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传统医药的定义
传统医药是和现代医药相对而言一种的医疗系统,是指在人类与疾病的斗争中,为本国或本民族所广泛认同、世代相传的医疗知识的总称。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中医药学、印度医学(主要是阿育吠陀学——Ayu九,eda)、阿拉伯医学等。中国传统医学是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的结晶,中华文化的瑰宝。我国的传统医药主要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构成。按照李致重先生的定义,“中医学是以阴阳五行学说的理论、方法,研究证候及其变化规律而形成的防病治病的科学体系。”L2o而中药是在中医理论指导下的药物。中医药具有系统成熟的理论,浩如烟海的医学典籍和两千多年的临床实践。在西医传人中国之前的中国人医疗体系中扮演着主要、重要的角色。现代医学从明朝逐渐传人中国,但是直到上世纪30年代后才慢慢在中国发展壮大,并逐渐占据了中国的主要医疗战线。中医和西医是两个有各自特点的不同的医疗体系。共同为人类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民族医药是中国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苗医药、瑶医药、彝医药、侗医药、土家族医药、回回医药、朝鲜族医药等等。少数民族医药植根于各自的文化土壤,在长期的防病治病的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诊疗方法等。例如藏医药治疗高原疾病,维吾尔医药治疗白癜风,蒙医治疗骨伤。各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学创造与医学积累。在55个少数民族中,已整理出传统医药资料的有30多个民族。各个民族医药都不是中医药的某个分支,而是中医药的姐妹。至于民族医药这个概念本身,并不是一个新创立的、统一的医学体系,而是多种民族医药成分聚合在一起的一个学术总称和工作定义,从其民族性、历史性、传承性而言,它们和中医学有着相似的哲学思维、医疗特点、用药经验和历史命运,都属于中国的传统医药。[3】
二、中国传统医药的特点在世界历史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华文化一直走在世界的最前沿,中医药学作为中华传统科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一直是世界医学的前沿,在中国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等方面占据着主导地位。中华文化和中医药学在西方的传播,为现代科学和现代医学的启蒙发展做出了不可否认的重要作用。
1.中国传统医药历史悠久、发展不平衡
中国传统医药知识历史悠久,体系完整,理论成熟,资料丰富。民族医药的发展由于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不同,是不平衡的。有的建立了相当完整的医学体系。有的正在总结整理,梳理和提炼出系统的理论来。有的则只剩下一些零星的单方验方和医疗经验。有的甚至没有文献记载。
2.中国传统医学受现代医学冲击处于弱势地位
政府对传统医药学在人才培养、科研投入等方面与现代医学相比严重不足。据统计,1949年,全国有中医人员27.6万人,1972年下降至不足2l万人,1999年为33.7万人。50年间仅增加6.7万人,即增长了22.1%(按万人中中医人员数看,比50年代初期下降了一半还多。1949年,全国西医人员仅8.7万人,以后逐年增加,1999年达169.6万人。50年间增长了18倍。1999年全国有综合医院10793家,而中医院仅2449家(其中不包括医学院校附属的综合医院和牛医院数),二者相差悬殊。【41在科研经费的投入上,中医的经费只有西医的10%。民族医药更是处于弱势。.
