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存款保险;最后贷款人(LLR);不完全契约
中图分类号:F840;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3)-0049-07
一、引言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护存款安全和储户利益而建立的制度安排,通过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在银行发生经营风险或者遭遇危机时为存款人提供补偿。它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一起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尽管国内有些学者,如项卫星和李宏谨、陆春红和贤、高建华等,认为中国目前没有条件也没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或不宜过早推行之,但大多数学者还是表示了对其出台的理论支持(刘士余和李培育;华如兴和施平;谢平等;何光辉和杨咸月;钱小安;张伟;苏宁;王自力)。颜海波㈨还分析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与相应的职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倡导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魏加宁曾表示:银行改革在“倒逼”存款保险制度的提速,中央银行不堪重负也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诱因。最近,人民银行已经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成立了《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正在抓紧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和论证工作。
随之而来的是,学术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的讨论。华如兴和施平、王贞琼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提出了相似的设想:最初存款保险机构应由中央银行设立存款保险局并附属于中央银行,不以赢利为目的,业务受中央银行监管,但是必须具备权威性和相对的独立性,待积累一定经验之后,再从中央银行独立出来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刘士余和李培育倾向于在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专司存款保险职能。该机构的基本职能是:负责归集、管理、营运存款保险基金;履行对投保机构退出市场的清算职能并及时向存款人进行赔付;在银行业面临严重的系统问题时,依法向财政部和中央银行进行特别融资。王自力指出,良好的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设置原则,并不排斥在存款保险制度初创时期,由中央银行牵头组织制度设计、拟订存保法规,以及按照确立的法规创建存保体系并进行早期运作,目的之一是要通过强制保险、有限赔付、差别费率、风险监测和退市处置等有效手段,强迫存款人慎重选择银行,经营者谨慎经营,换句话说,即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强化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作者认为,只有正确地认识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LLR)的关系,才能对其组织形式做出合理的选择。但从很多文献来看,存款保险和LLR各自的运行机理已经有大量研究,但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关注。刘丽巍和李华、姜占英和刘浏曾尝试分析了这两种制度各自的利弊和彼此的关系。颜海波指出,对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来讲,银行监管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中央银行LLR是第二道防线,而存款保险制度是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划清中央银行LLR与存款保险出资救助的时间和顺序,处理好两者在解救银行危机时的关系。必须承认的是,我们对不同银行管制职能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理解还是很初步的(Kahn和Santos)。国外学者Repul-lo曾借鉴Dewatripont和Tirole的一个不完全契约框架,探讨了LLR职能的最优配置。在他的模型中,银行因受到流动性冲击而需要LLR的贷款,LLR将被赋予监管权利以获取有关该银行财务状况的信息。Kahn和Santos对Repullo的模型加以改进,发现单一的监管者会导致银行监管不足和银行信贷资产的次优配置。他们分别在完全信息条件和在监管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考察了解决过度宽容问题的替代机构。还特别指出,监管者们有一定的激励拒绝共享所收集到的信息,某些监管者发现收集某些特定的信息相对容易,这一结果意味着在配置银行管制职能时,考虑信息优势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则在RepulloTM、Kahn和SantosTM模型(简称RKS)的基础上,以微观经济视角研究了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LLR的关系。
文章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引言,回顾了近年来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以及存款保险和中央银行LLR之间关系的讨论。第二部分,作者基于RKS模型,对二者最优关系给予了经济学理论上的解析。第三部分,总结基本结论并根据模型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及模型可能加以改进的地方。
二、模型
(一)基本假设
LLR几乎从来都是中央银行的职能(Kahn和Santos),我们在此沿袭了这个假定。从大多数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来看,存款保险机构都不具有监管职能(王贞琼)。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是否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对其成员单位的监管权利应慎重考虑。2003年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出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方面职能划分不清可能会产生监管重复,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也使被监管单位负担加重;另一方面由于政出多门,使银监会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监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应考虑将银行监管职能统一于银监会(颜海波)。在这里,不妨假定存款保险机构和人民银行可与银监会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银监会,实现他们对银行的监管。另外,我们还假定中央银行具有破产处置的职能。根据Dewatripont和Tirole的解释,本模型把银监会的监管视为外生。
我们把时间分成三个时期,并忽略时间的折旧。因为银行本身没有资本金。在t=0时,银行以活期存款的形式筹集资金,总额标准化为1,并全部投保。这些存款的1-X部分被投资到在t=2时产生随机收益R的非流动性资产(贷款),剩余的x部分则被投资到流动性资产,其市场利率标准化为0,并且E(R)>1。在t=1时,若清算银行非流动性资产的话,收益仅为L∈(0,1)。
银行在t=1时,可能遭遇到存款者流动性要求的冲击,用v∈[0,1]表示,且可被证实。如果v≤x,
则流动性资产被用于支付给存款者;如果v>x,则银行的非流动性资产被清算,除非可以获得中央银行v-x的贷款。中央银行一旦贷款,作为LLR,可以在t=1时,额外观测到有关R的信息,但不可证实,用信号u∈[0,1]表示,即
对于存款保险机构来讲,只有当其对LLR保险时,才能获得有关魂的信息当某家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中央银行是否提供最后贷款,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对最后贷款提供保险,取决于他们各自的目标函数。假设银行的破产成本为c,破产时,中央银行的操作成本为β、存款保险机构的操作成本为yc,考虑到负外部性,β+y<1。我们用图1来概括整个事件过程。
