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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6篇)

发布人:网络 发布时间:2024-01-25

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篇1

首套房首付计算方式:首付款=总房款-客户贷款额。新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三成,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90㎡(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贷款额=合同价(市场价)×80%(首次贷款额度最高可达80%)。总的来说,按照现有的首套房执行标准就是:90㎡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月供有两种计算方法,等额本息还款法,公式是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总还款月数/((1+月利率)^总还款月数-1),等额本金还款法,公式时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总还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款本金)*月利率。等额本息还款法因月供压力小不会降低生活质量。在偿还初期利息支出最大,本金最少,以后利息支付逐步减少,本金逐步增加,但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金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指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息逐月递减,每月偿还金额(本+息)逐渐减少。

(来源:文章屋网http://www.wzu.com)

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篇2

按照账户余额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是按照账户余额的10倍或者20倍进行计算,各地的政策规定不同,例如用户账户中有2万元的公积金余额,按照20倍进行计算则可以贷款40万元。

2、按照房屋总价进行计算:

按照房屋总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利息,一般贷款比例最高为房产总价的70%或者80%,例如100万的房产最高可贷款80万元。

3、按照最高限额进行计算:

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篇3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六、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九、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一、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向调出单位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十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五、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十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十七、借款人委托他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办手续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十八、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十九、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篇4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4月9日,已有2个省级、5个市级公积金中心了公积金新政。业内人士分析,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减轻购房者的置业压力,支持居民首套房和二套改善型需求的购房,或将助力楼市库存的去化,促进楼市回暖。

上海住房公积金新政家庭购房最高可贷120万

昨日,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政,购买首套房住房,个人和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分别调至50万元、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和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分别再增10万元、2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个人和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调整至40万元和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和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可再增加10万元和20万元。

新政还调整了二手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年限,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此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也有所放宽,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

上海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新政将大大降低买房成本。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研究员严跃进为购房者算了一笔账,过去家庭在公积金贷款方面最多可贷80万元,现在提高到120万元,增加的这40万元过去是通过商业贷款来实现的。如果按照目前商业银行的利率基准利率5.90%、20年贷款、等额本息来计算的话,在政策出台之前40万这部分贷款需要偿还本息约68万元。政策出台后,其他条件不变,按照公积金4.0%的贷款利息来算,则只需偿还本息约58万元。这也意味着,新政的出台可以为此类家庭节约10万元的购房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积金总额有限,提高家庭贷款额度后,可能会加大公积金的申请难度。严跃进指出,新政出台后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能还得“抢”,申请者排队等待的时间将会变长。

多地公积金新政陆续落地:降低首付比例提贷款额度

从近期出台的各项政策可以看出,今年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将会取得较大的进展。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上提到,各地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潜力,希望各地更好地发挥主动性,采取多种措施,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

3月30日,央行、住建部、银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对房贷政策作出调整,首次购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在“330房贷新政”十余天之际,各地相关政策纷纷落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4月9日,已有浙江、安徽2个省级、福州、深圳、兰州、成都、上海5个市级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了公积金新政。张大伟预计,各地对于公积金新政会继续细化,会有更多公积金制度出台,后续各地对六部委其他政策也会出台详细的落地细则。

各地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是降低首付比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最低2成,改善型二套房最低3成;第二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第三是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比如浙江规定申请公积金的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上海决定放宽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的条件,兰州欲进一步推动异地贷款业务的发展。

公积金新政影响几何?或助力楼市库存去化

各地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将有利于减轻购房者的购房压力,降低入市门槛。在张大伟看来,公积金政策主要有两种作用,第一种是直接影响,政策的松绑可以降低购房成本,激发一二线城市5-10%的购房需求,但对三四线的影响较小。第二种是心理影响,公积金政策对购房者的心理影响非常大,可能会被购房者认为是多项政策松绑的开始,每次公积金政策松绑,市场成交都会有明显的上涨。

