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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例(12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1-19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篇1

1.1市场营销相关理论解析

(1)市场定位

市场定位理论是指通过对公司的供应品和形象进行设计,使其在客户享有一个独特的位置而采取的行动。具体指通过企业选择合适的产品、适合的价值,特定的客户并且更优于其他市场竞争者。定位的最后结果是寻找到一个差异化的市场,为目标市场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其定位目标是通过心理阐述消费者为什么购买这个产品。市场定位实质是客户根据一些重要的属性认识和感受到本企业与其他企业差别,即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相对于竞争产品的地位。

(2)营销策略

市场营销策略作为市场营销的基本理论,是指企业在行业分析、客户分析、竞争分析、市场分析为出发点,根据经验获得顾客需求量以及购买力的信息、商业界的期望值,明确企业以何种产品,向哪些客户,提供何种产品和服务,进而制定相应的市场营销组合策略。包括价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等,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从而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

1.2B2C网站的概念和模式

B2C电子商务指的是企业以互联网为媒介,直接为消费者提品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其中比较多的垂直型的网站是在某一细分市场进行经营的,整合了产品的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使网站成为满足消费者某一特定的需求而设计的,直接面向消费者进行该产品销售单一体系交易平台,在此顾客可以享受更为专业的产品和服务。

2、我国小额B2C外贸电子商务发展优势综述

外贸B2C营销方式就是把中国的工厂和海外的消费者距离大大缩短,打通了从生产到消费产业链。外贸B2C销售具体实施情况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内的产品直接通过网络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另一种是通过网络进行小额的产品的批发,销售给零售商们。其具体销售行为一般分为6个过程,国内生产商、国内出口商、海外进口商、海外批发商、外国零售商、终端消费者。外贸B2C的营销模式让这6个过程简化为从1直接到5或者到6。可见这一简化过程后的模式对于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而言不仅可以缩短产品流通环节,缩短销售成本,还可以让竞争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订单通过外贸B2C平台汇集到一起,集中进行跨境运输,降低跨国物流成本。而对于终端消费者而言可以有更多的产品选择,通过外贸B2C方便快捷的选取价格低廉、质量上乘中国制造的产品;而对于外贸B2C平台而言,通过信息技术设计的网站,缩短了制造商和消费者的距离,减少中间流通环节,为买和卖方都节省了成本的同时赚取利润,可见通过B2C电子商务开展外贸活动的营销模式发展前景良好。

3、小额B2C外贸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存在的问题透视

3.1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潜在风险较高

由于B2C电子商务简化了从生产到消费的环节,同时也承担了从1到6所有环节的风险。电子商务本身就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是在网络虚拟世界开展的,而对外贸易涉及到多个国家,多个操作环节,安全问题是交易双方最关心的问题;其次由于没有统一的基于B2C的国际监管法律法规标准,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和漏洞。例如:小额的对外贸易多是集中物流,由快递公司负责报关,企业无法提供报关合法凭证、货款结算多是通过个人收汇,无法办理外汇核销手续;企业对外贸易金额不透明,很多中小企业可以不要难过申报纳税,同样无法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无法办理退税手续。由于B2C网站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和人才的支持,企业需要利用各种应用软件,构建商务系统,对外贸易涉及到海关、银行、商检多个部门,且电子商务系统容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冲击。特别对于畅销的产品很容易出现仿冒产品,由于涉及不同的国家,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有所不同,当消费者受到欺骗时,维权较为困难,导致海外消费者对我国企业存在不信任感。同时,由于海外市场不稳定,消费终端市场变化莫测,国际市场容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扰也都也加大了B2C网站风险,另外,还有各种不可预知的多种潜在危险,都限制了我国小额B2C外贸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3.2外贸人才严重缺乏,且流动性强

电子商务涉及到信息、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而与其他种类电子商务营销模式相比小额B2C外贸电子商务对于人才的素质要求更多。首先,要求外贸人才要具有综合性,专业的专业计算机和营销知识;其次要求熟练掌握多种语言,特别是对一些偏远国家的小语种也要有所了解;再次,要满足国际化人才的需求,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贸易习惯。外贸专业人才在我国是很少的,特别是能够掌握多行业知晓整个产业链的复合型人才更是鲜有。特别是对外贸易中的物流这一关键环节上,能够担任外贸物流的人才也是十分紧缺的,物流类人才目前全国缺口达600多万,无法满足外贸行业的需求,这都限制了我国小额B2C外贸电子商务应用。3.3国际物流成本较高对外贸易中,产品的输送主要依赖昂贵的航空运输,占据了高达15%的成本,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额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B2C外贸电子商务物流方式有以下几种:首先是国际物流,虽然较为安全,速度够快,但运输成本高昂;其次,外包给国内专门的出口贸易物流公司进行运输,由于我国目前B2C外贸60%是小企业小额经营,运输成本也较高;第三海外租建仓库的方式,通过集中大规模的发货,到了海外仓储地再集中发货,但是,由于要租借国外的仓储,需要聘请到海外人员进行管理,还需要建设投资,国外的劳动力成本是远高于国内的。这种方式对于大型的企业较为实用,而对于处于初始阶段的小额B2C对外贸易不适用。

4、对促进中国小额B2C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对策选项

4.1优化小额B2C外贸电子商务环境

外贸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国家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目前,我国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生命力薄弱的很大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国有关外贸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缺失。当前,外贸电子商务的运行多参考的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和有关出口贸易政策和法规。作为一种全新的交易形式,外贸电子商务产业链运作方式和国内电子商务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亟需我国起草并专门的法律规定,来有效维护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打击不法行为,降低小额外贸电子商务的风险,增加海外顾客对我国供应商的信任。另外,政府部门之间要制定适合我国目前小额外贸电子商务发展的鼓励政策,通过在技术、资金、物流、人才等方面的扶持,来解决小额外贸电子务面临的困境,比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商作为主导,构建由海关、税务、银行、认证机构、保险等多力机构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电子商务服务商,利用自身平台优势帮助中小企业在物流时给集中化、规模化,统一化有效降低运输成本,提供简便快捷的通关渠道,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海外市场的拓展和国际化进程。

4.2加强对外贸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提高团队的综合素质

人才的缺乏极大的限制我国小额B2C的发展,由于B2C外贸电子商务运作方式的特殊性和操作环节的复杂性,这就要求外贸电子商务团队每一个人都能独立完成B2C对外贸易。因此,需要加强对外贸电子商务整个团队专业水平的培养,特别是团队人员的业务能力、公关能力和语言能力需要进行重点培养。国家应该进行合理的引导和制定各种政策鼓励高校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加大对外贸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力度,特别是对高素质、高水平的营销专业人才展开针对性、长久性的培养,调整薪酬待遇,吸引更多的具有较强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来参与到外贸电子商务工作。

4.3小型外贸企业企业利用B2C电子商务,大力开展品牌战略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篇2

一、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则升级分析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下简称“货物协议”),是中国参与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东盟之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协议。它主要基于WTO规则,同时兼顾CAFTA自身的需要,并着重体现了对东盟四个新成员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的优惠待遇和特殊照顾,体现了自贸区灵活性。

总体上来看,“货物协议”规则有如下特点:其一,明显的WTO规则倾向。“货物贸易协议”在条文规则的订立上很多都以GATT1994为参照,有的条款规定甚至是对GATT中的相关条款原封不动的援引。如“货物协议”第2条规定GATT1994第3条“国内税和国内法的国民待遇”为它的内容一部分。如其直接规定在非关税措施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适用WTO规定等。在采取保障国际收支平衡措施时以GATT1994和《关于执行GATT1994国际收支条款谅解》为根据。其二,突出自贸区自身需要。如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东盟国家完全给予中国承认,而且还承诺对中国不适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反倾销替代国)和第16条(特殊保障措施)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保条款)。又比如,东盟农产品的“早期收获计划”、“原料及短缺产品”的一般例外,以及商品贸易的常规路径(NormalTrack)与敏感路径(SensitiveTrack)划分等等。但就目前来看,货物贸易规则中仍存一定的不足,不解决则可能会影响自贸区升级版的打造。

一方面,防范出口障碍的政策不力。“货物协议”安排使得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会由于关税降低或取消而相应的增加出口总量。但是,出口的激增也不可避免地会对进口国造成不小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成员国选择非关税壁垒的可能会增加,如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等,这无疑也是需要未雨绸缪的。另外,商品出口地区和产业结构分布上,我国与东盟国家相似度较高,无疑增加了双方间政策协调的难度。只有在贸易政策方面紧密协调,才能有效避免成员国对各自出口产品政策支持而造成的恶性竞争。在CAFTA这样较为松散并且成员之间国别差异较明显的一体化制度安排中,规则中缺乏统一规范的贸易政策协调机制以防范出口障碍,贸易发展则会存在较大风险。

另一方面,抵御贸易竞争压力的规则欠缺。在CAFTA推进中,最早实施的是“早期收获”安排,而在关税方面,有的是双方互免,但更多的则是我国单方减让,在这些农产品中我国的竞争力并不强。为了建立自贸区,中国对此并没有提出国内农产品实行特定产品和例外产品保护,这体现了贸易大国的实力。但我国是农业大国,在入世时已对农业做出了较大的结构调整,而在此基础上,东盟“早期收获”产品的大幅减税进入我国后,现有农民的生产经营可能将无法适应这种不利的竞争地位,进而农业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对于以上的问题,从内部来看,中国解决应自身应对向东盟市场开放市场后的冲击。自贸区的构建造成市场的开放,这必然会带来体系内部的重新洗牌,冲击和影响在所难免。虽然自贸区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参照与援引了WTO规则,在处理各成员国间关系时仍然有效,关键是要处理好体制内与体制外在规则适用时的协调,防止出现在一体化体制外强化而在一体化内弱化的不平衡现象。就外部来看,自贸区应着力在相关一体化法律机制方面进一步努力,如CAFTA贸易体制中涉及关税、非关税和贸易救济等措施方面,在一体化机制上也应着眼于与贸易有关的相关制度环节,比如相关委员会的设立、相关的人员安排,以及建立特定的联系与商洽机制,避免出现违法等现象的发生。只有通过内外不断磨合,才能解决CAFTA货物贸易方面存在的隐患,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规则升级分析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我国与东盟就服务贸易的交往活动的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开始,为我国创造了一个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良性循环的法律环境。总的来看,CAFTA下以“服务协议”为基础的制度,是与中国及东盟在服务贸易发展方面的特点联系起来的,但结合欧盟(下简称EU)、北美自贸区(下简称NAFTA)的规则和实践,本文认为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第一、准入程度不高。目前,CAFTA区内市场开放的程度还不高,存在着很多限制。就承诺减让表而言,“服务贸易协议”采用的是肯定列表方式,而NAFTA采用的是否定列表方式,前者更为灵活,而后者更为透明,约束性的肯定列表往往无法穷尽各种可能,因此这就导致很多隐蔽的措施得以堂而皇之的得以采用。而且,CAFTA中大多数国家皆为发展中国国家,普遍的特点是服务业人数不多,发展成熟度不足,这就更加导致在很多领域充斥着各种贸易壁垒。因此,这种减让表制定方式,会增加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障碍,影响双边服务贸易提供者的积极性,并且令升级版中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大大减缓。

第二、资格认可欠灵活。根据“服务贸易协议”,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一缔约方可承认在另一缔约方已获得的教育或经历、已满足的要求、或已给予的许可或证明。这样的规定给服务提供者的跨境流动提供了一定的方便。但应注意到,这种统一的标准并不是在每个服务贸易领域都是适用的,这与有些服务行业的特定性质有关。在CAFTA中,适合有统一标准的服务贸易领域,将应该加强资格的认可,这对于服务贸易人才的培养也将起到有益的反作用,也将对高级人才的吸引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但是,目前CAFTA自贸区内还缺乏具体细化的关于资格认可方面的规定。

第三、具体承诺较局限。“服务贸易协议”第17条规定了加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参与;规定其他各国应通过具体承诺的方式,通过商业基础上的技术引进,加强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促进该四国进入销售渠道及信息网络;对它们有出口利益的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和服务提供方便,实现自由化;且对该四国展现适当的灵活性,允许它们开放较少的部门和较少的交易种类,并按照它们各自的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因此“服务贸易协议”在具体承诺方面并未过于深入和开放,提供的开放程度较为局限。

