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监督”的概念,我国财政学界历来没有一个被大家所普遍接受的确切表述。传统乃至目前的一些财政学教科书甚至没有对“财政监督”的概念作单独论述。在我国,“财政监督”的概念更多的是与财政职能概念相互联系的。我国财政学对财政职能的理解和表述也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最初的表述比较粗浅,仅概括为财政分配和财政监督两种职能。直到目前,财政职能仍有两种主要表述:一种是“三职能”说(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职能);一种是“四职能”说,与前者的差异是多了一个“财政监督”职能。但多数观点赞成“三职能”说,因为“三职能”说更能从社会再生产角度,也就是从财政活动作为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的角度,比较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而财政监督更多的体现了财政实际工作需要,不应视作财政作为一个分配范畴所固有的职能来表述。从西方财政学理论看,也只强调财政职能的“三职能”说,“财政监督”概念不纳入经典财政学论述范畴。
中西方财政学理论中,对“财政监督”概念一般都不予专门阐述,究其原因,我认为可能是财政监督实践往往超出了财政学研究范围,尤其在市场经济机制环境中,财政活动作为公共权力的重要体现,本身要受到公共权力运用的内在制度性制约,因而,财政监督往往超出了以较典型财政活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财政学研究范畴。
尽管财政理论上对“财政监督”概念未形成共识,但在财政监督实践基础上,中西方财政管理学论述当中都贯穿了财政监督的思想,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实践中各国都在探索适合自身情况的财政监督体制和方法。
在财政监督实务当中,财政监督概念是指监督主体对一定范围内的财政活动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关于监督主体,主要有三种理解:一种是单指财政部门(这里指广义财政部门而非仅指财政部,如有的国家包括国库部、财政部,有的包括计划预算部、财政部等);一种是独立审计部门;还有一种是最高权力机关。国外基本上是这几种情形,只是不同的国家对独立审计部门(或者审计法院等)的定位有所不同。关于监督主体行使财政监督权的范围,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仅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另一种是对政府财政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预算监督、税务监督、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国有财产监督等。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看,市场经济实质是经济,一切公共权力行为都会受到内在制约与监督,财政行为也不例外,财政监督权的范围呈不断扩大趋势,从则政分配行为到影响这种分配行为的相关信息都纳入行使财政监督权的范围。
从我国财政监督实践看,主要的财政监督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审计部门、财税部门等,不论谁作为监督主体,监督主体行使监督权的范围都呈扩大趋势,只是监督的重点和方式有所侧重。这种“大监督”的思想应该说符合世界潮流。结合当前实际,对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权范围的表述,拟为较大范围的监督,即“对被监督单位涉及财政收支、财务会计、国有资本管理及其他有关财政事项的审查、稽核和检查”,监督主体明确规定为财政部门(含派出机构),相对于其它监督主体而言,是财政运行系统的内部独立监督,它直接服务于日常财政管理,可以看成是整个财政监督体系的基础。就不同的财政监督主体来说,我们认为,在强调不同财政监督行为的区别和工作侧重点的同时,更多的是要加强不同财政监督行为间的配合和财政监督成果的相互利用,共同提高财政监督的宏观效率。
二、财政监督行为基本分析
(一)财政监督行为实质。财政监督的实质是国家或者政府行为,是国家或者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高权力机关的财政监督表述为国家行为更恰当,以下侧重论述政府财政监督行为)。传统经济理论很少论及政府行为,政府行为被看成是经济体系的一个外生变量,并且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即总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些理论当中,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是截然分开的。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尤其是“二战”后,针对“市场失灵”的政府干预行为越来越多,但政府干预经济所导致的“政府失灵”弊端,又促使人们通过非市场的集体决策过程分析来研究政府干预失误的原因。在这种背景下,公共财政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与其它新政治经济学理论等开始关注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在它们看来,政府行为或政策制定过程应视为经济活动的内在因素,可用市场机制的特征去分析政府行为。它们进一步认为,政府行为中的最终决策者、选择者和行动者都是个人;政府行为中的个人奉行经济人理性原则;政府行为实质是利益交换或利益相互妥协。政府决策过程就是将个人选择(偏好)通过民主机制转化为集体的选择(偏好),是对资源配置的非市场决策过程。在我们看来,上述理论虽有其庸俗之处,但不无借鉴意义,尤其对于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转轨政府而言。就财政监督而言,比如如何增强财政监督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和民主决策,如何在选择财政监督检点的过程中避免部门或者团体利益交换等,均值得思考。
(二)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对政府行为一般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再进一步对财政监督与被监督之间关系作一分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是一对矛盾,是参与博弈游戏的双方。
被监督者的行为倾向取决于违规成本与违规利益期望的比较,后者越大于前者,被监督者就越可能发生违规行为。违规行为给被监督者带来的违规利益与其违规程度呈正相关,但违规程度越大,被监督者发现和查处的概率就越大。因此,违规的实际利益大小应该是考虑到被查处可能性后的违规利益期望,如果这种违规利益期望不足,仅仅是有可能导致被监督者发生违规行为。实际上违规行为是否发生,条件更复杂,比如还要看违规利益期望与其主观收入期望之比较。
对监督者的行为分析与被监督者相似。进而,我们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监督者发生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行为选择则更加复杂,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就有可能出现合谋行为。理想的情形是,被监督者倾向于遵守规则(如财政管理制度),这就要求规则科学合理,而且尽可能透明、公开,使得被监督者潜在违规的利益期望小于其主观利益期望,防止双方合谋行为的发生。
更特殊的情形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某范围内发生集体性违规行为,此时有效的监督机制就必须有赖于独立于该范围的外部监督者。这种外部监督者角色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上述既定范围内潜在违规者的利益期望。总之,被监督者受到的监督范围越大,他们的利益期望越易受影响,这种范围越大越好(不一定非指专业监督)。
(三)财政监督中的授权行为。财政监督中的授权行为这里是指中央级财政监督主体存在派出机构的情形,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授权监督过程中,比较理想的情形是被授权方能够准确贯彻执行授权方的意图,双方目标始终保持高度一致,这时财政监督的整体效果处于最佳状态。但实际上这种授权行为是一种行政性授权,而非一般市场中的企业性授权,因此这种授权行为存在难以避免的一个制约因素就是,对被授权方无法形成竞争。另外,还有以下因素影响这种授权监督的效率:一是被授权方有其相对独立的利益追求,它与授权方的目标并不是总保持一致。二是被授权方与授权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被授权方无意识的漏报或者误报信息;另一方面可能是被授权方凭借自己的优势信息,或隐蔽信息(逆向选择)或隐藏行动(道德风险)。无论哪种情况都会影响授权监督的效率,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尽量避免多次授权,授权链越短效率越高;二是授权方授权内容明确,避免反复、避免过多干预;三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被授权方行为。
