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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6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2-20

残疾人保障篇1

我国残疾人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对此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己初步建立,但是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不健全不仅与残疾人实际需求不符,与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也并不相称,因此需要我们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

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我国残疾人口现状

(一)“残疾人”界定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此种释义更倾向于医学角度,而《残疾人权利公约》则更多地从社会角度进行阐释,认为残疾人是生理或心理损伤与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

(二)我国残疾人口现状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截止2006年4月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6.34%,其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户数17.8%。相较初次调查结果,我国残疾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残疾结构也有较大变化。随着工业户进程的加快,慢性疾病、意外伤害增加、环境污染等因素,我国残疾人口规模仍将处于不断增长的局面。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现状评析

(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现状评述

1.法律体系基本结构

宪法不仅为反对歧视残疾人和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奠定了基础①,同时也明确了残疾人应有的物质帮助、劳动以及生活教育权。残疾人的政治权利则有《选举法》等明确。《残疾人保障法》作为基础法,则是我国唯一一部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此外,我国涉及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有五十余部,涉及劳动、社会保障方面、教育保障以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多层次。行政法规包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也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各地政府也基本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政策。

2.法律体系简评

总体而言,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是仍存在四方面问题②:首先,立法观念偏颇,我国法律认为残疾人是由其自身不健全所致,这种理念忽视了其中的社会因素,也忽略了的国家责任性。其二,立法技术相对粗糙,“残疾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周密,《刑法》等规范与《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范围规定差异较大,相关法律为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制度、结果评估等往往语焉不详,可以说《残疾人保障法》存在的道德性强于法律性、倡导性多于规则性③。其三,立法层级有待提升,我国专门保护残疾人的法律只有《残疾人保障法》,行政法规也只手可数,其他立法则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主,此类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较低,稳定性较差,同时相关保障的法律规定也则较为分散,并不系统。其四,立法仍留有空白,缺乏对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制度上倾斜保障,统一的残疾标准条例并未制定,仅以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评定标准为替代等。除立法外,在执法与司法救助方面问题表现也较为突出,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不够明确或难以落实,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涉及评价标准的法律基本为空白,而监督更是仅能依靠道德与舆论的监督,司法救助覆盖范围也相对为有限。

(二)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问题分析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可分为两类,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和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其中,覆盖全社会公民的为一般性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其中最低保障性的社会救助制度由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几个方面组成。结合前述抽样调查可知城镇与农村残疾人口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占其总人数均不足15%,各地间保障残疾人覆盖率差异明显,对重度以及更为弱势的妇女儿童等残疾人倾斜也不够④;而社会保险制度总体来看残疾人社会保险未覆盖率较高,农村及智力障碍残疾人未覆盖程度较高。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残疾人在年老、疾病等等情形下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主要针对残疾人的教育、康复、医疗、就业等权益进行保障。其殊教育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特殊教育面临总体发展水平不高,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偏低,城乡、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农村地区尤为薄弱,投入不足,理念、内容和方法不适应时代要求等问题和挑战⑤。就业保障制度则通过《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组成,主要包括反歧视、就业培训、岗位保留、就业配额制度等等⑥,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反歧视制度落实难,就业培训项目少、水平低,就业配额重量不重质等问题。就无障碍设施制度而言,全国只有少数城市相对系统地开展了无障碍建设,多数城市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规范、不符合无障碍规范要求等问题⑦。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思路

(一)立法层面

健全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要以侧重解决残疾人在融入社会的过程的存在的障碍问题的残疾的社会模式作为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导引⑧,残疾人确有缺陷,但残疾所产生的限制不仅与残疾本身有关,也会受到社会环境的限制。此外,将倾斜保护与公众参与纳入立法原则,需要对残疾儿童、妇女等应有特殊保护,在立法时不仅强调国家责任,也需要公众参与其中。除此以外,我国现有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仍有立法滞后的现象,只有将《社会救助法》等具体保障层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完善,或也将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纳入工作范围,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应有的相关权利。另外,在条件成熟之时,我们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规范加以引导歧视问题,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援助渠道。

(二)配套制度构架

在配套制度层面,不仅靠考虑到残疾人群体的特殊性,也要注重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和相互配合,最重要的是就是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时应注重实质意义的均等化覆盖⑨。尤其是在特殊社会保障制度层面,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护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权利,依据现实需求划定不同补贴标准,予以必要群体更多的帮助,加强残疾人教育。此外,在再就业方面,应该尽快彻底贯彻反歧视的政策,加大对残疾人劳动技能的培训,做好残疾人教育保障工作等。