3.传统药学价值引起世界的重视,医学价值被忽略
随着化学药品开发难度的增大,在过去的lO多年中,越来越多的生物技术、制药业和健康保健行业投资转向于植物药。利用当地社区居民公知的传统知识,,加速了从植物药中提取新的化合物的进程,从而为投资机构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有人统计过,在119个从高等植物中提取的已批准上市的药物中,有74%是从传统医学的草药中发现的。口1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现代医学发达,所以一般药品的研究机构都采用还原论的方法,利用现代的科技手段,从药物中提取有效成分,并申请专利进行保护。但是他们不了解也不理解甚至鄙视传统医学的理论,割裂了传统医药之间的依存关系。、
4.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中医药市场,中药产业方兴未艾
尽管如此,由于中医药是世界现存最古老的传统医药之一,我国有丰富的药材资源,有浩瀚的中医药典籍,有全世界最强大的中医药人才队伍,有广大的受中国文化熏陶的,从心理上愿意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民群众。所以目前中国的国内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中医药市场。旧-据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信息中心统计,2005年我国实现中药工业总产值(现价)1169.67亿元,产品销售收入1086.25亿元,利润总额102.09亿元,在全国医药工业占比分别达到26.4%、25.8%和29.O%。2002—2005年,我国中药工业(含中成药工业和中药饮片工业)的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0.O%、18.5%和11.6%,呈逐年递增之势,发展态势平稳。中药行业集中度提高,技术平台建设不断加强L7J,。
5.民族医药在我国卫生事业中的地位
截至2005年底,全国有藏、蒙、维、傣、壮、朝、苗、瑶、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等15种民族设有本民族医药的医院。全国民族医医院已由1995年的121所发展到195所。民族医医院无论门诊还是住院,其费用大约相当于中医医院的1/2,综合医院的1/3。1999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开考以来,有3477入通过考试取得了民族医医师资格,其中执业医师1864人,执业助理医师1613人;藏医1303人,蒙医1557人,维医617人;全国民族医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总数达到4853人,比1995年增长了171%。县级以上民族医药科研机构从1995年的15所增加至2005年的35所。部分高校和企业也成立了民族医药研究机构,涵盖12种民族医药的科研人员近1500人。民族药企业从1995年的不足lO家发展到2005年的156家,其中90多家通过了GMP认证。民族医药成为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民族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s】。至目前为止,全国的民族药企业约130家:主要包括藏、蒙、维、苗、傣、彝六类民族药,2003年销售约50亿元。综上所述,我国的传统医药处于相对弱势,但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三、我国应采取的保护措施笔者认为,基于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的现状了解和前景预测,结合世界传统医药知识国家的态度,我国可以一边在实际中加大对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边在国际上积极呼吁加强传统知识特殊体系的构建。但应以前者为战略重点。本文拟按照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的分类讨论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
1.数据库的建立要适可而止,不要精益求精
由于中医药知识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处于强势地位,从《黄帝内经》、《难经》、《神农本草经》到《伤寒论》、《本草纲目》等著作,总结记录了中医学的辉煌成就。历代中医药科学家迄今开发出12万种中医药配方,其中3万多种配方被详细记载。同样,民族医药在传承方面也有一些著作流传。截止2007年年底,我国已经出版了《中国民族药志》、《朝医学》等100多部民族医药著作。其中羌、侗、毛南等少数民族的医药文献发掘整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中国还组织进行了《中华本草》藏、蒙、维、傣4种民族药卷的编纂工作,收录藏药396种、蒙药422种、维吾尔药423种、傣药400种o[93这部分的传统知识按照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就处于公有领域。在讨论过多次的著名的姜黄案中,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授予申请人提出的“姜黄在伤121愈合中的应用”专利(专利号为5401504)。该专利获授权后,印度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CSm)要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重新审查该专利。CSIR指出,姜黄被用于愈合伤口和治疗皮疹已经有数千年了,因此其医药用途并不是新的,并要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复审这一专利。CSIR的主张得到了有关传统知识的书面证据,包括一份古代梵文文本和1953年印度医学协会出版的一份文献。尽管专利权人反对,但USPTO支持了CSIR的异议并撤销了该专利。这个案例的影响巨大。姜黄案的本质是第三世界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一次胜利,获胜的原因在于有文献支持使审查员认定该发明属于现有技术。在中国有专利审查员在审查实践中遇到过一件外国专利申请,其中涉及一种含有松叶提取物、竹叶提取物和梅实提取物的生发剂“用于治疗头皮瘙痒”促进毛发再生。然而通过对经过整理并重新出版的中医药文献汇编的检索发现,早在约1300多年前中国唐代医圣孙思邈在其《备急千金要方》(公元652年)中就有松叶和竹叶用于生发、梅实用于治疗头痒、头疮的记载。申请人面对记述详细,成书年代清楚的古代中医药文献,最终撤回了其专利申请。该审查员同时注意到“由于缺乏对相关文献的了解”,美国和欧洲先后对该申请授予了专利权。