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兴华水产养殖场;发展规划;安徽蒙城
中图分类号F3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7)11-0230-01
1规划背景
《蒙城县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2)》已于2016年实施,而蒙城县兴华水产养殖场正位于蒙城县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的主要养殖区――宁洛高速公路池塘精养区中。因此,对兴华水产养殖场进行发展规划,符合蒙城县渔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也是蒙城县渔业发展规划的重点。
随着近几年兴华水产养殖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养殖场快速发展,提升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同时,随着区域经济的发展,水产品市场格局的变化,蒙城县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养殖场交通条件的改善,养殖场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机。因此,养殖场必须抓住政策机遇,特别是目前国家对水产养殖场的政策、资金、技术的扶持,通过规划推动养殖场发展方式的转变,从而实现养殖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目标和意义
目标:旨在通过科学规划、精心实施,利用5年时间把该渔场打造成为皖北地区最大、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最具特色、效益最显著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成为引领蒙城县渔业发展的亮点之一。
意义:①有利于发挥本养殖场的区域优势,提高渔业综合竞争能力;②有利于树立优势水产品品牌,提高水产品品牌效益;③有利于带动蒙城县休闲渔业的发展,丰富渔场周边地区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1]。
3规划依据与期限
蒙城县兴华水产养殖场发展规划的依据是《亳州市“十三五”渔业发展规划》《亳州市渔业绿色健康养殖模式攻关实施方案》《蒙城县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本次规划年限为2017―2022年。
4功能定位
4.1亳州市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充分利用兴华水产养殖场的自然资源条件,通过资金、渔业技术的投入,把兴华水产养殖场打造成能够体现亳州市现代渔业发展水平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成为亳州市绿色水产品、特色水产品、渔业新技术的展示养殖基地和休闲渔业的示范基地,对于蒙城、亳州乃至整个皖北地区渔业生产都有示范带动作用,从而发挥本渔场的辐射示范功能。
4.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2012年,兴华水产养殖场按照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标准要求,积极进行了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2012年12月被评为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015年以来,本场加大投资,扩大养殖规模,完善基础设施,在市级示范场的基础上,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标准进行规划发展[2],把功能定位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以争取被评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4.3安徽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
兴华水产养殖场在发展渔业生产的同时,又发展了以垂钓、餐饮服务为主的休闲渔业,展现了现代渔业所具有的休闲功能。可把本渔场的休闲渔业发展功能定位为安徽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按照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标准进行创建申报发展。渔业的休闲功能主要体现在垂钓、餐饮、观光等产业,赋予渔业文化丰富的内涵,为城乡居民休闲提供宁静、清新、优美的田园风景和生态环境,满足与适应人们回归自然、享受宁静与安逸生活的心理和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5发展布局和重点
5.1产业布局
蒙城h兴华水产养殖场现有面积14.67hm2,在规划期内规范建设、稳定面积、提高产量、提升品质、树立品牌、增加效益。规划期内总体布局形成“231”发展格局,即二区并驾、三大体系和一个功能区。二区并驾:指渔业生产区和休闲渔业区协同发展,并驾齐驱。三大体系:指渔业养殖技术体系、甲鱼苗种繁育养殖体系和水产品市场销售体系,共同支撑渔场发展。一个功能区:即餐饮服务功能区,形成年接待能力1.5万人次的餐饮服务功能。
5.1.1两区建设。
(1)渔业生产区。渔业生产区以养殖生态甲鱼、鳜鱼为主。甲鱼的品种为黄河鳖,黄河鳖为当地传统野生品种,易于养殖,价格较高,供不应求;鳜鱼的品种也应以当地的野生品种斑鳜为主,市场价格较高。大宗淡水鱼精养塘主养草鱼、鲤鱼、鲫鱼等,利用增氧机、投饵机、颗粒饲料进行高密度精养,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又为休闲垂钓提供优质商品鱼[3]。
(2)休闲渔业区。以餐饮、垂钓为主的休闲渔业必须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和水产品的品质取得消费者的认可。餐饮服务菜谱上应以本养殖场生产的生态甲鱼、鳜鱼等优质水产品为主;垂钓鱼因是本场自主生产,应以水产品市场价格出售,以低于其他休闲渔业场所的价格赢得消费者。本渔场的休闲渔业除餐饮、垂钓外,可利用资源条件,发展观赏鱼养殖,把本场建设成蒙城县观赏鱼养殖基地,使观赏鱼养殖也成为休闲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以餐饮服务、垂钓及观赏鱼养殖为休闲渔业主体的兴华水产养殖场可建成为省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