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运营模式;效果

“居者有其屋”是人类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一个国家和人民经济及生活水平最基本的反映。政策性住房金融是一国住房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调控手段。就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言,它可近似看做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性、互、公平性等方面受到了质疑,表现为住房公积金受益面窄、资金使用率不高、对中低收入缴存者支持力度不够、对富人和穷人的购房能力没有发挥调节作用等。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现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受托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实行属地化的管理体制。目前全国在343个设区城市设立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绝大多数都实现了分部、分中心与本部之间的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从业人员约1.5万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逐年增多,截至2010年6月末,实缴职工8028.4万人,比2002年末增长了32.8%,缴存覆盖率(期末实缴职工人数/在岗职工人数)为69.7%。资金归集方面,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逐年增大,截至2010年6月末,缴存总额2.90万亿元,是2002年末的7.1倍;缴存余额1.61万亿元,是2002年末的5.6倍。资金使用方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规模逐年上升,受益家庭逐年增加,截至2010年6月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47.88万笔,是2002年末的21.6倍;个人贷款总额1.67万亿元,是2002年末的10.5倍;个人贷款余额9872亿元,是2002年末的8.7倍;累计提取总额1.29万亿元,是2002年末的10.8倍。

但是,在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公积金在运营过程中还存在的不足和缺陷。随着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用工制度共存以及用人单位和地区之间的经济状况差别的增大,住房公积金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公平缺失现象也日渐显现。近年来全国大部分城市房价暴涨,老百姓的买房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肃的社会问题。而旨在为老百姓提供住房保障,让人民能安居乐业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的运营,却并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另外,随着住房市场化的推进,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减少购买国债,以满足缴存职工个人贷款需求,国债余额总体呈不断下降的趋势。截至2010年6月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余额为355.30亿元,比2004年减少了31.1%。这样下去,不但没有彻底解决低收入群体买不起房的现象,还影响了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如何在国家政策的许可范围内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让中国古老的“居者有其屋”的理想能够在社会主义得到彻底实现,已成为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运营模式构成

(一)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新《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有以下七项: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受委托银行。根据新《条例》第12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二)住房公积金运营资金的筹集方式

1.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来源是双向的,有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根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由各单位对本单位应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按照规定的缴交比例扣出,这两部分住房公积金都归职工个人所有。

2.住房公积金的筹集原则。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提取,单位部分具体有三种情况:若是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经费中提取并列入财政预算支出;若是企业,则从企业利润或成本中提取;若是非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则按预算与自收自支经费的比例,分别从预算支出和自收自支经费中提取。

3.住房公积金筹集的具体形式。一是财政统发工资单位财政代扣代缴方式;二是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三是单位送缴方式。

(三)住房公积金运营方向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主要运营方向是: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个人贷款和购买国债。

1.住房公积金存储。各个住房公积金参加单位每月代扣和提缴了住房公积金后,按照设立好的账户存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好并指定的银行,即完成了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公积金中心可获得除去返还给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利息后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实现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

2.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一个重要用途,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互。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贷款对象、用途、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等都有具体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职工个人用于住房有关的消费。

3.保值增值性投资。为防止资金的贬值或利率倒挂,公积金沉淀资金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可进行保值增值。为有效控制风险,我国通常只允许国债等风险相对较小的投资,对投资规模也有控制。

(四)住房公积金运营决策体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住房公积金运营成果的分配

公积金运营成果主要指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2.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现行住房公积金运营模式效果评价模型

(一)收支平衡模型

根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公积金的运作是非营利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积金的业务收入扣减业务支出的增值收益恰好弥补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也就是说,增值收益以更高的公积金缴存利率或更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返还给公积金储户。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增值保值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例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业务支出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如果忽略罚款等小额收入,把手续费等非公积金利息支出看做是管理费用的一部分,定义R为业务收入,P为业务支出,则有:

R=L×rL+B×rf+S×rs’(1)

P=D×rs(2)

基于以上原则,可以建立模型:

L×rL+B×rf+S×rs’-D×rs=M+T(3)

其中L为公积金贷款余额,B是除公积金贷款外进行的其他增值保值投资(例如购买国债等),S为委托存款专户余额,D为公积金缴存余额,M为管理费用,T为提取的风险准备金,rL、rf、rs’、rs分别表示公积金贷款利率、投资收益率、专项委托存款利率及公积金缴存利率。

(二)管理费用及风险准备金模型

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是必然发生的支出,而且关系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完全可以建立在绩效的前提下,确定为一个基本额度和一个弹性额度的和,基本额度是维持公积金中心运作的最低额度,弹性额度可以是上年度净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即

M=A+m×V(4)

其中A为管理费用的最低额度,即仅能维持公积金运作的最低额度,m是管理费用弹性额度计提系数。V为公积金净增值收益,即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减去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损失准备,是公积金所有者为了使公积金保值增值必须让渡的一部分权益,因此应当从增值收益中提取,但是具体额度要随贷款总量和风险大小而变化,风险准备金可以表示为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即

T=t×L(5)

