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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6篇)

发布人:整理 发布时间:2024-01-30

司法考试篇1

【关键词】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上世纪末进行的日本战后第三次司法改革以司法改革审议会提出《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的报告为标志。报告中对此次司法改革的任务列出了三条,其中第二条即扩充法曹(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法曹三者)规模是本次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是扩大法曹规模的中心环节,也是选拔精英法律人才的关键,决定了国家法律人才整体素质的高低。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渊源

日本当代的司法考试制度发端于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制近代化过程。经历了二战前制度草创形成期、二战以后司法制度的确立期,经逐步发展最后形成了当代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模式。

二战前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形成。明治维新后,日本建立近代司法制度,实现了法制近代化。在近代司法制度形成过程中,日本首先将分散的司法权收归中央,并改变了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权力结构,建立独立的法院体系,制定司法程序法,培养了专业的司法人员,在此制度背景之下,日本近代司法考试制度逐渐形成。

1872年,日本司法省制定了近代第一部统一规定法院制度的《司法职务定法》,形成了近代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的雏形。1876年司法省公布《代言人规则》,由于限定了代言人的资格条件和考核标准,日本建立了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法律职业考核制度。1893年又制定了《律师法》,将律师资格限定为通过律师考试的男子。从此,日本律师职业考试制度被正式确立下来。①可见,二战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为二元法律职业制度服务,是在法律职业内部分层的结构中建立起来的。

1886年,日本制定《文官考试试补及见习规则》,根据这个规则,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属于文官一种,原则上担任高等文官要在文官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实习方可任职。至此,日本近代历史上开始正式确立了法官、检察官的考试录用制度。

二战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二战后日本新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并强化了司法权的独立地位。根据新宪法的精神,有关司法组织的一系列法律相继公布,在这些法律的规定下,法院不再是日本天皇绝对权力的工具,完全从行政权力中独立出来,检察厅也从过去法院中分离出来。经过民主化改造的司法制度要求建立独立的法律职业家队伍,建立完善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1949年5月,日本国会批准了法务省提出的法律案,公布实施了《司法考试法》。1956年在第二次考试中的笔试中除了论文式考题以外,又增加了短答式试题。1958年国会对司法考试法进行修改,除了增加短答式考试阶段外,还扩大了选择科目范围。二战后日本司法考试制度通过上述改革,改变了过去法曹选拔培训双重标准,建立了经过改造后的、统一的一元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战以前日本政府一直重视对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在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二元司法考试结构下,律师资格考试比较容易,律师职业又一直被置于司法大臣和检察官的监督之下。②二战前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构筑动因不是为了形成共同体的意识,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近代化政策。二战后日本建立了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和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国家培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消除了二元的结构,确保了司法的一体性。

日本旧司法考试制度的特点

二战后建立的司法考试制度经历了数次修改,到了60年代才基本稳定下来。80年代末,司法考试制度基本达到选任高素质法曹标准的目的。就其实施现状而言,具有以下的特点。

首先,司法考试由专门的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实施。该委员会由法务省的法务次官、最高法院事务总长以及由律师联合会推荐并得到法务大臣任命的三名律师组成,主要任务是代表法曹三方对司法考试进行宏观管理,决定有关司法考试的重大决策,制定司法考试规则。

其次,考试覆盖科目多、难度大、周期长。司法考试包括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是对考生基本教育水平的检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文凭的考生可以免除第一次的考试。第二次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科目,这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最后一关是口试,由司法考试考查委员主持,内容主要围绕论文式考试中涉及的7个科目展开。考试的周期比较长,通常第一次考试的报名时间从考试年度的前一年末就开始。经过一年的考试,只有在最后的口试中过关的人才最终取得进入司法研修所研修的资格,经过这样一系列的层层筛选,司法考试制度选择出一个经得住考验的预备法律职业家队伍。③

再次,日本司法考试报名人数多,通过率却极低。1970年以后到90年代,每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达到了2万人以上,但是录取人数限制在500人左右,那么最终的合格率一般都在2%左右。

最后,考题的形式多、涉及的内容全面。从考题的形式来看,可以分为口试和笔试。笔试又分为侧重于考察考生基本知识和反应能力的短答式考试和侧重于考察考生逻辑思维能力及对案例熟悉程度的论文式考试。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在选拔精英法曹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形成了对司法具有统一的理解、具有相同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但是,由于司法考试过度限制合格人数,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考试过度偏重于“法律技术者”的选拔;录取数量少,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考试使法学教育偏离正常的轨道。随着司法考试的发展,技能化倾向日渐突出。与之相应,出现了许多针对司法考试面向考生开设的补习学校。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

针对上述司法考试的弊端,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被提到议事日程。1991年4月,根据法曹三者达成的合意,国会通过了《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的法律》,并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原来论文式考试中非法律选择科目,将七个考试科目减少为六个。特别是附带决议中提到:为了便于国民获得法律服务,要确保适当的法曹人数和保证其质量;应该由“法曹养成制度改革协议会”进行改善司法考试、法曹培训制度的协商;对于法曹选拔培训制度与大学教育制度的关系以及司法研修所的应有状态等问题,要在大学有关人员和法曹三者的协作下进行探讨。1995年改革协议会中设置了“法曹人数问题研究小组”和“司法考试制度研究小委员会”两个专门的委员会,并提出了中期报告。1997年法曹三者协议会在接受中期报告的基础上,对司法考试制度与法曹培养的根本性改革问题进行了协商,达成了“关于司法考试制度与法曹养成制度的合意”。根据这一合意,法务省于1998年向国会提交了“关于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以及法院构成法的法案”,并获得了通过。同时,《法院法》也作了修改,将研修的期间缩短为一年半。

为了实现法曹人数扩大的目标,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优势,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为此,法科大学院的构想成为应运而生的法学教育制度。为适应法科大学院的设立及教育体制的转换,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作相应调整。考试的内容要立足于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不受原有科目的限制,通过报考者对多种多样复杂案例的解决方法、预防纠纷的方式、制定解决问题计划等的论述,判断其是否具备了开展法曹业务活动所需的知识、思考能力、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等。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后面临的课题

