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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6篇)

发布人:收集 发布时间:2024-03-08

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篇1

【关键词】网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G633【文献标识码】A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之间的一项交往实践行为,其所针对的客体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3年12月出台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的基本内容在于,如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目的在于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人自身的一种价值观,并且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教育与受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环体以及教育介体。由于每个人的个性不同,所处的社会环境不一,而个人所追求的人生目标与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从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性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虽然网络社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平台,也给核心价值观教育带来新的途径,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环境给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性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本文主要基于网络环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效性的主要根源、基本要素以及实施途径三方面予以分析。

有效性的根源分析

经济根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是一种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实践活动,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首先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而其成效也主要根源于社会经济水平。一般来说,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成效是正相关的,社会经济越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越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才越有实施的基础,其教育的成效才越能得以体现。

而网络环境下,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核心价值观的教育都会在一定程度取决于网络作用的发挥,一般而言,网络拓宽了经济发展的基本渠道,延伸了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基本途径,但是网络也会带来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教育资源的不均衡,这些都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成效。但从网络发展的本质来看,其本质上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体现,最终仍依赖于社会的经济基础。

社会根源。社会是人的集合体,也是思想的集散地,社会文明进步与否,主要在于社会是否具有自身的价值目标以及具有什么样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开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时展的必然选择,这主要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反映的是人们的共同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标志。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我们所倡导、弘扬与彰显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符合时代要求与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人自身,主要途径在于教育引导,教育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化过程。在很大程度上,网络环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性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根源,即核心价值观教育要符合社会自身的发展需要与人们自身的现实需求。

文化根源。价值就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满足,体现的是一种需求与满足的关系。价值具有历史性,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主体所追求的价值在不断变化,价值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具有相应的时代特征。各个时代所积累下来的文化,不仅具有历史性,更具有传承性,时代越发展,文化就越丰富而深厚。

文化是一种类的符号,是一个社会的象征,网络时代中,网络文化已经初具规模,具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价值与文化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文化是价值的来源,价值是文化的精华,“中国传统文化要实现其现代价值的转化,就必须超越其原有的价值观。因为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价值观决定着文化的性质和发展方向。”①而当前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主体的核心价值追求,不仅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且也具有一定的文化根源,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内蕴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追求,正是我国文化的历史积淀与提炼升华。

有效性的要素分析

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一项人的主体实践活动,具有主体性与主体间性,主体性体现的是人所具有的自觉能动性,主体间性则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互性。一般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主体可以包括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而两种主体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效性的主体要素,其中,受教育主体也即一般意义上的教育对象。由于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在价值追求、功能作用、职责使命等方面均存有差异,从而使得两种主体具有不同的基本素质。教育方式方法、教育水平能力等等均构成了教育主体的基本素质;对知识的接受能力、认知水平等则构成了受教育主体的基本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的素质状况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性。尤其在网络社会里,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都可能成为网络社会中的主体,不仅需要经受现实社会的考验,也更需要面对网络社会的诱惑,这就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性增加了不确定的因素。

教育客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性,从教育客体的角度来看,主要取决于客体的明确度与可认度以及主体对客体的熟悉度与认同度。一般而言,教育主体对客体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将直接影响主体的教育引导能力,间而影响到教育的成效;受教育主体对客体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将直接影响主体教育引导的最终效果。因此,把握教育客体的实质内涵,是主体实施教育引导、取得教育实效的基本要求。作为教育客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选择,更是全社会的主导价值,是坚定人的理想信念以及形成人的社会共识的内在精神驱动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次鲜明、内容明确,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主要立足于国家、社会与个人三个层面。从国家层面而言,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从社会层面而言,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从个人层面而言,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教育环体。在网络时代,任何教育活动都离不开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双重制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作为教育活动的一种,同样面临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双重考验,需要同时把握两种社会环境的不同特性。尤其是网络社会环境所具有的匿名性、虚拟性以及易传播性,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既具有机遇,又面临挑战。机遇在于极具便捷及时传播性的网络社会将能够拓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传播渠道与途径,为提高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性提供一定的外部保障。挑战在于具有匿名与虚拟性的网络社会将会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针对性,尤其是由于受教育主体的不确定性以及网络社会的难以控制性,将会减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性。对比网络社会,现实社会具有相对较高的确定性、可控性与稳定性,从这个方面而言,社会现实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更具优势,但由于传播广度与速度的限制,现实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效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效性的环体要素来看,为了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应当充分结合网络社会的传播性与现实社会的稳定性,有效整合两种环境的资源,发挥好两种社会环境的优势。

