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军队工程投资低碳措施
加强军队工程投资低碳管理重要的是要有正确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真正地实行低碳管理,就要将低碳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从决策阶段到施工阶段再到后评价阶段都需要严格把关,实行精细化管理,将低碳管理应用到军队的工程建设上来。
一、重视决策阶段低碳控制
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在于施工之前的投资决策阶段。项目决策的正确性是工程投资合理性的前提,能否合理选择关系着项目的成败,决定着工程投资合理与否。项目决策阶段影响工程投资的主要因素有: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区及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等。要加强军队工程项目投资的低碳管理,必须重视项目决策阶段的低碳控制,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1、建立减少碳排放费用指标体系
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费用包括项目决策、实施、运营和报废处置阶段等的全部费用。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用低碳技术所减少的碳排放费用。建筑全寿命周期减少的碳排放包括实施阶段的低碳材料、低碳机械、区内交通、绿化等降低的碳排放量;使用阶段节能、节水等降低的碳排放量;报废处置阶段采用低碳施工方法拆除、回收低碳材料和设备等降低的碳排放量。在评估工程全寿命周期费用过程中确立减少碳排放费用主要考虑到多方面的效益,一是促使建设单位从长远角度来考虑运营成本,应用低碳技术来减少资源和能源的使用,节约资金,提高经济效益;二是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增加了生态效益;三是通过建立减少碳排放费用指标体系,是对国家节能减排措施的贯彻落实,也为军队建设在低碳领域树立了良好形象,为国家低碳经济发展做了进一步的推广,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2、量化工程投资生态效益评价
生态效益是投资效益中关乎到人类生存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这个角度反映投资的宏观效益,比用单纯的经济效益指标更为全面和客观,但生态效益评价的指标难以量化,这制约着投资效益评价方法的发展与完善。为了能量化生态效益评价,我们可以引入模糊数学和不定性方法,即不确定性数学方法处理,将成本的定性估算结果表述为可以直观判断的数据结果。
3、进行科学论证,设定低碳目标
前期决策阶段是首要环节,建设单位与相关咨询单位对低碳项目开发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和社会环境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设定项目的低碳目标,最后做出投资决策。比如可以根据项目所在的环境条件,选择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式,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绿化方式等主要措施和控制指标等。低碳项目的开发要求开发商从全寿命周期角度来设定低碳建筑目标,按此目标分阶段实施低碳控制。
二、加强设计施工过程低碳技术应用
1、实行低碳设计
由于设计费用占工程投资份额小,但对工程今后建设产生的影响巨大,在工程设计中必须处理好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先进性之间的关系,设计方案必须兼顾建设与使用、近期与远期的要求,还要考虑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费用,更要注重环境、生态、建筑、能源、材料和设备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如可持续的场地规划与设计,整体区域多绿地少硬化、铺装的规划,节能墙体、低耗门窗、保温屋面的节能设计,雨水收集系统和地热供暖系统等在建筑中的利用,节水设计等,都可以大量地减少因为加热和冷却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如果在规划设计阶段不注意建筑能耗的影响,在运营维护阶段就会出现能耗大、室内通风采光不好及在拆除报废阶段部分建筑材料不能回收利用等不良现象。规划设计阶段是低碳建筑总目标实现的主要阶段,使其具有可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为后续工作的进行做准备。其次,实行限额设计,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经费概算控制设计。建设单位要与设计单位签订限额设计合同,防止超限额、超标准设计,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控制在批准的项目经费概算之内。凡超过设计限额的,设计方案不予采用,设计费用不予支付。
2、实行低碳施工
低碳建筑是指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低碳建筑是今后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军队有些项目也陆续开始建设低碳建筑,而施工阶段是对设计的实施,是形成低碳建筑的实体阶段,也是最终形成低碳建筑产品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质量控制及减少施工能耗(如建筑垃圾、噪音、粉尘、材料及劳动资源浪费等)来实现,根据绿色施工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我们可以通过施工工艺、施工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安排,施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是否合理,能否达到预期的质量及建筑物的低碳节能要求,能否做到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材料、机械的合理安排。比如施工中我们可以采用钢模钢管架取代木模板木支撑,减少木材的使用量;采用滑模施工取代传统的定型模板,减少模板的使用量和人员的劳动量;进行材料、设备选型时,优先采用技术成熟、能源消耗低的材料和设备及当地可利用的材料,尽量使所有的建筑材料就地取材,减少外地采购材料的运输耗能。同时在施工中要严格加强低碳建材的质量控制,目前低碳建材虽然有一定的发展和应用,但是很多低碳建材市场还不规范,用非低碳建材冒充低碳建材,从而给低碳建筑的施工及使用留下隐患。
3、建立低碳施工评价体系
为了推行低碳施工,积极引导承包商与建设单位建立低碳施工评价体系,对低碳施工技术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进行综合评判。低碳施工评价体系的建立同绿色建筑、生态建筑评价一样涉及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实施低碳施工评价,需要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因此,首先需要回答诸如哪些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因素需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予以监督和评价?哪些应在招投标文件及工程合同中予以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低碳施工发展现状,需要明确选择哪些评价指标,各指标需要利用何种模型进行评价以及现阶段可接受的评价标准是什么,从而最终建立低碳施工的决策支持系统。其次,以低碳施工应用示范工程为切入点,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推行低碳施工应用示范工程能够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低碳施工的健康发展,制定引导企业实施低碳施工的激励机制。还要对低碳施工应用示范工程的技术内容和推广重点做进一步研究,实施激励政策,以示范工程为平台,促进低碳施工技术和管理经验更多更快地应用于工程建设。此外,要在相关的工程评优中,加入低碳施工的内容要求,强化激励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的积极性。
三、工程运营融入低碳理念
在运营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单位的节能意识、对日常的维护管理以及低碳建筑拆除后的回收和循环使用技术的发展。例如定期对低碳建筑主体及设备的合理使用进行维修和养护以保证其正常运行。低碳维护和管理对低碳建筑的运行有着很大的影响,传统的维护主要是针对故障处理,是一种被动式的管理,仅考虑经济效益,很少注意到设施设备的碳排放。低碳建筑的维护要求低碳管理,需要管理工作参与到项目全寿命周期的建设当中,进行主动管理。维护管理人员应参与到节能设计和决策阶段或将信息及时地反馈其中,因为他们对项目运营过程中的能耗问题十分清楚,可以弥补决策和设计人员的不足,为运营阶段的低碳排放打下基础,将设计方案精品化。如营区的绿化建设以低碳排放为指导,优先选择吸附二氧化碳能力较强的乔木、灌木和自然生态绿化,尽量减少使用人工草坪等吸附能力基本为零的绿化方式。在旧营区维护管理中可以通过一些低碳改造,实现绿色节能,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此外,在运营管理的过程中一些低碳建筑的拆除报废,尽量做到废旧建材的回收循环利用,减少生产材料时的碳排放。
低碳经济是继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之后的一次绿色产业革命,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我国能否在未来几十年里走出“高碳”时代,真正实现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取决于社会各领域、各行业对于低碳经济政策的落实。建立与低碳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创建基于低碳的工程投资管理方法,推广低碳技术,定能实现军队的低碳后勤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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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2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
【关键词】建筑;低碳经济;发展
作为迅速发展中的中国北方经济中心、航运中心和金融中心的天津市,资源禀赋不高,而能源需求量近年迅速攀升,使得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较快.2009年11月26日,我国政府已经对外承诺,2022年碳排放强度将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40%~45%,并将碳排放指标纳入“十二五”、“十三五”发展规划当中。天津市面临碳排放成为硬约束的压力,为此应该从规划入手,及早行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节能减排为契机,大力发展节能技术、开发低碳产品和服务,促进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方向转变.不仅能够缓解天津市经济发展中资源环境的约束问题,而且能够为促进天津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建立生态宜居城市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发展低碳建筑是大势所趋
截止2012年底,我国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40.8亿平方米,占城镇建筑面积的21.7%,且比例逐年提高。建设节能建筑,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
天津市是中国四个直辖市之一,中国北方的经济中心,近代工业的发源地。市域总面积15000多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500平方公里。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天津市能源消耗总量持续增加。但取得成绩的同时,天津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也面临极大的压力。2007年天津市建筑运行能耗约为1275万吨标煤,占社会终端能耗的28.3%。因此在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天津市节能建筑的研究及推广工作,将对全市的碳减排工作起到非常大的贡献作用。
二、发展低碳建筑的积极意义
有低碳经济,引出低碳城市的发展理念,再到低碳建筑的推广,这些都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当前大力推行低碳建筑是低碳经济时代抢占全球经济制高点、金融危机后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升级的一条优选路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低碳建筑切合节能减排的主题
目前,建筑相关能耗(包括建筑能耗、生活能耗、空调能耗等)已经超过工业成为社会第一能耗大户,占总能耗的46.7%,而在住宅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相同技术条件下为发达国家的2-3倍。在发展低碳建筑的道路上,建筑的“低碳”和“节能”注定成为绕不开的话题,每个行业都有责任与义务解决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发展建筑节能减排将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减排将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其减碳潜力巨大,更切合全球“节能减排”的发展主题。
(二)低碳建筑是城市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绿色建筑探索了十年,绿色化进程蹒跚起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的关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的严峻挑战与后果。从建筑节能,到绿色建筑,再到低碳建筑,可以看到对建筑“可持续”的研究不断深入和拓展。在全社会对低碳的呼吁与共同参与中,下一个十年,低碳建筑将成为建筑发展的新视角。
(三)低碳建筑有助于天津市抢占国内经济制高点
随着碳强大控制时代的开启,“碳标准”得诞生,这意味着未来社会的所有经济行为都会以低能耗、低排放为衡量标准,而低碳建筑的节能减排的特征符合低碳社会的标准,因此,推行低碳建筑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材料生产国和消费国。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中,具有更加广阔的低碳建筑市场。低碳建筑技术以其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和相对较小的国际差距,将成为支撑我国新能源革命,抢占全球经济制高点的有力保障。
三、发展低碳建筑面临的问题及天津市发展节能建筑的相关措施
(一)发展低碳建筑所面临的问题