如前所述,由于仅仅依靠现行司法考试制度无法选拔出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法律职业者,经改革后的法曹培养将以法科大学院为核心,由“点”的选拔转变为“面”的各方面有机结合的体系,这是改革以来司法改革审议会所坚持的一贯方针。但目前的相关资料显示,有近60%的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如何解决他们的出路至今没有专家学者提出好的解决方案。

另外,与司法研修体制接轨也存在问题。有必要探讨司法研修所自身的改革政策,以适应司法考试人数增加的趋势。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一套制度就是为了培养法律人才,通过一次司法考试是否能成功筛选出精英法律人才还值得商榷,这种理想的制度成效如何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检验。(作者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广东商学院校级科研项目“司法考试制度之中日比较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7BS82001)

注释

①房村精一:“司法制度の沿革”,《法律のひろば》,1987年第40第5号。

司法考试篇2

传统公司法“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对公司法方向人才的要求。文章认为在司法考试的背景之下,由于其着重考察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所以公司法的教学也应做出相应的变革,紧紧围绕着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这一教学目标,对公司法中的重点问题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精讲,以培养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求。

[关键词]

司法考试;公司法教学;应用型人才

一、公司法教学改革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司法考试是国家司法部组织的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公证员这些法律职业的一种资格考试,其实质就是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选拔。其考试内容既包括理论法学的知识,又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但其考察重点是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即应用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现实生活中案件的能力。司法考试自2001年开考以来,已经举行了15次,为我国法治建设选拔了大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开考前几年,是不允许即将毕业的大四学生参加考试的,后由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不太乐观以及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实现很好地衔接,故在2008年司法部做出决策,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以此为契机,不仅实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也推动了法学教育的变革。公司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规模日益扩大,在对内对外交往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所以在司法考试中,对公司法也进行重点考察。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为了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关系,公司法经历了2005年和2014年两次修改,现行公司法律制度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司法考试对公司法的考察重点非常突出,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经常出现的那些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如股权转让、对内对外担保、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传统的“满堂灌”、泛泛而谈式的教学方法,根本没法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学生不仅应试能力很差,而且对公司法律制度的应用能力也很差。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对公司法进行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二、公司法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

古人云:“万事有利有弊。”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也一样,它对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是有一定的启迪作用,积极推动实践教学的发展,但其对法学教育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那就是忽视对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改革的积极作用,但不能矫枉过正,不能对传统的教学方法全盘否认,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原因在于,司法考试是侧重于对应用型人才的选拔,而我国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多样化的,还需要研究型人才和在基层从事法律服务的普通法律人才。在此背景下的公司法教学改革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1.坚持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进行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绩相当可观,建立了健全的法学教育体系,注重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和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并且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为保障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卓越的贡献。现在进行的公司法教学改革,并不是对传统教学方式的全盘否认,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重视基础理论教学的同时也要重视公司法的实践教学,让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担任本课程的教学,这样能更好地把握这门学科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与发展动态。使公司法的教学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院派”向唾手可得、更多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务实派”转变。2.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为改革目标。国家司法考试开考的前几年,对于公司法的考察试题较简单,侧重于对单个法条的考察,而近几年对公司法的考察主要是进行综合考察,有些试题跨章节,有些试题是对整部公司法进行考察,比如说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等,所以要注重提高学生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综合运用能力。现代的公司法律事务不仅涉及法律知识,而且涉及财会和管理方面的知识,邵阳学院在进行公司法教学改革过程中,增设了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两门财会方面的课程,并鼓励学生既要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还要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法教学改革不仅注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也注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增强学生日后解决公司法律事务的能力。

三、公司法教学改革的具体举措

(一)教学理念由于司法考试对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针对公司法的教学改革出现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课程设置怎样体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教学内容?在允许大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大环境下,公司法教学究竟是偏向应试教育还是力求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如教学力求融合的话,那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普通法律人才培养合格的基础上,利用邵阳学院法学专业作为湖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的契机,充分认识到公司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多发性以及公司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应用型、跨国型人才为目标,辅以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公司法的教学改革。公司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公司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公司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大型的跨国公司、国内的中小型公司从事法务工作,也能在各级政府部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公司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二)课程设计基于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对公司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改革。首先,在课程开设的学期方面,将公司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二第一学期调整到大三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主干课程尤其是民法、合同法、物权法等课程学习以后开设,有助于学生加深对公司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方面进行了调整,适当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公司法实务课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小论文、案例分析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客观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公司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三)教学方法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创新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启发与互动环节。将以往满堂灌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预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讨论以及布置学生课后进行专项练习。课堂讲解和专题讨论的时候,基本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对基本概念和法理进行介绍;其次对重点法条进行解读;再次精心挑选一些司考真题让学生进行课堂练习;然后挑选一些典型案例让学生进行讨论;最后,就与课程内容相关的理论前沿问题进行介绍,以便同学们开展研究性学习。通过这种课堂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和提升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二,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公司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公司法学在理论和实务方面出现的最新问题在课堂上加以介绍,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在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等,此种教学方式能够开拓学生的视野,将学习热情很高的学生引领到学术前沿,对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是一种科学的方式。第三,实务教学环节。从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聘请老师来主讲的。通过举行公司法模拟法庭、设立咨询、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直接诉讼、司法强制解散公司诉讼、公司的解散、破产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公司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衔接。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政法系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办学,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等十余家法院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公司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公司法务的职业技能。

(四)师资建设邵阳学院在对公司法进行教学改革的过程中,也特别注重加强师资建设。担任公司法教学的教师既要求具有民商法博士学位、同时还必须是兼职律师,也就是双师型的教师。任课教师将其在公司法实务中碰到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传授给学生,并结合真实案例讲解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应用问题,这对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非常有益的。另外,任课教师指导某些优秀的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结合自身研究的问题,给学生讲解如何选题、如何查找资料、如何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是大有裨益的。所以,加强师资建设也是公司法教学改革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司法考试篇3