教育介体。介体是维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介质,是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不可或缺的联系纽带。介体的种类,视主体、客体以及环体而定。一般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有效与否,也取决于介体的适当与否。教育主体只有通过适当的介体才能够达到一定的教育引导目的,才能使受教育主体有效把握住教育客体,从而取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效。同时,根据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差异性,介体也具有不同的类型。在现实社会环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可以通过课堂、座谈、讲座、开会、书本、实践活动等等介体予以开展。而在网络社会环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则可以借助QQ群、微信群、微博、讨论组、网站、社区等等介体来予以开展。而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效果而言,主要取决于介体是否符合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的共同要求。简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开展,要始终本着因人而异、因材施教的原则,真正做到受教育主体的自我学习、自我要求与自我发展。

有效性的途径分析

网络社会的法治保障。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社会得以形成并发展,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产生于现实社会,与现实社会并行存在与发展的社会空间,但它依然建立于现实社会的基础之上,具有现实性。因此,虚拟的网络社会依然需要现实的机制保障,这种机制既来自于现实社会,也产生于网络社会,其中,最基本的机制就是法律机制,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此,加强网络社会的法治保障,既是法治社会进程的基本任务,也是网络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能够为网络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与秩序支持。

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而言,既可以通过现实社会的平台开展,也能借助网络社会的平台进行,但是若要发挥网络社会的优势与作用,就必须营造安全可靠有秩序的环境。“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②唯有社会法治同步跟进,促进网络社会法治环境的建设,才能给人的有序发展提供保障,从而为人的价值追求提供明确的方向。虚拟的网络社会如果缺失法治保障,将会乱而无序,不仅社会的基本运行得不到保障,而且人的价值追求也无法得以实现,更会极大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效果。只有以法律作为坚实的后盾,积极强化网络社会的法治建设,有效规范网络社会的信息传播秩序,主动治理网络社会的不良信息传播,及时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才能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供有序的外部环境,才能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深入实施,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广泛宣传。

网络社会的道德自律。“虚拟作为现实的延伸和超越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现实的复制和模仿、对现实的可能性的模拟和对现实的不可能性的虚构。”④网络社会对现实的不可能性的虚构,容易导致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比如网络侵权、造谣传谣等行为,对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在依靠法律硬性手段的前提下,也应采取道德软性手段加以巩固。如果说网络社会的法治是一种他律途径,那么提升网络社会的道德水准则是一种自律途径。强化网络社会的道德环境建设,需要基于每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提升,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开展,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个人道德修养的提升,另一方面也需要以网络道德环境的改善为基础,“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主体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既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又有助于促进教育主体改善自身,尤其是有助于自身道德意识的提升。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其实质来说也是一种道德观,尤其是在个人层面上,所倡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每个人的自我道德要求。因此,网络环境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从其有效性来看,除了基于教育主体与受教育主体自身良好的道德修养,也取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氛围。而网络社会道德环境的改善,不仅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融入,也需要每个人的道德自律,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网络社会道德环境与主体的道德自律这三者之间具有相辅相成的紧密联系。

网络社会的宣传引领。网络社会具有现实社会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一方面取决于网络传播所具有的便捷性与即时性,从而能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社会中快速传播与有效宣传提供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网络传播的途径广泛与载体多样,从而能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社会中得以广泛传播提供有利条件。但是,网络社会的信息传播还具有匿名性与去中心性,网络社会的任何主体均能成为信息源并且不易被发现其真实身份,这往往会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社会中的传播与宣传无法达到有效目标。因此,如何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的优势,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能否取得实效。在一定程度上,能否把握好网络社会的传播规律、搭建好网络社会的宣传平台以及治理好网络社会的舆论环境,同样会影响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成效。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观融入于网络社会的各个领域,积极有效建设好网络社会的宣传阵地,强化网络社会各类传播媒介的宣传机制,比如网站宣传、微信宣传、微博宣传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于网络宣传中,并广泛影响至现实社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网络社会所具有重要宣传作用的积极体现。基于此,要充分发挥好网络社会的传播优势,努力做好典型事迹宣传、形势政策宣传、主题活动宣传以及理论知识宣传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旋律,主动发出社会好声音,努力传播社会正能量,强化积极健康向上的社会主流思想舆论,营造良好的网络社会舆论环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能够通过网络传播而得到极大发挥,从而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效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作者分别为浙江传媒学院讲师,浙江传媒学院教授;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的思政教育观念创新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JCML05YB)

【注释】

①何锡蓉,曹泳鑫:《核心价值体系构建与价值观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第33页。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5页。

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篇2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下一步,人事部将根据文件要求,对各地各部门法制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抽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开展必要的考试或者考核活动。有关*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情况,请于2008年3月底前报送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政策法规司)。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深入开展人事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人事部门依法行政、实现人事管理法制化的基础性工作。*年以来,各级人事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贯彻落实《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人事系统“五五”普法开局良好,成效明显。同时,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各地工作开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工作进展还不大,影响了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效果。当前,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着新的任务和要求。*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和7月召开的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普法工作做了新的部署。为贯彻落实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取得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