低碳建筑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但在天津市甚至在我国要将低碳建筑与低碳经济联系起来,还有一些困难需要解决。
1、缺乏有效的鼓励政策和监管机制
目前,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成体系的鼓励政策和监管机制,导致了市场个方参与积极性不高,制约这低碳建筑的发展。
对于建材制造商而言,由于没有激励机制,在技术和资金上都受到了限制,研发能力较为不足,低碳材料造价比较昂贵,致使低碳建筑很难得到较快推广。对于开发商而言,由于成本造价相对较高,利润空间有限,加之房价处于高位,市场认识度低,尤其在当前供需方矛盾依然突出的情况下,卖方市场导致开发商更多地关注短期利益,推行低碳建筑的动力严重不足。对于消费者而言,由于低碳建筑的建造成本通常高于普通建筑,而这部分附加成本往往会转化为用户的负担。当相关税收优惠不足以抵消购房成本的增加额时,低碳建筑就只能成为高档住宅的尝试,而难以广泛赢得市场。
2、缺乏完善的产业相关技术标准
由于我国绿色建筑起步晚,实践经验少,基础数据不足,现有的评估体系侧重建筑环境质量的评价,强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等内容,忽视了建筑本身的经济性和使用的舒适性,不利于实现包括开发商和建筑使用者利益在内的绿色效应最大化,也影响低碳建筑的推广和扩展。
3、低碳改造中资金来源不足
目前,我国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起来难度较大。同时,我国还未成功搭建起与低碳建筑项目相关的融资平台,包括从政府层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对部门低碳建筑项目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等。这使得现有存量建筑低碳节能改造资金的来源不稳定,主要依赖地方财政,资金压力比较大。
(二)天津市发展节能建筑的相关解决措施
1、完善法规政策
天津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制定了一系列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政策措施。颁布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15号)、《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6.1正式实施)等,并修订完善了《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通过上述法规政策的实施,为低碳发展提供了相应的制定支撑,并取得良好效果。
2、制定节能标准规范
为了提高建筑节能力度,天津市在全国率先实施住宅三步节能和公建二步节能的建筑节能标准,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建立了较完善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
近几年天津市的地方性标准主要有《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05)、《天津市建筑节能门窗技术标准》(DB29-1-2007)等;此外,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检测、施工及质量验收等均了技术规程,使建筑节能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低碳转型计划提出了到2022年将碳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34%的具体规划(目前英国已减少21%,超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目标),以此来实现2050年前减排至少80%的目标。这项计划的核心是要让英国成为一个更清洁、更环保、更繁荣的国家,确保英国为未来的诸多机遇作好准备。计划阐述了具体将要采取的措施,到2022年前:英国将有超过120万人从事绿色职业;投资32亿英镑用于住房的节能改造,预计将有700万栋房屋进行能源革新,超过150万户家庭将得到资助以自产清洁能源;40%的电力将来自低碳能源,包括可再生能源、核能和洁净煤;英国使用的天然气中,一半将从国外进口;新车的平均碳排放量将减少40%。这份文件还首次提出,所有英国政府机构都必须建立自己的“碳预算”,严格控制碳排放量,如果达不到标准则会受到相应处罚。计划内容涉及能源、工业、交通和住房等多个方面,并阐述了具体将要采取的措施,各个主要领域的预计减排量。
1.电力行业
从现在起至2022年,通过完善更加环保的电力结构,实现每年减排约50%。预计到2022年,有40%的电力来自低碳能源,即30%来自可再生能源、10%来自核能(包括新建的核电站)以及洁净煤。英国要在2050年前基本消除电力生产中的碳排放,将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如下方面:(1)投资600万英镑启动智能电网的发展,包括到2010年春天制定一份政策路线图;(2)能源与气候变化部直接负责在2010年7月前制定一份新的电网准入管理制度;(3)在能源与气候变化部内设立一个新的可再生能源部署办公室,以加速英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4)为地方政府提供1120万英镑,以助其准备并加速可再生能源和低碳能源的规划决策,同时还要维护合理的环境和地方关系;(5)开展一个对现行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RenewablesObligation)进行修订的公众讨论,如将义务法令的年限至少延长到2037年、并引入20年的支持限制,使得该法令能够有能力推动实现约有30%的电力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的目标。(6)批准位于Teesside的英国最大的生物质发电站。
2.家庭与社区
从现在起至2022年,通过提高家庭房屋能效和支持小规模可再生能源发展,实现每年减排约15%。这能够大大降低家庭开销,因为在一个隔热效果非常差的房子里,用在供热上的3英镑开销中就有约1英镑完全被浪费。将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如下方面:(1)加强天然气与电力监管部门Ofgem的权力,以保护消费者;(2)“按节约多少付费”试点计划,通过使用能源账单节省下来的开支来偿还预付成本,帮助居民对房屋进行绿色改造,将有400万英镑低碳投资资金来支持该计划;(3)对新的“清洁能源现金回馈”机制(FeedinTariff)的形式和费率进行公众讨论,以在2010年开始实施;个人和企业利用低碳来源满足自身电力需求,将会因此得到回馈,类似的可再生能源供热机制将于2011年4月开始实施;(4)将现行的政府碳减排目标方案(CERT)能效计划实施期从2010年延长到2012年。随着资助额提高20%,到2012年底,能源企业在提高能效方面的投资总额估计会达到32亿英镑;(5)在政府气候变化法案中,新的个人碳激励方案将要求人们基于自愿原则节约能源;(6)要求15个乡村、小镇或城市作为未来绿色倡议试点的试验田。
3.工作场所与就业
从现在起至2022年,通过提高工作场所的能效,实现每年减排约10%。2050年前,办公室、工厂、学校和医院的碳排放需要降至接近于零。除了能源部门之外,许多其他的新领域将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商机,以支持所有企业提高能效。将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如下方面:(1)投资1.2亿英镑,以大幅推动英国离岸风能行业的发展;(2)投资6000万英镑,以巩固英国作为波浪能和潮汐能全球领导者的地位;(3)投资600万英镑,探索潜在的热岩区域,用以提供地热能,英国西南部的深层地热资源可满足英国年均电力需求量的2%;(4)投资400万英镑,扩大制造业咨询机构,为制造商提供更多的专业建议以开展低碳商机竞争,包括为民用核工业的供应商提供支持;(5)建立一个核能先进制造研究中心,以综合利用约30家制造企业的知识、实践和专业技能以及高校在制造、过程工艺和技能方面的能力;(6)2009年晚些时候将发起活动,以帮助中小企业的低碳转型;(7)公共部门必须率先垂范,1990-2007年间,公共部门的排放已减少约1/3,能源与气候变化部将要求自己的建筑物在2009-2010年度减排10%,之后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
4.交通系统
从现在起至2022年,通过使英国人的出行方式更环保,实现每年减排约20%。2050年前,道路和铁路交通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去碳化,航空和海运将大大提高能效。将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如下方面:(1)提供电动车和plug-in混合动力车这些类型车辆的提议细节,能够使得为消费者提供2~5000英镑的激励措施有望从2011年开始施行,细节包括车辆要达到尾气限定最大排放量(75gCO2/km)所应满足的要求,支持这一方案的基础设施框架升级文件也已;(2)建立一个新的货运与物流行业指导小组,为测量、报告和减少物流部门的排放寻找有效途径;(3)承诺与欧洲合作伙伴相配合,为管理新货车的CO2排放制定健全的机制。
5.可持续的农场与土地及废物管理
从现在起至2022年,通过减少农业排放、管理土地使用和废物,实现每年减排约5%。将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如下方面:(1)改变农业耕作的方式,可为农民节省开支,并且预计到2022年将会比现在减排6%;(2)支持使用厌氧消化技术,该技术可将废物和肥料转化为可再生能源;(3)支持节能和低碳耕作;(4)同意农业部门减排的一份行动计划,并设立一个咨询机构以帮助农民;(5)鼓励私人资金来创建林地;(6)减少掩埋垃圾的数量,并更有效地捕获掩埋产生的排放。作为配套方案,英国的能源、商业和交通等政府部门同时还公布了《英国低碳工业战略》、《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和《低碳交通:更环保的未来》等文件。《英国低碳工业战略》提出一系列积极的政府干预措施,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至关重要行业,为英国拥有竞争力或商业优势的行业带来大量的全球机遇,如离岸风能、海洋能发电和碳捕获与封存等,这也包括了预算中对绿色行业和技术首次资助的405亿英镑。《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介绍了英国如何在2022年前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力供应中的比例达到31%,在所有能源(电、热、燃料)中的比例达到15%。《低碳交通:更环保的未来》描述了在未来10年内如何使国内交通工具的碳排放减少14%。《英国低碳转型计划》公布后,有人质疑该计划过于庞大,难以持续。要在2022年建成使用新核电站和运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的火电站,对于英国而言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到2022年英国能源供应的15%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目标,与欧盟其他国家如法国的20%、瑞典的49%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现在看来,英国要实现低碳经济国家战略并不容易。但勿庸置疑,英国在碳减排方面的努力对全世界来说具有积极意义。
二、背景资料
在低碳经济的政策法规建设方面,英国的许多做法均具有开创性:英国从2001年即开始征收气候税,成为全球率先推出这一税种的国家。根据这一政策,除居民用电外,所有用电都需上缴气候税,依据其煤炭、油气等高碳能源的使用量来计征,如果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则可获得税收减免。与之配套的是美国财政部出台的气候税减征措施,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与财政部签订协议核定每年的减排污染物目标,企业如按时完成减排目标,可减免80%的气候税。气候税及其相关配套措施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所取得的效果非常令人满意,英国多家企业尤其是大企业与财政部签订了协议,许多企业还超额完成了减排任务。2003年,英国首次以政府文件形式正式提出了低碳经济概念,以能源白皮书的形式宣布到2050年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国家,把发展低碳经济置于国家战略高度。2008年,英国颁布了《气候变化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立法的国家,并成立了相应的能源与气候变化部(DECC)。2009年4月,英国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约束“碳预算”的国家,明确提出2008-2022年期间,每5年为1个周期,设立3个减排时间段。提出了降低碳排放的宏伟目标:到2022年减少34%,到2050年减少80%。2009年6月17日,英国正式公布了发展“清洁煤炭”计划的草案。主要对象是以煤炭为燃料的火电厂,要求英国境内新设煤电厂必须首先提供具有碳捕获与封存能力的证明,每个项目要有在10~15年内储存2000万t二氧化碳的能力,对此,政府会考虑给予相关财政激励。此外,还要求新煤电厂及时更新相关设备,将碳捕获与封存能力保持在最高水平;如果没有达到相关要求,将采取限制煤电厂二氧化碳排放量或运行时间等措施,以确保达到减排目的。如今,英国又正式了《英国低碳转型计划》及一系列配套方案,率先迈出低碳经济实质性的一步。正如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大臣EdMiliband所说的,“我们正在推出一张路线图,旨在规划从现在到2022年及以后该怎么做”。英国商务大臣LordMandelson也揭示了低碳计划的最终目的:“全球低碳产业的市场规模已达3万亿英镑,并在不断增长,我们决定通过制定清晰的政策,使英国在经济和环境两方面同时受益”。英国还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大力促进低碳商用技术的研发推广,占领低碳产业的技术制高点。2001年,英国成立碳信托有限公司(CarbonTrust),主要资金来源于气候变化税、收益循环投入,目前已累计投入3.8亿英镑,主要用于促进研究开发、加速技术商业化和投资孵化器3个方面。该公司成立以来,已帮助众多英国公司累计减排1700万t,节省能源支出超过10亿英镑。另外,英国还致力于开辟新的清洁能源。英国发挥其海岛国家的自然优势,在技术研发和运用上注重利用海洋资源,其海上风能、海洋能源等开发利用居全球领先水平。苏格兰地区拥有世界上第一个海洋能源中心和第一个并入电网的商业波浪能发电站,同时拥有欧洲最大的陆地风电厂,提供苏格兰总电量的2%。
三、深入分析
英国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急先锋,进入新世纪以来,英国一直是全球低碳经济的积极倡导者和先行者。从政策法规建设、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到国民认知等诸多方面,英国都处于领先位置。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英国更是加快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步伐。那么,在当前世界各国因注入巨额资金救市,导致国家财政普遍“差钱”的背景下,英国如此不遗余力地推动发展低碳经济,屡屡推出重大政策方针,究竟是出于哪些考量?综合多方资料,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在短期内低碳化带来的经济