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现状

我国目前设有720多所普通本科院校,地方院校有586所之多。,全国除了30多所纯政法院校。外,其余全是作为各类大学中所设立的法律学院(系、专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共设置251个考区、421个考点、14052个考场,报名人数41万余名,实际参考人数35.3万余人。报名人数和实际参考人数均为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八年来最多。。预计2010年的报考人数将超过这一数字,再创新高。从2009年报名人数看,意味着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几乎达到了全部的法学专业的学生。;而且2008年司法部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范围扩大到本科三年级的在校生,这一切都对法学本科教育产生了极大影响,因为准备司法考试,就必然导致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冲击。

(一)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对于大学法学教育,正如徐显明教授指出的,重点大学“应当同时担负五大使命:培养治国理政和从事法律职业的杰出人才;改善对正义的管理,营造社会的价值观;创新法学理论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实践;补漏社会付网和改革完善制度,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营造和弘扬法治文化,推动社会成员把法治作为稳定的生活方式。”。而从目前大多数法律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来看(不包括有博士点的重点院校),则多数培养的是职业型人才⑥。当然,这并不排除保留或者说由其自己形成以学术为主并以思想创新为追求的学术型法学院的存在,也不排除以培养司法实务人才为主导目标的职业型法学院。事实上,以学术为主的法学院培养出来的学生,并不一定全部从事学术活动,更多的还是以从事法律实务为选择。。无论法学教育的任务(目标)作怎样的概括,为司法部门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始终是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之一。但是,从我国目前大多数法律院系的教育来看却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学教育实际上既不是法律职业教育,也不是法律普及型教育,也不是法学研究型教育。。课程设置上重点课程在教学实践中没有被重点对待;社会实践由于受就业、考研、考公务员、司法考试、出国等方面的冲击,社会实践流于形式;导致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较差,社会认同度相对较低,等等。由于在校期间缺乏司法伦理训练和职业技巧培训,导致司法腐败和无法适应司法职业要求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当对当前的法学教育进行反思,在教学内容上,既要重视理论研究和理论教育并重,同时要更加注重提高对学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的训练。

(二)统一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从积极的作用来说,是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及国际法学教育发展的大趋势,尽快走素质教育。发展的轨道,成为实现国家法制建设的一种制度性保障。

但也有人提出要用司法考试通过率来作为检验法学教育的统一标准。毋庸置疑,如果过分看重司法考试的作用,让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使法学教育成为“司法考试”的附庸,正规的法学教育有可能就会变得可有可无,甚至会严重削弱法学专业的学生们进行法学理论学习及深人研究的兴趣。所以我国法学教育应避免走向应试教育的歧途,不要过分强调司法考试的评价作用,不要让学生产生错觉,认为读法律最重要是要通过司法考试,不要把司法考试对法科学生的影响过于绝对化。

当然,司法考试有如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两者的关系,不能因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存在积极的作用就无限扩大其影响。因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人社会政治、经济、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所以,司法考试并不是评判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但是,面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也不能漠视甚至敌视这一考试。因为每一个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有一个梦想,将来做一个法律职业人,而要想做一个法律职业人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他们会为实现梦想而刻苦学习。法科学生的这种愿望与我们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也应当改革一些教学内容和方法,适应司法考试制度,为学生创造条件,让更多有志成为法律职业人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世界各国因为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标准和选拔模式也不完全一样,但无论何种法治模式和法律职业结构,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大体上可以包括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务技能三个大方面。并且,在任何一个法律类型的国家中,现代法学教育在培养和造就法律职业精英素质方面都发挥着主导性作用。。而法律职业精英的形成则取决于司法考试这一中间环节。所以司法考试不可避免地将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这要求法学教育与时俱进,进行必要的改革。

(一)法学教育理念上要以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为核心,注重素质教育

司法考试的出现对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而有人提出法学教育要向司法考试看齐,目的是想让更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从表面来看,这些人的观点是为了让更多的法科学生进人法律职业人的队伍,但却没有考虑到法学教育的目标并不仅仅是为了让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正如霍宪丹所说:进人21世纪,(法科)大学承担了五项社会任务:(l)满足司法部门的需要,为司法、立法、法律监督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2)在依法治国方面对司法提出要求,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3)要适应工业、农业、贸易、金融、科技、教育、卫生等各行各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和整顿,全面纳人法治的轨道,依法治国,依法行政。(4)坚持不懈地用各种手段在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制意识。(5)要充分发挥法制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法制研究、法律援助等。这是我们法制教育承担的五项社会任务。。所以法科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只是其中的一大任务。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是在法学教育基础上对某一方面素养与能力的突出发展和表现的要求川。所以,面对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能是以司法考试为最核心的导向目标,而应是以真正的法律人才知识与能力的培养、以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为核心,注重素质教育为导向目标。

(二)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际结合

法学教育没有理论或只有理论都不行,它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大学法科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掌握法律规则的运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增长和完善法律及与法律相关的知识。而这一切仅从司法实践中去提高业务技能,完善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显然对法科学生的培养不利。而现实的司法考试也并不是仅就理论而理论,其更注重考察学生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即理论和实践统一,以及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职业能力。

所以,在目前法学教育受司法考试冲击的大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可以考虑从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输,走向既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又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把握以及司法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在教学培养方案中增加实务课程以提高学生的分析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逻辑能力,加强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促进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技能考试,更多地以现行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要解决的问题为重点,实际上是对学生基本理论的掌握和运用的检验,所以,司法考试的考点有两个,一个是法律专业知识,另一个是法律职业能力‘21。而我们现在在校的法科专业的学生缺乏的恰恰是法律职业能力,所以加强在校学生的实践活动,是改善其法律职业能力的一大举措,这一举措的重点是要加强在校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但这一提升法科学生能力的法学实践也由于种种原因而形同虚设。

我们知道,大多数法学院校(系)学生的实践都是安排在大三、大四,特别是毕业实习都是在大四的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而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许多法学院校(系)流于形式,究其原因:一是时间短;二是缺乏监督;三是学生要承受来自于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考研、就业、出国等方方面面过重的压力,没有心思认认真真地参加毕业实习。所以导致法学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较差,就业后从事法律活动的社会认同度也相对较低。

