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开展涉及用地标准并有悖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的达标评比活动,已经部署开展的相关活动要坚决停下来。
二、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各地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七)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八)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制订土地空间权利设定和登记的具体办法。
(九)鼓励开发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国土资源部要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凡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部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十一)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现有未利用的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十二)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督促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十四)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
(十七)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十九)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研究完善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十)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十一)加强各类土地变化状况的监测。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国家每年选择若干个省级行政区,进行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二十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建设水平有了明显进步,也涌现出了一批具有现代气息的小城镇。但同时,城镇建设在用地方面存在着诸如突破规划用地、未批先占、滥占耕地、低价征地等许多问题。
一是部分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比较落后,城镇规划往往跟不上时展的步伐,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过多,不按规划用地、违法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划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二是城镇建设用地的市场配置率不高。在城镇建设中,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城镇用地没有完全按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的比例依然较低,协议出让土地的比例仍然较高。
三是城镇建设占用了大量耕地。通常情况下,城镇特别是发展较快的城镇,交通和地理位置相对优越、土地条件相对较好,其周围多为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一些地方为了政绩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贪大求洋,不切实际地搞形象工程,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占用大量耕地搞建设,城镇周边耕地保护的形势日益严峻。而且大量耕地被占用,致使被征地农民失地又失业,生存没有着落。
四是城镇土地利用效率相对较低,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低下。有资料显示,2004年年底全国共有395.61万亩城镇存量土地。“城中村”现象普遍存在。城镇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有的城镇居住用地占其总用地规模的比重过大,有的城市甚至超过了40%。
解决城镇化发展中土地问题的途径
严格按规划用地。第一,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必须按规划使用,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
第二,要正确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关系。《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据此做好两个规划的衔接。
修编规划时,城镇规划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上。而在城镇土地的具体管理中,要以城镇规划为主,按照城镇规划确定的用途来管理土地。
第三,积极扶持重点城镇建设,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尽可能保证重点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县域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重点向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倾斜。对重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以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账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城镇化发展必然要面对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问题。据统计,1997年~2003年的7年时间里,全国净减少耕地超过1亿亩,平均每年减少1400万亩,除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退耕因素外,城镇建设也是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城镇化发展必须处理好耕地保护问题。
要正确认识城镇化和保护耕地的关系,既不能把耕地保护看做城镇化发展的障碍,认为发展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就必须摆脱耕地保护的束缚,也不能对城镇化发展对土地的合理占用视而不见,甚至人为地阻碍城镇建设占用耕地。城镇化和耕地保护应该是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城镇化发展占用土地,会影响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但是反过来通过城镇化又会使分散的人口和乡村工业集聚到一起,既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又解决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缓解了人口对耕地资源的压力,促进了农业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这实际上也是在促进耕地保护。另一方面,加强耕地保护,巩固农业生产,又为城镇化发展提供了粮棉油等基础保障;同时耕地保护客观上限制着城镇建设规模的无序扩张,避免占用过多耕地,促使城镇建设注重内涵发展,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之路。
处理好耕地保护与城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要科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和城市规划的衔接。要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城镇建设用地区要相互避让?熏已规划的城镇建设用地区?熏不要划为基本农田,而一旦划为基本农田的区块?熏则要坚决保护住,不能搞城镇建设。二是城镇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来合理确定城镇用地规模,布局上尽量占用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三是实行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要加大农业投入,推广农业生产新技术,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出率,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四是对城市中面积较大的绿地?熏可视同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起来?熏禁止在绿地上搞非农建设。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据专家预测,2022年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达到55.1%,农业劳动力比重将由现在的50%降至35%~30%。在今后20年内,平均每年将有1000万左右的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按照每新增一个城镇人口给予90平方米建设用地计算,20年内将要新增城镇建设用地180万公顷~270万公顷。我国土地资源原本就不丰富,面对巨大的用地需求,绝不能把城镇化搞成扩城运动。
反之,应当使城镇化过程成为一场节地运动。第一,要认真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衔接好相关规划,在规划中真正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发挥规划对城镇土地利用的调控作用?熏实现城镇产业与人口的聚集。第二?熏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并通过挖掘现有存量土地的内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率。据国土资源部专项调查结果,到2004年年底全国城镇范围内共闲置、空闲、批而未供土地395.61万亩,相当于现有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7.8%?熏如果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城镇建设每年可少占用大量耕地。第三,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管住增量、集约高效的原则,认真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运用市场准入条件、价格杠杆和供地政策,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标准,引导城镇建设把集约节约用地放在首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加快“城中村”和农村“空心村”的改造步伐。第一,“城中村”的建设布局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结合城镇建设规划进行整理,把整理出来的空地再用于城镇建设,真正做到“城中村”与城镇的有机衔接。第二,推行住宅多层化,居住环境城市化,其基础配套设施通过改造后要与城镇基础设施相适应;第三,通过“村改居”,将城镇建成区内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征收为国有,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第四,城镇化的过程还应当成为旧村改造的过程。农民进城必须伴之以一定数量的农民出村。要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着力于“空心村”的改造,将腾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或建设用地,可通过折抵、置换等方式,将节余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用于重点城镇建设。