刺激将有助于英国走出当前经济危机,而从长远看来,英国着手推进“低碳经济”符合未来世界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趋势,不仅有望缓解气候问题,还能够帮助英国企业在未来的低碳大产业中占据先机,进而提升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受金融危机冲击,英国经济于2008下半年正式陷入衰退。2009年以来,英国经济依然步履维艰,衰退程度进一步加深:一季度GDP环比下滑了2.4%,是自1958年二季度以来的最大单季跌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9年6月份公布的最新预测指出,2009年英国经济将出现4.3%的负增长,大于美国2.8%的降幅。另外,英国的就业形势也急剧恶化,在截至2009年5月的3个月里,英国失业人数上升到238万,失业率为7.6%,达1997年1月份以来的最高水平。因此,摆脱危机、刺激经济复苏已成为英国当前的第一要务,英国必须找到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以发展新能源和鼓励科技创新为重要特征的“低碳经济”不仅符合当前油价高企、气候变暖等问题对节能和新能源技术的迫切要求,还将产生一轮强大的生产需求,极大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最终有望成为未来英国经济复苏的重要突破口。这也是当前英国加快“低碳经济”发展步伐的根本原因。从短期来看,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可从3个方面创造新的商机和就业机会,进而助力英国经济复苏。第一,可有效促进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在英国政府的政策刺激下,英国国内和外国的企业将进一步扩大对英国新能源产业的投资,投资增加意味着就业机会的增加,可以有效缓解英国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另外,布朗表示,英国政府将在未来几年内使环保产品和服务的收益增加50%,达到15亿英镑。第二,对传统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可促进生产和消费。英国2009年6月17日公布的“清洁煤炭”计划便是针对煤电厂的技术改造计划,要求煤电厂具有捕获与封存CO2的能力。评估认为,这一计划将在工程、制造等领域提供3万~6万个就业岗位,到2030年它对英国经济的价值将达到每年40亿英镑。另外,汽车产业中兴起的电动汽车、生物燃料汽车,也是传统产业向低碳化发展的范例,将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第三,可通过碳排放交易获利。根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等规定,没有减排指标的发展中国家或减排工作做得较好的机构,可以将碳排放配额拿到市场上交易。英国可以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将多余的碳排放配额出售来获利。从长远来看,一旦新能源技术获得突破,英国对石油的依赖程度会下降,其二氧化碳排放也将随之趋稳甚至下降,气候变暖问题将得到缓解。另一方面,英国的现实基础也为进一步推进“低碳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之前的政策法规建设、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到国民认知等诸多方面的良好发展,英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全体企业、公共部门和居民为主体的“低碳经济”互动体系。这种体系突破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最初瓶颈,为英国当前进一步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低碳经济
1、前言
英国作为作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先行者,于2003年提出低碳经济概念,低碳发展的理念不仅着力于解决其本国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经济发展升级转型的问题,还推动了世界范围的低碳经济发展变革。2010年深圳市政府与国家住建部签订了共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的合作框架协议,重点探索在城市发展转型和南方气候条件下的渐进常态化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模式,将深圳逐步建设成为全国发展低碳生态城市的典范。深圳市通过借鉴英国建设低碳社会的经验,学习其法律法规建设、低碳技术推广模式、民众认知提升等多个方面的做法,探索并实践适用于深圳推广实施的低碳城市建设模式。
2、英国低碳建设方法
2.1高度重视
英国通过改变现行的高碳型经济增长方式将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获得了更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和更高层次的国家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英国政府出台的《英国低碳转型计划》、《低碳工业战略》及《低碳交通计划》三个配套文件。到2050年英国CO2的排放量将消减80%(在1990年基础上),英国在其《低碳转型计划》中明确了从2010年到2022年英国低碳转型的路线图:2022年,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2008年的基础上削减18%。
2.2加强立法
为配合低碳发展战略,英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性的低碳发展相关政策法规,2002年颁布的相关建筑法规规定了建筑行业能耗标准;2005年出台的《公路运输可再生燃料法》要求交通燃料供应商必须出售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燃料。2008年颁布实施的《气候变化法》,使英国成为世界上首个立法进行强制减排温室气体的国家,并成立了相应的能源和气候变化部。
2.3建立减排政策措施体系
英国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体系,该体系的构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行政制约
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明确各行业的减排目标、任务和标准。自2003年开始,英国政府已开始要求电力行业供应商所提供的电力中,3%的电力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2010年要达到10.4%,2015年增加到15.4%[1]。建筑行业则严格执行《欧盟建筑能耗标准体系》。2005至2008年间,英国政府每年投入4.4亿英镑用于技术创新和旧房改造,以配合建筑标准的实施[2]。
(2)经济杠杆
英国于2001年4月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ClimateChangeLevy),征收对象包括使用能源的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主要是对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固体燃料(如煤)等供应者,如果企业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并完成规定的减排目标,则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3],迄今已取得减排6000万吨CO2的成效。
不仅如此,英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UKETS)的国家,该交易体系已于2005年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伦敦已成为世界碳市场的中心,全球碳交易总额的80%在伦敦完成。
(3)技术保障
英国政府一直大力扶持低碳商用技术的研发推广,以此降低能源替代成本,并通过向全球提供技术转让而获得经济效益。2001年,英国成立碳信托有限公司(CarbonTrust),该公司成立以来,帮助众多英国企业累计减排温室气体1700万吨,节省能源支出超过10亿英镑[4]。而其研发的PAS2050碳测量系统已正式被英国标准协会推出,成为测量产品碳足迹的新标准,该标准将帮助企业了解自己产品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据此采取减少供应链中碳排放的针对性措施。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在2002-2008年间,英国政府每年提供5亿英镑用于可再生能源及低碳排放技术的研发,表1总结了英国在这5年中投资的低碳技术项目。
表12002-2008年英国低碳技术项目汇总
根据计划,英国政府对再生能源项目的财政支持在2022年前将达到20亿英镑。
2.4制订节能降耗目标
英国政府对重点行业如能源领域、建筑、交通等的能源使用状况及节能潜力进行详细评估和定量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节能降耗目标,然后将这一目标分解到各个行业部门。
能源领域是英国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国总排放量的36%。目前这一领域的减排重点主要包括:电力企业必须承担更多的可再生能源义务;政府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研发的投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通过发展热电联产、微热电联产技术,提高能效。到2022年,将能源使用效率提高35%,减少电力消耗8%-15%,减少天然气消耗13%[1]。
建筑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量占总量的27%。为降低新建筑物能耗,英国政府实施了严格的能耗标准体系,于2007年颁布了《可持续住宅标准》,对住宅建设和设计提出了可持续性新规范。该标准对所有房屋节能程度进行“绿色评级”,分A-G七个级别,A级为节能效果最优,G级为节能效果最差,并颁发响应的节能证书。政府还设立了“绿色住家服务中心”,免费为F级或G级住房的购买者提供改进房屋能源效率的相关措施。
其他行业如交通、农林业以及其他公共部门的主管部门同样制定了类似的行业减排政策和措施,并得到有效实施。
2.5明确职责
英国环境、粮食与农业事务部(DEFRA)是气候变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体部门,由财政部、商业企业与监管改革部、交通部、社区与地方政府部、外交部、国际发展部等部门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合作。表2为英国各政府部门在减排工作中的职责。
关键词:美国碳关税法案;WTO原则;对策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一、导论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多次举行的多边谈判尚未达成对各国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在各国国内法中以碳关税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2009年美国公布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2010年又公布的《美国气候与能源法案》(草案)这两项国内立法中分别规定了美国碳关税条款。按照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从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征收边境调节关税,即“碳关税”。由于碳关税的征收涉及到中国的切身利益,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曾表示,“碳关税”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1]本文依据国际法对“碳关税”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同时对中国应对之路提出自己的思考。
二、美国碳关税制度违反了WTO“非歧视待遇”原则
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项原则加以体现,是指GATT第1条和第3条。
(一)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按照WTO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成员方对来源于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源于或运往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从《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条文规定来看,“如果进口产品来自未执行碳减排政策的国家所生产或制造,则美国可以对来自该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2]美国的贸易数据显示,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其主要供应国是加拿大和欧盟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不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人均上都比美国低得多。显然,美国明确将中国、印度作为征税对象国和接受减排监督国,这就已经构成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违反,是对中国、印度的一种歧视性规定。[3]按照WTO的普遍最惠国待遇原则,美国碳关税的征税对象国应该是所有WTO成员方。此外,由于发展国家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与发达国家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发达国家大部分使用清洁能源生产产品,这些产品出口到美国时,或许会因满足美国的要求而获得优惠;而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品可能因碳含量高被征重税,这种不区分各国的国内环境,各国的发展状况而采取的措施,是不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
(二)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GATT第3条第2款明确要求,任何缔约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任何国内税费。符合这一要求的国内税,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存在直接竞争或替代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以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而征收。可以看出,WTO的某一成员国可以对出口到该国的产品征收国内税。但是,该成员国的国内税必须在法律上、程序上或等于或高于对进口的同类产品所征收的税,不得以保护国内生产为目的。然而,在2009年,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表示美国将征收“碳关税”时,明确指出美国为了提高进口到美国高碳排放产品的成本进而达到降低此类产品与美国国内同类或者相似产品的竞争力以保护美国制造业。[4]