鉴于CAFTA体制内的市场准入与开放程度还不高,应通过不断地规则和减让谈判,促进市场准入范围的扩大和程度的提高。但由于自贸区全部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CAFTA其必须从中国与东盟各国服务业发展情况的实际出发,坚持逐步自由化开放的模式。从规则上可以发现,“服务协议”允许成员方就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幼稚产业以及一些关键服务行业给予特殊保护。因此,若要促进区内服务贸易升级,应正确处理好自由化与逐步开放之间的关系。在CAFTA区内要着重体现出自贸区对相对发展滞后成员国家的保护,保证自由贸易区内真正实现互利互惠,这就与NAFTA中的差别待遇有相同的作用。

另外,就一体化机制而言,中国应与东盟各成员国之间建立起或指定类似“货物贸易协议”中的组织协调体制或机构,比如设立相关服务咨询点,一方面监督和促进协议的实施,增强服务贸易的机制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服务承诺的透明度。“服务贸易协议”的实施将逐步地减少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限制,为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这一区域法律制度的安排必将对中国和东盟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影响深远。因此,应采取具体措施切实落实相关一体化法律机制,形成中国与东盟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联动效应,对CAFTA建设发挥积极推动。

三、投资协议的规则升级分析

2002年签署的“框架协议”是CAFTA的法律基础性,其提出的“逐渐实现投资机制的自由化”的目标,为各成员国相互直接投资的协调指明了方向。但从一定意义上看,“框架协议”中关于投资的规则较为原则和笼统,内容不够具体。因此,中国与东盟在2009年8月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下简称“投资协议”)。在便利投资、提高投资规则与规章的透明性、提供投资保护、加强投资合作以及最终在整个中国及东盟地区实现投资体制的自由化方面,都具有巨大的政治、经济及法律意义。

与CAFTA下的“货物协定”不同,“投资协议”为自贸区内构建了一套统一的投资保护机制。虽然其大部分内容超出了WTO相关规则的范围,但出于投资的特殊性,其兼顾了对外国投资者利益以及东道国的平衡与保护。作为CAFTA全面建成的标志,“投资协议”的签署能够极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相互投资。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协议本身只有区区27个条款,作为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下的一项投资规则显然欠缺完备性。同时,从其规定的内容上看,对于其他在CAFTA内部成员国之间业已达成的双边投资协定等也未加考虑。因此本文认为,确有必要根据“框架协议”中所确定的投资原则,参照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SEAN投资区框架协议》(简称AIA)以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家间的双边投资协定等的具体规则,并考察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在有关利用外资、对外投资的相关国内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条约解释和制度比较的角度加以完善。

应该说,“投资协议”对投资自由化的约束程度不够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下列不足之处:其一,与最惠国待遇相比,“投资协议”对投资者实施的国民待遇的是准入后待遇,也即在投资准入的管理环节,各成员可以根据其国内法自由规定,这无疑是留给成员国实施歧视的正当机会。其二,中国承诺的投资待遇问题。我国与除缅甸、柬埔寨外的东盟8个成员国在已经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规定了最惠国待遇或者公平公正待遇,AIA规定在2010年前将国民待遇扩大到东盟投资者,在2022年前扩大到所有的投资者,而CAFTA“投资协议”仍实行中国在双边投资协定中所采用的最惠国待遇,这等于是在投资待遇问题上没有任何的进展,相对于AIA反而是一种倒退。其三,“投资协议”对于东道国影响投资的行为规定过于狭隘,这使得那些被东道国广泛采用的征收或国有化具体行政措施,无法符合该协议第1条中“普遍适用”的要求。其四,“投资协议”的安全例外条款未受到必要的制度约束。可以注意到,“投资协议”条文含混简单,操作性不强,比如其中多处使用“经必要修改”后适用本协议或纳入本协议等措辞,但对如何“修改”却并无更进一步的解释或说明,对第6条中的“不符措施”等关键概念也并无任何界定与清晰列举或描述,其对投资促进以及投资便利化的规定在可操作性层面上亦是乏善可陈。

笔者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颇多,但无论如何,未来要实现自贸区的升级就不应再局限于“抓住机遇、先易后难”式的政治化方式,而应在谈判和规则修订方面力推法律化,这必须在下面两个方面着力完善。一方面,需要加强和革新相关制度。综观各层面的投资立法,外资准入自由化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限制,“投资协议”实施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是务实的选择,但是随着后续升级要求的提出,投资自由化不断深化与加强是投资规则不容争议的趋势。因此,投资规则的修订不仅要考虑到弥补规则漏洞,比如对东道国行为和待遇全面约束,又如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平衡规定,而且还要对于相关模糊概念给予澄清和解释,防止漏洞的出现。另一方面,也要细化“投资协议”规则,完善CAFTA下经济一体化法律政策信息的披露机制。鼓励自贸区内的企业和资本进入区内其他成员国家投资创业发展,就要使投资者明确了解投资环境,以便于其对投资预期做出判断,而这些都是建立在相关成员国法律规则及国别政策透明性基础的上。因此,建立CAFTA下的法律政策信息的披露机制,对促进投资及服务贸易就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当然,这些都需要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共同努力,协商谈判选择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也许方案可能不是一种最优安排,但其却足以消除障碍并促进区域性投资的自由化。

四、争端解决协议的规则升级分析

总所周知,只有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才能真正保证国际协定义务的切实履行。但是,不得不承认,CAFTA争端解决机制与很多学者在论证中所期待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特别是与美欧相关区域性体制下的已有实践相比,其或多或少都存在如下一些问题值得改进和完善:

其一、仲裁员确定机制。“争端解决协议”虽然明确了仲裁员应当是熟知法律、国际贸易、国际经贸争议解决等方面知识的专家,但NAFTA和许多其他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都为争端当事人提供了仲裁专家名册,便利当事人从中挑选认为合适的仲裁员。而“争端解决协议”却没有为当事国提供仲裁员名册,只是规定了仲裁庭主席不应为当事方国民,这样的制度设计虽从灵活性上讲优于NAFTA或WTO,但也可能因为选择范围的太过宽泛,从而影响CAFTA在处理争端上的效果。而且,对于仲裁庭主席的确定,“争端解决协议”求助于WTO及国际法院的规定也是欠妥考虑的,不但没有此般先例,而且也并实际无操作性可言。

其二、争端解决主体的局限性。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中,虽然统计是以国家为单位的,但私人和企业却是主要的角色。但是“争端解决协议”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争端当事方仅指东盟成员国和中国,也就是说,只有该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政府才能作为争端主体提起申诉,企业和个人都被排除在争端主体之外。这样的主体范围限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私人性质的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在此方面,根据“投资协议”第14条,可以提交包括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在内的多种可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因此,CAFTA投资争端已经涉及到关于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私人之间的争端。但是具体而言,在货物、服务等领域,私人仍然没有能够享受到此等争端解决的权利。

其三、裁决公正性无法保障。“争端解决协议”中规定了仲裁这种具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方法,并且规定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但是不难发现,“争端解决协议”对于这种颇具法律化的争端解决方式,并没有在其规定中体现应有的司法救济手段。如果遇到仲裁庭在程序或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等情形,对于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应继续维持其权威性还是应如何进一步处理,CAFTA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可见,“争端解决协议”只顾及了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其“一裁终局”的特性,而没有考虑其实作为一种非司法救济方式,仲裁最终也会受到各国的司法审查的现实状况。事实上,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需要有一定的救济措施作为后盾的,这体现了法律与政治的区别。

其四、执行监督机制缺乏。虽然目前中国与东盟之间发生经贸争端已经可以依据“争端解决协议”加以处理和解决,该协议对执行程序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由于CAFTA并无常设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置,如专家组或常设上诉机构,因而其裁决的执行也缺乏相应监督机制。而反观WTO,其对专家组的裁决建立了一整套的执行监督体制。另外,对于执行的程度,“争端解决协议”也并未明确,即使建立了执行监督机构,在到底执行中采用何种标准衡量执行的水平时,也只能依赖监督机构的自由裁量。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如何设计,问题的实质不仅仅是如何处理争端,而是需要综合考虑这个机制的背景中由哪些国家组成,其具体的国际力量配比,以及如何在这种前提下,充分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减少其被滥用的可能。这一方面要结合区域性的组织,同时另一方面也要考察全球性的组织,只有多方分析和比较基础上,才能实现有区域特色的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完善。

总之,CAFTA的形成符合由简单走向复杂,由低端交往迈向高端融合的自贸区发展普遍性特点。然而此过程中可以发现,其政治性过于浓厚而法律化略显不足。但值得庆幸的是,CAFTA弱化的规则没有阻碍其强劲的发展势头,黄金十年即为明证。但未来要在日本、韩国以及欧美等着力竞争东盟市场的背景下,打造CAFTA自贸区的升级版,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律规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应着眼于对相关规则及其一体化机制方面的缺陷问题不断深入探求,以试错的勇气来求得富有特色化区域体制将带来的潜在效益。

参考文献:

[1]StefanoINAMA.TheAssociationofSouthEastAsianNationsPeople'sRepublicofChinaFreeTradeArea:NegotiatingBeyondEternitywithLittleTradeLiberalization[J].JournalofWorldTrade,2005(3):560.

[2]参见《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定》第12条(I)(j)款。

[3]顾华祥.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5):88.

[4]QingjiangKong.China'sWTOAccessionandtheASEANChinaFreeTradeArea:ThePerspectiveofaChineseLawyer[J].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04.7(4):853.

[5]张晓君.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与中国服务业发展[J].石家庄:河北法学,2010(3).

[6]参见“服务贸易协议”第23条关于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规定。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篇3

关键词: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后危机时代对策

进入21世纪后,服务贸易逐渐取代货物贸易成为全球贸易竞争的重点,所占比重不断上升。一个国家要想在未来的全球经济竞争中占得先机,必须要在服务贸易上取得主动,其国际竞争力的高低已成为衡量一国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全力推动本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2008年底的金融危机使国际服务贸易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要,有必要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进行相关研究分析,以提高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金融危机的发生影响到了国内服务贸易的发展,如图1所示,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于2009年出现下降,一改进入新世纪后的持续增长态势,出现-5.8%的负增长。但自2010年开始,世界经济开始缓慢复苏,进入“后危机时代”,该年度国内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增速达到26%以上,2011年和2012年的增速分别达到15.6%和12.3%。总体来看,后危机时代的国内服务贸易呈现以下新特点: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

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保持持续增长态势,进出口总额超过47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3%,跃居世界第三,位于美国和德国之后。从总体来看,国内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世界服务进出口总额的5.6%,在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上升到10.8%。

2.服务贸易逆差持续扩大

服务贸易的迅速增长更多地体现为服务进口。近年来,服务进口增长明显快于出口,贸易逆差不断加大,2012年服务进口2801亿美元,出口1904亿美元,贸易差额由2011年的549亿美元扩大到897亿美元,同比增长63%,且主要集中于运输服务、旅游、保险服务及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等服务类别。

3.传统服务进出口占比日益提高

近年来,传统服务业如国际运输服务和旅游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日益提高,2012年旅游进出口总额突破1500亿美元,居各类服务贸易之首,这一数据在2009年仅为834亿美元;进口额大于出口额,2012年仅旅游服务贸易的逆差就达到近520亿美元,成为当年最大贸易逆差来源。2012年国际运输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到1247亿美元,产生的贸易逆差近470亿美元。保险服务、建筑服务进出口额也出现较大增长,其中的保险服务进口大于出口,而建筑服务出口大于进口。

4.高附加值服务进出口快速增长

咨询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广告宣传、金融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等都属于高附加值服务,近几年这些行业的出口和进口都实现了快速增长,特别是金融服务,尽管其进出口额在整个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很小,但增速迅猛,2012年其进出口的增速分别达到158.4%和122.5%。