为避免这一事态的恶性循环,应将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活动提前到大二学期结束时进行。这一时期,学生主要的国内大法都已经学过,正可利用长达两个月的暑假的司法实践活动来检验所学,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有志于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人的学生也大都会欢迎这一做法,也可避免大三、大四时没有时间去实习的尴尬;同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会促使其在以后两年的在校学习中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建设。

(四)兼顾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司法考试篇4

首先,战线不要拉得太长,最好有一段集中复习时间,否则容易弄得自己身心俱疲,对学习感到厌倦。我从真正认真开始复习大概用了一个半月。因为我是属于临考亢奋型的,所以虽然说是一个半月,其实我每天只睡五六个小时,用来看书的时间每天都在十五个小时左右,大概相当于普通人三个月的学习时间。如果你不能像我一样一天学习这么长时间的话,那三个月左右的复习时间是最合适的。在你还沉浸在用心去完成一件事情的快乐中,还没有感到厌倦的时候,考试已经开始了,所以你可以全力以赴。当然我所说的这个合适的时间是在你已经有一定法律基础的前提下。如果你对法律完全没接触过,那就不能适用了。

其次是要选一套好书。司考教材太厚太乱,看起来又费时间又很难记住,我的意见是不必看了,但刑法分论部分还是要看的。强烈推荐北京万国培训学校出的司法考试培训专用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就是那套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共五本书,不厚,写得很棒,尤其是李建伟老师写的那本民法,一定会使你有很大收益。这套书看起来很轻松,速度快的话两三天就能看一本,简明扼要,很有价值。看了这套书,其他的教材基本就不用再看了。再强调一次,刑法分论部分还是看司法教材,因为它把各项罪名列得很清楚,这是其他书本都没有做到的。

其次是要认真做题。题不在多,但一定要精。要找那些有详细解析的,最好把相关法条、原理全列出来的那种。今年与教材配套的那套白皮书就很不错,还有万国的那套红腰带。做题不是做完就算了,而是要把每一题相关的东西全弄懂,这样掌握的东西比你看三遍书都管用。而且要定期复习错题,确保你做过的题全部都弄懂。历年真题应该也不错,但我因为时间不够就没有看,如果有时间的话我想最好还是看看。

案例和法条我因为没有时间,也没怎么看。如果要看的话,我想有两本书应该不错,一本是李建伟的那本案例导读,一本是他的重点法条解读。案例导读主要是看看他的答题模式和思路,重点法条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应该多看看,时间不够就不用看了。因为有些重点的东西在你做题的过程中已经掌握了。

第三,如果你有时间,可以去参加一个辅导班。但一定要认真选择,别的我不知道,但万国的班我是亲自体验过的。我因为时间不多,就只上了他们的模考班,那短短八天让我很是受益。精品班据说也是很好,但我因为没有亲自体验,所以不好下结论。

第四,关于第四卷我想说两句。对于前面的案例,答案应当简明扼要,如果没有问“为什么”你就不要回答,免得浪费时间。至于答题模式,前面已经说过,李建伟老师的那本案例导读已经给出了标准格式。关于论述题,我想最重要的就是字数一定要写足,然后言之成理就可以了,字写得漂亮不漂亮不是最重要的。我的字写得很难看,本来以为很难得高分的,但是我每道论述题都写了至少一千字,而且把自己想表达的东西(沾边的就算)全写出来了,最后第四卷得了108分。我想大概改卷子的人很重视字数吧,呵呵。

最后就是要调整好心态了,尤其是临考前那段时间,不要企图再翻一遍书,那是不现实的,就算翻了也未必能记祝最好的做法是把以前的错题拿出来再好好看一遍,确保已经掌握的东西不再出差错。

司法考试篇5

情况说明:本人系法学本科专业毕业,大四那一年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结果以352分败北,为了安慰之前辛苦复习的五个多月,申请了C证,但是对于志愿从事法检工作的我来说,这个证根本就是废纸一张,所以2012年6月司法考试报名,我网上报了名,当时我已经顺利保研到兰州大学,所以选的现场确认地是兰州,但是毕业的心情以及现场确认地儿离我家有点远,我就没有去现场确认,最后也就没有参加2012年的司法考试。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已经超过拿到学位证,所以我正式从2013年3月考试复习,经六个月的集中复习,最后以412分成绩通过2013年司法考试。现在就将自己的司考学习经验进行简要的总结,提供参考,以帮助更多的司考战友,希望2014年你们也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一、教材选择

首先说下报辅导班和自学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报不报辅导班,因人而异,据我了解的情况,很多报辅导班的同学还没有自学的同学考的高(无论过或者不过),当然个人IQ高低程度可能很重要,但是我认为存在以下原因:第一,辅导班的学习,都是高强度、集中系统的,进度是一定的,不管你掌握没有掌握,辅导班的进度是不会变的。所以对那些之前没有好好看过书的,以及部分内容没有掌握的等情况的人来说,如果不在课下好好自学,消化白天所学的知识,考试会很吃力;第二,首先,辅导班的老师都是集中讲一些重点、考察频率高的知识点,他们常说司法考试要学会放弃,我很不同意他们说的这些话,如果这个也放弃、那个也放弃,那么我们的过关率拿什么来保证。他们可以不讲,但是我们不能不看他们讲授之外的东西,可事实上,大多数战友将辅导班老师的讲授的内容视为考试内容的全部,容不下讲授内容之外的知识甚至也懒得弄。其次,别忘了,出题老师很不喜欢现在市场出现的各种各样的辅导班,如果出题老师出的题目都中了辅导班所谓的考试重点,那是不是显的出题老师很没有水平,考试都过了,那么司法考试的含金量是不是太低了,所以为了应对辅导班,出题老师想尽办法,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现在的司法考试考完,大家都会说“出的题太变态了”“不按常理出题”“为什么考一些犄角旮旯的偏冷门知识”等。

我没有报班,我听的音频、看的讲义、做的真题解析全都是从学法网上下载(强烈推荐“学法网”)。

整个司法考试学习过程就是:听音频-背讲义-看真题解析-做真题(除了民事诉讼法和卷四:民诉,我从头至尾都是看专题讲座--看真题解析--做真题;卷四,除了第一题,其他都是一遍又一遍看真题解析)

