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计划安排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例(12篇)

发布人:网络 发布时间:2024-01-22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篇1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社会责任;结合点;挑战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133-02

1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学者就开始了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并为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做了一些早期探索性的工作。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逐渐转为对社会人因素的重视,由企业优先转向是否受到消费者拥护,由地区社会开发转向环境保护、追究公害企业责任的法律要求等,较有代表性的便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中的应用。

(1)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的理论基础。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础理论。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企业与很多构成团体有密切联系,这些团体能够影响企业行为,也能够被企业行为所影响,包括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等商业伙伴,也包括政府部门、本地居民、社区、媒体、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压力集团,甚至还包括自然环境、人类后代、物种等受到企业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

目前,在所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中,Carroll的结合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最有影响力。Carroll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守法律、重伦理、行公益,做一个良好的公民。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乃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决定责任(慈善责任)之和。

(2)本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冰山”层级。

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主要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上,参照“冰山”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从外部(“浮出水面”)和内部(“藏于水下”)两个方面进行界定。

企业外部责任:主要是企业与企业外部门接触时应实现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在表现,往往成为大众关注的重点。

①社区责任。

企业对于社区以及社会应付的责任,涉及到噪声控制、社区秩序维护、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救援与救济等多个方面,是狭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

②环境责任。

企业对于环境保护应付的责任。涉及到产品设计的环保化、污染排放控制等。

③债权人责任。

企业有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安全,做到债权兑现的及时足额。

④消费者责任。

企业对于消费者负有产品安全、产品知情权、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的责任。

⑤供应商责任。

作为合作伙伴,企业对供应商负有切实履行协议或者合同、及时付款等多项责任。

⑥竞争对手责任。

企业对于竞争对手同样负有一定的责任,包括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等。

企业内部责任:主要是指责任实现对象为企业内部成员或是涉及企业内部管理,更多的是体现企业自身的管理风格与意志。

⑦员工责任。

员工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涉及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涵盖招工规定、废除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禁止歧视等。

⑧股东责任。

股东责任是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是指企业要维护股东利益,积极获取股东利益的实现。

2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实现

2、1福利

福利措施是提升企业责任意识形象的催化剂。企业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制定人性化的福利措施,不仅可以提高员工满意度,还可以很好的体现自身的责任意识。

为了实现企业福利措施与社会责任的结合,既能最大程度降低企业成本,又能获得社会责任的实现。在制定福利政策的时候,要遵循一些原则:

第一,针对性。企业在制定福利选项之前,要深入了解员工的需求,真正做到每一项福利措施都对特定的员工有用处。企业在为员工提供丰富的福利选项时才能获得资源的最充分利用,才能降低企业成本。

第二,时效性。这里的时效性并不是仅指员工福利措施具体实施时的时效性,而主要是指企业在针对外部或者内部各种情况而及时制定福利措施的时效性。还是以此次抗震救灾来说,文章一开始提到的那些企业,针对地震这种突发事件。及时制定出了相应的福利措施,对自身员工来说,是一种最大程度的安抚,同时,对整个社会来说,企业的这种做法无疑为救灾提供了巨大的帮助。是一种勇敢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同样的,当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也要及时对原有福利措施进行改变或者废除,以免造成资源的浪费。

第三,可选择性。结合企业福利政策的针对性,就会引出企业福利政策的可选择性。针对性的结果就是企业的福利措施是针对特定员工人群的,因而。每位员工的福利不是相同的,而是他们根据自身需求进行的选择。而可选择的福利形式又带来了福利措施的灵活性,使企业节约了福利成本,从而能在更广的方面为员工设计针对性的福利措施,两者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

2、2劳动关系管理

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关系,而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劳动关系不仅影响劳资双方的关系,还影响由此决定的其他社会关系以及劳动者家庭其他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显而易见的。主要选取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职业健康和安全三个方面与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结合。

①劳动合同。

企业在雇佣劳动者时要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合法,不能侵犯劳动者的权利,同时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本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应保证是在劳动者资源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一旦签订,要切实履行。

②劳动争议。

企业在面对劳动争议的时候,要做到依法处理,并及时反应,在与劳动者平等的地位上进行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不能因为处在资方的先天优势而故意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争议经过调解、仲裁和诉讼得到的结果,企业要做到切实履行。

企业合法、负责的对待劳动争议,既尊重了劳动者的权利,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法制化的实现,同时,树立了企业形象,为企业科学规范的管理打下基础。

③职业健康和安全。

职业健康与安全也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重要方面。企业应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对员工进行系统的安全与健康培训。为员工提供食宿的企业,还要加强食品安全与宿舍的管理。某些企业因不注意职业健康与安全,工伤频发,大大降低了企

业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3企业社会责任给中国人力资源管理带来的挑战

3、1管理层理念的转变

管理层的理念对于通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现企业社会责任起着关键的引导和支撑作用。在中国企业中,管理层的理念往往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文化。企业最高管理层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的意识。企业高管人员的承诺和支持是实施社会责任管理的保障,也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同时,企业高管人员应充分了解企业所处的市场和环境,应对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和社会责任管理从战略的角度予以重视,做出决策,并能对变化了的情况做出迅速而准确的反应。只有整个企业内部形成了“以人为本”的氛围,人力资源管理才能得以稳步向前推进,也才能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3、2成本的上升

通过人力管理中的具体措施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会不可避免的带来成本的上升。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利益来说,付出的成本能够逐渐给企业带来回报。企业从内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提高了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进而提高了工作效率与质量,带了顾客满意度,从而给企业带来效益;另一方面,企业的做法在被公众逐渐了解之后,也必能获得品牌形象的提升,无论是在人才的引进还是与社区、政府打交道时,都将拥有一定的优势,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3、3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转变

人力资源管理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作用要求其管理模式必须做相应转变。首先,人力资源管理要实现效率化,是建立基于员工胜任力的人力资源机制。使员工与岗位达到最优化匹配,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基于胜任力的选任机制、评估机制和培训机制;其次,人力资源管理要实现激励效用的最大化,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应以保障性和激励性的薪酬体系为基础,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企业要从经济利益、权利地位与企业文化三方面对人力资源进行立体式激励l再者,人力资源管理要实现柔性化,这一方面要求建立完善工会等员工组织,重视与员工的集体谈判,另一方面要求企业积极采取情感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完善基于心理契约的情感管理机制,使企业员工之间形成良性的“双方”心理契约。

参考文献

[1]李芸,从企业社会责任看和谐劳动关系而对构建口],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6)

[2]舒凯,企业社会责任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口],中国外资,2008,(4)

[3]陈敏妮,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J],五邑大学学报,2007,(11)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1篇2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责任的研究经历了萌芽、发展、繁荣和稳步提高阶段。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地位得以确立,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日渐开阔,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视野下的刑事责任研究成果备出。展望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深入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拓展特别理论研究,关注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应用新的研究方法,在更大程度上推动我国刑事责任和刑法学研究的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作为是刑法理论中具有基础性意义的重大问题,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和我国刑法理论的繁荣息息相关,经历了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由不完备到完备的过程。据初步统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责任的论文近千篇,着作20余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第一阶段(1978年~1983年)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萌芽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引导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这一阶段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复苏和恢复发展阶段,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介绍79刑法展开,对基础理论还没有过多挖掘。作为刑法中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并不多,本阶段发表的以刑事责任为主题的论文仅有20余篇。代表性成果有李光灿、罗平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79年第5、6期发表的《论犯罪和刑事责任》,张智辉在《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发表的《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等。

2、研究内容

本阶段的主要学术观点包括:(1)刑事责任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地方在于刑事责任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经法院用刑事判决的方法使犯罪人依法承担刑罚的处罚。(2)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行为人缺乏责任能力、未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缺乏罪过;行为缺乏社会危性;行为在形式上虽然符合犯罪条件,但因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等。(3)过失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所致,仍然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3、评价

(1)专门研究较少。本阶段没有专门研究刑事责任的论文,是探讨在犯罪等其他问题时予以涉及,或者从其他侧面研究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并没有关于刑事责任本体问题的研究。(2)研究较为肤浅,没有形成系统。研究的边缘性决定内容的浅显性。由于研究重点是其他问题,所以关于刑事责任的研究就相对比较浅显。虽然也涉及到了刑事责任的根据等理论问题,但并没有深入下去。而且,相关研究显得比较零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3)没有注意到刑事责任本身的独立意义。研究的边缘性也说明本阶段并没有注意到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基础地位和独立作用。在学者眼中,刑事责任更多地依附于犯罪,作为犯罪的后果或者犯罪的特征而存在。

二、第二阶段(1984年~1991年)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发展阶段。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决议》为起点,本阶段刑法学研究主要围绕79刑法进行,理论研究稳步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在此大背景下,刑事责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刑事责任研究出版专着1部,译着1部,约100篇,专着为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代表论文有王希仁在《河北法学》1984年第4期发表的《刑事责任论》,张令杰在《法学研究》1986年第5期发表的《论刑事责任》,高铭暄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发表的《论刑事责任》等。

2、研究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自然人实施了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之后带来的特定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只限于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个人承担。此外,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还存在义务说、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刑事法律关系说、法律后果说、责任说、承担或者负担说等观点之间的争论。

(2)刑事责任的根据或基础。有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具体犯罪构成决定具体刑事责任,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首先是因为犯罪行为侵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秩序。马克思主义决定论包括相对意志自由的观点,是刑事责任的哲学理论根据。也有学者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分为哲学根据、政治学根据和法律事实根据等。

(3)刑事责任的作用和阶段。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作用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表现为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的存在,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关于刑事责任的阶段,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可以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一般情况指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4)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有限性和延伸性的特点。在立法方式上,我国采取的是在普通刑罚中不规定,在行政刑法中规定法人犯罪主体及其刑事责任的混合式的立法方式。在处罚方式上,由于法人犯罪的复杂化和多样性,应灵活多样。还有学者对世界各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进行了考察,并对法人刑事责任的世界性发展趋势作出预测。

(5)刑事责任与因果关系。有学者指出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都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有学者指出,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目的在于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提供准确的主观依据。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在对结果、形成结果的方式以及引起结果之原因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刑事责任。

(6)未遂犯和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学者指出要确定未遂犯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明其根据,正确理解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认真研究从轻减轻的幅度。其中,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客观上的实行行为是追究未遂犯刑事责任的根据。另外还有学者专门对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有学者指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共犯人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各犯罪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对整个共同犯罪负责。正确认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必须把独立性说和从属性、成立犯罪和犯罪阶段、正确定罪和适用刑罚加以区别。

3、评价

(1)刑事责任基本理论逐步受到重视。与前一阶段的萌芽相比,本阶段是我国刑事责任研究的初步发展阶段。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责任的基础性地位以及相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论意义,自觉将其作为重点予以关注。研究成果明显增多,已出现大量从正面对刑事责任理论进行探讨

的论文。学者们在研究的同时,已经就某些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论争,促进了学术的繁荣。

(2)刑事责任理论系统逐渐成形。在研究广度上不仅涉及到基本理论问题,还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与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以及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在深度上,不仅对概念和特征的研究取得较大进展,对于刑事责任根据的研究也挖掘到了哲学的深度。对刑事责任的作用和阶段的研究已经触及到一些关键问题,为以后的研究起到了奠基作用。

(3)注重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疑难问题。改革开放的深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刑事责任的研究对于这些问题予以了积极回应。如面对法人犯罪的增多,我国学者开始探讨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以及犯罪未遂问题,学者们开始结合具体犯罪研究其刑事责任问题。

(4)研究力量迅速增长,学术活动全面展开。本阶段,刑事责任理论研究力量迅速增长。这一方面因为学者们认识到刑事责任的理论意义,加入到本领域研究中来;另一方面我国分别从1980年、1984年起开始培养刑法学硕士生和博士生,出现了一批研究刑事责任的硕士论文,很多博士生也加入到刑事责任的研究中来。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成立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把刑法学者团结起来,围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刑事责任的研究也在该组织的领导下逐步由自发到自觉。该组织在1991年刑法学年会上将刑事责任问题作为一个主题进行讨论,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第三阶段(1992年~2000年)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繁荣阶段。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为转折点,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大方向下,刑法学研究面向主战场,继续加强基础性研究,突出应用性研究,进入繁荣时期。与此相应,刑事责任理论研究也逐步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关于刑事责任问题共出版着作约10部,论文近300篇,另外还有一批硕士、博士论文。代表性着作有:张明楷着《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张智辉着《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冯军着《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等。代表性论文有马克昌在《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发表的《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等。

2、研究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本质。本阶段学者们已经不仅仅满足于从刑事责任本身探讨其概念,而是更深一步到从“责任”的含义人手研究。如有学者认为责任是基于一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负担,而刑事责任是体现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由犯罪人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关于刑事责任的本质,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所表现的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冲突中蕴藏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伦理性和社会性的辩证统一。

(2)刑事责任的根据。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指确定刑事责任有无和程度的依据,确定刑事责任既要解决质的问题即刑事责任是否存在,还有解决量的问题即刑事责任程度的大小。有学者对我国刑事责任根据的诸种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认为,要解决刑事责任根据之争应当引入刑事责任要素的概念。只有引入刑事责任要素的概念,并使之与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相结合才能科学地说明刑事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并解决认定刑事责任存在和程度的依据,从而实现刑法理论界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研究的目的,结束关于刑事责任根据长期争论的状态。