(四)财政监督中的委托行为。财政监督中的委托行为主要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财政、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参与财政监督检查事项的情况。这种委托行为实质也是一种授权行为,只是向中介机构(企业)的授权,两者之间是一种商业关系。同上述授权行为分析类似,这种授权行为中也存在中介机构偏离委托方目标的倾向,前者着眼于提供劳务获取报酬,后者着眼于通过中介机构去完成财政监督检查事项,显然两者目标不完全一致。要想提高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效率,除了上述授权行为分析中提到的措施外,还有一个制度上的重要安排,就是建立被委托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中介机构。这种机制可以较好地促使委托中介机构考虑政府委托人的目标,约束中介机构的行为偏差,也节约政府部门的监控成本。
三、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
(一)财政监督的目标定位:处理与管理。财政监督的目标如何定位,直接事关财政监督效果。根据上述分析,要想减少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就必须降低其利益期望。要想降低其利益期望,就必须大幅度增加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损失期望,即使得这种利益损失期望大大高于其违规行为不被发现时的利益期望,使其不敢贸然发生违规行为。这就要求在财政监督中,一定要注意加强对被监督者违规行为的严格处罚。
严格处理不是财政监督的目的,更主要的是通过财政监督改进管理、完善财政运行机制。首先,从理论上讲,如果被监督者对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期望为零,或者对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损失期望为无穷大,则被监督者的潜在违规行为不会发生。进一步讲,为什么被监督者对其潜在违规行为的利益期望为零呢,最一般的情形就是由于此时的财政管理制度无懈可击(当然特殊的情况是被监督者品格完全高尚,不存在任何潜在的违规意识和行为,显然这种不能代表反映现实世界的普遍现象,前述经济人理性原则已经排除了这种情况)。此时就没有必要对其实施财政监督。因此,财政监督的最高目标就是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无缺,不再需要财政监督。但实际上,财政管理制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总是有机可乘的(即“寻租”的机会)。因此,被监督者违规行为不可能完全被杜绝,财政监督自然十分必要。通过财政监督不断去发现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并严格纠正违规行为和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据此不断完善现行财政管理制度,才是财政监督的目标所在。
(二)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一方面,财政监督自身要适应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有其内在规律,财政职能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总的要求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要反映和体现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而从各国的经济理论和实践来看,无论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的“看不见的手”理论、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还是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创新理论,都以尊重市场机制为基础和前提。事实上,现代各国经济都是一种包含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财政)机制的“混合经济”,各国只是两种机制的程度不同而已。在这种“混合经济”条件下,财政制度改革要着眼于促进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职能、宏观经济调控职能等的实现。财政监督也必须适应财政制度改革的这种要求,主要方面:一是要适应公共财政要求,不断促进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二是要积极保障重大财政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三是要充分体现现代财政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要求;四是监督技术手段上要及时适应财政管理的技术性要求等。
另一方面,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是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途径。财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既是财政监督的目的,也是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途径。从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角度,财政监督虽然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显然根本的在于规范财政资金运行的财政管理制度要科学和合理。
四、财政监督与政府结构
这里的政府结构讨论不包括独立于政府或者政府之外的财政监督
(一)横向政府结构与财政监督。由于各国政府国情的各自特殊性,各国的政府结构(部门组成)不尽相同,因而政府部门当中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部门往往不只一个,比如有的国家审计或者监察部门属于政府部门序列,有的国家除审计或者监察部门外,也并不完全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监督职能,或者说有的国家承担国家财政相关职能的部门并非财政部一家。如巴西的计划预算部和财政部,加拿大的税务部和联邦财政部,菲律宾的财政部和预算管理部,意大利的财政部和国库部,我国的国家税务总局、计划部门和财政部等。自然,这些不同的部门都有财政监督的职责,现在的问题是,这些不同的政府部门在履行财政监督职责时如何协调一致,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我们认为关键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政府的意志表达要清楚和明确。前述财政监督行为实质是政府行为,不同部门的财政监督都是政府部门的社会经济管理行为,因此,理想的状态是无论哪个部门,在履行财政监督的相关职能时,都能从本级政府的角度出发,减少部门之间的内耗行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政府财政监督行为的效率。比如巴西在政府监督层次上,联邦政府就设有财政协调委员会,由财政部、计划预算部等多个;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等。再如美国,为加强对财政预算支出的监督,政府中的每一个部门都设有一名由总统任命的财政总监(最高财务官),各部门的财政总监对总统和财政部负责,每一笔支出必须经财政总监签字盖章后,财政部才予以拨款。匈牙利还设有单独的政府性机构——政府监管局,该机构拟定工作计划时要听取政府总理、财政部的意见,工作计划抄送国家审计署(对国会负责),除此以外,该机构还要与各有关部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进行协商,防止工作重复和低效率。
二是财政监督机构和财政监督行为保持相对的独立。尤其是市场经济国家,随着政治民主意识和公共权力运用的规则意识渗透到每一个政府行为,这些国家的财政监督机构和财政监督行为都力求保持一定的独立性。除了设立与主要负责预算事务的财政部门相互分离或者平行的专职部门以外,即使在财政部门内部,有关预算执行的监督和审计也主要由相对独立的部门来负责。一些国家中央政府的财政监督派驻地方机构也可说是这种独立性的体现。
(二)纵向政府结构和财政监督。这里简要讨论政府级次与财政监督关系问题。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数都注重各级政府功能,即使是集权型国家也是如此,体现在政府(财政)机制上就是分级分税制的普遍推行。分级分税制的实质是分事权和分财权,发挥地方政府管理当地社会经济事务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中央政府统一事务除外),自然,地方政府对其财政活动行为应当自我负责,加强自我监督,因此,就地方而言,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政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财政监督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除对中央宏观调控、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有关内容外,中央政府监督机构不应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
五、当前我国财政监督工作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上述几方面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实际,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财政监督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财政监督决策是影响财政监督实效的第一步,而且是关键的一步。财政监督决策,尤其财政监督战略性思路的确定、具体工作的布置、监督方法的采用、监督重点的确定等方面,一定要针对当时财政管理现状及其薄弱环节,讲究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决策,并尽量避免考虑部门利益和团体局部利益。
