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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例(12篇)

发布人:其他 发布时间:2024-03-19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篇1

关键词:公立高等院校教师权利立法现状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直接决定着其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定性,并最终影响其权利救济机制的构建。然而,通过检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却不难发现我国对公立高校教师在聘任制下的法律地位的定性是模糊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

目前,理论界对我国高校教师的法律定位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为劳动者,可以称之为“劳动者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显示,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是具有专门职业特性的公职人员,可以称之为“公职人员说”。“劳动者说”的根据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法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17条。有论者据此认为,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基于合同的聘任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公立高校的教师已经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条件的要求;二是2008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随着聘任制度的实施,劳动法已经将教师纳入了其调整范围,教师应被认定为劳动者。

但“劳动者说”在学界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同。首先,其以教师实行聘任制的任用方式作为证明教师应定位为劳动者的论据是不足取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因此,我们并不能根据聘任制这样一种针对特殊人员的任用方式来说明被聘者的法律地位。此外,从合同的主体、目的、内容等角度分析,公立高校教师与学校在聘任制下签订的合同也应属于行政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综上,本文亦不赞成“劳动者说”,而认同“公职人员”说。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教师职业性质看,公立高校的教师应认定为公职人员。虽与义务教育不同,但公立高校执行的教育仍具有明显的给付行政性质。公立高校是我国公立高等教育的执行人,作为其教学任务承担者的公立高校的教师应具有类型于公务员的法律定位。二是从教师工资来源、福利待遇看,公立高校的教师也应被认定为公职人员。从《教师法》第25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可以看出,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或是比照国家公务员,或是根据法律授权由国务院等相关行政部门强制规定,而非由学校自主规定。三是从法律对违法教师应承担诸多行政责任看,公立高校教师同样应被认定为公职人员。

应当说,将公立高校教师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是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的。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大都确认公立学校教师为公务员或公务雇员。而从其经验看,此种定位对于理顺教师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健全教师权利保障的机制也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

1.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定权利

从已有的法律规范看,我国教师的法定权利既有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有相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一般职业权利,以及教育法规规定的具体权利。

教师的职业权利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4章第32条至第34条,主要包括: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等。而教师的具体权利,亦为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则主要规定在《教师法》第7条。教师主要享有以下6项具体权利:一是教育教学自。二是科学研究权。三是指导评价权。四是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是民主管理权。六是培养进修权。上述规定主要体现了教师所享有的一些实体性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浓重的行业化色彩,突出了教师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除此之外,《教师法》第39条还规定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申诉权。

2.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渊源考察,有《教育法》这样的教育基本法,也有《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等教育特别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从权利保护救济途径上看,涉及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范,有行政法救济、民法救济、刑法救济等;从权利保护范围上看,既保护教师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物质权利,也保护教师的职业权利、精神权利。

(1)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的原则首先体现在《教育法》第4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这一规定同样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它提出了对全社会尊重教师的法律指引。《高等教育法》第50条亦对高校教师权益保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2)高校教师的民法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可以提起以下民事诉讼:一是确认之诉。二是给付之诉。三是变更之诉。

(3)高校教师的刑法保护。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通过惩治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知识产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高校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高校教师权益的行政救济途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政申诉。高校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有关教师申诉权的规定主要体现于《教师法》第39条第1款、第二款之规定,此规定为一项法定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二是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高校教师有提出教育行政复议的权利,若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三是行政仲裁。1995年8月28日,国家教委的《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教育仲裁制度。目前,高校教师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任(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法可以提起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可以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但是对于教师福利待遇、进修培训等并未建立相应的仲裁制度。四是行政诉讼。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我国公立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确立了相应的行政主体地位,高校的部分管理行为也被纳入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已愈来愈成为高校教师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评析及其完善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立法内容模糊不清,缺乏统一标准。如关于高校教师法律定位仍缺乏明确的规定,直接影响了相关法律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教师与高校之间的纠纷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在极大的争议;二是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关于申诉制度的规定,由于法律并未对申诉程序、处理机构作出明确规定,而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三是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现有的立法缺乏系统化、配套化,甚至存在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既让当事人无所适从,亦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为切实加强法律对公立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我们亟需完善教师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各种途径完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和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现状,我们亟需推进以下立法工作:

1.明确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到相关法律的使用。如在面临教师与高校的纠纷时,是受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还是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又如是否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救济程序。根据前面论述,高校教师作为教育给付行政的主要实施者,应在法律地位上被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具体的操作途径上,可以考虑在立法上“建立一个包含公务员在内的更大概念,如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等,以与狭义的劳动者相区别,并将公立学校教师纳入此新的概念和制度架构。”如此,既可以“保持现有的公务员概念不变,又能反映公立学校教师是公职而非私职的职业特点,并据此通过专门教育立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和管理作出相应规范。”此外,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细化关于高校教师权利的规定。

2.建立健全公立高校教师申诉制度

在现有的法律救济途径中,申诉制度是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由于申诉程序、处理机构等未作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当前,应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的期限、申诉的具体程序规则,以及如不服校内申诉处理决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提出申诉的具体制度安排等。最终应致力于构建一个合理的教师申诉层级,理顺申诉制度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关系。

3.补充和完善教师聘任、解聘等法律程序

现有立法对教师聘任、解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实践中因聘任、解聘的不合理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多有发生。我们应当遵循公正、民主、合法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高校教师聘任、解聘等法律程序。在高校教师招聘程序方面:首先,应有国家层面统一立法规定教师聘任的步骤、办法,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次,高校应设立由校级领导、学科带头人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明确面试、试教、考核等程序。在解聘教师程序方面:首先,应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正合法的教师考核办法,对教师的解聘应建立在这一考核结果之上;再次,对教师的解聘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教师拥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解聘的最终处理决定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引入听证制度,落实公立高校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听证是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与公共行政的一种途径,体现了社会的民主性。《教师法》第7条第5项规定了教师的民主管理权,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定,教师这一法定权利并未在现实中得以充分实现。而高校作为公务法人,其部分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其制定或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或重大改革举措或重大具体管理行为又极有可能与教师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为充分实现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利,实现高校教师管理的民主法治化,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高校在制定或出台与教师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实施重大具体管理行为时应引入听证制度。

参考文献:

[1]陈鹏,祁占勇.《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00.

[2]王鹏炜《劳动者:高等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合理定位》[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3]申素平《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8,(9).

[4]翁岳生.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9).

[5]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08.

[6]《行政复议法》(1999年)第1条.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篇2

我校是一所乡村中学,许多教师都对课程开发很感兴趣。不少教师是在学校未统一组织编写校本课程教材之前就自发地开始了课程开发工作,如为了让国家课程更适合自己的教学,肖发兆、杜波、曹毓、房晓娟等教师很早就开始研究如何优化国家的课程形态,以专题教学或者游戏情景教学的形式整合国家课程,形成个性化的校本课程体系。作为校本课程建设的参与者和组织者,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自己对课程开发工作的一点点认识,意在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个性化校本课程开发的兴趣。

一、回归课程本真,践行先进的教育理念

我校的本真课程理念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本真的课程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无论是教师还是学校,必须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开发适合学生发展的本真化课程,并通过人性化的方式实施,实现从“教的课程”到“学的课程”的转型。二是课程的开发和实施必须在充分了解和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开展,不能脱离学生实际,脱离学生未来的发展需要;三是教师在组织教学时,必须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在教学中要创设必要的情景,在真实的情境中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总之,本真课程的核心是充分调动学生在课程实施中的主动性、自主性、自觉性。

二、旧课整形,开发富于个性化的学科课程

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体现着国家的教育方针,课程的设置比较科学合理,教材编写的质量也很高,但是,由于国家课程是面向全国的,很多课程未必适合每个教师的特点,如果简单地使用国家课程,就不利于教师教学个性的发挥。基于以上考虑,我们组织教师针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中的学科课程进行个性化开发。具体的做法有:

第一种是替代式。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校本化,用若干校本课程代替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如,作文教学是语文课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但是,课本上的内容并不适合学生。课题组的肖发兆老师根据学生实际,编写自己的教学序列,开发了属于自己的个性化校本教材《作文分级训练》。该序列的建立遵循生态性原则,即要能够满足学生的身心发展的需要,又要尊重作文过程有的思维规律。为了适合学生的生理发展规律,开发者确定了初中七级的训练重点:七年级主要是要求学生做到“言之有物”,主要解决作文“有话说”的问题。让学生大胆地写,写得越多越好。开发者曾戏称七年级的作文是用尺子量出来的。大胆地写,鼓励学生多写(其实对初学写作者来说,文思泉涌、下笔万言就是作文能力)。八年级主要要求学生做到“言之有序”(或言之有术),主要解决学生作文“会写”的问题。开始教给学生一些写作方法。九年级要求学生做到“言之有体”,主要解决学生“善写”的问题。九年级要教给学生各种文体的写作技巧。这样的序列教学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符合学生作文能力的生成规律。根据该校本课程纲要编写的校本教材包括以下序列:

一是生活序列训练。训练途径是,除了正常的自由日记外,结合学生的日常阅读生活和学习生活,让学生写生活系列日记。每一段时间一个专题。如九年级前两周可以安排学生写哲理生活日记。生活训练序列主要包括:1.哲理生活序列;2.道德生活序列;3.审美生活序列;4.情感生活序列。

二是作文技巧训练序列。包括作文语言训练(铺陈语、形象语、含蓄语、叙述语、化用语、幽默语、首尾语、过渡语、作文对象化训练等)、作文美容训练(小标题式、设纲式、叠章式、书信式、日记式、采访式、剧本式、病历式、辩论式、书式、摄像式、网聊式、呼告式、新闻式等)、作文智慧训练(比拟式、波澜式、对比式、仿创式、假想式、联翩式、求异式、意境式、意象式、转化式、主从式等)、作文审题训练、作文话题训练、作文卷面训练、实用作文训练等。

第二种是补充式。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课程内容进行拓展、延伸。如,信息技术这一学科涉及了网络购物,但是具体如何进行网络购物,教材并没有涉及,可以在此基础上,开设“网站购物与开店”校本课程。该校本课程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网络购物的发展;第二章如何开通网上银行和支付宝;第三章购物的流程;第四章如何防骗;第五章如何在网上开店。

第三种是交叉式。对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进行融合、杂交,从而产生新的课程。例如通过融合和杂交而开发的校本课程“数理化与中国古诗”。

三、特色采集――开发个性化的乡本课程

国家课程因为面向不同地区的学生,所以在教材的编写上,很难顾及地方特色,而校本课程的开发中,我们可以充分发挥以校为主体进行开发的优势,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校本课程,这种面向当地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校本课程,不仅可以弥补国家课程的不足,还可以激发学生热爱家乡的思想感情,更好地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例如,历史文化名人诸葛亮原籍就是我校所在的沂南县,诸葛亮,字孔明,号卧龙(也作伏龙),汉族,琅琊阳都(今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人,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发明家、文学家。诸葛亮为匡扶蜀汉政权,呕心沥血、鞠躬尽瘁。其代表作有《前出师表》《后出师表》《诫子书》等。曾发明木牛流马等,并改造了连弩,可以一弩十矢俱发。于234年在宝鸡五丈原逝世。很多人把诸葛亮当成是后世忠臣的楷模,智慧的化身。成都、宝鸡等地都有武侯祠,杜甫作《蜀相》赞诸葛亮。基于这种考虑,课题组带领教师对本地的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背景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开发了系列校本教材《智圣诸葛亮》。