二、国内服务贸易面临的困境

1.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亟待进一步融合

新形势下服务业水平需要新的标准。全球服务贸易的变化趋势就是与货物贸易越来越多地融为一体,不能再把两者简单地进行分割。在当前的国际竞争中,一流的跨国公司都在转变,由原来单纯制造转化为既卖制造也提供服务,其中的服务收入大大超过制造收入,甚至完全转变为服务企业,从而占据了价值链微笑曲线的两端。如IBM公司把计算机制造卖给联想后即实现了转变,由原来生产计算机的制造商转变为智能化方案设计以及软件开发服务的提供者。相比较于发达国家的服务贸易水平,我国的服务贸易处于低端。后危机时代中服务贸易面临新形势,其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是和制造结合在一起的服务。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服务贸易的竞争力相当差,服务贸易亟需与货物贸易实现有机融合。

2.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弱

衡量一国或地区某一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指标通常包括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INDEX)和贸易竞争力指数(TCINDEX)。当用于衡量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时,RCA指数是指一国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占该国商品和服务出口总额的份额与世界服务贸易的出口额占世界出口商品和服务总额的份额的比重,反映了一国服务贸易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一般认为,若RCA≥2.5,表示该国服务贸易竞争力极强;若1.25≤RCA﹤2.5,则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若0.8≤RCA﹤1.25,说明竞争力一般;若RCA﹤0.8,则表明该国服务贸易竞争力较弱。

根据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相关数据和海关总署统计数据计算,近似得出2010、2011、2012年国内服务贸易的RCA指数分别为0.43、0.42、0.39,都低于0.8,说明国内服务贸易缺乏比较优势,国际竞争力较弱。

服务贸易的TC指数是反映一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指标,它通常用该国服务贸易进出口贸易差额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来表示。通常,如果TC﹥0,表示该国服务贸易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越大则竞争力超强;若TC﹤0,则表示国际竞争力处于劣势,数值越小竞争劣势越大。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可以得出,2010年~2012三年内国内服务贸易的TC指数分别是-0.06、-0.13、-0.19,反映了国内服务贸易的竞争力较弱,且呈现下降趋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国内的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整体处于较弱状态,亟待提高。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

1自贸区概述

1.1自贸区的定义和功能

自贸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自贸区指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而形成的以取消相互之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主要目的的自由贸易框架;狭义自贸区指在某个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置的处于海关关境外,允许境外货物或资金自由进出并且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的关税豁免区域。上海自贸区属于狭义自贸区的范畴。

在国际上,自贸区的基本功能包括进出口贸易、仓储、转口贸易、商业或工业简单加工、商品展示以及金融、货运服务贸易等,其主要作用是吸引国外投资、增加就业机会、拓展对外贸易以及增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整体经济实力等。

1.2国外自贸区的兴起和发展

国外自贸区的辟建可追溯至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的悄然兴起,意大利、法国、西班牙、丹麦、葡萄牙和德国等国家先后建立威尼斯、马赛、直布罗陀、哥本哈根、波尔图和不来梅等自由港或自贸区,大大促进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与此同时,自贸区的功能也不断扩展:原料、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等均可自由进出自贸区,并在区内进行转口贸易、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展销、制造、改装、拆装、分类、混合加工等商业活动。当前,国外自贸区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自贸区数量稳步增长;二是自贸区的影响力逐步扩大,并渗入国家与国家间的合作中;三是自贸区功能趋向综合化,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四是自贸区内部管理趋向规范化和标准化,基础设施和管理手段大幅改善。

2上海自贸区建设概况

2.1设立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党中央和国务院本着先行先试的指导思想,率先作出建立上海自贸区的决定。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是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模式、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的新途径和大胆尝试。国家战略规划的实现要求建立符合法治化和国际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上海自贸区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2.2规划目标

上海自贸区覆盖范围主要包括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规划目标为: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便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2.3管理措施

2.3.1管理措施调整背景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进一步探索深化改革开放的经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管理措施调整以改革外商投资模式和扩大服务业开放为导向,其中针对外商投资模式的管理措施调整将在一定程度上便利航运业资本运作和管理,有效推动航运金融等航运服务业发展。

2.3.2航运相关管理措施调整情况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试点方案》,上海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变化:第一,在登记主体方面,放宽登记船舶所属法人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比例限制,外商投资比例可以高于50%;第二,在船龄方面,在现行船龄标准基础上放宽2年;第三,在外籍船员雇佣方面,基本放开对外籍船员的限制,原来雇佣外籍船员需要由交通运输部审批,现在只要向上海海事局报备即可;第四,在船籍港方面,设置2个船籍港,处于保税状态的船舶登记为“中国洋山港”,处于完税状态的船舶登记为“中国上海”,两者均享受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政策便利;第五,在登记种类方面,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在现有登记种类的基础上增加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并可适当增设必要的登记种类。此外,授权上海海事局优化和完善船舶登记程序和相关配套程序,切实提高国际船舶登记效率。

上述管理措施调整有利于集聚航运资源要素,吸引更多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壮大五星红旗国际商船队,从而维护国家战略利益,增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

3上海自贸区建设对港航业发展的影响

3.1推动海关监管模式创新

上海自贸区的一大特色是“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海关监管模式。所谓“一线放开”,即允许外贸企业凭进口舱单实现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此举将使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国际中转和集拼分拨等业务进一步简化。所谓“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即通过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以及风险分析等手段,促使二线监管与一线监管相互衔接。在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海关监管模式的同时,上海自贸区将进一步加强与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协作,加快建立并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模式的创新及申报手续的简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更多货源,推动上海港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攀升。

3.2推进上海口岸大通关信息化建设

近年来,上海水运口岸实现集装箱电子放行,检验检疫部门实现提货单电子放行,国际船舶进出口岸的海事和边检部门实现网络申报、报检报备和审批,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和边检等部门在通关流程、监管模式、数据交换和税费支付等领域全面推行无纸化运作。为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区口岸大通关信息化建设,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双方将按照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对上海自贸区和口岸大通关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在口岸查验单位移动办公、移动监管、通关平台和视频调度等方面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积极参与并全力支撑上海自贸区口岸大通关信息化建设。

3.3提升货物入境通关效率

自2014年1月27日起,检验检疫部门对上海自贸区入境的保税仓储、保税加工、保税展示等保税货物免予签发入境通关证明。据悉,免予签发入境通关证明后,海关不再核验检验检疫入境通关证明。入境货物到港后,相关企业可凭海运舱单或空运提单信息全天候向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电子申报,检验检疫部门的信息化系统即时实施电子审单并实时反馈电子监管指令。对于无须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可直接提运入区进库;对于必须检验检疫的货物,企业可于第一时间提运入区,在区内接受检疫查验后入库储存。

免予签发入境通关证明政策的出台为外贸企业带来三大福音:第一,突破以往企业需要向检验检疫部门办事窗口递交单证后才能签证放行的做法,使货物入区更为快捷便利;第二,改变过去入区货物必须先取得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才能报关的做法,允许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同时申报;第三,减免相应的签证费用,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免予签发入境通关证明的政策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创造了条件,使货物到港提货入区时间大幅缩短至半天,企业物流成本平均降低约10%。

3.4促进航运金融业务发展

作为上海自贸区的革新领域,融资租赁业务在区内的兴起将为航运服务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随着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等政策的出台,船舶租赁业务在上海自贸区内初露端倪。据悉,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银租赁)已通过上海自贸区项目公司向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订造3艘集装箱船舶,并以融资租赁方式长期光租给达飞海运集团营运。这是交银租赁依托上海自贸区内单机、单船公司操作的区内首单船舶经营租赁业务,实现境内外客户和业务的全面突破。此次船舶租赁业务的顺利实施对上海自贸区船舶租赁业务的后续开挖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上海自贸区对航运金融建设的助推力度逐步显现。

3.5推动启运港退税政策扩围

启运港退税指国内货物只要确认离开启运港并发往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中转至境外,即被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启运港退税政策推出后,原来国内货物国外中转的运作模式将逐步转变为国内货物洋山中转的运作模式,从而大幅缩短企业出口退税周期,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有效减少我国中转箱量的流失。目前,启运港退税政策在青岛洋山航线和武汉洋山航线上试点,运行情况良好。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上海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将有意识地着力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范围,使更多货物尤其是长江沿岸货物更加便利地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从而充分发挥此项政策的规模效应,争取更多水水中转箱量,服务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3.6提升上海港国际航运服务能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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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务英语;跨境电子商务;应用研究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世界的到来,网购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种现象促使了跨境电子商务在近几年里不断地快速发展,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个需要和外国沟通的工作,在相关员工的语言要求上就有着较高的条件。为了防止买卖双方在沟通中出现理解错误,导致在交易过程中产生巨大分歧,商务英语就成为了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交流手段。

二、商务英语和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

(一)商务英语的概述

和传统的英语相比商务英语只是其中的一个分支,是将英语和商务相结合后得到的一种专业贸易沟通用语。商务英语更注重的是商务方向上的英语交流,方便非英语母语者能够准确的应用简单化的、准确化的英语和同事、老板、客户进行沟通交流。在商务英语中还包含了很多有关商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不单单是作为一种语言,其中还含有很多西方国家的相关工作理念。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概述

跨境电子商务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以电子通讯作为主要的沟通交易方式,通过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完成网上订货、交易、结算的过程。并且这种商务方式具有虚拟化、低成本、风险交高、效率较快等特点。跨境电子商务还会跨境物流将商品送到卖家手中,从而完成一场国际商业活动,对促进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发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商务英语在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中的词汇特点

商务英语在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中的运用有着特殊的词汇特点,比如:

(一)部分词汇具有特殊含义

商务英语其实是一种比较流行的交流用语,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虽然买卖双方使用的是普遍的英语单词,但是这些单词的含义却会因为当下商务环境的不同而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在进行沟通交流中负责沟通的人员必须明白商务英语和普通英语的词汇区别。比如: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口中的offer一词常常被理解为提出,但是在商业活动中,offer就被人们认为是发盘的意思;另外promotion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翻译成为提升的意思,但是在商业活动中却被认为成促销的意思。

(二)用词简单

在进行国际化的沟通交流中,买卖双方讲究的是实际的效率,这一特点使得商务英语具有用词简单化的特点。买卖双方在进行贸易的交流中经常使用简单的词句就能较为清晰和完整地表达自己的需求或者是想法,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双方采用了过于复杂或者生僻的词语就达不到预期的沟通效果,导致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严重的分歧,甚至还可能因为交流效果的不好出现巨大的贸易经济损失。

(三)较多的使用缩写词

用最简短的词汇表达自己想要表达的含义是目前商务英语中最常见的特点之一。在贸易交往的过程中使用大量的缩写词可以使得双方的交易合同更加的简洁明了,并且还能够进一步的提升相关的工作效率。因此在长期的商务活动中很多贸易商人之间已经开始使用大量的缩写词语来表达自己的意思。这些缩写词语一般都是由专业的术语或者是组织机构的专有名称简化而来的,一般都是采用每个单词的首写字母,比如:FOB的是船上交货的缩写翻译;COD就是货到付款的简单缩写[1]。

(四)新词不断的出现

商务英语作为一种综合类语言,和当前的社会发展背景、历史文化等等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各国之间的不断交流,商务英语中开始出现很多新概念、新思路的英语词汇。这些新词的出现可以更加精准的对物品或者是需求进行全面化、客观化、合理化的描述。比如:Internet这词,意指“国际互联网”,在以前的词典中没有出现过,它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技术、数字化及网络体系的产生与运用,而出现的新名词。

(五)词汇丰富

商务英语作为跨境电商贸易中常用语言,吸收了各个国家的文化和风俗,在进行贸易交往的过程中,因为各种正式的或者非正式的活动导致其具有词汇多样性的特点。并且按照不同的特点可以把商务英语的词汇分成三大类,一种是用于正式场合的论说体;一种是以商业形式体现出来的广告体;还有一种就是出现在商务信函、合同等等具有法律效应场合的公文体。四、商务英语在跨境电商中的现状随着全球经济化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变得越来越密切,虽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语言开始被全球的人们重视起来,但是英语仍然还是世界上最广泛的一样语言。在各国之间的进行贸易往来的买卖双方还是会将商务英语作为主要的沟通工具,这就导致了目前各国的人才市场上不断地培养着相关人员的商务英语技能。另外商务英语作为跨境电商的主要交流用语,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呈现的是一种上升化的趋势,在之后的贸易往来中,越来越多的人们都具备基本的商务英语沟通技能,但是因为英语是欧洲国家的母语,这也就导致了在跨境电商交易中,欧洲部分国家占有主导地位。