*年是“五五”普法工作承前启后的重要一年。《全国人事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已于*年印发,明确了人事系统开展法制教育宣传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普法对象、主要任务、工作措施、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是全国人事系统普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目前,“五五”普法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既定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完善工作计划,保证经费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顺利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奠定基础,为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突出重点内容和重点对象,切实增强人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要突出对重点内容的宣传教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大量的法律法规要深入实施,一批新的法规也将陆续颁布。要进一步推进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公务员考核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公务员法配套法规。要认真学习掌握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近出台的重要法律。要进一步推进有关干部管理的党内重要法规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条例等法规文件。

要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表率作用。要按照中组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律培训、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等制度,并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培训基地的作用,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实现领导干部学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法律素质。

要进一步推进公务员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中央印发的《*-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规划》的要求,加强宪法等国家重要法律法规的培训。要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要加强与公务员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深入开展廉政法制教育,使广大公务员不断增强廉政自律意识,增强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意识。要继续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以考促学,提高公务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要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试题中所占比重,从源头上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法律素质。

要进一步提高市县人事干部的法律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要注重市县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素质的培养,建立健全学法用法的制度和机制,强化培训、考核和督查,大力提高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努力造就一批具有现代法治意识的管理者。大力推行人事行政执法资格制度,执法人员上岗前都必须经过法律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执法资格,上岗执法;对在职执法人员要定期进行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严格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三、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人事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篇3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

中图分类号:B8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132-0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之后,首要任务就是与人民大众达成共识,引起共鸣,在工作、生活、学习中不断践行,化被动为主动,养成习惯,最终形成自觉。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

核心价值观是文化软实力的灵魂,是能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助推社会进步的思想引领、道德准则和价值指向。核心价值观在意识形态领域以及思想道德等层面的相互联系、相互包容就构成了社会核心价值观,在这当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为中国前行确立了行动指南,分别为我们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指明了方向。

法治作为基本要素之一,这鲜明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共产党的一贯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都进一步证明了坚持把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实现载体、保障机制。一方面,法治与自由、平等、公正一起构成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为其实现提供保障,没有法治的存在,自由、平等、公正将难以确认、维护、实现。另一方面,法治和国家、个人层面要求的实现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也就是说,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社会的基础保障。同时,法治对公民个人行为有明确规范、指引、评价,法治的倡导可以“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我们最终要实现“法治”这一理想价值目标,意识形态领域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深知动作的发生需要思想的引领,有人曾说过:“人的思想是万物之因。”思想决定行为,我们要让法治成为一种自觉,法治意识培育尤为重要。

基于我国人口众多,情形复杂,层次不一等基本现状,为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我们着重选取“大学生”这一群体,有针对性的开展实施相关举措。指出:“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建设……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认同和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用之才,是中国高校正确履行职能、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服务好的必然要求。”因此,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是重中之重。

什么是法治?英国思想家洛克说:法治,是给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法治意识是指对法律的一种忠实崇尚、自觉遵守、坚定捍卫的观念。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即我们要培养大学生将法律作为一种信仰,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忠崇、自觉遵守、坚定捍卫、主动传播的一种意识、一种思想、一种观念的教育活动。

二、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一)培育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24个字的概括容易让大学生熟记,铺天盖地的宣传、倡导,广告牌、白墙上等随处可见,各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列的讲座、报告的开展,高校有关核心价值观的思想政治教育紧锣密鼓的实施……大学生对此耳濡目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慢慢地渗入大学生思想中,这是值得我们欣喜的。

但我们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问题。有些大学生只停留在熟记这24个字的层面,对每个词的理解浮于表面,没有深入体会理解这些词蕴含的深刻含义;一些报告、讲座过于政治术语化,脱离了大学生的生活和情感,让大学生感觉这些都是空谈、大谈,与自己关系甚小;高校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式单一、缺乏相关的制度来保障实效,流于形式,没落到实处,收效不大。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素之一的法治,也同样存在着这些共性问题。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个别问题。大学生近年来犯罪事件频频发生,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事件缺乏正确、客观的法律判断,较少用法律思维去分析、思考问题,遇到问题并不习惯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总体来说,大学生法治意识仍较薄弱。

(二)产生原因

1.大学生自身层面。大学生对与法有关的信息浏览不多。现在的社会纷繁复杂,对大学生吸引力、诱惑力较大的是娱乐性质的一些事物,面对较为严肃的法律,大家较少去翻阅,关注度不高。对社会上涉及法的事件,大家只是大概浏览,不去做深入的了解、分析。大学生缺乏法律知识。一些人甚至认为,法与自己无关,只要自己在校园,做一个乖乖生,就不需要去了解法,也不会遇到法。对法的热衷度不高,对自身要求较低,不会去自觉涉猎。大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水平、能力较低。“知法”这一点没有做到,必然“用法”的水平、能力不高。“学以致用”首先强调的“学”,只有储备丰富的理论知识,才可能在实践当中运用自如。当然,“用”是“学”的目的,也是“学”的另一种途径。但大学生有关法治意识培育的实践较少,大学生参与覆盖面窄,参与率低,参与效果不明显,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水平、能力难以提高。