(二)正确处理落实领导批示与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关系。前述财政监督行为的目标是促进财政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评价某项财政监督工作的效果,常常看重该工作能否得到领导的批示。应该说,领导批示是对该项工作的肯定,但更重要的是通过财政监督行为发现现行财政管理制度存在的某方面问题,并督促其得到改进。
(三)增强“财政监督成本”意识,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财政监督成本”意识应贯穿于整个财政监督过程始终,除上面提到的要科学决策等内容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财政监督行为具体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处理上等方面,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政府部门行为间的内耗,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四)加强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及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具体法规和行政规章,有利于确立政府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减少财政监督中的不规范、随意性,减少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财政体制与财政监督的关系问题
1.财政监督作为财政职能的组成形式,它依附于财政体制。财政监督是财政职能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依附于财政体制,寓于财政管理之中;财政体制越完善,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就越突出。科学完善的财政体制的要素之一,就是高效率、高质量的财政监督。成熟的财政体制为财政监督提供充分的监督环境和依据,它是财政监督的力量之源,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科学完善的财政体制,需要高效率的财政监督为其保驾护航。财政监督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治理整顿经济秩序,实现宏观调控保驾护航。从监督的内容来看,财政监督作为约束机制,主要对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是财政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但从监督的范围看,它又不仅仅局限于财政内容,它是国家通过财政部门运用财政手段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身资金活动实行的一种广泛而深入的管理行为,是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实施的宏观监控,所以财政监督又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工具。
二、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定位问题
1.加强财政监督是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条件。全面推进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是当前财政工作主要任务。改革的内容很明确:一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界定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减少财政对应由市场调节的项目和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的投资,优化支出结构;二是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所有的财政支出都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并统一由国库直接支付;三是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实行部门预算,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
财政监督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财政管理的改革过程就是财政监督检查不断得到加强、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提高的过程。如强化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综合财政预算和零基预算的编制,事实上扩大了原有预算范围;部门预算的全面推行,则深化、细化了预算的内涵。基于此,只有加强和深化财政监督,才能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又如,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财政支付方式,既是对财政资金运作方式的改革,同时也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收付环节的规范和监督,防止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与损失浪费。可以说,财政监督工作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直接影响到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效。
2.财政监督必须服从于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就本质而言就是一个重要的监督过程。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具体监督检查活动,本身也是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财政监督的这种属性,客观上要求财政监督工作必须彻底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堵漏,监督检查和管理相脱离的片面做法,必须善于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逐步从监督检查型转变为监督管理型。在当前,财务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仍需大力强化。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要按照财政监督必须服从服务于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原则,抓住财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综合效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克服“为检查而检查”的思想,不做表面文章。要站在切实服务财政管理的角度实施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通过检查、分析,善于发现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加快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将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三、当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经济活动的专业监督,实践证明具有其它监督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强化财政职能,创新财政管理,净化经济环境,规范财政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作出了大量具体而卓有成效的贡献,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财政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手段及法制建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政管理实际需要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如下:
1.财政监督的内容范围存在局限性。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是一个具有广泛性、多层次、全方位、统一的监督,其内容涵盖整个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但从现阶段的财政监督情况来看,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其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监督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监督的内容狭窄且监督方法单一。监督的范围大部分还只能集中在财政内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上,并且存在严重的“四多四少”现象:即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财政收入检查较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某个单一事项或某个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同时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联系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盲区,财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已无法适应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广泛性、多层次、全方位监督的要求。
2.财政监督方式存在滞后性、被动性。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不但具有多层次、广泛性,而且还具有集监督、管理、服务于一体的本质特征,其监督方式具有对经济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而现阶段的财政监督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其基本监督方式往往是按年度或按项目工程完结后根据需要对其财务收支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这种单纯的事后监督只能是已成事实后的“马后炮”式的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财政监督成了为违纪单位处理善后事宜的工具。对监督过程中查出违纪问题,排除其它因素的影响,严格按照财政政策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最多也只能起到一个下不为例的“警示”作用,且警示的效果如何还是一个难以预料的未知数。处罚的资金仍然是国家(单位)支付,这种慷国家之慨为自己遮羞或为自己免灾的违纪现象,已逐渐成为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新时尚,再加上目前监督职能机构较多,监督职能重复、交叉现象比较突出,在监督过程中少数监督机构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不认真对待,将对违纪单位罚款放在首位,只要交了罚款就皆大欢喜,这样一来,不但加大了财政监督成本,动摇了执法的严肃性,对违纪单位既没有起到任何警示作用,而且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给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失去了财政监督效果,导致财经领域违纪现象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3.财政监督的目的模糊不清。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其监督目的和监督程序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前瞻性。现阶段财政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完全是一种政府性行为,是靠政府行政手段指导下的财政监督,而不是根据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进行的监督,财政监督完全成了地方政府的工具,是根据领导意图进行的监督,政府说对谁进行监督就对谁进行监督,领导想监督哪个部门或项目,财政监督部门就根据领导的意志去监督哪个部门或项目,对于查处的结果,更是缺乏自主依法处罚的权力,政府领导超强的主观臆断、随意动态性决策和财政盲区、被动性的监督,造成财政监督目的不清,监督目标不明,给财政监督工作本身带来了较大难度,影响了财政监督效果,是导致财政监督手段弱化、监督职责难以到位重要原因,与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运作规范、目标明确、服务与监督并重的要求不相适应。
注册会计师事业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服务作用,不仅是财政监督职能的延伸和拓展,而且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越来越显示出无限的生机与活力。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财政部门,如何在新形势下发挥好注册会计师的职能作用,构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新体制,是摆在各级财政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紧迫的任务。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事业
(一)党和国家极为重视和关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并寄寓厚望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十分重视注册会计师事业。总书记作出了要培养30万优秀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指示。朱总理也多次强调,会计事业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培养注册会计师是千秋万代的事业,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国家“十五”规划中对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也作了重要的阐述,提出“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必须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总量,优化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现代服务业要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含量,大力发展信息、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行业,带动整个服务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将中介结构的整顿列为8项整顿内容的第5项,指出:“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这一切,无不反映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重视,也表明注册会计师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的作用越来越大,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会计服务市场的开放与社会需求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入世后,一方面会有利于加快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化步伐,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会计市场的竞争又将是极为残酷的。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去运作,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外国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主体为保护自身的利益,也是迫切要求中国的会计市场能够按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会计准则为他们提供规范的注册会计师服务,以便进行科学决策。同时,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上市,资本市场的开放和规范,必然要求有规范的注册会计师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现实迫切要求我们树立发展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
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历了“两会”联合、行业清理整顿、体制改革、上规模、上水平,在改革、规范、创新中不断前进。据湖北省36家报备制度试点的事务所统计,20__年审计1869户的年度报告,要求客户调整了5200笔会计分录,审计调减资产22亿元,调减利润9323万元,维护了审计的权威。但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与国家的要求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从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20__年组织的全省业务质量检查情况来看,问题是相当严重的。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串通一起共同作假;有的事务所专业判断能力差,不能对所出报告的真实性作出恰当的判断,无保留意见比比皆是;有的事务所审计证据不充分,收集的证据不实;有的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不讲职业道德;有的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三级复核流于形式;有的事务所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搞所谓的联合办公,业务收入分成,行政干预执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事务所脱钩不彻底,明脱暗不脱。如果我们不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发展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研究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那么我们就会坐失良机,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鉴证服务作用,健全财政监督管理职能