五、商务英语在国际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和实践

根据当前商务英语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我国的商务英语在实际的应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际电子商务阅读中的应用和实践

相关的跨国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合作的过程中大部分都是依靠邮件或者信件进行交流和沟通的,这导致了商务英语必须先以各种资料的阅读和解惑作为立足点,保证买卖双方能够对对方的产品、服务有一定的认知和了解,间接的为后期双方的贸易决定提供强有力的依据。相关的从业人员在进行跨国电商贸易的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阅读技巧和商务英语的阅读能力,高效的处理大量的阅读材料和相关的电子邮件。其次因为电子商务的大多数网站的宣传都涉及到了许多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很多都是以商务英语为主的,因此相关的业务人员应该加强自己的语言知识的掌握,保证电子商务英语的翻译中的正确性、快速性等基本要求能达到标准。

(二)在国际电子商务写作中的应用和实践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合作中的发展重点,其中的写作是各国企业之间进行信息传达的重要手段之一。商务英语的写作在各国企业的交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进行商务英语的写作过程中必须以较强的目的性作为自己写作的核心理念,明确的表达卖家提供商品的特征以及商品的基本信息,并且还需要详细的描述卖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哪些,对一些买家的咨询及时的、详细的进行回复;买家在进行商业英语的书面写作中,主要表达自己的对产品的需求量、价格、产品的进一步信息或者是一些对产品的要求等等。在相关的人员进行商务英语的写作的过程中必须规范写作要求和书写原则。一般来讲一个经验丰富的商务英语业务人员不单单是具有较强的书面阅读能力,还有较为精准的书面表达能力[2]。

(三)在国际电子商务在线交流中的应用和实践

随着全球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频繁,特别是国家之间的电子商务合作成为当前跨国贸易的主流趋势,商务英语因为接受了各国之间的不同文化影响,在表达方式和风格上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更好地确保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保持畅通和信息传达的及时性,各国之间都直接利用互联网上的线上交流进行贸易沟通。商务英语在电子商务行业中的在线交流中有着重要的地位,相关的业务人员首先要根据各大电子平台的在线交流技巧,进行快速的交流,从而提高个人的在线交流能力。

六、总结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1篇6

[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公共信息服务[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一些制约贸易发展的问题不断涌现,如何解决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成为当今热点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我国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概述了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在借鉴国外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议。2007年底我国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21738亿美元,进出1:3商品结构不断优化,直接利用外国投资连年居世界首位,呈现出强劲的增长势头。但是也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过高,贸易竞争力不强,出1:3市场过于集中,贸易环境改善不明显,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能力不足,贸易摩擦频发,利用外资质量不高等等。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水平。一、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概述在当今的贸易环境下,世界各国都在进行贸易体制改革,加快贸易体制升级,着力发展贸易促进机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也在尝试贸易体制改革,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因此,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是我国走向贸易强国的必经之路。(一)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定义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论,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笔者认为,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可以理解为,国家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而提供的经济性服务。具体包括:改善投资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建立更加舒适宽松的投资环境;统一对外贸易出1:3政策和公共商务信息,以帮助公众“一站式”访问现有的政府信息和服务;协调海关、质检、税务等相关的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为出1:3企业提供更加快捷的贸易手续;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加速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提高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开展海外市场调查,为出1:3企业提供全面的出1:3咨询服务。它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国内企业,还应惠及普通的公众。(二)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类型1.出口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出1:3贸易公共服务是指国家为促进出1:3的增长,为出:13企业提供政策性扶持和制定出1:3发展规划,并为出1:3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务。出1:3贸易公共服务包括:出1:3贸易金融服务(例如建立出1:3银行,为出1:3企业提供贷款等)、技术性促进措施、简化出1:3手续、政策咨询、出口商品技术服务、出口研发服务、出口贸易促进政策、出:13贸易摩擦救济、贸易市场凋研、贸易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出1:3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是以出1:3贸易公共服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调动出1:3企业的积极性,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机会均等的公共服务。2.对外贸易环境公共服务体系目前国内外关于贸易环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但是可以归纳为:在整个贸易过程中,对贸易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包括相关的贸易软件和硬件基础。具体包括:国家的政治稳定性,相关的贸易制度、政策和法规,基础设施和各种贸易配套设施,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与标准。对外贸易环境公共服务体系是指积极地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营造宽松和有利的对外贸易环境和投资环境,积极地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3.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协会为辅助,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旨在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本国和国外贸易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国际贸易政策法规信息、对外贸易运行状况信息等。该体系有利于国内出:13企业了解国际贸易市场变化和贸易伙伴所在国的政策法规,规避风险,节约生产成本。另外,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还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出1:3商品技术服务体系、出1:3研发公共服务体系等一系列的公共服务体系。二、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与演进近年来,随着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逐步放缓,对外贸易逆差不断扩大,这些国家大都对贸易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努力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使之更加高效、便捷地为本国企业服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有助于加快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一)法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经济形势出现了衰退的趋势,贸易逆差持续扩大。近年来,法国不断地改革现行的贸易促进体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该体系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营造了更加有利的贸易环境。1.庞大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法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机构主要包括:经济财政工业部对外经济关系司、驻外经参处、各大区外贸局、法国国际化促进署(原对外贸易中心和法国国际化促进署合并)等。各部门通力合作,以向企业提供各种信息为己任,以为企业制定对外贸易促进政策为手段,共同为法国企业服务。法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政策主要以信息咨询服务和财政补贴为主,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和参加国际展览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培养本国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简化为企业提供出口信息和支持的手续,并实行对外贸易促进手段完全商业化运作,既符合欧盟的相关规定,又不违反世贸组织原则。2.高效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法国通过对外贸易中心和工商会等机构,收集、调查和整理全球对外贸易信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的信息服务。法国政府在国外设有100多个驻外经商机构,这些机构收集大量的所驻国的贸易信息、市场综合产业信息、法律法规、融资条件以及出口担保等方面的政策,为本国企业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服务。并对信息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标准化信息管理体系,实现整个信息服务程序的可控性和有效性。通过高效的信息服务,推动了本国企业的发展,开拓了海外市场。3.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法国的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所占的比重不高,一度只维持在40%左右。随着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中小企业在法国对外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法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中小企业很好地与政府或私人伙伴联合,这些企业在国外谋求发展,并在法国创造就业机会;设立了法国技术创新署、法国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法国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等部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及国际合作提供财政保障,为法国中小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点和开发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二)英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英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对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一直尝试着改进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创新思维、服务思想及政策措施。试图更好、更全面的为对外贸易服务。1.完整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英国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遍及各地,具有纵向与横向紧密结合、覆盖范围广、服务细致等特点。除了政府和地方当局各经济管理机构的广泛参与外,民间机构在对外贸易促进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英国的贸易促进管理部门主要包括:贸工部、外交部、国际贸易总局、出口信贷担保署等政府部门,这些政府部门在贸易促进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制定相关贸易促进政策,维护出口企业和外投资公司的利益,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提供各种贸易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从而很好地促进了英国的贸易发展。2.健全的创新服务体系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并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创新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企业的创新。作为英国创新的主管部门的贸工部,在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了企业很大的支持。贸工部有多个创新支持措施,如知识转移网络、知识转移合作计划,建立了公益型信息平台;重视信息服务功能,支持信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此外,还提供培训、会议、考察、国际专家帮助、市场专项调查、人才流动等一系列服务,并且将这些服务渗透到企业技术或市场开发的每一步。3.宽松的对外贸易环境英国倡导贸易自由化,实施高度开放和自由的对外贸易体制,营造了宽松的对外贸易环境。英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制定了税收优惠、设立自由贸易区、为国外企业提供国民待遇等一系列的措施,这些优惠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外资的流入,增加了国内就业机会。(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虽然内容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对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在政府服务方面,强调服务至上原则,整合政府公共服务资源,更好地为本国对外贸易企业提供服务;重视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的建设,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各种贸易促进机构通力合作,更好地为本国贸易发展服务;注重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提供各种贸易信息,搭建政府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在资金、政策方面为企业创新提供帮助;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在公共服务领域方面,向中小企业倾斜,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三、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各个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一)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地区分布不均衡我国目前为止,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左右,虽然在总量上不少,但质量不高,且地区差异性十分明显。北京、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公共服务支出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同时产生的绩效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公共服务支出明显偏少(如表1)。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财力状况好于欠发达地区,可支配的公共服务支出非常充沛,再加上多年来的不断积累,在公共服务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关系的条件下,形成了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分布不均衡的结果。另外,这六个省市的对外贸易总额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79%。由此可见,政府公共服务支出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二)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水平不高发达国家在推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推动贸易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虽然在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建立了包括中国贸易指南、国内涉外政策环境、世界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等在内的数据库和网站,但是总体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信息内容不全面,分布零散,地区分布不平衡,很多经济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很难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捷地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等信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落后于实际需求,缺乏统·的信息管理和分工。注:根据公共服务综合绩效得分分布情况,将公共服务绩效等级分为五级:A级代表“优秀”;B级代表“良好”;C级代表“一般”;D级代表“不足”;E级则代表“匮乏”。(三)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不够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对经济的发展、就业数量的增加、对外贸易的增长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公共服务领域方面,向中小企业倾斜。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不完善,虽然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相关的配套法规明显不足,且可操作性不强;资金扶持不够,我国中小企业无论在融资渠道,还是信用担保与欧美国家差距仍然明显;支持创新不到位,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培养不足。在财政、税收、咨询、技术等方面给予的支持不够。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一)完善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鉴于我国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发展的缓慢和滞后,2011年通过的《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因此,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有助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为社会公众和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信息障碍,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运行环境。加大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的专项资金投入,使公共信息服务的覆盖更加全面;强化商务部的网站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完善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及环境、国外贸易市场调研等数据库的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指导。(二)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体系我国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还处于萌芽状态,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督和管理存在着行政职能混乱、监管规则不健全、管理权责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在大力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体系,促进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强化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责任,建立科学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权责机制,确保对外贸易公共服务有效的进行;加大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逐渐提高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民主制度,使公众参与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管理与监督;建立一支专业化监管队伍,确保监管工作的高效性。(三)保证资金投入、实现外贸公共服务均衡化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分布不均衡。经济发达的省市,由于财力状况充足,投入较多,所以效率相对较高,产出明显;而经济欠发达的省市,由于可支配的公共服务支出较少,所以效率普遍不高。因此,政府应在保证总体公共服务资金投入的同时,兼顾经济欠发达的省市,以达到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均衡分布,最终实现对外贸易各地区均衡发展。(四)大力发展商会的作用我国的商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数量上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依然存在着“半官、半民”的性质、自律机制不健全、缺乏透明度、结构失衡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要大力推动商会的发展,促进其在对外贸易、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包括:促进商会性质的转变,由“半官、半民”的性质转化为自治的、自愿的、非盈利的民间组织;建立商会自律机制,实行管理透明化,切实保护好企业的利益,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帮助;扩大商会的权利,使商会的作用发挥得更加全面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篇7

关键词: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对外服务贸易;问题;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101(2014)02-0029-05

收稿日期:2013-10-28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合肥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路径研究(2012SQRW235)

作者简介:孙艳(1978-),女,安徽淮南人,副教授,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国际贸易。

AnalysisofChina’sforeignservicetradedevelopmentstatus,

problemsandCountermeasuressinceenteringtheWTO

SUNYan

(DepartmentofEconomyandTrade,Anhui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ofIndustry&Trade,Huainan,Anhui232007,China)

Abstract:SincejoiningWorldTradeOrganization,Chinahasmadegratifyingachievementsinforeignservicetrade.Basedonthesummaryoftheachievementsinforeignservicetradeafterchina’saccessiontoWTO,thispaperputsforwardthemainproblemsinforeignservicetradeandproposesstrategiesonChineseforeignservicetradeinthefuturewithregardtotheframeworkofWTO.

