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沈跃龙,安徽新华学院思政部教师。
中图分类号:G45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11
一、大学生网络暴力问题的表现
(一)制造或传播谣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大学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渠道接收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然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很多信息无法验明真伪。
在此情况下,受惑于信息本身的刺激性和冲击力,很多大学生会在尚未辨明真假的情况下将信息散播出去。从而出现一传十、十传百,成为网络谣言。
(二)“围观”现象
围观现象主要指的是网民对具体的某个事件或某个人物进行聚焦、关注和评论的行为,是建立在互联网物质架构和网络化逻辑的基础之上,以延伸的视觉形成的虚拟围观现象,围观者在网络空间对被围观者进行话语评判,有时围观者的行为会延伸至现实世界,从而对被围观者产生直接影响。围观本身并不具有确定的危害性,甚至在很多场合还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比如在很多网络反腐中,正是网民们的“强势围观”,让很多贪官因为一盒烟、一块表这样的细节而落马。然而,在网络暴力问题中,很多受害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全部公之于众,而那些默默围观并指手画脚的看客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暴力事件的推手,让事态更加严峻。
(三)语言暴力泛滥
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互联网络上,以话语霸权的形式,采取诋毁、蔑视、谩骂、侮辱等手段,侵犯和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的行为现象。在近年来的诸多网络事件中,除了事件本身值得关注外,网民们大量地使用粗鄙之言也使语言暴力问题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不仅如此,各种暴力语言也开始蔓延于校园,致使大学生们之间的日常交流中也充斥着大量的粗话、脏话。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低俗语言经过谐音等某些方式“处理”后,不仅变得容易被大家接受,甚至成为某些大学生标新立异、凸显个性的标签和资本。
二、大学生网络暴力产生的心理分析
(一)自我认知与社会认知的失调
自我认知也叫自我意识,是个体对自己存在的觉察,包括对自己的行为和心理状态的认知;社会认知是个人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动机、意向等作出推测与判断的过程。大学是沟通家庭和社会的桥梁,也是很多大学生离开父母,走上独立生活的第一步。由于大学生的身份优势、社会经验的缺乏、从小受到父母的宠溺以及受到西方个人主义思潮的影响,很多大学生的自我评价相对较高而对于他人和社会的评价相对较低。因此,当代大学生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自我意识过剩,表现出的行为主要有:喜欢发号施令、逃避课程和集体活动以及不守纪律、漠视规则等。
然而,由于自我认知和社会认知的失调,许多大学生并没能在现实生活中实现自己的预期目标。残酷的现实不仅没有积极回应他们的期待,反而让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产生更多的挫败感和失望情绪。为了补偿和逃避现实生活中的失意,部分大学生会选择躲进互联网的世界。在这个虚拟的空间里,他们可以“畅所欲言”,打着各种正义的旗帜对他们认为的敌人进行“口诛笔伐”。而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他们几乎不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任何代价。渐渐的,网络成为了他们宣泄不良情绪的垃圾场,同时也成为了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
(二)领头羊效应
领头羊效应指羊群中有一只领头羊,当领头羊朝一个方向运动时,羊群就朝这个方向运动;当领头羊停下来时,羊群也就停了下来,这只领头羊成了羊群的示范。在群体中,人们为了获得他人的支持,无形中会夸大原本的倾向、态度,或者用夸张的语言、内容描述一件事情,其结果会使行为变得极端甚至失去理智。而整个群体成员往往无法察觉这一点,反而会被这种夸张的激情感染,与之一起变得极端。
那么,人们为什么容易被这些极端的言论和思想所影响呢?认知心理学的原型理论告诉我们,观点和行为的极端化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最单纯的原型(无论好坏),尽可能排除了其他的干扰项,使人们能够更容易接受群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
比如,在诸多网络暴力事件中,几乎所有的事件描述都是充斥着煽动性的语言和夸大其词的言论。而大学生群体由于心智尚不完全成熟,极易被这些言语所打动,产生盲目跟风、偏听偏信,最终为网络暴力推波助澜。
(三)从众心理
从众心理是指个体受到外界群体行为的影响而产生的模仿、顺从的行为,俗称“随大流”、人云亦云。生活在一定群体当中,人们总是免不了发生从众行为,这主要是由于人们不愿意承担犯错的风险。
当人们认为自己的意见与多数人不一致时,第一反应往往会去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省,而不是充满自信的据理力争。反之,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是大多数,则会充满自信地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鲜明地展现出来。
在现实生活中,从众心理并不鲜见,比如“中国式过马路”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对于生活在校园里的大学生们,从众心理更是自始至终的存在着。恋爱从众、消费从众、入党从众等等,这些都是年轻的大学生们每天必须经历和面临的真实状况。而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由于网友们的评论、发帖几乎都是一边倒的对被害人实施语言攻击。那么,对于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来说,真相本身已经不再重要,只有跟大家一起发帖谩骂才是正确的行为方式。
所以,网民们特别是大学生网民们在从众心理的影响和控制下,让网络暴力持续升级并最终酿成恶果。
(四)社会流瀑效应
一般来说,群体的人数越多、相似程度越高(如都是学生、抱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观等)、环境压力越大,社会传导越容易出现。桑斯坦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社会流瀑效应。流瀑效应是一种社会性趋同心理,当流瀑发生时,信念和观点从一些人那里传播到另一些人,以致许多人不是依靠自己实际所知,而是依靠别人持有什么想法。
因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流瀑效应有时能让群体成员进入一种类似被催眠的状态,从而丧失了理性思维的能力。
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便是流瀑效应的结果。近年来,网络谣言频发。尽管国家已经立法规范,但仍然无法阻止谣言的肆虐。在诸多的网络谣言中,明星“被去世”的谣言所占的比重较大。
据不完全统计,金庸老先生已经“被逝世”20多回。虽然我们无法确定这些谣言是出于某些商业目的还是个人无聊,但我们可以确定的是谣言在传播过程中,大量“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在背后推波助澜。
由于从他人那里得来的信息可能是错误的,因此流瀑效应可能会引发群体成员走向一种失控的极端状态,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发混乱。
三、大学生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一)政府要加强对网络行为的立法与规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家尚未出台打击网络谣言的专门法律。但是,随着网络谣言等不实言论的甚嚣尘上,政府也开始重视并整顿公民的网络行为,开始了打击网络谣言的司法尝试。
比如被誉为“网络谣言第一案”的秦火火获刑三年,标志着政府打击网络谣言的决心和魄力,也彰显着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态度和准则。现实社会要有法律来保障,虚拟的网络空间也应该有法律来守护。只有把网络行为纳入到法治建设的轨道中,才能使每一个网民在公平、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享受网络资源。
(二)学校要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疏导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很多大学生由于不适应大学生活会随之产生一系列心理问题。令人担忧的是,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日渐突出,已经成为影响其学习生活的重要阻力。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学生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一个可以宣泄不良情绪的渠道。但是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和相对无规则性,这种宣泄会使负面情绪和情感快速传播,从而更加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心理品质的形成。
作为学校,除了要完成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学要求之外,还要特别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比如可以开设一些心理健康课程,提高学生对于心理健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定期对学生进行调查或者访谈,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让正能量充满学生们的课余时间。
(三)大学生要理性上网,自觉抵制网络暴力
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互联网已经不仅仅是一项工具,而是一种生活方式了。年轻人越来越习惯于用互联网交友(微信、微博等)、用互联网学习(慕课、微课等)、用互联网购物(天猫、京东等),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但是面对网络世界中各种鱼龙混杂的信息,由于经验的缺乏、理性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单薄,大学生们不仅很难辨别其中的真伪,甚至可能会在不经意间成为网络暴力事件的推动者。
因此,理性上网是每一个大学生的必修课。大学生要在网络生活中自觉提高认识,对于未经证实的消息绝不偏听偏信以及转发传播;对于网络谣言自觉抵制并依法举报;对于网络暴力的恶语中伤做到不跟风、不参与。只有参与网络生活的每一个人理性上网,网络暴力问题才真正有可能避免和杜绝。
注释:
一、“媒介暴力”的概念辨析
对“媒介暴力”的概念到底如何界定,学界一直看法各异,归纳起来,主要的有以下几种说法:
第一类观点,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陈宪奎为代表,认为“媒介暴力”由“真实暴力”与“幻想中的暴力”两种形式构成。“真实暴力”指大众传媒对社会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暴力事件、暴力场面的报道;幻想中的暴力,则主要是指在一些娱乐性节目、电视剧中出现的暴力场景。①还有学者作出了这样的定义:“媒介暴力一般被认为是包括电影、电视、电子游戏、报刊等在内的媒体含有或刊登暴力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②以上这两种观点都是将媒介暴力看作是大众传媒中所承载的暴力内容,没有提及传媒自身作为“施暴方”所实施的暴力行为。
另有一类观点则认为:“媒介暴力即大众媒介传播对受众造成显性的或者是隐性的,身体上或者心理上伤害的行为。”③这一观点是将媒介暴力定义为一种伤害行为,将传媒看作是“施暴方”,倾向于强调其负面影响。
由于媒介暴力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歧义性,也有人不是简单地为其下定义,而是根据媒介暴力对现实行为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将其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显性暴力。“显性暴力是指在媒体中被描述为不正当的、非法的暴力行为。这种显性暴力可能是家庭暴力、校园暴力等真实暴力在新闻节目中的报道,也可能是这些暴力在电视剧、电影等娱乐节目中的反映,但其共同特征是表明暴力的结果是施暴者受到严惩,受害者则遭受身体上的痛苦和折磨。”二是隐性暴力。“隐性暴力是指在媒体中被合理化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更多地出现在娱乐节目中。人们往往因习以为常或以宣泄情感为由而漠视它的影响。其主要形式有体育暴力、卡通暴力、游戏暴力、图像暴力等。……这种隐性的暴力更易得到受众的赞同,也更易被忽略,它所带来的是一种看不见的暴力伤害,对受众行为的影响则是长期的、潜移默化的。”④
经过以上的归纳不难发现,“媒介暴力”并不像字面意思那样单纯和固定,由于大众传媒特殊的身份与职能,人们对“媒介暴力”的理解呈现出了各种观点互相交织甚至是完全对立的局面,并随着现代社会媒介手段和形式的发展变得愈加复杂。
实际上,“媒介暴力”问题作为现实社会当中的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能不能单纯地从理论上为其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并不是十分重要。最关键的还是在其具体内涵上能够统一认识,从而能够使得我们对于社会控制的研究更有针对性。所以在这里不想把问题的讨论更多纠缠在定义问题上,而是直接通过划分“媒介暴力”的类型来认识“媒介暴力”问题。