(二)信息完全情况下的最优策略
作为我们分析问题的一个基准(enchmark),首先来考察在完全信息情况下,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的最优策略。这实际上是一个静态贝叶斯博弈过程。我们可以用图2来刻画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面对流动性冲击时,各自的收益(单元格上方是中央银行的收益,下方是存款保险机构的收益)。需要指出的是,存款保险机构对LLR提供保险的话,中央银行在决策时必须要考虑到存款保险机构的收益,否则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中央银行LLR不予理睬,当流动性冲击较大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对中央银行LLR提供保险。
这个结论可以指导当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是以显性保险取代隐性保险的过程,在传统的“大而不倒”的观念下以及老百姓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中,中央银行LLR的执行力度在国家隐性担保的环境下是比较宽松的。根据我们得到的结论,一旦这种隐性担保被存款保险机构的显性担保所替代,中央银行在发挥LLR职能时会逐渐严格起来。只要我国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金融系统运行稳定,宏观经济形势良好,没有出现比较大的流动性冲击,根据我们的模型,存款保险机构不应承担对LLR保险的责任,即存款保险机构应保持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一旦在过渡期间,发生比较大的银行危机,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对中央银行的LLR提供保险,“附属”于中央银行。我们经常听说的“保持存款保险机构对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真髓,应在此
三、基本结论和建议
随着银行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完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已势在必行。围绕着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组织形式设计问题的争论,作者借助RKS模型的不完全契约方法,从微观角度分析了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LLR的关系。这与传统的定性讨论、借鉴国外实践经验的分析手段相比,存在相当程度上的不同。
中央银行的多目标性往往使其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中央银行承担着稳定货币的职责,必须持续、适度地控制货币发行的规模和速度,维持货币在固定汇率下的可兑换性或者在浮动汇率下防止发生通货膨胀;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承担的LLR职能,又使其在恐慌来临时,往往会被迫I临时性地放松或废除对货币发行的管制,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增加货币的发行。这样,在中央银行稳定的货币增长政策和应急性的LLR政策方面往往存在矛盾。作者据此提出一个判别存款保险机构是否独立于中央银行的标准,即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对LLR提供保险。根据本文构造的模型,我们有以下基本结论:如果存款保险机构对LLR保险,即如果存款保险机构作为中央银行的附属机构,中央银行在执行LLR职能时,容易表现得过度严格;因而当银行系统中流动性冲击不大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独立于中央银行,当流动性冲击较大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应附属于中央银行。对此,我们给出的经济学解释是:当预期问题银行成功的概率比较高时,中央银行在执行LLR职能过程中,面对较小的流动性冲击,损失有限,因而存款保险机构应独立于中央银行,在较大的流动性冲击面前,存款保险机构应附属于中央银行,既使中央银行在执行LLR职能时严格起来,又支持其对问题银行的救助,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根据模型的基本结论和实际国情,我们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提出自己的设想:存款保险基金应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人民银行、财政部可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金,在开始建立后的一个过渡期间内,可以建立一个特殊的资金通道筹措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出资组建的存款保险机构,早期可附属于中央银行,这样其资信会得到保障,以确保过渡期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待经验积累丰富、老百姓风险意识增强,存款保险机构应逐渐独立出来,即使不脱离中央银行,也要类似国家外汇管理局那样,具有很强的“相对独立性”。当面对流动性冲击较小的时候,人民银行不可要求存款保险机构对LLR保险,但当面对较大的流动性冲击时,存款保险机构应主动对LLR提供保险。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行系保险公司;委托
一、引言
在银保新政后,从2011年到2012年上半年的银行保险市场新单保费数据来看,银保市场整体仍然呈下降趋势,然而在同业交流数据中观测发现银保市场中保费逆势出现大幅增长的保险公司大多拥有共同的特点,即多为银行直接控股公司,或者处于银行金融业主导的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一般被称为银行系保险公司。从2012年上半年银行系保险公司与非银行系保险公司与2011年同比增长情况分析,银行系保险公司的平均增速在120%以上,而非银行系保险公司的业绩却同比降低了20%左右。银行系保险公司的表现明显优于非银行系保险公司及整体市场。
二、银行系保险公司委托理论分析
本文采用Holmstrom和Milgrom(1987)提出的参数化的委托模型。假定a是一个一维努力变量,即人银行的销售努力程度,产出函数采用线性形式:π=a+θ,其中θ是正态分布随机变量,均值为0,方差为σ2,π为产出,在此为保单销售所得到的规模保费。委托人与人之间的激励合同:s(π)=α+βπ,其中α是人获得的固定收入,在银保业务中表现为展业成本和寻租费用两部分,β即人银行获得的产出份额,π表示保单销售的规模保费的话,则β表示每份保单保险公司对于银行支付的手续费计算的手续费率。则委托人的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入:
引入参数δ作为银行对保险公司的控股比例,则有0
对其进行求导,解得一阶条件为:
即在给定手续费率与固定支出的条件下,银行持股比例越高,银行努力程度越高,因而带来的保费收入越高,实质上这时银行的努力程度由于持股很明显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变得更加努力。
三、结论及讨论
在当今银行业面临利差收窄,与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和针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即将施行的款保险制度分别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国家提供隐形担保,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但是由于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务,造成了其经营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家信誉将从这一担保中退出,国有商行将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这对的国有商业银行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短期内对国有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费支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会相对较低,但是国有商行的存款基数大,也会有一笔不少的保费。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场化会逐渐放开,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小型银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银行100-120基点。