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科为了更好开展新的一年的工作,工作规划很重要,具体该如何制定计划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口腔科年度工作计划》,供您阅读,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口腔科年度工作计划1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卫生部关于示范工程”的总体部署,在总结20__年优质护理服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方案》的要求,以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为核心内容,在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加大优质护理服务推进力度,充分调动护士积极性,探索建立优质护理服务的长效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为更多患者提供安全、专业、全程的优质护理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具体计划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院行动
1、医院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拟通过医院各级各类工作会议反复强调,加大宣传力度,争取一季度开通医院优质护理工作网”便于全院员工及时了解和关心护理工作的发展。
2、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尤其进一步加大医院支持保障系统对护理的投入,如电子医嘱在年内全面铺开、口服药物单包装发送的逐步推进、供应中心包揽病区所有原代消毒物品的供给等,实现全方位的将护士还给病人,用全院之力共创优质护理服务。
3、护理人员是推动优质护理服务的主体。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统一培训,在去年二次全院交流的基础上,年内进一步做好及时总结。继续以全院交流形式发挥护士在推进责任制护理开展中的所想、所为,全面提高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参与意识。
(二)稳步推进、扎实落实、重质保量
1、有计划、有步骤稳妥地铺开优质护理病房数,力争20__年底全院优质护理病房覆盖率达到80%以上。积极推进优质护理活动向门诊、急诊、手术室等其他科室延伸,只要是护士岗位、只要有患者的需求,我们的理念是一切为了病人”如:倡导门诊护士的耐心与热情服务;强调手术过程患者安全第一;强化急诊护士过硬的预检、分诊、急救与应急技能等,让优质护理服务遍及全院。
2、在试点病区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将优化的护理模式及成功的经验向全院推广:健全责任制岗位职责、扁平化分病人的排班模式、以病人为中心集基础护理、病情观察、治疗、沟通和健康指导为一体的工作流程等。
3、以卫生部优质护理医院/病区评价标准”为参考依据,制定我院优质护理病房评定标准:除常规质量考核外,应增加合理实施排班、临床服务体现专科特色及突出护士对患者了解的程度、护理措施的落实、护患沟通等实质性护理项目的评估细则。
4、以各护理单元的病人工作量为前提,兼顾并尊重护士意愿,用好、用活、用足现有的护理人力资源。完善护士技术档案管理和分层管理模式。
5、完善绩效考核体系。一季度重新修订完成以不同岗位、不同风险、不同工作量、病家的反馈等综合测评结果为依据的考核方法。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质多得的合理分配原则,进一步提升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6、利用自行设计的住院病人对责任护士护理工作满意度的调查表和病区医生对责任护士满意度的调查表。加大对患者反馈的力度并尽力缩小内部反馈的水分。如:住院期间的护士长不定期反馈、护理部每月的有计划反馈、护理部每季抽样信访反馈。改变反馈的方法如:护理部人员穿便服反馈、聘请院外第三方(在校大学生等)反馈。建立各护理单元病人满意度档案,用直观的图标形式动态反应满意度的变化曲线,以便细化分析及时整改。
(三)夯实基础、注重专科、齐头并进
1、立足专业发展,深化优质护理内涵。完善、健全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临床护理技术规范及标准。在去年已完成3本优质示范工程”患者健康教育配套系列手册的基础上再完成《特殊检查前后的护理》、《住院病人饮食指导》。
2、采取多种形式的学习方法,如:智力竞赛、小试卷、晨会提问等来巩固广大护理人员对责任制护理及核心制度、健康教育知识点的理解与运用。
3、遵循以人为本”的整体护理理念将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有机结合,通过包干制的基础护理落实过程,广泛接触病员进一步落实专科护理措施,借助专科护理内涵,提升基础护理品质。在年内的分级护理质量督查中充分体现基础、专科、人文护理的内涵即服务、质量、技能的综合评估。
4、将护理安全贯穿于优质护理的始终,关注重点环节、重点部门、重点对象的流程管理,注重质量、注重细节。强化安全意识、运用科学手段持续质量改进、开展循证证据临床应用工作。
5、加强专科护理队伍建设。借助内外合力加大对重症监护、急诊、手术室、血液透析等专科人才的培养。整合医院的优势,加大辐射力。
6、进一步顺应医院发展,提高对患者的服务质量,重视学科新业务、新技能的学习、总结和提高。
(四)适时总结、弘扬先进、鼓励创新
1、在我院获得上海市护理质控中心护理表格式书写”改革成果奖的基础上,在全院范围内鼓励创新,发挥护士潜能改革现有的护理用具和护理工作流程包括与护理工作相关的设施和习惯模式。借助小革新、小发明、小改进,丰富护士工作内涵。提高对患者服务的安全度、舒适度,同时做到护理操作的省时、高效。
2、对护理服务中的先进病房和个人与每二年一次的校、市级优秀护士”评选相结合,及时的鼓励和表彰。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及时宣传、推广,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口腔科年度工作计划2
为了进一步加大医疗质量管理力度,注重医务人员素质培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成立医疗质量督察小组:分内科系统、外科系统、门诊、医技等小组,负责规范、督察全院临床、门诊、医技等科室任何与医疗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一)临床科室
重点抓病案质量(包括现住院病案、归档病案)、合理使用抗生素、防患医疗差错和事故等,组织医疗质量督察小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细则及奖惩制度。
1、病案质量:严格按《__省病历书写规范》(__年修订版),对住院病历、病程记录及其相关资料的书写提出进一步的规范化要求。