(3)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本阶段,虽然对于刑事责任作为刑法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究竟如何界定其在刑法学中的地位还存在很大争论。第一种主张是添加模式,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应当采用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体系。这种观点是刑法学界的通说。第二种主张是修正模式,该观点认为应当用刑事责任论取代原刑法学体系中的刑罚论,形成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体系。第三种主张是替代模式,指在刑法基础理论中不直接使用刑事责任一词,而是用“责任论”涵盖相关内容。其他一些关于刑事责任地位和功能的观点基本都可以被涵盖在上述三种模式之中。

(4)刑事责任的实现、减轻和免除。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主要有基本方式、辅助方式和特殊方式。关于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有论者认为减轻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由于具备某种特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享有权力的国家机关不再要求其实际承担刑事责任。

(5)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本阶段也十分突出。有学者提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是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但法人犯罪又是通过其系统内部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因此其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应负刑事责任。该学者还在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进行全球性考察和比较研究之后对我国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进行了系统研究。

(6)刑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本阶段对于外国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取得了斐然的成果。有学者在对人格责任论、性格论的责任论、实质的责任论进行探讨后指出,我们可以继受的是刑事责任是道义责任、行为责任和主体责任。刑事责任理论应当注重研究“道义”的具体内容,主体责任的主体性,责任与预防的关系以及责任与处遇的关系。还有学者通过对国外刑法学关于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认为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基本上就是犯罪构成的要素,刑事责任在本质上就是犯罪概念的另外一种表达方法。

(7)其他问题。本阶段学者们关注的还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刑事责任,证券法中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险犯罪、虚假出资犯罪、税务犯罪、产品质量犯罪、公司企业犯罪、雇佣犯罪、医疗事故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预备犯罪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责任等等问题。

3、评价

(1)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空前繁荣。在继续围绕以往热点问题如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作用、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开展研究以外,本阶段学者们开拓了刑事责任的本质、地位、功能、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等新的研究领域。在研究深度上特别是刑事责任根据问题的研究已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更加重视从哲学的高度解释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从而将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境遇。特别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刑事责任、雇佣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等等在刑法学的研究上都具有开拓性的意义,填补了理论的空白,拓宽了研究的疆域。

(2)更加重视刑事责任理论在刑法学中地位的提高,出

现了一些有影响的学术观点。本阶段学者们对于如何界定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思考,产生了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在刑法学界起到了相当的影响。这些观点的提出推动了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促使人们思考如何在处理好刑事责任、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刑法学理论大厦。

(3)刑事责任理论体系基本形成。在经历了零星到逐步系统的过程以后,本阶段包括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本质、构造、功能、地位、实现、减轻与免除等在内的刑事责任基本理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同时包括作为刑事责任特别理论主要组成部分的共同犯罪、犯罪停止形态、过失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刑事责任、以及常见多发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研究已经初见雏型。基本理论与特别理论的有机结合,将大大推动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形成。

(4)更加重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外国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显着。本阶段学者们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如证券法中的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的刑事责任,以及疑难问题如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这一时期学者特别关注了国外的特别是德日刑事责任理论,结合中国刑事责任理论进行比较,借鉴他国长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5)研究方法多元化。研究方法的调整是刑事责任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过去我国刑事责任的研究主要采取注释方法,严重影响到理论水平的提高。本阶段学者们已经开始注重思辨、实证以及比较的方法的应用,借鉴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开展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实现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

四、第四阶段(2001年至今)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稳步提高阶段。进入新的世纪,在十六大、十七大精神的照耀下,刑法学研究瞄准学科前沿,在持续的开拓创新中继续前进,刑事责任的研究也进入繁荣以后的稳步提高阶段。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有关刑事责任的着作约10部,学术论文约400余篇,博士论文约10篇,硕士论文约70余篇。本阶段的代表性论着主要有:黎宏着《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周其华着《刑事责任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等,代表性论文有张明楷在《法学》2004年第3期发表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张旭在《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发表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若干追问》等。

2、研究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本质。有学者指出刑事责任的定义包括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应当从实质上界定刑事责任的定义。刑事责任本质的含义包括:相对于犯罪和刑罚来看,刑事责任处在承上启下的阶段;刑事责任存在的宗旨是为了使犯罪后受损伤的社会安定得到恢复;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只能是“易感触的力量”;从语义的角度看,刑事责任指用以承担犯罪恶害,借以恢复社会宁静的代价的份额。

(2)刑事责任的根据。有学者认为我国学术界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认识十分混乱,表现为刑事责任根据的不同表述、刑事责任根据概念的不同界定,刑事责任根据内容的不同认识。产生这些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选取视角、确立基点以及关注内容的不同对于刑事责任根据理解的影响。应当认识到刑事责任根据的哲学前提不同于刑事责任根据本身,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不同于事实根据,事实根据又不同于加重、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3)刑事责任的地位。有论者在对以往刑事责任处理模式进行科学评价基础上,建议用改造模式解决刑事责任的定位问题。“改造模式”以刑事责任为主线重新构筑刑法学的体系,从刑事责任的视角将刑法总论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刑法论或刑法概说,主要对刑法学中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基本范畴及其间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二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确定,即犯罪的成立,具体对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探讨。第三部分为排除和影响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累犯、自首与立功等内容。第四部分为刑事责任的实现,包括刑罚的体系、裁量、执行及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五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终结,主要涉及时效和赦免的内容。

(4)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有论者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指出在首要分子总体性、概括性的故意范围内的,属于首要分子总体策划、指挥下的罪行,就是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确定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必须遵循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原则。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以罪刑相应与从严处罚为原则,区分首要分子与组织成员在具体犯罪中所起的客观作用,区分首要分子对组织成员的支配形态,考虑具体犯罪犯意的产生情况,明确个人责任要素的影响范围。

(5)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论者对我国少年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检讨,指出少年刑事责任制度是以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原则而建立。目前任何一个国家的少年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折衷于辨认控制能力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之间,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制度来看,实际上也是一种折中说,只不过侧重于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学者指出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立场出发,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仍应维持在14周岁。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应当采取以生理年龄为基础,辅以心理年龄的标准。

(6)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学者指出法人犯罪先是见诸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现在也开始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确认。虽然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立场已逐步趋近,但是由于其固有传统的差异,两大法系关于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内容和适用刑罚上仍有许多可比可鉴之处,这种比较研究的结论可以为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提供参考。还有学者指出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双层结构:一层是刑事责任要件,由刑事义务、归责能力和归责要素组成;另一层是公司的刑事责任分担,包括分担的理论解说和分担原则解释。

(7)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视野下的刑事责任。有学者在对国家刑事责任的历史沿革、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刑事责任的编纂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学术界有关国际犯罪的性质、强行法原则及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责任、法人犯罪等进行了探讨。还有学者指出,与《罗马规约》相比,我国刑法中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的规定不仅系统性和明确性不够,而且在精神上也有差异。应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通过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努力实现我国刑法与《罗马规约》的协调。

3、评价

(1)研究方法更加开阔,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地位得以巩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刑事责任研究在研究视野和方法上更加开阔,学者们突破了以往就刑法而研究刑法的单一套路,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学术研究。本阶段学者们进一步认识到刑事责任对于刑法学理论的重要意义,甚至提出以刑事责任为主线重新构筑刑法学的体

系,使刑法学体系的安排更科学、更合理,这对于刑法学研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刑事责任特别理论研究持续拓展。刑事责任特别理论的研究是本阶段的一个亮点。不仅一些传统特别理论如法人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继续保持以往的良好势头,一些新的课题如虚假新闻、垄断犯罪、大公司侵犯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等不断涌现,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本阶段也初具规模,理论体系日渐成熟。

(3)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发展缓慢。与前一阶段相比,本阶段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相对缓慢。虽然成果数量不少,但影响深远的学术观点并不多。这可能主要是经过前一时期的研究热潮之后,相关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饱和,虽然也提出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但并不能动摇权威观点的地位。对于国外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虽有新意,但是如何借鉴其长处改造我国刑事责任理论却也并没有可行的步骤,所以研究兴趣有所消减。

(4)比较刑法、国际刑法研究引人注目。本阶段学者们继续关注国外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态势,努力借鉴为我所用。国际刑法学科的发展促进了国际刑法视野下刑事责任的研究,特别是《罗马规约》的通过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国际刑事法院视野下刑事责任的研究也初现雏形。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视野下刑事责任的研究给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注入新的生机。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财政;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可能性;必然性

1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定义

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由财政给与稳定支持的制度,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参与管理,指导和监督。

从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基金应由财政给与支持,其主要原因有:[1]1)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纵观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不论是政府直接主办,还是以国家信誉做担保,通过社会自治或市场操作方式实施保障,国家都要承担最终责任。2)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本社会制度,而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繁荣的基础,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3)强制性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尽管各种选择性保障项目和民营公益项目在最近一个历史时期有所发展,降低强制性社会保障水平,减少政府责任也成为一种明显的改革趋势,但通过政府推行强制性社会保障的主体地位没有改变。

以上因素都决定了政府即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要给与稳定支持,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稳定健康发展。

2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可能性

[2]政府社会保障责任是政府重要职责之一,而政府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则是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核心。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界定:从性质上有帮助责任、有限责任、基础责任、最后责任、转移支出责任和法定责任;从内容上有财源责任和管理责任;从配置上有纵向配置责任、横向配置责任和财政类型配置责任。

2.1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性质

1)帮助责任

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就是财政代表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提供物质帮助的责任。正因为是一种帮助,由财政所供给的社会保障水平,既不可能满足公民的全部生活需求,也不应当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要求公民作出对等的贡献。明确这一点,对于确定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合理水平和控制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适度规模有重要意义。

2)有限责任

社会保障除政府参与外还有其他多种社会参与者,财政所供给的社会保障只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社会保障相结合。不应当将社会保障的全部负担都推给财政,而应当划清财政责任主体与其他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责任界限。

3)基础责任

公民需要保障的生活需求是多层次的,其中最低层次是基本生活需求,此种需求若得不到满足便不能生存。国家提供社会保障的首要任务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其实质就是保障公民的生存权

4)最后责任

也称兜底责任。财政是社会保障的保障。社会保障主要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一旦社会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财政扮演着最后风险承当者的角色。各国财政几乎都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有的是弥补保险基金赤字,有的是承担保险费开支。

5)转移支出责任

正因为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属于转移支出责任,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应当执行财政的收入分配只职能,坚持公平分配原则[3]。

2.2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内容

1)财源责任

即财政作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所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4]a)集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和费、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和、变现国有资产等方式,为社会保障筹措所需资金。b)分配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以财政支出预算的形式在各种财政类型之间、社会保障各项目之间、中央和各级地方之间合理分配社会保障资金。c)提供资金的责任。财政应当遵循社会保障预算的安排,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拨款、补贴等方式,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供给资金。

2)管理责任

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支付的方式、范围和标准直接影响国民收人的分配和再分配,影响财政分配关系,财政有责任管理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的全过程,以保证基金既能及时筹集起来和支付出去,又与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2.3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配置

1)纵向配置

关于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在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配置,强调以下两点特别重要:a)财政责任与保障职能和事务对称。b)财政对下级财政负连带责任。

2)横向配置

关于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在不同地方财政之间的配置,应当坚持地方财政责任与地方经济水平对应的原则。我国的区域经济不平衡,既有与世界各国区域发展过程中的共性(如资源、技术、产业等结构因素的影响),又具有本国改革与发展中独特的制度和政策背景。达成共识的是,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有不发达地区的贡献,发达地区的超前发展是以牺牲不发达地区的落后为代价的。

从以上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划分,使得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设计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5]需要筹集足够的社会保障基金来满足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目前我过社会保障基金筹资采用的是社会统筹缴费的办法,但现行的统筹方式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为解决社会保障资金来源问题而专门设立的社会保障税则成为可以采纳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具备。[6]我国应当制定《社会保障税法》,设计一种能够体现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和适度性原则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在已具备的理论基础和基金筹资方式改变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使得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建立成为一种可能。

3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必然性

资金筹措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搞好社会保障就是一句空话。[7]要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机制,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

1)从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实践表明,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是给社会保障以稳定的财政支持的基础,与此同时,几乎所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重视财政对社会保障的作用,在许多国家的财政总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占有相当的比重,有的国家还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纳入政府经常预算或专项预算。财政还特别注重加强对社会保障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结余资金一般只能购买政府公债,以保证结余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2)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能转变的必然。[8]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特别是建国初期,政府把大部分财力放在基本建设和创办国营企业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府的职能应主要转向公共事务管理,把维护社会的稳定、公正、和谐放在重要位置,把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与一些发达国家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资金所占比例相比,仍然比例很小。因此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到社会保障方面,既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能转变后应做出的重大调整,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之一。

3)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建立社会保障财政制度可以防范财政风险,保持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社会保障收支失衡,经济衰退带来失业率增加,大灾害带来社会救助支出增加等问题都会造成财政风险。[9]政府公共部门采用有关制度对社会保障财政风险进行界定,评估,通过收支活动以及相应政策,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最小化。对财政风险的有效防范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

4结论

社会保障制度被形象地称为“绿岛理论”,对于能得到社会保障的人如同沙漠中的绿洲,没有得到社会保障的人就如同沙漠,如果绿洲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沙漠没有得到适当的治理,终将有一天沙漠会侵蚀绿洲。[10]治理沙漠与保护绿洲则需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而我过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所遇到的诸多障碍中,最需迫切克服的莫过于资金短缺。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事实上,社会保障财政责任制度的基本方面是积极的,福利的刚性等问题大多可以在经济发展中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徐庆丰.关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思考[D].东北师范大学,2006,5.