【loJ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涉及处于公有领域中的传统知识被“不正确”地授予了专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发掘、整理传统医药知识,建立相关数据库,可以有效地防止各国审查员“不正确”地授予传统知识专利。在涉及传统医药和现代药物专利申请的审查中,丰富翔实的传统医药文献都是判断申请新颖性、评价创造性所不可或缺的资料库。我国实际已经建立的多个关于传统医药的数据库对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例如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实验室中国中医药文献检索中心建立了“中国中医药信息网”和“中医药期刊文献数据库”、“中医药报刊文献数据库”等。然而“文献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阻止传统医药知识被“盗用”的同时,也把传统医药知识“主动地”挡在了专利制度的门外。尽管为数不少的传统医药知识的公开仅仅停留在文字记载的基础上“而从未被商业使用过”。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目前建立数据库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版权保护的是表达的形式而非思想。因此对传统药物研究机构而言,数据库就像浩瀚的中药资料库,用起来方便快捷而且免费。例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院学者MichaelmeCulloeh等在权威主流医学期刊《美国公共卫生杂志)2002年92卷第10期发表了有关中草药与干扰索治疗乙型肝炎随机对照试验的meta分析,meCuUoch及其同事们在研究过程中发现,英文医学期刊发表的有关中医药的随机对照试验报道极少。而中文医学期刊中则可提供大量的相关研究报告检索到的345篇相关文献,其中346篇来自中医药文献数据库。【11I西方国家制药企业基于西医还原论的传统,研究我国传统医药的路径主要是从药物中提取“有效部位”或“单体”,这些提取物因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可以申请专利进行保护。我国的数据库成为是他们筛选最佳药物的方便之门。相对我国制药企业,传统药物中复方是我们研究的强项,但是数据库却成为阻碍我们研发的复方申请专利的“陷阱”,因为数据库的公开使复方丧失“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几率大大增加。提取物是否是我国制药产业发展的新方向目前有不同意见,但现实是我国企业长于复方研究短于提取物研究,国外制药企业恰恰相反。这样的力量对比是我们制定政策时不得不考虑的。而另一个重要事实就是:新药不等于好药,我国传统复方是经历了千百年的筛选而保留下来的精品。我们的政策应该保护她。而不是扼杀她。因此笔者认为,数据库的建立要适可而止,不要精益求精。这对保护我国传统医药产业利大于弊。
2.利用CBD规则,修改国内立法,保护被利用的传统医药知识
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CSIR)因受到南非的布西曼族(桑人)以咀嚼名为Hoodia的仙人掌类消除饥饿和口渴的传统知识的启发,在1995年从Hoodia中分离出活性物质,并且获得了Hoodia抑制食欲的成分(P57)的专利。1997年他们将P57许可给英国生物技术公司。1998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以高达3200万美元的使用费从英国生物技术公司手中得到了开发和销售P57的权利,打算将其开发成减肥药和治疗肥胖症的药品,其预计的市场价值超过60亿英镑。这种利用传统医药知识进行创新所获得的技术方案是可以被“正确地”授予专利的。即使桑人提供出“hood—ia消除饥饿”的书面记载,也不能主张其提取的P57专利无效。因为按照现行的专利法规则,分离出的P57是一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活性物质,可以合法地获得授权。2002年3月,CSIR和桑人达成谅解,其中被认为是与Hoodia植物相关的传统知识的保管人的桑人将会分享以后的所有专利提成费。尽管桑人在该案中可能只得到最终销售额中的极少份额,但是潜在的巨大市场意味着所涉及的金额仍然会是相当大的。该案成为传统知识拥有国民族对他人利用传统知识开发获益后要求获益分享的一个典型案例。传统医药知识具有极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中国制药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离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距离。同样面临着传统医药知识被无偿利用的情况。如韩国等多家公司采用高科技仪器对贵州省苗族著名的感冒良药“观音草”进行分析研究,试图解析出其有效的分子式组成,然后注册药物专利为其所用。因此我国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形势非常急迫。在战略上,我国应该联合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谈判,呼吁建立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机制。在战术上,利用CBD(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关规则,修改我国《专利法》等法律条文,建立知情同意、利益分享制度。维护自己的利益。(1)基于CBD的相关规则,加快国内立法CBD公约第15、16、18、19条,明确了遗传资源的取得;技术的取得和转让;技术和科学合作;生物技术的处理和惠益分配等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是指各国对其拥有的自然资源享有,能否采集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各国政府,采集遗传资源应当经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这一原则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得到了确认,也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目前已经有190多个国家加入CBD。在这一有利形势下,我国应加快国内立法,如制定《保护生物多样性法》、《传统知识保护法》等法律效力较高的法律法规,对传统医药知识全面系统地进行保护。中国地大物博,基层组织在财政投入、人员配备方面都不太可能有效防止发生在本地的“生物剽窃”行为,所以,行之有效的一个办法就是赋予海关检查出关的植物动物来源是否经过所属地知情同意的职权。