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从国外成熟的土地市场看,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都是来源于土地,其中经营性用地大都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目前,全国各地已逐步建立起政府储备、统一供应、公开交易、市场配置的土地供应机制,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市场建设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通过土地储备机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科学调控市场供求。第二,进一步规范土地二级市场。从强化市场服务和加强市场监管两方面入手,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土地资源向优势企业、强势行业配置。要定期土地转让信息及转让结果,为所有进场交易者提供平等的服务,并监督具体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保证土地产权交易安全进行。第三,进一步严格公开出让土地的操作程序。对拟公开出让的土地,要先在当地媒体上公示,确认无纠纷后再正式土地出让公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出让,落实全过程监控。第四,依法征收管理土地收益。严格执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制度。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市场价补缴出让金。督促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精神,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发展用地需求,确保用地集约高效,实现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双保双赢”的目标,现就我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客观要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0.79亩,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部分地方还存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粗放用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问题。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业兴市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尤其是我市纳入**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建设用地需求量将不断增加,土地供需矛盾将更为突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精神,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各级政府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实施规划计划管理控制用地规模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对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进行修订,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引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优化产业功能分区,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三)加强用地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确保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政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其他项目用地原则上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三、落实产业政策,强化供地管理
(四)按产业政策引导用地。严格执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国家产业目录中禁止类项目,不得供地;对国家产业目录中限制类项目,要严格控制供地;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重点急需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工程项目等)、拆迁安置用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来料加工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
(五)从严控制土地使用标准。要加强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审查,在建设项目预审和供地审查时,严格执行《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其他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项目用地必须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必须符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和区域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防止圈占土地建“花园式工厂”。工业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新增工业项目一般不安排绿地,因特殊需要,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今后,工业项目重点安排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原则上不审批零量布局的工业建设用地。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工业厂房的容积率按不同行业标准确定。
(六)发挥土地储备机构的作用。土地储备是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对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要优先收购,对符合城市规划且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经营性用地以及其他适宜收购储备的土地都应当依法收购储备,以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能力。
(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其他土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外,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加强地价管理,完善地价体系,确保城市基准地价及时调整和更新。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项目供地要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约定土地用途、面积、开竣工时间、开发进度、出让价款、违约责任以及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率等控制性、强制性规划指标,住宅用地还应注明住房套数和套型等建设标准条件。原则上不应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改变土地用途;由于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差价。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未按时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落实信息公布制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布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的作用,除涉及保密信息外,要将土地出让计划、出让过程、出让结果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对不及时上传并公布信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挖掘现有潜力,盘活存量土地
(十)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组织开展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调查清理,努力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对清理出来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的土地要研究具体的处置措施,积极消化利用。对**年上半年清理出的闲置土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和拟定的处置方案处置到位。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
(十一)鼓励使用废弃土地。对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以及公路和矿场、砖瓦窑厂等经核准报废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单位使用。
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
(十二)科学编制村庄集镇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村庄的数量、布局和规模,推进中心村、文明新村建设。
(十三)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46号)精神,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对“一户多宅”和空闲宅基地进行清理。除依法继承外,一户只能登记一处法定面积的宅基地。对于超面积的宅基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4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严格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住宅和宅基地。
(十四)积极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促进城乡统筹建设,拓宽建设用地来源。要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十五)逐步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按照《**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94号)的要求,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对村庄、集镇、建制镇中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财产权,挖掘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缓解城镇化发展中的用地需求。
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
(十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落实政府盘活存量土地的责任,要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与年度用地计划分配挂钩,实行存量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与年度土地计划分配挂钩。
(十七)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存量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八)鼓励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多层住宅。对农村村民集中建设多层住宅的,属于国土资源部门收费的项目免收行政性收费,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一半收取。
七、加强部门协作,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