①每月不定期组织督察小组下临床,分项检查现病历质量并做出评比。
②每3个月抽查归档病历质量并做出评比。
2、合理使用抗生素:依据石狮市医院__年9月编写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试行),督察临床医生是否合理使用抗生素。参照该书第三节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评价”查看
①使用的适应症、禁忌证。
②预防性应用抗生素的原则。
3、抗菌药物治疗的疗程。
4、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和给药途径。
5、联合用药与配伍禁忌。
3、防患医疗差错、事故及纠纷
①从既往的病历检查中发现电脑打印病历的许多漏洞与隐患,为了真实、及时记载病人的病情变化,规定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及手术记录等记录可由电脑打印,病程记录必须用钢笔书写。
②强调真实、准确做好《死亡病例检查登记》、《重危疑难病例讨论登记》、《抢救危重病人登记》及医师_本等项目记录。
4、科内组织诊疗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门诊部
1、进一步完善各科门诊功能,做好感染性疾病预检分诊。
2、设置、安排门诊部专家栏,公布各位专家的专业特长与出诊时间,方便病人就诊。
3、组织质控督察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细则及奖惩制度。定期(1-3个月)组织督察组依照《__省病历书写规范》(__年修订版)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试行)查评门诊病历及处方。
(三)医技辅助科室
组织医疗质量督察小组讨论制定检查评比内容、方法及奖惩制定。
口腔科年度工作计划3
为提升门诊护士的服务意识,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门诊护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制定护理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护理人员的规范化培训,尤其是口腔护理基础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门诊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更好地开展临床护理工作。
1、由于门诊大部分是低年资护士,计划主要从口腔护理基础培训开始,强化她们的学习意识,引导、关爱、支持、帮其至达标。
2、加强专科技能的培训:制定出口腔护理各项操作流程标准与考核计划,每月操作培训1周后组织考核,并根据月培训重点出理论考试试卷并组织进行考试,要求讲究实效、实用。
3、制定转正护士考核标准,以便转正后能较快适应临床工作。
4、更新专业理论知识,积极参加医生的授课及业务学习。
5、鼓励护士学习口腔理论书籍,增强学习意识,不断探索进取。
二、建立检查、考评、反馈制度
护士组长、护士长经常深入诊室检查、督促、考评。考评方式以现场考评护士及查看护士临床操作配合、听取医生意见,发现护理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规范诊室管理(如诊室清洁整齐、各类物品的放置及保管等),制定临床护士管理规范及消毒室护士工作流程。
从护理业务水平、岗位职责、工作态度方面制定临床护士月绩效考核标准并于次月5号前公布,对表现较好的护士给予公开表扬,不足的人员给予指导与鼓励。
四、加强护理安全管理工作:
1、操作中严格执行一人一用一消毒制度,要求护士具有个人防护意识,操作中遵循无菌操作原则。诊疗中出诊间拿公用设备或物品时应加戴薄膜手套,并将公用设备工作端(如美白仪、根测仪、光固化灯等)包好防污膜。
2、建立针刺伤、停电、火灾等应急方案放消毒室供全体护士学习使用。
五、公用设备定点放置、定人管理
为方便临床工作,门诊公用设备定点放置、定人管理,制定各项使用登记制度,责任到人。
六、注重护士礼仪与沟通的技巧,提高服务质量
培养护士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要求上班时间注重个人仪容仪表,平日工作中随时督查。计划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护士礼仪。
七、做好新护士带教工作。
严格要求新护士并制定转正考核标准。临床新护士统一由护士组长进行带教,护士组长需定期向护士长反馈该护士试用情况,由护士长对其进行考核(理论试卷与实操)决定是否录用。
八、培养护士勤俭持家意识
培养护士经营意识,厉行节约,勤俭持家,做好诊室的小管家,避免材料的浪费,每月认真做好医生耗材的核算。
九、客观评定护士绩效
根据临床护士月绩效考核总分数客观评定其奖金点数,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惩劣。
十、和睦相处,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不断加强医护,护患沟通、联系、协作,增进协调,处理好门诊医护导之间人际关系,为提高护理质量和管理提供有力的契机。每周定期开护士碰头会,反馈并及时解决临床各项问题,持续改进,使护理工作能有计划,按质按量完成。
附:1、临床护士月绩效考核标准
2、护士基础培训项目表
3、6-7月份护士培训计划表
【关键词】医院;改造规划
医院是提供社会医疗服务的主要场所,通过强化医院整体结构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是提高社会医疗服务效果的突破口。目前,我国各个地区开展医院规划改造工程,并收到良好效果,但就其整体情况来看,其中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对医院后期整体服务效果产生影响。本文将以此为背景,对医院改造设计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分析。
一、医院规划改造设计中的基本原则
对医院进行规划改造能进一步提高其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但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循以下原则,才能保证其规划改造行为的有效性。
1.以规划为指导,尊重原有秩序
考虑到综合医院通常处在城市中心地带,其周围交通情况复杂,因此在医院规划改造过程中,应该遵照本城市医疗卫生宏观规划的相关内容,充分协调本区域内医疗卫生水平、医院数量、医疗设施等,保证地区间医疗水平整体性提高。
2.以服务为指导,尊重可行性原则
与其他单位相比,医院在社会服务供给上存在明显差别,需要24小时的提供服务,因此其工作具有连续性的特点,需要做好全天候接待特殊病人,并为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因此在医院改造规划设计中,需要全面分析“拆、移、建”三要素的关系,在保证正常规划改造工作开展的同时,不会对医院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产生影响,保证医院业务水平。