我们认为,从构成形式及其影响效果来看,现代社会中的媒介暴力基本包含三大内容:一是大众传媒所传播的暴力内容,可简称为“媒介化的暴力”;二是大众传媒作为实施者所施加的暴力行为,可简称为“暴力化的媒介”;三是高科技条件下的现代传媒所搭建的虚拟世界中的游戏化暴力,简称为“虚拟化暴力”。其具体表现如下:
1.媒介化的暴力
这主要是从内容暴力的方面来看,即大众传媒所承载的内容是经由筛选、制作并传播出的暴力事件,是现实中的暴力行为被传媒转述和图景化了的暴力故事。由于传媒转述和图景化的过程往往会为了引人注目而凸现暴力的刺激性内容,所以可称之为“媒介化的暴力”。
媒介化的暴力又可细分为“真实的”和“幻想的”两种,“真实暴力,指媒体对城市骚乱、示威游行、政治暗杀事件、战争场面等等的报道;幻想中的暴力,是指在一些娱乐性节目中存在的暴力场景,如在电视剧里大量存在的暴力镜头,一些儿童节目中出现的暴力游戏。”⑤
几乎从大众传媒诞生时起,媒介化的暴力就与其如影随形。最早进入市场化的大众传媒为了谋生存谋发展,必须拥有一个稳固的受众市场,而暴力故事中的刺激性恰好是人类本性所容易趋附的内容,于是暴力毋庸置疑地被媒介化并成为了大众传媒吸引受众、取悦广告商的一种策略。
“媒介化的暴力”是媒介在传播中所承载的内容,但传媒在其中的身份远远不止载体而已。在进行传播之前,传媒要对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进行挖掘、筛选、提炼、制作,将其转码为适于传播的媒介化的暴力内容。例如,在对一起抢劫案件的电视报道中,我们所看到的画面不可能是对案件的绝对还原,而必然是经过编导剪辑制作并加入某些主观成分的结果。因此,在媒介化暴力的传播过程中,大众传媒始终是“主动者”和“能动者”。而恰恰是这种主动和能动,通常会夸大暴力中的血腥、残酷的部分,以更加吸引眼球。
2.暴力化的媒介
这主要是从形式暴力的方面来看,即大众传媒利用其特殊身份,尤其是传播方面的强势,对受众及其他社会成员造成的暴力侵害。
暴力化了的媒介,是在传播媒介繁荣发展以致成为一股独立的社会力量后出现的,并在网络媒体等新媒体形式出现后愈演愈烈。在现代社会,“施暴”的传媒成为了很多人恐惧并极力想控制的问题。其主要特点如下:
(1)话语的集权主义。1950年,传播学者怀特将社会学中“把关人”的概念引入传播领域,即大众传媒对社会上的信息进行“把关”、取舍,由他们决定哪些内容最终进入媒介与受众见面。大众传媒利用这一特殊地位实现了对话语权的控制,普通民众不通过大众传媒就很难找到表达观点的切口,逐渐形成了传媒尤其是主流传媒对于话语的集权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炒作”之风和铺天盖地的宣传动员,也有媒介暴力之嫌。前者如香港明星张国荣去世时,许多都市类报纸整版整版地报道,从友好怀念到生前秘闻,事无巨细,罔顾读者感受;后者则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更多表现在党报党刊的重大典型、重要会议的宣传上,常常是官话套话充斥,而且大多是统发稿,版面安排也基本一样,造成千报一面的状况。这些都对普通受众形成话语暴力。而在现代社会的高科技时代,随着大众传媒的不断发展更新,特别是网络媒体的发展,使得这种话语的集权现象更为复杂,在很多时候体现出了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其造成的侵害后果不可小觑。
(2)传媒的越权行为。2006年,沈阳《华商晨报》连续报道了一起“穷父救女求助富人”的事件。吉林农民刘福成为了给11个月大的女儿治疗先天性心脏病,走投无路之下,写信向他听说过的“中国富豪”们求助。获悉此事的《华商晨报》公开了被求助的6位富豪的名字,并对还没有捐款的富豪点名报道。对此,陈力丹教授提出了“媒体逼视”的概念,“媒体对私人领域过度公开会给处在媒体‘逼视’下的被报道的个体带来莫大的压力。”所谓“媒体逼视”,其实就是媒介僭越应有权利,对受众施暴的一种行为。在我国,一些舆论监督类节目的成功大大提升了大众传媒在民众心中的地位,但是这种权利的不正常运用,却使大众传媒不断发生一些越权行为,出现诸如媒介审判等问题,甚至发展到媒介暴力的程度。
(3)无法摆脱的强制传播。现代社会中人们处于大众传媒编织的天罗地网之中,每天都承受着各种各样的信息轰炸,从手机短信、电视广告到网页弹出窗口、公交电视、户外广告,面对暴力化的媒介,毫无还手之力。而一旦媒介从四面八方对一个事件围追堵截,也经常会使得当事人深受伤害。如杨丽娟追星事件,各个媒体狂轰滥炸,造成当事人身心疲惫。
3.虚拟化的暴力
在现代传媒极大发展的今天,媒介幻象的问题一再被人们提起。“英国左派的杰出代表斯图尔特?霍尔指出,大众传媒凭借凝结社会的霸权符码的生产而发挥作用,看起来反映现实但实际上是构建现实。”⑥也就是说,大众传媒运用暴力的传播手段为我们构建了一个虚拟的世界,所有的媒介暴力其实都是文化或符号构建出来的。在这里,为了与前面所述“幻想的”媒介化暴力进行区分,我们更强调现代媒介营造出的参与性特点,也就是说,这种媒介构建的暴力场景与受众产生互动,而不是传统媒介时代仅仅处于观看状态。
以网络游戏为例,现代游戏开发商们都力求模糊游戏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界限,为玩家提供一个最接近真实的体验,对于暴力游戏的爱好者来说,这种接近真实的体验又为他们提供了成倍放大的感官刺激。在校内网、开心网等时下最热的网络平台中,也出现了“好友买卖”“奴隶交易”等带有明显暴力色彩的应用程序,这种程序看似游戏,但游戏中的“角色”“筹码”实则都是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个人,这些程序由于最大限度地模糊了虚拟网络与现实世界的界限,极受欢迎。
大量事实表明,这种将媒介化暴力与暴力化媒介相叠加的方式,也叠加放大了媒介化暴力与暴力化媒介的社会影响。
二、媒介暴力的正负效应
传播学效果研究尽管大多承认媒介暴力的危害,但并未对其负面效应得出定论。因此,我们也不妨比较理性地认识媒介暴力所带来的各个方面的社会影响。
首先从正面来看,媒介暴力的传播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作为大众传媒难以舍弃的一种营销策略,媒介化的暴力在传播过程中无可否认地为大众传媒吸引了大批受众。在电视、影视、网络的传播中,暴力元素都被大众传媒大加利用,并切实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益。以暴力电影为例,带有暴力、犯罪情节的影片由于广受欢迎,甚至已经发展出自身的美学体系,充实了电影研究内容。
第二,现代社会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社会压力的不断积累,而大多数的压力排解方式又让繁忙的社会人群只能望洋兴叹,这时,通过媒介化的暴力刺激感官就成为了人们宣泄情绪、疏导压力最便捷的方式之一。由传媒提供的安全的虚拟暴力体验,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人们由于情绪积压介入现实世界的暴力之中的可能。另外,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悲剧净化理论,悲剧可以借激起人们怜悯和恐惧来达到情绪的净化作用。同理,暴力内容也有此功效:观看一则对于车祸的报道,可以使人对违反交通法规产生恐惧;一个关于战争的影片,可以使人更珍惜现有的生活等等。因此,媒介化的暴力传播对于社会情绪的净化是有一定效果的。
第三,暴力化的媒介带来了传播的极大通畅,尤其是网络媒介的普及,使每个人都有了监督社会、成为舆论制造者的可能。这些自发的社会监控者,使得社会上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对于净化社会环境有一定帮助。一段时间以来,从“周老虎”到许多案件,都是通过畅通的网络平台聚集一批极有热情的舆论制造者,被揭发并引起关注的。
至于媒介暴力的负面效应,更是需要我们充分加以认识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弱化人们的道德界限。媒介化的暴力不会直接导致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但媒介化的暴力所带来的某些思维定式,使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行为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得到了认可。例如,在许多新闻报道与影片中对于警匪暴力冲突的描绘,使得许多受众在潜意识中会针对犯罪分子的施暴行为持默许态度。在《被美化、淡化的电视暴力》一文中⑦,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多数电视节目里的暴力行为被美化了;很多严重的暴力行为甚至被轻描淡写了;极少的节目强调反暴力的主题。有的媒体甚至用英雄、爱国、正义等虚幻的名词伪装了暴力,使得受众,尤其是青少年受众的道德界限越来越弱化,接受底线也越来越模糊。
近年来网络传播的发展,给媒介暴力带来新的动向。特别是在网络论坛上,由于是匿名发帖,网民的自律意识就比较薄弱,语言偏激、意见盲从现象比较突出。前两年网络上曾出现韩寒和白烨之争,原本意义上是文学价值观的讨论,但在网络论坛上却出现骂人大战,后来不少参与者都因为受不了网友的谩骂宣布关闭博客、退出争论。类似的现象,在一些网络论坛上不断重复。陈力丹教授对这一现象造成的后果有一个中肯的分析:
网络暴力似乎是对个别当事人,但是,观众是谁呢?观众是整个社会的人。这些人实际上作为一个旁观者,他们在看哈哈。经常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会失去道德感,失去对人的爱心,而且往往把别人的痛苦建立在自己的快乐上,这是网络暴力对社会的根本危害。而这种危害可能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因为这个事情没有摊在他头上,一旦摊在他头上,恐怕就会深刻认识到这个暴力对社会的危害。⑧
第二,对暴力行为有放大效果,导致人们的焦虑与恐惧。大众传媒为了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对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进行有目的的选择和制作,因而受众所接收到的媒介化的暴力实际上是被提纯放大的,但是一段时间持续以这种方式进行传播,就会在受众中营造出一种虚拟的社会情境。例如对各类犯罪案件、交通事故的集中报道,就会在该地区民众心中营造一个不安全的社会心理情境,导致人们产生恐惧与焦虑,而这种恐惧与焦虑不断积累,最终会对现实社会的实际环境产生影响。
第三,“虚拟暴力”诱发“现实暴力”行为。“虚拟暴力”是否会诱发“现实暴力”,至今还有很多不同的说法,但屡屡出现的暴力事件确实值得我们反思。2008年,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杀案震惊世界。警方调查发现,凶手赵承熙从高中时代起,就是暴力游戏爱好者,尤其痴迷一款射击游戏,玩家可扮演或反恐部队,使用各类枪械互相射击。枪杀案发生后,也有人在福克斯电视台发表谈话提出,电子游戏才是一切暴力活动的真凶。类似在现实暴力事件与暴力电子游戏之间找到联系的案例还有很多,这已成为人们声讨电子游戏商的一个重要理由。
另外,不断扩张的传媒势力,使传媒与受众之间的矛盾激化,导致受众对媒体的不信任感。媒体的强势地位越来越明显,引起了一些受众的抵触情绪。人们渐渐发现,大众传媒会在传播时自行设定立场与对错,因此,受众对于大众传媒的报道渐渐持质疑态度,媒体在受众中的信任度开始下降,甚至有人发出报纸、电视报道全不可信的偏激言论,这也可以认为是媒介暴力引发的现实中的受众对抗行为。
三、媒介暴力的社会控制
媒介暴力问题在大众传媒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其影响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不容小视,因此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恰当的控制也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加强管理,完善法规,变“堵”为“疏”
我们一直强调要建立法治社会,对媒介暴力的控制当然也不例外。今年初,传出江苏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最高可罚款5000元的消息,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步骤。但是我们并不认为简单地禁止、封杀就能解决问题,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民主制度尚不健全,民众表达渠道尚不畅通的情况下,依靠简单粗暴的方式治理媒介暴力,很可能影响了信息传播自由,得不偿失。我们认为,对于媒介暴力的控制与管理,“疏”的效果要好于“堵”。媒介暴力发展至今,有其存在的理由,因此,政府应该更多的在传播管理与疏导方面加强控制,比如尽管出台“分级制”。除了电视电影的分级制外,网络传播也可以采用分级的方式,对于特殊级别的传播内容限定时间限定渠道,或是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受众的身份限定,在不影响社会文化流通的前提下控制媒介暴力的影响程度。
大众传媒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媒介暴力的千变万化,面对这一现象,政府部门不能够墨守成规,动辄视之为“网络暴民”、随意关闭网站、删除讨论帖子,而应该通过提高透明度、倡导理性声音的方式进行疏导。比如前不久云南省的“躲猫猫”案件,在经历了网民的嘲讽、谩骂之后,云南省有关部门组织了网民调查团,参加案件调查。虽然在组织上尚有欠缺,但这一行为疏导了民众的愤怒情绪,增强了信息透明度。这种做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也是值得政府管理部门研究、借鉴的。
2.大众传媒要提高专业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
传媒从业人员把握着媒介暴力的源头和渠道,他们的工作态度、专业修养甚至自身道德水平,都直接影响着媒介暴力的社会控制。因此,大众传媒从业人员自身职业道德、专业修养的提升至关重要。在媒介暴力问题出现时,不缺席,做好监督与把关的工作,同时媒介自身也要做到不越权,防止出现类似“媒介逼视”的现象,自己成为媒介暴力的“施暴者”。
大众传媒专业化进程中,各界的媒介批评必不可少。媒介批评是对新闻界的监督,是为媒介伦理和公众信任作贡献。有学者提出,当前媒介批评正成为继政策监管、市场机制、传媒技术三种力量后的促进中国报业变革的第四种力量。⑨对于校正中国传媒航向,防止和消解媒介暴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媒介批评常常采取学术化、精英化的角度,未能在广大受众中产生明显影响。如果能够将媒介批评定位在一个更加平民化的角度,利用大众传播渠道在受众中广泛开展,可望取得更好的效果。
3.提高受众媒介素养,抵制媒介暴力的不良影响
