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上所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充满着矛盾的社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些矛盾的根源是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的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紧张冲突。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利益。法不过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一套调整机制。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利益冲突的映射,是对利益制衡的表达。正如赫克所言,“法的每个命令都决定着一种利益冲突;法起源于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3]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各种利益诉求与冲突是客观存在的。道德、习俗等固然可以调节和谐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但是由于道德、习俗存在规范的模糊性,执行的软弱性等缺陷,人们在根据这些规范行为时要么是自由散漫,要么不知所从。而法律的明确性、强制性等特点可以弥补道德、习俗在调整利益冲突时的缺陷,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了导向性和预期性。
首先,法调节利益冲突的必然性。古人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接为利往。逐利乃人之本性,正是逐利才凝聚了各种社会力量,推动着社会历史的变革。而各种各样的社会力量围绕各种利益所展开的相互冲突、相互制约与彼此合作便构成了和谐社会内在图景。有限资源与无限需求之间的紧张冲突注定了社会利益关系的对立与纠葛。利益总是有限的,当一部分人取得利益时,必以对方丧失利益为前提。因此,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长,相互制约。在这些利益的冲突关系中,有多种调节方式,如道德、习俗、宗教等都对利益纠纷起着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由于这些调节方式的模糊性、软弱性决定了它们调节利益(尤其是重大利益)冲突的有限性。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必然导致弱肉强食,人类在自我的斗争中会自取灭亡,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有国家保证的手段来调整这些利益关系。法律由于其本身的明确性、强制性、权威性等特点决定了它对利益(尤其是重大利益)冲突调节的必然性。“作为利益整合的工具,法负载着根植于一定利益格局的价值偏好与选择,并将其外化为一定的权利(或权力)、义务和责任模式,进而能动地实现利益冲突的偏向性保护及利益结构的协调平衡。”[4]
其次,法调节利益冲突的方式。法对利益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分配利益,也即是同配制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来实现的。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立法。立法是在各利益群体各自的利益表达和要求的基础之上具体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过程。立法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它通过赋予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方式来表达,其关注的最终结果仍然是利益。二是法律实施。法律制定出来之后,需要付诸实施。法律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调解、仲裁和法律接受等多种方式。法律实施对调节利益冲突有着重大的意义。列宁曾说,“法律的重要性不在于写在纸上,而在于由谁来执行。”[5]立法所确定的利益是静止不动的利益,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相互交往的,利益也是流动的。在利益的流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产生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的纠纷。通过法律实施的手段来判明纠纷双方的责任,明确损害者应承担的责任,是解决和抑制社会冲突、维护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法治化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矛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极乐世界,它同样充满着矛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美妙不在于“无差别境界”,而恰恰在于面对多元力量的社会现实,成功协调各种利益矛盾。
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着多重社会矛盾。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政治、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从根本上说,是供需矛盾,是利益矛盾。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社会关系、社会矛盾也日益复杂化。多元力量的崛起给社会运转带来新的严峻的考验,因为多元社会力量之间既有价值一致的一面,也有价值差别甚至是价值冲突的一面。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一是经济上的多元化,导致经济利益关系的复杂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公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企业以及其他市场主体竞相发展,产生了各自的利益要求。个人利益、集体利益、阶层利益、国家利益等之间相互矛盾和冲突。二是政治上的多元化,导致政治诉求“博弈”化。随着民主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需求不断增长。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是参政党。参政党通过协商会议等形式不断参政、议政,提出他们自己的政治主张和诉求。三是思想上的多元化,导致价值冲突“显性化”。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旧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体系已经打破,新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体系尚未形成。在这个转型的社会里,外来的思想观念不断冲击着我们既存的思想体系;而有些封建的传统思想观念也在几经遭遇之后开始复活。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事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因此,所谓和谐社会,实际上是一个有矛盾的、有差别的多元化社会,是一个容纳矛盾而且有办法解决这些矛盾的社会。矛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前进的动力,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源于差别而又高于差别,源于多元而又高于多元。因此,建构和谐社会并不是避免矛盾的存在,而是要建立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包括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等。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够化解这些矛盾。化解矛盾的方法有很多,譬如心理的方法、政治的方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社会多元化的逐步形成,法律已经成为化解这些矛盾的主要途径。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优势主要有:一是权威性。在所有化解矛盾的方法中,法律是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一般行为规范。社会关系通过法律规定上升为法律关系,通过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就能对社会关系形成权威性的调整。而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法院就可以依照法律对案件作出判决,而法院的判决本身又具有最高权威。三是明确性。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手段比较,法律具有明显的特点是它的具体明确性。法律通过规定当事人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使当事人清楚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权力和应该承担的义务、责任,这样就利于防止社会矛盾的出现。在当事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发生纠纷时,法律又明确地赋予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而在法官审判案件时,法官所作出的裁决结果都是具体明确的,决不存在含糊不清的地方。通过这些过程,当事人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必将清楚无疑。二是终结性。法律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在人们遇到有关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争执的时候,法律一般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他们或可以提讼,或可以申请仲裁,或可以要求调解,这些手段都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通过这些程序,纠纷一般会得到最终的解决。法律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决定了社会矛盾是可以化解的。