除了《智圣诸葛亮》之外,课题组还组织教师编写了《大棚蔬菜》《玩具制作》《蘑菇种植》等校本教材。

四、服务教研――开发富于个性化的研本课程

一所学校有一所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这种特色决定了学校校本教研的特色,自然也体现在校本课程教材的编写上。例如我校近年来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实事求是,跨越发展”的办学理念,逐渐构建了以“主体教育”为核心的校本教研文化品牌。在校本教研中,我校围绕学校核心理念,申报了一系列省市级课题。其中,《教师责任提升研究》是武汉大学为总结和提升我校在教师责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探索促进学校发展的新路子,推动我校教育改革,与我校合作研究的课题。课题主持人是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课程与教学论研究所所长李宝强。开题以来,李教授及课题组的其他专家刘恩允、李树军、吴仁英、薄存旭等教授多次来苏村中学考察指导,对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了很多有益的建议。为推动课题研究,学校编写了校本教材《责任教育》。该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为宗旨,包括“责任胜于能力”“敬业,从珍惜自己的岗位做起”“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做一个柔肠铁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家长是学生的第一任老师”“面对匿名世界”等章节,分别从责任定义、岗位责任、安全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除了《责任教育》外,我校还组织教师编写了配合口语化教学改革而开发的《语文口语训练》课程。

五、兴趣挖掘――开发个性化师本课程

教师是校本课程开发的主体,也是校本课程实施和评价的参与者。在校本课程的开发过程中,教师的兴趣、爱好、特长是校本课程开发的重要资源。为开发这部分资源,课题组在充分调研、鼓励教师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教师结合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参与校本课程开发。如学校总务主任孙金广酷爱书法,曾多次获得省内外书法大奖。在学校领导的支持下,他开发了书法校本课程。学校专门为他设立了书法活动室,在2012年全县教学视导中,他上的书法课寓教于乐,把书法教学和游戏活动、历史文化教育结合起来,组织学生互相评价,充分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受到视导专家的表扬。又如物理教师秦丕太老师,痴迷神舟系列飞船的研究,经常搜集有关神舟系列飞船的图片,学校鼓励他开设了神舟系列飞船校本教材,丰富了学生的课外生活,受到了很多学生的喜爱。

另外,根据教师特长开发的校本课程还有绘画、歌唱、电脑、电子商务等。

六、活动嫁接――开发个性化生本课程

个性化生本课程就是根据学生兴趣和课外活动开发校本课程。例如,针对文学社活动,可以开发新闻采访、报刊排版、社团组织、文章编辑、网页制作、播音技巧、录像知识、摄影知识等校本课程。我校每年都要举行一次文学经典诵读活动,针对文学经典诵读活动,肖发兆老师开发了“亲近经典”校本课程。本课程以弘扬传统文化,培育民族精神,把传统文化内化为学生的思想内涵,升华为做人的行为为宗旨,通过引导学生诵读文学经典,帮助学生积累丰厚的文化底蕴,传承优秀文化,弘扬民族精神,让学生学会做人,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六年级:以启蒙教材,精短励志故事和名句为主;七年级:以自然风景为主,写花、写水、写山、写云等;八年级以社会人生为主:如爱国、立志、成才、勤奋等;九年级以体裁和写作方法为主:散文、诗歌、民谣等,学习借物喻人、象征、情景交融等写作手法。另外,配合学生课外文学经典和诵读活动,杨敏老师开发了“口语诵读”校本课程。

七、以“真评价”促进校本课程的开发和实施

校本课程开发出来后,必须对开发出的校本课程进行评价,这样才能鼓励开发者不断提高校本课程质量,并积极开发出更多的校本课程。在评价中,我们遵循着“真评价”的原则,立足于学生发展,体现个性化、多主体的评价要求。我们从以下方面对教师的课程开发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

课程纲要和教材的评价。开设校本课程的教师首先必须编写“课程纲要”,同时要附有课程介绍,然后根据课程纲要编写教材。“课程纲要”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课程目的、课程内容(教材)、任课教师、授课月课时数和授课范围等。评价课程纲要和课程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一看校本课程是否有益于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二是看课程是否能够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管理目标,是否符合学校的办学宗旨;三是看课程是否与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内容重复;四是看课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五是看课程是否适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六是看所开发的校本课程是否能够满足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七是看课程是否具有独创性;八是看课程设计及教学计划是否合理。

课程选择度评价。主要通过让学生自由选择课程,根据课程热度来评价校本课程实施效果。办法是在教师申报的基础上,然后进行筛选、梳理,最后学校制订校本课程“菜单”,菜单中标明课程特色,以及限报人数。让学生自主选择自己喜欢的校本课程。对于学生比较喜欢的课程,经过审批,可以突破人数限制。下面是我校去年的校本课程菜单: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自己喜欢的校本课程。学生申请情况是课程实施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校本课程质量以及对校本课程的课时或执教者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

课程实施过程评价主要根据教师的工作量,教师教案、课件及使用的教学资源,教师课堂授课情况,学生评价等对教师的校本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课程形成性评价。一般在期中或期末组织,形式灵活,根据校本课程的特点,有的采用笔试的形式,有的采用群体评价的形式,有的采用答辩的形式。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篇3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实现途径

2003年7月17日由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2010年由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中再次明确把“坚持依法治校”作为未来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无疑将把我国法治进程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高校依法治校并未完全落到实处,特别是在学生管理领域,学生工作管理者根深蒂固的长官意识和家长作风尚未得到彻底改变;另一方面,随着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妥善处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促进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值得我们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学生管理工作者去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依法治校的内涵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校就是各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特别是在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与内部治理的活动中,要秉承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高校的各项事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国家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管理。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学校是作为肩负教书育人重要职责的、最基本的教育机构;将学校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

(二)依法治校与高校学生管理

依法管理学校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依法管理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依法治校”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就是将学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学生进行规范、科学和民主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来讲,它包含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包括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绝不能超越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第二,必须构建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体系。第三,必须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这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点。第四,学生管理必须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高校学生管理实质上是教育、引导、规范和服务学生的过程。学生管理法治化,无疑是保障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有效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化之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必要性

(一)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全国自上而下依法而治,其中也当然包括国家的高等院校。高校作为培养高等人才的摇篮,坚持依法治校,对于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使学生在学习实践中培养和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学校管理工作重点的学生工作必然需要引入法治理念,转变以往的管理思路,用法治精神指引日常工作行为,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为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要求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

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的高校学生工作主要是按照计划进行,行政权力至上,学校自身主体意识很强,学校更多地对学生在义务上作出规定,学生只有服从命令而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已显著增强(日益增多的学生母校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在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不断改革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已成为“大众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规模日益壮大;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些都要求学生管理工作要转变以往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制”思想,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三)新的社会形势要求高校学生工作的法治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受周边环境的影响,在高等院校中学生涉法问题日渐增多,其中各种形式的违纪行为大多与法律法规有所联系。如果学生工作者的法治观念淡薄,则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学生出现的问题。比如认为法治是专门机关的职责而与学生管理部门无关,学校的事法律管不到等等。这种观念看似没有演变成大问题,但若无视问题的存在,不站在法律的视角去认真对待,就有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对于高校来讲,在学生工作中树立法治化的意识,严格制度建设,使学生工作讲法律、讲程序,也才能使学生管理工作更有说服力。

三、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依法治校”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就是要求在高校学生工作中融入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但就目前来看,由于受传统高校管理思想的影响等原因,在推进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一)对学生的角色定位呈现义务本位,忽视学生的权利

影响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顺利运转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对学生角色定位上的冲突,而冲突的根源在于从事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在对学生的角色定位上存在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我国自古有尊师重教的传统,历来十分重视教师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加之受中国传统“义务本位”文化的影响,当前很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制定、适用规章制度时,对学生存在普遍的重义务轻权利。他们认为,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是管理者,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是被管理者,位于次要地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管理。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无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层面还是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实践层面来看,我国高校中从事学生工作的管理者同时担负着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而且享有对学生进行管理与监督的权力;相应地,在校大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的管理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而现实情况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现在的大学生们并不认同自己是完全的被管理者。随着服务行政观念的深入身心,现今社会对于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角色定位也在发生改变。高校学生工作者不再是单纯的主要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工作的管理者了,而应成为具有服务意识的新型管理者。如果学生工作者不适时转变观念,必然无法面对新形势下呈现出的新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工作的职能将会逐渐趋于服务和管理并重,这意味着学生工作者应尽可能地将视线转向如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赋予他们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上面,实现角色定位的自然转变。

(二)规章制度建设上存有一定缺陷,可能导致不能实现其制定目的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离不开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具有各自特色的规章制度。纵观这些规章制度,它们确实对维护校园良好办学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设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某些缺陷。具体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法治意识,有些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与国家的某些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作为下位法的“校规”与作为上位法的“国法”相互矛盾从而无效的问题。第二,从各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来看,大多重规制,轻保护。高校在规章制定中通常以追求良好的“秩序”为导向,更多地侧重于对学生的管控,而对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自然人)的权利重视不够,也缺乏对规章制度适用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的考量。第三,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程度不够,未能有效地吸收学生参与,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诉求。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但不一定能实现其制定目的和效果。

(三)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当程序观念不足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有效保障人权的基本条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能否始终奉行正当程序原则,对于在校大学生合法的知情权、请求权等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不少高校在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时,由于未能秉承正当程序理念,依据正当程序开展学生工作,从而导致管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甚至遭来诉讼。如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是否适用了恰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调查程序、听取学生解释和接受申诉的程序,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实施处分处罚的程序是否正当等等。任何程序方面的缺失,都可能导致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成为程序瑕疵或程序不当,从而影响整个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所以,牢固树立正当程序理念,依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权力运行秩序,在保证管理行为的高效和权威性的同时,有效保证大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实现,是当前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的重点。

四、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途径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所面临的挑战,必须通过法治化的系统工程得以缓和并最终解决。而要想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具体来讲,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转变观念,正确把握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高校学生工作者应当转变观念,客观、理性看待新时期大学生的思想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说明当代大学生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有了理性思考,这既有利于端正他们的学习态度,也有利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这种变化会对当前高校学生工作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与挑战,但积极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努力与大学生在思想认识上寻找共识,才是有效可行的做法。其次,高校管理者特别是高校学生工作者应当重新审视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受国家委托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与培养,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面,大学生在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并提供教育与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种层面的特点决定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绝不是单纯的服从关系,需要将两种法律关系相结合去把握。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力,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给此权力以法律保障。高校学生工作者要认识到法律关系上的这种特点,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规范自己的公务行为;同时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尊重和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完善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按照法治理论通说,依法治国的“法”本身须为良法。适用到依法治校上讲,就是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则要求,建立健全所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工作有章可循。结合现阶段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学生工作的很多内容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对应条款,需要高校通过自主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因此,高校在制定、实施学生管理内部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遵循法治统一原则的要求,从而有效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在制定程序上,最大程度地认真收集、听取学生意见,可以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尝试类似听证的办法;最后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要公示,尤其要在颁布前公示,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务必让学生了解知晓,提高学生对这些规章制度的认可度,使其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为此,高校学生工作者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努力:首先,结合学校各自实际情况,在制度建设中寻找学校现有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重合点,认真研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认识国家法律与学校规章制度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整理学校规章制度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部分要废除,对不恰当不完善的部分要酌情修改完善;最后,加强大学生的日常教育工作,密切关注大学生思想认识上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及时调整学生工作规章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三)强化正当程序意识,完善工作程序

高校学生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特别是正当程序意识,完善工作程序。正当的管理程序在高校学生工作中不仅体现为日常管理工作程序的有序性,更主要的在于当高校学生工作者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学生(主要是违规违纪学生)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时,除了告知学生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之外,还应尊重和保证学生作为相对人所应有的权利,比如申辩与异议权,同时明确告知学生异议期限。即在涉及学校依法依规处分学生实体权利时,要经过学生解释和申诉、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调查、以及必要时候由专门部门的听证、有关部门根据听证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公告并送达学生实施处分等程序,在最大程度保证学生应有的合法权利的同时,降低学校管理合规方面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高军.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N].法律图书网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321.