媒介暴力的泛滥,很大程度上是缘于广阔的受众市场、巨大的经济利益,给媒介暴力的出现与传播带来了无穷的动力,而这些又基于受众对媒介的崇拜心理。“媒介崇拜是人们使用媒介时表现出的一种对媒介过分依赖、认同、轻信和盲从的心理状态,把媒介内容看作不容置疑的真实再现、权威发言和真理表达,进而将媒介的价值观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⑩可见,受众自身首先要树立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有一个独立于媒介幻想之外的世界观,要能够清晰分辨现实世界暴力与媒介化暴力的界限,受众在接受传播的过程中保持理智与清醒,媒介暴力就会丧失大部分的受众市场,丧失了经济利益的诱惑,媒介暴力的泛滥自然会相应得到控制。■
(作者分别为上海大学影视学院教授、上海大学影视学院研究生)
注释:
①陈宪奎:《美国市民社会研究》第12页,中国社科出版社
②赵允芳:《解剖“媒体暴力现象”》,《传媒观察》2004年12期
③⑤马小璐、蒲莳、郑少云、陈琦:《媒介暴力问题研究笔谈:关于媒介暴力的界定》,《今传媒》2007年第3期
④贾碧峰、雷黎萍、贾媛、杜向涛:《媒介暴力的表现形式及其类型》,《今传媒》2007年第3期
⑥格雷姆?伯顿:《媒体与社会―批判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⑦廖卫民、陈桂兰:《被美化、淡化的电视暴力》,《新闻记者》2004年第4期
⑧陈力丹2008年9月5日在人民网与网友对话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的形成有其复杂的社会、文化、心理和法律等多重诱因,作为新兴传播工具的互联网,却成为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形成和发展的技术基础。
“道德审判”的泛化和膨胀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网络诽谤的内涵尚缺乏明确的界定。分析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此类代表性事件可以得知,网络诽谤是指网民以匿名的、群体性的表达方式,通过网络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予以谴责时,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导致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甚至给当事人带来实质性的伤害。依据其行为后果的破坏程度,有学者将网络诽谤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网络诽谤是指对现实产生实质性危害的网民行为,广义的网络诽谤则是指利用网络实行诽谤、谩骂、攻击等行为。
从“虐猫事件”、“陈易卖身救母”到“铜须门事件”、“人肉搜索第一案”等一系列广为关注的网络诽谤事件,可以发现网络诽谤的表现形式十分多样化,比如群体性地对当事人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和诽谤、诬陷等人身攻击;以非法手段窃取当事人的资料,并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死亡威胁;用图像丑化当事人的形象;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等。但概括起来,这些网络诽谤行为表现出的共同特征有:参与网民具有一定规模,从而在网络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通常攻击的对象多为背离传统道德观的不道德言行,且惯于以语言暴力进行道德审判;行为后果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现实损失。
网络诽谤事件多是针对网络曝光的不道德言行而展开,网民维护和伸张的似乎是“网络正义”。“铜须门事件”和“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网民群起鞭挞的是为主流道德观唾弃的“”、“婚外恋”;“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网民集体抨击的是有悖家庭伦理道德的“毒后妈”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网络正义”行为通常以“正义”、“良知”为旗帜,以充满诽谤色彩的语言为利器,动辄对当事者进行道德审判。或宣称“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受害的丈夫做祭品”,或诅咒让者“死无葬身之地”,或“网络追杀令”,甚至一些网民还组织虚拟审判,以静坐、游行、谩骂、自杀等虚拟形式集体声讨事主。
以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网络虚拟空间和社会现实空间并行交融、互为镜鉴,虚拟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影子。网络诽谤现象虽然发生在网络,但它是现实社会道德审判传统在网络上的投射。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反控制性,以及网民狂热的、非理性情绪的推波助澜,这种道德审判极易在网络上形成泛化和膨胀之势。
学者周国平认为,我国曾经有对私人感情进行道德审判的传统,对于两性私情人们完全可以持有不同观点包括道德评价。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理应有一个共识,就是不把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于人,尊重他人在私人领域中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凌驾于基本人权之上的“道德审判”行为本身,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而且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因此,倡导网络道德,加强网民自律,理当成为当前净化网络环境的要务。
另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复杂而特殊的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贫富悬殊、阶层分化,改革走向深入的同时也滋生了腐败乱象、主流价值缺位,更兼全球化带来的剧烈震荡,使得矛盾凸显、利益纷争、观念碰撞成为转型期中国的重要特征之一。置身其中,当代中国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社会压力、情感焦虑和价值迷茫。在这种环境下,匿名的、开放的、自由的网络空间自然成为网民发表观点、释放压力、宣泄情绪的最佳选择。尤其是针对损害公众利益的各种腐败行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言行,网民的质疑、抨击和讨论就会表现得空前活跃和热烈。
应当肯定的是,网民的参与和讨论对于推动信息公开和社会民主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现阶段一些网民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素养缺失,以及法不责众的“护身符”,在网络论坛中往往出现狂热左右理性、谩骂代替讨论、审判取代协商等不正常的舆论生态,甚而至于把持“话语霸权”,动辄发出“网络通缉令”,从而酿成“多数人的暴力”,在现实中则直接导致悲剧的发生。
有必要警醒的是,这种“多数人的暴力”曾在中国历史上留下极其惨痛的教训,集体无意识的狂热和施暴及其带来的“网络”现象曾引发了外媒的高度关注。中文互联网要想获得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尤其需要对此保持足够的警觉。
网民的“群体极化”和“集体狂欢”
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在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既是传播者也是受众,是事件行为的主体和参与者。因此,网民群体的结构及其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对网络暴力的形成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据CNNIC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的网民群体仍以青年为主,总体网民中的31.8%都属于18―24岁的青年,月收入1500元及以下的网民占到总网民的三分之二,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和低收入等“三低”特征。其心理和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热情、叛逆,心怀正义,渴望表达自我并具有积极的参与性,因此他们基本构成网络BBS上活跃的发言主体;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不高,缺乏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对热点事件的看法难以形成独立的判断力,极易产生盲目从众心理;低收入的经济地位使这部分网民容易对社会滋生不公平感,因此利用网络宣泄愤懑并从中获得虚拟的,成为其重要的群体特征。
尽管网络传播匿名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网民发言的主动性从而相应弱化其“沉默的螺旋”效应,但是网民的从众心理在网络传播中依然还是相当普遍。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个体迫于群体压力而选择与大多数人趋同的言行。网民从众心理的普遍性,这一方面与网民在现实社会中长久形成的从众心理惯性有关,另一方面在虚拟的舆论空间同样容易形成群体压力,从而使网民产生趋同心理和行为。
由这种非理性盲从心理演变成的网络诽谤事件,常常忽略事件本身的真实性,结果造成现实中的冤假错案,令当事人蒙受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2007年7月,论坛帖文《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引发网友震撼。据了解,最早这个帖子是出现在江西鄱阳在线网站,随后全国36家网站转载该热门帖子。网络民愤迅即爆发,指责“这样的后妈简直禽兽不如”,还有网友发出“网络通缉令”来通缉“恶毒后妈”。但后来调查结果表明,女孩吐鲜血的真实原因是患有血友病,“史上最毒后妈”并不存在。
心理学者应力认为,在一起严重事件的发展过程中,从众是导致“群体极化”的强大心理力量。群体极化是一个群体的主导倾向不断得到加强的现象,同情、欣赏会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而愤怒会催生更多的愤怒,实施诽谤会引发更多的暴力。而网络为群体极化提供了新的媒介,成千上万的网民可以让遭遇困境的人们从相通的思想和精神里获得慰藉和支持,同时也可以使一个负面事件迅速发展为一种可怕的、致命的力量――网络诽谤由此形成。
如果说之前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多由拷问道德而引发,那么2008年“很黄很暴力事件”则是网络诽谤走向娱乐化的标志。2007年底,央视《新闻联播》播放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13岁女孩短短几秒钟的出镜,因一句“很黄很暴力”竟成为数万网民恶搞的对象,色情漫画图、人肉搜索令、个人视频乃至悬赏通缉令等一夜之间充斥网络,泛滥成灾,令无辜的未成年人遭遇无妄之灾。
转型期社会的复杂现实使“娱乐”成为当代人释放物质重压和精神压抑的最有效管道。娱乐是对主流威权文化的解构,也是逃避现实的心理诉求。置身这个“娱乐至死”的时代,互联网无疑给网民提供了丰富的娱乐资源,同时也成为网民最现代化的娱乐工具。“一切为了娱乐”的诉求,使网民或调侃权威,消解崇高,或热衷隐私流言,漠视他人感受,一味追求自我心理的满足;或以“道德卫道士”自居,陶醉于一种“置换系统”操纵的集体狂欢中。心理学认为,人在遭遇困境时,潜意识内会不自觉地将一物体置换为另一物体以解决存在的矛盾。在诸多的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施暴的背后实际上有一种无形的“置换系统”在发挥作用。上述所提的“铜须”不过是为公众道德观所不齿的“第三者”、“奸夫”的替罪羊罢了,“很黄很暴力事件”中的小女孩也不过是网民反抗权威和主流话语的替代性符号而已。这种心理置换效应使网民的爱恨很自然地产生“移情”,从而将之集中投射到虚拟空间的事主身上并实行话语暴力。可见,这种基于娱乐诉求的网民“集体狂欢”亦是产生网络暴力的内在诱因之一。
网络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基于个体的内心准则和社会规范的制约而形成的自我约束大大削弱或消失,人们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去抑制性”特点,与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产生巨大差别。这种“去抑制性”通常会产生两种效应:一种是网民可以更加放松、开放地表达自己,袒露真实的自我,从而使人际交流更富于吸引力,网民从中可获得更大的精神慰藉;另一种是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网民更容易产生自发性的攻击,将现实社会中产生的负面情绪以谩骂、诽谤等形式在网络上发泄出来,以此缓释压力。这或许可以解释不同的网络事件,有的发挥了良性去抑制性效应从而成就了“网络正义”的美名,有的则在网民群体失控的“去抑制性”行为中走向网络暴力。
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和商业诉求
网络诽谤的形成固然有社会、心理和文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但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则给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不可忽视的物质手段。
自2001年诞生至今,“人肉搜索”便与网络暴力如影随形,甚至成为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人肉搜索”是指在互联网上集合众多网民的力量搜索信息的方式。不同于谷歌、百度等传统搜索技术单一的查询过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找人、人问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相互协作和分享信息的过程。