2.学校层面。学校培养方式有待改善,依法治学、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差距明显。学校有些规定没有制度化,处理同样事件时存在很大的出入,这就会让学生感到混乱,对规定提出质疑,对学校的信任度降低。相关教师的法治意识也同样淡薄,没有做好学生的表率,加之整个学校的法治氛围不够浓厚,使得学生无论在思想上还是行为上都不注重法治意识的培育。

3.社会层面。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钻法律空子的事件,钱权交易屡屡不止,冤假错案处理不当等等,这些都影响建立“法治社会”的进程。与大学生密切相关的重大考试,诸如高考、公务员考试,试题泄露、篡改别人高考志愿等问题的出现,都在影响着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社会中给大学生提供的有关法治实践机会较少,没有扮演好引领者的角色,没有打造一些品牌活动,在社会上造成轰动,触动大学生的思维。法制宣传日的一系列活动,缺乏专业的法治宣传队伍,形式单一,发放的宣传手册没有吸引大家的眼球,最终的归宿是“垃圾桶”,收效甚微。

三、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路径探究

(一)加强思想建设,提升教育双主体的思想政治素质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我们可以看作是双主体,即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学校是大学生生活、学习的最重要的阵地,当然也是对大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主阵地,学校的教师、管理者及其大学生本人就是我们所讲的教育主体。

学校的治学目标、治学方向对学生的影响很大。我们要不断增强教育工作者、管理工作者、服务工作者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自觉,我们要充分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当代大学生,思想开放独立,讲究人人平等,要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意识方面的培育,首先要严格要求自身,不断加强思想建设。在具体的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将法律作为行动准则,依法教学、依法办事,依法服务于学生。

大学生自身更需加强思想建设。我们每个人应积极主动地去摄取相关的法律知识,参与到实践当中去。在实践中反复运用的知识,就会牢记于心,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次发现问题,这样一个认知过程,就会不断刷新认识,提升认识。在解决了“知”的前提下,培养自己对法律的崇敬之意,不断将其作为自己的信仰,增强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提高自己的法治能力、法治水平。

(二)发挥网络新媒体优势,丰富拓宽教育载体

在“互联网+”的时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教育”的发展,互联网在高等教育的教与学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络已经是不容忽视的教育载体了。但互联网是把双刃剑,我们要积极运用互联网给我们教育带来的便利,同时要注意互联网带来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冲击,我们要占领意识形态领域的高地。

在学生当中开展媒介教育,充分利用校园官网、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介开展教育,逐步提高学生筛选、辨别能力。开展网上法制课堂,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通过一种暂时被动教育转变为自觉积极的自我教育。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等通过网络媒介,运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解读,增加法治意识培育过程中的趣味,吸引大学生的眼球,耳濡目染式的教育最终将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

(三)加强环境建设,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净化教育环境

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培育,对大学生开展相关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离不开相应的教育环体。教育环体是指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各种外在条件的总和。加强法治环境建设,营造一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违法”的法治氛围,利于大学生法治意识培育。

权力的行使必须服从法律。社会上一些以权力替代法律、以权力对抗法律,最终造成权力滥用的现象,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在意识形态领域也让大家趋附于权力,丧失对法律的崇敬。权力的行使要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这有利于扭转社会上的一些歪风,利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逐步去接触法律,不断增强自己的法治意识,在生活、学习实践当中,自觉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法律面前无特权,每个人都必须严格地依法办事。社会主体的行为以什么为标准、根据,对法律的态度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的法治状况。大学生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体,要牢牢树立这样的信念,将法律作为自己行为准则,依法行事,直至将来依法办事。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1-32。

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篇4

关键词:海关法学;教学改革;思考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08-0043-02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更好地培养海关法律职业人才,我们结合海关法学特色专业点建设,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海关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定位

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定位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它直接关系着法学专业教育培养模式的定位、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的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目标一直存在着“素质教育说”和“职业教育说”之争,前者强调的是教育的通识性,后者强调的是教育的职业性。

法学专业是一门专业性、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大力加强海关法学本科专业建设,必须坚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新兴交叉、社会急需”的特色专业点建设原则,准确定位海关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坚持以海关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导向,以培养综合素质高的创新型、涉外型、应用型海关法律职业人才为目的。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因海关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税率和汇率适用等事项而与海关发生争议的问题在有关涉外企事业中大量存在。海关争议问题的专业性很强,有关法律争议问题,一些进出口企业法务部甚至包括部分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也没有能力进行分析、判断并最终解决,相关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于缺乏熟悉海关法律知识的相关人才也很难提供相应的优质服务;海关的执法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海关还是与海关相关的涉外进出口企事业、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对通晓法律、海关审价、商品归类、原产地规则、关税征管、加工贸易、行政处罚等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量变得越来越大。