(2)修改《专利法》,要求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实施知情同意原则并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材料来源地证明,是防止传统医药被不正当利用并进行利益分享的有效途径之一,发展中国家大力提倡并采用该保护方法,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应该在专利申请中增加此项要求。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就知情同意和公开生物资源来源地的要求有所规定,包括:印度《专利第二次修改法案(2002)》规定:申请人必须公开任何代替说明而交存的生物材料的出处和地理起源,并在第25部分(反对授予专利)规定:如果“完整的发明物说明没有公开或没有正确提及发明所用生物材料的出处或地理起源”,就允许对该专利提出反对。《生物多样性议案》规定,当地人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可通过对该知识予以注册进行保护,获取这些资源和知识之前应该获得(印度)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批准,以确保公平分享使用生物资源及相关知识带来的收益。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在批准获取该资源和知识时,将规定确保收益的公平分享条款和条件。南非《保护和促进本土知识》的法律草案规定:所有印刷出版物以及在与向公众传送的信息内,凡涉及到可确认的本土知识的,都应当以适当的方式指明其来源,否则将受到罚款。安第斯组织(《安第斯第486号决定》在第26款)和哥斯达黎加(《第7788号生物多样性法律》第80款)除了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原产地证明书,还要求提供事先知情同意的证明书,如果不能提供这些信息,将会导致不能申请专利或撤销专利。欧盟在有关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98/44))第27条叙述条款规定:专利申请应当在适当时包括有关生物材料地理起源的信息(如果知道的话)。但这完全是自愿的,因为它不会影响到专利申请或被批准专利权利的有效性。2002年4月,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CBD—cop)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准备“关于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有关的公开要求问题的技术研究报告”,2003年在第三十次联盟大会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批准了向生物多样性公约提交的技术报告,CBD—COP第七次会议审议了该报告,并再次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就知识产权制度中要求公开遗传资源来源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查
3.处于秘密状态的传统医药知识,由政府组织整理,建立保密的数据库进行保护
无论是中医药还是民族医药,都有一部分是依靠口传心授而流传下来,并作为传承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传统知识的方式。因为权利入是明确的,保护客体也未公开。这部分秘密的传统知识收集应本着自愿、有偿原则。关键的问题是,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部分属于群体的传统医药知识后继乏人,无人愿意继承、使用,使这部分传统医药知识濒于灭绝。这个问题很急迫。解决该问题投入时间长,短期见效慢i公益目的强,所以,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可能是必须的。最佳的选择是由政府支付费用,领导组织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如果采用整理后出版,获得著作权保护,可以说得不偿失。因为我们都知道,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而出版后的资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免费地研究开发。所以对这部分传统医药知识在收集整理后,笔者认为目前最适合的办法就是用保密的数据库保护。收集整理人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泄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任何企业或个人要开发,必须经过知情同意和预先协商合作条件,包括利益分享的细节,用合同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分享的利益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从制度层面,该解决方案中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一个群体的传统秘密知识权利人。传统知识代代相传,每个传承人其实并不是该知识的所有人。但我们可以确认该社区或群体作为传承人,并赋予其行使所有权人权利的权利。至于社区或群体应该怎么划分,划分的原则,怎样确定代表人以及代表人的权利义务等细节问题,建议由各地方政府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由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进行规范。此外,传统医药特别是民族医药的开发中,利用商标和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是很好的措施。如贵州的从江瑶浴药已申请了证明商标,其开发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从江县技术监督管理局甚至着手制修订了《从江瑶浴服务规范》等企业标准,并对其进行了登记备案。对从江瑶浴服务规范的术语、定义、服务规范、产品要求、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和包装等都予以严格限定。这种务实的做法值得借鉴。
提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快中医药企业技术、科技创新,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调整适用是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有效保护途径。