四、结语

残疾人事业既是人道主义事业,同时也是关乎社会正义的事业,更反映着国家社会文明程度。虽然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起步较晚,但已初步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然而但从根本上讲,我国残疾人事业还停留在人道而非正义的层面,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与立法的健全,更需要我们思维上理性的面对,我们只有正视问题之所在,才能真正保障残疾人权益。

注释:

①袁兆春,潘培伟.我国残疾人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完善———以域外法律体系为借鉴[J].齐鲁学刊,2013(02).

②同上.③杨思斌.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法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社会保障研究(北京),2007(02).

④李迎生,孙平,张朝雄.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及完善策略[J].河北学刊,2008(05).

⑤彭霞光.中国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六大转变[J].中国特殊教育,2010(09).

⑥刘勇.论我国残疾人就业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3(04).

⑦余向东.论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体系性缺失及其建构[J].人口与发展,2011(05).

⑧袁兆春,潘培伟.我国残疾人法律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完善———以域外法律体系为借鉴[J].齐鲁学刊,2013(02).

残疾人保障篇2

一、实施对象

拥有*县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内容

1、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我县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2、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0—15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我县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1、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进行。

2、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核定参照*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3、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无法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社区、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4、县民政局在审批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经县残联对重度残疾人的残疾等级进行审核。

5、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重度残疾人,由县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6、民政、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重度残疾人家庭的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7、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从2009年起试行。

四、资金管理

1、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2、低保金和补助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应相一致,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3、重度残疾人享受托(安)养补助政策后,其本人的低保金或补助金不再发放。

五、工作分工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民政、财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

1、县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残疾人保障篇3

关键字:正义论;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保障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的问题分析

尽管江苏省在残疾人就业方面有着明显的进展和成效,但是残疾人就业情况依旧不适应于社会经济发展发展水平。总体上表现为,残疾人就业率不高,就业层次较低,就业歧视现象严重等。

(一)残疾人就业率不高

从社会就业总体看,残疾人就业率较低。残疾人52.8%的就业率,低于社会平均就业率33.7个百分点。相当一部分自主就业、农村从业的残疾人处于不充分就业状态,而已经就业的残疾人普遍存在就业不稳定的问题。因此有许多具备劳动能力却因各种原因不能就业的残疾人,只能靠低保救济生活。

(二)残疾人就业层次较低

从行业分布看,从事第一产业的残疾人占多数。从事农林牧渔、水利生产的占42.88%;从事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的占32.52%,从事商贸服务业的人员占14.44%;而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仅占10.16%。另外,农村残疾人就业率高于城市。大部分农村残疾人从事农业生产,而城市残疾人超过50%在企业上班,45%左右灵活个体就业。

(三)残疾人就业歧视现象严重

从收入水平看,残疾人职工工资和福利均较低。残疾人中仅有3.4%从事较高稳定收入的职业,而约60%残疾人的职工工资低于社会平均水平以下。很多残疾就业者无法仅靠工资维持生活,还要靠政府补贴或亲友资助。而反映较多的还有残疾人的同工不同酬等问题。

除此以外,还存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困难的问题。

正义论在残疾人就业保障研究中的应用

(一)政府应有效实施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原则是有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中讲到,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与其他人平等的权利,但是目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却偏离了平等自由的原则。因此在残疾人的就业过程中,应该首先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

(1)政府应严格执法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城乡各类组织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很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远没有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程序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政府不能严格执法,不能将利于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法规落实到实处,那么“助残”也只能沦为一种口号和形式。

(2)政府应加强支持力度

只有政府加强对这些福利企业的支持力度,福利企业才能乐观地运行,而条例中并没有多做具体说明。另外,在政府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方面,以江苏省的苏州市为例,残疾人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可按注册资金的20%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给予最低3000元,最高5000元的补贴,并在五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自主创业补贴资金。由此可见这个政策的扶持力度不是很大,而且残疾人没有太多的经济收入,很多都是小本生意,政策并不能真正激发残疾人自主创业的积极性。