5.1.2三大体系。
(1)渔业养殖技术体系。联合安徽农业大学、蒙城县畜牧水产局,开展产学研联合,制定各类鱼种的养殖、疫病防控等技术规程,编印技术资料,科学养殖,规范生产[4-5],将兴华水产养殖场打造成为科技含量高、养殖水平高、产出效益高的现代化渔场。
(2)甲鱼苗种繁育养殖体系。为提高养殖效益,大规模的甲鱼养殖生产必须有自己的甲鱼繁育场所。因此,养殖场必须形成自己的甲鱼苗种繁育养殖体系。
(3)水产品市场销售体系。兴华水产养殖场以生产生态甲鱼(纯种黄河鳖)为主,目前水产品市场上黄河鳖属于紧俏商品,市场销售价格较高,消费群体相对较少。因此,必须建立好以甲鱼、鳜鱼为销售主体的市场销售体系,随着养殖场休闲渔业的发展,观赏鱼的销售也将纳入养殖场水产品市场销售体系。
5.1.3一个功能区。完善现有餐饮服务功能,形成年接待服务1.5万人次的接待功能,满足渔场周边居民及来场购销、休闲、垂钓人员的餐饮需求。
5.2发展重点
在2017―2022年的规划期限内,养殖场要以渔业生产为主、休闲渔业为辅,主辅同步,稳步发展。
5.2.1渔业生产。渔业生产方面以发展甲鱼养殖、鳜鱼养殖为主。利用早期养殖的性成熟的甲鱼自然产卵,集中人工孵化,生产甲鱼苗种,除用于本场养殖外,还可以出售苗种。甲鱼产卵孵化技术成熟后,可以大规模地进行甲鱼苗种生产,并将其列入养殖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中。
5.2.2休闲渔业。在近期规划内,休闲渔业以餐饮服务、垂钓为主,小规模开展观赏鱼养殖,待养殖技术成熟、销售市场形成后,可进行大规模的养殖,这将是养殖场休闲渔业发展新的增长点。
6参考文献
[1]沈蔚,车斌.上海青浦区休闲渔业发展的SWOT分析[J].中国渔业经济,2016(6):42-49.
[2]王健,郁蔚文,田昌凤,等.浅谈标准化水产养殖场设计思路[J].科学养鱼,2013(7):82-83.
[3]邢化峰.安徽亳州:基地推动农业现代化[J].环境经济,2006(7):63.
淡水养殖是指利用池塘、水库、湖泊、江河以及其他内陆水域(含微咸水),饲养和繁殖水产经济动物(鱼、虾、蟹、贝等)及水生经济植物的生产,是内陆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鱼种投放到水体并加以一定的饲养管理,或对水体中的鱼类资源进行繁殖和保护,从而获得高产量鱼的生产方式。养殖的对象主要为鱼类,养殖的虾类有罗氏沼虾、海南大虾等,养殖的蟹类主要是河蟹。目前,中国淡水养殖鱼类主要包括:青鱼、草鱼、鲢、鳙、鲤、鲫、鳊、鲂、鲮、非鲫等经济性鱼类。目前中国的淡水鱼类养殖品种有30余种。其淡水养殖面积和产量居世界首位。
一、淡水鱼类养殖的方式
根据养殖鱼类的特点,水体条件,以及养殖措施等,淡水鱼类养殖分为如下方式:
1、根据养殖鱼类对水温的要求分类:温水性鱼类养殖,一般水温为15_30℃,如鲤鱼、草鱼、鲢、鳙、鲫和团头鲂等;冷水性淡水鱼类养殖:一般适温为10_20℃,如虹鳟、细鳞鱼等;热水性鱼类养殖:一般适温为18_30℃,如罗非鱼、淡水白鲳等。
2.根据养殖水体条件,养鱼种类和规格、水域类型及养殖措施,淡水鱼类养殖又分为如下方式:
2.1静水养鱼和流水养鱼
2.2.单养、混养和套养
2.3.池塘养鱼、稻田养鱼、河道养鱼、湖泊养鱼、水库养鱼、网箱养鱼、围网与围栏养鱼及工厂化养鱼等。
a池塘养鱼
一般指在面积较小的封闭水体中的鱼类养殖。这种经常处于静水状态的小型水体,多由人工开挖或天然水潭改造而成,面积一般数亩到数十亩,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种养鱼方式。池塘水体较小,水质容易控制,养殖技术也易掌握,是历来群众性养鱼的主要方式。池塘养鱼具有静水养鱼的特点,适宜不同栖息习性和食性的种类进行混养,可以充分利用水体诱饵,同时还可以使用施肥的方法来培养天然饵料,特别适宜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现状。
b湖泊河道养鱼
指在中小型湖泊或河道的进出水口建筑拦鱼设施,进行养鱼。主要利用天然饵料,辅以人工施肥投饵。
c水库养鱼
利用各种类型的水库养殖鱼类。在小型的农田灌溉水库,凡可以防逃、容易捕捞的,可采取池塘养鱼方式。一般较大的平原水库,常采取湖泊、河道方式经营。大型综合水库,主要繁殖保护鱼类资源,辅以少量的人工放养。在水库的库湾修建堤坝或拦网,将其与水库主体部分分开,在被拦的库湾中养鱼,可以有效地提高整个水库的渔业产量。
d稻田养鱼
利用水稻田进行养鱼,既可增加鱼产量,又可消除稻田中的害虫、杂草,疏松土壤,肥沃稻田,增加水稻产量。用于养鱼的稻田必须水源充足,田埂坚实,稻田进出口要有拦鱼设备,田内要开挖鱼沟和鱼溜。
f工厂化养鱼
运用机械的、电气的、化学的、自动化的现代设施,在水质、水温、水流、溶氧、光照、投饵等各方面进行人为控制,创造和保持最适宜于鱼类生长和发育的生态条件,使鱼类的繁殖、苗种培养、商品鱼的养殖等各个环节都处在人工控制的水体环境中进行无季节性的连续生产。工厂化养鱼主要有自流水式、循环流水式和温流水式。
g网箱养鱼
用纤维网片、金属网片等材料缝制成长方体、圆柱体等具一定形状的箱体,将其架设在较大水体中,使箱体内外水体可以自由交换,在这样的箱体环境中养鱼就叫网箱养鱼。网箱养鱼是近20年来世界上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现代化科学养鱼技术,目前国内外已广泛地应用在水库、湖泊、河道等大中型水域中,培育鱼种和饲养各种经济鱼类。淡水养殖是人类获得动物性蛋白质来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其生产较稳定,投资少,收益高,且发展潜力大。中国淡水总面积约20×104平方公里,养殖总产量居世界首位,占全国水产品总产量的36.7%。进一步扩大养殖面积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是增加水产品的重要途径。
二、淡水养殖管理。以池塘养鱼为例。
1、养殖环境条件
1.1水的深度
一般成鱼池面积为5到10亩,方便管理。一般成鱼池水深2到3米,北方的越冬池以严寒最厚冰层以下1.5到2米为宜。鱼苗池、孵化池水深为1.0到1.5米为宜。鱼种池一般要求水深1.5到2米
1.2水质:水源充沛、水质良好是养鱼的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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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底层:池塘底层最好是壤土,沙壤土。其次是粘土。
