包头等地也分别出现过“棚改房”、“经适房”最终烂尾的现象。
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遭空置和“骗住”也绝非罕事。2014年,仅在四川省,就有超过4万套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空置超过一年,有2815户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但仍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或货币补贴,2430个家庭虚报资料骗取住房保障待遇。
《经济》记者还特别注意到,在国家审计署近日披露的违规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案例中,大多数违规企业都具有政府背景。其中,违规使用金额最大的一笔,来自大连普兰店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这家国有独资企业,将应当专项用于安居工程项目的企业债券资金7.35亿元出借给普兰店市财政局,而公司法人正是普兰店市副市长汪家林。
凑巧的是,案例中套取资金数额最大的一笔,也来自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独资企业。据审计署披露,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与施工单位签订虚假合同、办理虚假验工的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等专项资金3.27亿元用于公司经营,甚至为其他公司垫资。而该公司原董事长强仕超曾任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务副局长,并于今年7月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保障房烂尾、空置甚至遭到骗住,建设资金被挪用、套取,明明是惠及民生的大好事,却偏偏变成了坏事。那么,到底怎样做才能保证“把好事做好”、保证保障性住房不“变味”?
保障房怎样才能不变味?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室主任倪鹏飞告诉《经济》记者,我国之所以决定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由于住房制度本身设计以及配套的土地、财税、金融制度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中国城镇居民住房存在商品化过度和保障性缺失的问题。到了2008年,一方面,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比例下降到5%左右,另一方面,房价快速上涨将广大的中低收入阶层排斥在市场之外。”保障性住房建设也由此兴起。
随之而来的,就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遭到违规使用等种种问题。因此,从2012年开始,审计署每年都会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进行审计,而随着安居工程的盘子越来越大,审计结果也愈加触目惊心。2011年违规使用资金29.55亿元;2012年翻了一倍,达到57.99亿元;2013年和2014年,违规使用金额均超过了90亿元。
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的相关负责人在分析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公告时称:“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渠道多,相关部门在审批上存在疏漏,资金拨付后跟踪管理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一些地方套取挪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又该如何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变味”呢?
引入“大数据”,加强资格审查
把好“准入关”是住房保障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检验住房保障是否真正落实到了需要保障家庭的关键。
在今年的报告中,审计署披露2.06万户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以不实材料申请并通过审批,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配租(售)1.02万套、住房租赁补贴等货币补贴2191万元。同时,有2.34万户收入、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仍享受保障性住房1.53万套、住房租赁补贴1421万元。尽管金额不算多,但涉及人数之众也足以令人心惊。
在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秦虹看来,由于家庭收入、住房等经济状况信息平台未建立、多部门联审机制未有效运行、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把关不严等,部分地区住房保障分配审核不严格。
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的相关负责人也提出,目前我国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和退出审核机制仍不健全。申请对象的家庭住房、收入等经济状况信息涉及房产管理、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金融等多个部门和单位,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还存在壁垒。一些地方尚未真正建立完整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审核平台,以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管理手段尚未充分运用,住房保障待遇经办管理仍以申请对象自行申报和基层人工审核为主,导致住房保障分配信息不对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不能正常建立。
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审计署建议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建立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审核平台,真正建立多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引入“大数据”监管手段,严格住房保障资格准入和退出审核管理。
借鉴商品房开发,引入封闭账户
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的相关负责人还提到,安居工程资金筹集渠道多,相关部门在审批上存在疏漏,资金拨付后跟踪管理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是导致一些地方套取挪用资金的首要原因。
实际上,据记者了解,仅廉租住房一项的资金来源,就至少涉及4个方面:各地财政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金额;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据不完全统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至少涉及财政、发改委、住建委、社保、民政等部门,如果再考虑到从中央到省、市、县区各级地方政府的纵向管理,资金管理的难度确实不小。
在这种情况下,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告诉《经济》记者,可以向一般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取经。“期房预售同样会牵涉到预售资金的监管问题。保障性住房项目也可以借鉴类似经验,建立基于项目的封闭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在项目没有建成交付使用前只能用于项目开发建设成本支出。”
保障房建设需更有针对性
“我国‘十二五’期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从上到下的中央指令性计划指导,基本上解决了总量的问题,但接下来的‘十三五’期间,就要转变为从下到上的以城市住房保障需求为导向,中央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差异化指导和支持,提高保障性住房供求匹配的程度,进而提高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效性。”刘洪玉说。
倪鹏飞也深有同感。他说:“不同地域和不同等级的城市,因为各地区的保障房存量比例不同,人口聚集和增长的幅度不同,保障房比例和建设规模也应有所不同。一般来讲,一线二线城市需求量大而供给不足,三线、四线相对较小供给充裕,甚至一些县镇不需要保障房但却被分配建设。”
其次,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各有优缺点,不同地区在各类保障性住房选择的比例上也应不同。
