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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例(3篇)

发布人: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5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闲置土地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列入闲置土地。

二、全面摸底清查

各镇办要组织人力,对辖区已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建立闲置土地台帐。区招商局及各部门单位要对近年来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对发现的闲置土地,要会同所在镇办积极督促用地单位早日动工建设。各镇办、部门要将闲置土地清查结果于6月20日前报国土秦都分局。

三、依法进行处理

对清理出的闲置土地,国土秦都分局要向其下发催建通知,并根据闲置原因的不同分类进行处理。对闲置超过一年不满两年,且经过催建仍迟迟不动工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20%以下;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为每平方米10—20元。对闲置超过两年,且经催建、确实无力继续建设,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镇办及部门要及时提请区政府研究。

四、几点要求

(一)各镇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促进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的机构,安排专人抓好此项工作。

(二)辖区有闲置土地的镇办,对闲置土地要采取领导包抓的方式,即一宗闲置土地至少确立一名镇领导包抓,包抓领导要积极与用地单位沟通,协助用地单位排除一切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因素,促使项目早日动工建设。确因各种原因,用地单位无力继续建设的,要及时向区政府说明情况,妥善解决。

(三)禁止转让闲置土地或变相转让闲置土地。发现私自转让闲置土地的,有关镇办要及时向土地部门反映,由土地部门依法查处。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篇2

[关键词]换地权益书特点适用范围

一、换地权益书产生的历史背景

1998年底,当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容基视察海南时提出要将处理积压房地产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求海南省进行处理积压房地产的试点。随后,海南省、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提出了解决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提出了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和相关的政策措施。1999年7月以来,海南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坚持以盘活金融资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研究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等十多个政策法规,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流转提供法律依据。根据1999年12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该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没有规定动工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当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对于闲置土地可以通过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核发或者变相核发换地权益书”,《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三条了闲置土地的有偿收回“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其中对于闲置土地的有偿收回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在我国关于土地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还是第一例,所以说在海南房地产处置过程中,闲置土地的换地权益书处置方式受到广泛关注,可以说是不动产使用制度的一大创新,其对于完善我国不动产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样也是将接受历史的考验。如果能够使得其健康发展,将有可能为我国其它地方这一问题产生积极影响,提供宝贵经验。所以,《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由此不难发现换地权益书所承载的历史重任。

二、换地权益书概述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凭该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由此可见,换地权益书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债权凭证,换地权益书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以换地权益书从政府换回等价土地权益的法定权利,为债权人,政府负有一定条件下按照换地权益书面值支付换地权益人土地权益的法定义务,为债务人。他使政府以负债的方式收回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但他是以债权凭证换取土地使用人的物权凭证,因而他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凭证,这种债权债务的产生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换地权益书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二是土地权益的数量是法定机构(各级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条件、程序确定的,而非协议确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有异议有最终裁决权;三是换地权益书依法可以在海南流通转让,四是换地权益书的流转价格受到政府行政行为的限制。产生于特殊社会背景,试图发挥特殊功能,并将产生对未来土地制度产生特别意义的换地权益书除了具有一般债券的特征,比如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换地权益书更具有以下独特的特点:

1.换地权益书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海南20世纪90年代经济过热和房地产泡沫所遗留的历史难题,而采取强有力的政府行为试图恢复原有的土地状况,通过这一做法为海南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换地权益书主要适用于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2.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换地权益书作为海南省“处置停缓建”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他的产生到具体实践,海南省政府始终扮演着主要的角色,可以说,换地权益书完全是一项出于政府利益考虑的制度设计,兼有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第六条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产生于海南这一特定环境的换地权益书,从一开始就与海南各级政府密切相互联系,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效率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国家、个人的合法利益。