2、放养前的准备工作
休整池塘,清除池底杂草、杂质、平整池塘。
a.清塘消毒
土法清塘:即冬季排干水,通过池底冻结、干燥和爆晒来清除敌害,改良底质。
药物清塘:可使用生石灰或漂白粉。
b.注水和培育水质
池塘消毒后,待药物毒性消失,即可住新水,在鱼种放养前7_10天,既投基肥,培育水质。
3、放苗时间
一般是在4月至6月初,当春季水温上升至16℃以上时即可放苗。放苗时水位要求0.8~1.0m以上,由于放苗季节气温变化较大,较深的水位有利于水温保持相对稳定。如果是低温采用充氧法运输来的鱼苗,应先取出虾苗,注意缓慢调整温差,待袋内水温与池水温基本一致时,再放入池中。
3.1鱼苗选择
选择体表光洁亮丽、肢体完整健全、体质健康的苗种进行放养。
3.2放养密度
依虾苗规格、养成要求、虾池条件和饲养管理水平等因素而定。一般体长1.5~2.0cm以上的龙虾苗,投放量7.5~9.0万尾/hm2,成活率通常在70%~80%以上。每口虾池投放苗要一次放足,且要在虾池四周浅水处分散投放。
3.3混养鱼类
池塘养殖淡水龙虾不宜混养肉食性、杂食性鱼类,但可适当放些鲢、鳙鱼,一方面使水不至于太肥;另一方面这类鱼对水中溶氧较为敏感,也能为池中缺氧起报警作用。
三、池塘养鱼的饲养管理
好的管理是养殖成功的重要因素。养殖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利润。最大的利润是通过维持生产成本与鱼种的质量和数量、饲料的质量和投喂量、环境质量之间的平衡来取得的。科学的饲养管理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八个方面:
a.经常巡塘,观察池塘中鱼群动态每天早、中、晚巡塘,黎明前观察鱼类有无浮头现象,浮头的程度如何;日间可结合投饵和测水温等工作,检查鱼活动和吃食情况。在高温季节,天气突变时,鱼类易发生严重浮头,还应在半夜前后巡塘,以及时制止严重浮头,防止泛池。
b.除草去污,保持水质清新和池塘环境卫生,及时防除病害。
c.掌握池塘注排水,保持适当水量,防涝抗旱,防止逃鱼根据情况,10_15天注水一次,以补充蒸发消耗,使鱼类有充裕舒适的活动空间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d.根据天、水温、季节、水质、鱼类生长和吃食情况,确定投饵量,及时做好防病工作。
e.做好全年饲料、肥料需求量预算和分配。
f.合理使用增氧机,投饵机等渔业机械,搞好维修保养和用电。
g.注意市场行情,及时安排出塘,有条件的地方可搞好轮捕轮放。
做好池塘日记记录和统计分析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鱼种放养和计划收获、实际收获记录、投饵施肥记录、水质管理和鱼病记录、经济效益分析
[关键词]养殖业发展现状前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养殖业得到了很快发展。改革开放以前,包括在1990年以前我们主要解决粮食问题,养殖业处于次要的地位,从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实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这时肉、蛋、奶、菜列入菜篮子产品,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一、我国养殖业发展的现状
现在中国提出了现代农业发展,养殖业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标志,近些年养殖业发展得非常迅速,近两年农业普查时发现农产品产量有虚高,特别是在养殖业,畜牧业几大品种普查数比年报高了20%,肉牛情况也是一样,当然肉牛不像猪表现得明显,猪存栏量目前已经到了11亿头,扣掉20%的虚报,也有9亿头,缩水很大。最近出现的奶粉事件将导致中国奶业发生重大变化,特别讲一下奶牛的情况,它是一个高速发展的产业,像三鹿奶粉就是其中一个快速成长的企业,现在很难估计三鹿奶粉事件会给整个奶业带来什么样的打击,但是抓好产品质量、规范养殖是一条必经的道路。再看一下整个畜产品间的结构变化,以前猪的养殖比例比较高,牛羊肉比例低,奶类和蛋是我们畜牧业发展的瘸腿,经过这些年的发展,肉类增长4800万吨,奶类增加了3300万吨,禽蛋也增加了很多。渔的发展也是养殖业的亮点,特别是淡水养殖发展比较快,远洋捕捞从环保角度出现了负增长,1995年以后保持1400万吨的捕捞量。从中国人均占有情况看,肉、蛋、奶有了很大提高,除了奶以外,肉类和禽蛋已接近世界水平,肉类已经高于亚洲水平。生产格局朝几个重要区域集中,生猪集中在长江、中原、东北地区,存栏量占到了百分之七八十;肉牛集中在东北等,大概占全国比重的60%以上;奶牛主要集中在东北、华北、大中城市的郊区,其中河北、内蒙、黑龙江三个地方比较多;禽蛋集中在七个主产省,大概占到72%的产量。养殖业虽然快速发展,但还是面临很多问题,一是生产规模小,养殖非常分散;二是品种问题,1985年开始,引进国外养殖品种发展菜篮子产品,至今畜牧养殖没有形成一个自己的种群,几乎全部依靠进口,比如生猪有三个品种都是从国外引进,行业没有重视国内品种的繁育,对我国的品种保护和发展非常不利;三是质量问题,为什么将三聚氰胺掺进奶中,主要原因是我们的乳制品蛋白质含量低,很多地方以养肉牛的方式养奶牛,蛋白质的含量很难达到标准,奶业加工企业要退货,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造假行为。另外猪的养殖,普遍反应猪肉吃起来不香,就是由于过快饲养,脂肪蛋白在肌肉蓄积量不够,五星级宾馆有相当一部分牛排是进口的,国内很多牛肉不能形成大理石花纹,原因在于精饲料等问题上;四是污染问题,养殖长期污染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国家通过沼气建设和规模化饲养来降低污染,总体看,粪便排污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湿粪加上污水很多。有数据预测每年近20亿吨,相当于粮食产量的三倍,如果雾化去掉水分也有7亿吨左右。另外水产养殖,造成水的富营养化,太湖蓝藻问题等都由此引起。
二、养殖业的发展趋势
1.养殖业实施准入制度势在必行