其中,t是风险准备金计提系数。

将公式4和公式5代入公式3中得:

L×rL+B×rf+S×rs’-D×rs=A+m×V+t×L

(6)

由于V=R-P-T=L×rL+B×rf+S×rs’-D×rs-D×rs-t×L,D=L+B+S,公式6可整理为:

(rL-t)×L+B×rf+(D-L-B)×rs’-D×rs=A/(1-m)(7)

(三)住房公积金运作模型内生变量互动分析

在公式7中,银行专户存款利率rs’、国债收益率rf是外生变量,rL、rs、D、L、B是内生变量,A、m、t是系统内相对稳定不变的量。内生变量之间有如下关系:

用于增值保值投资额B增加,其他不变。一般的,国债收益率要高于银行专户存款利率,否则公积金中心将无须进行增值保值投资。则国债收益的增加额大于银行专户存款利息的减少额,倘若要维持等式平衡,只能增加公积金存款利率rs或者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rL。

用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L增加,其他不变。一般的,公积金贷款利率要高于银行专户存款利率,当公积金贷款额增加,也只有通过增加公积金存款利率rs或者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rL才能维持等式平衡。

公积金缴存余额D增加。通常公积金存款利率要比银行专户存款利率高,当公积金缴存余额增加时,如果公积金贷款和增值保值投资保持不变的话,就会导致公积金存款利率rs下降或者公积金贷款利率rL上升。

(四)结论

由住房公积金运作模型内生变量互动分析可以得出:在满足相对公平的运作管理的条件下,增值保值投资额、公积金缴存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与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当增值保值投资额、公积金缴存余额和公积金贷款余额中任何一个变量发生变动时,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也要发生相应变化。然而,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是固定的,国家统一调整,不能随公积金发展状况进行调整,必然使公积金收支失去平衡,导致一系列不公平和效率低下。

参考文献:

[1]丛诚.中国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发展大

纲[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

[2]李慧英.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问

题研究[J].今日财富・理论,2009,(8).

[3]张滟.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计提风险准

备金的一点看法[J].财会月刊(A会计),

2004,(1).

[4]严太华,冯祈善,徐瑾.商业银行风险准

公积金贷款额度比例篇6

2016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上海中心”)尝试通过微信平台晒出“成绩单”,主动发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上海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7月间连续三篇《住房公积金制度让缴存职工获得了什么?》系列文章,用数字说话,跨时五年(2011年―2015年),全面盘点上海公积金在提高职工可支配收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的历史成绩和功能作用,让住房公积金制度主动走进广大缴存职工的心中,努力提升缴存职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该系列文章阅读数总计35万,被多家公众号转载。上海公积金公众号在三篇文章当日新增关注者分别达到8430人、5477人和5180人。在2016年7月的《上海政务微信报告》中,“上海公积金”官方微信位列重要机构第三名,平均阅读量为第一名,平均点赞数第三名。在当月二十大热门文章中,该系列三篇推送分别位列第一、第五和第七名。

系列一――管好职工钱袋子,让住房公积金能使用、能得利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的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专项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为广大缴存职工管好这个“钱袋子”,围绕住房消费领域精耕细作,拓宽住房消费全生命周期的提取范围,并不断提高账户资金保值增值能力。

(一)住房公积金成为职工可支配收入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随着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的不断拓展,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提取、租房提取和归还贷款等多种住房消费。同时根据国家规定,职工个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规定的比例内可在税前列支,则意味着单位缴存实际增加了职工一块可支配性收入,职工缴存免除了一块个人所得税。因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增长,可看作为职工个人享受免税的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据统计,职工平均年缴存额(不含补充公积金)从2011年的8450.4元,到2016年已达到11040.24元,提高了2589.84元,增幅为30.65%。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住房消费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近年,上海市不断开拓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提取额快速上升。五年来,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使用公积金累计总量达到146.89亿元,从2011年的13.62亿元上升到2015年的41.5亿元,增幅为204.69%,有效地支持了上海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五年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职工购房贷款的累计规模达到1275亿元,从2011年当年规模172亿元,到2015年当年规模达350亿元,增幅达到103%。当职工以贷款方式购房后,家庭财富结构中将增加较大的还贷压力,而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提取冲还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有效减轻购房成本压力。

上海市还放宽了无房户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让暂无计划和能力购房的职工家庭可以分月、分季即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减轻了这一群体在上海的租房成本压力。