传统医药是一个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织的领域,近年来,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引起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注。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精粹、重要元素之一的中医药无疑是传统文化不可缺失的组成部分。我国是中医药的发源地,中医药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是我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最具民族特色和技术优势的专业。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医药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国家已将中医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开发作为重点专项并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医药将迎来良好的发展时期;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中医药亦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相对于西药而言的无足轻重,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的落后,缺乏系统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发展战略的滞后等都使中医药的进一步发展形成障碍。中医药历史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影响,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中医药现代化的核心,对实现中医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及向世界的传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同世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传统中医药知识和药物资源都未进入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状态,一些有价值的古方、秘方流落民间,没有得以充分使用及形成产业化,中医药资源地不断流出,更有甚者被外国进行不法的模仿和利用形成资源性标志,我们正面临大量“洋中医药的入侵和威胁”,因此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医药的保护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我国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1传统医药保护的必要性
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医药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提出的。
1.1传统医药的地位正在世界范围内不断提升众所周知西医药的局限性和西药不可避免的不良反应,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将一些疑难病、慢性病、老年性疾病的治疗方法、手段开始转向传统疗法,特别是中医药。1996年8月16日,美国的FDA起草了《植物品种研究指南》,2000年8月又在网上了《植物药产品行业指南》,这标志着美国政府正式有别于化学药品的方法来管理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1]。西方各国对中医药的态度也正悄然转变,由最初的完全排斥、不认同开始有所变通,不论是西方的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还是东方的泰国、新加坡都广布中医诊所,针灸、草药疗法已成为不少民众就医的选择。澳大利亚甚至立法《中医注册法》、新加坡成立了中医药专门委员会等机构,泰国政府正式承认中医药的合法地位[2]。
1.2健康观念的改变祖国中医学历经2000余年的发展,不但有着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且还提倡养生保健,重在预防。早在《内经》中就有中医学“治未病”的预防思想,强调“防患于未然”,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注重养生保健,并提出一些预防疾病的原则和方法,从而达到培养正气,提高人体抗病能力的目的。正所谓“正气内存,邪不可干”就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近年来人们的医疗健康观念正在悄然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崇尚“回归自然”,天然药物和自然疗法正在全球掀起热潮,中草药市场份额高达120亿美元,这是一个具有广阔前景的巨大市场。日本津村株式会社在我国传统中药制剂“六神丸”的基础上研制的“救心丹”年销售额高达1亿美元。
1.3新的化学合成药品研制越来越困难目前合成一个新的化学药品命中率已从1/900降到万分之一,每种药的创制成本已高达3~5亿美元,研制周期约10年。传统医药开发可以遵循一定的规律,命中率高,周期短,花费少,越来越多的制药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药企开始热衷于从天然药物中寻求开发新药,对传统医药的开发日趋重视[3]。
1.4传统医药知识正成为生物盗版的源泉知识产权是国际上通行的关于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与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发达国家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难以保护传统医药的弱点大肆开发、利用传统医药,使得经济技术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承担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义务,同时又被发达国家无偿利用祖先传承下来的传统资源。以下几个案例是将传统知识申请为专利的典型案例[4]。
1.4.1姜黄案1995年密西西比医学中心的两位印度公民将印度人作烹饪调料的香料姜黄申请了“姜黄在伤口愈合中的应用”(专利号5401504)的美国专利,并被授权,而在印度姜黄长期以来被促进治疗皮疹及用于伤口愈合。
