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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废弃物的方法(6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5-02

处理废弃物的方法篇1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一、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固体废弃物堆积量大、占地广。从有害成分迁移转化的角度看,由于废水、废气在处理时其有害成分往往转化成固体形态,因此,固体废弃物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有害成分存在的终态。存于固体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不易破坏衰减,其危害具有长期性和潜在性,不易被人们发现。由于过去只注意防治水、气的污染,加上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完善,随意不按期处置这些固体废弃物,有的甚至直接倒入江、河、湖、海造成严重污染。污染土地。固体废弃物长期露天堆放,其中有害成分经过风化、雨淋、地表径流的侵蚀很容易渗入土壤中、不仅会使土壤中的微生物死亡,使之成为无腐解能力的死土,而且这些有害成分在土壤中过量积累,还会使土壤盐碱化、毒化。由于工业固体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释入土壤,积累量过大,导致土壤破坏、废毁、无法耕种的事例很多。侵占土地了大量的土地。固体废弃物累积量的增加,使占地大量增加。这是国内外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1990年,我国固体废弃物累积堆存6448亿t,占地5.8万公顷。垃圾、粪便长期弃置郊外,粗制滥造,作为堆肥使用,使土壤碱性增加,重金属富集。因过量施用废弃物使土质被破坏的土地每年有近7000公顷,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受到污染的土壤,由于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的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所以不得不采取耗资巨大的办法解决。由于许多企业的堆渣无地可征,我国有不少场所直接把废渣排入水体,每年约4000多万t,仅电厂每年向长江,黄河等水系统排放粉煤灰500万t。有的企业在排污口外形成的灰滩已延伸到航道中央,长江上游的一些沿江企业排出的灰渣在河道中大量淤积,将对中游的大型水利工程造成潜在的危害。影响环境卫生。由于没有废渣、垃圾处置场所,固体废弃物被随意倾倒,堆放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既影响市容、妨碍景观,又容易影响环境卫生,传染各种疾病。在我国,城市垃圾、粪便的出路历来是送往近郊区的农田作肥料,而大部分生活垃圾只作简单分选就直接上地,没有经过高温堆肥、无害化处理。目前随着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的生活垃圾每年以6%――7%的速度增加,固体废物在面临着无处安纳的困难局面。

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一)焚烧处理

焚烧法是一种高温热处理技术,即以一定的过剩空气量与被处理的有机废物在焚烧炉内进行氧化分解反应,废物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高温中氧化、热解而被破坏。焚烧处置的特点是可以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焚烧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焚毁废物,使焚烧的物质变成无害和最大限度地减容,并尽量减少新的污染物质产生,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焚烧不但可以处置城市垃圾和一般工业废物,而且可以用于处置危险废物。

(二)堆肥处理

堆肥是利用微生物人为地促进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的生物化学反应过程。自然界中有很多微生物具有氧化、分解有机物的能力,而城市有机废物则是堆肥微生物赖以生存、繁殖的物质条件。利用固体废物中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进行微生物的自身繁殖,从而将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转化为二氧化碳、水和热,同时生成腐殖质。堆肥法分好氧分解和厌氧分解两种。厌氧堆肥是指有机物质在缺氧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分解代谢,最终产生沼气的生物过程,其堆内最高温度不超过45℃,腐熟时间较长。而好氧堆肥是指有机物质在氧气充足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分解代谢转化为无害的肥料过程,其堆内温度可达50℃――60℃,能杀死垃圾中的病源菌、虫卵及蝇蛆等。

(三)海洋处理

海洋处置主要分为海洋倾倒与远洋焚烧两种方法。海洋倾倒是将固体废弃物直接投入海洋的一种处置方法。它的根据是海洋是一个庞大的废弃物接受体,对污染物质有极大的稀释能力。进行海洋倾倒时,首先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处置场地,然后再根据处置区的海洋学特性、海洋保护水质标准、处置废弃物的种类及倾倒方式进行技术可行性研究和经济分析,最后按照设计的倾倒方案进行投弃。远洋焚烧,是利用焚烧船将固体废弃物进行船上焚烧的处置方法。废物焚烧后产生的废气通过净化装置与冷凝器、冷凝液排人海中,气体排入到大气中,残渣倾人海洋。这种技术适宜处置易燃性废物,如含氯的有机废弃物。

(四)生化处理

利用生物降解法已经在处理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起到重要作用,分解固体废弃物的微生物主要有细菌、放线菌和真菌。主要原理就是利用微生物将固体废弃物碳、氮、磷等的吸收转化,将固体废弃物中的易于生物讲解的有机物分转化为肥料、沼气或其他化学转化品,从而达到固体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

(五)热解处理

热解是利用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在无氧或缺氧的条件下受热分解的过程。热解的温度较焚烧的低,从有机废弃物中直接回收燃料油或者燃料气,是废弃物资源化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针对处理有机废渣、某些废塑料、橡胶制品、废油、油泥和有机污泥等。不是对所有的废弃物都试用而且对设备的要求要严格得多。

处理废弃物的方法篇2

关键词:建筑废弃物;研究;应用

近50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高速的发展,建筑业的发展也得利于现代化的大力建设。根据最新统计结果,我国的每年建造的房屋其总面积已经超过35亿m2,房屋的竣工面积更是突破了12亿m2大关。最终,每年消耗70亿吨砂石(骨料)来进行我国的房屋建设。对资源大量开采和无休止的使用,河道破坏、资源枯竭、自然景观恶化、山土流失和的影响已濒临各个城市,而另一方面大量的建筑废物的产生原因是城市建筑的不断地改造、更新、新建,政府部门相关设施的扩建、重建与新建的过程。据对建筑过程中所用的材料的消耗情况进行了粗略统计,在每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的过程中,仅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就会产生700t,而每拆一万平米的老式建筑,将产生建筑过程中的废弃材料产生1300吨,我国的城市垃圾总量中其中30%-40%是建筑过程中废弃材料的数量[1]。