[2]张泉.沿着法治化方向改进高校学生管理[J].教学研究,2005(5).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

【关键词】高等学校;行政监察;监察工作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号】1674―0351(2016)06―0099―04

一、引言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巩固反腐败成果,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2年)》,强调要“加强行政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监督机制”。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新形势下,高校行政监察机构如何更好履行监督职责?本文基于实地访谈和问卷调查,分析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现状,并提出改进加强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的对策建议。

二、访谈反馈及调查问卷设计、发放和回收情况

(一)关于现场访谈

在访谈高校的选择上,充分考虑区域分布、学科布局、办学层次、隶属关系等方面的差异性,选择了12所高校进行实地调研访谈。访谈对象主要以高校纪委办和监察处负责人为主。访谈问题则主要围绕高校行政监察的方式、做法及效果、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以及有效开展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的设想和思考等。

(二)关于调查问卷的设计、发放和回收

调查问卷发放主要面向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以高校监察处处长为主要填答对象。本次调查共计发出问卷108份(教育部所属高校75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7份、地方高校26份),回收77份(教育部所属高校54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7份、地方高校16份,其中“985”高校28份),问卷回收率71.3%,其中有效问卷73份。调查内容主要涉及高校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监察对象、监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方面共44个问题。

三、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高校在依法开展党内监督、内部审计的同时,也依规开展行政监察。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其方式包括巡视、党内组织生活、干部考察考核、述述廉、有关事项报告、举报处理、执纪审查等等。高校内部审计则通过审查和评价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被审计单位改善治理和管理,是规范权力运行、防控风险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负有经济责任。高校行政监察是高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走访询问等方式,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开展的监督活动,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高校内部的廉政勤政建设。由此可见,行政监察与党内监督、内部审计互为补充,监督重点各有侧重,监督方式也有所不同。

实践表明,高校内设监察机构已经成为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对高校管理目标的实现发挥着积极的监督保障作用。但通过调查问卷及实地访谈发现,高校行政监察工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薄弱环节,监察作用并没有真正得到发挥。

(一)高校行政监察缺乏规范的指导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施行后,高校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的规定和高校内部管理需要,设立监察机构并依法履职。但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虽然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的目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以及被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范,为我国行政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第二条明确“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因此,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不再适用于高校的行政监察。

1992年,原国家教委《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意见》)对高校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监察对象、职权范围、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对高校监察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2012年教育部发文废止了《国家教委意见》,同时要求各高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联合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本校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深入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监察工作在招生考试、基建工程、财务监管、物资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监督作用。

基于以上梳理可见:一是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在监察对象方面并没有涵盖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而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相关规范亦存在不够明朗等问题,从而造成高校行政监察机构履行职能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不足。二是《国家教委意见》的废止,使得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指导意见。

(二)高校行政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有待完善

本文抽取了教育部所属33所“985”、“211”大学的大学章程,从分析结果看,对行政监察做出明确规定的只有9所高校,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南开大学、兰州大学、中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东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这其中又只有北京大学和兰州大学对行政监察职权和职责的描述相对清晰,其他高校则相对模糊。由此可见,虽然大多高校相继出台了大学章程,但部分高校的大学章程并没有涉及行政监察的制度规范。

另外,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发现,自行制定行政监察综合性制度文件的高校仅占27.6%,其中“985”高校为33.3%。已出台的分领域行政监察制度文件,主要集中在招生录取、采购招标、工程建设三个方面,其中招生录取方面的占72.7%,采购招标方面的占62.3%,工程建设方面的占49.4%。其他类型的制度文件主要涉及人员招聘(29.9%)、资产管理(26%)、财务管理(23.4%)、职称评定(22.1%)。

从高校行政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来看,当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大部分高校的大学章程并未对行政监察进行明确规定,行政监察工作的规范依据不足;二是高校行政监察综合性制度建设滞后,约有70%的高校尚未制定综合性行政监察制度,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的途径和方法等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专项监察的立项、监督、考核等方面均有待规范。三是在分领域行政监察制度建设方面,各高校主要集中在招生录取、采购招标、工程建设三个方面,且比例不高,涉及其他领域的行政监察制度比例更低甚至完全没有。

(三)高校行政监察力量相对薄弱

受访高校虽然均设有监察机构,但均未独立设置,以纪委、监察合署办公最为普遍,占80.5%,其次为纪委、监察、审计合署办公,占18.2%。各高校的监察处(室)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学校纪委副书记兼任。关于高校行政监察人员,2015年教育部所属75所高校共有纪检监察干部566人;从年龄分布来看,45岁以上的占46%,35到45岁之间的约占31%;从专业背景看,具有管理学专业背景的人员最多,占27.2%,其次是工学(16.6%)、法W(14.8%)、教育学(9.5%);从纪检监察工作从业年限看,5年及以下占55.8%,6-10年约占27.4%。受访高校中的大多数高校专职纪检监察人员为5-7人。

另外,据统计分析,受访者在从事监察工作之前的工作领域较为分散,其中从事“人事管理”和“干部管理”的相对较多,分别占20.8%和18.2%,而占比53.2%的“其他”类别中主要是学生管理和党务工作两大工作领域。

高校行政监察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察力量相对薄弱,专职监察人员数量不足。由于纪检与监察合署办公,纪检监察人员主要精力在纪检工作,更侧重和着眼于抓廉政建设,监察工作投入相对不足。二是监察人员履职能力有待提升。部分监察人员对自身工作认识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规范理解把握不深,监察工作难以深入;也有个别监察人员碍于情面不敢监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察效果。

(四)高校行政监察的对象和范围有待扩展

调研显示,高校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学校设置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副处级(含)以上干部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从监察范围来看,受关注程度从高到低分别是招生录取(98.7%)、采购招标(96.1%)、人员招聘(87.0%)、工程建设(80.5%)、资源配置(75.3%)、资产管理(68.8%)、财务管理(66.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64.9%)、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22.1%)。

从监察对象和范围来看,主要存在如下不足:一是从监察的组织对象看,当前行政监察的对象主要是高校内部各职能部门,对学院层面监督不够。二是从监察的人员对象看,当前主要针对的是副处级(含副处)以上人员以及重点岗位人员,对掌握学术资源和学术权力的学者的内部监督不足。三是从监察范围来看,主要涉及招生录取、采购招标、人员招聘、工程建设、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而对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校内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学术腐败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不足。

(五)高校行政监察方式和手段创新不足

当前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的方式和手段仍然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走访询问等为主。随着高校事业的发展,监察工作范围随之扩大,监察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和随机监察,监察工作缺乏系统规划。大多重视事后监督,监察效果存在滞后性,起不到预警作用。另外,85.7%的受访者认为高校行政监察工作有必要推进电子监察信息系统建设。但受访高校中只有19.5%的高校在推进电子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目前主要存在如下不足:一是高校行政监察缺乏系统规划,监察方式以事后监察为主,而基于防范的事前、事中监察相对不够,行政监察的预警效果不足。二是监察手段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走访询问等为主,电子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滞后,难以适应时代要求。

四、对策建议

(一)出台高校行政监察指导性法规制度

调查中96%的受访者认为,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随着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对高校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修订《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监察对象范围覆盖到高校的公职人员,有关政府部门宜尽快制定高校行政监察的指导性法规制度,对高校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和权限、监察的对象、事项和程序、保障机制等加以规定,从而保证高校行政监察机构履行职能的法定性。同时,省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制定相关办法,为高校监察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并指导高校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二)强化高校行政监察制度体系建设

基于高校内部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的特点,建立健全校级综合性行政监察制度,形成稳定、完备、配套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对监察部门职责、监察对象、监察程序、监察结果运用等加以明确,构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形成符合高校特点的行政监察沟通协调工作机制、重点工作推动机制、源头参与和重点防范机制、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制定并完善高校内部人事招聘、招标采购等各领域专项监察规范,明确监察范围、监察方式、监察程序等,并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监察工作指南。

(三)进一步明确高校行政监察对象和范围

高校权力既有行政管理权力又有学术权力,围绕高校内部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应将监察对象覆盖到领导干部、教师、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岗位工作人员,强化对人员招聘、招生录取、采购招标、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工程建设、校办产业等七大关口的监督,加强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校内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学术腐败等方面的监督。既要监督学校的职能部门,也要监督学校所属二级单位。

(四)加强高校行政监察人员队伍建设

调查中受访者普遍认为,监察人员的素质能力、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等对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非常重要,认为监察工作应当专业化。对于监察人员队伍建设有如下建议:一是加强培训学习,通过专题培训、任职培训、在岗培训、挂职炼等,提升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加强干部配备和人员组织,配强配齐监察干部,建设校院两级立体化监察队伍,发挥专兼职监察人员作用;三是强化监察人员的监督、考核、评议,完善自我监控的内控机制。

(五)创新高校行政监察方式和手段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篇5

关键词: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机制;建设模式

我国教育部门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计划”,提出了建设骨干院校的五项基本内容,其中有一项就是建设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且已经被纳入到国家中央财政扶持项目中。所以,建设校企合作机制是我国高等职业学校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以机制建设为中心,以专业建设为重点,在全国各地的高职院校间进行互动合作,为学校合作办学指明了一条康庄大道。

一、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概念

(一)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定义

校企合作是学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职业学校为了谋取更好的发展,常常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调高教育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高素质的专业性人才,最终实现“双赢”。

(二)校企合作体制建设的必要性

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为国家培养更多的被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我国普通高等院校的教学现状是“重理论轻实践”,学生毕业后很难找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即使找到了,也缺乏相关的工作经验,给后续工作带来了困难。我国近些年出现的各种职业院校则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最终确立了一种“职业技能+学历”的新型教育方法。对在校学生进行技能培训时融入实践探究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增强他们的实战经验。采用“实践+理论”的学习方法,完善传统教学模式中的实践空白,真正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为他们毕业后的就业问题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几种模式

(一)引进企业模式

学校将企业引入校园后,可以结合职业院校的实际情况,酌情将部分企业生产线引进学校中,就近在校内实行“实践+理论”的教学方式。这种将企业引进校园的方式,既可以缓解企业用地难的问题,又可以解决学校实训设备不足的窘境。能够实实在在地增强学生的学习实践能力,帮助学生将书本上的知识付诸到实际生活的运用中去。

(二)工学交替模式

1、半工半读模式

半工半读模式主要是让职业学校的学生利用白天的时间去企业工作,然后利用空闲时间学习学校的理论知识,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帮助学生更好地吸收理论知识,培养专业技能,进而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

2、岗位轮换模式

岗位轮换模式是将全年级的学生分为两个部分,轮流进行工作和学习。相较于半工半读的模式,这种方式学生相对要轻松一些,也拥有更多的休息时间。

(三)校企互动模式

一方面,学校在与企业达成协定后,由企业委派专业的工作人员参与到学校的日常教学活动中去,针对专业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经验指导学生的学习。企业专门委派企业中的优秀管理者或工程师走进校园,走进课堂,为学生们传授经验解答疑惑,弥补教师实战经验的不足之处,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为国家、为社会、为企业培养出工作经验丰富的高素质技术型人才。