基于多年海关法学教育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对海关法律人才需求的反映,我们在海关法学专业教育目标上形成了以下共识:一是在知识目标上要求学生具有比较完整、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具有宽广的知识结构,懂法律、懂通关、懂外语并具备自我更新知识和发展的能力;二是在实践目标上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思维能力,有良好的中英文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有独立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在职业伦理目标上要求学生具有高尚的法律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合作精神等,尤其是要注重法律伦理的培养。

二、海关法学教学内容的优化

1.按照海关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要求来深化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首先,要从法学专业知识结构的角度出发,保留14门法学核心课程,要求核心课程讲授必须围绕法律规则、法律思维的培养来开展。其次,要从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的角度出发,优化海关法学特色课程。围绕“海关法”、“国际海关法”、“海关缉私”和“比较海关法”等专业突出专业特色,增加“海关行政处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美国海关法”等选修类课程,加强海关法学特色专业教材的编写,加强精品课程和重点课程建设,通过开设微型课程、举行学习沙龙等形式解决课程与课时之间的矛盾,给予学生更多的学习资源和学习时间。经过多年的建设,我们先后编写了“海关法学”、“海关缉毒”等10本具有鲜明特色的海关法学系列教材。“比较海关法”、“国际经济法”等4门课程成为上海市重点课程,“走私犯罪研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8门课程成为校级精品课程或重点课程。

2.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活动形式,满足不同教学内容的需要。海关法学常用的教学活动形式有讲授式、研讨式、实践活动式、自主学习式等。不同的教学内容需要采取不同的教学活动形式。如法律文书写作、律师诉讼与非讼处理技巧、谈判技巧等法律实务课程,司法实习、海关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多采用研讨式教学和实践活动式教学,而法理学、法制史等课程,则多采用讲授式教学,通过

系统的知识讲解使学生形成条理清晰的知识系统。

三、海关法学实践教学的强化

调查显示,大多数学生认为阻碍自己顺利找到工作的关键因素是个人实践能力不高,学生迫切希望通过实践教学改革,提高自身在解决法律实务问题方面的能力。因此,我们着眼于创新型、涉外型、应用型海关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要求,大力强化海关法学实践教学。

1.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基地是实践教学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改善实验教学条件和环境,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是强化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目前,我们已经建成模拟法庭和海关缉私实训室等两个实验室,正在建设三个特色案例诊断室(海关知识产权案例库、海关走私案例库、海关行政处罚案例库)。同时,我们积极探索与海关、公检法、律师事务所、涉外企事业的产学研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共建实习基地,为创新型、涉外型、应用型海关法律人才的培养创造条件。

2.强化实验教学,加强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实践教学主要由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院旁听、法律援助、专业辩论赛、法院实习、海关实习、毕业实习等组成。我们比较成熟的做法:一是努力培养出一支“实践型”教师队伍。目前法律系每一位专任教师都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既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又能较好地利用海关、律师事务所基地等带领学生共同参与办案和进行法律咨询。同时,我们还建立了一支来自全国海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涉外企事业单位等校外专家组成的“智库”队伍,聘请他们为特聘教授,讲授司法实践课程。担任学生实习、论文指导老师,开设前沿讲座等,大大促进了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的良性互动。二是在坚持传统的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实践教学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法律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如我们非常重视去法院旁听活动,每学期都要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有关案件的庭审,通过现场观摩学习和交流,使学生们熟悉诉讼程序,增强他们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再如我们非常重视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包括积极开展法学专业辩论赛、研究性学习沙龙、上海市模拟法庭比赛等活动,鼓励学生积极申报校内外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或参与教师已申报的课题等,并在活动中邀请海关关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现场指导或点评,引导学生参与创新实践,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2010年我系学生申报结题的“个人企业社会和谐共生——世博通关便利化研究”课题荣获上海市暑假社会实践大赛“最佳项目奖”暨第二届“知行杯”特等奖。

四、海关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于学生知识增长和能力养成的途径和方式调查表明,大多数学生认为课堂学习与讨论、参加专业实习、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大学生科研创新课题是学生知识增长和能力养成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因此,我们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组织和开展教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调教学模式从“师本模式”向“生本模式”转变,从“接受模式”向“探究模式”转变。