(一)注册会计师鉴证服务作用,不仅是财政监督职能的延伸,而且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微观领域,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注册会计师工作是紧密联系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这种依赖的程度在不断增强。在宏观领域,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管理,也需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比如国务院要求审计署也要借助注册会计师来加强政府审计工作,国有企业、金融、证券等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也日益重视。前不久,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同志在中央党校给省部级干部作报告时说:“入世后,原来很多由政府部门审批的事情,将由中介机构来完成。”此外,一些准政府、行业组织和机构,也在寻求与注册会计师的合作,来考察相关活动的质量。无论从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鉴证作用,还是从健全和完善财政监督职能,财政监督的职能都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它们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从《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来看,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再监督,这样可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监督的有效性,同时,也可以消除不必要的担心。
(二)要切实保证省级注协和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管理职能的到位,充分履行监管职责
这包括两方面工作:一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监督。财政部门要主要通过省注协和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监督注册会计师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的遵守情况、业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通过业务监督,督促事务所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出具独立的审计、验证报告,客观地评价经济活动,从而达到财政监督的目的。二是对违法违纪的处理。包括对注册会计师违反工作规则的处分和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则等事项的处理。对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则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撤销事务所的处罚。文秘站版权所有
(三)加强部门配合,发挥整体联动效应
要发挥好监督管理职能,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省注协和各地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要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与沟通。特别是做好与审计、司法、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通力协作,把会计信息质量的抽查与审计业务检查结合起来;把事务所的检查与对企业的检查、税收稽查结合起来;把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与《会计法》执法大检查结合起来,形成整体联动的合力,同时也可以减轻事务所接受多头检查的负担。同时要借助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力量,建立起大要案曝光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共同促进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三、适应注册会计师管理新要求,加大行业管理力度
(一)把落实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任务与健全机构职能结合起来,抓好机构的组建工作
目前,湖北全省有事务所311家,执业注册会计师3237名,非执业会员2832人,从业人员近万人,遍布全省各市州县。由于许多市州的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没有建立起来,靠省厅注协秘书处的力量,已越来越不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按照“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要求,抓紧健全或充实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完善其职能已迫在眉睫。
(二)把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与开展“不做假账”活动结合起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建立规范的中介市场秩序,既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的迫切要求,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与朱总理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视察工作时所提“不做假账”的校训,其实质是一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落实到我们注册会计师行业,就是要“不做假账”,不出假报告。我们必须从贯彻落实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现代化事业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中介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财政监督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时期,财政监督主要是监管国有企业,主要目的是查补收入,主要方式是以查账为主。二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发生了变化,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快速提高,财政支出的监督成为重点,专项检查为主要方式。三是1998年随着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改革逐步推进,财政监督形成了“收支并举、监管并重”的工作格局。在实际工作中,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主要是对财政运行结果进行监督,财政部的各业务管理司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也在从事财政控制和监督,主要是从决策和过程进行监督。
从财政监督的发展历史上看,专职财政监督机构不管是对企业的监督还是对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基本上是以对外监督为主。1999年财政部开始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财务管理、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2000年监督局设立了内审处,财政监督才开始了由传统的对外监督向对内监督转变,但对内监督的力度和得到重视的程度还远远不够。
新中国成立后,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其职能是在财政部的财政检查司(后改为“财政监察司”),1958年该机构被撤销,1978年又重新恢复。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需要,1983年国家设立审计署,财政部的监督机构连同财政监察业务工作一并移交给了审计署(1986年财政部重新恢复设立了监督监察司)。1995年国家出台了《审计法》,明确规定了审计部门的职责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从审计的职责上看,对政府收支审计、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目前财政监督的职责存在重复。