(二)增强企业对残疾人就业扶持的社会责任意识

至今仍有一部分企业认为残疾人的工作效率低下,残疾人不能工作,甚至认为残疾人在本企业工作有损形象。争取这种情况采取的措施包括,政府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对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的企业加收滞纳金。除了加强政策的执行力之外,更重要的是避免出现企业宁愿缴纳保障金也不愿接纳残疾人工作的情况发生,增强企业和社会对残疾人态度和观念上的转变。

根据正义论的第二个原则,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是“最少受惠者”,在同样的情况下,社会应该满足这些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认为,应将机会均等原则适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这就要求企业要做到“同工同酬”,不能因残疾人自身的缺陷就妄下结论,应做到使具有同等技术和能力的残疾人享受和健全人相同的职务和岗位。笔者认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企业提供一段时间内的培训能够有力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三)加大政府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支付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对保障金的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扶持残疾人从事各行业生产;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及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其他用于残疾人的支出。

但据2010年上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报告中统计,2010年度共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共11516.44万元,累计支出金额共4055.00万元,用于培训支出的费用是394.87万元。由此可见,政府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出上的比例还是不足。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这样说道:“支出公平的两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机会平等原则。”从这点来看,只有加大政府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支付,才能保证残疾人的培训、康复、创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以及开发公益性岗位等。

参考文献:

[1]江苏省政府研究室课题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发展问题研究[J].唯实,2008(11)

[2][美]罗尔斯著;万俊人编.罗尔斯读本[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3]徐静,叶霆.江苏省残疾人就业困境及其对策分析[J].时代经贸,2012(14)

残疾人保障篇4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行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征收范围及缴纳对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末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纽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接本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四条征收标准

各单位应按在岗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迁0.5人的,按1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依照规定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末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不均工资标准的100%缴纳保障金。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末单位职工人数XI.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X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五条征收管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代扣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二)各类企业、与财政没有款项缴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没有分设地税的市、县由国税机关代征。

(三)除前(一)、(二)款以外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四)中央各单位、自治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区属各类企业、外省市、自治区驻宁单位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库。

(五)市、县(区)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六)年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按比例就业年审具体实施工作。按比例就业年审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国残疾人联合会开发的《全国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软件》,每年2月底以前,各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各预算单位和纳税单位的名单。

(七)认定。每年6月20日前,各单位持上一年度接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宁统函[*3]20号01、02、03表),残疾人证(复印件),新录用残疾人员工须提供有劳动部门签证(章)的营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到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各单位从业人数、计算出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于6月底以前提供给财政、税务部门,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税务机关代征的依据。

(八)未按期办理年审手续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征收保障金。对于各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或拒收统计资料的,将按照《统半法》及实施细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每年7-9月份为上一年度保障金的征收时间。

(十)企业、城乡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中列支。

(十一)税务部门代征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其他部门征收或代扣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票据》(票据式样附后)。税务部门的代征专用缴款书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统一领取后交自治区税务部门发放,其他部门的代征或代扣票据由各级征收部门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领取。

(十二)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适用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家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其他部门征收或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当地收费收缴分离规定执行。

(十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能减免。企业因停产、严重亏损与财政治山有款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因经费事实确严重不足等原因不能按时足额缴纳保障金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凭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表和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部

门签署意见,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予以减缓。申请单位须持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减缓的批复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减缓手续。中央各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按照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16号)执行。

(十四)各征收单位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基金附加许可证》,亮证征收基金,代征代扣单位的许可证由委托单位统一办理,按征收网点办理副本悬挂,并将征收基金项目名称、征收依据、标准、使用票据版式、征收对象及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

第六条处罚

对末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又不申请减免、缓缴,或者减免、缓缴申请未获批准而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每逾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收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保障金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代征代扣保障金手续费

代征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实际缴入国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10%的比例提取,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属于市、县级收入的由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文付给代征代扣单位,属于自治区级收入的由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支付给代征代扣单位。

第九条保障金使用管理

保障金的使用,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7月30日前,按照保障金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预算计划,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在收取的保障金总额10%的范围内,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支付代扣部门的手续费。

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残疾人保障篇5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措施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鼓励社会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在这个方面,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补贴等。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坚实后盾,也是用途专一的重要政府性资金,是树立残疾人就业信心和鼓励残疾人参加社会以及自主创业的动力。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但是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大部分企业和单位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的,不能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和单位,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导致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企业应交残保金额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解决问题。