[2]刘志国,姜浩.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的界定[J].北方经贸,2006(2).

[3]郑功成.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29.

[4]郭席四.社会保障导论[M].人民出版社,1999:102.

[5]王延中,龙玉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支出分析[J].财贸经济,2011(1).

[6]方刚毅.完善我国社会保障财政制度的法律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9).

[7]周师平.建立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机制的思考[J].社会保障专刊.

[8]仲德维.建立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机制的必然性和紧迫性[M].山东劳动保障改革纵横,2000,7.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篇4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环境管理会计必要性

近几十年来,各国经济高速发展,但同时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使生态严重失衡。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开始突出了对环境问题的研究,传统的管理会计已经不适用现代企业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一些企业开始考虑在会计领域中引入有关环境的理论和实践。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美国学者谢尔顿1924年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蓬勃发展的情况下,加强对社会责任的管理,不仅有助于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观点是强调在要求企业“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时候,应该通过经济推断,弄清楚这样的要求可能带来的经济效果或后果。

二、环境管理会计

环境管理会计产生于20世纪70―80年代第一次环保革命,一些企业开始有意识地披露与社会责任相关的信息,而环境责任作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引起会计学界学者的重视,开始进入这一研究领域。与传统的管理会计相比,环境管理会计在新方法上不断创新,体现出了多学科的交叉。环境管理会计在传统的管理会计基础上,在社会责任的发展下逐步推广和完善。

三、企业社会责任对环境管理会计的产生起了推动作用

社会责任会计可以说是环境管理会计的基础,它采用会计的专业方法提供了环境管理会计的基础数据,并且其完善的报告模式成为环境管理会计所需的内外部报告的基本选择。

利益相关者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社会总成本理论等理论是环境管理会计与社会责任发展的共同的理论基础,支撑着环境管理会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推动了环境管理会计的发展。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斯坦福研究所在1963年对利益相关者做出了最早定义:“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组织将不复存在的团体。”而后经过其他学者的创新发展,一套比较成熟完善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根据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的存在、发展和壮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够很好地协调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企业应该要对所有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而不是单单只把维护股东利益放在首位,企业的发展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对工业文明进程进行反思的结果,是人类为了克服一系列环境、经济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广泛的生态破坏,以及它们之间关系失衡所做出的理性选择,有些企业认为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的各项成本,而损害其现实利益,但却忽略了长远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一些因素与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是重叠的,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是相统一的。可以说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实依据。

(三)社会总成本理论

社会总成本是产品生产的私人成本和生产的外部性给社会带来的额外成本之和。即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环境成本之和。社会总成本能直接全面的反映企业所生产产品的社会效益。社会总成本中环境成本是指企业为减少其管理经营行为造成的环境影响或破坏而发生的其他成本。而产生的这些环境成本最终转嫁到利益相关者身上,使社会成本的分担失去了公平。所以,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必须承担自身的环境责任,所以就要求企业在生产中要注重环境保护,降低环境成本和不必要的支出。而环境管理会计的产生正是满足了这种需要,通过对环境成本进行管理达到社会总成本最低的标准。社会总成本理论促成了环境管理会计的发展。

四、环境管理会计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环境管理会计与企业社会责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环境管理会计的产生、发展及在企业中的运用,使得企业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把环境成本从总成本中分离出来,降低了产品的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和占有力。环境管理会计的兴起使得企业也更加注重生产节能型环保产品,符合了消费者甚至国际市场的需要,突破了国际上“绿色堡垒的”限制,使得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际上有了一席之地,增强了国际竞争力。所以,实行环境管理会计的企业更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进而更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获得更好的发展优势。

五、结束语

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对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所以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开展绿色生产,树立科学发展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降低环境成本。同时采用环境管理会计的方法对环境业绩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利用环境绩效评估指标对外提供包含环境问题及环境成本的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树立更好的企业形象,降低企业的各种风险,为企业的发展获得动力和源泉。

参考文献:

[1]雷B燕.环境管理会计浅探[J].财会通讯,2013年第10期(上)

[2]江书军.环境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探索[J].商业会计,2011,8

[3]张秀敏,姚建明.环境管理会计企业实施研究[J].财会通讯(综合),2008,3

[4]田雪峰,王金梁.环境管理会计探析[J].会计之友,2007,11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1篇5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责任的研究经历了萌芽、发展、繁荣和稳步提高阶段。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地位得以确立,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日渐开阔,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视野下的刑事责任研究成果备出。展望未来。我们应当继续深入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拓展特别理论研究,关注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应用新的研究方法,在更大程度上推动我国刑事责任和刑法学研究的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作为是刑法理论中具有基础性意义的重大问题,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和我国刑法理论的繁荣息息相关,经历了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由不完备到完备的过程。据初步统计,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刑事责任的论文近千篇,著作20余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第一阶段(1978年~1983年)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萌芽阶段。改革开放以后,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引导下,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这一阶段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复苏和恢复发展阶段,相关研究主要围绕介绍79刑法展开,对基础理论还没有过多挖掘。作为刑法中基础性的理论问题,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并不多,本阶段发表的以刑事责任为主题的论文仅有20余篇。代表性成果有李光灿、罗平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79年第5、6期发表的《论犯罪和刑事责任》,张智辉在《法学研究》1982年第2期发表的《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等。

2、研究内容

本阶段的主要学术观点包括:(1)刑事责任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的地方在于刑事责任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经法院用刑事判决的方法使犯罪人依法承担刑罚的处罚。(2)刑法中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包括:行为人缺乏责任能力、未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行为缺乏罪过;行为缺乏社会危性;行为在形式上虽然符合犯罪条件,但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3)过失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所致,仍然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3、评价

(1)专门研究较少。本阶段没有专门研究刑事责任的论文,是探讨在犯罪等其他问题时予以涉及,或者从其他侧面研究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并没有关于刑事责任本体问题的研究。(2)研究较为肤浅,没有形成系统。研究的边缘性决定内容的浅显性。由于研究重点是其他问题,所以关于刑事责任的研究就相对比较浅显。虽然也涉及到了刑事责任的根据等理论问题,但并没有深入下去。而且,相关研究显得比较零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3)没有注意到刑事责任本身的独立意义。研究的边缘性也说明本阶段并没有注意到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基础地位和独立作用。在学者眼中,刑事责任更多地依附于犯罪,作为犯罪的后果或者犯罪的特征而存在。

二、第二阶段(1984年~1991年)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发展阶段。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决议》为起点,本阶段刑法学研究主要围绕79刑法进行,理论研究稳步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在此大背景下,刑事责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刑事责任研究出版专著1部,译著1部,约100篇,专著为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代表论文有王希仁在《河北法学》1984年第4期发表的《刑事责任论》,张令杰在《法学研究》1986年第5期发表的《论刑事责任》,高铭暄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发表的《论刑事责任》等。

2、研究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自然人实施了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之后带来的特定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确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只限于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个人承担。此外,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还存在义务说、否定性评价和谴责说、刑事法律关系说、法律后果说、责任说、承担或者负担说等观点之间的争论。

(2)刑事责任的根据或基础。有学者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具体犯罪构成决定具体刑事责任,犯罪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首先是因为犯罪行为侵犯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秩序。马克思主义决定论包括相对意志自由的观点,是刑事责任的哲学理论根据。也有学者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根据。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可以分为哲学根据、政治学根据和法律事实根据等。

(3)刑事责任的作用和阶段。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和刑罚之间,对犯罪和刑罚的关系起调节作用的。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表现为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的存在,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体现形式。关于刑事责任的阶段,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可以分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负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一般情况指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4)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学者认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有限性和延伸性的特点。在立法方式上,我国采取的是在普通刑罚中不规定,在行政刑法中规定法人犯罪主体及其刑事责任的混合式的立法方式。在处罚方式上,由于法人犯罪的复杂化和多样性,应灵活多样。还有学者对世界各国法人刑事责任的历史发展与现状进行了考察,并对法人刑事责任的世界性发展趋势作出预测。

(5)刑事责任与因果关系。有学者指出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都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有学者指出,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目的在于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提供准确的主观依据。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在对结果、形成结果的方式以及引起结果之原因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可能影响刑事责任。

(6)未遂犯和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学者指出要确定未遂犯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明其根据,正确理解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认真研究从轻减轻的幅度。其中,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客观上的实行行为是追究未遂犯刑事责任的根据。另外还有学者专门对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有学者指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基础是共犯人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各犯罪人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对整个共同犯罪负责。正确认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必须把独立性说和从属性、成立犯罪和犯罪阶段、正确定罪和适用刑罚加以区别。

3、评价

(1)刑事责任基本理论逐步受到重视。与前一阶段的萌芽相比,本阶段是我国刑事责任研究的初步发展阶段。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责任的基础性地位以及相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论意义,自觉将其作为重点予以关注。研究成果明显增多,已出现大量从正面对刑事责任理论进行探讨

的论文。学者们在研究的同时,已经就某些问题展开针锋相对的论争,促进了学术的繁荣。

(2)刑事责任理论系统逐渐成形。在研究广度上不仅涉及到基本理论问题,还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与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以及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在深度上,不仅对概念和特征的研究取得较大进展,对于刑事责任根据的研究也挖掘到了哲学的深度。对刑事责任的作用和阶段的研究已经触及到一些关键问题,为以后的研究起到了奠基作用。

(3)注重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疑难问题。改革开放的深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刑事责任的研究对于这些问题予以了积极回应。如面对法人犯罪的增多,我国学者开始探讨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以及犯罪未遂问题,学者们开始结合具体犯罪研究其刑事责任问题。

(4)研究力量迅速增长,学术活动全面展开。本阶段,刑事责任理论研究力量迅速增长。这一方面因为学者们认识到刑事责任的理论意义,加入到本领域研究中来;另一方面我国分别从1980年、1984年起开始培养刑法学硕士生和博士生,出现了一批研究刑事责任的硕士论文,很多博士生也加入到刑事责任的研究中来。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成立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把刑法学者团结起来,围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刑事责任的研究也在该组织的领导下逐步由自发到自觉。该组织在1991年刑法学年会上将刑事责任问题作为一个主题进行讨论,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第三阶段(1992年~2000年)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繁荣阶段。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为转折点,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大方向下,刑法学研究面向主战场,继续加强基础性研究,突出应用性研究,进入繁荣时期。与此相应,刑事责任理论研究也逐步进入全面发展时期。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关于刑事责任问题共出版著作约10部,论文近300篇,另外还有一批硕士、博士论文。代表性著作有:张明楷著《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张智辉著《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冯军著《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等。代表性论文有马克昌在《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发表的《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等。

2、研究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本质。本阶段学者们已经不仅仅满足于从刑事责任本身探讨其概念,而是更深一步到从“责任”的含义人手研究。如有学者认为责任是基于一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负担,而刑事责任是体现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由犯罪人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关于刑事责任的本质,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所表现的个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冲突中蕴藏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还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伦理性和社会性的辩证统一。

(2)刑事责任的根据。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指确定刑事责任有无和程度的依据,确定刑事责任既要解决质的问题即刑事责任是否存在,还有解决量的问题即刑事责任程度的大小。有学者对我国刑事责任根据的诸种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上认为,要解决刑事责任根据之争应当引入刑事责任要素的概念。只有引入刑事责任要素的概念,并使之与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相结合才能科学地说明刑事责任存在的合理性并解决认定刑事责任存在和程度的依据,从而实现刑法理论界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研究的目的,结束关于刑事责任根据长期争论的状态。

(3)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本阶段,虽然对于刑事责任作为刑法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究竟如何界定其在刑法学中的地位还存在很大争论。第一种主张是添加模式,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应当采用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体系。这种观点是刑法学界的通说。第二种主张是修正模式,该观点认为应当用刑事责任论取代原刑法学体系中的刑罚论,形成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体系。第三种主张是替代模式,指在刑法基础理论中不直接使用刑事责任一词,而是用“责任论”涵盖相关内容。其他一些关于刑事责任地位和功能的观点基本都可以被涵盖在上述三种模式之中。

(4)刑事责任的实现、减轻和免除。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主要有基本方式、辅助方式和特殊方式。关于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有论者认为减轻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由于具备某种特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享有权力的国家机关不再要求其实际承担刑事责任。

(5)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本阶段也十分突出。有学者提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是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但法人犯罪又是通过其系统内部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因此其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应负刑事责任。该学者还在对法人犯罪刑事责任进行全球性考察和比较研究之后对我国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进行了系统研究。

(6)刑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本阶段对于外国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取得了斐然的成果。有学者在对人格责任论、性格论的责任论、实质的责任论进行探讨后指出,我们可以继受的是刑事责任是道义责任、行为责任和主体责任。刑事责任理论应当注重研究“道义”的具体内容,主体责任的主体性,责任与预防的关系以及责任与处遇的关系。还有学者通过对国外刑法学关于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认为其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基本上就是犯罪构成的要素,刑事责任在本质上就是犯罪概念的另外一种表达方法。

(7)其他问题。本阶段学者们关注的还有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刑事责任,证券法中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险犯罪、虚假出资犯罪、税务犯罪、产品质量犯罪、公司企业犯罪、雇佣犯罪、医疗事故犯罪、过失犯罪、共同犯罪、预备犯罪的刑事责任、国际刑事责任等等问题。