三、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历史上,许多思想家都曾提出过和谐社会与和谐理念,但是这些思想往往带有空想主义的浓重色彩,缺乏实践经验的支撑,而且,在存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旧政治法律制度下,这些设想是根本无法实现的。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为理论基础,吸收历史上的和谐理念,总结建国以来在促进社会和谐的艰辛探索中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了富有21世纪时代特点的“和谐”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在着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这样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会是空想主义,而是具有了现实基础和保障力量的社会目标。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重要的机制。法治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和无可替代的作用。和谐社会要求法治来保障其稳定运行;和谐社会要求法治来化解各种矛盾;和谐社会要求法治来调节各种利益冲突。在一个和谐社会里面,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能依法行事,所有公民都依法享受权利和自由,所有国家机构都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从而既保障公民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法治社会中最重要的规则是法律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因此,法治是将“和谐社会”由理念变为现实的必由之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它能调整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确认各种利益归属。当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发生冲突时,人们可以寻求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来保障各自正当利益的实现。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靠法治保障的民主社会,以下分几个方面来说明。
1.统治阶级所取得的胜利成果需要法治来保障。任何阶级在取得革命的胜利之后,制定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采取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将取得的胜利成果登记和巩固下来。取得革命胜利的无产阶级,同样也需要用宪法的形式将其取得的胜利成果登记和固定下来,使之得以巩固,同志在制定我国宪法时曾指出,“世界上历来的,不论是英国、美国、法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6]同样,在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社会、取得建设的成果之后,有必要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和巩固这些成果。我们可以从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的修改里面可以明显地看出这点。例如,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记载了中国重大的历史变革中的四件重大历史事件。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把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充分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从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历程来看,我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取得的成果的确认和巩固。
2.各种社会利益主体归属需要法治来保障。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已经由过去一个力量比较单一的社会转变为多元力量并存的社会,主要表现在,(1)经济上多元;(2)政治上多元;(3)思想上多元。其中,经济上多元表现得最为明显(13万亿元的GDP已为国有、集体、私有各占1/3的格局),也是政治上多元和思想上多元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利益主体多元化已经形成。利益主体多元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创制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和谐的基础是多元,单一和纯粹不可能构成和谐。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唯一可能性,正在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改革开放以来,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一方面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催生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经济结构、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价值观念也不尽相同,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于是,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利益矛盾正在并将继续大量产生出来。多元利益和价值的存在,必然带来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冲突不是和谐,可是冲突能够转化为和谐。在转化过程中,法律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能“定分止争”,通过立法事先确定各个利益主体,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保障社会利益的主体归属。例如我国的《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我国《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各种社会利益的主体归属,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了法治保障。
3.和谐社会的运转需要法治来保障。和谐社会不是一个静止不动的社会,它同样是一个存在分工与合作、生产与交换等过程的动态社会。要达到这个社会的和谐运作,必然需要法律来维持。虽然社会自身也具有规范与调节功能(如说习俗、道德、宗教等规范也在调整、协调着社会的运作过程),但是法律自身的特点(如规范性、明确性、可诉性)决定了法律对维护和谐社会运转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一方面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使得人们形成合理的预期,这样就保证和谐社会朝着一定的方向运行;另一方面又不断地落实权利、权力、义务、责任,使得人们合理的预期得到实现。通过这样一个循环的过程,和谐社会才能得以协调运作。但是这个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常会出现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的争执以及人们的合理预期不能如期实现,这时就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甚至社会化停滞不前。消除这些矛盾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诉诸法律。法律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保障社会协调运作。(1)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维护人们权利最后一道屏障,对实现公平正义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执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拟定具体办法,提供服务与设备,支付经费,促使有关社会公众遵循法律的活动和行为过程。执法是法律过程的一个中心环节,对法律价值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以上两种法律手段之外,仲裁、调解等对维护和谐社会的运转也发挥着重大作用。