一、按照市城管委要求,按时制定上报《2010年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并在上半年工作中予以落实
根据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要求,为切实解决目前城乡规划管理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我局按时制定上报了《2010年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确定2010年城乡规划管理五项重点工作,包括:①加强批后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②市区主要街道乱搭乱建治理;③居住区乱搭乱建专项治理;④宣传城乡规划法律、法规;⑤户外广告及沿街商铺店招店牌治理。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我局在《实施方案》中明确了责任部门、具体实施计划和阶段工作考核标准。
在市城管委下发《各牵头单位落实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之后,我局组织召开了2010年落实城乡规划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工作会议。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及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主管城管委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和各区执法局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介绍了《2010年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内容,并将《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向责任部门进行了分解,将具体实施计划、阶段工作考核标准等也向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各部门就责任的落实、工作的开展发表了意见,提出了建议。
二、市区主要街道乱搭乱建治理工作情况
市区主要街道乱搭乱建治理工作由市执法局负责开展,市规划局及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今年5月,为进一步提高乱搭乱建治理工作效率,切实解决目前城乡规划管理中违规乱建的突出问题,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市执法局联合我局制定下发了《治理城乡规划区内违规搭建行为工作衔接制度》。
据统计,自年初至目前,针对城区主要街道乱搭乱建,市行政执法支队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4份,拆除违法搭建物共22处,通过说服教育,自行拆除19处,3处。其中,拆除门斗12处,建筑物10处,拆除面积达到1655.3平方米。
通过近三年的专项治理工作,主要街道乱搭乱建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止,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三、居住区乱搭乱建专项治理工作
居住区乱搭乱专项治理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及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由于中心城居住区乱搭乱建现象数量大,形式多样,情况复杂且治理难度较大,今年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在去年摸底调查和资料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已存在乱搭乱建行为的住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力争做通住户思想工作,争取采取自行拆除方式,减少社会矛盾。
今年先后两次,区行政执法局与市规划局通过会议讨论确定了本年度的治理目标:一是确保不再新增任何形式的乱搭乱建情况;二是针对历年形成的乱搭乱建分四部分①城市大西沟、西大沟区域违章搭建治理;②城区居住小区内违章搭建治理;③其他城市地区违章搭建治理;④施工临时建设整顿治理,作为今年的治理重点,争取见到实效,逐步予以拆除。从今年1月起,区执法局查处居住区占用晒台、露台、搭建简易房屋、围栏、栅栏124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93份,拆除12处违章搭建,拆除面积210平方米。西大沟、大西沟区域查处有违章搭建行为住户66户,拆除530间违章建筑,拆除面积12002.19平方米,已达到该区域违章搭建总数的30%。今年下半年,专项治理工作将继续全面展开。白碱滩区居住区近几年共形成乱搭乱建82处,目前已全部拆除。
四、与区执法局联合开展施工临时建设整顿治理
针对2007年至2009年规划许可的施工临时建设存在到期不拆除并出现出租、出售等问题,我局联合区行政执法局,利用7月6日、7日两天,派出专人对22个施工临时建设进行了全面的摸底和清查。7月15日下午,由我局牵头召开施工临时建设专项整顿会议。市规划局、克区执法局、克区国土资源局及有关房地产公司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听取了市规划局和克区执法局对风华北、西月潭、苗园路以南等施工临时建设检查情况的通报。会议要求严禁私自改变施工临时建设的使用性质,不得转租、出售;对于已到许可期限的临时建设,必须按许可要求,自行拆除且将现场清理完毕。市规划局和克区执法局将于2010年7月31日前对存在的临时建设进行进一步的清查。今后,我局将严格管理临时建设的许可工作,并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批后联系工作。确保临时建设依法使用,杜绝留下改变用途、到期不拆等问题。
五、组织编制了《市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为专项治理工作奠定基础
根据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美化城市、提升品位、塑造城市良好风貌,去年,我局委托市设计院编制了《市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我局要求市院结合城市风貌规划及户外广告规划,根据准噶尔路、友谊路的道路性质、街景环境、建筑功能,提出相适应的户外广告和店招的尺寸、形态、色彩、材料等整改方案。:
2009年10月,我局组织会议对市院做出的《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的初步方案进行了讨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内容比较全面,符合要求,对部分街道和重点建设区域的店招要提出细化的控制要求,并统计出拆迁量,以便配合开展下一步的治理工作。
2010年,根据市城管委对户外广告及店招治理的要求,我局结合城管委提出的路籍管理要求,组织设计单位对《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进行了补充、完善,同时,今年5月我局制定完成了《市广告店招设置标准细则》。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更为详尽的技术依据。6月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心城区重点地段广告店招整改方案》、《市广告店招设置标准细则》进行了细致的审查,目前,按照审查意见要求修改的《整改方案》及《标准细则》已完成,并已报送市城管委办公室。
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为实现长期、有效的管理提供依据,市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目前正在征询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意见。
六、下半年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局将继续围绕落实好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这个中心,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开展批后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努力巩固城市长效管理成果,防止违法违建行为的反复,进一步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继续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及城乡规划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三)继续对《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宣传,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各族群众积极参与法治实践、促进城乡规划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利于发挥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和积极性,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守土有责”以及“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晰街道工作职责,配套相应管理权限,保障经费供给,确保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基层,落到实处。