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型银行将不得不增加挽留旧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资压力增加,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并且资本金是否充足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誉的,这给国有商业带来了融资压力。第三、竞争更加激烈,以前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造成了不平等,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法律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供了平等的保护,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现有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第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实行员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风险管理现代化,变革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利益最大化,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成为具有综合功能的金融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使国有商行在国家信誉退出的环境下平稳、健康运行。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低揽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强了存款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商行的公平竞争。第二,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等特点使其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它们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将资金投于收益好、利润高的行业,提高营业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波动从而导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储户将会成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面临着考验,提升自己在中小储户方面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要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求得生存,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营效率,发挥自己业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客户为主导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扩展表外业务增加其他服务的营业收入,转变发展方式,成为符合了市场个性化发展的中小商业银行。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综合经营,发展创新
一、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的本质
(一)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的本质是银行保险合作
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拓展中,从产品销售渠道选择的创新,到主动开发设计适合银行柜台窗口服务的特殊保险产品,再到与银行联盟或控股,成立专门的银行保险组织机构,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银行保险经营管理文化理念的发展与演化过程的结果。这已超出了原来销售保险产品的渠道选择问题,其内容与形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银行与保险在物质技术、组织制度和文化意识等层面全方位创新,本质上看则是银行保险合作。
银行保险合作从保险公司简单地借助银行柜台窗口作为保险产品的营销渠道,到利用银行丰富的客户资源、大量的网点、强大的信誉和资金优势设计适合银行销售的独特银行保险产品,再到在混业经营情况下能与银行经营风险形成平衡对冲的独特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从物质技术层面上体现了银行保险技术内容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其次,银行保险合作还沿着减少交易费用的制度变迁轨迹,从严格分业经营制度背景下松散的协作,到混业制度背景下的银行保险双方紧密的战略联盟,再到参股分权或设立子公司的组织制度层面上的演化。另外,从起初消费者单一的保险消费,到保险公司提供“一揽子”以分散风险、保值增值的理财服务为核心的多样化金融保险产品组合,从保险消费意识到保险经营理念均体现了银行保险的意识层面的变迁。
(二)银行保险发展创新是银行资源与保险资源整合的产物
1.银行资源与银行产业资源
银行资源就是货币和信用。它主要指货币资金、流通证券、社会成员间以及社会成员与政府间接受的信用。而银行产业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经济所拥有的银行体系,而且,银行产业资源的利用就是银行体系对经济过程提供的整体性功能服务,而银行资源的开放就是将经济中的各种资源用于对银行体系的投入。银行不仅要科学地开发利用好银行资源,还要合理高效地利用好银行产业资源,而保险寻求银行或与银行的联盟,甚至参股银行等,则正是充分利用银行产业资源拓展保险资源的体现。
2.保险资源与保险产业资源
保险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制度和文化背景下,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被保险人利用、开发设计成保险商品的可保风险标的,是投保人拥有的财物及其相关利益(或生命与身体)存在的致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是投保人希望以商业保险方式转移的纯粹风险,它产生的后果是损失(害)。保险经济活动是保险公司通过拥有的人财物等保险产业资源,将保险资源开发设计成保险商品,保险商品一部分进入生产领域(企业财产保险、工程建设保险、给职工办职业年金计划等,保险费都计入生产成本),一部分进入了消费领域(个人或团体保险消费,主要是基于安全、情感和自我实现需要的消费品),从而参与到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物质再生产与精神再生产过程中。尽管保险资源总量会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总量规模、发展水平、积累程度,以及人口数量、质量和结构、法律制度、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环保等因素的制约,但保险资源的开发利用状况,还与人们的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有关,还与整个保险业的保险产业资源的发达与完善状况有关。
保险产业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经济系统在某一时间所拥有的保险体系,它是保险经济活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历史地形成的三个层面。一是保险经济活动中历史地积累形成的物质技术层面的内容,如风险管理与保险活动中直接占有使用的人力、资金、财物等物质资源,以及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等知识资产。二是保险经济活动中历史地积累形成的组织制度层面的内容,如各种风险管理与保险组织机构形态、组织制度规范、法律条款、政策文件等非物质资源。三是保险经济活动中历史地积累形成的保险文化意识层面的内容,是保险产业资源的第一、第二层次内容在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反映,是风险管理与保险文化建设积累形成的精神成果,如保险文化理论、保险心理理论和保险道德理论等。保险产业资源的利用,就是保险业系统对社会经济过程提供整体性功能服务的过程。