我认为司考学习用书,主要三大类,一是音频讲义,我全部是从学法网下载的。我认为最为重要的司考用书就是这个音频讲义了。我学习司法考试,法条从来没有看过,75%就是靠这个讲义,尤其是每个老师的的讲义,我至少也在十遍以上,讲义是司考知识的精华浓缩,非常有价值。三大本作为司法考试标准教材,很多人买了,但是我没有买,因为我大学本科专业就是法学,所以我就没有买,但是对于没有法学基础知识储备的战友,买不买因人而异,但是个人认为只能作为工具书使用,也就是确实发现有题目的知识冲突、或者哪里不理解、讲义上没有的理论知识又觉得重要的时候需要查阅的可以查阅,其实可以在学法网上下载一套电子版的,用时查阅就是了,我就下了一套。二是历年真题解析。我用了两套,一套是张能宝的,这还是准备参加2012年司法考试时候买的结果没有用,今年除了纯理论那本没有看之外,全部都认真看了两遍。还有一套是从华夏考资网上下载的三校历年考题解读(共8本),个人认为三校的这套题相当不错,都是三校名师自己根据历年考试真题按照专题整理、解读,这八本历年考题解读含金量很高,个人认为他和音频讲义的重要性一样,我最后两个月半基本上都已这个为准,这上面的内容很全,卷一到卷四都有,而且每个题除了讲解本题,还把相关的知识串起来,对于强化记忆讲义上的内容十分有帮助,对于那些不会容易错的,我反复看,反复对比讲义和这套题(刑法没有看三校那本历年考题讲解,我看的是柏浪涛《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攻略柏浪涛(试题卷)》)。而张能宝的完全按照当年司法考试答案来解析,有些法律修改了,他也没有相应的改正,这对于初学者非常不利。学法网的司考题库里面有分科真题也有年度真题,非常具有参考价值。三是模拟题。我至始至终没有做过模拟题,但是很多人也喜欢模拟题,笔者在这里给大家推荐下我看到的,觉得还不错学法网上的(包括万国M卷、三校AB卷、还有近5年的历年真题)。个人认为,模拟题的作用在于能够检验自己司考学习的程度,锻炼提高做题速度和准确率。学法网司考题库内有近2万道带详细解析的模拟题,喜欢做题的朋友,可以好好利用起来。

二、老师的选择

对于零基础的人来说,老师选择尤为重要,通俗易懂、由浅入深的讲解更利于知识的掌握。

刑法:个人推荐柏浪涛音频讲义和他的《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攻略柏浪涛(试题卷)》(2012年的)。无论是他的讲义还是试题卷,对于应对司法考试来说是一套不错的复习资料,还给战友们讲一些特别难的理论知识,而这些知识对于我们做题时判断某些问题非常重要,强烈推荐,这是我参加两次司考以来,觉得在刑法类是最好的老师。好不好大家看了以后就知道了。当然我在看柏浪涛的讲义和试题卷之前,我也认真仔细的听了和强化记忆乐毅和韩友谊的音频讲义(2012年的系统强化),我始终相信多听多看不同老师的音频和讲义是有益,在其他学科上我大多数也是这样做的。这两位老师好不好,我不做评论,在刑法方面除了柏浪涛,我觉得他们至少对于理解、记忆相关知识是很帮助的。下面我给大家说下,我在其他战友的经验总结中了解到关于刘凤科刘大帝情况。刘凤科讲的确实很好,但是更适合于有法律基础的同学,或者更适于搞法律研究,很多理论讲得很好,但是并不和司法考试同步,会造成误解,而且讲总则的时候穿插了很多分则,最后分则有些又讲的不细,小罪名基本不讲,例如渎职罪。

民法:推荐韩祥波、段波、钟秀勇。我民法前期阶段是:韩祥波的民法总则、物权法;段波的债法和婚姻法(二人资料都是2012年的系统强化),他们二人讲授的内容非常适合没有基础的同学,因为讲的还是比较简单,而且还很有意思,条理也非常清晰,适合理解和背诵。钟秀勇的民法讲的真的很好,知识的拓展和层次的加深做的都很好。首先以韩祥波和段波的民法来入门,然后听钟秀勇的民法来拓展和加深,最后把钟秀勇拓展和加深部分总结补充到他们二人的民法讲义里,以这本讲义作为民法复兴的最终资料。

刑诉法:强烈推荐陈少文。个人认为他讲的非常不错,我刑诉至始至终都是看陈少文的讲义(第一阶段是2012年系统强化的,第二阶段是2013年系统强化的,讲义内容对比记忆,也互相补充),尤其是基础理论,如当事人主义这些基础知识,在今年的考试中,涉及不少,基本都讲到了,而且讲的很还是很有条理的,有重点划分,而且他很注重划关键字,非常便于记忆,例如今年第四卷考的技术侦察的情形,关键字就是危恐黑毒贿侵逃。

民诉法:推荐众合专题讲座(2013年的)。我民诉没有听过杨秀清和郭翔的音频。我觉得专题讲座讲的比较深入,虽然内容很多,但是有助于理解,卷三考完以后,我当时暗自庆幸没有看张翔的讲义(今年无论是选择题还是大题,上面内容涉猎的很少,我虽然没有听他的音频讲义,但是我下了他的讲义,翻开感觉内容不仅少,而且逻辑太简单,这对一个逻辑性很强的程序法来说不是好事,所以我果断的把他丢在一边)。

商经法:推荐史越、张海峡。前阶段是史越(2012年的系统强化资料),他将的透彻,易于理解,内容也很全面。后来听说张海峡讲的也不错,我就在网上下载他的音频讲义(2013年系统强化的资料),两个人的资料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个人讲解方法上都是互补。

三国法:推荐王斌、扬帆。王斌(2012年系统强化的资料)讲的很全,逻辑也很清楚;但是听说2013年三国法有改动,就在第二阶段又听了杨帆的(2013年系统强化资料),把杨帆和王斌的资料放在一块理解记忆,今年三国法能够顺利选择,他们二人功不可没。虽然很多人说杨帆讲的很好,但是一个人毕竟讲授内容有限,而且树大招风,今年感觉到出题老师对她有所防范了,有部分题依然在她的预料之外,还好我看了王斌的。