3.换地权益书的强制性和自愿性相互结合的特点。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权益的数量是法定机构(各级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条件、程序确定的,而非协议确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有异议有最终裁决权。这区别于传统债权债务的协商原则,强调政府的意志。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换地权益书按照下列程序发放的规定,体现了自愿原则,“土地权益人依据本办法,交回土地使用权,向土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关于换地权益书流转或者抵押的登记制度体现了其强制性特点,《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换地权益书流转或者抵押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流转或者抵押后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5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备案的,其流转或者抵押无效”。

4.换地权益书可流通性和其区域限制性,换地权益书依法仅限于在海南流通转让,不能超越地域限制。根据《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来批准的用地相互联系,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海南经济特区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形式流转,也可以分割流转。《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换地权益书可以在本经济特区内依法转让、赠与、继承、偿还债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抵押。换地权益书可以整体流转,也可以分割流转”。

5.换地权益书的流转定价价格的行政性,换地权益书的流转价格受到政府行政行为的限制,没有政府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定价。这样做有利于政府统一控制土地市场,将分散的闲置土地重新规划利用,同时还可使换地权益书的持有者重新拥有可流动又可升值的资产。《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发换地权益书,必须对拟收回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价格评估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公示的基准地价和评估宗地条件,依照土地估价规程和国家、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价格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市、县、自治县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申请核定,由省人民政府最终裁决。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换地权益书工作中,认为市、县、自治县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显失公平的,责成其纠正,必要时可以委托省土地估价鉴定委员会重新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土地评估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6.换地权益书价值的有偿性。根据《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闲置土地可以通过焕发土地权益书的形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换地权益书在行政行为主导下的一大特色,也是其值得关注的意义所在。

三、换地权益书适用范围

海南是房地产泡沫的重灾区。在建省初期,由于炒买炒卖土地以及以地产抵押贷款、抵债等现象十分普遍,加上房地产转让手续不规范,导致有23788.5公顷土地产权不清、闲置弃用,严重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海南省对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和抵债给银行的闲置土地采取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办法收回使用权。《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可以通过采取核发换地权益书的办法处置的闲置土地的范围:“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以及与土地权益人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收取定金、土地出让金涉及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批准出让,但因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闲置土地;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但已实质性占用的土地;土地权益人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或者协议、交纳定金或者土地出让金但未实质性占用的土地;依法作价抵偿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债务的土地。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持有者,可以交回用地,申请核发换地权益书。”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核发或者变相核发换地权益书。”按照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闲置建设用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两年而未动工开发的;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地,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两年投资额占投资总额不足25%的,或者动工建设面积未达到项目应当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土地使用人违反合同约定,欠缴地价款。对这类闲置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因不可抗力、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原因闲置满两年以及其他不属于无偿收回的闲置满两年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以核换发地权益书方式或者其他合法方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政府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感觉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对任何一宗闲置两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均可以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绿化用地、公益场所(停车场、市民广场)等用地处理。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停建、缓建工程的土地权益人交回的用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核发换地权益书,收回土地使用权”。可见,换地权益书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对于海南沉淀的闲置土地的重生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换地权益书产生的社会意义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传统不动产法的价值目标已由“归属”转向“利用”,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权利也进入了流通领域。如《德国民法典》设定了土地债务制度、证券式抵押制度以及证券土地债务制度。通过这些制度,不动产物权的流通已非常灵活。《瑞士民法典》规定的不动产抵押债务与定期债务也有类似特征。所以说,《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对于闲置建设用地采用的换发换地权益书的做法,对于闲置土地可以通过换发土地权益书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是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比较有意义的尝试。首先,投资者通过取得换地权益书,保护了其利益,降低投资的总体风险;换地权益书将大价值量的房地产权转化为小价值量的可流通的债券,同时也将房地产投资的风险分散,转移到众多的投资者手中,从而降低了投资的总体风险。再次,换地权益书通过资本市场和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操作,较为规范,使投资和融资手段标准化。在所有权的形式及其流通性方面,采用受益凭证方式,可以上市流通,增强房地产的流动性和变现性。但是,在这样美好景象的背后往往潜藏着一些没有被大家所重视的风险,正确认识和防范这些不和谐的因素将对于海南房地产的未来产生重要意义。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清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和清理处置闲置土地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实现我县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和闲置土地处置,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盘活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县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