保险资源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基础,保险产业资源是保险增长与发展的条件。保险公司不仅要科学的开发利用好保险资源,而且,还要合理有效的利用好保险产业资源,而保险寻求银行或与银行的联盟,甚至参股银行等举措,正是借助银行产业资源来实现保险资源和保险产业资源的有效利用。
3.银行保险产品是金融技术创新的产物
金融混业经营使保险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信托市场间的互动成为现实,推动着金融与保险的渗透和变异,刺激了保险专业化分工。特别是随着以法律为中心的条款设计技术、以财务平衡为中心的精算技术、以承保业务与资金运用业务为价值链的实务操作技术等保险产品设计技术的日趋成熟,很多成本低利润高的金融型保险产品相继问世。可见,保险通过银行保险实现了业务的专业化和归核化,开拓了新的营销渠道,使业务上了规模,节省了业务成本。银行则利用自身资金优势、客户资源优势、营销服务网点优势,通过银行保险拓展新的业务空间,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又降低了业务结构上的经营风险,并延长银行的业务价值链,形成更大的规模经营,增加新的利润生长点,却不会增加太多成本。
显然,银行保险产品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集金融物质技术创新、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文化意识创新为一体的在产品技术形态方面直接的体现,是适应银行业与保险业在不同深度与广度相互融合而出现的一类特殊金融服务创新,相应的金融保险组织机构与制度管理创新也应运而生。
4.银行保险服务是金融管理创新的产物
银行保险服务价值链(以财产保险为例)包括市场调研、险种研发、精算定价、营销渠道、推介展业、核保承保、共保分保、资金运用、客户管理、防灾防损、查勘定损、核赔理算等活动环节。但不同经营主体其银行保险服务价值链结构是不同的,这是导致经营主体在物质流、资金流、信息流等内部治理结构差异的根源。另外,银行保险的不同发展阶段,其服务内容与形式都完全不同。如在银行分销阶段,营销渠道、推介展业、核保承保等环节是由银行独立完成,其它环节则由保险公司完成。而在战略联盟阶段,银行参与的服务活动内容就多些,上述环节银行都参与。在银行人股保险公司阶段,银行股权性参与的服务内容就更广泛。显然,银行保险服务也是保险商品服务活动形成的价值链管理不断创新的结果,其价值链上的活动则是为顾客提供的具体服务创造利润。
5.银保战略联盟是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的产物
银行保险的发展历程表明,银行保险是金融业从最初的自然混业经营,到严格分业经营,再到不同形式和程度的混业经营的制度演化变迁的产物。以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界标,银行保险大至可以分为萌芽的银行保险期,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和石油危机后的成长期,在世界经济金融化、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进程日益加快的趋势下,金融市场激烈的竞争和市场客户需求的推动,激发了金融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银行与保险双方由松散协作,发展为紧密协作的战略联盟阶段,并逐渐向银行保险的高级阶段演化。
银行保险合作双方为了更大的节省合作成本,更多的分享合作利润,在松散的短期分销合作模式基础上,会自发地升华、衍生形成一种紧密的、长期稳定的、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即由寄生模式转化为共生模式,共同出资,联合开发设计产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的共生模式,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下,除了不能共同出资参股外,有着分销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方面,此模式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充分扩充新的保险区域,拓展新的保险市场,寻找更多的销售渠道,维持较高的续保率,保持较高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另一方面,此模式可为银行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以“保本求利”为核心的金融保险理财服务,有利于银行客户接受保险保障,提高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的高级阶段是相互参股,甚至出现巨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内设专业化银行保险公司。当然,这要求银行保险的法律制度层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环境,以促进银行保险更高层次的健康发展。
二、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的经验
在金融市场不断完善、金融企业不断网络化和虚拟化背景下,银行传统的垄断地位被动摇并逐渐削弱。银行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与银行单一服务的矛盾加剧,激烈竞争加速了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创新,推动其主动融合。
(一)中国的银行保险发展创新生机勃勃
对于仍然处于严格分业经营状态下的中国保险业,刚刚起步的银行保险业务已呈现出勃勃生机。统计资料显示,目前,银行保险与个人营销、团体业务,已经逐渐成为我国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三大来源。自1995年开展银行保险业务以来,发展速度很快。如2002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388.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17.1%;2003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76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6%;2004年全国银行寿险保费收入795亿元,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25%。2005年由万能寿险的热销引发井喷,各保险公司业务量迅速上升,仅万能寿险实现的保费收入就占到总保费收入的36%。总之,近年来由银行保险产品引发的一波又一波银保浪潮,正在改变着各类金融企业的经营理念,影响着人们对自己资产结构和方式安排的思考,改变着人们对银行和保险的传统看法。
但是,我国的银行保险合作仍然处于银行保险的初级阶段,即银行分销保险产品阶段。银行保险双方融合度不高,仅限于保险业务,使得合作中的银行与保险双方资源难以实现互惠互利,无法向合作的纵深发展,离股权性的参股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随着利率回调,客户兴趣也逐渐开始转向共同基金、投资信托和其它产品,而保险公司在银行手续费不断交替攀升的恶性竞争中,长期的“赔钱赚吆喝”无利润经营模式,使保险公司开始转向了高利润产品和渠道,进行业务结构调整,压缩不盈利的业务品种和规模,甚至退出银行保险市场。另外,在现有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下,双方不能直接相互持股,既无法在经营行为上紧密合作、协调一致,又不能实现利润分成,只能以兼业模式出现,依靠手续费来获得利润。这从组织制度层面上锁定和限制了银行保险的深层次合作。由此引起双方合作的短期行为必然使银行保险合作的结果不是双赢。
当然,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放宽,保险经济活动的承保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两个轮子都正常地转动起来后,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将更强,保险产品的价格将更低,或者说返还给投保人的利益将更大,则银行保险产品将更有市场竞争力,银行保险合作将会向广阔的纵深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激烈竞争使不受制于自身资本金限制的中间业务成为银行业的重要利润生长点,也会迫使银行在近期收益与长远的业务发展上做出更理性的选择。这样的银行保险双方博弈才是双赢。显然,客户是银行保险的最终受益者。
(二)银行保险综合经营已成趋势