由于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是输出钢铁、水泥、化工等产品的主要国家,与美国的国内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产生激烈的竞争。此种情况下,美国出台碳关税条款保护本国工业。该法案对其国内产业实施排放限额制度,实施中免费的分配给本国企业。这样对国内、国外实行两套标准,保护国内产业,必然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三、违反WTO的例外条款
WTO的例外条款是指GATT第20条,共有十项,其中(b)、(g)款及其序言是环保条款。该条明确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以上(b)、(g)款最有可能被援引为其措施合法的依据。
美国碳关税条款不符合WTO例外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美国碳关税措施并不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美国认为该碳关税措施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是一项环保措施,符合(b)款的要求。但是(b)款所要求的措施必须是必需的,而促进碳减排并不是只有碳关税措施这一个手段,其他手段如各缔约方切实履行《气候变化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工业发达国家缔约方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持续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转让新能源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等才是最有效的环保措施。因此,美国碳关税措施有可能被解释为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但绝非必需的环保措施。[5]
(二)美国碳关税措施不是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从条款上看,美国碳关税条款是与保护大气,防止气候变暖有关,同时该项措施与其他措施一起实施才能满足(g)款的要求。其实,争端解决机构在审理“美国汽油标准案”中已对(g)款的要求作了解释,该案专家组认为:某项措施不一定要为保护自然资源所“必需”,但其主要目的应当是保护自然资源,这样才能被认定为(g)款意义上的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而“有关”是指“直接关系”或“主要目的是”。[6]而美国在颁布该条款时就声明该条款是为保护本国的制造业,例如《美国气候与能源法案》第768节规定,碳关税的目的是最低限度地降低碳泄漏。可是该条并未要求相关部门提交碳泄漏报告。其中所关注的是各国气候措施的成本差异而引发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同时,其他碳关税条款的规定,也都体现以保护国内生产为目的。因此,美国碳关税措施不是与保护可用竭资源有关的。
(三)美国碳关税措施不符合GATT第20条序言部分。根据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一项环境措施要获得该条的豁免,要同时符合(b)款或(g)款的规定和该条序言的要求,即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围绕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出台的背景和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调活动的进程看,当各国还处于对减排目标、技术转移、资金支持、监督机制等关键问题的磋商和谈判的阶段,美国抛出单边碳关税措施有违“善意努力”;同时,该法案的基本内容表明其根本的政策目标是为了保护国内易受影响的能源和碳密集产业的利益,即竞争力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很难被认为是纯粹善意的环保之举,它的歧视性很明显。[7]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碳关税条款在设计上不仅违反了多边环境公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也违反了WTO多边贸易规则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WTO例外条款的要求。
四、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
从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碳关税法案并不符合WTO的原则及例外情况,这情况下继续实施会影响世界贸易的自由发展,对此中国面对这种情况下应该采取多种措施,以减少对中国的影响,主要从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两个方面:
(一)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来看
1、发展低碳经济,建立适合我国与低碳相关的法律体系。低碳经济是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而提出的新概念,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以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8]在国际上,被看作是解决气候问题的根本出路,我国政府应该高度重视和推动,加强国际合作,吸取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低能耗、低低污染、低排放,勇于承担节能减排的责任,展现中国的大国形象,为对应对气候变化,防止气候变暖而提出的应对措施。
2、发展绿色贸易,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体系。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于绿色贸易有关的法律制度以保障环境保护和贸易同步发展,同时建立绿色贸易壁垒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以达到停止使用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设备,鼓励清洁生产,推行国际标准,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绿色包装、绿色标志,环境补贴,环境税收制度和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更好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扩大市场份额的效果,促进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9]
3、熟悉掌握和运用WTO组织法的内容。是指要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限制单边主义,打击贸易保护主义,维护本国的合法利益。[10]目的是防止中国在某些争端中陷入被动。
4、积极参加国际谈判,加强世界合作,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争取较大的话语权,坚持并遵守共同当有区别的原则。
(二)从中国企业的角度来看
1、鼓励企业顺应世界潮流,发展绿色贸易,实施绿色战略。以减少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以碳关税形式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2、企业应该加强对低碳技术,高新技术的研发。主要是指企业应该增加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尽可能的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以避免发达国家以碳关税形式或其他形式对我国企业出口业务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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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苏南.碳关税是贸易保护的变种[J].中国能源报,2009-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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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宇.发展低碳经济维度下碳关税问题探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法律研究
一、碳关税的提出及本质
(一)碳关税的提出
碳关税的产生,可以说是法国人最先创造的。法国领导人德维尔潘在12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提议:“向没有签署气候变化国际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主要指“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在出口时,征收额外关税”。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被美国的众议院认可标志着碳关税发展了起来,《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虽然在规则上没有对碳关税这个字眼有明确的说明,从文字表面,我们也能看出是碳关税其实就是对那些本国以外的同类产品,而向其它国家征改的碳排放的手段,其目的就是对本国相关碳排放产业的保护。
综上,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提高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降低高耗能产业的成本,减少由于“碳泄漏”带来的一些政治经济问题,在不能解决碳排放量减排的情况下,所以对本国以外的国家采取的措施,本着维护全球环境的利益,把碳排放量的减排承本转嫁给具有竞争优势的其他国家。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在国际贸易中征收额外碳排放成本,用来提高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成本。具体的方法就是对进口的同类产品,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多少,征收碳关税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与此同时,国家也依据一定的比例对本国出口的同类产品进行补贴或免税。“碳关税”就是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二)碳关税的本质
具体的讲,关税是对进口商施加的一种额外负担,所以,“碳关税”其实不属于关税。它主要是针对未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的国家,在进口其相关产品时,增加其成本,向国外生产商收取与国内生产相同货物所产生的二氧化碳一样的费用,迫使这些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但是“碳关税”却不能被所有的国家都能理解。本人认为“碳关税”其实就是一种税收调节,而它主要针对就是边境国家。通过税收调节边境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种方法针对出口国,这些国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使本国出口的商品通过这些措施能全部或部分免除在进口国家销售相似产品的费用;另一种方法针对进口国,这些国家根据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向进口的产品进行一定比例的税收。我们可以看出,无论进口还是出口都可以通过边境税收进行调节,通过过境税收可以使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公平,虽然国家不同但是相似的产品通过调节不会产生大的差异,适合国际贸易。
在边境碳调整措施中,国际上把美国的边境碳调整作为国际贸易中为了公平而提出比较严谨的单边贸易措施。但是,虽然存在边境碳调整措施,但是在复杂的国际社会中,如果利用得不合理,国际贸易秩序也会受到影响,严重的会导致贸易战争的爆发。
二、碳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近几年,我国虽然在经济上有一定的发展,技术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对节能减排也是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发展水平有限,我国出口的产口大都在美国的清单产品之内。我国通过一定措施生产的产品,很难达到美国碳关税条款规定,是美国碳关税的清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碳关税的产生必定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碳关税给我国经济不但带来消极的影响,同时也带来正面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缓慢与污染大、高耗能、多排放有关系,生产的产品一直以来都具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问题发生。碳关税的产生促使了我国经济向健康的发向发展,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措施,实现清洁生产、保护、恢复和治理环境的目的,努力创建和谐环境,节约资源的国家,同时注重发展低碳经济。总之,碳关税的出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消极影响更是不可忽视的:
(一)碳关税的征收对中国出口贸易产生影响
中国经济要想发展,短时间内还得依附于美国等一些国家。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在2010年出口总额为十五万亿美元,其中对美国的出口额为二千八百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8%。以低端产品出口为主,其中高耗能、高污染、碳密集型产品占了超过一半的比重。所以,一旦向我国征收出口产品的碳关税,尤其是那些耗能高的产品,致使我国少数的达标企业,必然会增加产品的生产成本。所以,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我国就没有了制造优势,相应产品的销售量在美国市场也会减少;我国大部分产业产品碳排放不能达标,碳关税很可能意味这些企业丧失了美国的市场,从而导致我国对外贸易量的减少。而且,更为不好的是,在美国碳关税后,其它欧盟等进口我国大量产业的国家也会效仿美国的碳关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经济。
(二)碳关税的征收会对国内就业产生影响
我国碳排放多企业受碳关税影响非常大,而这些企业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转型,碳关税的征收促使这些碳排放多的产业倒闭或者转型,导致大量的失业人员产生,造成就业难的现象出现,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危机。相关研究结果证明:碳关税的征收税率达到三十美元,中国失业人群达到一百万,六十美元的碳关税征收税率,中国失业人群就会达到二百万。