1建筑废弃材料概况

据报道,中国陷入垃圾围城的危机约有三分之二的城市。中国每年“城市垃圾”的产量就达到1.5亿吨,这些露天堆放的城市垃圾,它不仅污染了大气、水和土壤这与我们生命息息相关的三样宝贝,而且还影响城市风光,最严重的是,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正常日常生活,并对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当务之急,我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遵循资源不浪费的原则,针对这些城市垃圾,尽最大可能使其循环再利用,是资源得到最优化。垃圾不仅是资源的巨大浪费,更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形成巨大的威胁。众所周知,制药我们采取有效的方法,城市垃圾可以变为可再生资源,从而实现我国的发展目标。针对当今社会资源短缺,国家人口日益剧增的危机现象,管理好城市垃圾,使其循环再利用是每个公民不可忽视的责任。

2、建筑过程中废物处理利用在发达国家中的情况

据报道,在发达国家中,建筑过程中废物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来进行处理:

(1)从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混乱无序到将其废物的排放进行简单的管理,通俗地讲,就是将建筑过程中的废物混乱无序排放到利用相关法规统筹管理其排放。

(2)从废弃物排放进行简单的管理到加以处理再利用,即把建筑过程中的废物从依法有序的管理排放提高到经济循环发展的高度

(3)从建筑过程中废物循环再利用到减少其排放。

历经80余年,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郭建,早已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定位把城市建筑废物资源化,他们早已将废物重新利用今儿产生新资源,发展成不可媲美的大产业。

3、建筑过程中废弃材料的种类

3.1建筑过程中的废弃塑料

目前,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建筑过程中的废弃塑料产生较多,并且大部分是通过填埋和焚烧对其进行处理,并没有将其有效的回收利用起来,导致资源的浪费,资源利用率低。建筑过程中塑料才料用的最多的就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在建筑行业中主要作为保温材料,遵循目前倡导的绿色环保建筑的原则,能在建筑行业中广泛应用主要是由于它不仅具有保温和隔热的作用,而且可以有效的防止外界的冲击力。当今,我国针对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的成型主要有模塑和挤出两种生产方法。

3.2建筑过程中废弃的混凝土

根据有效的资料显示,我国每年建筑行业中排放最多的废弃物就是混凝土,它也是建筑行业中最广泛使用的建筑原材料。当今,我国针对废弃的混凝土的处理方式主要是以下两种,填埋方式和露天堆放,这样不仅对居民的生活产生影响,身体健康构成危害,还占用了大部分的土地面积,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和土地的有效使用率,并且还花费了大量的运输费用和相应的处理费用。最为严重的是,当运输和处理废弃混凝土时,会产生大量的分成,严重的影响空气的质量,还会对处理人员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因此,根据我国的国情,使混凝土循环利用作为再生资源,不仅可以增大资源的利用率,而且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也使具名的身体免受伤害。

4、针对建筑过程中的废弃材料的处理方法

4.1建筑过程中的废弃塑料

相较于世界塑料生产第一大国美国来说,近几年来,我国在建筑过程中废弃塑料的处理和回收应用两方面已经取得了有效的进步,并且有效的借鉴了美国的新型的处理方式,通过化学的方法例如对废弃的塑料进行简单的热处理分解出稀有的化工原料,从而促进了建筑过程中的废弃塑料回收再利用。当今,我国针对建筑过程中大量的废弃塑料如废弃的聚苯乙烯塑料的回收利用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通过化学的方法进行回收利用,采用相应的工具机械的对废弃塑料进行回收,以及深入挖掘废弃塑料的其他功能,如能否作为保温材料等。

4.2建筑过程中的废弃混凝土

一般来说,在建筑材料中,废弃的混凝土价格昂贵,使用量大,因此再生利用混凝土是刻不容缓的棘手的问题。混凝土的再生利用可以将大量废弃的混凝土变为再生原料来替代自然的原料,减少资源的浪费,并且还缩短了建筑原材料的金额,另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问题

4.3建立完整的建筑废弃材料处理体系

针对会产生废弃材料的相关企业,国家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处理过程。如果企业单位或个人会产生相应的建筑废弃材料,应向相关的国家管理部门天蝎废弃材料准许处理的表哥,得到相应部门准许处理的证书,才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理废弃的材料,如果没有获得相应的准许处理的证书,则不可以办理相应工程项目开工的手续。只有建立完善的体系,才能有效的在建筑废弃材料管理、运输、填埋等过程中有效的处理控制和再生利用废弃材料。

4.4宣传与教育建筑废弃材料的处理方式

采用科学的方法来处理建筑废弃材料,可以有效的降低焚烧废弃材料所产生的粉尘和有害气体对空气的污染和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实现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因而需要政府不断宣传建筑废弃材料不处理和错误处理的危害、建筑废弃材料再生利用可以缓解目前全球资源短缺的危机,促使人们意识到建筑废弃物再利用的优势。

5、结语

建筑过程中废弃材料的处理就是要想办法改变所谓传统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废物的模式,努力形成一种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废物―再生原料的绿色循环模式,保证原材料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且对大自然的影响降到没有影响的地步。

参考文献:

[1]陶珍东,废弃混凝土再利用的研究进展[J],科技进展,2005,1:23-28.

[2]Park,JeongSoo,韩国建设废弃物再生设备制作技术现状[C].中韩建设废弃物再生及处理技术研讨会会议论文,2008,5.