《畜牧法》第三十九条就畜牧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必须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养殖场应“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关于环保方面,要“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就此三条而言,对国内很多养殖场来说无异于是判了死刑。好在现在是政策的调整期,就法律的执行层面来讲国家和政府还未较真,这也是给众多的养殖场一个整改的时间和机会。最近几年国家和政府也明显加强了对养殖业宏观调控和引导的力度。对具备一定规模的养殖场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小规模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比较集中的地区,采取建立标准化养殖小区的形式,把小养殖场、专业户进行集中到一个指定的区域,以便统一管理。这些措施在很多地区已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如在湖北的京山、应城、仙桃等地已形成了十万羽、二十万羽以上规模的蛋鸡养殖小区;而在武汉的新洲区,对建立十万羽的蛋鸡养殖场采取一次补偿一百万元的方式,来提高养殖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种种迹象已明确显示出:国家对规模化养殖场和农户分散养殖采取了分类指导政策,以促进畜、禽养殖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而对广大养殖业主来说,只有适应国家政策的变化才能生存下来,甚至可以得到国家政策的扶持;而不能适应这种变化的养殖场迟早会被国家日益提高的行业门槛所淘汰。
2.国家对养殖企业的产品将会执行严格的市场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由于肉、蛋、奶等养殖业产品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一日三餐的生活需要,其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老百姓的关注,特别是“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事件、“多宝鱼”事件等事件的爆发,使老百姓越来越感觉到天天吃在嘴边的东西其质量和安全越来越没有保障。因此,建立和执行畜禽产品的市场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内经济水平较高的城市,对农产品已经或正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准入机制。我国也在2004年颁布了一系列的农产品无公害认证标准,但这是认证标准而不是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有消息表明,我国首部鸡蛋国家标准草案已制定完成,这将是一个要求蛋鸡养殖企业强制执行的标准。如果这一标准颁布出来,无疑是为蛋鸡养殖企业设置了一道门槛。很显然,只有能迈过这道门槛者才能生存,其他别无选择。
3.环保部门加大对养殖污染的关注将是横在养殖企业面前的又一道门槛
最近几年,由养殖导致的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这方面的投诉也越来越多。而随着四川“链球菌”事件、“禽流感”的爆发,也使人们越来越感觉到这些来自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威胁。所以,在刚刚颁布执行的《畜牧法》中明确规定“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而国家环保局曾在2004年发文明确要求养殖企业要有专门的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只是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到现在还未真正执行起来。既然有法律法规出来,国家和政府迟早会执行起来。对养殖企业而言,如果不早作准备,可能还会面临违法、违规的威胁。由此看来,《畜牧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会改变我国千百年来“养猪过年,养鸡振油盐钱”的散养模式;而对于规模化养殖,如果只关注自身的生产而不注重产品质量、环保等问题只能是自取灭亡。但要注重这些因素,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对国内大多数养殖企业来说有很多要面对的困难。
参考文献
1水产养殖业的环境问题
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大国,养殖产量和养殖面积均居世界首位,但同时水产养殖的自身污染问题也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养殖过程中由于饲料、渔药等物质不合理的使用,污染了养殖生态环境,其次是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如养殖废水)的排放或扩散,影响了周边的生态环境。例如,天津于桥水库进行密集的网箱养殖,投入过量的生鲜饲料且忽略对水体的净化,导致水体中的藻类植物大面积滋生,COD、TN、TP等物质的含量迅速增加,水体富营养化状况严重,水质严重恶化,目前,水库已经明令禁止在该水域进行网箱养鱼。近年来,山东沿海的莱州湾地区赤潮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附近大面积对虾养殖区域的废水不加以净化处理就排放到莱州湾海域,而养殖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营养盐以及抗生素,导致水体严重污染,莱州湾海域就曾出现过数10km的大规模赤潮。此外,养殖区域水环境的恶化也会引发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药物残留仍然是水产品质量中的突出问题,养殖者长期投放抗生素、激素等药物,造成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现象较为普遍。从近年出现的“氯霉素事件”、“恩诺沙星事件”、“孔雀石绿事件”中可见一斑。我国出口的水产品多次因药物残留超标遭拒收,对中国水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环境破坏的原因分析
2.1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环保意识薄弱