Keywords:China;WorldTradeOrganization;foreignservicetrade;problems;developmentstrategy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第143个成员方。在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运行规则指引下,在世界贸易组织三十个协定,特别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保障下,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取得了可喜成就。在对外服务贸易规模方面,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4705.8亿美元,同比增长12.3%,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5.6%,跃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德国。其中,出口为1904.4亿美元,同比增长4.6%,居世界第五位;进口为2801.4亿美元,同比增长18.2%,居世界第三位(见表1)。在对外服务贸易行业分布方面,2012年,旅游业居首位,进出口总额1520.1亿美元,同比增长25.6%;运输业第二,进出口总额达1247.7亿美元,同比增长7.5%;咨询业第三,为534.7亿美元;保险服务业第四,为239.3亿美元;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第五,为187.9亿美元;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业第六,为182.9亿美元;建筑服务业第七,为158.7亿美元;广告宣传业第八,为75.2亿美元;金融服务业第九,为38.2亿美元;通信服务业第十,为34.4亿美元;其他商业服务总共为479.8亿美元(见表2)。在对外服务贸易目标市场分布上,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目标市场前五位的国家(地区)分别是中国香港、欧盟(27国)、美国、东盟和日本。我国与上述五个国家(地区)的服务进出口贸易额超过3100亿美元,占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近三分之二。在对外服务贸易企业结构方面,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贸易企业结构为外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体上是4∶4∶2的格局。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依然是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唱主角,民营企业力量相对薄弱。在对外服务贸易国内地区分布方面,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地区分布仍相对集中于沪、京、粤三地。其中,上海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1515.6亿美元,居全国第一;北京首次突破千亿美元,位居第二;广东为713.1亿美元,排名第三;同比分别增长17.2%、11.7%、15%。三地合计占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69%。在对外服务贸易收支平衡方面,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贸易为逆差,金额为897亿美元(见表3)。

表1我国入世以来服务贸易进出口情况及世界排名(2001~2012)

表2入世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分行业情况表(2001~2012)

表3入世以来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差额(2001~2012)

综上所述,入世以来中国对外服务贸易发展势头强劲,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日益凸显,但同时我们又看到,现阶段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服务贸易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剖析中国对外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探寻促进中国对外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服务贸易主要成就

(一)对外服务贸易规模迅速扩大

2001年,我国对外服务贸易额为719亿美元,世界占比为2.4%,世界排名为第13位。2012年,我国服务进出口贸易额猛增至4706亿美元,增长了5.5倍,世界占比为5.6%,提高了3.2个百分点,世界排名为第3位,位次上升了10个位次,已经成为世界对外服务贸易大国。

(二)对外服务贸易结构渐趋优化,高附加值对外服务贸易快速增长

2012年,我国旅游和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8.8%,比2001年下降了10个百分点;高附加值服务中的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出口快速增长,分别比上年增长122.5%、18.6%、40.1%、17.8%、18.2%;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进口增势显著,增幅分别为38.6%、158.4%、20.7%。

(三)重点领域服务进出口贸易成效显著

首先,2012年,旅游和运输等传统服务在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达58.8%,规模优势继续巩固,贸易效益继续提升。其中,旅游服务进出口贸易额为1520.1亿美元,比2001年的317亿美元增长了3.7倍,居各类服务之首;运输服务进出口贸易额为1247.7亿美元,比2001年的159.6亿美元增长了6.8倍,位居第二。其次,我国服务外包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年均增长率在50%以上。2012年,我国服务外包合同金额438.5亿美元,同比增长34.4%,执行金额336.4亿美元,同比增长41.1%,使中国攀升为全球第二大离岸外包承接国。再次,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呈现良好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09、2010、2011年文化产品核心内容的对外贸易额分别为97882.52万美元、135083.25万美元和145170.65万美元,年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最后,我国技术进出口贸易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2006年至2011年,我国技术进出口总额从226.1亿美元上升到535.6亿美元,比2001年增长了1倍多。

(四)对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更加健全、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2006年,商务部开始成立了服务贸易司,专门负责拟订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制订我国服务和技术进出口贸易政策,并负责对我国对外服务贸易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年,商务部把服务贸易司更名为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司。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制订了《服务贸易“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服务贸易“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贸易工作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同时,在服务外包、技术贸易、会计服务、文化贸易、中医药服务贸易等服务贸易重点领域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五)对外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建设取得可喜成绩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已经先后成功举办了三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对推进我国服务进出口贸易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还多次成功举办了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重庆)高峰会、中国(大连)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中国(香港)国际服务贸易洽谈会等大型展会,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发展搭建了坚实的平台。

(六)对外服务贸易基础工作不断夯实

入世以来,我国出台了《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使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统计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每年都用中英文对外《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全面分析研究我国服务进出口贸易的成就和不足,为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和数据依据;另外,还适时出版发行《服务贸易简报》、《中国软件出口发展报告》等资料手册,以指导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健康快速发展。

(七)服务市场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

入世以来,我国认真履行承诺,为国外服务商提供了包括金融、电信、建筑、分销、物流、旅游、教育等在内的广泛的市场准入机会。“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分类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开放了100多个,开放范围已经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2011年,中国新设立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15000家,利用外资大约500亿美元,占我国利用外资总额的近50%。我国的服务贸易对外开放度,2011年已达到了7.25%,处于世界中等水平。

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服务贸易主要问题

(一)对外服务贸易规模仍偏小,且持续逆差

我国现在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2年对外贸易总额为43375亿美元,其中,服务贸易4706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0.8%;货物贸易38669亿美元,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89.2%。世界各国对外服务贸易占对外贸易的比重,平均水平为18.6%,而我国仅为10.8%,显然,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比重偏低;我国货物进出口贸易总额占国际货物贸易的比重为10.5%,而我国服务进出口贸易额仅占国际服务贸易总额的5.6%,只是货物贸易占比的将近一半,服务贸易规模明显偏小,这与我国的经济总量、与我国的对外货物贸易量是不相吻合的。

入世以来,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就一直处于逆差状态。特别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我国服务贸易逆差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且最近两年迅猛增加,2011年为549.2亿美元,2012年更是高达897亿美元,已处于严重失衡状态。

(二)对外服务贸易结构失衡

一是服务贸易部门结构失衡。我国对外服务贸易仍以传统行业为主,2012年,传统的旅游和运输服务占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总额的58.8%,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仅占服务进出口总额的21%左右,部门结构明显失衡。

二是服务贸易区域发展不平衡。2012年,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相对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大约90%的服务进出口贸易是由我国东部的11个省份完成的,其中沪、京和粤三地服务贸易进出口就占到了69%,远超其他省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西部地区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服务贸易发展十分落后。

三是服务贸易国别(地区)结构失衡,目标市场过于集中。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中国香港、美国、欧盟、日本和东盟等国家和地区是我国对外服务贸易最主要的目标市场。特别是中国香港地区,2012年与我服务贸易进出口额达1345.5亿美元,占到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的28.6%;上述五个国家和地区占我国服务进出口额的比重则高达65%,而很多的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和地区却几乎为零。

(三)服务业整体发展滞后,开放度不高,竞争力不强

由于我国服务业起步较晚、层次低且相对落后,导致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相对低下。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服务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超过或接近70%,而中国现在仅为43%,占比相对偏低。一个国家如果服务行业整体发展滞后,势必会影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

另外,我国对外服务贸易中,垄断经营现象严重,诸如金融、保险、证券、运输、邮政、电信、医疗、教育、商业、科研等部门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经营。因为垄断,这些部门和企业往往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和压力,市场开拓和竞争的意识和实践就会淡化和弱化,其后果就是保护落后、工作懈怠、效益低下、竞争力疲软等。

四、我国对外服务贸易发展对策构想

(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

现代服务业具有“三高”等特点,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一方面,要加快发展信息、金融、保险以及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商务服务行业;另一方面,要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加快发展动漫服务业、计算机和软件服务业、创意服务业、会展服务业等。同时,还要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推进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多式联运、物流配送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

以开放促发展,是我国未来服务贸易发展的总趋势。我国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与国际接轨,放宽市场准入,消除市场壁垒,不断提升服务业开放水平,并利用国外服务业的先进理念和管理手段,加快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在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同时,可通过服务贸易“商业存在”模式,实施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服务”的开放型经济战略转型,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模式战略升级。

(二)多渠道扭转服务贸易逆差

一是要适度管控汇率波动。2012年,我国服务贸易逆差额高达897亿美元,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也是造成这种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一定要坚持有管控的汇率政策,控制住人民币汇率的不断上扬,为服务出口企业减压。

二是要促进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协同发展。以货物贸易带动服务贸易,发展与货物贸易相衔接的服务贸易。为了增强我国货物贸易对服务贸易的拉动作用,需要不断发挥服务贸易高附加值优势,逐渐提高货物贸易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延长货物贸易价值链。同时,要逐步降低加工贸易在对外出口结构中的比重,改变因大量进口资本密集型设备而阻碍制造业对生产业需求的状况,并通过自主创新和技术合作等方式逐步提升资本密集型制造业的发展水平,形成上下游完整的制造业产品生产链条,促进国内生产业与制造业的融合互动发展。

三是要有序引导服务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开拓和占领国际服务市场。对外服务直接投资有利于绕开国外贸易壁垒,有利于降低对外服务贸易成本,有利于国外服务市场的开拓和占领。因此,政府要引导、扶持我国服务企业克服困难,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进一步加快服务出口步伐,以推进服务贸易进出口均衡发展。

(三)调整和优化对外服务贸易结构

要着力提高通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咨询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现代服务贸易占服务进出口贸易的比重,优化服务贸易部门结构。同时,要继续加快发展重点优势领域的服务进出口,特别是要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推动中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跨国公司在华服务外包业务,扩大我国服务外包市场份额,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创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高我国服务外包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各地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优势,有重点地发展特色对外服务贸易,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同时,充分发挥对外服务贸易发展较快的东部地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构建充满活力、各具特色、区域协调的对外服务贸易发展格局。诸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地,银行设置比较密集,就可以狠抓对外金融服务发展;而沿海地区港口比较多,就可以大力发展离岸服务外包贸易;中西部地区劳动力丰富,就可以优先发展对外建筑服务;有些中西部地区城市大学比较集中,就可以大力发展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服务、软件服务等。

参考文献:

[1]张莉.中国对外贸易监测报告2011[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2.

[2]周柳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报告2012[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3.

[3]商务部.2011年服务贸易工作要点(商服贸字〔2011〕1号)[R].2011-1-13.