3、评价

(1)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空前繁荣。在继续围绕以往热点问题如刑事责任的概念、根据、作用、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开展研究以外,本阶段学者们开拓了刑事责任的本质、地位、功能、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比较与借鉴等新的研究领域。在研究深度上特别是刑事责任根据问题的研究已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更加重视从哲学的高度解释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从而将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境遇。特别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刑事责任、雇佣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等等在刑法学的研究上都具有开拓性的意义,填补了理论的空白,拓宽了研究的疆域。

(2)更加重视刑事责任理论在刑法学中地位的提高,出

现了一些有影响的学术观点。本阶段学者们对于如何界定刑事责任在刑法学中的地位进行了深入思考,产生了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在刑法学界起到了相当的影响。这些观点的提出推动了刑法学理论的发展,促使人们思考如何在处理好刑事责任、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刑法学理论大厦。

(3)刑事责任理论体系基本形成。在经历了零星到逐步系统的过程以后,本阶段包括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本质、构造、功能、地位、实现、减轻与免除等在内的刑事责任基本理论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同时包括作为刑事责任特别理论主要组成部分的共同犯罪、犯罪停止形态、过失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刑事责任、以及常见多发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研究已经初见雏型。基本理论与特别理论的有机结合,将大大推动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形成。

(4)更加重视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疑难问题,外国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显著。本阶段学者们对司法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如证券法中的刑事责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的刑事责任,以及疑难问题如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给予了足够的重视。这一时期学者特别关注了国外的特别是德日刑事责任理论,结合中国刑事责任理论进行比较,借鉴他国长处弥补我国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5)研究方法多元化。研究方法的调整是刑事责任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过去我国刑事责任的研究主要采取注释方法,严重影响到理论水平的提高。本阶段学者们已经开始注重思辨、实证以及比较的方法的应用,借鉴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开展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实现了研究方法的多元化。

四、第四阶段(2001年至今)

1、研究概况

本阶段是刑事责任研究的稳步提高阶段。进入新的世纪,在十六大、十七大精神的照耀下,刑法学研究瞄准学科前沿,在持续的开拓创新中继续前进,刑事责任的研究也进入繁荣以后的稳步提高阶段。据不完全统计,本阶段有关刑事责任的著作约10部,学术论文约400余篇,博士论文约10篇,硕士论文约70余篇。本阶段的代表性论著主要有:黎宏著《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周其华著《刑事责任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等,代表性论文有张明楷在《法学》2004年第3期发表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张旭在《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发表的《关于刑事责任的若干追问》等。

2、研究内容

(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本质。有学者指出刑事责任的定义包括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应当从实质上界定刑事责任的定义。刑事责任本质的含义包括:相对于犯罪和刑罚来看,刑事责任处在承上启下的阶段;刑事责任存在的宗旨是为了使犯罪后受损伤的社会安定得到恢复;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只能是“易感触的力量”;从语义的角度看,刑事责任指用以承担犯罪恶害,借以恢复社会宁静的代价的份额。

(2)刑事责任的根据。有学者认为我国学术界关于刑事责任根据的认识十分混乱,表现为刑事责任根据的不同表述、刑事责任根据概念的不同界定,刑事责任根据内容的不同认识。产生这些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选取视角、确立基点以及关注内容的不同对于刑事责任根据理解的影响。应当认识到刑事责任根据的哲学前提不同于刑事责任根据本身,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不同于事实根据,事实根据又不同于加重、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3)刑事责任的地位。有论者在对以往刑事责任处理模式进行科学评价基础上,建议用改造模式解决刑事责任的定位问题。“改造模式”以刑事责任为主线重新构筑刑法学的体系,从刑事责任的视角将刑法总论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刑法论或刑法概说,主要对刑法学中的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等基本范畴及其间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第二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确定,即犯罪的成立,具体对犯罪的成立条件进行分析、探讨。第三部分为排除和影响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累犯、自首与立功等内容。第四部分为刑事责任的实现,包括刑罚的体系、裁量、执行及非刑罚处理方法。第五部分为刑事责任的终结,主要涉及时效和赦免的内容。

(4)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有论者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指出在首要分子总体性、概括性的故意范围内的,属于首要分子总体策划、指挥下的罪行,就是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确定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范围,必须遵循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原则。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以罪刑相应与从严处罚为原则,区分首要分子与组织成员在具体犯罪中所起的客观作用,区分首要分子对组织成员的支配形态,考虑具体犯罪犯意的产生情况,明确个人责任要素的影响范围。

(5)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论者对我国少年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检讨,指出少年刑事责任制度是以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原则而建立。目前任何一个国家的少年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折衷于辨认控制能力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之间,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制度来看,实际上也是一种折中说,只不过侧重于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学者指出从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立场出发,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度仍应维持在14周岁。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应当采取以生理年龄为基础,辅以心理年龄的标准。

(6)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学者指出法人犯罪先是见诸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现在也开始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确认。虽然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立场已逐步趋近,但是由于其固有传统的差异,两大法系关于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的依据、内容和适用刑罚上仍有许多可比可鉴之处,这种比较研究的结论可以为完善我国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提供参考。还有学者指出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双层结构:一层是刑事责任要件,由刑事义务、归责能力和归责要素组成;另一层是公司的刑事责任分担,包括分担的理论解说和分担原则解释。

(7)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视野下的刑事责任。有学者在对国家刑事责任的历史沿革、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刑事责任的编纂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对学术界有关国际犯罪的性质、强行法原则及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责任、法人犯罪等进行了探讨。还有学者指出,与《罗马规约》相比,我国刑法中排除个人刑事责任事由的规定不仅系统性和明确性不够,而且在精神上也有差异。应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通过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努力实现我国刑法与《罗马规约》的协调。

3、评价

(1)研究方法更加开阔,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地位得以巩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刑事责任研究在研究视野和方法上更加开阔,学者们突破了以往就刑法而研究刑法的单一套路,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学术研究。本阶段学者们进一步认识到刑事责任对于刑法学理论的重要意义,甚至提出以刑事责任为主线重新构筑刑法学的体

系,使刑法学体系的安排更科学、更合理,这对于刑法学研究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刑事责任特别理论研究持续拓展。刑事责任特别理论的研究是本阶段的一个亮点。不仅一些传统特别理论如法人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继续保持以往的良好势头,一些新的课题如虚假新闻、垄断犯罪、大公司侵犯上市公司资产行为的刑事责任等不断涌现,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本阶段也初具规模,理论体系日渐成熟。

(3)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发展缓慢。与前一阶段相比,本阶段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相对缓慢。虽然成果数量不少,但影响深远的学术观点并不多。这可能主要是经过前一时期的研究热潮之后,相关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饱和,虽然也提出一些有价值的观点,但并不能动摇权威观点的地位。对于国外刑事责任理论的研究虽有新意,但是如何借鉴其长处改造我国刑事责任理论却也并没有可行的步骤,所以研究兴趣有所消减。

(4)比较刑法、国际刑法研究引人注目。本阶段学者们继续关注国外刑事责任理论的发展态势,努力借鉴为我所用。国际刑法学科的发展促进了国际刑法视野下刑事责任的研究,特别是《罗马规约》的通过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国际刑事法院视野下刑事责任的研究也初现雏形。比较刑法和国际刑法视野下刑事责任的研究给刑事责任基础理论研究注入新的生机。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篇6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人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才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随着社会分工愈加明确,企业数量越来越多,社会需要大量的专业会计人才。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培养的会计本科人才不仅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且综合素质较高,社会责任感较强。本文首先提出培养会计人才的目的,并依据培养思路和培养课程,提出人才培养的具体方案。

一、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培养本科会计人才的目的

任何本科类或专科类高校,培养会计人才的目的都是为社会输送擅长会计知识的专业型人才。其中,会计本科人才培养的目的更为全面,基本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培养有社会责任感的会计人才。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会计岗位对任何企业都至关重要。由于会计对企业账目、成本和利润核算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因此会计需要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需要以诚信为本,遵循会计法律准则,以不做假账为个人基本职业道德底线。第二,培养会计专业能力较强的人才。会计专业能力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基础操作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基础操作能力是个体最基本的工作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则是会计专业人才必备的能力。在会计计算方式和会计电算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会计也应该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二、培养具有社会责任理念的会计本科人才的思路

随着市场经济的愈加强化和本科学生就业难度的增加,应该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和多元化知识结构的会计人才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在培养思路方面,应该以“社会责任理念”为核心,建立课程体系,课程应包括四个重点,分别为“专业技术课程”,“创新能力课程”,“社会责任理念课程”和“基础能力课程”。

本科会计教学课程可分为两个大块,分别为“社会责任理念课程体系”和“会计专业能力课程体系”。社会责任理念课程体系由六部分课程组成:会计职业道德与财经法规,企业会计人员专题讲座,会计假账的道德透视,会计职业道德模拟试验,财经与税务人员专题讲座和社会责任会计。会计专业能力课程体系由四部分课程组成: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技能课和专业拓展课。通过对具体课程的整合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本科专业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和专业技能。

三、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培养本科会计人才的方法

目前,我国大部分综合性高校都已经开办了会计专业。各大院校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根本要求,各学科都在采取各种措施求生存求发展。在社会责任理念的指导下,高校可以采用以下几点方法加强对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

1.加强人才培养方案建设。培养方案指提高学生能力、知识和素质结构的一种指导思想,是制定各科目课程的指导方案,优秀的培养方案可以培养出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优质人才。对于开办会计专业的本科院校,应综合其他开办优质会计专业的院校和经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总体来讲,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学生具体能力,制定提高学生能力和责任感的具体方案。

2.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的基础在于优质的师资队伍,教师的教学方法和为人处世对学生影响重大。因此,应该加强优秀教师的选拔,制定严格的教师筛选标准,每年组织教师培训,使教师的素质可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同时,也应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的薪酬机制,鼓励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开创新型教学方法。

3.改革会计教学方法。在社会责任的理念下,应对传统会计教学方法进行分析,增加原创性分析和培养思考能力的教学方法。一方面,应改变课堂教学模式,改变以往教师讲课学生做笔记的上课方法,加强教师和学生的课上交流,教师提出课程问题并要求学生解答,进行探索式学习。另一方面,课上可采用小组讨论,角色扮演,课堂报告和案例讨论等方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4.加强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融合。会计课程的实践环节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实验环节、实习环节和科研环节。实验环节可以通过课程实验和设计以及综合实验提高学生对具体实务的操作能力,实习环节可以通过认识实习、业务实习和毕业实习三个环节为日后的工作做好准备,科研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社会调研和科研活动三个环节为岗位中的理论研究打好基础。

四、总结

会计岗位是公司内进行核算的重要岗位,其工作人员不仅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也应该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本科院校是培养优质会计人才的重要基地,基于社会责任理念培养本科会计人才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社会责任感和会计核算能力的人才,应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建设,改革会计教学方法并加强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融合。通过具体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本科会计人才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纪丽芳.基于教育会计环境变化的会计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1(18):126-127.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篇7

1公民教育在理工院校德育教学中的重要意义

公民教育由公民责任教育和公民权利教育组成。回溯历史,在西方国家公民责任教育先于公民权利教育,这跟民族国家的形成有关。在民族国家构建时期,欧洲学校注重对学生的公民责任教育,培育他们对国家与民族的忠诚。资产阶级革命后,公民教育逐渐强调个人权利,这不利于增强国家的凝聚力。西方公民教育发展的历史经验对我国公民教育具有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公民教育的重心正由公民义务向公民权利转移,但加强公民责任教育依然十分重要,这是我国理工院校大学生公民教育展开的时代背景与约束条件。

大学阶段是学生公民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一旦形成比较稳定的公民德性,就很难改变。因而,加强公民教育、尤其是公民责任教育在理工院校德育教学中的渗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理工类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近年来,一些科技干部的个人欲望膨胀,逐渐走上了违法乱纪的不归之路;一些科技人员为谋个人私利,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从事高科技犯罪,危害社会。科技干部、科技人员的违法犯罪跟其放弃对自己公民观的改造有着直接关联,跟他们在大学期间未能牢固地树立公民责任意识和法律义务观念有着间接联系。其次是理工类大学生树立起坚定的社会责任意识的需要。科技人员利用科技知识发财致富,这本无可厚非,但一些科技人员回报社会的意识淡薄,淡忘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或多或少地跟他们在大学期间没能树立起坚定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关。最后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我国先后推出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科技人员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这需要科技人员具有为民族振兴、国家富强而无私奋斗的责任意识与奉献精神。理工类大学生是我国科技人员的后备军,加强对他们的公民责任教育刻不容缓,让他们在大学阶段就牢固树立起奉献意识和敬业精神。

公民德性包含“德”与“法”两个方面,道德观教育侧重于公民责任意识的培养,而法治观教育倾向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养成。“基础课”从两个路径对大学生展开公民教育:社会主义道德观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观教育。从“基础课“内容安排来看,“法律基础”课要比“思想道德修养”课所占的分量要小得多。可见,“基础课”注重的是培养大学生的道德义务和公民责任,道德观教育优先于法治观教育,公民责任教育高于公民权利教育,这对开展理工院校大学生的德育教学改革具有指导意义。在理工院校德育课的理论教学中我们应坚持公民责任教育与公民权利教育的结合,但公民责任教育优先于公民权利教育的原则,从而培养出优秀的公民德性,生产出大量的好公民。