[3]Kim,DuHyeong,韩国建设废弃物有关法令及政策[C].中韩建设废弃物再生及处理技术研讨会会议论文,2008,5

处理废弃物的方法篇3

关键词:固体废弃物基本任务综合治理供求关系

1、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定义

固体废弃物治理是指在政府主导下政府与社会参与者管理固体废弃物事务的所有方式方法与行动的总和,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管理和政府与社会参与者及社会参与者之间的互动等方式方法与行动,向社会提供物质资源、能量资源、环境容量等资源性产品和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资源环境保护的教育及相关投诉的处理服务等服务性产品。

固体废弃物治理的环境容量与服务性产品是既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具有竞用性的“公共物品”。固体废弃物治理的研究对象是政府与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互动的方式方法,其目标是均衡消费者利益与社会成本、效率与公平,遏制市场失灵,促进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化与产业发展,强调的是政府与社会及社会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良性互动,是一门社会技术,需要综合应用行为分析、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研究、制定社会组成的“个体”对“他人”跨界行为与市场行为的响应方式、方法与途径,研究政府、社会与市场的相互作用,这与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管理不同。

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研究对象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属于工程技术领域,目的是妥善处理废弃物,强调的是固体废弃物减量、排放控制、分流分类、收集、转运、处理处置等处理作业及其协调推进。固体废弃物管理的研究对象是政府对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的管理,属于管理学范畴,目的是保证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有序发展,强调的是政府的行业管理作用。

2、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基本任务

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根本任务是促进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遏制市场失灵,共同推动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发展,根本目的是确保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理。为完成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根本任务与根本目的,必须做好源头需求侧管理、固体废弃物处理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固体废弃物治理服务需求与供给的均衡、固体废弃物治理效率与公平的均衡等工作,这是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基本任务。

2.1完善源头需求侧管理

理清产品生产者、废弃物排放者和处理者的责权利,将源头需求侧管理资本化,切实落实污染者负责原则、受益者补偿原则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通过减少资源消耗和产品废弃物产量、推动可持续消费、促进废弃物分流分类储存与排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率与鼓励源头自处理等措施,减少固体废弃物产量和排放量,为后续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创造有利条件。重点做好分流分类、源头减量与回收工作。

2.2建立协调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体系

建立收运体系,建立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足够能力的处理设施,建设足够库容的满足炉渣处置和应急所需的填埋场,促进固体废弃物处理链的源头减量、排放(控制)、收集、转运、处理(回收利用)、处置等作业环节形成产业链。落实“谁治理谁获利”原则,综合利用经济手段、科技手段和行政手段,确保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发展,形成以资源回收利用为核心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循环经济体系,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后续环节的废弃物处理量和进入填埋场的处置量。重视乡镇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乡镇农村垃圾处理水平。

2.3建立健全固体废弃物治理的供求关系

在研究固体废弃物治理的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研究与建立健全固体废弃物治理的供求关系,均衡固体废弃物处理服务的需求与供给,并动用政府管制工具,尤其是经济工具,协调社会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与社会福利。

一是根据上游排放的固体废弃物的“质”与“量”,确定下游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理的方式与规模,确保已排放的废弃物得到及时且妥善的处理,同时,固体废弃物处理能力应留有一定余量,以备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增大和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之需。

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调节平台,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健全以服务效果为重点的考核考评机制,确保固体废弃物治理服务的供给满足社会需求。

三是“划片而治”与社会自治,整合固体废弃物排放者与处理者,即让废弃物处理者与排放者直接“交易”或二者融合,让固体废弃物排放的外部不经济性与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外部经济性“内部化”,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四是协调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或废弃物排放者)之间的利益,促进产品生产者减少资源消耗和产品废弃物产量,减少消费者的利益损失。

2.4兼顾效率与公平

加强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投入与产出分析,制定基于市场供求关系的排放费收支机制与治理产品的价格机制,增加信息透明度,打破垄断或垄断性竞争,消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不合理差别,制定与落实惠民政策,促进政府与社会共治,兼顾效率与公平。

3、固体废弃物的综合治理

3.1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准则与方法

固体废弃物治理准则是确定固体废弃物治理方案的依据,也是开发固体废弃物治理方法时必须遵循的一般性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对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具体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无害化,循环型社会系统建设要求资源化和减量化,资源节约与保护及经济与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节约土地、节约资金以及资源化和减量化,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居民满意。由此可见,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准则主要包括: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节约土地、节约资金和居民满意。治理方法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理方法及维持治理意义上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呈现3个层次,一是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为最重要的治理方法,二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分流分类为应该优先选用的方法,三是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为垃圾消纳的硬方法。固体废弃物治理应善用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优先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推进固体废弃物分流分类,因地制宜地推进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多措并举,推进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

3.2固体废弃物治理的综合方案

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是指根据固体废弃物的成分或特性,结合当地产业、经济、科技、地理和人文条件,优化组合多种治理方法,回收物质和能量,以废治废,实现垃圾处理集约化、资源化、专业化和无害化。固体废弃物综合治理可以采用综合处理基地方式集中处理,也可以通过构建信息交互系统,采用虚拟生态工业园方式分散各处理单元或单位紧密关联的处理。遵循以下4个原理。

3.2.1共生性原理

通过不同企业或工艺流程间的横向耦合及资源共享,为企业和流程各环节产生的废物寻找下游的“分解者”,建立工业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有效削减固体废物产生量,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固体废物的处理负荷。此外,固体废物设施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共生关系。

3.2.2地域性原理

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配置以及各种设施之间的配置顺序,因所在区域的固体废物(原料)特性,以及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具有区域的特殊性。

3.2.3环境安全原理

应避免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如应避免填埋场产生的渗沥液对土壤和水体的影响,避免垃圾焚烧排放的有害气体对大气的污染等。