我国审计机构设置同很多国家不同,它是国务院的政府组成部门(国外的审计机构多数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特别是随着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审计范围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职能重复问题表现得越来越严重,矛盾越来越突出,成为每一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都要讨论的重要议题。这个问题如不从体制上加以研究和解决,以后的矛盾还将继续存在。
存在上述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财政监督的历史沿革形成的监督惯性,在审计署成立后,没有重新调整财政监督的工作思路,导致财政监督始终存在定位模糊的问题;二是随着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财政监督的职能也应该重新进行调整。
关于财政监督的职能定位问题,财政部的多位领导也多次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2003年,财政部领导明确提出监督检查局和专员办在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基础上,要使财政监督和业务司的管理工作融为一体,使专员办逐步参与业务司的管理工作,这将是财政监督工作新的发展方向。
2004年,时任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提出专员办要加强对中央二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的审核,改变专员办过多依赖各业务司临时布置安排工作的现状,专员办通过履行制度化规定的工作职责,还可以对各业务司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
2004年,时任财政部纪检组长金莲淑提出通过调整和完善专员办的业务工作机制,把财政监督和专员办作为一个环节、一个组成部分,设计到财政运行之中、根植到财政管理当中,促进专员办的长远稳定发展。原财政部纪检组长贺邦靖也多次提出财政监督要做到“三个贯穿”,要融入财政的中心工作之中。财政部纪检组长刘建华分管监督局和专员办的工作后,也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财政监督顶层设计,并且出台了关于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12条意见,明确了加强和改进财政监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强调要进一步发挥专员办的作用,把专员办作为业务司局在地方的中央财政监督工作的第一选择和主要依托,要不断强化预算监督,不断提升综合财政监管的水平和质量。
[关键词]财政政策;市场经济;事业单位财政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101
1转变观念,树立“大监督”意识
财政监督是财政的重要职能,但财政监督职责不仅仅只是财政监督机构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相关职能科室共同的职责。随着行政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单独依靠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力量,已不能适应现代财政管理的需要,迫切要求探索一种全过程、全参与、全覆盖、全关联的监督机制,把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和有效手段,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全过程,形成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的“三位一体”财政监督管理运行模式,并纳入财政制度设计和总体安排。从财政业务管理、国库集中支付与核算、专职监督检查三个环节着手,构建一个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环环相扣、运作规范的财政内部纵横联动监督工作体系,按照财政内部各处室应承担的监督职责,量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任务目标,通过事前审核、事中跟踪问效、事后重点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成功实现了由财政监督部门“单兵作战”向财政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兵团作战”的“大监督”的转变。财政“大监督”是特色的立体化财政监督检查网络体系,对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支出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保证财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行。
2构筑财政“大监督”网络体系
财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执行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以及对涉及财政收支、会计资料和国有资本金管理等事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称之为财政监督,顾名思义“大监督”是一个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全面覆盖、全部关联的财政监督的网络体系。财政“大监督”的网络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建章立制,促使财政监督常态化
财政监督工作对法律、法规、制度的依赖度极高,依法办事是财政监督工作的灵魂。部分地区的规章制度并不是很健全,这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增加了困难。各地区要始终坚持“制度先行,执行其次,监督随时”的循环监督的顺序,防范财政管理与监督检查中的“乱作为”现象。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使财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监督工作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形式监督权力、履行监督职责,全面提升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22建立循环监督体系
循环监督体系的完善,对上级工作指示的及时下达,下级工作的准时汇报,专项资金的联合检查等,使得财政监督工作循序渐进,提升工作效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得到有效监控。
23确立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和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的协作机制
按照收入监督、支出监督、内部监督和会计监督四大财政监督工作内容明确划分业务股室与专职监督机构的具体监督职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
24财政监督信息化机制
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监督部门的关系。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目标是一致的,但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各有特点,各有侧重,既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成立财政网络及时监控系统,利用财政网络及时监控系统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的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综合分析,运用软件系统有重点的进行监督检查,推行网上监督,使监督机构享有充分的监督知情权和监督参与决策权。既保证了监督质量,又大大提高了监督效率。
3精细化管理,夯实全员参与、全方位、全过程“大监督”工作格局
31实施项目化管理,完善内部岗责体系
有岗须有责、权责须对等,这是财政监督工作精细化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完善内部岗责体系充分体现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32建立考核绩效制度
根据岗责体系要求,按照奖优、治庸、罚劣原则,合理确定考核标准,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立岗位工作绩效考评机制,细化考核办法,落实监控责任。对重要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强化了岗位责任,干部执行力和工作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监督检查工作才能取得较好的成效。
33改变监督管理手段