行政法:推荐魏建新、徐金贵。和民法一样,魏建新适合于入门学习,徐金贵适合于拓展加深。我行政法自始至终都是以魏建新的(2012年系统强化资料)为准,后来在第二阶段,我怕2013年有所改动,所以下载了徐金贵的(2013年系统强化)的讲义,把里面少许的新内容的那几张,取下来粘贴在魏建新的讲义里。在我做三校的历年真题讲解时,把那里讲解的很多新内容誊抄到魏建新的讲义里,虽然密密麻麻的的,但是自己能够看懂。后期,行政法,就是以经过多次添加整理的魏建新讲义作为行政法冲刺全部资料。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推荐扬帆。由于法理学属于理论型,而且自我感觉法理还行,我听了一半就听不下去了,是我唯一没有听完的课程。我把讲义看了几遍,而后又看了课本上难懂的内容。法理就这样准备的。法制史,宪法也一样,虽然听完了,但是属于前头看后头忘的那种。于是我就在第二阶段,一边看讲义一边把三校的历年专题讲解上的内容没有的,誊抄到讲义上。最后两个星期左右,我每天早上要按照计划把他们背记下来,当然如期按照计划执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没有专门提出来复习,我就在考试的最后一周,反复看了几遍,没有听过音频。

最后特别加上卷四论述的讲义:推荐淳于闻。听过很多老师讲的。比如任海涛。他的方法倒是对的,但是仅仅是论点提炼,三段论的结构我觉得倒是不难,填充血肉才最难,尤其是零基础的人,肚里空空,没话说,凑字数都难。淳于闻的模式论,个人觉得有意义,至少能写一些看上去还算专业的话,来博得阅卷老师的一瞥而过。我觉得他讲的还是挺有道理的,毕竟阅卷老师停留在每一份试卷的时间都非常有限,那么能够写出一些隔壁大妈说不来的专业理论,更有助于打动老师,把自己划入法律人的行列,得到相应的分数。

三、学习阶段

在这里我想先说明,司法考试确实是下功夫不一定能过,但不下功夫一定不能通过的。辉煌的成果总是和辛勤的汗水分不开的,因此想要通过司考,首先要有吃苦的觉悟和思想准备,全力付出的实际行动,才可能取得良好的成绩。当然方法也很重要,但是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我将自己的司考学习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3、4、5月份,熟悉阶段。

由于自己已经一年没有好好看过专业课的内容,因此第一阶段主要是熟悉内容。因为正式的今年的音频基本上过了五一以后网上才有,所以每天就听老师的2012年的讲课音频,目的是为了做到头脑中对法律知识有印象,最起码能够做到别人说起来,自己仿佛好像听说过,不会太茫然。这个阶段我都是有有计划的,譬如三月,就必须把民法、刑法听一遍,张能宝的题做完,四月是行政法、刑诉听完,张能宝的题做完,五月是商经、三国法、宪法、法制史听完,做张能宝的有关商经、三国法的题。

第二阶段:6月、7月中旬,强化阶段。

这个阶段是最痛苦的阶段。6月份起,网上就可以下载2013年各类老师讲课的音频了,把相关老师的音频听了一遍,由于已经复习一遍了,所以第二阶段听音频也就特别快。为了抓紧一切时间听课巩固学习,所以就经常逃课了,所有朋友聚会聚餐能拒绝的就拒绝了。

安排上是这样的,最先听的是法理学。每天早晨六点起床后,开始就只是背诵法理、法制史,到后期有了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后,穿插着背诵,白天的时间就不再涉及这些知识了。白天全天都是听课,要注意晚上要对白天听的内容进行回看,否则第二天就会忘记。每一门听完以后,要对该门课程讲义从头到尾再看一遍,巩固加深。值得注意的是,每两到三门课听完以后,要及时的把早先听过的课程再拿来重新复习一遍,很多人,尤其是那些法学基础薄弱的战友们,很可能吃了这个亏,全部学完以后,再拿法理、三国讲义来看,也有可能完全不认识,甚至连自己的笔记都不知道写的啥,只好又浪费时间重听了一遍,我周围就有这样的战友,方法不当,结果白白浪费了大把时间。

强化阶段里,有些课程有几个老师讲,比如民法,因为第一阶段听了韩兴波和段波的,所以我就直接看钟秀勇的讲义,虽然内容很多,但是确实是对韩祥波和段波的资料很好的补充加完善。同样的道理,每个老师一定会有自己的讲课风格和偏重点,也会有自己的不足之处,因此兼收并蓄和及时补充记忆非常重要,而且再补充的时候还可进行总结,非常有利于以后的背诵学习。我是以段波和韩祥波的讲义为准,我不喜欢写便利贴,所以复习理解记忆民法的时候,手边三份讲义。虽然有点不方便,但是习惯就好了。有些在真题解析中遇到的内容我倒是认真的用笔记载到空白处或者用便利贴。

第三阶段:7月下旬到9月的一个星期,做《三校历年考题专题解析》以及背诵提高阶段。

7月下旬到八月中旬,近一个月的时间,我把三校八本历年考题解析除去刑法那本以及柏浪涛的讲义试题卷认真做一边,对于不会做的,画上记号,回头再做一遍。把里面的新内容誊抄到讲义上。当然,每天早上6:30后到8:30之间都是按照计划背讲义。经过一个的做题、整理,最后我的刑法讲义集合了柏浪涛、乐毅、韩友谊、《三校历年考题专题解析》里面的内容;民法讲义集合了韩祥波、段波、钟秀勇;民诉法虽然是看专题讲座,但是也集合了杨秀清的《三校历年考题专题解析》里面的内容;行政法集合了魏建新、徐金贵,《三校历年考题专题解析》里面的内容,宪法、法制史、法理集合了淳于闻、《三校历年考题专题解析》里面的内容;三国法集合了王斌、杨帆、《三校历年考题解析》;商经集合了史越、张海峡、《三校历年考题真题解析》,最后背讲义的时候就不需要翻很多书,一门只需一本讲义足矣。