[4]商务部.中国服务贸易统计2012[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3.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篇8

关键词: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旅游;资源

一、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国际旅游服务是指旅游经营者为满足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各种需要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主要包括住宿服务、旅行服务、餐饮服务、导游翻译服务、游览娱乐服务、旅游交通和通讯服务等。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国际旅游业已成为现代新兴产业。近几年国际经济环境动荡不定,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各旅游目的地之间竞争手段提升,获得客源的边际成本递增。中国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旅游资源的优势已经逐步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中国旅游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接待人数、外汇收入、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旅游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据WTO预测,到2022年,我国将成为世界第一旅游接待大国、第四大客源输出国,这无疑对我国国际旅游业提供了机遇和挑战。目前,大多数研究表明,我国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金融保险、计算机和个人文化服务等项目上。相比之下,我国的国际旅游服务贸易则具有略微的优势。我国的旅游资源具有类型丰富、知名度高的特点,对国外游客具有极强的吸引力。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辽阔土地,使得各种自然风光非常丰富;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具有5000年悠久的历史,灿烂而独特的文化,积累了大量已开发和未开发的历史文化遗产。民风民俗方面,中国拥有56个民族,各民族甚至不同地区的同一民族间都有许多不同的风情和习俗,拥有较大的神秘性和情趣。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我国旅游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许多难得的机遇。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商品、技术、管理、金融等方面的交流将更加方便顺畅,这大大促进我国国际旅游贸易的发展。旅游市场的开放意味着各种限制减少,这使旅游者、高级管理者的流动更加方便。国外竞争者的引入,改善了我国服务业的竞争格局,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国际国内旅游的各项费用,对国际旅游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二、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优劣势分析

(一)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优势

第一,我国国土面积广阔,气候条件和地貌类型多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同时悠久的文化历史又为今日中国留下了内容丰富、类型齐全的人文古迹。

第二,庞大的国内旅游需求的市场优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旅游已被大众所接受。2001年国内旅游人数为7.84亿人次,旅游收入3522亿元,出游率为61%。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国内旅游需求优势已逐渐形成并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政策优势。从邓小平同志强调“旅游事业大有文章可做,要突出地搞,加快地搞”,再到新一代国家领导人,多次承诺要在2022年以前基本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为了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无论在入世的谈判还是在APEC的谈判中,都把旅游业作为优先自由化的部门。这些都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争取到较大的国际空间。

(二)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劣势

第一,旅游资源丰富,但旅游产品结构过于单一,内容陈旧,缺乏竞争力。多年来,我国的旅游产品却主要借助于一些热点城市,属文化观光型。产品类型过于单调,与国际旅游高层产品的细分、多样、专项、灵活的特点有相当的距离,无法适应海外旅游多方位的

需求。

第二,旅游卫生、安全设施和条件与国际标准相比有一定的距离。旅游业实际上是跨国性的行业。只有消除国际旅游的障碍,保证国际旅游人数增加才能为国家赚取经济发展所需的外汇。而优质、高效、国际标准化的旅游服务,又是保证国际旅游者重复消费的重要条件。而中国目前正缺乏这种国际标准化的旅游服务,例如,签证手续烦琐、海关和边检的效率低下、兑币地点少等。另外,就是旅行社市场较为混乱。比如,无序竞争中的竞相压价、高额回扣、价格欺诈、非法经营、违规经营、违规操作;服务贸易方面的“降格服务”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来华游客的信心和积极性。

第三,旅游资源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我国东西部的旅游资源和市场具有双重互补性,但我国旅游资源的整体开发和利用不够协调,缺乏统筹管理。中西部旅游资源丰富,受人为破坏较少,具有原是神秘性和不可替代性,但是开发不足;而东部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雷同现象严重,缺乏内涵和特色,导致旅游产品的价位偏低,经济效应不明显。另外一些官员为在任期内出政绩,不顾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后果,搞旅游资源的掠夺性砍伐、文化遗产的人为破坏,对中国人均有限的资源浪费更是雪上加霜。

三、提高中国国际旅游服务业竞争力的建议和对策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国际旅游服务业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我国应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策略,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加强旅游产品开发,提升产品结构。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资源,以国际旅游市场需求为导向,努力开创新型产品,开发自然、人为、社会三类资源综合利用的复合型产品,实现产品结构多样化、深层次化,提高旅游产品的内涵与经济附加值,使我国旅游产品结构与市场需求结构趋于一致。

第二,加强行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健全旅游现代管理制度,实施统一、高效、权威的行业管理,大力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和质量,还要加大旅行社人才的培育,提升导游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树立品牌观念,以质取胜,全面提高我国的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整合我国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实现行业合作、区域合作,实现资源集约优化利用。我国政府要发挥协调作用,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同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之间也要加强交流,合作,及早形成跨区域、跨行业、跨机构的合作,以整合我国的旅游资源,实现资源的集约优化利用。

综上所述,中国的国际旅游服务业水平在不断提高,并已经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应该采取各种对策措施提升中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水平。

参考文献

[1]刘维瑛、宋涛:《关于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思考》,《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2]王慧琴:《国内旅游服务研究综述》,《黑龙江对外贸易》,2007年第7期。

[3]陈洁:《浅谈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北方经贸》,2008年第1期。

[4]高静、梁昭:《我国国际旅游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分析——加入WTO后的比较分析》,《国际贸易》,2006年第9期。

[5]石金海:《我国旅游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当代经济管理》,2005年第5期。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篇9

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服务业作为一项以文献、图书、情报等的采集、利用为主要内容的传统服务早已存在。但作为新兴的信息产业的支柱组成之一的信息服务产业,其崛起却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信息服务的根本立足点在于实现对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传输、利用等综合服务内容上的商品化、产业化和手段上的电子化、网络化。上述信息资源,有相当部分来自个人资料。而国际互联网的兴起,为资料的跨国流通与信息服务贸易提供了便利。

资料的跨国流通,英文为TRANSBORDERDATAFLOWS(简称TDF或TBDF),TDF最早在由经合组织赞助的一个关于隐私权保护研讨会上首次使用。经合组织于1980年9月23日通过的《隐私权保护及个人资料跨国流通准则》提到“TDF是指个人资料跨越国境的流通”。该准则指出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关于一个被识别或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本人)的信息,其形式不仅限于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还包括以人工处理的个人资料。其流通方式包括国际航空信件、国际电话、电报,无线广播、电视之跨国广播,互联网传播,甚至各种有形资料通过人工携带出境。

TDF最初是围绕个人隐私权保护提出的,然而,随着跨国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TDF的范围已不限于个人资料,而是包括了大量的商业数据、科教文化资料等。本文仅涉及个人资料。信息服务的跨国贸易迅猛发展,要求资讯(包括个人资料)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个人资料的安全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受到影响。如何在贸易自由与保护个人资料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二、信息服务贸易与个人资料保护的矛盾及冲突

1.资料与信息

资料(data)一般指关于某一方面事物或人的原始数据,比如个人的身高、体重、肤色等外貌特征。信息(information)是指按照不同目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处理,经过特定处理的资料就成为对人们有用的信息。比如通过对特定人群的个人资料进行分析处理,就可得出他们的消费习惯、消费心理等信息。资料是信息的基本要素,信息由资料处理而来。而资料与信息的区分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信息还可以再加工,对再加工的信息而言,前面的信息也是资料。因此,本文在讨论信息跨国服务时,对二者并没有严格区分。

2.信息服务贸易对个人资料保护的影响

(1)资料成为贸易标的。经合组织最早提出资料跨国流通,是以保护自然人隐私权为出发点的。在上个世纪80年代,国际间对资料跨国流通讨论的重点主要仍在于个人资料的保护上,而随着信息服务业渐次发达,有百分之九十的资料跨国流通是属于非个人资料之传输,因此如何避免各国藉保护个人资料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及各国着力解决的新问题。

以提供信息服务为目的的交易行为,我们称之为信息服务贸易。

对于信息服务的定义,各国法律并无一致规定,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不同标准,可对信息服务进行不同分类。基于信息产出流程,可将信息服务分为:①信息生成与采集服务。②信息加工筛选与处理服务。③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

信息服务所涉范围较广,本文仅讨论与资料跨国流通有密切联系的利用国际网络提供信息的电信增值网络服务业,即信息传输与利用服务业。

与国际货物买卖相比,信息服务贸易具有以下特征:①交易标的不同。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为实体上的有形物(something),而信息服务贸易则以理念、知识、信息等无形财产权为主要贸易对象。②交易渠道不同。前者运送标的物的渠道有车、船、航空器等传统交通工具,而信息服务则需藉由光纤、卫星、电脑、电话等通信网络来传输信息资料。③交易形式不同。电脑与电信结合之后,信息的内容非同于以往,仅以书籍、纸张等有形物显示,而可改以其他特殊物理形式出现,如电脑荧幕显示的画面、电脑磁盘、无线电波等形式。

(2)信息服务贸易中个人资料本人的权利。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使得我们每个人的资料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他人贸易的标的,对此我们应主张何种权利?如何寻求救济?根据对个人资料的不同保护模式,会得出不同答案。如依据财产权保护模式,则本人可向信息提供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依据隐私权保护模式,则会主张侵犯隐私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上所述,个人资料体现的是某种与特定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信息,是自然人身份的标识,与人格利益相关。而信息的价值因人而异,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因此,财产保护模式不能很好地救济资料本人所受侵害。至于隐私权保护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并非所有的个人资料都涉及隐私,商家收集的消费者资料大多与隐私无关,如年龄、性别、收入等。因此,应该采取个人资料自决权保护模式。在信息服务贸易中资料本人的权利应包括:①个人资料公开权。即本人可向信息服务业者提供自己的个人资料。②个人资料更正权。提供给信息服务商的资料如与真实情况有出入,可向其要求更正。③停止侵害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未经本人同意而将其个人资料加以处理并供他人利用,本人可请求信息服务商停止使用或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并给予损害赔偿。基于一般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并没有一个客观标准,可根据对本人精神上的损害程度和信息服务获利情况来决定。

3.个人资料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

各国对信息服务贸易的限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①限制信息产业的外国投资。②施行贸易保护政策。③通过个人资料保护严格控制资料跨国流通。

为保护本国公民的个人资料不被滥用,各国都对TDF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如德国《联邦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7条、英国《数据保护法》第3、5、12、37、3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香港《个人隐私条例》及台湾《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归纳起来,各国对TDF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①内容限制,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资料不得输出。②程序限制,如需获得权利人的书面许可,履行相应的审查、登记、备案手续。③法律限制,指资料传输目的国对个人资料有与输出国程度相当的法律保护。

在个人资料保护较为严格的国家,资料的跨国流通受到诸多限制,这就使得相当部分的资料无法作为信息服务的标的,或者要经过繁琐的登记审批程序,影响了信息服务跨国贸易的发展。而贸易自由化是全球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国际社会在信息服务贸易方面出台了一些规范,以促进各国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间关于信息服务贸易的规范

1.经合组织资料跨国流通宣言

经合组织于1985年通过了世界第一份有关资料跨国流通经济性议题的文件,即资料跨国流通宣言,内容如下:

(1)由于信息技术发展,使得各国经济发生结构性变动,各国应认识到建立共识、协调解决方案的重要性。

(2)在尊重各国国内法律的情况下,各会员国政府应尽力促成信息服务业的开放,避免对资料跨国流通产生不公平障碍。要求各国将相关法规透明化,发展并寻求解决资料跨国流通所生问题的方案,考虑他国处理资料跨国流通相关问题的可能措施。

(3)资料跨国流通的三种类型,供各国参考。三种类型的资料跨国流通包括了公司内部资料、从事国际贸易所生资料、信息服务业者提供的资料。

该宣言与上述经合组织的《个人TDF及隐私权保护指导纲领》相同,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WTO服务贸易总协定

针对是否将服务贸易纳入GATT多边贸易体系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较大分歧。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希望自由服务贸易国际规范的制定消除服务贸易障碍,以促使各国开放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上多不具优势,故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持反对态度。经过若干协商,1986年GATT始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程。经过七年谈判,在1993年12月15日达成协议,称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简称GATS。总协定附则3为电信附件,适用于会员国有关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接入或使用办法,而不及于电话、电报、传真、电视等基本电信网络的经营。也就是说,附则3是规范电信增值服务业者及其他服务业部门供应者使用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问题。服务总协定还确定了服务贸易的渐进式自由化模式。

从上述国际协议的内容可看出,信息服务贸易的开放与个人资料的保护均为今后世界贸易的发展方向。但如何规范信息服务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是我们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四、我国的应有立场

1.国内现行规定

2000年以来,与信息服务相关的《电信服务标准》、《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附则二对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包括以下九种:(2)电子邮件;(2)语音信箱;(3)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4)电子数据交换;(5)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6)增值传真;(7)互联网接入服务;(8)互联网信息服务;(9)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对信息服务作了概括式定义,并将其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其第15条、16条、20条对信息服务者提供内容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由于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对违反第15条的信息服务商仅规定了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待其他法律来确定,而个人资料本人也不能从本法中直接得到救济。并且第15条第八项中的“合法权益”能否包括个人信息自决权还有待进一步解释。

总的来说,我国的信息服务业仍处在起步阶段,而上述立法也比较概括,多为宣言式条文和授权性规范,对信息服务中发生的侵犯个人资料、信息服务业的开放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2.我国应持逐步开放,兼顾保护的立场

如何平衡贸易自由与个人资料保护的关系,颇费思量。这涉及法律的价值选择问题,即自由与安全的选择。法的价值是有位阶性、冲突性的。当贸易自由与个体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取舍?我们应该鼓励交易还是仅关注个人资料的安全?信息服务业的开放是实现信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必经之路,而个人资料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受到更多侵害。个人资料在本人不知不觉中已成为跨国贸易的标的。资料本人应如何主张、救济自己的权利?个人资料保护在发达国家已有先例可循,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尚属空白。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篇10