总之,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统揽全局的作用。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是互为表征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只有在一个崇信民主,奉行法治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其他要素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其它要素特征都包含着对法治的需求和依赖,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许多问题最终都归结于法治问题,需要通过法治来解决。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必须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引导社会和谐的发展,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只有满足法治的诉求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从理想变成现实。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满足法治的诉求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和思想基础,为法治理论的创新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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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校同依法治教一样,都是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思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高效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对新形势下办好学校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校,就是依据国家法律特别是教育法律法规来管理学校的事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治校的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校内规章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全校师生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校园法制文化的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严格施行、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以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依法治校的基本涵义就是学校中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同时履行法定的义务,对自己做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使学校的一切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保证学校的改革及各方面工作健康、有序、稳定、高效地向前发展。
实行依法治校,可以进一步强化广大师生的民主法制意识,提高学校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程度和水平,更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和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全校上下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团结稳定繁荣的良好局面。
二
以德治校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办好各级各类学校一条基本经验和重要原则。现阶段,高校坚持以德治校,就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和育人的思想政治道德标准,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认真实施《教育法》和各项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加强德育的条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先进文化,大力加强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与时俱进、弘扬中华优秀道德传统与体现时代精神、开拓创新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在校园内真正形成和保持“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良好氛围与风尚。
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既是治理学校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则,也是管理和领导学校基本方略和方式方法,二者统一于完成办学根本任务、实施培养目标的教育教学的具体活动与实践中。二者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学校工作中,二者同等重要,不能相互脱节、相互替代,只能紧密结合,有机统一。首先,二者统一于高校根本任务和培养目标中,统一于办学理念和育人标准中。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以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迫切地要求德育工作更好地发挥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对学校工作的导向、动力、保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三个面向”,“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更加重现德育工作,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从上述教育法规和主要政策文件的规定中,可见强调和重视德育,坚持以德治教,以德育人,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已从一般工作要求和号召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同时,加强德育也是有效地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条件保证,二者是不可分割、有机统一的。
另一方面,以德治校,开展师生思想道德建设,弘扬正风正气,也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德治”同“法治”一样,也是生动具体、实实在在的,体现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渗透在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在实施德育和开展思想道德与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如果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没有纪律的约束,没有严格执法执纪和对违章者的惩戒,思想道德建设就成了空中楼阁,德育工作就不会令人信服,收不到实际功效。
三