我国部分水产养殖者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选择高密度、高产量的养殖模式。基于这种养殖模式,养殖者势必要在养殖过程中提高饵料的投入量及换水量,而大量的残饵、粪便会增大水环境的负荷量,一旦超过水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引发严重的自身污染问题。同时,日换水量的增加,不仅会导致大量水资源的浪费,废水的排放也会影响周边的水域环境。养殖者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往往不采用循环水养殖系统和水体净化技术对废水进行循环利用和净化处理,而直接将废水排放到河道中,若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和其他污染物质,就会使接纳水体出现富营养化和厌氧状态,不仅会污染水源,甚至会使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发生改变,引发严重的生态问题。
2.2渔药使用不当水产养殖者为了保证养殖产量,防治各类病害,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大量的渔药,包括杀菌剂、除草剂、抗生素、防腐剂、甚至还会投放促进鱼虾产卵和生长的激素类药物。这些药物会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散失到水中,造成了水环境的污染。由于渔药使用不规范,在杀灭病菌、虫害的同时,也会对水体中的有益菌和浮游生物造成一定的伤害,甚至会使水环境的微生态系统失去平衡。一些低浓度、性质稳定的药物残留于水中,可能会在一些水生生物体内产生积累,并通过食物链放大,对整个水体生态系统乃至人体造成危害。
2.3饲料污染
养殖过程中饲料的使用,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国大多数水产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采用的是生鲜饲料,生鲜饲料营养丰富、价格低廉。但是,这类饲料的吸收利用率低,饲料中仅有20%~30%的营养物质被鱼虾吸收,促进鱼虾生长,大部分营养物质则直接散失到水中或者通过鱼虾的排泄物再次进入水体,对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残饵、粪便中含N、P的营养物质和其他有机物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物质,给养殖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配合饲料具备高效、优质、低污染的特点,但因为配合饲料成本较高、价格昂贵,往往被养殖者拒之门外。
2.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有关水产养殖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虽然法律法规众多,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养殖过程中水环境的管理仅做出了一般的规定,缺乏详尽的水环境管理细则以及水产养殖业的专项法律。同时,部分法律条款强制力不够,对违法行为也没有详细的处罚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然规定养殖者进行养殖活动必须办理养殖许可证,合理确定养殖种类和规模,但是,对于无证养殖的处罚,却只规定“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虽领取许可证但不按规定区域和种类养殖的行为,却无明确的处罚条例。这就造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养殖者必定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规避守法成本,追求产量提高,不重视污染减排,不愿采用高成本的环保技术进行生产。
2.5监管不力
虽然我国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监管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对于水产养殖活动的监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是多部门共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多家执法的监管模式还不成熟,职能分工不明确,责权交叉严重,遇事互相推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对养殖者的生产活动(养殖规模及布局;饲料、渔药的使用;养殖废水排放等)监管不力,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同时,我国缺乏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虽然已经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但总体来看运用十分不足,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等手段也很薄弱。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追求政绩,只要求养殖产量的提高,政府财政收的增加,而对于水环境的污染事件,往往采取的是“监而不管,管而不罚,罚而不封”的模糊政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养殖者应该自觉履行环境守法义务,但是,企业天然的逐利性,决定了在缺乏有力的环境监管条件下,企业必定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重视对环境的保护,这不利于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控制污染,减少水产养殖对环境的影响,寻求一条可以兼顾产业经济增长和养殖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1健全水产养殖法律体系和许可证制度