2道德观教育渗透于理工院校的德育理论教学过程

“思想道德修养”课融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于一体,在理论教学中应兼顾灌输意识形态与培育好公民的双重需要,并用先进的意识形态引领公民教育,从而彰显高等教育的文化功能和灵魂铸造功能。理论教学过程是老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过程,涉及到教师的知识结构与水平、教学时数的多少、教学内容的编排和学生的兴趣,以及课堂教学与课后教学等环节。加强对理工院校大学生的道德观教育应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在多元化的课堂教学中渗透公民教育。公民教育涉及到所有的人文社科门类,它与伦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关系较为密切。“思想道德修养”课的具体内容涉及到多学科的专业知识。第二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涉及到历史学、人类学、民族学和政治学;第三章“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涉及到哲学、伦理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第四章“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涉及到伦理学、历史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涉及到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不可否认,我国高校现采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在理论分析上显得比较肤浅,说服力不够。任课教师要全面吃透教材,就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伦理学、教育学、哲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以便弥补教材理论分析的不足。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企业公民

美国的《财富》杂志每年都会发表“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报告,我国也日益重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工作。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强调央企应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近年来像白酒塑化剂、食品行业工业明胶等频频出现的企业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引起了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学术界也有学者十分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认为其是除市场和政府以外调解经济的第三只手。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一)国外学者的主要观点

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这一概念从学术角度最早由美国学者欧利文・谢尔顿(1924)在《管理的哲学》中提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包括道德因素。多德(1932)提出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法律之所以允许和鼓励经济活动不是因为它是其所有者利润的来源,而是在于它能服务社会。企业不仅受到商业管制法律的影响,还会受到公众态度以及企业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态度的影响。曼尼(1962)认为企业既没有权利也没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职权应该明晰。密尔顿・弗里德曼(1970)认为如果公司管理者履行社会责任,就必定意味着其做法违背雇主的利益,是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挥霍他人的金钱,并强调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在于提高利润。彼得・德鲁克(1984)提出企业要想能应对社会挑战,就需要认识到要赚钱就要行善,只有当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能够产生利润时,这些社会需要才能得到越来越多的资金支持,只有把社会责任转化为商机,才可能真正履行社会责任。

但是,国外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和内涵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阐释,但至今无统一认识。从外延上,按照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关系。一部分学者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责任从属概念(或称同级观),通过对企业的各种责任比较来把握企业社会责任,以布穆尔(1991)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社会责任,其中社会责任是基于社会期望或利益所形成的,是企业行为的最低社会标准;以加里加、迈乐(2004)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企业超过了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限度而担负的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斯蒂芬・罗宾斯与玛丽・库尔特(2004)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自律责任,是企业内在的、自愿的、主动的责任选择,是指企业在没有外部压力和政府管制的条件下愿意从事正确的或是合乎道德的、有利于改善社会福利的事情。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涵盖各种企业责任(或称层级观)。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是卡罗尔(1979)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观点,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并形成金字塔形状。底层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其次为企业的法律责任,第三为企业的道德责任,包括道德标准、规范,反映了股东、员工、消费者和社区关心公平公正的期望,以及对利益相关者道德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等;顶层为企业的慈善责任,即企业自愿地促进人类福利的发展,体现了社会对企业的最高要求或愿望。兰托斯(2001)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由道德性、慈善性和战略性责任组成。贾迈利(2007)在卡罗尔和兰托斯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3+2模型,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经济、法律、道德三种强制性的社会责任和策略、慈善两种自愿性的社会责任。

(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

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多是基于国外已有研究发展而来,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和基本内容方面代表观点有:

卢代富(2002)认为在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伦理上的道德责任,包括了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公司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公司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陈留彬(2006)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股东负责,获取利益的过程中要主动承担其对员工权益、环境、社会公益、环境等的责任。李伟阳、肖红军(2008)提出成功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所需满足的四条标准,并据此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解析,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实现自身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遵循法律法规、社会规范和商业道德,有效管理企业运营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的行为。黎友焕(2007)基于动态角度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社会发展的特定时期,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所应该承担的关于经济、法规、伦理、自愿性慈善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责任。郭洪涛(2011)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以及已有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在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中为改善社会福利,如提高商品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改善环境、合理分配收入等所采取的主观行动意向。周祖城(20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为了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的正当权益、造福于社会而应当对利益相关者和社会整体承担的包括底线责任和超越底线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张梅洁(2013)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对股东和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这种责任高于法律的要求并且是企业自愿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承担这种责任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能够使企业获得长远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主要理论回顾

(一)利益相关者

弗里曼(1984)提出了经理们对利益相关者担负受托关系,他将利益相关者理解为那些在企业中拥有利益或对企业有要求权的团体。而伍德(1991)是第一个正式从理论研究上将利益相关者理论纳入广义企业社会责任里的学者,并提出相关利益者不仅根据自身的利益,而且基于他们对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理解与可接受度以及与企业社会表现的关系来对企业社会表现做出不同的评价。克拉克森(1995)建立了一个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分析框架,他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有主要和次要之分。詹姆斯(2003)指出了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企业应该对顾客、股东、员工、社区、供应商以及竞争者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我国学者郭文美和黎友焕(2007)认为,一个有责任感的企业,除了盈利外,利益相关者的相关利益也同样重要,例如,为消费者提品质量保障,关注环境和公益事业等。张兆国等(2012)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解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并试图建立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理论框架,以及从实践上促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社会责任管理,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

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于:企业应当对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利益相关者不仅包括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个人和群体,也包括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主张企业对顾客、员工、股东和社区等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承担责任。较之于其它理论,该理论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社会责任落实到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中,落实到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中。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学者们引用最多、发展最为成熟的理论。

(二)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理论也被用来论证现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唐纳森和邓菲(1994)援引此理论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提出在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一系列的“综合性社会契约”,企业自成立起就与社会之间形成了契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个契约包含一个社会固有的假定和期望,如果企业忽视其社会责任,就会影响到其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并试图用这一理论框架将企业伦理研究的实证方法和规范方法协调统一。乔治・斯蒂纳和约翰・斯蒂纳(1997)认为,虽然社会契约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但却暗含着企业应该要符合大多数公众的共同期望的一个潜在含义,社会契约主要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扩展概念,因为它不加任何限制而增强了企业对社会的一些义务。我国学者对综合契约理论也做了不少研究,林军(200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与发展是企业与社会之间不断变化的社会契约关系。社会契约理论从合约的角度出发,阐明了企业社会行为要符合社会道德要求。黎友焕(2007)则对企业社会契约和社会契约两个概念做了区分,企业社会契约主要是指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是社会约束企业和企业利益相关者行为模式的一种假设和规则,企业必须要在其与社会的契约中,通过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来进行社会实践。而社会契约则要求企业要努力去改善经济和社会,并且要求这种行为要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值。

(三)企业公民

企业公民的概念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就被提出,到20世纪90年代得到广泛的传播,而企业公民理论是由米尔维斯等人于2006年正式提出的。该理论从人性假设出发,把企业看成是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公民一样,是“经济人”、“社会人”、“道德人”,在拥有社会公民权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符合了“责任铁律”。并且企业公民理论本身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契约理论等理论之上的,能够很好地解释和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对象,因此现阶段受到许多国内外学者的推崇。

范・卢杰克(2001)认为,之所以产生企业公民的概念,是企业重新认识了其在社会中的准确位置,那就是基本等同于社会中的公民,并与公民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韦多克(2000)指出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和相关利益者理论的结合。罗格斯登和伍德(2002)从企业战略管理的角度提出了一个“企业公民混合经营模式”。阿黛尔(2004)基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认为全球企业公民是看待跨越国家和文化界限的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企业公民理论一经产生,很快便传入我国,吴伯凡等(2010)认为企业公民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企业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也是社会的成员,因此,企业应当树立公民意识,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主动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李彦龙(2011)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而企业公民理论是基于企业的人性假设,不仅具有稳定性,而且体现了“经济人”、“道德人”、“社会人”的层次特性,更加适合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四)战略性社会责任

企业战略性社会责任概念最早由伯克和洛格斯登(1996)提出,随后波特等学者(2006)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更为广阔的企业战略与社会关系的视角出发,提出企业和社会必须从相互依存的角度去考虑对方。企业不应将经营活动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立起来,而必须寻找到经营决策与社会政策的交融点,并以此来选择与其特定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最终将社会责任整合到自身的核心战略框架中。国内学者眭文娟、谭劲松等(201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战略决策,受到内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并与之协同演进,并首次将战略管理中的协同演进观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战略与组织绩效相互作用的协同演进模型。

战略性社会责任理论从战略管理的角度,将社会责任提升至企业战略层面研究,认为企业和社会相互依存,但没有一个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只有通过战略性地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共享价值,企业才能在对社会施以最大的积极影响的同时,收获丰厚的商业利润。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实证研究

国内外学者除了进行规范性研究外,也从实证研究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联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麦克奎尔等人(1988)概括了已有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的种种观点,提出两者之间相关性研究的方法,并通过相关性和回归分析说明了企业历史绩效、企业风险程度和企业社会责任高度相关。奥佩勒、卡罗尔和哈特菲尔德(1985)通过构建新模型,进行因子分析、陡坡检验的方法得出结论:企业社会责任倾向和财务绩效间没有统计上的显著相关性;具有前瞻性的、对社会议题关注和董事会中设有社会责任委员会的公司,与其他公司相比盈利性没有统计上的差异。迈克尔・霍姆维斯特(2009)提出企业通过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此项社会责任活动,不仅可以减轻员工的发病率,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还可以通过与员工关系的改善达到控制员工团体的目的,进而促进企业生产率的提高。

国内学者近年来也日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财务绩效的关联性问题,周焯华、江卉(2009)从企业社会责任给公司带来的商业收益这一视角来测量企业社会责任,采用了一个多步骤循环分析方法来评估企业的CSR活动产生的效果。李新娥等(2010)引入时间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长期绩效的关系,并借鉴国内外分析方法,设计了一套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指标,以美国企业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长期绩效之间正相关。魏想明等(2011)选取国内电器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以企业绩效为因变量,社会责任为自变量,建立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企业绩效的变动方向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动方向一致,公司绩效与企业社会责任呈正相关关系。

结论与展望

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梳理中可以发现,不同理论之间也存在着内在逻辑联系,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战略,将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一,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有责任心,要将履行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信仰”,不能将之“功利化”。第二,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要特别注意社会舆论,但又不能太在意社会舆论。第三,企业要学会与党和政府“分享”社会责任、利益,实现和谐共处。企业还应认识到权益的主体是政府,企业只是在辅助政府做这方面的工作。

国外理论研究已经进入了成熟期阶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学科领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基本内容、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一方面较大程度上丰富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但另一方面造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的不统一和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范式的割裂和混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理论的发展。因此,学术界需要整合多学科视角和方法,构建一个系统的、一体化的核心范式或理论框架。国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还落后于国外,现有的研究成果还比较薄弱,除了和国外的研究一样缺乏系统性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国内的研究很多都是借鉴或直接引用国外专家、学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缺乏对理论的更深层次理解和创新。而实际上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经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并且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规范性的概念,西方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内涵及理论研究都是基于西方的哲学和伦理观,存在价值判断,而我国的哲学、民族文化自古有别于西方。因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必须在自己的哲学基础、经济基础和制度上,应该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参考文献:

1.E.MerrickDodd,Jr.ForWhomAreCorporateManagersTrustees.HarvardLawreview,193245(7)

2.HenryG.Manne,The"HigherCriticism"oftheModernCorporation,ColumbiaLawReview,1962,62(3)

3.MiltonFriedman,TheSocialResponsibilityofBusinessistoIncreaseitsProfits,TheNewYorkTimeMagazine,September13,1970

4.PeterF.DruckerConvertingSocialProblemsintoBusinessOpportunities:TheNewMeaningof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CaliforniaManagementReview,Winter1984,26(2)

5.WilliamC.Frederick,CSR1toCSR2:TheMaturingofBusiness-and-SocietyThought,Businessandsociety,1994,33(2)

6.DianeL.Swanson,Addressingatheoreticalproblembyreorientingthecorporatesocialperformancemodel,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1995,20(1)

7.ThomasDonaldson,ThomasW.Dunfee,Towardaunifiedconceptionofbusinessethics:integrativesocialcontractstheory,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1994.19(2)

8.KennethE.Aupperle,ArchieBCarroll,JohnD.Hatfield.Anempiricalexaminationoftherelationshipbetwee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profitability,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1985,28,No.2

9.JeanB.McGuire,AlisonSundgren,ThomasSchneeweis.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firmfinancialperformance,AcademyofManagementJournal1988.Vol.31,No.4

10.MikaelHolmqvist,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scorporatesocialcontrol:Thecaseofwork-sitehealthpromotion,ScandinavianJournalofManagement,2009,25(1)

11.ElisabetGarrigaandDomenecMele.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eories:MappingtheTerritory.JournalofBusinessEthics53,2004

12.JamaliD.Thecaseforstrategic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indevelopingcountries[J].BusinessandSocietyReview,2007,112(1)

13.张洁梅.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现状评述[J].道德和文明,2013(1)

14.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

15.张应杭.企业伦理学导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16.陈炳富,周祖城.企业伦理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

17.周祖城.走出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丛林[J].伦理学研究,2011(3)

18.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9

19.陈志昂,陆伟.企业社会责任三角模型[J].经济管理,2003(11)