(一)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二者统一于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的实际工作和育人实践活动中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整体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初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教育法律体系。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教育法》,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和高校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包括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对外交往权、校内人事权、财产权等。此外,根据《教育法》,高等学校还享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等权利。《高等教育法》在全面规定高等学校的权利的同时,也对高等学校的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等。《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员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对高等学校的校长的职权,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都做出了相应规定,为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同时为高校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学校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做到公平公正办事,不能任意越权或违章办事。同时严格履行法定的义务,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在广大师生面前,树立良好形象。从一定意义讲,在学校工作中,管理也是一种教育。领导者和管理者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照章办事,本身具有感染力和教育功能,可以从正面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特别是对青年学生产生积极影响。而做到这一点,要靠管理和服务人员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素质,这又是平常教育和修养的结果。从这个意义讲,“法治”不能脱离“德治”这个基础。没有优越的道德环境条件,法律法规就不可能真正得到自觉的执行和遵守,“法治”就是一名空话。
(二)依法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实现二者结合的关键
我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育法》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教师法》对教师的义务做出六项具体规定,包括守法崇德为人师表、贯彻方针完成工作、教育学生德育领先、关爱学生促成发展、保护学生健康成长和加强自身修养等,其中重要的一条是教师应该“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作为教书育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使命的承担者,不仅应是遵守宪法、法律的表率,而且应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培养学生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教师应该德高为范、为人师表,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更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教师要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即以培养创新人才为己任,以自己高尚的情操、进取的精神、渊博的学识做学生的表率,以甘为人梯的献身精神传授知识,启迪学生的智慧和创造力,促进学生成才,这是法律赋予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高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思想政治工作应有的要义。因此,依照法律赋予高校教师的任务、责任和义务来开展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这是教师教育与管理的新理念。
依法开展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把学法懂法知法、提高教师法律素质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经常性工作,把依法执教、依法育人作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要求不仅学校有对教师履行责任和义务的督导和约束,而且教师也能对学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工作进行合理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的激励、约束、导向等管理制度,形成教师队伍建设良性发展机制。这些制度包括教师职务聘任制,教师年度考核制以及对特殊人才的奖励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等制度。
把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结合起来,是高校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和长期任务,需要全校上下、师生员工的不断实践和不懈努力。因此,要在师生的理论学习中增加邓小平法制理论和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重要思想的内容,以多种途径方式进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师生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为高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创造出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论文关键词:管理德治法治结合
论文摘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念,实行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在正确认识二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渗透关系基础上扎实推进各项工作,通过改革创新促进发展进步,这是高等学校各项工作与时俱进的一个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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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联合治疗;新生血管;中心渗出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临床观察
脉络膜新生血管性疾病(CNV)在发达国家是一种主要的致盲眼病[1]。在老年患者,最常见的引起脉络膜新生血管病变的疾病是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在年龄<50岁的患者,CNV更多的是由于病理性近视,可疑组织胞浆菌病,血管条纹症和其它的一些感染性疾病,肿瘤或遗传因素[2]。然而,还有一些发生CNV的年轻患者,检查不到任何原发的眼部或系统性疾病,这一类的疾病被称为中心性渗出性脉络膜视网膜病变(CEC)或特发性CNV[3]。一般情况下,与继发于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的中心凹下CNV相比,继发于CEC的CNV的自然病程缓慢,视力愈后更好一些[4,5]。但是,由于这类疾病有很强的个体差异,所以很多患者的自然愈后很难预测,而且,有相当一部分患者还会出现很明显的视力下降[3]。自2000年维速达尔光动力治疗(PDT)问世以后,国内外很多学者曾经尝试使用PDT治疗CEC,并且在一些患者取得了很好的效果[69]。由于这些病例报告的结果,PDT被认为是一种有效治疗CEC的方法。但是,由于PDT治疗后,激光照射部位会出现暂时的缺血表现,引起局部血管内皮生长因子反应性增高[10],这给CNV的复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有试验表明,维替泊芬PDT治疗后3a内,大约有一半的患者会出现CNV复发[5]。目前PDT联合抗新生血管药物的治疗在继发于AMD的CNV患者中取得了很好的疗效,不仅可以令患者的视力提高,还可以有效的阻止CNV的复发,减少PDT的治疗次数[11]。我们也对PDT联合抗新生血管生长因子治疗继发于CEC的CNV的病例进行了临床观察,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选取200606/200712在我院门诊就诊并进行PDT和(或)联合bevacizumab球内注射治疗的CEC患者40例40眼,所有患者均进行常规视力及外眼检查、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FFA)、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检查,患者中男16例,女24例,年龄16~48(平均35.5)岁,就诊时最佳矫正视力:0.04~0.6。全部为单眼发病,眼底表现为黄斑部出现黄白色病灶,周围有出血(图1A),视力0.5,FFA检查早期黄斑部可见边界清晰的强荧光,后期有明显的荧光素渗漏,周围可见出血遮蔽荧光(图1B),OCT检查显示黄斑区水肿,可见CNV、出血及神经上皮层脱离(图1C)。为排除老年性黄斑变性及病理性近视等引起的CNV,将年龄>50岁,眼底检查发现玻璃膜疣改变,以及有脉络膜萎缩、后巩膜葡萄肿或漆裂纹等改变者不纳入本研究。所有患者均在知情同意后进行PDT治疗。