3.以医院功能为指导,尊重协调性原则
在医院改造设计中,要从医院整体功能划分的基础上强调医院的整体性,充分处理各个部门之间的功能关系,通过不断改造医院功能,协调各个区域功能。在改造设计中,充分结合当地城市经济发展情况优化医院楼外部造型,使其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
二、医院规划改造设计实例分析
1.工程案例简介
该医院位于我国南方某地区,是一所融医、研、防、教于一体的综合性医院,用地面积为10亩,建筑总面积为4.96万平方米,年门诊量为48-50万人次。
2.工程案例综合性分析
(1)区位因素:该工程位于我国南方某城市,地处城市经济繁华地带,位于城市交通主干道上,交通流量大。(2)交通因素:由于医院附近交通量大,导致门前公路时常出现堵塞情况,不仅增加城市交通压力,也影响医院服务效果;从医院周围交通情况来看,缺少公共停车位,导致乱停乱摆现象屡见不鲜。(3)院区因素:医院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以“王”字形分布,由于在最初的规划设计中没有预留发展用地,随着医院门诊量不断增大,导致医院建筑面积不足,部分科研室安插在角落里,导致医院功能区划分混乱。
3.规划改造方案分析
针对该医院在结构、区位上存在的问题,规划改造设计人员分别提出两种设计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方案1:在原有地基的基础上进行扩建
方案1实施可划分为两个步骤,在第一阶段改造中,新建住院部大楼,并将南北病房大楼内的太平间、供热机房、护理单元等移入新建大楼中;将原有的食堂、营养室、行政单位迁入南病房楼,并拆除原有的食堂、行政单位、供热机房等;最后逐步改善医院道路网络,以院区为基础,建立圆形通道,实现医院各个功能区的有效串联;在圆形通道的剩余土地上设置自行车棚与泊车位。
在第二阶段改造中,将现有门诊功能楼移入北病房楼,拆除门诊楼,并在原有门诊楼的基础上建立门诊医技综合楼。最后,重视对医院功能区的绿化改造,适当提高医院绿化面积,以营造良好的医疗氛围。
在经过上述改造处理后,医院改造后的示意图如图1所示。
改造设计方案评价:方案1有效解决了该医院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优化了原有医疗流线,也能使医院的各个功能区之间划分的更加清晰,使患者在入院之后能得到优秀的医疗护理服务;并且原有医院环境也得到改善,整体服务水平提高。但该方案的缺点十分明显:只是在原有医院格局的基础上进行扩建,不能彻底解决医院后续发展的问题;由于改造范围只局限在医院内部,不能解决医院门通拥堵的问题。
方案2:在原地基的基础上进行扩建
方案2的核心就是将医院原有基地以南的20亩地作为发展用地,通过对其进行相应的改造处理,以满足医院功能区划分的需要。
在方案2可行性讨论中,业务主在充分考虑施工难度、施工资金、住房环境、施工周期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2栋11楼的建筑模式,之后,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确定两个阶段的改造设计。第一阶段:建造新病房大楼。建立住院部大楼,并将南北病房大楼的护理单位、太平间、供热机房等迁入新的大楼中;将原有的营养食堂与职工食堂合并,拆除原有营养食堂、太平间等;改造医院前道路网,设置专门的探视出入口,并将其设置在交通量较小的一侧,环节医院正门口的交通压力。第二阶段:拆除南病房楼,建立新的急诊楼;待急诊楼建立之后,移入原有门诊楼功能;拆除行政楼、修理楼,将原门诊楼设置位于行政楼。
在施工结束之后,医院具体功能区划分情况如图2所示。
改造设计方案评价:方案2有效达到了医院功能区划分、改善医院门前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在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绿色植被,在划分公共停车位的同时也有效优化了医院内部环境;同时,医院楼高度能满足后期改扩建需要,满足后期医院发展要求。
但在该方案中存在投入资金较大的问题,但经业主一致讨论后,最终确定第二套改造方案。
从方案2的后期改造效果来看,该方案有效满足了医院功能改造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应用价值。
结束语:
主要讨论了医院规划改造的相关问题,并结合实际工程案例,对其具有应用情况进行讨论。对相关工作人员而言,在医院规划改造过程中,要重视对医院各部功能区情况的改造与划分,并在不影响医院服务效果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医院建筑功能。同时,要重视对医院内部的绿化设计,适当增加医院绿化面积,为营造良好的医疗服务环境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丽妮.某综合医院规划改造设计[J].山西建筑,2014,40(30):32-3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三章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第三十五条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第三十六条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十六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三)动物疫情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家好!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医院作汇报发言,具体如下:
一、三季度以来医院经营情况
医院xxx月份实现经营收入XXX万元(其中XX分院完成XX万元),1-xxx月份共完成经营收入XXX万元(其中三江分院完成XXX万元),完成全年XXX亿元目标收入的XXX%。
二、主要工作推进情况及主要成果
三季度以来,整体业务量持续回升,医院整体工作平稳向好。
(一)疫情防控方面
严格标准,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相关要求,医院疫情防控和正常医疗工作更加科学有序。
(二)学科建设方面
一是胃肠镜正式投入使用,极大提高了我院消化道疾病的诊断及治疗水平,推动消化内科专业发展。
二是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专科学科建设,按省卫健委下发的通知要求,在呼吸内科基础上完成“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标准化建设。
三是实施医护人员专业提升计划,院外三甲医院专家到我院讲课、查房、会诊等工作已经常态化,促进医院专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健康体检方面
一是完成XXX余人次的职工体检。
二是XXXX余人次的体检义诊。
(四)经营管理方面
一是聘任运营总监,牵头组织医院运营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医院运营管理工作,下一步经全力实现运营管理提质增效。