“人肉搜索”是互联网的即时性、快捷性和交互性等技术特性与一对多、多对多等多种传播方式高度融合的产物。从技术的角度看,“人肉搜索”是中性的,并无正邪之分,只是和特定的情景、特定的方式相结合,才产生出不同性质的结果。客观来看,“人肉搜索”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发挥舆论监督等方面曾产生了不少积极的效应。其中2008年发生的代表性事件就有“周老虎事件”、“天价烟局长事件”、“深圳官员猥亵事件”,正是在传统媒体无法实施监督的真空地带,“人肉搜索”发挥了其独到的技术优势,最终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但是另一方面,“人肉搜索”的滥用乃至异化直接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发生。如前所述,自2006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后果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无不由“人肉搜索”所引发,其搜索策略几乎如出一辙,网民想方设法将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身份、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乃至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之于众,且口诛笔伐激起网民公愤,并将这种精神压力从虚拟空间延伸到现实生活,给当事人造成实际工作和生活的困境。实践证明,新技术的应用能给人带来自由,但对新技术的滥用终将窒息自由。“人肉搜索”的未来亦如此。
其次,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个体享受高度自由的同时,也导致监督机制的弱化乃至悬置,从而使网络成为传闻、流言、诽谤等各种不良信息传播的舆论场。相对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天然的反控制性使得言论空间更为宽松,同时也给网络监管带来了技术难度,造成监督机制的虚化和无力。尽管几乎每个网站BBS论坛都明令禁止传播色情、暴力和反动信息,但是形形的流言和隐私还是充斥于各大论坛,且经过网民和网站的舆论传播合力,使论坛从“网络民意的自由市场”逐渐演变成“非理性舆论场”,从而直接酿成网络暴力事件。
澳网络主要监管部门为通信和媒体管理局,这是澳政府2005年将广播管理局和电信管理局合并重组而成的一个机构。该局依据澳《广播服务法》《反垃圾邮件法》《互联网内容法规》《电子营销行业规定》和《数字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监管传媒电信领域,保护公众利益。在互联网日常监管中,重点针对网络不良信息,包括网络色情,尤其儿童色情,以及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此外,联邦和各州警署负责网上执法,并设有专职互联网监控部门。
监管严,处罚也严厉。比如,收到互联网投诉后,通信和媒体管理局将审核投诉内容,一经核实即通知相关网站删除,逾期不删者则处以每天1.1万澳元(约合6.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通知警方进行查处,最高可判处相关责任人10年监禁。
不过,尽管立法和执法得力,澳大利亚也并未完全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片净土。网络诈骗、儿童色情信息和类似语言暴力的网络“欺凌”现象时有发生。据当地媒体报道,网络诈骗案的总额近年一直呈现上升趋势,网络言语暴力也不少见。
比如,2012年的一起社交媒体网络“言语暴力”事件曾引起澳社会高度关注。当时,澳反暴力欺凌组织“社区勇气”形象大使、电视女主播夏洛特·道森因网民言语暴力行为不得不入院治疗抑郁。
这一切始于一名为塔尼娅·海缇的女性在推特上对道森说,“我们希望你自己吊死算了”。道森向海缇工作的莫纳什大学举报,莫纳什大学随后要求海缇带薪休假。道森在多档电视节目谈论此事。这引发一些网民向她的推特账户发起大规模语言攻击,她单身、年龄超过40岁、做过整容手术等都遭到嘲笑和攻击,污言秽语不断,令她不堪其扰。
此事余响,澳各界反思和谴责网络言语暴力之外,还纷纷质疑网络媒体对此类暴力语言的监管是否足够。当时的反对党领袖、现任总理托尼·阿博特曾指出,网络攻击不像现实生活中的恶言相向,它影响更广,而且“永远在那儿”。如那些遭到同学网络攻击的中小学生根本无法通过转学来逃避,“那些话语会在网上跟着你,这就是为什么网络暴力是一个更让人担心的现象”。
据媒体报道,有法律人士曾分析指出,对道森的网络攻击行为适用于澳联邦刑事犯罪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恶意、骚扰、攻击(言论和行为)的“转载(转达)”最高可判3年监禁。
【摘要】随着网络在现实生活中触角的不断延伸,人们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认可度也不断提高。网络言论表达和发帖的自由似乎成了人们话语权的集结中心。可是在这样的言论新渠道中,人们对话语权的过度追寻导致了对个人理性思维的压制乃至丧失,以至于在毫无节制的话语自由的背后开始出现一种令人生畏的暴力体系——网络暴力。
关键词网络暴力新闻自由道德约束
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互利共存,网络的出现打破了现实环境的距离感,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我们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和自由,但是在缩短人们的交流空间距离,使人们获得海量信息,足不出户就可坐观世界的同时,网络暴力作为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带来了不小的社会问题和道德冲击,使人们在利用互联网维护社会道德、维持社会正义、表达个人愤慨、指责违法违规无道德的行为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这种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产生的群体无意识的集合行为。
所谓网络暴力,其实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是指异化了的人肉搜索。之所以说是一种异化,是因为人肉搜索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搜集信息的方式,是人们理性状态下在一定允许范围内对信息的合理利用。而异化之后的人肉搜索则转化成了对手中信息的滥用,对他人的名誉及隐私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侵犯。除此之外,网络暴力又可以被形容为一种语言暴力、文化暴力和演化成的身体暴力的集合体。即某些网友针对某件事情发表的网络言论,已经超越了正常理性,不仅由此完成了虚拟空间对当事人的道德审判,更严重的是当事人甚至受到了现实社会的惩罚,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网络暴力往往藏匿于道德谴责的背后,占据网络舆论制高点,在一种伸张社会正义的精神面具下,以暴力的行为对他人进行讨伐,在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造成了心理乃至身体的非法伤害。从“虐猫女”到“铜须门”,从“死亡博客”到“华南虎”“辱师门”等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不仅是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权的无视,更是一种“直接暴力”的体现,因为当事人不是被工作单位开除,就是遭受他人的孤立、媒体的围追堵截和世人的侧目。自由言论下的网络媒体在发挥其监督功能的同时已经在道德的掩护下越俎代庖,逾越了个人的权利范围,对他人造成了巨大的非理性的身心伤害。
由于现阶段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体正处于不断被认知和完善的阶段,网络空间本身还没有形成严格的道德或法律体系,再加上个人在“隐藏在大屏幕背后”的“去意识化”的道德无底线状态下,使得网络暴力在网络发展过程中一直形影不离。
一、心理因素——集合行为的“匿名性”原则
现实生活中,集合行为的出现一般情况下是由于在某种刺激下所发生的非常态的社会聚集现象,多以群集、恐慌和流言等形态出现,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动荡和影响。集合行为中,“匿名性”原则使人们淹没在人群中,处于一种没有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没有人知道他的身份,这种状态的出席就会使之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力,在一种法不责众心理的支配下,做出种种宣泄原始情感本能冲动的行为。作为网络信息时代产物的网络暴力,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虚拟世界的无意识集合行为。尼尔·斯梅尔赛在对集群行为的研究中指出,集群行为的发生需要六个基本条件:环境条件、结构性紧张、普遍情绪的产生和共同信念的形成、诱发因素、参与者的行动动员、社会控制。当现实社会中有重大新闻事件出现时,人肉搜索作为一种高效快速有一定积极作用的搜集方式发挥着积极作用,使人们对不道德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普遍不满情绪增加,再加上网络论坛中网民共同倾向性的语言表述,从而使得网络虚拟社会中的“乌合之众”快速形成。在匿名状态下,毫无节制的利用事件作为噱头,借机宣泄个人情绪,表达内心不满,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以及曝光个人和与个人相关的其他人的信息等,形成了这种非理性的、无道德的、不合法的、具有侵权嫌疑的网络暴力行为。在对2011年8月英国伦敦骚乱事件的爆发原因的探究中,在虚拟网络论坛Facebook上集群讨论并在一小时后“立竿见影”的打砸抢集合行为的形成,从一个方面印证了网民的肆意妄为、无意识的“自由主义行为”以及网络暴力对现实生活的残酷袭击。另一方面,由于群体中的信息压力和趋同心理的出现,人们总会选择去相信和追随大多数人的优势意见,使得多数意见越来越多,形成一种压倒性优势,其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沉默的螺旋”。此时,网民几乎都处于一种无意识的、本能模仿状态,比较容易被周围环境中的表层信息或者狂热的情绪和行为所感染,以致很多人打着“惩恶扬善”的旗子,在一种毫无知觉的“去责任化”的基础上,聚集成大规模的网络暴民集合从而形成网络暴力。
二、网络环境因素——过度自由的言论和网络监管的不力
自由的言论是人们对网络的基本定义,在匿名状态下,真实身份得以隐匿,个人情绪可以在网络空间的虚拟社会中充分宣泄和表达,人们的话语权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但是在此基础上,污言秽语、谩骂、诽谤等等言语问题层出不穷,网络为大众提供一个平等交流的平台时,却忽略了“人性本恶”的关键问题,致使现阶段对人们话语权的膨胀和不受限的管制已经成为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暴力的出现,一方面是网民在网络提供的自由言论场中的毫无避讳和禁忌的自我表述,另一方面则是网络本身或者说是网站服务部门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和净化工作的忽视。网站有义务积极对各种上传信息进行有效的排查工作,对有涉及侵权的信息主动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而不应该为了商业利益采取“鸵鸟政策”,对侵权信息采取漠视的态度,不闻不问。例如在对“死亡博客”事件侵权行为的追责过程中,天涯论坛的责任认定受到了极大关注,其是否“主动”对信息进行了删选和屏蔽成了责任认定的依据。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很多网站为了追求较大的利益,用尽各种手段来吸引网民的眼球,提升其网站的点击率,其中不乏各种炒作和具有极大争议的事件,一味迎合网民的心理需求,以窥探个人隐私信息为注意力的焦点,而忽视了对事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三、社会因素——道德的缺失和对不道德的认同
网民在网络中的行为和言语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无论是对事件他人的攻击还是对当前现实社会的攻击。日本学者藤晓竹最先就“拟态环境”提出了信息环境环境化的趋势,李普曼也就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拟态环境不仅制约着人的认知和行为,而且通过制约人的认知和行为来对客观的现实环境产生影响。”“他的行为是对拟态环境的反应,但是正因为这种反应是实际的行为,所以它的结果并不作用于刺激引发了行为的拟态环境,而是作用于行为实际发生的现实环境。”网民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的和交流,是对虚拟环境中现实事件发表的看法和人身攻击,其直接的作用对象则是现实的社会环境和生活中的个人,这种攻击性使得他人遭受别人的鄙夷目光和污言秽语的谩骂,并且很有“殃及池鱼”的趋向。在网络强大的人肉搜索功能中,人们轻易收集到他人的个人信息,例如电话号码、IP地址、家庭住址、亲属关系等等,并且在网络中公之于众,这种戴着“善”和“正直”面具的暴力行为人,处于亢奋和激动的情绪下,完全忽视了正义和道德的约束,使当事人的隐私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成为完完全全的透明人,正常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对不道德现象的认同过程中丢失自己的道德,这是当前网络暴力中最明显的特征。由于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集体中,群体意识的存在不可避免,群体感情即在群体成员主观境界融合之后产生的“我们”感情和群体归属感的存在使成员在对待同一事件的认可和否定态度中表现得极为相似,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网络暴力形成之迅速。当然,在对不道德现象进行批判和惩治的同时,人们也在一定程度上很快陷入了群体“去意识化”,侵权言行鱼贯而出,这实际上是对一个社会的诘问和谴责:为什么社会整体道德风尚会处于如此欠缺的状态,为什么社会大众的权责意识如此薄弱,在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过程中,又该怎样对网络空间的净化提出有效的措施呢?