(三)碳关税的征收对中国产业链产生了影响
碳关税针对的主要是那些水泥、造纸、钢铁等碳排放多的产业,而象电子零件、五金零件材料也包含这些产品,所以导致碳关税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些碳排放多的产业,还包括这些产品的上游以及对相关供应链都会产生影响。如果没有碳关税的出现,我国要想关闭生产这些耗能高、排放多的产业,与此同时新兴的替代产业又没有出现或者发展得还不成熟,就会使我国的产业链发生断裂现象。
(四)征收“碳关税”对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不同,签字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任意制定有益于本国的碳关税税收,导致国家不同制定的税收标准也不一样,国家不同出口产品的碳关税税率也不尽相同,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被征收国家也制定有利于本国的征收标准,贸易保护严重,进行报复性的贸易辟垒,贸易摩擦就会普遍发生,甚至在多个国家之间发生贸易摩擦,久而久之,我国的贸易出口必定会受到影响。
三、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法律策略
(一)在国内优先开征碳税
从外交的角度看,我国应该注重碳关税制定的细则和发展,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制定,我国要以积极的态度关注国内环境的变化发展,做好充足的准备,不打没有准备的仗。从对内角度看,则通过政策引导和法规约束,使相关产业部门在发展经济时,实现清洁生产,走向低碳经济,从传统发展的模式向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转变。如果有必要,我国还可以采取一种对策,就是在国内试行征收碳关税。其可行性如下:
1.增加税收以研发节能减排技术,进行减排补贴
绿色贸易壁垒是我国对外贸易的软肋,正是因为我国生产的产品有高耗能、高污染的特点,增大了出口企业压力。在国内增加企业成本,实行碳关税,短时间内可能会引起议论,但从国际贸易长远的发展来看,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生产转型是事在必行的,而国内碳关税的实施加快了税收的收入,我们可以把这部分税收用于补贴企业或者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上。根据gatt1994相关规定:允许缔约国从国内税收所得,或通过政府购买本国产品的方法,对本国企业进行补贴。对我国的高耗能及制造业企业而言,碳税增收所带来的压力可以提高和强化企业的保护环境意识,有利于企业创新技术,调整企业结构,不断增大企业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使企业进一步向健康的企业方向发展,向有利于环境、社会、以及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增强企业的战斗力。碳关税的实施,会逐步引导世界各国出现类似的碳关税措施,向有利于自己国家的方向发展,不断的出现新的政策,相对而言,在减排上我国的相对成本下降了一些。
2.双重征税使碳关税丧失合法性
根据gatt1994国民待遇的规定,如果我国首先依据属地有限原则,征收国内碳税,将会致使碳关税的征收国面临对相同产品的二次征税,从而使其行为因双重征税在wto规则下丧失合法性。
(二)在国内推广碳排放交易
现在主要有“基准线与信用”和“总量控制与交易”两种交易模式,且都是京都议定书承认的。“基准线与信用”主要用于那些不设定总量的义务减排体制(ver),不设定排放的总量,主要看在减排过程中减排取得的成果作为碳信用裁定,从而进行交易。而“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在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欧盟排放交易制度(euets)都用这种模式,“总量控制与交易”是由政府对总排放量进行制度,然后各企业再按比例进行交易。
我国市场主要的有上海、天津、北京三家环境交易所,这几家交易所一直都在积极向芝加哥交易所学习,却没有取得质上的进步。总结缘由,芝加哥交易所碳交易靠的是那些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并没有要求企业必须进行减排,只约束自愿加入减排的企业。而我国是正在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差,这种交易所在我国暂时还无法实现。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同意协议书的碳减排约束,就是没有总量的限制,所以,我国交易市场主要是效访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交易模式,对交易总量我国自愿设置,如果企业自愿加入交易所,意味着与(ccx)之间存在一份碳排放合同,愿意为所做的减排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交易所按比例的排放分配。
农业生态系统的温室气体产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气候、植被、土质及农田管理诸条件中任何一个因子的微小变化,都会改变CO2、N2O、CH4的产生和排放。相对于常规农作,有机农业禁止合成的化学品投入,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温室气体的产生和排放。
1.1二氧化碳(CO2)排放
农业源CO2的排放主要有两个途径: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消耗的排放(如化肥和农药的生产和运输)[57],其中合成化学氮肥的能耗造成的CO2间接排放达0.4~0.6Gt[89],相当于全球农业直接排放的10%。有机农业的原则之一是减少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相对于常规农作,有机农业不使用合成的农药和化肥。研究表明,有机生产比集约化常规生产能够明显减少能源的消耗[67,1011]。不同地区农产品在有机和常规农作间CO2的排放差异。由表1可知,冬小麦的有机种植比常规生产减少46%~57%的CO2排放量,而种植有机土豆则减少13%~33%的CO2排放量[1214]。其中,农药和化肥合成造成的CO2间接排放占据一定比例:例如,英国常规小麦生产中,化肥和农药占总能耗的比例分别为56%和11%[8];美国的常规小麦和玉米生产则是30%~40%和9%~11%[22];中国常规梨生产化肥占总能耗的29%~41%[20]。因此,从单位面积(每公顷)CO2排放量看,有机农业CO2总排放量低于常规农作,主要是与有机农业的标准有关,例如,有机农业禁止高能耗的化学氮肥和农药的投入以及较少喂养高能耗的动物饲料。然而,如果从另一角度——单位产量来比较有机和常规生产CO2排放的差异,不同农作排放的研究结果则不尽相同。例如:种植1hm2有机土豆比生产常规土豆CO2排放量低,但生产1t有机土豆CO2排放量则比常规土豆高[1314];同样有机牧场的养殖研究表明,生产1kg有机牛奶的平均CO2排放量比常规牛奶高[16];与常规梨生产相比,生产1t有机梨的CO2排放量在不同地区结果不同,有高有低[20]。不同农作单位产量CO2排放量变化范围从+81%到50%,主要影响因素是产量和机械耕作的强度[1221]。从耕作角度研究有机农业CO2的排放,有研究人员提出一些地区的有机生产中,因禁止使用除草剂而大量使用机械除草,导致燃油消耗产生的CO2排放量增多。但大多数研究表明机械耕作的能耗通常少于合成化肥和农药的能耗[5,2324]。总体来说,相对于常规农作,有机农业通过减少投入品的使用,作物轮作,尤其是和大豆的轮作,提高了肥料使用效率,减少了虫害管理的农业措施,从而直接(使用成本)和间接(化学生产和运输)地减少了使用化肥投入品的能源消耗[5,11,2526]。
1.2氧化亚氮(N2O)排放
农业源N2O的排放占全球人类活动排放的60%[2](N2O的温室气体当量值为CO2的298倍[2]),主要来自于化肥和有机氮肥的使用及豆科作物种植;排放量取决于肥料的种类以及肥料的处理和施用方式。有机农业禁止化肥的施用不仅能够减少生产化肥的能耗,而且减少化肥使用过程中NOx排放。文献报道在1960~2000年期间,随着化肥施用量的增多,全球作物氮的利用效率从80%降到30%,从而增加了NOx排放的风险[27]。同样,在中国,化肥投入和有机物质投入对农田直接NOx排放的贡献份额分别为77.64%和15.57%[28]。按照目前每年生产化学氮肥的数量计算,排放N2O的总量是农业上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10%[9]。因此,有机农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N2O的排放风险。基于单位面积计算N2O排放,有机农业比常规耕作低[2930],而Syvsalo等[31]指出有机牧场产生的N2O排放比常规耕作低,但没有明显差异。如果基于单位产量计算N2O的排放,两种农作系统则相似[67,32],或有机农作略高,例如Lundstrm[16]研究了奶牛场的NOx排放量,发现生产单位产量(1kg)有机牛奶的NOx排放量略高于常规牛奶生产。与此同时,有研究表明生产管理措施能够减少有机农业中N2O的排放率,如耕作方式、粪肥的使用、种植豆科作物(N来源)及牧场和草地管理等。Unwin等[33]认为,通过改进排水,减少耕作和机械除草(而不是除草剂的使用),有机耕作可以减少N2O的排放。也有研究表明一些因素会提高有机农业上N2O的排放[34],比如豆科作物的高比例种植,堆肥过程N2O的排放,高强度的耕作导致土壤氮的矿化和N2O的排放。
1.3甲烷(CH4)排放
农业源CH4的排放占全球人类活动排放的50%[2](CH4的温室气体当量值是CO2的25倍)[2],主要来自于牲畜养殖、水稻种植以及废弃物分解(包括动植物废弃物和垃圾),其中将近80%的CH4排放来自牲畜肠道消化代谢,而20%来自排泄物,并且,液态排泄物释放CH4的可能性比固体排泄物大。动物粪肥的储藏和处理以及饲料的种类均会影响农业CH4的排放。研究表明:CH4排放的效果主要和堆肥的产生和使用有关系。如果有机系统的堆肥进行发酵,经常通风能够减少厌氧产生的CH4。此外,有机养殖通常在牧场和稻草房内进行;而常规养殖通常使用粪池进行粪肥处理,在这种厌氧环境下极易产生大量的CH4[24]。然而,相对于常规养殖的粮食喂养,有机养殖的牲畜通常摄取低质量的粗饲料,增加了CH4排放的可能,研究发现有机养殖粗粮的高投入导致CH4的排放量增加8%~10%[7,16,35]。如果研究单位面积CH4的排放,重要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牲畜放养的密度、每头牛喂养的周期、粪肥系统、反刍牲畜的比例等。Cobb等[29]、Unwin等[33]、Lampkin等[36]研究发现有机农场单位面积的CH4排放比常规低。原因主要是有机养殖的牲畜密度通常比常规低,而喂养周期比较长,其中非产奶期的比例比常规喂养低,从而产生较少的CH4排放;但有机农场反刍牲畜的比例为80%而常规则为60%,这一因素造成的CH4排放量增加与有机农场的低密度养殖减少CH4排放可以相互抵消。而单位产量的CH4排放量,尤其是奶牛场,有机和常规没有明显的区别[67,37];而Unwin等[33]和Piorr等[34]研究发现有机农场的产奶量比常规低20%,从而有机奶场单位牛奶的CH4排放比较高。土壤能够氧化CH4,从而减少CH4排放而成为CH4库。有研究发现有机管理的土壤CH4自身调节的效率比常规管理的土壤高,施有机肥的土壤CH4氧化能力是施化肥土壤的两倍[3839]。然而,由于缺乏CH4排放研究,有机农业环境资源利用很少评估CH4的净平衡及其他定量数据。专家根据文献推导出以下结论:有机农业中单位面积CH4的排放可能较少,而单位产量的CH4排放则比常规农作高(仅限于牛奶生产研究)。
2有机农作土壤固碳潜能分析
另一个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是提高土壤的固碳能力。实例研究表明有机农业不仅能够减排,而且通过施入有机投入品(生物质和粪肥),采用保护地耕作(覆盖耕作)、大豆轮作等农业措施,提高土壤有机碳的含量[4,25,40]。不同地区的专家针对有机管理的农田土壤固碳潜能开展了研究,发现有机管理的土壤每年每公顷固碳量为0.2~0.4t(C),每年固定0.9~2.4Gt的CO2,相当于全年农业排放温室气体总量的15%~47%[4145];同样,有机管理土壤的每年每公顷固碳量为300~600kg[10]。一系列有机和常规农田土壤固碳比较研究也显示,有机管理的土壤中有机质含量比常规管理土壤的有机质含量高[45],有机农田的土壤固碳高于常规农田。例如,Pimentel等[11]开展了22年的试验发现,有机管理的土壤有机碳含量提高15%~28%,而常规耕作则仅提高9%;美国中部35组有机和常规耕作的比较研究也发现,有机管理措施下的土壤有机碳含量比常规耕作高很多[46]。瑞士专家经过长期(21年)试验表明,有机管理系统土壤碳含量稳定,而常规管理系统中碳含量减少15%;Clark等[47]8年长期试验表明,有机低投入系统的土壤有机碳含量比常规农作提高10%。同样,在荷兰,70年有机管理的农场土壤有机碳含量明显高于常规管理[4849]。
分析有机管理土壤有机碳含量比常规高的原因在于,有机农田系统投入较多的动植物残体增加土壤的碳含量,或者减缓土壤有机碳的分解率,即碳投入率超过了分解率。研究表明相对于常规和免耕操作而言,有机农户通常施入较多的有机碳或者含有机碳的投入品,通过投入合适碳氮比的多种有机物质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有机物质库[50];同样,USDA在马里兰进行了长期的有机生产和免耕常规生产比较研究,发现长期有机耕作的土壤明显优于常规免耕,原因在于使用粪肥和覆盖作物能够弥补耕作引起的碳损失[51]。Drinkwater等[52]在宾夕法尼亚州开展有机和常规玉米大豆种植系统的比较试验,发现与豆科植物的长期轮作,不仅可减少土壤有机质投入,降低土壤碳氮比,同时可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改善土壤的物理性质。同样,有机农作比常规农作确实能增加15%~28%的有机碳。因此,动物粪肥、有机物质的多样性以及碳氮比、腐烂率等因素都可能对这个过程产生很重要的影响[45]。Rodale研究所的科学家们研究认为,如果在所有可耕种的土地上开展有机农作,则能够减少40%的CO2排放。
尽管目前的研究证实有机管理在土壤固碳方面存在很高潜力。然而,测量一定时期内碳存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地区多样性,测量不确定性,过程不确定性,实际的突发性,以及减少渗漏和储存碳的适当定价等[53];同时,从长期看,通过土壤固碳减少大气温室气体是有限的,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土壤有机质的水平,到一定程度会达到一个平衡,视土壤和气候条件以及管理措施而定[54]。例如,Foereid等[42]对有机管理的土壤固碳进行了模拟,发现第1个50年的土壤有机碳含量增长很快(每年碳增长率为10~40g•m2),之后趋于平稳,100年后几乎达到饱和状态。尽管上述研究表明土壤固碳的潜能不是无限制的,但一定程度趋于平稳并达到饱和。也有研究表明,有机碳长久稳定的状态取决于土壤管理以及避免碳减少的措施,例如李玉娥等[55]研究发现退耕还草后土壤CO2排放通量明显减少;通过改进的管理措施,全球农业土壤的固碳能力能够达到21~51Gt碳,相当于2~3年大气的温室气体排放(参照2004年的排放量)[40]。因此,从长期看,相对于常规农作,有机管理方式在减少能源消耗和提高土壤固碳能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和潜力。
关键词: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山东省
一、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背景
(一)我国出口企业的低碳生产和绿色转型是是大势所趋
在当今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下,作为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我国传统的高能耗、高污染增长方式早已无以为继,持续推进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已经刻不容缓、任重而道远。