1.2方法
根据患者体表面积,静脉注入6mg/m2剂量的维替泊芬(维速达尔,瑞士,诺华制药),10min内注射完毕,开始注射药物后15min,用辐照度为600mW/cm2、能量为50J/cm2的689nm半导体激光照射全部病灶83s。患者于治疗后每月进行复查至12mo,随访复查时与初诊时相同条件和标准进行常规视力及矫正视力、FFA及OCT检查,对随访过程中发现FFA检查CNV渗漏的患者给予bevacizumab(avastin,美国,Genentech公司)球内注射治疗。对比分析治疗前后的视力、眼底像、FFA及OCT检查结果,统计1次PDT治疗后CNV未完全闭合眼数和bevacizumab注射次数,观察治疗的安全性。40眼PDT均治疗1次,1mo时复查彩色眼底像(出血吸收,黄斑颞下方有一小的黄白色病灶,图2A),FFA(黄斑颞下方有一小着染荧光,渗漏减弱,图2B),OCT(黄斑区仍可见局部神经上皮脱离,CNV大部分呈瘢痕样高反射,图2C)。30眼CNV完全闭合,10眼发现CNV部分或未完全闭合,渗漏扩大,CNV部分或未完全闭合眼给予bevacizumab1.5mg球内注射,这10眼1mo后再次复查时8眼CNV完全闭合复查彩色眼底像(出血吸收,黄斑颞下方有一小的黄白色病灶,视力0.8,图3A);FFA像(渗漏消失,只见着染荧光,图3B);OCT像(神经上皮脱离消失,CNV瘢痕化,图3C)。第3mo复查时,30眼CNV完全闭合者中5眼CNV再次渗漏,所有CNV未完全闭合者均给予bevacizumab1.5mg球内注射,每月再次复查,治疗后随访12mo,6眼bevacizumab注射3次。图1CEC患者右眼PDT治疗前A:彩色眼底像;B:FFA像;C:OCT像。图2CEC患者右眼PDF治疗后A:彩色眼底像;B:FFA像;C:OCT像。图3CEC患者右眼bevacizumab注射术后4wkA:彩色眼底像;B:FFA像;C:OCT像。
2结果
治疗后随访观察以末次随访时矫正视力、FFA以及OCT检查结果作为疗效评价指标。其中视力提高≥2行者为视力明显改善,视力波动在1行以内者为视力稳定,视力下降≥2行者为视力下降;FFA检查对治疗前后CNV荧光渗漏,仅表面为纤维着染者为CNV完全闭合,荧光渗漏面积较治疗前减小,但未完全消退者为CNV部分闭合,荧光渗漏面积和治疗前相同者为CNV渗漏无变化,荧光渗漏面积超出治疗前者为CNV扩大。OCT检查黄斑视网膜神经上皮和(或)色素上皮、神经上皮脱离高度减低、出血水肿吸收者为黄斑水肿好转,高度不变或水肿出血无明显变化者为黄斑水肿不变,高度增加或出血增多者为黄斑水肿恶化职称论文。
联合治疗视力提高≥2行者34眼(85%),视力稳定5眼(12.5%),视力下降2行者1眼(2.5%),FFA显示34眼CNV完全闭合,5眼部分闭合,1眼CNV扩大。所有患者PDT治疗和随访过程中均无光敏剂渗漏,也未出现皮肤光毒性反应及全身不良反应。3眼行bevacizumab球内注射后3d复查测眼压升高,为24~27mmHg,予以噻吗洛尔治疗复查眼压正常(14~16mmHg)。1眼发生角膜上皮发生脱落,前房房闪(++),瞳孔区有少许渗出膜,玻璃体、视网膜未见异常,按葡萄膜炎治疗痊愈,随访2mo病情稳定。
3讨论
黄斑部位的CNV,由于新生血管可以破坏视网膜色素上皮细胞,而且当新生血管发生出血渗出时,可以引起患者中心视力不可逆性的损伤[1]。不同年龄患者发生CNV病因不同。对于CEC的诊断,首先要排除其它可以引起CNV的相关眼部疾病,而且CEC患者发病年龄多在20~40岁。这是一种严重影响患者视力和生活质量的疾病,因为患者的年龄相对年轻,所以对这种疾病的及时有效的治疗就更显得更加重要。评价一种新的治疗方式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方式就是使用现有的回顾性病例资料与以往文献中所报告的治疗结果相比较。我们询问一些文献报道的PDT对继发于CEC的CNV的治疗结果[3,12]。我们的病例治疗视力结果与文献报道中相似。另一项十分重要的评价指标是PDT的治疗次数,以往的文献报道中提到,在12mo的随访过程中平均PDT的治疗次数是1.8次[7],虽然这个治疗次数已经比PDT治疗黄斑变性和病理性近视的次数低了很多[1315]。但是因为PDT的价格昂贵,这个治疗次数还是有一部分患者不能接受。正是由于出于对经济承受能力的考虑,很多医生尝试使用bevacizumab,一些已经发表的文献证实bevacizumab对于继发于AMD的CNV患者有效[1618]。我们的治疗结果显示,视力提高≥2行者34眼(85%),视力稳定5眼(12.5%),视力下降2行者1眼(2.5%),这个视力结果好于以往的病例报道结果,而且我们的患者整个的治疗过程中只接受一次PDT治疗,最少的接受了一次bevacizumab治疗,最多接受3次bevacizumab治疗。这样的视力的结果是来自于PDT治疗对于新生血管的物理性封闭作用,PDT治疗后利用抗新生血管生成因子bevacizumab的作用,可以减少PDT治疗后内环境中新生血管生长因子的反应性增高,减少PDT治疗后CNV复发的可能。同时,bevacizumab的作用还包括减少CNV病灶的出血渗出,所以,联合治疗后患者的视力效果优于PDT单独治疗的视力效果。PDT还被认为是一种比较安全的治疗CNV的方式,球内注射bevacizumab治疗最严重的不良反应就是球内感染,所以,联合PDT治疗后同样可以减少bevacizumab药物球内注射的次数,减少感染的几率。在我们这组病例中,没有患者出现严重的眼部和/或全身不良反应。所以,我们认为联合治疗是一种安全的治疗方式。基于对我们现有病例的分析,我们认为PDT联合bevacizumab药物对于继发于CEC的CNV是一种安全有效的治疗方式。由于我们的报告是基于以往病例的回顾性分析,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联合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仍然需要大样本对照试验的进一步证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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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进程:20**年前完成规划、动员、部署工作;20**-2015年全面贯彻落实本纲要的各项任务,基本实现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区域的法治化目标;2016-2**0年巩固全省法治化建设成果,全面提高**区域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法治,体会,政绩,经验,总体目标
引言:法律是人类迈向社会进步的标尺,法治在全社会得以普遍实现的制度保障。根据《法治**建设纲领》颁布以后,**省的变化,通过事实证明法治**收来的效益,进一步加速**的发展,使**的政治方面得到更好的提高,平且又能使人们感觉到了民主,各方面能协调发展。本文首先阐释法治**的重要性再而体会法治,还有看法治**的政绩,经验,最后提出一些如何进一步加强法制**的措施。
所谓”无规则不能成方圆”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省或且是更小的一个县都离不开法律,法律的制定可以使各企业各单位遵循而行,不会出现乱打乱撞得现象,为加强对法律的制定,实行更民主的社会,20**年7月**省委颁布了《法治**建设纲要》,根据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为建设法治**,实现“两个率先”,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标志着**依法治省进程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提出建设法治省份的宏伟目标,这是7400万**人民梦寐以求的政治理想和迫切的现实愿望,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的探索性实践。
法治**的重要性:
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20**年,**人均GDP已经达到3000美元,进入了一个发展的关键阶段。另外地区生产总值已经连续13年保持两位数的强劲增长势头。建设法治**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为我国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应当更快些。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法治经济。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民主愿望和政治诉求也日益增长。如何落实人民民主,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纳入法制化轨道,已成为发展人民民主。不少专家学者坦言,建设法治**,是**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开创性事业,同时,也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纲要》作为一个立足长远、立足总体的蓝图,需要各地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丰富,不断创新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对社会的法治化建设形成了更为深刻、更为迫切的要求。所以无论是从那一个角度出发,法治**是剑在弦上了。
法治**的体会:
由于**是一个我国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在此,政治也不能落后,毕竟,政治是文化与经济的重要保障,所以法律无论在那个阶段都不可缺少。那到底法治**有什么好处?