二是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全员参与医院经营发展,努力实现医院共建、共享、共治目标。
(五)保障方面
一是完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采购程序,医院医用供氧从传统的钢瓶供氧时代迈向专业化集中供氧时代,保障了临床用氧需求。
二是完成老病区病房改造,进一步改善患者就医环境,提升了患者满意度。
(六)党建引领发展方面
一是医院党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院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将领导班子工作重新调整分工,各条线工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协同推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医院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二是组织“中国医师节”活动,审医者初心,提升医师职业荣誉感。
三是组织庆祝建党99周年表彰大会暨党委书记讲党课活动,要求各支部及全体党员干部要贯彻落实党委的各项部署,不断提升履职尽责能力,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
四是积极推进医院文化建设,开展职工棋类活动和羽毛球比赛活动,进一步凝聚人心,增强活力。
三、存在的问题
医院在学科建设、运营管理和人资源管理等方面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整体病员量不足,经营压力较大,需要深入研究和创新改革。
四、下一步主要工作计划
(一)xx月份计划完成经营指标:xxx万元,到第三季度结束,完成xxx万元,占全年xxx亿元目标的xxx%。
(二)重点任务:围绕整体病员量不足的突出问题,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各条线协同推进,打出一套组合拳,具体如下:
1.业务技术条线:围绕“学科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兑现品质承诺和提高患者满意度”推进工作。
一是着力打造专科联盟建设,按《医联体专科联盟新方案》要求,形成体制机制,半固定一批医联体中心医院专家人才,稳步推进专科联盟建设,同步提升我院学科建设水平。
二是完成社区“健康证”资质办理和医院眼科门诊部资质办理。力争血液透析中心、眼科门诊和新口腔门诊在xxx月份投入运行。
三是进一步挖掘和开发医技医辅科室新技术,在遵从医疗规范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医学装备价值。
四是优化就诊服务流程,强化质量与安全管理,兑现医院品质承诺,相对固定一批技术骨干医师到门诊工作,通过便捷优质的门诊就医体验,提升患者满意度。
五是继续实施护理开道工作,进一步提升护理服务水平,提高患者满意度。
六是进一步加强医保工作,医保条线相对独立,将药械设备管理纳入医保管理,深入研究医保政策,用好医保政策,开发医保市场,用好医保着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七是继续严格标准继续做好医院疫情防控常态化相关工作,保障医院运行安全。
2.经济经营条线:围绕“市场拓展、品牌提升和宣传推广”推进工作。
一是进一步做实服务社区和服务xxx工作,积极推进家庭医师签约,做好行业医院和社区医院的品牌推广,特别是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载体,做好社区老年人体检和妇检工作,拓展市场,挖掘病员。
二是设计具有针对性,主题鲜明的院内外义诊活动,全院动员,全员参与,力争取得更大实效。
三是结合医院发展需要,在宣传推广上,请专业公司策划和实施。
四是条线分管领导牵头,对每个科室运营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研判,对症下药,一对一、点对点提出可行措施,提升科室整体运营水平。
3.保障考条线:围绕“保障有力、考核到位”推进工作。
一是落实医院优秀人才引进办法,加大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为医院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二是围绕员工满意,以激励为主,充分体现医护人员的职业价值,实施门诊医师激励方案,落实员工素养提升计划,抓实员工健康运动及休假工作,重视员工身心灵健康,提升员工归属感。
三是组建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中心,落实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推进薪酬改革与医院发展相匹配。
四是强化条线工作考核,针对业务技术条线按“二甲”标准,对标考核;针对经济经营条线按任务指标考核。
五是有序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提升整体医院信息水平,做好信息网络保障。
4.坚持党建引领,按标准推进医院党建工作。
一是按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要求和任务清单,有序推进党建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省国资委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调研和考核。同时推进样板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强化班子建设,持续抓好的条线工作,以结果、目标为导向,不断深化医院治理体系建设建设。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逐步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
二、目标任务
到“”末,基本实现社会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形成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更趋完善,全面消除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现象,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0:110以下。
三、工作重点