二、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对街辖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履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为重点,组织协调落实街辖内社会管理工作,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落实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1、对市、区政府统一部署的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宣传、发动,并组织实施。
2、按照创建环境改善达标街工作要求,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街辖内环境改善达标街、达标小区的建设工作。
3、协助市政管理部门管理街辖内市政公共设施。教育居民群众维护好市政设施,制止损坏市政设施和危及市政设施安全的行为,发现问题或接到居民投诉,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4、协助主管部门管理街辖内绿地和树木,对破坏绿化行为予以制止,发现问题,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5、做好市容环卫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协同环卫管理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市场化运作和清扫保洁招投标工作,并对保洁队伍的工作实施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
6、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市容环境卫生、治安、绿化等实施监督,发现问题,责成物业公司和业主整改。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负责组织推进物业管理。
7、对街辖内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和铺设自来水管、煤气管道等施工行为,发现违章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8、对在街辖内道路、人行道设置安装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等实施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应予以制止,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9、对内街设置肉菜市场和商业网点实行监督,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改变设置而影响居民生活、有碍社区环境卫生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10、协助工商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做好街辖内市场、商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工作,制止街辖内的乱摆乱卖现象。
11、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协助主管部门对街辖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和污染扰民等情况进行查证。
12、对街辖内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物、扬尘,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余坭,破坏周边环境卫生和阻塞交通、损坏道路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13、对街辖内闲置工地环境卫生脏乱差,存在治安、消防隐患的,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14、对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和无照经营、占道经营以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查处。
15、组织街辖内房屋安全普查和危房督修工作,发现危房及时督促业权人或使用人到鉴定单位申请鉴定。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房屋及住户安全。
16、接受房管部门的委托,办理街辖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收件工作;协助房管部门开展对街辖内房屋租赁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发现违法租赁行为,及时告知并协助房管部门查处。
17、开展交通安全管理进社区工作,做好街辖内工商业户和居民群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辖内交通安全管理,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主管部门责成其整改。
18、负责街辖内(物业管理小区除外)内街临时停车场经营和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提出设置意见。督促内街临时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对拒不纳入管理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乱停乱放和内街内巷夜间机动车行驶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对拒绝改正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9、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街辖内物业公司落实各项居民工作事务进行监督,对物业公司不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行为进行批评,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20、处理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负责调解小区居民群众的投诉。
21、落实社区消防工作,制定社区消防工作计划,开展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告知并协助消防部门查处。发生火灾,配合消防机构维持现场秩序和开展救灾。
22、检查、督促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落实,协助主管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实施管理。
23、在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开展除“四害”和消毒防疫工作。
24、协助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管理街辖内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25、协助质量监督部门对街辖内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质量监督,发现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告知并协助质监部门查处。
26、协助卫生部门监督街辖内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法医疗机构,告知并协助卫生部门查处。
(二)对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1、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优抚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灾、老龄、民间组织、行政勘界管理和福利销售、收养管理、社会捐助等工作,审查低保、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资格。
2、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街辖内出现的弃老和虐待妇孺、残疾人及强迫、指使未成年人强讨强要等行为予以制止。对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及时报告并协助当地公安部门查处。