其次,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不能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经过年度审核后,核定填写出的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订单》去征收,不主动交残保金的企业地税部门也不去在做征缴,出现可交可不交任其自由缴纳的现象,使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十分混乱,不仅导致了企业和单位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信誉怀疑,也挫伤了遵纪守法企业和单位正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积极性。

第三,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及使用不够科学合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专项使用规定有六个方面,一些地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没有按照专项规定去使用,导致许多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保障金不是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方面的开支,而是用于其他方面和办公建筑的投资。导致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被正确的使用,使得保障金的用途不容乐观,不能够落实到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中。

最后,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的主体是残疾人劳服中心,残联是审核残保金的收支预、决算,专项用款计划,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某些地方残疾人劳服中心没有真正管理使用残保金的权利,而是主管残联代替了他们的法定权利,利用残疾人保障金用作会议、差旅以及其它不必要的应酬行为的消耗中;也有一些明目张胆的利用残疾人保障金填补财政支出的漏洞,甚至挪用残疾人保障金进行其它盈利行为,致使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落到实处,并且资金使用也经常超出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开支的资金范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认真做好对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度审核工作,明确企业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并且通过对于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安排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务的预算中。

(二)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监督收缴残疾人保障金的部门出具正规的票据,建立完整的账目信息并及时归档。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账目和存储的稽查制度,确保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进行“精兵简政”,剔除不必要的部门以及服务人员,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消耗,尽量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内部的收支平衡,尽量自给自足。

(四)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注重建立完整的支出预算系统,优化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动结构,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对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生活资助以及其它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比例,确保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受益。

(五)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时,申请政府引导企业和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供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

(六)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残疾人保障金收缴、使用以及其它项目的财务管理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残疾人保障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落实。

(七)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合理的奖惩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审计部门要经常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审计,杜绝内部或者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现象的发生,对违规者严厉的处罚,杜绝不良风气在管理部门内部的滋长。

相信在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方面,会逐渐研究出更好的解决方法,从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其实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高的要求。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法规意识,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十分重要。其本质上是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生活状况,保证社会安定。通过监督保障金的收缴以及科学合理的运用,保证残疾人保障金落到实处,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问题。重视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发挥其实际的效力,能够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雷宗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2008(2):l,26.

[2]尚琤.浅谈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实施中的问题[J].职业,2009(17).

[3]凌红珠,王丽梅,毛宇.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迫在眉睫[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9).

残疾人保障篇6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于1990年12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残疾人保障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权益,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创造平等的条件与机会,保障残疾人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与全国人民一道共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区残疾人联合会作为我区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组织,始终把为区内2万余名各类残疾人排忧解难作为我们的天职。几年来,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区残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广大残疾人服务的思想,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落实好广大残疾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积极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与助手,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全面推进残疾人工作,真真切切地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服务和保障。

在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方面,区残联近几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着重抓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推荐工作,积极鼓励残疾人走向社会。

对残疾人进行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安置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残疾人参与社会的能力,是残联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以来,我们先后为各街、镇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提供了各种形式和层次的职业技术培训,先后举办了种植养殖、经营修理、保健按摩及微机操作多种类别的培训班,共为区内2100多名各类残疾人进行了培训和指导。2011、2012连续两年,我区残疾人代表均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优秀奖。今年我们已和市残联合作组织了多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区内有就业要求的460名残疾人进行种植、养殖、加工、修理和微机操作等方面的实用技术培训。

就业是残疾人生存之本,安置残疾人就业,带动残疾人融入社会,并参与社会劳动,发挥他们的潜能是发展残疾事业的根本之路。几年来,我们依据省政府第71号令《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积极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2005年以来,我们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467人,扶持520名残疾人自谋职业。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残联《省残疾人“万人就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区残联2010年以来累计对区内610名残疾人提供启动资金为他们创业或自主就业提供扶持。

根据省政府165号令,自2005年开始,区残联会同税务部门对区内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年来,区残联共征收残保金3814万元。特别是2012年达到980万元。残保金的收取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训练、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2、重点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努力帮助残疾人树立自强、自立、自尊的生活信心。

康复工作是残疾人工作的中心工作之一。做好各类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是帮助残疾人树立生活信心,提高残疾人生存质量,帮助残疾人重新走向社会的基础。几年来,根据省市残联的指示精神,结合区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积极构筑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努力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救助,增强普通群众的残疾预防和自我康复意识,努力实现区内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整体、均衡发展。