3.2.4循环再生原理

要求固体废弃物处理既能有效消除污染,又能充分回收垃圾中的有用物质和能量。

处理废弃物的方法篇4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责任制度

中图分类号:X327文献标识码:A

一、电子废弃物问题现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各种电子、电器产品纷纷走进我们的生活并和我们的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电子电器产品被广泛地普及,这使得主妇们从繁杂的家务中解脱了出来,但其伴随着其广泛的普及率和越来越快的更新速度,大量电子电器产品变成了电子垃圾。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从2003年起就已经进入电子电器报废的高峰期,每年有大量的彩电、计算机、空调等家电报废。电子电器产品的废弃物不同于别的固体废弃物,电子垃圾具有可观的资源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特点,所以大量黑加工场所其进行零配件或者贵重金属提炼,但正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技术要求高投入大,所以作坊采用的是原始简单的煤炉和化学浸泡等加工方法,不仅加工过程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对于加工后的废弃物作坊也是随意丢弃。电子产品多是由金属、塑料和化工等多种材料组成的,生产这些产品所使用的原料中有一半以上对环境有巨大的污染破坏作用,所以随意处置会造成严重的污染。不经处理直接填埋、焚烧,或采取诸如酸浸等原始的工艺技术使得电子废弃物中含有的有毒化学物质,如铅、汞、六价铬、砷、镍、锌、聚氯乙烯塑料等被释放到空气、土壤和水体中,而这些物质大多有致畸、致突变、致癌的危害。①我国广东的贵屿就是电子垃圾小作坊的集中地,这里的居民长期生活在没有蓝天和净水的环境里,还有许多人因为环境污染而患病。

一方面,电子电器废弃物的污染问题大多是金属或者化学物质污染,有的污染是绝对恢复不了的,能恢复的治理也需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资源,而对于人身的伤害确是永久的甚至是致命的,另一方面,电子电器废弃物中还含有大量的稀贵金属,具有很高的潜在经济价值,其他的塑料或者金属等材料还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这对资源循环利用,节约资源也具有一定的作用。为解决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问题,德国、美国、瑞士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电子废弃物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分别从立法、政府管理、科技创新等方面为电子废弃物的合理回收和处置进行保障。自从欧盟颁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后,由于不符合贸易新标准我国电子电器产品出口受阻,国家开始完善相关立法。

二、解决电子废物问题的意义

(一)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与破坏。

电子废弃物中含有铅、水银、六价铬、溴化阻燃剂等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随意丢弃处置的话这些有害物质会经过土壤或者水源污染等途径来影响人类,电子废弃物如何回收手段不当的话,焚烧会产生二噁英等致癌气体。合理的解决,采用环保无害化的方式回收利用电子废弃物中的资源能有效地避免其对环境的消极作用,避免二次污染,也能还人们蓝天、白云和一片净土。

(二)保护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循环利用。

随着矿产资源的广泛利用,资源存储量已经日益锐减,有效节约和利用自然资源是各国稳固自己经济地位,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一台废旧电脑中就富含铜、银、黄金、铝等贵重金属,在零配件中以电路板的回收价值最大,一吨的电路板能提取出700多克金,三成以上的铜,还可以提取出大量的银,等各种稀有贵金属,这些金属是电子、化工、医药和国防等工业不可替代的重要材料。

(三)有利于应对贸易壁垒。

欧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规定出口到欧盟的电子电器产品中不得使用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聚合溴化联苯乙醚等有毒有害物质,并且对出口的产品要征收一定的回收费用。完善相应的立法,适应国际的新要求和标准,有利于电子电器产品的出口贸易,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保持贸易顺差的地位。

三、电子废弃物问题解决的现状

(一)国外现状。

美国于1965年制定了《固体废物处理法》,确定了废弃物的利于问题。虽然没有全国统一的电子废弃物的立法,但是各州纷纷进行了立法,如加利福尼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法》和阿肯色州的《电脑和电子固体废弃物管理法案》等。美国的一些州政府和市政当局也致力于电子废弃物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电子废弃物问题的解决。德国于1972年颁布了《德国废弃物法案》,1992年实施了《电子废物条例》,1994年又通过了《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德国的市政当局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免费收集家用电子废弃物,还建立了多个联合回收体系,大大小小的回收者遍布德国的各个角落。瑞典1998年出台了《电器和电子设备归还、回收和处置条例》,2000年又颁布了《关于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责任法令》。瑞典的法律规定电子废弃物的处理费用由制造商和政府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瑞典还建立了预付再生利用费基金财务制度由消费者购买新产品的时候就交纳以用于后续的回收。②瑞典的垃圾回收技术也的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除了利用本国几乎所以的垃圾还每年向外国进口垃圾。日本1991年就实施了《关于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法律》推行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1998年又通过了《特定家用机器再商品化法》提出建立了一个“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的循环模式。日本规定电子废弃物处理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从2001年起,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消费者开始负担部分费用,日本对还规定了家电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回收利用率。外国先进国家无论是立法、回收模式还是回收技术上水平已经相当完善和成熟了。

(二)国内现状。

我国先后制定了《固体废弃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法》,主要规定在生产过程中的排污和废物处理以及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2004年起,我国开始进行电子电器产品方面的专门立法。2006年正式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了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在控制和减少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的行为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其设计、原材料使用、工艺流程、制造技术等方面的防污染要求。2007年出台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境内产生、贮存,特别是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规定,其对回收者规定了营业许可制度、培训制度、日常监测制度和日常营业记录制度。而2009年公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更是把电子废弃物的专门立法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台阶,其主要强调电子废弃物回收阶段责任内容。首次规定了我国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明确了生产者的源头预防责任与环境信息披露责任,还首次明确规定要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和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的规定。此外,各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废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并公布了第一类强制回收的电子电器产品的名单。我国关于电子废弃物的专门立法虽然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基本上已经形成一定的体系。我国从2004年起,先后在浙江、青岛、北京、上海等城市进行电子废弃物回收试点工作,自2005年起,相继有4个大规模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国家试点项目投入运作。为解决回收处理公司由于黑回收的存在导致无充足的电子废弃物进行处理的困境我国又于20010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家电以旧换新”的活动,由国家对消费者和回收者进行补贴,暂时缓解了废物短缺的问题。我国还建立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绿色采购制度和环境标志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配合电子废弃物问题的解决,目前我国电子废弃物问题的解决正朝着制度完善、经验成熟的趋势稳步前进。