3、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管理工作,发现街辖内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制止,告知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4、按照市、区统一部署,负责人口普查、征兵登记、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工作。
5、制定本辖区社会综合治理规划,组织协调街辖内机团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协调街辖内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完善社区治安管理的各项制度。
6、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和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发动街辖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群众开展治安联防,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7、管理出租屋和非户籍人口,督促暂住人员及时办理IC卡暂住证或进行暂住登记,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时向驻地派出所报告。
8、做好街辖内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搞好综治、调处、维稳信息员队伍建设,及时收集报送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9、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做好热点、难点问题的预测排查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10、做好街辖内“”化解工作,对“”人员实施监管。组织协调街辖内无毒社区等建设工作,开展禁毒、扫黄打非等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发现黄赌毒等问题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11、协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宣传教育,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12、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人民防空、防汛、防风、防震工作,组织街辖内机关团体和人民群众开展抗灾抢险工作。
13、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就业、再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14、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街辖内劳动用工监控和社会保险工作,对违反《劳动法》行为,告知并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15、负责本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环查孕,协助计生部门开展妇科病普查工作。完成区政府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做好人口统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6、承担计生部门的委托,负责生育审批,办理独生子女证、计生证和计生人口管理资料建档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工作。
17、登记和管理街辖内租住出租屋的育龄妇女、孕妇和0—6岁儿童情况,督促落实孕妇产期和儿童保健服务。
1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义务献血工作,负责对街辖内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1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侨务和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维护和保障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街辖内华侨、港澳同胞、归侨侨眷和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主管部门依法取缔组织和非法宗教活动。
20、协助统计部门按时完成国家和地方布置的各类普查、统计调查任务。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街辖内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街道统计信息网络。
21、协助统计部门做好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违反《统计法》和《*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行为,告知并协助统计部门查处。
22、负责街辖内地区性议事协调机构的建设和领导,协调组织好驻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区建设、环境卫生、老年人等工作。
23、对街辖内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行监督,发现适龄儿童不能适时接受义务教育,应及时对其家长进行教育劝告,并告知教育部门。
24、尚有农村的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
(三)对社区建设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
1、组织街辖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创建文明街道、社区活动和建设示范街道、社区及体育先进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利用各类文体设施,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组织协调街辖内社区建设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区范围的划定,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整合、利用社区服务资源,拓展社区服务领域,开展社区服务,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3、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居民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加强社区绿化美化工作,倡导绿色生活理念,提高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4、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和维护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开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
5、协助卫生和残联部门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工作计划,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初级保健、精神病防治、残疾人等级评定及康复等工作。
6、保障社区居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对医疗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7、负责组织社区科普、文化、体育、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素质。
8、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引导和动员单位和居民参与社区各项建设工作,开展社会义务工作。
(四)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居委会日常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2、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3、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录用招聘、解聘和考核、奖惩工作,并及时报民政部门备案。
4、统筹管理居委会办公用房,按照标准落实居委会办公用房等硬件建设,监督和保障居委会建设经费和办公经费的使用。
三、工作职权