市场的激烈竞争和多样化需求的刺激,推动着金融创新由物质技术层面为中心的产品创新,转移到了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文化意识的全面创新时期,引发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业一轮又一轮的综合经营兼并浪潮,一些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应运而生,涌现出一批国际知名的金融保险“巨无霸”,形成了不同产品、不同业务相结合的综合性金融机构,而金融业务的重心仍然紧紧围绕着居民个人金融业务展开。显然,以综合经营为趋势的并购浪潮既是以资本为核心的金融资源的重新整合,又是金融组织制度的重构,也是金融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是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下的金融产业价值链的延伸和再造。此趋势不但迅速改变了保险业的地区和业务格局,对今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方向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银行保险现状模式方案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起步较晚,尽管银行已成为保险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由于体制、技术、经营理念等因素的制约,目前的银保组合框架仍是以银行保险业务为主的松散合作。在我国金融改革的进程中,加深行业合作,将保险业务纳入银行整体的金融战略统筹考虑,将对我国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提升银行业的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提高经营效益,拓宽销售渠道,降低经营成本也有深远的意义;而对于广大消费者,银保合作有利于满足其F1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为消费者的财务规划和风险保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因此,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研究对我国金融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升,银保合作的发展方向和风险防范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
一、银行保险概念界定
根据慕尼黑再保险集团(MunichReGroup)在2001年的报告中提到①:银行保险是指“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同时(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顾客提供保险与银行产品和服务"。国内学者张洪涛②认为:银行保险是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银行保险并不简单等同于银保合作,银保合作是基于两方独立主体之间的业务合作,而银行保险则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业务平台,为共同的客户提供经双方共同研究的银保产品,在发展的最高阶段有可能合二为一。总体说来,银行保险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随着不同的历史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银行保险的理解越末越深入。无论商业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工具、业务相互交叉,均能够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赢的局面。
二、银行保险经济学动因分析
在论述银行保险经济学成因时,不得不提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动态效率理论的结合。规模经济对于银行保险固然重要,但是著名学者易纲、赵先信先生在《中国的银行竞争:机构扩张、工具创新与产权改革》③中提到:随着银行问竞争越来越激烈,最终胜出的在于经营绩效的提高,而非单纯经营规模的提升,竞争的优势本质上是效率优势。因此,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只有在与经济效率结合才能对银行保险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银行保险与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理论是指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企业产品绝对量增加时,由于固定资产的长期平均分摊效果,以及生产经验积累所促成的生产技术改善的效果,而使其单位成本下降。
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是指在费用或者投资水平给定的情形之下,某一种金融业务量越大,效率就越高。对于银行保险而言,之所以具有规模经济效应,是因为银行和保险之间既有较强的要素替代性和通用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特点。对于银行而言,随着银行业务规模的发展,人员数量的增加和机构网点的扩大而发生的单位运营成本的下降和单位收益上升的现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规模经济体现在借助银行销售渠道,保险公司能够通过银行保险扩大业务范围,降低单位成本。学者Gumbel(1990)认为银行业与保险业均对资金进行投资运作,以大数定理及规模经济为基础,通过再保险与再融资来承担风险转移功能这三方面具有很高的相似性。因此银行也与保险业极易进入对方领域,以实现自身的规模经济效应。从国外银行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采用银行保险的公司比传统保险公司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银行保险机构能够把佣会和成本占总保费的比重很好地控制在10%以内,而传统保险公司这一指标却普遍高于10%,甚至高达22%。
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严格分割,规模经济效益无法发挥。Saunders和Walter(1994)④研究表明:在全球银行中(包括全能型银行),只有中等规模的大银行存在规模经济,并且银行业币变得易受规模经济的影响,导致零售银行的重组和不断向保险业渗透,形成以服务家庭资产管理为系列的金融保险集团。可见,银行保险的规模经济的效力对于银行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二)银行保险与范围经济
所谓范围经济是指:当同时生产两种产品的费用低于分别生产每种产品时,所存在的状况就被称为范围经济。范围经济是一个企业同时生产多种产品形成的经济性。公式表达为:TC(QxQy)
就金融机构而言,范围经济表现在不同的金融业务由一个金融机构来提供时,可以在不同的业务单位间分摊成本,并且可以扩大上下游的客户链。就银行保险而言,范围经济可以分为生产的范围经济和消费的范围经济。生产的范围经济可以将企业的一般管理费用、技术以及其他固定成本在一系列不同产品中分摊。一般来讲,生产的范围经济可以来自于建立为不同金融部门的担忧的资金运营中心,信息技术的合并,销售渠道的共享以及企业商誉的效力。但是,范围不经济也可能出现,超大型的会融集团往往在企业文化的融合,对市场以及客户的需求变化反应方面的滞后等因素,可能偏离范围经济的预期。
消费的范围经济则被称为“消费的一次性购足”。由于城市生活成本的提高,尤其是交通成本的上升,消费者越来越愿意减少购买频率,在服务市场,一体化,全方位服务已经占领市场。而银行保险则迎合了消费者一次购足的心理。消费者在金融超市中购买自己需要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比起在专门化的金融机构单独购买需要更少的搜寻、交易与监督成本。而对于金融产品提供商,一站式的服务显然利于锁定客户,深度开发客户资源,降低成本,这种消费方面的范围经济也并不必然需要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1998年美国银行协会研究表明银行服务越周全,客户的脱落率越低。
(三)银行保险与动态效率
如果说具有静态效率概念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是关注在某一给定时间的成本效应的话,那么动态效率则是关于银行保险能否存在更为本质的解释。所谓动态效率是指生产一个给定产品组合需要支出的最低成本和实际成本的比较,在0和100%之间变化。X效率是指管理者控制成本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效率指标,包括产品、其他服务创新以及其他运营效率。根据约瑟夫W·米德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⑤:与更集中化的产品策略相比较,跨越多种产品系列的多元化策略会创造出更高的X效率。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银行介入保险产品生产环节的主要原因,因为经营多元化产品线的管理人员,能够根据不断变化的行业形势在各产品之间分摊投入并有效地资源分配,因此取得了更大的成本效率。尽管这些产品种类之间可能缺乏明显的成本互补性,正是因为经营效益的驱动,金融集团化模式也备受推崇。