根据“全球碳计划”的最新数据,2013年全球人类碳排放量达360亿吨,“其中排名前五位的国家分别为中国29%,美国15%,欧盟10%,印度7.1%,俄罗斯5.3%。单从这一年看,中国的碳排放总量超越了美欧总和。”另外,作为全球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人均碳排放量(7.2吨)首次超过欧盟,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5倍,非常引人关注。
面对节能减排的严峻形势,我国付出了巨大努力进行低碳生产和绿色转型,成绩突出,任务艰巨。根据我国2014年9月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2)》,到2022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40%~45%。截至2013年,中国碳排放强度已下降28.56%,相当于减少了2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2014年,广东省共有193家控排企业被强制参与碳交易。截至2014年6月29日,全国共有7个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巨大的碳排放量与出口贸易密切相关。东英吉利大学教授CorinneLeQuere说:“中国碳排放量的20%主要来源于服装、家具生产,甚至还包括太阳能电池板生产,而这些产品都销往欧洲和美国。”赵晋平(2011年)的计算结果表明,“2008年,出口隐含能源达到1.5亿吨标准煤……隐含能源出口是造成能源消费扩大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外贸出口企业的低碳生产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推进政策分析:低碳认证管理
从国家层面来看,我国直到2013年2月才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认监委联合《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其中包括《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和《低碳产品碳减排评价指标》。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认证机构进行低碳产品认证。
2014年6月27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和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联合举办首批低碳产品认证颁证会,凤铝集团、中联集团等27家企业获得了我国首批低碳产品认证证书,这标志着我国首次在产品层面开展的低碳行动已经开花结果。
在低碳产品认证之前,我国已经将“促进清洁生产”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中去,并于2002年6月通过了、2012年2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2012年9月份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第5批)为例,在8774家重点企业中,共有564家山东省重点企业通过清洁生产的评估验收。
二、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认证分析
现在,随着环保理念的不断传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进行绿色转型,开始关注低碳产品认证,主要表现为碳标签和碳足迹认证。
碳标签,就是用标签方式将产品从原料、制造、储运、使用、废弃到回收各个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外包装上进行量化表示,通过告知消费者产品碳排放信息而引导消费者选购低碳产品,达到促使企业碳减排的目的。目前,碳标签的标准设置和实际应用,仍然处于尝试和推广阶段,英国、美国、加拿大、中国台湾等地区都尝试推出了多种碳标签,但是至今为止,还没有形成全球统一的碳标签。
碳足迹包括产品碳足迹和公司碳足迹。产品碳足迹指产品或服务在生产和消费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释放总量。公司碳足迹是公司生产过程中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目前,在碳足迹盘查中,针对产品的盘查标准,除了日本和德国使用自己的标准外,其他国家都采用英国标准协会于2008年10月的PAS2050标准。
目前,我国外贸出口领域尚未受到来自国外的低碳产品需求压力、碳足迹认证和碳标签压力。加上大多数出口企业本身低碳生产技术能力有限,并且把低碳生产视作是一种昂贵的生产成本,因此,大多数出口企业既缺乏低碳生产欲望、又缺乏低碳生产能力。只有为数极少的、有远见的、先知先觉的、实力雄厚的出口企业认识到了低碳生产和低碳认证的时代潮流,并率先展开低碳生产和低碳认证。
以SGS颁发的碳标签证书为例,2010年10月,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SGS集团颁发的碳标识,成为中国食品行业首个碳标识认证食品:“1千克虾夷扇贝总排放量为0.8克二氧化碳当量”。2010年10月,佛山市凯西欧灯饰设计有限公司正式获得瑞士日内瓦SGS认证的碳标签认证书,成中国大陆首家获得碳标签证书的照明企业。2014年2月,深圳微润灌溉技术有限公司获得SGS颁发的灌溉技术行业首个产品碳足迹标识。
我国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也开始碳足迹证书业务。2011年11月,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CQC颁发的产品碳足迹证书。2012年6月以后,广州蓝月亮实业、广东美涂士建材、重庆瑞普电缆、成都八益家具、健威集团、重庆雷士照明等企业相继获得CQC产品碳足迹证书。
三、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典型项目案例分析
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的绿色转型和低碳生产实践程度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其中的典型案例就是珠江三角洲低碳生产项目。
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生产企业以服装、家用电器等轻工业生产为主,数量众多,这类行业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例高达30%。它们的能源强度相对不高,但是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有很大的空间。随着国外客户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它们面临较大的减少产品碳足迹的压力,还有不断提高的能源价格压力,有主动测算并减少其碳足迹的意愿。因此,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荷兰ECOFYS北京分公司以及香港生产力促进会共同发起了珠江三角洲低碳生产项目,为企业提供确定和报告温室气体减排和降低能源成本的工具,向参与该项目并且计算其碳足迹的制造商颁发标识(LCMP标识),奖励其持续减少碳排放的努力。
以2013年为例,共有15家工厂通过该项目成功完成第三方验证评估,年均碳排放强度减少大约9%。根据胡其颖(2009)的研究论文《推动企业低碳发展的探索和实践-珠江三角洲地区低碳生产项目介绍》,如果能够将低碳生产项目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大约5.5万家港资企业推广,粗略估算,每年仅CO2排放就可以减少7400万吨,相当于大部分北欧国家的国家总碳排放量。
在低碳转型措施方面,各个出口生产企业都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寻找最佳低碳生产措施。以浙江生辉照明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是专业生产LED室内外光源和灯具的部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远销欧美等国家。它于2012年参加低碳制造计划,于2013年取得了黄金级别的LCMP认证。它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成功措施有:(1)引进高效CNC钻攻中心及抛丸机分别替代传统钻攻及铸铝件研磨工艺,每年可节省用电17.7万度,节电比例56%并减少超过130吨碳排放。(2)对组装车间10条烘箱流水线进行改造,从10米缩短为6米,节省用电15.18万度,节电比例24%并减少超过110吨碳排放。(3)车间使用LED日光灯替代金卤顶灯,道路照明采用太阳能LED路灯替代高压钠灯并安装定时自动开关装置,新办公大楼全面更换原有节能灯并采用自产LED照明灯,总节省用电超过24万度,并减少超过180吨碳排放。
在低碳生产的收益方面,主要是提升能源效益、提升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留旧客户并吸引新客户,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间接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以香港利华成衣集团为例,该公司表示欧美市场越来越重视厂商对环保的承诺程度,通过参与低碳生产项目获得标识认证,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同时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该公司计划在9个月内,在现有的5个厂房实施15项节能环保措施,预计每年能为公司节约216万元。因此,当低碳生产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低碳生产行为就会自发出现。
四、我国出口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现状调研分析――以山东省为例
根据《山东省2014~2015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实施方案》的预期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万元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下降2.8%、3.2%,2015年完成“十二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2014、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1.8%、1.2%、2.4%、5.5%以上。实现山东省节能减排目标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三种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从山东省出口企业的绿色转型和低碳实践来看,出口企业都认识到绿色转型、低碳生产、节能减排是大势所趋,都在或多或少地进行着低碳生产、节能减排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成绩,但是把节能减排成绩通过碳标签或碳足迹认证来表示出来,很少有企业能办到。从我国2014年6月推出CQC低碳产品认证以来,山东省共有7家企业获得全国首批低碳产品认证,它们分别是山东鸿明铝业、山东南山铝业、山东开元电机、山东金晶科技、鲁南中联水泥、曲阜中联水泥、枣庄中联水泥。另外,许鹏举和胡鑫磊在2010年对山东省出口企业的碳标签认知度做了一项调查,最后发现有近30%的企业表示了解、近45%的企业表示一般了解、近25%的企业对碳标签不了解;而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只有45%的企业表示设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产品的环保、节能、低碳工作。
选取山东省东营市恒丰橡胶、盛泰集团、金宇集团、兴源轮胎等轮胎出口企业和山东荣丰食用菌有限公司为调研对象,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围绕东营市的轮胎出口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进行调研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企业低碳生产实践意愿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的环保要求和监管压力、员工的安全诉求以及低碳市场的诱人前景。首先是政府的环保监管压力。政府对企业排污设定了标准,检测不合格即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并且采取在线监管措施,实时检测企业的排污状况;各级政府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对环保先进单位及个人设有奖励;环保局还设立了投诉热线。其次是企业内部员工的强烈要求。
第二,企业初步建立了低碳生产实践的组织管理体系。许多企业都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安全和环保管理,会对员工进行低碳意识教育,只是欠缺激励措施。不断增强的环保意识,加上政府当前的严格监管,促使企业高层开始积极购买或者自己研发环保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企业低碳生产实践的良好措施和成功经验。要节能减排,就要降低能耗使用。荣丰食用菌公司的主要能耗就是电,低碳生产的重点就是通过技术改进来降低电的消耗。在旧的生产技术中,公司通过日光灯光照满足食用菌的光照需求,然后通过空调降低日光灯散发的热度、降低温度从而达到食用菌的培育环境要求,能耗较大。目前,技术改进后,公司使用冷光灯(LED)来达到培育环境对光照的需求,消除了空调等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另外,为了达到食用菌培育环境对CO2需求量的控制,需要进行室内排风;原来的技术是主动排风:排风和进风同时使用;目前引进了新排风设备,变主动排风为被动排风,不需要排风时就不运行设备,有效降低了能耗。
第四,企业低碳生产实践中的困难。东营市轮胎企业的生产设备以及生产技术主要从国外进口,受限于研发资金和研发人才的限制,企业自身低碳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较难,购买环保设备的资金投入负担太大。另外,东营市轮胎企业主要采用蒸汽或电,有些企业自己设有电厂,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生产成本,缺少使用新能源的动力。
五、结论和建议
通过对山东省东营市轮胎出口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进行的调研分析,发现出口企业低碳生产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的环保要求和监管压力、员工的安全诉求以及低碳经济效益,主要措施就是改进生产技术、实现节能降耗,主要困难在于低碳生产技术能力有限、低碳设备投资成本太高。建议政府加强节能减排的环保监管与执行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快企业推进低碳生产的步伐,增强低碳生产的收益和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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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淀,王晓莉,童霞.工业企业低碳生产意愿与行为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02).