在教学中,我们以学生为中心突出了三种教学方法的运用。一是案例式教学。案例式教学生动形象,易于学生接受和理解知识点,多用于刑法和民法等实体法的教学中。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分别采取列举案例法、讲评案例法、讨论案例法、旁听案例法、实习案例法等形式,通过运用具体生动的案例来阐明枯燥难懂的知识点,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帮助学生从分析个案中进一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二是模拟法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能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通过模拟法庭活动,能有效帮助学生了解诉讼流程,掌握诉讼技巧,熟悉案件文书制作,提高法庭应变能力和辩论能力,多用于诉讼法等程序法的教学中。三是研讨式教学。研讨式教学能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加师生互动,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多适用于探究某些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应适用此法或彼法、应如何定罪量刑,或者当法律与道德出现矛盾时应如何解决等争议性法律问题中。一般经过自学、收集材料、研究性学习后,由教师或学生先在课堂上提出基本观点,其他学生对这一观点进行赞同性的阐述或反对性的批判,教师居中适度引导和进行点评。

五、海关法学课程教学的考核

海关法学课程教学的考核要充分体现出能力培养导向,它包括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考核和对学生课程考试的考核。

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考核应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学生评教、同行评教与督导评教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教师教学内容的信息量和学术水平以及教学艺术的考核。

对学生课程考试的考核应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选择科学合理、丰富多样的考核方式。课程考核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形成性考核主要根据平时作业评定成绩,终结性考核则根据期末考试评定成绩,两项的配分比例要合理。平时作业包括上课笔记、课堂发言、小组学习、课程论文、模拟法庭活动等内容,具体采用何种方式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原则上考核方式不少于3种,考核次数不少于3次并做好考核记录。学期考试一般采用案例分析和写学期论文方式进行考核,如在学期考试中我们加大案例分析的分量,甚至直接将法院审理的案件卷宗加以整理后作为考试的材料,由学生在分析材料的基础上独立写出判决意见。同时我们要求学生至少阅读5篇专业论文,在此基础上写出论文读后感。

参考文献:

[1]田圣斌.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对策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2008(2).

[2]奚玮,郝亮.论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J].继续教育研究,2009(2).

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篇5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国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C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3)04—0022—02

一、对“融入”、“国民教育”和“全过程”概念理解问题

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这一命题中的“融入”、“国民教育”和“全过程”三个阶段,是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思想前提和理论基础。然而,从目前讨论来看,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1.关于“融入”概念的界定。焦翠丽等认为“融入”就是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到各级各类学校当中去,渗透到国民教育的各个方面,为在国民教育中牢牢把握正确的方向提供理论指导。〔2〕周中之提出“融入”意味着有机结合和渗透,不应该是“两张皮”,只有有机结合在一起,互相渗透,才能使教育内容有更强的可接受性。〔3〕杨晓慧认为“融入全过程”是一个内在逻辑性的外在认定与外在规定性的内在实现相统一的过程,经历从“理论”到“教育”、从“教育”到“头脑”两个阶段的转化。其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受教育者价值观的整合与构建这一逻辑起点,实质就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受教育者价值体系对大学生价值观进行方向主导和内容框定,从而实现传统价值、时代需求和受教育者自身价值追求的协调统一。〔4〕8-9在蒋笃运看来,“融入”过程实质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大众化,就是要将科学的理论变成通俗的群众语言,使之适合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要,这样才能提升可接受性。〔5〕周庆芬等认为融入国民教育就是为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成每一个公民的价值信仰和现实行为。〔6〕

2.关于“国民教育”概念的界定。韩振峰认为国民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是全民教育和全程教育的统一,从纵向看,它包括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等;从横向看,它包括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7〕百度百科根据我国“国民教育序列”定义〔8〕,将国民教育只看作学校教育,或者等同于“九年义务教育”。

3.关于“全过程”概念的界定。周中之认为“全过程”不能狭隘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限定在校园里,而要从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角度加以全面理解。〔3〕孙洪敏也认为“全过程”不应该局限在学校。学校是国民教育过程中的主体,但学校教育必须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才能更有成效。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是国民教育的过程,是通过不同层面的国民教育使人们认同并且自觉接受并风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9〕

二、基本要求和方法论原则问题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基本要求和方法论原则问题,是指基于其总体目标和根本任务的基本要求研究和基于教育学原则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的方法论原则研究,是“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问题研究的重要环节。然而,由于研究者的研究角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因而,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上,同样也存在着较大分歧。

1.从教育内容角度出发,肖建明等认为要注意四个方面基本内容的整体性,防止教育过程中顾此失彼;同时又要把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以此统帅和引领其他诸方面的教育内容,防止教育内容的主次不分。〔10〕焦翠丽提出在国民教育中必须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作为精神支柱,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11〕杨晓慧认为要在方向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在内容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在方式上以适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为转换。〔4〕10-12

2.从德育目标角度出发,赵玉华等认为必须坚持“教育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12〕周治华认为强调“融入”,要求建构隐形化、渗透式的德育模式;注重“全过程”,要求实现受教育者思想道德素质的可持续发展。〔13〕李宣海认为必须强“魂”健“体”,强“魂”就是要引领教育、立德树人。健“体”就是要有机融入,使其有效贯穿教育全过程。〔14〕王琴认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体制,贯穿于国民教育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转化为每个公民的内在精神信仰和现实行动追求。〔15〕