2011年至2012年区残联在区内已建立的社区康复站的基础上,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检查验收》中的建设标准,依托各街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择合适的场地建立了18个符合标准的社(村)居委康复站点,每个站点均配备了相同的康复器材与训练设施以及专业的指导医生和专职的管理人员。

2011年11月根据市残联康复工作规划,我们与市三院合作在该院建立了“区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在该中心内组建“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组”。

2010年10月,根据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区政府批准,我们在马鞍山路与当涂支路交口处购置了一栋综合楼,用于建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该综合楼建筑面积4030平方米,位置优越,结构合理。我们计划在该中心内开展孤独症儿童心理康复治疗、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孤寡残疾老人托养、肢体残疾康复训练等内容的康复服务项目,同时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培训、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等,把该楼建设成我区的一个综合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中心的建成将使我区的残疾人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展现一个全新的面貌,也将成为市残疾人工作的一个闪光点。由于该楼购置手续较为繁琐,我们正与市土地和房产部门协调,将与2010年上半年结合我区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全面启动建设计划。

随着区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和区内各社区康复站点的建设及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的成立,遍及全区、体系完整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正逐步显现。

几年以来,我们根据市残联的统一部署,根据区内残疾人的实际情况,累计为区内肢残人捐赠轮椅有180多辆,进行假肢装配70多人;为区内精残病人建立小药箱16个,为精残病人免费发药830人次,免费住院56人次;进行聋儿语言训练370多人次;残疾人辅助器材供应720多人次;进行成人肢残康复训练75人次。进行低视力配助视器232人次。2010年,我们将根据《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确立的各项康复规划,继续开展上述工作,努力完成市残联下达的康复工作任务。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实和提高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素质。

2010年,为促进区内残疾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作为沟通和联络残联与广大残疾人之间桥梁的纽带,我区残联率先在全市开展了街、镇配备“残疾人工作协理员”,村(居)委配备“残疾人工作助理员”的工作,残疾人协助理员的配备,作为对各街镇残联组织建设的补充,清除基层残联的工作死角,使残联的工作范围更深入地接触到区内每一个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协助理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纪检检查和群众监督,并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目前区残联共招录协理员9名,助理员27名。各街镇共配备残联专职干部9名。2012年我区正在申报省残疾人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单位。

4、搞好维权工作,构建稳定和谐社区

残疾人来信来访是他们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工作和生活中困难和要求的重要渠道,也是残联了解残疾人情况的主要信息来源。2005年以来,区残联共接待各类残疾人来电来访1260件(次),处接率98%以上,本着热心、耐心和负责的态度,对残疾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尽力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杜绝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由于领导重视,工作扎实,预访在先,在去年5月份部分残疾人正三轮车主与交警部门的纠纷事件中,我区残疾人无一人参与,为我去区的稳定工作做出了贡献

5、关注贫困残疾人家庭,做好扶贫解困工作

残疾人家庭作为弱势群体,许多人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缺乏谋生手段、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贫困,急需得到各级政府的关爱与扶助。做好残疾人家庭的扶贫解困工作是社会正义的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几年来,区残联根据省市残联的部署和要求,在残疾人扶贫解困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根据市残联的要求,每户家庭改造投入区残联应提供不少与5000元的资金;二是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根据残疾人家庭实际需求,设计不同的改造方案,每户的投入500至1000元;三是慰问走访贫困残疾人家庭,区残联利用助残日、盲人节、聋人节及各种节日对残疾人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活动,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2010年以来,区残联累计投入扶贫和救助资金126万元。

二、区残联近两年开展的几项重点工作

几年来,在做好例行性工作的同时,区残联还承担了市委市政府和省市残联部署的几项重点工作和民生工程任务,具体如下:

1、2011年“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创建工作

根据中国残联和国家卫生部[2010]16号文件《关于印发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区工作标准》的通知和《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提出的工作规划,区为省2011年首批创建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在白内障防治方面要达到政府组织领导无障碍、白内障筛查及组织输送无障碍、公众白内障知识无障碍、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无障碍、患者承受手术费用无障碍和白内障服务工作机制无运行无障碍。在去年的创建工作中,残联全体同志团结拼搏、共同努力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在组织筛查、手术、网络建立、软件建设方面认真准备、一丝不苟。在去年底的考核验收中一次通过,率先在全省六个创建县区中摘取“全国白内障无障碍示范区”荣誉称号,并获省市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肯定和赞誉。