作者简介:石岳峰,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田温室气体排放。
基金项目:Climate,FoodandFarmingResearchNetwork(CLIFF)资助;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专项(编号:KYCX2011036)。
摘要
农田是CO2,CH4和N2O三种温室气体的重要排放源,在全球范围内农业生产活动贡献了约14%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58%的人为非CO2排放,不合理的农田管理措施强化了农田温室气体排放源特征,弱化了农田固碳作用。土壤碳库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最活跃的碳库之一,同时也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源/汇。研究表明通过采取合理的农田管理措施,既可起到增加土壤碳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又能提高土壤质量。农田土壤碳库除受温度、降水和植被类型的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施肥量、肥料类型、秸秆还田量、耕作措施和灌溉等农田管理措施的影响。本文通过总结保护性耕作/免耕,秸秆还田,氮肥管理,水分管理,农学及土地利用变化等农田管理措施,探寻增强农田土壤固碳作用,减少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的合理途径。农田碳库的稳定/增加,对于保证全球粮食安全与缓解气候变化趋势具有双重的积极意义。在我国许多有关土壤固碳与温室气体排放的研究尚不系统或仅限于短期研究,这也为正确评价各种固碳措施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增加了不确定性。
关键词农田生态系统;温室气体;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氮素管理;固碳
中图分类号S1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1-0043-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1.008
人类农业生产活动产生了大量的CO2,CH4和N2O等温室气体,全球范围内农业生产活动贡献了约14%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58%的人为非CO2排放(其中N2O占84%,CH4占47%)[1]。在许多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发展中国家,农业更成为温室气体的最大排放源,同时由于人口快速增长带来了粮食需求的大量增加,使得未来20年中农田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会有所增加[2]。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的升高可能引起的全球气候变化已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
农业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的产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土壤中的有机质在不同的气候、植被及管理措施条件下,可分解为无机C和N。无机C在好氧条件下多以CO2的形式释放进入大气,在厌氧条件下则可生成CH4。铵态氮可在硝化细菌的作用下变成硝态氮,而硝态氮在反硝化细菌的作用下可转化成多种状态的氮氧化合物,N2O可在硝化/反硝化过程中产生。在气候、植被及农田管理措施等各因子的微小变化,都会改变CO2,CH4和N2O的产生及排放。
而通过增加农田生态系统中的碳库储量被视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农田土壤碳库除受温度、降水和植被类型的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施肥量、肥料类型、秸秆还田量、耕作措施和灌溉等农田管理措施的影响。通过增施有机肥、采用免耕/保护性耕作、增加秸秆还田量等措施,可以减少农田土壤CO2净排放量,同时起到稳定/增加土壤有机碳含量作用。农田碳库的稳定/增加,对于保证全球粮食安全与缓解气候变化趋势具有双重的积极意义[3]。中国农田管理措施对土壤固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壤碳的固定、累积与周转及其对气候变化的反馈机制,正确评估农田土壤碳固定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作用,加强农田碳汇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农田固碳
土壤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成分,它与大气以及陆地生物群落共同组成系统中碳的主要贮存库和交换库。土壤碳分为土壤有机碳(soilorganiccarbon,SOC)和土壤无机碳(soilinorganiccarbon,SIC)。SIC相对稳定,而SOC则时刻保持与大气的交换和平衡,因此对SOC的研究是土壤碳研究的主要方面。据估计,全球约有1.4×1012-1.5×1012t的碳是以有机质形式储存于土壤中,土壤贡献给大气的CO2量是化石燃料燃烧贡献量的10倍[4],因此SOC的微小变化都将会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土壤碳库与地上部植物之间有密切关系,SOC的固定、累积与分解过程影响着全球碳循环,外界环境的变化也强烈的影响着地上部植物的生长与土壤微生物对土壤累积碳的分解。
Lal认为SOC的增加可以起到改善土壤质量,增加土壤生产力,减少土壤流失风险,降低富营养化和水体污染危害的作用,且全球耕地总固碳潜力为0.75-1.0Pg•a-1,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剔除全球农业固碳1600-4300Mta-1(以CO2计),其中90%来自土壤固碳[5]。农田生态系统是受人类干扰最重的陆地生态系统,与自然土壤相比,农田土壤在全球碳库中最为活跃,其土壤碳水平直接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调控空间大,农田土壤碳含量管理及对温室气体影响机制正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农田管理措施是影响SOC固定、转化及释放的主要因素,同时还受土地利用方式、气候变化等多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对农田碳库的评价及调整措施需全面考虑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
2农田固碳措施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近年来,农田土壤固碳的研究已经成为全球变化研究的一大热点。大量研究表明,SOC储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采用保护性/免耕措施、推广秸秆还田、平衡施用氮肥、采用轮作制度和土地利用方式等,上述管理措施的差异导致农田土壤有机碳库的显著差别,并影响农田温室气体排放水平。
2.1保护性耕作/免耕措施
保护性耕作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尤其是防治土壤风蚀的新型耕作方式,在多个国家已经有广泛的研究和应用。中国开展的保护性耕作研究证明了其在北方地区的适用性[6],并且已进行了保护性耕作对温室效应影响的相关研究。统计表明2004年全球范围内免耕耕作的面积约为95Mha,占全球耕地面积的7%[7],并且这一面积有逐年增加的趋势。
常规耕作措施会对土壤物理性状产生干扰,破坏团聚体对有机质的物理保护,影响土壤温度、透气性,增加土壤有效表面积并使土壤不断处于干湿、冻融交替状态,使得土壤团聚体更易被破坏,加速团聚体有机物的分解[8]。免耕/保护性耕作可以避免以上干扰,减少SOC的分解损失[9]。而频繁的耕作特别是采用犁耕会导致SOC的大量损失,CO2释放量增加,而免耕则能有效的控制SOC的损失,增加SOC的储量,降低CO2的释放量[10]。West和Post研究发现从传统耕作转变为免耕可以固定0.57±0.14MgCha-1yr-1[11]。但对于保护性耕作/免耕是否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效应尚不明确,这是由于一方面免耕对减少CO2排放是有利的,表现为免耕可以减少燃油消耗所引起的直接排放;另一方面,秸秆还田以后秸秆碳不会全部固定在土壤中,有一部分碳以气体的形式从农田释放入大气[12]。
免耕会导致表层土壤容重的增加,产生厌氧环境,减少SOC氧化分解的同时增加N2O排放[13];采用免耕后更高的土壤水分含量和土壤孔隙含水量(Waterfilledporespace,WFPS)能够刺激反硝化作用,增加N2O排放[14];同时免耕导致的N在表层土壤的累积也可能是造成N2O排放增加的原因之一,在欧洲推广免耕措施以后,土壤固碳环境效益将被增排的N2O抵消50%以上[15]。但也有新西兰的研究表明,常规耕作与免耕在N2O排放上无显著性差异[16],还有研究认为凿式犁耕作的农田N2O排放比免耕高,原因可能是免耕时间太短,对土壤物理、生物性状还未产生影响。耕作会破坏土壤原有结构,减少土壤对CH4的氧化程度[17]。也有研究表明,翻耕初期会增加土壤对CH4的排放,但经过一段时间(6-8h)后,CH4排放通量有所降低[18]。
总之,在增加土壤碳固定方面,保护性耕作和免耕的碳增汇潜力大于常规耕作;在净碳释放量方面,常规耕作更多起到CO2源的作用,而保护性耕作和免耕则起到CO2汇的作用;在碳减排方面,免耕和保护性耕作的减排潜力均大于常规耕作;由于N2O和CH4的排放受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耕作措施对这两种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2.2秸秆管理措施
作物秸秆作为土壤有机质的底物,且作物秸秆返还量与SOC含量呈线性关系,因此作物秸秆是决定SOC含量的关键因子之一。秸秆还田有利于土壤碳汇的增加,同时避免秸秆焚烧过程中产生温室气体。因此,秸秆还田是一项重要而又可行的农田碳汇管理措施。秸秆还田以后,一部分残留于土壤中成为土壤有机质的来源,另一部分将会以CO2气体的形式散逸到大气中,因此,随着秸秆还田量的增加CO2排放也会增加。有研究表明,秸秆经过多年分解后只有3%碳真正残留在土壤中,其他97%都在分解过程中转化为CO2散逸到大气中[19]。秸秆还田会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而有机质是产生CH4的重要底物,因此秸秆还田会增加CH4的排放。综合考量,秸秆还田措施会引起CH4排放的增加,但直接减少了对CO2的排放,同时秸秆还田相对提高了土壤有机质含量,有利于土壤碳的增加,对作物增产具有积极作用。
秸秆还田措施对农业生态系统C、N循环的影响可表现为:一方面由于供N量的增加,可促进反硝化和N2O排放量的增加;另一方面表现为高C/N的秸秆进入农田后会进行N的生物固定,降低反硝化N损失;同时在秸秆分解过程中还可能产生化感物质,抑制反硝化[20]。我国采用秸秆还田农田土壤固碳现状为2389Tg•a-1,而通过提高秸秆还田量土壤可达的固碳潜力为4223Tg•a-1[3],与国外研究结果相比较,Vleeshouwers等研究认为,如果欧洲所有农田均采用秸秆还田措施,欧洲农田土壤的总固碳能力可达34Tg•a-1[21]。La1预测采用秸秆还田措施后全球农田土壤的总固碳能力可达200Tg•a-1[22]。随着农业的发展及长期以来氮肥的过量投入,氮肥损失也是日益严重,可通过秸秆还田措施与氮肥的配合施用降低氮肥的反硝化作用及N2O的排放。但秸秆还田后秸秆与土壤的相互作用异常复杂,因此需要进一步开展秸秆施入土壤后与土壤的相互作用机理及田间实验研究。
2.3氮肥管理措施
在农田生态系统中,土壤中的无机氮是提高作物生产力的重要因素,氮肥投入能够影响SOC含量,进而对农田碳循环和温室气体排放产生重要影响。长期施用有机肥能显著提高土壤活性有机碳的含量,有机肥配施无机肥可提高作物产量,而使用化学肥料能增加SOC的稳定性[23]。农业中氮肥的投入为微生物生长提供了丰富的氮源,增强了微生物活性,从而影响温室气体的排放。但也有研究在长期增施氮肥条件下能够降低土壤微生物的活性,从而减少CO2的排放[24]。有研究表明,CO2排放与土壤不同层次的SOC及全N含量呈正相关性,说明在环境因子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土壤SOC和全N含量直接或间接地决定CO2排放通量的变化[25]。对农业源温室气体源与汇的研究表明,减少氨肥、增施有机肥能够减少旱田CH4排放,而施用缓/控释氮肥和尿素复合肥能显著减少农田土壤NO2的排放[26]。但也有研究表明,无机氮肥施用可减少土壤CH4的排放量,而有机肥施用对原有机质含量低的土壤而言可大幅增加CH4的排放量[27]。长期定位施肥实验的结果表明,氮肥对土壤CH4氧化主要来源于铵态氮而不是硝态氮,因为氨对CH4氧化有竞争性抑制作用。此外,长期施用氮肥还改变了土壤微生物的区系及其活性,降低CH4的氧化速率,导致CH4净排放增加[28]。全球2005年生产的100MtN中仅有17%被作物吸收,而剩余部分则损失到环境中[29]。单位面积条件下,有机农田较常规农田有更少的N2O释放量,单位作物产量条件下,两种农田模式下N2O的释放量无显著性差异[23]。尿素硝化抑制剂的使用可以起到增加小麦产量,与尿素处理相比对全球增温势的影响降低8.9-19.5%,同时还可能起到减少N2O排放的目的[30]。合理的氮素管理措施有助于增加作物产量、作物生物量,同时配合秸秆还田等措施将会起到增加碳汇、减少CO2排放的作用。同时必须注意到施肥对农田碳汇的效应研究应建立在大量长期定位试验的基础上,对不同气候区采用不同的氮肥管理措施才能起到增加农田固碳目的。
2.4水分管理措施
土壤水分状况是农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或吸收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目前全球18%的耕地属水浇地,通过扩大水浇地面积,采取高效灌溉方法等措施可增加作物产量和秸秆还田量,从而起到增加土壤固碳目的[31]。水分传输过程中机械对燃料的消耗会带来CO2的释放,高的土壤含水量也会增加N2O的释放,从而抵消土壤固碳效益[32]。湿润地区的农田灌溉可以促进土壤碳固定,通过改善土壤通气性可以起到抑制N2O排放的目的[33]。土壤剖面的干湿交替过程已被证实可提高CO2释放的变幅,同时可增加土壤硝化作用和N2O的释放[34]。采用地下滴灌等农田管理措施,可影响土壤水分运移、碳氮循环及土壤CO2和N2O的释放速率,且与沟灌方式相比不能显著增加温室气体的排放[35]。
稻田土壤在耕作条件下是CH4释放的重要源头,但通过采取有效的稻田管理措施可以
减少水稻生长季的CH4释放。如在水稻生长季,通过实施一次或多次的排水烤田措施可有
效减少CH4释放,但这一措施所带来的环境效益可能会由于N2O释放的增加而部分抵消,
同时此措施也容易受到水分供应的限制,且CH4和N2O的全球增温势不同,烤田作为CH4
减排措施是否合理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定量实验来验证。在非水稻生长季,通过水分管理尤
其是保持土壤干燥、避免淹田等措施可减少CH4释放。
许多研究表明,N2O与土壤水分之间有存在正相关关系,N2O的释放随土壤湿度的增加而增加[36],并且在超过土壤充水孔隙度(WFPS)限值后,WFPS值为60%-75%时N2O释放量达到最高[37]。Bateman和Baggs研究表明,在WFPS为70%时N2O的释放主要通过反硝化作用进行,而在WFPS值为35%-60%时的硝化作用是产生N2O的重要途径[38]。由此可见,WFPS对N2O的产生释放影响机理前人研究结果并不一致,因此有必要继续对这一过程深入研究。
2.5农学措施
通过选择作物品种,实行作物轮作等农学措施可以起到增加粮食产量和SOC的作用。有机农业生产中常用地表覆盖,种植覆盖作物,豆科作物轮作等措施来增加SOC,但同时又会对CO2,N2O及CH4的释放产生影响,原因在于上述措施有助于增强微生物活性,进而影响温室气体产生与SOC形成/分解[39],从而增加了对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的不确定性。种植豆科固氮植物可以减少外源N的投入,但其固定的N同样会起到增加N2O排放的作用。在两季作物之间通过种植生长期较短的绿被植物既可起到增加SOC,又可吸收上季作物未利用的氮,从而起到减少N2O排放的目的[40]。
在新西兰通过8年的实验结果表明,有机农场较常规农场有更高的SOC[41],在荷兰通过70年的管理得到了相一致的结论[42]。Lal通过对亚洲中部和非洲北部有机农场的研究表明,粪肥投入及豆科作物轮作等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起到增加SOC的目的[31]。种植越冬豆科覆盖作物可使相当数量的有机碳进入土壤,减少农田土壤CO2释放的比例[39],但是这部分环境效益会由于N2O的大量释放而部分抵消。氮含量丰富的豆科覆盖作物,可增加土壤中可利用的碳、氮含量,因此由微生物活动造成的CO2和N2O释放就不会因缺少反应底物而受限[43]。种植具有较高C:N比的非固氮覆盖作物燕麦或深根作物黑麦,会因为深根系统更有利于带走土壤中的残留氮,从而减弱覆盖作物对N2O产生的影响[44]。综上,通过合理选择作物品种,实施作物轮作可以起到增加土壤碳固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2.6土地利用变化措施
土地利用变化与土地管理措施均能影响土壤CO2,CH4和N2O的释放。将农田转变成典型的自然植被,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措施之一[31]。这一土地覆盖类型的变化会导致土壤碳固定的增加,如将耕地转变为草地后会由于减少了对土壤的扰动及土壤有机碳的损失,使得土壤碳固定的自然增加。同时由于草地仅需较低的N投入,从而减少了N2O的排放,提高对CH4的氧化。将旱田转变为水田会导致土壤碳的快速累积,由于水田的厌氧条件使得这一转变增加了CH4的释放[45]。由于通过土地利用类型方式的转变来减少农田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以牺牲粮食产量为代价。因此,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如中国这样的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只有在充分保障粮食安全等前提条件下这一措施才是可考虑的选择。