“自由意味着责任”。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新闻界过度崇尚所谓的新闻自由而导致黄色新闻泛滥,进而提出了社会责任论对其进行了修正,开始了新闻人对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追寻。对于网络暴力来说,网络环境的过于自由正如当初的新闻界一样,自由而散漫,网络运营商本着“向钱看”的标准来对网络实施整治。总的来说,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不但要从客观上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调制,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则是全体社会成员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责任意识的提升,因为这是问题的核心,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才不会再一次出现“虐猫女”事件中,人们只关注“受虐猫“的存在而忽视对于“人”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①孙健,《网络暴力形成机制研究》[D].兰州大学,2009
②赖黎捷,《网络暴力现象解析》[J].《新闻界》,2007(1)
③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传媒观察》,2007(1)
④袁智玲,《和谐语境下的网络暴力研究》[D].西安石油大学,2011
(甘肃政法学院人文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狭义的网络暴力是舆论极端化的一种体现,是现实世界的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它根植于网络媒体,起源于网民对现实生活中人或事的极大不满,发生于网络空间如社交网站、论坛等平台,事件在网络媒介中情绪化、非理化、极端化的传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最终产生“暴力”行为。
关键词传统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群体
1网络暴力概述
从文本结构看,网络暴力可以分解为网络和暴力两个方面。
1.1暴力
“暴力意味着:以杀戮、摧残或伤害而对人们造成的损害。可以扩展到包括这种损害造成的威胁,延伸到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的危害。还可以包括对财产的侵害。暴力体现了一种人和人之间的意志关系,即强力意志或屈从意志。”[1]
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是互为镜鉴的。虽然网络社会的存在形式是虚拟的,但是网络社会又是基于现实社会的,任何信息都源于现实社会,网络传播者也来源于现实世界。现实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和技术等因素都会折射到网络社会中。同样在网络中产生的暴力将作用于现实世界。以“人肉搜索”为例,随着事件越演越烈,网民情绪极度高涨,他们启动“人肉搜索引擎”,公布事件当事人以及家人、亲朋好友的工作单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网络暴力就从网络蔓延到现实生活中,激进的网民对当事人进行电话骚扰、贴大字报恐吓威胁,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直接造成当事人死亡。陈凯歌的电影《搜索》清楚地展现了人肉搜索的威力和造成的严重后果。
1.2传统网络暴力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是舆论极端化的一种体现,是现实世界的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它根植于网络媒体,来源于网民对现实生活中人或事的极大不满,发生于网络空间如社交网站、论坛等平台,事件在社交网站、论坛中情绪化、非理化、极端化的传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最终产生“暴力”行为。
1.3网络暴力事件分类
网络暴力事件的产生中有很多参考的变量,加之这些变量处在不断地运动变化中,因此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量化的分类是一种冒险的尝试,但在掌握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内在联系之后,为了更加明晰它的概念,将网络暴力事件分为三类。
1.3.1无中生有型
无中生有型网络暴力事件是指,事件的来龙去脉是杜撰出的,没有真实性可言,无据可依。
1.3.2道德讨伐型
事件本身所含有的道德失范性。传播者以道德的名义对事件进行传播。受传者用善、恶、对、错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如“虐猫事件。”
1.3.3苦中作“乐”型
传播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利用网络这一强大的媒体,利用网民的盲目跟从、娱乐化、同情心等心态对事件进行策划传播。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的源起竟然是一位“高人”支招,为了给小慧治病,试图通过网络舆论途径引起大众的广泛同情心,从而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2网络暴力的产生坏境
2.1网络暴力诞生的自然环境
麦克卢汉认为:媒介即讯息,真正有意义的讯息并不是各个时代的媒介所提供给人们的内容,而是媒介本身。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都开创了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新方式。[5]网络作为20世纪末21世纪初新兴的新媒介,被大众冠以“第四媒介”。它的出现改变了生活、生产、交流的方式。它的特性便捷了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方式,也改变了人类在纸质媒介时期所形成的线性思维方式。
网络暴力诞生的自然环境是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暴力是以网络为载体而产生的,互联网的普及以及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都开创了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新方式,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变革。
麦克卢汉的媒介理论适合单纯的媒介技术分析。但是,纵观整个媒介的发展史,媒介自身的发展,以及媒介带给人类的变迁,我们会发现关于人与媒介的一切是在合力的作用之下才出现的。
网络作为一个媒体,是一种客观存在,在没有被人类赋予它意义之前,它只能是一个介质,只有人类介入之后,它才有了争锋有了是非。所以在探讨网络暴力的若干问题时,不能只用媒介这一个变量去考据,而需要从各个社会变量去考据。
2.2网络暴力产生的人文环境
网络暴力产生的宏观人文环境在于中国社会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以及中国网民民主素养、法律素养的缺失。我国的网民,还没有学会如何自由而又不缺乏理性的表达,却已经驰骋在广而大的自由媒介中。
网络暴力衍生的微观人文条件:暴力的衍生是一条原来环环相扣的结构性链,在整体或者局部产生断裂。任何经济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教育问题等的在一个环节上断裂都会产生暴力,又或者是这些问题的综合成为引发暴力的导火线,网络暴力形成的人文环境只能放在具体的暴力事件中去分析。
3网络暴力的形成过程
3.1网络暴力的传播内容
网络暴力的传播内容往往是可以牵动公众神经的敏感新闻,这些事件往往以中国传统文化“三纲五常”的维度出发,向各个层面辐射扩展。这些事件超越了公众的惯性思维以及容忍的底线而存在。
从语言学的角度去探讨传播内容在整个的传播过程中的作用,又需要加入很多变量:如原始传播文本在编码的过程之中所受的语言限制:因为语言是静态的,而现实是动态的;语言是有限的,而现实是无限的;语言是抽象,而现象是可以感知的。传播者在对原始文本进行编码的过程中,因为语言不能淋漓尽致的表达心中的想法,不能准确的用文字来陈述客观的事实,很可能引起歧义。从而影响文本传播过程中的再传播。
3.2噪音
网络暴力的传播信息,在传播开始到发展到高潮到结束的运动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受到噪音的干扰,在噪音的干扰下可以将原本真实的信息编码解码成流言甚至成为谣言。
这个噪音有客观因素的制约(如电子通讯过程之中的机械故障)也有主观因素的影响。在以网络为媒介的信息传播中,主观因素的影响远远大于客观因素的影响。这里的主观因素包含多种变量,网络暴力参与个体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主观因素的复杂性。个体的复杂性需要参照个体所属的初级群体、偶然群体、参照群体等结构性变量。
文本在传播过程之中加入经验性思维的噪音。当公众阅读一则网络暴力文本时,会将文本和以往相似的经验进行对比,未经逻辑辨别就将这则文本主观臆断成对或者错,用惯性的刻板印象做出判断。如在“铜须事件”中,网络暴力事件的策划者“锋刃透骨寒”公布了“幽月儿”与“铜须”4月9日的聊天记录。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在没有经过理性分析之前,就将整个事件以“背叛婚姻”的性质定性理解。
文本在理解过程会加入情绪的噪音。公众在选择性接触到一则网络暴力的文本时,情绪波动会影响对事件的判断。鲁巴和卢卡斯通过催眠术的实验表明,公众在处于快乐情绪,挑剔情绪,焦虑情绪之时对相同信息的解读是完全不一样的,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网民在进行网络暴力事件文本的解读中,网络暴力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极端性会使参与者处于一种激进的情绪中,影响对事件客观公正的理智把握。比如“铜须事件”的口号是:“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给受害者的丈夫做祭品”,“让偷情者死无葬身之地”等等情绪化的极端表达。
3.3传播者
传播者在对网络暴力的文本进行编码,解码,释码,再传播时,受到很多自变量的影响。为了和影响受传者在网络暴力事件传播时的自变量因素进行区别。本文专门将影响传播者的自变量因素划入利益框架之中。
这个利益框架包含着商业利益、情感利益、道德利益等因素。
3.3.1商业利益
网络暴力事件中传播者会在金钱等商业因素的驱动下进行传播。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者以是否符合商业利益为主导因素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把关传播。传播者的传播行为将受到物质的奖励。
多起网络暴力事件(如蒙牛、伊利之争,3Q大战)是因为其背后有商业财团的支持。商业财团利用公关公司进行策划、炒作,达到损人利己的商业效果。
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网络媒介形成一个专业的传播、再传播团队:网络水军团队。网络水军只是在主帖下面发回帖,帖子发的越多,帖子的的点击量就会越高,而点击量的上升会直接影响到相关事件在网页上的位置。
3.3.2道德利益
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者以是否符合道德为主导因素对网络暴力事件进行传播。传播者用朴素的二元价值观(如善恶,对错,是非等)去判断复杂事件。对符合道德的事件贴上美、善的标签,对不符合道德的事件贴上丑、恶的标签。扬善除恶,除暴安良的机制在传播者进行传播时起到确定性的作用。
在网络暴力文本开始传播的时候,传播者就以道德的讨伐者自居,狂热的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评价。道德利益根植于中国五千年的文化认同中,以道德为高地,对网络暴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攻击是极易引起其他网民共鸣的。
3.3.3情感利益
“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具体表现为爱情、幸福、仇恨、厌恶、美感等。”[6]情感利益的一般遵循“喜欢原则”,即传播者个体的对事件、人物的喜好决定传播的内容,决定如何编码传播。
3.4传播媒介
承载暴力事件发生的载体是网络,网络的特性为事件的传播提供了优越的环境。网络的优越性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
3.4.1网络的去空间性,交互性
网络的去空间性是指传播不受空间距离的影响,距离多远都可以接收到。信息到网上,它将呈现爆炸式的增长。加之网络人性化的设置为网络居民提供了一个方便的反馈平台,网络居民可以第一时间反馈、评价信息。
3.4.2网络环境的复杂性
网络所提供的信息与传统媒体经过把关人层层筛选,编辑之后形成的信息不同。网络信息的海量存在,但海量存在的信息让网民很难辨别到真实的信息。
3.4.3网络环境的匿名性特征
在现实世界中,公众会因为政治、经济、人身安全等因素处于失语状态。但网络居民在网络上敢怒敢言,享有相对的言论权,监督权。是源于游走在网络之中的隐身性。网络言论的散步不需要太对的身份认证,对所的言论不需要承担责任。
3.5受传者
3.5.1受传者组成传播小循环
在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中,受传者从传播者处接收到带有噪音的信息,经过受传者解码之后,信息进行再次传播。
3.5.2受传者在群体机制的作用下进行传播
社会心理学家谢里夫的群体规范研究,阿施的群体压力研究,卢因对事物习惯的研究都揭示了群体规范对于个人态度、行为的影响。
网络暴力事件,受传者对事件进行跟帖评论,相同意见者集合成为一个的群体,其他意见的人集合成为另外的群体。网络暴力事件在不同的群体之间进行辩论式传播,信息辐射范围在广度和密度上无限扩展,不同群体之间在网络中进行暴动式的谩骂,加之情绪或者情感的渲染传播,煽动性极强,群体成员在这个过程中会享受到现实世界无法体验的狂欢式娱乐。这样的传播过程会使受传者处于非理性的反应之中,很容易被当时的意见气候所左右,缺乏独立自主、客观公正的判断力。产生一些过激行为甚至违法行为。
胡勇在《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中指出,“在网上,由于攻击性强的行为总是会胜出,这造成了网络话语的两个重要特性,一是通过议程的把握,少数人的意见在这一个话语体系里可以被认为是多数人的意见;二是在这个话语体系中,很多人可以说话但又可以不负责任,所以说理的人要比那些只会谩骂的人吃亏。”[7]
3.5.3受传者在数字鸿沟的作用下的网络暴力
英国学者罗纳德·赖斯对数字鸿沟的定义:“由于性别、收入、种族和地域不同而享有和使用互联网的差别。”[8]数字鸿沟不仅仅存在于国与国之间,也存在于群体与群体,区域与区域,个体与个体之间。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2010年7月15日2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1.8%,仍然有2/3的中国人不是网民。[9]
该报告显示:就网民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业结构、收入结构、城乡结构都有比较大的差异。这表明,不同群体或者个体对网络的使用率有差异;就网络的接入看,网民的上网设备、上网地点和上网娱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通过此调查数据网络之中多元化、趋同化在此就有了解释。
3.5.4网络暴力中受传者的其他组成部分
因为网络媒介本身的特性、以及网络暴力事件本身的特性。促使在网络暴力事件传播中有一部分人是作为恶搞的跟风者和无意识的参与者中的形式存在。
对于恶搞的跟风者来说,事件本身的真假对于他们来说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他们又有一个可以恶搞的主题对象,他们是有意识的将事件夸大,对于一些本该严肃看待的事情,却以极其夸张和调侃的方式将其恶搞,存在着强烈的幸灾乐祸以及娱乐狂欢的心态。如在“辽宁女事件”的相关帖子中,有“川女回骂辽宁女,更加精彩”,“超级搞笑,超级粗口,超级大快人心!”等字句。还有不同方言版本的回骂视频。还有人发起了恶搞大赛。这些恶搞的跟风者相信“恶搞是智者的游戏”这句网络名言,以恶搞显示自己的智慧。
网络暴力事件中,还有无意识的跟风者、他们对于主贴中所宣扬的事件,并没有感性去思考和判断,鉴定其真伪、是非。而是一味地被主贴中的感情所牵扯,并完全接受主帖的观点和立场。无意识的参与者,对于网民迅速形成一致观点和态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壮大了网络声讨的队伍。
参考文献
[1]左高山.论“暴力”的意涵[J].中南大学学报,2005(3).