1.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实际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要坚定地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治**,可以从根本上是人民拥有更多的知情权,民主决策,还有对解决环境污染、教育收费、“看病难、看病贵”、食品药品安全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突出、最现实的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有利于巩固党对社会政治生活的领导。法治**可以使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是更多的人,更多的企业跟着党走。
3.有利于培养全社会重点的法律信仰。**人民开始仿效法律规定的种种去做,还有全社会也会相应,从而使更多的人重点信仰法律。
4.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也必将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法治好了,经济和文化也想应得提高,法律是保障,规范的法律对市场对经济有一定的提高作用。
5.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伟大成果。人民是社会的主,怎么说呢?无论什么时候,人们都是在改造社会有得益于社会,法治好啦,相应的对人有一定的好处,使人民共享社会的成果。
6.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协调共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法治提高了,人民的素质,生活水平等等其他的也相应的提高,无论是社会还是个人都得到法治带来的好处。
7.有利于营造民主团结的政治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法治的基础就是建立更好的发展环境,营造更和谐的氛围,法治提高啦,环境自然的稳定。
法治**的政绩:
据调查,20**年,法治**建设工作逐步完成了规划、动员、部署,各地都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法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推进法治建设决议。一年后年,各地各部门在理顺领导体制、健全组织网络、创新工作思路、狠抓措施落实、夯实基层基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目前省市县三级都建立了法治建设日常工作机构和协调指导分支机构,落实了编制、人员、经费。明确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两项重点,并通过“法治**合格县(市、区)”创建工作这个载体,使法治**建设工作在全省上下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入推进。五年来社会各界贯彻落实省委的决策部署,解放思想、勇于实践、真抓实干、探索创新,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特色的区域法治建设路子。为总结经验、展示成绩,进一步推进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另一方面,各级党政机关的民主决策机制、公开选人用人机制、党务公开制度等不断完善,地方立法也得到加强。各级政府还按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普遍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自颁布《法治**建设纲要》以来,根据问卷调查,今年第一次受到表彰的17个创建工作先进县(市、区),老百姓对法治建设的知晓率达到了90%以上,对解决环境污染、教育收费、“看病难、看病贵”、食品药品安全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突出、最现实的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群众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都超过80%。初步形成法治**建设工作新格局;突出工作重点,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勇于开拓创新,法治建设逐步向纵深发展;坚持求真务实,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20**年,某市政法综治法治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均获得了省委、省政府的表彰,实现了“**省社会治安安全县(市、区)”六连冠
法治**的经验:
1.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通过法定形式保障人权;
2.改革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保证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体现和贯彻。充分发挥人民的民利,真正使他们的利益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体现出来;将一些文化素养高、有参政议政热情和能力的人吸收到人大中来。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使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加大国家权力社会化的力度;在有限政府的“度”的问题上,不仅要“以权利限制权力”,还要“以权力保障权利”。
4.公正司法,保障人权,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监察人员要以身作执,从自己做起,遵法守法,还有带领人民学法,守法。
5.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使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政府机关人员应树立“执政为民”、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加大国家权力社会化的力度;在有限政府的“度”的问题上,不仅要“以权利限制权力”,还要“以权力保障权利”。
6.法治**的建设必须始终体现和贯彻改革和创新精神。虽然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推进性,具体层级和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必须受到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状况的影响,但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差异性也会对一个地区或区域的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产生制约作用。
7.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广大领导干部的头脑,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8.要让法治真正走进群众生活,让群众亲身感受到法治**建设带来的实惠。
9.要切实加强法治**三项重点工作,突出抓好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0.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的调查研究。可以进一步的了解到实情,可以尽快的提出针对方针。
加强**,作为**一员该如何做?