四、解决电子废弃物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落实生产者的责任。

根据“污染付费原则”和“受益者负担原则”,生产者是理所当然的责任承担者。在立法中不仅需要明确其具体的责任,还应设计如环境基金等相应的制度来具体落实生产者的责任,更应在不给生产者施加过多压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各主体的责任,加大现在立法和管理中过轻的法律责任。生产者作为电子产品的生产源头和最具操作和干预作用的主体,作用是相当可观的。要重视从源头是预防污染,合理设计和采用原料以减轻后端治理的压力。

(二)重视消费者的力量。

消费者消费电子电器产品,从使用中获益,也是电子产品的最后所有者,也应该对电子废弃物问题负责。电子废弃物的解决是长期而负责的过程,需要充分发挥各方的力量,如果有消费者的参与将节约巨大的处理和回收费用。法国就规定了每年每个公民应该强制回收一定量的垃圾,日本和韩国也规定了消费者在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时必须缴纳一定的垃圾处理费用,而我国无论是在回收数量还是费用承担方面都缺乏对消费者责任的相关规定。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鼓励和促进作用。

在回收企业成长的初期,急需政府的帮助和支持。而生产者在应对产品竞争的同时关心环境问题也需要政府给予指引和优惠,才能使电子废弃物的解决顺利进行。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和利用的技术开发和创新方面,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也显得尤为重要。③政府能刺激和调控生产者和回收者的行为,相比运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管理和调控更为灵活和有效。如绿色采购、以旧换新政策等,不仅给予了回收企业支持,还起到了很好的宣传环保作用。

(四)立法完善具体的回收和处理系统。

我国法律规定建立多种回收模式,但是却缺少具体的操作模式。回收和处理是电子废弃物问题的关键环节,建立合适的回收模式,完善多种多样的回收渠道和方式,建立便捷、有效、经济的回收体系对解决电子废弃物的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④目前,除了试点的几个城市有专门的回收公司上门回收或者在小区设立回收点外,其余大部分城市的回收还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形成正规的回收模式,虽然对回收者采取了资格限制,但由于没有固定的回收渠道并且仍有个别违反上门回收的小贩存在,所以非法回收现象仍然存在。我们要加快完善相关立法,让回收切实可行。

(作者: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注释:

①樊旭,高山.电子废物的危害与污染防治对策的探讨.2010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四卷).

②NaokoTojo.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和设计革新来自日本和欧洲的例子.2004.3.世界环境.

处理废弃物的方法篇5

欧盟制定了与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相关的三大绿色环保法规:WEEE(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RollS(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和EuP(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指令)。WEEE与RollS指令是具体的实施措施,而EuP指令是框架性指令。WEEE指令对电子电气设备的废弃物回收处理做了相关要求,明确生产商的延伸责任;RollS指令限制电子电气设备某些危险材料(汞、镉、铅、六价铬、聚溴联苯PBB和聚溴二苯醚PBDE)的使用,而EuP指令除了包含电子电气产品,还覆盖所有使用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产品,对用能产品提出环保要求。三个绿色环保法规引入生命周期理念,要求节能环保贯穿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产品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回收、后期处理),以监控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减少环境污染。目前欧盟各国建立了相关的回收管理体系,由各政府监督EPR体系的运作,以及核查相关法定回收率的执行情况。比如德国在其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循环法令(ElektroG)中规定生产商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义务、票据清算中心与职能机构的职责,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现有的国内外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的研究,多从体系的某一个侧面进行分析,比如关于荷兰、瑞士、德国法律法规或是回收技术等。而且尚无文献全面分析比较各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的运作模式的特点,尤其缺乏关于运作体系的深层次探讨。本文综合地分析四种典型的回收处理体系,包含法规、各利益相关体的责任和相互关系,分析各体系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按照协作/竞争模式,独立/集体模式分析各种体系的优劣势。为建立我国经济又环保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提供决策支持。

1EPR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1.1EPR的概念

EPR的基本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EPR是一种新兴的环境政策工具,起源于1991年德国的包装法令。当时德国首次开始讨论建立基于EPR的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系统,但未能实施。

经济发展合作组织(OECD: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引入生产商延伸责任制(EPR)这一市场导向的环保政策工具,规定生产商对其引入市场的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负责,尤其是产品被废弃后的回收、处理、资源化再利用直至最终处理过程EPR反映环境政策的一个新趋势,即从末端治理(EndofPipe)转向对环境污染源的预防,强调面向生命周期的环保政策。并逐渐从法规管控转向以废弃物处理结果为导向的运作模式,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减少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影响,重点是奖励环保上表现好的生产商。

欧盟于2003年1月WEEE和RoHS法令,要求成员国于2004年8月开始回收处理系统的运作。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已开始运作基于EPR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系统。德国2006年开始实施,意大利与英国在2007上半年开始实施EPR系统。瑞士、挪威、瑞典、比利时、荷兰等国家在WEEE之前已实施数年的EPR。

EPR具有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一方面制约参与方履行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协调激励全生命周期的环保。基于EPR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循环系统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设计方面:提倡面向资源回收再利用的设计、绿色环保设计;

二是信息方面:提品信息、拆解处理信息

三是物流方面:包括回收、运输、拆解、处理等,并采用环境友好的处理技术;

四是经济方面:为EPR系统提供资金保证,责任的分担公正透明、简化程序并降低成本。

五是环境方面:物料流闭环,提高资源再生利用、减少再循环活动中的环境影响,有害物质的环保处理;突出循环经济3R(减量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ing)原则。

1.2电子废弃物再生利用体系中各要素

电子废物回收处理网络体系受国家经济、科技、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构成体系的外层,即框架层:法规、文化、经济政治等因素。

体系的核心是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以及技术和利益相关者的协作;影响层体现该再生资源化体系对框架层及处理系统,对环境、就业市场、及健康安全等影响作用。三层模型如图1所示。