财政监督工作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对方法手段的规范性、有效性要求特别严格。有针对性地对监督方法手段加以改进完善,切实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一是实行“一把手”工程。在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局面下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执法者自身底气一定要足,这样才敢于用严肃认真的态度贯彻执法必严的原则。宜兴市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基层工作着手提出的“一把手”工程折服了在场的很多人。二是精细化管理。细节决定成败。财政监督工作要改变以往的松散,粗放的监督手段,致力于严谨细致、精益求精讲求检查质量和效益。三是运用高科技的管理方法。拓展信息化、网络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管理技术的空间,以信息化推定精细化管理,发挥财政监督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人机结合强化监督检查。
34对日常监督的再监督
财政监督机构要扮演“总导演”的角色,构建财政“大监督”网络体系,管理财政监督工作,牵头研究制定财政监督制度办法和年度计划,统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并对业务管理机构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实施再监督,逐步实现由检查型监督向监督控制型转变。
4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大监督”工作的对策
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具有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动态监控体系。
41提高财政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已成为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统计、工商为主体的国家经济监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项监督既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缺一不可。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虽然对象相近或相同,但形式和着重点不同。各监督主体按照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国家经济监督体系各部门的协调联动,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
42全面开展内部检查,切实提升工作效能
为了化解内部监督中的矛盾和困难,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对内部科室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按部门职能要求,对财经纪律、财政财务规定的执行情况和科室内部管理情况。以精细化理念为指导,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精心策划、规范实施。
43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探索财政绩效监督
要围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合理性、预算执行严肃性、资金使用规范性、项目管理绩效性等方面实施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明确绩效监督应遵循的原则绩效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原则;绩效监督检查规范程序、依法开展原则;专项资金使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原则;绩效监督合规性检查和效益型检查并重原则;利用财政网络及时监控系统对专项资金重大项目跟踪监督检查原则。
参考文献:
一、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关系
财政监督新机制的建立,应当体现财政管理的特色。在当前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中,财政监督要紧贴财政中心工作,围绕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影响财政收支变动的重要因素,不断调整监督的方式方法,理清思路,提高认识,正确处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关系,实施有效监督。
1、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密切联系,相互促进
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财政管理的活动是财政监督的内容和依据。从一定意义上讲,财政监督本身就是一种财政管理行为,是保证财政分配、调节职能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无论从管理学理论上分析,还是从财政实践的角度来讲,监督都是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同时,财政监督的范围涵盖了财政管理的范围,只要存在财政管理,就必须要有财政监督。而且是从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到事后检查的全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管理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加强管理。
2、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职责不同,互有区别
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财政管理主要是按照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及财政业务流程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的活动;财政监督则是对财政收入的征管质量、财政支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财税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财政管理一般是通过日常的业务(比如对财政资金的验证、征收、分配、拨付等方式)开展工作;而财政监督则主要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调查等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另外,二者参与工作的人员有所不同。财政监督一般由财政监督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有时还需抽调财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配合,共同参与对有较大影响、较为普遍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检查;财政管理一般是财政业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经常性、事物性的活动。
二、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定位
1、加强财政监督是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条件
全面推进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是当前财政支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改革的内容已经明确:一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界定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首先保证国家安全和政权建设的需要,保证文、教、科、卫、农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减少财政对应由市场调节的项目和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的投资,优化支出结构。二是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就是在财政收入方面,取消一切收入过度帐户,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集中到国库帐户;所有财政支出都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并统一由国库直接支付。三是强化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实行部门预算。通俗地讲,部门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定员定额标准,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