(一)深化宣传教育,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围绕群众生育观念转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阵地,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以“关爱女孩”和“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群众树立“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科学生育观念,构建新型生育文化;宣传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及妇女保健、青春期保健等科学知识;宣传女孩自立、自尊、自强的先进事例和“女子成才”、“巾帼建功”等模范人物。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注、共同参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良好舆论氛围,逐步消除对女孩、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偏见和歧视妇女的落后观念,为女孩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利益导向,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提供优先优惠支持。建立健全同等优先女孩和计划生育“两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农村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救助、少生快富制度;扩大农村两女户低保范围,完善和落实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奖励政策;优先为贫困“两户”实施扶贫项目,积极支持计划生育两女户发展经济;采取多种形式为女孩和计划生育两女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积极为女孩读书升学创造条件,帮助女孩、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失学辍学女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缩小男女孩受教育的差距;努力为农村女孩治病就医创造条件,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拓宽妇女就业门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益。通过一系列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不断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消除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后顾之忧。
(三)强化管理服务,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建立有效的约束制度。各级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重点要建立健全、全面落实9个方面的制度:
1.跟踪服务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符合再生育政策、领取了《生育健康服务证》的妇女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按月随访,落实“三查”,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同时,要全面落实干部包村包对象责任制,实行对育龄妇女的全程跟踪服务。
2.B超管理制度。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注册超声诊断业务项目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已注册超声诊断业务项目的各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要有专门的B超诊断室,有符合执业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B超室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公开操作规程,公开医务人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建立B超诊断情况登记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确因医学需要鉴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医学诊断结论出具准予鉴定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资深专业技术人员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每年由县卫生局牵头对全县从事B超操作的所有医疗卫生和计生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县卫生、计生、食药监部门每半年组织对从事B超诊断等终止妊娠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暗访,每年联合检查一次,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3.终止妊娠药品监管制度。禁止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使用或出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医疗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禁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自行配制终止妊娠药品。
4.出生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对分娩孕妇要主动查验、登记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并核查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对出生分娩婴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并进行登记。出生婴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分娩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10天时间内上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经乡村两级计生专干核实后,方可进行婴儿死亡登记并上报。同时,各级医疗机构每月要向本级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报送婴儿出生分娩花名册,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对出生分娩信息进行核实。