关键词: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银行;闽台合作;金融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6)06-0112-03

一、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制度安排

广义的自由贸易区(FreeTradeArea)是指不同国家、地区或经济体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成员方降低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形成的自由贸易区域,以推动货物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且成员方之间的互惠力度通常要高于WTO最惠国待遇,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狭义的自由贸易区(FreeTradeZone)是指在一国或地区内,划出特定区域,该区域享受境内关外待遇,通常实行较为宽松的海关监管政策和较为优惠的产业支持政策,如海关保税监管、进出口快速通关、产业负面清单制度、企业注册流程简化、税收优惠、投资便利等,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于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是中国大陆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文简称福建自贸区)于2015年4月21日挂牌成立。与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同期挂牌成立的还有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根据国务院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文简称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福建自贸区地理范围11804平方公里,包括福州片区、平潭片区、厦门片区,其中:福州片区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平潭片区重点建设两岸共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厦门片区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

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涵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资金流动的自由化。目前中国大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特殊海关监管制度。“一线放开”是指自贸试验区与境外实现贸易自由化,海关监管相对宽松、减免相关税费,并鼓励在区内创办新兴产业、鼓励在政策制度上先行先试。“二线管住”是指针对自贸试验区与国内非自贸区之间的货物流动与要素流动,实行相对严格的海关监管、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

二、闽台经贸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

(一)闽台经贸发展概况

2008年之后,两岸迈入和平发展的新阶段,2010年《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协议)的签署,进一步推动了两岸经贸合作与发展。2008年两岸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为1292亿美元,2014年增至1982亿美元,较2008年增长53%,年均增长9%。其中,中国大陆自台湾进口迅速增长,2008年为1033亿美元,2014年增至1520亿美元,进口额常年是出口额的3―4倍,大陆对台贸易逆差由2008年的774亿美元增至2014年的1057亿美元(见图1)。同期,两岸的投资合作也稳步增长,中国大陆实际利用来自台湾的外商直接投资(FDI)由2008年的1899亿美元增至2014年的2018亿美元(见图2)。

随着两岸经贸合作的深化,闽台贸易也有了长足的发展(见表1),2010-2014年福建省与台湾之间的进出口总额由488亿美元增至12435亿美元,其中:出口额由079亿美元增至3821亿美元,进口额由409亿美元增至8614亿美元,福建对台贸易总体呈现逆差。从所占比重来看,福建对台湾进出口额占福建进出口总额的比重较低,2014年为701%;福建对台湾进出口额占中国大陆对台湾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也不高,2014年为627%,说明闽台之间的地理临近优势在两岸经贸合作中并未充分显现。

目前,福建已建成六个台商投资区,涵盖纺织鞋服、食品加工、电子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2010年6月,国务院批准厦门经济特区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发展两岸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并引进台湾有关交易制度,推动两岸金融合作。与此同时,厦门已成为台湾商品分销大陆的重要中转地,并计划建设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中心。

(二)商业银行面临的机遇

1货物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机遇

福建自贸区将积极推进闽台通关合作机制,包括:在货物通关、进出口贸易统计、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方面的合作,逐步实现闽台海关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对台湾运往自贸区的农产品、水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优化部分从台湾进口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审批程序;自贸区还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施无纸化通关和企业自主报税。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配套政府部门的“单一窗口”建设,可以拓展的业务包括:电子化支付结算(例如: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资金归集、企业电子化汇款、企业结售汇、电子化监管申报、电子化单证处理、进出口贸易融资等。

2新型贸易方式带来的机遇

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鼓励自贸区企业尝试新型贸易方式,包括: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发展大宗商品国际贸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积极发展动漫产业、信息产业、供应链管理、飞机维修等新兴服务业。此外,自贸区还支持汽车平行进口和跨境电子商务,并努力完善配套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制度、检验检疫制度、税收制度和物流系统。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配套上述新型贸易方式,可以拓展的业务包括:大宗商品衍生交易、交易所会员之间的资金清算、配套飞机租赁的融资服务、供应链融资、仓单质押融资、国际保理、配套跨境电商的支付结算等。

3服务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机遇

根据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自贸区将在运输、通信、医疗、旅游等行业继续扩大对台开放。该方案允许来自台湾的服务提供者在自贸区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开办通信类业务、旅游类业务、船舶管理和海员外派业务、建筑和工程技术类业务。该方案还鼓励来自台湾的会计师、高级管理人员、专家技术人员、医疗人员在自贸区内执业。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针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特别是自然人流动,可以拓展的业务包括:个人电子支付结算(例如: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配套微信支付、配套支付宝、配套APPLEPAY等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个人跨境汇款、个人结售汇、工资等。

4承接台湾先进产业带来的机遇

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支持来自台湾的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自贸区内集聚发展,同时鼓励区内的知名企业赴台湾投资,推动两岸产业链融合发展。福建自贸区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如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产业)、服务业(如物流业、金融业、文化创意产业)、海洋产业(如海产品加工、海洋生物研究)、现代农业、旅游业等方面与台湾自由经济示范区对接,承接台湾的产业转移。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可以拓展的业务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产业链融资、投资银行业务。

三、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账户管理体系创新的影响

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要求在自贸区内执业的商业银行建立与自贸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并不断优化人民币涉外账户的管理机制,有效促进跨境贸易和企业投融资的结算便利。

上海自贸区在商业银行账户方面的设计理念是“分账管理、离岸自由、双向互通、有限渗透”。具体而言,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可以办理企业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金结算,不能办理企业证券投资以及个人跨境投资等资本项目下的跨境业务,也不能办理现金业务。

福建自贸区将效仿上海自贸区的商业银行账户设计理念,让区内资金实现一定程度的离岸自由,对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流动进行严格监管,这对商业银行的账户系统和账户监管水平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影响

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一系列促进外币资金自由流动的政策举措,是促进自贸区内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一项金融配套政策。根据国家这一政策,福建自贸区总体方案允许区内的商业银行在一定限额内试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并从境外借入本外币资金。自贸区内的商业银行还可以为客户办理跨境支付业务、新台币兑换业务,为FDI项下的外汇资本金办理意愿结汇业务,为跨国公司办理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对商业银行而言,机遇大于挑战,商业银行可以在更大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本外币资金跨境运营以及外币汇兑业务,同时也对银行的国际业务水平、海外分支机构网络、跨境支付结算系统、资本项下的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影响

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资金供求的相对均衡,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然而,利率市场化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难以在个别区域内进行封闭试点。如果仅在自贸区范围内试行利率市场化,可能会导致整个市场出现利率“双轨制”,并造成一系列难以把控的套利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目前,福建自贸区在利率市场化方面的尝试主要是允许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为企业和个人办理大额可转让存单业务。

但是只有在利率市场化相对成熟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汇率市场化,因为汇率市场的定价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利率市场的定价,且利率市场、汇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市场紧密相关,任何一个市场由于管制等市场壁垒因素形成了套利空间,都会引起其他市场的资金大量流入,这也对监管体系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另外,福建自贸区将进一步开放金融业,特别是降低台资金融机构的行业准入门槛,并鼓励在区内设立两岸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上述政策加剧了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对银行业提出了重大挑战,当竞争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倒逼不适应竞争、甚至出现经营亏损的银行进行内部制度改革。除了存贷息差这种传统的利润来源之外,商业银行要尽快探索新的盈利模式(例如中间业务),真正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不断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高各项业务的经营水平和内部治理水平,才能保持稳定的盈利水平。资本市场管制放松,随之而来的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外资金融机构准入门槛降低将成为银行业竞争的新常态,适者生存、优胜劣汰。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R].国发〔2015〕20号.

[2]林晓伟,李非福建自贸区建设现状及战略思考[J]国际贸易,2015(1):11-14.

[3]丁昶福建自贸区的建立对两岸经贸合作的影响分析[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5,36(4):42-45.

[4]李露创新金融制度,优化金融服务―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解析[J]银行家,2015(1):60-63.

[5]施文婕浅谈上海自贸区三方面变化对经济发展的意义[J]经营者,2014(4):19.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

界定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战共同的第一回合

已解决的两起服务贸易争端中,由于争议的服务类型完全不同,涉及问题也各不相同,但其中至少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被诉方针对相关服务是否做出过具体承诺,两争端的专家组都首先对此专门进行分析。对可能产生的新争端也可以进一步推理,只要它主要围绕服务贸易问题,涉及GATS,则被诉方是否对某服务做出了具体承诺仍将成为首先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因为一个积极的被诉方必然提出所有可能的抗辩,而最前提也是最基础的一个抗辩即:自己对涉案服务并未做出具体承诺。以上问题涉及界定具体承诺的有无及其范围,围绕它进行的较量已成为并将成为绝大多数服务贸易战共同的第一回合。

这第一回合非常关键,因为它是一切其他争议点继续的前提,从者角度说,它必须成功证明对方针对某服务是有承诺的,才能进而证明对方违反了GATS及其所附减让表中的义务。而从被诉方的角度说,如其能成功证明自己对该服务并未做承诺,则可使自己在一开始就获得完全胜利。

是否做出过具体承诺绝非一个简单问题,它涉及对减让表中记载的承诺条款的解释,不同解释方法会带来直接关乎案件成败的影响。而减让表的承诺条款往往并不那么明确,因此要解释清减让表并不容易。WTO的服务贸易制度与货物贸易制度的一大不同在于:其市场准人与国民待遇义务非普遍共同承担,而是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承诺选择承担;具体承诺记载于成员减让表,该表的第一栏列有所有服务部门目录,各成员在其中选择愿意承担义务的部门进行承诺,它们选择的部门大相径庭,而不像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那样针对基本相同的货物部门承担有共同标准的义务。此外,服务贸易减让表专门有一限制栏,成员可对做出承诺的部门在限制栏中备注限制,从而排除对其中某些情形承担义务。

接下来将谈到的两个成案中对具体承诺问题的分析,都体现了该问题的复杂性。是否做出过具体承诺,并非看看争议的服务部门在减让表里是否记载了承诺那么简单,如上所述,成员可备注限制,因此即使对某部门写下了承诺,如还附限制,则对该限制提及的情形就不能说该成员已做承诺。此外,对减让表第一栏列出的服务部门名称,有的成员会附加做出自己的备注,例如“不包括……”,这种备注也可能表明成员对做出承诺的某部门中的一小部分未做出承诺。因此,准确的说,最核心的问题不是去看对某部门是否做出过承诺,而是去界定相关承诺的有无与范围。

美墨电信案中对具体承诺的界定

该案中,美国诉称墨西哥的措施对美国电信服务供应商与墨西哥电信商的线路互连安排不合理的价格,违背其GATS减让表的承诺。涉案服务为跨境交付方式并被分为两种:第一,“基于设备”的,即运营商以自己的设备提供服务;第二,“非基于设备”的(由“商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即运营商租赁其他电信商的设备提供服务。双方交锋的第一个问题即墨西哥对涉案服务是否做了承诺。

墨西哥首先辩称涉案服务根本不是跨境交付方式,认为只有电信服务商在另一成员境内自己完成终端传输时才算跨境传输,美国运营商只在边境将初始端服务传输给墨西哥运营商由其进行终端服务,不构成GATS所指的“跨境交付”,从而不属于自己的承诺范围。专家组基本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解释方法,根据通常含义、上下文和辅助解释手段解释。专家组将GATS第1条中对服务提供模式的规定作为上下文解释,指出,通常含义和上下文都不涉及服务商或其应在何地经营或存在这样的地理方位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专家组还运用了两份文件辅助解释,一为“1991年联合国暂行核心产品分类”(简称CPC),其对GATS中各部类的服务有详细阐释;另一份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它指导成员对减让表的构架。CPC对电信的定义及指南关于电信的描述都包含不同网络的互连且未要求由同一运营商在互连网络两端供应服务。专家组强调这两份文件至少可作为维也纳公约32条所指的辅助解释手段从而成为重要参考。综上,涉案服务被界定为跨境交付,从而总体属于承诺减让表范围内。