1.4.2死藤水案1986年美国人LorenMiller根据亚马逊流域某原住部落祭祀用的一种饮料-“死藤水”(可诊断和治疗疾病)在美国申请了一项植物专利并获授权。
1.4.3楝树案产于印度及南亚的印度楝树可用作药品、农药、肥料,楝树的提取物可防百种害虫及植物真菌病害,可用于治疗伤风和流感、疟疾、皮肤病、脑膜炎等疾病。美国一家公司申请了一系列专利,其中“楝树的储存稳定方法”及“采用疏水方式提取印度楝树油,用于防治植物真菌的方法”引起了印度原住居民的抗议。
1.4.4Hoodia仙人掌案南非科学与工业研究委员会从Hoodia中分离出抑制食欲的成分(P57),后P57许可给一家英国公司,1998年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以高达3200万美元的使用费得到了开发、销售P57的权利,并打算将其开发为减肥药和治疗肥胖症的药物,市场价值预计超过300亿美元。
1.4.1、1.4.2两个案例是直接将传统知识申请为专利的案例,1.4.3、1.4.4两个案例是利用传统知识开发新技术的案例[3]。
2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中医药知识利益的保护是制定中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也正在考虑制定保护中医药知识利益的法律制度,甚至一些国家把传统知识认为是一种国家财富,上升到国家的高度来认识。目前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专利保护、中药品种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保护等。
2.1专利保护1985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以及“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得授予专利。199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专利法,开始对药品授予专利保护。中药产品、中药生产方法和中药新用途只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就可获得发明专利。目前我国从中药中开发新药的4种主要方法[5]:从单方中开发新药、应用传统有效名方开发复方制剂、从科研成果中开发新的中药制剂、通过剂型改革和给药途径的多样化开发新药。
由于我国在提取技术方面与国外特别是欧美、日本、韩国相比没有优势,我国就中药中提取有效部位、有效单体申请产品发明专利的数量极少,我国的中成药专利类型主要以外观设计为主,发明专利的比例很少。中药专利保护存在以下难点[3]:
2.1.1中药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比较困难最能体现中药特色的中药复方很难同时满足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性要求,特别是满足创造性更困难。对中药制剂的创造性进行评价时,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信性的对比药效学试验数据或临床对比观察资料。许多中药复方的的发明集中在中药的配方变化上,应用的是常规技术,技术改进实质不大。
2.1.2中药的专利权保护范围难以确定西药一般采用产品特征定义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容易确定,中药复方一般由多种中药材按照中药理论配伍而成,其中绝大多数药效物质不清楚,在专利申请中中药复方不得不采用方法定义产品的权利要求,一种中药产品往往可以有几种不同的制备方法,中药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很难确定。这也是我国目前中药复方发明专利少的原因。
2.2中医药的商标保护商标权是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的商标法“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创名牌、保证药品质量、增加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北京“同仁堂”、广州“王老吉”“潘高寿”“陈李济”、天津“达仁堂”等商标在海内外均享有一定声誉,这些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在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
目前我国中药生产企业还缺乏商标意识,商标注册量少,一个产品只申请一个注册商标,生产企业在商标与药品名称的选择上缺乏认识,导致一些独特的中成药药名作为规范药名列入《中国药典》后又引起商标之战。另外企业商标设计质量不高,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为一谈,商标特别是一些地道药材未采用地理标志保护。因此中医药企业应增加商标注册意识,防止名牌商标的流失、遭恶意抢注,对一些名牌产品商标应通过续展注册、联合商标注册、防御商标注册,一方面扩大自己的名牌产品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防止仿制。
2.3商业秘密保护中药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复杂,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其配方和生产工艺。从中药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不适合申请专利的新药开发、传统药方、云南白药之类的民族珍稀配方,可以根据TRIPS协议“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形式。但企业也应清楚一旦商业秘密泄漏,产品被仿制后企业将束手无策,因此企业一定要加强防范措施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商业秘密泄漏。
2.4中药品种保护1992年10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已经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该条例关注的是疗效确切,不要求产品的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的药物仍可申请保护。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地位低于专利法,中药品种保护属于行政保护,力度也弱于专利保护,是弱保护。对于产品而言只有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同样的产品虽然已获得中药品种保护并不影响他人申请专利,不能对抗专利权。企业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权不具有排他性,仅适用于国内不具有域外效力。中药品种保护属于行政保护,采取行政救济途径,较法律救济力度弱。