另一方面,企业为了引进更多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实质性帮助的专业人才,可以在校园中成立一个职业培训机构,开设专门的课程并吸引学生参加,以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为今后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校企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没有实质性的法规维护

我国的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机制拥有广大的发展前景,但是目前看来,仅仅是停留在实践阶段。国家虽然表示要大力支持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仍旧没有出台任何实质性的法规推动职业院校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发展,这为校企合作造成了不小的难度。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企业没法对在校学生引进企业工作,使企业处于被动地位,难以获得合作办学的动力。

(二)认识观念还有待普及

在多数家长的眼中,职业学校是“学习成绩差”的代名词。只有上不了全日制高中和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才会选择读中职、高职院校。其实这样的想法是不全面的,当前社会相较于学生的文凭,更看重的是学生的综合实力。要想实现职业学院的校企合作机制,就必须慢慢扭转社会对职业学院的误解,打破陈旧的人才观念,提升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四、深化校企合作机制的方法

(一)完善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对校企合作加大了扶持力度,已经开始积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学校和企业扫清障碍,以培养出更多高素质的拥有实战经验的技术型人才。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极力配合建立校企合作的管理体系,实施监管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落实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协调校企合作管理体系,使更多企业加入到校企合作中来,极大地提高他们的参与积极性。校方在政府部门的监管下,能够更多地考虑企业的需求,结合实际课程,制定出适合企业和学校共同发展要求的课程安排。

(二)形成合理的工作机制

以完善的管理体系为基础,建立起政府、校、企三方相互连通、各司其职的工作体系。政府部门要制定出相关的法规政策,对学校和企业进行监管指导,起到一个裁判的作用,平衡两者间的关系,确保校企合作能够顺利进行。企业看到校企合作对企业自身发展带来的利益,以此作为推动校企合作的内在动力。还应该将校企合作当成是应尽的社会责任,要尽力去完成,体现企业的社会使命感。学校要始终将校企合作机制当成是主要的办学模式,并在方方面面迎合企业的实际需求。

(三)致力于三种运行模式的完善工作

1、基本合作形式的完善

校企间要建立起以主办企业最高负责人为董事长,吸纳相关企业为董事单位,结合现有的学校领导团体共同组成的董事会模式。能够有效提高师资力量,引进专业的技术型人才,让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极大程度上提升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战经验。

2、延伸合作形式的完善

就以厦门市的华夏学院为例,自2010年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入驻了该学院,并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学院常常选派优秀的学生到该公司进行实习,积累必要的工作经验;平安企业还派遣专业的讲师到华夏学院进行讲学,并将优秀的企业文化和管理体制代入校园中,使该校的广大学员受益匪浅。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篇6

一、家长学校工作基本情况

(一)全面布置,合理分工

本学期来,家长学校各项工作注重抓早、抓细、抓落实。期初,召开了校务工作会议,宣布新的家长学校组织机构,决定由的专任老师负责,由德育处和学校骨干教师担任课任师的总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二)确定主题,开展活动

组织建立起来后,家长学校立即召开会议,具体布置各项工作,各个人落实具体责任,并经过讨论确定本学期的工作主题。着重组织家长讨论"对调皮学生管理办法和策略""如何做好初一新生的接轨?""如何搞好初二学生的学习?"以及"如何鼓励和帮助子女的中考冲刺?"活动,并在其中贯穿家庭德育教育。

二、家长学校活动开展情况

(一)召开家长会议,传授家教方法

本学期来,家长学校召开家长会议着重组织学生讨论""对调皮学生管理办法和策略"通过讲座,使广大家长认识到孩子是可塑的,明确了家长的责任,认识到应该对孩子爱而不溺,严而有轻,并学到了一些关于独生子女的家教方法。通过这些会议,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各项活动。经过这些家长会议,既加强了家校联系,又缩短了家长与孩子两代人之间的距离,纠正了家教中的一些失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建立班级微信群,密切家校联系

本学期来,家长学校十分重视加强家校间日常的联系。建立班级微信群,向学生家长公布孩子所在班级的各课任老师的住址、电话号码,以便家长向老师反映情况,获取信息。使家长容易掌握孩子学习和生活情况,同时又方便各课任老师及时向家长反映问题。经过双方努力,家校双方配合得愈加默契。

(三)组织教师进行家访

本学期来,家长学校又要求教师进行家访。尤其是对后进学生,要求科任教师与其结对,进行家访。经过家访,使广大老师更深入地了解到学生在家表现,掌握了第一资料,方便了自己的工作,增进了家校的理解,提高了工作实效。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设立教学开放日,沟通校内外。学校把每周四定为教学开放日,邀请家长到校指导,进一步增进家校沟通,使家长更好地了解学校教育规律的特点,了解孩子在校表现。家长可以到校有秩序地进教室听课,看教师是怎样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观看学校升旗、早操、课间活动、黑板报、宣传栏、就餐、住宿情况,以及学校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检查执行情况。最后,开家长代表座谈会,征求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存在的问题、建议

尽管学校对家长学校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是留守儿童问题。因为部分儿童长期跟爷爷奶奶生活,不良习惯较多,家校沟通有时面临不及时,问题处理滞后的现象。对此,学校采取德育处牵头,班主任为主的方式,具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家访;主动联系和沟通,对学生预防教育为主,主动干预,最大程度降低学生违纪的次数,更好的促进学生的成长。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篇7

一、国外有关家校合作问题的研究

1.关于家校合作的内涵

家校合作的内涵是什么?关于家校合作的内涵,比较宽泛,对其界定也模糊不清,这从家校合作名称的不同说法就可见一斑。在西方,关于“家校合作”的说法比较常见的有:“家长参与”(involvingparent或parentinvolvement)、“家长参与决策”(parentparticipation)、“教育介入”(educationintervention)、“家校合作”(home-schoolcooperation)、“家长――教师合作”(parent-teachercooperation)等。其中,“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最有代表性的提法。那么何谓“家长参与学校教育”?Greenwood&Hickman认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指在家庭及学校中动员家长,使家长、孩子和学校所在社区获益的过程;Comer&Haynes认为家长专注于如何改善学校教育环境,以创造一个积极、正向的关系来支持孩子的全面发展即为家长参与;美国从事问题学生研究的著名专家范德格里夫特和格林则提出家长参与的两个重要因素,即内在的积极态度(如家长会的期望)和外在的行为特征。

在国外,“家校合作”虽然仍没有一个比较明晰的、被广泛接纳的定义,但大多数研究者认为它是一种双向活动,是家长参与到学校教育中来,与教育工作者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过程。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家校合作的过程就是“家长参与到学校教育中”的过程,也就是家长通过法定机构、途径,在学校管理事务中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或对学校政策、学校工作发生影响的活动过程。

2.关于家校合作的意义与价值

一是学校教育何以需要家长参与?在西方发达国家教育界基本形成一个共识:即能否吸引家长的参与和支持已经成为学校是否成功的关键。因此,人们不仅充分肯定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重要意义,并通过政府报告和立法予以确保。如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教育部报告不仅肯定了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并号召家长“要做学校工作的积极参与者”,强调校长应该“尽最大努力并善于争取家长的支持”;20世纪90年代,美国许多州把建立学校、家庭、社会有机整合的学校结构作为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极大推动了学校与家庭关系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联邦政府和许多州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政策和法规,为美国中小学家校合作顺利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许多中小学也纷纷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学校家庭联系制度,吸引家长参与和支持学校工作。在英国,政府不仅肯定家长在基础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重视学校与家长的合作,而且通过制定法律予以保障。

二是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有何作用和意义?美国学者哈德森(Henderson)等的调查研究表明,家长参与到学校教育中,不仅可以促进学生的学习,而且对整个学校的教育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学生可以获得更高的学校等级和更好的学业成绩、学生出勤率高、参加补习的学生逐渐减少、学生在校态度更加积极、学校拥有更高的毕业率和升学率等。对英国家校合作的研究认为,通过建立家长――学校组织,可以使家长更好地了解儿童的学习以及学会如何帮助儿童成长;可以使家长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可以向家长解释教师的教学策略和教学实践;便于了解家长对学校目前存在的问题、学校改革的看法和意见,使家长组织对学校事务的咨询功能和决策功能日益凸显等。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西方国家现阶段讨论的主要议题,不是学校与家庭要不要合作、家长要不要参与学校教育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这种合作、加强这种参与的问题。可见,西方国家普遍认可家校合作的价值。

3.关于家校合作的内容

那么,学校与家庭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合作呢?美国著名的家校合作研究机构――“家庭、学校及社区合作伙伴中心”主持人、霍普金斯大学教授乔伊斯・爱波斯坦(Epstein)认为家校合作主要有六大领域:(1)家长教育;(2)家校交流;(3)在家学习,即帮助家长在家学习;(4)家长志愿者,即家长无偿参与学校义务工作;(5)参与决策;(6)吸纳社区。这六大领域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类:从校方讲主要内容有家长教育、家校交流、请家长参与决策、组建家长委员会等;从家长讲主要内容有做志愿者为学校筹资、捐款捐物、配合教师的教学与教育工作、义务服务以及主动参与决策、组织家长委员会的活动等。

家长教育培训是家校合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如美国通过“工作坊(workshop)”和“研讨班(seminar)”等培训形式来对家长进行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如何培养孩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如何与孩子进行交流,以及与辅导孩子学习有关的知识和技能等。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家校合作的又一重要内容。在美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内容十分广泛,具体包括:参与学校活动,如家长会;参与学校教学,利用和发挥家长的教育资源为学校教学服务;参与学校管理,主要表现为参与学校的一般事务管理和参与学校的决策过程。在家校合作中,参与学校管理是家校合作中比较高的层面。由于文化传统、管理体制、教育环境、管理民主化程度的差异,世界各国的家长在参与学校管理上呈现出不同态势。如在美、英、澳大利亚等国,中小学家长依据各自国家的教育法规几乎参与到了学校管理的各个领域,如人事、财务、课程设置及内容、工作评价、改革计划认可、政策制定等;但以色列、日本等国在学校管理方面并没有实质性参与,如日本不仅规定甚至禁止家长与教师协会(ParentTeacherAssociation,PTA)对学校人事及其他管理事务进行“干涉”及对教育的“不当支配”。

4.关于家校合作的形式

在家校合作中,家长和学校是通过何种形式合作的呢?在美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基本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家本参与(home-basedinvolvement),即为了学生的发展,家长基于家庭的实际而在家庭中围绕着与学校相关的活动与孩子之间进行的双向互动活动,在活动中家长一般是作为支持者、学习者而发挥作用,如对孩子教育进行的直接资源投资;另一类是校本参与(school-basedinvolvement),即家长为了学生的发展基于学校的实际而在学校中参与的一系列活动,主要是指家长参与学校决策以及学校管理的活动。其中,校本参与是家校合作的主要途径,校本参与的主要方式有:(1)对家校之间信息传递活动的参与。方式包括家访、家长会、开放日、学生作业展览、家庭学校手册、成绩报告卡、学校信息卡、学校家长公约等。(2)对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参与。方式有家长志愿者帮助学校活动、为维护学生学习和合法人身权益而进行的参与活动。(3)对学校管理活动的参与。方式包括家长通过地方学校理事会(或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家长教师联合会(PAT)等来参与学校管理。在澳大利亚,学校一方面为家长提供多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机会来了解学生在校的进步,主要方式包括学生表现报告、学校年度报告、时事通讯、信函、私人会面、家长――教师之夜、学校――家长杂志、教育补充资料订阅等;另一方面学校通过一系列组织和活动,促使家长积极参与到学校教育之中,方式包括学校活动(如运动、音乐等课外业余活动)、学校理事会、家长和市民协会、校内商店(由家长志愿者充当商店职员)等。在英国,根据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层次分别采取不同方式:(1)低层次参与,家校合作方式有家长访问学校、参加家长会、开放日、学生作业展览、家长联系薄、家长小报、家庭通讯等;(2)高层次参与,合作方式有经常性的家访、家长参与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帮助制作教具、为学校募集资金等;(3)正式组织上的参与,如家长咨询委员会等。此外,还有近年来一种新形式――“学习支持助手”(LearningSupportingAssistant),即从家长中招聘受过专门培训的学生家长协助教师课堂教学工作。