[2]胡媛赵,晓秋.“铜须”事件引“爆”网络[J].法律与生活,2006-5-10.
[3]wapbaike.com[OL].
[4]孙健.网络暴力的形成机制研究[D].兰州大学,2009.
[5]郭庆光.传播学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9.
[6]wapbaike.com/view/6251.htm[OL].
网络传播的交互性
在网络传播中,受众与传播者或者受众与受众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直接双向交流的特性叫做网络交互性。交互性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媒体的最基本的特征。传统的大众传播媒介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单向传播,传受双方处于时空隔离状态,信息绝大多数是从传者单向流向受者,而受者在传播过程中的能动性非常微弱。网络媒介的出现,可谓打破了这种传播法则,它的双向互动性使信息的接受者拥有了更多的主动性。因此,交互性一般被认为是指双向传播的特性。著名的传播信息技术学者埃弗里特-m-罗杰斯在互联网刚刚兴起时就提出了对交互性的认识。他认为,交互性是“在传播进程中参与者能交换角色、并对他们的双边话语具有控制力的程度”。
1998年,美国loyola大学副教授e11iotking提出,“交互性”这一概念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方面,指用户在网络上获得信息时,可以有更多的自主权,即他们可以自己控制何时以何种方式获得何种信息。WWw.133229.coM另一方面,指信息的提供者与信息的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指用户的反馈。这意味着受众对网上信息具有选择权和迅速反馈的能力。网络交互性传播的应用分析
互联网显然是“双向”交流的媒体,因此新闻网站要实现最佳“交互性”,是让网上读者之间,读者与网站工作人员之间相互沟通。虽然网上媒体“交互性”强于传统媒体,但网上媒体还没有充分利用这种能力来改变新闻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以“暴走妈妈”的网络报道为例,荆楚网和长江网作为本土主流网络媒体都开辟了专题进行报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比较荆楚网和长江网“暴走妈妈”网络专题报道“交互性”上的差异。
在专题标题的设置上,长江网使用了副标题,将暴走妈妈母爱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表述,但语言稍显冗长。相较而言,荆楚网的标题则显得干净利落。
在报道栏目的设计上,两网在内容上大同小异,均围绕该新闻事件进行了较充分的图文报道,涉及最新报道、媒体关注、外界评论等内容。网民可任意选择想要阅读的内容,基本实现了网络交互性的第一层,即让用户对信息的选择有更多的自主权。但在视频报道上,长江网的视频内容则更加丰富多彩。他们不仅请“暴走妈妈”做客长江网,并对“暴走妈妈”陈玉蓉的家属、邻居进行了访谈,多角度多层次地对人物进行报道,使得人物形象更加真实感人,更能打动人心。
另外,在网络交互性的第二层上,即实现网络互动交流上,荆楚网的传播手段更加丰富。荆楚网不仅开通了短信互动,通过短信寄予送祝福,还在页面下端设置了祝福墙,将网友对“暴走妈妈”的祝福显示在此区域。而长江网则仅在专题页面开通了网友留言专区,并滚动显示留言内容。相较而言,荆楚网的互动形式更加多样化。但总体来说,两网在发挥网络交互性功能上都还不够充分。网络交互方式挖掘不充分,是目前网络正面报道无法吸引年轻受众关注的原因之一。
交互性在重大报道中的应用
交互性是网络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突出特征。增强网络的交互性使正面宣传在吸引受众参与、放大社会影响、实现有效传播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网络媒体不仅可以综合运用消息、通讯、图片、评论、访谈等多种新闻样式,而且综合运用视频、音频、论坛等多种技术手段,使典型报道内涵丰富多彩,多角度、多层次、多侧面地展示典型人物形象,反映受众心声,实现媒体与受众的互动。在“湖北群星”网络报道中,虽然也采用了多种新闻报道样式和技术手段,但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媒体更多是依赖传统媒体的报道内容,来自网站原创的内容则略显不足;同时,对相关信息的挖掘和对人物事件的纵深拓展不够,未真正发挥出网络空间“全景展示”的优势。
值得借鉴的是人民网“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专题。新闻、图片、评论、视频、音频等构成了一幅展现任长霞英雄事迹和成长轨迹的壮丽画卷,使受众仿佛看到一个立体的活生生的英雄人物。
传统媒体往往受版面空间,播出时间的限制,不能全面展开报道。而网络媒体不存在这一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性给网络典型报道提供了大展身手的舞台。因此如何在这无限的网络空间中提供更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信息,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在网络传播中,信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角色不是固定的,是随时互换的,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反馈的存在而变得双向。反馈的及时和便利,使得网络传播的传受双方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湖北“暴走妈妈”的网络报道,更多是图文形式的报道,不仅在与网民的互动上重视不够,而且在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上还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因此难以调动广大网民参与的积极性。在网民互动上做的较好的如央视国际曾在“任长霞专题报道”中开设嘉宾在线谈话——《记者话长霞:人民不会忘记》。他们邀请参加过任长霞事迹采访团的央视记者做嘉宾,与在线网友交流采访体会,讲述采访背后的故事,回答网友的疑问,变网上大众传播为点对点的人际传播,更具亲和力和感染力。
“18人梯”、“信义兄弟”、“暴走妈妈”这些产生巨大社会反响的典型人物和事件的主角,他们都是我们身边的寻常百姓或草根一族。媒体正是通过它的报道力量,找到了我们身边的崇高与感动。在“湖北群星”报道中,传统媒体无疑在正面宣传中占据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而实际上,网络在发掘典型事件、典型人物上大有可为。
我们看到,最近几年由“网络红人”引发的典型报道层出不穷。例如成都市一名普通的女交警胡玲,因其温柔而严格的执法视频在网络曝光,被网民冠以“温柔一刀”的名号而迅速走红。随着国内主流媒体的积极跟进,胡玲“温柔一刀”成为成都市民街头巷议的话题。选择这样一个普通青年民警作为报道对象,使受众感到可亲可近,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空间;网络多数暴政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0016102
1网络多数暴政的表现
1.1网络语言暴力型
网络语言暴力型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因偏激的情绪和不理性的情感宣泄,利用文字、音频、视频等手段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诽谤等行为。这种行为是网络多数暴政的主要表现形式,往往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使当事人在网络空间中被网民的语言暴力所胁迫,无法主张自己的观点或证明自己的清白。这种类型的网络多数暴政主要针对:一是现实社会中的官员和富人,并将网络上的打击面由一个孤立事件扩大到当事人所代表的阶层,例如哈尔滨的“宝马撞人”事件;二是否定自己偶像的当事人,例如年前发生的韩寒与方舟子的网络大战;三是事件中处于强势的一方当事人,例如2010年10月的“药家鑫”事件。
1.2网络恶搞型
网络恶搞型是指在网络空间中,网民通过“PS”等图像处理工具,将当红的网络草根明星或网络事件的当事人照片进行恶搞,并有大量网民盲目跟风进行转发、评论的行为。这种类型的网络暴政一般以丑化当事人的照片为主,由于参与者只追求自己的感官刺激,缺乏自我节制,往往忽视了当事人的感受。例如近年来的“芙蓉姐姐”、“凤姐”事件,反映出了网络多数暴政带有娱乐化、低俗化的倾向。
1.3网络隐私侵犯型
网络隐私侵犯型是指跨越了道德的边缘,在网络空间中刺探、公布当事人的隐私,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的行为。网络隐私侵犯型的主要形式是“人肉搜索”,一般由“网络领袖”“人肉搜索令”,众多网民通过网络刺探并公布当事人的隐私,往往还伴随着大量的网络语言暴力,甚至将网络暴政延伸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中,纠集网民在当事人的单位、住所等处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干扰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例如2007年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网民不仅在网上发帖、留言对这个后妈进行谩骂、侮辱,而且对其进行了“人肉搜索”,将她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全部在网上公布,随后一部分网民给她打电话、发短信辱骂,更有甚者前往她的家门口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2网络多数暴政的成因
2.1网络技术的影响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自由、开放、匿名等特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公众可以参与到网络空间的虚拟活动中。而网络空间的种种特性,又使网络空间中的群体极化、沉默螺旋、数字鸿沟等现象的消极作用得到放大。
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最早提出了“群体极化”的概念。他指出,网络空间中也会出现群体极化的现象。他说:“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使得具有相同观点的人聚集在一起并且孤立他人越来越容易,并且也容易使他们听不到那些不同的观点。仅仅这一原因,他们就培育了群体极化的基础,并且对于民主和社会和平都构成了潜在的危险。”因网络的开放交融,使电脑前天南地北、持有相同观点的网民通过网络很容易的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个根据观点和立场划分的网民群体。由于在网络空间中聚集而成的网民群体带有群内同质化、群际异质化的倾向,网络空间很容易成为产生极端思想的温床。因为在同一个群体内,观点或立场相同的网民不愿意、也很难听到不同的声音,因此更加坚定并且强化了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在群内一些网民的偏激思想和言语的影响下,群体便会逐渐走向极端思想倾向,从而形成了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沉默的螺旋”这一理论是由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提出的。她认为:“人们表达观点时的克制使得受到大声支持的观点显得比实际上更强势,而另外的观点更弱。在意见传播的螺旋过程中,一种场域形成的意见向其他场域传播,同时,这一过程鼓励人们要么大声支持某一观点,要么保持沉默,直到一种观点在公共场域占据上风,而其他观点在它的支持者变得哑口无言后从公众意识中消失。这一过程可以叫做‘沉默的螺旋’。”在网络空间中“沉默的螺旋”发生作用的过程一般是:理性的网民因保持克制而言语温和,而那些思想极端者因肆无忌惮而言语偏激,致使理性的声音不断受到打压,变得越来越微弱,而极端的声音则越来越大;介于两者之间的声音,一部分选择了沉默,另一部分则走向更偏激,最终的结局则变为网络空间中少数极端思想的网民裹挟了沉默的大多数,网络多数暴政出现的便利之门也随之打开了。
数字鸿沟是指在掌握和应用数字信息技术方面,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群中存在的差距。可以说,网络舆论很大程度上受到数字鸿沟的影响。2011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较2010年底增加277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持续上升增至36.2%。这说明,尽管我国网络普及率持续上升,但仍然有2/3以上的中国人不是网民。从这次报告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的少数人因占有数字优势而掌握了网络空间话语权,表面上构成了网络空间中的多数,从而引发网络多数暴政现象,并非代表了现实生活中多数人的意见。
2.2政府监管的弱化
我国的网络呈现出爆炸式发展,网民的数量也节节攀升,而政府的监管却一时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需要。政府监管弱化主要表现在:
(1)网络立法滞后,政府监督机制缺位。我国到目前为止都还没制定出网络方面的基本法,有关网络监管的规定多是各个部门制定的法规或规章,导致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法律权威性,法律效力打了折扣。此外,我国网络立法主体较多,例如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导致出现了立法冲突的现象。而立法的主体同时也是监管的主体,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部门间扯皮、踢皮球的现象。
(2)把关人作用弱化,社会监管渠道不畅。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把关人包括记者、编辑,以及新闻审核机构等,信息是从上至下传播的,受众所看到的新闻都是经过把关人筛选、加工后的新闻,媒体对信息的把关很容易,对舆论的掌控也很容易。而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空间自由、开放使每个人都是信息的者,信息不再是从上至下传播,从而使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弱化。
2.3公民意识的缺失
公民意识的缺失在网络空间中主要表现为:
(1)公民的自由平等意识缺失。我国传统文化流传数千年,其糟粕的一面使大多数国民缺乏自由、平等的意识,从而孕育出崇拜强权的习惯,形成漠视个体的现象。在网络空间中则表现为一味听从网络领袖的号召,缺乏自己的理性思考。而网民的年轻化趋势,因年轻人社会经验不足、是非判断能力较弱,从而在网民群体中埋藏着容易冲动、不理性的定时炸弹。