20.辛杰.基于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与表现评价[J].山东社会科学,2008(11)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篇9

(一)公平责任

我认为,公平责任,指为达至公平之价值理念,由裁判者依据自己的良知在一般性规则之外自由裁量致害人是否承担责任或者承担多大责任的原则或者规则。根据这一界定,可以把公平责任分为两类:作为归责基础的公平责任和依据公平理念确定赔偿额的公平责任。第一种公平责任主要考虑责任是否成立,但也考虑赔偿额确定的问题,而第二种公平责任则是责任已经成立,而仅仅考虑赔偿额确定的问题。但是,两种公平责任都是对法律的一般性原则的突破。对于前者,它是对过错作为一般归责基础的突破。传统法上,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一个普遍性的原则,而对于公平责任,无过错,也可能要承担责任。对于后者,是对完全赔偿原则突破。当然无论如何,两种公平责任都以追求事实上的公平为目标。

(二)公平、衡平

公平和衡平都是多义而模糊的概念。公平(fairness),本义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1]。此义显然与衡平(epieikeia,equity)之义相混淆,不足采。本文所述的公平应为“平等、合理、公允和不偏袒。”[2]衡平的本义则为公道,是优越于僵硬的、简单的公正,[3]这里引申为在一般性法律规则外以实现事实上的公平为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裁量。前者是名词,后者则为动词。“公平是法律追求和体现的一种价值,衡平则是用以获取和实现这种价值的手段;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方法。”[2]3

尽管衡平是用以获取和实现公平价值的手段,但必须说明的是,公平价值的实现主要不是通过衡平这种手段来实现的。一般地,实体上的公平是由程序上的公平导出的。例如,在过错责任中,要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就必须在程序上找出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即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如果找到这个基础,我们会说,让加害人承担责任对于当事人双方是公平的,尽管实质上也许不公平。但另一方面,当我们通过程序找不到这个基础时,又觉得不让加害人承担又无法达至理想的公平时,可能我们就要以追求公平的名义,对加害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进行自由裁量,这就是衡平。衡平还有一种含义:在一般性法律规则内以实现事实上的公平为目的而进行的自由裁量。这种衡平权几乎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都是存在的,也是必要的。尽管完全赔偿是法律的规定,但如何才算完全赔偿那就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衡平就是裁判者出现的原因[4]。

二、比较法上的公平责任

(一)古代法上的渊源

公平责任起源于古代的衡平规则。在罗马裁判官法中,有对“不法损害”(injuria)额的确认方式。该方式赋予一方当事人在其无其他法律救济方式可以援用时,可以“胁迫所致之诉”请求救济[2]4.此后,英美法更是将衡平原则发扬光大。衡平法本来就是为弥补普通法不足而出现的[5],它是一般性规则的例外。衡平法的适用使得那些原本依据一般性法律规则得不到救济或者救济显然不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司法上相对公平的救济。应当指出的是,上述早期的衡平规则主要存在于司法裁判之中,并没有反映在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文之中。

(二)近现代法上的公平责任

1.作为归责基础的公平责任

近代法上,作为归责基础的公平责任适用范围基本上被限定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上。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第41至44条基于公平或衡平的特别考虑,儿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可以让其承担责任。类似的规定还有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310条,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29条,1911年《瑞士债务法》第54条,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047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7条第3、4款的规定等[6]。这种规定是受到自然法理论所影响,认为“某个穷人不能承受由某个万贯家财的精神病人对其造成的严重的人身伤害的损失。”(注: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外国民法论文选》,校内资料,第328,329页。)

《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曾试图将作为归责基础的公平责任作为普遍性规则纳入法典。其第二稿第752条曾规定,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不是故意或者过失的,法官可以考虑到具体情况,责令赔偿一定的数额。但是,该条文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因为严谨的德国人认为该条文在法律上的含糊性达到了使人不能忍受的程度[6],即作为责任成立标准的公平本身是极不明确的。最终,《德国民法典》第829条(注:第829条:具有第823条至第826条所列举的情形之一,而根据第827条,第828条的规定对所引起的损害可以不负责任的人,在不能向有监督义务的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害时,仍应当赔偿损害,但以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理要求损害赔偿,而不剥夺其为维持适当生计或者履行其法定抚养义务所必需的资金为限。)规定的公平责任只适用于第827条和第828条所限定的加害人,包括处于无意识状态中的人、处于精神错乱的人、未成年人和聋哑人。然而,德国民法典的未竟目标在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得到了实现。该法第406条(注:该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加害人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害人及受害人之财产状况,令其赔偿。”第403条至405条实际上包含了所有的加害人。)将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加害人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人。但该条款使得第403至405条(注:第403条规定的中一般侵权行为;第404条规定的危险责任;第405条是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处于一种非常不确定的状态[7]。该种尝试到1964年《苏俄民法典》没有得到继续。

2.确定赔偿额的公平责任

近代法上,确定赔偿额的公平责任是作为普遍性规则广泛存在的。例如,1911年的《瑞士债务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造成损害,既非故意,也非重大过失,如果由于支付金钱赔偿将使债务人陷入困境,则法官可以减轻赔偿[8]。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11条,《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99条,《俄罗斯民法典》第1083条第3款,《蒙古民法典》第394条第1款都有类似的规定,法院可以考虑加害人的财产状况减轻其承担的责任[6]139。

(三)中外公平责任的比较

目前我国法律上的公平责任,源自《民法通则》第132条,指当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时,法院为实现公平之价值,裁量由加害人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地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比较而言,我国目前法律上的公平责任主要有三个特征:

其一,它有独立的适用范围。尽管受到德国和苏联法律的影响而带有这些法律的特征,但我国的公平责任原则,不仅有严格限定条件,而且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即它适用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形。这决定了它与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均无重叠之处。从这点上说,它不是对一般性规则的突破,而是一个新的归责原则。而传统法上的公平责任,无论是《德国民法典》第829条,还是《苏俄民法典》第406条都没有对当事人的有无过错做出规定。这说明,传统法上的公平责任是附属于一般性规则之下,是因为一般性规则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而授予法官的超越普遍法则的衡平权。传统的这种不限制公平责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它导致了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的交叉适用,最终导致了法律的不安定。

其二,它突破了传统法上完全赔偿原则。我国的公平责任之“公平”主要是体现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法官可以依据法律授予的衡平权,公平合理地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加害人负完全赔偿责任(这从第132条使用“分担责任”即可以看出)。当然,在责任成立上,法律也授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从第132条使用“可以”而不是“应当”二字可以推导出,但如前所述,该种衡平权是有严格限制的。公平责任都是以衡平为手段的,但这种手段无不以实现公平为考量标准。

其三,它既是一个损害赔偿额的衡平规则,也是一个归责原则。所谓的归责原则是指“以确定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9]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显然,公平责任是归责基础,它解决了加害人为什么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三、对公平责任的评论

(一)否定论及其评论

公平责任从一产生起,反对者就对其非议不断。反对者的主要观点有:其一,位置论,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集中规定在一起。《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集中规定归责原则的条款(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第3款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在该条之外去寻找归责原则的法条依据是不妥当的[10]。“公平责任”的法条依据规定在第132条,表明立法者并不认同所谓的“公平责任”。其二,不合逻辑论,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可以涵盖适用各种情况的侵权行为,如果立法或者司法者在这一范围内的规范上再设置公平责任,并强调其是公平的,那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就是不公平的。此形成了思维逻辑上的悖论[2]3。张新宝教授也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从逻辑学上来看它是一种周延的列举,不存在遗漏的情形。”[10]46其三,非责任论,又称损失分担说,认为公平责任并非真正的责任,它要解决的不是责任依据问题,而是损害结果的合理分担,不是赔偿,而是补偿[11]。这种说法可以消除人们对承担损失的抵触情绪。而承担责任的说法,行为人往往不能接受,因为责任意味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可谴责性。非责任论的理论基础是民事责任制裁说。梁慧星先生认为,责任有三种含义,其中一种含义是“所谓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等,意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某种制裁。”[12]佟柔先生虽认为,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3]但其所指的法律后果就是制裁[14];并且,“后果说不将责任限于制裁”[15],还认为民事责任包括对行为人的强制和否定性评价。这使得民事责任在法律和道德评价上是负面的。其四,不安全论,认为公平责任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会导致法律不安全。因为公平责任的成立标准是极端不明确的,它仅凭法官良知来判断是否公平,而法官的良知很难说是始终靠得住的。因此,公平责任的适用将可能最终摧毁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的不明确性也没能为人的行为确定一个标准,不利于保护人们行动自由[16]。毋庸置疑,法律安全是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德国民法典》没有将公平责任作为一般条款,也正是因为公平责任缺少可操作性,其适用会对法律安全产生消极影响[2]4。

上述理由有些的确有一定道理,然而,以此否定公平责任则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对于位置论,必须承认,第132条的确是放错了位置,但在当时的立法背景,我们不能苛求《民法通则》的立法者有很高的立法水平[9]。另外,立法者制定完法律,其就完成了使命,法条适用往往超出立法者意料。还需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既是无过错责任的的法律依据,也是公平责任的法律依据[1]。

其次,对于不合逻辑论,表面上看好像有道理,但实际上,这是受归责基础单一过错化影响的结果。过错能够作为归责基础是因为其有理论基础。至于无过错责任,没有责任基础可言,因为无过错也承担责任是离经叛道,是对现实的妥协,没有道理可讲,只能在特殊情况下适用。这样看,作为正常的过错责任和不正常的无过错责任合在一起,自然十分合乎逻辑。但实际上,过错仅仅承担责任的基础之一,而不是惟一,行为人很可能因为其他依据如危险、报偿等而承担责任。在德国,无过错责任更多被称为危险责任[18]。因此,从这个角度说,公平责任就不是不合逻辑了。

再次,对于非责任论,上述对民事责任的认识实不可取。制裁说或者后果说混淆了公私法法律责任的区别,纳惩罚性法律责任于私法之中,纳强制性理念于私法之中,把刑罚、强制执行等手段揉进民事责任之中。

最后,对于法律安全性的担心从法律条文的角度上说是没有必要的。其一,德国民法典草案规定的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适用范围是重叠的,而我国的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是严格区分的,二者是不重叠的,我国的公平责任有独立的适用范围,并且范围比较窄,因此,其适用不可能摧毁过错责任。其二,导致法的不安全主要是衡平手段的运用,而我国公平责任的衡平手段的运用主要存在于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而不是在责任成立上。这就大大降低了衡平手段对于法律的安全的损伤。当然,我们也必须警惕司法实践中对公平责任的滥用,那种“公平责任是个筐,什么案件都可以往里装”的看法是严重错误的[17]292。

(二)肯定论

如前所述,公平责任起源于国外。德国海德曼(J.W.Hedemann)认为,公平责任是并列于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第三种独立责任[6]139。在我国,主张公平责任的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肯定论的主要观点是:其一,公平责任是过错原则的补充,也是公平原则的具体化。有些特殊案件如无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无过错时,若根据过失原则免除加害人责任,未免有失公平[19]。其二,公平责任以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为归责基础。温格(Unger)认为公平责任就是“经济负担能力相当之责任”,并认为“财富产生债务。”[20]其三,公平责任有独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其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相互独立的[17]286。

我认为,上述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公平责任产生的内在原因是:任何法律规范的适用都不可能达到在所有情况下都公平合理,尽管它们都是以实现公平为目的。在侵权法中,过错责任和完全赔偿责任的适用,使加害人是否承担责任走向极端化,加害人要么全赔,要么完全不赔,这对加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受害人来说同样也是不公平的。此时,赋予法官以衡平权,允许其在例外情况下以实现公平价值为理由,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害就成为一个不得已的选择。这说明了公平责任存在的必要性。

必须指出,公平责任不能依“公平”作为归责基础。首先,公平为法律的价值理念,是目的,是衡平的目标,不能作为归责基础。其次,直接以“公平”作为归责基础,那样的话公平责任果真就变成了衡平责任。

但笔者并不认同以加害人的财产之有无多寡作为归责基础的做法[21]。所谓的“财富产生债务”[1]296应当是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践踏,必将摧毁整个私法的基础。小口彦太教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不是体现市民法的原理而是体现社会法的原理的说法也是不无道理的[22]。

那么,公平责任的归责基础到底是什么呢?