这里的要重点讲一下,背诵主要是各科系统强化的讲义(已经在第二、三阶段总结补充过的作准的讲义)。成绩出来以后,很多没过的战友问我到底是背书还是做题才能考好,我个人认为,光看讲义,如果理解也就罢了,如果不理解那也白搭;光做这题,风险也很大,虽说做真题也有过的,但是那是极少数。真题除了能够让我们熟悉出题老师出题思路、练习做题速度、理解相关知识外,不能够让我们系统掌握思考知识,他比较零散。讲义本身就是各科老师讲课的基本教材,是对各类法律知识的解析和总结,重点很突出,知识非常浓缩、精炼和实在,可以说都是实实在在的干货,但是没有经过做题的训练,很难在做题的时候做对。所以我觉的,讲义一定要配套一套含金量很高的真题解析,这样,才能保证我们掌握知识的系统性、以及理解知识的透彻性。

第四阶段:8月下旬到考试前,背诵冲刺阶段。

我从三月份复习开始以来,没有完整的做过一套真题或者模拟题,都是按照专题做真题。因为我2011年这样练过,感觉那样做没有针对性,做完一看错了一大堆,更加别提那少的可怜的分数,内心奋斗的激情瞬间被打击的稀里哗啦。为了不打击自己的积极性,所以我一直没有那样做,大家也别学我,因人而异吧。

第四阶段,我上午全部投入到准备卷四,无论是背也好,还是重复做历年真题。我上午的时间都留给卷四。下午就是背诵讲义,看之前做过的做题。

因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我准备的很夯实,所以在第三阶段和第四阶段,我不急不慢的一步步按照计划一项一项的去完成。尤其第三阶段,暑假宿舍的都回去了,就我一个人,我就在宿舍复习。每天中午吃一顿饭,然后买好晚上和第二天早上吃的,打好足够用的水,基本除了睡觉,吃饭的时候和晚上十点半之后玩会儿电脑外,都是在看书。基本上作息时间是晚上12点或者更晚点睡觉,早上6点准时起床,中午睡一个小时。

四、考试技巧

具体到考试中,发下卷子要认真的填写姓名考号等信息,千万不要着急填完好赶时间做题,我就认识一个同学就差点吃了亏,为了赶时间做题,急急忙忙的填完信息,结果在粘贴编码的时候,不小心弄错了,浪费大把时间,心里又紧张,很影响做题。所以千万不要在小错误上面马失前蹄。前三卷的作答中,我的方法是先快速的做第一遍,遇到一下子不会的或者考虑不清的,题目前面画个对勾后放过,马上做下一题,第一遍做完后,从头开始做那些画对勾的题,做完他们之后,涂答题卡,涂完答题卡后,又从新看一遍,对那些有疑虑的但能够有理由推翻之前选的答案的题,改选项,注意一定要有理由,否则不动为妙,因为实践证明,往往这么改的都是改错了。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能够防止由于时间紧张而出现题目做不完的情况,每次考试出来都有人说题目没有做完,多数都是在某一道题目上考虑时间过多,反而影响了后面能够做对的题目。二是可以检查纠错。第一遍做完,起码做不完题的压力不存在了,可以认真的检查已经做过的题目,并且集中时间对于第一遍做题过程中画圈的题目深入思考,我在涂完答题卡时重新检查了一遍,改了几个选项,结果按照我的方法:即有理由支持之前选错的,改了,最后也对了;对于每卷摇摆不定的那十几个题,第一遍已经选了,虽然有几个是错的,但是还是对的多一些。自己做前三卷时加涂卡时间,基本上卷一100分钟左右、卷二120分钟左右、卷三120分钟左右,完成后检查一下基本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就交卷了,因为第一已经做成这样了再坐着也不会了,白浪费时间,以防止对某些还不确定的题目进行更改。

卷四不能像任海涛说的那样做(先把答案写在草稿上,思考过后再写到卷子上以防涂改影响分数),虽然我买了他的书,但是我觉得这样很浪费时间,况且我也没有这个习惯。我先是认真思考,一气呵成,尽量不涂改(如需涂改也只画一笔,另写清楚,切不可涂黑一片),本人的字,写慢点还不错,但是如果写的太快,有时候连自己都不认识,所以我尽量在有限时间时间内,努力写工整、清楚的写,至少让人能看清写的啥。这里想说第一题法治理念完全背诵的任海涛的依法治国的套话,第七题的论述则更多的三校《历年考题解析》的以前考过的类似题目,以及借用了淳于闻和任海涛的模板论,感觉都很实用。虽然套用模板影响分数,但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写出有水平的东西来,对我来说,太难了。

最后说几句感受,自己考完以后,心理倒是一下就放松了,不再去想考没考好的问题了,我妈妈给我打电话,我开玩笑的说要么过,要么不过。11月21日,可以电话查分了,晚上大概11点快12点了吧,一个同学说我考了多少,我说没有查。随后我把我的身份证号码和准考证给他让他托同学帮我查。在他们查的那几分钟我的心脏都快跳到嗓子眼里,生怕没有过,我舍友不断的安慰说一定会过的,但是自己就是紧张,控制不了。不一会我同学电话来了,我说坏消息就别说了这类的话,结果他说你过了,412分,当时我高兴坏了。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自己六个月的辛苦付出终获回报,兴奋之情溢于言表。最后电话怎么挂断的我都忘了。第二天上午让同学帮我查到:卷一110、卷二109、卷三101、卷四92、总分412。希望各位司考战友能从我的经历中吸取到你需要的,预祝你们2014也能顺利的通过司考!!