(2)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淡薄。我国的宪法已经明文规定了公民在现实社会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以及网络立法的滞后,绝大部分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权利意识淡薄。他们自认为公民的权利义务在网络空间中是不存在的,从而忽视了他人的个体权利。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往往就是网络多数暴政的诱发因素。
2.4社会信仰的沦落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扩大,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不同的社会阶层因利益诉求不同而极易产生偏见、反感和冲突。与此同时,弱势阶层的利益诉求表达的正常渠道往往不通畅。于是,一部分人就利用网络的自由性在网络空间中宣泄对社会、政府不满的情绪。当看到在网络中曝出代表公权力的官员贪污受贿、代表财富的富豪为富不仁的事件后,弱势阶层的心态便会严重失衡,他们聚集在网上,发表仇官仇富的言论。在网络群体极化的催化下,他们放大了社会的阴暗面,思想变得更加偏激,正常的社会信仰被扭曲,从而演变成一股网络多数暴政的行为。
此外,我国正处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时期,一些人在市场经济中迷失了方向,一味地追逐金钱,抛弃了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道德观。于是在网络空间中,他们不再顾虑道德和信仰,用玩世不恭和嘻嘻哈哈的态度生存,不可自拔的陷入了一场无休止的集体狂欢中。例如在网络中起哄、恶搞他人,甚至进行“人肉搜索”,纯粹的为了娱乐而娱乐,毫不顾忌当事人的感受,使网上刮起一阵低俗、娱乐的不正之风,道德和法律已经被他们置之一旁。
3网络多数暴政的危害
3.1摧残个人身心
网络多数暴政最直接的危害就是摧残当事人的身心,包括虚拟伤害和现实伤害。
虚拟伤害一般是指当事人身心只在网络空间中受到伤害,没有延伸到其现实生活中。网络语言暴力和网络恶搞是虚拟伤害的主要手段,由于虚拟伤害只针对当事人的虚拟身份,没有危及其现实生活,只要当事人避开网络,就不会受到进一步的伤害。因此相对于现实伤害的程度,虚拟伤害的程度较轻。
现实伤害是指当事人所遭受的虚拟伤害从网络空间传播发展到其现实生活中,给当事人的身心带了现实伤害。我们应该注意到,引发当事人受到现实伤害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网民是否对其“人肉搜索”、曝光其隐私。在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被曝光前,网民无法得知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只能在网络空间中对当事人的虚拟身份进行网络语言暴力攻击。而一旦当事人被“人肉搜索”出来后,他就毫无隐私可言,如同被扒光了衣服一样任人羞辱。此时,虚拟伤害便有了从网络空间发展到现实生活中的条件,只要网民愿意,就可以出现在当事人的工作单位门口,或者住所门前对其进行人身攻击。这种现实伤害不仅给当事人带了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更是干扰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严重者甚至会导致当事人自杀。许多经历过“”的人恐怕对此深有体会,不少经受不住语言暴力的人选择了自杀。
3.2阻碍网络发展
网络多数暴政最突出的危害就是阻碍网络空间的发展。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给不实传言乃至恶意谣言的流行创造了条件,加之把关人作用弱化,大量虚假信息以讹传讹。不仅给网民的利益带来了损害,也使网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现代网络媒体的竞争非常激烈,为了追求信息的时效性,网络媒体往往不经过严格的信息审核就将网络上流传的消息出来,从而使许多虚假的信息有机可乘。而有的网络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的眼球,甚至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例如“新疆滴血食物传播艾滋病”的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社会恐慌;听信一句“碘盐能防核辐射”的谣言,市民们大量抢购碘盐,一时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网络空间现在已经成为虚假信息的重灾区,长此以往,网络的公信力就会逐渐丧失,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也会受到质疑,从而阻碍网络的进一步发展。
3.3影响社会稳定
网络多数暴政最严重的危害就是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交互性和开放性特征,往往一个普通网民就可以做到“一呼百应”,因为众多观点相同或者不明真相的网民会很容易的聚在一起,参与到网络讨论中来,形成一股强大的网络舆论,这种网络舆论往往就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一旦参与者的网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满足或解决,参与者便会从网上走到街上,用游行集会等群体来表达自己的不满,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例如2007年的厦门PX项目事件,厦门市民在网上要求政府搬迁PX项目没有得到政府回应,便在网上组织市民去市政府前散步抗议,事件虽以市政府作出PX项目搬迁的承诺结束,但其反映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参考文献
[1][美]尼古拉斯・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
[2]郭玉锦,王欢.网络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熊光清.中国网络民主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分析[J].社会科学,2011,(3).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点,现状,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比例高于男性
从不同的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男性通常有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女性。由于对男权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会认为女人不如男人,男人更可能从身体到精神上对女性实施控制。
第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与反复性
目前,人际关系越来越淡漠,尊重个人隐私越来越受到重视,因为暴力事件发生在内部,其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极不容易被发现。在家庭暴力当中受害人经常持掩盖的态度,从而减少第三个证人。因为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是最密切的,婚姻当中家庭暴力具有任意性、重复性。
第三,经济状况与家庭暴力有一定关系
家庭经济条件很差或特别优越的家庭极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的年收入太高或太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就会越高。家庭的收入比较低极易引发家庭暴力,那些高收入的家庭因为许多人喜欢包二奶,等不良行为也容易引发家庭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我国,那些落后的封建婚姻制度被废除后,实现了法律上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许多方面妇女获得了与男子同等的权益。但仍有一些封建宗法思想存在一些家庭当中,它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且还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受到严重的影响。我国约有40%的家庭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32%的人认为对方对自己使用暴力,其中12.5%的家庭成员称另一方有使用凶器殴打等暴力为。特别是在离婚的家庭,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47.1%,因此,家庭暴力在中国是常见的现象。此外,根据调查显示,以前家庭暴力在那些文化程度、阶级次层、社会地位比较低的家庭中时常发生,但根据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每10个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当中,就有一个人接受过高等教育。不言而喻,在我国家庭暴力有从农村到城市、从低文化到高文化人群发展的趋向。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村、乡下家庭,在教师和干部以及有法学教育背景家庭当中也时常发生。他们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时间上更具有持续性的特点。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尽管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未成年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均有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但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僵化,并且法律、法规未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设立更有效的处罚措施,法律没有规定受害者的特殊保护,从而无法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如何有效建立预防和避免家庭暴力发生的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二)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
第一,建立多机构合作体系
家庭暴力是不能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就可以可以消除的,它是一个复杂而又重大的社会问题,要想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外的经验及我国反家庭暴力的实践来看,可分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和正式社会支持网络。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由家庭成员,朋友,亲戚,宗教,社团组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首先寻求的是家庭,亲友或邻居的支持,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易取得受虐妇女的信任并且寻求支持的重要资源。因此,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是对妇女受暴力侵犯社会介入不可忽视的策略。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应该包括医疗、公安、司法、法律援助、心理治疗、住房和社会服务等全方位、多层次的机制。这些机构之间能够相互协作,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医院可以提供及时的治疗并提供第一手证据:法律援助机构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可以使之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提供心理咨询使将暴力正常化的受暴妇女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增强其走出暴力关系的信心。在这样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救助下,受暴妇女不仅可以及时获得医疗的帮助,减少暴力造成的伤害,而且可以帮助受暴妇女解决长期受暴造成的心理问题及经济问题,使其愿意并可能诉诸法律解决的途径。
第二,建立社区救助站与妇女庇护所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自己不能有效地解决,他们可以寻求朋友,亲戚,邻居,单位和妇联的帮助。通常当这些外部因素介入后,将会减少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当事人应有勇气冲破一些掩饰家庭暴力的迂腐观念。当上述措施仍无法制止施暴者的行为,受害者可以请求单位或妇联组织的支持。但现实是妇联组织只能向当事人提出建议或向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但这种帮助通常是间接的。建立社区救助站和妇女庇护所只能是对受害者应急救助,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组织家庭暴力,但有可能使施暴者止步。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发生,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和其他国家都建立了“一个妇女避难所”或“妇女之家”。中国香港在政府的帮助下成立的“和谐家庭”是特意为那些被受虐待妇女提供保护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提供保护服务可以帮助更多的受害者,协助受害者构建社会支持网络的目的是帮助他们获得更多力量,提供更多的社会资源,从而使他们不再遭受暴力恐吓。这些社会工作的成功经验,为中国创建庇护所提供了经验与启示。在中国形成反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极为必要。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
[2]郭建梅李莹:《妇女权益与公益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4]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政法论丛.2004(1).