经济学上的合理性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更为重要的是为实现运营提供了依据和发展方向。银行业和保险业的融合就应该更多的是生产与运营方面的合并。后台运营比如投资、会计核算、信息技术设备、风险管理等应该成为实现经济收益的基础。而前台销售层面的合作,只要银行销售保单的速度与保险公司销售保单无异,在最终市场份额方面高于其他销售渠道,其经济效应大于磨合成本,银行保险就具有盈利性,就应该继续发展。
三、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主要问题
(一)银行保险的产品种类单一,缺乏创新
从1999年开始,我国出现了银行和保险合作的热潮,经过几年的发展,银行保险产品从最初的储蓄型险种,发展到新型分红产品,已经涉及了储蓄、养老、医疗、少儿教育等各个方面。但由于我国银行保险合作刚刚起步,目前还只是一种融合度不高的松散合作,因此产品创新的动力不足。各公司在丌发新产品时,多把目光即。在同业公司已推出的产品上.产品高度同质。
我国的银行保险产品基本以寿险产品为主,有小部分健康险、意外险和财产保险。在寿险产品中,又以分红和固定收益为主,投资成分重,保险成分低;保险产品单一、雷同,且保险功能弱化的特点。由于片面强调收益率,银行保险产品与储蓄、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类产品在同一个领域中竞争。
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很少就产品信息进行沟通,因此新型交叉产品诞生很少。合作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只关心自身产品受消费者欢迎的程度,很少将精力放在银行保险交叉产品的丌发上。通常是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不向银行征求意见,而商业银行也不将客户的保险需求告知保险公司。这样银行保险产品在开发方面发展缓慢,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部分小型保险公司希望通过股权合作获得国有银行得天独厚的网络资源,从而实现跨越式发展。笔者认为,那些主要依靠银保渠道的保险公司必须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明确定位,通过创新向专业化、功能化方向转变,以弥补渠道劣势。也希望监管部门就上述问题为中小保险公司做出一些规定,以避免渠道垄断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二)银保合作呈现短期性,合作双方关系不稳定
由于我国银行保险采取简单的销售模式中,银行和保险公司没有建立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资本渗透协同发展的深层次合作尚未充分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短期利益驱动,合作关系及其不稳定。因此在各公司产品差别不大的情况下,对银行网点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保险公司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手段,
而这种争夺又主要体现在手续费的竞争上,手续费从2%一3%一度攀升到5%一6%,极大地削弱了银行保险产品的成本优势。更为重要的是,在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合作双方关系不对称。一年一签的合作协议让保险公司感到合作关系的不稳定。
合作关系不稳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保险合作利益分配问题。据保监会统计,目前市场上推出的银保产品中95%以上都是分红寿险产品,变为投资工具的分红保险由于过多地强调了分红的预期,使保险公司面临了相当的分红压力。面对银行不断攀升的手续费和分红压力,银行保险一方面迫使保险公司维持无利润或低利润运行,另一方面保户实际得到的分红也达不到预期水平,引发了公众对银保产品的信用危机。实际上在银行保险业务中,如何协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共同客户三方的利益分配,是推动银行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动力。从国外发展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来看,哪个国家、哪个会融集团、哪个模式的利益分配处理的得当,银行保险就发展良好,运行规范。因此,对于我国目前而言,如何处理好银行保险各方利益分配至关重要。就我国银行保险目前的发展来看,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还仅仅局限在浅层次的协议阶段,远未形成长远的、利益共享的战略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不可避免地造成双方更多地在手续费上进行博弈,因此银行保险出现了手续费管理不规范、销售人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如何深层次的发展银行保险,使银行保险在不断规范中稳健成长已成为我国银行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三)银保合作面临巨大的外部冲击
作为身处国际会融体系当中的我国金融业,不可能不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当我国加入WTO之后面临的冲击更大。与国外的会融集团相比,无论是国内的银行业,还是保险业,其发展的历史较短,管理经验不足,资金实力弱等问题显而易见。就发源于西方的银行保险业务来说,对国内银行业和保险业而言,国外金融集团大举进军中国国内金融市场,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根据国际金融业发展状况,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十分重要。
四、我国发展银行保险的可行方案
(一)银行和保险公司要合作开发产品,提高银行保险的创新能力
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离不丌保险公司与银行的积极合作。银行与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的种类和需求,进行市场细分,重点开发养老、医疗、护理、教育信贷等集保障、储蓄、投资功能为一体的具有巨大市场潜力的创新型产品。根据瑞士再保险最新的sigma研究报告指出,虽然2008年全球保费收入下降了2%,但是中国的保费总额依然取得了31.3%的强劲增长,使其在全球最大保险市场中的排名从2007年的第十位跃升至第六位。中国的总体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例)依然很低,仅为3.3%,远低于7.1%的全球平均水平,巨大差距的存在,也就意味着巨大的发展空问和潜力24。尤其是国内的年金(养老保险)市场,由于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未来一段时问无疑将成为一个快速增长的市场。银行保险应根据市场状况,不断调整其产品种类以满足消费者需求,针对大众化的销售渠道客户群,提供简单、标准化的保险产品组合方案。
(二)建立银行与保险公司长期合作机制,促进银行保险稳定健康的发展
银监会2009年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选择现有保险公司,且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实行这种新型的“1+1”的模式,立足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从长远的市场定位和发展规划出发,为着共同的利益,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经营层面,应当着重银行保险理论的应用,主要是研究在产品开发层面,从业务整合、资源共享的角度,如何开发新的银保产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从而调动银行和保险双方的长效合作动力。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加强银保双方的数据共享,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对市场和金融环境做出及时正确的反应。银行与保险公司还应当把丌展人员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置于重要位置,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不断加强和完善对银行保险的监管及理论研究