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较为冗杂,部分法律条款强制力不够,且缺乏规范养殖活动的专项法律,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形势和环境保护状况,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设立了水产养殖专项法律,内容详尽、执法严格,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已经实现了水产养殖业的生态化转型。此外,应该尽快确立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行业准入许可,在发放养殖许可证时,要严格限制许可证的发放数量,对养殖水域进行环境评估,确定养殖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容量,并签订环境保护协议;第二,排污许可,水产养殖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残饵、渔药等污染物质,如果未经处理就肆意排放,会对养殖周边水域造成污染,我国尚未确立排污许可证制度,应该对废水中的污染物质种类、含量等指标作出详细的规定,定期监测废水排放,一旦发现污染物质排放超标,应该立即禁止养殖企业排放污水,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确立严格监管机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应该明确划分监管部门的职能责权,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履行到位,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成立环境保护监察中心,定期对当地水产养殖厂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并对养殖自身污染严重、废水排放量高的养殖厂由当地政府统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按与当地的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问责指标体系,层层落实环保责任,将环保目标考核纳入地方各级官员的任期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标准考察,督促领导干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2)要充分发挥民间渔业协同组织的监管作用,民间渔业协同组织是由从事渔业的企业、渔民所组成的非政府组织,部分组织成员直接参与水产养殖活动,了解水产养殖的生产过程和环境污染状况。政府可以适当放权,使渔业组织充当政府和养殖者的双重代言人,形成水产养殖业的自我管理模式,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
3完善税收补助政策,建立高效奖惩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运用经济手段规范生产活动,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韩国拥有完善的财政补贴政策,在水产养殖的饲料使用方面,为大力推广高效、低污染的配合饲料,韩国政府根据养殖户提供的配合饲料购买收据给予饲料差价(与生鲜饲料的差价)的100%补贴。目前,我国在水产养殖方面的财政补贴较少,应该借鉴其经验,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对于采用配合饲料、“绿色”渔药、环保技术进行健康养殖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奖励。同时,必须确立税收惩罚制度,针对在养殖过程中对养殖水体及周边水域造成污染的企业,根据其污染程度,在缴纳排污费的基础上加收污染税,以作惩戒,并将收取的污染税纳入财政补贴资金,奖励环保工作突出的养殖企业,以此激励养殖者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环保技术,保护生态环境。
4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将“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发展领域之一,应当依靠科技防控水环境污染事件。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业的自身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应倡导绿色健康养殖,加强环保养殖技术的创新研究,开发高效生态环保饲料、低污染“绿色”渔药,研发环保养殖设备和尾水处理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养殖活动对养殖水体及周边水域生态系统的影响,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5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综合素质
我国水产养殖的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薄弱,而且,长期以来,我国水产养殖者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目前又有大量原来从事捕捞行业的渔民转而从事水产养殖,未接受过水产养殖的专业技术培训,就从事养殖生产,在养殖过程中往往出现滥用饲料、渔药的现象,对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可以与水产院校或者科研单位合作,对水产养殖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环保教育,传播先进养殖技术和国家最新环保政策,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综合素质。鼓励从业人员按照HACCP安全生产体系标准进行生产,HACCP体系要求企业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预防、消除或降低环境化学污染物和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残留,不仅可以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而且也可以从源头减少养殖活动对水环境的污染。