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乡村计生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死亡婴儿的性别、发病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5.引产报批登记制度。符合生育政策怀孕的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而终止妊娠的,须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因离婚、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提供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经县计生局审批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因病情危急,先行施行手术的,术后须持施术单位治疗病历补办审批手续。施行引产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须如实、详细登记引产手术对象情况,建立手术档案,每季度同时向县计生局、卫生局分别报送一次引产手术名单。
6.取环手术管理制度。对再生育的育龄妇女,须持《生育保健服务证》和乡镇计生办取环证明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取环手术;对放环不适或并发症需实施取环手术的,由乡镇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凭服务站诊断证明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取环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开展取环手术。
7.弃婴管理制度。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弃婴的,必须严格按照《收养法》规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并向乡镇(街道办)计生办申报登记弃婴来源。无收养手续的,一律按非法收养处理。
8.情况通报制度。计生、卫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沟通情况,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乡镇之间要及时通报情况,联合打击区域间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9.有奖举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办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并进行公开宣传,发动群众对有“两非”行为的当事人和从事“两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经核实后,每次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
(四)规范执法行为,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紧密配合,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两非”行为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重点工作来抓,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检查整治,加大查处力度。
1.对发生“两非”行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进行处理。
2.对民办医疗机构发生“两非”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并对当事人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违法生产、批发、零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技术监督、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符合生育政策怀孕但又非法终止妊娠或者怀孕14周以上自报流产、婴儿死亡、出生送养或分娩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县人口计生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有上述情况且准予再生育的,推迟安排生育。对溺婴弃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并严格执行B超管理制度、出生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引产报批登记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监管力度,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或私自取环。对因监管不力,发生“两非”案件的,对相关单位年度人口计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由于受传统生育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根据省人口委对全省近十年和“”时期86个县出生性别比排序,我县出生性别比分别高达100:120.72和100:117.95,在全省排列第17位,被列入全省20个出生性别比重点整改县之一。这一问题将严重影响我县人口结构的失衡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将给人口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隐患。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站在为子孙后代和国家民族兴衰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县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使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趋于正常。