1.3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价值链

在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分拣、拆解和再生利用过程中,有害成分如电池、电容、含汞物质等需要进行环保处置;而印刷电路板、电线等有价值可以再利用的部件则直接进入物流闭环系统。

电子废弃物经回收处理可再利用物料包括:黑色金属(铁)、有色金属(铜、铝)、玻璃、塑料及各种有害物质。其利用与处置方式如下:

(1)黑色金属:黑色金属碎片可用于铁冶炼厂,废钢可用于碱性氧气转炉;

(2)有色金属:大多数有色金属的归宿是铜冶炼厂、铝冶炼厂、锌冶炼厂以及铅冶炼厂;

(3)玻璃:玻璃的利用方式有以下几种:作为直接原料用于玻璃的生产;或用于铅冶炼厂;还可用于陶瓷行业来代替长石,或者在建筑行业中来代替砂石;

(4)塑料:塑料可以循环再利用,用于气化厂/甲醇生产,或者是焚烧发电等;

(5)有害物质:电子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应在专业处理前的除污阶段进行分离。这些有害物质需要进行再利用、焚烧或者专业填埋处理。

2国外基于EPR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基于市场导向和环保政策的EPR系统的两个关键在于: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和环境友好的处理效果。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体系中的实施要点在于各利益相关者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一个有效的垃圾回收处理体系需要兼顾各个相关利益者的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利益。只有各参与方均从体系中受益,才可能建立持续稳定的回收处理体系。EPR实施的关键在于经济、公正、透明、可持续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系统。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协作和协调是EPR的关键。

2.1德国电子废弃物EPR体系

2.1.1德国基于EPR的电子废弃物再循环体系

应欧盟WEEE的要求,德国通过了ElektroG,该法规提出对电子产品实施生产商延伸责任制,由生产商负责电

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电器生产商组建了EAR基金会,EAR作为管理协调机构,总体协调基于EPR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系统。确定并电子垃圾处理成本的计算方法。生产商与处理商合作并建立委托关系,生产商委托专业处理商代其履行电子垃圾处理责任,其合作以合同形式体现。德国的EPR责任由城市垃圾管理机构和生产商共同承担,双方分工如下:

第一,前者承担回收任务:建立回收设施(场所),按五大类进行回收,废弃物容器满则通知EAR(协调中心),

第二,后者承担在垃圾回收点放置垃圾箱、安排物流运输、分类、拆解、自动粉碎处理等责任。

基于EPR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系统的利益相关者责任和相互协调方式已确定。相应的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三个方面的责任承担方的运作情况见表1。

2.1.2德国“竞争+集体”的EPR回收处理模式

德国电子废弃物EPR体系属于竞争模式,系统中没有生产商责任组织(PROS)对电子废弃物进行回收管理。生产商以合同形式委托处理厂和第三方物流公司代其履行运输和处理责任。处理商在产能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电子垃圾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因此形成相互竞争。竞争的结果是处理费用降低,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循环系统涉及的各类成本包括回收、分类、拆解、处理等领域。统计表明,管理费用占20%,运输费用占50%,注册费用占5%,处理费用占25%。

德国电子废弃物法规定生产商承担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费用,但允许生产商将该费用转移给消费者。生产商承担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经济责任的方式可分为两种:独立承担延伸责任形式与集体分摊延伸责任形式。德国所采用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分摊方式是典型的集体分摊责任形式,只有包装材料等短生命周期的产品采用独立承担责任形式。

方式1:生产商集体承担经济责任。尤其是针对历史垃圾、“无主”废弃物(2005年8月13日之前销售的产品)。按照生产商当年的市场份额分摊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总费用(通常采用重量来衡量),该方式是典型的集体承担经济责任。

方式2:生产商按照其产品在回收量中的比例支付处理费(对新垃圾,2005年8月13日以后销售的产品)。

德国现有的回收和物流运输责任为集体承担方式,所有各类电子垃圾统一回收,不分品牌和厂商。生产商出于成本考虑,将相关的物流和处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此承担方式允许厂商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但缺乏对厂商进行环保设计的激励作用。德国基于EPR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运作系统如图2所示。

2.2瑞士电子废弃物EPR体系

瑞士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运作体系是典型的合作模式,由生产商责任机构(PROS)协调管理整个系统。目前,瑞士共有四家PROS,均为非盈利组织。其中最大的两家是SENS(SwissFoundationforWasteManagement)和SWICO,另外两个为SLRS和INOBAT分别负责对照明设备和电池的回收处理。SENS和SWICO回收处理灰、褐、白色电子废弃物。两个PROS组织建立了回收处理和资金运作体系。参与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费ARF(AdvancedRecyclingFee)的定价,监督回收处理合同的招投标事宜。每两年PROS和合同处理商更新合同,通常采用竞标的形式。

PROS委派第三方技术(审计)监督人员对处理厂的技术指标进行控制和监督,(比如第三方控制处理商年终持有的未处理废弃物不能超过其处理能力的20%。处理厂作为一个盈利实体,从电子废弃物中获取的资源价值往往无法补偿其处理成本及营运费用,这一部分费用从PROS获取。SENS和SWICO把收到的回收处理费转交给处理商。瑞士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运作系统如图3所示。

各个利益相关者(如生产商、零售商、消费者及处理商)对目前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系统较满意,认为其实施相对环保、经济且公平。其原因在于:

(1)电子产品的零售网络较严密,法律规定零售商或分销商应无偿接收电子废弃物;

(2)政府法规的贯彻执行比较有效;

(3)物流、资金流的运作公开透明;

(4)消费者有较强的环保意识。

2.3日本电子废弃物EPR体系

日本电子废弃物EPR体系包含两种模式,即独立和集体EPR模式并存。电子废弃物得以合理分流,属于协作型EPR体系。

(1)品牌生产商合作回收并处理其废弃物。独立承担责任指市场份额较大的家电生产商分成A、B两组,分别回收处理其电子废弃物。

A组:利用现有的处理商能力,目的是达到法定要求;(包括东芝、松下)