5.关于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角色定位

家长在家校合作中扮演何种角色呢?美国学者大卫・威廉姆斯研究发现,家长在学校中渴望扮演不同的角色,按家长在家校合作中担任的角色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家长作为学习支持者,学校得到家长支持,家长在相互交流的活动中学习有关的教育理论与方法,实现和加强对子女的科学教育。以这种角色和身份参与孩子教育是家长参与的最常见模式,往往受到教师、家长和学校管理者的偏爱。以这一层次角色参与的家校合作,内容多限于孩子的教育问题,而与学校整体教育工作无关,而且多由学校组织,家长一般处于被动。第二个层次是家长作为学校教育的自愿参与者,家长不仅关注自己子女的教育,而且学校的整体教育也成为家长参与的一部分,自愿为学校提供无偿服务或赞助。以这一层次角色参与的家校合作,家长不仅参与学校教学,参与策划、协助组织全校性大型活动,而且还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甚至帮助学校筹措资金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第三个层次是家长作为学校教育的决策参与者,家长参与学校决策的全过程,包括决策形成、决策执行和决策监督等。

二、几点启示

西方学者从家校合作的内涵、合作的意义与价值、合作的内容、合作的形式以及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角色定位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研究,得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结论和观点。笔者以为有如下几点值得我们借鉴。

1.应充分认识到家长作为教育资源的重要价值

在当今时代,社会参与学校教育已经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许多国家纷纷采取措施加强社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系。而在社会参与力量中,家庭的参与是一支重要力量,家长是否有效地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教育,直接决定着学校教育的效果。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教育界普遍达成一种共识:即能否吸引家长的参与和支持,已经成为学校是否成功的关键。西方学者的研究也已经表明:家长是一种极具潜力的、实惠而有效的“教育资源”。在国外,无论是学界还是教育界,之所以重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基于家校合作中一种共同的责任意识,即学校和家庭双方对于孩子的成长都要认真承担各自的责任。

在我国,家长作为一种“教育资源”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与家长和教师的教育观念有关。一方面崇尚权威的价值取向使不少家长认为只有教师才是教育儿童的权威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对教师权威的僭越;另一方面教育管理体制的集权化、封闭性使学校领导者和教师认为,家长作为“局外人”,参与学校教育不仅会给学校带来麻烦和干扰,甚至会干预学校日常运作和决策。因此,要改变目前现状,首先应提高学校管理者、教师和家长对家校合作重要性的认识,消除学校与家庭在教育思想观念上的分歧,加强共育的责任意识,同时改革教育管理体制,赋予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真正发挥家长教育资源的重要价值。

2.加强立法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世界上不少国家,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受法律保护的,政府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参与学校教育是家长的权利与义务。在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专门制订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政策或法律,由于缺乏相关立法,不仅使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使家长在监督、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活动时也无法可依,同时也淡化了家长对教育的参与意识、弱化了家长自我教育和教育孩子的责任意识。由于家校合作缺乏法律保障,在我国家校合作中因家长与学校责任机制不明确所致的家校双方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

从国外家校合作的成功经验来看,健全的政策法规是家校合作正常运行的保障。因此,在我国的有条件地区应该加快制订并颁布家校合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家校合作的相关制度,从法律层面明确国家、学校及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权利及义务,使家长有权利对学校教育提出意见及建议,有权利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尤其是学校的教学及管理,充分利用宝贵的家长资源,使家庭及学校、家长及教师真正成为儿童教育的平等合作伙伴。

3.健全组织机构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提供组织保障

家校合作的国家法律制度及地方法规的落实和实施还需要组织的保障。美、英、日等发达国家都设有各个层次的家长教师协会和其他相关组织,家长通过成为这些组织的成员及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到学校教育中来,充分发挥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积极性。因此,针对我国现状及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国应该逐步建立自上而下的家校合作组织,以保障家长对学校教育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努力提升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层次

在国外,学者们的研究发现,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渴望扮演的角色包括:学习者、支持者、主动参与者和决策者。其中,家长作为学习者、支持者的参与是低层次参与,而作为主动参与者、决策者的参与是高层次的参与。低层次的参与家长仅仅享有知情权,而高层次的参与家长享有决策权,可以协助学校运作,参与学校决策。从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家校合作实践来看,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多为参与学校日常事务的运作,属于高层次的参与,体现了一个“局内人”的身份与角色。在我国,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主要限于校外的较低层次参与,如学生课余学习的辅导、配合学校的家长会等,而对于校内部分的学校课程开发、学校经济活动、管理活动的参与则相对较少。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生对教育的选择权必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必将更多地征求来自家长的意见,家长参与未来学校的管理是一种必然趋势。为此,我们应多开发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途径,多提供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机会,扩大和加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广度与深度,从根本上提升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层次。

总之,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在学习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基础上,我们应充分认识家校合作的重要性,通过政府立法明确学校与家庭的责任,健全家校合作的组织机制,提升家校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与价值,使其成为参与学校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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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艳玲.英国家校合作的新形式――家长担任“教学助手”现象述评.比较教育研究,2004(7).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1篇8

关键词:环境互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意义上的变化,在不同历史时期都会面临环境变迁引发的时代难题,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当代社会环境下的发展自然也难以例外。有学者认为,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指对思想政治教育及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品德形成和发展产生影响的一切外部因素的总和[1]96。但是对如何发挥和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积极因素,对学生思想观念的转变产生积极的影响,认识并不完全统一,这是当下思想政治教育改革面临的一个实践难题。面对不断变化的多样化的环境要素,怎样科学地进行筛选取舍,是进行思想教育、提高其时效性的重大课题。

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改善与良性互动就有了针对性,需要德育工作者努力培养一种自觉意识和主动意识,尤其是面对中学生这样一个不确定的思想工作对象,更需要思政工作者善于利用环境、挑选环境甚至创造环境,有意识地为学生创造健康向上的思想教育环境。这一环境的创造应当是融合学科互动环境、学校平台互动环境、校园内外的传媒互动环境及生态意义上的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环境互动的多元统一,只有这样,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提高才能更真实。

一、强化中学生施教学科互动,提高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

中学教育从学校教育组织的角度探讨,实际上是一个彼此联系的有机整体,中学生的思想教育是其中一个有着特别意义的组成部分,这主要因为它不仅传授相关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等科学知识,还承载着中学生思想品质的锻造培养职责。从中学生培养的角度看,学生在学校除了接受思想教育以外,还有其他各类基础学科的知识教育,也就是说,学生接受的是全面的教育,既然这样各科知识教育之间的相互影响就不可避免。因此,对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多学科研究有其客观必然性[2]24,如何很好地理解把握这个关系,充分利用各科知识教育的优势,造积极的有利于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良好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在中学教育这个阶段,学生接受多种知识教育这样一个客观环境已经是一种常态,对中学生而言,在中学这个阶段不可能只接受语文或数学等某一个学科的专门教育,实际上恰恰相反,学生常常面对多门不同课程的学习,因而客观上看,思想教育必然拥有这样一个多学科知识教育的文化环境,这是一件好事,至少思想教育可以合理发挥多门学科知识教育的优势。换一个角度审视这一问题,我们同样可以发现思想教育的效果增强可以促进其他各门课程知识教育的发展,思想问题解决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会大大提升,学习自然也会事半功倍。所以,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学校教育的各门课程教育天然就处在一个彼此联系相互影响的统一环境中,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可能离开这个环境特立独行。因此,加强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语数外等学科的互动,优势互补就显得非常有意义,这项工作做好了,对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际效果意义重大。

具体而言,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课程知识教育的环境互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推动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的改善。其一,其他学科知识教育的开展能够不断拓宽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知识视野。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课程知识教育的互动和相互交流时,根据需要选择性地吸收其他课程的相关知识,并以此充实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内涵,同时带动教学方法改革,丰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只是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切忌简单套用,而应当做到有机结合,不能拿来就用,而是充分利用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对其他课程的相关知识条件进行有益的筛选,合理利用,使之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服务。如果单纯地把其他课程的文化知识照搬过来,生拉硬扯,反而会削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育效果,这样可能会弄巧成拙。因此,在完善改进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知识教育环境的时候,务必要保持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独立的教育特色和任务,在利用其他科目知识教育环境的同时,要防止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原则、任务和目的的横向漂移,做到这点才能真正提高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其二,各门学科知识教育环境的互动,在一定意义上能够为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改革的多种视角,从方法论方面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完善提供服务。中学阶段每一门科目的知识教育都有自己独有的研究方法和学习视角,其中有的科目的学习方法可以用来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在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候,确实可以利用学生熟知的其他课程的学习方法充实思想教育,这样可能更容易引起共鸣并为学生接受,使学生在学习思想政治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对学生产生触动,进而达到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的目的。比如物理、化学等学科的实验教学方法,也可以尝试模拟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案例教学中,通过这样的贯通,学生的学习感受会更真切。有很多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方法对学生来说,学生非常熟悉,思想政治教育可以有针对性地在相应教学环节加以合理利用,这样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

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知识教育环境的互动,对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而言,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要关注在拓宽学生知识视野、改良教学方法的同时,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因为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学科、其他课程的知识教育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原则区分的,在与其他学科知识教育环境的良性互动中,不能急功近利、虚浮焦躁。

二、加强中学内外媒体环境的彼此互动,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从中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看,学生所处的环境在相当程度上会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当今社会的传媒环境变化已经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如今高速发展的媒体传播技术,不断地改变我们的社会生活,并且正在以多样化的方式逐步地影响中学生的学习生活,对在校学生的思想观念的形成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传媒信息的大量传播,涵盖各类思想、思潮、消费观念乃至生活方式等,应该说其中有好的也有坏的、有健康的也有不健康的。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正面临信息环境这样一个大变化,如果不与时俱进,加以改革,那么,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环境要素的不利影响,可能会消解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效果。因此,学校有必要积极应对,促进中学教育传媒信息环境的优化,为提高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提供好的环境。

过去学校教育环境相对来说比较单一,一般都是在传统的正面教育的环境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因为环境相对纯洁,所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外在环境的变化一般对学校思想教育影响不大,所处生活环境的信息传播受条件限制,不像今天这样各种信息漫天飞舞,正是由于如此,才导致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惰性观念,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就是中学思想政治教育对技术变化产生的传媒环境的各种消极不利影响估计不充分。在这样的情况下,优化中学校园内外的信息环境,是当下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建设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同过去传统的传播环境相比,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变化表现为多元化甚至碎片化的发展态势,多元的文化信息冲淡了传统的主流政治意识形态,这样对思想极具变化的中学生正确的、科学的价值观的形成产生不利影响。从这个角度看,尽快消除来自信息多元化环境的不利影响,已经成为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当务之急。从中学校园内部环境的优化来看,需要积极引导网上信息筛选甄别和正面辅导,以多样化的形式开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题教育辅导平台,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积极组织多种适合学生的健康的校园文化娱乐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其中,营造健康文明的思想文化氛围。另外,也可以尝试在校园里构建一个融合多学科、各部门相互合作的思想政治教育多元形式,协同创新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优化形式,联合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学生活动组织、学校宣传教育部门、中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研室等,合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形成一个多管齐下的大思政的教育环境。即可以开展各种学科文化知识竞赛和党团知识竞赛,对中学生开设一些适合他们的基础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专题知识讲座或者是一些社会难点热点问题的辅导,帮助中学生初步认识我们通常会碰到的一些社会问题,帮助学生厘清大是大非的问题,认清大的方向。