3.从教育规律角度出发,郝潞霞认为要探索三个转化规律,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由理论体系转化为思想政治课课程体系的规律性、课程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的规律性、教学体系转化为素质体系的规律性;要处理好两队关系,即以理服人和以情感人的关系、身与言教的关系;要注重一个结合,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结合。〔16〕杨晓慧认为要注重合规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大学生群体价值实现过程中,教育实践必须既要遵循客观规律,又要符合既定的价值目标与理想追求。此外还提出要注重实施“尊重的教育”,指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下,以尊重人的本质、特征和需要为前提的教育。〔4〕43-53

三、路径选择问题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路径选择问题,是增强融入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的重点和难点。从目前讨论来看,主要有三种观点:

1.从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思维视域出发,韩振峰认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这三种基本形式构成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主要途径,其中学校教育是主阵地,家庭教育是起点,社会教育是大课堂。〔7〕焦翠丽认为在学校教育方面,就是要将其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在社会教育方面,就是全社会要为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价值观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在家庭教育方面,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思想教育中的特殊作用。〔11〕李宣海认为要构建大中小学德育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深入推进学校德育建构学校、家庭、社会密切协作的教育网络。〔14〕

2.从教育路径多向化的思维视域出发,杨晓慧认为应当要将单向输入路径、双向互动路径和辐射扩散路径结合起来。〔4〕158周中之认为必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统摄下,整合优化德育资源,包括内容的整合、活动的整合以及队伍的整合,目标是“量上控制,质上突破”;重视大众文化对学生的影响,加强社会环境建设;以“责任”为核心,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围绕各级学校思想中在理论课程改革,加强网络平台建设。〔3〕蒋笃运在认为必须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阵地作用,提高青少年学生的理论认知;深入开展各类实践教育活动,强化知行合一,将其内化为学生的行动认同;将其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之中,充分发挥隐性教育资源的渗透作用;不断创新方法和手段。〔5〕李泽泉认为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教材、进课程、进学科,充分发挥学校德育课的主渠道作用;还要促进优良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的形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进校园、进学生头脑营造良好氛围和条件。〔17〕

3.从教育载体多元化的思维视域出发,杨晓慧认为在继承谈话、理论学习等传统载体的同时,利用管理、文化、活动、大众传媒等现代载体。〔5〕158-176宇文利、周晔等尤其强调要积极应对互联网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围绕网络发展中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探索网上舆论引导的有效措施和办法,〔18〕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占领网络文化教育阵地。、严淑华提出要建立实践基地、开展社会调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19〕

综观近年来国内学界对“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的研究成果,它们正在日益丰富起来,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我们看来,现有研究成果分布不平衡、缺乏方法论的理论自觉,所涉及的部分问题还存在研究空间,已有研究的浅层次重复现象比较严重,真正具有系统性、思想性、创新性、针对性、实证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新华网,2011-10-25.

〔2〕焦翠丽,董淑湛.浅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J〕.理论界,2009,(03).

〔3〕周中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初探〔J〕.思想理论教育,2009,(11).

〔4〕杨晓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的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5〕蒋笃运.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J〕.中国德育,2011,(03).

〔6〕周庆芬,李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的方法与路径〔J〕.党政干部学刊,2012,(10).

〔7〕韩振峰.略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J〕.教育与职业,2007(21).

〔8〕国民教育序列〔EB/OL〕.百度百科,http:///view/1143840.htm.

〔9〕孙洪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J〕.文化学刊,2010,(04).

〔10〕肖建明,严秀清.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J〕.福建理论学习,2008,(12).

〔11〕焦翠丽.简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03).

〔12〕赵玉华,王艳红.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校园文化〔J〕.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06).

〔13〕周治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J〕.思想理论教育,2009,(11).

〔14〕李宣海.上海教卫系统要努力成为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的高原、高峰和示范〔N〕.文汇报,2011-11-24.

〔15〕王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体制〔J〕.唯实.2011,(02).

〔16〕郝潞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路径浅析〔J〕.思想政治研究,2008,,02).

〔17〕李泽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J〕.学习月刊,2012,(09).