四、公平责任的归责基础

(一)过错和过错责任

迄今为止,侵权法的核心归责基础依然为过错。以过错为依据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faultliability)。过错责任充分反映了古典自由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哲学思想,是自然法学派理论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体现[10]54。随着科技、工业、商业的飞速发展,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越来越复杂,联系越来越紧密,环境也越来越危险,过错责任越来越暴露出其不能适应一些新情况的一面。这就是受害人有时根本无法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并且有时加害人也根本无过错,因为他尽到了注意义务。许多事故的产生往往并不取决于过错而取决于概率[23]。但获得了巨大利益的加害人不为自己造成的损害负任何责任显然又是违反了社会正义、公平的理想的[16]14。现实呼唤改变归责基础单一过错化的局面。正如狄骥指出的,“主观责任的范围逐渐缩小,无须探讨有无过失或疏忽。”[24]最终,社会连带等法学思潮要求法律必须均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的法哲学思想催生了过错之外其他归责基础,如危险等[10]56。如今,归责基础多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

(二)危险、报偿和危险责任

危险责任论认为,“自己制造危险的人对其结果应负责任”。[16]14让开启这种危险的人来承担是比较合理的。

报偿责任论主张“利益的归属之处即是损失的归属之处”[16]14,“获取利益者,负担危险,系公平正义之要求。

但通过行为获取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人格之需要,在这一过程中,危险往往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动辄以获取利益并带来危险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必将极大地妨碍人们的自由。因此,各国法律在将危险和利益作为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注:无过错责任的名称并没有揭示承担责任的依据,其称危险责任等更为准确。)的真正归责基础[25]时通常都对其作了严格限制。首先,只有法定的高度危险,才能作为归责基础。其次,各国极少有单纯的报偿责任,其通常是作为增强加害人的可归责基础而和危险责任结合使用。“即支配定型的与危险结合的活动或物(危险源),通过其获得利益者,必须赔偿因活动给他人造成的损害。”[16]14最后,所有的无过错责任,都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否则不适用。可见,以危险和报偿为归责基础的危险责任有自己的不足,其一是适用范围非常窄,不能更大范围地解决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其二是仍然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如果广泛适用,对于那些真正没有过错的行为人来说,未免过于严苛。上述不足使原因责任重新焕发生命成为必然。

(三)加害行为与原因责任

原因责任又称为结果责任,是以加害行为为归责基础的,认为只要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即应承担的责任。原因责任产生于过错责任以前,普遍存在于古代世界各个地区。甚至在阿奎利亚法确立了过错责任之后,原因责任与过错责任仍然长期并行,并且主要以原因责任为主。大陆法直到法国民法典,才基本废除了原因责任,英美法的情况也大致相当。时至今日,原因责任也不能说完全消亡,在一些地方习惯中仍存在着原因责任形式。

原因责任的“事实裁判个人”规则,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诟病。有人以此认为结果责任是人类智力和判断力低下的结果,是由于不知道事实背后还有更深层的归责因素的结果[1]219。这种看法失之偏颇,未免有些低估古人的智慧。一个存在了几千年了只是近200年才失去主导地位的制度必然有其合理的一面。其一,在古代社会,原因责任通常是建立在一种过错假定基础上的。可以

假定在几乎每个案件中,加害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有过错。因为“人有意图是不能查明的,即使撒旦也不知道人的意图。”[26]显然,那种认为早期的法学家们没有意识到过错的价值肯定是错误的。这种假定有其合理之处,从理性人角度上说,受害人一般不会主动制造损害;古代简单的社会关系和低下的生产力也使得那种没有过错的损害是极为罕见的。更重要的是,原因责任体现了对加害人和受害人平等保护的思想。当然,这是牺牲极少数无辜者的利益为代价的。其二,原因责任的归责基础,即损害的“因”——加害行为。“根据普通法,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27]如果损害可归因于加害者,加害者自然应当承担责任,谁引起损害谁应当承担损害后果这是不证自明的道理。其三,从广义上说,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实际上也是一种原因责任[19]623。过错作为归责基础的正当性在于,人要为其主观意志(过错)导致的损害负责,因为意志(过错)才是导致损害的直接原因,而受意志(过错)驱动的加害行为不过是间接原因。

总之,无论是那种归责原则,都体现了人必须为可归因于自己的损害负责。因此,原因责任和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具有共同逻辑和价值起点,因此,其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

当然,原因责任也存在不足。其一,其对加害人的过错假定限制人们的行动自由,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其二,其采取的完全赔偿原则对那些可能没有过错的加害人过于严苛。为了解决第一个不足,人们用过错责任来替代结果责任,后来又发展出了危险责任;为了解决第二个问题,人们以衡平手段解决完全赔偿原则带来的问题。但是,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未能完全覆盖原因责任的全部适用范围,例如对于非因双方的过错而产生的损害的归责问题。法谚所云的“不幸总是落在被击中者头上”的情况并不总是合理的。而对于衡平责任,则把“公平”视为归责基础,并且不适当地扩大其适用范围,以至于和过错责任的适用交叉重叠,最终将影响到法律的安定,因此,也不是十分可取的。

我认为,原因责任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但不是过去的原因责任的简单回复。本文的原因责任,指的是在不能以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确定损害承担者的情况下,由加害人承担公平合理的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原因责任适用范围应当局限于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的其他侵权行为。其一,当事人双方如果一方有过错就不能适用原因责任。仅受害人有过错时,如不能适用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其二,如果能以法定的危险为依据要求加害人承担危险责任的,也不适用原因责任。其三,如果因加害者与受害者引起的损害较大,但不能以过错、危险确定损害承担者,由加害人承担公平合理的责任,受害人则承担部分损害,即适用原因责任。只有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主要是不存在加害人的情况),不幸才应该落在被击中者头上。如此严格限定原因责任的适用范围,是为了避免对其妨害自由的担忧。不过,原因责任是否真的妨害自由是有疑问的。所谓妨害自由可能仅仅妨害的是强势主体的自由,而对于弱势主体来说,原因责任的适用由于减少其防范成本往往反而能扩大其行动自由。利用原因责任去抑制强势主体的行为有利于社会的均衡发展,这与资本主义初期鼓励自由竞争是不同的。其次,新原因责任的归责理论基础与过去的原因责任是不同的。过去的原因责任隐含过错因素,而新原因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谁造成了损害,谁就应当承担损害后果”的通俗道理,它完全摒弃了归责基础中的过错因素。如果说过错责任体现了矫正正义,而新原因责任则体现了分配正义[28]。最后,过错、危险和加害行为等作为归责基础是有强弱之分的,是有先后顺序的。过错为人的主观意志,是最强的、最常见、首要的归责基础,加害人为此应当负完全赔偿责任;危险可以间接归因于人的意志,因此是其次的归责依据,加害人为此负限定的完全赔偿责任;加害行为虽受意志支配,但加害人通常不能预知也不欲危害发生,因此不能归因于人的意志,是最弱的归责基础,因此依原因责任承担损害责任的,应依公平原则而不是依完全赔偿原则确定赔偿额。责任承担基础的选择应当遵循着先主后客的顺序。根据理性原则,主观归责基础比客观归责基础肯定要更强一些,而且责任也应当更重一些。但是,各个归责原则又有其独立适用范围的,不是简单的一般和例外的关系。

按上述各点构建的原因责任已经被限制到很小的范围,完全可以解除人们对于原因责任被滥用而妨害自由的担心。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基础

究竟哪一种才是我国公平责任的真正归责基础呢?我认为,公平责任的归责基础应当是加害行为。(注:公平只是衡平的目标(衡平责任以目标来决定责任基础),而不是责任基础。衡平只能作为法律的例外手段,否则将导致法律的极端不安定。)至于危险和利益因素,则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对加害行为作为归责基础有增强作用。

加害行为可以作为公平责任的归责基础的理由是:其一,公平责任就是原因责任,其以加害行为和损害之间密切联系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显然是和过去的原因责任没有本质区别。其二,根据上面的论述,本文所称的原因责任的归责基础显然不是过错。我国立法与学界一致共识是,公平责任仅仅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这从根本上排除了过错作为公平责任基础的可能性。其三,危险和利益因素作为责任基础虽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有学者甚至认为危险责任本于公平原则[29],但并不是所有的适用公平责任情况下,加害人都是获利者或者是危险制造者。以危险归责还可能导致危险责任泛滥,并且,危险归责还导致在赔偿额确定上衡平手段的运用,从而对加害人过于苛刻。当然,如果加害人有上述情况,则可以增强加害人的可归责性。

五、公平责任原则的构建及立法建议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构建

1.构建公平责任的指导原则

我认为,在构建公平责任时,应当以公平(维持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平衡)为价值目标,以直接的加害行为作为归责基础,而以衡平作为最终确定加害人损害赔偿额的手段。即所谓的“公平”是体现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而不是体现在责任成立上。(注:实际上,这种公平责任从归责的角度称原因责任更合适。但公平责任名称已经约定俗成,并有利于在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运用衡平手段,因此还是以称公平责任为宜。)这一点不同于实行完全赔偿原则的过错责任、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清晰明确,并划清其与其他责任基础的界限,只有这样,才可以减少公平责任条款带来的冲击,保持整个侵权责任法的安定。首先,对于过错要件,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必须都没有过错。这里的无过错指的诉讼程序上的无过错,而不是事实上的无过错。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都不能证明对方有过错,即可认为双方无过错,这样,就把公平责任和过错责任区分开来了。其次,对于损害要件,要求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权利受到的损害,受到损害要比较大,并且应当是直接损害。公平责任毕竟有妨害自由之嫌,非有必要不得适用。再次,存在加害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受加害人意思控制,则不用考虑。最后,对于因果关系,要求损害必须与加害行为二者之间有非常紧密的因果关系。加害行为应当是直接造成损害的原因。在此可以考虑适用近因说。当然,这些取决于司法实践和学说的发展。

3.损害赔偿额的确定——衡平

承担公平责任的加害人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可由法官采用衡平的方法确定。法官可以运用利益衡量,并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状况如财产等情况。这种考虑到当事人财产状况并运用衡平手段来确定损害赔偿额已得到许多学者的肯定。

(二)公平责任的立法建议

目前,《侵权责任法》的二次审议稿中明确采用了公平责任。该建议稿的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32条相比,仅仅把民事责任中的“民事”二字改成了“赔偿”。应当说,这一改变没有实际的意义,《民法通则》第132条所存在的不足依然没有得到改善。首先,该条款所处的位置不对,公平责任是归责原则,应当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规定在一起。其次,该条款在构成要件上依然不明确,不清晰。

我认为,应当把公平责任移到第9条,条文应当这样规定:“直接侵害他人权利,造成较大损害,但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加害人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合理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直接侵害”就是公平责任的责任基础。而后面“公平原则”是指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损害赔偿额,是“衡平”的意思。ML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73.

[2]米健.关于“公平”归责原则的思考[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1):3.

[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60.

[4]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8.

[5]林嘉.外国民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89.

[6]王竹.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2):138-139.

[7]王卫国.过错侵权责任: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94-295.

[8]翟羽艳.吕秀军.公平责任三论[J].求是学刊,2000,(2):69-70.

[9]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01.

[10]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65.

[11]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19.

[1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83.

[13]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43.

[14]王家福.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221.

[15]魏振瀛.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J/OL].中国民商法律网[2009-02-10]./article/default.asp?id=37085.

[16]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0.

[17]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89.

[18]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906.

[19]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23.

[20]刘甲一.私法上交易自由的发展及其限制[A]//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上)[G].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130.

[2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02.

[22]小口彦太.日中侵权行为法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3):34.

[23]彼得.凯恩.阿蒂亚论事故、赔偿及法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83.

[24]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A].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54.

[2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81.

[26]J•W•特纳.肯尼刑法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12.

[27]伯纳德•施瓦茨.王军,译.美国法律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60.

[29]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

Equitableliability,aprincipleofculpability,canperseapplyseparatelytomakeupforthedeficiencyoffaultprincipleandnofaultprinciple,whichjustifiesitsexistence.Thevalueandlogicoriginofequitableliabilityisthesameasthatofotherprinciplesofculpability.Fairnessisdeemedastheprinciple’svalue,directinjuryasthebaseofculpabilityandequityasthelastresorttodeterminetheamountofdamagespaidbythewrongdoer.Thus,socalled“equity”isbasedonthedeterminationoftheamountofdamagesratherthantheestablishmentofliability.

KeyWords:equity;culpability;liability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篇10

论文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csr);现状分析;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csr)近年来已成为一个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于制度环境和道德引

导机制的不完善,一些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过程中只顾自身利益而漠视长远发展,各种无视社会责任的败德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有关企业的公众形象与长远发展,而且还给企业员工、消费者甚至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威胁。因此,科学、全面地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研究成果,客观地把握企业社会绩效与市场绩效之间的关系不仅能使企业决策层清醒地认识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自觉树立健全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还有助于强化公众的监督与参与意识,进而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后劲。

1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国内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已取得到了丰硕的成果,文献资料、出版刊物层出不穷。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讨论,李立清、李燕凌(2005)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除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外的第三种责任,是企业在社会领域内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回应义务”。张宏波(2007)则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与文化责任。李双龙(2007)指出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拥有不同的利益要求以及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权利,正是各种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期望构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实际需求。这种观点实际上支持了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视角。其它视角领域,李淑英(2007)提出了一个基于社会契约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内容框架,该研究认为企业有义务遵守与社会达成的契约,为社会和经济的改善尽自己的义务等。大多数国内学者赞同卡罗尔(carrol)的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其中,慈善责任被认为是最高层次的责任,是指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从事公众与政府预期的行为。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研究

王晓红(2011)指出我国有关社会责任的立法中,普遍存在法律条款原则性过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制度保障不足、职工参与公司内部治理的规定过于笼统以及债权人利益保障不足的问题,为建立完善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建议必须要正确定位公司盈利与社会责任承担的关系、明晰与社会责任相关的公司管理者的责任等。而林小芳、郑珠仙等(2011)则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必须要转变传统的发展观,战略性地选择责任活动并完善法律政策和公众监督等。徐二明、奚艳燕(2011)则对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国内重要核心期刊进行分析,揭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现状。研究发现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研究一般依赖于产业竞争和资源基础观视角,很少关注能够揭示转型经济环境中企业略特征的制度理论。