从中学生校外的传播环境的优化角度看,对中学校园周边网络环境的整治和清理非常重要,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学时段的管理,清理各种不健康的信息传播环境,为中学生创造相对于社会来说的比较纯净的、健康的校园周边文化环境。这不仅要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还要与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一起努力,共同对校园周边环境加以清理整治,巩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络阵地建设。在当前社会的网络时代,中学生很容易在不经意之间就被互联网干扰影响,所以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这样一个状况,通过网络建设适时讲透党的大政方针、大的形势,多多加强与学生之间的各种交流,甚至可以加入学生的微博群、微信群,适时了解中学生的思想状况,为他们答疑解惑,解答他们碰到的社会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与思想政治教育课堂教育形成互补,使虚拟网络平台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相融合,实现优质思想教育资源共享,在教育环境创造中弥补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不足,提高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三、加强中学生家庭生活环境与和谐校园生活的生态互动,提高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通常意义上看,中学生的生活环境以家庭与学校为主,家庭与学校之间的有机互动,营造和谐生活环境,可以对中学生思想教育产生更大的效应。以前的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范畴仅仅限于校园,学生一旦离开了学校就不在教育的范围,这样的思想政治教育观念在今天看来显然不适时宜。所以作为思想政治工作来说,我们有责任在学校与家庭乃至社会之间为学生的思想养成与健康成长架起一座桥梁。因为学生成长的环境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过程,而且相互影响,如果孤立其中的任何一个部分,我们可能很难把握学生的真实情感和想法,也很难真正理解学生。由此观之,围绕中学生学习生活这两个主要环境,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才有针对性。

中学生思想认识观念的形成与家庭环境的影响关系极大,它最初是在特有的家庭环境中养成的,家庭环境如何对学生思想的健康成长有比学校更为直接的关系,尤其是父母等关键家庭成员对社会的看法、对生活的理解,常常会给学生留下早期最直接的影响,并影响他们人生价值观的形成,影响他们的生活态度与生活观念。所以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来看,思想政治教育更应当关心学生的家庭生活环境,多了解学生的家庭生活状况。

而从学生的角度看,对他们影响较大的环境除了家庭之外就是学校了,学生自进入学校以后就有相当多的时间与学校分不开。作为学生接受教育、学习知识、接近文明的学习环境,学校也有差别,不同类型、不同历史的学校在师资构成、人文环境、历史沿革、教育理念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别。针对学校环境多样性和差异性,有必要在家庭与学校之间加强多种方式的联系,加强环境互动,发挥二者之间的共同作用就显得非常必要。首先,从家庭角度而言,要努力营造一个适合学生成长的家庭氛围,努力在家庭生活中营造一种和谐温馨的氛围,家庭成员之间彼此和睦,相互信任,热爱学习,学生在家庭生活中既放松又愉悦,学习效率提高,思想上正面的影响就会大一些。其次,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学生系统的学习与教育离不开学校,尤其是中学生的思想教育受学校的影响更为直接,因此,优良的学校环境的营造更加重要。学校的校风校貌、学习氛围、和谐向上的学习环境等,乃至小到W生所在的班集体这个微观学习环境等,都应当建设好、发展好。而且学生学习过程的课堂教学、专题教育等方面,应当切合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线,结合大量的历史资料、开展案例教学等,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教育。再次,在学校里可以根据学生需要开设第二课堂,组织中学生比较喜欢的各类文体活动,适当举办一些针对中学生的历史文化专题讲座,尽可能多地对学生思想教育加以引导,这样才能全面地推进学生思想境界的提升。

在学校环境优化与学生家庭环境建设二者结合起来的基础上,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作用就会体现出来。学生思想教育需要家庭与学校两个环境的生态建构与有机互动,在互动中家长能够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而学生在家庭中一旦出现问题或矛盾,需要学校老师积极参与调解帮助,家长与老师之间互动交流,彼此沟通,学生接受的教育资源效应就会增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产生的效果也会增强。在家庭与学校环境的生态互动过程中,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校班级与家长之间的互助交流,建立学校与家长良性沟通的网络信息互通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发挥学校与家庭两个环境的积极因素,以良性互动的校家联动,为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效能的充分发挥,积累丰富的互动载体和互动资源。

四、结语

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改善客观上确实可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可以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能提升产生积极的影响。随着社会变革的日益更新,中学生教育环境变化会持续呈现,因而思想教育应当不断优化环境以谋求教育的实际功效,这应当成为当下应对中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的实践话题。

参考文献: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篇9

尽管高职院校的产学研用合作模式获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根据笔者自身的实践与观察来看,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矛盾与问题,部分问题甚至直接影响到产学研用模式的效用及未来的发展。(1)产学研用各方还存在着明显的观念上的差异。产学研用结合具体包括了企业、学校及具体参与人员等诸多环节,因此,各方对产学研用结合具体实施流程、手段及目标都有不同的看法,往往导致了具体合作环节的“不合拍”。加之沟通不足,企业很难得到满意的设计作品,设计师也认为无法实现自己的设计抱负,结果是大部分的校企合作项目最后不了了之。(2)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考核制度从管理制度上来看,从校方来说,教师和学生应当先完成教育与学习的任务,精力与时间的局限性很难达到企业方所要求的工作进度,造成企业合作方的不满。而对于企业来说,激烈的竞争必然要求快速地达到某种成果,却又无法以企业员工的管理办法来管理校方人员。从绩效考核上来看,校企合作双方都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企业向校方布置设计任务时,往往仅支付部分的设计费用。在项目结题时,有可能是全部、部分、或没有作品为企业所接受,目前的情况下,设计师也无法知道自己设计稿采用的真实情况,所以后续费用计算往往成为争执的焦点。另外,一旦企业方变相采用,设计师的权利也无从保护,并且损失也往往无法从校方得到弥补。而企业确实对校方设计作品不满,由于缺乏判断标准,也没有办法追责。在这种情况下,校方损失了时间,企业耽搁了进度。这种情形在校企合作中经常见到,彼此的积极性都受到严重的打击。(3)缺乏机制安排与长期规划在目前阶段的校企合作中,企业往往把某一个项目推给学校,学校及企业都缺乏校企合作的机制安排和长远的规划。如笔者曾参与的南通某一面料企业的会表演服装设计项目,虽为年度例行会,但企业基本上每年都是临时决定找人做,没有长期规划,学校更谈不上规划与项目衔接的设计队伍,这就使得合作难以提高,沦为低水平重复。

2对策思考

面对这些问题,完善高职院校产学研用模式下的校企合作,才是高职院校服装设计专业的新出路。这就要求从思想观念、制度建设及长效机制上予以恰当地安排。2.1加强和改进校企合作的观念。既然校企合作对学校与企业双方都有需要,且有广泛的合作空间,高职院校就应当由原先的企业主动找上门、我们被动应付,转变为我们主动找企业、主动提供各种服务。对于服装企业来说,企业的开发和品牌发展应当是一个常态化及长期的工作,不能一味地急功近利。只有双方具备这样的合作理念,产学研用结合才能模式化、长期化。2.2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组织管理及考核机制从组织管理上来看,学校可以把企业的研发项目作为学校的教学项目。学校设立专门的部门与企业长期联络,并做好项目的配套服务工作,保证具体实施项目的教师能在开学时就明确自己所要完成的任务。同时,高水平的产学研用成果必须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学校及企业双方应当从前期规划、经费来源、实施步骤、考核方式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对于学校而言,鉴于目前大部分教师都有繁重的教学任务,解决方案是可以参考重点学术研究型院校的“学术假”制度,建立专门的“设计假”。学校可以在一定的周期内安排教师专门负责设计工作,深入到服务企业了解企业需求,并参观各种展会掌握最前沿的的设计理念,并最终设计出为企业所需要、同时为企业带来效益的产品,并可将在此期间所了解到的最新行业经验运用回教学中。企业应当具备远见,安排恰当比例的研发基金以支撑这一项目,并推出相应绩效考核制度。2.3长远合作机制的建立本文作者认为,在服装企业的校企合作中,可以借鉴南通家用纺织品产业的成功经验,由某种机构,特别是具有多种优势的高职院校建立专业的服装款式库,简称“服装库”作为校企合作的中介机构。本文认为,服装库的建立,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校企合作中的诸多问题,极大地推动产学研用各方的健康发展,尽管服装库的建设本身是一个长期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南通家纺产业的成功经验已经总结为一份名为《加强版权保护对中国南通家纺产业发展的影响调研报告》,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向全世界并推广。南通家纺产业的基本做法是,一是版权保护机构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知识产权依法登记并严格保护,特别是在家纺产业中占重要地位的家纺纹样。其二更重要的是,鼓励扶持建立专门的家纺设计库,向不具备产品设计能力但需要其它设计作品、或者谋求缩短产品设计周期的家纺公司出售版权设计作品,从而推动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全面发展。南通家纺的这一开创性举措,使得南通家纺从最初的小作坊群成长为世界三大家纺中心之一。家纺纹样设计库的作品来源广泛,如专门的设计公司、高职高专院校内的教师、学生及其它社会设计队伍等,因为来源广泛,所以品种繁多,可供选择余地大,同时版权清晰,具有利用的便利性、合法性、快速性。根据南通家纺纹样设计库的经验,专业的服装款式设计库作品来源可以是高职院校的专业教师及有才华的学生,及社会上的为数众多的设计师队伍。具体做法如下:各种设计人员设计出作品向设计库申请入库———设计库聘请专业的设计师队伍,首先对入库作品进行基本的原创性判断,确认并认为具有入库价值、支付首批稿酬———再由知识产权申报专家向国家版权局申报相关外观或者著作权专利———向企业、拍卖或出售库内作品———取得报酬后再按比例返还设计者———同时聘请专业律师保护入库版权作品等。具体操作可以遵循从易到难、循序渐进的步骤。总体而言,“服装库”的建立解决了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机制问题、法律问题及效率问题,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

3结语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

类似的教育检查很多学校都经历过,教师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创建、迎检中度过,补办资料、整理档案、编写集子、制作专栏、排练节目……教师每天都疲惫不堪,很少有时间静下心来钻研教材、探讨教法、分析学生、组织活动。

教育检查对于改进和推动学校工作有帮助,但过多的教育检查使学校工作失去自主性,学校的教育秩序被打乱,工作计划难落实,活动方案难兑现。检查项目的繁杂以及不同部门交叉重复检查的现象,消耗了学校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省、市、区、街教育主管部门有几十个处室数百名领导,他们轮番下校检查,而学校只有百十来名老师,老师们还有繁重的教学任务,哪有精力来应付这些检查呢?