司法考试篇6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张关系

(一)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实现

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具有多层次性,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同,多数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主要是通识教育。它培养的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人才”。目前的司法考试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它采取笔试一次通过形式,题型主要是选择题,选择题占总分75%,内容上虽然知识覆盖面广,但理论浅,重识记,轻分析。它无法检测出考生法律素养、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法科生日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2008年司法部通告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在校的法科生为了日后能顺利就业,在大学本科教育阶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试上,学生成了“记忆的机器”、“考试的机器”,没有意识也没有心思阅读人文书籍。就法学院而言,2008年以前,社会评价法学院的教学质量主要是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和考研通过率,2008年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社会评价法学院教学质量高低的又一指标。

法学院为了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不得不改变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和内容以应对司法考试,不这样做的话,面对市场竞争,社会对高等院校法学院系评价会降低以致影响生源。这样一来,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法学本科教育将远离其既定目标。

(二)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教学内容

我国法学院系已达600多所,为在竞争中立稳脚跟,不少高校的法学专业有自己特色的课程,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有利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然而,司法考试实施后,尤其是在校大三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通过率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法学院系教学质量检验的标准之一。为了应对司法考试,法学院系不得不调整教学内容,聚焦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院系就教什么,司法考试哪部分分值多就重点教授哪部分,这样的教学内容将使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司考培训班”、沦为“工匠式”教育,影响法学后续高层次教育。

(三)司法考试影响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式

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尽管有种种弊端,但它重理论教育,关注学生学术素养的提升,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法学思想的丰富,法学理论功底的夯实。这种教学模式对于后续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教育具有积极作用。而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细、范围广、重法条的运用,理论较浅,多为法学基础知识,题型主要是选择题,它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法律能力,检测不了学生的理论功底。由此看来,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是脱节的,导致实践中常常出现法学本科生经过四年正规的法学专业学习却仍然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仅凭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却能通过考试,使得法学本科教育颇为尴尬,对法学本科教育来说是莫大的讽刺。这种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法学院系调整教学方式,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更好地通过司法考试上,教学方法转向题海战术、法条解释,放弃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将是机械型的、背功了得的但非学术型的学生。长此以往,法学教育的发展将令人非常担忧,法学研究人才将出现断层。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司法考试实施的宗旨之一是使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能进行良性的互动。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学生实践能力差,用人单位较为不满意,期望司法考试能带动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关注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然而,目前司法考试制度形式与内容上的局限性难以选拔出法学理论功底深、思辨能力强、口头表达能力强的法律人才。即便法学本科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也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关系理应是种良性互动关系。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源头,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和前提,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育成果进行检测的一种手段,两者相互促进。然而,现实中的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并非是良性互动关系,这种现状对法学本科教育和国家司法考试都是不利的,怎样才能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应有的功能发挥出来,消除两者的紧张关系,构建良性互动关系,使两者都能健康发展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以下笔者将提出构建两者良性互动关系的粗浅建议,以期对法学教育发展和司法考试改革有所裨益。

(一)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1.保持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独立性

司法考试是资格考试,是选拔特定法律职业人才的方式,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强能力、能创新的复合型人才。如果法学本科教育沦为司考培训班,变成应试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有的培养目标将无法实现,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将出现断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在国家司法考试面前应当保持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当然,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自身应有的独立性的同时也应兼顾司法考试,注意两者的接轨。虽然司法考试目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的初衷是好的,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有促进作用,两者适当地调试后可以达到良性互动。#p#分页标题#e#

2.合理设置课程、改善授课方式

灌输式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授课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仅仅通过信息的单方传递来传授知识,其优点是能够构建良好的知识体系,缺点是无法培养学生分析案例和处理案例的能力。增加案例教学法可以克服这一缺点,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式可以学习英美法系案例教学法的精髓,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这种方式,通过学生自己分析案件事实,找到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的法律规则,从而解决问题。这个过程,教与学能互动起来,课堂形式能活跃起来,弥补传统灌输式教学方式枯燥、呆板的不足。

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增加案例教学法,这样既可以发挥传统法学授课方式在构建整体法律知识体系以及理解法律概念的长处,又可以利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逻辑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取长补短的理想效果。在课程设置方面,由于法学本科教育以通识教育为主,其课程应当在突出法学专业领域课程重点的基础上,增加大学语文、历史学、经济学甚至自然科学等课程。这种课程安排既突出重点、满足专业化需求,又能培养学生多知识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实现培养“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人才”法学本科培养目标。

杜莉: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3.优化师资队伍、不拘一格引进人才我国目前有600多所法学院系,很多法学院系师资力量相当薄弱且结构单一,大多数法学教师硕士、博士毕业后直接到高校教书,从学校到学校,他们学术能力较强,但实践能力较弱。这种结构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相吻合的,但不利于与司法考试接轨。要打破这种单一的师资结构,在引进人才时,不仅要引进学术上颇有成就的教师,还应引进一定比例的在实务上有建树同时对学术有兴趣的人才,如学术型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引进的方式可以是专职教师也可以是兼职教师。

(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

法学本科教育进行改革的同时,司法考试也应进行必要的改革,笔者提出以下改革措施:

1.限制司法考试报考者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

根据现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条例的规定,只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无论是否接受过法学教育,都可以报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目前这个规定,虽说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但如果深入、具体地分析,这样的规定其实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它不符合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之一,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职业伦理、职业道德,这些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具有的共同素质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养成的,它需要一个长期法律浸润与熏陶的过程。目前的司法考试制度下,即便没有接受过法学教育者,通过三、五个月的强化训练,也能通过司法考试,但其法律素养值得怀疑。其次,它不符合世界各国司法职业准入的普遍做法。英、美、法、德等许多国家都要求司法考试的报考者必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不具备法学教育背景者都被排除在司法职业之外,就连日本也改变了过去允许非法学专业者报考司法考试的做法,要求司法考试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学专业学历。因此,应当将司法考试报名资格限定为必须具有法学教育背景者,这样才能为塑造同质化和精英化的法律职业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2.改革考试模式,采取分段考试,增加面试

目前的司法考试采取一次笔试模式,题型多为选择题,这种方式存在诸多弊端,比如它不能很好地考察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法律执业过程必备的一些能力。采取分段考试方式可以克服目前司法考试模式的局限性。把司法考试分成不同的阶段,不同阶段考核不同的科目,采用不同的题型,内容上做到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增强考试的科学性。我们不妨借鉴日本的做法,采用初试和复试的考试模式,初试的题型为客观题,难度系数可适度降低,题量则要多,知识覆盖面广,各个部门法均要涉及,其目的在于检测考生法律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对法条的熟悉程度。通过初试者才能进入复试阶段,复试的题型采取主观题与客观题相结合的方式,以主观题为主,目的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书面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学理论素养,这一阶段的题目难度系数应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