3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指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包括哪些主体以及这些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遵循社会责任界定原则的基础上,吴猛(2007)提出公司制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包括对雇员、客户、债权人与社区。这种界定标准肯定了雇员与客户的重要地位,突出了二者公司剩余价值索取权的优先地位,但总的来说,其内容范围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崔秀梅(2009)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原因,全面地指出了转型经济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框架,主要包括:企业对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消费者、客户以及供应商、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并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该是渐进性的、有界的。王敏、李伟阳(2008)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需要区别企业作为整体、特定个体以及企业管理层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通过剖析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特殊性,系统地概括了中央企业作为整体、个体以及管理层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等。

4基于不同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概述

4.1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否影响最为直接的就是企业的员工与消费者。员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直接为企业创造了价值;而消费者则是企业产品使用价值的最终承担者,是产品才能转化为价值的关键。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刘兵(2011)以2010年著名的“富士康跳楼事件”为出发点,分析了员工的利益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对员工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及参与、监督和分享权的切实维护上。建议必须在立法、执法以及分配制度改革上重视员工权益保障,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刚性制约,正确引导企业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等。卢东等人(2009)则以归因理论(attributiontheory)和期望一致性模型

(disconfirmationofexpectationsmodel)综合解析消费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反应,并据此构建出反应模型。分析指出:消费者感知的企业社会责任受利己归因的负向影响以及利他归因的正向影响;通过期望一致性分析发现企业社会责任期望负相影响而感知企业社会责任正向影响消费者的企业评价与产品评价。向阳等(2010)从消费者的认知度视角出发,通过问卷调查、因子分析、相关分析以及回归分析等方法研究了食品饮料行业和日化行业社会责任履行的行业差异性。常亚平等人(2008)采用情境模拟法测度了消费者在不同类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刺激下的购买意愿。结果发现消费者的态度受到价格的显著影响,但不同的消费者群对履行了基本层或高级层社会责任的企业的产品有不同的可接受溢价范围。其他研究领域,朱翊敏、颜宏忠(2010)基于顾客对企业捐赠行为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探索了消费者对三种不同声誉类型的企业和两种不同捐赠方式的认知和评价。

4.2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角度

张建同、朱立龙(2007)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入手,着重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相关性。研究认为企业绩效分为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短期内有可能会降低企业当前的经济绩效,但从长期来看,却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长期经济绩效。基于对企业社会绩效的界定与测量,贺远琼、陈昀(2009)认为企业成功与否不仅依赖于财务绩效,还包括社会绩效。在回顾西方学者对企业社会绩效研究的基础上,详细地阐述了企业社会绩效的概念发展及其测度,并通过对企业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的相关性分析,揭示了现存研究的不足与缺点。李红玉、陆智强等(2009)则通过对wood模型的扩展,从契约关系、利益一致性两个维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指出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搭建社会关系网络、产生社会信任、生成社会资本,而获得社会资本有助于企业提高财务绩效。杨自业、尹开国(2009)以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为基础,对企业社会绩效对财务绩效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总体社会绩效水平不高,公司社会绩效与公司财务绩效显著正相关;公司社会绩效各个子维度的绩效水平与公司财务绩效的相关性存在差异。

4.3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研究

辛晴、綦建红(2008)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需要内部经济动力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压力的共同作用。研究发现缺乏将外部压力转化为内部动力的条件是造成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首要因素。辛杰(2008)通过对山东省2200家企业的调查实证研究,得到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6个驱动因子,基于此将企业分成七个驱动群体,发现不同类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驱动因素存在显著差异。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就是为长远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据此,王建琼、侯婷婷(2009)通过构造可持续发展的csd指标,回归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对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结论表明企业履行职工责任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存在正相关关系。基于相同的研究视角,王文、张文隆(2009)提出履行好社会责任不但使企业、政府和社会之间形成良性互动,而且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赢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以及减少国外贸易壁垒和市场壁垒等。因此,从长期发展的战略角度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篇11

[关键词]CSR;员工感知;组织公民行为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2-0100-02

1研究背景

本土企业在CSR的理念和行动上十分滞后,CSR缺失现象严重。在国内主流媒体上,“地沟油”、“毒胶囊”等字眼触目惊心。在当前危机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公众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而企业在CSR理念和行动上的提升任重而道远,相对而言,企业对员工重要性的认识要远远超过对CSR的认识。本研究以企业员工为切入点,揭示CSR对企业内部员工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希望通过企业对员工的重视,进而重视CSR的履行,从而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实证支持,同时为促进更多组织公民行为的产生提出新的建议。这对于强化本土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理论基础

21社会交换理论

根据社会交换理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交换关系。Blau(1964)的研究表明,除了物质交换之外,个体还会在社会生活中进行非物质资源的交换(如情感、声誉等)。组织对待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方式、态度会深深地影响员工的心理感知,从而决定其态度与行为付出。研究发现,员工更愿意留在有着良好CSR表现的企业,并愿意为之付诸情感和角色外的行为。根据社会交换理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交换着各种物质和非物质的资源,并考虑以何种手段获得更多的社会交换收益。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群体间以及个体间因平等交换关系而结成相互依赖关系,这样,社会交换理论也就成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员工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社会交换理论为解释员工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2组织伦理气氛理论

组织伦理气氛指组织成员对于什么是符合伦理的行为,如何解决伦理困境或问题的共同体验和认知,这种认知会影响个体对待伦理问题的态度和行为倾向,最终影响到员工和整个组织的伦理行为。无论是强调效率、社会责任还是法律和职业规范都可以纳入到CSR的广义内涵中来。组织伦理气氛与个体心理与行为变量有着密切关系。Wimbush(1994)和Victor(1988)的研究发现,组织伦理气氛与个体伦理行为有着密切关系,由于组织伦理气氛的推动,员工在理念上与组织的契合程度较高,相应的满意度也较高。Linda、Trevino等人(1998)研究发现,对于强调员工、顾客和公共利益的公司,员工会更容易认可公司的价值观。基于以上分析,组织伦理气氛理论为解释员工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3社会认同理论

根据社会认同理论,员工自我概念受所在的社会组织影响,而其工作的企业是重要的社会组织之一。员工凭借CSR所形成的积极社会认同感来提升自我概念,并将自己所在内群体与外群体进行比较,形成有利感知,认为自己所在群体优于其他群体,并形成积极的社会认同。作为企业的一员和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在感知CSR和评价企业中扮演了不容忽视的角色,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员工的自我概念和组织认同感。Herpen、Penngs&Meulenberg将CSR看做社会所期待和希望企业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活动,社会成员将通过对CSR的感知来形成对企业的认同或否定态度。Bhattacharya、Sen&Danel认为员工对CSR的感知与评价会形成认同,并对其态度和行为产生影响。基于以上分析,社会认同理论为解释员工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3研究方法

31量表设计

本研究中涉及的主要变量(除人口统计学变量之外)的测量均采用5点Likert量表,依据程度的不同划分为1(完全不同意)~5(完全同意)的评价尺度。

(1)员工感知的CSR。本研究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界定,即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环境等利益主体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等各个层次。根据研究思路,本研究对这一概念从员工感知的角度去衡量,因此称为“员工感知的企业社会责任”,简称“员工感知的CSR”。

目前,理论界并没有权威的针对员工感知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测量体系,只有少数学者对此展开过研究(吕英,2008;龚博,2009)。因此,本研究在国内外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学者们的研究方法,先设立通用的利益相关者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测量体系,再结合问卷法来针对员工进行调查,确定员工感知的企业社会责任测量表。在前人研究成果梳理及总结的基础上,本研究将员工、消费者、社区、环境、供应商和商业伙伴六个维度作为企业社会责任通用测量体系的构成变量,对各个变量的具体指标内容则借鉴了学者吕英(2008)在结合中国的实际背景建立起来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测量指标。

(2)组织公民行为。本研究采用Bateman和Organ于1983年提出的组织公民行为(OrganizationalCitizenshipBehavior,OCB)的定义,该定义很好地把握了组织公民行为的实质。即OCB是一种有利于组织的角色外行为和姿态,既非正式角色所强调的,也不是劳动报酬合同所引出的,而是由一系列非正式的合作行为所构成的。

本研究以樊景立(2004)在中国文化环境下编制的组织公民行为的测量表为基础,同时借鉴国内其他学者对樊景立测量表进一步修正完善的研究成果。选取在国内以往的相关研究中,已经被证明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的题目作为测量量表的题项,主要选取了皮永华(2006)、曾秀芹(2008)及周蕾蕾(2010)等学者在组织公民行为研究中的一些有较高借鉴价值的题项。

(3)控制变量。考虑到研究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本研究将员工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年限、员工所在企业性质及企业规模作为控制变量。

32数据收集及样本描述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方法获取数据,调研分为两个过程:首先进行预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对问卷进行修正;然后选取公司基层员工作为调查对象进行正式调研,调查样本覆盖多个行业和工作种类。本研究的问卷调查阶段从2013年8月到2012年11月,共持续三个月,共发放问卷360份。考虑到问卷的填答质量,调查者亲临企业现场对问卷调查进行现场指导。本次调查共收到310份问卷,问卷的有效回收率是861%。为了保证问卷的有效性,研究者将回收的问卷剔除缺失值超过3个、连续极端值超过5个的样本后,最终得到有效问卷303份。通过对问卷进行描述性分析结果表明,男性占569%;员工年龄跨度范围由18岁到54岁不等,21~30岁所占比例最高为781%;受教育程度,高中及以上学历占到了883%,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到668%;工作年限,跨度范围从不到半年到33年不等,3年及以下占到了763%;企业性质,国有企业所占比例最高为537%,其次是民营企业332%,三资企业占131%;企业规模,大型企业所占比例最高为449%,其次是中型企业占360%,小型企业占191%。

4研究结论和管理启示

41研究结论

通过Amos190软件对构建的模型进行直接效应分析。直接效应(DirectEffect)指由原因变量(可以是外生变量或内生变量)到结果变量(内生变量)的直接影响,用原因变量到结果变量的路径系数来衡量直接效应。分析显示,员工感知的CSR到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直接效应是057。这意味着当其他条件不变时,“员工感知的CSR”潜在变量每提升1个单位,“员工组织公民行为”潜在变量将直接提升057个单位。因此,员工感知的CSR直接正向影响员工的组织公民行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和理念会被员工所感知,促使员工组织公民行为的产生。

42管理启示

(1)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员工激励手段。企业管理者应将履行社会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员工激励手段来看待,通过积极履行各项责任(主要有员工责任、消费者责任和环境责任)一方面可以提高组织在社会中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员工产生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和提升组织绩效的组织公民行为。

(2)在招聘和培训中突出企业“负责任”的形象。在人力资源招聘过程中,企业要尽量甄选与企业“志同道合”的员工,避免员工因“水土不服”而中途离职,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在员工培训过程中,企业应积极对员工进行企业价值观培训、创造机会使员工了解并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突出企业“负责任”的形象。这些措施可以使员工真切地感知到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帮助员工将自我概念与企业特征相联系,强化员工对企业的认同。

参考文献:

[1]Bhattacharya,CB,Sen,S,Korschum,DUsing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oWintheWarforTalent[J].SloanManagementReview,2008,49(2):36-44

[2]Cropanzano,R&Mitchell,MS,SocialExchangeTheory,AnInterdisciplinaryReview[J].JournalofManagement,2005,31(6):874-900

[3]Maignan,I,Ferrell,OC&Hult,GTM,CorporateCitizenship:CulturalAntecedentsandBusinessBenefits[J].JournaloftheAcademyofMarketing,1999,27(4):455-469

[4]张爱卿,吕昆鹏,钱振波企业社会责任形象与员工工作满意度及组织公民行为的关系[J].经济管理,2010(8):86-87

[5]张喆,万迪防,贾明组织责任与组织公民行为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8(6):255-260

[6]张小林,戚振江组织公民行为理论及其应用研究[J].心理学动态,2001(9).

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范文篇12

首先,从CSR战略理论发展与创新角度而言,在经历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有关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后,20世纪70-80年代,企业社会回应理论和社会绩效理论相继提出,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进入了全新的阶段。阿克曼(Ackerman,1973)首次对社会回应进行研究,所谓企业社会回应是指企业回应社会压力的能力,他将企业对社会需求的回应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认识阶段、专人负责阶段和组织参与阶段,并分析了每个阶段的特点。社会回应理论的提出使企业社会责任从理念和伦理概念向管理概念转变,使企业社会责任从理论研究走向实践。卡罗尔(1979)构建了第一个企业社会绩效框架分析模型。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社会问题管理和企业社会回应共同构成企业社会绩效的三维空间,并由此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社会绩效的三维概念模型”。社会回应理论和社会绩效理论是对CSR实践过程的理论研究和分析,为CSR战略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2006年,迈克尔・波特提出了战略型社会责任的理论,他认为企业应当寻找能为企业和社会共同创造价值的机会,包括价值链创新和改善竞争环境的投资;同时,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应当包括对社会利益的关注,应当将社会影响作为企业战略的组成部分。他把影响企业的社会问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社会问题,第二类是价值链主导型社会问题,第三类是竞争环境主导型社会问题,其中后两类是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他指出,只有通过战略性地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才能对社会施以最大的积极影响,同时收获最丰厚的商业利益。

其次,随着政府、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也面临着更大的社会责任压力,制定实施社会责任战略就成为众多的企业应对挑战的必然选择。但是,企业究竟应当制定什么样的社会责任战略?是将其作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手段,还是仅仅作为企业的公关宣传战略?这是所有企业都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