2.5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在中药领域著作权主要保护中药科技工作者创制的作品。青蒿素是我国为WHO承认的一类新药,但由于当时我国未建立专利制度,有关科研人员未及时申请专利,并连续20余篇,虽然著作权得到了保护,但再向国外申请专利已不可能,后期研制的青蒿素两个衍生物疗效更显著也存在类似情况,导致美国大肆仿制该药品,每年由此造成的损失估计约2~3亿美元。因此对于中医药科研人员而言如何合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最全面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是个值得深刻学习的问题。
3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探索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后所必须遵守的国际游戏规则,对最具有民族特色、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中医药产业来说,所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一方面企业及企业的科研人员首先要增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企业的新技术、新发明充分利用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之得到最充分的保护。在目前的国际形式下,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充分认可,作为国家层面来说,重新制定一个符合中国特色的、同时为世界接受、认可的新知识产权制度从制度制定、运行的成本、效益看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可以适时修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制度,一方面不违背TRIPS协议,同时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如“发明定义”、“专利范围”、“专利保护例外”、“强制许可”等条款对国内中医药专利给与切实有效保护。民族医药多集中在第三世界国家,可考虑以第三世界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提出修改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内容,使之更符合民族多样性、生物多样性的要求来共同对抗西方目前维护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某些不合适条款。中医药企业同时应加强科技创新,在提取技术和工艺上下功夫,力争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攻克目前我国专利申请困难的瓶颈。另外国家应加快制定中药材资源保护目录,特别是濒危动植物资源、名贵药材、稀有药材。建立针对处方和炮制工艺的特殊保护制度,包括建立处方登记制度、对国有处方和炮制工艺进行国家保护。
参考文献
1张军,吴桂生,彭翔.21世纪我国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科技管理研究,2005,9:31-34.
2蔡仲德,雷燕.建立中医药“专有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探讨.中国药房,2005,16(14):1046-1048.
3杜瑞芳.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
关键词:药品经营与管理;岗位能力;调查分析
专业课程体系是社会需求与学校实际教学工作紧密结合的纽带,而岗位能力培养是课程体系设置的落脚点,因此,构建药品经营与管理课程体系必须经过详细的岗位能力调查研究,才能将社会需求更好地融入到专业课程教学之中。
一、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调查选取12家校企合作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毕业生为研究对象,其中药品零售企业5家、药品生产企业2家、药品流通企业5家。
2.调研方法。对12家校企合作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60名往届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回收有效调查问卷进行样本分析。
3.调研内容。(1)企业调查的主要内容。了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人才结构现状、;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毕业生在企业的就业岗位和岗位职责;企业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要求;企业对毕业生持证上岗的要求与职业资格证书要求;企业对专业核心课程的开设要求等。(2)行业企业专家访谈的主要内容。了解药品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药品经营、服务企业对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对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生培养的建议;对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改革的建议。(3)对毕业生调查的主要内容。了解学生对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能力培养等情况的反馈;了解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知识与岗位的匹配程度、实际工作中得知识短缺等。