3结语与展望
农田管理中存在显著增加土壤固碳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遇,但现实中却存在很多障碍性因素需要克服。研究表明,目前农田温室气体的实际减排水平远低于对应管理方式下的技术潜力,而两者间的差异是由于气候-非气候政策、体制、社会、教育及经济等方面执行上的限制造成。作为技术措施的保护性耕作/免耕,秸秆还田,氮肥投入,水分管理,农学措施和土地利用类型转变是影响农田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方面。常规耕作增加了燃料消耗引起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及土壤闭蓄的CO2释放,而免耕、保护性耕作稳定/增加了SOC,表现为CO2的汇;传统秸秆处理是将秸秆移出/就地焚烧处理,焚烧产生的CO2占中国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3.8%,而秸秆还田直接减少了CO2排放增加了碳汇;氮肥投入会通过对作物产量、微生物活性的作用来影响土壤固碳机制,过量施氮直接增加NO2的排放,针对特定气候区和种植模式采取适当的氮素管理措施可以起到增加土壤碳固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旱田采用高效灌溉措施,控制合理WFPS不仅能提高作物产量,还可增加土壤碳固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间套作农学措施、种植豆科固氮作物以及深根作物可以起到增加SOC的目的,减少农田土壤CO2释放的比例;将农田转变为自然植被覆盖,可增加土壤碳的固定,但此措施的实施应充分考虑由于农田面积减少而造成粮食产量下降、粮食涨价等一系列问题。
在我国许多有关土壤固碳与温室气体排放的研究尚不系统或仅限于短期研究,因此为正确评价各种管理措施下的农田固碳作用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增加了不确定性。本文结果认为,保护性耕作/免耕,秸秆还田,合理的水、氮、农学等管理措施均有利于增加土壤碳汇,减少农田CO2排放,但对各因素协同条件下的碳汇及温室气体排放效应尚需进一步研究。在未来农田管理中,应合理利用管理者对农田环境影响的权利,避免由于过度干扰/管理造成的灾难性后果;结合农田碳库特点,集成各种农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保护性方案;努力发展替代性能源遏制农田管理对化石燃料的过度依赖,从而充分发掘农田所具有的增加固碳和温室气体减排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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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houseGasesMitigationinAgriculture
SHIYuefeng1WUWenliang1MENGFanqiao1WANGDapeng1ZHANGZhihua2
(1.CollegeofResourcesandEnvironmentalSciences,ChinaAgriculturalUniversity,Beijing100193,China;
2.CollegeofResourcesScience&Technology,BeijingN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China)
Abstract
Agriculturalfieldisanimportantsourceforthreeprimarygreenhousegases(GHGs),includingCO2,CH4andN2O.UnreasonableagriculturalmanagementsincreaseGHGsanddecreasetheeffectofsoilcarbonsequestration.Agriculturalactivitiesgeneratethelargestshare,58%oftheworld’santhropogenicnoncarbondioxide(nonCO2)emission,andmakeuproughly14%ofallanthropogenicGHGemissions.Andsoilcarbonpoolisthemostactivecarbonpoolsinecosystems.Inaddition,soilcarbonpoolcouldbeasourceorsinkofGHGs.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2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关键词:碳关税多边贸易规则贸易保护主义
历史经验表明,每次金融危机过后,贸易保护主义都会掀起新风潮。本次全球性金融海啸也不例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摆脱危机,恢复经济,努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寄希望于绿色产业,以期能够在危机后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维护经济霸权。将贸易保护和气候变化问题结合在一起可谓一箭双雕,既可以掌握未来低碳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又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弥补财政赤字,减少贸易逆差。
碳关税在全球减排中的特性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国际共识。第一个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该公约基础上又产生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具体的减排规定。但上述国际协定不具有强制效力,因此有些国家积极地承担了减排义务,也有些国家拒绝接受这项义务。承担义务多的国家,会在国内将减排权予以分配,由于减排权的限制,企业需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工艺或设备,而这势必增加其成本。因此,一些国家认为,积极制定并履行减排承诺的国家,由于减排义务较重而使国内商品的竞争力减弱,应当进行适当修正,否则会减弱国家减排的积极性。基于这一观点,一些国家提倡采取边境税收调节,包括对进口高耗能产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关税、而对出口的低碳产品进行补贴以保持国际竞争力。碳关税(CarbonTariffs)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先例。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美国将从2022年起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碳关税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对减排的实质性影响并不大,想要利用碳关税来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环境问题较为困难。此外,这种碳壁垒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极不公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在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承担主要义务。若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阶段施加此种技术贸易保护措施,将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碳关税只是一项以环境保护为外衣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无法真正实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公平贸易”,也难以减缓全球的气候变化问题。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碳关税实施分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通过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以逐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多边贸易体制WTO以贸易自由化为目的,以世界贸易自由化来提高经济福利。两者之间目标的不一致导致其在实践中冲突很大。
WTO规则要求对成员国实施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普惠制原则,这意味着对成员国一律平等,对发展中成员要给予适当的优惠待遇。然而,在碳税实践中由于各国的减排要求和环境标准不同,不同国家会遇到不同的碳税征收问题,导致发展中国家享受不到降低环境标准的优惠,这违反了WTO基本规则,也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现行多边贸易体制下,实施碳关税的问题还在于对进口产品征税与国内相同产品或其投入品征收的间接税相匹配,而且对制造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所征税(碳足迹)是否为可边境调节的这一问题尚且处于WTO的争端解决考虑之中。另外,不同的生产流程导致不同的CO2排放量,对于同一产品,不同企业间甚至同一企业内部的排放量都会有所差别,如果再考虑附属产品,现行贸易安排则无法进行额外追踪。转贴于
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时,各国借助贸易措施以增加国内受影响商品的竞争力,本身无可厚非,但此举措的合法性受到质疑。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事实上,WTO一直努力为实施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提供规则空间,从1947年GATT成立初第二十条允许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到1993年WTO成立时将“世界资源的最适当地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列入其六大宗旨,直至WTO设立专门的环境和贸易委员会(CTE)以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来对贸易与环境案件进行裁决。WTO规则逐渐放宽对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下的环境规则的解释,加之《SPS协定》与《TBT协定》等环境规则的具体化和标准化要求,使得WTO表现出寻求环境保护和贸易便利相平衡的态势。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说过,“一项涵盖了所有主要温室气体排放者的多边环境协定,也是指导类似WTO的其它机构的最佳工具”。这意味着若想真正解决全球减排问题,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任何单边的措施,如边境调节税等都只会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目的。
征收碳关税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碳关税作为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一旦付诸实施将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远超出其在减排上所做的贡献。我国现今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每百万美元GDP所消耗的能源数量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2007年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中,有11%来自中国,包括15%的进口钢铁、6%的进口铝制品、12%的进口纸品、19%的进口混凝土(吴玲琍,2009)。鉴于这样的比例,碳关税对我国出口和经济发展将带来很大的打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我国出口额将大幅缩减。美欧等发达国家是我国主要的出口对象,碳关税一旦开征将使我国的企业受到整体上的打击。能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需要采用减排技术,投入更多的研发成本和设备,竞争力有所减弱;对无法达到国外环境技术标准的企业来说,碳关税将封闭其国外出口市场。
我国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直指高耗能产业,如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但这些产业的变化将影响其上下游产业的利益,因此我国若不能找到新产业来替代原先的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则制造业产业链条将出现断裂,以及制造业整体将受到冲击。
我国就业率将呈下降趋势发展。我国产业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依靠低廉的劳动力获取竞争优势。而碳关税的实施势必会改变未来国际贸易格局,我国企业将不得不被迫进行产业升级,这势必会减少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影响我国就业率。
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多米诺”效应。碳关税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碳关税很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的报复性贸易壁垒,从而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调整思路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主要贸易大国和制成品出口国,还是主要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基于以上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考虑到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我国必须在碳关税征收前做好准备,从国内和国际层面进行策略调整。
从国内层面上来说,政府应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贸易结构。企业应当在政府引导下,自主实现升级改造,逐渐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顺应国际趋势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产品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应该鼓励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以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此外,我们还应当注意,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偏高,而经济增长应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只有把握住国内需求,才能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转贴于
从国际层面来说,在未来谈判中我国必须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立场:第一,坚持和进一步落实“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黄志雄,2010)。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积累的阶段也有过高排放、高耗能的阶段,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发达国家理应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要求,因此我国不能接受与发达国家相当的强制减排义务。第二,反对少数发达国家企图在“后京都”国际协定谈判中为采取单边贸易措施提供便利,坚定维护自由贸易的立场。由于尚不存在温室气体减排的统一标准,与环境相关的贸易措施的实施会增加贸易壁垒,对全球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在进行贸易时必须谨慎对待碳关税。
参考文献
1.YanDongandJohnWhalley,Carbon,tradepolicy,andcarbonfreetradeareas,voxeu.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