论文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法理分析
一、何为“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近几年,时常发生着网络暴力事件,如“铜须门”、“虐猫女”、“死亡博客”、“史上最毒后妈”,频发的网络暴力不断的从网络蔓延到现实中,不得不让我们深思这一现象。网络暴力是新时代的衍生品,有着很多的表现形式,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方式便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初起源于“猫扑网”,是为了给网民解答问题而提供的一种搜索引擎,但是随着不断地发展,逐渐变成了对他人个人信息公布以后的隐私侵犯。
“人肉搜索"概念本身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不特定的网民,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社区对某一信息的需求,由其他网民在网上提供相关答案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它与那种通过纯机器搜索获取网络现成信息的传统方式不同,是机器搜索与人工线下搜索活动相结合的信息搜索方式。而狭义的“人肉搜索"则是特指由现实生活中某一典型事件诱发,以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物为搜索对象,通过网络聚合广大网民的知识与力量,查找,公布此人的信息,追查,揭露与此人相关的事情真相的信息搜索方式。
虽然大量的案例证实了人肉搜索有其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人肉搜索都是逾越法律边界的不规范行为,是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研究法理学的学者周伟科在《论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一文中给网络暴力下的定义是: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对网络上未知事实或已知事实发表具有谴责性、煽动性和诽谤性的不实言论,从而造成受害人人格权受损的法律后果;在网上擅自公开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使其隐私权遭到侵害,并且伴随着对受害人本人或其亲友的日常生活的干扰和侵犯行为,导致其生活安宁权和人身权受损。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明确的是,网络暴力行为是指由不特定的群体实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最终由网络上的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骚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扰乱公共秩序。
二、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
(一)“网络暴力”是对法治秩序的破坏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人们通过对某些人在网络上的批判,谩骂逐渐发展到去别人家中追堵,侵害别人的个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网络暴力”的滋生对于社会秩序乃至法治秩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于法治秩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会扰乱虚拟世界的秩序,也会蔓延到现实中来,威胁现实中的秩序。一旦互联网络里出现了无序状态,出现了暴力言论,那么其他人也会效仿,网络暴力事件会越来越多,而且人们对于此种暴力行径还会充耳不闻,对我国法治秩序的冲击和破坏可想而知。这种现象可以从朱力教授关于对失范现象的阐述中反映出,具体而言:如有人违反规范而不惩罚,出现了失范现象而不制止,失范行为或失范现象会继续在周围的环境中产生。如果规范有漏洞不去及时修补,那么这个漏洞就会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修补。有规范却不制止失范行为,规范就等于是无效的。失范的从众现象,若不制止少部分人的失范行为,则会招致更多的人效仿。
(二)“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涉及的法理学问题
1.失范的“人肉搜索”其背后的本质。首先,要承认“人肉搜索”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对“人肉搜索"进行明确,清晰的定位,才能进一步讨论其在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人肉搜索”本身不只是一种网络技术,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网络现象,是网民的一种重要网络实践。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实践活动本身又可以看作公民介入社会活动的一种工具。同时,“人肉搜索”也只是公民众多参与社会事物的方式之一,与其他方式相比,比如通过媒体报道,提起法律诉讼之类,并没有本质特殊性。那么,参与社会管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方式,但是失范的“人肉搜索”就变成了一种对于权力的滥用,那么在如何界定权利滥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权利滥用是指为了达到损害他人的目的,背离了此权利的存在目的,是非法之所许”。也有学者认为权利滥用“是在权利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了其他的目的而实行的,或者是行使权利的结果是自己获益小而他人受损大的行为”。通俗来说,权利滥用就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行使中故意超越权利的界限损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在明确了何为权利滥用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清楚的解释为什么“人肉搜索”的实施主体是在滥用权利。
我们举一案例加以说明。2006年的“铜须事件”(铜须,游戏的网名,真实身份为秦皇岛某大学的学生,本人姓郑)。案件经过是一名网友在天涯发了一个帖子,说是自己的妻子和魔兽世界某一公会的会长“铜须”有,还将二人的聊天记录到网上,事件一出,网络便一片沸腾,网友们纷纷谩骂指责这名“奸夫”,对其进行惩罚,随后郑某便遭到了疯狂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公布到网上,不解气的网友们还给他的家人打电话进行侮辱、到家门口张贴侮辱性的字帖、甚至还到其本人所就读的学校逼其退学,甚至是跟郑某有关的人员都受到了牵连,最终郑某退学,但最后事件却出现了反转,发帖的网友后来自己声称此事为杜撰。这就是网络暴力的网民们行使权利的方式,在自信满足的享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时,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抛之脑后,忽视了权利的合法目的,忽略了权利的平等性,超出了自由行使权利的合法范围,是之谓非法之所在。艾瑞克·巴伦特在《言论自由》一书中认为,表达自由能实现个人价值,同时这种言论还是一种创造性的体现。所以,在互联网中发表对人对事的看法,是人性之本然。可能初始对不道德事件的表达不满,是为了给社会伸张正义,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本然。但是他们在做自己认为的好事的同时,却忽视了这种任意揭露他人隐私的行为,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的尽情行使不应该是以侵犯了他人的法益为对价的。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将他人的权利弃之不顾,这是与法律的平等性背道而驰的。
通过上述分析,其实失范的“人肉搜索”事实上是对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行使个人权利时必须把握好其限度,否则不加限制的行使权利势必无法保护法律所规定的法益。
2.网络暴力行为违反了法理学的基本原则。首先,从失范的“人肉搜索”其本质是公民个人权利行使与他人法益之间的冲突,很容易得出网络暴力行为其实是违背了权利滥用原则,“这是一个充满自由与梦想、私欲与罪恶的独特时代,权利和自由虽然获得法律的认可,却没能在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和政治原则里找到恰当的位置”。其次,网络暴力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更多的指的是人们所遵从的大多数人所认知的社会秩序,要求行为人所作的行为要符合社会的必要秩序和一般道德,然而纵观网络暴力行为,网友自恃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不惜用侮辱性的言辞攻击当事人,在虚拟的世界里不足以解除其愤恨之心,甚至还骚扰当事人以及与其有关的当事人,但在铜须实践中,那个网友口中所谓的“奸夫”其实是杜撰的,这是裸的违法,更加恶劣的影响便是可能因为网络上的行为,情绪激昂的带动有可能产生效仿行为,从而产生第二规则,但是这样的规则实质是在社会一般秩序和道德上大打折扣的,是对法治秩序的撼动。最后,网络暴力行为其实也折射出法理学中关于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自由与秩序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二者是缺一不可的。离开自由谈秩序或者离开秩序谈自由都是不能实现的。但是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的法制还不健全,互联网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网名可以畅所欲言,没有任何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担心,必然会肆无忌惮的发表个人意见,随意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可妄加指责评论某人,因为这种自由很难受到控制。“没有秩序的自由和没有自由的秩序,同样具有破坏性”。超出了法律的边界便不是自由,是无秩序,网络暴民为了表达自己的观点往往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利,这已经逾越了法律的边界,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应在网络社会中制定合理的秩序来限制自由。
3.如何合理利用“人肉搜索”。通过对“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与其侵犯权利的法理分析,我们认识到这两者本身就是具有冲突性的,但“人肉搜索”又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事实上,失范的“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才是对法治秩序,他人权益的破坏。但简单粗暴的禁止是不能解决任何实质性问题的。合理规范网络秩序和净化网络环境,健全网络法律法规,提高网络用户素质,才会使得“人肉搜索”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反过来也将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降到最低。
一、何为web2.0及其特征
Web2.0这一词是在一次会议上进行思想交流的时由DaleDougherty首次提出。Wiki上指出,web2.0是对于感知到的WorldWideWeb正在进行的变化,WWW网站的集合转变为向终端用户提供web应用的计算平台的统称。”换句话说,你可以浏览信息,也可以编辑信息。
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各种电子设备以及移动通讯工具的普及,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有条件享受web2.0给人类带的极大便利。同时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思想更加开放,热衷于新鲜事物,对于自身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关注度更高,更愿意关注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国家政策的开放,使得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这个世界各个角落的信息。
二、网络新群体的出现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使一个新群体的形成:他们更关心当今网络上发生了什么事件,对这些事件的参与度特别高,因此只要一出现敏感度较高的事件时,他们会扎堆的参与进来,他们对于事情本身的真伪并不是特别关心,而是对事件带来的影响以及事件当事人的背景或隐私更加的关心。于是有意或者无意形成了一队网络军”——专门通过互联网搜索事件当事人的背景或隐私。
三、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那些网络军”开展网络搜索集中到某一个体身上时,就成了所说的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和网络信息搜索事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将之公布于网络的过程。从上述定义来看,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搜索方式。但必须指出的是人肉搜索”担负着一定的维护道德的功能,人肉搜索”通常是将网络事件当事人违背社会道德或偏离公共准则的言论或行为公之于众,受到网民的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使事件当事人处于强烈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因而重新回到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人肉搜索”在民众监督政府以及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人肉搜索”常常成为惩罚有悖社会道德、违背社会公平等现象的重要手段。人肉搜索”不乏很经典也很成功的案例,如:最近发生的表叔”事件、郭美美”事件等等。此类事件无一不掀起人肉搜索”的高潮,并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人肉搜索不仅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对于社会道德与规范的形成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所以说人肉搜索”背后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可是当不正确使用人肉搜索”时,过分相信网络所传播的内容,缺乏自己的思考,那么就会出现网络信息的失实,从而影响到个体理性判断的情况,比如:误解网络所传播内容的意思;对网络所传播的内容断章取义;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网络的虚拟性而疯狂的挖掘别人的隐私;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就会产生对事实的扭曲。由于网络传播的几何增长,诱导更多的人盲目听信谣言,从而造成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甚至威胁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就演变成了一种新的东西——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部分网民对一些网络热点问题发表过激言论,这些言论已超越理性范畴,甚至有的已经超越了道德底线或触犯了法律。此类言论对通过网络虚拟性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给这些当事人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让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处罚。这些处罚也并不是法律的惩处,而是网络舆论的带来压力。
当理性的人肉搜索”上升到网络暴力的时候,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网络暴力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种:滥用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大弊端就是随便将事件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只要你在网上留过任何关于身份的信息,就很有可能被网民挖掘出来。关键是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的时候是否真正考虑到是否已经侵犯了事发当事人的隐私,某些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监管的缺失和法律的空白使得网络暴力时有发生。就我们所熟知的房爷事件”,事发当事人虽然身居多处房产,但是人家用合法收入所购,又为何不可呢?第二种:网络论坛舆论暴力,许多事件如果不及时进行澄清,事态就会愈演愈烈。除外,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非署名性和非现实性、网络的传播高速性,在网络论坛虚假消息,致使一些网民不对事实真相进行推敲,而盲目信以为真并肆意传播,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四、网络暴力危害
对于网络暴力来说危害可谓众多。首先是对青少年的影响,作为最容易接收新鲜事物的群体,不管是网络中的暴力还是各种低俗的内容,对其影响是相当深远的。再就是网络语言的低俗化和暴力化。一个平日说话斯文的人,也可能在网络上常常说脏话,究其原因,很多是受网络大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很多地方规定网络语言不能进正式文体中去,这与网络语言的低俗化与现实语言的严肃性相悖有很大的关系。除此之外,对事发当事人或相关家属的伤害。由于网络的言论自由,对待那些有违社会道德或公平的事件时,部分网友显得特别的偏激。对当事人或家属进行语言辱骂或人格侮辱,严重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很经典的例子就是药家鑫案中的药家父母,对于他们而言,绝对是受害者之一,可是在很多网友的网络行为中,却完全没有顾及他们的感受。最后是事件的真假难分,一件很普通的事件,通过网络传播过后失实,真假的变化引起民众的迷惑,甚至对社会造成危害。
五、网络暴力的成因
综观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结合网络的自身特征,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的自由开放,网络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受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制约较少,网络成为一个可以自由言论、自由抒发自己情感的场所,网络暴力在此基础上出现。网友在了解一些网络信息后,互动过程中的不理性等因素就极可能引发网络暴力行为;部分网民的素质有待提高,从而造成部分人把网络完全当成一个娱乐化工具,无论是发言还是创作,过分的娱习化,发表某种言论时,就容易因为以娱乐目的,而忘记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影响。另外盲目的从众现象的存在,发生某种事情后少了理性的思考,也给网络暴力增加了不少可能性;网络技术的不当利用,都可能造成网络暴力。
总之,网络暴力的形成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解决网络暴力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全面、客观的评价构成网络暴力的成因。
六、解决网络暴力的措施
提高网民的素养,培养网民积极利用网络,加强网民对网络上各种是非的辨别能力,努力提高网民的理性思考能力。对待网络信息应该有更多的理性思考,批判性的接受,冷静的看待网络社会中发生的事件。
监管到位和立法,网络中很多弊端都无法用现行法律来解决,因此网络相关立法现在仍处于探讨的阶段,所以从法律的视角看,规范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相关网络监管机关同样要在网络管理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探讨出规范网络的新方式,网络的实名制,可以很好的解决网络中部分人因为网络匿名性而从事非法活动。
网络技术的积极运用,许多年青人易受社会风气的影响,把网络技术用在不正当的道路上视为一种时尚,演变成了所谓的黑客”,从事一些不法的活动,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积极引导网络技术的正确运用,不仅对网络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网络环境的净化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促使网络伦理的形成,网络伦理的重要性绝不可小视。将社会伦理引入网络世界,敦促网络社会道德的形成,让网络伦理成为网络世界中规范众多网友的标准,那么和谐网络世界也就不再遥远了。
网络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网络这一双刃剑,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促进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同时,也因其开放性、匿名性、传播性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使得网络媒体称为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监管的缺失和法律空白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暴力的蔓延。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因而在对待网络热点事件时,理性判断发挥的作用也有大小。防治网络暴力仍需要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杜绝网络暴力更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道德、法律、教育、心理、社会环境等多重措施积极引导网络媒体的正确发展,便网络媒体为人们呈现一副全新的面貌,更好的为人们的学习、生活、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孙茜.web2.0的含义、特征与应用研究.现化情报.2006(2).
钟志宏.人肉搜索:道德审判还是网络暴力.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