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篇6

【关键词】社会主义荣辱观道德法律

道德与法律的矛盾是哲学范畴的“二律背反”命题。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及其道德元素的介入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建立,使得传统道德与现代法律的悖论走向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统一,成为市场经济常态下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相统一的哲学观念意识新形态。因此,从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视角开展全民性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下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系对应的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哲学观,有着探讨性的理论启示价值和教育实践意义。

哲学思维下道德与法律对立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统一

哲学思维下道德与法律的“二律背反”是事物对立统一关系反映。“二律背反”是德国哲学家康德的用语,指的是“两个互相排斥但同样可以得到论证的命题之间的矛盾”。“二律背反”用语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边缘属性话语。这一用语在思想政治教育哲学思维尚未广泛建立之前,处于思想政治教育话语边缘而并未常用。道德与法律就是一个典型的“二律背反”命题话语,如何解释这一“两个互相排斥但同样可以得到论证”的社会矛盾命题,就是哲学思维下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应用范畴。反映了哲学思维下道德与法律的“二律背反”是事物发展关系中的对立统一,说明市场经济状态下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哲学关系。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对立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范畴,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对立统一哲学观和教育哲学观是一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哲学命题。进而说明,运用思想政治教育哲学思维解析“二律背反”在当下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道德与法律矛盾对立现象,通过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分析和理论论证,就可获得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与法律之间“二律背反”的对立统一哲学解释。

“拒绝让座”引发道德与法律“二律背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解析。

市场经济常态下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的“二律背反”最为典型的要数“拒绝让座”事件,事件中某城市的一名大学生在公交车上拒绝给孕妇让座,其理由是“上车是投了币的,就算是有老人有孕妇站在我旁边,我也可以选择不让座。”这一案例是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产生悖论,道德与法律冲突时哲学上的“二律背反”问题。从认识论思考和分析问题,不违法的事不等于不违德;法律管不到的事道德要管。进而说明,市场经济建设所对应的法制建设可以使中国变得强大,而社会主义的社会发展建设所对应的道德建设则可以使中国变得更伟大。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的统一,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提示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本原则应以人本原则为逻辑起点,法本原则向人本原则的社会回归,是市场经济状态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统一观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体现。

哲学思维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道德法律哲学观的对应关系。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律观具有一一对应的,道德与法律的对立统一哲学关系,是关于荣的道德与辱的违法关系上的矛盾特殊性对立统一哲学的对应关系。是与非、荣与辱的观念,就是道德与法律一一对应的对立统一的哲学观念。它充分表明,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道德与法律的对立统一哲学观。进而说明,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哲学观的对应关系是哲学思维下的基本关系,是开展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教育时,坚持以“社会为本”转化到具体的、“以人为本”的哲学认识。同时,这一认识揭示并证实着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道德法律哲学观的构建,即为哲学思维下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观的构建。

道德法律哲学观构建的社会认识基点

法制社会如果缺少道德和热情,未来社会将是陌生人的社会。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在谈论“陌生人社会”时指出,法制社会如果缺少道德和热情,未来的社会将是陌生人的社会。这句话绝非危言耸听,它提示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以法制保证和谐为前提,更要以德治促进和谐为基础,是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有机和谐统一。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从治国方略上讲,紧紧抓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这一根本中心不动摇,既要坚持依法制国又要坚持以德治国并举,既要讲法制,又要强调道德关注、道德建设热情。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凝聚的优秀传统道德文化与现代化之道德法制文化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思路和实现路径。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道德法律哲学统一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与社会主义道德法律相对应的对立统一哲学观。因此,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角度看待和分析问题,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道德法律哲学统一观,就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对应关系的哲学思维观。其核心就是站在经济建设对应的法制建设与社会建设对应的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正确处理和有效把握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条件下以市场经济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政治经济关系问题。也就是市场经济状态下社会主义道德的张扬与法律的抑制关系调控、注重和强调的关系处理、可以做和不可以做的把握、义与利的是非调节、德治与法制的并举等基本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道德元素和荣辱观意识的强化。“拒绝让座”的问题,使得原本不属于违法的问题,成为“二律背反”的、不是法律问题的道德问题。充分说明道德的“立法”问题,即道德底线与法律基点的对接问题,必须是在认识和评价体制与运行机制上对接的哲学观念形态问题。因此,在教育观念上强化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荣与辱意识、是与非观念和社会主义道德含量,是社会主义道德元素作为消除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催化剂,是思想政治教育哲学观念上构建道德与法律对立统一哲学观的要素。它充分说明,荣辱观是道德与法律基本关系一一对应与应和,是道德与法律的哲学统一观。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与建设,就是社会主义现代道德“立法”的启示。

道德法律哲学统一观的构建路径

深化荣辱观教育。从社会主义荣辱观与道德法律哲学观的基本对应关系可知,实施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就是开展并体现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对立统一哲学观的教育,亦即为道德与法律统一观教育,揭示着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观念形态就是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统一观念形态的存在。说明进行道德与法律哲学统一观教育是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延续和深化,是思想政治教育贯彻唯物辩证法的教育哲学观的构建。因此,开展公民道德体系建设和法制教育建设,实施以德治国和依法制国方略,要围绕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观念体系教育逻辑依次展开,使社会主义荣辱观专题教育涉及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形成稳定的德治观和法制观,从而使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的主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