B组:联合建立处理厂,目的是追求更高的资源化率;(三菱、三洋、索尼、夏普)

(2)集体EPR模式。而市场销量较小的家电生产商则委托家电协会(AEHA),全权代其履行回收和处理责任,无厂商认领的“无主”家电由家电协会管理。

日本的电子废弃物处理系统如图4所示。

零售商、城市废弃物管理机构和家电协会(AEHA)分别设点回收废旧家电,并按规定收取回收处理费。回收处理费由生产商或家电协会指定。消费者在转交电子垃圾时付费并获得缴费票据,最终家电协会通过邮局或零售渠道汇总回收票据和处理费,进而转移给生产商;生产商负责其废旧电器的拆解和处理。消费者支付的电子废弃物处理费用于支付物流运输和处理成本。电子垃圾处理费票据包含以下信息:缴费日期、用户信息、回收单位信息、电子废弃物送往哪个收集点及产品型号和生产商信息。该票据便于处理商统计各种废弃物的数量和重量。

目前日本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系统运作稳定,环保与经济性较好。尤其是B类厂商联盟形式的处理效果值得借鉴。

2.4荷兰电子废弃物EPR体系

与瑞士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体系相似,荷兰也建立了基于EPR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家电生产商完全委托两个PROS代为履行回收和处理责任。消费者(个人和企业)交纳回收处理费,这些处理费汇总到PROS,并用于支付汇集点和处理商。荷兰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运作系统如图5所示。

两个厂商责任组织(PROS)NVMP(荷兰金属及电子产品回收协会)和ICT(信息及通讯产品协会)的收费方式有差异,收费方式的不统一也是导致两个PROS存在的根本原因:

(1)对于白褐色废旧家电,消费者在购买时支付直接的回收处理费(VisibleRecyclingFee),与价格分开单立,不分品牌。这种预付的处理费形成一个基金,由NVMP管理。据欧盟法规规定,该项VRF会持续到2011年,之后会采用非直接的处理费;

(2)而对于信息及通讯产品(ICT)产品则向消费者收取间接回收处理费(InvisibleRecyclingFee),处理费整合在

价格中,主要有两个原因,不愿意建立基金。ICT生产商希望产品链的灵活性,而且ICT产品的处理费较难确定。2002年底前,IRF的计算式基于处理的废旧家电的重量,之后以生产商的市场份额为计算基础。

对于白褐色废旧家电的物流费用占总费用的40%,而对于ICT废弃物,物流运输费占总成本的50%。

NVMP使用直接固定的回收处理费(VisibleFee),不收加盟费,目前,NVMP有4个处理商,7个处理厂址;ICT有1个处理商和2个厂址。NVMP的处理商对收集的白色褐色家电不分品牌进行统一处理(2002年前,按品牌进行统计废旧家电量)。除了和PRO有合同外,某些处理商还和生产商有直接的处理合同,接受生产商的委托处理试用品和废品。

ICT实用间接回收处理费,根据电子废弃物的重量分摊处理费,处理商每月寄给厂商处理费单据。2003年后,收费制度改为基于市场份额。

2.5各种电子废弃物处理体系比较

2.5.1竞争模式与合作模式比较

根据竞争程度,EPR可分为两种形式:竞争模式和协作模式。

(1)竞争模式:德国电子废弃物EPR体系属于竞争模式,系统中没有一个或若干个PROS,对电子废弃物分流进行回收管理。生产商以合同形式委托处理厂和第三方物流公司(TPL)代其履行运输和处理责任。处理商在产能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电子垃圾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因此形成相互竞争。

(2)协作模式瑞士、荷兰和瑞典等国的电子废弃物EPR体系属于协作模式。比如,瑞士有两个主要的PROS分别负责不同的电子废弃物,PROS全权代表生产商负责并协调回收、运输和处理等流程。

2.5.2集体与独立承担责任模式比较

WEEE和各国的电子废弃物法均明确规定生产商的延伸责任: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负责。针对EOL阶段,如果厂商完全独立承担EPR责任(包括物流和资金责任),意味着厂商独立负责EOL产品的回收、物流运输、拆解和处理等任务,这意味着很高的运作和管理成本,但同时可以保证较高的处理与再资源化率,并激励厂商改善设计,并达到面向回收处理的设计。

为了简化物流系统的复杂性并充分发挥回收及物流系统的规模经济性,现有的回收和物流运输责任均为集体承担方式。生产商将与其责任相关的物流和处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此形式允许厂商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但没有任何激励厂商进行环保设计的作用。

类似于瑞士、德国的电子垃圾回收系统,均属于集体回收方式,所有各类电子垃圾统一回收,不分品牌和厂商。独立承担责任意味着生产商仅仅承担自己生产、销售并已进入回收处理领域的电子废弃物。该方式需要快速准确的识别方式辨别废弃物的生产商,一个可能的解决方式是射频技术。

电子废弃物实施独立责任有一定的难度,面临的挑战有:①电子产品的生命周期长;②电子产品的生产商数目较大;③产品系列多,技术更新快;④电子产品处理渠道较多,如闲置、通过城市生活垃圾或非法处理等渠道。

2.5.3电子废弃物处理费支付方式

基于EPR的电子废弃物法规规定生产商承担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费用,但允许生产商将该费用转移给消费者。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补偿处理商回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费用,其目的在于鼓励生产商的环保设计以提高资源效率。如表2所示,目前的电子垃圾费支付方式:在购买新电器时支付;回收时支付;自愿支付;或不设定电子垃圾费。比如德国目前未规定电子垃圾处理费,荷兰按照废弃物分类征收,芬兰、挪威、瑞典、葡萄牙、希腊等国的电子垃圾处理费是可选的,法国规定该费用是义务的,但未执行。奥地利有四个竞争模式,生产商委托零售商代收电子垃圾处理费;比利时由协调机构(Recupel)规定并征收。