1要把推进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作为建设法治**的核心目标,努力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6.完善公共权力有效制约机制
7.进一步发展人民民主,扩大人民群众对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择权。
8.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
9.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
10.必须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和监督行政权
11.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化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我对法治**的下一步看法:
1.建设法治**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要重在实践,鼓励基层各方面的创新创造,以改革的精神推进法治**建设。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政法机关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互为促进的工作格局。
2.深化法治**建设,是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建设更加美好"新**"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委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
由此,我认为
1.加强法律的宣传,加强公正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2.立足于社会,就是说执法人员要从最基本做起,立足于社会,疆场以人为本,还有带领人民学法,守法,自己也要以身作执,首先从小事做起
3.各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承诺、落实承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把履行承诺的过程,作为队伍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过程,作为完善机制、规范执法的过程,作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过程。4.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迄今为止,对老年期痴呆尚缺乏肯定有效的药物治疗方法,目前通常使用的药物有胆碱酯酶抑制剂、麦角碱类、吡咯烷类、抗氧化剂、非甾体类抗炎药、他汀类、雌激素替代疗法等,这些都不能改变疾病的进展。本研究探讨运动结合药物对老年期痴呆的影响。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60例痴呆病例均来自本院2005年11月至2007年6月门诊、住院以及脑健康俱乐部患者。纳入标准:(1)多种认知功能缺陷(认知功能缺陷是相对于先前的功能水平显示出的下降而言):记忆力障碍(顺行性和逆行性记忆障碍),一种或几种其他认知功能缺陷,如失语、失用、失认、运筹和运作能力缺损(计划、组织、程序性和抽象思维)等;(2)认知功能缺陷的程度:认知功能缺陷程度已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社会和职业功能和日常生活;(3)认知功能缺陷呈进行性恶化,至少需有6个月的病程;(4)无意识障碍;(5)简易精神状态量表检测符合痴呆标准。排除标准:⑴年龄<60岁;⑵合并心、肝、肾和造血系统等严重原发性疾病;⑶精神病;⑷未按规定服药、运动、不能正确判定疗效者。入选60例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30例,男11例,女19例;60~70岁13例,71~80岁16例,80岁以上1例,平均(70.20±5.94)岁;对照组30例,男13例,女17例,60~70岁14例,71~80岁15例,80岁以上1例,平均(70.77±5.84)岁。两组患者性别、年龄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
运动疗法采取步行或慢跑的方式,每天不少于60min,根据患者的情况分一次或二次完成,运动时心率每分钟(170-年龄岁数)左右。药物治疗采用多哌奈齐常规治疗。治疗组采用药物+运动疗法,对照组单用药物治疗。疗程均60d。分别对两组在治疗前和疗程结束后用简明精神状态检查表(MMSE)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ADL)进行评估。
2结果
2.1两组治疗前后认知功能比较
治疗组治疗前MMSE积分(18.17±3.35)分,治疗后(20.35±3.56)分;对照组治疗前MMSE积分(17.23±3.21)分,治疗后(18.32±3.25)分。治疗组认知功能好于对照组(P<0.05)。
2.2两组治疗前后行为能力比较
治疗组治疗前BBS积分(21.80±4.15)分,治疗后(17.34±3.97)分;对照组治疗前BBS积分(21.78±4.31)分,治疗后(18.53±3.29)分。治疗组好于对照组。
3讨论
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人们越来越多地注重生活方式的改变,包括参与社会活动、饮食结构的改变和运动对认知功能的影响,有的探讨对正常人群认知功能的改变,有的探讨如阿尔海默氏病或血管性痴呆等与年龄有关的疾病危险因素的影响。有不少已知的研究显示,运动包括有氧锻炼对痴呆的形成有积极的预防作用。Larson等[1]对1740名65岁以上正常认知功能的老年人群研究证实,从事如有氧运动、徒步行走、自行车、游泳等运动,每周数次,每次不少于15min,与很少参加运动的正常老年人群相比,痴呆的几率明显降低。Heyn等[2]使用磁共震成像,进一步揭示参加运动训练的人群大脑前回的体积明显增加。但是,运动对于痴呆的治疗作用,报道不多。本观察旨在探讨运动结合药物治疗对痴呆的作用。作者观察显示,积极的运动干预结合药物治疗和单纯的药物治疗都能够改善患者的认知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尤其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影响,通过积极的运动干预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与对照组比较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P<0.05)。但是对照组治疗后与治疗前比较,认知功能的提高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这是否与疗程有关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运动有利于对老年期痴呆的治疗,其作用机制尚不清楚,但一些研究支持这一观点,认为适当的身体锻炼与增强神经突触以及神经细胞的再生有关。痴呆的典型临床症状与脑内的胆碱能功能受损有关,如脑内乙酰胆碱水平降低,乙酰胆碱神经元缺失及突触丢失,导致学习记忆功能受损。大脑调节人们的精神、生理以及行为能力,大脑的功能发挥作用由基因调控,社会、环境、运动等因素能够改变基因的表达,而基因表达的改变又可以诱导脑功能以及行为的改变[3]。运动训练能改善血管痴呆型大鼠认知障碍,增强海马区神经突触的可塑性[6]。一般认为,神经细胞的生长只有在胚胎时或出生后的早期,而在成年期神经细胞停止生长[4]。然而,有研究显示,在哺乳动物中某些部位如海马区,新的神经元可以通过神经祖细胞的生长而产生,荷尔蒙、生长因子、神经递质、药物以及运动能促进新的神经元的形成[5]。本研究运动结合药物治疗,其作用机制是否与以上因素有关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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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之下的业主自治
业主自治大抵是指业主为维护和增进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规约,并通过业主团体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统一、民主管理的制度。作为私法自治的体现,业主自治构成了《物权法》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两大主要内容之一,[1]贯穿于《物权法》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成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和修改的指导性原则,举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与运作,管理规约的制定等等,无不体现了业主自治的精神。
本案中,《章程》和《公约》的内容表明,这两份文件均属《物权法》上所称“管理规约”性质。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通过的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的管理的具体规则。[2]虽然就管理规约的性质,学界素有契约说、劳动协约说和自治规则说之争,[3]但从其订立宗旨、主要内容和效力范围来看,管理规约如同国家的宪法、公司的章程,具有业主团体根本性自治规则的性质,是业主自治的最高自治规范。[4]
在业主自治观念之下,现代各国大多广泛地承认业主的规约自治权利。业主团体享有广泛的管理共有部分的权利,通过执行管理规约促进和保护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财产价值,从而提升全体业主的集体利益。[5]可通过管理规约规定的事项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的区分、业主间管理费用的分担原则、区分部分明细书等。[6]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亦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业主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实践中,管理规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的管理。比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与管理;二是对业主行为17的规范与管理,比如,禁止业主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社区等。[7]
本案中,《章程》和《公约》能否对专有部分的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作出决定?该《章程》和《公约》的条款效力如何判断?此即涉及上述条款是否属于管理规约可以规定的内容,或者说上述条款是否属于业主自治的范围?