6加强环境信息披露,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项先决性权利,只有把环境信息公开了,使公众切实享有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才有动力,公众参与才更有针对性。政府应该建立水产养殖信息交流门户网站,及时环保信息,使公众了解当地养殖水域的环境质量,也可通过交流平台宣传绿色养殖技术和国家环保法规。同时,政府还应积极鼓励公众对养殖企业进行环境监督,可以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等途径获得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环境污染问题。
三、结语
一、稻田养殖的基本条件
1.水源、水质、水量
养殖水生动物首要条件是优质的水源,选择稻田养殖场地要求生态环境良好,水质清新无污染,周围无工业“三废”及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等污染源,经检测各项指标符合《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产地环境条件》(NY5361-2010)标准。取水方便,水量要满足养殖需求,达到旱久不涸,雨水不漫。
2.地势、土质、面积
养殖稻田要求地势平坦,用水通过动力提水,排水可在低位自动流出,崎岖不平的丘陵和山区,需处理因地势高差的渗漏问题。土质要肥沃,以黏性土壤为最佳,矿质土壤、盐碱土和沙土容易渗水、漏水。面积原则上不限,每块面积5~10亩,最好集中连片,便于水产品销售、品牌创建和形成产业化。
3.电力、交通、通信
要求达到供电、交通、通信方便,便于养殖投入品、产品的运进、运出及人员和信息的来往与交流,还可将稻田养殖与乡村风景休闲、旅游、农家乐等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二、稻田养殖的基础设施
1.开挖鱼沟
鱼沟是稻田中增加有效水体和养殖动物活动空间的重要设施,一般距田埂四周2~3米处挖成上口宽5~6米、底宽3~4米、深1~1.2米的环沟,小的田块另开挖“十”字形、大的田块可开成“目”字形或“井”字形的田间沟,一般每隔20米开一条横沟,每25米开一条竖沟,沟宽2~3米,沟深0.8米,达到沟沟相通、沟窝相连。
2.开挖鱼窝
鱼窝是解决养殖动物在稻田中栖息生长和解决水稻施肥、用药、烤田与养殖矛盾的重要设施,同时也有助于养殖对象的饲养管理、捕捞收获。鱼窝开在鱼沟的交叉处或田边、田头,也可开在田外。鱼窝的位置、数量、形状、大小、深浅根据稻田的地形、田块面积大小、饲养种类和放养数量而定。鱼窝的深度一般为1.2~1.5米。鱼窝太浅,夏季水温过高不利于养殖动物生长;鱼窝太深,不利于养殖动物到大田中活动觅食。
3.加高加固田埂
开挖鱼沟、鱼窝的土用于加高加固田埂,目的是提高和保持稻田水位,有利于提高稻田养殖产量,并防止大雨、洪水冲塌,便于在上面建防逃设施,防止敌害生物和避免养殖对象逃逸。养殖稻田田埂的高度可根据稻田原有的地势、饲养目的、养殖种类而定。通常加高到0.6~1米,埂顶宽0.5米左右,加固时每层土都要夯实,做到不裂、不漏、不垮,在满水时不能崩塌,确保田埂的保水性能。
4.开挖注、排水口
在稻田两端斜对角开挖注、排水口,以利进、排水流通畅。进排水管由阀门控制,阀门边缘严密无漏洞,进排水口设置不锈钢或铁质防逃网,避免进排水时养殖水产品逃走。
三、稻田养殖附属设施配套
1.安装拦栅
在注、排水口安装拦栅,以防野杂鱼等敌害进入稻田和养殖对象逃逸。拦栅可用不锈钢、塑料网布、竹篾等编成。拦栅安装高度要求高出田埂0.5~0.8米,下部要深埋泥中,做到坚固牢实,没有漏洞。
2.建平水缺
平水缺的作用是使田间保持一定的水层,特别是暴雨季节,能使多余的积水溢出,确保田埂安全,防止养殖对象逃逸。平水缺可与排水器结合起来建造,一般建在傍依排水沟的田埂上。平水缺内、外侧都要安装拦鱼栅。
3.防逃设施
养殖河蟹、小龙虾、鳖、蛙等水生动物的稻田,必须在田埂上搭建防逃设施。防逃设施一般用塑料薄板做材料,在田埂上方距离田埂斜面1米的外沿稻田四周挖约0.2米深的沟,将塑料薄板埋入沟中,保证塑料薄板露出田埂面0.5米左右,塑料薄板每隔1米用竹、木棍或塑料细管支撑固定,防逃塑料薄板在四角做弧形,防止养殖动物沿夹角爬出逃逸。
4.防鸟装置
喜鹊、白鹭等鸟类不仅喜欢摄食稻田养殖的水生动物,而且还会传播疫病。因此,在稻田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时,要考虑安装防鸟装置。一般在稻田四周田埂上用2.5米高的水泥桩柱,埋入土中0.5米左右,并拉上粗铁丝,稻田上空布细塑料线,间隔0.5米左右一条,这样既能防鸟又不伤害鸟,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在稻田上空覆盖防鸟网,将鸟类拒之网外。
5.其他配套设施
1.养殖户对于其非法养殖的水产品是否具有合法的财产权从上述司法审判的观点变化上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从全面否定非法养殖的财产权,发展到全面肯定非法养殖的财产权,最终发展到将非法养殖的财产权分离为原始成本和收益(增值)两部分或两种财产权益并分别进行处理,这反映了认识的发展。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似乎应该给这个问题找到一个真正的归宿。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第34条至第38条规定,侵害权利人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就合法取得的水产品,养殖户是具有所有权的,且依照法律规定对孳息也享有所有权。之所以成为“非法养殖”,是因为养殖户对于养殖的水域并不具有使用权,违反了《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各地的行政法规,如果非法养殖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内,还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2条,妨碍了正常的海上航运,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非法”指的是违反行政性法律法规,其行政上的不合法,并不能否定其民事法律层面上所有权的合法性。这就好比在路边违法摆摊的商贩,虽然其在街边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但是其自身摆摊的财产及收益不允许其他私人肆意侵犯。就其非法经营的行为,仅仅可以通过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处罚,对其收益,也仅仅可以由行政主管机关没收或处理,其他单位或个人绝不可以其违反行政法规为由,肆意侵犯商贩的财产或收益。同理,养殖户的非法养殖行为应当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根据现行的《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以责令养殖户退出其非法占用的海域,补缴海域使用费,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所有行政处罚都是要依托于行政公权力进行的,要遵循合法的行政程序。然而,养殖户合法所有并占有的水产品是不容他人侵害的。因此无论是船舶误入养殖区还是污染物排放造成非法养殖的水产品毁损,都应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赔偿养殖户的实际损失。