二、调研结果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人才结构需求与岗位设置,(1)分析显示,药品零售与流通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主要集中在高中、中等职业院校毕业,企业经营人员主要为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和本科学历层次,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较少。同时,药品零售与流通企业对未来人才需求的学历要求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2)分析显示,在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从事岗位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以从事药品购销员、药品调剂员、药品营业员等岗位为主;本科毕业生则以从事质量监控岗位为主,研究生更加侧重从事药品研发岗位。调查显示出低学历层次主要从事服务技能型操作,而高学历层次倾向于研究开发。(3)分析显示,药品经营企业的岗位设置主要有门店经理、药品营业员、库管员、收银员等;药品生产企业的岗位设置主要有药品生产、产品营销、研发等。毕业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优势进入两类企业选择擅长的工作岗位,培养独特的技能。
2.药品企业对药品从业人员的知识要求。为了了解药品企业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需求,我们从课程体系设置角度队从业人员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见表1。
表中显示,从业人员对企业管理知识、药品储存与养护知识的需求最高,市场营销、财务会计、药事管理与法规和市场营销的知识要求次之,整体反映了药品从业人员对药品管理知识和营销知识的需求。药品炮制技术和药品鉴定技术的低需求反映了岗位的差异,调查对象更多从事服务技能型的岗位,缺少详细的药事指导服务。
3.药品企业对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从业人员能力与职业素养的要求。(1)企业对专业人员在通用能力方面的要求。通用能力是现代职业人的基本素质,主要指从事任何工作的任何人要获得成功都要具备的能力,是跨职业的、有助于终身学习的、可发展独立性的能力。调查结果见表2所示。
调查结果表明,药品企业对员工通用能力的要求由高到低分别为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与他人合作共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交往和联系、组织协调能力、创新意识。其中,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能力,表明企业看中员工的自我学习能力,希望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能够不断提升岗位技能,培养竞争优势。
(2)企业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药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包括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知识、技能、行为以及运用这些专业知识的程度等,调查结果见表3。
调查结果显示,按照专业能力的需求程度,由重到轻依次是市场营销能力、储存与养护能力、公共关系、财务能力、药品炮制、药物鉴定能力。
(3)企业对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要求。职业素养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个体行为的总和构成了自身的职业素养,职业素养是内涵,个体行为是外在表象。针对药品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调查分析见表4。
调查结果显示,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是从业人员最需要的能力,其次是法律意识、诚信度,还需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敬业精神、挑战精神。其中,企业最为看重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表明企业希望员工具备对工作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并愿意与团队成员一起为达成目标而努力。
三、讨论
1.通过调查显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技能型人才需求呈现增长趋势,并且对学历层次的要求正在逐步提升,希望招聘高层次的优秀员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多样的岗位类型为毕业生提供成长的平台,同时也对毕业生的岗位胜任能力提出了综合性要求。课程体系设置应当在考虑学生的综合性素养养成的同时,注重学生专项岗位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在课程体系中应当按照比例来设置理论课程增加学生的知识储备,并通过设置实训实践课程增加岗位技能的培养。
2.课程体系改革过程中,应逐步增加场景式和项目化教学方法,营造逼真的教学、实习环境,培养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场景式教学主要通过模拟药房、沙盘实训室、商务谈判室来实现。在模拟药房教学环节中,按照企业实际运作流程设置不同的工作岗位,让学生分角色扮演,以此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企业工作流程,掌握特定岗位的工作技能。沙盘实训教学过程中,让学生参与企。业的运作过程,培养学生的宏观决策能力。
3.课程体系应逐步增加学生职业素养养成的模块,以培养学生工作责任心、团队合作精神、法律意识、诚信度和敬业精神
项目主要包括培养学生的基本能力和素质的公共基础课程;培养学生与社会、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并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的实操模拟、讲座和各种兴趣小组。
4.学校教学应当更多通过校企合作办学、工学交替办学等模式,强化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职业素质培训。
一是加强教师和企业的联系,深入了解企业的运作和需求,理解企业对职业素质的具体要求,在授课中积极导入“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二是将用人单位引入校园,增强学生对企业的认识、对通用能力的认识,帮助学生认识通用能力在职场的重要性,及时调整自己的职业定位、就业心态,客观、真实地认识企业和个人,增强学生对通用能力的认识和重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S].教职成[2011]12号,201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