我国在银行保险理论研究方面的众多成果中,仍然局限于对西方银行保险发展历程、经营模式和成功经验的介绍和总结。对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的理论研究方面,一是在理论上肯定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意义,如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以及银行保险符合金融业一体化趋势;二是对于发展我国银行保险业的发展模式方面有一定的探索。但对于如何从理论的高度看待我国目前银行保险业发展当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实现我国银行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的具体理论研究仍然比较欠缺,而理论研究上的滞后在实践中的体现就是当前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中的种种问题。因此,理论研究的滞后也制约了银行保险业的发展。作为监管部门也应根据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度创新,为银行保险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银行保险在我国的一体化发展。国际银保合作的实践证明,一国政府对银行保险的法律监管环境以及政策支持程度是影响该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关键因素。政府可以营造宽松的法律环境,为银保合作提供税收优惠,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入股,优势互补,提升核心竞争力,引导银保合作模式的纵深发展并提供相应的制度支持。银监会2009年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及银监会与保监会2008年联合《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后,表明监管当局对我国银保合作的政策支持,为银行保险的深化合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2012年是中国经济充满挑战和孕育机遇的一年,中国经济稳步前进,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同时全球经济下行,使中国经济发展面临许多不利因素和不确定性。世界经济调整和中国经济增速趋缓,使中国可以利用这一时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改善要素供给条件,理顺各种经济关系。在经济危机后,我国经济形势不断回升,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潜力中国保险市场,更是为银行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展望未来,银行保险前景广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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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寿险业银行保险发展较快
在我国现阶段的各种保险产品中,寿险产品(包括年金)对银行是最具吸引力的。银行通过提供寿险和养老保险产品,不仅可以较低成本获得寿险产品积聚资金的优势、分享寿险业长期增长的好处,还可以进入利润丰厚、具有成长潜力的养老保险市场。
银保合作,使寿险公司和银行均实现了双赢的局面。以建行为例,截至2001年底,其寿险业务实现的收入是72亿元,比上年增长75%,与1997年开办此项业务时当年业务量不足10亿元相比,目前这一业务已成为建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品种;2002年中国人寿1287.19亿元的保费收入中有166亿元来自银行保险;平安寿险的银行保险业务超过100亿元,占其保费收入的20%;新华人寿的银行保险增长达1200%多,甚至超过了2001年的保费总收入;而刚刚复业的太平人寿去年银行保险收入超过10亿元,占其总保费收入的70%以上,2003年其银行保险收入更是超过33亿元。
寿险业银行保险的日趋火爆,已向各相关方面显示出了新的迹象,即银行保险或者说银行兼业销售寿险正成为寿险销售中一股日渐上升的中坚力量。
2.我国产险业银行保险发展相对不足
近几年来,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合作的报道不断见诸新闻媒体,大多是关于某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实现多少多少保费,同比增长多少云云。银行保险似乎一夜之间成熟起来,客户好像一下子都涌到银行去买保险了,给人的感觉似乎银行保险在我国已经取得完全成功,保险公司和银行实现了双赢。事实上,在我国的银行保险发展可以说是呈现一冷一热的状况,即相对于寿险业银行保险热火朝天的形势而言,产险业银行保险发展则相对不足。以辽宁省为例,据统计2002年,寿险公司占全省银行的市场份额为92.44%,而产险公司只占7.56%,而且在开展银行业务所表现出的经营理念、营销管理、人才培养、资源利用等方面还远不及寿险公司。此外,据2000年IMI对7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武汉、西安、沈阳)的5524个样本的调查表明,7城市城镇人口参加保险的比例为44%,其中参加保险比例最高的城市是上海为48.6,其次是广州44.9,北京44.6,最低的是重庆为32.9.
二、产险银行保险发展不足原因分析
总体上看,产险业在银保业务方面起步较晚,与银行的良好合作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尽管有些产险公司已与多家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多为框架性协议,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缺乏实质性内容,甚至没有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摸清业务家底。归纳起来,制约产险银保业务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思想认识落后,重视不够。
银行保险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需要银行和产险公司两方面都对此高度重视、长远规划,要有一整套思路。许多银行在发展该业务时,关注的焦点是手续费的高低,没有关注解决柜台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工作压力调节、保险业务的熟悉程度等,没有从改善业务结构、提升业务质量、增强发展后劲的高度来认识;而从产险公司来说,经营理念也仍然落后,对银行保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只习惯于传统的粗放式经营方式,依赖银行的机构网点、降低保费、提高佣金等低层次竞争手段,利用人海战术扩大保费规模,更没有从营销机制创新角度来重视银行保险,将其摆到重要的发展位置。
2.合作程度较浅,方式单一。
国内产险业的银保合作目前充其量只是一种浅层次的合作。从国外的经验看,银保合作应该是长期的、利润共享的关系,但现在国内大多数银行与产险公司之间的协议大多为一年期,而这种短期协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很难保证产险公司未来稳定的保费收入来源。此外,由于银行代售产险产品的技术含量要远远高于传统的保险分销方式,银保双方应以技术创新为基础,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依赖银行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为客户提供方便、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积极进行营销方式创新。但我国目前产险开展的银行保险,大多还是沿用传统的销售方式,由银行信贷部门利用信贷制约手段,向贷款企业或个人强行推销保险,如住房质押贷款保险本来是银行、保险公司间的一项很好的合作,但由于合作方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强制贷款人付费买保险,自然是事与愿违。
3.产品创新滞后,险种单一。
由于银行代售产品,产险公司始终没有直接与投保人接触,这就要求适合银行代售的产险产品既要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要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但可以对银行客户更具有吸引力,还可以调动银行进行的积极性。但从目前各产险公司推出的产品看,主要问题是适合于银行柜台出售的险种太少,大大限制了银保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因此,银保双方主要只是互为业务,并无多少实质性的“战略联盟”,合作的产品创新不足,仍是传统产品为主导,特别是传统财险产品如家财险等并不受到市民青睐,专供银行营销的大众型产品更是缺乏,而相反在寿险银行保险领域的平安保险、中国人寿、友邦保险等多家公司都已纷纷推出多款专供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