在2007、2008连续两年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2009年度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对出让合同没有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清查,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全面掌握本县范围内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出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关于转发国土资厅发〔2009〕86号文件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9〕236号)文件有关工作没有完成的要继续完成。

(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全县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逐宗分析,依法处置,着力盘活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范围是2010年3月31日前处于闲置状态的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重点为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和面积较大的闲置工业用地。严厉查处囤地、炒地行为。

1、认定闲置土地的标准

(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单位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其合同生效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3)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的,且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2、处置方式

(1)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2)对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且经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闲置的第二年不再收土地闲置费。

(3)对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可以选择下列方式: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③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⑥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⑦责令或督促土地使用者开工建设。

(4)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3、处置程序

(1)告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闲置的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2)认定。根据土地使用者陈述、申辩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认定。

(3)拟订处置方案。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拟订处置方案。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与土地使用者共同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4)方案审批。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公告。对认定闲置作出处置的土地应在《井冈山报》和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

(6)处置。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文件,依法依规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清理

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切实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

1、清理范围:2007年以来依法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收支情况,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应补缴款项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内容。将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和长沙特派办2009年在我县进行土地审计期间指出的2007年1月以来欠缴土地出让收入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

2、清理内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政府以市场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取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款项等),以及其他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款项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依法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3、清理要求

(1)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时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2)将已经征缴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返还、补偿、借予缴款人的,要限期追缴;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记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4)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四)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要求,今年4至7月在全县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

四、组织方式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方式

成立县治理土地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彭耀圣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胡江川,副县长朱健崖,县长助理尹子安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工业园办、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房产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吴振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戴洪新、王斌、肖焕国为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工业园办抽调人员组成。本次专项治理实行“谁出让、谁负责,谁清理处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上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对下级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清理处置中未清理处置到位的,应报上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行清理处置。

(二)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的时间从现在起至2011年11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5月底以前)

召开县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各乡镇、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认真调研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乡镇本单位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乡镇、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工作方案于2010年5月底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8442341;电子邮箱:jaxzfs@

2、摸底排查和处置阶段(2010年5月至7月)

各乡镇、各单位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进行清理;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逐宗核实,全面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对土地出让收支账目进行梳理;对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和违法审批的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各乡镇、各单位将附表1—6的摸底排查情况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纸质和电子文档各报一份)。

各乡镇、各单位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纠正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处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违法审批等问题。要重点对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大面积闲置工业用地进行核查,提出处置方案,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按照处置一宗、上报一宗的要求,及时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3、集中督查检查阶段(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

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各单位上报情况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提取的数据,组织检查组检查。督促工作不力的单位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整改。要将查办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组织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纪案件。

4、建章立制及整改阶段(2011年1月至6月)

要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的原则,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要加大整改力度,下级清理处置中未清理处置到位的,上级进行清理处置。

5、回头看及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7月至11月)

各乡镇、各单位对专项治理的前阶段工作进行“回头看”,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于10月底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各乡镇、各单位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赴各乡镇、各单位进行总结验收,并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土地监督管理配套措施。县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总结全县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土地调控作用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调整产业结构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乡镇、各单位要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要加强领导,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土地领域突出问题形成原因复杂,沉淀问题较多,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在统一安排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把专项治理工作做好。工作中难以自行协调的报请县联席会议协调。

(三)多措并举,务求实效。根据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复杂的事实,应从实际出发,讲究方式方法,多措并举,确保专项治理取得预期成效。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引导作用,达到处置一宗、带动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扩大正面宣传影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管,健全机制。一是加强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避免贪大求多,囤积土地。二是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三通一平”工作,防止土地闲置浪费。三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