3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的优缺点

以上分析的四种典型电子废弃物再生资源化系统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需要通过法规和经济制度来控制和协调。在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过程考虑了以下制度和经济等要素①政府的态度和策略目标,建立健全的法规,明确各方的责任;②健全的回收处理体系;③生产商的议价能力;④产品市场份额的变动、产品特征的变化;⑤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回收体系的态度;⑥生产商对绿色设计的认可程度。

四种基于EPR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的比较如表2所示。

竞争型与协作型电子废弃物再生资源化系统的优点与不足如表3所示。

4国外EPR系统对中国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系统的启示

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体系有许多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比如完善的法规、回收网络、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明确划分、协调管理及约束机制、资金保证及经济激励机制,以保证系统的协调性、经济性和较高的环境效益。

但是,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基于EPR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的运作没有最终使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绩效与产品的环保设计联系起来。目前的经济责任与处理效果无关,因此,没有促进生产商改善设计的作用。这有悖于EPR的本质,即实现生产商的经济责任和环境责任,并鼓励生产商改进设计以提高资源效率。目前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在运作中暴露出以下问题:

(1)虽然基于EPR回收处理体系要求生产商在其决策过程中,考虑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但目前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效果面向输入,即回收处理量,没有充分考虑再循化利用体系的环境表现和影响;

(2)虽然EPR是一种激励性政策,让生产商将环境影响评估纳入到产品设计、包装、原料选择等过程,减少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各阶段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但目前的经济制度对环保设计和环保处理的激励作用不够,没有真正激励生产商采用环保设计、处理商采用环境友好的处理技术。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可以在制定相关法规和经济制度,及建立运作体系时考虑以下方式:①规定生产商提供其电子产品的结构、用料(尤其是有害物质成分)、拆解方法、回收处理要点等信息,这也是德国研究机构提出的再循环证(RecyclingPass)的概念,为提高处理商的处理质量和效率提供信息。②除了考虑经济效益外,应借助环境评估模型(如生态指标99法或生命周期评估法LCA),分析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环境影响,具体环境数据包括运输、拆解、处理所需的能量,电子废弃物填埋、焚烧的环境影响,以及二级处理工艺如玻璃再循环、金属冶炼等的环境影响。③采用物料回收认证证书(MRC:MaterialRecoveryCertificate)。MRC不仅是一种支付机制(生产商负责回收处理的经济责任),更强调处理质量的提高(有害物质的合理处置、回收处理率、再资源化率)。MRC强调面向处理结果,作为电子垃圾处理的报酬,激励利益相关者采用环境友好的回收处理技术,提高处理质量、激励生产商采取环保设计。而现有体系面向回收重量,采用入门费形式,忽视了处理的环境影响。

处理废弃物的方法篇6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活废弃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生活废弃物的产生、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废弃物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经济、卫生、质量监督、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单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公共场所垃圾、商业摊点垃圾、集贸市场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第五条本市对生活废弃物的治理,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推行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处置,促进生活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生活废弃物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统筹安排生活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新建扩建项目和旧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生活废弃物治理规划和相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废弃物收集设施。

第八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废弃物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生活废弃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九条本市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进行投资经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处置和再利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资金、技术、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经营运作市场化、政府监管法制化。

第十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和宣传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废弃物治理常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众维护市容环境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

第十四条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事项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十六条收集、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废弃物收运至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

第十七条运输生活废弃物的,应当使用全密闭运输专用车辆,防止撒漏、渗漏。

废弃物运输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完整,并具备与所运输废弃物性质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第十八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因故不能接纳生活废弃物,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转移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其他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进行转运或处理生活废弃物,应当符合环境卫生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应当安装除臭、降尘装置,对生活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持其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申请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或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二十二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生活废弃物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生活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收集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生活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有与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处置协议;

(六)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八)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存放场所。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餐饮废弃物处置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餐饮废弃物处置厂和焚烧厂应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废弃物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废弃物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生活废弃物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废弃物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确需闲置、拆除或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污染环境的方案;

(五)拟闲置、拆除或关闭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拆除或关闭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六条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废弃物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建设工程废弃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废弃物是指城镇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在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工程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于消纳、处置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手续。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对于作出批准决定的,颁发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第三十一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产生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设工程废弃物,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所产生的建设工程废弃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个人修缮、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及时运送到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有偿代为运输。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清运完毕。

第三十四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应当使用密闭车辆;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给未经核准从事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三十五条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确保净车出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设工程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接纳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场地。

第四章餐饮废弃物管理

第三十七条餐饮废弃物是指食品生产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条餐饮废弃物应当实行单独收集,不得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饮废弃物;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九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并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应当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并应经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处置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废弃物专业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并按规定向受委托的专业单位支付收运、处置费用。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餐饮废弃物的专业收运、处置单位。

第四十二条餐饮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应当对餐饮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处理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上月处置的餐饮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并接受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在餐饮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饮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中进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五)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废弃物防范应急方案或未将其进行备案的;

(六)将建设工程废弃物交由未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

(七)运送建设工程废弃物的车辆车体不洁,沿途丢弃、撒漏的;

(八)将建设工程废弃物、餐饮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的;

(九)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运条件擅自自行收运或未定期备案的;

(十一)餐饮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具备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置条件擅自自行处置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配要求将生活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转运站、处理厂(场)的;

(二)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未安装除臭、降尘装置或未保证除臭、降尘装置正常运行的;

(三)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转运、处置生活废弃物未达到环境卫生标准的;

(四)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未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

(六)随意丢弃、撒漏及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废弃物排放处置行政许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闲置、拆除或关闭生活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三)项的,由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生活废弃物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废弃物的,可以会同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