二、“多数人暴政”与业主自治的限制
业主自治权的行使规则是在多数决之下构建起来的,是民主观念在业主自治中的体现,亦即业主自治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而自决。但是,人由于本身的局限,一定数量聚合的人群并不能确保意志的合法性和正义性,[8]很可能出现多数人利用民主决策中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将多数人的意愿强加给少数人,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此即所谓“多数人暴政”。[9]在业主自治中亦可能出现“多数人暴政”。基于此,各国对业主自治大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一般的规则体现于以下内容之中:维护建筑物整体与安全的需要;专有所有权不得单独处分的规定;严重违反义务者专有所有权的剥夺;管理人选任职务与权限;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以规约方式任意损害业主以外的人的权利等。[10]
我国《物权法》对业主自治的限制大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业主有权共同决定的事项范围的限制(第76条);第二,营业(“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限制(第77条);第三,业主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权(第78条)等等。与本案有关的主要是第一项。
业主自治决定了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的管理可由业主自由约定,但为避免“多数人暴政”问题,应对业主有权共同决定的事项(多数决决策事项)的范围作出限制。我国《物权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些规则一是确定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判断标准,在制度上排除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因恣意行为而受到侵害;二是通过确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判断标准,合理划定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范围,避免因其界限泛化而假借共同决议之名损害业主个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管理规约的制定,还是业主团体所作出的决定,均不应超越此范畴,不得变更或排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不得侵害业主的基本自由。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表述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在解释上是否构成对管理规约内容的限制?管理规约是不是只能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是否构成对《物权法》上述规定的违反?笔者认为,管理规约作为业主自治的规则,自应只受禁止性规范的约束,亦即只有业主自治事项的禁止情形管理规约不能规定,在该底限之上,一切交由业主决定。
三、《章程》和《公约》的效力问题:基于《物权法》第70条和第76条的解释
本案中,《章程》和《公约》规定,“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征求本楼宇内所有房产权和经济利益相同的业主意见,表决通过后以合同形式分楼宇所有权分别委托一个经营管理公司实施统一的专业化经营管理服务。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经营管理公司,并与业主代表大会选定的经营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很明显将业主的专有部分的经营方式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作出决定,这一规定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通说认为,这一规定表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所组成的复合性权利。其中,共同管理权作为业主对于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从事管理的权利,构成了业主自治的基础。亦即,就第70条的意义,共同管理仅及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但《章程》和《公约》的规定已经超越了“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直接影响到了各业主的专有部分。
《物权法》第76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前引司法解释条文表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仅及于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的管理,不涉及专有部分的正常使用。《章程》和《公约》规定,专有部分的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作出决定。这里,专有部分的经营方式(自主经营抑或委托经营)本属业主专有权的范畴,非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除非全体业主同意,不能依多数决来侵害少数业主的专有权。所谓“鉴于某商厦商铺的整体关联性,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要对少数人权利作出必要限制”,当属“多数人暴政”,不值赞同。超级秘书网
综上,笔者认为,《章程》及《公约》对专有部分的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作出决定的约定,因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应认定为部分无效。
注释:
[1]王利明.业利与业主自治[N].光明日报,2007-07-09(9).
[2]王利明,尹飞,程啸.中国物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234.
[3]温丰文.公寓大厦管理问题之研究[M].台北:“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97:156.
[4]陈华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61。陈鑫.业主自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薛源.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组织制度研究[D].北京76.
[6]陈鑫.业主自治———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5
[7]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12
[8]萧瀚.多数人暴政的警钟[J].读书,2001,(10):122.