五年来,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占提取总额每年均超过75%,2015年这一比例更是达到78.05%。随着今后住房公积金使用途径的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在满足职工多层次、全方位的住房需求方面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三)住房公e金对职工账户保值增值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住房公积金过去一直按照“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执行,2016年2月两部一行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开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来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即按照“平存低贷”的利率执行,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惠及所有缴存者的政策红利。将存款利率提高到一年期定期水平,按当前利率水平,当年缴存账户公积金利率从0.35%和1.1%提高到目前的1.5%,收益分别提高3倍和近40%;同时住房公积金每年利息结转后自动计入本金形成复息。不仅可消除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也给使用需求较大的缴费职工在贷款能力、使用额度更增加一块福利。对较少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职工而言,既互地支持了其他职工的购房贷款需求,又获得了自身比较合理的账户利息收入。

系列二――支持对象有侧重,让住房公积金贷款见实惠

住房公积金具有互、普惠性和公共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大优势是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低利率,同时住房公积金还能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减轻居民家庭的还款压力。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始终围绕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用以支持职工的首套住房,优先满足职工首次贷款,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和合理的改善型住房需求,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并通过政策导向稳定市场预期,对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健的发展起着正向推进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倾斜中低收入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积累呈倍数关系,也与月缴存额反映的还款能力直接挂钩,因此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增加,意味着提高了职工利用互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从而体现在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和能力的进一步放大。五年来,越来越多的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上得到了实惠。

1.继续保持对刚性需求支持,继续保持对中低收入群体倾斜

2014年、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住房贷款比重一直保持在95%,其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占全部贷款的67%,有效支持了刚性自住的购房需求。

2014年、2015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购买首套住房的家庭占比为84.35%,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占比为15.65%。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支持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家庭贷款,体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特点。

2011-201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贷款占所有贷款家庭的比重也一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对低于上海平均收入的缴费职工家庭贷款占所有贷款比重为35.93%,对处于上海平均收入以上、三倍以下的缴费职工家庭贷款占所有贷款比重为58.97%。有效地支持了职工刚性自住的住房需求。

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型第二套普通住房的需求时,还在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方面给予职工优惠的政策倾斜,体现了对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见表1)。

五年来,住房公积金对购买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缴存职工,支持力度和贷款规模也在不断上升。2015年贷款比2011年增长了19.81倍,获益人群比2011年增长了18.27倍。

2.受益群体不断增加,贷款规模不断提高

2011-2015年共向全市67.49万户家庭发放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受益人群达到200万以上。年放贷规模从2011年的265.05亿元,到2015年的1192.87亿元,上升幅度为350.07%。总贷款金额累计达到5288.30亿元。

3.支持力度不断加强,户均贷款不断提升

2015年,上海提高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放宽了贷款抵押住房的房龄年限。职工家庭的每户平均贷款额也呈现了比较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11年的36.16万元提高到2015年的65万元。同时,由于放宽房龄限制,平均还款期限也有一定程度的放宽。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低成本特征的体现更为明显

住房公积金近年来贷款利率不断下降,为职工购房还贷减轻压力提供了保障。2011年以来,住房公积金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贷款利率分别从4%和4.5%,下降到当前的2.75%和3.25%,各降低了1.25个百分点。5年以上的每百万元贷款的年利息成本从2011年的49000元下降到2015年的32500元。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成本则更低。

系列三――守护职工权益,让公积金更具保障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从国家立法的层面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强制性。五年来,上海中心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丰富执法宣传,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除了大家比较熟悉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形式外,上海中心积极拓展项目贷款渠道,支持上海公租房、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等项目,制度设计形成规模效应,满足更广范围缴存职工的住房需求,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水平。

(一)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权益保障力度更为明显

2011-2015年,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保障性、可支配性、低成本性、便捷性特征越来越明显,制度红利产生的吸引力越来越强。加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保障,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数逐年增长。缴存单位从2011年的11.72万个增长到2015年的26.67万个,5年内上升了127.56%;缴存职工从2011年的450.18万人增长到2015年的643.87万人,5年内上升了43.03%。

近年来,上海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加大执法宣传力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2013-2015年3年内通过执法检查共推动约9.7万个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了约41万名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性特征体现更为明显

五年来,上海中心通过“投贷结合”的方式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帮助困难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一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租房、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15个,累计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92.61亿元,支持了合计229.90万平方米、28061套保障性住房,也取得了安全和较高的贷款利息收入;二是使用公积金廉补资金收购并向社会供应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的保障性住房合计37.77万平方米、5602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