有些教育检查给学校带来一定转变,但更多的是给学校带来难以言说的负担。如果各个部门的各类检查少些再少些,就能让学校腾出精力来谋大事、干正事。如果上面的各类检查能够尽可能整合在一起,就能让老师腾出时间来抓教学、抓学生。由此可见,教育检查需要化繁为简,抓住实质,检到“点”上查到“实”处,切实减轻学校负担,促进学校工作的转变。

检到“点”上,指的是检查干群的关系、师生的关系、家校的关系。各级部门在检查中喜欢查资料,听汇报,看表演,往往忽视了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人的因素,而人的因素在学校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检查干群的关系。检查组可以通过座谈、访谈、问卷的方式,了解领导是否尊重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是否深入课堂、深入教师、深入学生了解真实情况。是否向群众学习,虚心听取群众对领导及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是否尽力做好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来消除教师的疑虑,考核、评比、晋级、聘用、任职时是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领导是否身先士卒与教师战斗在一起,与教师同甘苦,同成长。群众是否尊重领导、理解领导、维护领导。是否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积极维护学校利益,站在学校大局考虑问题,服从学校的正确决议等。

二是检查师生的关系。通过检查,了解教师是否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是否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是否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是否保护学生自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否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待后进生是否不离不弃,对体弱多病的学生关爱有加。学生是否尊敬教师,服从教师的指挥,听从教师的安排,接受教师的教诲。教师的言行举止是否文明、合乎礼节。

三是检查家校的关系。通过检查,了解学校是否告知家长联系方式,是否听取家长的意见,做到有信必回、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是否将一些基本信息及时告知家长,如,学生在校的表现、作息时间、教育教学活动安排、教育要求等。是否开放校园让家长走进学校、走进课堂。是否定期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理论和方法的指导,是否经常召开家长会,经常走进学生家庭进行家访。家长是否维护学校利益,服从学校的决议,支持学校的建设,是否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与老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有问题及时向老师反馈。是否以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等。

干群之间、师生之间、家校之间的关系理顺了,他们相处和谐了,各项政策才能顺利落实,各项活动才能顺利开展,各项主张才能得到支持,大家的心才会往一处想,劲才会朝一处使,教育才会形成合力,学校才会和谐发展。检查组在检查的时候,首要的是查看这几个“点”,这几个“点”上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干群、师生、家校各自牢骚满腹、怨气冲天、剑拔弩张,相互拆台,我们的教育连自己的教师、学生、家长都不满意,更谈不上让人民满意。

查到“实”处,指的是查看教师的功底、学生的素质、学校的家底。检查组检查时,喜欢查看教师的备课、作业批改、听课笔记、教研记录、家访记录、获奖证书、学生节目等。忽略了直击现场,去获取最重要的第一手材料。

一是查看教师的功底。检查组可以不查看教师学历、职称、普通话、计算机、粉笔字等证书,不查看教师获奖情况,不查看教师备课、作业批改、辅导记录等。可直接深入课堂听课,通过听课了解教师知识是否渊博,语言是否精彩,普通话是否流利标准,教学方法是否灵活,粉笔字是否漂亮,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是否自如,组织教学的能力是否强,仪表是否端庄,教态是否自然,教学内容是否落实到位,学生是否得到长足的发展等。

二是查看学生的素质。检查组可以不查看学生获奖证书,不查看学校活动开展情况、课程开设情况,不观看学校准备的汇报演出等,可直接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学生,看看他们的体能是否达到国家标准,音乐、美术技能是否达到课标要求,科学实验操作是否熟练、规范,语言表达是否清晰,字迹是否工整、书写是否规范,行为举止是否大方。可查看学生课间活动是否有序,同学间的交往是否文明,可走进社区查看学生在社区里的表现等。

三是查看学校的家底。检查组可以不查看学校资产的明细、购物的清单,可直接深入各功能室,看看器材配备是否齐全,场地布局是否合理,可深入办公室、教室,看看教师办公环境、学生学习环境,办公室、教室设施的配备情况。可在操场、教学楼周边查看学生活动场地是否宽敞,活动器材是否齐全,器材安置是否安全等。

直击现场的检查,查到了“实”处,看得真切,看得透彻。学生的培养靠的是老师,培养学生的主阵地是课堂,抓住了课堂,就查清了教师的功底,就可以推导出学校的教育科研及校本培训的力度和效度。随机抽查学生,对学生整体素质就能知晓,学校的培养方向是否面向全体,课程开设、活动开展是否走过场也尽可得知。查看硬件,师生有无活动场地、锻炼器材、实验仪器等,更是一目了然。查到“实”处,学校包装不了,点缀不出,突击不来。成绩一看就知,问题一查就明。这几个问题解决好了,学校底气就足了,教育教学质量就自然上去了。

教育检查的指挥棒指向哪,学校就朝着哪个方面走。教育检查只有检到“点”上查到“实”处,学校才会找准着力点,工作的方向才会明确,实施的过程才会扎实。检到“点”上查到“实”处,检查的是“内功”,“内功”的修炼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检查时无须大动干戈,无须刻意准备,随来随检,这样就不会给学校带来负担。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1篇11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给大学生的学习、消费、交往、娱乐乃至思想观念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而网络在时间和地域、学习的内容、师生的交流方式、学习的方法和途径上的开放性使得其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具有其他媒介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有鉴于此,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提出了要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与方法,重视运用互联网等传播手段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途径。随后,2011年10月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则进一步提出要创新法制教育的方法与途径,在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整合和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利用现代媒体和信息技术,大力提倡和推广探究式、实践式、参与式的教育教学方法。在此背景下,我国很多高校都在积极利用网络平台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例如,通过建立专门的普法网站或者在校园网上开辟法制教育专栏或板块,将有关法律法规挂在网上供学生查询,或者将一些与课堂法律教学相配套的课件、讲义、习题等教学资源放到网上供学生复习、参考,或者通过网络布置作业、提交作业、批改作业和组织考试;整合、利用互联网上海量的信息资源,建设法制教育在线资源库以丰富学习材料、拓展学生视野;通过设立留言板、法律论坛、普法博客,组织学生对新的法律法规或典型案例进行解读、讨论和分析;利用聊天室、QQ、E-mail、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途径与学生直接交流法律思想、解答法律疑问;等等。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网络法制教育虽然在一些高校陆续开展,但其教育效果却不容乐观,面临着实效性不足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在高校开展网络法制教育之后,部分大学生的守法意识仍然不强,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仍频频见诸报端;部分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比较弱,依法维权能力还有待提高。当然,导致这些现象的因素很多,而网络法制教育效果不佳则是原因之一。因为,不管是传统的课堂面授式的法制教育,还是利用网络进行的法制教育,其目的都是为了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引导大学生学法、守法、用法,甚至护法。虽然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实证研究,但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无疑反映了包括网络法制教育在内的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不足这一现实问题。

二、制约高校网络法制教育效果的因素分析

实效性不足是目前我国高校网络法制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制约高校网络法制教育效果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教育者的观念、受教育者的心理、教育的内容与方法、教育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大。

(一)教育者观念的制约

这里的教育者包括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和教师。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原国家教委早在1986年就下发通知要求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但学校法制教育一直被定位为德育的组成部分,被纳入到德育的范畴。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法制教育的力度与层次,也反映出目前我国法制教育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2005年和教育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又将原《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修养》课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之后,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与课时均大大缩减,高校法制教育被进一步边缘化。网络法制教育是高校法制教育在方法上的延伸,高校法制教育的定位和地位尚且如此,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境遇可想而知。高等学校是对大学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组织者,然而为了应对生存竞争压力,部分高校将更多的精力用在提高科研能力、促进就业等工作上,而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对网络法制教育更是无暇顾及。所以我们看到,部分高校还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网络法制教育领导组织机构,也没有对其教学队伍的构建、软硬件的配套及监管保障机制、效果测评机制的建立等做出周密安排,甚至还有一些高校在网络法制教育这一领域几乎是空白。对某些高校而言,网络法制教育可以说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教育效果自然难尽人意。教师是网络法制教育的实施者,教师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教育效果的好坏。只有既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又对网络软硬件比较熟悉且责任心强的教师才能胜任网络法制教育。目前,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在师资配备方面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很多高校的法制教育多由不具备法律专业背景的“两课”教师兼任,甚至是由行政人员、政工干部、辅导员授课,这一现象在某些理工类院校比较突出;即使由法律专业的教师来授课,但其中有些教师对计算机和网络比较陌生,尤其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教师无法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有些法律专业的教师往往只重点关注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而针对非法学专业学生的网络法制教育则重视不够。

(二)受教育者心理的制约

心理学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人的态度与其行为是一致的,态度影响甚至决定人的行为,积极的态度会促成人的行为,消极的态度会阻止人的行为。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他们的心理发展特征、学习心理特点、学习动机等方面存在的消极心理因素容易使其对网络法制教育形成消极的学习态度,并影响到其接受网络法制教育的积极性。从心理发展情况看,大学生大多处于18-23岁的年龄阶段,其生理发展已经成熟并稳定,而心理发展正在走向成熟但又未完全成熟,表现为自我意识与独立性逐渐增强但辨别是非能力欠缺,情绪情感日益丰富并充满活力与激情但自控能力较弱。尤其是在刚刚经历过中学阶段应试教育下枯燥、紧张、压抑的学习生活之后,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往往对自由和自主充满渴望,不愿意接受外在条条框框的约束和干预,甚至会对这些约束和干预表现出一定的逆反心理。如果缺乏正确引导,这一心理特征将导致在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对规范其外在行为的法律法规缺乏兴趣,甚至产生反感和抵触情绪,进而对法制教育包括网络法制教育持消极态度,虽然他们也希望学会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学习心理上看,心理发展逐渐走向成熟的大学生思维日渐活跃,对人、对己、对事都会有自己的看法和评价,因此他们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不再像中小学生一样“愿意”被动接受代表权威的老师居高临下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而更喜欢在教学当中平等地与教师进行交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大学生的这一学习心理特点对高校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心理特征,尤其是学习心理特征,在人格上给予学生平等的地位,以平等的态度,以学生为出发点,在教学活动中尊重和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唤起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参与兴趣。遗憾的是,目前高校网络法制教育活动中教师在这方面做得远远不够,没有充分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兴趣。从学习动机上看,我国大学生在学习上的功利心比较强。调查数据表明,在上大学的首要理由中,选择“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好工作”、“有车有房的现代白领生活”以及“较高的权势和社会地位”等现实功利目标的人数高达44%。其中“找一份适合自己的好工作”成为大学生上大学的首要理由,占30.5%。在这种功利心的驱使下,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花在学习专业课、外语、计算机等操作性、实用性强的课程上,并热衷于参加各种培训班、报考各种资格证书,而忽视了人文素养包括法律素养的提高。许多大学生认为自己不是学法学专业的,而且觉得只要不做坏事就不会违法犯罪,因此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关注、接受难以取得立竿见影效果的网络法制教育。