作为淄博市中心城区,张店区现有78万人口,4家公立医院:张店区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国家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设内、外、妇、儿等46个临床医技职能科室,日均门诊量809人,实有床位数600张,实有在编人数409名,编外人员230人;张店区中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国家二级甲等中医院,设临床、医技等25个科室,日均门诊量430人,实有床位数420张,实有在编人数280名,编外人员163人;张店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免费婚前咨询和医学检查定点医院,是张店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指导中心和定点查体单位,是市、区两级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发放中心,设内、外、妇、儿等20个临床医技科室,日均门诊量50人,实有床位数29张,实有在编人数59名,编外人员21人;张店区第二人民医院(淄博口腔医院),是淄博市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唯一突出口腔专科特色的公立医院,达到了综合一级医院标准,设有办公室、护理部、器械科等7个职能科室,日均门诊量193人,实有床位(牙椅)总数110张(床位100张、牙椅10张),实有在编人数97名,编外人员17人。
二、现实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编制不足
作为淄博市中心城区的医院与市级医院相比缺乏应有的竞争力,为实现医院长久生存发展,改善就医环境,更新医疗设备,培养、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区级医院的医疗服务综合实力,张店区人民医院和中医院走上与企业、村镇联合、拓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壮大发展之路。如张店区人民医院东院区与山东大成化工集团原大成医院签订租赁合同;北院区与淄博金乔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等。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医院规模不断扩大,人员增多、医院业务发展领域拓宽,竞争实力不断提升,但同时人员编制不足问题也应运而生。
(二)编外人员占医院总人数的比重较大
目前,张店区4家公立医院均有编外人员,区人民医院23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23人;区中医院16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55人;区妇幼保健院21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9人;区第二人民医院1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6人,编外人员占目前医院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5.99%、36.79%、26.25%、14.91%。编外人员占医院总人数的比重较大问题,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节省部分财政支出,吸纳各方医学人才,另一方面也给医院人员管理、编制部门人员编制管理带来诸多难题。如外聘人员一旦大规模“跳槽”,医院人才队伍便不稳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人员出诊安排,给医院人员管理带来难题;大规模的外聘人员,也成为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盲区”,其劳动关系形式、人员结构等相关信息均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长期如此,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准编制使用手续中很难发挥优化人才结构、控制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人员结构不合理,医疗专家人才缺乏
从学历结构分析:高学历、高精尖学科带头人匮乏、低学历人员比重大。4家公立医院研究生及以上人员占现有在职人员比例最高的张店区中医院,也仅仅占11.43%,其他三家医院从高至低为7.58%、6.19%、5.08%,中专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仅张店区人民医院就高达30.07%。从专业结构分析:相关专业人员短缺。4家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占在编人员比例均超过85%,符合《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有关规定,但个别重要的专业人才稀缺。作为口腔专科医院,口腔技术人员偏少,共33人,占医院总人数的34.02%;张店区中医院内科、急诊急救医疗人员及护理人员短缺;张店区妇幼保健院,新技术、新项目专业人才短缺,如全科医生、影像诊断、检验诊断等人才非常紧缺,能够熟练掌握常规医疗保健专业知识、管理学、统计学、流行病学、妇幼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专业人才极为短缺。从年龄结构分析:人员年龄过于年轻化,资历深、年龄较长的专家稀缺。46岁及以上人员占各医院的比例从高到低分别为29.83%、16.95%、16.43%、13.40%。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医院规模不断扩大
1.中心城区医院竞争激烈。多元化的发展模式成为医院提高竞争力和生存能力的必然选择。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公立医院通过接管、“整体接收”、租赁、建立分院等方式,不断扩大运营规模、改善就医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如张店区中医院南院区原为四八一厂职工医院,现医院对其进行整体接收经营,同时对山东金岭铁矿职工医院进行托管经营;张店区人民医院北院区与淄博金乔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等。伴随着多元化的发展,为更加有效地管理被租赁或托管的医院,需要增加相应的管理、技术、工勤等人员,原有的编制额明显不足。
2.医院床位不断增加。2010年4家公立医院共有床位数755张,到2013年增加至1149张,一方面是因为医院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要求不住院不报销,一部分患者为了拿到一定比例的报销金额,强烈要求住院治疗,在不符合住院治疗症状的条件下,也通过各种关系办理住院治疗手续,这种小病大治的非正常住院需求,也助推了医院床位的不断扩增。
3.教学和科研任务增加。4家公立医院中3家均担负着医疗和教学研究双重任务。张店区人民医院担负滨州医学院、淄博科技职业学院等多所高等医学院校实习生的教学任务;张店区中医院承担着山东省中医药大学、山东中医药高专、淄博职业学院等7所高校的教学科研任务;淄博口腔医院担负着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万杰医学院教学任务。