4.技术水平低下,障碍明显。
客户在银行柜台买保险主要是图个购买手续和售后服务的方便,但由于目前银行与产险公司之间电脑联网程度低,电子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机型和软件规格不统一,双方所有网点无法全面联网,业务的手工操作大大阻碍了业务的快速发展。另外,资金往来、风险防范等都需要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软件设备支撑,目前产险公司系统内尚没有重视开发和建立起银行保险售后服务网络系统,在发展银保业务方面的技术力量、软件设备等都还不足,各银行之间的技术、设备水平也参次不齐,使银保合作的创新难于在深层次上展开。
5.费有差异,青睐寿险。
费的差异使产险与寿险相比缺乏竞争力。寿险产品普遍期限较长,其费可以在较长的保险期限内分摊,因此寿险公司给银行的费普遍较高,而产险产品的期限普遍较短,费难以维持在较高水平。费的差异造成银行人员更偏向于销售寿险产品。
6.合作只求形式,不计成本。
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以及“一对一”关系限制的解除,银行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所隐含的激烈的市场竞争日趋加剧,竞争的焦点直接体现在各公司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高低上。各产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不惜采取支出高额手续费的竞争策略,很少计算产品和客户成本,加上宣传以及硬件投入等最后可能使这项业务处于无利可图或亏损的地步,为自己埋下了利润的“陷阱”,也使银保合作的规范经营面临挑战,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势必形成与以往“航意险”无序竞争局面相类似的不规范的银行市场。
7.重关系轻培训,忽视质量。
调查发现,银行网点业务量的多少与银行网点负责人及柜面人员推销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很大关系。因此,大多数产险公司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处理和维系人际关系上,忽视了对银行、邮政网点业务人员的培训,这就使网点柜员缺乏系统的产险知识、投资知识和展业技巧的培训,致使代办人员不了解或不甚了解产品的条款内容及宣传要求,在对客户说明讲解的过程中,难免发生错误或误导,导致退保或产生纠纷。
8.激励机制不畅,缺乏动力。
虽然银行高级管理层从总体战略考虑,愿意在目前传统存贷业务利润不佳的情况下拓展中间业务,但是银行中层及基层管理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多以存款的多少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重要指标,增加产险业务并不能增加存款,银行基层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因此受到一定影响。
三、开拓创新,谋求产险银行保险的发展
面对产险业在开展银保业务中的上述制约因素,产险公司只有从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强化营销,控制风险,创新产品服务,完善激励机制和客户关系管理等多方面入手,才能加快产险业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开拓思路。
产险公司不能将银行仅仅放在的位置上,而需要和各级银行进一步加强联系,主动协调接触,以交流情况,研究对策。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良好,居民总资产不断增多,2002年我国居民储蓄率高达39%,家庭购房率也呈上升趋势,这就使其对风险的转移需求迅速扩大,从而为个人财产保险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为个人银行保险业务开拓了广泛的渠道。其次,进出口货运险市场的巨大潜力为产险业银行保险业务搭建了平台。从我国保险市场看,2000年货运险保费为38亿元,2001年为41亿元,2002年突破45亿元,而进出口货运险保费收入占货运险保费收入的半壁江山。随着我国加入WTO,进出口贸易增长强势,进出口货运险市场前景诱人。由于货运险单量大,单均保费低等特点,产险公司为节省人力,更趋向与银行国际业务部建立关系,大力拓展进出口货运险。此外,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六大支柱产业逐步形成将使得产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由简单的承保扩大到风险咨询和管控,承保险种也由企财险拓宽到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雇主责任险等,产险公司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可以寻找到一条参与大中型保险项目的捷径,从而快速进入银行强大的客户网络成为可能,扩大其对市场的开发广度和深度。
2.立足长远,整合资源,系统考虑。
在转变观念的基础上,产险公司必须立足长远,树立全方位现代化的经营观念,避免短期行为,对银行保险业务进行总体战略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机构设置、合作对象、合作方式等,积极地采取战略联盟形式,达成与合作银行的紧密合作,以迅速抢夺市场并尽快建立成熟的后台运作体系,建立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电脑系统等方面的优势。在银行保险业务开展初期,特别在当前国民保险意识还不高、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业务的开展有一定难度,双方必须系统考虑,寻找突破口,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避免因短期内效益不明显造成中途而废的情况,认认真真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包括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和宣传,提高银行网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
3.横向合作,上下理顺,构建平台。
首先,要理顺产险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在产险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后,各业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没跟上,会使得合作协议多为框架性协议,缺乏实质性内容,使其成为事实上的一纸空文。其次,要做好产险总分公司在银行保险业务上的协调工作。现在总公司与各银行总行签订协议,各级分支机构在这个问题上又各自为政,造成资源浪费。第三,产险公司应对各家银行进行较深入的调查,选择符合深层次实质性合作条件的银行作为重点合作对象。
4.重点突破,打破信息技术、产品、核算三大瓶颈制约。
1)进行信息技术合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网,是开展银行保险的基础工作。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尤其需要信息技术的支持,由于保险产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输送和反馈相当重要,双方必须实现联网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质量。
2)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产险公司应选择适合银行特点的险种进行合作,在目前银行保险险种种类不多的情况下,一定要对所推出的保险产品进行认真的选择,并结合自身的实力开发有价值的混合型服务产品,一方面要提供简易、标准、操作方便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应使其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于一身,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3)完善核算体系。为促进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对银行进行有效的激励非常重要,这需要进一步完善核算体系,合理分配各方利益。既要考虑银行总体,又要充分认识到银行基层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激励措施和利益分配要落实到基层。银行和产险公司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激励方式,联合组织激励活动,综合运用收入奖励、晋升、培训、参观交流、参与管理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