(三)教育内容与方法的制约

如前所述,我国一些高校已经开始在大学生中开展网络法制教育,但具体形式还很单一。现在很多高校所从事的网络法制教育活动主要是在一些校园网内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栏,定期或不定期地贴一些法律法规,或少量的案例介绍。这种做法带来的问题既涉及到网络法制教育的内容,又涉及到网络法制教育的方法,最终影响到网络法制教育的效果。从网络法制教育的内容上看,单纯将法律法规的条文挂到校园网上的做法其实是将法条教育等同于法制教育,只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播,而忽视了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忽视了网络法制教育的核心。这种做法将造成两方面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将法条教育等同于法制教育会使大学生对学习法律产生非常枯燥、没意思的感觉和印象,进而影响到其学习法律、接受法制教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即使有些学生记住了一些法律条文,但由于缺乏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及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做到知行合一,以致知法犯法的案例屡见不鲜。因此,高校网络法制教育不仅应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更应包括法制观念的培养。法制观念表达了人们对法制的理解和把握,情感和评价,意向和要求,信仰和追求。加强法制,从根本上说,要从强化人的法制观念入手。这一点,有关部门在相关文件中早已做出了明确的要求。例如,2005年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指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的目的就是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2006年司法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努力提高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面向青少年的网上内容,应当以培养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为重点,等等。从教育方法上看,目前的高校网络法制教育并没有充分利用网络的交互性、实时性、开放性等方面的优势,教育效果也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首先,将法律法规贴在校园网上的做法只是简单地将法律法规从书本等传统载体移植到网络平台上来,缺少与大学生的交流、互动,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不符合大学生的学习心理特点,对大学生缺乏感染力、吸引力。其次,部分高校对其校园网上的法制教育板块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更新和补充新的法律法规、案例、法制新闻等法律信息供大学生学习、讨论,导致网页内容陈旧,影响大学生浏览该网页的热情。最后,高校网络法制教育没有很好地整合校内外法制资源,缺乏与校外其他组织在法制信息资源上的共享与合作。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除了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与方法等因素外,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效果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教育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主要包括社会环境、校园环境、家庭环境等方面。当前中国社会在文化、经济、法律等领域存在的一些消极因素对高校网络法制教育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例如,影响至今的以儒家学说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提倡“德治”,重视“人治”,轻视“法治”;“一切向钱看”成为有些人的价值导向和人生信条,甚至不惜为此以身试法去触犯法律的底线;法律实践中一些执法不力、司法不公现象的大量存在破坏着法律的公信力;等等。这些消极因素或不良风气影响着大学生对待法律以及对待法律学习的态度,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些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必然对大学生的网络法制教育造成更大的消极影响。高校自身的法治环境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对法律的态度,进而影响其学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高校只有依法治校,将学校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注重发挥其隐性教育功能,才能使大学生信任法律,才能使网络法制教育更有成效。然而现实情况是,部分高校的管理者没有以身作则,一方面要求学生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另一方面自己却不遵纪守法,时常做出一些违法违纪的事情,这种“言传身教”在学生中造成了非常负面的影响。另外,网络法制教育需要相应的网络软硬件设施予以支撑,但有些高校在这方面投入不足,导致相关的软件开发、硬件建设滞后,不能满足网络法制教育的需要,进而影响到网络法制教育的效果。家庭是学生成长的首要环境,高校网络法制教育要取得良好的效果也需要大学生家庭的支持与配合,但就目前来看,这种支持和配合还不是很给力。具体原因有:其一,一些家长存在重视学校教育、轻视家庭教育的认识误区,认为法制教育是学校的事,与家庭无关;其二,在我国很多家庭当中,家长很早就非常重视孩子的智力教育,但往往忽视了对孩子的法制教育;其三,一些家长自己都不懂法,或者不遵守法律,甚至以规避、逃避法律为荣,自然也就无法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其四,高校与学生家长之间没有很好地利用网络就孩子的法制教育问题进行双向沟通,互不了解学生在校、在家的行为表现与思想动态,无法相互配合。

三、结论与建议

对家校合作的看法范文篇12

学生权利

制约因素

论文摘要:权利的正常行使以相应的观念与制度的存在为基础。制约高校学生权利正常行使的因素主要有:我国缺乏尊重、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传统,社会本位价值取向漠视高校学生的权利,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清模糊了高校学生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和权利遭受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学历社会中学生的弱势地位影响学生主张自己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权利有其特殊性,高校学生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他们拥有双重身份,因此,高校学生既享有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者应当享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然而,现实中,高校学生权利(无论是作为“社会人”还是作为“学校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正常行使都受到一定的制约。总体而言,其制约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缺乏尊重、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传统

任何现存的社会现状皆与历史传统有着难以割舍的联系,追溯我国传统社会中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态度和权利的行使状态,可以窥视其对当今社会高校学生合法权利正常行使的影响。

1.传统社会重群体、轻个人的价值观忽视个人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早期的人类社会中,个人属于群体、部落,个人的主体性被同化于整体的主体性之中,只有整体的利益和权利,个人的一切是微不足道的。在传统社会中,家族是最基本的、最具自主性、无所不能的社会组织。家族是一宗法关系,突出的是身份、等级,家族中的经济生活完全由家长、族长的意志去支配,家族成员则只能服从,没有独立人格和意志可谈。处在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有赖于其生存的群体—家族,社会对个人的管理也必须经由家庭、家族来实现。因此,在中国人的头脑中,家族主义是根深蒂固的,个人的一切问题全部要依赖家族伦理来解决,家庭对个体的严格控制,阻碍了个人的独立性和个体性。

另外,儒家价值观以群体为本位,这种群体重于个体的价值取向,以天下为己任的传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这种价值观忽视个人价值,在有着主流价值观的传统社会里,个人权利居次要地位。

2.传统社会人性善的价值前提削弱个人权利

由于儒家思想长时期占统治地位,“人性本善”成为中国人心中不可移易的观念。坚信人性本善的中国人把君臣之义喻为父子之亲,视礼义廉耻为治国安邦之道,人性本善论成为中国皇帝君临天下的“合法”依据。人性本善注重个人修为,强调道德约束,掩盖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对法制社会的形成造成消极影响。

性善论所提倡的平等为纯道德化的平等,而非性恶论所提倡的利益或效益之平等。人性善的价值前提仅仅是一种道德追寻而非历史的必然,更非一种实然的生活话语,人人为善、与人为善,人为善之道德取向无非是驱引人类生活接近于一种理想模式。相形之下,性恶论奉行的不是一种“理想”,而是一种“理性”或“人性”,性善论的理想强调“为善”,性恶论则仅仅要求“不为恶”。理想与理性之差距实则表现为道德与财富、义务与权利的双重背离,理想追求的是一种应然之道德状态和人类生存的义务性本质,而理性则追求的是一种实然的生活场景与人类权利之外溢性特征。I7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性本善”没有促成法制的普遍应用和对权利应有的尊重。

3.传统社会官府息讼、以讼为耻的法制传统压制个人权利

古代的宗法农业社会,决定了绝大多数人被附着在土地上,终身难以远徙,他们生活在熟识的人际网络之中。在这一个个的社会小圈子内,以打官司为耻为大家的公识。陆游曾告诫其子孙:“纷然争讼,实为门户之羞。”再加上“古代法律是王者之法,又都以刑罚方法统一调整制裁,在这样的法制体系中,一个好讼之徒,无异于拿自己的权利这个‘鸡蛋’去砸国家律法的‘石头’,小则自取其辱,大则自取灭亡”Lzl0

古代司法体制采取司法行政合一制,司法者也是当地的行政者,其政绩考核,诉讼治安状况是重要的评价指标,发案率低、结案率高为优。他们对本地的刑事案件,多以“内德外刑”的办法实施打压,以降低发案率。对于民事案件,则以息讼的策略以降低比例、提高政绩。官府息讼再加之宣扬“以讼为耻”,这样,谁都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这种思想泛滥之处,法将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对带有无视权利、侮辱人格的权利侵害加以抵抗是一种义务,它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因为它是道德上的自我保护的命令,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需的。[3]如果一部分人不能为自己的权利斗争,那么剩下的人的斗争就更加艰难。如果法的实现变得困难,那么越来越多的人面对权利的态度则是消极的放弃和抛弃。久而久之,法不仅形同虚设,而且,人民享有的权利也会越来越少。

二、社会本位价值取向漠视高校学生权利

儒家思想以社会利益为本,而儒家思想对我国有深远的影响,表现在教育中则是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每一项教育行动都是指向某个目的的一个过程的一部分。这些目的是受普遍的和最终的目的所制约的,而这些普遍的和最终的目的基本上又是社会确定下来的。‑Lal这是当代世界遵循的一个模式,我国也不例外。这一模式以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为教育的最高宗旨,把教育能否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服务、能否促进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作为衡量教育好坏的仅有的最高标准。诚然,任何社会为了保持其稳定、延续和繁荣,都会对其社会成员做出一定的规范;但也应看到,规范高校学生个性与压制其个性是不同的,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与把单个学生消融于整体之中是不同的。有学者分析了近期我国教育价值取向的弊病,其中的一个弊病就是在教育价值关系上忽视、甚至否认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s7在教育领域,社会本位目前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思潮将社会的功能和地位极端化,从而导致人的地位的缺失。

在高等教育领域,不同的高等教育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国家与学校、学生在价值取向上的冲突并不表现为国家教育政策与学校、学生教育行为的直接对立,而是表现为学校、学生对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的被动适应。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将其价值取向合法化。((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为社会服务本身无可非议,然而只强调社会利益而漠视个人的发展和权利是不可取的。国家通过法律的方式将高校的以国家利益为首的任务规范化,而高校在遵守这些法律规范时有将其极端化的倾向,这将会造成高校无限度满足社会利益而忽视学生权利的状况。

三、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清制约学生正常行使权利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不仅造成高校学生作为一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且也使学生在权利遭到侵犯时无法选择救济途径。因此,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生享有权利的前提保障。

当下,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界认识还未尽一致。概而言之,主要有宪法关系说、民事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特别权利说、综合说。综合说符合时展及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学生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其他几种有关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观点,均存在一些缺陷。宪法关系说的问题在于宪法是部门法的上位概念,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一般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司法实践中不能被援引。因此,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为宪法关系,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行政法律关系说和民事法律关系说的缺陷相同,都是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一部分法律关系看作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全部。特别权利说的问题在于把高校学生当作高校组织内部的组织成员。从教育学的角度看,学生当然是学校内部的组成人员,因为学生是构成教育活动的一个基本要素,是学校内部不可或缺的,如果学校缺少学生,学校教育就无从谈起。但从法律上讲,学生不属于学校组织的成员,高校学生和高校之间没有法律隶属关系。

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因而简单地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仅为纯粹的某一种关系都是不完全正确的。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具体情形分别认定。此外,对于综合说也要有保留地接受,在特定情况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会出现变更。比如,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并且已经加入gyro,我国高校学生普遍被认为是高等教育的消费者。因此,高校在学生人学之前和之后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学生有不同的效率,因为高校的招生宣传相当于向学生发出要约,学生报考志愿相当于接受当时高校列出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学校的资源、规章制度、专业和课程等。学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就意味着教育服务合同的成立,合同双方应根据要约中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高校学生人学之后学校规章出现变动,则是学校单方面对教育合同进行变更,学生则没有义务履行变动内容。那么,对于高校因新变更的规章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则关系到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

四、学历社会中学生的弱势地位影响学生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开放而流动的现代社会里,学历作为鉴别人才从而对个人能力产生信任的有效符号,被广泛应用。这是降低用人成本的一个必然选择。中国学历社会的出现有其必然性,那么,什么是学历社会?判断学历社会的标准是什么?所谓学历社会是指,在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时,学历比其他因素更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社会。现在的中国是不是学历社会呢?关于学历社会的标准,一般来说,主要有两条:第一,看学历文凭在社会生活中被重视的程度;第二,看考试竞争的激烈程度。从我们国家现有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基本符合上述两条标准。a从第一条来看,学历文凭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正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涉及到自身重大利益的问题如就业、晋升、福利待遇等都与个体所获文凭的高低息息相关。因此,为了能接受高等教育以便获得文凭,老百姓即使砸锅卖铁也愿意送子女上学。从第二条来看,当前由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的价值极高,虽然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但是高等教育资源仍属于稀缺资源。拿到某个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的人就是幸运儿。而“美国的高中生人大学前,手里常拿着几个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从中进行取舍。即使是哈佛、耶鲁,每年也都有被录取的学生不来、跑到别的学校的”fsl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