(一)对街辖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协调、监督公安、工商、司法、环卫、房管、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派出的机构在街辖内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街道有权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区综合执法大队派驻街道的综合执法中队继续实行双重领导,人、财、物由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街道对综合执法中队具有指挥调度、日常管理和人事建议权。
(三)组织街辖内单位和居民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考核意见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四)对街辖内地段改造、拆迁和小区开发建设,其中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有知情权,建设单位建设前必须在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向群众公示,街道负责收集反馈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意见。
(五)参与街辖内地段改造和小区开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部门听取街道意见后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公共配套设施的,街道有权提请建设主管部门查处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六)对街辖内物业公司有日常监督管理权,房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资质年检时需听取街道意见。
(七)对街辖内物业管理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指导和监督权。
(八)对街辖内房屋屋面、阳台、檐棚卫生脏乱差、渗漏而损害他人等问题,街道有权责成责任方限期改进和修缮,对市、区统一部署的环境整治工作行使组织领导权。
(九)有关部门审批(含年审)内街临时停车场和设置咪表停车位,应征求所在地街道的意见。对不合理设置,街道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修正。
(十)对街辖内次干道、内街、人行道的开挖,和在马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牌、电话亭、阅报栏,以及在街辖内架设安装供电、电讯、宽带网、有线电视线路等有知情权。建设单位在建设前需公示,街道负责收集反馈意见,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意见。对影响居民生活、阻塞交通、破坏环境卫生、有碍市容市貌的,有权提请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整改。
(十一)对在内街建筑物内设置各类市场有知情权。建设前应征求所在地街道意见,对可能扰民、污染环境的,街道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修正。
(十二)对街辖内建筑工地建设有知情权,建设部门在施工许可证发出后应及时知照街道。
(十三)对街辖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防火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住宅有权责成其整改。
(十四)对街辖内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行使一票否决权。
(十五)街道综治委可就辖区内及驻地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区综治委提出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的建议。
(*)对街辖内社会救济对象及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房的资格进行初审。
(十七)职能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本意见规定以外工作任务的,街道有权拒绝。如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八)街道办事处按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工作任务,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可以委托的,有关部门应采取委托办法给予街道相应管理职权。超越街道职权,或未委托事项不得随意考核街道。
四、街道编制
街道办事处机关原核定的行政编制不变。为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按照政事分开、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文化站等事业单位(保留牌子),重新成立街道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人员不依照公务员管理,领导职数参照行政机关比例设置。情况特殊的区或街道,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区研究决定,并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归街道办事处领导,承担上述单位原来负责的有关管理服务职责和任务,同时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部分城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以及社区建设的有关任务,含非公经济组织的党建指导工作。该中心配备事业编制。
五、经费保障
(一)街道实行政企分开,不再直接参与兴办企业和从事经商活动。街道办事处经费主要由区财政负责解决,市财政对每个区的街道按总体不超过年度经费标准的15%给予补助(具体各街道办事处年度经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并各区财政局核定)。
(二)区通过市转移支付和税收分成等途径取得的资金,应逐步加大对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区建设的投入。
(三)对街道协助税务机关查处漏征漏管户的,由财政部门给予每户40元的奖励,其中市负担15%,区负担85%。
(四)派驻街道综合执法中队队员工资、津贴、奖金和办公经费不得由街道承担。综合执法人员经费由年人均4万元调升为6万元,市、区各承担一半。区城管罚没收入市、区按5:5分成。
(五)各区要保证落实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资金,市财政今、明两年共拨专款8000万元用于补助社区居委会(含社区警务室)办公用房建设,使全市每个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含社区警务室)在*年底前达到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
(六)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经费标准,在现行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8个老城区增加部份由市、区财政按5:5负担。
(七)居委会办公经费按照社区规模大小(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相应增加,1000户以下每月1500元,1001户至2000户每月2000元,2001户以上的每月2500元。8个老城区居委会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负责解决,并拨付给街道统筹使用。
六、监督协调
(一)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履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协调“条块”关系,保证城市管理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作。
(二)市、区、街应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建立互联互通平台,对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双向监督。街对职能部门在街辖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存在问题和群众投诉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职能部门对街道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街道提出改正意见。
(三)市监察局对市属各职能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实行监督;区监察局对区属各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实行监督;市、区各职能部门对下级部门或由其派出和管理的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