2.如何界定非法养殖的权利范围通过上述司法判决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承认养殖户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案件中,仅将养殖户的可索赔损失限定在鱼苗损失和养殖工具损失的范围之内,而不认可养殖收益或增值损失,其理由是非法养殖所获得的利益属于非法利益,不应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9条的内容也采纳了此种观点:“受害人从事海上养殖、海洋捕捞,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清洗、修理、更换养殖、捕捞设施的合理费用及其他成本等财产损失,应予以合理补偿。”但是,在后来正式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中又将“其他成本”删掉,似乎又不支持这种观点。无论如何,笔者认为,上述司法实践中限定赔偿范围为鱼苗损失和养殖工具损失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法”中的“法”应该理解为民事法律层面上的法律法规,而不应扩展到行政法律层面上的法律法规。其次,养殖户通过自己的劳动,投入了时间精力和大量的金钱(饲料)养殖水产品,是一个不断产生天然孳息的过程,既然《物权法》承认所有权人对天然孳息的所有权,那么养殖户对对应的孳息也应该拥有合法的财产权;而且,既然种苗是合法的财产,那么长大的种苗(虽然还没有成为成品)也应该是合法的财产。再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综上,笔者认为,计算养殖户非法养殖的水产品遭受他人侵害产生的损失,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赔偿其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即损失水产品当时的市场价值,而不应仅限于鱼苗和受损养殖设施的成本,但是对于预期增值或预期收入损失的主张,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养殖户违反行政法规养殖水产品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的事由
既然养殖户对非法养殖的水产品具有合法的所有权,那么船舶触碰、污染物排放入等致水产品损失已经初步构成了对养殖户的侵权行为。但由于养殖户本身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对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就需要进一步分析。《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受害人(养殖户)的违法养殖情形做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养殖户违反《海上安全管理法》,在通航密集区以及其他海上安全主管机关禁止进行养殖的水域进行养殖,阻碍了船舶的正常航行;另一种情况是,养殖户违反《渔业法》《海域管理使用法》,在获得行政机关的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可进行水产养殖的水域进行养殖,并未阻碍正常海上交通。在第一种情况下,很明显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因为其应该知道养殖的水域有船舶往来,自己养殖的水产品也会阻碍航道交通,受害人对损害后果是可预见的,损害也是必然的。这种情况,类似于路人闯入封闭的高速公路,被车撞伤,但由于路人闯入高速公路本身是有过错的,司机的侵权责任应当相应减轻。因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应当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往往是养殖户在未获得证书或者证书过期的情况下非法养殖。这时就要对“过错”的含义进行分析,此处的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结果产生而有过错,而并不是一旦违反行政法规就出现过错。如果在一处适合养殖的水域,养殖户虽然没有取得养殖证书,但采取了相关措施提醒他人不要进入养殖区,船舶或者污染物排放者此时没有尽到谨慎处理的义务,船舶进入并损坏了养殖户的水产品和养殖设施,污染物排放者排放超标污水,造成水产品死亡,那么此时,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就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而养殖户对于此种情况下损害的产生并不存在过错(其行政上的违法性并不导致损害的必然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不得以养殖户“非法养殖”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没收其非法(违反行政法)所得,司法机关在判令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同时,应通过司法建议书通知行政机关介入处理,这样既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可维护社会的合法养殖秩序。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