2、2011年取缔正三轮车非法营运工作

2011年5月根据市委市政府16号文件精神全市开展取缔三轮车非法营运整治工作。区残联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在市区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和安排下,针对我区残疾人三轮车主的现实状况,着眼全局,细心谋划、稳妥推进,圆满完成了全区残疾人三轮车主的摸底调查、登记造册、等级鉴定、车辆置换、就业推荐、政策兑现以及个案处理情况。全区的残人三轮车主积极配合,踊跃交车,情绪稳定,多数车主对政府的政策表示理解和支持。

整个取缔和整治三轮车非法营运的工作中,在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头绪纷繁的局面下,区残联全体工作人员,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团结一致,迎难而上,不懈努力,坚决完成了上级赋予的艰巨任务。在去年历时近8个月的整治工作中,残联全体同志不辞辛苦,加班加点,上传下达,整理数据,统计资料,解释答疑,接待来访,确保整治工作及时、平稳、有效地向前推进。在整个整治工作中,全区全区共取缔残疾人三轮车非法营运396人,其中下肢残车主219人,非下肢车主32人,外地残疾人车主145人;换发代步车219辆;安排就业86人;发放车主缴车奖励、自谋职业费、保险补贴、双残户补贴及子女上学补贴等各类费用212万元。去年的整治工作也是对区残联工作作风的一个极大推进。“高效、准确、及时”,是这次整治工作中体现出来的工作特点和要求,我们将努力汲取此次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将这次整治工作中体现出来的工作作风融入残联的其他工作中,努力开创残联工作的新局面。

3、2012年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暨评残鉴定换发二代证工作

2012年初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市各区县于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全面开展残疾人基本信息调查工作。由于我区为人口大区,市政府于4月1日在我区芜湖路街道举行了全市调查工作启动仪式。在整个调查工作中,全区共聘用568名调查员,入户调查近10万户家庭,摸底登记残疾人或疑似残疾人20107人,并全部录入微机,建立了全区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在登记摸底工作结束后,我区结合全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换发,分批组织残疾人进行了评残鉴定工作,根据评残鉴定结果,随之进行了二代证的审核发放。目前评残和二代证的发放已接近尾声,即将进行整个工作的总结评比。

4、民生工程实施情况

2011年以来,区残联承担了多项民生工程实施任务,特别是2012年区残联共担负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项目、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项目和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设项目三项民生工程的实施任务。其中前两项为省定项目,后一项为市增项目。为保证民生工程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区残联专门成立了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制定了工程实施方案,并明确了专人负责。截止到10月底,全区共救助贫困重度残疾人923人,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186人,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站9个,提前圆满完成了三项民生工程的实施任务。

几年来,区残联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在全市各县区残联工作中一直处于前列。2010年区残联为年度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为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先进单位、省年度工作先进集体,2012年正在申报省基层组织建设示范单位,同时我们力争2012年继续争取省年度工作先进集体。

三、工作中需要加强和改进之处

以上我们重点汇报了近几年,特别今年以来区残联的主要工作。虽然这几年区残联的工作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客观或历史的原因,残联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之处或不足之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工作需要继续加强。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就业范围往往受到很大的局限,同时区内许多企业对就业岗位有着特殊的要求,双重因素造成残疾人就业面临许多困难。虽然这几年省市区三级残联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创造各种条件,但我区仍有相当一部分的残疾人面临就业的窘境,有的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岗位,有的上岗由于无法适应要求,很快又离岗。区残联计划以后继续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综合素质,拓宽就业渠道,力争满足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同时也希望区内企业和单位理解残疾人自身就业条件的局限性,尽量予以关心、体谅和理解。

2、加大力度,提高残疾人康复训练的质量。残疾人康复训练是是他们立足社会的根本保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残疾人康复训练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近几年随着国家个类康复训练标准的出台,措施的完善,先进康复器材的配备,康复训练的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但需要我们在组织管理和训练方法上进一步的学习和完善。

3、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残疾人保障制度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才逐步开展,但由于政策和历史的原因,仍有相当一部分残疾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制度。区残联近几年加强了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今后计划重点增加对无法就业、无收入来源的残疾人,特别是重度和大病残疾人的救助措施,重点开展日间托养与照料,保证这些残疾人不被社会所遗忘,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同时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