(二)人才招聘渠道不畅
1.医学人才招聘选拔渠道不畅通。目前,医学人才主要以一年一度的卫生系统人员招考(聘)为主要渠道,未形成从外省、地、市引进短缺人才的体制机制,各医院内部也缺乏对在岗人员的培养选拔机制,难以形成面对大学毕业生统一招考、面对社会辅助招聘、面对内部重点培养的人才招考聘用选拔体系。
2.招考规定设置缺乏灵活性。张店区2012年卫生系统事业单位招聘规定“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3倍的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照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其中学历要求为研究生岗位的,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目前,我国大学毕业生中,医学护理、儿科、康复、病理、临床营养、医学影像等专业本科学历的已是供不应求,如果在上述招考条件中仅仅考虑学历因素而未考虑医学紧缺专业人才供求现状这一关键因素,会将医学紧缺专业人才拒之门外,严重阻碍了张店区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3.实际入职人员数达不到计划招考用编计划人数。据统计,6年来,面对毕业大学生,张店区卫生系统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共上报计划445人,上级部门批准273人,报名总人数1053人,最终录取220人,实际到岗218人,到岗后流失27人。
四、建议
(一)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科学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
1.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动态管理。根据“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空编运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合理调配卫生系统人员编制。一方面统筹全区事业单位编制总量,抽出一部分编制向医院倾斜。另一方面医院对于人员编制的分配要向一线和重点学科倾斜,医务人员的编制配备要充足,以增强业务骨干力量;对重点发展学科可适当给予硬性或柔性扩编,一般学科要紧缩编制,萎缩学科要坚决减编;对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的定编定岗;分类管理后勤人员。
2.创新编制总数测算法。改变单纯侧重依据床位数核定人员编制的标准,在4家公立医院确定床位数的基础上,用日均门诊量调节编制数,床位多而日均门诊量不足的,相应核减编制,床位和日均门诊量均比较多的,相应增加编制。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应急救治、教学科研等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任务较重或者发展规模扩大的医院,参照核编标准调整核增人员编制,使现有医院人员编制核定在科学合理的水平上。单纯按照《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中的最低比例核定,4家公立医院核定编制总数为1755名,比核定前净增1270名,总量调控难,而按日均门诊量倒推调整法核定编制总数为1037名,在原有编制数基础上增加552名,比较符合医院现阶段发展需求。
3.借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探讨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建立适应张店区实情、科学合理、顺应时展的公立医院机构编制、财政投入和医保保障制度。作为中心城区,市属医疗机构设置较多,要避免资源重复浪费,区属医院要找准定位,办优创强,适度规模运转,不可粗放扩张求大。
(二)加强对编外用工人员管理
1.加强总量控制,将医院编外用工人员也纳入人员规模控制和管理范围,把客观存在的编外人员作为人员规模的有机组成部分进行统一管理。
2.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院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办法,明确可以使用编外人员的岗位、审批程序、预算安排、录用程序、管理方式等。
3.探索新路子,节约编外用工成本。认真梳理医院现有编外人员岗位,对可推向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如保安、保洁、食堂等后勤服务岗位,要用“服务外包”形式予以代替,提倡“购买服务”,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办事”,节约公益成本,提高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水平。
4.建立编外转编内的激励机制。在医院服务满3年的编外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高级技术人员,可设置一定名额由编制、人社、卫生等部门组织编外用工转为编内工作人员考试,通过严格的笔试、面试,参照个人在该单位任职期间的年度考核成绩,选拔优秀紧缺人才,将其纳入编制内管理。
(三)畅通人才招聘渠道
1.创新单纯从应届毕业生招考(聘)医学人才方式。将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区别于其他事业单位统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加强在各高校招聘前期的宣传力度,由编制、人社、卫生、医院等部门单位联合在每年五、六月份期间,到重点医学院校举行专场招聘会,在面试基础上,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理论考试,根据事先确定的招聘计划择优录取,现场签约。
2.将从社会层面引进医学人才作为招聘的辅助渠道。借助张店区“千名人才引进”工程,建立卫生系统从外地引进高精尖人才制度,重点制定对高学历(全日制博士、硕士)、高职称(副高及以上)医疗人才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区财政可承担的范围内可适当为此类人才提供相应待遇,做到既要引进来,又要留得住。
3.从编外人员中择优选拔。建立编外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编制内管理激励机制,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规范编外人员转为在编人员考试、考核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服务期满的编外人员,并在编制总量允许的范围内将其纳入编制内管理,使其更有效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