为否认自己承担承诺义务,墨西哥又辩称其减让表已对电信服务加了限制,即外国服务商传输路线的互连要取得“特许”,特许前提是该供应商在墨西哥有商业存在并取得墨西哥国籍,这使得涉案服务在承诺范围外。这一问题焦点在如何理解墨西哥备注的限制。专家组主要考察墨西哥抗辩提到的减让表“市场准入限制”,该栏备注“国际传输路线须通过获通信和运输部特许的企业的设备传送。”对备注的限制中“通过……设备”的措词,依据其在减让表中的上下文,专家组认为“通过……设备”应理解为以基于自身设备的方式提供服务,不含租赁设备方式。专家组再次引用一份背景文件即“关于基础电信承诺的主席注解”支持自己的以上解释。综上专家组认为该限制不允许通过租赁设备方式形成终端的跨境服务,但允许以基于设备的方式向终端提供的跨境服务。

而对限制中“得到特许的企业”的措词,墨西哥强调要结合其对“商业存在”模式的承诺来看,减让表于该模式中也要求“特许”,并加要求:在墨西哥设立商业机构并取得其国籍;墨西哥提出,该要求也适用于跨境交付模式承诺中使用的“特许”限制,由于境外服务商无法得到墨西哥国籍,自己实际未承诺开放该类服务跨境交付。专家组认为即使认可对“商业存在”和“跨境交付”模式两个不同限制中的“特许”含义相同,也不代表这两个不同限制中对“特许”的具体要求相同,认同墨西哥的观点就要认同其以前观点即须由同一供应商在境内外完成交付,此观点已予以否定。因此,减让表的“路线限制”禁止以非基于设备(租赁方式)在其境内跨境交付服务,但对基于设备提供的涉案服务做出了市场准入承诺,仅附一条件,即通过获得“特许”的墨西哥企业进行路线传输。

美安案中对具体承诺的界定

该案中,安提瓜诉称美国相关措施禁止自己提供网络服务,违背其GATS减让表的承诺。美国不否认对跨境服务禁止,但首先否认自己做出过对该类服务的承诺。该案的首要问题再次体现为具体承诺的界定。

美国简称减让表编号为10.D的部门栏标题为“其它休闲服务(不包括体育)”,该栏对跨境提供模式做了完整的市场准入承诺。安提瓜认为减让表中所指“体育”不包括“”,并依据两文件作为辅助解释美国减让表的“上下文”,即“服务部门分类清单”(WTO中简称“W/120”)与“1993年关于承诺减让的解释说明”(专家组简称为“减让指南”)。安提瓜主张成员普遍依据W/120及该文件中引用的CPC(见前文)制定减让表,而根据以上文件“体育”的范围不包括,则美国对未排除承诺。美国认为“体育”理应包括,减让表10.D栏中排除了“体育”,从而自己的相关承诺不包括,安提瓜提出的相关文件至多算辅助解释手段,还有不少未依据CPC制定的成员减让表,这些才是解释美国减让表的上下文;此外美国减让表本身找不到引用CPC的依据,对减让表的合理解释不应参照CPC。

专家组将减让表作为GATS条约的一部分,依“维也纳公约”的解释方法,按通常含义结合上下文、目的和宗旨解释减让表条款。专家组根据通常含义的考察无法明确“体育”在减让表中的含义,于是重点结合“上下文”分析。专家组认为W/120与减让指南两份文件的背景与特点符合“上下文”的标准,构成解释减让表的上下文。减让指南第16段表明,各成员认可减让表中部门与分部门的分类通常基于W/120及其引用的CPC,一成员若不采用这两个文件的体制,应对此表明并避免任何歧义;而美国减让表编号10.D(“体育与其它休闲服务”)的部门分类和W/120的相关部门分类、标题都相同,W/120引用的CPC则进一步细分该部门,把“体育”、“其它休闲服务”并列,“和服务”未在“体育”项下而在“其它休闲服务”中。对此美国认为其减让表中未引用CPC的细分,不能将CPC强加于解释其减让表。专家组指出,CPC对美国无强制力,但不代表不能将其用来解释减让表:CPC被“上下文”W/120直接引用;参考CPC解释只是根据条约解释习惯规则的必要,因美国本可以却未在减让表中对10.D部门提供自己的明确解释,另外也没有其它对美国减让表10.D分部门栏内容的明确表述。根据专家组以上解释,减让表中的“体育”应理解为不包括,从而美国未排除掉对的承诺。

此案后经上诉形成了上诉报告,众多上诉问题中界定具体承诺的问题再次成为第一要解决的问题。上诉机构否认了专家组相关文件解释地位的界定,认为W/120与减让指南不符合维也纳公约所指的“上下文”的标准,而只能算公约所指的“辅助解释手段”。但上诉机构又并未否认专家组最实质的分析思路:上诉机构分析其认可的“上下文”,认为根据上下文的解释仍不够明确,于是转向借助“辅助解释手段”,又回到了运用W/120与减让指南上来。在此上诉机构运用基本类似于专家组的观点,指出美国减让表10.D采用W/120的格式,其术语与W.120中的完全对应,如主张该部门中某部分非依据W/120,仅按美国减让表中抹去CPC编号的做法是违背减让指南要求的“避免模糊”的。而W/120及其引用的CPC表明未被分类在体育范畴中。因此上诉机构实际支持了专家组的结论。

两案例带来的启示

两服务贸易争端中,界定具体承诺成了共同的首要问题,可以看出,减让表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而成员在减让表中的措辞方式,专家组/上诉机构对这种措词如何解释,则是关键中的关键。

两案件中相关承诺虽涉及完全不同的服务部门,但共同处在于双方都对被诉方减让表中相关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两案件都表明,减让表虽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但其中一些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又并不总是那么明确,往往只一个词语就可决定对某一部门是否开放了市场。例如案中的“体育”其是否包括?在减让表中根本未得到明确界定(也不应要求减让表细致到如此程度),从而“体育”与“”的关系完全成了法律文本上的空白,留给专家组巨大的解释空间,而这一个看似细小的概念理解将直接关系美国针对服务是否对外开放市场这样的重大问题。不仅如此,这一概念问题并非出现在减让表中常被人关注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限制”栏中,而恰恰出现在常被认为只起目录作用的服务部门一栏中。美国本想在服务部门标题中就排除对部分服务承诺,但若表述不明,则不仅起不到作用,反可能给自己增加未曾料想的开放市场的负担,美国的问题也正出现在这里。一个服务部门标题中看似平常的词语,一个词语范围的不同解释,将带来决定某重要部门(业即便在美国也被认为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是否开放了市场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这让我们深思,并提醒我们重新审视我们自己的以及其他成员的减让表。

两案专家组在解决该问题的方式上也有共同点,即对减让表措辞的解释运用WTO争端解决中最常用的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维也纳公约第31、32条)。首先按公约31条结合减让表用语的通常含义、上下文等,如果仍解释不清,再结合32条的辅助解释手段(条约准备文件等)。事实上,由于减让表用语的模糊性及所涉问题的复杂性,仅看通常含义和上下文在服务贸易领域常是不够的,于是就要借助辅助解释手段,两案件都体现了这样的情况。

简述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范文1篇12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指强调受海关治外法权保护,允许和鼓励外资设立跨国商业企业(包括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具备以贸易为主并集中制造、物流、商业等多种功能的自由区。

(一)建立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市场原因

根据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的发展需要生产要素资源在各个生产部门成一定比例的分配。经济学意义上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界线必须被打破以实现资源自由流动,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上海自由贸易区即在区域经济协作加强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定,上海自由贸易区旨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其可以在小范围之内同利益冲突较小的国家达成货物、投资及服务贸易上的妥协和共赢,而不必与多方同时达成一致协议。换言之,即在一个更小的范围内,变两个市场为一个市场,变两地资源为一地资源。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一,与自由贸易区的区别。自由贸易区指的贸易实体就彼此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作也的协定安排。而自由贸易园区是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实行境内关外的园区,并在该区域内实行贸易自由、投资自由、金融自由等。第二,与保税区的区别。保税区是一种境内关内的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而自由贸易园区是境内关外的经济自由区。

二、国际条约在本国国内的适用

(一)国际条约的含义

狭义上,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如条约、协定、公约、议定书)一般来说,其可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其中特殊国际不能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其包括有特殊习惯和双边条约;事实上,只有一般习惯法规范和一般性多边造法条约才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而存在。广义上,国际条约亦应包含国家与地区之间所签订的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且具有国际法上效力的协议。本文取广义上的国际条约概念,以适应区域性条约缔结的既成事实和未来发展趋势。

(二)国际条约在各国的适用

理论界对国际条约的法律属性有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国际条约不是国内法意义上的法律。首先,并没有行使统一立法权的超国家机构;其次,司法上也没有拥有普遍性强制管辖权的国际法院;最后,也没有统一执行国际条约法的世界性政府。第二种,则认为国际条约法有别于国内法的法律规范。三是,认为国际条约属于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只是在法的位阶高低上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适宜。国际条约在国内的生效。各国基本上采用转变和纳入两者之一,前者指条约经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后才能在法院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后者即一次性地在宪法性文件中把国际条约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

(三)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国际条约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主权国家就各自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安排。国际条约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缔约国需承受国际法上的责任。为善意履行条约所规定的义务,主权国家对需要转化成国内法的国际条约内容一般在国内的法律文件中,对国际条约在一国法律体系渊源中的地位、与国内法渊源的位阶问题以及不同性质国际条约可由法院直接作为判案依据作出规定。国际条约在我国领域内适用的三种方式。目前,在我国大致存在直接适用、间接适用及混合适用三种方式。第一,对条约的直接适用主要集中民商事经济领域,《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涉及私人权益的民商事领域的直接适用的情况,而直接适用的的情形仅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和严格的条件下才能够在中国直接适用第二,间接适用,即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条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内容以达到中国适用目的,WTO协定在我国的适用即属此类。第三,混合适合,即对中国已生效的国际条约,按条约性质、约文措辞以及需要适用与否,而对同一项国际条约同时采取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三、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英文:FreeTradeAgreement,简称FTA)是两国或多国、以及区域贸易实体间所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目的在于促进经济一体化,消除贸易壁垒(例如关税、贸易配额和优先级别),允许货品与服务在国家间自由流动。自由贸易协定的构成一般包括三个领域的内容。第一,货物贸易领域;第二,服务贸易领域;第三,投资领域。

(一)自由贸易协定的性质

根据自贸协定缔结主体的特殊性(为国家或区域贸易主体),故其属于特殊国际法中的双边条约,对于缔约国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根据自贸协定涉及的货物、服务及投资内容,协定可定义为可以直接在中国法院适用的涉及私人利益的民商事契约。

(二)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的争议解决机制

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议为例,明确发生争议时的不同解决机制。第一,《货物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通过货物贸易协议的具体内容可知,其主要规定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故而其不涉及具体的某一国国民。两国之间争端的解决办法有磋商、调解或调停以及仲裁。其中,磋商、调解或调停的方法属于自愿性解决方法,而仲裁则属于强制性和约束力解决方法。第二,《服务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服务领域的机制仍然以磋商、调解或调停及仲裁为解决办法。第三,《投资协议》。争端解决机制:《投资协议》涉及的争端包含两类主体:一是,缔约方的争端,这一争端的解决参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二是,一缔约方与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之间的争端,这一争端首先尽可能通过磋商解决,其次提交有管辖权的争端缔约方法院或行政法庭仲裁。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特点及不足

通过上述自贸协定争端解决的了解,我国在处理国际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纠纷时,体现的特点是中国利用国际仲裁和司法程序解决国际争端持谨慎态度一般的政治性条约中没有载入任何仲裁条款。其不足的地方在于中国不愿依赖第三方进行争端解决,而这样在实际上对中国而言,与遵守国际条约的实践与承诺并不相称。

四、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的内涵

(一)基本释义

相关协议指对中国发生国际法上效力的自由贸易协定。在《负面清单》中直接提及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二)适用对象

首先,其适用于针对特定的人,该规定仅针对与中国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的投资者。其次,针对特定的事项,规定仅特指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协议,而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仍按照一般方式处理。最后,就地域范围而论,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这一规范表述指明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相关自由贸易协定适用的区域,其他区域并不当然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