财政监督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财政管理的改革过程就是财政监督检查不断得到加强、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提高的过程。比如,强化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中为进一步完善综合财政预算和零基预算的编制,事实上扩大了原有预算的范围;部门预算的全面推行则深化细化了预算的内涵。基于此,只有加强和深化财政监督,才能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又如,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财政支付方式,既是对财政资金运作方式的改革,同时也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收付环节的规范和监督,防止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与损失浪费。可以说,财政监督工作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直接影响到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效。
2、财政监督必须服从服务于公共财政的要求
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就本质而言就是一个重要的监督过程。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具体监督检查活动,本身也是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财政监督的这种属性,客观上要求财政监督工作必须彻底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堵漏,监督检查和管理相脱离的片面做法,要善于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逐步从监督检查型转变为监督管理型。在当前,财务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仍需大力强化。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要按照财政监督必须服从服务于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原则,抓住财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综合效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克服“为检查而检查”的思想,不做表面文章。要站在切实服务财政管理的角度实施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通过检查、分析,善于发现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加快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将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三、当前财政监督面临的形势
(一)、当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目前,我市的财政监督工作同全国一样,从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方法、监督的效果等方面来看,其深度和广度都远远不够,财政监督还缺乏权威性、及时性与有效性,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振兴财政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主要表现在:
1、财政监督的覆盖面窄。从财政监督的本质要求看,其监督范围至少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的全过程;二是执行财政财务制度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三是结合经济运行情况对财政运行质量进行检查和分析。由于在财税物价大检查取消以后,地方财政监督的范围没有得到及时的明确,造成监督的范围、职责模糊不清,实际监督面狭窄;监督的方式方法,仍以直接的事后检查为主,针对既定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查处,没有对事前、事中的行为进行监控;而对新的经济行为、交易方式,如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以及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的监督约束很少。在监督对象上也缺乏针对性。因而,大大降低了监督检查的效率和效果。
2、财政监督方式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财政监督职责权限等因素的影响,财政监督工作主要是对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采取综合或专项治理的方式进行。从方式方法上看,表现为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时间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看,表现为对财政收入检查较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某个单一事项或某个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由于上述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很多财经违纪违规问题都在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务等经济领域的违法现象屡查屡犯,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虽然强调根据新的形势来调整财政监督方式,做到“四个结合”,即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财政监督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但以事前、事中监督检查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这种多样化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方式,暂时还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以有效运用。
3、财政监督体系不健全,财政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一是财政监督专门机构设置不规范,级别、名称不统一,部分县、区至今还没有成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二是经济监督的职能分工与监督范围界定不明确。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主要是由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稽查、银行监督以及其他社会监督等构成的。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资金周转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虽然在日常工作中各自监督的侧重点不同,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因而实际工作中很难避免相互扯皮甚至出现多头检查、相互“打架”的现象。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随着财政监督工作环境、对象、内容、方式等方面的不断变化,要求财政监督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涵盖全部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具有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我们要认清形势,克服困难,扎实工作,针对每一个问题都要尽量研究出相应的对策。
1、建立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财政监督方式要彻底得到转变,具体体现出上文提到的“四个结合”。我们应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和归纳,在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财政管理的措施和方法的同时,深入细致地探究和概括财政监督的最佳方式。
2、健全财政监督保障体系。我国的宏观经济监督体系是一个全方位、宽领域、多环节、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体系,主要由财政、税务、审计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几大系统构成。这几个方面对于财政监督的侧重点不同,既有分工,又有交叉。财政监督是其他任何监督都无法替代的。审计、税务、社会中介监督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外部监督,且主要是事后监督,而财政监督既有外部监督,又有自身内部监督,且内部监督是在财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同步监督。因此,要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和财政法制建设,健全财政监督保障体系,以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与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